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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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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四库全书
 礼记析疑卷四十八
          翰林院侍讲衔方苞撰
  丧服四制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天地之生人本有疏戚故丧服以恩制而有隆杀所
 以体之也天地之设位本有高下以义制而有重轻
 所以体之也事理显著且别见于经记故不复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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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下所覆鲜者惟阴阳四时人情也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
 旧说四制谓恩义节权名篇之义则然此四制则谓
 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期而小祥再期而大祥也(若以/恩义)
 (节权诂则恩义二制/不可谓变而从宜)殡而食葬而沐小祥而除服大
 祥而听音变而从宜也四时之变以渐故曰取之四
 时
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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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于以节制后别言父母之爱同而服异此以权制
 之最重且大而为众情所疑惑者故更端而首列之
 此节妇人童子不杖二也扶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
 者五也伛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八也贾疏辟庾氏
 父在为母期之说而以应杖不应杖为一杖而起为
 一恐未安应杖不应杖义各有当不得为权若以此
 为权则凡礼中有无隆杀之节孰非以权制者至以
 杖而起为权制之一尤不可通以上有扶而起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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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垢故不得不并举杖而起者以见其差等犹欲言
 妇人童子不杖而先举授杖之制与其义也若父在
 为母期乃权制之最大而所包尤多凡厌降之服皆
 统于此不属之权制则于上三制无可附者 杖者
 中制也扶而起与面垢者俱授杖则非权制可知
比终兹三节者
 丧之节四而独举其三者曰终以久言也故不数三
 日之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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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礼记析疑卷四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