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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作者非无标名显别)¶ (自动笺注)
No.1804[cf.Nos.1428,1805]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序(作者非無標名顯別)
京兆崇義沙門釋道宣撰述
夫戒德難思
冠超眾象。
五乘之軌導寔三
寶之舟航
依教建修定慧之功莫等。
住持
群籍於茲息唱。
大師在世偏弘斯典。
四依遺風無替
逮于像季時轉澆訛
爭鋒
脣舌之間。
鼓論不形之事。
所以震嶺傳教
代聞之拔萃出類智術而已
明揚顯行
攝像教。
垂彝範訓末學
紐既絕之玄綱
已顛之大表者。
可得詳而評之。
豈非憑虛
形聲
軌事難為露潔者矣。
然則前修託於
律藏指事披文而用之。
則在文信於實錄
寄緣良有繁濫。
加以學非精博
臆說尤多
類寡於討論
生常異計斯集。
致令辨析釁戾
輕重倍分。
眾網維持同異區別
自非統教意
廢興
考諸說之虛實者。
孰能闢重疑遣通
累。
部執行相者與。
常恨前代諸師所流
遺記論文疏廢問答要抄。
至於行世
方軌來蒙者。
百無一本
時有銳懷行事
文在義集。
或復多列游辭而逗機未足
或單
羯磨成相莫宣。
依文用之不辨前事
並言
碎亂未可披撿。
所以尋求者非積學不知。
領會者非精鍊莫悉。
余因聽采之暇顧眄
篇。
通非屬意
俱懷優劣
斐然作命直筆具舒。
異部誠文括眾經隨說。
西土賢聖所遺
此方先德文紀
搜駁同異並皆窮覈
長見
錄以輔博知。
濫述必剪用成通意
繁文
事用
或略指以類相從
或文斷而以義連。
徵辭而假來問。
如是始終交映隱顯互出
見行羯磨
諸務是非
導俗正儀
出家雜法。
並皆攬為此宗之一見
用濟新學費功焉。
然同我則擊其大節
異說則斥其文繁
文繁
誰所樂之
良由事不獲已
何者
若略減取其
梗概
用事恒有不足
必橫評不急之言。
於鈔
便成所諱。
圖度取中務兼省約
救急備卒。
勒成三卷
若思不贍於時事。
固有闕於行詮。
則略標旨趣以廣於後。
一部文義張三
位。
上卷則攝於眾務成用有儀。
中卷則遵於
戒體持犯立懺。
下卷則隨機要行託事而起。
並如文具委。
想無紊亂
但境事寔繁良難科
擬。
今取物類相從者以標名首。
至於統其大
綱。
條流未委
更以十門例括方鏡曉遠詮。
標宗顯德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受欲是非篇第
通辨羯磨第五
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
受戒緣集篇第八(捨戒六念法附)
師資相攝篇第
說戒正儀篇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日法附)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篇聚名報篇第十三
隨戒釋相篇第十四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
六聚篇第十六
二衣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器制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度眾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俗化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比丘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眾別行篇第二十九
部別篇第三十
第一序教興意
至人興世益物。
有方隨機
設教
理無虛授
論云。
依大慈門說於毘尼
律云。
世尊慈念故而說法
二為對外道
自居佛法人尊道高。
故制斯戒。
觀下律
中。
凡所制者並懷異術
文云
若不撰結則
外道以致餘言。
三為對異宗故來。
宗則有
其多別。
且如薩婆多部。
戒本繁略指體未圓。
接俗楷定於時數。
法例通於無準
曇無
部人有序軌用多方
提誘唯存生善。
教意居顯約。
上則通明教興。
今據當宗以辨。
夫教不孤必因人。
人既不同教亦非一。
攝誘弘濟用實多。
在得其本詮。
誠難覈
條緒
所以開制驗。
旨在為人顯持犯。
意存無過
今束一律藏以五例分之。
則教興
意可見也。
一以遮性往分性惡
則通於化
制。
遮戒因過便起。
然則性戒文緩而義急謂
諸重戒並有開文。
雖是開。
開實結犯。
成持也。
持之寔難。
如淫則三時無樂
毀訾
始終慈救。
既是根本貪瞋
何能禁心無逸
知義存急護也。
遮戒一往制止有益便開。
過興還復令制。
豈非為存化俗恐墜枉坑。
大慈設教意唯撿失。
毘尼母論具立緩急
儀令尋之以通望也。
二以開制往徵。
教則通
二世
下文云。
世尊一切智人故
已更開開已還制。
此通未來教也。
五分
我所制。
於餘方不為清淨則不應用
雖非
我所制。
於餘方必應行不得不行。
如來
在世教也。
二教相融互兼彼此
三以報有
強弱
教亦重聽
制則防限分。
約行則山
不同
四以機悟為先。
教門輕重致隔。
五部
異執豈不然耶。
五以事法相對。
法唯楷式
旨則事不成
通情性故隨境制其得失
三性之緣或隨世譏而起。
且略引諸條薄知
方詣
總撮包舉者。
莫非拯接凡庸心懷泥曰
興教矣。
文云
世尊何故制增戒學。
為調
三毒故。
云何為學
為求四果故。
下諸門中
述制意止隨前事
後進者尋條知本焉。
第二制教輕重意。
輕重兩意裁斷寔難。
何者
原彼能施之教。
教主窮機之人。
又推此所為
之人。
唯應藥之器。
所以藥病相扣。
利潤
方。
豈可以情斷寧復言論測也。
雖然重覈其
遠標。
實被於來裔
在文自顯。
何假證成。
序斯大略所謂有七。
一興厭漸頓。
二結正業
科。
三報果不同
四攝優劣
五起情虛實。
開制互立。
七約行彰異。
如誼靜二儀也。
諸例制教本懷據斷之宗體。
第三對事約教判處意。
佛法東流幾六百
載。
諸師穿鑿判割是非競封同異不可稱說
良由尋討不識宗旨
行事者昏於本趣
學師必約經遠
執教必佩真文
何事被於
毀譏。
豈復淪乎蚩責。
今判其持犯。
還約其受
體。
體既四分而受。
豈得異部明隨。
猶恐不曉
大綱
更示其分齊
謂輒將己所學者判他持
犯。
脫罹愆失
其唯不學愚癡
今通立定格共
較準
一披條領釋然大觀
第四用諸部文意。
明律藏。
本實一文
機悟不同致令諸計岳立
所以隨其樂欲
成立己宗。
競采大眾之文用集一家之典。
故有輕重異勢
犯分塗。
有無遞出。
廢興
互顯。
今立四分為本。
行事之時必須用
部者不可不用
故善見云。
毘尼有四法。
大德有神通者抄出令人知。
一本者。
謂一
律藏
二隨本三法師語者。
謂佛先說本
五百羅漢分別流通
論主也。
四意用。
謂以意方便度用及三藏等廣說也。
先觀根
本。
次及句義。
後觀法師語。
文句等者
用。
不等者莫取(第六卷中廣明律師法)。
正文如此
然行
藏之務實難。
取捨之義非易。
且述其大詮以
程無惑。
謂此宗中文義俱圓約事無缺者當
自足
何假外求
餘有律文不了
事在。
廢前
有義無文無有事
如斯眾例並取外宗成
一部
又所引部類取義勢相關者可用
證成。
緩急重輕是非條別者準論不取
文列四說令勘得失
十誦墨印義亦同之。
此以明則心境相照。
動合規猷。
繁略中理
何晦沒。
若不鏡覽諸部偏執一隅
涉事事則
不周
文文無可據。
遂師心臆見各競是非
互指為迷誠由無教。
四分判文有限
則事
不可通行
還用他部之文以成他部之事。
二律內文雙明
無由取捨
便俱出正
法。
隨意采用
行用正教親自披閱
傳聞
濫真故也。
又世中持律略有六焉。
一唯執四
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說藥之文無止但手持而已)。
二當部缺文
外引用(即用十誦持衣加藥之類)。
三當宗有義文非明了(謂狂
足數睡聾之類)。
四此部文具明而是異宗所廢(如捨淨地
直言說戒之類)。
五兼取五藏通會律宗(如長含中不冷更試外道)。
六終
所歸大乘至極(如楞伽涅槃僧坊無煙禁斷酒肉五辛不淨財之類)。
此等
六師各執正言無非聖旨
但由通局兩見
有用參差
此鈔所宗意存第三第六
餘亦
參取得失隨機
知時故也。
第五文義通意
理本絕名。
立名標其
宗極
隨事顯。
對事而備斯文
然考斯律
言事並周。
但為年代渺邈聲彩靡追。
法為
時移事多殘缺
加以五師捃拾情見不同
翻譯失旨妄生構立
又為抄寫錯漏相承
傳濫。
以至於尋究紛慮良多。
總會之以
通其大見。
文義俱闕。
則可舉一以例諸。
就理有而成前事
或在文雖具而於義有闕。
便以定之
論言
以理為正故也。
必立當部無文
則統關諸部以息餘謗。
然文
義決通誠廢立
自非深明相善開遮
不然便有累於自心固無益於他境。
故律云。
文義俱同。
同義異。
文異義同
文義俱異。
進止不勞敘釋。
決判是非者。
必總通律
藏之旨。
并識隨經之文。
如上六師所明。
乃可
究斯教迹。
十誦云。
比丘三事決定知毘
尼相。
一本起。
二結戒。
三隨結。
思惟觀察
戒律并及義解毘尼一開輕重
如五
大色是不淨遮。
非色淨不遮。
如是籌量
末已用也。
明了論亦云。
比丘能知五相名解
毘尼
不看他面。
略同上。
廣如彼說。
第六所詮意。
詮教之文文浩博
撮其大
趣止明持犯。
然持犯之境境通內外
內謂行
心之結業
外謂情事之順違。
但令教行相
始終無犯則為持也。
生來不學於法無聞
修造善惡義兼福罰。
今欲科罪
但使與教相
應。
不問事情虛實
並名犯也。
通名持犯也。
若結篇正罪窮諸治罰。
必令束其方便攬成
業果
使量據覈其實情。
輕重得於理教。
則斷
皎然
更何濫。
別名持犯也
七道七部立教通局意。
顯理之教乃有
多途。
可以情求大分為二。
一謂化教。
此則
通於道俗
但汎明因果識達邪正
科其行業
沈密而難知。
顯其來報明了而易述。
二謂行
教。
唯局於內眾定其取捨立其網致。
顯於持
犯決於疑滯
指事宣文無重覽之義。
結罪
斷事有再科之愆。
然則二教循環非無相
濫。
舉宗以判理自彰矣
內心違順託理
宗則準化教。
外用施為必護身口便依行教。
然犯化教者但受業一報
行教者重增
聖制之罪。
故經云。
受戒者罪重不受者罪輕。
文廣自明所以更分者。
恐迷二教之宗體妄
業行是非
故立一門永用蠲別。
第八僧尼二部行事通塞意。
二部同戒同
制則法相同。
行用儀式類準僧法
具在
門。
隨事詳用。
若辨成犯相者本自分。
隱而
知者具在隨相。
餘有約位之戒。
輕重
有無互缺犯同緣異。
是當盛行種相
知者
及別行眾行法方列尼別行法中。
但分宗類
猶未顯其來詮。
諸有不同
具在大疏。
九下三眾隨行異同意。
二眾沙彌若約戒
體同大僧無作
撿其本數唯顯於十。
就餘隨
行。
類等塵沙
結罪居第五篇。
就位
在諸戒
末。
自外行法不同取捨有異者。
各就別篇
明。
式叉摩那六法是其學宗
戒體更不重發。
自餘隨行對治同諸三眾學之。
必有不同
如尼別法所顯。
第十明鈔者。
引用正文去濫傳真科酌意。
引用正經
明世偽說
後明鈔興本意
言正本者。
僧祇律(是根本部餘是五部)。
曇無德部(四分律也
鈔者所宗)。
薩婆多部(十誦律也)。
沙塞部(五分律也)。
迦葉遺部(解脫律此
有戒本)。
婆麁富羅部(律本未至。
此依大集別)。
毘尼母論。
善見
論。
摩得勒伽論。
薩婆多論(并傳)。
毘奈耶律
明了
論(釋正量部。
真諦三藏疏)。
五百問法出要律儀(梁武帝準律集)。
自餘眾部文廣不列。
大小乘經及以二論
與律相應者名隨經律。
並具入正錄
如費長
房開三寶十五卷中。
次明諸師異執
律師
律師(出疏六卷)。
律師(兩度出疏)。
理.隱.樂三師
(各出抄)。
遵統師(疏八卷)。
律師(有疏)。
雲.暉.願三師(各自出抄疏)。
洪勝二師(有抄)。
律師(有疏二十卷)。
律師(有疏十卷)。
律師
(有疏)。
已外曇瑗僧祐靈裕諸師已下及江表
河南
蜀部諸餘流傳者。
並具披括一如
鈔。
明世偽經
諸佛下生經。
六帙淨行
婆塞十卷
獨覺論。
金棺經。
救疾經。
罪福
疑經
毘尼決正論。
優波離論。
決論
阿難
戒律論。
迦葉問論。
大威請問論。
五辛經。
鬘論。
唯識決論
初教經。
罪報經。
日輪供養
經。
乳光經。
應供行經
福田報應經。
寶印經。
沙彌論。
文殊請問行論
提謂經。
如是等人
經論總有五百四十餘卷
代代漸出。
文義
淺局多附世情
隋朝久已焚除
愚叢猶自
用。
且述與律相應者。
前所列。
餘文存略。
明鈔興本意
夫鈔者固令撮略正文包括
意也。
余智同螢曜。
量實疎庸
何敢輕侮
言。
動成戲論
雖然學有所承。
承必知本。
每所
引用先加覆撿。
一事之下廢立意多。
諸師
所存情見繁廣
今並刪略止存文證。
及教通
論理相難知。
自非通解
能究盡。
具如集
義鈔所顯。
抄略證文多不具委。
但取文義
堪來入宗者。
自外不盡之文。
必欲尋討知其
始末
則非鈔者之意。
文云
諸比丘欲不具
說文句。
佛言聽之。
毘尼毋論云。
佛令引要言
妙辭直顯其義。
庶令臨機有用無待訪於他
人。
即事即行
豈復疑於罪福
猶恐後代加諸
不急之務增益其中
使真宗穢行者致迷
鳥鼠喻復於茲日矣。
此之十條並總束
門例科分析。
攬收不盡自下別論
夫宅
佛海餐味法流
形廁僧伍行唯三位。
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
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
既成德彰用。
上卷之中綱領存矣。
兩德成相多途。
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
三明無行不收。
三卷文無不委
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
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
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
隨宜約略
指歸
使舉領提網毛目自整。
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德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眾相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
通辨羯磨第五
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
受戒緣集篇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
說戒正儀篇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德篇第一(初出宗體。
後引文成德)
夫律海冲深津通萬象
包含無外不宿
死戶。
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
故凡廁豫玄門
者。
克須清禁無容於非。
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無染於世。
故能德益於時超塵網。
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
非道無以顯其德。
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
名參緇服
學非經遠
行不
依律。
何善之有。
情既疎野
寧究真要
封懷
守株志絕通望
局之心首而言無詣。
意雖論
道。
不異於俗。
與世同流乖真趣。
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
況談世論
孰能體之。
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
肆意縱奪專行暴剋。
尚非俗節
所許。
何有道儀得存。
致令新學困於磐石
要絕於羈䩛。
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
興替在人也。
深崇護法者。
復何患佛日
再曜。
法輪不再轉乎。
今略指宗體行相。
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
夫戒者以隨器為功。
行者
領納為趣。
而能善淨身心稱緣而受者。
方克
相應之道。
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
則徒染
法流
何以為道淨器
為世良田義復安
在。
是以凡欲清身行。
徒遠希圓果者。
無宜妄
造。
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
故經云。
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
何者
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
有分限取之不同
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
且據樞要略標四種
一者戒法
二者
戒體
三者戒行
四者戒相。
戒法者。
語法
談不局凡聖
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
雖復聖通有此法。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為聖法
但令反彼生
死仰廁僧徒
建志要期高栖外者
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
乃可聖法
在懷習聖
行居體。
得名為隨法之行也。
二明戒體者。
依通論。
其所發之業體。
就正直陳
能領之心相
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
淨心器必不為惡。
思明
冥會前法
以此要期心與妙法相應
法上有緣起之義。
領納在心為戒體。
戒行者。
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方便
撿察身口威儀之行。
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
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為戒行。
故經云。
非觸對。
善修方便可得清淨
文成驗矣。
四明
相者
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
美德
光顯
名戒相
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
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
自身心懷聖法
下為六道福田
上則三乘
因種。
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德不可
議。
豈唯言論能盡。
直引聖說成證
持法
士詳而鏡諸。
就中分二。
初明順戒則三寶
持辨比丘事。
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
但諸經論歎戒文多。
隨部具舒。
相亦難盡。
通括一化所說正文且引數條。
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
前約化教。
後就制門。
初又分四。
小乘經者。
般泥洹經明。
佛垂滅度
世間
無師
阿難啟請
佛言。
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
若我在世無異此也。
遺教等經並同
示。
然發趣萬行戒為宗主
故經云。
若欲生天
等。
必須護戒足。
又如大地生成萬物
故經
云。
若無淨戒諸善功德不生。
又云。
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
又經云。
戒者行根住持
即喻如地
生成住持也。
二小乘論如成實云。
道品
觀以戒為柱。
禪定心城以戒為郭。
善人
要佩戒印。
是故特須尊重於戒。
解脫道論
品中具多讚美
文繁不出須者看之。
則不
羸毘婆沙云
具戒足者。
戒言尸羅
言行也。
亦云守信
亦名為器
尸羅言冷。
破戒熱及
三惡道熱故。
亦名善夢
持者常得善夢故。
名為習
善習戒法故。
亦名為定
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
亦名為池
群聖所浴故。
亦名纓
絡。
老少中年常好故。
亦名如鏡
由戒淨故
無我像現故。
又名威勢
如來在世威力
尸羅之力故。
餘如驅龍事。
五百羅漢不能
逐之。
有一羅漢
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
輕重等持也。
又戒名為頭
能見苦諦諸色
至知色陰等法故。
能善護故言守信也。
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
功德所依名器也。
尊者
沙說曰。
破義尸羅義。
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
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
三大乘經
者。
華嚴具足受持威儀教法
六和敬善
大眾
無憂悔。
去來今所說正法不違
其教。
能令三寶不斷得久住。
大集云。
十方
世界菩薩請佛。
為五滓眾生於禁戒。
如餘
佛土為法久住故。
佛後許之便制禁戒
薩遮
尼犍云。
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千身。
當得功德之身。
月燈三昧云。
雖有色族及
多聞
若無戒智。
禽獸
雖處卑下聞見
持戒名勝士。
涅槃云。
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
若持是經而毀淨戒
眷屬
非我弟子
我亦不聽受持是經。
華嚴
偈言
戒是無上菩提本。
應當具足持淨戒。
堅持於禁戒。
則是如來讚歎
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
四大乘論者。
智論云。
若求大利
堅持戒。
一切諸德之根出家之要。
如情重寶
如護身命
以是戒為一切善法住處
如無
足欲行。
無翅欲飛。
無船欲度。
不可得。
無戒者欲得好果。
不可得。
若棄此戒。
山居苦行飲水服氣草衣袈裟等受諸苦
行。
空無所得
人雖貧賤而能持戒
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
天人敬愛
所願皆得。
持戒人壽
終之時。
風刀解身筋脈斷絕
心不怖畏
地持
云。
三十二相差別因。
持戒所得
若不
戒。
不得下賤人身
況復大人相報
十住
沙中有讚戒戒報二品
廣列深利
具如彼
說。
第二制教中分兩。
明律本者。
僧祇
云。
欲得五事利益
受持此律。
何等五也。
建立佛法
令正久住
三不欲有疑悔請
他人
僧尼犯罪為作依怙
五欲遊化
諸方無有閡。
是為篤信善男子五利
四分
持律得五功德
一者戒品牢固
二善勝諸
怨。
三於眾中決斷無畏
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毘尼令正久住
又得十利
攝取
於僧等。
十誦云。
佛法幾時住世
答言
隨清
比丘戒法不壞名法住世
乃至三世佛
亦爾。
二依律論中。
明了論解云。
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
五義
一能種種勝利
生世出世善。
二能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直。
三能罪障
四能引勝義。
在家者引令出
家。
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
五勝人所
行事
謂最勝人是佛。
獨覺聲聞勝人
等皆行其中
凡夫行者亦是勝人
方能行
此事。
薩婆多云
毘尼有四義。
餘經所無一戒
佛法平地
萬善由之生長
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
一切眾生由戒而有。
三趣涅槃
初門。
四是佛法纓絡
莊嚴佛法
具斯四義
功強於彼。
善見云佛語阿難
滅度後有五
法令久住
毘尼者是汝大師
下至
持律在世
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
受戒
乃至二十人如法出罪
五以律
持律佛法住世五千年。
五百問云。
佛垂
泥曰。
阿難悲泣
佛問何以悲泣
乃至佛言。
滅度
半月一來
又言。
佛有二身
肉身雖去
法身在世
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
五戒見法身。
護法者便為護佛。
如飲
水殺蟲之喻。
又如半月說戒見我也。
薩婆
多又云。
何故律在初集。
以勝故。
秘故。
秘故。
如諸契經
不擇處人說而得名經。
則不
爾。
唯佛自說要在僧中故勝也。
又如分別
德論云。
由勝密故。
俗人所行故。
不令見。
莊嚴論云。
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
二明違戒
法滅者。
還約二教雜明。
十誦云。
像法時有五
滅法。
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
一白衣生
出家人入地獄。
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破戒
四破戒人多人佐助
乃至羅漢
被打罵。
又有五種怖畏
一自不修戒心慧。
復度他人不修身戒等法。
二畜沙彌
三與
依止
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
謂掘
地斷草溉水。
五雖誦律藏
前後雜亂
四分
五種疾滅正法
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
喜忘
文句
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
二為僧
中勝人上一國所宗。
而多不持戒
但修不
善。
後生倣習放捨戒行
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
而不教道俗
即便命終令法斷滅
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
餘善比丘捨置
互相罵詈
互求長短
疾滅正法
十誦諸比
廢學毘尼便讀誦多羅阿毘曇
世尊種種
訶責
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
多有上座
長老比丘學律。
含云
長老上座中年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
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讚
美。
我不讚歎
何以故。
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苦故。
中含云。
犯戒五衰
一求財不遂
衰耗
眾不敬愛
惡名流布
入地獄。
涅槃
中由諸比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
言是佛
聽。
如何此人舌不卷縮
廣如彼說。
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
為比丘。
婢為比丘尼
不樂不淨毀謗毘尼
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
是法滅相
智論云。
破戒之人
所不敬。
其處如塚。
又失諸功德
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
譬如羅剎
所不近。
大病人。
可共住。
譬如毒蛇
雖復剃頭染衣
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
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器。
凡所食噉熱鐵丸飲洋銅汁
則是地獄
之人。
常懷怖懼
我為佛賊。
常畏死至。
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說
行者應當一心
持戒
問曰。
有人言。
不罪不可得名為戒者。
何耶。
答曰。
非謂邪見麁心
無罪也。
深入
法相行空三昧
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
肉眼所見牛羊無異也。
今誦大乘語者。
力既弱不堪此戒。
自恥穢行不承習。
有引
此據不解本文故。
曲疏出。
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
一自害。
智者所訶。
名流
布。
臨終悔恨
死墮惡道
十誦十法
正法
疾滅。
比丘
無欲鈍根雖誦句義。
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
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
乃至
阿練若法。
又不隨法教
不敬上座
威儀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
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作文莊嚴章句樂世法。
正法疾滅甚
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為義。
若不齊集相乖離法則
無成決之功。
被事必據入非之位。
建首
集僧之軌度
後明來處之通局。
四分文云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
五分云。
比丘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
佛言。
當唱時至
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
使舊住沙彌淨人打。
不得
多。
應打三通
吹螺亦爾。
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凡鳴者聽作。
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不得遍聞
高處唱。
猶不知集更相
語知。
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
十誦中居士請
僧。
自於寺內鳴稚。
乃至時至
及送食女人
亦自鳴稚。
中食施者亦爾。
增一阿含云
阿難
講堂擊犍稚者。
此是如來信鼓也。
十誦中。
僧坊無人知時限。
時至及打揵稚。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
無人相續鋪床
教人果菜中蟲
飲食無人行水
眾亂
語時無人彈指等。
佛令立維那
聲論翻為次
第也。
知事次第
相傳云悅眾也。
若準文
中。
七種集法。
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
若唱諸大德布薩說戒時到
亦不
比丘為之。
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反)稚(音地)。
此名磬也。
亦名為鐘
具列文。
今須義設。
施法事。
斟量用僧多少
依數鋪設座席
後準文鳴鐘
具如集僧法中
雖人並為之。
楷式
若依三千威儀經。
大有科要多少
節解之法。
但時所同廢。
雖易而難。
今通立
一法總成大準
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用之。
尋常所行。
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漸大。
乃至聲盡方打一通
如是三名為三
下。
在世時但有三下。
五分云。
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
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三下。
中間四稚聲盡方打。
如是漸漸斂稚。
穊漸小乃至微末
復生同前三下。
此古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
亦有清眾畫樣
所者。
然初欲鳴時。
當依經論建心標為必有
感徵。
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
我鳴此
鐘者為召十方僧眾
有得聞者並皆雲集
同和利。
諸有惡趣受苦眾生令得停息
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
死入千
頭魚中。
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
若聞鐘聲
劍輪在空。
如是因緣遣信令長打使我苦
息。
即增一阿含云
打鐘一切惡道諸苦
並得停止
此並因緣相召。
自然之理不亡。
親承。
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云云)。
世有濫用知鐘
者。
非聖言。
經論但云打擊檛等。
知淨之
不通於俗及以自為
早須廢捨
二明來處
通局者。
明處分齊
二明用之通局。
初中
界之來意
開制不同如結中說
今直明其
二種差別
作法界則有三別
有戒場者四
處集僧各得行事。
一在戒場。
二在空地
三在
大界。
四在界外。
若無戒場二處各集。
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
無外可集。
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有四別。
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不為物造。
隨人所居有分局。
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
諸部詳用。
聚落中有二。
若可分
別者。
十誦云。
於無僧坊聚落中。
初作僧坊
結界。
聚落界。
僧坊界(下文行來處。
此制分齊
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內不得別眾。
蘭若處有僧坊
欲結界何
處集僧。
十誦云。
聚落僧坊界。
周匝
相與聚落之相不分
不須五里集人。
故下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
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別。
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
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
僧祇中。
城邑聚落界分
可知者。
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
七樹相去
使異眾相見。
不犯別眾各得成就
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步。
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三步半。
如義鈔廢立
二明若者
統明蘭若
乃有多種。
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
下隨明。
蘭若一界諸部不定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一鼓聲間)。
雜寶藏中翻為
五里
相傳用此為定。
若有難者。
如善見云。
蘭若界者。
極小方圓七槃陀。
一槃陀二十八
肘。
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
計有百九十
六肘。
肘各尺八
總有五十八步四尺八寸
道行界者。
薩婆多云
比丘遊行時。
隨所住處
縱廣拘盧舍界。
此中不得別食布薩
不明大小
論解十誦
律文云。
六百步為拘
盧舍。
四明水界者。
五分云。
水中自然界者。
水中行。
眾中有力人水灑及處。
善見云。
水若散沙
外比不妨
取水常流處。
淺皆得作自然
潮水不得
船上布薩
應下
矴。
不得繫著岸及水中樹根
謂與陸地界相
連。
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
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
三種作法
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
若論自然則有不定
聚落中界
可知
隨其分齊亦無方圓
不可分別人
不同
為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步。
為身一面
取三十一步半耶。
四面各取六十三步。
文云
七樹之間異眾相見而不犯別。
此二
眾相不論界相。
彼此俱秉羯磨
自然
若為廣狹
答諸說不同
今解彼此二眾各
一面有三十一步半。
通就二眾則六十三步
(此自然常有。
不問秉法不秉法。
界恒隨定)。
僧祇中異眾者。
二處
丘身也。
今若界外無人
則身面各三十一步
半。
隨分自然
若有人者。
但令異界自然
自然界外。
無錯涉之過並成法事。
行事
之家恐有別眾。
但為深防故於方面各半
之。
實而言之。
各半減是。
故薩婆多云
比丘
遊行住處縱廣自然界
自然界者。
為方
圓耶。
答昔云定方。
今解不然
界方者。
有餘
則無教可準
今言。
自然界不定
圓。
四面四維無異界。
界定圓。
若有別
界。
則尖斜不定
十誦云。
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
非謂界形畟方也。
文云
子隨師。
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
五分
云。
去身面拘盧舍也。
善見亦云。
方圓七槃
界。
自明矣。
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為量。
了論云。
合角取三由旬也。
故廣引誠證。
方須廢。
二明用僧分齊
此宗四種論僧。
汎論
僧義。
並取四人上能聖法得前事者。
名之為僧。
狂亂睡眠所為之人通及能所
乖越
不入僧數。
通而辨僧則有七種
始從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
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
說戒結界等事用之。
二五
人僧者。
邊地受戒自恣等法。
若據僧祇
懺悔五人僧攝。
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為他
所量。
不入僧數。
今以當宗不了
僧祇為定。
十人僧。
中國受戒
四二十人僧。
謂出僧殘
罪也。
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
四人實辨
一切羯磨
隨事用故三別
又前四人
自行
以成僧體並須清淨
以犯小罪不應
羯磨故。
若論眾法。
則有二別
若為說戒懺悔
滅罪必須清淨
以有犯者不得說戒不得
戒。
不得向犯者懺悔
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
受戒生善門中
但取相淨。
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
故開停僧殘行法
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
薩婆多云
得用
天眼耳知他惡法。
但以肉眼見聞等。
廣如足
法中
*足數眾相篇第三(別眾法附)
上已明其來集
而用僧須知應法。
託事
違。
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
必於緣差脫。
不妨
清淨非僧攝。
以此二途故。
料簡使是非
兩異取捨自分焉。
就中例四。
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
二體境俱非。
雖假緣亦
不足數
三體非僧用。
於緣成足。
四約緣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
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足者。
四分不足數中。
所為羯磨人。
神足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
餘者
非無此義。
故捨戒中。
顛狂瘂聾中邊死人
人自語前人不解不成捨。
不足數也。
取他部明文證成。
十誦中。
睡眠比丘若聞白
已睡者。
得成擯人未白前不足數也。
亂語
憒鬧入定瘂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
摩得勒伽。
病人邊地癡鈍人等滿眾自恣
一切
成。
餘同十誦
僧祇中。
與欲人若隔障。
半覆
半路中間隔障。
半覆半露伸手相及
伸手相及
乃至行作羯磨坐。
則成別。
坐臥互作。
廣如別眾中
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
不足攝。
中相隱難知者初解析。
初言所為羯磨
者。
以此人是乞法之人。
為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內若將入數。
不滿四。
羯磨時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
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應得成。
一人所為
非僧
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為
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
不同說戒結界所為無正作法
者為僧作故
神足在空。
毘尼母云。
空中無分
齊故。
陸地別也。
隱沒者。
入地也。
井窨之
類有僧。
是別非足。
見聞僧祇中。
謂同覆
處離見聞
相如室宿中說
此謂離比座見
聞。
不取說戒羯磨見聞也。
如義鈔說。
住者。
云同一界不盡集。
今謂界外比丘濫
將入數。
非謂眼見在界外。
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
戒場上者。
由前外
不成
謂言在內者得。
二界同在自然
同一相。
是別界故。
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
十誦中。
證他受戒各各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
佛言並皆不成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
縱在房中睡眠
亂者理亦開成
餘同羯磨法中說。
瘂聾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
大德聽不忍者說並
二能不足也。
準伽論云。
若聞大語聲者。
成法事。
狂等三人由心無記不足
若準
律中。
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不得
法。
初人成用。
後人不足
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
若得羯磨縱使差則
不足
痛惱心亂例同狂三。
病人由心
昏沈不樂無情緣法
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國之人亦不足邊。
後知二通相足。
癡鈍
人者不知言未了是非
則非斷割之匠。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
開成足。
與欲之人心
同身乖。
言隔障者。
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同相。
或言露地而隔者。
半覆中間障。
伸手
不相及者。
謂半僧簷下
半僧階下
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
並非同住之相。
露地
伸手不及者。
此言相顯。
覆處不須
露地加法
必須相接
說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內
伸手相及
所為之人雖非數限。
亦須相內。
二由具二非假緣不足者。
四分中。
若為比丘
羯磨
比丘尼足數
式叉尼。
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
被三舉人
滅擯。
應滅擯人。
二十二
種。
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
為自言
不足
為體不足
答解者多途。
今言。
此等
非僧
僧同知不足數
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
前門中知與不知俱不足數
不持和尚四句料簡
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
四句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數
所以文中十誦並安若言等。
昔人
不合不足
即將破戒和尚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
何者
若不知犯。
則不輒用他部。
四分十人僧。
若知他犯。
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
十誦中加一白衣。
亦不入
數。
上明僧相。
形同出家
相有濫故。
得共
法事
必著俗服相形明了
亦無同法之義。
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
亦有受後難緣須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
由本是僧即知。
作法
時窮問。
界內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不捨
者。
不要答無者方無別眾。
三舉之人。
不見
不懺惡邪不捨
廣如眾網中
滅擯者。
謂犯重
已舉至僧中白四除棄也。
應滅擯者。
亦犯重
已舉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
故律名入
波羅夷說中。
若雖犯重。
未委知。
別人
知。
未被紏舉。
或不自言僧不知。
犯重眾內
知者非僧數。
並入應滅擯中。
第三體雖
非僧
託緣成用。
即前門中人
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
若雖言竟無人知者
成僧用。
相中無違便得辨事。
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
乃至邊罪並安若
言等。
文云
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
十誦云。
重罪人。
賊詐作比丘
白衣破戒人等
先言有是過。
羯磨不成
若不言者
一切
成就
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說人惡。
乃至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
人誰無過
但有大
無往不見
開說者。
則妨亂事多。
不聽
說。
言自言者
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
四體
犯法得成僧事。
四分訶責擯出依止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
一切羯磨
但為僧治。
不得訶。
覆藏本日六夜出罪四人
中行覆藏本日六夜竟合七人
不足
僧殘羯磨
不妨應餘法事
次明別眾(謂同一界
住相中有不同僧法
故云別眾也)。
有二。
初明別相。
後明成不。
四分云別眾者。
來者不來
身口心俱
不集
二應與欲者。
不與欲來。
身心不集
現前得訶人訶。
心口不集
反此三種則成
和眾
謂初人三業俱集。
中者心口俱集。
後人
身口集。
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
故文
云。
應訶者不訶。
又云。
舍利弗見眾僧如法
磨而心不同
應作默然如法也。
六群
往說戒處不坐
佛言非法
五分中背說戒
羯磨坐臥等是別眾。
僧祇中行羯磨坐則
別眾。
四儀互作十二種人
眾多相。
理須
委。
然與不足數遞相交涉
大分二。
若身
不至僧中是別眾攝。
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不足數
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不至僧亦不
足也)。
別眾之稱唯據清淨一色
義張四句料簡
如別。
論學悔是不足限。
無解法亦開秉
之。
別亦無過。
中間人也。
二解成不者。
若別
犯下四篇
是別眾攝。
別犯初篇。
縱謂淨想亦
成法事。
終是體壞無任同住
文云
無比丘有
想。
羯磨成而犯罪
以心不同
審知有犯。
意別之。
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舉三狂等并
聾瘂之類。
或本非是僧。
中途被罰形差。
報緣礙故開。
凡此等人未論足別。
若對首作
法。
前境濫真。
例取僧中。
行事者多有別相。
顯明之。
眾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
威儀
者。
僧祇中。
行作法事坐則非法
五分病人
羯磨
佛言別眾。
四分六群不坐
訶責之。
理非和相。
眾中說。
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相同僧祇
二心虛實者。
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證法。
文云
現前應訶者不訶。
又云。
如法
磨而心不同
前所列。
作法時問僧云。
和合何所作為
答云。
某事羯磨
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
廣有廢立如義鈔中。
就僧坐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
以是所為羯磨
不足僧數。
餘有所為坐乞如法
文義明說
羯磨人中二種人。
威儀師立秉單白。
僧所使不得輒坐。
開立說戒
令眾聞。
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緣行臥亦得)。
*受欲是非篇第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
故對情而順其心。
順則於法無失
名欲也
然則情事相反
立法以撿之。
撿則有事必明。
若明故對門
辨。
初明其緣。
後明欲法。
初中有三。
一制意釋
名明體
二有開遮
三定是非
初中意者
作法必須身心俱集方成和合。
設若有
緣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
將何拔濟
故聽傳
心口
應僧前事方能彼此俱辨。
緣此故開與
欲。
釋名者。
凡言欲者。
多以希須為義。
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
由緣不遂情願
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
故摩得伽云。
云何名欲。
者所作事隨喜
共同如法僧事。
十誦云。
名發心
如法僧事與欲名為欲法。
辨體者。
之所須有二。
自有僧私同須。
說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一切同遵。
若叛有罪
自有單
僧須者。
受戒捨懺等。
僧須我和。
我不必須
不正制也。
二明開遮
律中唯除結界。
餘並
開之。
雖非明文
非制故。
三緣是非者。
犯戒事非法緣而與欲者。
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
若準文中
但云佛法僧看病六事
是緣。
文具正列。
六群作衣說欲。
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
僧祇等律守房等緣。
並如別顯。
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
謂無
病言病。
不淨言淨。
不欲言欲。
令他。
傳此妄語
對眾
而說。
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
傳之人知而為告一一三罪。
惡業不輕。
何為
自怠。
二明欲法。
就中分三。
初明與法。
二明
法。
三明遇緣成不。
就初又分二。
前明與法。
二明說法
初中四分文不具足
義設云。
大德
一心念。
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說
便止。
僧祇三說成就
今約四分文中
但一
說成者。
皆無結略之文。
三說成法方云。
第二
第三如是說。
準白二羯磨說淨等法。
依文
直成
不須云云取他外部
問此欲辭不稱
佛法僧事者。
解云。
稱者人語
不稱正本
問說
不稱
欲法成已不
答成也。
羯磨中不牒此
說欲之緣。
律中若不記姓名
當說相貌
猶不
記者
當言我與眾多丘說欲等。
欲與
同異云何
答欲應羯磨
清淨說戒
欲之時並須雙牒。
由文正制。
不同僧祇猶行
廢教也。
如法僧事者。
非法不須欲也。
若非法緣如眾網中
此但言如法
則令僧諸
法事皆通作無障
上明自說。
今言兼他者。
受欲已更忽緣礙。
欲轉與他。
毘尼母云。
得齊
七反。
說辭云。
大德一心念。
某甲比丘受某
比丘清淨
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一說
問與欲之相若為成不。
四分中但
病人說欲法。
而文有具缺。
良以病有輕重
故也。
文云
若言我說欲。
若言與我說欲。
若云
為我說欲。
現身相。
若廣說欲等五種也。
四唯重病人
後廣說者健病俱用。
五分斷事
中說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說相似
又無略
文。
比人行事或有緣者囑信受欲。
及語沙彌
令傳至他。
或有非緣直云為我說欲者量恐不
成。
四分病人中。
若不口說不現身相並
不成
健人病者法誠難定指。
問現相若
為。
依如五分
病人不能口說。
現身相與
淨欲。
舉手舉指搖身搖頭乃至舉眼
清淨欲。
律文如此
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相方成就
違心不同現相者。
雖取不
成終為別眾。
二明對僧說法
應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來者說欲。
具修威儀說云。
大德
聽。
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如法僧事與
清淨
眾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說
受他欲來。
自有緣事對僧說者言。
大德
聽。
某甲比丘病患因緣
某甲比丘事因
緣。
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
說訖即出。
若自有緣事
欲說付僧者。
自來中說云。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
四分無文
僧祇云。
比丘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
上座前說
佛言善作如法
但不受者得罪
問對僧說欲
相云何。
行法不同
或一時來至僧前。
同時而說者。
直來前一一說者。
或在
一時說者。
或下座一一說者。
據文並成。
我與眾多欲文及故不說等。
皆成。
若取義意
者。
律中開成由有忘誤。
或復得罪故。
有成
無正不得通用
約準外宗
一一說是
分云
至如法僧為我稱名字說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
僧祇云。
不得趣爾與
人欲堪能持欲入僧中說者。
其受者應自思
惟。
我能傳欲不。
義評云。
凡取欲者恐有別眾。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
方乃加法
一時
總說。
言辭鬧亂
何得委知不來集者。
五分
明文在上座前名字說
意亦可見
分文云。
應更撿挍有來來者
此言彌
顯。
二明失法。
謂受欲已遇緣便失。
不簡病人
所及以僧中。
今統明失法。
四分有二十七
種。
受他欲已自言。
我是十三難人三舉二滅
十八種人
由自陳故非是僧用。
若不自言。
中同順。
足數中。
五分云。
自說罪人
不名
持欲。
反上即成。
十誦取欲清淨人。
始取時若
竟自言。
白衣沙彌比丘
乃至十三難。
清淨不成
不到僧所。
又有七種
命過
餘處行。
若罷道。
若入外道眾。
若入別部
眾。
至戒場上。
若明相出
餘處行者
謂出
大界外餘道行也。
昔解云。
受欲已在寺內餘
房行失欲
此非解也。
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為出界外也。
相出者。
後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
問此律宿欲不成者。
若明
未了
羯磨已竟。
說戒自恣未竟
得經明
不。
不成
僧祇中。
七萬八萬人自恣
相出者。
應減眾界外自恣
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開略說戒
故知宿欲不被所為事也。
分又有三種
神足在空隱沒見聞處。
為俱離失互離失耶。
答俱離失也。
互則不定
故。
文中若眾大聲小不聞說戒
令作轉輪
座立上說之。
此則見而不聞也。
又如多人說
戒。
何由併得作法者面。
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
必互離有失。
據隔障等
之緣。
前言見聞失者。
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五分解。
謂同覆障。
相離雖說不成
僧祇
種。
謂隔障等。
足數中說
五分斷事時。
若在
屋中。
隨幾過出。
若在露地
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
在前後簷下庭中坐
不聞羯磨聲得成。
又有七人
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
不成欲。
僧祇多種。
一在外與欲。
持欲出界
三與欲已自身出界
四與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還出。
五持欲至。
僧因難驚起
一人住者名壞眾失。
有人則不失。
餘同當
宗。
十誦與別住人失欲
即覆等三人
上來
列皆不成欲。
說亦不成
知而故為
反自受罪
文云
不成與欲。
當更與餘者欲。
三明遇緣
不說成者。
文云
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
如是者成。
若故不說得罪。
而不知
成不。
理亦應成
開緣明也。
並謂在僧中。
在中並名不到
四分云。
病重者應扶
輿來僧中。
若慮增動。
僧就病者圍繞作法
病者不能集者。
出界外作羯磨
以更
無方便得別眾故。
若受欲已欲至僧中。
道逢
諸難。
便從界外來至僧所。
與欲清淨得成。
界內有難不往僧所。
僧又不知羯磨成不。
云。
比丘無想作法不成
問與欲已事訖不
來。
犯別眾不。
不犯
情和到僧。
而不將欲
緣為羯磨事。
文云
若事休應往不往。
如法
不云法不成就
若爾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者。
答受日文中牒事。
前緣廢法謝。
此受欲
法不牒事。
故緣謝欲成。
*通辨羯磨第五(明了論疏翻為業也。
所作是業。
亦翻為所作。
百論云事也。
若約義
求。
翻為辨事
謂施造遂法。
必有成濟之功焉)
僧為秉御之人。
所統其唯羯磨
方能拔群迷
重累
出界分之深根。
實無涯。
威難與大。
世尊栖光既久。
遺法被世。
可得而聞。
但為
陶染風情鄙薄
言成瓦礫妄參真淨之
文。
行乃塵庸虛在三之數。
致使無成
之功。
事有納非之目。
並由人法無宗轄。
得失
混同歸焉。
故律云。
若作羯磨
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
如是漸漸令戒毀壞
正法
隨順文句勿令增減違法毘尼
如是學。
雖復僧通真偽
於緣得成前事
羯磨
亦漏是非
乖違號為非法
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聖教
統辨進不。
總識科分
有事條。
案文準式
就中分為二。
初明作法具緣。
後明
立法通局。
曲解羯磨
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由漸。
且分十門
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為
謂稱
前事則有三種
即人法事也。
人謂受戒
悔等。
法謂說戒自恣等。
事謂地衣等。
或具或
單乍離乍合。
必先早陳是非須定。
二約處以
明。
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
餘之羯磨並作
法界
僧祇云。
羯磨不得行僧事。
三集
方法
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
須知用僧進止簡德優劣
五和
合之相。
眾中上座和眾情告僧云。
大德
僧等莫怪此集。
今有某事。
須僧同秉各願齊
心共成遂也。
須知默然訶舉之相。
前說
簡眾
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
沙彌別法
中。
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相如前說
與欲應和
須究緣之是非成不之相。
廣如前
列。
八正本意
謂作乞辭等。
中有四。
一順
情為己多須前乞。
受戒捨懺等。
違心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
應作舉憶念證正
知法
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
則竪標唱相。
僧所常行
說戒等。
行籌告令
九問其事
宗。
云僧和合何所作為
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
答言作某羯磨
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令知。
不得單題。
如云布薩說戒也。
上來十門
總被一切羯磨者。
隨事明或具九緣
結界無與欲也。
又如受日差遣
無有乞辭等。
並倒準知。
廣如別法。
二明立法通局者。
於中
分二。
初明相攝分齊
二別成壞
就初總明
一切羯磨必須四法
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三種
一心念法
二對首法。
三眾
僧法
且列三位。
三名者。
心念者。
事是微
小。
或界無人
雖是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自行成無犯戒事。
發心念境口自傳情。
不言而辨前事
毘尼母云。
必須口言
若說
不明作法不成
言對首者。
非心念之緣。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
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說也。
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
言眾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
此是僧之所秉故云眾
法。
上略明相。
今曲枝分則有八種
初就心念
有三。
一但心念法。
二對首心念
三眾心念
言但心念者。
唯得自說。
有人亦成。
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說戒座上發露六念也。
二對
心念
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開心
念。
且列七種
四分中有安居
十誦有說淨受
藥受七日。
五分受持三衣及捨三衣
善見
受持鉢也。
三眾心念
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人故開心念。
四分說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亡人衣。
二對首法中有二。
一但對首法。
眾法對首。
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
雖成
眾亦自得成。
總依諸部有二十九。
三衣
捨。
受鉢。
及捨。
尼師壇
及捨。
受百一供身
具。
及捨。
捨請。
捨戒。
依止法。
衣說淨。
鉢說
淨。
藥說淨。
受藥。
受七日。
安居
與欲。
懺波逸
提。
懺輕偷
懺提舍尼。
懺重吉羅。
發露他重
罪。
自發六聚
僧殘中白行法
行行
法。
僧殘諸行法。
白入聚落
尼白入僧寺
教授作餘食法。
且論略爾。
二眾法對首。
前眾法心念中。
次明眾法有三。
一者單白。
輕小
常所行。
或是嚴制
一說告僧便成
法事
二者白二。
由事參涉義須通和
一白
告知
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
通白
羯磨云白二。
三者白四。
受戒重治舉訶
諫事通大小情容。
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
能辨得。
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四。
若就緣約相。
合一百三十四羯磨
略言
如此
更張猶有。
單白有三十九。
白二有五十
七。
白四有三十八。
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耳聞百一羯磨
今列不同者。
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
亦可引用十誦
彼則定有百一。
明攝法分齊
即須明非相
但鈔意為始學人
令文顯而易見
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不。
必欲通明須看義鈔。
直論是非
上三
法離則八種
具明別。
相若一事差互不應
條。
並入非中不成羯磨
若欲通知
細尋此門
上下橫括。
庶無差貳。
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說法中言是羯磨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
就事
者。
羯磨所被之事。
更不重明
即辨非者。
被事中通情非情。
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
皆成法事
一緣有差悉並不成
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
覆藏者與覆藏羯磨
不善非法
不成
此謂無事有法
瞻波中。
應與作訶責
乃作擯出。
此謂有樂有病。
施不相當
佛判不
成。
知事必須據實方稱聖教
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
如實犯罪自言不犯
不犯自言
犯等。
並名非法
若實言實方為相稱
而彼自
言還臣所為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為自言。
情事二房羯磨難不成
離衣杖等必須
兩具
此並律之誠文。
臨事無忘失矣。
三對
明者亦有三人
初辨僧者。
中有四。
前所
說。
唯秉羯磨
中有人。
並須盡集。
若不來者
便成別眾。
足數中。
但得御於眾法。
已外對
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
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
若作眾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
數滿四則成就
更須改法。
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
必有邊人有須問者。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
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有通須問者。
謂同覆處露地尋內故須問之。
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
若持衣說淨不論
通別。
若是心念一向非分
必有其事隨緣
之。
一人心念獨在界中。
若作眾法心念對首
心念
並界無人方成此法。
若有一人非法
別眾若據所秉。
前法中。
若作但心念法不
論同別。
四約界者四種自然
羯磨法中唯作
結界一法
是僧執御
已外對首心念二法
一二三人眾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
須盡集。
二者作法攝僧界者。
亦通二人
法通
三種
就法中分五位
一難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
三數人說戒
三小界因難
曲開。
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
文中
結已即解。
久住法也。
四者戒場。
為數
惱僧故開結之。
唯除說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德
衣等。
五者大界。
就中並有通塞
隨相可知
別舉羯磨明其成壞
不孤起。
終須四緣
義明非不過七種。
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四類七可解。
初明七非者。
一者人非。
以此法對人而作。
二者法非。
不言了法
不稱教。
三者事非。
謂重吉羅用責心悔。
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
妄牒而誦。
不成有罪
四者人
法非。
不妨事如。
五者人事非。
不妨法如。
者事法非。
不妨人是。
七具三非。
並同上。
餘則
例之。
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
數同於上。
隨事
對法各有別相。
且舉安居一法
則例之。
者人非。
謂界中有人。
別眾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
說錯脫文明了等。
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
處有難緣。
不依佛制。
四非已下
類前可知
三眾心念說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
界內別眾自犯六聚
二者法非。
三說
有漏忘。
三者事非。
具有闕時非
正法
四非已下如前例之。
四但對首如持衣
法。
一者人非。
所對之人犯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
陳受非正或訶不止
三者事非。
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
四非至七
前例知。
五眾法對首如自恣等。
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
第五受欲。
或非淨戒知而同法。
者法非。
不相陳。
不明了等。
三者事非。
夏末
眾難不具等。
四非已下亦如前例
者單白如捨墮法。
餘例取解而各不同
一者
人非。
界內別眾人清淨等。
二者法非。
輕重
同法。
持犯不分
妄陳言說
三者事非。
財非合
有過不陳。
界非作法
衣物不集
妄輒託
人之類。
四人法非已下可解。
七白二中如結
界法。
一者人非。
不盡標盡相而集。
界內別眾
得訶人訶。
二者法非。
唱相不明作法闇託。
不止等。
三者事非。
相及三種分齊
一亂不知彼此
二界錯涉重結交互遙唱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
餘非例知。
八者四如
戒法等。
一者人非。
受者遮難。
界中不集
數有缺。
人雖五百。
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不中通非正數
二者法非。
前進八種調
理。
及論正受文無差等
三者事非。
界相不
明。
衣鉢非己之類。
餘非例前。
餘之正法乃至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
別眾一法多或通
之。
廣張相如義鈔也。
次釋羯磨正文
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
若不具明增減一字
謂為
法非。
然其非相唯在一字
須知處所不得
雷同
或依文謹誦。
曾不改張有無
第二
三亦隨略說
無文稱事
文無事。
俱有俱
無。
未能增減
致使旁人加改。
重增昏亂
或復
闇誦不入心府
臨事致有乖違
於即對眾
中執文高唱
如斯等事呈露久聞
豈不以愚
不學自受伊責。
亦有轉弄精神
觀事乃同
於法。
人事兩緣冥逾夢海。
量時取法全是
師心
照教教稱不成
結罪罪當深罰。
是以
法之儔幸宜極誡。
若作羯磨要須上座
律云。
應作羯磨者。
上座次座。
上座不能
當出言語
持律者作。
已外不合
今正釋文
說戒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
則例
解。
就單白說戒中分五。
大德聽者告眾。
勅聽令動發耳識
應僧同法。
二今僧白月
五日布薩說戒正宣情事
白眾委知
三若
時到僧忍聽。
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
可不
時到者。
謂心和身集事法應也。
聽者
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
四布薩說
戒者。
重牒第二根本白意
決判成就忍可
為也。
五白如是者。
事既和辨。
白結告知
羯磨法中明者。
且約受戒四內
上已
白。
新學未悟。
復述之。
各有其志也。
白中
還五。
大德僧聽同上
舉耳勸聽。
二是沙彌
某甲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
和尚
某甲者。
同上
牒其緣兆。
正宣情事
令眾
宜。
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
心事既和願僧
同忍。
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
正明
忍可所為決判根本
五白如是者。
表眾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略同
依之可解。
羯磨
就中分二。
初正決根本
二僧已忍下
結成上文
中有三。
大德聽者
告眾重
聽事既非小。
諦緣聲相決判之緣。
二此某甲
乃至誰諸長老忍。
正辨牒緣及以根本
謂僧
今與某甲受戒等。
量其可不
三僧今與某甲
受具乃至誰不忍者說。
單牒根本決判
就。
第二第三如是者。
一則不成辨。
多則
法有濫非。
軌刻令定限至於此。
二結云僧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
此直付囑
歸。
不關羯磨正體
就中三法料簡
一增減。
二通塞。
是非
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緣起
無乞辭。
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
四句成白。
乃至二類例除之。
餘則一準
明通塞者。
白文中第一第第五文義
一百三十四法。
更無增減
第二四句由各
隨事故稱緣。
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
義存
告眾決判成就通一切。
羯磨中。
大德
聽誰諸長老不忍者說僧已忍下文義俱通
白二白四。
中間牒緣牒事隨機不同
文局義
通。
類之可解。
若鏡此義。
緣便作。
不須
文。
不了前緣
誦文亦失。
是非者。
中文
通三句。
羯磨中文義通頭尾一言
可增略。
必須通誦。
缺剩不成
餘之文局義通
但令順事合宜無乖降。
繁減詁訓
同。
文義不失並成正法
類準諸部。
羯磨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
至如翻譯
梵漢音義
全乖。
詁訓所傳非無兩得
故例成也。
問世
時有白讀羯磨
作法成不。
不成是定。
雖無
明決可以義求。
羯磨戒本作法相似
戒本
必令誦之。
羯磨豈得白讀。
四分僧祇
半月
無人誦戒。
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說之
得重
乃至一人一篇竟。
一人
若不
能誦者。
說法誦經而已
準而言之。
若得讀
者執文即得。
何須如此止不讀之。
又俗中呪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
但以法貴專審。
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
臨文
出口越散。
佛法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
羯磨聖教佛制誦持
呪術律序自顯。
必不誦者終身附人。
余親
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
從佛滅度
無有此法。
僧尼更互得作幾法。
答律中十
誦尼為僧。
不禮不共不敬問訊
此三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
僧為尼。
得三法。
謂受
戒摩那埵出罪
餘不互通
得對尼等四眾
及以白衣作法不。
答不得也
律令不見
處方羯磨
所為羯磨人。
摩得伽十
誦云。
白衣前說戒成者。
除為瓶沙王等。
除王
眷屬民將。
獨為王說。
心淨故。
羯磨所被
幾人。
不同也。
諫喻和諍得加多少
至於
治舉乞為不得四名非法也。
四分難事
二三人一時受戒
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
諸比丘集作非法事。
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
獨一不須諫也。
何以故。
大眾
大。
或能擯出自苦惱
故應默然不言
四分
中十五種默。
大同於此
廣如眾網中
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
答解者多途。
一法以定
第三說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
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說已名為竟也。
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說。
今即說。
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
必其忍默三說已無訶亦成。
任意兩得
廣如義鈔。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
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
像運任持歸於此。
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
但為剡浮洲彌亘既寬。
每一集僧
期要難剋。
加以損功廢道恒奔馳
大聖
其頓極。
故開隨處局結。
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
就中分四。
一列定量
二依位作法
三法有無
非法失相。
初中
大論法總三種
攝衣界。
如衣法中
攝食界。
如藥法中
三攝僧界。
是此所明。
就中
分二。
自然界者。
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空有不同水陸差別
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
各有分限
所至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
處有四種不同
定量六相差別
如集
僧中。
作法界者。
由自限約未可遂心
大小教文已定
則不可捨則非制
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
如來順物聽隨處結
楷式軌定。
任情轉使羯磨
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
餘不能辨
就中分三。
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
明量者。
文中
同一說戒為界遙遠
十四日說者十三日
先往。
不得受欲。
準強百里
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
極遠一日往還
雖有二文明里數。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
由旬為量。
明了論云
由旬者。
合角量取。
亦不知由旬大小
智論
由旬三別
大者八十里。
中者六十里。
下者
十里
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行李不等
四分
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
此據上品為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
以下品為
定。
薩婆多云
尼結界者。
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緣可用僧祇由旬隨意結取。
明戒場者。
律云。
以僧中數有四人眾乃至
二十人眾起。
令僧疲極
佛聽結之。
不言大小
善見云。
戒場極小二十一人
則不聽。
如後結。
三明小界者。
此並因難事
恐廢法事
佛隨前緣故開結之。
無正量。
隨人坐處即
為界相。
一為受戒開結小界。
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
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
如正加中。
二為
說戒下至四人直坐。
三為自恣下至
圓坐
三無外量者。
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限約外量終非遮難。
文云
今有爾許
丘集者。
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
不同前二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
二明依位別解
位則有三。
如上
列。
若有戒場先須結之。
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
就中分二。
先出緣成。
後明結解
初中
三。
一料是非
二竪標唱相。
三集僧欲法。
中。
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
五分
諸白衣新
作堂舍。
為得吉利
為非人所惱。
請僧於中
布薩
薩婆多云
凡結大界所以聚落者。
威力故惡不得便
善神所護。
檀越
通結聚落
四分文中亦結村取。
問界中有
得合結不。
答律中河者。
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駛流不得
必有橋梁淺水無難
準理
應得
故尼律中云。
水者獨不能渡。
此通界內
外也。
問一作兩相得不。
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
明了論疏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
二繩別住等。
準此大牆等類分別
皆得為之。
問今將石木為相為內外耶。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
或取
外畔
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為限
餘他物準
此。
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
得通
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界標相及若為分之。
答標謂山石
物用指的
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
體謂
內作法之所。
或標即體。
標異體。
相必體
外。
臨時處分三所不同
並預委也。
問界得重
結不。
答律云。
不得二界相接
留中間。
若疑
有者。
解已更結。
故不開重。
二竪標唱相。
初標
相者
四分界相不定是非
文中東方有山
稱山。
有塹稱塹。
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準此立法所不可。
何者
凡論立相
為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眾破夏離衣護食等緣。
空地為處。
空則無相可指。
必有其事隨時
準行
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
必作久
處所
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
善見
云。
相有八種
一山相者
下至如象大。
二石
相者
下至三十秤。
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
相者
草竹不得體空不實
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
不得枯樹為相。
下至八寸形。
如針大。
若無自生種之亦得。
五路相者
下至
經三四村。
六江相者
四月不雨常流不絕。
蟻封相者
下至八寸
八水相者
自然
水者得。
準論徵律。
城塹等緣成相可知
既知
相為結本界家所依。
結已即須牓示顯處
後來主客俱委無有濫疑。
次明界形。
善見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
不論定指。
如大疏。
略說如義鈔中。
二明相者
今時
不過有二。
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緣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
多是四方
有屈曲。
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
謂先學未達
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
如從院外
唱云
東南角直西南角。
乃至一周
正南
寺門則有別眾之過。
界限牆外直過。
限外則成界內。
若寺內作羯磨之時。
牆限
外有不集
豈非別眾。
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唱出不令後悔
不可籠通云隨屈曲
屈曲
通深遠近
終成不識分齊
若從院內唱
相。
從門直過則限內
是界外也。
便有別眾破
夏離衣等過。
如寺中作法。
有人說欲訖。
至門
限內還復到來
豈非出界入界
是別眾也。
破夏者。
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
至門明了
乃反。
豈非破夏
言失衣者。
依界結攝衣界。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
豈非失衣。
委示過。
然後唱之。
蘭若之中亦有斯過。
妄指
山谷濫委樹林
及至分齊何得知。
結並不
成。
一何自負
明了中結水波別住。
一丈
五尺石次之。
周匝安已便隨石唱。
善見亦
云曼不得
並是明文
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脫作受法不成
令他一生虛過
自身未來
逢此界。
大集言。
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浮提。
斯言驗矣。
次明唱法。
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
使對眾致有謇澁
先須東南角為始周匝直指
相當
律云。
東方有山等。
若依東方而唱。
至角
曲迴則不分限齊。
行事者據易為之。
若在
野中結者。
先指四標在四維
然後僧中差
一人唱之。
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
大德
僧聽。
比丘為僧唱四方大界相。
從東南角
棗樹直西西南桑樹
從此北行西北
柳樹
從此東出東北榆樹
從此南來
還至東南棗樹
此是大界外相
一周訖三
說皆爾。
臨事別相。
準改唱之。
不容紕謬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
並從內唱。
前緣如上
云。
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內角旁牆西下至南
門東北土棱。
屈曲南出門閾裏棱旁
閾。
西下至西頰裏棱。
屈曲北入門西
土楞。
從此西下外院西南角內角。
從此
下至外院西北角內角。
從此東下外院
北角內角。
從此南下還至南角內角。
是為
大界外相
一周三說已。
若有五門三門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
隨處稱之。
準上式也。
障隔
穿牆直過。
當唱院名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
言集僧。
必先自然
界內。
若標寬界狹者。
盡標集之。
僧祇云。
避難
界中三由旬內有比丘者。
並呼來。
出界
作法結之。
有師云。
盡自然而集。
以標內地
自然界故。
又未加法
羯磨已方有別眾。
僧祇所明彼為難緣。
恐成障礙故須集之。
不然
並集為要。
無正可準
若標內有村。
自然內不欲取村者。
當繞村唱內相
後唱
外相
作法結成
村內比丘不須外集
若相內
外有尼界及尼。
不妨結法。
不相攝。
若有作
法僧界。
但令比丘不出本界。
內相通結
取之。
明了論別住之例。
不得受欲者具
三義
一結界是眾同之本理宜急制。
二自
然界弱不勝羯磨
僧祇正文
三令界畔
護夏別眾護食護衣等。
十誦云。
羯磨比丘
死。
餘人不知界處。
令捨已更結。
故須盡集。
二正聖法
上座云。
僧今和合何所作為
云。
結大界羯磨
當白二結之。
文云
大德僧聽。
住處比丘四方大界相。
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今於此四方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
同一說戒如是
大德僧聽。
住處比丘
四方大界相。
僧今於此四方內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誰諸長老忍。
僧今於此
四方內結作大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者。
然。
誰不忍者。
說僧。
已忍於此四方相內同一
住處同一說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
是事
如是持。
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
先竪三重
相。
最內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內標。
中間
自然界外大界內相標。
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標。
即須周匝先唱內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為三相難明。
恐法不練。
略引圖示
後依圖
唱相。
使新學曉迷。
行事漠落誦文。
而已
委練
令依文讀。
便即悶亂
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
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
若先在戒壇內集僧者。
亦四
面集之。
圖中所列。
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
其北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步。
中僧去南
圓界外僧亦爾。
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步。
各得成
法。
在內不成
乃至餘方並準此
若結作法已隨相
遠近
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為言
若可分別聚落
至道行水五相遠近義類相別
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圖。
自然界寬於作法
外周圓取
界。
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
其內朱方是戒場
也。
中間周匝號曰自然
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下上自然界體。
南西二邊界牆內則
相者
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
當於戒場東
南角
去大界牆尺八地。
旁小牆施一杙。
又於
西南角。
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
又於西北
角。
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
正西令去大牆
尺八許。
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為自然
界。
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
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
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之相即以小牆內院為相。
西南二畔即用
標內邊為相。
其大界內相
東北二面以小牆
外院為相。
南西二面大院牆內為相。
若明
外相
必在院外唱之。
若在牆內唱者。
西南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內相俱合。
不分
彼此之異。
不得大院牆唱之。
不見
相故。
上且略寄一緣以為相貌
作法之時未
必如圖。
若不依此解生。
餘處亦準不得
今明
結法分三。
初緣前後者。
五分云。
應先結戒場
後結大界。
若先結大界者。
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相結大界。
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說。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
此不讀聖教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
五分明應
已更結。
故知成也。
不成後法
故須解之。
百問云。
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
無所獲。
云。
不知同於未制。
賴有此路則通僥倖。
今時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場中
不集
總唱三相
已具加二羯磨者。
或有
界內通唱三相
已隨界加法者。
或於大界內
遙結者。
或先結戒場。
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內相加法者。
此等諸濫結並不成
須當
界各唱各結。
方得成就
二明唱相。
先於自然
界內集僧已。
一比具修威儀唱云
大德
聽。
比丘為僧唱四方小界場相。
從此處東
南角標內。
旁繩西下西南角標
從此旁繩
北下西北角標
即旁小牆內東下至小
牆東北內角。
從此牆內南下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
一周三說已。
羯磨者言。
作為
答云。
結戒場羯磨
大德僧聽。
住處
比丘四方小界相。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於此四方小界相內結作戒場白如是
大德
僧聽。
住處比丘四方小界相。
僧今於此
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
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四方小界相內結戒場者。
默然
誰不忍者。
說僧。
已忍於此四方內結戒場竟。
僧忍默。
故是如是持。
結已餘僧且坐。
應將四五人
知法相者
入大界內安坐。
定已集界無人
作法
次結大界法。
先明唱相有二不同
別唱者。
先唱內相
三周已次唱外相
三周
總結合。
二者總牒內外一遍相。
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
應令一人具儀唱云
大德僧聽。
比丘為僧唱大界四方內外相。
前唱內相
牆東南角外角
穿小牆西出
大牆內至
西南角內角。
從此旁牆北下
穿小牆西頭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
從此旁小牆東下至
牆東北角外角
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
外角
此是大界內相一周訖。
次唱外相
從寺
外牆南角外角
直西南門東頰外土
棱。
屈曲北入門限裏棱。
西下門西
限頭。
隨限屈曲南出門西外土棱。
從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
從此北下西北角外
角。
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
從此南下還至
南角外角
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
彼為內
相。
此為外相
此是大界內外相一周。
如是
遍已告僧云。
已唱大界內外相訖。
眾僧作羯
磨。
唱者復座。
上座如常依前作之。
羯磨
同前無戒場結者。
唯足內之一字
云僧今於
四方內外內結作大界。
若據律文
亦不
加字。
但云於此四方內結大界。
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
結此界已。
如上牓示
處。
三小界法三門分之。
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
不同大界集僧。
所以隨方
便曲開此教。
如善見中。
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
對此四分無異也。
並謂
蘭若之中。
必在聚落文中不開。
蘭若逈露
難易見。
二不竪方相者。
大界戒場義通
固。
常居止。
理須曉明
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
佛開暫結。
更無有相
隨人多少
為界體。
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說戒直坐。
自恣圓坐
此二無有外相
此未通
知。
如律文。
為遮惡比丘故。
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
三小相同一法
並指僧集坐
處為界內相
故初云僧一處集。
云爾許比
丘集。
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
如是比丘
處結小界。
文止在此。
更不言外相。
若準僧祇
文云
欲捨衣者至界外。
無戒場者結小界。
文云
僧坐處外一尋已內。
中作羯磨
明文有開。
但同戒場之法。
非關小界。
四分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
即是小界立相也。
受戒之法。
準律界外問難
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
足開一人之分。
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
足成僧數。
此是定義
依昔用結界不成
作法非務
一生虛受疑恒
鎮心
所謂無戒滿世。
此言驗矣。
廣有廢立
義鈔中。
論說戒。
隨同善友
下道坐令
使相近。
依法結之。
若論自恣
五人上圓
四面
五德在中
四面自恣
此人加用。
未必
此。
隨緣改張
次明結法。
以事希寡文存
也。
餘有三種界別
一別說戒利養欲同說
同利養。
二別說戒利養欲同說戒別利
養。
三別說戒利養同利別說戒。
為守
住處故。
四方僧物唱和法也。
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
必若合寺有緣濟乏
須白二和僧送之。
不得直爾與他。
以僧物不
得出界。
明解界法。
先解無戒場者。
僧集已
問欲。
取和已解言。
大德僧聽。
住處比丘
一住同一說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如是
大德僧聽。
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
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說戒
解界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僧。
已忍聽同
一住同一說戒解界竟。
僧忍默然
是事
如是持。
若有戒場者。
先解大界。
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
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
不同
一答得作多法。
彼由同界故得。
此中不開。
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
作法
前而解。
次解戒場。
應在相內。
不得在大界遙
解。
無正法。
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
唯稱
大小為別
不同之。
戒場不許說戒
何得
解。
今準難事界。
但翻結為解。
通文順。
云。
大德僧聽。
僧今在此處解戒場。
若僧時到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
大德僧聽。
於此
解戒場。
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然。
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解戒場。
竟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持。
善見云。
戒場上不得立房。
使王立有慚愧
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
丘。
唯置佛殿樹木也。
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
故律中或名戒壇
五百
問中。
受戒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
先解大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
三小同前
結法。
明法有無
有言
法起由作善法即
發善無作
善行陰攝。
善法與處相應
標相內皆有法起。
非謂善法無記地連
相及
善見云。
相結已後失界相。
若人
地至水際不失界。
乃至於上起三重屋。
同一界。
若有石山上廣下狹
上結界。
山巖
下僧不妨上法
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地也。
文云
若結已水蕩成坑。
雖有水流
中竪閣。
在上作法者。
皆得。
準此多文。
法起何
疑。
昔云。
無有法起。
文云
云何現前羯磨
制限者。
是此謂加法之所。
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
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
如前五分
所明。
小法滅盡經云。
劫火起時
曾作伽藍
不為火焚
乃至金剛界為土臺也。
四明結處
非法失不之相。
初中明前具述
恐有迷
忘。
兩界相接中無自然
共相錯涉。
隔水無
橋。
不捨本界而重結之。
及界不盡集。
羯磨
不成
方相不練。
並非結法。
五分云。
不唱
相。
不成結界。
言失不者。
一謂。
決意棄捨
誦云。
諸比丘捨僧坊去。
作念不還。
是名捨界。
智論云。
一宿棄捨無有界。
問前善見中並
不失者。
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
此云
失者。
作不還意
有捨界心故失
文中皆言棄
捨故也。
四分中治故。
伽藍不失淨地。
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
故知界在。
作法衣食
人界三種俱捨。
二明不失略述五種
一非
惡心解者不失
律云。
惡心解淨地不成
例準。
二僧互結
善見云。
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失。
尼同得成。
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
失界相。
如善見中。
五空本處
五百問云。
大僧
與尼通結得。
不得相叉
*僧網大綱篇第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
處眾斷量必憑律教。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
中行安神進業
御眾何事不行
既行正法
何人不奉。
豈止
僧徒清肅息俗歸真
方能扶疏道樹光揚
日。
若法出恒情無所據。
科罰同於鄙俗
網唯事重麁。
能施已是於非。
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
非制而制。
是制便斷。
如是能令正法
速滅。
不值佛世。
生地獄
箭射
三千威儀
云。
眾中無知法人者。
百人千人不得同住
同住必遵聖法
今欲刪其繁惡補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
義共時而並合
故律云。
不制
是制便行。
如是漸漸令法久住
若出
病患明其損減
如下廣明
就中分五。
一約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
二約僧制眾食以論通
塞。
三約就時對人以明。
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眾教授之相。
初中分二。
且明化教。
教通
道俗
大集云。
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
則為斷三寶種奪眾生眼。
雖無量
世修戒施惠。
則為滅失。
廣如第二十九卷
法品說。
又云。
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
一月
月苦使。
不與語。
不與共坐
不與共住。
或擯
令出。
或出一國乃至四國佛法處。
如是
等惡比丘已。
諸善比丘安樂受法
故使佛法
久住不滅。
十輪經云。
若有鈍根眾生
為欲發
善根因緣
懈怠少智忘失正念。
貪著住處
衣服飲食四事供養
遠離一切善知識
眾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
是為安置營事福處
聲聞弟子不恭
敬不堅持戒。
為法久住調伏之。
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
又須言語謫罰者。
驅令下意
不與語。
亦於僧中謫令禮拜
訶詰嫌責不同
僧利。
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
或時
不得共住。
我知眾生心所趣向
為利彼故
廣說諸經地獄等苦。
為欲調伏破戒眾生
諸比護持戒者天人供養
不應謫罰
除其
多聞持戒者。
若有破戒出家者。
能示天
八部珍寶伏藏
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
當共耎語乃至禮足。
豪貴得入涅槃
是以依我出家
持戒破戒
不聽王宰相謫罰
況餘輕犯
破戒比丘
死人
是戒餘力猶如牛黃麝香眼藥燒香
等喻。
破戒比丘不信所燒自墮惡道
能令
眾生增長善根
以是因緣
一切白衣皆應守
護。
不聽謫罰
四方僧眾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飲食敷具皆不預分
優波白佛
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
佛言。
不聽俗人譏訶
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
若僧不和
國王
前王眷屬大臣前訶。
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淨人前。
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
如是假使
得少罪亦不應受。
下具出舉法。
如律法中
涅槃種種示相已云。
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為欲示諸行惡行有果報故。
當知如來
是施惡眾生恐畏者。
現在治罰息將來
大怖故。
若善比丘置不訶責
當知是人佛法
中怨。
若能驅遣處治罰。
我弟子真聲聞
也。
二就制教以明者。
僧令懺悔改迹便止。
品之徒見影依道。
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從順
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
自非
罰。
何由可息。
如似遲驢必加楚罰。
則有七種
調伏
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
佛法東流
不行此。
若聞正說反生輕笑
薄濫佛法
淨心
有過之徒實當此罰。
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
相雖調順
心未悛革
致使聖網日就
弱。
文云
非制而制速滅正法
斯言允矣
今舉
微言重光像運
有力住持眾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舉人自具兩種五德
自恣法。
又須三根具了徒眾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聽可然後舉之。
如律本遮法中說。
違上法舉不知時
反生鬪諍
文云
汝等莫
數數舉他罪。
以恐壞正法故。
必具上法
縱而
不治
亦滅正法
明治七種九種
七法
者。
一謂訶責
二謂擯出。
三者依止
四者遮不
白衣家。
五者不見罪
六者不懺罪。
七者
欲不障道。
惡馬默擯二法則為九也。
一言
訶責者。
先出其過後明正治。
過多種。
四分
等律總處明之。
若對僧比丘前倒四事
破戒者破前三聚。
破見者。
謂六十二見。
破威
儀者。
四聚等。
正命者。
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
則有五種四種
五邪者。
謂為求利
改常威儀詐現異相
二謂說己功德
三者
高聲現威。
四者說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
者為求利故強占吉凶
言四邪者。
一方
者。
通使四方求衣食。
二仰邪者。
上觀
盈虛之相。
三者下邪。
耕田種殖種種
業。
四者四維口食
小小呪術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
中非說法法說非法
雖有
前過三根明委。
問答有差不得舉他。
文云
無根破戒威儀正命與作訶責
是名非法
磨。
反上如法
然此治法不必大罪。
但令聖所
制學愚闇自纏皆得加罰。
文云
若不不見
五犯聚。
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
五分
九種
一自鬪諍
二鬪亂他。
前後一鬪
諍。
親近惡友。
五與惡人為伴。
六樂自為惡。
破戒
八破見。
九親白衣
僧祇五種
一身
習近住。
身習住者。
黃門男子童子弟子
床坐同眠。
器食
迭互著衣。
共出共入。
習近者。
迭互染心共語。
身口俱者。
兩業並為。
又與尼女伸手內坐。
香華果蓏相授
為其
走使
餘如前說
二者數犯五眾戒。
三者太早
聚落
太瞑出。
惡人為友。
偷人劫賊摴蒲
等人
行在寡婦童女淫女黃門惡名比丘
沙彌尼處。
四好諍訟相言有五。
一自高。
麁弊此性。
三無義語。
非時語。
不親附善
人。
五恭少年諸比丘。
少年弟子
供給
弟子供給師法
如上五種
一一諸比屏處
三諫
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
明了比丘
心高不敬計他。
輕慢大眾
為作怖畏羯磨
訶責異名
上來明過。
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訶責治之。
加法有四
一明立治
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
四僧為解。
初中立治
此法與餘羯
磨有異。
故先明之。
緣起十種
如上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
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與。
應召入眾當前為舉(謂僧中德舉告僧言比丘某甲犯罪)。
已為憶念(謂在某處某時某人作某罪。
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應與罪(謂汝犯某
事。
應作訶責治)。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舉徒眾上下
舉人
聽許舉之。
如上作已。
索欲問和便
羯磨
律文鬪諍事。
及論當時
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
應言。
大德僧聽。
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鬪諍互求長短
令僧未有
事而有諍事。
已有諍事而不除滅
若僧時到
僧忍聽。
僧為某甲某甲比丘訶責羯磨
後更鬪諍共相罵詈者。
眾僧當更增罪治(謂作
惡馬治驅出眾)。
如是
大德僧聽。
某甲某甲比丘
喜相鬪諍互求長短
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
已有諍事而不除滅
僧今為某甲某甲
比丘訶責羯磨
誰諸長老忍。
僧為某甲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
若後更鬪諍者。
僧更
增罪。
治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此是初羯磨
(三說已)。
僧已忍為某甲某甲比丘訶責羯磨
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若明不成者。
云。
若不不作憶念不伏首罪
或無犯犯。
應懺罪。
犯罪已懺竟。
而不現前
及人法二
非。
作法不成得罪
二明奪行。
作法已告
言。
已為汝作訶責已。
今奪三十五事。
盡形不
得作
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
當量處。
何者
三十五。
七種不同
初五奪其眷屬
不應
人大戒。
不應受人依止
不應沙彌
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
五若僧差不應
往。
二五奪其智能
不應說戒
二若僧中問
毘尼義。
應答
三若僧差作羯磨
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眾事
不在
例。
五若僧差作信命。
不應作。
三五奪其順從
不得早入聚落
不得暮還
三親近比
丘。
不應白衣外道
應順諸比丘教。
不應異語
四五奪其相續後犯。
一不應更
犯此罪。
餘亦不應犯(謂為殘作訶責指下篇為餘也)。
二若相似若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
從此生者。
謂為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三若復重
此(謂犯提被治後更犯殘等)。
不應羯磨
不應羯磨
人。
五五奪其供給
一若比丘敷坐具供
養。
不應受。
不應受他洗足。
不應受他安
洗足物。
不應受他拭革屣
不應受他揩
摩身。
六五制其恭敬
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合掌問訊迎逆衣鉢等。
七五奪其證正他
事。
不應舉善比丘為作億念作自言。
二不
應證他事。
不應布薩
不應自恣
不應共善比丘諍。
三明順從者。
應於上七五
中一順從無有違者。
於僧小食後食
上若說法布薩時。
正衣服脫革屣
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
大德僧受我懺悔
自今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
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
律云。
應來僧中偏露右肩
革屣
禮僧足。
右膝著地合掌乞言
大德僧聽。
我比
某甲為作訶責羯磨
我今隨順眾僧無
違逆
從僧乞解訶責羯磨
願僧為我解訶
羯磨
慈愍故。
三乞已(彼二比丘亦爾)。
上座如上
和解言。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某甲為作
羯磨
比丘隨順眾僧無所違逆
今從僧
乞解訶責羯磨
若僧時到僧忍聽。
某甲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
如是
大德僧聽。
此某
某甲比丘為作訶責羯磨
彼二比丘
順眾僧無所違逆
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
長老忍。
僧為某甲某甲訶責羯磨者默
然。
誰不忍者說(三說已)。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羯磨竟。
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持。
行法
威儀坐處未明所在
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
名牒用。
不得至四。
如上
明。
至時量之。
二擯出者。
謂對俗人倒說四事
如律文。
又如隨戒中污家惡行
倒亂佛法
污他俗人淨善之心。
非為是。
故須遣出
折伏治之。
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
過罪人多有之。
特須禁斷
論治隨順
及以解辭。
略同上法
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住處為異。
律本委具。
隨順乞解不得
來。
當在界外遣信來請。
僧祇云。
不得諸比
語論
若有咨請
推屬本師
三言依止者。
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
倒說四事惑亂
正法
在道雖久。
無所知。
隨緣壞行。
不能
自立
數懺數犯
須僧治罰。
依彼明德問法
訓。
使行成益己故也。
治法略同於上。
依止
親近知法律人
學知毘尼
明達持犯者。
為解之。
涅槃云。
羯磨者。
安置有德之所。
師資法中
遮不白衣家者。
謂於信心
俗人前倒四事
非法惱亂損壞俗心
罵謗
白衣輒便捨去。
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
白衣故也。
僧祇云。
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
須加此法。
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
多聞
二能
說。
三說已自解。
能解人意
五受人語
六能
憶持。
七無闕失
八解善惡言議者。
將被治
至信俗家語言
檀越懺悔
已為某甲
丘作謫罰竟。
若即共懺者善。
不肯具有
不。
如律說。
俗人歡喜即為解之。
更總明
四三羯磨同異
四法人但壞其行。
心猶有
信。
律足僧數。
羯磨法。
而是被治。
不可
舉。
後三羯磨名為三舉
信行俱壞棄在眾外。
不足僧數。
過狀深重
不可攝濟。
故制極法
簡此色同於犯重。
乃至死時所有資產同舉
僧。
賞功能故。
涅槃云。
為謗法者作是降伏
磨。
又示諸惡有果報故。
今學大乘人心
涉道
行違大小二乘
口說無罪無懺淫欲
是道。
身亦行惡。
隨己即是
違己為非
並合
治。
五明不見舉者。
倒說四事法說非法
不犯
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
邪見
在懷障於學路。
或由不達教
或知而故犯
何不見犯。
答云不見
僧即遮舉與作不見
舉治之。
為欲折伏從道
且棄眾外不同僧事。
目之為舉。
作此正法不見罪人
故曰不見
舉也。
四分云。
此三舉人令在有比丘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為解。
六不懺舉者。
然罪
無定性。
從緣而生。
理應悔除應本清淨
而今
破戒四法
不肯懺。
妄陳濫說
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
進道無日
故須舉棄得伏方解。
名滅羯磨者。
治罰前人使作滅罪。
僧祇云。
三舉人心意調柔白僧言。
我心調柔
願僧為
我捨法。
白已却行而退。
眾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
七惡不捨舉者。
欲實障道說
不障。
邪心決徹
名之為見。
心違理。
目之
為惡。
亦於戒見四法倒說不信
須僧舉棄永
任用
隨順無違方乃解之。
此七治法寔為
妙藥
持於正法謫罰惡人
佛法再興福流
世。
故律云。
如來出世
為一義故訶責羯磨
乃至惡心不捨舉。
所謂攝取於僧。
令僧歡喜
乃至正法久住
涅槃盛論羯磨
廣明
法之相云
持戒比丘
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
當知是人得福無量
今以無
上正付囑王大臣宰相及於四眾
應當
勸勵學人等令學正法。
懈怠破戒毀正
法者。
大臣四部應當苦治。
大集云。
未來
有信諸王四姓等。
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
不護無量諸惡比丘
是王
捨身淨土中。
若隨惡比丘語者。
王過
量劫不復人身
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
涅槃
大集令治惡者。
答十輪不許治者。
比丘內惡。
外有善相
識聞廣博生信處多。
不令治。
愚闇自纏是非曉開道俗三惡門者
合治之。
後二經。
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正義
縱前不許
依後為定。
兩存亦得。
廢前又
是。
惡馬治者。
律云。
比丘犯罪
不問輕重
拒云不見
僧應棄捨
莫問。
語云
汝所住處
當舉汝為作自言。
不聽布薩自恣
調馬
惡馬難調即合所繫杙棄之。
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
一切捨棄
如是不應從求
聽。
即是聽。
如法驅出。
言默擯者。
五分云。
梵壇法者。
一切七眾不來交言
智論云。
強獷
梵天法治之。
欲界語地。
亦通色
有。
不語為惱。
故違情故
不語治之。
此法最
要。
亦有經中加羯磨者。
尋本未得。
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
不調者殺之。
不與教授教誡也。
言滅擯者。
謂犯重比
丘心無慚不肯學悔。
妄入清眾濫居僧限。
三根五德舉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四法
五分文云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
某波羅夷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與比丘
某甲某波羅夷
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
不得
事。
如是
大德僧聽。
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罪。
僧今與比丘某甲羅夷罪滅擯羯磨
得共住。
不得共事
誰諸長老忍。
僧與比丘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
誰不忍者說。
是初羯磨(三說)。
僧已忍。
與比
某甲羅夷罪滅擯羯磨
不得共住共事
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薩婆多云
但實
犯重。
大眾有知
不須自言及現前
直爾滅擯
驅出若準律文。
必須自言。
目連被訶中說
即世多有大眾容之。
自他同穢。
二約僧制
食以論。
明世非法
後引正制證成。
初中
寺別立制不依教。
飲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
或餘貨。
當時同和
後便違拒
輸送
因茲犯重。
行杖罰。
枷禁鉗鎖
或奪
財帛以用供眾。
苦役治地
斬伐草木
鉏禾
收刈
周年苦役
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
破戒之制。
季別依次鉏禾刈穀。
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
科索酒肉
媒嫁淨人
賣買奴婢
畜產
或造順俗之制。
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脫
或奪賊物因利求利。
非法之制。
有過罪者露立僧中。
伏地吹灰
杖罰
如是眾例皆非聖旨。
良由綱維不休
法網
同和而作。
惡業深纏永無改悔
主有
非法伴多。
如法比丘像末又少。
縱有三五
伴勢無施。
故佛預知有。
不令同法。
後引之。
僧祇云。
若作非法制者。
應訶令止。
不者當說
如法欲已起去
眾中有力不聽
當語旁
人言
非法制。
止得三人
不得趣爾而作。
知識邊作。
若不得者。
說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云。
彼自有業行
何關我事。
失火燒舍脫身
便罷
毘尼母云。
眾非法事
不須諫。
應作
默然
如上說。
非法制中
罰取財物
重罪
不。
不犯重罪
當時僧眾同和共作。
後依
制罰得不犯。
非不犯作非法制罪。
次明如法
僧制
四分云。
如法僧要隨順
又云。
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
五分中。
我所制餘方不行者
得行之(謂俗主為僧立制
不依經本也)。
非我所制餘方為清
淨者
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用。
不得不依)。
薩婆多云
王制
故吉羅。
明了論云。
若僧和合立制
比丘不得
城市
為作此事必定應作。
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
若依大集
使不得
兩月
十輪中如前明制。
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師僧。
不與語。
謫令禮拜
或復驅出。
如前廣
列。
僧祇中罰舍利日中立之。
諸律中制
用七法。
如上所明。
或復斷食奪衣令立。
治沙
中罰除草料理僧事等。
並非破戒之緣
故也。
十誦云。
僧寺中有制限者。
若知有惱
自他
力能滅者。
白僧滅之。
不者。
餘處去。
如法制應受。
四分比丘初至。
主人比丘
僧制法式等。
二約食以論者。
明通塞之
意。
後引聖言。
然食為太患人誰不須
世尊
化多先陳此。
慰問云。
乞食得不等。
今諸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
現是餓
因。
來受劇苦。
故古師匡眾之法云
寺是攝十
一切眾僧修道境界法。
為待一切僧經遊
來往受供處所
無彼無此無主無客。
理平
等同佛法
其中飲食具悉是供十方
凡聖
同有鳴鐘
作法普集僧眾
同時共受。
檀越生福之田。
如法及時者。
無遮礙。
法有通塞(十方眾僧自有食分
時而來。
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
五分律也。
此謂通
也。
不能受齋非時來者
不與法宜塞也)。
唯有任道行之護法者。
檀越事也。
本非人情
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來食。
及慳惜
積聚留後月。
乃至親疎之心。
應與而閉。
不應與而開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真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
三界之無常。
六親之至愛。
五欲之深著。
良由虛妄之俗
可棄真實之道應歸。
是宜開廓遠意除蕩
懷。
不吝身財護持正法
況僧食十方普同
自分
理應隨喜
人情忌狹用心不等
有閉門限礙客僧不亦蚩乎。
鳴鐘本意豈其
然哉。
出家捨著。
不應爾。
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堅護正法
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
違諸
佛之教。
檀越之福。
一時眾情
十方
路。
傳謬後生
所敗遠矣。
改前迷而復道
不亦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之業。
是謂大迷)。
或問
僧事有限
外客無窮
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
事必不立。
答曰。
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
豈謂清智之深
識達士之高見
四輩供養三寶福田
天地生長山海受用
何有盡哉。
故佛
藏經言。
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
須者。
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家弟
子。
不能盡。
由此言之。
勤修戒行
至誠
法。
由道得利
以道通用
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
判無乏少
又承不斷客寺倉庫
溢者。
主人心遠廣施
或寺貧而為客者。
志狹而見微也。
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豈是人之智力辨事乎。
若人有分不能
無限者。
所懷既局。
斯言允矣
此乃檀越為道
奉給
不由人所致
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道。
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眾
函蓋相稱
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
猶足供一切
旦至行人往反
飲食充飽
未聞告乏
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義普。
亦以義然後取。
取與理通。
所以不竭。
優婆塞等以知因果將來福。
猶知如此義。
不匱
驗於
目前
出家道眾如法通食。
而當不濟乎。
世俗禮教憂道不憂貧。
出家之士高超俗表
不憂護法而憂飲食
大甚也)。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耳(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
費僧
不通
佛弟子也)。
余唯見積事不存道。
未見道通
而事塞也。
佛法中無貴賤親疎
唯以有法
等應同護之。
人來乞索
一無與法。
若隨情輒
與。
即壞法也。
俗人本非應齋食者。
然須借問
能齋與食。
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
非為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
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
不齊
者而食。
必須去情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
慎護僧法
第一慈悲人。
現在未來一切眾生離苦得樂
故。
若不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諸眾生不知道俗之分。
破壞僧法毀損
歸。
既無三歸
遠離三寶
諸眾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
失於利樂。
皆由壞法。
是以不守佛
不閑律藏
缺示群生昏時網。
名第一無
慈悲人也。
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說導
不能
受悟。
義須準教當擬。
具如隨相中
二引聖言
量者。
薩婆多云
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犍椎等相)。
令界內聞知。
然此四相有常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
若無四相食僧食者。
僧祇
不清淨也。
不問界內比丘有無
多若少。
四相訖。
但使不遮比丘
若來不來
無過
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
鳴鐘
集僧。
普告知已。
然後換之。
更換亦爾)。
若大界內有二三處。
各有始終僧祇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
清淨
無過
善見云。
若至空寺見樹有果
應打楗椎
無者下至三拍手。
然後取食。
不者犯盜。
飲食
亦爾。
若客比丘來。
比丘不肯打磬。
客僧
打食者無犯。
薩婆多云
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多少應有常限
計僧料食
一日幾許得周一
季。
一日一斛得周季者。
應以一斛為限
一斛名盜僧祇
應得者失此食故。
增出一
斛亦盜僧祇
即令僧祇斷絕不續。
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
隨僧多少共食之。
少有長者
至明日次先行
如是
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法令一定)。
若行僧餅。
錯得一番
不還僧者。
即犯盜罪。
僧祇云。
行食時。
滿杓
上座者。
上座斟量
得遍當取。
不得偏饒
上座
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德者。
事人
語言
平等與僧。
食無高下也。
五百問云。
上座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
不病稱病好食得者
犯重。
餘僧食難消。
如僧護等經說之。
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
要是持戒不與犯罪
破戒
不犯
律云。
比丘不應與。
十誦薩婆多。
外道來眾僧與食不犯
不得自手與。
以外
道常比丘短故開之。
僧寺中有差僧次
請而簡客者。
此僧次翻名越次也。
即令客僧
得不得
主人犯重。
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盜。
又此住處不名僧所。
簡絕客主
同和
僧義。
大集云。
一寺一村林五法師住。
椎集四方僧。
客僧集已。
次第賦絡。
無有
惜。
初夜後夜讀誦講論
厭患生死
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
憐愍眾生
護戒慚愧
名眾僧如法大功德海
若無量僧破戒
五人清淨
如法護持佛法
諸眾生。
福不
可計。
如第三十一卷中。
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
事既多濫
容兼犯盜。
亦如隨相。
三約法者。
五分云。
欲別作羯磨
不可和者。
當於說戒前作之。
以是制眾法。
不敢散故。
四分云。
若有人舉罪者。
不得輒信
罪人語。
便喚所告之人。
對僧詶答
先問見
聞疑三根
若云見者。
自見從他見。
見在
處。
犯犯何等罪。
犯戒耶。
何等戒。
破見
耶。
何等見。
威儀耶。
何等威儀
如是
罪人一一能答。
智人者。
方可隨其所告問
上中下及所犯人
取其自言證正舉治。
不能答。
智人隨有違者。
便隨所誣謗罪。
法治之。
文云
若舉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
文亦不顯情之虛實
即結其犯。
斟酌
就時者。
作法所為處重多有
非法
理須照鍊。
闇夜屏覆過起必多。
或有昏
睡。
或復鬧語。
威儀改節
便成別眾。
不足
數。
廢闕大事不成僧法
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
不獲已
夜乃為之。
幸知不易
明早
作。
是非自顯。
目對不敢相輕
言對人者。
施法事貴在首領
主上座先須約勒
但見
非法即須糾正
不得默坐致招罪失
僧祇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
文廣如彼。
四分云有三
狂癡
一眾說戒或來不來
二一向不憶
不來
三者有憶而來
人須羯磨
後二
須。
十誦云。
若未作法
不得是人說戒
法已得離。
五分云。
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
分中白二與之。
狂病止。
令來乞解。
白二為
解。
若復更發。
依前與法。
若狂止不來不犯
先得法故。
不應顛狂
加法不成
如律
四對處明用者。
凡徒威儀事在嚴
清潔
軌行可觀
生世善心
天龍叶贊
形服濫惡
便毀辱佛法
十誦中。
比丘衣服
非人所訶。
華嚴云。
具足受持威儀教法
故能令僧寶不斷
摩得伽云。
伽藍上座應前
行前坐看年少比丘威儀
語令齊整
及平
行食唱僧跋也。
白衣來當與食為說法等。
十誦中大同
智論云。
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說法
二者賢聖默然
準此處眾唯
二事
不得雜說世論類於污家俳說
文眾
貴靜不在喧亂
經說必須知時
成論
云。
雖是法語
說不應時
名為綺語
二者威儀
之形必準聖教
薩婆多云
剃髮剪爪是佛所
制。
律云。
半月一剃。
此是恒式
得不為。
槃云。
比丘頭鬢爪髮悉皆長利
為佛所
訶。
所著袈裟一向如法
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上染。
諸部正宗不許著用。
必有破壞隨孔補
之。
條葉齊整具依律本
廣如衣法。
所有非者
寺內不披。
入眾時或反披而入。
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
律並不許
廣如鉢器法中
分云
入眾五法善知坐起等。
十誦云。
下床法。
徐下一脚下第二脚安徐而起。
坐法亦爾。
入堂法。
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
當心攝恭
敬意擬堂內僧
並同佛想緣覺羅漢想。
何以
故。
三乘法食故。
次欲入堂
門西坐者。
戶外旁門西頰。
舉左定心而入。
出門
者。
還從西頰先舉右脚而出。
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
不得門內交過
若欲坐時。
以衣自
蔽。
露形醜。
廣如僧祇
四分云。
不得俗人
褌袴襖褶等。
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
靴長䩺大靴。
銅鉢及椀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
理合焚除
善見。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
即須打
破。
無罪
物主不得索償。
靈裕法師寺誥云。
不得畜女淨人
壞僧梵行
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
自明證。
隔壁聞聲
心染淨戒
何況終身奉給
必成犯重。
一向
不合
僧祇中。
得女淨人合受
得男
人亦爾。
比者諸處多因此過。
比丘還俗滅擯
者。
並由此生
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
反留
穢去淨。
生死未央
賣買奴婢牛馬畜生
事同
不相長益
終成流俗
未霑道分。
比丘
尼寺僧可知。
或雇男子雜作
尼親撿挍
梵行
滅法不久
寺家庫藏厨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
立寺經久
綱維無教。
聞立淨惑耳驚心
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
或畜貓狗專擬殺鼠。
杖馬䩛韁絆箞橛。
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
心云。
律儀者流相續成也。
善生成論
受惡律儀失善戒。
今寺畜貓狗
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
舉眾同畜一眾無戒。
大集
言。
無戒破戒滿閻浮提
佛堂塔廟遵修
飾。
比丘倨慢處踐非法
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
依時不集
自滅正法
外生俗謗。
上座三師致而滅法。
若作說戒常法
半月
恒遵。
每至說晨令知事者點知僧眾
誰在誰
無。
健病幾人。
幾可扶來
幾可與欲。
如是知已
拂拭塔廟灑掃寺院
如說戒法
鳴稚之前
主上親自房房案行
病者方便誘接
云。
眾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
行者雖在病臥
得一禮覲不。
努力自勵
此身心不可信也。
因此不起
脫就後世
隨業受生
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
寧復聞乎。
如是隨時引接
餘僧不
來。
準此喻。
五雜教授
毘尼母云。
能諫之人
五法不須受。
一無慚愧
不廣學。
三常覓人
過。
四喜鬪諍
五欲捨道。
必先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
此等眾法並綱維大德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
若見眾中有過
不得
即訶。
命來屏處
一一誨示云。
一方住處
大德有之。
末法之中以威儀為僧。
方助佛揚
化。
眾中一行一法勝妙者。
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
大德有某事。
不善不依佛制。
願即改之。
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
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眾訶舉亦得。
不得立至四人
不舉
僧也。
非法得罪
若有違僧制者。
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
我等修學漸染
已。
以時澆薄所不施。
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
地持亦云。
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
違教得罪
今有某事與制有違。
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
亦使將來有犯者為作鑑戒
緣。
云云而述。
若見造六聚罪者。
屏處委示。
與同住。
並是宿因
末劫多障。
持戒者少。
造某罪。
是實以不
答是實者。
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
二種癡。
不見犯。
二犯而不懺。
有二
種智
反上語之。
隨佛語者名真供養
不肯
順。
可欲魔邪
不可積。
或能轉重(引涅槃文示之)。
餘經云。
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
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
二從惡更起惡。
三為聖人所訶。
退失道果。
五死惡道等。
種種示之。
若有將
被罰者。
眾主比丘依律告云。
僧可畏。
三藏
大勢力。
道俗欽仰等。
不捨者又
云。
彼眾既有大力
若有違犯正教
必舉治汝。
不捨者應言。
非唯舉治而已
更奪三十五
事。
不復往來迎送僧法事。
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
若不受諫。
眾和舉之。
然眾
貴老宿大德
自力牽課方能進道
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
愚叢自守不相長益
號季少也
律中。
阿難頭白迦葉號為季少訶言
汝眾
欲失。
季少比丘不善諸根
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
遍至諸家但行破穀。
眾當失。
以此文證。
阿難善知法相。
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
自餘凡鄙焉可自輕。
必欲綱眾於
住持護法者。
自行清慎雅操堅貞
博通
相兼二乘
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
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受戒緣集篇第八(捨戒六念法附)
受戒者。
超凡鄙之穢流。
入聖眾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
所緣彌多
以多緣故
法事
難。
以難知故
理須詳撿。
世情塵染每昏教
法。
為師為匠實易實難。
但由習俗生常。
不思
沿革
恣此無知
亂彼真教
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
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
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
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
衣鉢
自是非法
如斯師匠秉御誠難。
虛受費功
唐勞一世
後生還爾。
無出期。
大集經云。
滅度後無戒滿洲
此言必實。
深須詳鍊。
受已難。
不宜再造
故委顯示
至機依準
初明
具緣成受。
後加教法
初中五緣。
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
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
僧祇云。
若減七十。
不能作事不得受之。
過七十。
時過一向不合
廣如沙彌法中
諸根
足。
謂身具眾惡
病患聾盲百遮等類
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
不應法。
準以求之。
則聾
狂亂定不發戒。
餘者通濫得不得
如義
鈔中。
三身清淨
俗人已來至于將受。
十三難等雜過。
四出家相具律云。
剃髮
袈裟出家人同等
得少分法
謂曾受十
戒也。
律云。
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
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
一結成就
羯磨所託
依法界。
若作不成
後法不就
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
審知無濫。
可依
準。
不然捨已更結。
比人行事多不遵用
輒爾
外結小界受。
是非法。
如上已明。
必有此
緣。
結大界無爽。
依毘尼母云。
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
不得受。
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
傳中
凡有受者。
多駕船江中
法。
人問其故。
答云。
結界如法者少。
恐別眾非
不成受戒
餘事容可再造
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為世福田者。
受具戒。
不宜
輕脫
故在靜處事必成就
二有能秉法僧
羯磨別人所秉。
三數滿如法
若少一人
毘尼
今言少者。
非謂頭數不滿也。
作法
者至時緣起眾非法等如足數所明。
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
此據中國以明。
邊方
無僧。
曲開五人持律得受。
若後有僧。
用本開
法。
得戒得罪者。
十誦所列。
四界內盡集和
合。
文云更無方便得別眾故。
五有四教法。
則除顛倒錯脫說不明了等。
資緣具足
無衣鉢。
及借者不名受具
第三發心乞受。
文云不乞者無心不成故。
四心相應
文云醉狂人及無心而受等是心不當境
復以文云白四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
磨法作等。
及前僧非法
不令受者起心
即是
不稱心也。
薩婆多云
殷重心受。
則有
無教。
輕心受。
但有其教無無教也。
第五
究竟
始從請師終至白四。
九法往來片無
乖各。
界非別眾。
無不足。
羯磨無非
受者心
至則成受也。
上相違則成非法
引文證。
母論云。
五緣得成。
一和如法
二二阿闍梨
如法
三七僧清淨
羯磨成就
五眾和合
與欲。
多論云。
若受者在家五戒八戒
出家
受十戒。
五戒一重
八戒不得
乃至
受具足及作和尚
即十三難中初難攝。
有受者。
前準上緣。
不堪任。
聖教不許
二加
法中分二。
緣起方便
二明體用
若集僧羯
方法前篇中。
重明之。
事大故也。
中有十。
一受者得法以不四律所明必須
戒於前後聽受具。
文中不與受十戒。
眾僧得
罪。
多云
所以制十戒者。
染習佛法故。
不同
外道一往頓受。
佛法不爾
猶如大海漸深漸
入。
二明師法
請和尚者。
以是得戒根本
若無此人。
承習莫由
闕於示導不相生長
須請之。
見論云。
以不請故多造非法
諸師
訶責
反云。
誰請大德為我和尚
佛因制之。
不請不得與受得罪
四分請法不云僧屏。
計理別處預請。
何損大理
今在眾中者。
十誦
云。
受戒先入僧中。
教使次第頭面一一
禮僧足已
然後請之。
僧祇云今從尊求和尚
等。
五分云。
請和尚時兩手捧足
具修如上
至和尚前。
旁人教云。
所以請和尚者。
是得
根本
所歸投處。
種種隨機已計。
自陳
解。
故教也。
文云
大德一心念。
某甲今請大
德為和尚
大德為我和尚
我依大德
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三說)。
僧祇云。
眾中三請已。
和尚應語發彼喜心
四分云。
答言可爾教授
清淨放逸
弟子云頂戴持。
下文更有十
種答法。
沙彌戒時已曾請訖。
今何重請。
以容改轉不用本師
沙彌時請。
初來為受
十戒。
今者沙彌受具戒。
受法不同
或可和
無德不合相攝。
故二對請之。
次請二師
無正文。
據佛阿毘曇中。
亦有請法。
文非巧勝
故不抄出。
即準和尚例通請之。
應具儀至師
旁人語云
羯磨戒師阿闍梨受戒
緣。
若無此人秉於聖法
法界善法無由
生。
故須增上重心於戒師所方發無作
種種
說已教云。
大德一心念。
某甲今請大德
羯磨阿闍梨
大德為我羯磨阿闍梨
大德故得受具足戒
慈愍故(三說)。
次請教授師。
具修至前。
旁人教云。
由此人為教授
開解
令至僧中。
發汝具戒緣起方便並因
此師。
重心請者方乃發戒。
文如羯磨師法
教授阿闍梨為異。
次請七證師。
義須準請。
羯磨非是獨秉。
取此人證無錯謬
正則理例請之。
則受者生善
前師心重
此俱和。
豈非同法。
世多不行但自滅法。
若論
發戒功。
三師齊德
何為不請之乎。
可準
師而請。
必在大眾多僧亦未必通限。
更明十
師成不之相。
四分云。
弟子知和犯戒
知不
如是人邊受。
亦知雖受不得戒。
如此具知
則不成受。
反上成也。
餘之九師無正文。
可知也。
和尚犯重而羯磨師知亦不成受。
了知所牒非比丘用故
若十師之內互知
重法不成
了知犯者不得共住。
知何
不該
若據律文
弟子知和破戒
未顯輕重
準義詳之。
乃至犯吉羅者不成受。
犯威
不應師德
不得戒強受不成
無心故。
既知必須見聞清淨預須選擇
文云
選擇
取也。
和尚德者差互不同
律中所列百三十
餘種。
一種必須限定
餘之德相如師資
法中
九夏和尚受戒得罪
二種闍梨五夏
已上。
云多五歲也。
餘師隨多少
統明
師義。
幸有老宿碩德生善於後。
五百問云。
比丘五臘不滿弟子
知非而度。
犯墮。
弟子
不知是非
得戒。
若知不得戒。
明了論疏
若已
得五
為受大戒作證人及作威儀師
已去得作羯磨闍梨
既是師位
不得互共
同床坐。
三教發戒緣。
薩婆多云
凡受戒法
說法引導開解
令一切境上起慈愍心便
得增上戒。
就文如此
今以事求。
初明緣境。
明心量。
初中所發戒相乃有無量。
由未受戒
前惡法界
今欲進受。
前惡境並起善心
故戒發所因還遍法界
若隨境論。
別鈔應有
三十餘紙。
要而言之
不過情與非情。
空有
諦滅理涅槃佛說聖教文字卷軸形像塔廟
水火風虛空識等。
法界為量。
並是戒體
故善
生云
眾生無邊故戒亦無邊。
薩婆多云
非眾
生上亦得無量。
十方大地
下至空界
若傷
如塵。
並得其罪。
今翻為戒善。
故遍陸地
即善
生言。
大地無邊戒亦無邊。
草木無量
海水
邊。
虛空無際
戒亦同等
薩婆多云
受戒
佛戒齊德也。
以此而推。
出家僧尼真是
善法之聚。
位尊人天
由於此。
不論受而
具持功德難數。
毀破者猶利無邊
故十輪
云。
破戒比丘雖是死人
是戒餘力猶能示於
人天道行
猶如牛黃麝香燒香等喻。
佛因說
偈。
瞻蔔華雖萎。
勝於一切華。
破戒諸比丘。
勝諸外道
是故行者破戒之人功德無量
有出期。
不受戒者隨流苦海無解脫。
智論
說言
受戒而破。
初入地獄後得解脫
不受
戒者輪轉三界
涅槃亦云。
雖復得受梵天
乃至非想。
命終還入三惡道中。
良由無戒
故致往返
如是隨機廣略令其悟解
若不知
者心則浮昧。
受戒不得
徒苦自他
薩婆多云
淳重心則發無教。
則不發。
豈可虛濫。
殷重
次令發戒。
語言
當發上品心得
品戒。
若下品心者乃至羅漢戒是下品
毘跋
律曰。
發心我今求道
當教一切眾生
眾生
壽命
以此事受是下品耎心。
得佛戒。
非上勝。
餘二就義明之。
云何中品
若言我今
正心向道
眾生疑。
我為一切津梁
亦能
自利復利他人受持正戒。
云何上品
若言
發心受戒
為成三聚戒故。
三解脫門。
泥洹果。
以此引導眾生令至涅槃
久住
如此發心尚是邪想。
況不發者定無
尊尚
智論云。
凡夫始學邪心中語
那含果人
慢心中語
羅漢果名字語也
如此自知
分齊得佛淨戒亦有分齊
文云
佛子
如是勤求梵戒本等
問此教宗是何乘而發
大乘志耶。
答此四分宗義當大乘
本文云。
若有為自身欲求佛道
尊重正戒。
及迴
眾生成佛道。
律中多有誠例。
光師亦判
大乘律限。
如是發戒緣境及心有增上。
之二途必受前時智者提授。
使心心相續
明淨
不得臨時方言發心
若約臨時
師授
法相尚自虛浮
豈能令受者得上品耶。
或全
不發。
豈非大事
四律云。
當立受戒人置眼
見耳不聞處。
受戒人離見聞處。
若在界外
等。
不名受具
恐聽羯磨故著離聞處。
猶恐
非法令僧眼見
五分中以起過故聽安戒壇
眼見處等。
四分文云
界外問遮難等。
今時
受者多在界內。
理亦無傷。
順上律文
僧祇云。
教授應將不近不遠處等。
若多人共受者。
兩處安置
一多人行立令望見僧起敬
意。
二將問難者離僧及離沙彌行處
於中問
緣。
必在同處亦得。
恐後問如前心尊重
各令反披七條衣鉢在彼而立
五單白差
威儀師
四分云。
由界外脫衣看。
致令受者慚
稽留受戒事。
佛言。
不得露形看。
當差人問
難事
五分和尚羯磨師。
長老今作羯磨
復語威儀師
長老今受羯磨
四分云。
戒師
當問。
誰能為某甲教授師。
答言
某甲能。
應索欲問和答言。
教授師單白羯磨
如此
四答止得各作一法。
若總答云受戒羯磨
後更不須和。
乃至多人例通問答。
不得過明
相。
戒師白言
大德僧聽。
某甲和尚
甲求受具足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
某甲為教
授師。
如是
應下座禮僧已案常威儀至受
者所。
六明出眾問緣。
所以爾者
恐在眾惶怖
有無差互
屏處微安得實
即須依律問
之。
但遮難之中有得不得
故前廣分別
令其
識相
使問難者據法明斷。
使問答相應無有
迷謬
若問而不解
終為非問。
中邊不相
語。
佛判不成
準律云。
不問十三難者則不
得戒。
故前須明解彼此無迷。
脫由不解不成
豈不他大事。
沙彌時教令列名顯數識相
誦之。
此非羯磨
不犯賊住。
若約律本
但問十
三難事。
及論作法
但問諸遮。
就義準著問
之前
問難體要唯相解。
今問汝。
不犯
邊罪不。
自非明律者。
方識名知相。
自外經論
雜學必無曉了
下一一具之。
不同舊人蒙籠
誦習
一邊罪難者。
謂先受具毀破重禁
還來欲更受具
此人罪重。
佛海邊外
人。
不堪重入淨戒海也。
乃至準論。
白衣五戒
八戒沙彌十戒破於重者。
同名邊罪
二犯比
丘尼。
四分等律並云汗尼。
不明淨穢
故世
事者云。
不犯清淨尼不。
依僧祇而問。
律云。
若須斯二果及凡夫持戒尼被人污者。
初人受樂
是壞尼淨行
中後人犯不名壞尼
難。
若那含羅漢初後人俱名難也。
故知唯是
淨境方成難攝。
十誦云。
摩觸八尼污尼八
事。
一人八事犯尼令犯重者。
俗人不成
難也。
善見云。
若壞尼下二眾不障出家
若壞
大尼三處行淫皆名難也。
若以白衣俗服強
與尼著而行淫者成難。
若尼自樂著白衣服
就上淫者不障出家
必以義求。
若知受具
緣事著於俗服亦應成難。
但壞淨境不論
不淨
廣有廢立疏義鈔。
何不言壞比
丘耶。
答亦成難也。
受戒反問
便是由事
希。
善生經受五戒者問遮難云。
不犯
比丘尼不。
故知同是難攝。
皆謂俗人時犯。
受戒已犯者止名邊罪所收。
三賊受戒
者。
律中為利養故輒自出家。
若未出家者未
不應受。
已受得戒。
曾經說戒羯磨已受者。
滅擯。
四分云。
若至一人二人三人眾僧所共
羯磨說戒
皆滅擯。
義詳。
一人作對首眾法。
皆成障戒。
說戒自恣等法。
聽眾心念
亦成難攝。
若對他三人下對首法四人
上餘和合法不秉羯磨不成難。
善見云。
種偷形。
一者無師自出家。
不依大僧臘次。
受他禮。
不入僧法事。
一切利養不受。
二偷和
合者。
有師出家
受十戒往他方
或言十
受禮入僧布薩
一切羯磨
受信施物。
三二
俱偷者可知
若偷形者不經法事不受禮施
飢餓故若欲出家受戒者得(下二不合)。
五百問云。
沙彌詐稱大道人。
比丘禮拜
是名賊住
難。
四分中但言賊住難者。
謂共羯磨說戒
說聽聞不聞及愚癡因緣等。
依如僧祇
若沙
彌作是念。
說戒時論何等
盜聽之。
若聰
記得初中後語者。
不得受戒
若闇鈍或
緣餘念不記初中後者
受具
凡人自出
家著袈裟未經布薩等者得受。
反之不得
得伽云。
自知滿二十而受具
後知不滿者。
若經僧布薩羯磨
是名賊住。
四分疑惱戒云。
若年不滿作法不成受者。
有知語令識之。
後更受戒
十誦云。
比丘尼如法捨戒若更受
不得
即名賊住難。
四破內外道者
謂本是
外道來投佛法
受具已竟反還本道。
復重
來。
彼此通壞。
志性無定。
中令出家
對僧
沙彌四月試之。
使志性和柔深信明著。
方為受具
問信邪來久。
何故先與沙彌戒耶。
答信此投歸
若不以十戒調柔
違相不顯
佛法深妙漸次授法。
不同外道一往不簡。
此事既希。
多述無益
必有律自廣明
五非黃
門律中五種。
一生黃門
二犍作者
三因見他
淫方有妬心淫起。
忽然變作
半月
半月能男
世中多有自截者。
若依四分
應滅擯。
文云若犍者。
都截却也。
今時或截
分心性未改者兼有大操大志者。
準依五
應得
文云
截頭及半得小罪
都截滅
擯。
四分云。
若被怨家惡獸業報落等。
應同比
丘法。
若自截者滅擯。
不明分齊
五分云。
比丘
欲火所燒不能堪忍
乃至訶責
言。
愚癡人。
應截不截。
不應截而截。
告諸
比丘
若都截者滅擯。
猶留卵者。
依篇懺之。
此以明。
則未受具已截者。
終無明教
必須
前勘取依餘部為受。
六殺父。
七殺母。
八殺
羅漢
三難為之既希。
故略知文相。
九破僧
法輪僧也。
若破羯磨非難
十出佛身血。
二難佛滅後無也。
僧祇律注云。
佛久涅
槃。
依舊文問耳。
十一非人難。
皆謂八部鬼神
變作人形而來受具
中五分。
天子脩羅
子犍闥婆子為人等。
十二畜生難。
亦謂變
為人而來者。
律中龍變形來受。
佛言。
畜生
者於我法中無所長益
此上二趣若依本形
是人通識恐變而來
故須問之。
脫有高達
士來受戒
時語云。
汝非畜生
不若聞此言一
可怪
方便轉問。
如下所陳。
十三二形者。
一報形具男女二根
若先受後變猶尚
戒。
況初帶受者滅擯。
上已略述難相。
而遮事
非一。
中略問十六。
自餘受法廣明
皆言不
應。
亦有得不得者。
若不自稱名字不稱和尚
字年不滿等。
定不得戒。
五分諸比丘度。
截手
脚耳鼻。
男根頭。
挑眼出。
極老無威儀。
極醜
一切毀辱僧者。
皆不得度
若已度得戒。
或有
先相嫌。
小小似片事作留難
似瞎似跛似
短小父母不聽等作難者。
吉羅。
僧祇云。
盲者
若見手掌中文
雀目聾者高聲得聞。
躄者
捉屐曳尻行。
鞭瘢若凸凹
若治與皮不異得。
印瘢人破肉已用銅等作獸形
侏儒
上長下短下長上短。
一切遮不應與出
家。
若已出家不應驅出。
僧得越罪。
準此諸遮。
皆言不應得罪
下文復云。
是謂不名受具足。
一一皆言不應驅出。
中清如法名受
具足
不名總結師罪。
何妨得不得者。
瘂等。
若有輕遮不障戒者。
故言清淨共住如
法。
文云瘂者。
不能語用手作相。
又云。
遣書
手作相不現前
如是不名受。
前瘂者文中
不應驅出。
沙彌也。
十誦伽論云。
瘂聾人不
名受具
若聾聞羯磨聲得受。
衣鉢不具者。
分云
若無衣鉢不名受戒
若借衣鉢應與價
直。
五分云。
令主捨之亦不明得不
今準薩婆
多得戒論。
問曰。
若爾何故必須衣鉢
答一為
威儀故。
二生前人信敬心故。
獵師袈裟
鹿見以著異服故無怖心。
三為表異相故內
德亦異。
引彼證此。
不可和。
四分云。
不名
戒。
此則部別不同
必誦十誦羯磨
依彼開成
準急無損
昔人義準四分和尚法中
若知借
衣鉢受戒不得則不得戒。
不知者得。
此乃
人判。
違律文。
必敬佛言再受依法
父母
不者。
善見云。
若餘方國度者不須問。
僧祇
兒此彼不聽
自來養兒餘處得受。
負債者。
諸部但言不應
義準理得。
奴者。
僧祇云。
若家
生買得抄得此彼不得
與奴自來餘處
聽度。
今有人放奴出家者。
若取出家功德經。
若放奴婢及以男女
得福無量
律中不明
者。
但言自來法度是非
準奴及兒。
彼此
通允
五百問中。
知是佛奴度者。
犯重。
若先不
後知不遣
重問
其人是大道人不。
答非
也。
僧奴準此
復本奴位。
官人者。
僧祇有名
祿有名無祿此彼國不得度
有祿無名餘處
得度
無名祿者一切俱聽。
準此俗人來投出
家。
理須為受。
丈夫者。
必以建心慕遠清節
群。
卓然風霜不改其操。
鏗然憂喜未達其心。
便為丈夫之貌。
故律云。
年二十者方堪受具
謂能忍寒飢渴風雨蚊虻毒蟲
能忍惡言
苦事
持戒一食等。
僧祇云。
若過二十減
七十。
無所堪能不應受具
五種病者
上四
應得
中有三種
若全不覺好惡應不得。
二應得。
善見云。
癩癬莫問赤白黑。
屏處增長
增長俱得。
露處反前不得
然癩病有二。
惡業所致
二四大違反則生。
故育王經有疥
須陀洹瘡痍阿羅漢也。
出家已癩者。
切僧事共作。
若食莫令在眾。
此薩婆多解。
明餘事更明所以
五分若先不相識人
不應
雲霧暗時受。
五百問中。
要須燈燭照之。
若先
受具者。
十誦問云。
作大比丘不。
答作。
清淨持戒不。
捨時一心如法還戒不。
四分
文。
必有亦同邊罪
幸依十誦十三難前問之。
答若有違則成邊罪故。
四分云。
若有難緣。
說戒中。
二人三人一時羯磨
不得至四。
僧祇一和尚一戒師一眾二人三人並受
二和尚共一戒師二三人不得一眾受。
見云。
二人三人一時受戒
一一同等等時
不相作禮
上已略明雜相。
正出問法
授師至受者所。
敷坐具坐。
語令敷坐具。
為舒正四角
相對相及申手內。
五分云。
應安
慰言。
汝莫恐懼
須臾持汝著高勝處。
應取
衣鉢舒示寄此以為陶誘。
前執五條語言
此名安陀會衣。
又指身所著者
此名欝多羅
僧。
大衣語云
此衣名僧伽梨
薩婆多云
三衣一切外道所無。
今示汝名相
若依
諸部。
此處即為受衣鉢者。
或在眾中戒師
者。
四分無文
或受已方持者。
亦隨兩存
并執
鉢已言。
此器名鉢多羅
衣鉢是汝已有不。
答言是。
即便襆之。
或加受法
如前。
應語
言。
善男子諦聽
今是至誠時。
我今當問汝。
隨我問答
若不實者當言不實
若實言實。
如此
無始欺誑聖賢沈沒生死
今欲
虛妄真實法故。
令汝實答。
今問汝遮難。
若不實答徒自浪受。
律云。
犯遮難人七佛
時為受亦不得戒。
第一不犯邊罪不。
答言
者。
語云
汝應不識此罪。
謂曾受佛戒而犯淫
盜殺妄。
作此四者必不得受。
今汝無耶。
答言
無者。
語云
若不不解不得妄答。
第二
不白衣時污淨戒比丘尼不。
答言無。
第三
不白沙彌盜聽說戒羯磨詐作比丘
不。
答言無。
第四汝非曾作外道來投受戒
還作外道復重來不。
答言無。
第五汝非五
黃門(依名示之)不。
答言無者。
第六汝非殺父不。
第七汝非殺母不。
第八汝非殺阿羅漢不。
九汝非破僧不。
第十汝非惡心出佛身血不。
各各答言無者。
第十一汝非天子脩羅
為非人變為人而來受戒不。
答言無。
十二汝非諸龍畜等能變化者變為人而來
受不。
答言無。
第十三汝今身中不佩男女
形不。
答無者。
應讚言。
善男子問難事十三
既無。
戒可得受。
更問十遮。
今字誰。
答言
甲。
和尚字誰。
答云某甲
年滿二十不。
答滿。
具足不。
答具。
父母聽汝不(隨有言聽若無言無)。
汝不負
債不。
答無。
汝非他賤人不許不是奴不。
答無。
汝非官人不。
答無。
汝是丈夫不。
答是丈
夫。
有如是病。
癕疽白癩乾痟顛狂
汝今無
此諸病不。
答言無者。
復語云。
無遮難。
得受也。
如我今問汝。
僧中亦當如是問。
如汝
向者答我。
僧中亦當如是答。
應教起立為正
七條令威齊正
著履揲坐具
肩上衣鉢
置手中。
語令汝此處立
我至僧中為汝通
請。
若僧許可
舉手召汝。
汝可即來。
五分
云。
教著衣時。
密如法視無重病不。
種種隨緣
廣如彼述。
或外律中於此衣鉢者。
七單
入眾
律云。
教授還來
至僧中如常威儀
相去舒手相及處立(此依中國露地戒壇
故在申手內必在覆處隨時也)。
當作
白。
大德僧聽。
某甲和尚某甲求受具足
戒。
若僧時到僧忍聽。
我已問竟聽將來
白如
是。
白已勿出僧中。
堂內者。
門限內。
手呼言。
某甲來(若在露地不得離僧申手外也)。
彼來已。
為捉衣鉢
令至僧中。
教禮僧足已
至戒師前。
右膝著地
合掌
八正明乞戒。
教授師將衣鉢戒師
已。
正衣安慰其心。
懇惻至誠
仰憑清眾
求哀乞戒語云
戒法佛出世樹立此法。
故勝故。
不令俗人聞之故。
六道之中唯人得
受。
猶含遮難不得具受。
汝今既無。
甚是淨器
深心乞戒。
須臾之間入三寶數。
輕浮
不可得。
如是隨時作之。
律論廣述。
但乞戒
由汝自心。
但未曉方軌
階漸無由
佛教
為汝稱述
應逐我語。
大德僧聽。
某甲從和
某甲求受具足戒
某甲從眾僧乞受具
足戒。
某甲和尚
願僧拔濟我。
慈愍故(三說教已復坐)。
九戒師白和法。
彼應白言
大德僧聽。
某甲
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某甲從眾僧乞
具足戒
某甲和尚
若僧時到僧忍聽我
問諸難事
如是
戒師作白和僧。
教授
者答。
羯磨對僧問難
不差之。
故後須和。
授已被僧差奉命令問
何須更和。
又在屏處
不對眾問。
戒師不差
教授獨差者答。
教授
出眾問難
不差無由輒問。
羯磨眾中而問。
不須差。
更有料簡
如義鈔說。
十正明對問
律直問十三難事
無有前緣
今時相傳前問
衣鉢
還如教授四種異名已。
語言
善男
子聽。
今是真誠實語時。
今隨所問汝。
汝當
隨實答。
僧祇云。
若不實答。
便欺誑諸天
沙門婆羅門諸天世人
欺誑如來及以
眾僧。
自得大罪。
今問汝十三難事
同前教授
師所問。
但眾僧恐屏處有鑑。
故對大眾一一
問汝。
汝還依彼答一一答我。
不犯邊罪不。
不犯淨行比丘尼不。
汝非賊心受戒不。
非破內外道不。
汝非黃門不。
汝非殺父不。
非殺母不。
汝非殺阿羅漢不。
汝非破僧不。
非出佛身血不。
非非人不。
汝非畜生不。
二形不。
答言無者。
汝字何等
和尚字誰。
年滿二十未。
三衣鉢具不。
父母聽汝不。
汝不
負債不。
汝非奴不。
汝非官人不。
汝是丈夫不。
丈夫有如是病。
癕疽白癩乾痟顛狂等。
今無如是病不(上來並隨有無具答)。
大段第二正明受體。
至此時。
正須廣張示導發戒正宗
不得
言起上品心。
則受者知何是上品
徒自枉問
今薄示相貌
臨事未必誦文。
語言
善男子
汝遮難並無。
眾僧同慶當與汝戒。
深戒
善廣周法界
當發上心可得上法
前緣中。
今受此戒。
為趣泥洹果。
三解脫門。
成就
聚戒。
令正久住等。
此名上品心。
次為開廣
汝懷者。
塵沙戒法注汝身中。
終不以報得
身心而得容受
發心虛空器量身方得
受法善法
故論云。
若此戒法有形色者。
入汝身作天崩地裂之聲。
由是非色法故令
不覺
汝當發驚悚意發上品殷重心。
今為
汝作羯磨聖法
此是如來所制。
發得塵沙
善法注汝身心
須知之。
應告僧言。
大眾
慈悲布施其戒。
同心共秉願。
勿異緣令他不
得。
四顧望之不令非別之相。
有者喚令如
法。
告言
眾僧聽。
羯磨
大德僧聽。
某甲
和尚某甲求受具足戒
某甲從眾
乞受具足戒
某甲和尚
某甲自說清淨
難事
年滿二十。
三衣鉢具。
若僧時到僧忍
聽授。
某甲具足戒某甲和尚
如是
作白
已問僧成就不。
乃至羯磨中第一第第三
如是問。
僧祇文。
準此僧中知法答言
成就
十誦因為受戒
或睡入定鬧語闠亂
等。
佛言不成受戒
羯磨時當一心聽。
莫餘覺
思惟
敬重法。
思惟心心相續憶念
分別言。
第一羯磨乃至第三
說得罪。
應語受者言。
已作白已。
僧皆隨喜
今作羯磨
動彼戒法
莫令心沈舉。
用心承仰。
又白僧
言。
當聽羯磨
大德僧聽。
某甲和尚某甲
求受具足戒
某甲從眾僧乞受具足戒
某甲和尚
某甲自說清淨無諸難事
年滿
二十。
三衣鉢具。
僧今授某甲具足戒
某甲
和尚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具足戒
某甲
和尚默然
誰不忍者說。
此是初羯磨
問僧成就不。
告受者言。
已作初羯磨
皆默
可。
十方法界善法並皆動轉
當起欣心。
縱怠意。
次作二羯磨
如上問已。
告受者言。
作二羯磨法。
並和合。
十方法界善法
舉集空中
第三羯磨竟時
法界功德
身心
餘一羯磨在。
汝當發身虛空界。
救攝三有眾生
并欲護持三世佛法。
直衣
此語。
不同上廣
仍白僧言。
願僧同時濟前
生。
同共合掌佐助舉此羯磨
便即作之乃至
是事如是持已。
若多人一人即須隨竟記其
時節
四分云。
有新受戒不及安居
便數
為歲。
佛言。
不爾有者。
應和闍梨教授時節
云。
若干日月若食前食後乃
至量影。
應預將一尺木。
至受訖日中竪之。
其影頭。
臥尺量之計為尺寸
以為常法
善見
云。
受戒已立取脚隨身量影。
春冬眾數
多少
後說四依四重等。
若受人多者但有受
竟在僧下坐
乃至一切作已。
總集上座前。
同時為說隨相。
不必戒師
問此新受戒人相
同界外來者。
何不重和。
非是外來
當處
起。
明說相。
據理隨師具學。
何獨此四。
緣起有過
且制四根本。
若毀非用。
餘篇枝條
懺復僧數。
意在此也。
應告之云。
善男子汝受
戒已。
必謹奉持
若但有受無持心者。
受戒
得。
空願無益
起行用。
不須願求。
經論
此。
但佛世難值。
正法難聞
人身難得
奉戒
難。
上品高達能受能持。
修道會聖
下品
人能受能破。
無慚愧。
現世惡名
不消利養
死入惡道
中品徒善自發
望上而學。
下流耶。
若遂鄙懷毀破佛戒
不如不受。
依佛正教
順受隨學。
五夏已來專於律部。
若達持犯辦比丘事。
修定習慧會正可期。
此已外新學言說污染淨戒
定慧無由生者。
則不許。
故律云。
若師闕教授
餘處學。
長益沙門果故。
然後依文為說相也。
次為受
衣鉢坐具
沙彌時說長衣鉢者。
更請施
主總將說淨。
沙彌時不說則已犯長。
應令
將捨作吉羅懺。
然後說淨。
並和尚委示之。
六念(出僧祇文)。
第一念知日月
應言今朝白月
一日十五日
以純大故不云大小
黑月
大小故須兩分之。
今朝黑月大一日至
五日
或云。
黑月小一日至十四日
此謂識
布薩遠近
出家日月法式如此
若據律文
俗人問令使識知
若入聚落
先知日月
法。
準此方土
不論黑白
若答俗人
得通
正月小今是某日。
此則道俗通知為允。
念知食處。
中有三。
若全不受請者。
云我今
自食已食。
有言食僧常食
有言我常乞食
受請者云我今自食無請處。
又云我今食僧
食無請處。
又云我今乞食無請處。
若有請者
有背不背。
應云今有請處念自去。
若背者(謂迦
提月病及施衣等緣)。
今有某緣得背請(若無緣一日眾多請者。
應對人云)。
今日
有多請自受一請。
餘者施與長老在某處(應覓五眾
捨之。
若無人時心念捨)。
某甲今朝檀越施我正食。
迴施
比丘某甲
檀越於我不許
我得自恣食(三說
此念
法謂獨住蘭若遠行長病飢時。
親里五種
十誦開之)。
第三受戒時夏臘。
云。
我於某年月日某時一尺若干影時受具
戒。
我今無
後若有者。
言之。
四知
有無受淨等。
應云。
三衣鉢具。
有長已說
淨(後隨有無
衣鉢藥等隨有者念說淨)。
第五念同別食
云。
我今依
眾食(必有別眾九緣隨開)云。
我今有某緣。
應別眾食。
廣如
隨相。
六念康羸。
云我無病堪行道(有病念療治之)。
祇云。
受戒已。
要畜漉水袋應法澡罐等。
如隨
相中
五分受戒者必令誦戒。
恐心退者
可亦得。
善見云。
佛度比丘
已有三衣鉢盂
漉水針線斧子八事隨身
四分云。
為比
丘與外道相濫。
令問何時何月何和尚
等。
即知佛法外道俗人有異。
勘問知非
賊住。
時有三時
十二月十六日四月十
五日
四月十六日八月十五日
八月十六日十二月十五日為冬
黑白大小不同
受戒已抄出與之。
二明
戒者。
四分云。
若不梵行者。
聽捨戒還家
復欲於佛法清淨行者
還聽出家大戒
增一阿含開七反捨戒。
過此非法
十誦伽論。
尼無捨戒更得受具
問若無重出家。
何故
捨。
答一為不成羅夷故。
二為來去無障
建立義強
開七反。
尼有一義。
令在俗無
過不生譏醜過失
廣如彼部(準義應得作下二眾)。
*師資相攝篇第
佛法增益廣大寔由師徒相攝。
互相敦遇財
兩濟
日積業深行久德固者皆賴斯矣。
玄教陵遲慧風揜扇
俗懷悔慢道非法
由師無率誘之心。
資闕奉行之志。
二彼相捨
妄流鄙境。
欲令光道焉可得乎。
故拯倒懸
急。
授以安危之方。
幸敬而行之
則永無法滅。
就中初明弟子依止
後明二師攝受
初中
二。
明師名相
後明依止法。
云何名師
和尚闍梨
答此無正翻。
善見云。
無罪見罪
責。
是名我師
共於善法教授知故
是我
闍梨
論傳云。
和尚外國語
此云知有罪知
無罪
是名和尚
四分弟子訶責和尚中亦
同。
明了正本優波陀訶。
翻為依學。
依此
人學戒定慧故。
和尚是也
方土音異耳。
傳云。
和尚為力生(道力由成)。
闍梨正行(能糾正弟子行)。
未見
經論
雜含中外亦號師為和尚
弟子者。
在我後。
名之為弟。
解從我生
名之為子。
總相攝。
迦羅六方禮經弟子事師有五
事。
一當敬難之。
二當念其恩。
三所有言教隨
之。
思念不厭
五從稱譽之。
師教弟子
五事
當令疾知。
二令勝他人弟子
三令
知己不忘。
四有疑悉解。
五欲智慧勝師。
祇師度弟子不得供給自己故。
度人出
家者得罪
當使彼人因我度故修諸善法
成道果。
四分云。
和尚弟子當如兒意。
弟子
和尚當如父想。
準此兒想應具四心
一匠
成訓誨。
慈念
矝愛
四攝衣食
如父想
者。
亦具四心
親愛
敬順
三畏難。
四尊
重。
敬養侍接如臣子之事君父
故律云。
如是
展轉敬重瞻視
能令正法便得久住增
廣大
二明依止法。
明應法。
二明正行
中言得不依止者。
八人
四分六種
一樂靜。
守護住處
三有病。
看病
五滿五歲上行
成就
六自有智行住處無勝己者。
飢儉
世無食。
十誦云。
若恐餓死。
當於日日和尚
處住。
不得者。
五日十五日若二由旬
若至自恣時。
一一隨緣如上來見和尚
八行
道稱意所。
五分
諸比丘各勤修無人與依
止。
當於眾中上座大德心生依止敬如師法
住。
二須依止十種
四分云。
一和命終
和尚休道。
三和決意出界
四和尚捨畜眾。
五弟子緣離他方
弟子不樂住處更求
緣。
七未滿五夏
八不諳教網。
文云
愚癡
智者盡壽依止
此約行教明之。
十誦
受戒
歲不知五法盡形依止
一不知犯。
二不知不
犯。
三不知輕。
四不知重
五不誦廣戒通利
尼母。
若百臘不知法者。
應從十臘者依止
祇中四法
不善毘尼
不能自立
不能立他。
盡形依止
九或愚或智。
愚謂性戾癡慢數
犯眾罪。
智謂犯已即知依法懺洗
志非貞正
依止於他。
十不誦戒本。
毘尼母。
不誦戒人若
故不誦。
先誦後忘。
根鈍不得者。
三人
得離依止
前之七人未滿五夏
故須依止
滿不須
後之三人位過五夏
行德兼備便
息依他。
五歲依止
約教相而言。
據其自
行。
終須師誨。
律云。
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止
更通諸教。
佛亦有師。
所謂法也。
如是廣說。
依止正行分二。
一七種共行法
二三種別
行法
初中七法者。
一眾僧與師作治罰。
弟子
於中當如法料理
和尚順從於僧。
設作
如法不違逆求除罪
令僧疾與解罪。
二若和
尚犯僧殘
弟子如法勸化令其發露
己為
集僧作覆藏六出罪等。
三和得病
弟子
瞻視
若令餘人看。
乃至差若命終
四和
不樂住處
弟子當自移。
若教人移
僧祇能說
出家修梵無上沙門果。
雖無衣食
盡壽不
應離和尚
若欲遊方者。
和尚應送。
老病
囑人。
當教云。
汝可遊方
有功德。
禮諸塔
廟。
見好徒眾
所見聞。
我不老者亦復欲去
等。
五和尚有疑事
弟子當以法以律如法
除。
六若惡見生。
弟子教令捨惡見住善見。
弟子當以二事將護
法護者。
應教增戒增心
增慧學問誦經。
衣食護者。
當與衣食醫藥
力所堪為辦。
七種法諸部多同。
僧祇和尚
闍梨非法事。
弟子不得麁語教誡法。
耎語諫師。
應作是不應作是。
和尚不受語
者。
應捨遠去。
依止
師當持衣鉢出界一宿
還。
和尚能除貪等三毒
此名醍醐最上最
勝。
不得離之
餘廣如後。
五分中。
若師犯僧
殘。
求僧乞羯磨
弟子掃灑敷座集僧求羯
磨人。
二明行法三種
一白事離過者。
律云。
作事者。
具修威儀合掌白師取進不。
外行者。
師以八事量宜。
同伴去處營事
也。
三種交絡是非作句。
同伴好人
去處
無過
營事非惡。
方令去也。
五分
行前要先
二三日中白師令知。
唯除大小便用楊枝
白。
十誦中。
一切所作皆須白師。
唯除禮佛法
僧。
餘同五分
若弟子辭師行。
云當至某城邑
聚落某甲舍。
非時白中亦爾。
當量行伴
布薩羯磨法事會座。
如是者得去。
不受語
輒往。
相出時結罪。
僧祇
不白師得取與
條線半食
若為一條不白得罪
剃髮
師來。
和尚不在
白長老比丘
後來時還
前緣
餘事準此
若弟大施者。
師量弟子
持戒
誦習道者語言
三衣鉢具漉囊
出家人應須
不得捨之。
若有餘者。
告云。
施非堅法。
汝依是得資身行道
不必須捨。
我自有得處者聽。
若欲遠行
不得臨行
白。
一月半月前預白令師籌量
若不能一
一白師。
通白
欲作染衣事亦得。
善見。
弟子
隨師行。
不得去師七尺
不應蹋師影。
離是應
白知。
四分多種。
出界
或與他物。
或受他
物。
佐助眾事
並須白師。
受法者。
四分
云。
清旦和尚房中受誦經法問義。
廣如
依止中。
報恩法。
四分云。
清旦入房小便
器白時到等。
應日別朝中日三時問訊
執作二事勞苦
不得辭設。
廣具四紙餘文
必須別抄依用。
一則自調我慢
二則報恩
養。
三則護法住持正法久住也。
僧祇云。
弟子
晨起
先右脚入和尚房。
頭面禮足問安眠不。
餘同四分
十誦
若浴和尚
先洗脚。
次髀乃至
胸背
若病先用和尚物。
無者自用
若從他
求。
三時教弟子云
莫近惡知識惡人為伴。
弟子若病。
雖有人看。
而須日別三往語看病
者。
疲厭
此事佛所讚歎
含云
比丘
不謟幻偽欺誑
信心慚愧精勤正念心存
遠離
敬戒律顧沙門行。
志崇涅槃為法
家。
如是比丘應當敬授
由能修梵行能自建
立故。
大門第二二師攝受法。
和尚攝行
依止大同
合而明之。
依止七門
一依
意者
受戒者創入佛法
萬事無知動便
違教
若不假師示導進誘心神
法身命將
何所託。
故律中制
未滿五歲
及滿五夏愚癡
者。
依止有德
使咨承法訓匠成己益。
二得
無師時節
中開洗足飲水已說依止
十誦
無好師聽五六夜。
有好乃至一夜依止
得罪
摩得伽。
至他所不諳委
二三日
擇。
此律亦爾。
五百問云。
若不依止飲水食飯
坐臥床席
日日犯盜。
若經十不誦戒者。
同不依止
簡師因明諸師不同
四分
種。
一出闍梨依得出家者。
受戒闍梨
受戒時作羯磨者。
教授闍梨教授威儀者。
受經闍梨所從受經說義乃至四句
也。
依止闍梨乃至依止一宿也。
和尚者。
從受得戒者是。
和尚等者。
多己十歲
阿闍梨
等者多己五歲
依止
準此文。
四種闍梨
要多己五歲方號闍梨
餘未滿者雖從受誦。
未霑勝名若準九歲和尚得戒得罪
此雖未
滿。
得名何損
又上四闍梨不得攝人而替依
和尚處。
一席作法非通始終
作師
更須請法。
律中二師行德三種
一簡十歲
已上。
二須具智慧
三能教授弟子七種
行法
更相攝養和尚法中
摩得伽云。
依止人者。
當好量宜。
長善法者。
及問餘
人。
比丘戒德何似
教誡不。
眷屬復何似。
無有諍訟不。
都無者。
然後依止
僧祇
不得
趣爾請依止
成就五法
一愛念。
恭敬
三慚。
四愧。
五樂住。
四分
諸比輒爾依止不能
沙門道行
佛令選擇依止
即師有破戒
威儀等。
不合依止
二歲比丘將一
弟子住佛所。
訶責云。
汝身未斷乳
受人教授
云何教人耶。
若師有非法
聽餘人
誘將弟子去。
五百問云。
其師無非法而誘將
沙彌去犯重。
因說老病比丘死緣。
善見云。
不解律但解經論。
不得沙彌依止僧祇
成就法名為持律
謂知有罪知無罪。
知輕
知重
下至二部律。
得作和尚
三千威儀
有請二師方法攝受行之儀。
四明請師
法。
律中由和尚命終無人教授多壞威儀
依止
如上和尚法。
令法倍增流布
僧祇
得名師為尊。
文云
大德一心念。
某甲
比丘今請大德依止阿闍梨
大德為我
依止阿闍梨
我依大德故得如法住(三說
律文少語
闍梨字)。
彼言可爾與汝依止汝莫放逸
五分云。
我當受尊教誡
不者不成
不相識者應問
和尚闍梨名字
先住何處誦何經等。
不如
法應語云
不識我。
不識汝。
汝可往識汝
處受依止
若疑應語小住
六宿觀之合意
受。
依止師不答許可不成
四分云。
彼遣
使受依止
遣使依止
不成
五師攝受
大同前法
僧祇云。
日別三時三藏教法
能廣下至略知戒經輕重陰界入義。
若受
經時共誦時坐禪時即名教授
若不爾者
至云莫放逸
準此以明。
聽講禪齋學者
並令依止
每日教誡
過成繁重
不行不誦。
設何益。
凡請師法前已明之。
今重論意有四
一作請彼攝我我當依慈念矜濟。
取道
法資神乞令教授行成智立。
三自申己意。
依止愛敬如父。
四能遵奉供養慚愧二法
在心
必具此四可得請他。
違此悠悠徒費無
辦。
比有大德人望重。
每歲春末受戒者多。
一坐間人來投請為和尚者或十二十及至
下座獨己肅然
則元無兩攝。
成師之義略
野馬
極而言之
受同陽焰
含云
五緣
如來正法沈沒
比丘大師所不敬不
不下供養依止故。
反此則法律不退
分。
二師不得小事弟子住。
若於白衣
前出鄙拙言。
應令覺知
廣如第二十三卷
見。
和尚多有弟子
一人供給
餘者隨意
讀誦
僧祇
弟子為王難。
師必經理
若賊抄掠
等覓錢救贖。
不者獲罪
今次老弟子法。
誦。
大比從小比丘依止得一供養
小事大。
唯除禮足。
餘盡應作。
僧祇
一切
給。
除禮足按摩
若病時亦得按摩。
應教二部
戒律陰界十二因緣等義。
雖復百歲
應依
十歲持戒比丘下至二部律者。
晨起
訊。
為出大小行器
如弟子事師法
明治
訶責法分四。
初明合訶之法。
依法訶誡。
不應之失。
四辭出離
初中四分有十五種。
無慚(作惡不恥)。
無愧(見善不修)。
受教(不如說行)。
作非威儀
(犯下四篇)。
恭敬(我慢自居)。
難與語(成論反戾師教)。
惡人為友。
好往淫女家婦女家童女黃門比丘尼
精舍式叉尼沙彌尼精舍
好往看龜鼈
律文
如此
今所犯者未必如文。
但有過者準合依
罰。
置而不問師得重罪
善戒經云。
不驅謫罰
弟子
重於屠兒陀羅等。
由此人不壞正法
不定三惡道
畜惡弟子
令多眾生作諸苦
業必生惡道
又為名聞利養故畜徒眾
是邪
見人
名魔弟子
五百問云。
有師不教弟子
破戒故後墮龍中
還思本緣反來害師。
廣如
彼說。
問為具五過方訶一一隨犯而訶。
答隨
犯即訶。
方能行成
又若作此過。
雖犯小罪
無慚理合訶責
若心恒謹攝
脫誤而犯。
過可通。
時而用。
不必訶止
含云
年少
不閑法律
凡所施為受納衣食貪迷縱逸
轉向於死或同死苦。
捨戒還俗正法律。
同死苦。
正法不識罪相不知除罪
謂同
死苦。
是故比丘勤學法律
二明訶責法。
欲責他。
先自量己內心喜怒
若有嫌恨但自
抑忍。
火從內發先自焚身
若懷慈濟又量過
輕重
又依訶辭進退前出其過使知非法。
過順訶心伏從順
若過淺重訶罪深輕責。
憤怒任縱醜辭
此乃隨心處斷
未準聖旨
本非相利。
師訓不成
宜停俗鄙懷。
出道
過。
內懷慈育
外現威嚴
苦言勒令改革
依律五法罪責之。
四分云。
弟子承事
尚。
佛令五事訶責
一我今訶責汝。
汝去(由過極重
遣遠出去)。
二莫入我房(得在寺住在外供給)。
三莫為我作使(容得參承入房)。
莫至我所(外事經營不得來師左右
依止師訶改云汝莫依止我)。
不與
語(過最輕小隨得侍奉)。
三世佛教每諸治罰但有折伏
責。
本無杖打人法。
比見大德眾主。
無道
分可承。
不思無德攝他專行考楚
或對大眾
或復房中
縛束懸首非分治打。
便引涅槃
子之喻。
未達聖教
然彼經由一子地悲。
故心差降
得行此罰。
涅槃云。
勿殺勿行
杖等。
此言何指。
不知通解輒妄引文
縱引嚴
師此乃引喻
不關正文
如攝論言
菩薩得淨
心地得無分別智。
方便行殺生等十事
染濁過失等。
今時杖治弟子者。
咸起瞋毒
奮發
自重輕他。
故加彼苦。
若準涅槃
恕己
為喻則針刺不能忍之。
又有愚師引淨度經
三百福罰。
此乃偽經人造
智者共非。
縱如彼
經。
不起三毒者得依而福罰。
今順己煩惱
得妄依。
律中瞋心訶責
尚自犯罪
乃至畜生
不得杖擬。
何況杖人。
持論中。
上犯罰黜。
折伏
下犯訶責
亦無杖洽。
大集云。
打罵
破戒無戒袈裟著身剃頭者。
罪同萬億
身血。
若作四重
不聽在寺。
不同僧事。
謫罰
者於道退落必入阿鼻
何以故。
此人必速入
涅槃
不應打罵
準此以明。
自知位地
冥然
自欺柱。
可悲之深。
廣如彼經。
僧祇
若師訶責弟子不受者。
當語知事人斷食。
凶惡者師自遠去。
依止弟子師應出界
宿還。
若弟子有過。
和尚弟子懺謝諸人云。
乃至凡夫愚癡
何能無過
小兒晚學實有
此罪。
教勅不作
如是悅眾意。
三明訶責
法。
四分云。
盡形訶責
安居訶責
訶責
人。
或不喚來現前不出其過而訶責等。
並成
非法
若被治未相懺謝而受供給依止等。
被餘輕訶而不為和尚闍梨及餘比丘執事
勞役得罪
僧祇
與共弟子依止弟子
已不教誡折伏故奪。
後折伏已還與
無罪
若與衣時言
汝此處住。
若適我意為受
經者與汝。
不順上意奪者無犯。
十誦
若欲
折伏剝衣裸形可羞。
佛言。
不應小事折伏
彌。
折伏留一衣。
四明辭謝法。
十誦云。
比丘
沙彌和尚不能增長善法者。
應白師言
持我付囑某甲比丘
師應籌量
比丘教化
弟子
何似其眾僧復何似。
好者應付之。
知不
具足更付餘師。
和尚不好當捨去。
和尚有
四種
與法不與食應住。
與食不與不應
住。
法食俱與應住。
法食不與不應住。
不問
若晝若夜應捨去。
阿闍梨亦爾。
僧祇大同
苦樂住別。
師令非法事喚汝來取酒來
應耎語云
我聞佛言。
如是非法不應作。
二十八九卷中多有行法。
須者看之。
五百問
事。
若弟子師命令販賣作諸非法
得捨遠去。
四分
若弟子被師訶責
令餘比丘將順
和尚闍梨調和令早受懺。
應知折伏柔和
知時而受。
律云。
應向二師具修威儀合掌云。
大德和尚我今懺悔
更不復作(已外卑辭自述事出當時)。
若不
聽者
更日三時懺悔
如上不許者。
當下
隨順方便其所犯。
若下無有違逆
求解其過。
二師當受。
不受者如法治。
若知不
長益
令餘人誘將去。
若弟子見和尚五種
法。
懺謝而去白和尚言。
如法和尚不知。
不如和尚不知。
犯戒尚捨不教訶。
若不犯亦不知。
若犯而懺者亦不知。
問前共
行法令弟子攝和尚
今諸律中云何辭去
上言攝者。
據初雖有過弟子諫喻有可從遂。
今諫而不受。
無同法義故須去也。
僧祇云。
師受諫者言弟子
汝須早語我。
無所知。
承用之。
師言
汝若諫我我則是汝汝則是
我。
依前二師方便而去。
七明師法
和尚
無相失義。
或可無德依止他。
依得
無再請法。
依止闍梨事須詳正
有三不同
師法
二相依住法。
三請教授法。
次明失是
非者。
若師被僧治罰不失依止
不失請法
相依住法。
失請教授法。
以師有過行法在己。
弟子無義得請令師得罪
以奪三十五事中
不得受人依止者謂授他教誡
亦是被治人
不合依止
若弟子被僧治不失者。
三種
失。
欲令師僧教誡弟子順從於僧。
疾疾為解
開無隨順罪。
律中二師弟子一人決意
出界外宿即日還失依止者。
下二法。
不失
師法
若還不須更請師。
但生請法相依。
便
有法起。
廣有是非如律大疏。
四分云。
多種。
死。
二遠去。
三休道。
四犯重。
五師訶責
入戒場上。
七滿五夏
八見本和尚
九還來和
目下住。
若約教失依止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
*說戒正儀篇第十(布薩云淨住。
出要律儀云。
是憍薩羅國六卷泥洹云布薩者長
二義
一清淨戒住。
增長功德
含云布薩陀婆。
正本音優補陀婆。
優言斷。
補陀婆言增長
國語不同
亦呼為集為知為宜為同為共住為轉為常也。
三千威儀云。
布薩者秦言淨住。
義言長養
言和合也。
俱舍論名
八戒云布薩護也。
明了在心名護在身口名戒也。
律云。
布薩一處布薩犍度
說戒也)
說戒儀軌佛法大綱
攝持正像匡維眾法。
凡情易滿見無深重
希作欽貴數為賤薄
雖行此法多生慢怠
良由日染屢聞。
便隨心
輕昧。
以此論情。
可知矣。
齊文宣王撰在
布薩儀。
普照沙門道安開士出家布薩
法。
並行於世。
但意解不同心各別
直得
文據莫憑。
今求以經意
參以所聞
粗重
次。
備如後列
然生居像末法就澆漓
不共
相敦遇終無成辨之益。
先引勸勉
便文
證。
善見云。
云何得知正法久住
若說戒法
壞是。
摩得伽云。
布薩者。
諸惡不善法及諸
煩惱有受。
證得白法究竟梵行事故名也
云。
半月半月觀身
從前半月至今半月
不犯戒耶。
若有犯者。
同意懺悔
毘尼
母。
清淨者名布薩義。
就中分二。
初僧後別。
中分四。
一時不同
二雜法眾具。
三正說儀
軌。
四略說雜法。
初中五種
一十四十五十六
三日不同
二食前食後。
三若晝若夜。
四若增
若減。
五時非時
前三十誦文。
四分中三
說戒如上列也。
又云。
布薩日應說。
五分云。
八日十四日說法十五日布薩
僧祇
食前亦
得。
不得晨起布薩得罪
以後比丘不聞
故。
四分
外界鬪諍比丘來。
佛令增減說戒
若知於十四日來。
十三日前說
十五日來。
十四日說。
若已入界當令入浴
界內比丘
界而說。
若不得者白僧言。
不得說。
後十五
日當說。
又不去者更增至十五日
若不去強
和合說。
但明二度不云三度
三必須同說。
亦無三度說法滅之文。
偽傳於久。
律云。
公元487年
睒彌國六年不說。
尚在世。
何妨一國鬪諍
不得安樂不階聖果為法滅。
中阿難疑
高勝比丘犯盜。
經六布薩
不與同法。
僧祇
嫌二十年不說戒等。
四分
鬪諍來久不得說
戒。
今暫和合
非時說。
隨何日諍滅即日
說。
以僧具六和
戒見利身口意等。
不同
戒。
則無僧義。
不成和合清淨僧法故。
二明
法眾具。
五分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
令作
時節
如前集僧中。
十誦云。
行籌者。
檀越
僧不知數
佛令行籌
不知沙彌數。
行籌數之。
若人施布薩物。
沙彌亦得。
雖不往布薩羯磨
處。
由受籌故。
四分為受供行籌沙彌也。
未受十戒亦得受籌。
以同受供故。
涅槃中。
雖未受十戒。
已墮僧數。
若請僧次理無別他。
五分
籌極短並五指
長拳一肘。
極麁不過
小指
極細不得減箸。
有客來不知。
行籌收取
數之。
一人一人收。
乃至收已數之。
知數
唱言
比丘若干沙彌若干出家人和合若干
人。
四分聽行舍羅。
此云籌也。
五分
若白
衣以華散高座比丘
佛開之。
比丘不得
若白
散華比丘身衣上。
當拂去。
高座上無
苦。
比丘莊嚴說戒堂。
懸繒散華
佛皆聽
之。
僧祇
若欲誦時。
當先淨洗手已捉籌。
香汁浴之亦得。
人欲捉籌者亦復如是
毘尼時。
雜碎文句數難持。
聽作籌數之。
者五百。
二者七百(以通僧尼戒本)。
布薩掃塔僧院
使人泥治。
香汁灑地。
散華香然燈火
誰應呪
願誦戒行籌。
並預辨之。
四分云。
年少比丘
水瓶燈火等具。
上座處分
僧祇云。
若誦
戒時。
應誦二部律。
無者應誦一部
上座
座應誦。
無者乃至能誦者誦。
為未受具人說
五篇得罪
四分
得語一切犯者得突吉
羅。
若說時不得覆頭覆肩。
應脫革屣偏袒
行籌
其受籌者亦爾。
先行受具人籌。
後行
沙彌籌已。
唱法如五分
五分云。
上座說戒
持律羯磨
說戒座上眠睡反抄衣叉腰
革屣
或臥或倚不恭敬等。
並得小罪
上座
說戒忘應授。
猶忘再授。
更忘應差人續次誦
之。
不得重誦。
諸緣事起者。
明日布薩
諸羯
磨法並在說戒前作
以是僧法故。
直說
戒。
不得歌詠聲。
至八日十四日說法時。
白衣
歡喜布施者受之。
維那呪願
十五日
布薩時。
尼來請教誡。
乃至上座告云。
放逸
等。
如後所說
四分歌詠聲誦戒。
此是五分
廢教。
十誦云。
布薩法者盡應供養。
不者得
罪。
以無佛時是人補處故。
說戒人先當闇誦
令利
莫僧中說錯謬
三正明說儀。
此門布
置據律不具
行事者通取諸部共成一法
諸家安設各有不同
今取普照道安二師
為本。
餘則引律誠文刪補取中(十種)。
一前須處
所。
中國布薩說戒堂。
至時便赴。
無別所。
多在講食兩堂。
理須準承通皆席地
中國
用繩床。
類多以草布地
所以尼師壇者。
為舒於草上
此間古者有床。
大夫上時
施安降斯。
已下亦皆席地
東晉之後事始
盛。
今寺所設率多床座。
得雙用。
然於本事
行時多有不便
隨處量法
二眾具者。
中舍
燈火水瓶坐具等。
年少比丘先須辨之。
莊嚴
準前早辨。
三於說戒日。
上座白僧令
知。
今時維那打靜告白言。
大德僧聽。
黑月
十四日眾僧和合
某時某處說戒布薩
餘如
網中
鳴鐘集僧。
不局沙彌須入堂。
沙彌有緣
依法與欲後須籌數。
若猶有聞疑
之相。
盡界求覓喚之。
若無有相
依法而作。
大僧二處說戒者。
鳴鐘之時各集二處
應說聞鐘偈。
增一阿含云
降伏魔力怨。
除結
盡無餘。
露地擊犍稚。
比丘聞當集。
諸欲聞法
人度流生死海
聞此妙響音盡當雲集此。
入堂時。
便合掌恭攝致禮偈言
持戒清淨
滿月
身口皎潔無瑕穢。
大眾和合無違諍。
爾乃可得同布薩
說已各依位隨次而坐。
上五分。
恭敬具儀。
此是極教所遺攝僧根本
之教。
不比尋常諸餘法事
五明供具
若有沙
淨人
教令摘華香水槃檠鉢貯五器三器
共華交錯羅列堂中
若在時或華月
當具綵華。
以物席地
中布設并香爐籌案
高座眾具並令嚴正
使有可觀
六明維那
事。
年少比丘三五人助辨所須各具修
儀。
維那取香水及湯。
次第洗手已持水湯至
上座前。
互跪上座掌已。
取籌浴之。
各說偈
言。
羅漢聖僧集。
凡夫眾和合。
香湯浴淨籌。
薩度眾生
上座老年不解時事者。
維那
自浴籌已。
餘有淨水香湯隨多隨少各取行
之。
令一年少比丘水行之。
各說偈言
八功
德水諸塵
盥掌去垢無染
執持禁戒
缺犯。
一切眾生如是
依安師古法。
左手
執手巾上。
右手下行之。
維那執籌唱白
令餘人行之。
香湯淨巾亦爾。
又令一人
香湯行之
各說偈言
香水熏沐澡諸垢。
法身
具足五分充。
般若圓照解脫滿。
群生同會
界融。
此之二偈各至座前說之
不得一時也。
又水湯二物但得盥掌。
本無漱口之事。
往往
有之。
自出愚叟
維那浴籌已。
至上座前
處立
左手捉籌右手捉打靜椎。
其柄亦須
香水淨已。
打靜法如雜品中。
舉手一下
云。
大德僧聽。
眾中誰小。
小者收護(三說收謂收攝眾具。
監護法事也)。
云并供養收籌者(準上文中已具)。
又打一下
云。
大德僧聽。
外有清淨大沙門。
三說之。
解云。
大沙門者頭盧也。
準律
不集者更
撿挍
故作法命之。
不局賢聖
有云。
前加
白。
受具出等
四分說戒不得妄驅沙彌
以戒本說戒人自唱令出。
依僧三律
在前唱出。
故彼戒本云。
說戒者言未受戒
者已出等
高座外宗戒本。
維那依前
出。
不須道及不清淨者出。
言中所囑事在
高座序中。
自發露便應說戒
如是唱訖。
靜云
大德僧聽。
眾小者已收護。
受具
已出(誦四分戒本不須此言)。
外清大沙門已入。
內外
無諸難事
堪可行籌廣作布薩
某甲
丘為僧行籌作布薩事。
僧當一心念作布薩
上中下座各次第如法受籌。
三說已云。
囑授人籌。
便來至上座互跪授之。
上座
偏袒互跪合掌
諸僧一時上座儀式
座說偈言
金剛無礙解脫難得難遇。
如今
果我今頂戴歡喜受。
一切眾生如是
說已
受取兩手擎而頂戴之。
或可受已頂戴說偈。
彼後收籌者至上座前同威儀。
當還籌時
復說偈言
具足清淨受此籌。
具足清淨還此
籌。
堅固喜捨無缺犯。
一切眾生如是
便還
他籌。
不得復座。
供養已。
如是展轉乃至
僧訖。
收籌者來至上座所授之。
上座取已便
數知之。
維那後來靜一下。
次行沙彌籌。
三說已有沙彌徑往坐所行之
并取囑授
者。
乃至中一遍通告云。
沙彌籌。
或有大僧
將欲來者
如是收已。
依前付數。
維那至上
座所互跪取數時。
上座當告云。
有若干沙
若干都合若干維那
起打靜云
大德
聽。
一住一布大僧若干沙彌若干
若干人。
各於佛法中清出家和合布薩
上順佛教
中報四恩
下為含識各誦經中清
妙偈
僧祇說云。
清淨滿月
清淨布薩
身口清淨
爾乃布薩
沙彌別處說戒
如後別法。
七明說戒師。
令上說戒
前已別差終須前請。
至上座前具修威儀
已合白言
大德慈悲為僧說戒
若堪說者
說戒正當我作。
便即唱之。
若不堪者云
但此說戒任當某甲
但為老病言辭濁鈍恐
惱眾僧。
令次座說。
即至次座亦如前請。
若辭
不說者。
至上座云。
次座亦辭不堪
上座
預知有誦利者。
應語維那
某甲云僧
說戒
彼至前所具述已。
還至靜處陳告之。
若次座不堪
不須次第問下。
準上僧祇
但得
次座也。
彼應告僧言。
大德僧聽。
僧差律師
甲為僧誦律。
梵音某甲律師升高座。
彼應具
儀。
至僧中四面禮僧已。
互跪白言
小比丘某
稽首和南敬白眾僧。
僧差誦律。
恐有錯誤
願同誦者指授
白已一禮升座
八明供養
戒法
若有高座最善
無者在聖僧座上。
抽聖
僧座在下
說戒者坐已。
維那靜水者供
梵唄作之。
準律文。
唄匿如法
出要律儀
云。
如此欝鞞國語
翻為止斷也。
又云止息
外緣已止已斷。
爾時寂靜為法事也。
三五年少比丘香水前左右灑水。
中空
處擬行來也。
香湯及華亦同水法
散灑已餘
中央
當持水華合著一槃。
從一却行
布散使及兩邊
空器復本處。
使人復座。
當散
華時各說偈云。
華嚴經云。
散華莊嚴淨光明。
莊嚴寶華以為帳。
散眾寶華十方
供養
諸如來。
供養者待散華已。
然後作禮
捻香已報鑪。
向上座所坐方。
互跪炷香鑪中
維那云行香說偈。
法安師每有僧集人別
供養
後見繁久令一人代眾為之。
廣如本文
各說偈言
華嚴云。
戒香定香解脫香。
光明
臺遍法界
供養十方無量佛
見聞普熏證寂
滅。
維那打靜訖。
供養者復座。
維那本位
明問答法。
彼當準上誦之。
至未受具戒者出。
沙彌隨次而出。
儀式如別法中
來者
說欲如前欲法。
若無者維那互跪答云。
無說
欲者。
又云。
誰遣比丘尼請教誡。
彼受尼囑
者起至僧中禮互跪掌言
五分法。
云。
大德僧聽。
寺尼眾和合僧差比丘尼某甲
半月半月頂禮大德僧足求請教誡尼人。
說已至上座前長跪曲身合掌云。
大德慈悲
教授比丘尼不。
答云。
年老無德
乃至二十
夏來並須委問。
不過下座。
無別德可明。
無者還至上座前云。
問年德。
並辭不堪
座云。
大德何啻任持
由惜自業故辭
請耳。
明日尼來請可不
當依五分云。
此無
教誡尼人。
又無善說法者。
雖然上座教勅
尼眾。
(僧祇云)當勤精進如修道
謹慎放逸
(上且出一兩律文
示相貼合
餘者並有明據。
不具出之。
讀此一部之文上下方練)。
彼受囑者復
本座
明日來。
依命傳告
若廣說法時希
故略。
說戒者云。
僧今和合
何所作為
維那
跪答云說戒羯磨(不得云布說戒以言通用不了彼此)。
維那復本
已。
然後羯磨作白。
不得未至座所便作。
以坐
不同即是別眾。
此事往往有之。
上座不教。
致令僧眾俱同非法
然處眾首是非須知
低頭合眼不知法網
一律永成常準
僧祇中說說法並有上座法(云云)。
明說
戒竟法。
若至略教已。
當更鳴鐘沙彌集。
後誦明人能護戒等。
若總說已。
神仙五通
人偈梵。
後作處世界唄。
為令說者從容具儀
辭遜之暇。
說序前唄亦誦律序以為唄辭。
說者辭云。
小比某甲致敬眾僧足下
敬謝
眾僧。
僧差誦律。
三業不勤
多有忘失。
願僧慈
施以歡喜
眾僧各各說自慶偈云。
諸佛出
第一快。
聞法奉行安隱快。
大眾和合寂滅
快。
眾生離苦安樂快(便作禮散)。
就中雜相。
若界外
來者徑至說處。
若未誦序清淨已來依次
坐。
不告清淨
若已說清淨
已後方來者。
戒師
見來須止住。
不肯住者訶令住之待坐。
一人告云。
大德僧聽。
某甲比丘若干人等
並是清淨
若有犯過。
依過陳之。
為偪說戒
如法懺。
便依次為說。
外界比丘若多若等
說戒竟皆令重說。
不者如法治。
毘尼母云。
若犯七聚。
不淨人前應止不說戒
律文云。
犯者不得聞戒
不得向犯者說等。
三寺
寺尼教授
隨意受之。
總前各列寺號尼名。
後便總結請意。
若誦中恐誤。
當告比近人示
令。
不得大眾同教。
致增混亂也。
四分
若說
戒日無能誦者。
當如布薩法行籌。
告白差一
說法誦經。
餘諸教誡遺教亦得。
若全不
解者。
律云。
下至一偈
諸惡莫作。
諸善奉行
自淨其意。
是諸佛教(解此偈文具如阿含中說)。
如是作已不得
不說。
若不解者云謹慎放逸便散
並是佛
之囑累。
有來致。
令正久住
而世有住
輕此教網。
故違不說。
染污淨識漸於大法
滋味
是則出家無有利益
口言佛是我師
師教拒違
故是外道弟子也。
若有犯重罪
預聞戒。
縱在寺內別眾則無。
經懺悔來
隨意
僧殘已下依教懺訖得聞。
如律所顯。
座上憶得
問疑識。
對眾發露
大眾鬧亂
者但心念口言自陳云。
某甲犯某罪為偪
說戒待竟當懺。
便得聞戒
若於罪有疑。
亦準
陳露
四明略說雜法者。
四分云。
若有八難
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
人難者。
明了論云。
有人執縛比丘也。
餘緣者。
大眾集床座
少。
眾多病。
若座上覆蓋不周
天雨
若布
薩多夜已久(謂懺罪人經久也)。
鬪諍事。
或論毘曇毘
尼。
說法夜已久。
一切未起明相未出
略說戒。
十誦云。
共伴行。
若住廣說。
小住
說。
不住三語說。
白衣不得口言
心念
今日布薩說戒
乃至宿處有命梵等難龍鬼
之怖。
不得出聲
心念口言
今日說戒
分。
貴人惡獸地有生草棘刺蛇窟。
夜地
泥坐迮僧祇
若偪。
暮天陰風雨。
老病不堪
坐。
住處遠。
開略說。
十誦
聽在諸王前說
令心清淨。
大臣兵吏遣去。
五分
說戒時賊
來。
連聲誦經莫令有絕。
若有一方眾主綱
徒眾者。
每至盛夏嚴冬準前略說
時小
上應告僧云。
說戒日。
十方賢聖共同
遵。
並願眾僧同時集會
乃知冬熱當為略說
勿事他緣自生厭法。
僧祇律第三十四卷
布薩上座法。
五分云。
不應小事囑授
顯露處說。
第二明略略有二種
一者
取。
謂取諸八篇題首。
二者略却。
謂隨篇種類
說戒當量事緩觀時進不。
緩則為廣三
十九十略其餘者。
急則為說序已餘隨略之。
前方便如廣說法
至序竟問清淨已應言。
大德是四波羅夷法僧常聞。
乃至大德
眾學法僧常聞。
一一各題通結
七滅諍下
如法廣說至末文也。
四分文中不了
但言餘
者僧常聞。
今準毘尼論說也。
若難緣卒至
說序已云。
餘者僧常聞。
若不說序云。
今十
五日布薩時。
正身口意莫放逸
已便隨意
去。
上來就緣而說。
增減前一事有違。
並結
正罪
比人行事者云已說三十法僧常聞。
言已說。
對眾妄語
可準前。
或有略緣止
而不說。
通治罪。
故須明之。
次明一人已上
別法。
律云。
若獨住者詣說戒堂。
治具調度
待客比丘來。
四人上白說戒
三人
修儀更互說云。
二大一心念。
今僧十五
說戒
某甲清淨(三說)。
二人相向彼此如上
三說
一人心念口言
今僧十五日說戒
某甲清淨(三說)。
獨行山野聚落無人亦同此
法。
若有罪者不應淨法。
小罪責心已便說。
有重吉羅已上有疑及識。
云發露或云待
人。
無明斷。
今準通解云。
須發露云
今日
眾僧說戒
我犯某罪不應說戒布薩(三說)。
五百問
云。
一比住處有界
布薩日先向四方
懺悔
三說獨坐廣誦戒本。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受曰法附)
靜處微道正軌
理須假日追功策進
心行
隨緣託處志唯尚益。
不許散亂道妨
業。
故律通制三時存據道。
文偏約夏月
在三過。
一無遊行妨修出業。
損傷物命
慈寔深。
三所為既非故招世謗。
以斯之過教
興在茲。
然諸義不無指歸
命故
夏中方尺
之地悉並有蟲。
正法念經云。
夏中大小
便餘則加趺而坐。
故知護命為重。
佛深制之。
必反聖言罪在不請
結業自纏永流苦海
如此
依文敬之。
初中分五。
安居緣。
二分
房法。
三作不同
遇緣成不。
迦提
五利解界是非
初中分三。
一處是非
二結
不同
三夏延促
初中四分不得樹上
樹下不礙頭。
枝葉足蔭一坐
如是乃至
小屋。
山窟中坐容膝足障水雨
若依牧牛
人壓油人船上人斫材人
聚落等並成。
依牧牛人已下五處者。
安居移徙
隨所
去處應去。
文中不了
五分云。
諸依如上人者。
先謂作住意得安居
中間怱去隨信樂衣
豐足處去(不言)。
若在無護處。
劫賊塚間鬼
神處毒蟲露地
若有命梵二難
並不成安
居。
明了五種成安
一處所有覆。
夏初十
六日
謂為前後安居日故。
三若東方已赤。
十五日夜分盡則東方赤者。
是十六日限。
為破十誦疏家要令十五日及界宿故。
四若
在別住起安居心。
疏云。
別住是布薩界。
安居
三種
一為自行
為利他。
三為料理三寶
修治房舍
一脚蹋界起安居心即成。
在處
五過
一太遠聚落求須難得
二太近城市
妨修道業
三多蚊螘難或噆齧人踐傷彼命。
四無可依人。
其人具五德
謂未聞令聞
已聞
清淨
能為決疑
能令通達
邪見得正見。
五無施主飲食湯藥
無此五過乃可安居
四分摩得伽中大同此論。
十誦云。
無人深山
可畏不須住。
五分云。
若在無救處必知無
妨害亦開。
安居時先思量有難無難
無難
應住。
毘尼母第六卷中大明。
安居方便法用。
文廣不錄
乃至安居上座一切僧集時食
時粥時槳時。
白言
爾許時已過。
餘有爾許
時在。
若行此等行法者。
名僧父母亦名僧
師(云云)。
二結前後
夏中行義多招譏復
重。
文云
自今已去三月夏安居
春冬
少。
無事不依
同結吉羅。
何為但結三月
者。
一生死待形必假資養
故結前三月開後
一月
為成供身衣服故。
二若四月盡結則四
十六日得成。
若有差脫便不得結。
教法
急用常準
如來順物始從十六日至後
十六日開。
其一月續結令成。
上總三時分別
今但就亦有三時
四月十六日是前安
居。
十七日已去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
十六日名後安居
故律中有三種安居
中後也。
安居者住前三月
安居者住
三月
雖不云中三月
文中具明前後
數。
中間不辨於理自明
結文各別
後法中。
因汎明前後。
一賞前後
四月十六日
前。
十七日已去結者並不得五利
名罰也
得罪前後
五月十五日已前名前。
有緣
如法不結無犯無緣吉羅。
十六日者緣與無
緣皆結一罪
唯除難事
尼同僧犯。
唯有墮別。
三難事先後。
五百問云。
夏初日有難事
得結。
而不出本界。
後夏並名前坐。
是名
三十日安居
同至七月十五日受歲
五月
十六日安居
得一日結後七月半
已有難
者可隨無難自恣
是名一日安居三受
受歲
三夏延促者。
依閏安居無有正文
於薩婆多云
夏中有閏受雨衣得百二十日。
彼衣開法尚依夏閏而受。
制教
理宜通
護。
又本結安居要心三月不出。
今夏滿閏
中出界即非相續而滿。
是以破也。
若不依閏
者數滿九十日便自恣
摩得伽云。
安居已王
閏月
安居日滿自恣
已受迦絺那衣。
衣成不成受。
謂依閏不依閏既。
二文
具。
至時隨緣
夏初要心取閏不得依伽論。
前者二論兩文
問受一月日得攝閏六
十日不。
不得
安居策修靜住有益
受日
出界亂業
曲開非是正修。
限依一月
得過
法。
五事賞勞得攝五月一月舍閏二六不。
十誦不開。
由是開奢法故。
今約閏月結之
進不三例。
閏五月六月定百二十日住。
閏四月者。
四月十六日閏月一日結者。
四月住。
閏月二日已後結者。
漸漸轉少。
以越閏月過取五月一日夏成正結故。
五月一日後結者。
三月住。
以數滿九十日
故。
三若閏七月者。
四月十六日五月一
日結者。
三月住。
由未至閏故。
五月二日
後結者。
四月住。
由九十日未滿入閏月
成數故。
餘如疏鈔。
二明分房臥具法。
四分
客僧受房得不好者嫌責
佛令客僧欲安
居者自往看房舍臥具已。
然後分之。
白二差
一人具不愛等五法知可分不可分五德已。
羯磨言。
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差比
某甲分房臥具
如是
大德僧聽。
僧差
比丘某甲分房臥具
誰諸長老忍。
僧差比
某甲分房臥具默然
誰不忍者說。
已。
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臥具竟。
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持。
比丘得法已。
起禮僧足白
云。
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
不得使住處有餘
物。
眾僧一時房內各將道具赴集訖。
知事
人依律數房舍臥具
何者好惡
何者營房
主。
問經營者欲住何處房。
已後便數知僧
數。
至上座前白言
大德上座有如房舍
具。
隨意所樂便取。
先與第一上座房。
次與第
第三乃至下座。
若有餘者從上座更分。
有餘者更如上分。
故多者開客比丘住處
比丘不應與。
時有得缺壞房不受。
佛言
隨力修治之。
問僧食上下平等。
房舍不爾
上座選者。
答食可平融一味義通十方
房舍
臥具有好惡。
兼復美好不同
日非促故。
任上座而選。
若爾利養等物何制相參
見者擲籌。
答此現前等分通有一分
故制參
投策而取。
僧祇不得沙彌房。
師言
與我自為料理者得。
若房多者。
一人兩口
不得不受。
語云
不為受用故與。
治事
與。
春冬付房。
具通二與。
上座來隨次第
住。
安居付房已上座不應與。
當令
處住。
四分
安居竟客來不應移。
分房舍不
得分眾集處。
若有別房好窟。
當於前書
名字
坐夏訖便滅名而去。
三明作法不同
二。
一設教對緣。
二用分齊
初中律列四種
初對首者。
此通諸界。
今且伽藍加法
當對
一比丘具儀云。
大德一心念。
比丘某甲
僧伽藍三月夏安居
房舍修治故(三說)。
五分
彼人告云。
知莫放逸
答言受持
義加依
誰持律者。
答云依某律師
告云。
有疑當往問。
若依聚落林野等。
改前伽藍住處
名牒入
料理修治隨事有無
不同昔愚皇帝聚落也。
問依寺所以料理資具者。
修治僧房用通
三世
前人料理得今受用
今復修理以補將
來。
若闕不修三世不續。
持律五種
定須
者。
四分云。
春冬制依四種
一謂誦戒至三
十。
二至九十。
三誦比丘戒本。
四二部戒本。
夏中緣故善通塞也。
制依第五謂。
廣誦
二部律。
所以須者。
五分云。
比丘自不知律。
不依持律安居
夏中生疑無問處。
乃至
佛言。
持律安居
房舍迮者聽近持律
師。
七日往反處。
於中安居
心念遙依有疑
往問。
若已結前遇緣破者。
隨日結成
四分
云。
比丘夏中不依第五律師得波逸提。
春冬
不依突吉羅。
安居法。
有名無法
中通
用後安居法。
然律列三時分明
三名顯別。
三法不無
明前後。
中間例準(如鉢量制上下定。
中間
不顯而知)。
應云。
某甲比丘依某巖中三月夏安居
(三說)。
必用舊法理亦應成
安居者於五月十
六日
同前所對之法。
改前置後一字
明心念者(律中無所依人可白。
佛令心念)。
當具儀至靈廟前
願乞安隱修道心念口言
某甲依某僧坊
三月夏安居
房舍修治故(三說)。
住處多種。
前對首。
若中若後亦隨二改。
三明忘成。
要期此界。
今從外來本心相應
雖忘
開成
律云。
忘不心念若為安居故來便成
安居
故知住人不入開例
由本無心
必若有
要。
理在通限。
外來為事不為修安。
雖忘不開。
非為安故來也。
四明及界與園。
一脚入內
明相即出。
佛開為安。
來者成餘廣如疏。
二明
用法分齊
上四安居法約時通三位。
約處通
二界
約人通五眾
十誦
佛制五眾安居乃至
沙彌尼等。
四分亦爾。
約法者。
對首心念始終
三十一日結。
有閏六十一日。
成及界人云。
得前後二日
中間二十九日得用
以初
二法容預而作故
一日結之。
後二曲開。
前後故局一日
中間之日已不及前。
何畏失
後。
故不開也。
又云。
在後一日
以佛開成
有益
若不結者一夏便失。
餘隨憶作法
以時
容預。
非聖言。
意用也。
夏中遇緣失不
者。
初明有難移
後受日逢難。
初中四分云。
二難
梵行者本時婦大童女淫女黃門伏藏
皆因人來欲誘調比丘
恐為淨行留難
二者
鬼神惡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飲食醫藥及隨
使人
我若住此必為我命作留難
佛言聽
去。
準此結成者。
從初去日即須勤覓安身處。
若未得已來
雖經宿不破夏
以非輕心故。
前不覓即破安居
若得住處
隨身亦不
得無出界
便破夏也。
結成後去本界無難
不得反來。
由已結夏成故。
有緣及法也。
五分
不足父母親戚苦樂等。
若住恐失道
意。
聽破安居
誦善見。
安居中有緣移去
無罪
不言
四分亦爾。
明了論。
夏中有八
難棄去無犯。
疏云。
人難者。
親情知識等誘
引罷道或作惡也。
梵行者。
乃至住處多有博
往還
恐犯重罪
不云得
並云得去。
摩夷
云。
不破安居
四分法中
二處安居
處隨半受衣。
十誦僧祇
命梵二難二處
安居
乃至自恣處取衣。
安居不得衣分
準此不成受衣。
受理應得
遇緣
出界
忘不受日經宿。
破夏不。
答諸部無文
百問云。
夏中忘不受七日出界行憶即悔者
得。
一坐不得過三悔。
過三悔不成歲(悔謂苦憶
悔本忘心即應反界)。
問因事出界
水陸道斷等難不得
界。
失歲不。
答律部無文
高齊十統諸律師
共評並云得
問界外宿明相欲出。
得會
不。
答準僧祇衣界。
準得必須入頭手足等於
界內。
若外立不得
若依大界安居
戒場及餘
小界等。
入中相出破夏
若依大界外伽藍
者。
通往彼此二界不失(謂結夏在前結界在後者)。
若依大界內
伽藍者。
出門破夏
小界亦爾。
若相本通依
大界不知二界相別者。
本行不失
皆謂
本心相違故。
義張兩失
並緩依法界急隨
房處而不得越界分齊
四分云。
前後安居
見有二難
白檀越求移去。
聽不聽俱應
自去。
破僧和僧律開去也。
事移去。
聽不聽俱應自去。
破僧和僧律開去也。
事希故不
出。
二明得法有緣不來
四分七日出界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私通等。
至意留之。
過日
不來得歲
鬼神水陸斷盜賊虎狼諸
難同前得成。
準此難靜即還反界。
因即停止
破夏
僧祇夏中受日和僧。
行不得迂迴
道而去。
彼中前和了。
中後即還。
停住
準即破夏
五明迦提利法。
因明解結界法。
中若四月十六日者。
七月十五日夜分。
盡訖名竟。
至明相出
十六日後至八月十
五日已來名迦提月
明了論云。
本言迦絺那。
為存略故但云迦提
此翻為功德(以坐夏有功五利賞德也)。
自恣後法
次明夏中解界法。
人解有言
者。
以佛令解結也。
此妄引聖言。
律云。
安居竟應解界界者。
為諸界同受功德
也。
各捨通結同受共解別
廣文十誦
疏中亦明本非為進不。
古人云。
安居不竟
界破者。
亦可安居竟自破夏
文兼
二會須兩相通
內解界。
今言無妨
但結
情限不同
故須分別
若本依大界安居
解更結大者
無難本處
有難準僧祇開之。
若本依自然後結作法
若狹還依本。
若寬同
前二緣。
二明日法
夏中有緣聽受日。
準聖言依法加受。
妄自誑心受。
破夏虛損
信施。
可悲之甚。
故委示焉。
就中分三。
一心念。
二對首。
三眾法。
總分三別
一通料簡
二緣是
非。
三依位解。
初中三種受日有四不同
一對
不同
七日非僧
別人邊成。
半月一月非別
人法。
唯僧得成。
若互不得
十誦問。
何處受七
日。
佛言界內。
從誰受。
五眾受。
二對界者。
七日二界
羯磨作法可知
先後者。
羯磨受後更受七日得成。
隨緣長短
不同
古法唯前七日後方羯磨
問先得羯磨後隨
七日者。
何故羯磨云受過七日
答此言過
者。
羯磨過七日家法
非謂言已用七日
竟言過也。
四明相攝。
若受七日用竟羯磨
者隨得。
七日未用或用未盡。
更有異緣。
是七日過緣。
受半月者前法即謝。
羯磨
法強攝故。
不得一身二法相續用也。
律云。
七日聽受十五日
今七日法在己。
必有
餘緣。
故知前法壞也。
若前羯磨受日。
要須
盡方得受七日
比多有之。
謂受一月不足
七日相貼滿三十七日用之。
不可也。
對緣進不。
就中分八。
初定是非者。
凡受日
緣務要是三寶請喚生善滅惡者聽往。
若請
為利三寶非法破戒有難。
雖受不成
妄數
計為年德
[曰月]受利養
隨有結罪。
善見
云。
自長己受施犯重。
若為私己衣鉢藥草
如法悉成。
若為治生覓利販賣生口牛畜
物。
縱為三寶破夏得罪
五百問云。
治生
得財造佛得福不。
答尚不免地獄
何況
福。
薩婆多云
治生造佛不應禮拜等。
廣如後
文。
緣分五。
一三寶境界緣。
僧祇中為塔事。
四分佛法僧事。
五分亦爾。
準此若為大寺
諸處緣者開之。
若自受他雇畫造像寫經
自經佛像
或為俗人
縱為僧家佛事非法
乞求
並是邪命破戒
不成得罪
二道病患
生善滅惡為益彼而無為利。
四分受戒
布施等聽去。
十誦問。
為誰受七夜
佛言。
七眾興福設供懺悔受戒
問疑請法有病遭
難。
但使前見便生善滅惡應去。
遣使不遣
使俱得受之。
中路聞死反戒八難不應
去。
三父大臣信樂不信樂俱聽。
律文如此
餘汎俗人福信樂聽去。
無信不聽
有力
生信。
義應開往。
四為求衣乃至藥草
若自
病重不堪日聽直去。
不須受之。
如上安居
命難中說
今時有人為衣藥等多妄請日
過知足戒。
三受三尚結捨墮。
今則長財豐
足而缺三衣
此乃捨制取聽。
未隨佛化
必長
財資具俱乏。
奪衣戒。
直爾外乞藥草
物。
亦謂自貧住處即日往反處無者聽。
反上得辨
非緣不成
五為和僧護法
四分
有同安居
因我故鬪外界僧尼鬪諍須我和
聽直去。
然和滅之相難知。
約緣而受。
不傷
大理
無正斷故。
上五中律云。
不應專為
飲食故。
除餘因緣
衣鉢藥草等是也。
今有
中多為乞
妄言為衣鉢。
縱為而乞律結正
罪。
或曲命別情
令他請召不成也。
律中諸
請一一遣信別請
若父母餘人同十誦中。
不為己利故也。
對事離合
但使前是應法
之緣隨為多少得合受日。
如懺僧殘多罪
法。
文中具銜
應云今請七日出界外為
檀越請并佛事僧事等。
還此安居也。
三懸受
者。
所為緣現牒事為
受必無實事
構成
緣。
倚傍昔言。
彷像未實輒便乞法。
不成
罪。
由事虛限濫日數置法
不相授故。
四互
用。
謂為佛受七日夜三日更有法事
便通
用故得也
必有本緣
何爽通用
十誦
白餘殘夜用。
謂同是一事未了殘夜白用
異事
若本並因三寶事受。
隨所互用並得
以俱有法故。
三寶事後不是前緣
三寶
及他雜緣並不開之。
由本無心為受故。
乃至
為張家施物。
日後受施訖留受戒者亦不
應住。
無法故。
一家通緣。
準心應得
此界內僧為別三寶病人日得不。
答彌
生善故得。
問僧次請者得受日不。
答律制
二請亦得通受。
問得受他捨請受日不。
答僧
應得
別請不合
以非施主元心故。
五重
者。
昔解。
一夏中開三法
差此不成
云。
得重廣有徵難。
如疏述也。
但事緣如法
多少一切通開。
必是犯戒緣者一受不合
故律列二十餘緣。
但云佛未聽我如是事去。
不言不得重去。
且約為事
信樂父母有四
重。
況餘雜請頓便限局
五分
有請無請須
出界外。
一切聽受七日
十誦中列七夜
文云
自為身。
若為他身。
若不遣使
遣使
應去。
聽一七夜不聽二七夜。
一時
二七日前後重用
若準和僧。
一事上不
許重受。
然彼有不請之文寬於四分
重受不
開文非明了
理須通明
五百問云。
七日
不滿七日。
還本界後更行
不須更受。
滿七日
已乃復重受。
明了中得受。
疏解云。
前請七
日事了還至界內。
八日更請七日出界宿。
此論真諦三藏中國親承此事。
寧得自執
一隅小見通壅三千佛化乎。
余親聞見中國
翻經三藏中國來者云。
滅度無有
一夏三度日法
隨事如法並開
餘廣如疏
鈔。
六約長短
縱令前事唯止一日二日
七日法。
律云。
不及即日還。
聽受七日去。
一日在亦作七日法。
立法楷定。
法應爾。
若路近得還由緣經宿。
亦須受日。
七僧尼不
同。
四分尼律中開七日云多
僧祇尼無
羯磨日法
若塔事僧事遊行者受七日去。
比有濫同僧法者。
但令緣至三法受日。
四分
無文
僧祇明斷足是指歸
不勞別解
所以
同者。
尼是女弱不假多遊。
入俗外化生善
少。
但開七日亦濟別緣。
八事不來成不者。
由所牒緣謝。
法亦無施。
便失法也。
即須反界。
不反破夏
明了論云。
七日出界訖事竟不
還。
安居小罪
十誦明文不許往。
僧祇
亦同之。
三正加法
前明心念法。
十誦五種人。
謂獨住等心念受日。
若界中有人堪來。
不待
心念不成
若待不得界。
無人具儀心生口
言。
某甲比丘今受七日出界外。
為其事
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此謂無比開心念。
沙彌作念已告以事緣。
今請七日出界
若了即還。
汝知之。
十誦五眾受日五眾
受。
準此當眾相共作之。
無者準前言造。
沙彌受日如下別法。
二對首受法
應具儀對
比丘言。
大德一心念。
某甲比丘今受七日
出界外。
為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三說)。
然心
念對首二法諸部無文但開受法
相傳準羯
白文
雖非佛說義準無失
若受七日未用。
過七日用亦得。
本緣在故。
若無法謝。
不同
七日藥彼已限滿病轉故失
若爾病住法應
在。
答由佛制定
如論云。
服之七日堅病得
消。
問此請七日得兼夜不。
不得
以文云至
七日當還。
不同十誦
彼以文中七夜故。
不得改云七夜
部別不同
不得秉四
羯磨僧祇事訖。
具如諸部別行法中。
明眾法。
所為之緣同前通用
但令事是半月
一月緣者方應羯磨
不同存單之人由不重受
七日
事緣要必須訃。
理無停止遂引七日
長。
一月羯磨
自污心教有明罰。
同前
釋。
加法中有不同
二家羯磨相少見。
第三光師所撰羯磨增加乞辭。
舉世同行
須略述。
正學宗並依律本
恐輒內乞辭增
羯磨
律云。
如白羯磨法作。
今既不如
即知
非教。
又諸部並無乞文。
不得準著。
止可隨其
綱網順教誦之。
問用舊羯磨日得不。
應成歲。
增加乞辭。
羯磨太宗無失
第四
人依律出文云
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
十五日出界外。
為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
如是
大德僧聽。
比丘
某甲受過七日法。
十五日出界外。
為某事故
還來此中安居
誰諸長老忍僧聽。
比丘某甲
受過七日法。
十五日出界外。
為某事故還來
此中安居默然
誰不忍者說。
僧已忍聽。
某甲受過七日法。
十五日出界外。
為某事
還來此中安居竟。
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
持。
一月法準前著之不得雙誦十五日
者。
料簡雜相。
夏中熱極日者多。
同緣
受者二人三人一時羯磨
十誦開之。
若依
大界安居戒場及餘小界內不成受日。
以非
本要心處故。
若先無大界依伽藍結者。
若後
二界
隨界受日並成。
非所要地故。
縱入
戒場不破夏而離衣。
若本結大界小於伽藍
便依伽藍而坐者。
由佛制依界故。
有者不成
受日不得
止得却縮取於界相。
餘廣如疏。
是義決非文有之。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迦絺那衣法附)
九旬修道精練身心
人多迷己不自見過。
理宜仰憑清眾慈誨示。
縱宜己罪恣僧舉
過。
內彰無私隱。
外顯有瑕疵
身口託於他人
故曰自恣
故摩得伽云。
何故自恣
使諸比
不孤獨故。
各各憶罪發露悔過故。
苦言
調伏清淨故。
自意喜悅無罪故也。
所以
未者。
若論夏初創集。
同期九旬
要齊修出離
若逆相舉發
恐成怨諍。
遞相
及廢道亂業
故制在未者。
三月修同
進業時竟云別各隨方詣。
必有惡業自不
獨宣。
障道過深。
義無覆隱。
故須請誨。
良有茲
焉。
故律聽安居竟自恣。
毘尼母云。
九十日中
堅持戒律及修諸善皆不毀失行皎潔
安居竟自恣。
此是自言恣他舉罪。
非謂自恣
為惡。
此雖相顯。
有無知者濫行
就中分三。
明緣集相應。
自恣方法
三雜明諸行
初中
分二。
前明時節
謂有閏月者。
依閏安居七月
十五日自恣
不依閏者。
依摩得伽中數滿九
十日自恣
閏七月者。
前月自恣
非前
安居者。
過閏已數滿九十日自恣
二因諍增
自恣
說戒中。
三修安樂
延日自恣
至八月十五日
然律中但明十四日十五日
自恣
及至急施衣中
次第增中。
十六日自恣
增三中三日自恣
律云。
安居竟自恣則七月
十六日為定。
律又云。
十四日自恣
尼十五
自恣
此謂相依問罪
故制異日
及論作法
三日通用
克定一期
十六日定。
若有難者。
五百問中。
一月自恣
二明應人是非
破夏
安居人雖不得歲以舉罪義通理必依眾恣
僧治舉。
四分云。
若後安居人從安居者自
恣。
住待日足。
二明自恣方法分三。
三人也。
五人上分四。
一明僧集緣起
二五德自
恣進不。
三尼請罪
四雜明略諸事
初中
要五僧已上得白差自恣
鳴鐘集僧各在
地上敷席而坐。
以是互相舉過。
處床慢相不
絕故。
律云。
不得在座
不得在地
應離座自
恣。
五分云。
好泥地布草已而自恣
偏袒
右肩右膝著地合掌
行水香汁浴籌唱數
告令大同說戒
唯改說戒自恣之辭。
乃至
沙彌等亦須集堂。
以治舉義同。
待唱出已
始得去。
別處自恣法如別法明
二五德
不分二。
六人上法
五人法。
初中
四。
一簡是非
差法正式
三五德行事。
對座說之
儀式
初中四分取具二五法者。
謂不愛恚怖癡。
自恣自恣
此名自恣
德。
律文又差知時不以非時
如實不以虛妄
利益不以損減
不以麁穬。
慈心不以
恚。
此謂舉罪五德
意令和合無諍有罪非謬。
欲使前人懺悔清淨美德外彰
故能勸喻離於
懷惱。
愍物與樂不欲非法故。
所以二人者。
四分不了
十誦僧祇中並差二人為法
分中二人已上乃至多人(謂僧多故更互息作)。
三千威儀云。
要差二人
為僧自恣竟自相向出罪
得求
餘人自恣
以餘人僧不差故。
行事者多有
人人別差。
此未通諸部。
又差年少輕揵者。
多不生善
十誦僧祇多差上座有德者
令下
來向上座自恣也。
二加法差遣者。
上座
眾中二人兩種五德者。
不須喚來立前而
作。
此是別眾。
往往而然。
直在本座而坐。
羯磨者索欲問和。
其欲法云
大德僧聽。
比丘
某甲我受彼欲自恣
如法僧事與欲自恣
此律自恣開欲。
不同他部。
故重示之。
作者
之。
和答自恣羯磨
亦有通別。
如上
云。
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差比丘
某甲作受自恣人。
如是
大德僧聽。
僧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
誰諸長老忍。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者點然。
誰不
忍者說。
僧已忍差。
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
人竟。
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持。
三五德行
法。
差已即從座起。
具儀至上座前
露地伸手
內。
和白言。
大德僧聽。
今日眾僧自恣
若僧
時到僧忍聽和自恣
如是
不應作別
不成
若差自恣人時
答云差受自恣人羯
磨者。
不得通用後法
五德白前和。
答言
單白和僧自恣羯磨
若如前答直爾通和
法。
明行草法
四分但云離座。
不言草座
分布草而坐。
明文依用。
當於自恣前預覓乾
耎草。
得多少人一剪
安上座前
五德
和已。
令年次第行之
至上座前互跪
已乃至下座。
大眾多者三五人行之
各取
已於座前敷之。
大德眾主為敷亦得(計是前辨
不止臨時)。
五德至上座前互跪告云。
一切僧就草座
偏袒右肩互跪合掌(依皆僧唱從之)。
四明對僧自恣
法。
一云
如來同僧坐於草座
諸比丘。
等各就草座。
我欲受歲等。
如新歲經中。
正對自恣法。
其一五德至上座前敷坐
互跪
第二五德至次座前立(此僧祇文)。
四分云。
上座五德來。
即從座起互跪偏袒右肩
掌。
一切僧即隨上座法。
十誦云。
五德上座
者。
應加捉足之言。
作法言。
太德一心念。
眾僧今日自恣
比丘某甲亦自恣。
見聞
疑罪大德長老哀愍故語我。
我若見罪
當如
懺悔(三說)。
上座復本座。
五德第三上座
立。
第二五德在次座前立者。
同上作法
展轉至于下座。
隨其說訖還復本座
律開
病者隨身所安(準此不病應訖自恣)。
若二五德自恣者。
五德各至本坐處應自恣
不得待僧竟然
自恣
即破十誦家法
若眾僧說已。
五德
上座前告云。
一心自恣
竟便如常禮退(十誦文也)。
五德及僧舉得六聚之罪。
或自言伏首。
撿挍審實者。
各依當篇治竟。
然後自恣
別人舉罪。
窮勘是非覈其事情
無有虛濫者
依律遮法治之。
事實是犯舉根不了
並反
治謗罪(亦如眾網中)。
五德舉過。
無問虛實
由是僧差。
加復具德縱舉成虛。
三根容謬雖合推繩
在離惡。
故不入治限。
不同別人僧不差遣
爾陳過恐濫清人
又內無德
多不知時
反生
諍本。
成安眾。
故虛即結謗。
若僧滿二十。
犯罪並得治之。
五人上舉得出罪之
事。
則且白停。
不如四人法中說。
三尼來請
過法
若無尼眾來。
依常自恣
不須說戒
問尼有無
若尼來者
自恣前語令在眼見
不聞處立
眾僧自恣若至五三人
量時早晚
令尼得還者。
上座五德且住待尼自恣
命之至僧中禮足已令說三事見聞疑等。
法明
大眾良久默然
上座勅尼云。
大眾
下各並默然
不云見罪者。
良由尼等內無缺
犯外得清淨
精勤行道
謹慎如法自恣
寺當傳此教告尼僧令知。
餘同尼法。
此謂白
日法
今時多在十四夜或十五夜自恣者。
明日來時鳴鐘集僧。
不來者索欲。
大眾
已。
尼來僧中如常威儀請求三事
同前示。
問此非僧法
何須盡集索欲。
答以尼依僧住。
溥使舉罪。
一人不和則不自恣
故律云。
若僧不滿若不和合
令問禮拜
不得
自恣法。
處既有僧。
通須舉治無濫。
故須集
之。
僧祇教誡中。
本無羯磨法。
亦令隨緣說欲
訖。
然後教誡
由是僧法
理不偏別。
故今僧
自恣同是僧法
準用不疑。
五百問。
夏末
受歲
若二尼已上得一不得
以尼獨行
出界重罪故。
四明略說雜行。
略說者。
八難餘緣。
說戒中明者。
當量多少
遠近等。
若僧多時熱處迮狹明相欲出
等。
當令五德於三五上座三說
已外眾僧
一說便止。
一人兩人自恣者。
互跪須在
中間左右取之。
並須一說示令大眾聞知
云。
不得竊語自恣
今或兩五德雙頭一時
自恣者。
是非法。
中一自恣鬧亂
佛令
一一次第上座自恣
十誦應從上座自恣
不得逆作次第行行置人如益食法并超越
總唱等。
四分若賊等急難不可閑緩者。
五德
至上座前互跪白言
今有難事不得一說
羯磨各各三說
文云
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
僧忍聽。
僧今各各三語自恣
如是
便各
相對人別三說
同前法。
難事轉近若欲
再說一說
亦須單白。
以此自恣不對五德
無由
故須羯磨令眾同聞。
不類前略不須
白告。
以親對五德
多少量時。
自在故。
四分
六種略說
第六難事驚急直爾去。
二明
事結小界圓坐自恣
事既希少故不出之。
來明六人僧法
具述如上
次明五人
濫行故簡異之。
若界內五人者索欲不開。
和答已便白二差。
一五德竟又重差第二人
不得二人一時同法。
所為人不入僧數
故。
自恣時。
一五德同前坐一五德展轉
自恣
若至坐處二人共說。
同前法。
二四人
下至對首法。
當盡界集。
不得受欲。
四人
一人別說云。
大德一心念。
今日眾僧自
恣。
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餘人亦如上述之。
二人對首。
唯云大德一心念。
辭同前。
犯波逸提已下罪者。
莫問自言舉來並前懺
已自恣。
若犯四人已上偷僧法
但入偷
說中乃至僧殘說中
以交無治罰之義。
若準
十誦
白停後當待眾滿如法治之。
不應
自恣
四分說戒中。
犯罪
若告僧。
恐妨說
戒。
心念發露
已後聞戒
既俱是淨行
法攝治功齊。
準用無妨
理須其所犯。
以眾
不滿未得治之。
餘者清淨
此中口陳
若不
者結罪。
隨犯三波逸提。
不同說戒默妄隨罪
結告也。
一人法者。
律云。
往說戒處掃灑
敷坐
盛水器舍羅等待比丘
若無來者
應至塔廟具修威儀生口言。
今日眾僧
自恣
比丘某甲清淨(三說)。
若犯輕突吉
羅。
心念懺已自恣。
若犯故作吉羅已上。
無治
罰義及以發露
則不自恣之法。
依前
大明雜相。
問對自恣見罪懺悔
對首心
念皆云清淨者何。
答僧中通有治舉之義。
法容得具足
別人雖有治舉。
攝治未能得盡
故。
但言清淨舉心應僧。
自恣竟得說戒不。
答依明了論。
說戒自恣
四分云。
自恣
說戒
自恣得在未受具戒人前作不。
中令不見不聞處作羯磨自恣
不肯
避去
僧自至不見聞處作之。
律中若別人
自恣已更有客來。
若少告清淨等。
更為
說。
二人作法已更有三人
僧法自恣
二人
來者還同對首。
前所明。
十五日自恣
得出界不。
不得
破夏離衣由夜分未盡故。
日至七月十五日滿者。
亦須反界。
以夜不
得法
文云七日還。
問此界安居餘處自恣
得不
僧祇不得結罪。
問前安居自恣
分得物。
安居得不
律令受物。
餘日
應足令滿。
分房臥具
亦聽為未來故受。
問一二說自恣無難緣成不。
不成
律中
六群比丘一說二說竊語疾疾語。
不往自恣
處。
往而不坐
或不說。
佛並判不應
四分云年
比丘不知自恣法者。
和尚闍梨教詔
猶故
忘不憶。
使受自恣者教。
復忘
應共句句說。
年少如此委示。
老者云何
答云。
同年少之
法。
故律中阿難攝眾無法
迦葉訶言年少
難言
我今頭白
何故名年少
答云。
不善
事。
同年少。
老年愚法豈不例之。
問界中前後
安居自恣云何
答云。
安居多者自恣等。
安居竟須離本處不。
答律云。
安居竟不去犯
罪。
毘尼母云。
比丘安居已。
應移餘處
有緣
不得不犯
若緣無者。
出界一宿還來不犯
五分安居已不去。
一宿者墮。
若不作限請。
非受請處得住。
一云
諸比丘。
一處
有五非法
意樂屋舍器物
又著財產
恐人奪
之。
或多集財物貪著親親
恒共白衣往來
得五功德
迦絺那衣法(明了論翻為堅實也。
能感多衣。
衣無敗壞
又名難活
貧人取活為難
捨少財入此衣功德勝
如以須彌大衣娶施也。
或云堅固
或名廕覆
古翻為賞善罰惡
衣。
賞前安居人
安居得也
亦名功德衣
僧眾同受此衣便招五利功德也)。
就中分五。
一受衣時節
二衣是非
三簡人
差別
四受衣方法
五捨衣進不。
并雜出諸相
初明受衣時者。
四分云。
安居竟應受功德衣。
則前安居七月十六日受。
至十二月十五日
捨。
文云
四月捨。
如是乃至八月十五
日。
日日亦得受衣。
文云
即日不經宿者。
謂即得衣日即受。
不得經宿等。
十誦云。
一日(猶是七月十六日也)得衣。
即日受。
二日三日
至八月十五日亦爾。
五分受有三十日
捨亦
三十日
彼但得四月利。
不同四分五月利也。
毘尼母云。
七月十六日應受。
若事緣不及
至八月十五日過。
不得
捨中亦齊五月滿
已。
羯磨捨。
七月十六日受者。
得百五十日利
八月十五日受者。
得百二十日利
中間轉降
可以比和。
十誦問。
功德衣已官作閨月者。
安居日數取滿也。
則不得攝閏。
二明衣體。
四分云。
若得新衣
檀越施衣。
若糞掃衣。
物揲作淨。
若已浣浣已納作淨。
即日不經
宿。
不以邪命得。
不以諂曲得。
不以相得
不以
激發得。
不捨墮。
淨者
應法四周有緣
五條
作十隔。
若過是條數
應自浣染舒張碾治裁
作十隔縫治。
又云。
不得大色染衣
聽用袈裟
色(此云不正色也)。
十誦若不割截
減量作不揲四角
若故爛壞死人
衣到塚取來者(四分云糞掃者。
則非死
人衣也)。
及曾已受作迦絺那衣。
不成
若揲葉
衣得成。
摩得勒伽云。
死比受用三衣及故
不成
若急施衣時衣成受。
僧祇未曾受用
三衣得作
五分浣染打縫不如法
若小。
大。
錦綺衣。
若未自恣竟受。
貪利養故捨
五事不成
反上成受。
善見若七眾衣得受。
三衣中隨受一二得。
四分必須編邊安紐
作鉤成受。
三簡人差別者。
先明受人。
後明持
人。
四分云。
不在僧前受(謂與欲人)。
若有難。
若無
僧伽梨若僧如法受衣。
而彼在界外住。
並不
成。
見前安居人得受。
若後安居安居
界僧等不得受利。
若此處僧少不滿五人
預請界外僧足數成受。
異界不得受利。
住處有四比丘
一沙安居欲竟為沙彌
大戒得足數成受。
受戒者亦得五利。
比丘沙彌又爾(以沙彌夏坐有功也)。
住處雖有五人
解受衣。
得請異界知法僧來作羯磨受衣。
界人自不得受。
十誦云。
異界僧欲受衣不
可得者。
各解本界同結受已。
然後別結。
捨者
成捨。
不捨者依利。
僧殘人別住人學悔沙
彌擯人等不成受。
二明持衣人。
十誦云。
守衣
人具不愛等五德
知得不得受。
了了
明。
善見云。
若多人送功德衣。
應受一衣
餘同
輕物應分
重物四方僧。
施主言持三衣
作盡與。
持衣人隨施主意。
羯磨迦絺那衣
與衣壞者。
若衣壞者多與衣壞中老者
若老
者多與老中夏多者。
不得慳貪人。
明了
疏云。
初結安居時。
欲受迦絺那衣。
悉須白
僧。
我欲受衣。
僧觀此人不。
緣事不。
不好
衣不。
人從來不貪聚財物
慈悲好行
惠施者。
僧即許可
若不爾者
不須許之。
四受
方法
初作衣法。
後明受法
四分若得未成
衣。
應眾僧中羯磨比丘令作
得已成者。
如法受。
善見云。
若衣未成。
應喚一切比丘
共成。
不得說道德作留難
唯除病者
不得
作。
應却刺之。
所以殷勤者。
此衣諸佛所讚。
蓮華如來一萬六千比丘圍繞作故
諸部
作衣大有明法
今時有者多是已成。
故略不
出。
二明正受
應取橫疊二尺一綴。
如是五綴
箱中在上座前
僧祇應襞疊衣箱中
華散上。
二明和僧受衣。
鳴鐘集僧即簡破
安居人犯僧殘等。
如上列人
並令別坐
一處
以不同受衣故
合受共坐一處
二處別坐。
應同眾法。
須索欲問和答云。
迦絺那衣羯磨主座白言
大德僧聽。
今日
僧受功德衣。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今和合
功德衣。
如是(如是白已與一比丘。
應問言。
誰能持功德衣者。
某甲能持)。
羯磨云。
大德僧聽。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差
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
如是
大德僧聽。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
誰諸長老
僧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衣者默然
誰不
忍者說。
僧已忍差比丘某甲為僧持功德
竟僧忍默然
故是如是持(彼從座起禮僧足。
在上座前互跪
掌。
羯磨持衣與之)大德僧聽。
住處僧得可分衣
前僧應分
若僧時到僧忍聽。
僧持此衣與比
某甲
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
於此住處持。
如是
大德僧聽。
住處僧得
分衣
現前應分
僧今持此衣與比丘
甲。
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
於此
住處持。
誰諸長老忍僧持此衣與比丘某甲
比丘當持此衣為僧受作功德衣。
於此
處持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僧已忍持此衣與
比丘某甲受作功德衣竟。
僧忍默然
是事
如是持。
彼即應起執衣至上座前互跪
戴已授與上座
上座頂戴
如是三反已置
上座前。
左手撥除華已右手執衣頭置左
手中二尺許又取一疊
如是四疊並置左手
中來上座前。
上座見來互跪舒手
其人即
右手取疊頭授與上座
却行一疊第二
上座
如是却行盡第四上座。
彼付衣已還
第二上座下間。
執衣口云。
此衣眾僧當受
功德衣。
此衣眾僧今受作功德衣。
此衣眾
僧已受作功德衣(三說)。
諸比丘應作是言。
受者已善受。
此中所有功德名稱屬我。
如是
各各說已。
答言爾。
即應起至第四上前右
執衣左手中。
如是四攝取已至第五
座前
還如第一上座法。
如是乃至下座已。
上座執衣向僧互跪白云
今僧和合
功德衣竟。
五明捨衣雜相。
四分中聽
月竟應出。
二種捨。
一持功德比丘出界
宿。
二眾僧和合出。
廣明要心失捨法。
今明
和合出者。
律云。
僧集。
和合受戒者出不來
者。
說欲僧今和合
何所作為
答云。
功德
羯磨
太德僧聽。
今日眾僧出功德衣。
若僧時
到僧忍聽。
僧今和合功德衣。
如是
僧祇
有多種捨法。
至臘月十五日不捨者。
至十六
自然而捨。
餘部八種十種
各隨違本心
成捨也。
次明五利通塞者。
律中受此衣故
長財離衣宿背請別眾食。
食前食後至他家
等。
各如隨相所明。
畜長衣始從七月十六
日後受。
得至十二月十五日一時說淨。
餘有
非時相攝。
亦如隨相說
思益經云。
菩薩
四法
無所恐畏
威儀不轉
一失利。
惡名
毀辱
四苦惱。
得利心不高。
失利不下
法中心平等。
決定罪福不失
四分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四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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