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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自动笺注)
四分比丘戒本疏卷下
嵩嶽鎮國道場沙門定賓撰
自下四大段三十尼薩耆波逸提法文亦分
三。
如前應知。
尼薩耆者此翻為盡捨。
波逸提
者此翻為墮。
謂犯此罪牽墮三惡
此就總名
稱為墮。
若犯此墮要先捨財後懺墮罪
云捨墮。
然三十戒細分即有三十二戒。
浴衣二戒合制
所言二者一過乞求
過前受用
又急施衣亦兩戒合制
一過前受。
二過後畜。
并餘二十八戒合三十二也。
然犯
三十二戒大位有四
一捨與人
懺悔
訖。
三却還其財。
四不還結罪。
中間隨戒小小
差互
至文當知。
今捨墮名約初兩位以立名
也。
然尋制捨畜而非法受用貪生
故制捨也。
受畜非法略有六例。
一已得無非法(如畜五長)。
違教闕資非法(如二離衣)。
三招譏致醜非法(如取尼衣浣衣擔毛
擗毛)。
四愛衣裳非法(如乞衣一居士二居士勸增價織)。
惱亂他人
非法(過分索衣奪衣)。
六貪貯妨賖非法(過知足販五敷二寶乞鉢乞縷雨衣急施
前迴僧)。
瑜伽論擔毛遠行發起疾病
今且迴入
招譏之中。
財有六非不復用
貪心受用
須制捨。
問單提中財亦墮六非仍貪心用何
不制捨。
答三十中財一堪久貯。
二資身要。
六非已多令貪用。
故須制捨以治貪心
單提
之財一者不堪久貯。
別食等。
二者資身
切。
白色衣等。
故墮六非多生餘惑。
多生
貪。
不治何須制捨。
且如取過三鉢食。
已食訖更持過三即於今不能更食。
即非
生貪
若欲停留不堪久。
此乃由癡損惱施
主。
無貪可治何復須制捨。
別眾食等恐惱眾
僧。
皆准而釋。
高床白衣等愚教而畜。
受用
多生癡逸。
不治亦何須捨。
綿褥
壞應類針筒
何以入捨
針筒小物因求散
無貪可治亦不入捨
生薑貿食不堪
何以入捨
販賣戒中不局貿食。
故與餘
相從入捨
問看覆過三用應生貪。
何不入
捨。
答房是疎緣。
非資要急貪亦義微。
有餘
准此應釋。
上來問答無不盡。
准此而言。
三十諸財一有犯時之過如墮六非。
二有犯
己之過如受用吉羅。
九十諸財但有犯時之
提而無犯己之過。
於前六非法中五不但
犯己貪用。
亦是本因無厭為過。
故捨之時古
相傳
要須逕宿方得却還
斷其求畜無厭
之心。
四分捨長懺悔既了若此比丘
有因緣事遠行者。
應問言。
汝此衣與誰隨
彼說便與(謂此不得即坐直還故轉付彼親友比丘親友比丘逕宿方還)。
今詳若准
薩婆多論縱經宿貪心不斷亦未得還。
故彼
論第四卷說。
即日捨衣即日悔過
求衣
不斷乃至一月
若所求衣來若意外衣來盡是
次續(謂畜心相次續)。
衣故於先衣邊得捨墮。
又詳
彼論要須逕宿復須心斷
故彼文言
今日
捨衣羅已悔過即日心斷
後日更生求衣
緣不墮次續。
中間心斷故。
述曰長衣既爾
自餘長戒理合同然
五長已自外餘戒若捨
懺時皆得即坐却還本主
若與五長相合
捨長今日既未得還。
取尼衣等若即還者
入手之時被彼長衣染令犯長。
是故相從
逕宿還。
若法易成應別時捨。
律文不言
藥鉢
尼衣與鉢雖或合捨衣即却還不被
鉢染。
隨應思之。
先解犯長衣戒文有四句。
犯人除開緣。
謂開不犯文言衣已竟者。
謹尋律意前安居訖於迦提一月或受迦絺那
衣。
五月開其作衣。
不須說淨不犯長罪。
過此
一月五月之外即是開作衣竟故云衣已竟。
也。
故別眾食戒緣起中云。
諸比自恣
迦提月中作衣。
佛遂因開作衣月中得別
眾食。
又准別眾食戒釋相文。
云作衣時者。
自恣竟無迦絺那衣一月
有迦絺那衣五月
乃至衣上作馬齒一縫。
明知亦是通取五月
開其作衣。
自此一月五月之外並名衣已竟
也。
長衣戒釋相文云衣已竟者三衣也。
曰謂作三衣竟。
一月五月作長何獨
三衣
答從勝得名也。
南山律師云。
自下三戒
云衣竟者。
戒衣竟。
三衣財體足竟外是
長也(今詳畜意擬作三衣可待足竟。
畜意不擬為作三衣何須待足)。
云衣竟者。
衣加受持竟有離宿過也。
云衣竟者。
三衣
同體足竟若不作衣不說淨等犯也。
今詳
前約一月五月義通三戒
以其同得五種利
故。
五利之義如後所辨。
若如南山所釋三
戒各局任兩存之也。
迦絺那衣已出者謂前
安居竟至七月十六日
若有施主三衣之中
隨施一衣即日受取即日白二差取一人
作白二付此人衣。
其被付人將此一衣遍歷
僧前胡跪授僧。
僧欲受者手捉此衣說詞句
受。
乃至下坐須次第受訖。
其被付人從此
已後乃至臘月十五日常在界內宿守此一
衣。
此所守衣梵名迦絺那衣。
此云堅實衣也。
此衣以是堅實財成
令施主受堅實報。
令眾生得五利堅實功德
一長衣不說淨
不犯長罪。
二於三衣中隨留一不犯離宿。
三得展轉食。
四得別眾食。
五食前食後入
不須囑授
又守衣人不受五利
堅實守護
不出界宿潤益人故堅實衣。
亦名功德
衣也其受利人於五月內隨於何時有八種
隨遇一緣即失五利
即是出故云迦絺那
衣已出。
謂出之後須說淨故也。
第三畜長
衣經十日不淨施得畜者。
限內聽畜。
賒即情
慢促則疲勞十日內須說淨了
但是衣財
不問新故內衣外衣
但滿尺六八寸即須說
淨。
作此淨法者示知足心不作己想也。
四句過十日尼薩耆波逸提者制犯也。
律文十日之內日日得衣至十一日一切
犯。
其下九日雖未過限以初一日過聽畜限
故染。
九日盡皆犯捨。
廣說如律
既犯此罪理
懺悔
懺悔法者略作三門分別
一明罪累
多少有無
二辨懺罪次第階品
第三正辨捨
懺還法。
第一且辨多少者容具十罪
一長
離衣等財體現在可捨墮。
長衣等已用壞
盡直懺悔罪。
三覆藏提罪犯吉。
即此提吉
隨夜展轉覆藏犯吉。
五着用犯吉。
六即此覆
吉。
即此隨覆吉。
八僧說戒二處三問
默妄吉。
即此覆吉。
即此隨覆吉(此十罪中或具一二
隨事懺之)。
第二明懺罪次第階品者應先捨財次
懺諸罪。
明了論云先捨物後方顯說滅罪
(已上論文)。
當今行事並皆然也。
懺罪次第應分三位。
一先懺覆藏覆藏吉。
准人犍度文也。
根本提罪。
着用默妄罪性既殊。
理無一藥能
頓除遣。
故復須分提吉之別。
故先懺悔著默
二吉次方懺提以成三位。
第一位懺提下及
著默下各覆隨覆六品吉羅。
第二懺著默二
品吉羅。
第三方懺提罪。
今時行事如此也。
尋諸律論懺吉有二。
一者責心二者對首。
此諸吉事相既重。
並宜對首懺也。
第三正辨
捨懺還法者開為二門
一者立誓運心二者
正辨捨懺還法。
運心者如明了論云。
凡言
提舍那者。
先了罪因緣起體相過失
已。
可親信人邊如理顯示如理求受對治
護。
述曰提舍那者翻為顯示亦名說罪
即懺
是也
罪因者或因貪等種種煩惱
言緣
起者或由非時食飲酒等故成於罪。
言體
相者此是僧殘此是提等。
過失者凡犯罪
者有五過失。
一能涅槃
二障涅槃道。
三生
不信
四增自惡業
五感惡道報。
所言等者
等取了知作罪時處等。
可親信人彼人
好心若向說罪不轉向人道說我過故言可
親。
又委彼人戒行清淨故言可信
今侵末代
皎淨難得
是故古來行事之家取不同犯以
為懺境。
三藏云西方行事對不同犯要取
不同篇犯也。
求受對治護者先失對治護
今則永斷相續還是受取也。
第二正辨捨懺
等者有四門。
一捨財。
二懺罪。
三還財。
四不還
結罪。
先辨犯長衣義餘則准此可知
第一
明捨財准律文中必須盡集。
不許別眾捨財
與彼。
所對之境通於僧位。
二三人及與
一人並得無妨
若捨與僧必須局在作法界
中。
若與二三乃至一人通於自然作法界內。
今且就易捨與一人
餘如別處當廣分別
乞鉢戒局須對僧至下當知。
今時行事多在
戒場或在自然界
自然界如上已辨。
行對
之境若是大者
應具威儀偏露右肩革屣
禮足胡跪手捉衣(若是小者除其禮足)。
口云大德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一段長衣(二三段等准此稱之。
若物全多不可分得言眾多
但可知即須稱數若是匹段須言長財)。
過十日(下九日染犯者不須此言)。
不淨施犯一
捨墮(或二三等)。
今持此衣(或財)。
捨與大德(一說)。
第二次懺懺
罪者提吉不同分為三位。
如前已辨第一
先辨覆及隨覆六品吉羅。
於中復二。
先應
請所對懺主(取不同犯者如前已辨)。
威儀如前。
口云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請大德為突吉羅懺悔
主願大德為我作突吉羅懺悔慈愍故(一說)。
云可爾。
次懺罪具儀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
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施犯一尼
薩耆波逸提罪。
又因著用犯捨墮衣犯突吉
羅罪不憶數(或憶數隨一二等數稱之)。
又經僧說戒二處三問
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或隨數稱)。
犯此三位根本
罪已各不發露
逕夜覆藏犯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
展轉逕夜復犯隨覆藏突吉羅罪不憶
數(或隨數稱)。
此中六品覆藏覆藏突吉羅罪。
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
大德憶我(一說)。
應語
自責生厭離。
(犯者答言)可爾(祇律云頂戴持亦好)。
第二位懺
兩品著默吉羅(更不須請懺主前已請訖故)。
具儀云。
大德
心念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長衣過十日不淨
施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犯此罪已著用犯
捨墮衣(或財)。
犯突吉羅罪不憶數(或隨數稱)。
又經僧說
二處三門
犯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或隨數稱)。
大德發露懺悔(廣說同前)。
第三位正懺根本波逸
提罪。
於中亦須先請懺主(取不同犯)。
具儀云大德
心念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尼薩耆波逸提
懺悔主。
大德為我作尼薩耆波逸提懺悔
慈愍故(三說)。
答云可爾。
次正懺罪。
南山律師
云應略說法。
告云佛言我為諸弟子結戒寧
不犯
智度論第十五云。
破戒之人妄食
信施。
所執鉢盂即洋銅器
所著衣者熱鐵
乃至破戒故受無毛虫噉糞身。
隨機
五句而巳。
或若頑鈍雖聞苦語未動其心者。
不必須示亦勿受懺以相續故。
懺悔詞者具
儀口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一段
長衣過十日不淨施。
犯一尼薩耆波逸提罪。
此衣已捨與大德(或捨與餘人應言已捨與甲)。
此波逸提。
今向
大德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安樂懺悔
安樂
憶念發露知而不覆藏
大德
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說)。
語云自責
生厭離。
答云可爾或言頂戴持。
第三還財者
心宿俱隔明日却。
還直爾手付。
無別詞句
還即有白二之得已說淨還。
如法畜。
說淨
詞句人皆誦之。
第四不還者律云突吉羅(對二三人
僧捨懺事繁難故不敘)。
第二離衣宿戒
制戒本意為新受
戒人。
若更廣張卒尋未曉曠但且隨身即為未
犯。
若欲洞曉應求廣聞。
今且略之也。
除僧羯
磨者若身病衣重有緣須行。
從僧三乞。
僧作
二許三衣中隨留一衣。
雖逕明相不犯
衣宿。
廣辨如律
作衣持衣等法不暇廣陳。
三替故三衣續辦新財隨至一月戒。
南山
月望衣戒舊名一月衣戒。
義並微隱故改
之也。
戒本五句
一容犯人
除開緣以作衣
無長過故。
三催令疾成。
文言得非時衣
謂出一月五月作衣時外新裁者名非時
也。
於此非時十日已還以是常開不須疾成。
至第十日得財即日疾成。
若其不足
至十一。
十一若足即日疾成。
若其不足開至
十二日
展轉相望乃至二十九日皆有即日
疾成之義故疾疾成衣也。
云若足者善
謂有二十箇疾成之善也。
四正明續辦新財
隨至一月也。
文言若不足者得畜經一月者。
從第十日二十九日凡有二十日續辦未
足許至三十日畜未犯長罪。
故云得畜一月
也。
文云滿足故者謂有二十箇續辦為滿
足故也。
五結畜之罪至三十日
無問新財
足與不足即須說淨或遣與人
或作衣等過
三十日一向犯罪云然也。
古來相傳釋此
戒意。
上行之人但畜三衣
衣故壞但堪受
不堪著用。
今得新財不擬說淨故聽待足
極至一月
今詳恐未必然
上行人不欲說
淨至三十日如何忽然即遣說淨破上行志也。
故知標心為替故衣即得延畜不簡上行也。
四取非親尼衣戒。
親者要須父母
七世開之
不犯
受戒弟子是非親也。
五使非親
尼浣故衣戒。
浣染三尼薩耆下至一逕
著即名為故也。
第六從非親俗家乞衣戒。
應量衣犯也。
除被賊奪衣等時從乞無犯也。
七過知足受衣戒。
文有五句
一容犯人
遇失衣緣
三非親俗人為失衣故自心施衣。
比丘足。
謂恣至三便知為足也。
親即不犯
故言非親。
四是比丘知足受衣者。
裁量
受。
故律云若一衣不應受。
若失二衣者餘
一衣
二重三重四重
應擿取作僧伽梨
欝多安多
三衣都失應知足受。
述曰謂失
一衣決不聽受
以有二衣得出兩處
故。
若失二衣准律文意亦不聽受
餘一
若有二重擿作二衣
但闕一衣義同失一。
聽受
若有三重擿作三衣
灼然不受。
唯三
失稱施受三。
長信敬故
若准善見三衣
失但許受二。
餘一外求
四分律意不同彼。
五結受罪
第八一家欲施尋聲勸增令買
好衣戒。
舊人勸讚一居士增衣價戒。
義大
隱也。
有四句。
一容犯人
二具價限定擬買
比丘
三是比丘不蒙施主恣索而乃
增。
云若增一綖或增一錢十六分之一。
犯也。
四結得衣之罪。
第九二家欲施戒。
義同
前判。
第十逼切淨主過限索衣戒。
文有兩節
初明過限得衣之罪。
次明不過不得之方。
前文三。
初容犯人
二付寶索衣法。
三過限索
得罪
第二文中一付寶。
二索衣。
就付寶中文
有六。
一施主辦寶。
二使比丘
三推不應
四問淨主處。
五送寶與彼。
還報比丘
就第
二索衣中二。
初辨三語
次明六默。
二文各有
索衣之法式及得衣之善。
前三語文言須
比丘當往執事人乃至我須衣者。
准僧
祇律如人入庫取物著店上頃。
又如幞褁物
頃。
文言二返三返乃至得衣者善者。
辨得
衣之善謂稱教也。
次辨六默文。
若不得衣
四返五返六返在前默然立者。
文中應還從
一二返累至六返。
而文乘勢接之也。
善見云。
默然者口不語喚坐不坐與食不受亦不說法
呪願
若言何故至此答言居士自知
准律
文彼言我不知者若有餘人知比丘語言
彼人知之。
又一語破二默然故純語索得至
六返。
若純默索至十二返。
中間差互思之可
知。
餘文可解次辨不過不得之方。
文意言若
不得報本施主令還索取
此是時者不失
信施應法之時也。
第十一乞野蠶綿自作臥
具戒
准律緣起損命招譏而制也。
臥具
古來相傳南山律師等並云。
三衣也。
淨三
藏云即是氈蓐之類也。
今詳即是此方臥帔
也。
黑毛臥具戒開文云
作蓐作氈不犯
云臥故知是帔。
若言三衣者如減六年
不捨故者作新便犯。
豈可三衣
要捨故者方
得作新。
一月衣戒續辦新財豈須捨故故
論名為敷具
三藏亦名敷具者或可部別
或可上敷下敷皆名敷具
通論是帔也。
又以
臥帔亦堪持作三衣
諸教故有濫也。
又臥帔
資要故應有此諸制法也。
此戒害命
若犯捨
律令斬壞。
不同餘戒。
第十二黑毛臥具戒。
准律逸人法故制也第十三增好毛作臥具
戒。
舊人白毛臥具戒。
今詳律文增牻不犯
餘增皆犯。
不局白毛也。
謂縱增黑不犯前戒
以其前戒中制故。
戒文應言二分第三
分白四分牻。
義即自顯。
且如四斤以作臥
二斤純黑一斤一斤是也
可准知。
第十四減六年作新臥具戒。
此戒意辨受
臥具
多論等文諸助身衣一切並令記識
持四。
分文中除三衣外離餘衣宿犯突吉羅。
為此也。
若至六年不任受用受持法失。
六年受持法更作不犯
若欲遠行身病
衣重
僧與白二聽六年作新者。
新者持
行故者得法離宿(無罪)。
行還病差新者說淨故者
還持。
意在此也。
若說淨財臥具等何眼六
年。
何須捨故。
縱減六年不在犯限也。
第十五
不六坐具戒。
一搩手者多論第五云。
周匝
伽陀一搩手也。
壞色者壞却新色令離貪著。
若准僧祇自無故者從他求之。
准此律若
自無故者不揀不犯也。
第十六擔毛戒。
第十
七使非親擗毛戒。
第十八受寶戒
准薩婆多
論第五卷寶戒說。
若捉寶者是九十戒攝。
若畜寶者是三十戒攝。
彼論有五種取皆犯。
一以手捉取
二以衣從他取。
三以器從他取。
若言著是中。
若言與是淨人皆為畜故
犯也。
又准彼論第四卷長衣戒中應求兩種
淨主。
一者錢寶等應先求一知法白衣淨人
語意令解。
比丘法不畜錢寶。
今以檀越
主後得錢寶盡檀越(己上請要須解意)。
後得寶盡
比丘邊說淨。
不須說淨主名
說淨已隨久近
畜。
又准彼論錢寶說淨。
論文云有二種
細尋
論文乃有三種
一者白衣持錢寶來與比丘
比丘但言此不淨物我不應畜若淨當受。
比丘言。
不應淨人言易淨物畜。
即是
作淨(准論此一攝入前法中)。
三者若直置地去。
若有比丘
從說淨(計理詞句初文是)。
第二主者若衣衣財應量已
應求五眾持戒多聞有德者作淨主。
應量衣不作淨犯捨墮。
若不應量不作淨犯
捨作突吉羅懺悔
廣如彼論。
彼論又云有
五種物應作淨。
一重寶。
二錢及似寶。
三若衣
衣財應量已上。
四一切不應量若衣衣財。
一切穀米
穀米即日作淨。
若無白衣四眾
邊作淨。
不作淨至地了時犯捨。
突吉羅懺悔
今此戒中意重寶及錢。
自餘並是相因
辨。
准律此戒及後戒犯訖。
應對淨人捨云
物我所不應汝當知之(准此即是說淨詞句
故薩婆多論云。
說淨已然後入
悔過)。
舊人言畜貿二寶局別眾懺。
今詳多論
既云入眾
故知亦通入僧中懺懺訖。
彼若貿
衣鉢等淨物還者即是如法
若直送來即作
淨主物想受之作知淨語使淨人貿取淨物
受持之。
若不言看是知是突吉羅。
如律應知。
若不方便索取
如律辨。
且對別人
者。
捨財如前。
次懺罪者還有受用捨墮財吉
羅默妄及根本提罪。
各有覆隨覆六品
并受
用默妄合八品吉羅等。
上長衣戒懺之。
十九貿寶戒
謂以寶物展轉相貿對於七眾
皆悉是犯。
自作教人並皆是犯。
文言賣買
相貿異名也。
准多論說淨已相貿犯也。
捨懺同前戒應知。
第二販賣戒。
謂共俗人
以時非時七日盡形并新衣物等以相貿易。
市道法共高下也。
若對出家五眾貿易
犯。
如律應知。
第二十一畜長鉢戒。
長衣釋。
有施自發心施或自買得即犯此戒。
從他乞即犯後戒
第二十二乞鉢戒。
謂先有
鉢破為五段仍堪綴用。
而更乞求得即犯捨。
文中比丘應往僧中捨下辨懺法
戒皆四。
一捨財。
二懺罪。
三還法。
四不還。
罪。
今此一戒捨還二法與餘戒異。
故別誦出。
文言比丘應往僧中捨者。
第一捨文也。
不同餘戒對一二三人及以僧位。
或在大界
戒場自然界中隨應成捨。
今此乞鉢局對此
住處大界內僧中捨也。
時具儀口云。
大德
聽我某甲比丘鉢破減五綴不漏。
更乞得
一新鉢(二三等准數稱)。
犯一(二三等)。
捨墮。
今捨與僧(一說)。
次辨
懺悔亦有受用捨墮鉢等八品突吉羅等。
知。
第四不還易不勞釋。
但釋第三明還法者。
文云展轉取最下鉢與之令持乃至破應持
此是時也(謂應法時)。
准律好鉢應留。
應取下者
之。
若准僧祇若乞得大貴鉢應賣取十鉢直九
直入僧一直還主
今此律中但取下不須
依彼也。
還之法式准律自有四門
一處
好惡如向所辨。
二白二許還。
三仍恐是勝復
須僧中作白法展轉換取最下鉢還換時任
僧。
若即直還或即換取
餘僧欲換隨意換取
若不欲換亦隨僧意。
如律應知。
四白羯磨
方付本主
舊人名為罰令用舊持新羯磨也。
羯磨文中云與受持非謂加法受持
但是
持行
故薩婆多論第五卷云
前所持鉢
如法受持
後鉢不受直令常畜。
食時當持二
終身
如是以示多貪過故僧祇云。
舊鉢日
日解綴乃至一日了者要當淨洗
知識
僧念賢善比丘恐妨禪誦打破或藏舉者
用新無犯。
四分律云乃至破應持也。
仍令
護持不遣輒壞。
如律應知。
第二十三從非親
乞縷并使非親織作衣戒。
詳此戒意一以多
緣妨道。
二以招譏。
三以損他集而成過。
乞縷
營造是多緣。
從非親乞是招譏。
十誦薩婆
恃勢令織不與價直是損他。
三事中隨
闕即不犯捨。
猶如自乞作房有過量罪等也。
第二十四知他擬施屏勸好織戒。
第二十五
覆求贈衣不遂還奪戒。
光綩云元與衣不分
明強奪戒。
舊人但名先與他衣後奪戒者。
太隱也。
准律文中先與他衣內覆求心親。
人間行教化他。
後不去嗔恚還奪。
即是
定與決定取而却奪犯也。
定與定取定與不定
取。
此二却奪即犯重罪
若俱不定奪犯吉羅。
第二十六畜藥過七日戒。
文有五句
一容
人。
二有病者藥之緣。
三殘藥蘇油石蜜
者出五種藥體。
准律熊脂等漉清如油即油
攝也。
四齋七日得服者。
謂加口受許服時限
也。
五若過已下結罪至八日相出即犯。
不待服服時更犯服不淨藥殘觸等罪。
文中
不了云服也。
文言藥者如論長衣形對
三衣
今此殘藥謂一服餘更擬數服名之為
殘。
若加口受七日來雖殘無過
過七日
殘即過生。
因此總辨時與非時七日盡形四
藥之義。
二門分別
一釋名定體
受持之法。
初且釋名定體者。
時藥者局在午前為治
主病任持命根濟飢養報。
名之為時
非時
經意約此義也。
非時蒲桃漿等療渴
冷兼治主客
為於午後明相已還而得飲者
非時也。
七日風痰病勢力稍強。
日續治藥功方効名七日也。
癖氣癥腎積日
方損。
許服長久名曰盡形。
然餘三藥事相易
知。
唯盡形藥人多濫服故對此藥定體性者
須具四緣
一者有容病(如飢渴自是尋常為主病)。
故律
云盡形壽藥。
病因緣服者吉羅(真諦云蘇等無病服犯非時食)。
二者醫方所要謂藥方中要須時食尚開入
分。
況其餘者。
故律云乞食比丘見作石蜜
和之有疑不食
言作法應爾。
又如薩婆
多論第六卷說。
以時藥或七日藥以成終
身藥服無過
三者世共了知體性是藥。
即如
茯苓地黃等。
無不了此體是藥亦一切
多分須此。
若不許服深違聖意(南山律師云今有愚夫
非時
忘瞰乾地黃茯苓末等。
非但醎苦格口並出自不如瞰飯。
今詳大謬判也)。
且如七日藥緣
起云五種藥。
世人所識當食當藥不令
現。
彼麁當食佛尚開服。
茯苓唯藥佛何不許。
四者離時食相。
此准七日不令麁現。
況今
何容不爾
曾聞有人過中已後粉暮豫以
餺飥茶湯以之為矐。
復以以為
洮者此實不如噉飯
此即為縱貪癡不為
道器
故應必斷也。
又世共知體是藥者若入
藥分灼然是開。
設欲單服亦開無過
然有病
中設有全日失食之人。
飢渴過常恐生客病亦
服藥
以此方隅無不盡也。
次辨受持
法者古來以其十誦律中優婆離問。
時分
七日終身不犯宿惡捉。
得手受口受
不。
佛言得又薩婆多論第六卷云
若病比丘
七日藥。
自無淨人求請難得自從淨人
手受。
比丘口受已隨置一處七日自取
而食。
今戒本云齊七日得服良為此也。
先辨
非時漿三義分別
一所受藥。
二能授人。
三正
加法
門者多分菓作亦有根成。
或以藥等
釀成諸漿。
如藥犍度八種漿。
見論第十
七釋云。
一切木菓得作非時漿諸穀
一切
得作非時漿際菜(茶葉之類即是非時漿也)。
一切得非
服除摩頭花(除蓮華等)。
一切中除多羅樹果椰子
果苽等。
廣如彼論。
若釀成者如蘇毘羅漿。
僧祇二十九說釀[𪍿]成。
此律醫教服
是也
此等諸漿須無八患。
謂惡觸自煮內煮
殘宿內宿體變(謂失本味等也)。
未曾手受受已置地停
須臾(謂非時中過須臾僧祇失受也)。
第二能授人。
須知作漿
之法。
如作蒲桃漿蒲桃須火淨押成漿竟須
水渧淨。
若互不淨若俱不淨十誦第二
十六並不應飲也。
若濁未澄淨人欲去令煮
一沸。
後重不犯自煮(生飲者不須煮)。
淨人時作
比丘心。
比丘受時了知前漿仰手懸放受
訖。
僧祇應對比丘言此中淨物生我當受
(此是且記識法謂待清當如法受)。
若已澄清但須受取不須記識
第三加法者。
諸部但令加法無法文。
義說
具儀對一比丘手執藥云。
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今為渴病因緣
此是蒲桃漿
為欲夜分來服
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有淨人隨時數數
手受而飲不勞此法)。
餘一切漿改名應知
新翻律攝有加
法文。
且依古法
次七日藥亦有三門藥體者。
如戒本中五是也
亦無八患。
於中差別
者殘宿有三。
一義如前。
二者准多論非餘比
過七日藥。
三者非自身已犯殘藥乃至
七日已去藥。
七同上。
第二能授人如法
與時食別。
儻若未別記識同前(謂脂除滓油等亦然)。
受准前。
起心擬服。
若擬塗足
等受即不成
三正加法者要先未曾畜藥犯長。
若先犯長
今更受持即被染犯。
具儀云。
大德一心念我
比丘某甲今為風病因緣
胡麻油七日藥。
為欲七日宿服
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
南山律師准磨得
勒伽論安淨地內七日來服
今詳彼論下之三藥並遮內宿。
四分律中盡形壽藥聽內宿。
故知不同彼論也)。
餘病餘藥准前應知。
次辨盡形壽藥無八患
如上漿中。
第二能授人。
南山律師十誦
十六食冷聽更煮。
若生聽火淨已煮。
今詳十
誦且望生種開淨已煮。
若望自餘米麵等類
非生種者豈無自煮。
故知但變生相即犯自
煮。
故應煮變方不犯煮。
記識手受等准前應
知。
三正加法者總別皆成。
且別受者如四等
丸。
先得人參應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為少心力病因緣。
故此人參是盡形壽
四等
藥。
分為欲共宿長服故。
今於大德邊受(二說餘分准此)。
總合了應總受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甲為少心力病因緣故
四等丸盡形壽
為欲共宿(餘詞同上)。
市買藥。
淨人斷價已比丘
自選
過分多取然後令稱次第受取
更莫置
地。
即覓比丘加法受持
即是如法
由先多取
未定屬己不犯惡觸。
稱了之後便即受取
清淨
法師等說他十地斷惑之方。
雖浪
高談於己無分
今斯戒律自分行門攝心
教。
每事乖爽豈可得名知解者乎。
破突吉羅
不度大海
如何不信
妄快貪癡
哀哉哀哉
可傷矣。
此等受持法者多分正防失受(即不受過生)。
宿惡觸內煮內宿也。
若望自煮等雖不成
然不由口法防非也。
舊云非時七日不防
內煮。
以藥揵度但云盡形得內煮。
故今詳准
盡形防之無爽也。
第二十七過前求過前用
浴衣戒。
兩戒合制也春。
一月在者。
正月半四月半合三箇以為春時
春時
之中殘一月在即三月十六日已去是也
故律云三月十六日應求浴衣也。
半月
用。
浴者三月十六日已去數滿半月便是
一日
故律云四月一日應用浴也。
餘文
解。
浴衣如下九十戒中。
薩婆多論第六
卷云
一者天雨時以障四邊於中澡浴
若天
熱時亦以自障於中澡浴
二者以夏多雨
三衣持行來。
第二十八過前受急施衣
過後畜戒。
此亦兩戒合制
文言十日未竟
三月者謂前安居
經八十日猶有十日
竟九十日也。
即當七月六日十五日合有
十日
十日中隨於何日得急施聽受也。
當制安居未竟不許受衣。
受即犯吉。
今此
施主急要緣須遠行不得夏竟。
故許向
前十日內施名為急施衣也。
已乃至衣時
應畜者。
夏訖之後迦提一月或受五月並名
衣時。
衣時之中不須說淨直爾應畜也。
此據
七月六日受者得滿夏後一月五月
七月
七日受者一月五月已後又更得增一日
之。
七月八日受者後增二日畜之
乃至
十五日受者後增九日畜之
隨過結犯如
律廣說。
第二十九住阿蘭若迦提月中有疑
恐怖得離三衣六夜戒。
文云迦提一月滿
者准餘三律
大況為其後安居迦提月中
未得餘去。
安居人既並已去故。
今獨住恐
有外賊難
三衣中隨其一一衣好者送至
聚落舍中寄之六夜
第六夜明之前
一會衣共一宿已更寄六夜
舊人乃謂迦提
滿後得寄衣者謬也。
第三十迴僧物自入戒。
准律緣起謂。
施主許欲布施現前僧物而
未定
迴求入己即犯此罪。
若迴四方僧物
現前准律突吉羅。
以不入己故。
入己
者亦應犯捨。
若知決定是施僧心定入己
理即犯重。
僧祇十一云。
若持物來施比丘
教施僧得大果報
若言我已施僧受取無罪
第三段結已審持如文易知。
懺捨墮隨戒或
不同故文略之也。
自下第五大段九十單
波逸提法文三如前。
第二列罪名相中。
第一
妄語者犯已地獄報。
人間歲數二十一億四十
千歲
後生人凡有所求皆空無果。
此十
惡攝業道尤深。
人多不慎展轉惡趣未知
解脫之期也。
第二種類毀呰語者謂以極賤
類同比丘而罵也。
如云汝似屠兒等也。
第四
與女同室宿無問道俗親疎
然取有智命
不斷境界
故知大女也。
薩婆多論第八
若不堪作婬如石女乃至鴿等突吉羅。
人女隨脇轉側一一提罪。
准律文室有四
相。
一有四周障上有覆(謂一切一切覆也)。
二前蔽無
壁(即一切覆多障也。
三邊有障也)。
三雖覆而不遍(即一切半覆也)。
四雖
覆而有開處(即一切障多覆也)。
有古更加一句
有四
壁上無覆者錯也。
九種不成室中此同第
四室故也。
九種室如後辨之。
四種室中
轉側犯。
又准多論同覆同障中有小房
雖房各異以堂同故猶是一房犯提。
又准僧
大會通夜說法覆地風雨寒雪入室
正身坐。
老病不能坐當障隔不得用疎物。
高齊肩腋下至不容猫子過。
道行
村當別房
若無房應如前法
古來釋云。
正身
坐者必有燈明并有多人。
若安隔要於房內
從壁引漫。
當門中央出至舍前成二室相方
不犯
又尋古人准律中三三合為九種
成室相。
今詳但八句不成室相。
九句者律
文錯也。
且敘九句三箇三。
第一三者一盡
覆全無障。
二盡覆半障。
三盡覆少障(謂一邊有壁也)。
第二三者。
一盡障無覆(前云古律更加一句錯者即此是也)。
二盡障
半覆(律本有此句者錯也。
此句成室
今落在此不成之中。
以其同前四成室中第三室故)。
三盡障
少覆(此辨第二三訖)。
第三三者一半覆半障。
二少覆少
障。
三不覆不障。
於此九句中除第二三中
第二句。
自餘八句中行坐無犯。
而律不言
不犯也。
病臥一切無犯。
下諸室相皆准
此知。
第五與未受具同室宿過三夜戒。
第三不避明相。
一波逸提。
南山云犯吉。
此違戒文云三宿提也。
至第四夜隨脇著地
一一提罪。
第三避明相至第四夜全隔
一宿
若不隔者亦隨脇犯室相同前。
餘律
同異不暇繁論。
第六與未受戒人共誦戒。
合聲同誦佛三藏教也。
准善見自撰文記
不犯也。
准律弟子授經時應語云
我說
竟汝說。
若不爾者吉羅。
准多論第六二人
俱經利並誦無犯。
准此各自作本無心
合聲不犯也。
堂上一切誦時各自念誦
即開也。
摩得勒伽二人合唄吉羅。
多論第六
亦爾。
第七向未具人說他麁罪戒。
除僧羯磨
者。
准律婆達將欲破僧。
佛令白二差舍
利弗。
白衣大眾中逆說其過故不犯也。
多論
第六云。
寧破塔壞像不向未具人比丘過。
說則法身
第八實證得道向未具人
戒。
非凡下之所犯故不繁釋。
第九無有
男子與女說法過五六語戒。
五六語者五六
科也。
五蘊五科六根六科
廣釋五六
科並未是犯。
若其傍有有智男子為第三人
識別染淨不限多少也。
多論第六必是白衣
男子出家人不得事同故。
准此律下
文有寶對夫開第四人
不對開第三人
與女露坐開第三人
律文並云。
若有二比丘
為伴不犯
准即不同多論也。
第十掘地戒。
潤濕生草木之地。
僧祇律壞如蚊脚
犯提。
若須堀使淨人云看是知是。
若直教云
堀是者犯提也。
第十一壞生種戒
律云鬼神
非人也。
今詳非人通攝畜生趣。
十誦
十云。
生草眾生依住。
眾生者謂樹神
乃至蚊虻蝎虫蟻子等也。
尋律大意二種
生。
一者根枝等種。
二者穀等種。
隨破一一
種一一粒一一波逸提。
若食菓菜等并子食
者使淨人於淨地中作火淨。
若不食子
破爪指去核而食。
僧祇第十四。
摩摩啼知有
倉穀未淨。
年少比丘不解法使淨人火淨
已至盡。
來恒語言舂去不犯
廣如諸
律。
第十二文言妄作異語惱他者。
假託餘事
名之為妄也。
僧祇十四問云。
汝從何來。
云過去中來。
何處去。
未來世中去。
如是
正答者名為異語也。
准律闡陀輕陵餘人作
異語犯突吉羅。
佛教比丘作單白法名作
異語
作白已後若更犯者即犯提罪。
闡陀
餘日又作惱僧僧喚不來不喚即來。
應語不
不應語便語。
作此非理名為惱他也。
制作名作惱他。
結罪准前。
此即兩戒
制也。
第十三嫌罵僧羯磨知事人犯提也。
准律眼見耳不聞處毀者名嫌。
聞而不見處
毀者名罵。
兩戒合制也。
第十四露處敷僧
氈褥犯也。
若擬速還暫出未犯。
若心永去出
門即犯。
第十五屏處敷犯。
若擬永去出界
犯。
若擬暫去至第三宿明相出犯。
第十六知
他得住處後來強敷臥具逼惱他犯。
如是
因緣者惱他緣也。
非餘者非餘開緣也。
非威
儀者失出家法大人之儀也。
第十七牽他出
春冬房犯。
夏中分得房屬己故牽出犯吉。
尼律中有夏中他出房戒。
比丘吉故也。
僧祇十四嗔恚蛇鼠驅出越毘尼
若念言此
無益物驅出無罪
第十八重閣上坐脫脚床
容傷下人故犯也。
第十九用虫水戒
薩婆多
第六云。
舍利弗以淨天眼空中如水
中沙無邊無量
斷食二三日
勅令食。
凡制
虫水齊肉眼見也。
漉水持戒多聞深信
罪福安詳審悉者。
知水
如法漉置一器
一日明日更看。
若有虫應好漉已以淨
盛水向日諦視
故有虫應二重漉。
若故
有者應三重
故有應急移去。
僧祇十五
云。
其虫生無恒
或先無後有或先有今無。
比丘日日諦觀無虫便用。
大同薩婆多
論也。
三藏羅樣今現目矚。
然取密絹并練令
熟。
生絹過存自知
又須細線却判兩道
行針務取無孔使虫不出。
張羅既訖傾水之
罐入羅中逐長細寫。
汲了又用淨水淋罐再
三令淨。
既淋外訖復盪罐內方得置罐於地。
取漉竟水置新漆器中安竪瑼上。
或別作觀
水之臺以手掩口良久觀之。
若見有虫更如
法漉。
漉已翻羅入放生罐。
罐法現驗不暇
放罐入井再三入水然後抽出。
井上翻羅
上激下衝必損虫命
樂護生者深應存意
藏云時有作小圓羅纔受一升兩合。
生疎薄絹
元不觀虫。
懸著鉢邊令知見
無心命日
日招愆故不可也。
第二十看覆屋三節戒。
詳驗律意三節三重覆也。
此以重覆令房
摧破招譏故制。
看覆二重至三未了
比丘
遠離見聞處。
不爾即犯也。
戶扉窓牖等辨屋
之相。
不欲辨罪。
第二十一准律令尼半月
月請教誡人。
若有具足十德比丘受尼請。
僧須白二差教授尼。
今不被差往教尼犯
提也。
此義如上戒序中已略述之。
第二十二
僧差教尼說法
至日暮招譏故制也。
第二
三六群比丘有德人僧差教尼妬。
故譏云
為貪利故者犯也。
第二十五作衣戒針針犯
如律辨。
第二十六與尼屏坐戒。
若有有智
男子為第三人不犯也。
第二十七二十八
行期同船。
律云先不共道路相遇畏慎
不敢共行。
佛言不期無犯。
第二十九受尼讚
食戒。
知尼讚歎德令檀越辦食者犯。
若檀
越先自辦食准多論但不讚者不犯
不知讚
者亦無犯。
第三十一檀越營一福舍限以一
食施一宿人。
過受者犯。
僧祇第十六云。
造十
六間屋一間一家
若遍受已應去一宿後得
更來次第一受。
准律病人苦惱施主知過
不犯
第三十二展轉食戒。
謂有前家請五
正食。
許受請已背而更受後家五正
於後家
食咽咽提罪。
背前受後名展轉也。
若背不
不正不淨等食。
情過輕故但犯吉羅。
若於
家食不正食。
不足不淨及全不食
檀越
不起重嫌亦但吉羅也。
除餘時者除餘開
時也。
開文有二義演為三。
盡理便四。
所言二
一病二施衣時也。
言三者一病時。
此病
要是不能飲食
雖得好食不能噉方在開
限。
故律云病者不能一坐食。
好食令足。
二施
衣時者准律文中分為二種
一者安居
迦提一月
或受功德衣逕於五月
於此時中
是受施時名施衣時。
二者縱非一月五月
內。
於餘時中若有檀越施食及衣。
亦聽背前
受後衣食
名施衣時。
前病故有三開也。
言四者更加捨請。
謂欲背前受後家食應捨前
請。
如律文云長老我應往彼今布施汝(此是出法之文
也。
具足言長老今日受其坊里巷張家檀越請。
我應往彼今布施汝)。
准此律文要實
施人
前人須赴受檀越食。
彼此俱益方為不
犯。
不同僧祇清旦時但作念防。
是故古來
行事之家於此戒中便解僧祇六念之義。
僧祇十六卷義准應云。
第一此月大(或小)。
白月(或黑月)。
一日(二三日等准數念之)。
此念意言黑白總論
大小
若論數日隨黑白中分一二等也。
二念僧祇云。
今日所得食施某甲
某甲
於我不計我當食(三說)。
僧祇意者一日之中當
所得清旦預作說淨之法。
心念口言施與
眾。
文意云。
今日所得食施某甲沙彌
沙彌於我不計(謂沙彌於我不悋此食也。
施與大比丘亦准此說)。
我當食
(謂作食彼沙彌等食想也)。
准此不實捨與餘人。
餘人不赴檀
虛設
不同此律要實捨也。
准此律念防
不了
故作念時但欲憶知應作捨請。
故應念云
第二念不背請食。
至於中時若有多請。
意欲
者別須捨請。
如前應知。
若有病緣應云。
第二
念我有病緣應背請食。
餘緣准此
第三念某
歲次甲子(乙丑等准知)。
正月乙丑朔(甲子等准知)。
二日
寅(甲子等准知)。
卯時一尺二尺影受具足戒
未有
夏(子丑等時木影長短隨時稱之。
一二夏等亦准稱之)。
受戒天陰無日
但云。
卯時初分受具足戒(中分後分亦准稱之)。
第四念三
衣鉢具足(若闕者應云僧伽梨欝多羅僧已具安多會未具。
我當具。
餘衣及鉢隨闕稱之)。
已受
持(若未受持隨未持者云僧伽梨受持我當受持
可准知)。
長衣已說淨(若一二段未說
淨者
云某衣未說淨。
我當說淨。
餘衣已說淨)。
第五念不別眾食(或有別眾食緣應云我有
病緣應別眾食。
餘緣准此稱之)。
第六念我今無病依眾行道(若有病緣
應云我今有病當療治)。
初念為知說戒時日亦念無常日月
遷謝厭離生死
第二念防惱施主
第三念防
高慢煩惱防盜罪。
第四念遵修別行。
第五
念遵和合行。
第六念遵不放逸眾行成辦。
律背前犯背後犯吉羅。
謂若受十請背第
一請於後九家隨受食者。
咽咽中間一提
八吉。
由唯初家是其前請餘之九家是後
故。
若背第二家向初家食咽咽九吉。
第三
三別眾食戒。
謂於自然復作大小諸界。
於同界內簡僧別請
別乞食。
於此食處四
人已上簡他餘僧下至一人
又是時中食
正食。
咽咽即犯別眾食罪。
若請僧食四人
不犯別食
食味同故。
准律制意一恐惡人
結朋破僧。
二恐成僧檀越難濟故。
但許其三
人已下。
准戒本中開文有七。
演為八開。
盡理
便有十四。
言七開者一者病。
此病下至脚跟
劈行不及伴。
二者作衣時。
迦提一月功德
五月內是應作衣時。
三施衣時。
此開二種
前戒辨。
問若施衣時亦是一月五月者與
作衣時何別。
時同義異開二無失
作衣時
者元受衣時意為作衣。
自後常有作衣之心
乃至衣上作馬齒縫即不失利
儻若中間
心斷即失五利
施衣時者無別要心直受
一月五月時利是受施時。
名施衣時。
直至
滿方失五利也。
四道行時下至由旬也。
乘船時者亦至半由旬也。
六大眾集時夏初
夏末
禮覲之時諸方來集食又難得
檀越
心力四人不能及五故開也。
沙門施食
者謂外道沙門限施四人不能及五。
護彼意
故亦在開限也。
八者即施衣二故也。
十四者准薩婆多論第七卷五種不犯
前為十三。
并此律有一合十四也。
言五者一
打鍾遮不犯。
若遮僧食犯盜常住
若遮施
食犯別眾食。
二唱臘喚入不犯
檀越欲九
十日長請力不普及
應於初日打磬唱言
十臘者入。
若下一人入者餘人悉不犯罪
若無六十臘者漸減而唱。
乃至無人一沙
入無犯。
初日不唱日日須唱。
三者僧次
請來不犯
謂同界內二處三處
下至僧次請
得一人來共食者餘人悉不犯
界外僧次亦
無益
四者送食與僧不犯
請及乞處出一
分食送入僧中。
行與僧食一切不犯
五者擬
送却取不犯
云若不僧次請一人者。
應作
一分食置上座頭擬送與僧。
僧遠不能送者
應取食次第行之。
准此律更有一開
四人若過四人應分二部更互入食。
兼前
合十四開也。
行人糧過三鉢戒第三十四。
准律文中歸婦欲歸遂辦糧餉
比丘過乞久
不得歸令夫棄婦
又有價客行途辦糧。
比丘
過乞令彼價客行不及伴為賊所劫。
故此並是
行人糧食
但欲臨行過取並犯。
即是開。
必要是歸婦價客。
南山云此事犯希。
故不
廣釋者非也。
准律文從一比丘至五比丘
其次第皆有犯義。
且如第一比丘於彼家食
食訖復持四鉢食來。
即初人犯
若此比丘
訖持三至伽藍中分共食此人未犯。
第二
人欲乞食
第一比丘告彼往人云。
我食訖
復持三來。
若往者但於彼食。
慎莫持來。
彼食訖故復持一第二人犯也。
第一人
食訖持二。
第二人食訖持一並分而食。
三人汝往彼食慎莫持來。
其第三人食訖
持一第三人犯也。
第一人食訖持一
第二第三食持各一。
並分而食告第四人
食莫持。
其第四人食訖持一即第四人犯也。
第一人食訖不持
二三四人往食
又各持一分。
並分而食告第五人
往食莫持
第五過持即第五人犯也。
准律文過限持
雙足出門即犯提罪。
三還不分而食犯
突吉羅。
而戒本云不分提者。
不了義也。
准律
施主家應問是何食也。
足食第三十五。
文言食竟者食常住五正食竟。
或食自己
正食竟也。
或時受請者食檀越五正食竟。
二句顯前坐足食竟也。
不作餘食法而食
犯者。
謂於午前五正後更欲再食應作餘
食法。
不作直爾食者咽咽足食提也。
足有三義
一者要是五正
若非五正無足
義。
二食而飽足
三雖未飽滿而此正食堪濟
一日
此即名境界足也。
前坐之時食竟已
既改威儀
隨其飽足境界足於後更食。
作餘法咽咽提罪。
行食住食及以臥食改威儀
已隨應亦爾。
五正食者一飯(稠粥初出釜時以草畫之。
不合者亦飯攝也)。
二[麨]。
三乾飯。
四魚
五肉
作餘食法者若欲再
應令淨人取擬食。
食若正非正器中斟具。
其必清淨非殘觸等。
比丘洗手淨人受。
訖應覓未逕前坐足竟。
丘為對境
彼若
食上勿改威儀改即已足。
不得為境。
對此人
境具儀執食口云大德足食
已知是看
此作餘食法(說此語已授與前人
此中文意謂令前人知解我意。
與我取此食噉少許已。
留作
殘也)。
比丘應取少許食已語彼比丘言。
隨意
食(又有文言我止汝取食之。
七日戒律文云
語言止汝貪食)。
足食第三
六。
文言知他足食已者。
知僧食私食已也。
受請者檀越食已也。
二足食竟准前戒釋。
不作餘食法勸者。
以其作餘法已勸而不犯
故也。
以是因緣惡心因緣也。
非餘者非
不犯緣也。
謂若作餘法或病人殘或彼比
丘病等勸而不犯也。
第三十七非時食戒。
百問云。
中後一切有形之物不得入口中。
已應用楊枝
若灰瀨口。
不者墮。
准此前足
戒食竟改威儀未瀨口咽咽犯足。
若入午後
咽咽非時食罪也。
第三十八殘宿食者。
日午受食至明日明相出名殘宿也。
第三
九不受食戒。
除水及楊枝者。
水若楊枝
咽汁者不在開限也。
第四十索美食戒。
出家理應捨諸美味
耽求好食惱物增貪。
緣具四。
一是美食
自為三無因。
四食便
犯。
戒文有三句
一所犯人
二出四種美食
結罪。
次引開緣五分第八云。
若為比丘
從親里家若知識等皆不犯
第四十一與
外道食戒。
言自手者犯。
使人或置地與不犯
故也。
第四十二許受請已前食後食不囑入
聚落
文言前食後食梵語體倒。
迴文
云食前食後也。
准律前者從明相出至齋
時也。
後者從齋後至午時也。
午後入村犯
非時聚落戒。
非此戒攝也。
詣餘家者不
至請家乃往餘家也。
設欲往者囑餘人知。
不犯
准此中開有四
盡理便五。
所言
四者一囑餘比丘古來相傳
時應大德
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先受某甲請。
今有某緣
事食前欲入某聚落某家
白大德知。
答云
可爾。
後白准此可解。
今詳但須的囑人知
令善憶持。
須覓知處。
未必要須大德一心
等言也。
二病時。
三作衣時。
四施衣時。
施衣時
中開二種
准上展轉食戒釋。
總成五開
也。
第四十三戒。
於食家有寶者男女相緣互
起貪味。
義同於食。
若不斷貪緣其所愛境
同於寶。
此謂夫妻相愛染時比丘強坐妨彼
欲事犯也。
若有智男子為第四人不犯
南山
律師云是觸食大可笑也。
第四十四戒。
謂貪
欲食家有能寶之夫。
夫雖不在比丘屏坐。
舒手不及戶處令外人不見故犯也。
若有第
三人不犯也。
第四十五戒。
與女露坐者。
律釋相中云屏處者見屏處屏處也。
以無
屋覆名之為露。
又離見聞稱為屏。
見聞
尚自是犯。
覆障之處理應亦犯。
即是義含
覆屏也。
此戒無夫不簡道俗女犯也。
若有第
三人不犯也。
第四十六戒。
懷昔恨情誘他入
聚云欲與食。
乃隱請家臨至日中方驅出聚
云。
汝薄福求食不得
以此惱亂因緣故犯
也。
第四十七戒知他藥請期四月無病過
受故所以犯。
若有病不犯也。
常請者施心不
限故也。
更請者重請四月故也。
分請者藥雖
有分而不限時也。
盡形者或盡施主或盡比
丘也。
四十八觀軍者。
戲軍鬪軍皆犯也。
時因緣者被請或須啟白等開見不犯也。
四十九有緣至軍第三宿明相未出。
應離
見聞處去。
第五十有三宿攝心安靜莫觀
合戰
第五十一飲酒戒。
酒非酒想或疑而飲
並提。
第五十二准律乃至以鉢盛水戲挵提。
挵器酪漿等吉羅。
第五十四將欲犯戒
不受諫止隨犯本罪更加不受諫提也。
第五
十六洗浴文云
不得過者不得過佛所立
禁制減半月洗也。
非謂要令半月一洗不得
過後也。
此戒六開。
熱時者律中取春四十
五日夏初一月
謂從三月一日五月
兩月半也。
多論第八云。
天竺熱早故取此
時。
如是隨處熱時早晚數取二月半
於中洗
浴無犯。
二病時者下至身嗅穢。
三作時者下
至掃屋前地。
四風時者下至旋風
雨時
者一渧雨著身。
遠行者半由旬也。
第五
然火戒除時因緣者准律
不但露燃有犯。
縱非露燃應犯吉羅。
是故中除時因緣謂。
為病比丘羹飯乃至染衣不犯
蓋為此事
然不犯。
露然壞地何得不犯
明知病者
屏燃亦犯小罪
准律教人燃應言看是知是
也。
第五十九真實淨施不問輒取戒。
總談意
者少欲之人養道之本。
故佛正制唯畜三衣
三衣之外所有資緣作假想想為他物。
修定門。
總有兩種
一真作意(如數息觀等緣實息風等)。
假想作意(不淨觀等假想生人作死屍解也)。
二門觀皆能治
惑。
今此淨施亦令假想施與他訖作他物想。
為治封著資具貪穢名為淨施。
世尊善制豈
得輕而不行也。
准律淨施須請施主
得長
施與彼人令彼為主名施主
施主有兩。
一真實淨施主
如此文云與。
比丘比丘尼
五眾
二展轉淨施主
如薩婆多論第四卷
說。
一切長財盡五眾邊作淨。
應求持戒多聞
有德者而作施主
後設得物一比丘邊
主名而說淨法。
若淨主死或出異國應更
求淨主。
請此兩種施主時應具儀云。
大德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德為真實淨施主
(或展轉施主)。
大德為我作真實淨施主慈愍故(三說展轉
施主准知)。
隨請兩種施主說。
意欲作真實淨
者。
施主具儀手執衣口云。
大德一心念我
有此一段長衣(二三段等准稱)。
未淨施今為淨故捨與
大德為真實淨故(律中不言三說
故知一說即成也。
此文是衣犍度文。
勝於戒本相釋中
文)。
作此淨訖物付施主後須著用。
施主已然
後得著。
不問著令施主怖懼失衣即是
惱彼故所以制也。
第二若作展轉淨者即今
常行繁廣敘。
二種淨中物親付彼故名真
實。
非謂心定彼人也。
然尋律論兩種
主皆列五眾
古來商量真實主要眾作
法。
以物親付若僧付尼或尼付僧。
取與之時
招譏染故。
展轉淨既不親對淨主面前
尼互作理即無妨。
又准五分僧祇等文展轉
淨施說淨之時不許對彼施主面前
對即犯
吉。
所說之財但使尺六八寸。
不問新故內外
淨穢皆須作淨。
第六白色衣戒。
袈裟此方
翻為不正
戒文又說三種壞色
故知大青
五正色攝。
非是戒文青黑攝也。
故薩婆多
第八云。
五大色。
若自染突吉羅。
若作衣
不成受持
又云五大色者黃赤青黑白。
又云
若非青淺青及碧作點淨得作衣裏。
今准
此律白色犯提。
不點犯吉。
若准僧祇十八白
色犯吉不點犯提。
故彼律中點淨許以大青
淨。
故彼文云
青者藍澱青也。
恐人濫用故示
不同也。
驗諸律論點淨應作一三五七九點。
不得雙作
僧祇極大四指極小豌豆
六十三疑惱他戒。
謂以方便令他比丘自疑犯
或疑無戒作惱他意
下至欲令須臾不樂。
但他聞知即得提罪。
要待須臾樂方
始犯也。
第六十四覆藏麁罪者夷殘二聚。
出血破僧罪名為麁罪。
至明相出時犯
提也。
第六十五與減年人受戒和上
知疑並
犯提罪。
餘師僧吉羅。
受戒事大令他不得
僧過重故深可呵也。
第六十六發諍戒
諍有
四種言覓犯事
令僧乖破。
是四諍攝。
發起
提。
若汎諍口發起但吉也。
如法懺悔者謂以
七滅滅也。
七滅四諍至下七滅戒中釋之。
六十八說欲不障道違僧三諫
戒文三。
一容
犯人
二辨諫法。
三結違諫罪。
第二諫法兩對
四句
第一對者有過起先應屏諫。
第二對者
若違屏諫理應僧諫。
就過起中文一句
中說
阿唎吒作如是語。
我知佛所說行婬
欲非障道法
利吒意云。
若障道者初之二果
何故婬欲
於屏諫中文兩節
勸止邪說
二世無數下奪彼執情。
奪云世尊說障者
後二果。
初二果斷次未至。
非謂不障而
不斷也。
次辨第二
若違屏諫理應僧諫。
彼比
丘諫此比丘時。
堅持不捨者違屏諫也。
彼比
丘應三諫已下僧諫。
文兩。
一教僧諫捨
二讚
為善
謂讚翻違還成順善
第六十九隨順
被舉比丘戒。
如是語人者知如是利吒是
說欲不障語人也。
作法者。
僧先治舉今未
作解舉白四法也。
僧以白四舉三人
不見罪舉。
二不懺悔罪舉。
三惡不捨舉。
此意辨隨第三舉。
前二舉但犯吉故
如是
邪見者撥無治道故也。
不捨者違屏僧二
諫也。
共同下隨順結罪。
第七十隨儐沙彌
戒。
沙彌說欲不障白四儐之。
與阿利吒舉法。
義同而名別者。
大僧先恒同宿今由邪見
同宿
名為舉
舉置也
沙彌不恒
今由邪見不許同。
名為儐
驅儐也
有四
一容犯人
二顯沙彌邪見違諫
三彼
比丘應語此沙彌已下邪故須儐。
四若比丘
下隨儐結罪。
第二中諫法文三。
一辨
犯人
二作如是語已下辨諫法。
不捨
辨違僧諫。
就第二諫法中兩對四句前准
知。
第三句中辨儐法者。
准律須作白四儐之。
今戒文中羯磨已眾僧口驅之詞也。
第七
十一輕餘善諫戒。
他以戒律如法輕蔑
推託不敬善友
妄託勝求輕此善人得罪
也。
前不受諫無言妄託直違。
而作今此妄託
未待事違。
是故律文說而了了犯也。
若不
託實欲勝求如文開許
第七十二毀一一戒
提。
中有戒文毀亦犯提。
毀餘二藏犯吉。
七十三不攝耳聽戒。
南山律師行事抄中名
為恐舉先言戒。
如律緣起
六群比丘自知
罪恐人發舉
先詣他邊言。
我始知。
有人
此是詐驚張戒。
今詳若爾即小妄攝。
何須
戒。
尋諸律論皆結不聽
多論第九云
中正
結不專心聽罪也。
僧祇二十一云。
中間隨不
聽越毘尼
一切不聽提。
故今解戒本文三。
犯人
二恐舉先言我今始知。
此中容有小
妄。
三餘比丘(已下)。
憑始知言舉事以責不聽罪
也。
文言比丘知是比丘二三坐者舉數以
責也。
比丘無知已下舉不聽果而責也。
犯罪本罪治。
仍增無知吉也。
長老
下正示無知之因不聽罪也。
無知故波逸
提者舉果而結因也。
如過三鉢戒云不分食
者提足為例也。
律文無知重與波逸提。
若不與者突吉羅。
令眾僧責無知重與
不聽罪也。
第七十四同預羯磨賞知事人
之後方生譏謗
云隨親厚以僧物與。
若准
多論第六不但賞知事人
大德及貪遺。
和合盡得與之後悔並提。
其所賞物相傳
釋云。
現前分物也。
常住物與受俱犯
盜罪。
第七十五不與欲戒。
僧祇二十云。
斷事
二種
一說毘尼
二作七羯磨及別住等
也。
第七十七比丘鬪諍者。
四諍所攝共鬪
也。
聽而聞聲即犯提罪。
准律二人在闇地
語當彈指磬咳驚之。
不者吉羅。
二人前行
爾。
第七十九以手摶比丘者。
側掌擬他名為
摶也。
第八十一無緣入王宮戒。
剎利澆頭
王種王者
剎利是即四姓中王族也。
澆頭
王種者上祖已來王位時皆以水澆頭。
此王之種也。
又言王者此種之王也。
謂昇位
時請大婆羅門善解四韋陀者與王為師。
四海水灌頂上表以吉祥
統攝四海故云
灌頂王也。
未出者出王婇女同歡之時。
密室婇女未還常居之處也。
未藏寶者准
上有寶戒中。
男以女為寶。
故知婇女王所
寶。
譬如七寶
婇女寶未隱藏比丘輒見
犯也。
門閾者多論第九王宮外門前一限
也。
有請喚命梵等難緣不犯也。
第八十二捉
寶戒
寶者七寶
寶莊嚴具下至錫鑞為莊
嚴具
捉皆是犯。
多論第五云。
畜寶是三十戒
攝。
若捉他寶若自說淨寶。
但捉得提。
是九十
事攝也。
准此直提即是犯限。
舊人遺寶
太局也。
僧伽藍中者。
若於伽藍有人
遺落
若不為收恐謗比丘故開收之。
准僧
祇十八大會供養金銀塔像淨人捉。
故知
須使淨人收。
若無淨人比丘方可自手收取
也。
寄宿處者。
比丘道行儻寄他舍。
他舍有
無人守護恐失招謗。
開收同前
文云
若比
丘在僧伽藍下廣前除緣句也。
如是
緣非餘者。
作為收意即在開限。
非餘無緣
捉意也。
第八十三非時聚落戒。
非時者午
後至明相未出也。
此戒制白恐人賒逸無事
入村舉事白人表非無故也。
准律時須
同住
應云大德今日非時至其防某巷某甲
家願善憶持。
若須相覓知我處。
即成囑授
未必要須具儀修敬等也。
若路由村過或請
喚等不犯
不同僧祇村側展轉相白方入也。
第八十五。
兜羅綿柳花[卄補]臺等。
准律緣起
多停小虫恐損故制也。
第八十六針筒小用
大費功故制也。
第八十七過量坐具戒文
舉初制。
長佛二搩廣一搩半。
後因迦留陀夷
身大嫌小佛開廣長各半搩手。
合是二半
二也。
計長五尺四尺也。
坐具法兩複安
四周安緣。
一長一短五條相。
名為割截
今時不行此法也。
第八十八患創開內著
上著好裙也。
餘文易了。
單提懺法上三
中長衣戒說。
除捨財唯取懺法即是也。
第六大段四提舍尼分三如前。
羅提者翻
為別也。
舍尼者翻為自說罪。
別別對人
自說罪也。
別列戒相中
第一戒在白衣家非
親尼邊受食咽咽犯。
比丘病或置地與比
不犯也。
此之四戒從懺為名。
故戒文中
詞句
應請懺主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甲今請大德波羅提提舍尼。
懺悔主等乃
慈愍故(一說)。
次懺具儀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
某甲白衣家。
從非親里比丘尼受食咽咽
犯可呵法。
不憶數(或隨數稱)。
所不應為。
今向
悔過(一說)。
語云自責汝心。
答云可爾或可云頂
戴持。
第二戒赴請會坐。
有尼偏心越次指授
若無一比丘呵云大姊且止須待比丘食竟
者。
預食之人咽咽犯。
第三戒有學白衣竭貧
行施
乃至身肉法爾不悋
愍貧苦制諸比
丘作記識學家。
白二羯磨防護五眾聽受
食。
比丘故違如是家食咽咽犯。
或先疏
請或比丘病或置地與比丘不犯者。
令隨少
分獲施福也。
彼家還富令從僧乞解此羯磨
二解之。
如律辨。
四戒居逈嶮處僧伽
內受他送食恐賊劫奪故制也。
有四種開。
一先語檀越仍來制令藍外迎取
比丘
病。
三置地與比丘
四教人與比丘(准律教人不犯也)。
四開中隨一不犯
隨違四開展轉遂至自手
受犯。
文相可知
第三結已審持一准上釋可
知也。
七大百眾學法
文三如前。
七明
依教。
二列名相
三結已審持。
第二列罪中
涅槃僧者。
梵音云濕婆珊𤥶。
此云裙也。
齊整著者
准律不齊有其五種
一者太高者
至膝。
二者太下繫在齊下。
三象鼻謂垂前
一角
多羅樹葉謂垂前二角。
五細襵謂遶腰
襵皺。
良由西國裙無腰帶直將橫㲲遶身
牽使上至齊。
左右擪略以條急繫。
即是其儀。
是故不令垂角細襵。
今此方土旋帶安腰襵已
先定。
但護高下餘則勿論
薩婆多論第九云
上一搩手。
上下過者名高下著。
比丘及沙
彌遠行時應踝上二搩手上至膝。
尼下三眾
切時踝上一搩手。
五分第十云。
高者半脛已
上。
下者從踝已下。
毘尼母論踝上三指。
古來
行事依母順此宜也
今詳西土節氣
和人儉約
所以衣服不尚褒長。
土俗
人多華飾
處居寒雪禮貴衣冠
若順彼方返
招譏醜。
故須裁處取其折裡。
隨時量度不可
全同彼也。
若犯此篇准律兩義
第一義者若
故作即犯二罪
一高下犯吉。
以故作故
犯非威儀吉。
第二義者若不故作單犯吉羅。
欲懺之時先請主次正懺罪。
上長衣戒
中明之。
故母論第八云。
故作下者一人前懺。
(下謂罪中極下也)。
十誦第十九云。
佛在王舍作念云。
當觀過去諸佛云何泥洹僧。
空中淨居
白佛云。
過去至周齊著(觀未來亦爾)。
多論云。
此篇輕
弟子不生重心故觀去來淨居天。
今詳
此篇勸應當學良由此也。
二著三衣戒亦
五相犯。
一高者過脚[𨄔]上。
下者露脇。
三象
鼻謂左肘外垂一角也。
多羅樹葉謂通肩
帔時後褰而前垂兩角也。
五細襵安緣。
三四
反抄衣戒。
祇二十一云。
風雨時得抄一邊
袒右肩得抄左邊
若通肩帔得抄右邊
不得
令肘現。
七八覆頭戒。
云和闍梨不得
覆頭坐。
風寒不得全覆。
當覆半頭一耳
長老當挽却。
十八十九不好覆身。
律云身處
處露也。
僧祇云。
若有露身坐者方便令取物
也。
二十二三不靜默者高聲語言也。
二十四
戲笑僧祇云。
師前不得笑。
若有可笑
無常苦空無我等想。
二十六正意受食。
捐棄也。
五分左手一心擎鉢右手扶緣。
二十七八溢盋而棄故制平鉢受也。
二十九
羹飯等食者謂須羹飯相待
不得食飯盡而
食羹或時翻此也。
三十次第食者。
不令
中處處亂取也。
三十四視比坐鉢。
謂視比
鉢中施主不平也。
三十五繫盋想者。
沙論中觀鉢作髑髏想。
僧祇云。
端心觀鉢不
得放鉢在前比坐語。
若有緣須語左手
鉢上
行食人到第三人時
當先修鉢預
待。
三十八含飯者。
僧祇師長喚時咽未盡。
能使聲不異得應
若不得應咽已應。
若前
人嫌者應答中有食。
四十遺落者。
僧祇
十二云。
段段可口食。
食餅當手作分
可口食。
四十一頰食者。
祇云不得從一頰迴
至一頰。
一邊嚼即嚼邊咽。
四十五振手者
食粘手振之污傍人也。
四十七污手捉飯器
者。
西方以手喫食
捉食之手名污手也。
五分
云。
食手者食污其手及肥膩也。
四十八洗鉢
水。
五分不以鉢中有飯水洒白衣內應
當學。
四十九生草上者。
祇云夏月生草並茂
無空缺處。
當在駱駝牛馬行處
若無當瓦
石上
若無當乾草上。
五十水中者祇云水
浮滿當土瓦石上。
六十一藏財塔中
若三
寶物等為堅窂隱密不現。
狼藉不犯
九十四上樹除緣者。
命難等緣也。
九十五老
比丘開從僧乞白二羯磨許杖絡囊。
如律
雜揵度辨。
第八大段七滅諍法文亦分三。
依教滅諍。
二列名相
三結已審持。
初文
二。
至戒經中來辨所依教。
文言七滅諍法
者本音名毘尼法也。
第二若有已下辨
滅諍。
諍或容起故云若有也。
必須殄故即
應除也。
諍體不同總有四種
一言諍。
二覓諍。
三犯諍。
四事諍。
對此三門分別
一釋名。
二體
治。
三結罪。
言釋名者諍理生諍名為言諍。
過生諍名為覓諍。
評犯生諍名為犯諍。
羯磨
生諍名為事諍。
次體治者。
總辨體者大僧
尼各當眾諍令僧朋儻乖別過生。
是四諍攝。
若與五眾異類互諍無乖破事非四諍攝。
別辨者。
一明言諍。
三藏理事立敵紛然名之
為言
聲論出家為僧。
仍執舊計立聲為
常。
無質礙故。
猶如虛空
佛法破云
聲是無常
作性故。
譬如瓶等。
然聲事一常無常理立
敵互諍。
是言諍體。
此諍自有下品上品
若辨
治者於七藥中總而言之用二藥治。
言七藥
者戒文所列如其次第。
現前毘尼此有二
義。
一者別用現前
謂以面對判斷言諍名曰
現前
二者通用現前
通判諸諍皆須面對
名現前
二憶毘尼
三不癡毘尼
四自言治
毘尼
五罪處所毘尼
謂如有人被他舉罪初
引後違。
僧作白四治罰令引實罪處所
由此
滅諍名曰毘尼
文名為覓罪相者
詰問
覓令引實罪義意同也。
六多人毘尼戒。
名為多人覓罪者。
罪是諍過。
非是五篇犯罪
之罪也。
此中意說
用多人語求覓聲論執常
之過判為非理也。
七草布地毘尼
上來七中
治言下品之者
唯以現前一滅滅之。
上所辨別現前是也
於中隨於八處
滅。
謂或自界求一勝德。
或二或三。
或至僧位
他界內或僧或三或二或一
漸次流轉
八處諍者。
心伏名為現前毘尼一滅滅也。
然八滅中三德已下具三現前
一者現前
如判聲常以為非理是也
毘尼現前謂勸
受此判。
三人現前謂判諍人及起諍人也。
四人已上具五現前謂加結界成就及能滅僧
也。
此之三五皆是面對判定之義悉名現前
然僧位中恐有惡人妄伴諍事。
故單白差具
十德者別一處共互斷事
正斷之時亦須
取彼諸惡人欲
又於坐中驅出三人
一者
比丘不誦戒不學律藏非法語。
應作單
白驅出此人。
二者誦戒不學大藏少許
亦白驅出。
三者法師比丘言辭力強說道
亦白驅出。
出已如法判定
諍事滅後更
發起者波逸提。
下發諍皆准此(上發諍戒道理悉在此中明之)。
上品言諍於前八處皆不能滅須二滅滅。
謂多人語現前
現前即是通用
現前謂離
多人無別體性
自下現前准此釋。
言多人
者謂作白二差五德人行籌判定
行籌凡有
十三種法。
顯露等廣如律辨。
且如眾中
法人多然彼和上上座智人如法語。
應顯
行作二種籌。
一破二完。
行時告云。
立聲常
捉破舍羅。
無常者捉完舍羅(或翻此告)。
行已數
之。
若執聲常其籌數少即判為非
若其籌多
託事作亂不得判定
應更餘處密求智人
集此界更行籌滅。
今時屢見非法眾僧妄從
多人一何謬矣。
餘十二種不能繁敘。
此即多
人語也。
現前者此中唯是僧位判諍具五
現前
謂法毘尼人僧界悉是面對判定法也。
次辨覓諍。
總而言之四滅
滅謂若有人舉
覓他罪。
因此能所兩朋紛諍者名為覓諍。
滅之時撿問所舉。
舉之人凡三種
一者
不作犯人
如沓婆摩羅子是大阿羅漢
犯罪
被人謗故外有聞根。
若被舉告僧既
詰知清淨無犯。
為作白四憶念知清以息諍事
憶念毘尼
二者作而不犯人
如滅諍犍度
提比癡狂病時多作眾罪(說戒犍度是那那由比丘)。
聖所開故名作不犯也。
舉告僧。
僧知無
為作白四。
僧共證明。
不癡已來實無所犯
以息諍事。
三者亦作亦犯人
謂如罪人被舉
告僧。
僧撿問時初言犯重須臾云輕
或初言
須臾還諱。
與作白四奪三十五事治罰令
引實犯之處。
以此息諍名罪處所
中前
人不被治。
諍事易滅判為下諍。
後一治罰諍
難滅判為上品
現前不離此三毘尼故四
滅滅也。
次辨犯諍。
總而言之以三滅滅。
評犯
有兩。
一者傍人評逐朋成兩。
且如一人自手
掘地。
二朋傍評。
一云彼人地地想掘犯波逸
提。
一云彼人非地想犯突吉羅。
諍既紛紜
喚彼犯人問。
取自言。
犯人便云我地地想。
對面懺提諍滅名自言治。
諍餘聚罪准此
應知。
兩朋執事理俱異名為犯諍。
不同
諍事一理異也。
所對懺境隨應。
一人乃至
位。
僧位五現。
餘即三現。
現前無別體。
如上
辨。
二者或是傍評雖逕自言諍猶不滅。
或眾
共犯二朋見異
如尼讚食。
一朋云是讚食提
罪。
一朋云是指授可呵。
若欲輕懺見重者違。
若欲重懺見輕者拒。
多時乖別須作草布。
布法者不說罪名互乞歡喜
如草掩泥不污
人足。
名之為草布。
此為息諍而罪不滅。
此准
母論第八說也。
若准多論第九罪諍俱滅如
論應知准律
第一中智人應起具儀共相
諮稟擬作草布。
詞句如律不能繁敘。
第二
中亦爾相諮稟已單白和僧和訖懺悔如律
中。
此既僧滅局五現前
辨事諍者一切
滅。
謂此事諍但諍羯磨得事名。
理實即是
前三諍攝。
且如二人見他受日秉白二法
云白二受日不成須白四故。
一云白二受日
成教明文故。
即事一理異言諍攝也。
法准前文
如秉法實不犯罪被他舉告言惡
心秉。
僧知清淨即與憶念
又秉癡作被他舉
告僧與不癡。
又秉實犯初引後違得罪處所
此即並是覓諍所攝。
又如見人別眾秉法二
人傍評。
一云彼是惡心秉法故令不成
(說戒犍度惡心)。
一云彼是懈怠心秉犯吉(亦准說戒犍度)。
此即
事理俱異犯諍所攝。
此既隨應。
前三諍攝故
以七滅隨應滅之。
前三諍也。
三門結罪
者如文。
列罪名相七戒皆言應與者。
有智之
人觀知應與也。
言當與者隨應正為對面
滅也。
若觀應與而不為判悉犯吉羅。
故此
戒即第五篇攝也。
由諍過重故勸當與隱罪
名也
七分二位
第一位者初一次二及自言
一。
如其次第下品中言覓犯三。
第二位者
覓罪多覓及如草布。
如其次第上品中覓
言犯三也。
上品中次何故與前異耶。
答隨言便故亦有。
律師迴文次第不依
律文也。
第三結已審持如前應知。
下第
三大文結示迴求分文分為三。
初至應當
廣示略(若更有餘佛法者示餘佛略也)。
第二忍辱第一道已下
別示七略
三明人能護戒已下迴大道
第二別示七略文即為七。
一者毘婆尸略文
分為二。
初舉略偈次舉教主
釋略偈者彼
世人多執苦行
謂執苦行宿惡業又不
造新便無苦果。
對治彼故制戒。
云忍辱
第一道等者謂於有怨修慈忍如斯
苦行
第一道。
此道引證無為之理佛說為最。
如是善制得無為樂
不同外道出家惱他制
苦行不名沙門
沙門謂是寂靜樂義
之所制無寂樂果云然也。
示教主如文
易知。
二者尸棄佛略文二如前。
偈文意者
彼佛世人多作邪行以求天報
對治彼故
制戒。
譬如明眼人等者謂佛善制施諸眾
明淨慧眼
了殺羊等祠天求天便招險道
不得生天
故云譬如明眼人能避嶮惡道
也。
上來既已對治邪求故世明人戒定慧
能離破戒煩惱惡。
餘文可知
三者毘葉
羅佛略彼佛世人多唯持戒不求勝進樂於
說過懷嫉。
對治彼故制戒。
云不謗亦
不嫉者離口意二過也。
奉行於戒者令戒
滿也。
飲食下順勝善文有五句
一飲
知量
常樂遠離
三由斯心定
四策懃
進修
五結成佛教。
餘文可知
四者拘留
佛略彼佛世人多貪利養又拒師教反談師惡
修善品故制戒。
乃至聚落者入聚落
時不壞施心少持輕味。
又於師教不生違戾
順教行。
不觀於師作不作等。
大乘戒中
不觀法師種姓等是也。
餘文可知
五者拘
那含牟尼略彼佛世人多樂放蕩執以邪論
若他所破便懷憂慼。
對治彼故制戒。
心莫作放逸者離邪論也。
聖法懃學學正
論也。
如是無憂愁者學正論者法爾心喜喜
故身安安故心定定故涅槃
餘文可知
第六
迦葉佛略彼佛世人若得定者多生愛味不求
淨勝。
維摩云貪著禪味菩薩是也
對治彼故制戒。
一切惡莫作者破戒
也。
奉行諸善者修善淨定勿修味定也。
正其志意令引果證也。
餘文可知
第七釋迦
佛略此佛世人多煩放逸不修設修少善
便生喜足又多惡業
對治彼故制戒。
云善
護於口言者他詰罪時莫惡言報也。
又善護
口言者若自發言離四過也。
自淨志意
者斷諸煩惱修不放逸樂修多善也。
身莫作
諸惡離身過也。
意能發業故居中間
表上
發語下發身也。
三業淨者涅槃
是最淨處。
故次文云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也。
第二示教中文分三。
示教主。
辨說
時。
三勸修學
初文可知
第二時者謂十二年
清淨僧中未有犯事
佛每半月自說此略。
已後准律
佛在瞻婆國白月十五日伽伽
河邊因於眾中有人犯盜佛止不說。
弟子
說。
佛若說者有二種過。
一者佛不虛說
二者
金剛以杵必損犯人
護故不說。
故付弟子
廣教也。
就前六佛中初佛六月一度布薩
其次第五四三二一月。
釋迦半月一說
戒文不辨也。
第三修中諸比自為者謂
自愛也。
經論名為自愛善男子也。
樂法
者樂聞思也。
樂沙門者樂修寂靜即修慧也。
有慚有愧者對治破戒煩惱也。
樂學戒者當
中學者以戒為宗故居後勸也。
自下第三
迴求大道偈有十四大分為二。
初十二行半
讚德勸說
一偈半舉德迴求。
前文分五。
有二偈顯戒能招現後義利。
次二偈半示以
敬儀。
三二偈半示得斷德。
四二偈半示佛恩
德。
五有三偈示生智德。
初二偈現益名義
後益名利
於初偈中現招名利後感生天
三種並智人得故曰明人也。
正生天引
上界也。
後偈勸觀前世間益由斯戒淨引
入第一出世之道即涅槃道也。
次釋二半
一切憂者二障擾惱合說為憂。
能勝謂斷。
斷故敬戒佛法
故勸弟子自為求道敬戒
順教也。
次釋斷德二偈半者。
七佛斷惑說七
戒經。
諸弟子縛得解脫。
文中應言令諸縛
得解脫。
無令字者偈文迮故略之也。
佛既
已已涅槃
有漏諸相戲論悉滅。
又如舍
利弗等諸大弟子。
尊行佛說聖所讚戒。
行人亦皆入寂
次釋恩德二半者。
大悲
恩德之體。
從此流出戒與毘尼
毘尼即大
藏也。
戒即佛出應視如佛也。
次釋三偈示生
智德。
展轉傳生聖慧日光照除癡暗。
故云佛
熾盛
勝義正法盛也。
不生慧日癡暗便
生也。
既生智德勸和合說如文易解。
一偈
半結前勝德。
施生成佛如文易曉。
「若有奉行清淨
 亦能迴向菩提
 便為利樂利群生
 猶如薰香一切
四分比丘戒本疏下(終)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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