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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87a 页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八
天台沙门释 允堪 述
*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缘与因异者。盖缘疏而因亲也。其犹种物。种子为因
水土为缘。又善恶二业。皆有因缘也。谧(密音)静也。安也。
初下。即括示前二篇。末下。示说戒安恣分忏住持诸
篇也。则下。结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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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宗第四。除前集法缘成外。今说戒。当正宗第四也。
如钞。即说戒篇。馀道。即外道。以彼多窃用故。彼但得
外事。而不知理本故。如来后复制之。与古佛同源。方
本其由为出界系耳。
舍恶。由戒止持故。證善。由戒作持故。三受布萨。即八
日十四十五日。皆清净奉斋也。净住。谓清净者。可同
住也。长养。由戒净故。功德增长也。齐下。即南齐司徒
萧子良生封。竟陵王薨。谧文宣王。因梦东方普光世
界。天王如来。令修布萨事。遂集净住子二十卷。即诵
菩萨戒仪式。其间颇有发愿立誓。赞颂序引也。自恣
亦尔。以同是忏罪清净义。
引下。文有四段。初从良下。说依教故。正法久住。次从
若至下。虽来覆罪非法。后或都下。说破戒不来非法。
义如斯下至科末。结损益(如下结损然下结益)。得非来习。为将
来之善习缘也。
就僧义四。简别人等法也。时节。即十四十五十六食
前食后等。集僧下。即鸣椎等。三下。钞曰正说仪具有
十种。始前须处所。终说竟法。四下。辨外来告净。多少
重说等。
迷乱。容不忆说戒时故。须思识罪当忏。疑罪发露。须
知事有。言对事有此。要须知所以也。前二。八日十四
日。后一。十五日。受令(去呼)。维那受上座令白告亦得。如
下引例。同界堂。钞云。中国布萨。有说戒堂。至时便赴。
此无别所。多在讲食两堂。故云界堂。即同界之堂也。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87c 页 X40-0887.png
理须准承。
上下有仪。上座说戒。明律秉法。少年佐助。是合轨仪
也。反此则举置乖矣。舍罗。谓西方以舍罗草为筹故。
从草以立名。不开。言不开不说者。
诸恶莫作。律令说此一偈。增一解云。诸恶莫作。戒具
足清白之行。诸善奉行。心意清净。自净其意。除邪颠
倒。是诸佛佛教者。去愚惑想。戒净故意净。意净故无
倒。无倒故惑想灭。
偈序。此长行序也。三语。对首三说也。口授。当告比近
人示。令(去呼)不得大众同教致增混乱。合诵。齐声诵也。
得补。次人补之。四下。證上得补也。
如下。如有位者。垂告令时。岂执文耶。读文作法。此说
羯磨也。向云说戒羯磨。俱是圣教。但止作异耳。
不责。虽是有罪之行。而互不相责。以世所同行故。名
种。谓罪名种相也。差人往忏。谓同犯巳。彼此无由洗
忏。令差人往。彼忏巳清净。还反此处。馀人可对彼忏。
次第成净。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处故名为下。罪相
续故遮随戒。无作不生。今若忏悔。约遮相续。还得受
持清净。对治护故。戒法续生。称之为起。第二白法。翻
前犯罪时下。故名为上。是以忏悔总名上起也。
法是除缘。以法是除罪之缘也。如下引例證成。别法
夷须白四。残行别住等故。不可也。虽然苟具大解深
明理观者。不在此简。恐纵实染。故又遮防。
必对方除。要后识了。对人方除。待净人须问彼。粥出
上下有仪。上座说戒。明律秉法。少年佐助。是合轨仪
也。反此则举置乖矣。舍罗。谓西方以舍罗草为筹故。
从草以立名。不开。言不开不说者。
诸恶莫作。律令说此一偈。增一解云。诸恶莫作。戒具
足清白之行。诸善奉行。心意清净。自净其意。除邪颠
倒。是诸佛佛教者。去愚惑想。戒净故意净。意净故无
倒。无倒故惑想灭。
偈序。此长行序也。三语。对首三说也。口授。当告比近
人示。令(去呼)不得大众同教致增混乱。合诵。齐声诵也。
得补。次人补之。四下。證上得补也。
如下。如有位者。垂告令时。岂执文耶。读文作法。此说
羯磨也。向云说戒羯磨。俱是圣教。但止作异耳。
不责。虽是有罪之行。而互不相责。以世所同行故。名
种。谓罪名种相也。差人往忏。谓同犯巳。彼此无由洗
忏。令差人往。彼忏巳清净。还反此处。馀人可对彼忏。
次第成净。上起者。往前堕在犯罪处故名为下。罪相
续故遮随戒。无作不生。今若忏悔。约遮相续。还得受
持清净。对治护故。戒法续生。称之为起。第二白法。翻
前犯罪时下。故名为上。是以忏悔总名上起也。
法是除缘。以法是除罪之缘也。如下引例證成。别法
夷须白四。残行别住等故。不可也。虽然苟具大解深
明理观者。不在此简。恐纵实染。故又遮防。
必对方除。要后识了。对人方除。待净人须问彼。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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釜时。画成不成字等。方定其犯。犹称清净戒是引发。
纵起一毒。于一境上犯馀毒。馀境上曾未犯。故萨婆
多云。宁可一时发一切戒。不可一时犯一切戒。或贪
心犯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自馀诸淫。戒体光洁。无
行可违。称本受体。
岂下。岂以犯一重。而便自谓一切不净耶。故大师云。
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惧。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
雷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知但
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当篇杀盗常净俨然。下之五
聚。义同初受。
以律下。释上违教义。意下。谓虽有犯。其人意谓不犯。
由心净故开彼闻戒。不得下。释上不得逼忏义也。一
不得闻戒。以疑有罪故。二不得忏悔。以心未决故。
不知不脱者。意云。若心不知有犯。何不便使令脱。云
何无罪。而复言不得听戒。不得忏悔。若尔显是有罪。
未知。进退如何。答下。若约自行成立。不以不知故得
脱。要须审慎治令净也。无违心。以意谓不犯故。两识。
识有识无也。不可任情。言不可使无罪行忏。有罪不
行。
一须具德。言五人中一人。须具十德。及二十夏等。两
处。即尼请教诫自恣时。如钞云。上座敕尼众云。大众
上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由尼等。内无缺犯。外
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慎。如法自恣。此后戒。即向下
说戒也。以此是说前之法故。
纵起一毒。于一境上犯馀毒。馀境上曾未犯。故萨婆
多云。宁可一时发一切戒。不可一时犯一切戒。或贪
心犯女一道。但名污一淫戒。自馀诸淫。戒体光洁。无
行可违。称本受体。
岂下。岂以犯一重。而便自谓一切不净耶。故大师云。
有人犯一淫戒。初乃惶惧。后复思审。谓言失戒。遂即
雷同。随过皆犯。岂不由愚于教网。自陷流俗。焉知但
犯一淫。诸淫并皆不犯。当篇杀盗常净俨然。下之五
聚。义同初受。
以律下。释上违教义。意下。谓虽有犯。其人意谓不犯。
由心净故开彼闻戒。不得下。释上不得逼忏义也。一
不得闻戒。以疑有罪故。二不得忏悔。以心未决故。
不知不脱者。意云。若心不知有犯。何不便使令脱。云
何无罪。而复言不得听戒。不得忏悔。若尔显是有罪。
未知。进退如何。答下。若约自行成立。不以不知故得
脱。要须审慎治令净也。无违心。以意谓不犯故。两识。
识有识无也。不可任情。言不可使无罪行忏。有罪不
行。
一须具德。言五人中一人。须具十德。及二十夏等。两
处。即尼请教诫自恣时。如钞云。上座敕尼众云。大众
上下。各并默然。不云见罪者。良由尼等。内无缺犯。外
得清净。各精勤行道谨慎。如法自恣。此后戒。即向下
说戒也。以此是说前之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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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净。古约旧住人。本知是净故。若下。如来至第一重。
三问不须告。巳至则须告。以不及前问。不问主客。荀
旧住后主。岂不须告。故与古不同。
恶觉。即不善寻伺也。此难。即前所立难也。无文制说。
谓无律文制。再来者告净。然下。大师断也。谓起去再
来。中间有不闻之戒。若忆有犯。即须显告。不同在坐
避喧故。
开心念发露僧法。即前用白法同忏是也。又下。不同
前对清净比丘。以前是对别。今是对众。恐有喧故。拟
下。若据律文。对首心念。为界无人方开。今界内大众
并集。何开心念。今对下是释。言不可准同对首心念
常条。界内无人开作。以此是但心念故。
提缚。即同明了论也。彼云人难者。有人欲执缚比丘
也。具钞。指彼说戒中。引诸部文是也。乃至盛夏严冬
准前略说。
缓急。钞云。说戒师当量事缓急。观时进不。缓则为广
三十九十。略其馀者。急则为说序巳。馀随略之。常下。
今常涂盛寒酷热之时。容可安缓叙致宜广前序至
四夷。及后众学灭诤等文。而略中间。十三巳下广戒。
又复应知。从急至缓合十五。略钞云。至序竟问清净
巳。应言诸大德。是四波罗夷法。僧常闻。乃至诸大德。
是众学法。僧常闻。一一各题通结。七灭诤下。如法广
说至末文也。四分文中不了。但言馀者僧常问。今准
毗尼母论说也。难卒排门。此合律从缓至急。辩七略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88c 页 X40-0888.png
一掷也。僧祇下。牒注解也。
戒制下。谓戒之正制。是约事相。若诵则为切要。易明
持犯。经据心识。以经是治心之要也。又约理则凭托
虚玄。不定轻重。卒难依护。不下。不可爱经面憎戒。便
谓诵经即是说戒。故曰一也。良由阙诵暂以代之。
清净同见者。戒体无违。同一正见也。前下。前食即小
食。后食即中食。是法别众。如界有三人。一人传欲至。
是对首法中别众也。法除。若得一清净比丘。提罪巳
下。皆可忏也。上二篇且对发露。
若无人者。准钞云。小罪责心巳便说。若有重吉罗巳
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人无明断。今准通解
云须发露。今日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
(三说)。五百下。彼云。一比丘住处有界。主布萨日。光向四
方僧忏悔。三说巳独坐。高诵戒本。
* ○释诸众安居篇第六
出俗者。谓出离俗有。务修三乘圣道。局事奔驰散乱。
则非修出世之业也。邑野。通收聚落村野。情尘。情谓
六情。尘谓六尘。影取六根也。颠仆讣那偃仆也。巨壑。
喻所陷也。三时。春夏冬。钞云。故律通制三时。意存据
道。
一下。以夏中方尺之地。悉并有虫。即正法念经云。夏
中除大小便。馀则加趺而坐。世谤。如居士讥六群。言
蹋生草木。断他命根。外道尚自安居。虫鸟犹有巢窟。
因诃而制。形心下。通收三业也。作法要期又是口业
戒制下。谓戒之正制。是约事相。若诵则为切要。易明
持犯。经据心识。以经是治心之要也。又约理则凭托
虚玄。不定轻重。卒难依护。不下。不可爱经面憎戒。便
谓诵经即是说戒。故曰一也。良由阙诵暂以代之。
清净同见者。戒体无违。同一正见也。前下。前食即小
食。后食即中食。是法别众。如界有三人。一人传欲至。
是对首法中别众也。法除。若得一清净比丘。提罪巳
下。皆可忏也。上二篇且对发露。
若无人者。准钞云。小罪责心巳便说。若有重吉罗巳
上有疑及识。或云发露。或云待人无明断。今准通解
云须发露。今日众僧说戒。我犯某罪。不应说戒布萨
(三说)。五百下。彼云。一比丘住处有界。主布萨日。光向四
方僧忏悔。三说巳独坐。高诵戒本。
* ○释诸众安居篇第六
出俗者。谓出离俗有。务修三乘圣道。局事奔驰散乱。
则非修出世之业也。邑野。通收聚落村野。情尘。情谓
六情。尘谓六尘。影取六根也。颠仆讣那偃仆也。巨壑。
喻所陷也。三时。春夏冬。钞云。故律通制三时。意存据
道。
一下。以夏中方尺之地。悉并有虫。即正法念经云。夏
中除大小便。馀则加趺而坐。世谤。如居士讥六群。言
蹋生草木。断他命根。外道尚自安居。虫鸟犹有巢窟。
因诃而制。形心下。通收三业也。作法要期又是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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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即对首心念忘成。园界。即僧伽蓝园界。即摄僧
界也。双只。足有双足。一足入界。所谓一脚踏界。起安
居心。即名前坐。今但约园界。并双只成四。并上三位
成七。将此历对前中后安居。则三七成二十一种。又
作法自然二界。各有二十一。成四十二种。又五众各
有四十二。则成二百一十种安居。
前之二法。即对首心念。此之五法忘成为一。及界为
四(即园界界双也)。二日。前后安居二日也。中间。即中安居二
十九日也。以下合数。谓以对首心念。历前中后三时。
二三成六。又括界园两处。成十二。又五众各有十二。
成六十种。以下。忘成及界五法。历前后二日成十。又
对园界成二十。又五众各有二十。成一百。并前六十。
成一百六十种安居也。
一月一日。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也。涉三十一
日。兼𨳝约四五月说。五法。即忘成等五法。前后两夏。
即前安居。并后安居。两日坐夏也。各十六日。前是四
月十六日。后是五月十六日。尼提。以游化义少故重。
僧反故轻。三十日坐。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皆得名前坐。以初日有难故。下例成也。
一日受岁。同至七月十六日。自恣后坐。即五月十六
日结人。日日。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可随无
难日。皆得受岁。僧祇下。此约前安居日。在道中不可
不结。一越。即不结一吉。据下。意云。若前结日便成。不
应制后更结。伹前结者。非是究竟安居处。且顺教至
界也。双只。足有双足。一足入界。所谓一脚踏界。起安
居心。即名前坐。今但约园界。并双只成四。并上三位
成七。将此历对前中后安居。则三七成二十一种。又
作法自然二界。各有二十一。成四十二种。又五众各
有四十二。则成二百一十种安居。
前之二法。即对首心念。此之五法忘成为一。及界为
四(即园界界双也)。二日。前后安居二日也。中间。即中安居二
十九日也。以下合数。谓以对首心念。历前中后三时。
二三成六。又括界园两处。成十二。又五众各有十二。
成六十种。以下。忘成及界五法。历前后二日成十。又
对园界成二十。又五众各有二十。成一百。并前六十。
成一百六十种安居也。
一月一日。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也。涉三十一
日。兼𨳝约四五月说。五法。即忘成等五法。前后两夏。
即前安居。并后安居。两日坐夏也。各十六日。前是四
月十六日。后是五月十六日。尼提。以游化义少故重。
僧反故轻。三十日坐。从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五日。
皆得名前坐。以初日有难故。下例成也。
一日受岁。同至七月十六日。自恣后坐。即五月十六
日结人。日日。从七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可随无
难日。皆得受岁。僧祇下。此约前安居日。在道中不可
不结。一越。即不结一吉。据下。意云。若前结日便成。不
应制后更结。伹前结者。非是究竟安居处。且顺教至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89b 页 X40-0889.png
日行法。及乎数日。正坐以后为定。
行住。行则远至修安。住则久居此处。对念。即对首心
念。先有要。谓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
虽无开成文。下律忘不心念者。若安居故来。便成安
居。故知住人不入开例。必下。若旧住人。有恶心者。理
在通限。又大师云。外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以
非为安故来也。若下。意云。若直尔得。何须于前。复立
加法一位。答下。作法是制。忘成是开。约义俱立。不可
无也。
如上。即三过是也。郁蒸。尔雅云。郁盛也。说文云。蒸火
气上行也。待量。量度前事。如法可往。故钞云。受日缘
务。要是三宝请唤。生善灭恶者听往。馀如彼文。各下
望化物边且许不结。必无事不安。亦有小罪。
待形。谓有待之形。必假资济也。开舍。舍即是听。初日。
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
不名智人。由如来是一切智人故。开制得中。不可常
行。言不可但行制四月而无开也。
王作闰月。闰起自于王历。西土三时造历。夏初历未
出。比丘期心巳定故。得合闰数满出界。成受不依闰
也。不成受依闰也。昔下指前解。今下不依闰。名虽是
同。约义自别。前不依闰而数。今不依闰。是除去闰月。
犹是依闰之别名。正月。除闰月外。是正座月。
前四月。戒本□春残一月在。应求雨浴衣。半月应用
浴。既在前四月。则含后闰四月。成百二十日。彼衣是
行住。行则远至修安。住则久居此处。对念。即对首心
念。先有要。谓先要期此界。今从外来。与本心境相应。
虽无开成文。下律忘不心念者。若安居故来。便成安
居。故知住人不入开例。必下。若旧住人。有恶心者。理
在通限。又大师云。外来为事。不为修安。虽忘不开。以
非为安故来也。若下。意云。若直尔得。何须于前。复立
加法一位。答下。作法是制。忘成是开。约义俱立。不可
无也。
如上。即三过是也。郁蒸。尔雅云。郁盛也。说文云。蒸火
气上行也。待量。量度前事。如法可往。故钞云。受日缘
务。要是三宝请唤。生善灭恶者听往。馀如彼文。各下
望化物边且许不结。必无事不安。亦有小罪。
待形。谓有待之形。必假资济也。开舍。舍即是听。初日。
则四月十六日得成。若有差脱。便不得结。教法太急。
不名智人。由如来是一切智人故。开制得中。不可常
行。言不可但行制四月而无开也。
王作闰月。闰起自于王历。西土三时造历。夏初历未
出。比丘期心巳定故。得合闰数满出界。成受不依闰
也。不成受依闰也。昔下指前解。今下不依闰。名虽是
同。约义自别。前不依闰而数。今不依闰。是除去闰月。
犹是依闰之别名。正月。除闰月外。是正座月。
前四月。戒本□春残一月在。应求雨浴衣。半月应用
浴。既在前四月。则含后闰四月。成百二十日。彼衣是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89c 页 X40-0889.png
开法。尚含闰而受。夏是制教。理宜通护。即下。大师和
会二文。本知有𨳝。则依闰坐不合受。不知有𨳝。可数
满受岁。即开受衣。故钞云。既二文兼具。至时随缘。夏
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反前者。通二论两文。
本闰正月者。凡闰以初月为正。后月为闰。闰馀者。盖
是取日行度之馀。以积成闰故。既受正月。不可取馀
分在数也。故曰何得摄闰等。安居是制。反显受日是
听。以听同制义不可也。五下。应先问云。迦提一月五
月得含闰。二六不将。五事下通之。
诸妨。即疑妨也。近促。含闰曰延。反此名促。皆四月住。
如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六日解。夏。是四月也。
乃至闰四月一日结者。虚坐一月。至七月末解夏。亦
是四月住(此一段也)。
若闰下。如二日结者。不满四月住。以少一日故。乃至
闰月三十日结者。但虚坐一日。中间多少比之可了。
故曰渐减等(此第二段)。若五下。如五月一日结。至七月末。
是三月住。乃至五月十六日结。至八月十六日出界。
亦三月住(此第三段)。
前安居。望后五月一日。得前名。即初四月二十日结
者。方得一日。明朝入闰。越过闰后。取五月六七三个
月。为实坐故。至七月末去。后安居。即五月一日结者。
至七月末。尚少一日。要至八月一日。明相现出界。是
降一日也。
闰月一日结。即闰四月一日结者。以虚坐一月也。故
会二文。本知有𨳝。则依闰坐不合受。不知有𨳝。可数
满受岁。即开受衣。故钞云。既二文兼具。至时随缘。夏
初要心取闰。不得依伽论。若反前者。通二论两文。
本闰正月者。凡闰以初月为正。后月为闰。闰馀者。盖
是取日行度之馀。以积成闰故。既受正月。不可取馀
分在数也。故曰何得摄闰等。安居是制。反显受日是
听。以听同制义不可也。五下。应先问云。迦提一月五
月得含闰。二六不将。五事下通之。
诸妨。即疑妨也。近促。含闰曰延。反此名促。皆四月住。
如四月十六日结者。至七月十六日解。夏。是四月也。
乃至闰四月一日结者。虚坐一月。至七月末解夏。亦
是四月住(此一段也)。
若闰下。如二日结者。不满四月住。以少一日故。乃至
闰月三十日结者。但虚坐一日。中间多少比之可了。
故曰渐减等(此第二段)。若五下。如五月一日结。至七月末。
是三月住。乃至五月十六日结。至八月十六日出界。
亦三月住(此第三段)。
前安居。望后五月一日。得前名。即初四月二十日结
者。方得一日。明朝入闰。越过闰后。取五月六七三个
月。为实坐故。至七月末去。后安居。即五月一日结者。
至七月末。尚少一日。要至八月一日。明相现出界。是
降一日也。
闰月一日结。即闰四月一日结者。以虚坐一月也。故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0a 页 X40-0890.png
与五月一日结人。同至八月且出界。安居隔一日。即
闰四月三十日结者。与五月一日结人。是隔一日。亦
至八月且出界。但前虚坐一日为异。中间渐降亦可
比知。此下。即属前第二段。闰四月位也。
皆三月住。以未侵后闰故。五月下。此说第二品。既少
一日。要越闰过。取八月一日以补之。则成四月住。日
日从五月三日。乃至五月十六日结者。皆虚坐。闰七
月一月取八月补之。亦四月住。
隔一日。五月一日。望五月二日。是隔一日也。隔一月。
以二日结者。侵闰虚坐一月故。望前五月一日坐人。
至七月末出。是隔一月也。即五下。示上十四日。谓二
日后从三日数。至五月十六日结人。是隔十四日也。
上言自恣一月者。亦谓隔闰。七月一月名隔月。如五
月十六日结者。至初七月末。方得七十五日。明朝入
闰。要越过后。取八月十六日出界。亦四月住。解界破
夏二科。如文可知。
但欲同法合界者。为欲同法受利者。各舍通结。又十
诵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不专作法。以自然地上
亦成安故。
若下。谓若依古人。执文云。安居不竟解界破夏者。亦
可安居不竟自恣亦破夏耶(以自恣通一月)。反难可知者。今
安居不竟自恣。既不破夏。反例安居不竟解界。亦不
破夏。如何辄言解界破夏耶。如在下。又如结摄衣界
后有缘须解。应可解。摄衣界时。衣即名离。今既不尔。
闰四月三十日结者。与五月一日结人。是隔一日。亦
至八月且出界。但前虚坐一日为异。中间渐降亦可
比知。此下。即属前第二段。闰四月位也。
皆三月住。以未侵后闰故。五月下。此说第二品。既少
一日。要越闰过。取八月一日以补之。则成四月住。日
日从五月三日。乃至五月十六日结者。皆虚坐。闰七
月一月取八月补之。亦四月住。
隔一日。五月一日。望五月二日。是隔一日也。隔一月。
以二日结者。侵闰虚坐一月故。望前五月一日坐人。
至七月末出。是隔一月也。即五下。示上十四日。谓二
日后从三日数。至五月十六日结人。是隔十四日也。
上言自恣一月者。亦谓隔闰。七月一月名隔月。如五
月十六日结者。至初七月末。方得七十五日。明朝入
闰。要越过后。取八月十六日出界。亦四月住。解界破
夏二科。如文可知。
但欲同法合界者。为欲同法受利者。各舍通结。又十
诵疏中。亦明本非为夏进不。不专作法。以自然地上
亦成安故。
若下。谓若依古人。执文云。安居不竟解界破夏者。亦
可安居不竟自恣亦破夏耶(以自恣通一月)。反难可知者。今
安居不竟自恣。既不破夏。反例安居不竟解界。亦不
破夏。如何辄言解界破夏耶。如在下。又如结摄衣界
后有缘须解。应可解。摄衣界时。衣即名离。今既不尔。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0b 页 X40-0890.png
解界不失夏。斯亦可同。如何说言解界破夏。
有下。叙由此师言。初依自然地上安居。夏中忽有半
月一月缘。须请法出界。今须结界方可受日。未知结
时破不破耶。昔下。标举失本自然。以初依自然安居。
今既结作法地。故结时破是也。
文下。古自引證。守强于本。言胜于自然本地。然下。谓
凡立心修行奉持者。判罪宜通摄护。从急远于自然。
即后结法宽于本依自然界也。但下。要依本自然。限
齐内护夏。以是本要心处故。又若有难可依。后宽结
护夏。无难不可。故曰既无难缘不可后开。若结界狭
于自然者。有说依新结界地护夏。有说但依本时宽
自然护。何哉。以下是释。由下。言本立结界者。意在作
羯磨。不为安居故。今依本宽自然护者。理在通成。既
下。既不失前护衣。例今依宽结地。亦不失前坐。
彼文下。出僧祇第八卷中。出界去。谓彼僧出三由旬
界外可结也。舍后结前者。谓舍后住难地。结取前无
难地也。或死馀去。俱约比丘也。既无依故开宽结。显
今有难从后宽结护夏。理无妨矣。
悠悠者。远意也。须下。显成今意。及会成第二师意也。
不下。若不次第叙古。无以显今去取意耳。
背前结后者。背此处受请安居。而往彼处。以定成不
恼施主。先请施主也。亦下。以贪往异处故。皆须经宿。
要四月十六日结巳经一宿。方名前坐。后结方成。若
有缘往彼。再结成者。由前巳经一宿故。为彼植福毕
有下。叙由此师言。初依自然地上安居。夏中忽有半
月一月缘。须请法出界。今须结界方可受日。未知结
时破不破耶。昔下。标举失本自然。以初依自然安居。
今既结作法地。故结时破是也。
文下。古自引證。守强于本。言胜于自然本地。然下。谓
凡立心修行奉持者。判罪宜通摄护。从急远于自然。
即后结法宽于本依自然界也。但下。要依本自然。限
齐内护夏。以是本要心处故。又若有难可依。后宽结
护夏。无难不可。故曰既无难缘不可后开。若结界狭
于自然者。有说依新结界地护夏。有说但依本时宽
自然护。何哉。以下是释。由下。言本立结界者。意在作
羯磨。不为安居故。今依本宽自然护者。理在通成。既
下。既不失前护衣。例今依宽结地。亦不失前坐。
彼文下。出僧祇第八卷中。出界去。谓彼僧出三由旬
界外可结也。舍后结前者。谓舍后住难地。结取前无
难地也。或死馀去。俱约比丘也。既无依故开宽结。显
今有难从后宽结护夏。理无妨矣。
悠悠者。远意也。须下。显成今意。及会成第二师意也。
不下。若不次第叙古。无以显今去取意耳。
背前结后者。背此处受请安居。而往彼处。以定成不
恼施主。先请施主也。亦下。以贪往异处故。皆须经宿。
要四月十六日结巳经一宿。方名前坐。后结方成。若
有缘往彼。再结成者。由前巳经一宿故。为彼植福毕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0c 页 X40-0890.png
也。显前。即未经一宿。往彼续结。不名前坐。故曰破也。
虽下。谓虽作背此意。而往彼未经宿者。亦不名破。由
再还者。理名前坐。所下。出即日不许往彼再结得成
之意。若下。若舍前求后安居不得者。何以持衣许舍
故受新耶。别属。以衣是别属故。又不恼施主。后讣别
处安居。则反上二意。由依他处故非别属。又违前请
故成可恼。
宿结二人。曾经一宿。曾经结巳。则有破也。今欲彰显
有过故。略不明于成。亦深防之义。便得罪者。方有破
夏罪也。应成不成者。据理于前家。应成安居。今违心
别求故。不成安居。故得言破也。后安居。此望前得后
名。故下。故知伹只受请。未名安居。要须在界结巳。方
名安也。此结證上。岂可受请即名安居。
初后一日。四月十六日。并五月十六日。就犍度。即安
居犍度云。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缘
发。即缘起。以律云。尼不安居故提。馀分有缺。言馀三
众亦分有所缺。如僧有游化义。下三界未圆也。五种
者。一谓诵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
部戒本。夏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二
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持
律安居。夏中生疑。又问无处。乃至佛言往持律处安
居。彼文明决指了论也。
疏即真□疏。第五。即了论中。在处无五过。于此第五
中。复自有五过故。解如疏思择。妨修禅观也。又须下。
虽下。谓虽作背此意。而往彼未经宿者。亦不名破。由
再还者。理名前坐。所下。出即日不许往彼再结得成
之意。若下。若舍前求后安居不得者。何以持衣许舍
故受新耶。别属。以衣是别属故。又不恼施主。后讣别
处安居。则反上二意。由依他处故非别属。又违前请
故成可恼。
宿结二人。曾经一宿。曾经结巳。则有破也。今欲彰显
有过故。略不明于成。亦深防之义。便得罪者。方有破
夏罪也。应成不成者。据理于前家。应成安居。今违心
别求故。不成安居。故得言破也。后安居。此望前得后
名。故下。故知伹只受请。未名安居。要须在界结巳。方
名安也。此结證上。岂可受请即名安居。
初后一日。四月十六日。并五月十六日。就犍度。即安
居犍度云。前安居者。住前三月。后安居住后三月。缘
发。即缘起。以律云。尼不安居故提。馀分有缺。言馀三
众亦分有所缺。如僧有游化义。下三界未圆也。五种
者。一谓诵戒至三十。二至九十。三诵比丘戒本。四二
部戒本。夏多缘故。须善通塞也。制依第五。谓广诵二
部律。所以须者。五分云。有比丘。自不知律。又不依持
律安居。夏中生疑。又问无处。乃至佛言往持律处安
居。彼文明决指了论也。
疏即真□疏。第五。即了论中。在处无五过。于此第五
中。复自有五过故。解如疏思择。妨修禅观也。又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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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第四过中。自分五德也。又以下。解论第五过正文
也。匏瓜。出论语。
为七。即于界分四。并上三成七是也。多论下。彼问云。
佛从他安居自安居。答曰有言从他安居。有云自安
居。疏取后解。四无所畏。一一切智无所畏。二漏尽无
所畏。三说障道无所畏。四说尽苦道无所畏。此四通
名无所畏者。于大众中。广说自他智断。既决定无失。
则无微致恐惧之相故。故称无所畏。不作三语。彼论
又问曰。佛三语安居。一语安居。答曰佛一念安居。不
以口言。以不忘故。
双述。牒某伽蓝又牒聚落也。世云人所传。西土如此
也。汉地。以佛法当后汉时兴故。例称之六月十六。反
前云五月十五日。是有据也。三代。夏殷周也。十月为
岁暮。则以十一月为岁首。乃用周历耳。若然用之六
月。即夏之四月与今颇同。来人。即国中三藏。春初。约
三时分。则是春分第一日也。岂越规猷。虽前后不同。
皆以九十日为限。
属春。是春分末日也。属冬。是冬分第一日也。诸善根
本。以不放逸故。诸善生长也。故制依咨。即依第五律
师。咨询疑滞。馀四。即前四种。律师问。何不制依经论
二师。将二藏下答。纵下。以经论正理。除邪倒也。今苦
有此疑者。岂不问耶。以新学之人。分未之及。所犯盖
微。然于理有疑。亦应有犯。以非正制故不云依。但制
依律应新学也。
也。匏瓜。出论语。
为七。即于界分四。并上三成七是也。多论下。彼问云。
佛从他安居自安居。答曰有言从他安居。有云自安
居。疏取后解。四无所畏。一一切智无所畏。二漏尽无
所畏。三说障道无所畏。四说尽苦道无所畏。此四通
名无所畏者。于大众中。广说自他智断。既决定无失。
则无微致恐惧之相故。故称无所畏。不作三语。彼论
又问曰。佛三语安居。一语安居。答曰佛一念安居。不
以口言。以不忘故。
双述。牒某伽蓝又牒聚落也。世云人所传。西土如此
也。汉地。以佛法当后汉时兴故。例称之六月十六。反
前云五月十五日。是有据也。三代。夏殷周也。十月为
岁暮。则以十一月为岁首。乃用周历耳。若然用之六
月。即夏之四月与今颇同。来人。即国中三藏。春初。约
三时分。则是春分第一日也。岂越规猷。虽前后不同。
皆以九十日为限。
属春。是春分末日也。属冬。是冬分第一日也。诸善根
本。以不放逸故。诸善生长也。故制依咨。即依第五律
师。咨询疑滞。馀四。即前四种。律师问。何不制依经论
二师。将二藏下答。纵下。以经论正理。除邪倒也。今苦
有此疑者。岂不问耶。以新学之人。分未之及。所犯盖
微。然于理有疑。亦应有犯。以非正制故不云依。但制
依律应新学也。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1b 页 X40-0891.png
若下。意云。春冬亦有微细过。何独开依前四耶。答下。
若约怀疑。俱须问也。伹由春冬过少故。开依前四种。
夏则反之。故限第五。如五分成。即五分法身成立也。
所谓劣者依优。贤者依圣。乃至成佛亦有所师。所谓
法也。五答。增一云。毗尼有五事答。一序。二制。三重制。
四修多罗。五随顺修多罗。既曰随顺等。即是依止法
义也。随安无罪。但随安居。亦无咎也。
准上者。准上既有前后安居。中安居。亦可法上而作。
多论下。彼第二云。佛一切时前安居。唯毗罗然国后
安居。以因缘故(巳上正文)。馀人。目将来比丘。有因缘可学
在后。无者不可。故曰何事常后。
但略对境。即除大德一心。及对證问答等语。七事。凡
有十七事。皆开作心念也。一坐。即一坐夏中。不得过
三回忘后悔也。
伽论下。證上园也。我今下。一足入界尚成。双足入者。
准成可知。处界下。似难词。佛下是释。问下。意谓双足
入界成安。今若双足出界。理名破夏。此则相对可显。
例今一足入界成安居。一足出界应破夏。利胜。利益
行人胜故。以一足入界成安。一足出界未破。乘船道
行约女人。衣夏。约界足论双只。开结不同者。盖有益
行人故也。
后二。即忘成及界。有人下。既开忘成及界。岂开后而
重制中。安居不得耶。知何不为者。既愚法受日出界。
知何事而不为。盖无知故。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1c 页 X40-0891.png
犹下。但智有受日法。而不知众别两分。非痴是何。计
互。比丘对尼。两不足数。通文。通言五众正作法时。要
本众自相对。
两界。自然作法俱得。以是对首法故。馀半月一月。既
用羯磨。须在作法界。以文下。古执羯磨缘非云。受过
七日法。半月一月出界故。未有缘。如来有半月一月
缘。何得忘受一月等出界耶。答尔。何言过七日。将文
列下通之。言羯磨是过七日之法。非用过之过。摄而
通用。约受一月。复摄十日得通用。不以法强者。以羯
磨法强。可摄七日短法也。
一缘。同为一佛事缘。则不可双受两法。若缘别者理
通。如下引例。众缘。即众多别缘也。治生。即贩卖兴利。
治理生命也。不下。不受但犯破夏小吉。若受后往外。
种种破戒。则难补大过矣。
阿含。此云法归。不越四含。所谓长中增杂也。梵动经。
亦四分自指。彼云尔时有比丘。诵六十种经。如梵动
经等。为求同诵人故。欲人间游行。乃至佛言听去。使
得一事。趣得一事成者。方应请法。反此获罪。依事。谓
彼律随事长短。前事未竟。其法不失。四分不尔。制限
三品。虽事在日满。法则失也。故曰以法收事。
七夜。四分但言七日。部类不同。返心。言能回彼不信
心也。摩醯首罗。正云摩醯湿伐罗。摩醯亦云大湿伐
罗。此云自在。于大千世界。得大自在故。形有八臂三
目。乘大白牛。或云如藕泥色。手臂各有执持。西域多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2a 页 X40-0892.png
立此天像。号为天祠。人有乞愿。无不如意。直去。不用
受日也。
显缘。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外界僧尼斗诤。
须我和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难知。约缘而受。不伤
大理。重破下。文云。当界诸僧。由我故便生斗乱。为重
此和。便出界去。十四是檀越。即为彼受戒。忏悔布施
等。
缘如。谓缘事如法也。或多或少。合受俱得。如下引例。
彼异种同忏尚得。今异缘合受亦通。随依受之者。为
张受七日后。更为王受。半月亦得。以缘别故。不同古
人以强摄短。
三期。过三七日也。异七日药。彼以病转故法失。文中。
即四分。證上依日故。大钞问云。此请七日得兼夜不。
答不得。以文云至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以彼文中
受七夜故。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同。虽然四分
日光没时法谢。彼夜分尽时谢。据理第七日俱还。答
言下。律云不及。非谓约路远往返不及。盖约缘事为
绊。还界不及耳。或事缘或情事。但是如法皆开。一下。
谓傍昔言也。
二下。即彷像未实也。三下。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也。
侥倖。非分遇福也。无事。證上无实缘也。减年。虽开受
日往应受戒。彼若年未满者。缘亦非也。
五百下。彼问云。结坐受七日法。为坐初受。为临行时
受。答初坐受者好。若坐初不受。亦可临行时受。三十
受日也。
显缘。四分中。有同界安居。因我故斗。外界僧尼斗诤。
须我和灭听直去。然和灭之相难知。约缘而受。不伤
大理。重破下。文云。当界诸僧。由我故便生斗乱。为重
此和。便出界去。十四是檀越。即为彼受戒。忏悔布施
等。
缘如。谓缘事如法也。或多或少。合受俱得。如下引例。
彼异种同忏尚得。今异缘合受亦通。随依受之者。为
张受七日后。更为王受。半月亦得。以缘别故。不同古
人以强摄短。
三期。过三七日也。异七日药。彼以病转故法失。文中。
即四分。證上依日故。大钞问云。此请七日得兼夜不。
答不得。以文云至第七日当还。不同十诵。以彼文中
受七夜故。又不得改云七夜。以部别不同。虽然四分
日光没时法谢。彼夜分尽时谢。据理第七日俱还。答
言下。律云不及。非谓约路远往返不及。盖约缘事为
绊。还界不及耳。或事缘或情事。但是如法皆开。一下。
谓傍昔言也。
二下。即彷像未实也。三下。由事虚限滥日数妄置也。
侥倖。非分遇福也。无事。證上无实缘也。减年。虽开受
日往应受戒。彼若年未满者。缘亦非也。
五百下。彼问云。结坐受七日法。为坐初受。为临行时
受。答初坐受者好。若坐初不受。亦可临行时受。三十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2b 页 X40-0892.png
九日亦尔。忏悔。彼论又问云。夏中不受七日法。暂小
小出界故。故得坐不。答忏悔得。准下。若言夏初。即受
是有悬者。又云不受七日。暂小小出。要须忏悔显受
日往。以急例缓。宜从急矣。无佛所听缘。即不开听之
缘。而妄托受日往者破夏。互用无损者。古谓为僧事。
受七日巳。用三日更有佛事。便通馀用无咎。
十下。古自引證。答下。十诵中。白馀残夜用。谓同是一
事未了。却还本界。今复往外。恐疑不得故。开白巳往。
既云下。南山语。
开三。即七日半月一月。破下。既曰破安居去。验知不
许重受。有下。若云修道。今为三宝听法因缘。亦是修
道。何得制住。初制。或可十诵不重受。约初立制。而未
显后开。或是一事上不许重。非谓异事。故钞云。十诵
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谓一时双牒二七夜前后用。
望下。若再受七日法似重。约事未重何也。前是佛事。
此是法事等。如下。如请七日。为张人受归戒后。又王
人请受。虽法是重。约人未重。故曰皆言最初。
留连。律云。比丘受七日出界外。为母所留。至意欲还
而遂不及。彼自念言。为失岁不失岁。乃至佛言不失。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夜叉鬼神难亦尔。开听越。越其
日数也。何能不去等。既官事。岂可言曾受七日。今不
去耶。未听如来事去者。诸比丘随。有缘来请者。皆作
如是言也。显不专辄。故俟白佛。
十八缘。即檀越请为衣钵坐具针筒。为比丘忏残。比
小出界故。故得坐不。答忏悔得。准下。若言夏初。即受
是有悬者。又云不受七日。暂小小出。要须忏悔显受
日往。以急例缓。宜从急矣。无佛所听缘。即不开听之
缘。而妄托受日往者破夏。互用无损者。古谓为僧事。
受七日巳。用三日更有佛事。便通馀用无咎。
十下。古自引證。答下。十诵中。白馀残夜用。谓同是一
事未了。却还本界。今复往外。恐疑不得故。开白巳往。
既云下。南山语。
开三。即七日半月一月。破下。既曰破安居去。验知不
许重受。有下。若云修道。今为三宝听法因缘。亦是修
道。何得制住。初制。或可十诵不重受。约初立制。而未
显后开。或是一事上不许重。非谓异事。故钞云。十诵
听一七夜。不听二七夜。谓一时双牒二七夜前后用。
望下。若再受七日法似重。约事未重何也。前是佛事。
此是法事等。如下。如请七日。为张人受归戒后。又王
人请受。虽法是重。约人未重。故曰皆言最初。
留连。律云。比丘受七日出界外。为母所留。至意欲还
而遂不及。彼自念言。为失岁不失岁。乃至佛言不失。
父母兄弟姊妹本二。夜叉鬼神难亦尔。开听越。越其
日数也。何能不去等。既官事。岂可言曾受七日。今不
去耶。未听如来事去者。诸比丘随。有缘来请者。皆作
如是言也。显不专辄。故俟白佛。
十八缘。即檀越请为衣钵坐具针筒。为比丘忏残。比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2c 页 X40-0892.png
丘尼请出罪。沙弥受戒父母等。广如安居犍度中。或
更有收馀不尽也。钞云律列二十馀缘是也。如下引
例。岂有前嘱入村。后有缘更烛不得耶。有疑。自有疑
也。岂下。岂可前有疑开受日出。问后有疑不开受耶
若下。若如上解许重受者。十诵不许重义。如何通释。
二位。即七夜并三十九夜。重加双牒加法也。又以七
夜后有三十九夜。不可双牒二七夜受。若下。若得重
者。何故十律用二法巳后。开破夏去耶。依下。以僧祇
事讫。须用中间别法。还与十诵。破安居去同。只不可
十诵用祇法也。可用事讫。以彼亦有法故。唯不得于
别事上用。若互破夏。顿受一月日法出界倒。是成坐
夏耶。此皆反斥古人也。
约下。断归今义。若虑忘。亦可再受日去。如此则不虑
某缘满。某缘未满。及续行日数之忘也。卑摩罗叉。晋
言无垢眼。论中既许重受。翻十律时。岂有不得。况同
是一人出故。明了下二句。是彼偈文。解云。真谛疏也。
三种缘。即下文有事。先成七日缘等。此三各自为头。
历成三三句也。
论下。此举七日缘为头。历成三句。本处。即先往界外
处。是则下。结成上名义。此下。解通互所以。为本有法
故。本处。即安居处。馀处。即界外。亦须当时通有缘可
也。
若下。第二有难缘为头。历成三句。望上三句次第。当
第四句也。谓四有事先成有难因缘。从更成有难因
更有收馀不尽也。钞云律列二十馀缘是也。如下引
例。岂有前嘱入村。后有缘更烛不得耶。有疑。自有疑
也。岂下。岂可前有疑开受日出。问后有疑不开受耶
若下。若如上解许重受者。十诵不许重义。如何通释。
二位。即七夜并三十九夜。重加双牒加法也。又以七
夜后有三十九夜。不可双牒二七夜受。若下。若得重
者。何故十律用二法巳后。开破夏去耶。依下。以僧祇
事讫。须用中间别法。还与十诵。破安居去同。只不可
十诵用祇法也。可用事讫。以彼亦有法故。唯不得于
别事上用。若互破夏。顿受一月日法出界倒。是成坐
夏耶。此皆反斥古人也。
约下。断归今义。若虑忘。亦可再受日去。如此则不虑
某缘满。某缘未满。及续行日数之忘也。卑摩罗叉。晋
言无垢眼。论中既许重受。翻十律时。岂有不得。况同
是一人出故。明了下二句。是彼偈文。解云。真谛疏也。
三种缘。即下文有事。先成七日缘等。此三各自为头。
历成三三句也。
论下。此举七日缘为头。历成三句。本处。即先往界外
处。是则下。结成上名义。此下。解通互所以。为本有法
故。本处。即安居处。馀处。即界外。亦须当时通有缘可
也。
若下。第二有难缘为头。历成三句。望上三句次第。当
第四句也。谓四有事先成有难因缘。从更成有难因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3a 页 X40-0893.png
缘(仿上初句陈相)五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七日因缘(仿上
第二)。六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随意因缘(仿上第三)。又将
第三随意缘为头。历成三句。当第七句也。即七有事
先成随意因缘。后更成随意因缘(同初句)。八有事先成
随意因缘。后成七日因缘(同第二)。九有事先成随意因
缘。后成有难因缘(同第三)。然下。上三缘九句。伹有缘应
法。不违初受心俱成。反此败矣。
无单。反显有重受也。情挟赃贿。非法为利故受日也。
故律云。不应专为饮食故。受七日去。以法收缘。以律
伹有七日法故。不论缘。是一二日也。
夏末五日。言夏末止有五日在。如何亦请七日法耶。
答解如文。纵引十诵。彼有二位受法。纵夏末无三十
九夜。今有过七夜缘。亦须请三十九夜。以法定故。今
下。若古人不许重受。如夏末二三日在。今又有七夜
缘起。先巳受了。今却作一月日法者。是名非法破夏。
以是别缘故。此重破古义也。
七月九日。望十五日正满七日。至十六日。自得出界。
为成不成耶。后开无前开者。谓十六日后有开。十五
日内无开也。以七下。释成急施衣。彼次第增中。十六
日自恣。虽十五日自恣。未得出界。以夜分未尽故。随
行。言十五日。随行界外。犹未属犯。以在限内故。十六
又自夏满。何故十五。须返本界。相出。即明相出也。
又问下。此还约七月九日受者。以问夏成。今问何为
破夏。答文可知。若约下。因便明十诵。明相下。意云。若
第二)。六有事先成有难因缘。后成随意因缘(仿上第三)。又将
第三随意缘为头。历成三句。当第七句也。即七有事
先成随意因缘。后更成随意因缘(同初句)。八有事先成
随意因缘。后成七日因缘(同第二)。九有事先成随意因
缘。后成有难因缘(同第三)。然下。上三缘九句。伹有缘应
法。不违初受心俱成。反此败矣。
无单。反显有重受也。情挟赃贿。非法为利故受日也。
故律云。不应专为饮食故。受七日去。以法收缘。以律
伹有七日法故。不论缘。是一二日也。
夏末五日。言夏末止有五日在。如何亦请七日法耶。
答解如文。纵引十诵。彼有二位受法。纵夏末无三十
九夜。今有过七夜缘。亦须请三十九夜。以法定故。今
下。若古人不许重受。如夏末二三日在。今又有七夜
缘起。先巳受了。今却作一月日法者。是名非法破夏。
以是别缘故。此重破古义也。
七月九日。望十五日正满七日。至十六日。自得出界。
为成不成耶。后开无前开者。谓十六日后有开。十五
日内无开也。以七下。释成急施衣。彼次第增中。十六
日自恣。虽十五日自恣。未得出界。以夜分未尽故。随
行。言十五日。随行界外。犹未属犯。以在限内故。十六
又自夏满。何故十五。须返本界。相出。即明相出也。
又问下。此还约七月九日受者。以问夏成。今问何为
破夏。答文可知。若约下。因便明十诵。明相下。意云。若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3b 页 X40-0893.png
八日明相见。身不及。第七夜在界。即成破也。又复应
知。四分日没时法谢。十诵夜分尽时谢。今尽时须在
本界故。
如七下。古人自引例。若尔下。立彼自难。答下。申彼答
意。今下。正斥十诵明文。彼云。若中路闻死反戒。八难
起。不应去。又僧祇云。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
准即破夏。又明了论云。请七日出界。事讫不还。破安
居得小罪。不同下。斥上引欲法例。以说欲词中。不牒
欲缘。为羯磨事故。缘谢法在。今请日牒事故。事谢法
失。亦下。斥上引加七日药为例。以病止亦不可用。义
反同此。又下。斥引狂法例。以狂病虽止。奈制乞解。云
何取例。谬之甚矣。故曰何因浪引。
通缘上下。谓通于缘事。有上有下。亦开同僧作三法
受。故钞云。此有滥同僧法。伹令缘至三法受日。口受。
显是七日凿寺。为恶人穿凿僧寺也。
通水。通水路也。月缘。本部极有一月缘。更无过者。不
同他部三十九夜等。执下。或目执缘不同者。不可改。
四分羯磨。作三十九夜。及事讫受。若要过月受。须秉
十诵僧祇等法可也。以四分三法有准。不可通行。如
钞。即定缘是非中故。
重及者。谓前巳引云。十诵律。佛制五众。并令安居。今
为不行。又连受故。重言及也。四本。即序引曹魏等四
师出本是也。
初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前虽有乞。以羯磨中。不牒
知。四分日没时法谢。十诵夜分尽时谢。今尽时须在
本界故。
如七下。古人自引例。若尔下。立彼自难。答下。申彼答
意。今下。正斥十诵明文。彼云。若中路闻死反戒。八难
起。不应去。又僧祇云。中前和了。中后即还。若停住者。
准即破夏。又明了论云。请七日出界。事讫不还。破安
居得小罪。不同下。斥上引欲法例。以说欲词中。不牒
欲缘。为羯磨事故。缘谢法在。今请日牒事故。事谢法
失。亦下。斥上引加七日药为例。以病止亦不可用。义
反同此。又下。斥引狂法例。以狂病虽止。奈制乞解。云
何取例。谬之甚矣。故曰何因浪引。
通缘上下。谓通于缘事。有上有下。亦开同僧作三法
受。故钞云。此有滥同僧法。伹令缘至三法受日。口受。
显是七日凿寺。为恶人穿凿僧寺也。
通水。通水路也。月缘。本部极有一月缘。更无过者。不
同他部三十九夜等。执下。或目执缘不同者。不可改。
四分羯磨。作三十九夜。及事讫受。若要过月受。须秉
十诵僧祇等法可也。以四分三法有准。不可通行。如
钞。即定缘是非中故。
重及者。谓前巳引云。十诵律。佛制五众。并令安居。今
为不行。又连受故。重言及也。四本。即序引曹魏等四
师出本是也。
初人。即古本曹魏所翻者。前虽有乞。以羯磨中。不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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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辞。恐增加羯磨故。第二人。即光师所述者。两遍牒
事。彼乞覆藏法中。若僧时到前云。今从僧乞百外覆
藏羯磨。于忍听后。略缘牒事也。光师亦仿之。前添乞
辞。忍听后伹牒某事缘也。第三人。即愿师后述本六
夜。彼准摩那埵法。亦牒乞也。
文局义通者。谓初本白羯磨不牒乞。后二本各牒乞。
是文各有所局。然俱存告众。是义通也。有人。复有人
断上加乞。是不应律文。如白作白之制。故成破夏。增
乞。谓光师凭律乞覆藏法故。灭乞。谓昙谛凭本羯磨
故虽然羯磨网骨。不失大涂。
准律直诵。伹四句成白时到前。不牒乞辞也。杖囊。老
病开执杖须乞法。今须羯磨中加乞。是如法也。以前
单白中含故。律羯磨中无者。伹译者漏文耳。三律。僧
祇十诵五分。
问下。意云。杖囊准白中含乞故。加乞受日。本律既无
不可准者。一往领辞也。若尔羯磨前。僧和诸法。唯出
功德中。馀法皆无。不应馀诸羯磨皆准著耶。解下。此
盖以理而推度也。谓下。言羯磨前。和僧不同。此前和
用。入羯磨乞则不尔。若入法中。即是增也。
受者多。人好受利长远。不知节故。所以须牒和令舍。
馀和法中。无此义故。不须牒也。漏略。或结集翻传时
漏略耳。难起(上去呼)。如自恣难。遍一白后。三语自恣是
也。五德。即不爱等五。
当量下。准上僧私之机。转变义势。亦无妨也。问下。受
事。彼乞覆藏法中。若僧时到前云。今从僧乞百外覆
藏羯磨。于忍听后。略缘牒事也。光师亦仿之。前添乞
辞。忍听后伹牒某事缘也。第三人。即愿师后述本六
夜。彼准摩那埵法。亦牒乞也。
文局义通者。谓初本白羯磨不牒乞。后二本各牒乞。
是文各有所局。然俱存告众。是义通也。有人。复有人
断上加乞。是不应律文。如白作白之制。故成破夏。增
乞。谓光师凭律乞覆藏法故。灭乞。谓昙谛凭本羯磨
故虽然羯磨网骨。不失大涂。
准律直诵。伹四句成白时到前。不牒乞辞也。杖囊。老
病开执杖须乞法。今须羯磨中加乞。是如法也。以前
单白中含故。律羯磨中无者。伹译者漏文耳。三律。僧
祇十诵五分。
问下。意云。杖囊准白中含乞故。加乞受日。本律既无
不可准者。一往领辞也。若尔羯磨前。僧和诸法。唯出
功德中。馀法皆无。不应馀诸羯磨皆准著耶。解下。此
盖以理而推度也。谓下。言羯磨前。和僧不同。此前和
用。入羯磨乞则不尔。若入法中。即是增也。
受者多。人好受利长远。不知节故。所以须牒和令舍。
馀和法中。无此义故。不须牒也。漏略。或结集翻传时
漏略耳。难起(上去呼)。如自恣难。遍一白后。三语自恣是
也。五德。即不爱等五。
当量下。准上僧私之机。转变义势。亦无妨也。问下。受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4a 页 X40-0894.png
半月。云受过七日法。十五日出界外。今受一月法。何
不言受过半月。一月出界外。而亦言过七日者。答如
文。答下。既牒十五日。故须数满。若一月既不牒日数。
伹齐一月不问大小也。
准下。准白中缘非。伹馀过之一字。十诵下。事钞云。十
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今若
比丘对沙弥。则文非可用。口告。谓心念巳口告云。今
受七日往某处。汝当知之。本二。在家时妻也。
因中彰果。使将来不得净果。故说为难。明了下。彼云
夏月安居。有八难因缘。令弃舍安居。而不犯罪。一王
难。二贼难。三人难。四非人难。五𦚾行难。六火难。七水
难。八梵行难。亦不得岁。古人准此。何用更论有夏无
夏。接界通收。即舍此结前也。四律中。四分僧祇义含
得夏。中间通漫。寻文可知。博易。梵行难也。
又下。此师谓安居与夏。两义自殊。若破安居。夏法不
失。为夏以修道为务。今若出界。修道不辍。名破安居。
不破夏反前。即不觅安居处也。前后。即成前后安居
也。夷平也。
为重此和。即敬重此和也。以僧和故。众法可举。不尔
疾灭正法。故开自去。至意。即父母等。至意留也。道断。
水陆道断也。
高齐下。即北齐高氏。置十员僧统(即法上洪遵等)用统僧尼。
时[(上/示)*余]昭玄寺。谓之昭玄十统。昭玄。即昭玄司僧尼。本
系鸿胪寺。至北齐系昭玄寺。至唐延载元年。方[(上/示)*余]祠
不言受过半月。一月出界外。而亦言过七日者。答如
文。答下。既牒十五日。故须数满。若一月既不牒日数。
伹齐一月不问大小也。
准下。准白中缘非。伹馀过之一字。十诵下。事钞云。十
诵令五众受日。五众边受。准此当众相共作之。今若
比丘对沙弥。则文非可用。口告。谓心念巳口告云。今
受七日往某处。汝当知之。本二。在家时妻也。
因中彰果。使将来不得净果。故说为难。明了下。彼云
夏月安居。有八难因缘。令弃舍安居。而不犯罪。一王
难。二贼难。三人难。四非人难。五𦚾行难。六火难。七水
难。八梵行难。亦不得岁。古人准此。何用更论有夏无
夏。接界通收。即舍此结前也。四律中。四分僧祇义含
得夏。中间通漫。寻文可知。博易。梵行难也。
又下。此师谓安居与夏。两义自殊。若破安居。夏法不
失。为夏以修道为务。今若出界。修道不辍。名破安居。
不破夏反前。即不觅安居处也。前后。即成前后安居
也。夷平也。
为重此和。即敬重此和也。以僧和故。众法可举。不尔
疾灭正法。故开自去。至意。即父母等。至意留也。道断。
水陆道断也。
高齐下。即北齐高氏。置十员僧统(即法上洪遵等)用统僧尼。
时[(上/示)*余]昭玄寺。谓之昭玄十统。昭玄。即昭玄司僧尼。本
系鸿胪寺。至北齐系昭玄寺。至唐延载元年。方[(上/示)*余]祠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4b 页 X40-0894.png
部司也今谓十统断言得夏。
* 释自恣法篇第七
心性义开。谓一夏修营。不独七支清净。抑亦心性开
明。陶冶。战国策曰。范土曰陶冶。谓镕铸也。尸子云。蚩
尤造九冶。精灵。即精神。紏治。即纠弹治罚也。
摄众僧。彼此举忏令净。即成相摄也。善恶相化。善为
能化。恶为所化。不孤独。犯巳在众外名孤。今若悔巳。
可入清众。故不孤独。苦言。谓举治谪罚之言也。无病。
无破戒病恼。忏悔则安乐也。喜悦。先时有罪故忧。今
悔巳无瑕故喜。
何事乖越。谓不顺教也。生知。谓生而知之者上矣。今
既少故。必须良友之琢磨也。岂圣人乎。言岂非圣人
乎。苟涉理稽道。则语之有益。岂以杜默为善乎。白羊。
谓哑遭杀至死无声。空自狠戾。今比丘不可尔也。故
下。佛立法制。异上外道。令夏竟互相捡挍。有罪无罪
也。
中下。中间若舍抱非法者。非三乘之道标望也。抱过
生年。怀抱过衅。以度一生也。
少事不语者。语多故过失则多。今以方便诫止故。亦
须至布萨时。共相问讯。咒愿。即随时回向发愿偈赞
等。折伏。如行梵坛法等。亦非经久无犯。无违僧制罪
也。
大同说戒。即集僧布设等。各有所为。律云。僧十四日
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及论
* 释自恣法篇第七
心性义开。谓一夏修营。不独七支清净。抑亦心性开
明。陶冶。战国策曰。范土曰陶冶。谓镕铸也。尸子云。蚩
尤造九冶。精灵。即精神。紏治。即纠弹治罚也。
摄众僧。彼此举忏令净。即成相摄也。善恶相化。善为
能化。恶为所化。不孤独。犯巳在众外名孤。今若悔巳。
可入清众。故不孤独。苦言。谓举治谪罚之言也。无病。
无破戒病恼。忏悔则安乐也。喜悦。先时有罪故忧。今
悔巳无瑕故喜。
何事乖越。谓不顺教也。生知。谓生而知之者上矣。今
既少故。必须良友之琢磨也。岂圣人乎。言岂非圣人
乎。苟涉理稽道。则语之有益。岂以杜默为善乎。白羊。
谓哑遭杀至死无声。空自狠戾。今比丘不可尔也。故
下。佛立法制。异上外道。令夏竟互相捡挍。有罪无罪
也。
中下。中间若舍抱非法者。非三乘之道标望也。抱过
生年。怀抱过衅。以度一生也。
少事不语者。语多故过失则多。今以方便诫止故。亦
须至布萨时。共相问讯。咒愿。即随时回向发愿偈赞
等。折伏。如行梵坛法等。亦非经久无犯。无违僧制罪
也。
大同说戒。即集僧布设等。各有所为。律云。僧十四日
自恣。尼十五日自恣。此谓相依问罪。故制异日。及论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4c 页 X40-0894.png
作法。三日通用。克定一期十六日定。
今下。斥非安居。巳显十六日明相出。方满九十日。古
下。纵欲依古十四日解夏。须不得侵十五日明相。又
须坐守日满未得即出。十六明旦出界。方无破夏。反
此名非缘。以不及夏竟故。
柔软不以粗犷者。类上亦合有二句解之。又慈心上
亦合标云。慈心不以瞋恚者七字。方接慈心。慰拔句。
必传写之脱也。威仪经。即三千威仪也。五人。要只差
五德。伹前后秉法差贵。互入僧数故。
既犯清净。谓既有犯。先忏令清净。方可受尼露罪。前
解。即尼请教诫中。如钞。彼云僧各在地上。敷廗而坐。
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绝。不度者。谓惑业苦海
无不度也。
大德。据钞中。大德下加一心念字。下应上法。下属自
巳。上属众僧。一途释其大小。以上且言小者。长老。舍
利弗称长老。显是尊故。大论。舍利弗目连。为佛左右
二面弟子。又法轮大将。故知尊也。阿难居后。故称贤
者。小巳。言五德小于巳也。为可对称为大德不。如钞。
彼注云。此僧祇文是也。
二略。即二说并一说为二。若三说者。不名为略。所以
须白者。四分云。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至上
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作羯磨。各各
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各共
三语自恣。白如是。二说一说皆须单白。以此自恣不
今下。斥非安居。巳显十六日明相出。方满九十日。古
下。纵欲依古十四日解夏。须不得侵十五日明相。又
须坐守日满未得即出。十六明旦出界。方无破夏。反
此名非缘。以不及夏竟故。
柔软不以粗犷者。类上亦合有二句解之。又慈心上
亦合标云。慈心不以瞋恚者七字。方接慈心。慰拔句。
必传写之脱也。威仪经。即三千威仪也。五人。要只差
五德。伹前后秉法差贵。互入僧数故。
既犯清净。谓既有犯。先忏令清净。方可受尼露罪。前
解。即尼请教诫中。如钞。彼云僧各在地上。敷廗而坐。
以是互相举过处床。慢相不绝。不度者。谓惑业苦海
无不度也。
大德。据钞中。大德下加一心念字。下应上法。下属自
巳。上属众僧。一途释其大小。以上且言小者。长老。舍
利弗称长老。显是尊故。大论。舍利弗目连。为佛左右
二面弟子。又法轮大将。故知尊也。阿难居后。故称贤
者。小巳。言五德小于巳也。为可对称为大德不。如钞。
彼注云。此僧祇文是也。
二略。即二说并一说为二。若三说者。不名为略。所以
须白者。四分云。若贼等急难。不可闲缓者。五德至上
座前。互跪白言。今有难事。不得一说。当作羯磨。各各
三说。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各各共
三语自恣。白如是。二说一说皆须单白。以此自恣不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5a 页 X40-0895.png
对五德。进不无由。故须羯磨。令众同闻。
不受第五人欲者。以四人无只差五德义。既不秉法。
无以受欲。以欲正应众法表心无二故。说巳心行。通
包三业。云清净故。即法。言即此自恣之法。通该一化。
故曰十方同遵也。钞问云。对僧自恣云是罪忏悔。对
首心念。皆云清净者何。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法
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尽故。伹言清
净举心应僧。
约夏量德。须满二十夏。及具十德也。近下。指妄行。今
又绝闻矣。
* ○释诸衣分法篇第八
济缘。以迦提一月五月。正为受利。助外资之缘也。福
下。令彼施者福不生。于良田翻成污泽。故曰非地。通
局。如二种僧得曰通。二种现前曰局。
五利。畜长衣等五。除下。离一月五月。外为施塔。因施
塔故。有物施僧也。留过安居。意欲在时内受。准下。既
云作非时现前僧分。此但随施者心。若为赏夏劳。须
在夏末受。若不为赏夏劳。一年之内俱得受。如文。如
下六科自解时。现前夏竟。施此界僧也。
二下。不为夏僧。但随本界僧施也。二部。伹合施此处
僧尼为异。与前略同。不须下。既施入有限。不须作法
限约也。当时。即现受时。随家随界。言家者。此约召僧。
至本家坐夏时竟故。施界则通僧界中。堕筹。以好恶
相参。令不见者掷筹而分。
不受第五人欲者。以四人无只差五德义。既不秉法。
无以受欲。以欲正应众法表心无二故。说巳心行。通
包三业。云清净故。即法。言即此自恣之法。通该一化。
故曰十方同遵也。钞问云。对僧自恣云是罪忏悔。对
首心念。皆云清净者何。答僧中通有治举之义。加法
容得。具足别人。虽有治举摄治。未能得尽故。伹言清
净举心应僧。
约夏量德。须满二十夏。及具十德也。近下。指妄行。今
又绝闻矣。
* ○释诸衣分法篇第八
济缘。以迦提一月五月。正为受利。助外资之缘也。福
下。令彼施者福不生。于良田翻成污泽。故曰非地。通
局。如二种僧得曰通。二种现前曰局。
五利。畜长衣等五。除下。离一月五月。外为施塔。因施
塔故。有物施僧也。留过安居。意欲在时内受。准下。既
云作非时现前僧分。此但随施者心。若为赏夏劳。须
在夏末受。若不为赏夏劳。一年之内俱得受。如文。如
下六科自解时。现前夏竟。施此界僧也。
二下。不为夏僧。但随本界僧施也。二部。伹合施此处
僧尼为异。与前略同。不须下。既施入有限。不须作法
限约也。当时。即现受时。随家随界。言家者。此约召僧。
至本家坐夏时竟故。施界则通僧界中。堕筹。以好恶
相参。令不见者掷筹而分。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5b 页 X40-0895.png
二种僧得。即时僧得非时僧得。随一月五月内皆得
受也。随处。此界彼界也。随人。要普集僧也。但及得羯
磨声者。皆得其分。展转者。先差一五德。以秉付分。以
缘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与某甲。当还与僧故。馀下。
四人作对首分。一人作心念分等。半分者。将衣物相
参。大分二分。彼此得巳。各作法分也。
四定。古谓一者时定。唯局夏末。二者处定。在此界分。
三者人定。坐夏僧方得。四者法定。直尔摄故。若留至
非时分者。须作法也。
若下。古自立难。若云定者。何以律令相待。谓有缘出
界。令相待分。不尔应嘱人取分耶。答下。以出界比丘。
元此界安居故。合同受施故。兼有夏劳故。后来。即别
界来者。既非此界安居。又无夏劳。则不得分。故云缺
他二义。
何下。反是时现前。故下。此约界中无人。开心念受。执
衣加受竟。外来无分。为巳作法故。以此證知。要须作
法。一人尚尔。何况僧耶。受持净施者。俱显有法隔故。
又属巳故。不尔后僧得。
初位。即将檀越施亡僧物。立为初位也。就前。即檀越
施时。及非时。即时现前。非时现前。各有一部二部。僧
下。又于僧得施中。亦二时僧得。非时僧得。常住处。即
现布常住饮食处。约界。齐此界分。随僧外来。亦沾分
也。此下二门。即约界得。并随僧得。亦各有一部二部。
僧一人心念法受。二三四人对首受。五人作展转法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5c 页 X40-0895.png
受。就二下。即第二二部僧得中。对面。对二部僧面行
施也。二互施者。施僧无僧尼得。施尼无尼僧得也。第
二。即上初位分二中。当第二也。
三众。尼及式叉沙弥尼也。今既无故。僧全取分。二众。
僧及沙弥也。既无尼全取分。所下。释注中僧多尼少。
分作二分意也。僧义不异者。同是众义。又生福等故。
恐失福缘者。令彼施生。失生福之处。故大钞云。莫非
俱是福田。故二众互取释。僧下。点注中所以名僧得
者文也。寻之可了。
西梵下。如末利夫人。施僧布萨钱。大师云。准义付他。
以比丘正制捉宝故。非是衣相。即未成可着衣也。治
轻。望未犯重故。夺行。即夺三十五事中。五五夺其供
给也。若亦忏残中亦夺行。何以开之。将残下答通。
沙下。释注中。沙弥等与文也。僧因相假。以大僧之因。
假沙弥以成故。行缺。未满无愿毗尼故。异部。即五分。
所以下。若据钞中。大师义断云。准此诸部。二种现前
等与。二种僧得。随僧和合与。
守下。大钞云。沙弥净人。四律并云。若僧和合等与。乃
至四中与一净人。五中与一安居。释上时义。各取分。
释上现前非时。简夏安居也。
随人。亦是释上现前义。夏劳。释上时义。作法。释上僧
得义。
如钞。即二衣篇。轻重仪。为大钞义窄故。别卷流用。欲
断轻重。当究彼文中十科义。讲者随科口消可也。
施也。二互施者。施僧无僧尼得。施尼无尼僧得也。第
二。即上初位分二中。当第二也。
三众。尼及式叉沙弥尼也。今既无故。僧全取分。二众。
僧及沙弥也。既无尼全取分。所下。释注中僧多尼少。
分作二分意也。僧义不异者。同是众义。又生福等故。
恐失福缘者。令彼施生。失生福之处。故大钞云。莫非
俱是福田。故二众互取释。僧下。点注中所以名僧得
者文也。寻之可了。
西梵下。如末利夫人。施僧布萨钱。大师云。准义付他。
以比丘正制捉宝故。非是衣相。即未成可着衣也。治
轻。望未犯重故。夺行。即夺三十五事中。五五夺其供
给也。若亦忏残中亦夺行。何以开之。将残下答通。
沙下。释注中。沙弥等与文也。僧因相假。以大僧之因。
假沙弥以成故。行缺。未满无愿毗尼故。异部。即五分。
所以下。若据钞中。大师义断云。准此诸部。二种现前
等与。二种僧得。随僧和合与。
守下。大钞云。沙弥净人。四律并云。若僧和合等与。乃
至四中与一净人。五中与一安居。释上时义。各取分。
释上现前非时。简夏安居也。
随人。亦是释上现前义。夏劳。释上时义。作法。释上僧
得义。
如钞。即二衣篇。轻重仪。为大钞义窄故。别卷流用。欲
断轻重。当究彼文中十科义。讲者随科口消可也。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6a 页 X40-0896.png
* ○释忏六聚篇第九
五浊。劫见烦恼众生命浊也。瑕疵。玉病曰瑕。人病曰
疵。是何位人。或净心地巳上方便。具造诸恶者可也。
不然。自贻伊戚也。知何不经。谓三途遍历也。孰难。言
自巳甚易遭苦也。同舟。周易略例云。同舟而济。胡越
何患乎异心。
非下。以诸法本空。而不了故。执之为有。随下。随执有
故。便计我我所彼此之境。然后起种种业也。心变。三
界唯心。万法唯识也。则知一切境界。皆是心变。今若
见境。即见自心。由不了故。妄谓外物。是自心度自心。
返成缠缚。既了因从妄起。感后妄果。当须息妄。使复
于本。在次科明。
种类。善恶种族流类也。相续无间也。苦世法。谓是世
界不安之法。非出世净法也。惭愧。涅槃云。有二白法。
能救众生。一惭二愧。惭者自不作恶。愧者不教他作。
惭者内自羞耻。愧者发露向人。悔往。悔巳往之业也。
与下卑敬同。但卑耻折伏为义。忏字后立。以此方字
书本无。乃后人立耳。不造新。由悔往故。不更复作新
业也。巳起无缘者。谓知是妄起故。此推往业也。当下。
推新业。双下。缘对往过。续对新业。由今忏故。使双碍
不相续也。
业定。彼十地经论说。有黑业白业不可转。彼说有现
报生报后报相故。既说有报。则业不可转也。罪则非
有。上智达妄故也。下句反之。则报定不亡也。三时。初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6b 页 X40-0896.png
中后也。遇缘。即遇善知识。教令忏悔则可转。有从无
转。重从轻等。行除。以善行除业故也。若时报俱定。第
二俱句。阇王。即阿阇世王。以杀逆故。转地狱长岁重
业。作人中七日受等是也。若时不定报定。第三句。及
时报下。第四俱句。
问下。意谓所作恶业巳谢。体同于无。何言忏悔可灭
耶。悔有。即罪因种子。巳成就故。乃行忏耳。非悔往昔
巳谢之事。断伏。断是永断。伏是暂伏。未知何耶。
经下。经即涅槃。论指佛地等。易夺下。但暂转易抑遏
耳。方伏不起。此伏是正断之伏。非暂伏之伏。随至治
际者。要修三种理观。始得治灭性罪之边际也。故大
钞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静思是也。依法。即律
修事忏也。
解惑。修理观融荡也。与事。修大小事忏也。有行。有为
行也。对下。理忏是空行。若上。要须上品业。起上品极
重心忏也。
下解断上惑。谓以下下品智。断上上品惑。用上上品
智。断下下品惑。由上上品惑粗浅易断故。但用下下
品智断之。下下品惑微细难断故。用上上品智断也。
如诸见。即身边等见五利使也。无始世来名为重惑。
凡夫迷倒。不知为非。故云谁谓是非。作意下。谓见道
人。以无漏智。推穷寻究。断三界见惑。一见永见如析
大石。一开永开。不可重合。七学人。即三果四句也。方
便胜智。要入见道。发真无漏也。藕[𮈔]。即细微难断故
转。重从轻等。行除。以善行除业故也。若时报俱定。第
二俱句。阇王。即阿阇世王。以杀逆故。转地狱长岁重
业。作人中七日受等是也。若时不定报定。第三句。及
时报下。第四俱句。
问下。意谓所作恶业巳谢。体同于无。何言忏悔可灭
耶。悔有。即罪因种子。巳成就故。乃行忏耳。非悔往昔
巳谢之事。断伏。断是永断。伏是暂伏。未知何耶。
经下。经即涅槃。论指佛地等。易夺下。但暂转易抑遏
耳。方伏不起。此伏是正断之伏。非暂伏之伏。随至治
际者。要修三种理观。始得治灭性罪之边际也。故大
钞云。篇聚依教自灭业道。任自静思是也。依法。即律
修事忏也。
解惑。修理观融荡也。与事。修大小事忏也。有行。有为
行也。对下。理忏是空行。若上。要须上品业。起上品极
重心忏也。
下解断上惑。谓以下下品智。断上上品惑。用上上品
智。断下下品惑。由上上品惑粗浅易断故。但用下下
品智断之。下下品惑微细难断故。用上上品智断也。
如诸见。即身边等见五利使也。无始世来名为重惑。
凡夫迷倒。不知为非。故云谁谓是非。作意下。谓见道
人。以无漏智。推穷寻究。断三界见惑。一见永见如析
大石。一开永开。不可重合。七学人。即三果四句也。方
便胜智。要入见道。发真无漏也。藕[𮈔]。即细微难断故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6c 页 X40-0896.png
二相对不同者。即以事理业惑相对。明强劣也。业下。
能招未来苦果。故云生因中强也。谓一业引一生。多
业能圆满也。惑下。以见思二惑。正障解脱。若修理观。
惑障方除。此乃集因中胜耳。
忏业。但有修事忏身口业。是俱有也。有二相除。即事
理两忏。以除业也。有下。谓六聚各随篇忏。是轻重不
同也。能下。谓能修理智。体无碍故。是空所断。业体现
行故。是有霜焰不俱。霜是冷性。焰是热性。喻理忏时。
恶业不俱也。经云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也。
随牒下。修事忏也。断下。理忏也。四住。思开三界。见合
为一。故成四住。又三界无明。通为一住。即成五住。今
若断者。先断见思。方断无明。
如下举例。如醒一隅。则馀三隅。亦可知矣。故曰类遣。
忏下。即律修事忏。谓同篇合忏。异聚别悔。如下。锯木
则片片自殊。斫树则斧斧随异。若下。如防未起非。例
同断惑。初篇易防。如粗惑不待胜心。小吉难防。如细
惑要须勤守。
妄下。谓真如随缘。妄染成垢。垢染□体。不离自心。故
云知垢是心也。意言下。外尘本无。第六识中意言分
别为境。今若息者。尘境自遣。如文。即下别示行法中。
第五如教明證一科是也。
万五千佛。据佛名经中。各诵一遍。或一礼等。阿弥陀。
此云无量寿等。以有愿力。接念佛众生故。大师勤修。
罗刹。如人娶罗刹女为妻。后食其子。将及于夫。喻不
能招未来苦果。故云生因中强也。谓一业引一生。多
业能圆满也。惑下。以见思二惑。正障解脱。若修理观。
惑障方除。此乃集因中胜耳。
忏业。但有修事忏身口业。是俱有也。有二相除。即事
理两忏。以除业也。有下。谓六聚各随篇忏。是轻重不
同也。能下。谓能修理智。体无碍故。是空所断。业体现
行故。是有霜焰不俱。霜是冷性。焰是热性。喻理忏时。
恶业不俱也。经云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是也。
随牒下。修事忏也。断下。理忏也。四住。思开三界。见合
为一。故成四住。又三界无明。通为一住。即成五住。今
若断者。先断见思。方断无明。
如下举例。如醒一隅。则馀三隅。亦可知矣。故曰类遣。
忏下。即律修事忏。谓同篇合忏。异聚别悔。如下。锯木
则片片自殊。斫树则斧斧随异。若下。如防未起非。例
同断惑。初篇易防。如粗惑不待胜心。小吉难防。如细
惑要须勤守。
妄下。谓真如随缘。妄染成垢。垢染□体。不离自心。故
云知垢是心也。意言下。外尘本无。第六识中意言分
别为境。今若息者。尘境自遣。如文。即下别示行法中。
第五如教明證一科是也。
万五千佛。据佛名经中。各诵一遍。或一礼等。阿弥陀。
此云无量寿等。以有愿力。接念佛众生故。大师勤修。
罗刹。如人娶罗刹女为妻。后食其子。将及于夫。喻不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7a 页 X40-0897.png
善心修行。但存得利。为利所害。亦如是也。
强缘。即圣境目前。以佛身遍一切处故。又净心诫观
云。佛毛孔中。岂容屏过。但下。言行人但不能至心故。
所被无验。若下。惩劝心口。心缘口诵。功则大矣。如下。
彼约忏时。当自说巳名。及彼造恶耳。
福始。从今起忏也。罪终。愿期永断也。结心。结契不坚
固也。或下。或于梦中见尘境。或于觉时见等。岂非妄
心所变耶。若是下。简非魔境而元是妄。由汝未出魔
境故。显是妄起。今又妄着。故曰重起倒耶。本即非本
者。若不知本所起外妄。元是本心者。何能静于妄因。
又识了此复遣。能了之心亦不可得。若复执者。斯又
成妄。若不尔者。逐妄欣庆。还复是病。故劝早须明练。
俗下。此仲尼之言也。周易系辞云。大衍之数五十。其
用四十有九。王弼曰。四十九数之极也。人终于此得
不觉乎。
对下加四。谓对下座。应偏袒脱革屣互跪合掌。若上
座。应加礼足。如前。指第二卷具仪中。
同众。一和合众。同戒。受随同也。见者。同一正见也。命
难。恐带罪而终。开与同犯者忏。四篇除夷。以是断头
故。虽开忏。终为学悔沙弥。相及露地。须申手相及具
足。或对首。或羯磨等。言教随罪大小。要须具也。
及呵责下。第二句多身修业。显非一生能修大乘忏
也。远通说者。无生唯识理观。可言灭也。况地前三贤。
犹有分段生死。故业不云也。
强缘。即圣境目前。以佛身遍一切处故。又净心诫观
云。佛毛孔中。岂容屏过。但下。言行人但不能至心故。
所被无验。若下。惩劝心口。心缘口诵。功则大矣。如下。
彼约忏时。当自说巳名。及彼造恶耳。
福始。从今起忏也。罪终。愿期永断也。结心。结契不坚
固也。或下。或于梦中见尘境。或于觉时见等。岂非妄
心所变耶。若是下。简非魔境而元是妄。由汝未出魔
境故。显是妄起。今又妄着。故曰重起倒耶。本即非本
者。若不知本所起外妄。元是本心者。何能静于妄因。
又识了此复遣。能了之心亦不可得。若复执者。斯又
成妄。若不尔者。逐妄欣庆。还复是病。故劝早须明练。
俗下。此仲尼之言也。周易系辞云。大衍之数五十。其
用四十有九。王弼曰。四十九数之极也。人终于此得
不觉乎。
对下加四。谓对下座。应偏袒脱革屣互跪合掌。若上
座。应加礼足。如前。指第二卷具仪中。
同众。一和合众。同戒。受随同也。见者。同一正见也。命
难。恐带罪而终。开与同犯者忏。四篇除夷。以是断头
故。虽开忏。终为学悔沙弥。相及露地。须申手相及具
足。或对首。或羯磨等。言教随罪大小。要须具也。
及呵责下。第二句多身修业。显非一生能修大乘忏
也。远通说者。无生唯识理观。可言灭也。况地前三贤。
犹有分段生死。故业不云也。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7b 页 X40-0897.png
增上忍者。即上忍位也。相似。以入道方发真无漏。不
堕恶道。亦不受女报故。俱舍云。忍不堕恶趣是也。成
实下。引證不受总报也。世上正见。即相似无漏故。故
下。如增一云。大目连乞食。为梵志所园。瓦石打骨烂
尽等。又鸯掘摩罗。巳證无学。尚有狱火焚身。是以业
能随逐。至圣不免。但断总报恶业。别报不亡。
作善。三界福善也。金丸。此虽贵重。有烧手之患。人天
之福亦复如是。无记。不善不恶也。慢习。无敬相也。作
何物在者。谓于六道。未知何处受报。故下云终尽百
年。恐同禽兽也。
不乐为罪者。专精不犯人也。叔世罕遇。故云何由可
逢。但下。即犯巳能悔人也。或惧犯而思忏。亦末世所
幸也。事犯相互者。即犯事与犯法不相应也。又明白
心有犯。迷忘心无犯。今并不达也。滥褒过分下。褒者
聚敛之称也。谓轻重之罪。同云一切所犯者。悉忏悔
也。或对下。说受忏人非也。痴教。愚于教也。与夺。识罪
受忏名与。反此名夺。非数。自有重过。不入僧数。安坐
受忏。又不分足别之相。通名能所俱非。
今下。先既妄造。今亦妄灭。覆下。先覆今露。并由心也。
营营与纷纭。皆是妄业不安之相。斯下。言上是语言。
要须心行了达。斯实非易。故曰难矣。非下。言巳虽非
圣。当学圣人之所修。语云见贤思齐焉。两忏。大小事
理也。
伏业。此伏是暂屈伏之伏也。如石镇草伏故不起。不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7c 页 X40-0897.png
同前理忏永灭之伏也。家大。趁去还来也。力胜互起。
善心胜则恶不起。恶业胜则善不生。故须常远常照
恶业。方不得便也。故下。即俱舍论中引经。种顺解脱
分善人。闻说涅槃有德。生死有过□泪流毛竖也。燋
业。如种子燋枯。终不生长也。
故论下。俱舍云。声闻修行。利根三生。第一修声闻资
粮顺解脱分善。作五停心观。别相念观。总相念观。第
二修声闻加行顺决择分。作四谛十六心。抛缘减行
等。第三生起智断惑。入于见道。六十劫者。初二十劫。
修资粮。次二十劫修加行。后二十劫入见道。正理论
举喻释云。初位如下种。次位如苗成。后位如实结。
无润。不润行人。于三界受生也。自下。此约大乘说。三
贤。谓位行向也。分段。即有分段生死身在。故曰未亡。
煖顶。四善根中。前二位也。以此二位所修善根。皆有
退动。如调达是暖位人。后造逆故。至后忍位。方无退
动心。
须依理者。常修习大乘三种观也。逐事。即六时行道。
护持戒行。此皆事也。事理双运。卒尽一形。鞭策其心。
十方下。举五悔也。文少发愿。
重逆。即四重五逆也。毋固毋我。谓出论语。彼具云。子
绝四。毋意(以道为度故不任意)毋必(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故无专必)毋固(无可无不
可也)毋我(唯道是从。不有其身)。儒教尚乃抑制我心。而从于道。贵
无我执也。况出家者乎。不可虚言无我。而无实行也。
识业非有。盖目有病。空则有花。花□实非也。分下。谓
善心胜则恶不起。恶业胜则善不生。故须常远常照
恶业。方不得便也。故下。即俱舍论中引经。种顺解脱
分善人。闻说涅槃有德。生死有过□泪流毛竖也。燋
业。如种子燋枯。终不生长也。
故论下。俱舍云。声闻修行。利根三生。第一修声闻资
粮顺解脱分善。作五停心观。别相念观。总相念观。第
二修声闻加行顺决择分。作四谛十六心。抛缘减行
等。第三生起智断惑。入于见道。六十劫者。初二十劫。
修资粮。次二十劫修加行。后二十劫入见道。正理论
举喻释云。初位如下种。次位如苗成。后位如实结。
无润。不润行人。于三界受生也。自下。此约大乘说。三
贤。谓位行向也。分段。即有分段生死身在。故曰未亡。
煖顶。四善根中。前二位也。以此二位所修善根。皆有
退动。如调达是暖位人。后造逆故。至后忍位。方无退
动心。
须依理者。常修习大乘三种观也。逐事。即六时行道。
护持戒行。此皆事也。事理双运。卒尽一形。鞭策其心。
十方下。举五悔也。文少发愿。
重逆。即四重五逆也。毋固毋我。谓出论语。彼具云。子
绝四。毋意(以道为度故不任意)毋必(用之则行。舍之则藏。故无专必)毋固(无可无不
可也)毋我(唯道是从。不有其身)。儒教尚乃抑制我心。而从于道。贵
无我执也。况出家者乎。不可虚言无我。而无实行也。
识业非有。盖目有病。空则有花。花□实非也。分下。谓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8a 页 X40-0898.png
分见真理。分际妄业也。如磨镜者。不了实业非实迷
于理忏。如世磨镜。不及顿明也。
不识其畔。畔田界也。言不识理忏之限齐耳。若乐下。
如律修事忏。但除违制罪。业道不除。又修大乘事忏。
业种未除。果在有漏。若修理忏。是出世无漏之福也
二观。即人空法空二观也。对我下二句。释人空。谓以
推柝能观之智。破色明空。但见虚妄。搆立我性。何在
观至极微。分别不可得处。留一邻虚。故云唯见是尘。
至此名为胜义也。对阴下二句。释法空。谓观五蕴之
法。本亦空寂。一一推求法亦有。故云但唯名色。求人
下结示。既能柝色。见人法二空。乃小乘性空行。事生
灭观也。
空识为本者。即相空唯识二观也。观境心外语相即
空。犹属粗浅。了境唯识乃后深也。谓大菩萨了境非
境。体唯是识。是知三界唯心。万法唯识。如别指。凡圣
行法中。
结正。即夷残等。当聚别类。即六聚中。各有种类。如摩
触是淫种类类等。深褒。褒聚也。谓将别篇聚。而同忏
也。此除疑者。恐言不学不知故不犯。所谓不以无知
故得脱也。以下。若常怀持奉。不忆而犯。此方开耳。
违愿。初受时愿心也。不下。由不学故迷。非心迷也。心
不缘境。谓不缘著正境。如人作杌木想等。乡下。如缘
初识。谓非人境。是不学故不识。非曰迷心。源下。虽是
不学之人。本迷故境想亦开。持犯云。但迷非学了故。
于理忏。如世磨镜。不及顿明也。
不识其畔。畔田界也。言不识理忏之限齐耳。若乐下。
如律修事忏。但除违制罪。业道不除。又修大乘事忏。
业种未除。果在有漏。若修理忏。是出世无漏之福也
二观。即人空法空二观也。对我下二句。释人空。谓以
推柝能观之智。破色明空。但见虚妄。搆立我性。何在
观至极微。分别不可得处。留一邻虚。故云唯见是尘。
至此名为胜义也。对阴下二句。释法空。谓观五蕴之
法。本亦空寂。一一推求法亦有。故云但唯名色。求人
下结示。既能柝色。见人法二空。乃小乘性空行。事生
灭观也。
空识为本者。即相空唯识二观也。观境心外语相即
空。犹属粗浅。了境唯识乃后深也。谓大菩萨了境非
境。体唯是识。是知三界唯心。万法唯识。如别指。凡圣
行法中。
结正。即夷残等。当聚别类。即六聚中。各有种类。如摩
触是淫种类类等。深褒。褒聚也。谓将别篇聚。而同忏
也。此除疑者。恐言不学不知故不犯。所谓不以无知
故得脱也。以下。若常怀持奉。不忆而犯。此方开耳。
违愿。初受时愿心也。不下。由不学故迷。非心迷也。心
不缘境。谓不缘著正境。如人作杌木想等。乡下。如缘
初识。谓非人境。是不学故不识。非曰迷心。源下。虽是
不学之人。本迷故境想亦开。持犯云。但迷非学了故。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898b 页 X40-0898.png
佛一切开。又岂止学人耶。故云斯亦免也。
止免六聚。只免违制罪也。终须慧观。即业道。任自静
思也。如上。即前云增上忍中。相似无漏。恶道女报。方
得不受也。
道犹尚可。言此生不得證于圣道。犹且庶几。尚可当
来之报甚畏。故云奈生报何。阿鼻脂。亦云何鼻至。梵
音转也。
都无覆。今师约正忏时。无一念覆者即开。不同古人
从犯后无一念覆方开。覆缘不成。如有迷忘等是。或
有下。出古义。若下今斥。未必如缘。如须提那子。因本
二犯故制。岂可后犯。亦约本二。故曰何问新旧。
对下二篇。言此须尽。露下。得将一乞。馀未尽忏者。亦
开。若生。如人之再生也。戒身。即戒体离合。或各别行
覆。或将覆衣长者。总行俱得。蹊术。蹊小径。术亦道也
随夜。谓随逐夜结□随隐日。或一日一夜。乃至百夜。
或从清净巳来。一二年等行。补昔日之覆也。伏。折伏
也。勖诫也。以见下。释僧憙意。罪易。言犯罪甚易也。根
本。若望前覆藏等行。此残正是根本正障。障于清修
也。
与行加夺。即三十五事。夺行法也。抄下。若抄出排列。
则增繁卷轴。故且略也。名如戒疏。彼云。偷兰名大遮。
言障善道等是也。委付指文。如大钞详委是也。
必对下。显舍堕须五人巳上也。贪慢。如长衣是贪犯。
离衣是慢犯。又三十是畜用失方。九十是造作乖方。
止免六聚。只免违制罪也。终须慧观。即业道。任自静
思也。如上。即前云增上忍中。相似无漏。恶道女报。方
得不受也。
道犹尚可。言此生不得證于圣道。犹且庶几。尚可当
来之报甚畏。故云奈生报何。阿鼻脂。亦云何鼻至。梵
音转也。
都无覆。今师约正忏时。无一念覆者即开。不同古人
从犯后无一念覆方开。覆缘不成。如有迷忘等是。或
有下。出古义。若下今斥。未必如缘。如须提那子。因本
二犯故制。岂可后犯。亦约本二。故曰何问新旧。
对下二篇。言此须尽。露下。得将一乞。馀未尽忏者。亦
开。若生。如人之再生也。戒身。即戒体离合。或各别行
覆。或将覆衣长者。总行俱得。蹊术。蹊小径。术亦道也
随夜。谓随逐夜结□随隐日。或一日一夜。乃至百夜。
或从清净巳来。一二年等行。补昔日之覆也。伏。折伏
也。勖诫也。以见下。释僧憙意。罪易。言犯罪甚易也。根
本。若望前覆藏等行。此残正是根本正障。障于清修
也。
与行加夺。即三十五事。夺行法也。抄下。若抄出排列。
则增繁卷轴。故且略也。名如戒疏。彼云。偷兰名大遮。
言障善道等是也。委付指文。如大钞详委是也。
必对下。显舍堕须五人巳上也。贪慢。如长衣是贪犯。
离衣是慢犯。又三十是畜用失方。九十是造作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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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證。即但对一人。单提之罪即灭也。
与人。布施与人也。舍净。要来僧中舍巳。方可布施。舍
遣。舍财遣著也。非染。谓非法染污之财。不可作三衣。
数数下。即著著结罪。欲使行人。离罪缘也。五种。即注
遣与人。乃至说净等。
三境。即注中僧若众多。若一人也。问下。上云若欲洗
忏。非别能除。制僧为境。对之生愧。能绝后犯。今对别
人。何名殷重羞愧耶。界还僧法者。界内有僧。还须对
僧作法。无人方开。唯制下。若唯制对僧。不开别忏者。
能忏之人极多。所忏之僧难得。思忏成净无由也。故
随下。即随方所。有僧对僧。无僧对别。如现下。释同犯
义。各有所集。随自然法界集也。
如上。即前辨僧体中。对别尽集者。虽许舍财对别。亦
复尽果集人。忏罪别众者。谓制舍财。必在僧忏罪。伹
对一人也。
有人下。此师要舍财悔罪。俱须在僧。以因财而生其
罪。舍忏当须符合。岂可舍财在僧。舍罪在别耶。彼人。
即初师。因舍即忏。谓因舍财在僧。即席忏罪。既在众
中。忏主不敢辄受故。秉白和僧。不妨其罪独对忏主
一人。故云故罪别除。若财事用尽者。今财体既用巳
尽。伹忏本堕。何须更集僧耶。
前人。指次师。谓圣制于戒本中前列者。只为此罪。乃
因财事贪畜。及慢情过。固重罪。亦须僧忏也。如下。举
例斥非。若云衣财用尽。不可对僧。且如绵衣斩坏。宝
与人。布施与人也。舍净。要来僧中舍巳。方可布施。舍
遣。舍财遣著也。非染。谓非法染污之财。不可作三衣。
数数下。即著著结罪。欲使行人。离罪缘也。五种。即注
遣与人。乃至说净等。
三境。即注中僧若众多。若一人也。问下。上云若欲洗
忏。非别能除。制僧为境。对之生愧。能绝后犯。今对别
人。何名殷重羞愧耶。界还僧法者。界内有僧。还须对
僧作法。无人方开。唯制下。若唯制对僧。不开别忏者。
能忏之人极多。所忏之僧难得。思忏成净无由也。故
随下。即随方所。有僧对僧。无僧对别。如现下。释同犯
义。各有所集。随自然法界集也。
如上。即前辨僧体中。对别尽集者。虽许舍财对别。亦
复尽果集人。忏罪别众者。谓制舍财。必在僧忏罪。伹
对一人也。
有人下。此师要舍财悔罪。俱须在僧。以因财而生其
罪。舍忏当须符合。岂可舍财在僧。舍罪在别耶。彼人。
即初师。因舍即忏。谓因舍财在僧。即席忏罪。既在众
中。忏主不敢辄受故。秉白和僧。不妨其罪独对忏主
一人。故云故罪别除。若财事用尽者。今财体既用巳
尽。伹忏本堕。何须更集僧耶。
前人。指次师。谓圣制于戒本中前列者。只为此罪。乃
因财事贪畜。及慢情过。固重罪。亦须僧忏也。如下。举
例斥非。若云衣财用尽。不可对僧。且如绵衣斩坏。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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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俗人。并舍非僧。何故悔罪亦对僧耶。
若尔下。云蚕绵二宝须对僧忏。何故律中不别出。答
下。以前衣事。对僧而舍。遂说对僧悔罪。今此蚕宝舍。
不对僧故。律略其对僧舍罪之文也。岂可文略。便不
对僧忏罪耶。本律既略。故引十诵多论之文。并制僧
中明矣。
若尔下。舍堕之罪。制必在僧。未审单堕亦通合忏否。
答下。谓九十设因财事成犯。与此三十贪慢之心有
异。约心则轻重两分。约罪则同是一堕。故许合忏也
问下。约罪既同。何分轻重。答下。三十贪慢之心。作业
既重。故制舍财舍罪舍心。心若不舍。二舍不就。故对
胜境僧中悔也。约罪约报。岂有其异。并用三说对悔
也。
二定受衣。顺下解文。合在第三。列文倒也。二离。即聚
落一宿离。兰若六夜离。六年作新卧具。未满六年。持
不揲坐具。俱下。凡是受持者。则不须说净及舍也。
隐囊。谓合缯彩作囊内软物。于中以隐靠也。轻重仪
云。隐囊如意正作隐。屩𧙕(上音脚即草履也下音末即壮袜也)尼衣等。
取贩卖馀衣也。皆为有过。不应净法。
主无。即所寄物人命过也。边表。谓边方无人可对。听
入手十日后。方有犯长也。亦得共分(去呼)。谓二三人。共
有一段之物。既未分破。不知何者属我耶。
本不净财。以不净故。设受不成。既不成受。离亦无过。
故不须舍。为界下。出四碍也。上定三位。即定长财。定
若尔下。云蚕绵二宝须对僧忏。何故律中不别出。答
下。以前衣事。对僧而舍。遂说对僧悔罪。今此蚕宝舍。
不对僧故。律略其对僧舍罪之文也。岂可文略。便不
对僧忏罪耶。本律既略。故引十诵多论之文。并制僧
中明矣。
若尔下。舍堕之罪。制必在僧。未审单堕亦通合忏否。
答下。谓九十设因财事成犯。与此三十贪慢之心有
异。约心则轻重两分。约罪则同是一堕。故许合忏也
问下。约罪既同。何分轻重。答下。三十贪慢之心。作业
既重。故制舍财舍罪舍心。心若不舍。二舍不就。故对
胜境僧中悔也。约罪约报。岂有其异。并用三说对悔
也。
二定受衣。顺下解文。合在第三。列文倒也。二离。即聚
落一宿离。兰若六夜离。六年作新卧具。未满六年。持
不揲坐具。俱下。凡是受持者。则不须说净及舍也。
隐囊。谓合缯彩作囊内软物。于中以隐靠也。轻重仪
云。隐囊如意正作隐。屩𧙕(上音脚即草履也下音末即壮袜也)尼衣等。
取贩卖馀衣也。皆为有过。不应净法。
主无。即所寄物人命过也。边表。谓边方无人可对。听
入手十日后。方有犯长也。亦得共分(去呼)。谓二三人。共
有一段之物。既未分破。不知何者属我耶。
本不净财。以不净故。设受不成。既不成受。离亦无过。
故不须舍。为界下。出四碍也。上定三位。即定长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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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舍。定受衣也。随处各舍。以彼此皆是僧故。又有重
还义故。不须集也。
舍心净。由作决舍心。斯成净也。还衣未说。谓众僧还
衣竟。未及说净。还见遗忘长衣。通皆被染也。皆依后
舍。但将后忘者入舍。不染巳舍财也。
两犯。初见忘财。便谓我物。即是贪染。一犯也。辄指施
人。不将入舍。二犯也。问下。实有遗忘之财。而意谓无。
律开成舍。界中有僧谓无。应同成法。答下。衣财非情。
不碍成舍。界内有僧。心自谓无。失于捡教故。不可一
例也。须宿净心者。要经宿还也。得罪。犯缺衣坏仪之
吉也。量时。或僧难集。当席还之。钞中。指忏六聚中。故
论指多论。如注所引。三相。衣舍悔罪心断。远行。谓忏
罪比丘。忽有远行之缘。亦听即席还也。非望送者。谓
心非所望。彼忽自送也。
文成舍意。若无舍心者。僧不还彼。应须犯重。由彼舍
故。僧但犯吉。故下云舍财用非重是也。乃本律分。通
大乘五义之一也。
请主。即请忏悔主。立誓要期。要即期也。用尽。或坏或
尽也。虽无衣财可舍。忏罪亦从僧乞是同。故曰本罪
亦随牒入(初师谓衣财用尽。心忏本罪。则同九十。更不须集僧乞忏。此文照之。欠僧之义为正
矣)。上残。释上有残段不舍之义也。
多下。虽牛嚼等衣。或有尺寸须舍。上引十诵五分。火
烧等衣。不须舍者。必是碎坏不入尺寸也。受用犯衣。
谓受用犯舍。随诸衣而吉罗。今将吉罗与堕罪同忏。
还义故。不须集也。
舍心净。由作决舍心。斯成净也。还衣未说。谓众僧还
衣竟。未及说净。还见遗忘长衣。通皆被染也。皆依后
舍。但将后忘者入舍。不染巳舍财也。
两犯。初见忘财。便谓我物。即是贪染。一犯也。辄指施
人。不将入舍。二犯也。问下。实有遗忘之财。而意谓无。
律开成舍。界中有僧谓无。应同成法。答下。衣财非情。
不碍成舍。界内有僧。心自谓无。失于捡教故。不可一
例也。须宿净心者。要经宿还也。得罪。犯缺衣坏仪之
吉也。量时。或僧难集。当席还之。钞中。指忏六聚中。故
论指多论。如注所引。三相。衣舍悔罪心断。远行。谓忏
罪比丘。忽有远行之缘。亦听即席还也。非望送者。谓
心非所望。彼忽自送也。
文成舍意。若无舍心者。僧不还彼。应须犯重。由彼舍
故。僧但犯吉。故下云舍财用非重是也。乃本律分。通
大乘五义之一也。
请主。即请忏悔主。立誓要期。要即期也。用尽。或坏或
尽也。虽无衣财可舍。忏罪亦从僧乞是同。故曰本罪
亦随牒入(初师谓衣财用尽。心忏本罪。则同九十。更不须集僧乞忏。此文照之。欠僧之义为正
矣)。上残。释上有残段不舍之义也。
多下。虽牛嚼等衣。或有尺寸须舍。上引十诵五分。火
烧等衣。不须舍者。必是碎坏不入尺寸也。受用犯衣。
谓受用犯舍。随诸衣而吉罗。今将吉罗与堕罪同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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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僧祇异聚许合忏。有人依诵僧祇。故云不成。以下。
正出四分。异聚不许合忏。
多列。指注中委引律文。为今世人。多言所对但不同
犯。亦开受忏。此古义也。同犯不同犯虽殊。非净之境
是不合向彼忏荡。必兼命难。方始开耳。此今义也。以
经下。明闲缓从容之时。不得向有犯者忏悔。当须知
识清净之者。能生我之胜心乃可耳。
岂唯前境者。言岂独前境是净。抑又行人对之。使发
其胜心耳。且如僧残。尚须多人为胜境。方发行人胜
心也。必欲下。欲往彼忏。卒乃横尸。虽未及忏。许成清
净。此乃托彼胜境。因心又督也。准此下。谓内关于外
境。境胜心殷。则其罪可灭也。及此徒行忏法。罪无由
净故。不可不选。
具兼偷兰者。以忏偷兰。亦请忏主故。非有谓有者。此
说能忏之漫也。覆说二过。覆即覆藏。说即说戒默妄
等罪。犯者无知。非说不晓。谁具生知之理也。三品为
本。即上列根本覆藏说戒默妄。及着用犯也。九品。谓
于上三品上。各有初夜覆藏一品。并随夜展转二品
也。先忏方便。即六品吉也。二覆。一根本覆藏。二默妄
覆藏。并著用。共三品也。如钞。即忏篇。若捡下。凡受人
忏罪。先须捡问覆藏等罪有先忏。无则伹忏本堕。故
大师云。勿诵常语。令他繁愦也。答云善立誓也。名实
实即体。谓依文谨诵。即失所犯之名及罪体也。恶数。
破戒之恶。恐及非数。今不惧罪。责非数之过。故说无
正出四分。异聚不许合忏。
多列。指注中委引律文。为今世人。多言所对但不同
犯。亦开受忏。此古义也。同犯不同犯虽殊。非净之境
是不合向彼忏荡。必兼命难。方始开耳。此今义也。以
经下。明闲缓从容之时。不得向有犯者忏悔。当须知
识清净之者。能生我之胜心乃可耳。
岂唯前境者。言岂独前境是净。抑又行人对之。使发
其胜心耳。且如僧残。尚须多人为胜境。方发行人胜
心也。必欲下。欲往彼忏。卒乃横尸。虽未及忏。许成清
净。此乃托彼胜境。因心又督也。准此下。谓内关于外
境。境胜心殷。则其罪可灭也。及此徒行忏法。罪无由
净故。不可不选。
具兼偷兰者。以忏偷兰。亦请忏主故。非有谓有者。此
说能忏之漫也。覆说二过。覆即覆藏。说即说戒默妄
等罪。犯者无知。非说不晓。谁具生知之理也。三品为
本。即上列根本覆藏说戒默妄。及着用犯也。九品。谓
于上三品上。各有初夜覆藏一品。并随夜展转二品
也。先忏方便。即六品吉也。二覆。一根本覆藏。二默妄
覆藏。并著用。共三品也。如钞。即忏篇。若捡下。凡受人
忏罪。先须捡问覆藏等罪有先忏。无则伹忏本堕。故
大师云。勿诵常语。令他繁愦也。答云善立誓也。名实
实即体。谓依文谨诵。即失所犯之名及罪体也。恶数。
破戒之恶。恐及非数。今不惧罪。责非数之过。故说无
○释诸说戒法篇第五¶ 第 900a 页 X40-0900.png
耻。故曰覆堕下世无几。
如文者。自责是第六。答言尔是第七立誓。别过。私过
也。明。即明日也。轻他。即召僧也。别业。各自有缘也。
四句。一多而易集。二多而难集。三少而易集。四少而
难集。知识。彼之亲友也。如论。即多论。畜心断当日得
财是也。无累碍。即舍心断也。两指。即注中两指同上
是也。
虽有财事。即九十中。亦有因财事犯者。但非制舍耳。
* ○释杂法住持篇第十
流通者。流行通衍正法。于万二千载。使不坠于地也。
凡有五种流通。具如戒疏。裔。衣末也。叶。枝叶也。通目
末世比丘耳。佳运。释迦一化之时。末分。三分中此当
末也。
念法。如念日月。是知布萨远近。缘身而求。即收食处。
乃至康羸等五。次下。释种俱名念义。除盖。盖则通收
五盖等。前后。前即食前。后即非时。表非法相。表去非
就如也。
道素。素谓清素。或可作表。后缘。即听舍去别择师也。
友成。假朋友琢磨。以成其器。未有不须友以成者也。
写行(去呼)。写法律正行也。又使比丘依言起行也。耄。礼
云。八十日耄。康成云。耄惛忘也。
泌部。即泌州。部谓部属。绵上县名。鸾巢村名。前轻后
重。谓前但两卷。后增二倍。前重后轻。以前义门广曰
前重。而后多略是后轻。据理下。此大师之谦也。言前
如文者。自责是第六。答言尔是第七立誓。别过。私过
也。明。即明日也。轻他。即召僧也。别业。各自有缘也。
四句。一多而易集。二多而难集。三少而易集。四少而
难集。知识。彼之亲友也。如论。即多论。畜心断当日得
财是也。无累碍。即舍心断也。两指。即注中两指同上
是也。
虽有财事。即九十中。亦有因财事犯者。但非制舍耳。
* ○释杂法住持篇第十
流通者。流行通衍正法。于万二千载。使不坠于地也。
凡有五种流通。具如戒疏。裔。衣末也。叶。枝叶也。通目
末世比丘耳。佳运。释迦一化之时。末分。三分中此当
末也。
念法。如念日月。是知布萨远近。缘身而求。即收食处。
乃至康羸等五。次下。释种俱名念义。除盖。盖则通收
五盖等。前后。前即食前。后即非时。表非法相。表去非
就如也。
道素。素谓清素。或可作表。后缘。即听舍去别择师也。
友成。假朋友琢磨。以成其器。未有不须友以成者也。
写行(去呼)。写法律正行也。又使比丘依言起行也。耄。礼
云。八十日耄。康成云。耄惛忘也。
泌部。即泌州。部谓部属。绵上县名。鸾巢村名。前轻后
重。谓前但两卷。后增二倍。前重后轻。以前义门广曰
前重。而后多略是后轻。据理下。此大师之谦也。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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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虽曰重出。据理义则未之有闻。若论附词。则始终
炳焕也。无嫌下。冀后之览者。无嫌不至隐悉也。法事
巳备矣。
始宋皇祐三年辛卯终癸巳正月十三日于净住清
思堂解毕。时年四十九。十记巳成。惟愿将此善缘。庄
严净国。寿终此土。莲华化生。见佛證真。广度群品。后
之览者知我志焉。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八(终)
* No. 726-A
正源之兴其来久矣。巨宋皇祐间。真悟智圆律师。
草创制造释羯磨疏也。(妙通)宣和年游学钱塘。无
相真教律师。讲疏多不用记。师云正源无板。写多
错谬。所以不用。寻以兵火。抠衣慎水西嵓因律师。
以记主传授之记敷演(记主付玩玩付因也)。其记颇详。叹乎
兹文。流传经久。未尝刊板。三豕渡河。四狙从欲。加
以后昆谈窥其短。不美其长。伊何徒哉。心行若是。
负先德之训导者也。况平记主心慧难测。身證莫
炳焕也。无嫌下。冀后之览者。无嫌不至隐悉也。法事
巳备矣。
始宋皇祐三年辛卯终癸巳正月十三日于净住清
思堂解毕。时年四十九。十记巳成。惟愿将此善缘。庄
严净国。寿终此土。莲华化生。见佛證真。广度群品。后
之览者知我志焉。
四分律随机羯磨疏正源记卷第八(终)
* No. 726-A
正源之兴其来久矣。巨宋皇祐间。真悟智圆律师。
草创制造释羯磨疏也。(妙通)宣和年游学钱塘。无
相真教律师。讲疏多不用记。师云正源无板。写多
错谬。所以不用。寻以兵火。抠衣慎水西嵓因律师。
以记主传授之记敷演(记主付玩玩付因也)。其记颇详。叹乎
兹文。流传经久。未尝刊板。三豕渡河。四狙从欲。加
以后昆谈窥其短。不美其长。伊何徒哉。心行若是。
负先德之训导者也。况平记主心慧难测。身證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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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蕴出伦之见。彰独断之才。草创戒业二记。及诸
记行世。中兴南山一宗。何异荆溪光大佛垄之教
欤。(妙通)忝厕来裔。拟广南山之道。刊板行世。俾大
部三记悉备。晚进免之异求。开记功成。聊纪岁月。
圣宋绍兴十八年戊辰后安居日萧山煏刍(妙通)
于会稽资圣讲堂题
记行世。中兴南山一宗。何异荆溪光大佛垄之教
欤。(妙通)忝厕来裔。拟广南山之道。刊板行世。俾大
部三记悉备。晚进免之异求。开记功成。聊纪岁月。
圣宋绍兴十八年戊辰后安居日萧山煏刍(妙通)
于会稽资圣讲堂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