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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七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衣药受净篇第四

释 衣身之章也。上曰衣衣隐也。下曰裳裳障也。
所以隐形自障蔽故。涅槃经云。三衣者。如世衣裳
障覆形体。大论云。释子受持禁戒是其性。剃发染
衣是其相。律中凡资身法服并卧具等总名衣也。
药者治病之草。此土以草根木皮及五金八石等。
皆可为药。西域多用酥油蜜等。治病为药也。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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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之躯难免饥渴寒暑。不无四大相违故。律制僧
徒凡著用衣药。俱有受净之方。以表戒行也。故尔
类聚列于第四篇。此篇中共有二十法。总是但对
首及但心念二种羯磨。皆为事作。俱属私也。下不
繁释。

时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当来善男子不忍寒苦。
畜三衣。足不得过。

释 此先引制缘也。律云。时佛与千二百五十比
丘。游行王舍城。见诸比丘。在途次行担重担衣。尔
时冬际天大寒。世尊著一衣。于露地坐。至初夜巳
觉寒。又著一衣。中夜过巳觉寒。又加一衣。不复寒
苦。世尊作念言。当来比丘不耐寒苦。著此三衣。足
以御之。我今为诸比丘。当制三衣。不得过也。大智
度论释云。外道裸形无耻。白衣多贪重著。佛圣弟
子住于中道故。著三衣也。

僧祇云。三衣是沙门贤圣标帜故。

释 此引律明衣之尊胜也。帜者幡也。立木系帛
于上。曰标帜。以表殊胜故。今喻三衣凡圣同轨。表
显道仪。是真沙门释子乃至果位贤圣。莫不身著
法服。体具威仪。令生物敬。以异居尘。律云。三世如
来并著如是衣也。警训云。世尊处世。深达物机。凡
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盖谓身不离衣故。

萨婆多云。为五意故。障寒热。除无惭愧。入聚落。在
道行生善。威仪清净故。方制三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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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论谓一衣不能障寒热。三衣足能障寒热。安
乐无苦迫故。一衣不能障惭愧。三衣能障诸惭愧。
不令露形丑故。一衣不能入聚落。三衣随身入村
落。能生他信敬故。一衣不能行途生善。三衣具足
在道行。能摄心生善故。一衣不能净威仪。三衣能
更换。入众令威仪清净故。为此五意方制三衣也
律本云。不得以犯舍堕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
若以锦衣五大上色。不得受。应染作袈裟色。

释 此引律明衣体须净方成受持也。犯舍堕物
者。谓犯畜长衣。若过十日。若过一月。衣未舍罪未
忏。此乃不净财。不得作三衣受持。邪命得衣者。准
大智度论云。邪命有五。一诈现异相。谓诸比丘违
佛正教。于世俗人前诈现奇特之相。令其心生恭
敬而求利养。二自说功能。谓诸比丘以辩口利词
抑人扬巳。自逞功能。令所见者生敬信心而求利
养。三占相吉凶。谓诸比丘攻学异术。卜命相形。讲
谈吉凶而求利养。四高声现威。谓诸比丘大语高
声。诈现威仪。令人畏敬而求利养。五说所得利。以
动人心。谓诸比丘于彼得利。于此称说。于此得利。
于彼称说。令人动心而求利养。是为五种邪命。若
佛弟子宜慎诫之。又业疏云。但有邪心。有涉贪染。
为利卖法礼佛读经断食诸业。所获赃贿。皆曰邪
命物。正乖佛化。故特制也。如经中说。比丘持粪扫
衣。就河所浣。诸天取汁用洗身自。不辞秽也。外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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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净氎。次后将洗。诸天遥遮勿污池也。由邪命得。
体不净故。故云邪命得衣。作不成受。纵是檀越自
发施心。以诸锦帛。并五大上色衣财供养。虽顺彼
心受之。应染作袈裟色。盖法衣顺道。布服是恒流
俗所贪。故齐削也。袈裟者梵语。具云迦罗沙曳。此
翻不正色。章服仪云。袈裟之目。因于衣色。如经中
坏色衣。坏色者。谓以青黑木兰三种色。而坏其五
大上色也。

听以长二肘广四肘衣。作安陀会。长三肘广五肘
作郁多罗僧。僧伽黎亦尔。五分云。肘量长短不定。
佛令随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释 此引律明衣量也。以一尺八寸为一肘。则下
衣三尺六寸长竖量也。七尺二寸广横量也。中衣
竖量五尺四寸。横量九尺。上衣亦尔。五分谓肘量
长短不定。听随自身量作衣。须知上衣不过踝骨。
下衣缩于中衣。中衣缩于上衣。如是次第掩之。乃
名如法。然人躯长短。由敬慢之业所招故。世尊先
制定量。令身长者。须遵后开度身。令躯短者得便。
否则衣体不称。威仪失准故。律云。度身而衣故也。

若作新衣。一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二重作僧伽
黎若故衣者。三重作安陀会郁多罗僧。四重作僧
伽黎若粪扫衣。随意多作。

释 此引律明衣财新故也。衣分厚薄者。三衣制
意。本为障寒。西域比丘除三衣及下裙。更无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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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著此方身衣。重重三衣。唯用单作。传习巳久。故
不能随新故之财。造厚薄之衣。国风如是。唯生信
仰。而增惭愧尔。

应五条。不应六条。乃至应十九条。不应二十。若过
是条数亦应畜。应法稻田畦畔齐整。听以刀截。成
沙门衣。不为怨贼所剥故。

释 此引律明作衣之相也。衣揵度云。世尊出王
舍城。南方游行。中道见有田畦畔齐整。告阿难。汝
见此田不。答言巳见。复问阿难。汝能为诸比丘。作
如是衣不。答言能。阿难汝往王舍城。教诸比丘。作
如是衣。阿难还城教众。作如是割截衣。世尊南方
游行巳还。见诸比丘多著割截衣。告阿难言。汝聪
明大智慧。我为略说。而能广解义。过去未来诸佛
世尊弟子著如是衣。如我今日。刀截成沙门衣。不
为怨贼所劫。从今巳去。听诸比丘作割截衣。故有
此三衣条相之式。所以若作五条衣不应作六条。
作七条衣不应作八条。作九条衣不应作十条。乃
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条数亦应畜者。即
下三九大衣是。若以法喻言者。谓田畦贮水生长
禾苗。以养形命。衣相福田。润以四利之水。增其三
善之苗。养以法身慧命也。

萨婆多云。从九条至十三条。下品大衣。二长一短。
从十五条至十九条。三长一短。从二十一条至二
十五绦。四长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增减。成受持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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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得罪。

释 此引论明僧伽黎。分上中下三品。开九衣者
为就衣财。省缘知足故。九条十一条十三条皆两
长一短。名下品大衣。十五条十七条十九条皆三
长一短。名中品大衣。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五
条皆四长一短。名上品大衣。所以长增而短少者。
为法服敬田。能利诸有。表圣增凡减也。

律云。应法四周有缘五条十隔。应自浣染舒张搌
治。裁缝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叶作。五纳衣亦
尔。若下衣得襵叶。

释 应自浣染搌治者。律制比丘不得使非亲里
尼浣染打衣。故如法之服须四周有缘五条十隔
一长一短作下衣。若大中二衣先应度量其财。堪
割截条相。长短足者。善设少不足。不须割截。即就
此财作褋叶衣。褋者重也。谓别帖条相于上。五纳
衣亦尔者。非谓衣有五听。以五种粪扫衣。纳作三
法服。足与不足。割截褋叶。亦如大中二衣故。若下
衣得襵叶者。谓襵合少许作叶。如衣襵也。虽听褋
襵作叶。必须内通水道。周流无壅。于相交处。不得
俱缝。若缝塞者。非田畦相。以通水道也。

十诵云。若少减量作。若缦作。

释 减量作者。莫过度身减缩一二寸尔。太减则
不称体也。缦作者。梵语钵吒。唐言缦条。即是一幅
氎。无田相衣。佛法至此一百八十七年。出家未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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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截。秪著此衣。

僧祇云。叶极广齐四指。极狭如穬麦。律本云。应知
此长条此短条。此是叶。此是第一缝第二缝。此中
缝叶两向。听叶作鸟足缝。十诵云。要须却刺。前去
缘四指施钩。后八指施纽。

释 叶极广齐四指者。如后文说净中云。广如来
四指长八指足。可作大衣。条相飞边随意。若衣财
少飞边。极狭如穬麦。形仅可四。五分律本详分此
长条乃至叶两向者。恐割截零星。缝时条错。不应
法故。鸟足缝者。鸟足前后有指。谓一前剌复一后
刺。又一前刺不得。一顺长缝俗。谓钩针缝是也。十
诵云。却刺者。却谓退后。亦同鸟足缝故。去缘四指。
施钩谓胸前之缘下四寸后八指。施纽谓从右腋
后绕左肩。上下缘八寸。此准常人指言也。

萨婆多云。三衣破但缘不断。不失受持。

释 谓比丘三衣中有年久损坏。不任修补者。但
四周之缘未断。亦不失受持。此为少知识。难办权
开。设有所望得财。岂可容缓。

三千威仪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腻处。若衣
坏随孔大小方圆补。及如二指大。

释 令帖四角者。制取坚用。今讹谓四天王也。褋
垢腻处者。谓衣财有馀。褋肩及背缘之处。护衣令
洁。免致汗污。若三衣少有损破。不得便弃。更求好
者。应随孔大小方圆补治。及如二指大亦应补。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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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指四寸大。常人指二寸大。制令补者。此有二意。
一对治贪爱之心故。一增益檀施之福故。

十诵云。护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摙上石草
木杂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

释 三衣喻如自皮者。令生护爱之心故。摙者。般
运负担也。大衣者。凡说法利生。入里乞食。降伏外
道时方著。岂可披著尊服而为杂使。故制不宜。释
子沙门内禀禁戒。外著袈裟。入市杂俗。缁白须分。
若不持三衣。则体失僧仪。无所表矣。故犯罪结舍
堕。

僧祇云。当敬如搭想。不著者擗褺举之。入俗人处。
不著纽者家家。得罪。

释 三衣譬如佛塔者。令生尊敬之想故。若恭敬
供养佛塔。获生善灭恶功德。敬衣亦尔。若入聚落
时。大中二衣不著者。应擗褺举之随身。又缘比丘
入里乞食。于俗人前。风吹衣堕。露丑招讥。故制入
俗人处。若不著纽者逾一家。则获一越毗尼罪也
五分云。若衣下坏亦令倒著。上下安钩纽。

释 缘诸比丘衣下数数坏。故制倒著。又因在雨
中倒著行。水入叶中。复听顺披。所以上下俱令安
钩纽也。今以片布。安中条之上。谓曰须弥山。复以
二小片。安于左右二条之上。谓曰日月宫。若倒著
者。则日月下坠。须弥倒悬。然所讹者。为律令帖障
垢腻于里。错分三片。安之于外。其缘上安一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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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婆衣。有经中说云。王舍城有一贫婆。见人供佛
及僧。自愧前世不植福德。现生受诸贫苦。思无所
供。即脱身上故衣。礼佛供奉。佛慈悯故受之。令诸
比丘人。各分一片。置其衣上。令植福田。因授记。得
当来如意福报。故名贫婆衣。斯有据。

律中聚落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
犹如飞鸟。馀如钞明。

释 初句者。律云。时诸比丘闻佛不听反著衣入
聚落。畏慎不敢聚落外反著衣。被风尘日[暻-京+恭]。虫鸟
污秽。缘此白佛。故听。比丘所行之处衣钵恒随犹
如飞鸟谓馀如钞明者。今按缁门警训。引事钞云。
十诵护三衣。如自皮钵。如眼目。乃至云所行之处
与衣钵具。无所顾恋。犹如飞鸟。僧祇亦云。比丘三
衣一钵须常随身。违者出界结罪。除病。敬三衣如
塔想。五分云。三衣谨护。如身薄皮。常须随身。如鸟
毛羽飞走相随。四分云。行则知时非时。不行所行
之处与衣钵俱。犹如飞鸟羽翮相随。诸部并制随
身。今时但护离宿。不应教矣。所以衣钵常随身者。
由出家人虚怀为本。无有住著。有益便停。故制随
身。若任留者。更增馀习。于彼道分。曾无思择。故制
有由。此谓如钞明也。下文续引圣教。以显三衣功
德故。

按悲华经云。如来于宝藏佛所发愿。愿成佛时。我
袈裟有五功德。一者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见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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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于一念。敬心尊重。必于三乘授记。二者天龙鬼
神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者
若有鬼神诸人得袈裟。乃至四寸饮食充足。四者
若有众生共相违背。念袈裟力。寻生慈心。五者若
在兵阵。持此少分。恭敬尊重。常得胜他。若我袈裟
无此五力。则欺十方诸佛。

大悲经云。伹使性是沙门。污沙门行形。是沙门披
著袈裟者。于弥勒乃至楼至佛。所得入涅槃。无有
遗馀。

婴珞经云。若天龙八部斗争。念此袈裟。生慈悲心。
海龙王经。龙王白佛。如此海中。无数种龙。有四金
翅。常来食之。愿佛拥护。令得安隐。于是世尊脱身
早衣。告龙王。汝取是衣。分与诸龙。皆令周遍。于中
有值一缕之者。金翅鸟王不能触犯。持禁戒者。所
愿必得。

贤愚经云。佛告阿难。古昔无量阿僧祇劫。此阎浮
提于山林中。有一师子。名[跳-兆+荼]迦罗毗(上音茶翻云坚誓)。躯
体金色。光相明显。时猎师剃头著袈裟。内佩弓箭。
以毒箭射之。师子警觉。即欲驰害。见著袈裟。念言。
此人不久必得解脱。所以者何。此袈裟者。三世圣
人标相。我欲害之。则为恶心向三世圣贤。

法灭尽经云。佛告阿难。吾涅槃后。法欲灭时。五逆
浊世魔道兴盛。魔作沙门。坏乱吾道。著俗衣裳。乐
好袈裟五色之服。乃至袈裟变为白色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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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通传中天人云。佛法东传六七百载南北律师
曾无此意。安用杀生之财。而为慈悲之服。师何独
拔。南山答曰。余因读智论。见佛著粗布伽黎。因怀
在心。何得乖此。及听律后。便见蚕衣卧具。纵得巳
成。并斩壤涂埵。由此重增景仰。又见西来梵僧。咸
著布氎。具问答云。五天竺国无著蚕衣。由此兴念
著布衣也。然今为僧不思古人德风。遥符法灭悬
谶。多著紫花墨色。并细软䌷绫。任情不禁。厌弃缁
服。反谓福缘。理应无咎。鸣呼寸丝千命。孰忆于斯。
伤慈爱好。乖僧仪制。

○受安陀会法

释 将受三衣。须识衣名。然此三衣名。诸部并无
正译。唯事钞准义释之。谓大衣名杂碎衣。以条相
多故。若从用为名。则曰入王宫聚落时衣。乞食说
法时著七条。名中衣。从用云入众时衣。礼诵斋讲
时著五条。名下衣。从用云院内行道杂作衣。下文
正明受法。

佛言。三衣应受持。若疑舍巳更受。若有衣不受持。
突吉罗。而不出受法。今准十诵加持。若以青黄赤
白黑五大色及上色染。律论并不成受。若如法衣
应云。

释 然此受衣。而言应云者。法须依律一定。仪当
准义。今加谓凡受衣者。应诣一持戒知法。比丘前
先具仪。作礼毕起。立自手捧衣。对前人应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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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会五条衣受。一长
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释 三说竟。所对者合掌。(答言)善受衣者。(答言)尔。如前
作礼两别。若受衣者是上座。所对者是中下座。受
者唯合掌鞠躬。但立说作法既竟。其所对者应礼
上座足。向下诸衣药受舍时加仪。别座皆准此。

下衣有四种。谓割截襵叶褋叶缦作。就中有正从
二品。先明正有三种。从有二十种。若作襵叶褋叶
二种衣者。加受文时。馀词同上。但改下襵叶衣持。

释 品者类也。明正有三种者。谓四种安陀会。上
巳受割截。馀有襵叶褋叶缦作三种。若作襵叶褋
叶二种衣受者。加受文时。馀词同上。伹改某衣持
也。从者随也。若四安陀会俱阙。随僧伽黎郁多罗
僧。有长者权受作下衣。守持应法。免离衣过。须知
从衣守持。但从其名。不从其相。唯听随身。不听披
著。而云从有二十种者。谓僧伽黎三品九衣。听割
截褋叶二种作。共有十八郁多罗僧。听割截褋叶
二种作。故云从有二十种衣也。

若从衣受持者应如是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会二十五条衣受。
四长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说)。」

【乃至九条七条类此取解。其郁多罗僧僧伽黎各
有正从。加受差互。准上可知。

释 加受差互者。谓三衣条相长短差别。若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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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从。受持文词准上。改称可知。此以一从法。而例
显诸从法也。

若加缦安陀会。馀文如上应言。】

「此缦安陀会受持(三说)。」

【若拟作郁多罗僧僧伽黎者。并准安陀会法。唯约
衣上下。增减为异。

释 此准十诵缦作三衣之制。若财少者揣度欲
作。中衣大衣并准安陀会法。通缝一幅。不分田相
长短。唯约大衣。下过中衣若干。中衣下过安陀会
若干。若上覆下。则善不得。下长于上。以此识知三
衣著用。皆有志也。故云唯约衣上下增减为异。

○受郁多罗僧法

此衣正有二。谓割截褋叶七条也。从有二十二。

释 从有二十二者。僧伽黎割截褋叶各九。安陀
会割截襵叶褋叶缦作四。共二十二也。

若受割截衣。馀文准上。下文加法云。】

「此郁多罗僧七条衣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

【若褋叶衣。若从衣。并准改。

○受僧伽黎法

此衣正有十八种。谓割截褋叶各有九品。从有六
种。

释 从有六种者。谓安陀会割截襵叶褋叶缦作
有四。郁多罗僧割截褋叶二种是也。

若受割截衣。馀词如上。准改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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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僧伽黎(若干)条衣(若干)(若干)(割截褋叶)衣持(三说)。」

【乃至九条准上例受。若有从。衣可例如前矣。

○受缦衣法

律本云。下三众若离衣宿得突吉罗。萨婆多云。应
持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一当郁多罗僧。

释 下三众离衣结罪。乃随律威仪所制。论云。沙
弥得畜上下二衣。一当安陀会令行来时著。一当
郁多罗僧令清净入众著。所言当者。不似比丘条
相长短割截之衣。伹听受持。加五七之名。裁缝非
五七之相。唯分衣量增减。识知著用。由未入大僧
衣故异也。

若得如法衣应言。】

「大德一心念。我沙弥(某甲)此缦安陀会受持。」

【律虽不出受法。今准十诵五分律中。如法三说。

释 法虽准制仪。当异僧若沙弥。于和尚及比丘
前受衣者。先应礼足。然后跪捧缦衣。如法三说。彼
(答云)善沙弥。(答云)尔。答巳复应礼足。不得类于比丘也。

○舍衣法

本律云。有疑当舍巳更受。不出舍文。僧祗云。有缘
须舍者。具修威仪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是我三衣数。先
受持今舍。」

【一说便止。下二衣乃至尼五衣等须舍亦尔。

释 受衣必三说。以敬心重故。舍衣伹一说。以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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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轻故。五分云。所受三衣不舍。便受馀衣。以先衣
净施。及施人得名更受。亦名净施施人。但不舍得
突吉罗罪。
以上受舍衣法。义立七非。于首篇巳
明。故不重显。

○尼受馀二衣法

释 凡比丘尼受舍等法。具仪准上比丘。亦分上
下座也。

时比丘尼露胸膊行。为世人讥慢。故白佛。佛言。当
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祇加云。】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法作。我受
(三说)。」

【若准作祗支。广四肘(六尺四寸)长二肘(三尺二寸)。是祇支本
制。今则改变。止可义准其覆肩衣广长。亦如祇支
法。今取所著者。或减量作。不必依文。应准改加法
(谓如法作三字。改云减量。作加文也)。】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
(三说)。」

【若有换易。须舍者。亦准上文。其式叉尼沙弥尼受
四衣。亦准同前。

释 尼二小众无僧伽黎。若受五七二缦衣。准前。
若受祇支及覆肩衣。同大尼加法。

○心念受舍衣法

五分云。独住比丘三衣中。须有换易者。具修威仪。
手执衣。心生。口言。加法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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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独自受衣。无人可对。而云具修威仪者。为敬
衣如塔想。理应三业至诚。心生受衣之念。手捧所
受之衣。口言加法。应如是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今舍(一说巳)。」

【然后受所长之衣如前。威仪加法云。】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黎(若干)条受(三说)。」

【馀二衣等受舍亦尔。所舍长衣如后心念净施法。
馀四众受舍并准此也。

释 馀二衣等者。等其大衣。二九七条有二安陀
会。四种条相割截襵褋缦作。若欲受时加法。各随
其衣。如有紊制。准实定非可晓。

附 根本部云。时有苾刍。暂出拟还。不持衣去(谓少
持一衣非谓全无也)。至彼日暮。恐离衣宿。即侵夜归。被虫贼
所害。诸苾刍白佛。佛言。若其本意即拟还来。有缘
不及归者。当于彼宿。不应夜行。可于同梵行边。借
馀三衣。守持充事(馀者谓长衣也)。先守持衣。应心念舍后
守持新。应对首受。明今附巳后守持新。应对首舍。
先守持衣。应心念受。相现此者。以便遘缘。行用有
据。

○受尼师坛法

佛言。为身为衣为卧具。故制畜之。长用四尺。广三
尺。更增半磔手者。律本善见云。令于缕际外增之。
十诵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

释 此明尼师坛制意并量也。律本云。作尼师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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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应量作。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
半磔手。磔谓张指大跨也。佛一磔手。准唐尺一尺
六寸。则长量并增者用四尺。广量并增者用三尺
二寸(今云三尺。恐笔之误耳。五分准姬周尺。谓佛一磔手二尺。此则不合唐尺也)。制意
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次为衣者恐无有
籍。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榻故。
善见令增缕际外。谓接头缝非通长增故。十诵令
新故。二四重作者。意取坚用也。

僧祇云。不得趣尔持故物作。及屈头缩量水湿量。
若乾大者犯堕。受用犯小罪。此是随坐衣。不得净
施。及取薪草。盛物杂用。应中揲左肩上而行。至坐
处取坐之。若置本处。当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
后乃至。

释 据感通传。天神黄琼云。元佛初度五人及迦
叶兄弟并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国王臣
皆披白氎。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异俗后度
诸众徒侣渐多。年少比丘仪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为女爱。由是制衣。角在左肩。后为风飘。听以尼师
坛镇上。后外道达摩多问。比丘肩上片布持将何
用。答曰。拟将坐之。外道难言。袈裟既为可贵。有大
威灵。岂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上。比丘不能答。以
事白佛。由此佛制还以衣角。居于左臂。坐具还在
衣下。但不得垂尖角。如象鼻羊耳相等。此引僧祇
云。应揲中在左肩上。行者乃依次制。然宣祖不以
音义¶ 第 423b 页 X41-0423.png
天神所告。而引律为。僧祇译自东晋。感通传于大
唐。所以不用巳知而用众知。若如神语。恐生他疑。
今既无疑。故依后制。具在衣下也。

十诵云。不应受单者离宿。突吉罗。五分云。须褋四
角。不褋则巳。摩得勒伽云。若离宿不须舍。律论制
受。阙文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尼师坛应量作。今受持
(三说)。」

【必有馀缘。准上舍衣法。

释 然引勒伽所明。恐类离衣作舍。此云必有馀
缘准上舍衣法者。谓有受亦必有舍。若此尼师坛
随身坐卧。年久岂无破坏。新得换易等。缘有则准
上衣法。先舍后受。

非 人法坏相。同前受衣。
三事非。谓单作增量。
缘配上色等。
后四合晓。

○受钵多罗法

僧祇云。钵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俗人所宜。

释 梵语钵多罗。此翻应量器。谓体色量三皆应
法故。出家人者。形超俗表。心游尘外。寡欲无贪。少
事息缘。一钵资身。三慧为业。非俗人所宜者。谓应
器非廊庙所陈。染衣异朝宗之服也。

五分云。佛自作坏。以为后式。

释 此引制缘也。杂犍度云。时佛游化。到苏摩国。
自作钵坏以为式。而令陶师烧。彼便多作合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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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视之。皆成金钵。生大怖惧。此是大沙门神力。若
王闻者。必当谓我多有金宝。便取埋藏。世尊复作
令烧。皆成银钵。亦如上埋藏。世尊复作令烧。乃成
铜青钵。如阎浮提树。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故听
畜。故云佛自作以坏为后式也。

律中不得畜杂宝铜镴木石钵。大要有二种。泥铁
是也。

释 此明钵体也。杂犍度云。时佛在给孤园王舍
城瓶沙王。深信佛法听僧。出入内庭。时王以宫人
着屏处。听若比丘有所言说。便来语我。彼内宫以
贵价香材为柱。诸比丘见巳作是言。以此贵价香
材作柱也。为诸比丘作钵。不亦隹乎。时宫人白王。
王即敕。更换持作钵施僧。佛不听畜。此是外道法。
畜者如法治。王复以石钵施僧。佛制不听。此是如
来法钵。若畜得偷兰遮。王复以金银琉璃等杂宝
钵施僧。佛皆不听。此是白衣法。畜者如法治。除杂
宝香木。石钵不畜。大要钵有二种应法。当畜一泥
钵为上。次铁钵。因比丘粗行失手堕钵。佛故听之。
所以为下。有谓铁钵为上。非也。

应熏作黑赤二色。

释 此明钵色也。杂揵度云。时诸比丘畜钵不熏。
生垢患臭。佛令作熏炉。若釜若𤬪。种种泥涂。以杏
子麻子泥裹。以灰平地作熏场安支。以钵置上。钵
炉覆下。以灰壅四边。手按令坚。四边烧之。当作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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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二色也。泥钵律制亦令熏者准西域多。用乳酪
酥油易生垢故。有恶味故。

世中时有掍油漆素綊纻等钵。并非佛制不成受
持。诸部唯有熏钵一色。

释 此简非也。掍油漆素者(掍同混)。是以薄木圈。胎
外加油漆。磨退混色。显出光耀。乃纯黑纯红为之
素净。退光漆钵也。綊纻者。是以纻布重綊为胎表
里。生漆加灰令坚。复上熟漆精细描金为之。托沙
漆钵也。等谓青白磁钵故。引诸部明非。以诫后愚
也。

十诵律及论云。上钵受秦升三升。毗尼母云。不满
升半。若过三升。不成受持。

释 此明钵量也。以十诵及论同明量者。此律论
总。是萨婆多部出故。而云秦升者。十诵律乃罗什
法师于姚秦时译。复引母论。下钵不满升半。上钵
若过三升则非者。母论失译人名。亦附秦录故。则
中钵在上下之间可知矣。若就古今身躯。明食量
者。不须局升数。律云。量腹而食。度身而衣。趣足而
巳。然通增减。必准正教。有所据也。

善见云。若穿破失受持。

释 彼律云。破如粟大失受持。按五百问经云。若
缘阙穿。穴裂不舍。尽失受持。所言失受者。谓比丘
一日不持钵受食。食犯越毗尼。

律云。钵破食入。但净洗食。不出者无犯。应谨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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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乃至足令破。

释 此准杂揵度明之。若钵有星陷。孔食入中。摘
出坏钵。随可摘出。便摘出馀者。不可出无苦。应谨
护不得乃至者。谓不得安钵墼石。欲堕处棚阁上
道路中石上果树下床角头不得。足令破钵者。此
句是减五缀。求好钵之。行法于止持中三十事之
第二十二详明。今为足成谨护之制故引也。

毗尼母云。当用细澡豆洗。律本云。若叶若汁。取令
除腻。应作囊。若襆盛之。系口外向。带络肩上。挟钵
腋下。五分云。瓦钵应近地洗。若非法洗。得越毗尼
罪。

释 律论令以细澡豆洗。谓用皂角为细末。若叶
谓先乾擦后洗。若汁谓以器盛水。渍牛屎澄。去沙
用此。皆取其除油腻。此方鲜诸油腻。但用水净洗。
亦可盛以囊襆。襆谓帛三幅名幞帕。系口外向者。
缘比丘带络。挂钵肩上。挟于腋下。口向胁间。道行
遇雨。失足倒地。钵隐胁遂成病。故听口外向也。今
人谓律制食巳。钵口向内。未食令口外向。皆无凭
也。五分令瓦钵近地洗者。天竺诸国僧俗受食。俱
是就地设低床坐。跏趺而食。若立荡高洗。皆越毗
尼故所结罪。

十诵云。钵是诸佛标志。不得恶用及洗手。敬之如
日。律中若破。以白镴铅锡补。

释 三世诸佛出世成道。化利群生。并著衣钵。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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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威仪。故云标志也。恶用谓盛诸杂物。敬如目者。
眼目乃清净光明。纤尘不受。为人一身之主。珍护
爱惜至极以喻。敬钵亦尔。若破依律补之。白镴即
锡铅。乃青金亦锡类也。

律无受法。准十诵云云也。】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常用故
(三说)。」

【善见云。若无人时。独受持钵。即准上文。其尼等四
众亦准此。若舍故受新。并准前上。

释 并准前上者。前谓准但对首法。上谓准对首
心念法。若独住比丘皆可便用。

非 馀非同前。
唯异事非。谓体乖瓦铁。色殊众
持。

○受药法

佛言。有四种药。时药。非时药。七日药。尽形寿药。应
手受之。

释 此引药揵度。以明受法也。盖患累之躯有所
资待。无病凭食。有疾须药。药乃通名。别则分四。一
时药者。从旦至中。圣教听服事顺法。应不生罪咎。
二非时药者。诸杂浆等对病而设。时外开听。限分
无违。三七日药者。约能就法。尽其分齐。从以日限。
用疗深益。四尽形寿药者。势力既微。故听久服。方
能除患。形有三种。一尽药形。二尽病形。三尽报形。
此四药依制。应以手受之。
音义¶ 第 425a 页 X41-0425.png

萨婆多论云。受食有五义。

释 彼论文中云。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
二为作證明故。三为止诽谤故。四为少欲知足故。
五为生他敬信故。无智小儿皆不听授。(文)初义谓
授受分明。心离私取。若食从他人授与。为断窃盗
因缘故。二义谓蠲除业染。防习更萌。若食从他人
授与。为作證明故。三义谓授取有證。无过可加。若
食从他人授与。为止诽谤故。四义谓痴覆多贪。智
朗解脱。若食从他人授与。为少欲知足故。五义谓
禁戒严持。遐迩钦仰。若食从他人授与。为生他敬
信故。然此五义总论为受四种药也。

律本无口受法。准十诵及论。制令口受。时药手口
互受。馀三药具兼二受。

○受时药法

佛言。蒲阇尼有五种。谓饭[麨]乾饭鱼肉。祛阇尼有
五种。谓枝叶华果细末食。名为时药。谓从旦至中
也。若欲受者。先知药体。后知授受。馀药并准此。

释 蒲阇尼翻云正食。祛阇尼翻云不正食。祛阇
尼律中不止五种。更有油食胡麻食羔食。译者总
摄细末食中。此二五食皆名时药者何也。准佛地
论云。食者以任持名食。谓能任持色身。令不断绝。
长养善法。身依食住。命托食存。流入五脏。充浃四
肢。补气益饥。身心适悦。故名时药。从明相现至午
中不得过。有病无病俱听。非如馀三随病药。有病
音义¶ 第 425b 页 X41-0425.png
则开。无病不听。按萨婆多论。食有十五种。随啖何
食。若过午皆结犯堕。十五种者。谓一切麦粟稻麻
荍米作[麨]饼。尽名似食。若变成[麨]饭饼。尽名正食。
以五正五不正五似。谓十五种食也。按律于五正
食中。听诸比丘食五净肉。谓一不见杀。二不闻杀。
三不疑为我杀。四自死。五鸟残。斯乃世尊随其国
土。诱物归真。方便资形。岂通化境。一槩行用。首楞
严中。佛言。我令比丘食五净肉。此肉皆我神力化
生。本无命根。汝婆罗门地多蒸湿。加以砂石。草菜
不生。我以大悲神力所加。因大慈悲。假名为肉。汝
得其味。奈何如来灭度之后食众生肉。名为释子。

又涅槃经云。若比丘食肉。以突吉罗治。故知权
终非实。因机暂开。顾命教严。废权不用。今律仍依
旧文。以列鱼肉。况此东土悉是大乘演化之所。不
糅小乘。若沙门食肉者。法道败坏。毁谤弥兴。护世
讥嫌。斯为最要。准经附辩。俾晓律开也。

○药无七过

一非内宿。二非内煮。三非自煮。四非恶触。五非残
宿。六非贩卖得。七非犯竟残药等。

释 此明称量染净也。药无七过者。盖显遮非护
净之义。前于结界篇中。巳明摄僧摄衣摄食三种
界畔。今云内者。谓在摄僧界内也。准药揵度云。一
时国土谷贵。人民饥馑。乞求难得。佛听比丘八事。
谓界内共食。宿界内煮食。自煮食。缘使净人煮。或
音义¶ 第 425c 页 X41-0425.png
分取食。或都食尽故。听自手取食。使净人受。如上
故听。受早起食。谓残宿食听早起受。从食处持食
来胡桃果等食。水中食物足巳不作馀食法食。于
后年丰谷稔。佛言。不得界内共食宿等八事。若食
如法治。今故云非内宿内煮自煮也。恶触者。时有
比丘相嫌。便触他净食。作念云。令他比丘得不净
食。彼比丘不知净不净白佛。佛言。触者是不净。不
触者净。触犯突吉罗。又有比丘嫌比丘于彼小沙
弥边触彼净食。作念云。令彼和尚阿闇黎得不净
食。彼白佛。如上治。今故云非恶触也。五非残宿者。
巳摄上八事中。六非贩卖得者。即三十事之第十
九种种贩卖。若犯此戒得者是。七非犯竟残药等
者。谓过限非时浆及满七日药也。斯由佛世界内
伽蓝不立烟厨。比丘正命。唯依乞食若干。此七种
中一一过者。皆名不净食也。

○授有三种

一分别知是食非食。二有施心。三者如法授与。

释 此明称量施者。并所施之食也。授者付也。若
比丘托钵。乞食得巳。应分别了知此是五正食是
五不正食。若是正食不须更别乞。若是不正食仍
复乞足之。若是粥者浓则不须再乞。亦可足食。淡
则可以复乞令足。故云分别知是食非食也。二有
施心者。令观檀越之敬慢故。若详明之。布施有五
种相对。一谓田财相对。二谓轻重相对。三谓染净
音义¶ 第 426a 页 X41-0426.png
相对。四谓空有相对。五谓多少相对。各有四料拣。
一田财相对四句者。田是福田。财是所施。一谓田
胜财劣。如童子施沙供佛。二财胜田劣。如以宝施
贫人。三田财俱胜。如以宝施如来。四田财俱劣。如
以草施畜生。
二轻重相对四句者。一谓心重财
轻。如贫女以粗氎施众僧。二财重心轻。如王夫人
慢心以珍宝施众僧。三财心俱重。如王以恭敬供
佛四事。四财心俱轻。如以一饮水施栴陀罗。

染净相对四句者。一谓施者清净受者不清净。如
阿阇世施提婆达五百乘车饮食。二施者不清净
受者清净。如以金银珍宝施持戒比丘僧。三施受
俱净。如观世音分璎珞供多宝释迦佛。四施受俱
不净。如𣒰陀罗恶律仪人施破戒比丘。
四空有
相对四句者。一谓空心不空境。谓虽学空观照惜
财。不施还得贫果。二空境不空心。如知其财施得
福弘。多乐舍得福。三心境俱空。破能所相。入三解
脱。四心境俱不空。贪着无厌。一毛不施。饿鬼报成。
人天路断。
五多少相对四句者。一谓施多得少
福。如愚人祭祀。用多福少。二施少得多福。如慈心
供道人。三施少得少福。如恶意施邪人。四施多得
多福。如建塔供佛。是故比丘得施时。宜观檀越舍
心。然后可不方受为善。故云有施心也。三如法授
与者。谓见僧具仪逆迎有礼。化少供多。留粗舍细。
不坐授与。不愁颜与。不支手与。不呼字与。乃恭敬
音义¶ 第 426b 页 X41-0426.png
而与。如斯谓之如法授与也。

○自受三法

一别知食体。与净人所受之食者。心境相当。非错
彼此。二有心自食。非为馀事。三如律手授具二五
法。为非威仪事者。

释 此明知食相应及受仪也。言食体者。谓知有
形段食。以香味触三尘为体。入服变坏。资益诸根。
具三德六味故。三德者。涅槃经云。诸优婆塞为佛
及僧。办诸食具。种种备足。其食甘美。有三德焉。一
清净德。谓精洁无有荤秽。二柔软德。谓柔软甘和
而不粗涩。三如法德。谓随时措办。制造得宜。六味
者。俱舍论云。凡调和饮食之味。各有所宜。无出此
之六种。虽进修道行之人不尚于味。然滋益色力
亦由于此。所谓身安则道隆故。有六味之须也。一
淡味淡者。味之本也。能受诸味故。二咸味。其性润。
能滋肌肤故。调诸味必以盐为首。三辛味。其性热。
能暖腑脏之寒故。味之辣为辛。四酸味。其性凉。能
解诸味毒故。味之酸为酢。五甘味。其性温。能和脾
胃故。味之甜为甘。六苦味。其性冷。能解腑脏之热
故。味之冷者为苦。如此五正食。时中与净人所而
受之。是谓心境相当。若五不正食及薄粥等。此非
足食。不宜时中受。若受是谓心境不相当。于如是
足食不足食。并须了知。非错彼此。又按根本一切
有部云。若先食五嚼食(此即五不正食取嚼 之义)。后食五啖
音义¶ 第 426c 页 X41-0426.png
食无犯(此即五正食取含啖之义)。若先食五啖食。后食五嚼食。
罪犯单堕故。二有心自食非为馀事者。由精修道
业支持幻躯。知足忖施。观时而受。非为贪餐。美好
无惭过受也。三如律手授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
者。此谓授食之法有其二五。如律云。受有五种。手
与手受。或手与持物受。若持物授手受。若持物授
持物受。若遥过与。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碍。
得堕手中。复有五种。若身与身受。若衣与衣受。若
曲肘与曲肘受。若器与器受。若有因缘置地与。如
是二五授受之法。皆论威仪所制。故云如律手授
具二五法无非威仪事者。

○正食五观

初计功多少量药来处。二自知行德全阙应供。三
防心离过贪等为宗。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五为
成道业故。并律论正文非唯抑度。广相如钞。

释 抑者治也。度者法也。谓正受食具五观者。非
唯自治之法。并出律论正文。而云广相如钞者。准
一览中。引事钞云。沙门凡受食时。先作五观。然后
方食。一计功多少。量药来处。计功多少者。智度论
云。此食垦植收穫。蹂治舂磨。淘汰炊煮。及成工用
甚多。计一钵之饭。作夫流汗。集合量之。食少汗多。
此食作之。功量辛苦。如是量药来处者。僧祇律云。
施主减其妻子之分。求福故施也。二谓自知行德
全。阙应供者。毗尼母律云。若不坐禅诵经营三宝
音义¶ 第 427a 页 X41-0427.png
事。及不持戒。受人信施。为施所堕。则不宜受食。德
行若全。则可应供受食也。三防心离过贪等为宗
者。明了论疏云。出家先须防心三过。谓于上味食
起贪。下味食起瞋。中味食起痴。以此不知惭愧。堕
三恶道也。四正事良药为疗形枯者。谓饥渴为主
病。四百四病为客病。故须以食而为医。药用调其
身也。五为成道业故。谓不食则饥渴病生。道业何
成。增一阿含经云。多食至苦患。少食气力衰。处中
而食者。如秤无高下。比丘凡受食时。当作此五观。
是为有正智者受供也。

非 人法同前。
三事非。谓食体干过。不净心境
相违怀瞋等。
后四非如前取显。

○受非时药法

佛言。听以梨枣[廿/(麸-夫+生)]蔗等汁作浆。若不醉人。应非时
饮。亦不应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饮如法治。

释 此明非时药体及受法也。非时浆即非时药。
律中缘起。时有施卢婆罗门。是外道师。闻佛生信。
敬心自思。当持何物见佛。即念言。今有八种浆。是古
昔无欲仙人所欲。一梨浆。二阎浮浆。三酸枣浆。四
甘蔗浆。五[廿/(麸-夫+生)]果浆。六舍楼浆。七婆楼师浆。八蒲萄
(此中二五六七是由域果名。未见翻译)。彼持是八种浆。诣佛所。问
讯却坐。世尊为彼方便。说法开化。令得欢喜。即以
此八种浆。施供比丘僧。诸比丘不敢受白佛。佛言。
听饮八种浆。若不醉人。应非时饮。若醉人不应饮。
音义¶ 第 427b 页 X41-0427.png
若饮如法治。亦不应以今日受浆留至明日。若留
当如法治。

僧祇五分律开受蜜浆。若诸果汁澄如水色。以水
渧净巳。义加受法。

释 诸果即本律八种未明造法。故复引之。彼律
谓以诸果漉汁。去其渣浊。澄清如水。一切听饮。若
多日浆变作酒色酒味酒味者。一切不得饮。若持
浆来者。应作净以水滴洒之。若器底有残水。若天
雨堕中。若洗器有残水。若车载石蜜被雨。若船载
水溅。如是等即名作净。又须知浆有时非时分别
时浆者。一切米汁粉汁乳酪浆是也。非时浆者。一
切豆一切麦渍浸须不坼者是也。根本部云。其不
滤者为时。其净滤者为非时。仍须以水滴之为净。
律中有受无词。义加受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渴病因缘。此是蜜浆。
为欲经非时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馀浆准此。若无渴病犯罪。

释 庐山东林远公示疾垂终。有弟子进蜜浆于
前。公止之云。请律阅證。有开缘不。盖由除渴病外
则无听尔。此法自手捧浆。口对前人。如是受之。

非 事非。谓味甘非薄。未澄药不。应病辄受等。

馀非准前。

○受七日药法

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识有病因缘。听
音义¶ 第 427c 页 X41-0427.png
时非时服。

释 此明七日药体及受法也。律中时诸比丘秋
月得病。颜色憔悴。形容枯燥癣白。佛作念云。有五
种药。酥油生酥蜜石蜜是世常用者。听诸比丘食
之。当药不令粗相现。如食饭[麨]法。此初制也。诸病
比丘得种种美食。至中不能食。况复五种药。至中
能食。然药虽多。病人不能及时服故。复听若时非
时服之。今所依者。是第二制也。

僧祇云。诸脂亦七日服。

释 彼律中。佛言。若病宜应者。听服鱼熊罴猪等
脂。若论膏脂之别。谓戴角者脂。无角者膏。今云脂
义兼膏故。

应义加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热病因缘。此酥七日
药为欲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律本云。风病服油及五种脂。僧祇律云。具有对病。
设药法云之矣。

释 本律中因舍利弗患风病。医教服酥油及鱼
熊罴猪鹿五种脂。听时受时漉时煮。如油法也。僧
祇具有对病设药法云者。彼律谓病有四百四病。
风病一百一。当用油脂治。火病一百一。当用酥治。
水病一百一。当用蜜治。杂病一百一。杂谓兼风火
水。当用上三种治。今受法中。但以热病受酥故。引
僧祇令知应病受药。便更名也。按律摄云。受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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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正服之时。应告同梵行者云。我以一日服药讫。
馀有六日在。乃至七日准知。若为好容仪。或著滋
味。或求肥盛。或诈伪心。服食诸药。皆恶作罪。

非 法非。谓病实错称。药名交互等。
事非。谓贪
味诈受。漉煮非时等。
馀非如前。

○受尽形寿药法

佛言。一切咸苦酢辛不任食者。有病因缘。听尽形
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释 此明尽形药体及受法也。咸苦酢辛非恒入
咽。灰土便等世所厌恶。以此不堪任食者。而听受
为尽形药。一则息贪味之心。因病强服。次则免俗
讥之念。无过可求。若受时应自手持口。对前人受
法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病因缘此姜椒尽形
寿药。为欲共宿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

【若有馀药。或白术散丸汤膏煎等。但不任为食者
牒名加法。萨婆多云。如五石丸随牒。一名馀药通
摄。

释 论云。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药。作七日
药服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药故。
或以时药七日药。以成终身药。作终身药服无过。
或以终身药七日药。以成时药。作时药服。随势力
多故。相助成故。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五
石丸。随石作名。作终身药服。故云如五石丸。随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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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馀药通摄也。按药书中。有阳起石滴乳石紫
石英白石英青蒙石芦甘石云母石滑石石羔乃
至朱砂雄黄。等皆石之类。文云五石。亦大约言。

非 人非。谓气血未虚。病不恒举等。
事非。谓药
违尽形等。
馀非准常。

○衣说净法

佛言。长衣长如来八指广四指。应净施。不者犯堕。
除波利迦罗衣不现前等。佛指四面广二寸也。

释 长衣者。若受持三衣足。更得多馀衣财。名曰
长衣。长八指广四指者。明应量也。谓多馀衣财极。
狭短者。长一尺六寸阔八寸。应须净施。然律制有
听畜十日。及畜一月。内净施者。若过十一日及三
十一日见掌文时不净施。即犯堕罪。此于止持中
详载。今唯明净施法也。波利迦罗衣是梵语。华言
云杂碎衣。除此不须现前作净等者。谓小片粪扫
衣也。

萨婆多云。不应量者。过十日舍作突吉罗悔。乃至
钱宝谷米等亦尔。

释 论云。长物凡有五种。一重宝。二钱及似宝。三
若衣若衣财应量巳上。四一切不应量。若衣若衣
财。五一切谷米等。一切钱宝比丘不应畜。若僧中
次第付者。应即向比丘说净钱宝。应与同意净人。
不者至十一日地了时。应量衣。应舍对首。作波逸
提忏。不应量衣。应舍作突吉罗忏。若比丘得谷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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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即日应作净。若无白衣四众边作净(谓优婆塞并小三众)
若不作净。至地了时。谷米应舍。作突吉罗忏。故云
乃至钱宝谷米等亦尔。下文金粟法是也。

○请施主法

佛言。有二种净法。真实净。展转净法。

释 此引依揵度。真实净施者。是实施与人也。展
转净施者。乃作方便法也。萨婆多云。九十六种无
净施法。佛大慈悲方便力故。教令净施。令诸弟子
得畜长财。而不犯戒。非真实净也。佛法以少欲为
本。是故结戒不畜长财。而众生根性不同。或有多
预畜积。而后行道。得證圣法。是故如来先为结戒。
而后设方便。于法无碍。众生有益。如昔时有比丘
来白佛言。与我清净房舍。幡幢华盖。缯䌽被褥。以
香涂地丝竹音乐种种庄严佛敕阿难处处求索。
即与具足比丘。在中心安行道。佛随所应而为说
法。即于是处断结漏尽。成阿罗汉。以是因缘。佛法
通塞。众生根性唯佛知之。此比丘从第六天来生
人间。随本所习因而度之。是故既作净施。得畜长
财。而不犯戒。

萨婆多云。应求持戒多闻者。而作施主。亦无请文。
义加请法。

释 请持戒多闻者。则不生贪着。知物非巳。为顺
圣教。与作方便。若不知戒少闻。谓物施我非他所
有。恐起诤端。净反不净。若请者应具修威仪。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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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请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请大德为衣药钵展转
净施主。愿大德为我作衣药钵展转净施主。慈悯故
(三说)。」

【其真实净主及钱宝谷米等。俗人为主。并准请之。

释 谓若请真实净施主者。改展转二字作真实。
若请俗人为净主者。改大德二字作长寿。改衣药
钵三字作钱宝谷米。馀词无异。唯至诚叉手向说。
不须礼拜也。

○正说净法

善见云。若衣物众多衣。段段说之。欲总说者。并缚
相著。加重法云矣。

释 若段段说之名单非重。若总言众多非单名
重。故云欲总说者。并缚相著加重法云矣。凡说净
时。当至一如法持戒比丘所。若问施与谁。或展转
施。或真实舍。应称先请施主。名恭敬具仪手捧衣
云。】

「大德。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长衣未作净。今为净故。施
与大德。为展转净故。(彼〔受〕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
未作净。为净故施与我。我今受之。(〔受巳计〕)汝施与谁。
(彼当言)施与(某甲)(受净者言)长老一心念。汝有是长衣。未作
净。为净故与我。我巳受之。汝与(某甲)是衣。(某甲)巳有。
汝为(某甲)故。善护持著用。随因缘(〔一说〕)。」

【长钵残药文并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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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此法所得长物。既施有主。则我贪随蠲。心境
不执。圣慈虽听著用。随因缘者。令作亲厚想取用
故。设若仍存有我。恐难免过。由物作净。其心不净。
若钵药长者。文同准此。亦摄真实展转二种施也。

非 人非。谓先不请主。或对主施等。
法非。谓展
转真实。说问互错等。
事非。谓衣财违制。应量莫
分。钵药越律。爱好贪味等。
后四非相捃前明坏。

○心念说净法

五分云。应偏袒右肩。胡跪手捉衣。心生口言云。】

「我比丘(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于五众中随意与之)随彼取
用。(得至十一日。复如前威仪言)我(某甲)此长衣。从(某甲)取还。(得至十日。
复如初言)我(某甲)此长衣。净施与(某甲)随彼取用(如是舍故。受新
十日一易)。」

【释 准此心念。唯听独住比丘由无同侣。离喧远
众。故听于出家。二大三小众中但有亲厚知识者
任其称名与取。若非独住比丘必依正说。净法行
持也。

非 人非。谓有侣同居等。
法非。谓心念不言及
言不了等。
事非。谓衣财越制等。
馀非合具。准
知如前。

○金粟净法

萨婆多云。钱宝谷米。并同长衣十日说净。

释 此引例證也。论云。若得应量不应量衣。亦至
十日过十日长物舍罪应忏。一切谷米等亦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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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宿。同比丘法而云过一宿者。谓至次日同比
丘法者。然比丘法不应捉畜钱宝谷米。若畜过一
日。例同比丘。畜长衣法也。本部无此故。引證便用
律本云。当持至可信优婆塞所。若守园人所。如是
告言。】

「此是我所不应。汝当知之。」

【释 此乃对俗舍宝法。守园人者。古养鸟兽曰苑。
苑有垣曰园。此以鹿野苑标名。即僧伽蓝民也。无
论近事男及守园人。须是一往具信。不昧因果。知
比丘法者。方可持钱宝等至彼所舍之。此是我所
不应者。谓捉畜宝等。是我比丘法所不应。为汝当
知之者。谓佛有教为净故。方便与汝也。此即说净
法。若彼取还与比丘者。比丘当为彼人物故受敕。
净人使掌之。若得净衣钵尼师坛针筒。应持贸易
受持之。广如止持中明。

论云。除钱及宝等一切长财。并五众为长主。若说
净钱宝。希得衣物。施不须施。

释 若一切钱宝等。非出家人所畜持者。不得请
为长主。故尔除之。若一切长财是出家人。理应持
畜。所以五众并可请为长主也。若说净钱宝希得
衣物施不须施者。希谓少也。若守持之。衣具少者。
以说净钱宝。买得受持。此则不须说净复施。此准
论云。若说净钱宝。后贸一切衣财。作三衣钵器。入
百一物数。不须说净。自百一衣物外一切说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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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大约多少而言。非谓实有之数。

僧祇云。施主若死等。不得过十日。更觅施主说净。

释 诸部并论但云。施主死。或远去他国。须别请
施主。不定期限。唯僧祇不得过十日而无主。若无
长财主。应复请出家五众。若无金粟主。应速觅居
家信实者义。谓过期获罪。

毗尼母云。若衣物未说净。点净缝衣。著巳净者。则
名衣和合净。若色非法缝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
合净。更不须别净。

释 点净者。律云。除受持三衣外。馀得点作净。点
但三五七不得点如华形。今谓未点净者。缝著巳
净衣上也。彼论云。衣和合者。若衣作净纳。未作净
缝。纳著衣上。若衣未净纳。巳净者。缝衣著纳上。此
二皆名净衣。若得上色纳。以此纳缝。著条衣上。故
名和合。应畜犹如酒。若和药得饮。不和不得饮。上
色与下色合得畜。若上色锦上色白虽和合。不应
畜。今宣祖准义润文也。

附 按地持论云。菩萨先于一切。所畜资具。为非
净故。以清净心。舍与十方诸佛菩萨。如比丘将现
前衣物。舍与和尚阿阇黎等。今时讲学专务名利。
岂念圣言。自下坛场经多夏腊。至于净法。一未沾
身。宁知日用所资。无非秽物。箱囊所积。并是犯财。
慢法欺心。自贻伊戚。学律者知而故犯。馀宗者固
不足言。谁知报逐心成。岂信果由种结。况大小两
音义¶ 第 430b 页 X41-0430.png
乘通名净法。傥怀深信。岂惮奉行。
辅行记云。有
人言。凡诸所有非巳物想。有益便用。说净何为。今
问等非巳财。何不任于四海。有益便用。何不直付
两田(悲敬二田)。而闭之深房。封于囊箧。实怀他想用。必
招愆(犯盗)忽。谓巳财仍违说净。说净而施。于理何妨。
任巳执心。后生仿效。故知不说净人。深乖佛意。两
乘不摄。三根不收。若此出家岂非虚丧。
第四衣
药受净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第七


** 音义


音张。表也。谓身外之威仪也。


音遇。用也。


阻去声。伪也又诡谲也。


称上声。矜而自呈也。


音益。按也。冤屈也。

赃贿
上音臧。下灰上声。财也。金玉曰货。布帛曰
贿。凡非理所得财贿。皆曰赃贿也。


襄入声。去也。


音裔。

踝骨
上华上声。胫两旁内外曰踝骨。


音奚。田五十亩为畦。


田界也。
音义¶ 第 430c 页 X41-0430.png

四利之水
谓檀越布施饮食衣服卧具汤药四
事供僧也。

三善之苗
谓三业发生众善。而增长一切功德
也。


音叠。重也。


音摺。衣襵也。


音矿。


音窄。开张也。


音辟。开也。


音褋。重衣也。


音核。羽茎也。


同皂。


音冲。备也。


压也。

廊庙所陈
谓如宗庙俎豆陈设进退之事。俎豆
祭器也。

朝宗之服
谓冠冕也。


音丕。未烧瓦也。


音蜡。钖也。


音辅。鍑属无足也。

𤬪
音射。瓦器也。


音挟。合也。


音惕。挑也。


音彭。阁也。
音义¶ 第 431a 页 X41-0431.png

细澡豆
乃皂角子为末也。


同幞。音仆。


音怕。


千去声。假借使人也。

五脏
脏者藏也。精藏于肾。神藏于心。魂藏于肝。
魄藏于肺。志藏于脾也。


音接。浃洽谓润泽周遍也。洽音狎。


音乔。


音烝。热气也。


壬上声。谷熟也。

三解脱
一空解脱。二无相解脱。三无作解脱。


粗去声。布施也。


兰入声。


同醋。


黄入声。刈禾也。


音柔。往来蹂践也。

[廿/(麸-夫+生)]
与蕤同。谁上声。音药。


音帝。水滴也。


音笺。水激荡也。


音恣。水浸也。


音策。裂也。分开也。


音雄。兽似豕山居。于冬蛰。当心白脂。俗呼态。
好举木引气。谓之态。经美在掌。


音狎。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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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上声。拾取也。

自贻伊戚
谓忧戚自造。而成非关他事。犹云自
作孽不可活之谓也。贻音夷。遗也。


音怯。藏也。谓箱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