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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第 549c 页
四分律疏卷第二本
沙门 法砺 撰述
自下正宗。所以得兴者。良由僧尼不胜名利。广生有
漏。坏其略教。是以如来随其缺犯。制广补之。便犯相分
班。轻重位别。教禁群机。有当时之益。原意在此。故号
正宗。正宗之旨。不出身口止善。受之与持。犯相轻重。
但人多释。不可具录。亦有说言。制在一代。人时处事。
前后不同。一戒一经。合有六百馀段。次第解释。非无
此义。今以宗求。且分为二。初二部戒本。五篇罪辜。欲
使僧尼善修对治离过行或止持行相。第二犍度巳
下身口进止修成众别作持行相。先止后作。义次第
故。亦可前略明二持。后广辨二持。且从初说。问上戒
宗中。其唯受随。何故判文专约止作二持。似当局辨
随义。答若望受随行之次第。实受法非随。今据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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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说。故使受法。是作持收。初文复二。一大僧止持。二
尼众止持。就此先须二门分明。一僧尼离合。二僧尼
先后。先辨离合。问大僧与尼。出家位同。齐悕出离。俱
是具戒。篇目无殊。别立五篇者何。答凡戒以防非为能。
在数出于所防非过。无以取别。然过兴在人。患生不
等。故二众五篇多少差别轻重不同。有无互缺。犯同
缘异。以斯别状。不得合制。第二次第者。问大僧戒相
所以先明。答为表丈夫护持建立。功强于彼。兼是师
从两异。又出家先后。故所以尔。就比丘中。复分为二。
初明五篇防未起之罪。二七毗尼下除殄罪诤灭。巳
起之业。巳未双亡。方或皎洁。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
持。今解七灭之中以义推寻。亦防未非。以其应与现
前不与有罪。宁得判为殄巳起行。殄巳起者。乃是所
为。又向释者。谓以七灭中。若也灭诤。一有恶兰。二有
懈怠吉。故言殄巳起行。今推此义。乃有多妨。一二罪
合妨。二兰有三处之妨。三兰有立教住处之妨。四不
摄百一兰妨。五与尼律有唯吉之妨。为此今解应与
现前不与现前等。唯犯吉罪。若作应与不与唯吉罗
者。即是第五篇中少分。岂得总束学。巳上为一分。第
五少分七灭为一。大僧戒本分二。以判宗文。既有此
妨。比丘戒本且从八段文说。若总此八即为五犯。谓
二提合众学。七灭合不定。未定故。但为五。即解此五
须为二门。第一总解。第二别释。
就总辨中四门解释。一五篇。二七聚。三方便。四持犯。
尼众止持。就此先须二门分明。一僧尼离合。二僧尼
先后。先辨离合。问大僧与尼。出家位同。齐悕出离。俱
是具戒。篇目无殊。别立五篇者何。答凡戒以防非为能。
在数出于所防非过。无以取别。然过兴在人。患生不
等。故二众五篇多少差别轻重不同。有无互缺。犯同
缘异。以斯别状。不得合制。第二次第者。问大僧戒相
所以先明。答为表丈夫护持建立。功强于彼。兼是师
从两异。又出家先后。故所以尔。就比丘中。复分为二。
初明五篇防未起之罪。二七毗尼下除殄罪诤灭。巳
起之业。巳未双亡。方或皎洁。又可前明止持。次辨作
持。今解七灭之中以义推寻。亦防未非。以其应与现
前不与有罪。宁得判为殄巳起行。殄巳起者。乃是所
为。又向释者。谓以七灭中。若也灭诤。一有恶兰。二有
懈怠吉。故言殄巳起行。今推此义。乃有多妨。一二罪
合妨。二兰有三处之妨。三兰有立教住处之妨。四不
摄百一兰妨。五与尼律有唯吉之妨。为此今解应与
现前不与现前等。唯犯吉罪。若作应与不与唯吉罗
者。即是第五篇中少分。岂得总束学。巳上为一分。第
五少分七灭为一。大僧戒本分二。以判宗文。既有此
妨。比丘戒本且从八段文说。若总此八即为五犯。谓
二提合众学。七灭合不定。未定故。但为五。即解此五
须为二门。第一总解。第二别释。
就总辨中四门解释。一五篇。二七聚。三方便。四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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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四位言。五唯究竟。以其根本究竟业道。是以初明。
虽知究竟。前后眷属相亦须识。故辨七聚。义令轻重。
五七之果。或本由因。但造缘差。互不可尽。畅思业故。
次第三解三方便。既识过相阶差。理须护持。故次持
犯。
若解五篇。四门解释。一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释名
得名。三立五所以。四明次第。
初门义者。既毗尼以止善为宗。故用能治戒行以为所
明。若位立五者。此律名为五犯聚。依祇。五篇科以一
名说之。大僧四戒尼八戒。以为初篇。僧十三戒尼十
七戒。为第二篇。僧三十九十一百二十戒尼三十尼
萨耆及一百七十八单提合二百八戒。为第三篇。僧
四戒尼八戒。为第四篇。僧百众学及以七灭。为第五
篇。尼百众学为第五篇。所言篇者。人释轻重相形。是
故名篇。如常所破。今言篇者。流类均等。相似义者。说
有五阶。故曰五篇。各具三齐。一是名齐。二体齐。三究
竟齐。如初篇四戒。俱名波罗夷。轻重义等。复都是畅
思。有此相似。录为初篇。馀非类者。理不得同。如是展
转乃至第五。类亦同尔。故名为篇。篇之名者。出在僧
祇。此律名为五种违禁。起非故名为犯。亦名五犯聚。
以其此犯。各含多犯。故名犯聚。又须禁防。亦名五种
制。十云五品。了论五部。部者党类之别名。如夷罪十
六部残五十二部提三百六十部提舍十二部。非四
部所摄。所馀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罪。一切
虽知究竟。前后眷属相亦须识。故辨七聚。义令轻重。
五七之果。或本由因。但造缘差。互不可尽。畅思业故。
次第三解三方便。既识过相阶差。理须护持。故次持
犯。
若解五篇。四门解释。一位立五篇并解名义。二释名
得名。三立五所以。四明次第。
初门义者。既毗尼以止善为宗。故用能治戒行以为所
明。若位立五者。此律名为五犯聚。依祇。五篇科以一
名说之。大僧四戒尼八戒。以为初篇。僧十三戒尼十
七戒。为第二篇。僧三十九十一百二十戒尼三十尼
萨耆及一百七十八单提合二百八戒。为第三篇。僧
四戒尼八戒。为第四篇。僧百众学及以七灭。为第五
篇。尼百众学为第五篇。所言篇者。人释轻重相形。是
故名篇。如常所破。今言篇者。流类均等。相似义者。说
有五阶。故曰五篇。各具三齐。一是名齐。二体齐。三究
竟齐。如初篇四戒。俱名波罗夷。轻重义等。复都是畅
思。有此相似。录为初篇。馀非类者。理不得同。如是展
转乃至第五。类亦同尔。故名为篇。篇之名者。出在僧
祇。此律名为五种违禁。起非故名为犯。亦名五犯聚。
以其此犯。各含多犯。故名犯聚。又须禁防。亦名五种
制。十云五品。了论五部。部者党类之别名。如夷罪十
六部残五十二部提三百六十部提舍十二部。非四
部所摄。所馀诸罪共学对。及婆薮斗律所说罪。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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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柯多摄。此等犯及犯聚。篇品部名。其类义等。趣以
一名说之。但祇律疏行此土。在四分之前。故使说者。
引祇篇名。以解此义。义亦不爽。如斯解时。犯及篇品。
贯通于五。五之别名。谓夷等是。问戒行为宗。何故乃
言波罗夷耶。答行通于五。不能自分。举彼所防。以别
能治。故名夷等。是即举所防名能治行。以所诠名能
诠教故。此中亦名夷等篇犯品部。
第二得名。得名还五。夷当体得名。祇云极恶。三义故
恶。一者退没。谓退失道果。二不共住。非二僧摄故。三
谓堕落。入恶趣故。即此极恶。名当罪人。故名当体。僧
残者。境体受名。犯此罪巳。垢缠行者。非全净用。故名
为残。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曰僧残。谓从体及忏境
作名。亦可残者境义作名。又见云。僧是忏境。婆是初。
谓与覆藏。尸沙是残。谓末后出罪。此全从忏境。堕者
牵人坠义。罪有此能。谓从功能作名。提舍者。对治立
目。文言我今向大德悔过。亦可责过受称。文言我犯
可呵法。若言吉罗。从具义作名。故见云。吉罗名为恶
作。若言式叉。劝学作名。谓应当学故。上来所明。但出
罪之得名。若戒行得名。第五是吉罗者。五篇戒行。得
名唯一。成就所防。若言式叉。得名有两。上四同前所
防名。第五劝学。若能诠教。得名唯一。谓尽从所诠也。
又复先来以无馀反夷。有馀是残者。此等且以后言。
不可即为翻名。如戒仪。以为二者。岂可戒反夷残威
仪之名。翻于提等。故知不尔。
一名说之。但祇律疏行此土。在四分之前。故使说者。
引祇篇名。以解此义。义亦不爽。如斯解时。犯及篇品。
贯通于五。五之别名。谓夷等是。问戒行为宗。何故乃
言波罗夷耶。答行通于五。不能自分。举彼所防。以别
能治。故名夷等。是即举所防名能治行。以所诠名能
诠教故。此中亦名夷等篇犯品部。
第二得名。得名还五。夷当体得名。祇云极恶。三义故
恶。一者退没。谓退失道果。二不共住。非二僧摄故。三
谓堕落。入恶趣故。即此极恶。名当罪人。故名当体。僧
残者。境体受名。犯此罪巳。垢缠行者。非全净用。故名
为残。有残之罪假僧除灭。故曰僧残。谓从体及忏境
作名。亦可残者境义作名。又见云。僧是忏境。婆是初。
谓与覆藏。尸沙是残。谓末后出罪。此全从忏境。堕者
牵人坠义。罪有此能。谓从功能作名。提舍者。对治立
目。文言我今向大德悔过。亦可责过受称。文言我犯
可呵法。若言吉罗。从具义作名。故见云。吉罗名为恶
作。若言式叉。劝学作名。谓应当学故。上来所明。但出
罪之得名。若戒行得名。第五是吉罗者。五篇戒行。得
名唯一。成就所防。若言式叉。得名有两。上四同前所
防名。第五劝学。若能诠教。得名唯一。谓尽从所诠也。
又复先来以无馀反夷。有馀是残者。此等且以后言。
不可即为翻名。如戒仪。以为二者。岂可戒反夷残威
仪之名。翻于提等。故知不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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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五之意。或言药有五故。立为五篇。义或可尔。
亦可唯俗制道。如五刑罪等。或可如来随根之教。略
标此五。
第四次第。先就所防罪解。推寻本制之兴。随犯而禁。
轻重事乱。无定先后。今明次第。何所依准。盖是大圣
欲令斯法备传遐代故。今忧波离。曲宣方轨。亦以重
轻。次比于后。故忧波离。佛涅槃后。一依圣教。集佛所
制。正死之罪。宜加先勒。故辨在初。馀次轻者。依其阶
位。乃至第五类以可知。所以然者。欲使僧尼观过兴
厌。先识粗𠎝。后知微过。善修对治。除障道之业。资发
出离。有剋道之盖。如说戒三五十五。岂非是佛金口。
故知次第。若据能防行次第者。初篇能治。是行根本。
是故先明。所以得知。若初篇行坏。下四枝条。焉能得
生。故须初篇行立。便能发生众行之本。故知初行本
胜先明。根本行立。若不修众法。行者众法不成。纲
网不立。何能康法迬众之益。次明第二篇众法纲网
行。众法虽或。若不修身口进止威仪。纲网难立。次明
第三身口威仪。威仪既尔。若不离讥过。行亦难就。次
第四篇远离讥过。虽离讥过。若不敬顺三宝。除𠎝𣧩
诤。反成滞碍。缚在三有。焉能出离。次第五篇敬顺三
宝。威仪淳熟。𣧩除过诤。趣道之行。此据根本。所以初
胜。若据难离名胜。第五最胜。乃至初劣。
第二七聚。五门分别。一位置七聚释聚名义。二置七
之意。三辨得名。四偷兰先后。五入篇不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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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立七聚者。四夷八夷为第一聚。十三十七为第
二聚。一切偷兰第三。百二十二百八第四。四八第五。恶
作第六。恶说第七。此之位七。诸律及论并同。所言聚
者。众罪非一。聚在一处。名之为聚。若尔兰无别文。何
以言聚。答聚在大教之中。或可集在一名之下。若举
一名往命。无兰不尽。故亦名聚。依了论。七聚者。一谓
四夷。二十三残。三偷兰遮那。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
四谓尼萨耆波逸罗尼柯。五九十波逸罗尼柯。六谓
四波胒提舍尼。七谓非六聚所摄罪。及六聚不具分
所生及学对。如是一切入过毗尼聚。此七聚次第。但
第三偷兰。一切二聚不具分所生者。谓是初二聚近
方便故。波逸罗尼柯中。舍不舍异分为两聚。第七聚
云非所摄等者。谓唯取根本罪。为前六聚。前二聚近
方便。为第三聚。初二聚前方便及后四聚近远方便。
悉入第七聚收。知此差殊。还就律释。
第二立七意者。谓就所防罪性言之。体唯不善。何以
故。不就体立。一名不善聚。答若约三聚。总明业相。亦
得名为一不善聚。然制戒本心。为欲广彰罪殊分。重
轻位别。若就体置。一轻重通含。何由可识。以斯义故。
不得立一。若就具往分。不过身口。身犯恶作。口犯恶
说。应立二聚。所以不者。此体含轻重。相亦难分。故不
立二。是以逐义离广。立于五聚。五所不摄。还复二位。
以五配二。故有七聚。罪相差分。粗以可识。问据圣本
制。随犯即禁分。何为而言逐义离广。岂可先有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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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为五也。故知不尔。答逐义离广者。以身口所造有
五义边。即置前五。不同向五。轻微相者。当位立二。即
成七聚。何必要须先有今分。方明离广。又复就戒。以
立篇聚。离分之义。于理无爽。
第三得名。得名有六。初聚当体。残谓境义。兰者见云。
偷兰名大。遮名障道。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谓是功能
所障作名。提及可呵。如五篇说。六七二聚既名恶作
恶说。谓并具义作名。所言恶作等者。作恶故恶。由作
得恶。俱名恶作。说恶故恶。由说得恶。并名恶说。上来
所辨。但是罪之得名。若行就所。防教从所。诠名并一。
第四偷兰先后。问兰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
义者何。答戒与威仪。以分七聚。偷兰第三。以兰过遮
故。能治之行在戒门所摄。若以均杂往分。须在第五。
所以尔者。体含方便究竟之异。杂门所收。过复遮重。
是故须在均下杂上。位当第五。又更一解。作因故三。
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尔。
第五入不入义。二门分别。一举七聚对五犯。明入不
入。第二约戒本十修多罗。辨入不入。解初门者。七聚
罪中位以为三。上之四聚即为四犯。偷兰一聚一向
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所以偷兰唯七聚中不入
五犯。其义复何。答曰。凡入五犯。皆具三义。一名均。二
体均。三究竟均。夷等四聚并具此义。故即为四。就兰
中但有名均。谓是兰聚。阙馀二均。以通因果。含重轻
故。不入五中。何者是也。然谓兰聚是其名均。若据因
五义边。即置前五。不同向五。轻微相者。当位立二。即
成七聚。何必要须先有今分。方明离广。又复就戒。以
立篇聚。离分之义。于理无爽。
第三得名。得名有六。初聚当体。残谓境义。兰者见云。
偷兰名大。遮名障道。罪是大障。道是所障。谓是功能
所障作名。提及可呵。如五篇说。六七二聚既名恶作
恶说。谓并具义作名。所言恶作等者。作恶故恶。由作
得恶。俱名恶作。说恶故恶。由说得恶。并名恶说。上来
所辨。但是罪之得名。若行就所。防教从所。诠名并一。
第四偷兰先后。问兰之一罪。或在第三。或在第五。其
义者何。答戒与威仪。以分七聚。偷兰第三。以兰过遮
故。能治之行在戒门所摄。若以均杂往分。须在第五。
所以尔者。体含方便究竟之异。杂门所收。过复遮重。
是故须在均下杂上。位当第五。又更一解。作因故三。
为果故五。为辨成他。他成故尔。
第五入不入义。二门分别。一举七聚对五犯。明入不
入。第二约戒本十修多罗。辨入不入。解初门者。七聚
罪中位以为三。上之四聚即为四犯。偷兰一聚一向
不入。六七二聚有入不入。所以偷兰唯七聚中不入
五犯。其义复何。答曰。凡入五犯。皆具三义。一名均。二
体均。三究竟均。夷等四聚并具此义。故即为四。就兰
中但有名均。谓是兰聚。阙馀二均。以通因果。含重轻
故。不入五中。何者是也。然谓兰聚是其名均。若据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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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即二。谓方便究竟。如破僧助伴皮钵露形肉血等。
是究竟兰夷。论名独头偷兰。初二犯下诸重轻兰。并
名方便。亦名不成之罪。夷名浊重。此非究竟均。若于
前二位。名含重轻。即以为四。一不可忏兰。如二逆是。
二大众兰。三小众兰。四对手兰。言不可忏兰者。文言
如提婆达。比应灭摈故。又母云。四事不可治中有于
二逆。故不可忏。若尔何故见云。一罪不可悔。又十诵。
问谁破僧。谓九清净人。得何罪。十伽答云。偷兰遮。云
何除。佛言。如偷兰遮悔耶。答今解斯义不同见十。如
律中。二逆名轻。故谤得兰。又云。如偷兰遮悔。故知彼
律以理从教。以无夷名故尔。此律难谤。与夷罪齐。以
逆与夷。俱合摈治。故知忏门亦是从理。不随教也。故
有第一不可忏兰。第二大众第三小众兰者。十伽二
文中云。佛言四兰。谓夷边重兰。界内一切僧中忏。轻
者出界四人中忏。残边重兰。同夷生轻残边轻兰。一
人中忏。多论。夷边重兰大众中谢。轻兰出界四人悔。
悔法如上。若依四分。四人巳上是大众。如不曰大众
者。四人若过。以此證明知。二三人名小众。若言大众
除者。如下对众自言毗尼忏法者是。言小众忏者。如
下自言毗尼对二三人忏者是。第四对手者。自言中
一人中忏者是。如不可忏等。既有四阶。非是体均。若
尔吉罗亦四。如下众灭摈。或破僧近远二因。当须大众
小众忏者。及有责心。亦是不均。所以吉罗有入五犯
者何。答本制五犯。对大比丘。何处有灭摈吉罗。大众
是究竟兰夷。论名独头偷兰。初二犯下诸重轻兰。并
名方便。亦名不成之罪。夷名浊重。此非究竟均。若于
前二位。名含重轻。即以为四。一不可忏兰。如二逆是。
二大众兰。三小众兰。四对手兰。言不可忏兰者。文言
如提婆达。比应灭摈故。又母云。四事不可治中有于
二逆。故不可忏。若尔何故见云。一罪不可悔。又十诵。
问谁破僧。谓九清净人。得何罪。十伽答云。偷兰遮。云
何除。佛言。如偷兰遮悔耶。答今解斯义不同见十。如
律中。二逆名轻。故谤得兰。又云。如偷兰遮悔。故知彼
律以理从教。以无夷名故尔。此律难谤。与夷罪齐。以
逆与夷。俱合摈治。故知忏门亦是从理。不随教也。故
有第一不可忏兰。第二大众第三小众兰者。十伽二
文中云。佛言四兰。谓夷边重兰。界内一切僧中忏。轻
者出界四人中忏。残边重兰。同夷生轻残边轻兰。一
人中忏。多论。夷边重兰大众中谢。轻兰出界四人悔。
悔法如上。若依四分。四人巳上是大众。如不曰大众
者。四人若过。以此證明知。二三人名小众。若言大众
除者。如下对众自言毗尼忏法者是。言小众忏者。如
下自言毗尼对二三人忏者是。第四对手者。自言中
一人中忏者是。如不可忏等。既有四阶。非是体均。若
尔吉罗亦四。如下众灭摈。或破僧近远二因。当须大众
小众忏者。及有责心。亦是不均。所以吉罗有入五犯
者何。答本制五犯。对大比丘。何处有灭摈吉罗。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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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众复是方便。除斯巳外究竟吉者。得入五中。若尔
偷兰亦尔。取究竟者以之为篇。答吉罗之中。但使究
竟悉具三均。兰除方便。就究竟之中。犹含重轻。是故
不类也。伹突吉罗中。有入不入。故聚宽篇狭入。含身
口。故篇宽聚狭。
第二戒本十文入不入者。初明戒序。三门分别。一定
罪重轻入不入。二辨罪多少。三解生犯之缘问。有通
局总别。先定重轻者。问序有何罪而重轻。答谓汎论
者对广说戒。默妄吉罗。告净提罪。十五种说戒。义亦
同尔。若三人下唯提无吉。以除自言清净故。一人心
念虽口言清净。𨷂于所对。故但犯吉。今言序中。谓实
有犯。三问而不发露得。默妄吉罗。次言入不入者。则
人行法。且置不论。直就僧中。提罪入篇。默妄不入。以
是方便故尔。所以知是方便者。虽隐不说。而言未彰
口。故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若尔下大妄语。身现
相等。前人虽解。亦言未彰口。何以得犯究竟重罪。然
彼成重。此亦同尔。答大妄语中虽未彰口。表相义具。
前人睹相。谓圣无滥。故得犯重。此默妄语。身相不动。
又在众中。滥于清净。即合问者。不遍于我。生清净之
解。故但方便。问若尔如先作默意。后问还默。遂本期
心。应是究竟。答虽作默心。容有发言。[幸* ]是方便。若尔
本作触心。容有趣重之义。触应方便。答但作取适之
心。故触究竟。若后作重时。乃别更生心。若尔虽作默
意。不欲发言。假后言诳。即是别起。应非方便。答自有
偷兰亦尔。取究竟者以之为篇。答吉罗之中。但使究
竟悉具三均。兰除方便。就究竟之中。犹含重轻。是故
不类也。伹突吉罗中。有入不入。故聚宽篇狭入。含身
口。故篇宽聚狭。
第二戒本十文入不入者。初明戒序。三门分别。一定
罪重轻入不入。二辨罪多少。三解生犯之缘问。有通
局总别。先定重轻者。问序有何罪而重轻。答谓汎论
者对广说戒。默妄吉罗。告净提罪。十五种说戒。义亦
同尔。若三人下唯提无吉。以除自言清净故。一人心
念虽口言清净。𨷂于所对。故但犯吉。今言序中。谓实
有犯。三问而不发露得。默妄吉罗。次言入不入者。则
人行法。且置不论。直就僧中。提罪入篇。默妄不入。以
是方便故尔。所以知是方便者。虽隐不说。而言未彰
口。故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若尔下大妄语。身现
相等。前人虽解。亦言未彰口。何以得犯究竟重罪。然
彼成重。此亦同尔。答大妄语中虽未彰口。表相义具。
前人睹相。谓圣无滥。故得犯重。此默妄语。身相不动。
又在众中。滥于清净。即合问者。不遍于我。生清净之
解。故但方便。问若尔如先作默意。后问还默。遂本期
心。应是究竟。答虽作默心。容有发言。[幸* ]是方便。若尔
本作触心。容有趣重之义。触应方便。答但作取适之
心。故触究竟。若后作重时。乃别更生心。若尔虽作默
意。不欲发言。假后言诳。即是别起。应非方便。答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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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重。不假于触。故触究竟。无有妄语。不假虚心。故使
默妄。但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又以列在小妄语
文下。方便不成。位中故尔。序默既尔。下八同然。而今
解者。但对序定。下之八句。其理同故。不繁更说。唯约
夷等。辨入不入。
二次明多少。可为四门。一就境辨。问如犯一罪。径三
问时。为从僧众人别结罪。为总从三问邪。答默本诳
问。随问得罪。不随人别结。以其问便有默。不问无默
故尔。默吉既然。告净之提亦不随人别得罪。二约罪
说。问如序中总问有犯者发露。若犯十罪默然诳僧。
为从问得罪。为从所默而得多罪。答但约问结默。不
从于罪。以其默妄僧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
得多默。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随䨱多罪。又默妄诳
问生罪。非诳罪生罪。是故约问。䨱本䨱罪。不䨱明相。
故随䨱多罪。告净之提。亦从语结。不从其罪。
第三约问者。问既一问三唱。为总结一默。为结三默。
答虽径三唱。默但一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
成一法故。若尔如日二羯磨。皆有违心。舍者三兰。何
得不随一一唱问。皆有诳心。而生三默耶。答谏法即
有重果。可使因中轻重阶降。而得三罪。今此问者。
直问众。净秽既无。更作第四问而得重果。何须随唱
阶降多犯邪。第四约发露䨱罪。以辨多多。昔解六罪
三处犯默。谓淫触二粗屏露二坐等。序及正篇。二不
定中。此三处犯。以各举此等问故。除偷兰遮。馀皆二
默妄。但是方便。方便故不得入篇。又以列在小妄语
文下。方便不成。位中故尔。序默既尔。下八同然。而今
解者。但对序定。下之八句。其理同故。不繁更说。唯约
夷等。辨入不入。
二次明多少。可为四门。一就境辨。问如犯一罪。径三
问时。为从僧众人别结罪。为总从三问邪。答默本诳
问。随问得罪。不随人别结。以其问便有默。不问无默
故尔。默吉既然。告净之提亦不随人别得罪。二约罪
说。问如序中总问有犯者发露。若犯十罪默然诳僧。
为从问得罪。为从所默而得多罪。答但约问结默。不
从于罪。以其默妄僧问便有。不问即无。问缘既一。何
得多默。不同覆藏覆罪生罪故。随䨱多罪。又默妄诳
问生罪。非诳罪生罪。是故约问。䨱本䨱罪。不䨱明相。
故随䨱多罪。告净之提。亦从语结。不从其罪。
第三约问者。问既一问三唱。为总结一默。为结三默。
答虽径三唱。默但一罪。以共成一法故。如一切三乞
成一法故。若尔如日二羯磨。皆有违心。舍者三兰。何
得不随一一唱问。皆有诳心。而生三默耶。答谏法即
有重果。可使因中轻重阶降。而得三罪。今此问者。
直问众。净秽既无。更作第四问而得重果。何须随唱
阶降多犯邪。第四约发露䨱罪。以辨多多。昔解六罪
三处犯默。谓淫触二粗屏露二坐等。序及正篇。二不
定中。此三处犯。以各举此等问故。除偷兰遮。馀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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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犯。序及正篇偷兰中唯七灭一兰。序及七灭中二
处默妄也。馀一切兰。但序中一处犯。如向言六罪三
处犯默者。此义不尔。但二处犯。以二不定中未有实
犯。何犯默故。彼不定中问者。谓须问言。于屏露二处
四威仪中。无应须捡校事不。非谓巳有夷等定事可
问。而生此默。如是解时。其位有两。除兰一处。馀减二
处七灭。唯吉无兰。巳如前破。应与现前。当与现前。即
是式叉之义。第五篇摄故。如尼律比丘吉罗。但以自
行众法别故。须为两问。如五分众学为七问也。若尔
与七种十五种说戒妨。答亦不妨。以言众学。僧常闻
故。即摄七灭。为是不得作八说六说。合成十八。一切
诸罪。除兰巳外。馀皆二处犯默。若欲发露。伹一即得。
若尔序默可犯。下八应不犯。答默本对问。故约总别
二问。还二犯默。若尔发露防默。对总别二问。还二发
露。答发露众巳知故。一处即足。若尔众巳虚解。何以
二处犯。答发露得闻戒。又更无诳心。故不对问。皆须
发露。如似无罪得闻戒。虽径问缘而不得罪。无诳心。
今发露者。义同于彼。故一处得。又人言发露巳。寻生
隐心。随径问处。更须发露。如人法中。先发露后覆等。
既言诳问生默。问既有二。宁不二犯。此戒不尔。与人
法非类。还同初解。不须重发露。又问言。是中者何等
中。答序谓是诸戒中。若馀八问是夷等罪中。二不定。
是屏露二处。四威仪中无应须捡不。馀准可知。若据
有犯不合闻戒。与他同说。或可别结不应之罪。第三
处默妄也。馀一切兰。但序中一处犯。如向言六罪三
处犯默者。此义不尔。但二处犯。以二不定中未有实
犯。何犯默故。彼不定中问者。谓须问言。于屏露二处
四威仪中。无应须捡校事不。非谓巳有夷等定事可
问。而生此默。如是解时。其位有两。除兰一处。馀减二
处七灭。唯吉无兰。巳如前破。应与现前。当与现前。即
是式叉之义。第五篇摄故。如尼律比丘吉罗。但以自
行众法别故。须为两问。如五分众学为七问也。若尔
与七种十五种说戒妨。答亦不妨。以言众学。僧常闻
故。即摄七灭。为是不得作八说六说。合成十八。一切
诸罪。除兰巳外。馀皆二处犯默。若欲发露。伹一即得。
若尔序默可犯。下八应不犯。答默本对问。故约总别
二问。还二犯默。若尔发露防默。对总别二问。还二发
露。答发露众巳知故。一处即足。若尔众巳虚解。何以
二处犯。答发露得闻戒。又更无诳心。故不对问。皆须
发露。如似无罪得闻戒。虽径问缘而不得罪。无诳心。
今发露者。义同于彼。故一处得。又人言发露巳。寻生
隐心。随径问处。更须发露。如人法中。先发露后覆等。
既言诳问生默。问既有二。宁不二犯。此戒不尔。与人
法非类。还同初解。不须重发露。又问言。是中者何等
中。答序谓是诸戒中。若馀八问是夷等罪中。二不定。
是屏露二处。四威仪中无应须捡不。馀准可知。若据
有犯不合闻戒。与他同说。或可别结不应之罪。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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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其九问通局总别者。序问通七聚。以文有犯。不得
闻戒。然今序言有犯发露。无犯默然。何所不该。故知
是局。次其唯问立教等中。问聚不尽故尔。又初问是
总。以不列名总问故。下八是别。以举罪名。及所捡校
事而问。一一诸问各不相通。谓问夷时。都不问残。残
等类然。故知初总下别。又复序问为忆识。不疑下八。
别问为疑。不忆不识。此据位言。若以义求。初问不通
疑等。以疑无默故。下之八问通忆识不疑等故。言诸
罪之中。除兰一聚。馀并二处犯默。又序问通总故问。
即问下以将欲说。审众净秽。故须逆问。下之八问并
是问前。一一列相。后方问众。谓向问夷中清净以不。
上来戒序入不入竟。
二不定中未定得罪。故不入篇。非是阙均。七毗尼者。
吉中少分。第五篇摄。偈是略教。故亦不入。自馀皆入。
第三方便重轻等罪。皆有三种方便中。远者有果而
不成。进趣者以因成果。阙缘者。无果而可。成言远者。
如自覆藏罪是。非不藉此覆藏。生于后犯。名曰方便。
终不揽此。以于成彼。故名为远。论其正体。其唯究竟。
教人兰吉。类亦同尔。广论五犯。悉可为远。如自称得
圣。远资犯盗。初五残不净行缘提中故。取衣同行宿
坐资犯初戒。下二准说可知。举此五犯。与夷为缘。馀
类相望。容有由藉。如斯等类。名远方便。
二进趣方便者。心悕前事。身口运动。造境求成。故名
进趣。心该剋漫。业通自他对等。伹有斯求。咸成进趣。于
闻戒。然今序言有犯发露。无犯默然。何所不该。故知
是局。次其唯问立教等中。问聚不尽故尔。又初问是
总。以不列名总问故。下八是别。以举罪名。及所捡校
事而问。一一诸问各不相通。谓问夷时。都不问残。残
等类然。故知初总下别。又复序问为忆识。不疑下八。
别问为疑。不忆不识。此据位言。若以义求。初问不通
疑等。以疑无默故。下之八问通忆识不疑等故。言诸
罪之中。除兰一聚。馀并二处犯默。又序问通总故问。
即问下以将欲说。审众净秽。故须逆问。下之八问并
是问前。一一列相。后方问众。谓向问夷中清净以不。
上来戒序入不入竟。
二不定中未定得罪。故不入篇。非是阙均。七毗尼者。
吉中少分。第五篇摄。偈是略教。故亦不入。自馀皆入。
第三方便重轻等罪。皆有三种方便中。远者有果而
不成。进趣者以因成果。阙缘者。无果而可。成言远者。
如自覆藏罪是。非不藉此覆藏。生于后犯。名曰方便。
终不揽此。以于成彼。故名为远。论其正体。其唯究竟。
教人兰吉。类亦同尔。广论五犯。悉可为远。如自称得
圣。远资犯盗。初五残不净行缘提中故。取衣同行宿
坐资犯初戒。下二准说可知。举此五犯。与夷为缘。馀
类相望。容有由藉。如斯等类。名远方便。
二进趣方便者。心悕前事。身口运动。造境求成。故名
进趣。心该剋漫。业通自他对等。伹有斯求。咸成进趣。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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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门分别。一定有无。二成不成。言有无者。一解言
无。以文言不成者兰。不言未成兰故。假使步步增其
不善。而无步步兰吉之名。又如向佛。步步有顺理之
福。今假作过。有步步违理。亦无兰吉。又复白二羯磨
舍者三兰者。此第三息处亦无三罪。第二解亦有亦
无。如违谏等。有法隔绝。不待心息。故言三兰。如杀盗
等。本无法隔。故恶心息得罪。即无进趣。今解定有。文
言舍者三兰故。若唯心息结者。违初结兰。不至二三。
若至二三。言三兰者。故有进趣。是则前二进趣中结。
第三兰缘中有。若望阙果。三皆阙缘。其犹去住二人。
若人去时。名为去人。若碍而中住。即名住人。正是去
者。作此住人。岂可住时。方便住人。去时即非去人。伹
是一人。而去住即二。故知步步皆有兰吉。又复何但
因有进趣。即第三羯磨竟。得残之时。调达破僧。心犹
未息。拒谏不从。然约事成。而结残罪。故知因中随所
起业。皆有方便。不要心息。又多论。盗戒云欲取五钱。
发足步步轻兰。乃至三钱轻兰。四钱重兰。得五夷。又
明了论云。夷有十六罪。三种方便。心不息有。又八事
成重。随前七事。一一事一一得兰。岂可心息以期等
义。知有进趣。次解成不成。位言七聚。上之四聚。不得
自成。亦不成他。兰等下三。作因成他。若望自成。兰吉
二罪有同不同。谓以因兰。以成果兰。非极不罪故。兰
用吉成。此是不同。若因因相望兰吉。即是初二以兰
成。提提舍尼以吉成。吉还吉成。极下罪故。
无。以文言不成者兰。不言未成兰故。假使步步增其
不善。而无步步兰吉之名。又如向佛。步步有顺理之
福。今假作过。有步步违理。亦无兰吉。又复白二羯磨
舍者三兰者。此第三息处亦无三罪。第二解亦有亦
无。如违谏等。有法隔绝。不待心息。故言三兰。如杀盗
等。本无法隔。故恶心息得罪。即无进趣。今解定有。文
言舍者三兰故。若唯心息结者。违初结兰。不至二三。
若至二三。言三兰者。故有进趣。是则前二进趣中结。
第三兰缘中有。若望阙果。三皆阙缘。其犹去住二人。
若人去时。名为去人。若碍而中住。即名住人。正是去
者。作此住人。岂可住时。方便住人。去时即非去人。伹
是一人。而去住即二。故知步步皆有兰吉。又复何但
因有进趣。即第三羯磨竟。得残之时。调达破僧。心犹
未息。拒谏不从。然约事成。而结残罪。故知因中随所
起业。皆有方便。不要心息。又多论。盗戒云欲取五钱。
发足步步轻兰。乃至三钱轻兰。四钱重兰。得五夷。又
明了论云。夷有十六罪。三种方便。心不息有。又八事
成重。随前七事。一一事一一得兰。岂可心息以期等
义。知有进趣。次解成不成。位言七聚。上之四聚。不得
自成。亦不成他。兰等下三。作因成他。若望自成。兰吉
二罪有同不同。谓以因兰。以成果兰。非极不罪故。兰
用吉成。此是不同。若因因相望兰吉。即是初二以兰
成。提提舍尼以吉成。吉还吉成。极下罪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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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兰缘方便。五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次第辨相。
第二对不对剋漫等分别。第三对缘辨阙不同。第四
约戒辨方便多少。杂明同异。第五略分部别。
先解初门。自为四门分别。第一列七名。七名者。一境
强。二缘差。三境差。四想差。五疑心。六漫咏。七善心息。
此等是七方便。
第二定其废立。昔解第六漫咏方便。如人漫心杀三
趣。造火坑。于一切人边。得方便兰。馀趣吉罗。若众生
堕中死者。得究竟罪。废其杀具。望馀不死者。始是漫
咏。𨷂缘方便。若好心坏煞具。善心息枚。如上所立。此
义不然。若据得方便宽多。可使由漫。若成𨷂者。本不
由漫。若入而不。死境强中收。若不堕中。及煞具坏。缘差
中摄。有心癈煞具。即善心息。既由强等。方成𨷂缘。即
强等收。何有漫体。如三羯磨。岂随事百一之外。别有
三用。故此亦尔。假无馀缘。伹漫心进趣。今辨𨷂缘。故
无别漫。既癈该。更加一种。谓𨷂缘方便是。此对通别
二缘。𨷂通缘中。大比丘及第三无重病坏心缘等。合
为此一。谓造境未果。或四舍等。生癈狂病等。皆𨷂通
中。大比丘等缘故。如十律云。比丘煞心打人。是人未
死顷。比丘若狂。若返戒得兰。此狂及返戒总𨷂通缘。
又如五分。比丘自煞偷兰。又多云。二人相判一时死。
无犯戒罪。以受戒时毕一形故。故知有𨷂缘方便。
第三释名。言𨷂缘方便者。作过缘缺。心境互差。或拥
思不畅。或身径病舍。虽违圣教。名种未穷。如斯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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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曰𨷂缘。𨷂缘不同。有其七种等。一𨷂缘。二境强。三
缘差。四境差。五想心。六疑心。七善心息等。是名为𨷂
缘也。
第四次第辨相。一𨷂缘者。𨷂缘之义。如向所论者是。
若也通论。无非𨷂缘。唯取𨷂通缘者。从初受名。名为
𨷂缘。二境强。如欲煞人。前境入甚深禅定。或反害我。
以彼缘强。差此进趣拥思不或。故曰境强。如出佛身
血。及为害兄弟打舍利弗等是。三缘差。方便欲害前
人。更有异人突伏。恐事发觉。或有馀缘。来差此心。不
遂煞事者。是通辨缘差。具七方便。今取别相故。此独
名缘差。四境差。方便如非人人想。非人疑等是。解此
境差。可为三门。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之境方便。三
定异境有无。
初门定多少者。煞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境。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义。旨未解言。人趣境
差有五句异。境上生罪二句。究竟重罪非方便摄。馀
三方便在此中收。本境五句。并在第四境差摄。言五
句者。一欲煞张。王人来替处。不强而煞。二异境强不
可煞。三异境疑强。四异境疑不强而煞。非畜各五。杌
木有三。除二强故。合成十八境差也。问如人境差五
句中。何故但有第三疑善心息。不言异境来替处。异
境张想善心息。答若言善心息。同第七故。若尔异境
第二强同七中境强。解言强据前境。境有本异。故境
强不同七中本境强。论其善心息。望我自巳心息。境
缘差。四境差。五想心。六疑心。七善心息等。是名为𨷂
缘也。
第四次第辨相。一𨷂缘者。𨷂缘之义。如向所论者是。
若也通论。无非𨷂缘。唯取𨷂通缘者。从初受名。名为
𨷂缘。二境强。如欲煞人。前境入甚深禅定。或反害我。
以彼缘强。差此进趣拥思不或。故曰境强。如出佛身
血。及为害兄弟打舍利弗等是。三缘差。方便欲害前
人。更有异人突伏。恐事发觉。或有馀缘。来差此心。不
遂煞事者。是通辨缘差。具七方便。今取别相故。此独
名缘差。四境差。方便如非人人想。非人疑等是。解此
境差。可为三门。一定境差多少。二本期之境方便。三
定异境有无。
初门定多少者。煞含四境。一人境。二非人境。三畜生。
四非情杌木。此之四境俱有差义。旨未解言。人趣境
差有五句异。境上生罪二句。究竟重罪非方便摄。馀
三方便在此中收。本境五句。并在第四境差摄。言五
句者。一欲煞张。王人来替处。不强而煞。二异境强不
可煞。三异境疑强。四异境疑不强而煞。非畜各五。杌
木有三。除二强故。合成十八境差也。问如人境差五
句中。何故但有第三疑善心息。不言异境来替处。异
境张想善心息。答若言善心息。同第七故。若尔异境
第二强同七中境强。解言强据前境。境有本异。故境
强不同七中本境强。论其善心息。望我自巳心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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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本异。以非境故。若言张想善心息者。心唯在张。即
同第七。故所以无。此解不然。如强中对异境。事成得
究竟强故。事不成望异结方便。我今对异境。若也心
不息。事成得究竟故。今善心息望异。岂无罪。若望异
境强方便。得与七中别。五中有二强。异境善心息。望
异亦方便。不同于第七。何为不立不疑善心息。对疑
为二善心息耶。又更依理问。五中上二单阙境。即是
非人人想。下三双阙二。即是非人疑。何以非人疑离
为三方便。得有善心息。单阙唯分二不得有善心息。
两俱阙境。何因二三不同邪。此难难解。不免须立不
疑善心息。心息既尔。馀亦类然。应成多句。谓以阙缘
境强缘差心息。各对不疑疑说。即成其八。断命不疑
疑复有二。即五对十句。二趣各尔。杌应有八。谓除二
强。四境通论。总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能差张。故曰
境差。定义既竟。
次解相别。先辨人中。五对十句。上五者。一异境不强
而煞。二异境阙缘。三异境强。四异境缘差。五异境善
心息。此非人人想。离为五。下五者。六异境疑善心息。
七异境疑缘差。八异境疑强。九异境疑阙缘。十异境
疑不强而煞。此非人疑。离为五。故成此十异境。初十
非此方便摄。中八方便收。本境十句并境差摄。第一
句欲煞张。王来替处。缘于王人。恒作张想。煞王命断
得夷。由异境差故。煞张心息。故曰境差方便。问但作
张心。无害王意。何以得重。答张王非煞缘。人是煞缘。
同第七。故所以无。此解不然。如强中对异境。事成得
究竟强故。事不成望异结方便。我今对异境。若也心
不息。事成得究竟故。今善心息望异。岂无罪。若望异
境强方便。得与七中别。五中有二强。异境善心息。望
异亦方便。不同于第七。何为不立不疑善心息。对疑
为二善心息耶。又更依理问。五中上二单阙境。即是
非人人想。下三双阙二。即是非人疑。何以非人疑离
为三方便。得有善心息。单阙唯分二不得有善心息。
两俱阙境。何因二三不同邪。此难难解。不免须立不
疑善心息。心息既尔。馀亦类然。应成多句。谓以阙缘
境强缘差心息。各对不疑疑说。即成其八。断命不疑
疑复有二。即五对十句。二趣各尔。杌应有八。谓除二
强。四境通论。总成三十八。此三十八皆能差张。故曰
境差。定义既竟。
次解相别。先辨人中。五对十句。上五者。一异境不强
而煞。二异境阙缘。三异境强。四异境缘差。五异境善
心息。此非人人想。离为五。下五者。六异境疑善心息。
七异境疑缘差。八异境疑强。九异境疑阙缘。十异境
疑不强而煞。此非人疑。离为五。故成此十异境。初十
非此方便摄。中八方便收。本境十句并境差摄。第一
句欲煞张。王来替处。缘于王人。恒作张想。煞王命断
得夷。由异境差故。煞张心息。故曰境差方便。问但作
张心。无害王意。何以得重。答张王非煞缘。人是煞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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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煞王时。虽无王心。而作人想。缘具故夷。问杀王得
夷。为以张方便成。为别者方便邪。解有二种。一解以
取张方便成。类盗说者不然。又解人趣虽同者有别
故。宁得揽彼成此。两境既别。起心亦异。故知害王别
有方便。谓与王境交对巳来。虽无王心。而作人想。往
煞王命断时。尚得损王。究竟重夷。岂况王命未断。宁
不别有方便。以成重罪。不类于盗。同是一主。故用过
五方便成五重罪。若别主同煞。自馀九句类说可知。
次非人境。五对十句。数法同上。但单阙上五。非人境
上一向无罪。以无心当非人故。不同张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男想煞女。佛言夷。双阙下五。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本境十句还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
人。第四杌木八句。异境无罪。非生数故。本境方便亦
第四收。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兰。志
第四中摄。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异境。有无轻重。第一犯不分别。二十有罪。二
趣上五。杭境中八。是说无罪。以其二趣无心。杌非煞
境。不同人中。虽张王别。莫不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
犯中。究竟方便分别人趣。初十此是究竟中八。馀十
并是方便者。三方便中重轻分别。人趣八重。谓是兰
故。馀十是轻。谓吉罗故。二趣第十。此二吉重。馀八则
轻。所以可知。问二趣第十吉罗者。何以文言非人疑
兰。答此望本期之境故兰。即上本境三十八等是。此
谓疑从二境结罪。第四方便相摄。人中初十。此二非
夷。为以张方便成。为别者方便邪。解有二种。一解以
取张方便成。类盗说者不然。又解人趣虽同者有别
故。宁得揽彼成此。两境既别。起心亦异。故知害王别
有方便。谓与王境交对巳来。虽无王心。而作人想。往
煞王命断时。尚得损王。究竟重夷。岂况王命未断。宁
不别有方便。以成重罪。不类于盗。同是一主。故用过
五方便成五重罪。若别主同煞。自馀九句类说可知。
次非人境。五对十句。数法同上。但单阙上五。非人境
上一向无罪。以无心当非人故。不同张王人趣是同。
故下文言。男想煞女。佛言夷。双阙下五。非人境有罪。
以疑故。本境十句还在第四。第三畜生十句。一同非
人。第四杌木八句。异境无罪。非生数故。本境方便亦
第四收。第二定本境方便者。此本境上三十八兰。志
第四中摄。即境想四五二句是。
第三定异境。有无轻重。第一犯不分别。二十有罪。二
趣上五。杭境中八。是说无罪。以其二趣无心。杌非煞
境。不同人中。虽张王别。莫不是人故。前五有犯。第二
犯中。究竟方便分别人趣。初十此是究竟中八。馀十
并是方便者。三方便中重轻分别。人趣八重。谓是兰
故。馀十是轻。谓吉罗故。二趣第十。此二吉重。馀八则
轻。所以可知。问二趣第十吉罗者。何以文言非人疑
兰。答此望本期之境故兰。即上本境三十八等是。此
谓疑从二境结罪。第四方便相摄。人中初十。此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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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收。馀之十八以位言之。阙缘境强。缘差心息。位
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摄。二趣两疑。疑心以收。问
三趣第十俱疑。乃有究竟方便邪。答人中望本期故。
说以为疑。煞缘具故。是以得夷。馀二望本期。犹豫故
说疑。即以阙心故。伹得是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
或疑。即人中第十是。第五想差方便者。一切转想者
是。第六疑心方便。起心煞人。而生疑心。为人为非人。
而人虽死。缘于两境。疑心煞者。从二境结罪。第七善
心息可知。
第二对不对等分别。六门解释。第一望境对不对。第
二尅漫。第三错误。第四作事不作事。第五心息心不
息。第六并不并。此谓诸门未分别。此七方便。
初门者。若身对前境。诸自作业。傥遇缘不成。具七方
便。即前七是。若设火坑倚拨。身不对境。及诸教人不
现前等。但五方便。谓无想疑想疑。二者缘此。谓彼既
不对境。何有想疑邪。若教人现前者。同自作说。
第二剋漫者。于向对不对门。若通二心。谓两剋七五
不同。二漫齐四。以无境差想疑故尔。然若委细分别。
略为二门。一剋漫相对。二就辨漫。言相对者。若也专
剋。剋便七五。谓意在张境。如其大漫。二漫俱四。谓情
无所局。是故漫四。所以无馀。三者以望本期。随境非
境。及境优劣。害心宽该。情无主当。说之为漫。以元心
漫故。假使临事。互缘彼此。莫不随境。有犯非犯等。于
心所缘。虽想虽疑。而是进趣非阙缘收。故无馀三。不
各有四。四四十六。四方便摄。二趣两疑。疑心以收。问
三趣第十俱疑。乃有究竟方便邪。答人中望本期故。
说以为疑。煞缘具故。是以得夷。馀二望本期。犹豫故
说疑。即以阙心故。伹得是方便。是故人言。自有疑不
或疑。即人中第十是。第五想差方便者。一切转想者
是。第六疑心方便。起心煞人。而生疑心。为人为非人。
而人虽死。缘于两境。疑心煞者。从二境结罪。第七善
心息可知。
第二对不对等分别。六门解释。第一望境对不对。第
二尅漫。第三错误。第四作事不作事。第五心息心不
息。第六并不并。此谓诸门未分别。此七方便。
初门者。若身对前境。诸自作业。傥遇缘不成。具七方
便。即前七是。若设火坑倚拨。身不对境。及诸教人不
现前等。但五方便。谓无想疑想疑。二者缘此。谓彼既
不对境。何有想疑邪。若教人现前者。同自作说。
第二剋漫者。于向对不对门。若通二心。谓两剋七五
不同。二漫齐四。以无境差想疑故尔。然若委细分别。
略为二门。一剋漫相对。二就辨漫。言相对者。若也专
剋。剋便七五。谓意在张境。如其大漫。二漫俱四。谓情
无所局。是故漫四。所以无馀。三者以望本期。随境非
境。及境优劣。害心宽该。情无主当。说之为漫。以元心
漫故。假使临事。互缘彼此。莫不随境。有犯非犯等。于
心所缘。虽想虽疑。而是进趣非阙缘收。故无馀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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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及教。无亲缘境。可得言道。缘彼谓此。缘此谓彼。故
两漫并无馀。三剋对张境。多少既尔。馀咸类然。若也
广说。则有无量。二就剋辨漫者。剋之与漫。俱七并五。
但有宽狭。然位有两。一者且就一趣以辨。谓自造缘
本意在人。而望馀趣。有境差想疑。所以并七。然于人
趣。不择张王。情该彼此。故还是漫。漫即剋故。漫亦有
七。谓剋简馀趣。漫通人境故尔。虽可剋漫名殊。具七
义等。但对境差。狭于前剋。除当趣故。想疑即同。人趣
既尔。馀境亦然。此应广说。乃至三趣各作本期□之。
并是剋漫俱七。不对及教。剋漫俱五。唯前以说。亦应
广论。三趣各尔。第二情非情辨。亦二俱七。义如前说。
想疑等三。次复是狭。除于犯境。以对犯境各究竟故。
不对及教。剋漫并王。境差一狭。亦同向说。
第三错误分别。此等七种。皆据未成事罪中间。以说
纵也。对境无心成事。是错无罪。况辨方便。而得有错。
故七方便并不得论错。若论其误。于此七中。就体而
论。境差想疑。此三莫不心想迷谬。并说为误。境差一
种。缘彼谓此。误想疑等二缘此谓彼。误馀非可知。若
有无分别误中。唯约境差通说。得有其五。即上境差。
五对十句者。是局唯异境。问所以误中无境差想差
二者。境差位故。不得说有。论其想差。同趣上五阙境
故。自是迷想心断。命落究竟。馀四断不断虽是方便。
复在张等收。以不由想故。所以无想差异。境上五无
心害馀趣。莫问断不断。重轻不说犯。亦不得说想差
两漫并无馀。三剋对张境。多少既尔。馀咸类然。若也
广说。则有无量。二就剋辨漫者。剋之与漫。俱七并五。
但有宽狭。然位有两。一者且就一趣以辨。谓自造缘
本意在人。而望馀趣。有境差想疑。所以并七。然于人
趣。不择张王。情该彼此。故还是漫。漫即剋故。漫亦有
七。谓剋简馀趣。漫通人境故尔。虽可剋漫名殊。具七
义等。但对境差。狭于前剋。除当趣故。想疑即同。人趣
既尔。馀境亦然。此应广说。乃至三趣各作本期□之。
并是剋漫俱七。不对及教。剋漫俱五。唯前以说。亦应
广论。三趣各尔。第二情非情辨。亦二俱七。义如前说。
想疑等三。次复是狭。除于犯境。以对犯境各究竟故。
不对及教。剋漫并王。境差一狭。亦同向说。
第三错误分别。此等七种。皆据未成事罪中间。以说
纵也。对境无心成事。是错无罪。况辨方便。而得有错。
故七方便并不得论错。若论其误。于此七中。就体而
论。境差想疑。此三莫不心想迷谬。并说为误。境差一
种。缘彼谓此。误想疑等二缘此谓彼。误馀非可知。若
有无分别误中。唯约境差通说。得有其五。即上境差。
五对十句者。是局唯异境。问所以误中无境差想差
二者。境差位故。不得说有。论其想差。同趣上五阙境
故。自是迷想心断。命落究竟。馀四断不断虽是方便。
复在张等收。以不由想故。所以无想差异。境上五无
心害馀趣。莫问断不断。重轻不说犯。亦不得说想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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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无此二假。就五中同趣。但四以除疑故。上来体是
及有无者。此等皆谓自身造境边说。若不对及教假
有境差。以不亲缘境故。不得说体是及有无。所以可
知。即此二无局在本境。馀五有故。便是义通本异。即
是举七方便。约本异两境。通局分别。又复当趣单双
二阙。俱辨有无。馀趣唯就双阙中辨。
第四作事不作事者。七中位二阙缘想疑。此三事成。
以其阙缘。少通缘想疑。阙别二故。不废事成。望得罪
时。未必待事成。馀四望本境。一向事不成。而说方便。
若论得罪境差。对异境。馀三待不成。不对中五。一成
四不成准前说。
第五心息不息。七中位四。想疑二种。二心俱息。阙缘
一种。人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方便。强等馀三。止煞
心人想而不息。境差一种。若四境各下半疑。是双阙
故。即是张心人心有息义。而见王及非畜等。即得张
方便。四境各上半同是单阙境故。并二心俱不息同
趣上五。见王即方便故。说心不息。馀境各上半以馀
境无罪。不分方便故。或待事成及强等方心住。亦可
类如同趣对异。即方便不待心息也。
第六并不并有三。第一对阙通缘别缘。明并不并。若
有阙缘。即非比丘。判无馀六。若有馀六。便是比丘。谓
对前事。心境等说。不阙于通。明阙缘二。直就本境七
种方便。各各不并。容于二心。有馀强等。三就于境差。
约心以辨并不并。于中有二。一专就异境。谓若人趣
及有无者。此等皆谓自身造境边说。若不对及教假
有境差。以不亲缘境故。不得说体是及有无。所以可
知。即此二无局在本境。馀五有故。便是义通本异。即
是举七方便。约本异两境。通局分别。又复当趣单双
二阙。俱辨有无。馀趣唯就双阙中辨。
第四作事不作事者。七中位二阙缘想疑。此三事成。
以其阙缘。少通缘想疑。阙别二故。不废事成。望得罪
时。未必待事成。馀四望本境。一向事不成。而说方便。
若论得罪境差。对异境。馀三待不成。不对中五。一成
四不成准前说。
第五心息不息。七中位四。想疑二种。二心俱息。阙缘
一种。人想煞心。二俱不息。而得方便。强等馀三。止煞
心人想而不息。境差一种。若四境各下半疑。是双阙
故。即是张心人心有息义。而见王及非畜等。即得张
方便。四境各上半同是单阙境故。并二心俱不息同
趣上五。见王即方便故。说心不息。馀境各上半以馀
境无罪。不分方便故。或待事成及强等方心住。亦可
类如同趣对异。即方便不待心息也。
第六并不并有三。第一对阙通缘别缘。明并不并。若
有阙缘。即非比丘。判无馀六。若有馀六。便是比丘。谓
对前事。心境等说。不阙于通。明阙缘二。直就本境七
种方便。各各不并。容于二心。有馀强等。三就于境差。
约心以辨并不并。于中有二。一专就异境。谓若人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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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境。想疑二心。各四方便。谓此二心与馀四。一一有
并。然是馀四摄。而此单双二阙。自不得并。若也馀趣
疑心有五。如上十句中下五者是。便成疑心。与四一
一并。第二若通本异。说举境差。望二心与八。或五一
一有并。此八五二中自不得并。亦可通对异境。有无
重轻说者。此境差与三十八一一并。三十八自不并。
第三对阙缘以辨。且对煞戒阙缘。阙通缘。谓阙初三
境差。阙于境想疑。阙第二二趣两疑。是双阙。馀三阙
第五。问二疑何别而阙不同。答人疑向外缘。对本故
心差。心差阙第二二趣两疑。向内缘对异。故双阙。即
境想。四五二句者。缘彼谓此。二三两句。缘此谓彼。故
阙不同。问以七阙通别。然通一别二阙而不尽。而随
戒释。具阙中通别尽阙者何。答通中第二是圣制。后
不论阙。阙别不尽者。别中阙重罪。纵使无罪。亦名阙
缘。故得遍阙。此七所明。结方便𠎝。若阙心及方便。方
便不起。则全无方便罪。故伹阙三。此谓方便阙缘。亦
一亦异。
第四约戒通塞者。此可位二境差。想疑等三。淫酒无
想疑。但具于五。受戒无疑。疑得究竟故。谓心不犯者。
是其迷想。故转想容犯。如斯解时。或可具六。亦可无
境差也。馀心境制。应具此三。馀四方便似通一切。随
而准说。若以对不剋漫等四。约或辨者。或具不具。如
煞盗可知。妄语设方便者。作尽置地者是。初戒则无。
又如违煞漏失等。并无不现。设方便者。馀可比知。问
并。然是馀四摄。而此单双二阙。自不得并。若也馀趣
疑心有五。如上十句中下五者是。便成疑心。与四一
一并。第二若通本异。说举境差。望二心与八。或五一
一有并。此八五二中自不得并。亦可通对异境。有无
重轻说者。此境差与三十八一一并。三十八自不并。
第三对阙缘以辨。且对煞戒阙缘。阙通缘。谓阙初三
境差。阙于境想疑。阙第二二趣两疑。是双阙。馀三阙
第五。问二疑何别而阙不同。答人疑向外缘。对本故
心差。心差阙第二二趣两疑。向内缘对异。故双阙。即
境想。四五二句者。缘彼谓此。二三两句。缘此谓彼。故
阙不同。问以七阙通别。然通一别二阙而不尽。而随
戒释。具阙中通别尽阙者何。答通中第二是圣制。后
不论阙。阙别不尽者。别中阙重罪。纵使无罪。亦名阙
缘。故得遍阙。此七所明。结方便𠎝。若阙心及方便。方
便不起。则全无方便罪。故伹阙三。此谓方便阙缘。亦
一亦异。
第四约戒通塞者。此可位二境差。想疑等三。淫酒无
想疑。但具于五。受戒无疑。疑得究竟故。谓心不犯者。
是其迷想。故转想容犯。如斯解时。或可具六。亦可无
境差也。馀心境制。应具此三。馀四方便似通一切。随
而准说。若以对不剋漫等四。约或辨者。或具不具。如
煞盗可知。妄语设方便者。作尽置地者是。初戒则无。
又如违煞漏失等。并无不现。设方便者。馀可比知。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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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想方便同异如何。答互有宽狭。境想具因果故宽。
方便但因故狭。除淫酒巳。馀戒下四。因中境想则狭。
伹三方便故。此对本境故尔。若本异合说。宽狭则同。
如境想四五句。当趣境差四。方便趣境差五。方便犹
有想疑。即是具七。如前有无中说者。是故无宽狭。又
问文言不成者兰。与七同不。答彼名狭体宽。含七种
故。宽狭一等。亦可不成者。望事不成。非望罪者。但摄
不作事境差等四。七则是宽。不成文狭。
第五略分部别。祇律性恶。但五方便。谓从境制。阙无
想疑。文言黄门想疑摩触女人亦残。故遮应具七。如
生非生想疑等吉。故知也。若依五分。不问遮性。一切
俱六。谓无疑故。以疑是两缘恒有。缘本心故。便从境
制其正罪。是以文言。是女疑残虫水疑。生草木等疑。
非时疑。年未满疑。皆得提罪故。想究彻故。不问性遮。
心境相应。犯不相应。轻或兰吉。故人非人想煞兰。女
男想黄门想触兰。
第四持犯。即是随戒法门。但今对文说。五门分别。第
一释持犯之名。第二解体状成就通塞宽狭。第三明
渐顿。第四明先后次第。第五增微优劣。
初门有二。一释名。二得名。言释名。随戒虽众。不出持
犯。广释其相。如开宗说。问所以须明者。凡明随义。顺
受故随。若也无随。便成羸过。根本前明。枝条后说。谓
对法对事故故尔。问随有持犯。所以并二种。答凡夫
久在生死。漂溺四流。于涅槃道。不剋会者。良以二犯
方便但因故狭。除淫酒巳。馀戒下四。因中境想则狭。
伹三方便故。此对本境故尔。若本异合说。宽狭则同。
如境想四五句。当趣境差四。方便趣境差五。方便犹
有想疑。即是具七。如前有无中说者。是故无宽狭。又
问文言不成者兰。与七同不。答彼名狭体宽。含七种
故。宽狭一等。亦可不成者。望事不成。非望罪者。但摄
不作事境差等四。七则是宽。不成文狭。
第五略分部别。祇律性恶。但五方便。谓从境制。阙无
想疑。文言黄门想疑摩触女人亦残。故遮应具七。如
生非生想疑等吉。故知也。若依五分。不问遮性。一切
俱六。谓无疑故。以疑是两缘恒有。缘本心故。便从境
制其正罪。是以文言。是女疑残虫水疑。生草木等疑。
非时疑。年未满疑。皆得提罪故。想究彻故。不问性遮。
心境相应。犯不相应。轻或兰吉。故人非人想煞兰。女
男想黄门想触兰。
第四持犯。即是随戒法门。但今对文说。五门分别。第
一释持犯之名。第二解体状成就通塞宽狭。第三明
渐顿。第四明先后次第。第五增微优劣。
初门有二。一释名。二得名。言释名。随戒虽众。不出持
犯。广释其相。如开宗说。问所以须明者。凡明随义。顺
受故随。若也无随。便成羸过。根本前明。枝条后说。谓
对法对事故故尔。问随有持犯。所以并二种。答凡夫
久在生死。漂溺四流。于涅槃道。不剋会者。良以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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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情。恣盈身口。二持称理。不慕崇习故尔。言二犯者。
即向广造诸恶。作而成犯。名为作犯。于善不条。止而
有违。名曰止犯。对此二过。故立两持。若不作断一切
恶意。离苦不究竟。为欲离苦究竟收须明止持。以发
作犯。若复不兴修一切善心。得乐不满足。为欲得乐
满足收。须辨作持。以蠲止过。故俱二种。此等对文说
可知。问持随可尔。犯何以随。答谓取能悔。以为随戒。
但持有两。一根本持。谓专精二持是。二犯巳能悔。第
二白法随。谓二犯是。如地持说可知。问受有能所。缘
体别解。随有持犯。何以合说。答受中能所。虽可相藉。
缘体既殊。非正翻对。故须别明。今此持犯。义相反对。
合明义便。第二言得名者。若言二持。谓就数功能得
名。言二犯者。数过受称。亦可从用。若取能悔。成随解
义。二持两犯。俱是义用。望体不坏故用。俱顺要期故
义。以名专精不犯。犯巳能悔故尔。
第二门四。一体状。二成就。三通塞。四宽狭。言体状者。
二持之体如戒释。二犯之中。简误取故。以其非犯。便
不须悔。然就故中。是佛所制。谓佛不制。不应制中。若
轻心作者。无无作业。若盛洁重心者。随中有作无作。
又此作无作通二持说者。若色等三聚。心论俱色。成
论作色无作非色非心。又心论色通报方便。作是方
便。无作非方便。方便作色通三性。二持是善。非馀二。
二犯是不善。非馀两。若取或随义者。四法俱善。二种
无作。亦同此判。然昔解者。总就三业。约相以说。谓读
即向广造诸恶。作而成犯。名为作犯。于善不条。止而
有违。名曰止犯。对此二过。故立两持。若不作断一切
恶意。离苦不究竟。为欲离苦究竟收须明止持。以发
作犯。若复不兴修一切善心。得乐不满足。为欲得乐
满足收。须辨作持。以蠲止过。故俱二种。此等对文说
可知。问持随可尔。犯何以随。答谓取能悔。以为随戒。
但持有两。一根本持。谓专精二持是。二犯巳能悔。第
二白法随。谓二犯是。如地持说可知。问受有能所。缘
体别解。随有持犯。何以合说。答受中能所。虽可相藉。
缘体既殊。非正翻对。故须别明。今此持犯。义相反对。
合明义便。第二言得名者。若言二持。谓就数功能得
名。言二犯者。数过受称。亦可从用。若取能悔。成随解
义。二持两犯。俱是义用。望体不坏故用。俱顺要期故
义。以名专精不犯。犯巳能悔故尔。
第二门四。一体状。二成就。三通塞。四宽狭。言体状者。
二持之体如戒释。二犯之中。简误取故。以其非犯。便
不须悔。然就故中。是佛所制。谓佛不制。不应制中。若
轻心作者。无无作业。若盛洁重心者。随中有作无作。
又此作无作通二持说者。若色等三聚。心论俱色。成
论作色无作非色非心。又心论色通报方便。作是方
便。无作非方便。方便作色通三性。二持是善。非馀二。
二犯是不善。非馀两。若取或随义者。四法俱善。二种
无作。亦同此判。然昔解者。总就三业。约相以说。谓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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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等业。名为作持。及行檀等事。以辨持犯体者。皆汎
尔通说。如常所辨。若约制教。辨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卧具。然灯火。具
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等类。是身作持。离口四过。
如妄骂等。可是口作犯者。咸悉止收。是口止持。如受
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作知净
语。伤地坏生二。入聚洛。及顺教修习等。是口作持。身
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上来所辨。亦
望二犯。得有止作。语成持者。举斯两犯。皆是作持。意
成身口。故不须别说。意有持犯。如下六犯所起中。由
身心及当审观其意。汝以何心等。皆是助成身口论
之。然独意无持犯。故文但意不犯。及六犯中。由身口
不思等。是故成论十不善业道品。问一切业意业大。
所以毗尼不结罪者。得罪福异。结戒法异故尔。昔来
所解。唯宽狭门。双对进趣及制教以说。馀门皆约汎
尔进趣而辨。今下并就两教说之。
第二成就。若依心论。别解脱戒初念作戒现在成。第
二念过去成。若无作戒。初念现在成。第二念二世成。
以色碍故。无未来成。此应望受以说。若随准说。作与
无作。俱应二世成。以随中作。并应通长短故。若依德
宗。约四心三性。以辨成就。止持有二。一无恶污。以解
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以行前三心。拟本所受。无
恶来污。岂非是持。善无记性俱有持义。不善性中。通
中通持别犯。问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以成业。答行
尔通说。如常所辨。若约制教。辨身口二持犯者。离杀
淫触等。是身止持。如应来者来。收摄卧具。然灯火。具
舍罗。不安坐受食及受食等类。是身作持。离口四过。
如妄骂等。可是口作犯者。咸悉止收。是口止持。如受
持衣钵。处分说净。离衣六年。杖囊。二年六法。作知净
语。伤地坏生二。入聚洛。及顺教修习等。是口作持。身
口合者。准说可知。身口两犯反前而说。上来所辨。亦
望二犯。得有止作。语成持者。举斯两犯。皆是作持。意
成身口。故不须别说。意有持犯。如下六犯所起中。由
身心及当审观其意。汝以何心等。皆是助成身口论
之。然独意无持犯。故文但意不犯。及六犯中。由身口
不思等。是故成论十不善业道品。问一切业意业大。
所以毗尼不结罪者。得罪福异。结戒法异故尔。昔来
所解。唯宽狭门。双对进趣及制教以说。馀门皆约汎
尔进趣而辨。今下并就两教说之。
第二成就。若依心论。别解脱戒初念作戒现在成。第
二念过去成。若无作戒。初念现在成。第二念二世成。
以色碍故。无未来成。此应望受以说。若随准说。作与
无作。俱应二世成。以随中作。并应通长短故。若依德
宗。约四心三性。以辨成就。止持有二。一无恶污。以解
止持。行前三心。得有持义。以行前三心。拟本所受。无
恶来污。岂非是持。善无记性俱有持义。不善性中。通
中通持别犯。问行前三心。既是无记。何以成业。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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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心中。有本受体。光慇无违。说以为持。非修行持。
问行前三心。是何识三心。答望体不坏三识三心。一
切得成。若对修行。以明止持作持。行心成就。前三则
无。善性便有。恶无记无。二犯解义。行心成就。前三亦
无。不善性有。馀二性无。此就一心。若先后心及以教
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无其止犯。亦可俱有。问此言
行心成者。是何行心。答非五识行心。以其一向不能
起业。要五意识行心。方能起业。故论云。要以意识能
成。然亦不定。或五意识。或第六意识成者也。问所以
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则无。答先有受体。以此三心。拟
本所受。无恶来违。说之为持。止犯不先。属巳不得。以
行前三心。拟本所受之恶。无善来防。说为止犯。故行
心不在前三。问本意离恶修善。以本离恶故。今不作
恶。说以为持。原欲修善。今不作善。岂不违本要期。止
应是犯。答不作意止故。所以非犯。若尔不作意持故。
应非止持。然说止持。何以非犯。答今不作善违本。非
持不作心。止故非犯。止持中亦不作意故。非修行持。
是止故非犯。若作此释。俱顺要期。受体不坏。于前三
心。止作并持。非唯止持。若望俱不作意。并不说持。既
不违修善要期。如何得类止持。欲使行前三心。同有
止犯。又复前言。不善性中。通持别犯者。别犯是作意
犯。通持犹是说受。不坏为持。非作意持。上来举二持。
对二犯说。故言二犯。是不善行心中成。若悔以成随。
持之与犯。咸善行心中成。
问行前三心。是何识三心。答望体不坏三识三心。一
切得成。若对修行。以明止持作持。行心成就。前三则
无。善性便有。恶无记无。二犯解义。行心成就。前三亦
无。不善性有。馀二性无。此就一心。若先后心及以教
人。馀二性中。得有作犯。无其止犯。亦可俱有。问此言
行心成者。是何行心。答非五识行心。以其一向不能
起业。要五意识行心。方能起业。故论云。要以意识能
成。然亦不定。或五意识。或第六意识成者也。问所以
止持。前三得有。止犯则无。答先有受体。以此三心。拟
本所受。无恶来违。说之为持。止犯不先。属巳不得。以
行前三心。拟本所受之恶。无善来防。说为止犯。故行
心不在前三。问本意离恶修善。以本离恶故。今不作
恶。说以为持。原欲修善。今不作善。岂不违本要期。止
应是犯。答不作意止故。所以非犯。若尔不作意持故。
应非止持。然说止持。何以非犯。答今不作善违本。非
持不作心。止故非犯。止持中亦不作意故。非修行持。
是止故非犯。若作此释。俱顺要期。受体不坏。于前三
心。止作并持。非唯止持。若望俱不作意。并不说持。既
不违修善要期。如何得类止持。欲使行前三心。同有
止犯。又复前言。不善性中。通持别犯者。别犯是作意
犯。通持犹是说受。不坏为持。非作意持。上来举二持。
对二犯说。故言二犯。是不善行心中成。若悔以成随。
持之与犯。咸善行心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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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通塞。谓举止持。得有馀三。说之为通。无则称塞。
馀三互对。通塞同尔。解此通塞。可为四门。一一心门。
二一心望两境门。三自业相成门。四教人门。欲辨斯
之四门。并约两教以说。第一一心门。四行俱塞。谓以
持望犯。善恶相违。持犯当分各有止作。故使四行并
不得通。如人起心。离煞盗等。可得更缘修善等三。以
心不并虑。故所以塞。止持既尔。馀三亦然。既知俱塞。
次约教辨。若进修三学辨者。作持止犯等。既相反对。
故亦俱塞。若对制教。五篇中四行塞者。就单持犯说。
如不煞盗。即无作义。如摄耳听。二岁六法。不请不听
教授。不安不礼等。畜众摄受。便无止义。二犯反持。比
说可知。故约一心。四并不通。第二一心望两境。先约
进趣辨者。二时相通。两犯亦尔。问止持中有作持不。
作持有止持不。答若望修行。以解二持。止中有作。作
中有止。如为止煞盗修慈悲少欲。名之为作。望不起
煞等。即是其止。故得止中有作。作持中亦有止义。如
坐禅听诵。先止懈怠之过。方得修善。岂非作中有止。
若止作。止二持。如何取别。解言。止中有作。举作成止。
作中有止。举止成作。举宗往摄。止作仍别。又问既言
一心。宁得止中有作。作中有止。答言一心者。剋取成
止成作边故塞。若望二境门者。取对治为言。止中有
作者。作是对治离。止是果行离。作中有止者。止是对
治离。作是果行离。第二若对制教。一业望两境门。二
持自相通。二犯亦俱尔。言二持通者。谓一切双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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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即约处分。说净等法。言犯通者。望不处分。所以称
止。身业造房。即是其作。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
中有作。作中有止。言两通者。持本反犯。类亦同尔。如
处分法。称之为作。以加此法。虽可作房。而无作犯。反
却作犯。可非止持。类亦体一。而名是别。不同旧释唯
言名体各别故。是以二持自通。二犯亦尔。第三自业
相成门。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以作有先不
成后成。止无斯义。故所以尔。今释并通。如止持中。有
馀三行者。如前心杀等。未成后成。却入止心。前杀方
成。即是作犯。与止心俱。或复塔寺受用桥船等事。即
是作持。或如畜长衣钵及离衣等。亦可要期。不学是
止犯。容有此三。与止心俱。岂非馀三通于止持。止持
既尔。馀三通有。义亦如前。但知止持馀三者。要期断
恶。处中无作。与馀心俱者是。第二若准制教说者。人
言二持有二犯。二犯无两持。两持是塞。二犯说通。通
者如杀烧理等。是作犯通。如畜长衣钵离衣等。名止
犯通。以此二事。各通馀三心。所以可知。亦可四行。俱
通馀三。犯如前说。二持通者。如德衣月。五利无罪。而
于两犯心中。得有作止二离衣九月及杖囊等。岂非
并通。第四教人门者。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
以教人止。即我作故。故不得有止。问教人止者。为言
即结。为止竟方结。答义待他止。若尔故知。从他止说。
止止即通馀。又复前人止者。望境说止。而是其作。故
名吉罗。既有恶作。何为教人。不得止通。如此解时。四
止。身业造房。即是其作。此则体一。而名是别。岂非止
中有作。作中有止。言两通者。持本反犯。类亦同尔。如
处分法。称之为作。以加此法。虽可作房。而无作犯。反
却作犯。可非止持。类亦体一。而名是别。不同旧释唯
言名体各别故。是以二持自通。二犯亦尔。第三自业
相成门。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以作有先不
成后成。止无斯义。故所以尔。今释并通。如止持中。有
馀三行者。如前心杀等。未成后成。却入止心。前杀方
成。即是作犯。与止心俱。或复塔寺受用桥船等事。即
是作持。或如畜长衣钵及离衣等。亦可要期。不学是
止犯。容有此三。与止心俱。岂非馀三通于止持。止持
既尔。馀三通有。义亦如前。但知止持馀三者。要期断
恶。处中无作。与馀心俱者是。第二若准制教说者。人
言二持有二犯。二犯无两持。两持是塞。二犯说通。通
者如杀烧理等。是作犯通。如畜长衣钵离衣等。名止
犯通。以此二事。各通馀三心。所以可知。亦可四行。俱
通馀三。犯如前说。二持通者。如德衣月。五利无罪。而
于两犯心中。得有作止二离衣九月及杖囊等。岂非
并通。第四教人门者。昔解二止有二作。二作无二止。
以教人止。即我作故。故不得有止。问教人止者。为言
即结。为止竟方结。答义待他止。若尔故知。从他止说。
止止即通馀。又复前人止者。望境说止。而是其作。故
名吉罗。既有恶作。何为教人。不得止通。如此解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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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俱通。以其止等。四行虽别。俱有作无作故尔。制教
亦然。上来四门并举持犯相望。故有通塞。若取成随
义边。义具通塞。谓专精二行。如前所辨。能悔两行。当
篇即通。以其两犯总成持故。异篇说塞。药不同故。若
以能悔成作持行。今正举此作持。对止等三行。教人
辨者。此作持中。通有馀三。
第四宽狭者。先解二持。于中复二。一就进趣以辨。止
狭作宽。以其止持。离过为宗。局在戒学。故所以狭。言作
持者。修通定慧。讫之为宽。若就五篇。对事以辨。止宽
作狭。问所以五篇名为对事者。答直止法不说为犯。
要假作房畜长离衣等事故。制教辨者。称为对事。不
同进趣。止法即犯。又制教中。亦通进趣。以其非宗。故
从对事以说。言止宽作狭者。止持通五。以之为宽。作
局下四。故所以狭。又就有作中。于第二篇。专在二房。
馀十一止。又可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有主房全。
馀篇类然。但除不摄耳。戒尼中畜众摄受教授等十
八专作。不通止持。巳外俱通。故知止宽。若尼作持虽
可通初篇中。二篇及第四复无。亦狭可知。亦可通于
第二。如度贼解举。是作持故。而亦是狭。以其不通馀
十五故。馀篇类然。次解二犯。对事辨者。作宽止狭。作
该于五。止局下四。又第二篇作篇。十三止局。初房少
分。谓除过量。第二房全。馀者类尔。准摄耳等十八。反
前以说。作宽止狭。可以类知。若也尼之止犯。虽可通
初。第二复无。等就有中。而狭可知。亦可通于第二。而
亦然。上来四门并举持犯相望。故有通塞。若取成随
义边。义具通塞。谓专精二行。如前所辨。能悔两行。当
篇即通。以其两犯总成持故。异篇说塞。药不同故。若
以能悔成作持行。今正举此作持。对止等三行。教人
辨者。此作持中。通有馀三。
第四宽狭者。先解二持。于中复二。一就进趣以辨。止
狭作宽。以其止持。离过为宗。局在戒学。故所以狭。言作
持者。修通定慧。讫之为宽。若就五篇。对事以辨。止宽
作狭。问所以五篇名为对事者。答直止法不说为犯。
要假作房畜长离衣等事故。制教辨者。称为对事。不
同进趣。止法即犯。又制教中。亦通进趣。以其非宗。故
从对事以说。言止宽作狭者。止持通五。以之为宽。作
局下四。故所以狭。又就有作中。于第二篇。专在二房。
馀十一止。又可止通。十三作局。初房少分。有主房全。
馀篇类然。但除不摄耳。戒尼中畜众摄受教授等十
八专作。不通止持。巳外俱通。故知止宽。若尼作持虽
可通初篇中。二篇及第四复无。亦狭可知。亦可通于
第二。如度贼解举。是作持故。而亦是狭。以其不通馀
十五故。馀篇类然。次解二犯。对事辨者。作宽止狭。作
该于五。止局下四。又第二篇作篇。十三止局。初房少
分。谓除过量。第二房全。馀者类尔。准摄耳等十八。反
前以说。作宽止狭。可以类知。若也尼之止犯。虽可通
初。第二复无。等就有中。而狭可知。亦可通于第二。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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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是狭。又第四无故。若就进趣明二犯者。昔解止犯。
境宽体狭。准犯第五不通上四。亦是真狭作犯。境体
俱宽。罪该五聚。且据一相理而言之。反前止犯。应言
境狭体宽。谓唯戒学。故今更释。论其作犯。境体俱狭。
而犯名宽。以境唯戒学。而罪该五聚故。止犯解义。境
体俱宽。而犯名狭。以境通定慧。而名局第五。此等释
义所以可知。上来所辨。四行宽狭。若据成随宽狭者。
专精二持。与受体等。故所以宽。悔犯之中。两教之止。
一切成随。制教中作。有不成随。如初篇无悔。狭于二
持。此对僧说。以犯望持。止宽作狭。对尼说者。止作二
犯。望于二持。作通于五。止除第四。谓若成随。残下止
作。一切成随。初篇止作。俱不成随。故使作并狭于持。
不同比丘止宽作狭。
第三渐顿者。二作解义。唯渐非顿。论其二止。通含渐
顿。作持渐者。随事别修。次第渐成。以一行之中不得
备修诸行。纵有顿心。事要渐成。故言非顿。作犯亦尔。
悉亦渐成。故多论云。一众生上。三缘故杀。一瞋故杀。
二痴故杀。三贪故杀。对斯三恶本。本受戒时。一众生
上。得三不杀戒。今若瞋心杀一人者。三不杀戒中。单
犯其一。不犯馀两。自馀一切众生上。三不杀戒咸悉
不犯。以此义推。伹可一时顿得诸戒。不可尽犯。明知
是渐。言二止通顿渐者。若无恶污。以解止持但。使不
作诸恶。端拱而住。二百五十一切清净。善无记性。并有
顿别犯通持。若对事行成。以彰止持。亦唯是渐。如为
境宽体狭。准犯第五不通上四。亦是真狭作犯。境体
俱宽。罪该五聚。且据一相理而言之。反前止犯。应言
境狭体宽。谓唯戒学。故今更释。论其作犯。境体俱狭。
而犯名宽。以境唯戒学。而罪该五聚故。止犯解义。境
体俱宽。而犯名狭。以境通定慧。而名局第五。此等释
义所以可知。上来所辨。四行宽狭。若据成随宽狭者。
专精二持。与受体等。故所以宽。悔犯之中。两教之止。
一切成随。制教中作。有不成随。如初篇无悔。狭于二
持。此对僧说。以犯望持。止宽作狭。对尼说者。止作二
犯。望于二持。作通于五。止除第四。谓若成随。残下止
作。一切成随。初篇止作。俱不成随。故使作并狭于持。
不同比丘止宽作狭。
第三渐顿者。二作解义。唯渐非顿。论其二止。通含渐
顿。作持渐者。随事别修。次第渐成。以一行之中不得
备修诸行。纵有顿心。事要渐成。故言非顿。作犯亦尔。
悉亦渐成。故多论云。一众生上。三缘故杀。一瞋故杀。
二痴故杀。三贪故杀。对斯三恶本。本受戒时。一众生
上。得三不杀戒。今若瞋心杀一人者。三不杀戒中。单
犯其一。不犯馀两。自馀一切众生上。三不杀戒咸悉
不犯。以此义推。伹可一时顿得诸戒。不可尽犯。明知
是渐。言二止通顿渐者。若无恶污。以解止持但。使不
作诸恶。端拱而住。二百五十一切清净。善无记性。并有
顿别犯通持。若对事行成。以彰止持。亦唯是渐。如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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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杀业。对境修慈。更无有心。并修馀戒对治之行。故
亦渐成。
次解止犯中。自为四门。第一定止犯名。第二定其渐
顿。第三结罪分齐。第四可忏不可忏。此之四门。并对
两教以说。一言定止犯名者。一先解进趣。其名有二。
一者不学止犯。故受戒中。汝可学问。又下文遣诵戒
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
者无知止犯。故下文言。先诵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
又言不一心两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之时。令其
学问。不学是止。受言得果。今既未得。何不是犯。答学
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无知。故不名
止犯。又问二止吉罗。此方恶作。既言言止犯。而名恶
作。答若当无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
名作。望境说止。又且无知不问心之善恶。但缘不了。
即结无知。即是前不学故。于今善心缘不了边。亦结
吉罗。如斯解时。结止犯罪。有其二重。不学即不学缘
而不了。复结无知。其犹默妄覆藏等类。问应约身口
以结犯。何以言不了心边以结吉罗。答约心不了。以
约身口止犯。此是结罪分齐故尔。如似默妄问边以
结犯。二者制教。言止犯者。谓止法作事。或对事止法
等。名为止犯。通望僧尼。止该五聚。第二渐顿二者。先
解进趣。不学止犯。义含渐顿。无知止犯。唯渐非顿。谓
本受戒时。要期立意。一切善修。还得尔所戒善。以防
不学。今若息心。总止不学。违本要期。宁不随境。顿犯
亦渐成。
次解止犯中。自为四门。第一定止犯名。第二定其渐
顿。第三结罪分齐。第四可忏不可忏。此之四门。并对
两教以说。一言定止犯名者。一先解进趣。其名有二。
一者不学止犯。故受戒中。汝可学问。又下文遣诵戒
羯磨。各言不诵。因制五夏诵戒羯磨。若不如法治。二
者无知止犯。故下文言。先诵今者悉忘。制言如法治。
又言不一心两耳听法。以无知故。问本受之时。令其
学问。不学是止。受言得果。今既未得。何不是犯。答学
据自分。故说止犯。得果力分未堪。类似无知。故不名
止犯。又问二止吉罗。此方恶作。既言言止犯。而名恶
作。答若当无心。不得称犯。但使起心。不学不了。是则
名作。望境说止。又且无知不问心之善恶。但缘不了。
即结无知。即是前不学故。于今善心缘不了边。亦结
吉罗。如斯解时。结止犯罪。有其二重。不学即不学缘
而不了。复结无知。其犹默妄覆藏等类。问应约身口
以结犯。何以言不了心边以结吉罗。答约心不了。以
约身口止犯。此是结罪分齐故尔。如似默妄问边以
结犯。二者制教。言止犯者。谓止法作事。或对事止法
等。名为止犯。通望僧尼。止该五聚。第二渐顿二者。先
解进趣。不学止犯。义含渐顿。无知止犯。唯渐非顿。谓
本受戒时。要期立意。一切善修。还得尔所戒善。以防
不学。今若息心。总止不学。违本要期。宁不随境。顿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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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学之罪。言渐犯者。起心偏学。望不学者犯。岂
非是渐。故使不学。义含渐顿。无知渐者。要是对境。缘
别不了。方结无知。然一心中。不可备缘。咸使不了。今
随不了。以结无知。明知渐犯。第二制教渐顿者。若论
起心。唯渐非顿。如欲造房。不得作心畜长离衣等。若
约事成。有并不并。义含渐顿。第三分齐。分齐有二。一
先进趣。进趣复两。一约教位以辨。若论其学。通于始
终。故但不学。皆得不学。如其知者。据终非始。故五岁
巳去。方结无知。是其知位。失依止故得作。作正行故。
五岁巳前。未结无知。反说可知。二就愚智实行以辨。
不学一罪。愚智并有。以皆须学故。无知止犯。智慧人
等。应知不知。即结无知。愚痴比丘尽形依止。假缘不
了。无无知罪。此谓学而未知。若全不学而知者。计其道
理亦无知。第二制教分齐者。约于前事。分齐可知。第
四可忏不可忏者。昔解不学可忏。以断相续义。无知
不可忏者。虽作心欲知。缘境不了。无断续义。故不可
忏。若后缘了。即是解或相除。复不须忏。此决不尔。若
解或相除。不须忏者。以解反或。理虽可尔。不了心边。
巳起恶作。可不须忏。故知不故。然今更解。无知止犯。
亦有断续。故得忏悔。所以尔者。若本不学。而复不了。
事仍相续。今趣心学。虽缘不了。不结无知。以未知故。
假望不了。不了纵犹相续。伹圣不结犯。犯不相续。故
言断续。制教中止。有忏不忏可知。上来所明渐顿义
者。此亦就于二犯止作。得论渐顿。若取成随。当篇之
非是渐。故使不学。义含渐顿。无知渐者。要是对境。缘
别不了。方结无知。然一心中。不可备缘。咸使不了。今
随不了。以结无知。明知渐犯。第二制教渐顿者。若论
起心。唯渐非顿。如欲造房。不得作心畜长离衣等。若
约事成。有并不并。义含渐顿。第三分齐。分齐有二。一
先进趣。进趣复两。一约教位以辨。若论其学。通于始
终。故但不学。皆得不学。如其知者。据终非始。故五岁
巳去。方结无知。是其知位。失依止故得作。作正行故。
五岁巳前。未结无知。反说可知。二就愚智实行以辨。
不学一罪。愚智并有。以皆须学故。无知止犯。智慧人
等。应知不知。即结无知。愚痴比丘尽形依止。假缘不
了。无无知罪。此谓学而未知。若全不学而知者。计其道
理亦无知。第二制教分齐者。约于前事。分齐可知。第
四可忏不可忏者。昔解不学可忏。以断相续义。无知
不可忏者。虽作心欲知。缘境不了。无断续义。故不可
忏。若后缘了。即是解或相除。复不须忏。此决不尔。若
解或相除。不须忏者。以解反或。理虽可尔。不了心边。
巳起恶作。可不须忏。故知不故。然今更解。无知止犯。
亦有断续。故得忏悔。所以尔者。若本不学。而复不了。
事仍相续。今趣心学。虽缘不了。不结无知。以未知故。
假望不了。不了纵犹相续。伹圣不结犯。犯不相续。故
言断续。制教中止。有忏不忏可知。上来所明渐顿义
者。此亦就于二犯止作。得论渐顿。若取成随。当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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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简止作。顿成随义。如忏残中。一名多种等类。进
趣成随。亦同制教。当篇中说。
第四次第。何以持先犯后。以本受时。创入情殷。专精
在先。反参事慢。故悔犯在后。如说相中。一切不得犯
淫盗等。先明其持。若作者等。次明其犯。问所以持中。
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止。答修行之来。若不离过。无
由作善。是故先止。离过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
百论云。戒相立行相作。先止后作。义次第故。亦可止
持自行。理须先明。作持外化。故次后说。戒本文前。犍
度次后。故所以知。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
相翻对故。二亦可作犯过粗。理宜先禁。正犯过后。应
次后说。欲使僧尼。粗细俱离。剋成道益。故先作犯。后
列止犯。对文说者。类前持解。上来但辨持犯止作先
后。若取成持义者。此之止作。竟无先后。
第五持有增微。犯有优劣。自为二门。第一望义宗以
辨。第二随文教相。约事及罪增微优劣。先解初门。于
中复二。一二持增微。二二犯优劣。言二持者。第一约
位明。第二难易以辨。言约位者。但持戒之善。方便习
成。始微终著。位别阶降。难以言尽。要分有四。一是威
仪戒。二护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
僧戒。次二内凡。和合僧戒。后一圣人。真实僧戒。据斯
行位。增微不等。标之于僧。三品殊别。若萨婆多禅戒
者。要根本四禅戒。言无漏戒。谓前二果。依未来禅。作
无漏观。此约所依地。定共是胜。又可以人凡圣。谓对
趣成随。亦同制教。当篇中说。
第四次第。何以持先犯后。以本受时。创入情殷。专精
在先。反参事慢。故悔犯在后。如说相中。一切不得犯
淫盗等。先明其持。若作者等。次明其犯。问所以持中。
先止后作。犯内先作后止。答修行之来。若不离过。无
由作善。是故先止。离过为宗。次明于作。修善为义。故
百论云。戒相立行相作。先止后作。义次第故。亦可止
持自行。理须先明。作持外化。故次后说。戒本文前。犍
度次后。故所以知。二犯之中。先作后止者。一望二持。
相翻对故。二亦可作犯过粗。理宜先禁。正犯过后。应
次后说。欲使僧尼。粗细俱离。剋成道益。故先作犯。后
列止犯。对文说者。类前持解。上来但辨持犯止作先
后。若取成持义者。此之止作。竟无先后。
第五持有增微。犯有优劣。自为二门。第一望义宗以
辨。第二随文教相。约事及罪增微优劣。先解初门。于
中复二。一二持增微。二二犯优劣。言二持者。第一约
位明。第二难易以辨。言约位者。但持戒之善。方便习
成。始微终著。位别阶降。难以言尽。要分有四。一是威
仪戒。二护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名
僧戒。次二内凡。和合僧戒。后一圣人。真实僧戒。据斯
行位。增微不等。标之于僧。三品殊别。若萨婆多禅戒
者。要根本四禅戒。言无漏戒。谓前二果。依未来禅。作
无漏观。此约所依地。定共是胜。又可以人凡圣。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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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以说。或可就大小。即是具不具别。又就具位中。
有贼分齐。持戒如贪名利。故经云。四种不剋十利等
是。二罪分齐。持如目连问经。犯夷罪者。九百二十一
亿六十千岁堕泥犁等。等信佛语持。三福分齐。如戒
本首末。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誉及利养。死得
生天上等。四道分齐。如戒本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
一道。第二难易相形辨。若轻重相对。止离重过。故所
以增。作离细罪。故所以微。若难易分别。止防粗过。易
成故微。作离细罪。难成故增。又对一事。辨止持中。有
增微。如本专精。皎然无缺。又如怨逼。能禁自心。不受
乐等。如此止持。岂非上品。或虽不作。惧恶名故。事不
获巳。内无清净。对治护意。及病坏心等。为圣所开。此
虽是持。说为不如。以之为微。馀戒类尔。咸有上下。作
持阶降。准而可知。验如此理。持乃千差。
第二二犯优劣者。一约人凡圣。如圣人犯轻。凡人则
重。如三果人。遇缘起烦恼薄故。以之为轻。无学圣人
无有故犯。但有误犯。是以律云。凡夫及三果。有故犯
义。无著人者。有无记犯。凡人犯重。以具烦恼。有起破
戒恶故。第二约就戒相增数以辨。作止相对。作则过
粗。止便罪细。二止咸然。而于止中。自有粗细。若通举
作止。对篇聚说。各义兼粗细。其犯虽众。准教上下。始
从二门。终尽于八。言二门者。一故误分别。误全非犯。
所以不论。言非故者。不作故违圣教意。非谓不高下
著衣等。犯而是轻。以文云。以不故作故。直犯吉罗。无
有贼分齐。持戒如贪名利。故经云。四种不剋十利等
是。二罪分齐。持如目连问经。犯夷罪者。九百二十一
亿六十千岁堕泥犁等。等信佛语持。三福分齐。如戒
本首末。欲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者。名誉及利养。死得
生天上等。四道分齐。如戒本云。戒净有智慧。便得第
一道。第二难易相形辨。若轻重相对。止离重过。故所
以增。作离细罪。故所以微。若难易分别。止防粗过。易
成故微。作离细罪。难成故增。又对一事。辨止持中。有
增微。如本专精。皎然无缺。又如怨逼。能禁自心。不受
乐等。如此止持。岂非上品。或虽不作。惧恶名故。事不
获巳。内无清净。对治护意。及病坏心等。为圣所开。此
虽是持。说为不如。以之为微。馀戒类尔。咸有上下。作
持阶降。准而可知。验如此理。持乃千差。
第二二犯优劣者。一约人凡圣。如圣人犯轻。凡人则
重。如三果人。遇缘起烦恼薄故。以之为轻。无学圣人
无有故犯。但有误犯。是以律云。凡夫及三果。有故犯
义。无著人者。有无记犯。凡人犯重。以具烦恼。有起破
戒恶故。第二约就戒相增数以辨。作止相对。作则过
粗。止便罪细。二止咸然。而于止中。自有粗细。若通举
作止。对篇聚说。各义兼粗细。其犯虽众。准教上下。始
从二门。终尽于八。言二门者。一故误分别。误全非犯。
所以不论。言非故者。不作故违圣教意。非谓不高下
著衣等。犯而是轻。以文云。以不故作故。直犯吉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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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威仪。若故作以复犯非威仪。二就故中。遮性两业。
三遮性中。成不成别。故文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四通
收遮性。为五篇七聚。于此篇聚。教性分别。言教者。篇
二聚三。教相为重。篇三聚四。位约为轻。或威仪故。言
性分别者。母云。四不可治。说之为重。通于上下。馀则
为轻。或馀无馀分别。或忏不忏分别。其中有二。谓各
通教性也。又如增二二十一等。三门者如偈。四事不
可治等。又具云。五罪可忏悔。第六须羯磨。一罪不可
悔。又了论偈云。解小非小随小戒等是。四门者。如偈
死尸等四。喻遮法中四。四犯畏及四妄语盗戒境想
等。又母云。以性遮业。望报四句。一犯重报轻。谓媒等
数故。二犯轻报重。谓打佛等希故。此三结戒法异。轻
制重名。重制轻名。得罪福异。因果相当。三俱重。如触
谤等是。四俱轻。如下篇等是。此下二句。结戒法不异
得罪法。五门者。谓五篇及境想五句等是。六门者。如
佛为目连说犯罪轻。谓合六七。为众学戒。同四天王
日月五百岁。乃至夷罪。同第六天寿十六千岁等堕
泥梨等。七门谓七聚是。八门者。善生且对杀人。境虽
是重。心浓谈故。优劣有八。约为四阶。初三时俱重。作
二句。谓方便重。根本重。成巳重。重谓杀心尤害故。第
二阶。二重一轻。作三句。谓一前二重成巳轻。次方便
轻下二重。次根本轻馀二重。第三阶二轻一重。作三
句。一根本重馀二轻。二方便重馀二轻。三成巳重馀
二轻。第四三时俱轻。轻谓心不殷笃。此之八句。据律
三遮性中。成不成别。故文言。成者夷。不成者兰。四通
收遮性。为五篇七聚。于此篇聚。教性分别。言教者。篇
二聚三。教相为重。篇三聚四。位约为轻。或威仪故。言
性分别者。母云。四不可治。说之为重。通于上下。馀则
为轻。或馀无馀分别。或忏不忏分别。其中有二。谓各
通教性也。又如增二二十一等。三门者如偈。四事不
可治等。又具云。五罪可忏悔。第六须羯磨。一罪不可
悔。又了论偈云。解小非小随小戒等是。四门者。如偈
死尸等四。喻遮法中四。四犯畏及四妄语盗戒境想
等。又母云。以性遮业。望报四句。一犯重报轻。谓媒等
数故。二犯轻报重。谓打佛等希故。此三结戒法异。轻
制重名。重制轻名。得罪福异。因果相当。三俱重。如触
谤等是。四俱轻。如下篇等是。此下二句。结戒法不异
得罪法。五门者。谓五篇及境想五句等是。六门者。如
佛为目连说犯罪轻。谓合六七。为众学戒。同四天王
日月五百岁。乃至夷罪。同第六天寿十六千岁等堕
泥梨等。七门谓七聚是。八门者。善生且对杀人。境虽
是重。心浓谈故。优劣有八。约为四阶。初三时俱重。作
二句。谓方便重。根本重。成巳重。重谓杀心尤害故。第
二阶。二重一轻。作三句。谓一前二重成巳轻。次方便
轻下二重。次根本轻馀二重。第三阶二轻一重。作三
句。一根本重馀二轻。二方便重馀二轻。三成巳重馀
二轻。第四三时俱轻。轻谓心不殷笃。此之八句。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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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望。举境约心。违教处齐故。八阶重罪。若牵来报。即
有八品之别。若以有心无心。亦可为八。且约四夷以
说。初三时俱有心。谓方便根本成巳。四事并犯重等。
二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以
巳无心。亦四俱重。次根本无心。馀二有心。初戒重馀
三兰。次方便无心。馀二有心。四俱犯重。第三一时有
心。作三句。第一句初戒重馀三轻。第二句四俱犯重。
第三句初犯重馀三轻。第四三时无心俱不犯。此谓
准小妄语中说可知。
第二约事及罪。以明增微优劣者。二门分别。一总对
教事以辨。第二约事及罪。不学无知。定持犯品别。言
总对者。教相虽众。其唯制听。言制教者。要作不作。作
则仰顺无𠎝。又有作而成罪者。如斯等例。故曰制教。
言听教者。若作不作。咸悉无过。圣俱顺可。故曰听教。
故地持云。有罪者制。无罪者听。若指此律文者。如受
说安恣七羯磨罪处所。受持衣钵及学所学等要也。
须作如淫盗触等。必不须作。此等并制教摄。斯谓一
切单持犯者是。其如结净处分德衣诸长。是其听门。
一切双持犯者是。亦有通制听者。如离衣宿是。所以女
须此两教者。若唯制无听。则次下绝分。进道无由。故
须听教。或但听无制。阙于自策。于道成馀。故复须制。
今此二门。为该三品。随根有益。所以故尔。此摄一切
制听教门。便是大圣开遮之恒范也。即摄一切。故须
约此以辨持犯。但止持作犯。专对两教中可学不可
有八品之别。若以有心无心。亦可为八。且约四夷以
说。初三时俱有心。谓方便根本成巳。四事并犯重等。
二以二时有心一时无心。作三句。初前二有心。成以
巳无心。亦四俱重。次根本无心。馀二有心。初戒重馀
三兰。次方便无心。馀二有心。四俱犯重。第三一时有
心。作三句。第一句初戒重馀三轻。第二句四俱犯重。
第三句初犯重馀三轻。第四三时无心俱不犯。此谓
准小妄语中说可知。
第二约事及罪。以明增微优劣者。二门分别。一总对
教事以辨。第二约事及罪。不学无知。定持犯品别。言
总对者。教相虽众。其唯制听。言制教者。要作不作。作
则仰顺无𠎝。又有作而成罪者。如斯等例。故曰制教。
言听教者。若作不作。咸悉无过。圣俱顺可。故曰听教。
故地持云。有罪者制。无罪者听。若指此律文者。如受
说安恣七羯磨罪处所。受持衣钵及学所学等要也。
须作如淫盗触等。必不须作。此等并制教摄。斯谓一
切单持犯者是。其如结净处分德衣诸长。是其听门。
一切双持犯者是。亦有通制听者。如离衣宿是。所以女
须此两教者。若唯制无听。则次下绝分。进道无由。故
须听教。或但听无制。阙于自策。于道成馀。故复须制。
今此二门。为该三品。随根有益。所以故尔。此摄一切
制听教门。便是大圣开遮之恒范也。即摄一切。故须
约此以辨持犯。但止持作犯。专对两教中可学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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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事。然制教少分。谓除可学也。不望于法。法止则犯。
法作则持。故今止持作犯。堂容对法。若作持止犯。局
对两教中可学法。然制教少分。不望于事。以事作则
犯故。亦有作法作事义。然宗明作法上止持亦有望
法义。以止事为宗故。问所以止持等不通法者。答法
唯进修方知。故非止门所办事。俱离过故。该两教中
事。问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学。答法及可学。并是
进修之境。故使者作即是持。止则是犯。不可学事。非
进修之法。简而不论。言止持约两教者。一局取不可
学。如人非人想等是。上制教中要不作者是。二听门。
谓唯可学。即上听中。若作不作。谓房衣尺量等。于此
二事。但使不作。悉名止持。作犯对治。违于两教。作事
名犯。反前说可知。作持对两教者。谓制中可学事。如
受说安恣受衣钵等。听中处分。结净德衣诸长离衣
等。于此二门。但使顺教作法作事。皆名作持。若言止
犯。反说可知。是则两教各通二持及以两犯。制则局
单。听双持犯。
第二定品别者。三门分别。第一序昔义。第二广辨其
非。第三显是立义。
一辨昔义者。二持作犯此三各九。止犯八句。亦不对
学不学分。然对初篇。说作犯一九。约二篇作持一九。
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作此三九一八。如常所辨。复
有说者。约可学事不可学事。就此总明。今约此广说。
足显前义。止持作犯对可学不可学事故。各有持起。
法作则持。故今止持作犯。堂容对法。若作持止犯。局
对两教中可学法。然制教少分。不望于事。以事作则
犯故。亦有作法作事义。然宗明作法上止持亦有望
法义。以止事为宗故。问所以止持等不通法者。答法
唯进修方知。故非止门所办事。俱离过故。该两教中
事。问所以作持止犯不通不可学。答法及可学。并是
进修之境。故使者作即是持。止则是犯。不可学事。非
进修之法。简而不论。言止持约两教者。一局取不可
学。如人非人想等是。上制教中要不作者是。二听门。
谓唯可学。即上听中。若作不作。谓房衣尺量等。于此
二事。但使不作。悉名止持。作犯对治。违于两教。作事
名犯。反前说可知。作持对两教者。谓制中可学事。如
受说安恣受衣钵等。听中处分。结净德衣诸长离衣
等。于此二门。但使顺教作法作事。皆名作持。若言止
犯。反说可知。是则两教各通二持及以两犯。制则局
单。听双持犯。
第二定品别者。三门分别。第一序昔义。第二广辨其
非。第三显是立义。
一辨昔义者。二持作犯此三各九。止犯八句。亦不对
学不学分。然对初篇。说作犯一九。约二篇作持一九。
止持止犯寄九十初明。作此三九一八。如常所辨。复
有说者。约可学事不可学事。就此总明。今约此广说。
足显前义。止持作犯对可学不可学事故。各有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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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四个九句。作持止犯。唯是可学故。作持有九。止
犯或为八也。言止持无轻重。约事故可为二九。先约
可学事为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上品一者。谓识。
此识犯是。中品四者。谓以二识作头。初有二句。事上
识。罪上疑不识。次有二句。罪上识。事疑不识。下品四
者。多用二不识作头。初有二句。事止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上品事罪俱识。无
不学罪。次品四不学。下品八不学。若对无知罪。下次
两品各增倍说。问既有二十四吉罗止犯。云何名持。
答俱不作根本故。是止持约止犯有无多少。故有三
位九品。次对不可学止持九者。但缘事有三心。谓识
疑不识。缘罪亦尔。故今以缘事三心。各历罪上三心。
即以为九。数之可知。此三三中各下二句有不学无
知二罪。合十二罪。心缘虽尔。但望不犯根本。名为止
持。次明作犯。先对可学九者。如初九说。次对不可学
九者。如后九说。但以犯根本罪故。名为作犯。虽得根
本罪。犹于可学处。若疑不识。皆结其罪。如上唯除不
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次辨仰持九者。若
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差别阶降不异。故合为
一九。此对可学以辨。如上上持对可学明九即是。唯
此中顺圣教作前事为异。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言九
者。对可学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识作头。有四僧残。
十六个吉罗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识作头。有四僧
残。八个吉罗可知。下品一句。谓识事识犯。而不乞处
犯或为八也。言止持无轻重。约事故可为二九。先约
可学事为九者。上品一句。中下各四。上品一者。谓识。
此识犯是。中品四者。谓以二识作头。初有二句。事上
识。罪上疑不识。次有二句。罪上识。事疑不识。下品四
者。多用二不识作头。初有二句。事止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上品事罪俱识。无
不学罪。次品四不学。下品八不学。若对无知罪。下次
两品各增倍说。问既有二十四吉罗止犯。云何名持。
答俱不作根本故。是止持约止犯有无多少。故有三
位九品。次对不可学止持九者。但缘事有三心。谓识
疑不识。缘罪亦尔。故今以缘事三心。各历罪上三心。
即以为九。数之可知。此三三中各下二句有不学无
知二罪。合十二罪。心缘虽尔。但望不犯根本。名为止
持。次明作犯。先对可学九者。如初九说。次对不可学
九者。如后九说。但以犯根本罪故。名为作犯。虽得根
本罪。犹于可学处。若疑不识。皆结其罪。如上唯除不
可学事。虽疑不识。一向不犯可知。次辨仰持九者。若
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差别阶降不异。故合为
一九。此对可学以辨。如上上持对可学明九即是。唯
此中顺圣教作前事为异。次论止犯。或九或八。言九
者。对可学事。上品四句。多用二不识作头。有四僧残。
十六个吉罗可知。中品四句。多用二识作头。有四僧
残。八个吉罗可知。下品一句。谓识事识犯。而不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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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作房者是。可知。此以多罪是上品故。言八者。对教
行不学明止犯。如次前九句。除下品前八句是。广说
可知。此等说者。须作五个九句一位。或九或八。通有
六九一八。
第二辨非者。问对可学法作犯九者。与下止犯九句。
如何取别。然下止犯者。谓不得处分。名为止犯。身业
作房。即是作犯。体一名别。本无二罪。何得止犯九外。
别立作犯一九。岂非虚有相对之名。而无实体阶降。
又若不如是者。前明可学作犯。就何事以辨。亦应不
出双犯。既言双犯。而分两九。故知不尔。又言可学事
明作犯者。谓取过量境想。便是单作犯故尔。若作此
解。纵单作犯。阶品次第。不异杀戒境想上三。何须可
学。别为一九耶。问对可学法。说止持九者。与作持九
句何别。谓作处分。名为作持。即带止持。此不相离。何
得则为二九。若就名体各别止持者。义容可尔。然亦
不得即摄同体止持。以彼不离作持故。亦既不摄明
在双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止持之名。没而不
彰。又云。若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阶降不异。合
为一九者。明知以作法故。虽作前事而无作犯。岂非止
持。既有止持。即是双持。何以伹言作持九耶。若言反
过量境想。是单止持。故约可学。明止持九者。此义不
然。论其阶品。还同杀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摄。
有何异相。更须别为一九也。问对事番行止犯。据何
为九。上品四残。次品四残。下品一残耶。又且不可学
行不学明止犯。如次前九句。除下品前八句是。广说
可知。此等说者。须作五个九句一位。或九或八。通有
六九一八。
第二辨非者。问对可学法作犯九者。与下止犯九句。
如何取别。然下止犯者。谓不得处分。名为止犯。身业
作房。即是作犯。体一名别。本无二罪。何得止犯九外。
别立作犯一九。岂非虚有相对之名。而无实体阶降。
又若不如是者。前明可学作犯。就何事以辨。亦应不
出双犯。既言双犯。而分两九。故知不尔。又言可学事
明作犯者。谓取过量境想。便是单作犯故尔。若作此
解。纵单作犯。阶品次第。不异杀戒境想上三。何须可
学。别为一九耶。问对可学法。说止持九者。与作持九
句何别。谓作处分。名为作持。即带止持。此不相离。何
得则为二九。若就名体各别止持者。义容可尔。然亦
不得即摄同体止持。以彼不离作持故。亦既不摄明
在双持中辨。所以但言作持为九。止持之名。没而不
彰。又云。若从对法对事。应为二九。但明阶降不异。合
为一九者。明知以作法故。虽作前事而无作犯。岂非止
持。既有止持。即是双持。何以伹言作持九耶。若言反
过量境想。是单止持。故约可学。明止持九者。此义不
然。论其阶品。还同杀等。反作犯以明止持。即彼中摄。
有何异相。更须别为一九也。问对事番行止犯。据何
为九。上品四残。次品四残。下品一残耶。又且不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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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犯。准境想上三。三三合九。以为阶次者。计此止犯。
是不处分止犯僧残。将知亦依二房境想上三。以为
阶级。若准房者。义乖文次。复似不然。所以知者。如境
想上三。一不处分。不处分想。谓是识事。二不处分疑。
谓是疑事。三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事。阶次如是。向
所立九。上品四句似收次下。以疑不识故。次品四句
似总含三。以识事疑不识故。下品一句反当初句。以
识事故。何因三品。如是翻到。一不可也。又准文验九
者。上品应是四阑。次品二残二阑。下品一残。文既僧
残偷阑。何以向九。九皆犯残。此二不可也。纵九并残。
似当初句。分为此九。若如是者。对何辨识疑不识等。
以其疑等应是阑故。何以并残。此三不可。又言准唯
识事。以为九者。作犯准文。九准识事。然彼通三。此亦
应尔。此四不可。若无文孤起。义成虚搆。若依境想。又
乖文旨。进退穷审。似当穿凿。又问作持上品为一。次
下各四。准何文说。岂可不言反止犯故。须用无罪罪
少。以为上次。此亦不尔。所论止犯。既乖文次。将知作
持。漫相反对。以为上下。作持既非可学。止持本不合
别有。巳如前破假入双持中明。理同此坏。
第三显正义者。持犯阶降。可为五九。或成六九。若以
犯持对事分别。作犯止持。对可学不可学事。止犯作
持。唯约可学。第一先举作犯止持。对于二事。作则成
犯。止则成持。故今还须约此二事。合辨作犯止持。以
其同是只犯单持故尔。问何者是也。答如杀戒境想
是不处分止犯僧残。将知亦依二房境想上三。以为
阶级。若准房者。义乖文次。复似不然。所以知者。如境
想上三。一不处分。不处分想。谓是识事。二不处分疑。
谓是疑事。三不处分处分想。是不识事。阶次如是。向
所立九。上品四句似收次下。以疑不识故。次品四句
似总含三。以识事疑不识故。下品一句反当初句。以
识事故。何因三品。如是翻到。一不可也。又准文验九
者。上品应是四阑。次品二残二阑。下品一残。文既僧
残偷阑。何以向九。九皆犯残。此二不可也。纵九并残。
似当初句。分为此九。若如是者。对何辨识疑不识等。
以其疑等应是阑故。何以并残。此三不可。又言准唯
识事。以为九者。作犯准文。九准识事。然彼通三。此亦
应尔。此四不可。若无文孤起。义成虚搆。若依境想。又
乖文旨。进退穷审。似当穿凿。又问作持上品为一。次
下各四。准何文说。岂可不言反止犯故。须用无罪罪
少。以为上次。此亦不尔。所论止犯。既乖文次。将知作
持。漫相反对。以为上下。作持既非可学。止持本不合
别有。巳如前破假入双持中明。理同此坏。
第三显正义者。持犯阶降。可为五九。或成六九。若以
犯持对事分别。作犯止持。对可学不可学事。止犯作
持。唯约可学。第一先举作犯止持。对于二事。作则成
犯。止则成持。故今还须约此二事。合辨作犯止持。以
其同是只犯单持故尔。问何者是也。答如杀戒境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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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妄语摩触二粗语媒等境想。此是不可学事。前
房过量境想。是可学事也。先明作犯。谓于前可学不
可学等诸戒之中。各取境想。上三并历缘罪三心。合
成一九。止持反作犯。还对二事。合为一九。次明止犯
作持。对可学者。然有其三。一就听教两犯二持。如处
分说净离衣六年等是。二约制教只犯单持。如二岁
六法受持衣钵等。三就进趣修习。如学所学习戒诵
羯磨等。此三位中。义束为两。前二合明。以其同有根
本犯故。又复齐是止犯作持为宗。是以此两合明品
数。言两犯双持者。以义而论。应分四九。良以二犯名
虽有别。体是故合为一九。持亦同尔。故使犯持各为
一九。或可别体止持。谓上法止事者是。容可更为一
九。第三进趣修习。止犯作持。总为一九。是故得有五
九。或复六九也。又言九者。且依上三。亦可以理言之。
准境想五句。即为十二十五。言十二者。谓以第四非
人人想。应言一异。境本境想识罪二异。境本境想疑
罪三异。境本境想不识罪。言十五者。谓举非人疑历
罪上三心者是。数之可知。定数既尔。次随分别。初先
对作犯止持。须约二事。言作犯者。约杀等及过量境
想上三缘事之心。文言人人想过量过量想等者。谓
是识事。二人疑过量疑者。是其疑事。三人非人想过
量不过量想。是不识事。缘罪之心。亦有其三。一是识
罪故。人法中言残作残意覆者是。二疑罪。谓疑为馀
六。不须治覆者是。三不识罪。如似犯残。谓为馀六等
房过量境想。是可学事也。先明作犯。谓于前可学不
可学等诸戒之中。各取境想。上三并历缘罪三心。合
成一九。止持反作犯。还对二事。合为一九。次明止犯
作持。对可学者。然有其三。一就听教两犯二持。如处
分说净离衣六年等是。二约制教只犯单持。如二岁
六法受持衣钵等。三就进趣修习。如学所学习戒诵
羯磨等。此三位中。义束为两。前二合明。以其同有根
本犯故。又复齐是止犯作持为宗。是以此两合明品
数。言两犯双持者。以义而论。应分四九。良以二犯名
虽有别。体是故合为一九。持亦同尔。故使犯持各为
一九。或可别体止持。谓上法止事者是。容可更为一
九。第三进趣修习。止犯作持。总为一九。是故得有五
九。或复六九也。又言九者。且依上三。亦可以理言之。
准境想五句。即为十二十五。言十二者。谓以第四非
人人想。应言一异。境本境想识罪二异。境本境想疑
罪三异。境本境想不识罪。言十五者。谓举非人疑历
罪上三心者是。数之可知。定数既尔。次随分别。初先
对作犯止持。须约二事。言作犯者。约杀等及过量境
想上三缘事之心。文言人人想过量过量想等者。谓
是识事。二人疑过量疑者。是其疑事。三人非人想过
量不过量想。是不识事。缘罪之心。亦有其三。一是识
罪故。人法中言残作残意覆者是。二疑罪。谓疑为馀
六。不须治覆者是。三不识罪。如似犯残。谓为馀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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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事三心。各历缘罪三心。即成九句。先以罪三。对
识事为三。一识事识罪。二识事疑罪。三识事不识罪。
次疑事为三。次不识事为三。准数可知。此识事三句。
心境相对。得究竟重。判为上品。次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判次下。据转想故。若根本不识。便无下品作犯。
问次下俱阑如何阶降。答以缘人之心。有长短故。得有
轻重。此三三句中。若不可学事。各下二句。句别有不
学无知二罪。合十二吉罗。若对可学缘事疑不识等
两个三句。更加十二吉罗。又事上三识。识则罪重。以
不听识事。了心作事故。罪上三识。识便无罪。非不学等。
所以无罪。事上三疑三不识。谓是方便。以其识时有
重果可趣故。罪上三疑三不识。是究竟。以其识时无
果故。若可学事三疑三不识十二愚痴。亦同究竟。次
解止持九句者。如犯中九说。并以不犯根本故。名为
止持。随其重轻。皆句别相。及缘罪有犯。同前以说。合
十二吉罗。以罪是可学故。缘事之心虽疑不识。以事
是不可学故。圣不制罪。若过量事疑不识者。亦同犯
吉。次就听制两教。二犯两持及单犯只持。合为二九
者。先解止犯。即以房戒境想上三不处分不处分想
等缘事之心。各历罪三。以为九句。数法如前。皆不得
处分。而作前事。随缘事三心。上品三残。次下各有三
兰。名异体一。止作二犯。合成九个根本之罪。于事罪二
心。各疑不识。并结止犯。故须倍加前二。合有二十四
个止犯吉罗。谓上品缘罪四吉罗。次下二品缘事罪
识事为三。一识事识罪。二识事疑罪。三识事不识罪。
次疑事为三。次不识事为三。准数可知。此识事三句。
心境相对。得究竟重。判为上品。次二品缘事并是方
便。故判次下。据转想故。若根本不识。便无下品作犯。
问次下俱阑如何阶降。答以缘人之心。有长短故。得有
轻重。此三三句中。若不可学事。各下二句。句别有不
学无知二罪。合十二吉罗。若对可学缘事疑不识等
两个三句。更加十二吉罗。又事上三识。识则罪重。以
不听识事。了心作事故。罪上三识。识便无罪。非不学等。
所以无罪。事上三疑三不识。谓是方便。以其识时有
重果可趣故。罪上三疑三不识。是究竟。以其识时无
果故。若可学事三疑三不识十二愚痴。亦同究竟。次
解止持九句者。如犯中九说。并以不犯根本故。名为
止持。随其重轻。皆句别相。及缘罪有犯。同前以说。合
十二吉罗。以罪是可学故。缘事之心虽疑不识。以事
是不可学故。圣不制罪。若过量事疑不识者。亦同犯
吉。次就听制两教。二犯两持及单犯只持。合为二九
者。先解止犯。即以房戒境想上三不处分不处分想
等缘事之心。各历罪三。以为九句。数法如前。皆不得
处分。而作前事。随缘事三心。上品三残。次下各有三
兰。名异体一。止作二犯。合成九个根本之罪。于事罪二
心。各疑不识。并结止犯。故须倍加前二。合有二十四
个止犯吉罗。谓上品缘罪四吉罗。次下二品缘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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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各十吉罗。次解二持。谓取境想所不出处分处分
想。不犯者以之为持。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中具有
六句。十诵境想。多有第六不犯一句。今此境想。直阶
其犯。遂阙此文。据理合有。故以此句。即是其持。又反
犯即持。明是处分处分想故。二房下文不犯者。僧处
分作。还以心缘事罪。三三合九。作法如向。二犯中说。
伹以得法作事。是其二持。故阙无根本之罪。合为一
九。不学中犯同二十四。又缘事等心。谓对作法仪轨
文等辨。不同犯中缘事三心。对成不成说。遂合根本
犯有差降也。别体止持亦九如前。但止法止事为异。
问不可学止持准犯相翻。所以作持对于止犯。不望
于犯。句句相翻。乃取处分处分想一句。离分为九。以
翻止犯邪。答前明止持。但不作根本。即是其持。故准
翻犯重轻。以为上下。若以作持反止犯。须以作法成
持。为是要举处分处分想。以之为九。方除止犯。若直
依前者。如言识法识事识犯等。为是其止。为是其作。
故不类前。又复识疑不识。对犯上辨异。亦不类前。巳
如上说。次进修以辨犯持。犯有其八。谓同旧说。反下品
作持。以为上品止犯。初有两句。事上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次品有四。初二句
者。事上识。罪上疑不识。次二句者。罪上识。事上疑不
识。上品四中十六吉罗。次品八罪。此等无别根本。须
用罪之多少。以为上次。此义应尔。又此愚痴总收前
五。九中前二不可学事。上缘罪心及可学事。并后三
想。不犯者以之为持。如下衣法分受成不成中具有
六句。十诵境想。多有第六不犯一句。今此境想。直阶
其犯。遂阙此文。据理合有。故以此句。即是其持。又反
犯即持。明是处分处分想故。二房下文不犯者。僧处
分作。还以心缘事罪。三三合九。作法如向。二犯中说。
伹以得法作事。是其二持。故阙无根本之罪。合为一
九。不学中犯同二十四。又缘事等心。谓对作法仪轨
文等辨。不同犯中缘事三心。对成不成说。遂合根本
犯有差降也。别体止持亦九如前。但止法止事为异。
问不可学止持准犯相翻。所以作持对于止犯。不望
于犯。句句相翻。乃取处分处分想一句。离分为九。以
翻止犯邪。答前明止持。但不作根本。即是其持。故准
翻犯重轻。以为上下。若以作持反止犯。须以作法成
持。为是要举处分处分想。以之为九。方除止犯。若直
依前者。如言识法识事识犯等。为是其止。为是其作。
故不类前。又复识疑不识。对犯上辨异。亦不类前。巳
如上说。次进修以辨犯持。犯有其八。谓同旧说。反下品
作持。以为上品止犯。初有两句。事上不识。罪上疑不
识。次有二句。事上疑。罪上疑不识。次品有四。初二句
者。事上识。罪上疑不识。次二句者。罪上识。事上疑不
识。上品四中十六吉罗。次品八罪。此等无别根本。须
用罪之多少。以为上次。此义应尔。又此愚痴总收前
五。九中前二不可学事。上缘罪心及可学事。并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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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心。以为此八。思而可知。次明作持。准有其一。谓
识法识事识犯。反前不学犯等。问前二持反犯。九九
相对。何以进趣以一反八。答前之二犯。根本差降。故
须当品相对。今此止犯。一品吉罗。识事作持。反无不
尽。故一反八。如下文中。多以一如反多非等。此亦如
是。问所以持犯。各有止作。相对而论。并皆先犯后持
者何。答如论持行。不能自别。要举所防。以分能治。如
下文中。但明犯法。谓诸境想人作人想不处分不处
分想等。阶犯重轻。识犯相巳。息过不为。或准教奉修。
方可成持。持之体相。隐在犯文之下。即是举其犯法。
生不犯行。故今解者。还准圣教。先约犯说阶降之九。
反犯成持。故各犯后。以明持九。总解巳竟。
次随八文。一一别释。先解初篇。第一总辨。二依文说。
总解十门分别。一业不孤起。要由惑发。惑虽无量。不
出三毒。故以初四。配于三毒。成犯之相。发虽由惑。畅
必在具。具而论之。所谓身口。是以第二解身口成犯。
身口之业。不过自作教人。故次第三自作教人。业不
自成。要由詑境。是以第四犯境宽狭。犯境虽众。莫过
自他。为是第五境有自他。境缘虽具。无心不成。心有
剋漫。所期不同。对境差舛。犯不犯异。故次第六辨其
剋漫不同。虽心有所标剋漫之舛。及至造趣。境有差
互。心有谬妄。有犯不犯。故次第七错误同异。八下众
任运。九立意。次第十对治犯。
言起由三毒者。不净行戒。唯以巳为患故。以三起贪
识法识事识犯。反前不学犯等。问前二持反犯。九九
相对。何以进趣以一反八。答前之二犯。根本差降。故
须当品相对。今此止犯。一品吉罗。识事作持。反无不
尽。故一反八。如下文中。多以一如反多非等。此亦如
是。问所以持犯。各有止作。相对而论。并皆先犯后持
者何。答如论持行。不能自别。要举所防。以分能治。如
下文中。但明犯法。谓诸境想人作人想不处分不处
分想等。阶犯重轻。识犯相巳。息过不为。或准教奉修。
方可成持。持之体相。隐在犯文之下。即是举其犯法。
生不犯行。故今解者。还准圣教。先约犯说阶降之九。
反犯成持。故各犯后。以明持九。总解巳竟。
次随八文。一一别释。先解初篇。第一总辨。二依文说。
总解十门分别。一业不孤起。要由惑发。惑虽无量。不
出三毒。故以初四。配于三毒。成犯之相。发虽由惑。畅
必在具。具而论之。所谓身口。是以第二解身口成犯。
身口之业。不过自作教人。故次第三自作教人。业不
自成。要由詑境。是以第四犯境宽狭。犯境虽众。莫过
自他。为是第五境有自他。境缘虽具。无心不成。心有
剋漫。所期不同。对境差舛。犯不犯异。故次第六辨其
剋漫不同。虽心有所标剋漫之舛。及至造趣。境有差
互。心有谬妄。有犯不犯。故次第七错误同异。八下众
任运。九立意。次第十对治犯。
言起由三毒者。不净行戒。唯以巳为患故。以三起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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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盗故。二戒患通损益故。以三事起。还以三事。成妄
语一戒。亦以利巳为患。与诸不同贪痴起成淫。三事
起者。善生云。若自乐行非梵行。是名从贪。若淫怨家
眷属。名从瞋。于所生母。行非梵行。名从痴。而境悦畅
思故。并贪心成。盗三事起成者。贪心起成可知。善生
曰。盗怨及烧埋等瞋起瞋成。若盗下姓。是名从痴。又
祇摩摩帝互用佛僧等物。亦痴起成。杀三起成说可
知。妄语规利。瞋非顺情。故无瞋心。发思成业。若小妄
语。理即通三故。论家汎说。妄语通含轻重。三起三成。
二身口者位三。淫戒身犯非口。事决形交。非身不办
故尔。盗杀二戒。身业正成。以盗举离处。杀断相续。故
身业犯。自作遣使。彼此俱办。故口有犯。如咒物过开
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悕招名利。
非言不宣。故口正犯。然作书现相。亦在犯限。故身亦
有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二。前三
身犯。第四唯口。三身犯中。淫戒身犯。非口可知。盗杀
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
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心论自在
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
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
尔。然身有互造。如作书现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
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萨事。若言身意业性者不
然。业性异故。
三自作教人位三。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非。乐在前
语一戒。亦以利巳为患。与诸不同贪痴起成淫。三事
起者。善生云。若自乐行非梵行。是名从贪。若淫怨家
眷属。名从瞋。于所生母。行非梵行。名从痴。而境悦畅
思故。并贪心成。盗三事起成者。贪心起成可知。善生
曰。盗怨及烧埋等瞋起瞋成。若盗下姓。是名从痴。又
祇摩摩帝互用佛僧等物。亦痴起成。杀三起成说可
知。妄语规利。瞋非顺情。故无瞋心。发思成业。若小妄
语。理即通三故。论家汎说。妄语通含轻重。三起三成。
二身口者位三。淫戒身犯非口。事决形交。非身不办
故尔。盗杀二戒。身业正成。以盗举离处。杀断相续。故
身业犯。自作遣使。彼此俱办。故口有犯。如咒物过开
教人盗杀等。是妄语。口业正犯。显巳得圣。悕招名利。
非言不宣。故口正犯。然作书现相。亦在犯限。故身亦
有成。此据成论。身口互造。又依多论。此四位二。前三
身犯。第四唯口。三身犯中。淫戒身犯。非口可知。盗杀
二戒身业定犯。口有造义。如教人咒物等。亦成二罪。
然是身业以教人言。了未犯要。藉他身故。心论自在
者。口语仙人意所嫌。谓是口意业自性者不然。业性
异故。事不究竟。故妄语口业。自称巳圣。非言不宣故
尔。然身有互造。如作书现相等。但属口犯。故心论云。
口业。或身动。或默然。如布萨事。若言身意业性者不
然。业性异故。
三自作教人位三。淫戒自重教轻。教人为非。乐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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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适非我巳。故能教之人不重。出家之人正应劝人
修善。反更助恶。故能教兰。盗杀二戒患通损益。自作
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自作教人彼我俱犯。妄
语自作正犯。教人同不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
巳。与自作无殊。故得同犯。所教人犯轻。若直教人自
称。招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但犯兰。此局初篇说。若因
此汎论。自重教轻。初戒是自轻教重。尼教僧漏失。是
自他俱重。盗杀损境。及一切同犯者。是自他俱轻。足
劝足是。若犯不犯说。亦为四句可知。若约能所以说。
作两个四句亦可知。问自他能所此义何异。答自他
者不论所教七众之业。但取能教之业。对自作辨。若
言能所。以能教业。与所教五众有罪者。对说挍量。
四犯境宽狭位二。淫戒该三趣境。是故名宽。馀三局
在人境故狭。良以淫欲之性。顺情内逸。垢心厚重。不
择境之美恶。谁问人畜。但使正道。畅思无殊。故三趣
犯。以道相制故。又复不就损境而制。何容计境优劣
阶差。以其死尸犯者。有何可损。下之三戒事发于外。
损在前境。趣别报殊。增微优劣。畅思阶降。故人犯夷。
馀趣则轻。言盗重者。良以人趣善因报胜。恋护情强。
心慇恼重。故盗犯夷。非畜报卑。不知守恋。心微恼浅。
故犯兰吉。问地居诸天。报胜于人。所以盗天。但得兰
罪。答天虽报胜。趣别路遥。文义稀。又复于物。恋著情微。
损恼不重。又复天物。人应无用。以斯诸义。故所以轻。
故十云。盗三天下重。北方人物不犯重。以彼国人于
修善。反更助恶。故能教兰。盗杀二戒患通损益。自作
教人损境无殊。畅思亦齐。故自作教人彼我俱犯。妄
语自作正犯。教人同不同。若遣人称巳得圣。名利拥
巳。与自作无殊。故得同犯。所教人犯轻。若直教人自
称。招利拥彼。于我无润。故但犯兰。此局初篇说。若因
此汎论。自重教轻。初戒是自轻教重。尼教僧漏失。是
自他俱重。盗杀损境。及一切同犯者。是自他俱轻。足
劝足是。若犯不犯说。亦为四句可知。若约能所以说。
作两个四句亦可知。问自他能所此义何异。答自他
者不论所教七众之业。但取能教之业。对自作辨。若
言能所。以能教业。与所教五众有罪者。对说挍量。
四犯境宽狭位二。淫戒该三趣境。是故名宽。馀三局
在人境故狭。良以淫欲之性。顺情内逸。垢心厚重。不
择境之美恶。谁问人畜。但使正道。畅思无殊。故三趣
犯。以道相制故。又复不就损境而制。何容计境优劣
阶差。以其死尸犯者。有何可损。下之三戒事发于外。
损在前境。趣别报殊。增微优劣。畅思阶降。故人犯夷。
馀趣则轻。言盗重者。良以人趣善因报胜。恋护情强。
心慇恼重。故盗犯夷。非畜报卑。不知守恋。心微恼浅。
故犯兰吉。问地居诸天。报胜于人。所以盗天。但得兰
罪。答天虽报胜。趣别路遥。文义稀。又复于物。恋著情微。
损恼不重。又复天物。人应无用。以斯诸义。故所以轻。
故十云。盗三天下重。北方人物不犯重。以彼国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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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无我所心故。人异此故。制犯夷罪。杀戒人重馀轻
者。人是道器。今若杀者。损害道器。故所以重。馀趣报
卑。形非道器。损害轻微。故得轻罪。天虽报胜。以无木
叉。即非道器。又杀义稀。故亦兰罪。问趣别义稀。杀天
轻者。何以共天女行非。与人趣俱重。答天趣虽别。爱
染无殊。不简境之美恶。容有下就。为之义数。踰于盗
杀。故与同。妄语人重。馀趣轻者。凡论妄语。虚称巳德。
显名招利。欺罔同类。义数称心。非天异类。容不称心。
为亦义稀。故但轻罪。又复道之修成。正在人趣。若说
实语。容有阶渐。剋成巳用。今被诳或。败乱其意。失利
处深。故成夷罪。非畜实语微益而巳。今虽欺罔。损而
非重。故但兰吉。天虽报胜。而非道器。报德他心。复兼
异趣。稀而无信。故亦轻罪。问天得他心。诳无信义。得
罪轻者。佛得何等。答诳佛夷罪。若尔天亦应重。答天
无信义。异趣义稀。故得轻罪。佛虽无信。同趣义数。当时
闻知。故得夷重。不同杀佛以命未断故。又释佛无信义。
诳但得轻。若尔佛无怖义。理应犯轻。何以怖佛。同得
提罪。答佛无怖义。轻同于诳。伹藉怖佛。为制戒之缘。
又可怖佛同凡。齐结提罪。所以然者。为佛经时反生
瞋。即成事恼。乘恼怖数。故得提罪。诳怖名利。容预心
起。又诳佛义稀。故得轻罪。问佛若无悕。悕亦提者。圣
僧不可破。破亦成逆。答圣不可破。故破凡使不得圣。
以得逆罪。佛虽无悕。当时闻知。故亦同提。若尔圣尼
境不可坏。坏应非难。答境虽不坏。陵慢业成。污辱不
者。人是道器。今若杀者。损害道器。故所以重。馀趣报
卑。形非道器。损害轻微。故得轻罪。天虽报胜。以无木
叉。即非道器。又杀义稀。故亦兰罪。问趣别义稀。杀天
轻者。何以共天女行非。与人趣俱重。答天趣虽别。爱
染无殊。不简境之美恶。容有下就。为之义数。踰于盗
杀。故与同。妄语人重。馀趣轻者。凡论妄语。虚称巳德。
显名招利。欺罔同类。义数称心。非天异类。容不称心。
为亦义稀。故但轻罪。又复道之修成。正在人趣。若说
实语。容有阶渐。剋成巳用。今被诳或。败乱其意。失利
处深。故成夷罪。非畜实语微益而巳。今虽欺罔。损而
非重。故但兰吉。天虽报胜。而非道器。报德他心。复兼
异趣。稀而无信。故亦轻罪。问天得他心。诳无信义。得
罪轻者。佛得何等。答诳佛夷罪。若尔天亦应重。答天
无信义。异趣义稀。故得轻罪。佛虽无信。同趣义数。当时
闻知。故得夷重。不同杀佛以命未断故。又释佛无信义。
诳但得轻。若尔佛无怖义。理应犯轻。何以怖佛。同得
提罪。答佛无怖义。轻同于诳。伹藉怖佛。为制戒之缘。
又可怖佛同凡。齐结提罪。所以然者。为佛经时反生
瞋。即成事恼。乘恼怖数。故得提罪。诳怖名利。容预心
起。又诳佛义稀。故得轻罪。问佛若无悕。悕亦提者。圣
僧不可破。破亦成逆。答圣不可破。故破凡使不得圣。
以得逆罪。佛虽无悕。当时闻知。故亦同提。若尔圣尼
境不可坏。坏应非难。答境虽不坏。陵慢业成。污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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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其破僧。谓取归从。圣无归从。故不相类。问盗诳
畜生并得吉罪。所以故杀畜。便有兰提。答上二多智。
财与命等。畜生少知。恋报情重。故得兰提。保财意轻。
故盗诳但吉。准此义时。人境四事罪阶俱夷。非天四
事即有夷兰。畜生阶四。谓夷兰提吉。
第五自他位二。不净行戒。自他境犯。如弱脊等是。下
之三戒。要在他境。盗以损主。所故以重。自盗无别可
损。故圣不制。问何以盗得巳衣兰。答他衣巳衣共在
一处。意取他衣。错得巳衣。望他衣上。境差得阑。阑由
巳衣作。境差而得。故言巳衣阑。而巳衣无罪。以自施
自悭等妨可知。杀他犯戒。故成犯境。自杀无戒。故非
犯境。诳欲规利。何须自诳。
第六剋漫分别。若望初戒。剋漫俱犯。下之三戒。如其
大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若也专剋。此之三戒。各称
境犯夷。或若境差。三戒境差阑。若论异境者。其同趣
为异境误犯错不犯。非畜为异境单阙并无犯。双阙
但犯轻。若非情无主物为异境。单双俱不犯。一境既
尔。广说则无量。若其就剋辨漫。谓意在人趣。不简张
王者是。若望同趣。剋漫俱犯夷。若非畜为异境。上本
单阙。境剋漫俱无犯。下半双阙。故剋漫并犯轻。若非
情无主物为异境。剋漫俱无犯。一趣既尔。馀非畜亦
然。
第七错误。凡言错误。皆是舛谬不当之谓。若逐事曲
寻。相在难分。若随名剋定位。容有别错。就境差误。据
畜生并得吉罪。所以故杀畜。便有兰提。答上二多智。
财与命等。畜生少知。恋报情重。故得兰提。保财意轻。
故盗诳但吉。准此义时。人境四事罪阶俱夷。非天四
事即有夷兰。畜生阶四。谓夷兰提吉。
第五自他位二。不净行戒。自他境犯。如弱脊等是。下
之三戒。要在他境。盗以损主。所故以重。自盗无别可
损。故圣不制。问何以盗得巳衣兰。答他衣巳衣共在
一处。意取他衣。错得巳衣。望他衣上。境差得阑。阑由
巳衣作。境差而得。故言巳衣阑。而巳衣无罪。以自施
自悭等妨可知。杀他犯戒。故成犯境。自杀无戒。故非
犯境。诳欲规利。何须自诳。
第六剋漫分别。若望初戒。剋漫俱犯。下之三戒。如其
大漫。随三趣境。重轻结犯。若也专剋。此之三戒。各称
境犯夷。或若境差。三戒境差阑。若论异境者。其同趣
为异境误犯错不犯。非畜为异境单阙并无犯。双阙
但犯轻。若非情无主物为异境。单双俱不犯。一境既
尔。广说则无量。若其就剋辨漫。谓意在人趣。不简张
王者是。若望同趣。剋漫俱犯夷。若非畜为异境。上本
单阙。境剋漫俱无犯。下半双阙。故剋漫并犯轻。若非
情无主物为异境。剋漫俱无犯。一趣既尔。馀非畜亦
然。
第七错误。凡言错误。皆是舛谬不当之谓。若逐事曲
寻。相在难分。若随名剋定位。容有别错。就境差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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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谬凡。现缘二境。相别历然。及至造趣。事成有舛。二
境交涉。名之为借。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错误既分。须配四戒。位分为四。第一以二对。淫戒错
误俱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不随馀
想。是故误犯。文言道疑道非道想亦夷。又不简三趣。
纵有交涉。但当正道。错亦成重。第二以误对三戒。三
戒俱重。以其误无两。并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文言
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故。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
不犯。以望馀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故所以知。第四
以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
言凡。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
并不犯。
第八下众任运。如沙弥时。教人杀盗。及称巳圣。教巳
受具。所教之人。遂本言教。获财断命。欺前令解。能教
沙弥。三性之中。任运犯三波罗夷罪。若语自作不善。
性有善无记。无前后。自业亦通三性。若受戒未竟。所
教事成。即是边罪。不发戒品。若受欲竟。所教事成。罪
戒俱得。以其善因圆满。恶业成就故。是以十律云。未
受具时。取未受具人离处吉。次句未受具人取受时
离处吉。次句受具人离处夷。受具时作方便。取有二
句。一言一夷。受具巳盗一夷。受具人取非具人离处
阑。以此文故。知有任运。淫无可知。
第九立意次第。问戒相虽众。所以制四者何。答为断
三毒故。阿难语孔雀对言。世尊为欲调伏贪欲瞋痴
境交涉。名之为借。若缘此谓彼。心想谬妄。称之为误。
错误既分。须配四戒。位分为四。第一以二对。淫戒错
误俱犯。良以患起内情。但得正道。畅适不殊。不随馀
想。是故误犯。文言道疑道非道想亦夷。又不简三趣。
纵有交涉。但当正道。错亦成重。第二以误对三戒。三
戒俱重。以其误无两。并不得云无心。故误俱犯。文言
男想。盗杀诳女。佛言夷故。第三以错对三戒。三戒俱
不犯。以望馀境。本无心故。如堕胎类。故所以知。第四
以错误对妄语。所称法错误俱不犯。如欲称圣。而错
言凡。错称非境。如增上慢人。迷凡谓圣。误心非巧。故
并不犯。
第八下众任运。如沙弥时。教人杀盗。及称巳圣。教巳
受具。所教之人。遂本言教。获财断命。欺前令解。能教
沙弥。三性之中。任运犯三波罗夷罪。若语自作不善。
性有善无记。无前后。自业亦通三性。若受戒未竟。所
教事成。即是边罪。不发戒品。若受欲竟。所教事成。罪
戒俱得。以其善因圆满。恶业成就故。是以十律云。未
受具时。取未受具人离处吉。次句未受具人取受时
离处吉。次句受具人离处夷。受具时作方便。取有二
句。一言一夷。受具巳盗一夷。受具人取非具人离处
阑。以此文故。知有任运。淫无可知。
第九立意次第。问戒相虽众。所以制四者何。答为断
三毒故。阿难语孔雀对言。世尊为欲调伏贪欲瞋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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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尽故。为诸比丘。说增戒学等。所以尔者。凡圣制之
兴。为防患本。患本虽众。无过三毒。如人欲止长江。先
塞泉源。此亦如是。贪心起于前两。谓殊内外故尔。瞋
痴发于后二。瞋境虽二。得罪不等。诳要有心。故各立
一。以斯义故。但制四戒。问戒能防非。不断性结。何以
而言。对之制戒。答据理对治。戒能防非。定除细乱。慧
断结或。但慧不孤兴。必也因定。定生有本。功由净戒。
此推功归本。故言制戒。为断三毒。尼后四戒。深防故
制。即前四枝条不劳别对。乃至下篇用于此释。言次
第者。憙为易犯。建在初明。故祇初戒。五年冬分第五
半月十二日。即是十月二十七日制。馀三六年并是
冬分。盗第二半月十日。谓九月十日。杀第三半月
九日。谓九月二十四日。妄语第四半月十三日。谓十
月十三日。以此文验。足彰次第。又是障道次第不同。
五十二戒可知。
第十持犯对治。比丘四戒止持作犯。言对治者有两。
一总对治。谓五支根本业清净等是。支者条也。支者
因义。又可别义。于中前四是行。后一是愿。行中初三。
就所除辨行。初二是业。次一烦恼。第四念者。能治辨
行。谓念修持戒功德及三宝功德。以正念故无恶觉
观。无恶觉观故不造二业。二别对治。谓离染清净对
初。少欲之行对盗。慈悲之行治杀。实语之行除妄等
是。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兴。为防患本。患本虽众。无过三毒。如人欲止长江。先
塞泉源。此亦如是。贪心起于前两。谓殊内外故尔。瞋
痴发于后二。瞋境虽二。得罪不等。诳要有心。故各立
一。以斯义故。但制四戒。问戒能防非。不断性结。何以
而言。对之制戒。答据理对治。戒能防非。定除细乱。慧
断结或。但慧不孤兴。必也因定。定生有本。功由净戒。
此推功归本。故言制戒。为断三毒。尼后四戒。深防故
制。即前四枝条不劳别对。乃至下篇用于此释。言次
第者。憙为易犯。建在初明。故祇初戒。五年冬分第五
半月十二日。即是十月二十七日制。馀三六年并是
冬分。盗第二半月十日。谓九月十日。杀第三半月
九日。谓九月二十四日。妄语第四半月十三日。谓十
月十三日。以此文验。足彰次第。又是障道次第不同。
五十二戒可知。
第十持犯对治。比丘四戒止持作犯。言对治者有两。
一总对治。谓五支根本业清净等是。支者条也。支者
因义。又可别义。于中前四是行。后一是愿。行中初三。
就所除辨行。初二是业。次一烦恼。第四念者。能治辨
行。谓念修持戒功德及三宝功德。以正念故无恶觉
观。无恶觉观故不造二业。二别对治。谓离染清净对
初。少欲之行对盗。慈悲之行治杀。实语之行除妄等
是。
四分律疏卷第一本
卷二 第 566a 页 X41-0566.png
四分律疏卷第二末
●自下别解。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释名字。三具缘
成犯。四阙缘义。此之四者。并有通别。诸戒例然。一制
戒意。一通二别。言通意者。如多论云。以结戒灭将来
非法。二灭将来疑网。知轻识重忏。除对治故。以善护
偈中不分轻重名种。三招生十利功德。正当制意故。
下文如来出世。见众过失。以一义利故。为诸比丘制
戒。乃至正法久住。偈言演布禁戒经。此是通意。义该
诸戒。下文不更说。二等是制戒。不听淫者。淫欲之性。
体是鄙秽。爱结缠心。耽或难舍。既能为之。则生死苦
增炽燃不绝。沉轮三有。莫能出离障道之原。勿过于
此结患之深。宁客不禁是故圣制。二释名字。亦有通
利。通者戒是。别者不净行等是。言不净行者。是淫欲
法。所防之过。戒是能治之行。但治行既通。戒相难分。
寄缘以彰。欲使观过兴厌。脩不净观。离染行戒。能所
通举。故名不净行戒。三具缘成犯。亦有通别。言通者。
人解具缘。一切诸戒咸具五缘。谓一是比丘。二有所对。
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酒。阙无相
应。非无此义。太成漫该。不存此说。今者解释。自有通
别。通缘有三。一是大比丘简非所被。文言若比丘故。
●自下别解。初戒有四。一制戒意。二释名字。三具缘
成犯。四阙缘义。此之四者。并有通别。诸戒例然。一制
戒意。一通二别。言通意者。如多论云。以结戒灭将来
非法。二灭将来疑网。知轻识重忏。除对治故。以善护
偈中不分轻重名种。三招生十利功德。正当制意故。
下文如来出世。见众过失。以一义利故。为诸比丘制
戒。乃至正法久住。偈言演布禁戒经。此是通意。义该
诸戒。下文不更说。二等是制戒。不听淫者。淫欲之性。
体是鄙秽。爱结缠心。耽或难舍。既能为之。则生死苦
增炽燃不绝。沉轮三有。莫能出离障道之原。勿过于
此结患之深。宁客不禁是故圣制。二释名字。亦有通
利。通者戒是。别者不净行等是。言不净行者。是淫欲
法。所防之过。戒是能治之行。但治行既通。戒相难分。
寄缘以彰。欲使观过兴厌。脩不净观。离染行戒。能所
通举。故名不净行戒。三具缘成犯。亦有通别。言通者。
人解具缘。一切诸戒咸具五缘。谓一是比丘。二有所对。
三有心。四心境相应。五事成究竟。唯除淫酒。阙无相
应。非无此义。太成漫该。不存此说。今者解释。自有通
别。通缘有三。一是大比丘简非所被。文言若比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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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广教后。以其初人教未摄故。三无量病坏心。简
痴狂等。此之三义该括上下。故明了论云。若人巳受
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是人则
犯僧伽婆尸沙。且约十三。馀类亦尔。乃至吉罗皆同
此说。下不更说。言别者。此具四缘。一有正境。二有染
心。三起方便。四与境合。若为怨通。亦四缘成。一正境
二怨逼。三与境合。四者受乐。此戒通三别四。七缘成
犯。四阙缘义。一解阙通缘。全无罪。可知。亦可阙初及第
三。或有罪。即方便中阙缘方便。或无罪可知。阙第二。
全无罪。次阙别缘。若阙初缘。非道道想疑。得二偷兰。
亦可非道含六。如内色外色。内外色等是单双。各六
得十二。兰阙二三。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从
破威仪。身手未及轻阑。小众对手。三说悔。从身手相。
及至未成。重来重兰。大众忏应三乞。乞巳应一白。白
巳亦应三说忏。此多论说。依十律。大众八人。小众四
人。此律四人为大众。二三人为小众。准自言毗尼者。
七聚中巳说。怨逼阙缘。比说可知。阙通但一方便。阙
别有四。但五方便。
次释其文。摄论解毗那耶为四。明了论偈曰。解戒五
相九毗尼。释曰。如诸佛所立戒。一一戒应了别五相。
一缘起。谓由饥饿难得为缘起。二起缘起人。谓须提
那。三立戒。谓若比丘共馀比丘乃至不共住。四分别
所立戒。谓此何者为比丘等是。五决判是非者。三处
巳下是。或依增五毗尼五。答一序。谓制广之由。二制。
痴狂等。此之三义该括上下。故明了论云。若人巳受
大比丘戒。若如来巳制此戒。若人不至痴法。是人则
犯僧伽婆尸沙。且约十三。馀类亦尔。乃至吉罗皆同
此说。下不更说。言别者。此具四缘。一有正境。二有染
心。三起方便。四与境合。若为怨通。亦四缘成。一正境
二怨逼。三与境合。四者受乐。此戒通三别四。七缘成
犯。四阙缘义。一解阙通缘。全无罪。可知。亦可阙初及第
三。或有罪。即方便中阙缘方便。或无罪可知。阙第二。
全无罪。次阙别缘。若阙初缘。非道道想疑。得二偷兰。
亦可非道含六。如内色外色。内外色等是单双。各六
得十二。兰阙二三。两缘无犯。阙第四缘。有二偷兰。从
破威仪。身手未及轻阑。小众对手。三说悔。从身手相。
及至未成。重来重兰。大众忏应三乞。乞巳应一白。白
巳亦应三说忏。此多论说。依十律。大众八人。小众四
人。此律四人为大众。二三人为小众。准自言毗尼者。
七聚中巳说。怨逼阙缘。比说可知。阙通但一方便。阙
别有四。但五方便。
次释其文。摄论解毗那耶为四。明了论偈曰。解戒五
相九毗尼。释曰。如诸佛所立戒。一一戒应了别五相。
一缘起。谓由饥饿难得为缘起。二起缘起人。谓须提
那。三立戒。谓若比丘共馀比丘乃至不共住。四分别
所立戒。谓此何者为比丘等是。五决判是非者。三处
巳下是。或依增五毗尼五。答一序。谓制广之由。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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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初结戒者禁防违失。三重制。其相未圆。跋阇随结。
四脩多罗。略释戒本是。五随顺脩多罗广分别是。依
上三处。科释此文。义并无嫌。今且一解。就此淫戒分
二。从初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第
一请。第二欲说戒巳下辨说戒相。以明教法传持之
益。酬身子第二请。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前文中有
三。一至呵责巳来正明比丘不胜名利。广兴有满。坏
其略教。制戒之缘。满过既兴。冥须圣禁。是以第二告
诸比丘巳下正明随其缺犯。制广补略。使识相护持
离过。于前大圣制戒。岂唯止恶。原欲集生利益之行。
是以第三集十句下依教奉脩。必招十益。此三义通。
诸戒同尔。
就初缘中文二。然大圣制戒。不得无事。而兴要因满
过。是以第一从初至种子巳来明其犯相。过状显彰。理
令呵责。是以第二时须提巳下广明呵责。示所不应。
初文复二。初至我能为之出其犯缘。第二未见巳下
正明其犯。犯缘文三。初如来住处示犯制之方。第二
时迦兰陀下出犯过人。第三时世巳下还村受劝犯
之缘。如来实于圣住梵住天住。中住今示说有方。故
言在此毗舍离。毗舍离者。此云广博严事城。鼻奈耶
秦言广博。多云。因龙名城。第二句云。迦兰陀者。多云。
以鸟名村。见云。小鼠名。毗舍离王将诸妓女。眠一树
下。有一毒蛇。从穴而出。欲螫于王。山鼠鸣鸣。唤王便
得。不觉蛇害。以鼠思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田鼠号
四脩多罗。略释戒本是。五随顺脩多罗广分别是。依
上三处。科释此文。义并无嫌。今且一解。就此淫戒分
二。从初至正法久住辨结戒相。以明行法。酬身子第
一请。第二欲说戒巳下辨说戒相。以明教法传持之
益。酬身子第二请。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前文中有
三。一至呵责巳来正明比丘不胜名利。广兴有满。坏
其略教。制戒之缘。满过既兴。冥须圣禁。是以第二告
诸比丘巳下正明随其缺犯。制广补略。使识相护持
离过。于前大圣制戒。岂唯止恶。原欲集生利益之行。
是以第三集十句下依教奉脩。必招十益。此三义通。
诸戒同尔。
就初缘中文二。然大圣制戒。不得无事。而兴要因满
过。是以第一从初至种子巳来明其犯相。过状显彰。理
令呵责。是以第二时须提巳下广明呵责。示所不应。
初文复二。初至我能为之出其犯缘。第二未见巳下
正明其犯。犯缘文三。初如来住处示犯制之方。第二
时迦兰陀下出犯过人。第三时世巳下还村受劝犯
之缘。如来实于圣住梵住天住。中住今示说有方。故
言在此毗舍离。毗舍离者。此云广博严事城。鼻奈耶
秦言广博。多云。因龙名城。第二句云。迦兰陀者。多云。
以鸟名村。见云。小鼠名。毗舍离王将诸妓女。眠一树
下。有一毒蛇。从穴而出。欲螫于王。山鼠鸣鸣。唤王便
得。不觉蛇害。以鼠思故。即封此村。供奉此鼠。田鼠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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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故曰也。须提那文有钱四十亿。即赐封长者之位。
因居此村。号曰迦兰陀长者。即是须提那文。须提那子
者。多云。此名求得。又明了论名善与饶财等者。多云。一
众生数财。谓奴婢马牛等。二非众生数财。谓金银七宝
等。更无过者。故曰饶财多宝。闻佛说法。违世无常。观
此财宝。多生三毒。害人善心。过世毒蛇。王贼五家。理
非定属。深思推巳举自。战剽毛为竖。厌心决定。故曰
持信牢固。言出家者。谓形法二同。言形同者。谓舍外
财及以亲属。除饰好剃去须发。故下律云。若多若少
皆悉舍离。故五分云。在家逼迫。犹如牢狱。故须舍弃。
此出有为家。言法同者。得戒在巳。断恶脩善。五分云。
出家宽廓。犹如虚空。此入无为。故曰出家为道。五分。
善来十中似如羯磨。文云。剃除须发。披著法服。馀悉
不论。
就第三犯缘中二。第一远缘。二须提那母巳下设劝
近缘。前文有三。初生念之由。二时须提那巳下生归
缘。归缘之念。念者欲弃二损。而就两益。三作是念下
如念还村也。近缘文二。初举财以劝拒。而不从三劝
三拒。一文广出。馀二略举。其母舍去巳下举色以劝
从而不拒。文二可知。五分云。父母共劝。此事甚易。我
能为之何。故须提那作如是言见。论云。须提心乐道门。
不欲还俗。即自心念。若不与种。终不置我。日夜相恼。
若暂与子。令彼心息。不复娆我。我因是得安住道门。
故作是言。第二犯中不见欲秽者。未制广教。不见行
因居此村。号曰迦兰陀长者。即是须提那文。须提那子
者。多云。此名求得。又明了论名善与饶财等者。多云。一
众生数财。谓奴婢马牛等。二非众生数财。谓金银七宝
等。更无过者。故曰饶财多宝。闻佛说法。违世无常。观
此财宝。多生三毒。害人善心。过世毒蛇。王贼五家。理
非定属。深思推巳举自。战剽毛为竖。厌心决定。故曰
持信牢固。言出家者。谓形法二同。言形同者。谓舍外
财及以亲属。除饰好剃去须发。故下律云。若多若少
皆悉舍离。故五分云。在家逼迫。犹如牢狱。故须舍弃。
此出有为家。言法同者。得戒在巳。断恶脩善。五分云。
出家宽廓。犹如虚空。此入无为。故曰出家为道。五分。
善来十中似如羯磨。文云。剃除须发。披著法服。馀悉
不论。
就第三犯缘中二。第一远缘。二须提那母巳下设劝
近缘。前文有三。初生念之由。二时须提那巳下生归
缘。归缘之念。念者欲弃二损。而就两益。三作是念下
如念还村也。近缘文二。初举财以劝拒。而不从三劝
三拒。一文广出。馀二略举。其母舍去巳下举色以劝
从而不拒。文二可知。五分云。父母共劝。此事甚易。我
能为之何。故须提那作如是言见。论云。须提心乐道门。
不欲还俗。即自心念。若不与种。终不置我。日夜相恼。
若暂与子。令彼心息。不复娆我。我因是得安住道门。
故作是言。第二犯中不见欲秽者。未制广教。不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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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是出众之𠎝故也。既云三行。何以言。初以未制故。
故十律伽论并言未制前。须提多犯淫是犯不。答最
初不犯。下戒然。因辨三人持戒菩萨持戒。反而合契。
到而成顺。行于非道。通达佛道。罗汉持戒。得与缘聚。
无烦恼故。如那律。是凡夫持戒要也。离缘缘会难护
故。经与凡为喻。身口如釜。业思如水。色境如薪。内有
烦恼。火与境薪相应。不能不沸。即须提那是。有鬼处
胎等者。示欲之过。彰生生不绝。西音毗阇抲。此云种
子。求种得故。五十见论等文并云绩种。道成罗汉。与
此文同。超过学表。胜出独绝。故名尊者。
就第二呵责中文二。初比丘诃责。彰所不应。二世尊
以此巳下如来教主。亲自呵责。所以须比丘诃者。若
理越时情。则绝于钻仰。既为同徒所诃。明知分在巳
位。理宜剋去。谨约不犯。故须比丘诃。所以须佛诃者。
玄轨之教。出于高范。功瑳之益。义存我友。为彰比丘。
言不虚设。是以佛诃问事归教主比丘。所以呵者。欲明
比丘。是其同徒进止俱游。宜应先知。故在前诃。又要
因举过。方呵责故。但大圣道尊德高位。殊成隔理。无
私察义。无先知故。须后呵问。此戒但一。有佛比丘诃
无俗人诃者。起过在屏。无俗人见故。若尔比丘何因
得。诃答比丘同。徒虽不见作过。睹相捡实。故得有诃。
俗道位殊。不得捡问出家之人。故阙无俗呵。如盗三
人呵煞。但佛俗无比丘呵。妄语佛诃。或不诃制。或外
道减年。等是不同。之义随文释之。
故十律伽论并言未制前。须提多犯淫是犯不。答最
初不犯。下戒然。因辨三人持戒菩萨持戒。反而合契。
到而成顺。行于非道。通达佛道。罗汉持戒。得与缘聚。
无烦恼故。如那律。是凡夫持戒要也。离缘缘会难护
故。经与凡为喻。身口如釜。业思如水。色境如薪。内有
烦恼。火与境薪相应。不能不沸。即须提那是。有鬼处
胎等者。示欲之过。彰生生不绝。西音毗阇抲。此云种
子。求种得故。五十见论等文并云绩种。道成罗汉。与
此文同。超过学表。胜出独绝。故名尊者。
就第二呵责中文二。初比丘诃责。彰所不应。二世尊
以此巳下如来教主。亲自呵责。所以须比丘诃者。若
理越时情。则绝于钻仰。既为同徒所诃。明知分在巳
位。理宜剋去。谨约不犯。故须比丘诃。所以须佛诃者。
玄轨之教。出于高范。功瑳之益。义存我友。为彰比丘。
言不虚设。是以佛诃问事归教主比丘。所以呵者。欲明
比丘。是其同徒进止俱游。宜应先知。故在前诃。又要
因举过。方呵责故。但大圣道尊德高位。殊成隔理。无
私察义。无先知故。须后呵问。此戒但一。有佛比丘诃
无俗人诃者。起过在屏。无俗人见故。若尔比丘何因
得。诃答比丘同。徒虽不见作过。睹相捡实。故得有诃。
俗道位殊。不得捡问出家之人。故阙无俗呵。如盗三
人呵煞。但佛俗无比丘呵。妄语佛诃。或不诃制。或外
道减年。等是不同。之义随文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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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诃中文三。初至愁耳发觉所由为。呵之缘二。诸比
丘言巳下切𡏦其人正明呵责。三诸比丘下举过白
佛请圣制戒。禁防违失。初文复三。一睹巳过犯内心燋
恼。威仪改常。二诸同学下睹相捡挍。三寻便伏引。初
文有二。一叹须提。先有行解。显昔异今。二时巳下威
仪改常。彰今异昔。前文中谓善知识。略教戒行。故曰
无事不知。并能奉修。故曰皆行。亦堪导物。故曰教人。
今由耻巳过非。内怀惭负。故曰常怀愁忧。第二捡问
中。先问下句。汝何愁耶。次问初句。行解既备。理合怡
然。今何所忧。三执事以问。理是无忧。而反惨结。当应
是汝不乐梵行耶。第三自言我甚乐者答下二问。二
近在巳下却答初问愁惨所由。所以诃人无少欲知
足。伹言同学答。作在私屏。故言同学。非不少欲。如漏
失中诸亲友见等。第二正诃中总诃不应。二于如来
巳下举其所应。显其不应。三汝今巳下结成不应第
二言汝于如来清净法者。谓略教之法。汝应丧生死
因。坏生死果。修出离因。證出离果。是汝所应。云何反
与故。二行不净行。呵意既尔。次释名。字于欲者。此思
前烦恼贪染之心。爱著前境。名之曰欲。佛所说法。广
彰是过。令诸比丘。戒防定伏。空慧正斩。逍然无累。称
曰无欲。从此贪后。发不善业。默染净心。能招三涂生
死秽果。曰垢。善修对治。离诸恶业。字曰无垢。思后重
贪。思求前境。转增爱著。如渴思水。能畅思业。名曰渴
爱。知其虚诈。妄见非实。正念现前。渴爱自除。故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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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人天生死。在上喻巢。三涂生死在下喻窟。集因既
亡苦果随。丧故言破坏巢。窟除众结缚。脩道谛爱尽。
涅槃證灭。谛第三结。中汝今云何者为彰应行不行
反与故。二行不净行。邪经反为故。对偶为二。名曰故
二。第三白佛。见云。不欲令佛独誉于巳薄贱须提遣
出清众。又亦不以此恶法相阙乱。故依实白佛。请圣
制戒。禁防违失。
第二佛诃文二初至不净行来正明如来闻举。即诃
恐生诤乱。躬在僧众。应机而问取无。其自言使。过有
所归。二尔时无数时巳下既得自言。正明呵责。前文
有三。一集僧。二应机而问。三彰自言。以此因缘集僧。
多论五义。一现佛不自专故。二共众量宜。然后结戒。
令犯罪者心伏。三凡有法事。集众共知法久住故。四
为肃现在将来。微佛成规。咨众取足。五诸佛法尔。僧
有五种。一群羊僧。二无惭僧。三别众僧。四清净僧。五
第一义僧。今集僧者。但集后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
亦可都集。次第二句于中文二。初举问法。次正举法
以问。知而不问者。佛不以巳知见辄说罪过。證他犯
问。佛若问者。多论四过。一不顺诸佛常法。二违自言
治法。三令众生怖惧不安之想。四逆说人过。非大人
仪礼。言知而问者。佛一切知见现同。不知而作疑问。多
论四益。一顺诸佛常法。二顺自言治法。三合众生安
隐不生怖惧。四顺于大人圣主仪礼。虽复疑问。若不
应时则不应问。是以次明时问。不问来时。而疑问有
亡苦果随。丧故言破坏巢。窟除众结缚。脩道谛爱尽。
涅槃證灭。谛第三结。中汝今云何者为彰应行不行
反与故。二行不净行。邪经反为故。对偶为二。名曰故
二。第三白佛。见云。不欲令佛独誉于巳薄贱须提遣
出清众。又亦不以此恶法相阙乱。故依实白佛。请圣
制戒。禁防违失。
第二佛诃文二初至不净行来正明如来闻举。即诃
恐生诤乱。躬在僧众。应机而问取无。其自言使。过有
所归。二尔时无数时巳下既得自言。正明呵责。前文
有三。一集僧。二应机而问。三彰自言。以此因缘集僧。
多论五义。一现佛不自专故。二共众量宜。然后结戒。
令犯罪者心伏。三凡有法事。集众共知法久住故。四
为肃现在将来。微佛成规。咨众取足。五诸佛法尔。僧
有五种。一群羊僧。二无惭僧。三别众僧。四清净僧。五
第一义僧。今集僧者。但集后二。不集前三。以非法故
亦可都集。次第二句于中文二。初举问法。次正举法
以问。知而不问者。佛不以巳知见辄说罪过。證他犯
问。佛若问者。多论四过。一不顺诸佛常法。二违自言
治法。三令众生怖惧不安之想。四逆说人过。非大人
仪礼。言知而问者。佛一切知见现同。不知而作疑问。多
论四益。一顺诸佛常法。二顺自言治法。三合众生安
隐不生怖惧。四顺于大人圣主仪礼。虽复疑问。若不
应时则不应问。是以次明时问。不问来时。而疑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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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要在比丘众集时问。二是结广教时故问时而
不问者。亦有二意。一沙弥俗人前时不问。二非结戒
时不问。虽复应时。若呵责制戒。不能灭恶生等。亦不
疑问。是故次明义合不合。义合疑问者。多论四益。一
知先作无罪。得除忧悔。二因之结戒灭将来非法。三
佛既结戒。决将来疑网。四能生十利功德。有斯四益。
名为义令。无此四益义。不合不问。但此三中知之与
时。通损益义合。唯益无损。故言义不合不问。不言义
合不问。二知时义合下正问。三自言者。五云。情惧金
刚故。
第二佛呵文三。一总明佛呵。二汝所为非下别列呵
词。三尔时下总以结呵无数方便。呵责者。谓呵前过
非。责息后犯。
别列文四。初行有违失呵。二汝须提那下举清净法。
结彰所不应。三告诸比丘下举情事损益。略教以呵。
四汝须提下举清净法。结彰不应。言所为非者。纵放
身口。违理作恶。故言所为非。此句总呵。所作既非。乖
身口法式。故曰非威仪。非息恶之士。名非沙门。所作
垢秽。故言非净行。违略起非。即非如来顺教弟子。故
言非随顺。行第二结诃可知。
次第三文四。一举情事损益劝舍顺行违。二何以故
巳下释成劝义。三何以故巳下举略转释。四说欲如
火巳下显欲多过。释略制断。亦应有一。何以故。何以
略教须断欲法。故言何以故。欲多过故。文无者略。先
不问者。亦有二意。一沙弥俗人前时不问。二非结戒
时不问。虽复应时。若呵责制戒。不能灭恶生等。亦不
疑问。是故次明义合不合。义合疑问者。多论四益。一
知先作无罪。得除忧悔。二因之结戒灭将来非法。三
佛既结戒。决将来疑网。四能生十利功德。有斯四益。
名为义令。无此四益义。不合不问。但此三中知之与
时。通损益义合。唯益无损。故言义不合不问。不言义
合不问。二知时义合下正问。三自言者。五云。情惧金
刚故。
第二佛呵文三。一总明佛呵。二汝所为非下别列呵
词。三尔时下总以结呵无数方便。呵责者。谓呵前过
非。责息后犯。
别列文四。初行有违失呵。二汝须提那下举清净法。
结彰所不应。三告诸比丘下举情事损益。略教以呵。
四汝须提下举清净法。结彰不应。言所为非者。纵放
身口。违理作恶。故言所为非。此句总呵。所作既非。乖
身口法式。故曰非威仪。非息恶之士。名非沙门。所作
垢秽。故言非净行。违略起非。即非如来顺教弟子。故
言非随顺。行第二结诃可知。
次第三文四。一举情事损益劝舍顺行违。二何以故
巳下释成劝义。三何以故巳下举略转释。四说欲如
火巳下显欲多过。释略制断。亦应有一。何以故。何以
略教须断欲法。故言何以故。欲多过故。文无者略。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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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初句。毒蛇有三种害人。一见害。二触害。三吞啮。害
女人亦有三种。害人善法。若见女人。心发欲想。灭人
善法。若触女犯残。灭人善法。若共交会。犯于重罪。害
人善法。此三义同。亦应无在。伹有多异故。劝犯毒蛇。
言多异者。一为毒所害。但害一身女。害无数身。二毒
害报无记身。女害法身。三毒害人形。女人害心。四毒
害足数。女害不足数。五毒害得生人天。女人所害随
于地狱。六毒害犹得圣果。女害不会圣果。七毒害者
佛所怜悯。女人所害为圣呵责。损益既殊。浮沉天隔。
是故劝汝。宁犯毒蛇。莫犯女人。二何以故者。此一何
以故通释上二句。第一何以故者。何以犯于毒蛇。现
见蛆啮之苦。而我劝汝。宁犯义故。然犯于毒。但有现
在暂时之苦。无波地狱累劫之殊。是故释言。不以此
缘堕三恶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犯女人现有适乐。
而我劝汝不听犯故。若犯女人。堕于恶道故。是故释
言。乃至恶道。此谓但举七中第五。以释劝意。馀略可
知。第三举略转释。何以故者。何以犯女堕地狱故。以
我略教。说断欲法。违教过重。故堕地狱。说欲多过。合
诸比丘。方便除弃。故曰说断欲法。断于欲想者。谓思
想女人心也。灭欲念者。追求前色。守境不移。名欲念。
欲势者。二身交会。转增著境。名为爱结。如来昔教广
彰欲过。令诸比丘。识相禁断。故曰说断欲法。乃至越
度爱结。下二转释单释。劝舍顺意。亦应言道。何以故。
何以犯毒。不堕恶道义故。释言不违教故。又应言。何
女人亦有三种。害人善法。若见女人。心发欲想。灭人
善法。若触女犯残。灭人善法。若共交会。犯于重罪。害
人善法。此三义同。亦应无在。伹有多异故。劝犯毒蛇。
言多异者。一为毒所害。但害一身女。害无数身。二毒
害报无记身。女害法身。三毒害人形。女人害心。四毒
害足数。女害不足数。五毒害得生人天。女人所害随
于地狱。六毒害犹得圣果。女害不会圣果。七毒害者
佛所怜悯。女人所害为圣呵责。损益既殊。浮沉天隔。
是故劝汝。宁犯毒蛇。莫犯女人。二何以故者。此一何
以故通释上二句。第一何以故者。何以犯于毒蛇。现
见蛆啮之苦。而我劝汝。宁犯义故。然犯于毒。但有现
在暂时之苦。无波地狱累劫之殊。是故释言。不以此
缘堕三恶道。第二何以故者。何以犯女人现有适乐。
而我劝汝不听犯故。若犯女人。堕于恶道故。是故释
言。乃至恶道。此谓但举七中第五。以释劝意。馀略可
知。第三举略转释。何以故者。何以犯女堕地狱故。以
我略教。说断欲法。违教过重。故堕地狱。说欲多过。合
诸比丘。方便除弃。故曰说断欲法。断于欲想者。谓思
想女人心也。灭欲念者。追求前色。守境不移。名欲念。
欲势者。二身交会。转增著境。名为爱结。如来昔教广
彰欲过。令诸比丘。识相禁断。故曰说断欲法。乃至越
度爱结。下二转释单释。劝舍顺意。亦应言道。何以故。
何以犯毒。不堕恶道义故。释言不违教故。又应言。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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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违教。以毒非过故。以释劝行。违意文略。第四释
略教断。意欲多过故。欲性违害。故曰如火。淫欲草炬
烧人。法身之手淫欲果盛害人。法身树枝。欲乐不久。
犹如假借。拈骨无腻。痴犬咬之。以涎唾为美。欲乐无
味。凡夫妄著。以不净为实。欲集众或。犹如段肉。欲乐
非实。故曰如梦。淫欲峰刃。伤人戒足。欲消众善。如凡
器等。淫欲害人。如毒蛇头。淫欲伤人。遍于五道。如转
轮。乃行欲之感。厄苦之果。如在尖标。欲重祸深。伤人
迅速。如利乾刺。欲患至极。故曰甚可秽恶。如来说过。
故曰呵责。第四结诃可知。
第二制广补略文二。初牒前漏过为结之缘。即上若
犯有漏法。二自今巳下制广补略。即上然后结戒。告
诸比丘者。以须提那比丘中一数故。须提者宇其犯
人。痴人者。多云。彰是具缚。如师呵弟子。亦非恶口。见
云。慈悲心言也。多种有漏者。显造感生之业。不绝最
初等者违略。二自今巳去者与广。时分如祇。五年与
诸比丘者。教网普[雨/活]。结戒者制广。准其犯相。重轻位
定。各有分局。称为结戒。解此结戒。六门分别。一制广
补略。二解本制之兴。为除鄣道等业。三辨此教。托缘
不同。四结戒具缘。五教相所诠。六解大圣制意。文别
义殊。
初门有四。一定广略两教。二略广差别。三辨制广略
不同所以。四制广补略。言定两教者。略且有四。一止
观门。如是应念等。二进脩三觉门。诸恶莫作等。三善
略教断。意欲多过故。欲性违害。故曰如火。淫欲草炬
烧人。法身之手淫欲果盛害人。法身树枝。欲乐不久。
犹如假借。拈骨无腻。痴犬咬之。以涎唾为美。欲乐无
味。凡夫妄著。以不净为实。欲集众或。犹如段肉。欲乐
非实。故曰如梦。淫欲峰刃。伤人戒足。欲消众善。如凡
器等。淫欲害人。如毒蛇头。淫欲伤人。遍于五道。如转
轮。乃行欲之感。厄苦之果。如在尖标。欲重祸深。伤人
迅速。如利乾刺。欲患至极。故曰甚可秽恶。如来说过。
故曰呵责。第四结诃可知。
第二制广补略文二。初牒前漏过为结之缘。即上若
犯有漏法。二自今巳下制广补略。即上然后结戒。告
诸比丘者。以须提那比丘中一数故。须提者宇其犯
人。痴人者。多云。彰是具缚。如师呵弟子。亦非恶口。见
云。慈悲心言也。多种有漏者。显造感生之业。不绝最
初等者违略。二自今巳去者与广。时分如祇。五年与
诸比丘者。教网普[雨/活]。结戒者制广。准其犯相。重轻位
定。各有分局。称为结戒。解此结戒。六门分别。一制广
补略。二解本制之兴。为除鄣道等业。三辨此教。托缘
不同。四结戒具缘。五教相所诠。六解大圣制意。文别
义殊。
初门有四。一定广略两教。二略广差别。三辨制广略
不同所以。四制广补略。言定两教者。略且有四。一止
观门。如是应念等。二进脩三觉门。诸恶莫作等。三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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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三业门。善护口言等。四随事彰过门。说欲如火等。
此局释迦。若通六佛略教者。如戒文说。广教或二或
三。言二者有三种二门。初二者制听。听者如房长等。
一切双持犯。是制者。如要作不作单持犯是。第二二
者。巳未分别。复为一对。离盗煞等。受说安等。遮末起
之恶。如诃人遮灭。𣧩罪过诤。除巳起之𠎝。第三二者。
止作分。别复为一对可知。或为三者。谓上中下。如离
煞生等制。离学问诵经尼听教授等制。脩此为上人
教。判为上房净德衣馀食法等教。则为中七法。治罚
舍忏。䨱藏有过可治。有罪可灭。此教为下。此据对人。
故有此三也。所以名广者。三义故广。一显罪名。如夷
残等。二彰果报。文云堕二道。又目连问经若犯夷。人
间日月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黎中三具明
忏。除𣧩灭之方。以斯三义。故名为广略。无前三等残。
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提。二十亿六十千岁可呵法。
三亿六十千岁吉。九百千岁兰。五十亿六十千岁堕
所以称略。第二广略差别者。一根本枝条。二所为利
钝。钝人广教。利人略说。此就受法难易。若据受法多
少广。利略钝三。待犯不待犯。略被净人。故无犯说。广
待犯故。答兼抑许漏起方兴。四请不请。略则直陈。广
请方制。五罪轻重。人言略违一教故吉。广污两教夷。
人言利人故吉。钝根者夷。此未必然。以其吉名广教。
方有何得。举后广名。以名前略。今解。唯有业道。无别
罪名。如出家人。未制巳前犯者。但业行罪。然出家人
此局释迦。若通六佛略教者。如戒文说。广教或二或
三。言二者有三种二门。初二者制听。听者如房长等。
一切双持犯。是制者。如要作不作单持犯是。第二二
者。巳未分别。复为一对。离盗煞等。受说安等。遮末起
之恶。如诃人遮灭。𣧩罪过诤。除巳起之𠎝。第三二者。
止作分。别复为一对可知。或为三者。谓上中下。如离
煞生等制。离学问诵经尼听教授等制。脩此为上人
教。判为上房净德衣馀食法等教。则为中七法。治罚
舍忏。䨱藏有过可治。有罪可灭。此教为下。此据对人。
故有此三也。所以名广者。三义故广。一显罪名。如夷
残等。二彰果报。文云堕二道。又目连问经若犯夷。人
间日月九百二十一亿六十千岁堕泥。黎中三具明
忏。除𣧩灭之方。以斯三义。故名为广略。无前三等残。
二百三十亿四十千岁提。二十亿六十千岁可呵法。
三亿六十千岁吉。九百千岁兰。五十亿六十千岁堕
所以称略。第二广略差别者。一根本枝条。二所为利
钝。钝人广教。利人略说。此就受法难易。若据受法多
少广。利略钝三。待犯不待犯。略被净人。故无犯说。广
待犯故。答兼抑许漏起方兴。四请不请。略则直陈。广
请方制。五罪轻重。人言略违一教故吉。广污两教夷。
人言利人故吉。钝根者夷。此未必然。以其吉名广教。
方有何得。举后广名。以名前略。今解。唯有业道。无别
罪名。如出家人。未制巳前犯者。但业行罪。然出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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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于俗人。有无作戒可违。是以善生云。有二人作罪。
一受戒。二不受戒。但受戒者重。不受戒者轻。何以故。
违佛语故。若制广后犯。即有二罪。一得业行罪。二犯
戒罪。此对性恶。若其遮恶制后犯者。唯有犯戒罪。第
三判两教不同。第四制广补略。并如上辨。
次解第二。凡障道之业不出性遮。言性恶者。如煞淫
等。无问圣教。禁以不禁。作则是违。体是不善。障道招
报。损害深重。故曰性恶。言遮恶者。掘地坏生。造房等
类。佛未制前。造作此事。业性轻微。体非不善。但以事
务纷动。妨修道业。与理静相违望。障于脩道。名为遮
恶。前煞盗等。亦障修道。岂非是遮。体是不善。且从性
说。此言遮性。就事以辨遮性。非就罪名种。若论罪名种。
悉是遮恶。以未制前作而无犯。由圣制后方有罪名
故。尔事虽遮性。一禁巳后。违教处齐。下沉义一。俱称
为恶。若尔前性亦遮。何以言性者。以性强故。是以智
论云。十善旧戒。五篇客戒。
次解第三。教不孤起。必托缘而制。境缘虽众。要唯三
性。谓善恶无记托善缘者。如掘地论义。女人说法。䨱
头人等。辄教诫尼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或。心悕名
利。读习受持。如斯等辈。事虽是善。亦乖圣意。则生过
不轻。是以如来兴教防。之托不善。缘兴教者如煞盗
等。一切违缘。是不善法。托此违缘。亦能起作诸不善
行。性是违害。障道处深。亦须圣禁。故曰也。托无记缘
兴教者。谓掘地坏生等。业虽无记。不招苦果。然亦事
一受戒。二不受戒。但受戒者重。不受戒者轻。何以故。
违佛语故。若制广后犯。即有二罪。一得业行罪。二犯
戒罪。此对性恶。若其遮恶制后犯者。唯有犯戒罪。第
三判两教不同。第四制广补略。并如上辨。
次解第二。凡障道之业不出性遮。言性恶者。如煞淫
等。无问圣教。禁以不禁。作则是违。体是不善。障道招
报。损害深重。故曰性恶。言遮恶者。掘地坏生。造房等
类。佛未制前。造作此事。业性轻微。体非不善。但以事
务纷动。妨修道业。与理静相违望。障于脩道。名为遮
恶。前煞盗等。亦障修道。岂非是遮。体是不善。且从性
说。此言遮性。就事以辨遮性。非就罪名种。若论罪名种。
悉是遮恶。以未制前作而无犯。由圣制后方有罪名
故。尔事虽遮性。一禁巳后。违教处齐。下沉义一。俱称
为恶。若尔前性亦遮。何以言性者。以性强故。是以智
论云。十善旧戒。五篇客戒。
次解第三。教不孤起。必托缘而制。境缘虽众。要唯三
性。谓善恶无记托善缘者。如掘地论义。女人说法。䨱
头人等。辄教诫尼实得道。向未受具人说或。心悕名
利。读习受持。如斯等辈。事虽是善。亦乖圣意。则生过
不轻。是以如来兴教防。之托不善。缘兴教者如煞盗
等。一切违缘。是不善法。托此违缘。亦能起作诸不善
行。性是违害。障道处深。亦须圣禁。故曰也。托无记缘
兴教者。谓掘地坏生等。业虽无记。不招苦果。然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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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纷多。障修道业。是以如来制不听。为息彼纷动。终
获道益。故曰也。
次解第四。结戒具缘者。必制托缘。事假犯请。要因八
义。方兴圣结。言八缘者。一比丘。谓被大僧非馀众故
二漏过起。谓犯淫事等。一一自分。以结初戒。不防盗
等。三比丘举过。以须举觉。圣方治故。四佛在坐以结。
是佛结故。五集众以因一犯。教细通禁。六对众捡问。
若不自捡。恐斗乱阿滥。七犯者自言。若不自言恐。滥
罚良善。八犯局最初。此八具满圣方结戒。若缘少缺。
抑而未许。斯之八者。位言兴结。
次解第五门。既托缘具义。教必有诠。所诠是何。谓一
犯。二不犯。三轻。四事。指文可知。作过缘具。现违圣教
复自坏行。污本所受。名之为犯。善兴义顺。受体光辉。
名为不犯。劣弱方便。以之为轻。增强究竟。说以为重。
此四句中各容二行。先明犯法生。二行者如五缘成
煞等。未与犯缘相。应是其犯。法若与犯缘相。应名为
犯行。犯行无不犯行。善恶不俱故。此据一心故尔若
举犯法。得生犯不犯行可解。云何犯法。生不犯行。圣
举犯法。欲使僧尼识而不违。离过行成。名不犯行。若
生犯行。顺犯法成。违圣制意。生不犯行。违犯法成。顺
圣制意。二不犯法者有三。一止持以明不犯。一切无
有淫意等是。或诸戒诸开缘。如不受乐等。二进趣作
持以明不犯。如戒定慧等讽诵三藏。是不犯法。若其
懈怠。即有不举无知。便成犯行。若策进身口。习策行
获道益。故曰也。
次解第四。结戒具缘者。必制托缘。事假犯请。要因八
义。方兴圣结。言八缘者。一比丘。谓被大僧非馀众故
二漏过起。谓犯淫事等。一一自分。以结初戒。不防盗
等。三比丘举过。以须举觉。圣方治故。四佛在坐以结。
是佛结故。五集众以因一犯。教细通禁。六对众捡问。
若不自捡。恐斗乱阿滥。七犯者自言。若不自言恐。滥
罚良善。八犯局最初。此八具满圣方结戒。若缘少缺。
抑而未许。斯之八者。位言兴结。
次解第五门。既托缘具义。教必有诠。所诠是何。谓一
犯。二不犯。三轻。四事。指文可知。作过缘具。现违圣教
复自坏行。污本所受。名之为犯。善兴义顺。受体光辉。
名为不犯。劣弱方便。以之为轻。增强究竟。说以为重。
此四句中各容二行。先明犯法生。二行者如五缘成
煞等。未与犯缘相。应是其犯。法若与犯缘相。应名为
犯行。犯行无不犯行。善恶不俱故。此据一心故尔若
举犯法。得生犯不犯行可解。云何犯法。生不犯行。圣
举犯法。欲使僧尼识而不违。离过行成。名不犯行。若
生犯行。顺犯法成。违圣制意。生不犯行。违犯法成。顺
圣制意。二不犯法者有三。一止持以明不犯。一切无
有淫意等是。或诸戒诸开缘。如不受乐等。二进趣作
持以明不犯。如戒定慧等讽诵三藏。是不犯法。若其
懈怠。即有不举无知。便成犯行。若策进身口。习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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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成不犯行。问巳有犯。法成不犯行。何待不犯法。成
不犯行。答犯法生不犯行。但是止持。复须不犯法。以
生作持。又问巳有不犯法。得生犯行。何须犯法。以生
犯行耶。答不犯生犯。但是止犯。故须犯法。以生作犯。
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如处分说净离衣六年等二
行可知。三轻法如不成者兰吉。又下三篇等是四重
法谓成者夷残。又上二篇等是。若重成重行三时俱
重。及但受乐。谓隐之在心。不可从缘悔等是。重生轻
行者。谓八业中下七等。及本无䨱心。可有学悔。及媒
等亦尔。轻生重者。打佛罗汉深厚缠等。轻生轻者。掘
地坏生等。
次解第六。三门分别。一列数释名。语结而言。相非一
揆。要而有六。一日深防。二限分。三约相。四示过。五心
境。六内外等是。过犯未穷。预加重约。禁微防者。以护
根本。如斯等例。故曰深防。制为当机。恒存为分。力未
堪行。虽作不犯。此是限分。过损理违。道俗通禁。依王
国法。准俗制道。此名约相。罪状未彰。预兴过地。逆班
讥丑。使耳目闻见。此名示过犯。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心想易流。缘无定据。境有优劣。心有浓淡。或制心从
境。或制境从心。是名心境。犯不自成。成由缘集。因藉
万差。要唯内外。名内外制。二次辨相。深防相者。如尼
䨱藏。饮用虫水。搏比丘及二众。初戒等限分相者。如
声闻。不制三聚。又律议中除意地。又就身口。除梦中
等。就觉中故误。故中二众。漏失增上慢等。衣食将补。
不犯行。答犯法生不犯行。但是止持。复须不犯法。以
生作持。又问巳有不犯法。得生犯行。何须犯法。以生
犯行耶。答不犯生犯。但是止犯。故须犯法。以生作犯。
三就具二持。以明不犯。如处分说净离衣六年等二
行可知。三轻法如不成者兰吉。又下三篇等是四重
法谓成者夷残。又上二篇等是。若重成重行三时俱
重。及但受乐。谓隐之在心。不可从缘悔等是。重生轻
行者。谓八业中下七等。及本无䨱心。可有学悔。及媒
等亦尔。轻生重者。打佛罗汉深厚缠等。轻生轻者。掘
地坏生等。
次解第六。三门分别。一列数释名。语结而言。相非一
揆。要而有六。一日深防。二限分。三约相。四示过。五心
境。六内外等是。过犯未穷。预加重约。禁微防者。以护
根本。如斯等例。故曰深防。制为当机。恒存为分。力未
堪行。虽作不犯。此是限分。过损理违。道俗通禁。依王
国法。准俗制道。此名约相。罪状未彰。预兴过地。逆班
讥丑。使耳目闻见。此名示过犯。犯不孤起。托境关心。
心想易流。缘无定据。境有优劣。心有浓淡。或制心从
境。或制境从心。是名心境。犯不自成。成由缘集。因藉
万差。要唯内外。名内外制。二次辨相。深防相者。如尼
䨱藏。饮用虫水。搏比丘及二众。初戒等限分相者。如
声闻。不制三聚。又律议中除意地。又就身口。除梦中
等。就觉中故误。故中二众。漏失增上慢等。衣食将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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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想等是。约相者。谓报时处事等。就报中。有约趣相。
如煞盗等。又约形相如初戒。馀可知。三辨所以。良以
过兴从缘。缘无定据。患生不等。理无齐抑。故致圣制
有斯差别。其稀数讥。过或从境缘等。并六所收。不须
别辨。
第三益利之行。然行不自立。托教而成。教能出生众
行之本。是其能集。所生众善。何限斯算。一方犯宜略
标二五。故称为十。能诠之教。表彰曰句。所诠之指以
之为义。此句总举显成教益。通而论之。一切顺教。俱
得十利。有四持戒。事虽似善。不得十利。一为胜他故。
二为名利故。三为眷属。四为世报。
自下别明利体。就中文三。初有三利戒法。能生众生
功德。二次六利明别行功德。三次一利兴建正法行。
以有上二众别善成。任持正法。千载不坠故尔。摄取
僧者。广教线经。任持行者。离于身口七支等过。如线
贯华。便不分散。故曰摄取。身口既摄。行合崇和。名之
为僧。既制此戒。令诸比丘半月一说。相与同导。施去
违净。故曰欢喜。依教奉修。必剋大果。以自适神。故曰
安乐。自下别行利。初二生善。次四调伏灭恶。未信令
信者。见云。由制此戒。令其随顺。威仪具足。未信见之。
而作是言。沙门释子难作能作。所作极重。见如是巳。
便生信心。又复外道见佛。有毗尼藏。而作是言。佛弟
子等亦有围陀。如我无异。而生信心。故曰未信者令
信。见云。若有信心。出家修学。禁戒人见。所行甚为恭
如煞盗等。又约形相如初戒。馀可知。三辨所以。良以
过兴从缘。缘无定据。患生不等。理无齐抑。故致圣制
有斯差别。其稀数讥。过或从境缘等。并六所收。不须
别辨。
第三益利之行。然行不自立。托教而成。教能出生众
行之本。是其能集。所生众善。何限斯算。一方犯宜略
标二五。故称为十。能诠之教。表彰曰句。所诠之指以
之为义。此句总举显成教益。通而论之。一切顺教。俱
得十利。有四持戒。事虽似善。不得十利。一为胜他故。
二为名利故。三为眷属。四为世报。
自下别明利体。就中文三。初有三利戒法。能生众生
功德。二次六利明别行功德。三次一利兴建正法行。
以有上二众别善成。任持正法。千载不坠故尔。摄取
僧者。广教线经。任持行者。离于身口七支等过。如线
贯华。便不分散。故曰摄取。身口既摄。行合崇和。名之
为僧。既制此戒。令诸比丘半月一说。相与同导。施去
违净。故曰欢喜。依教奉修。必剋大果。以自适神。故曰
安乐。自下别行利。初二生善。次四调伏灭恶。未信令
信者。见云。由制此戒。令其随顺。威仪具足。未信见之。
而作是言。沙门释子难作能作。所作极重。见如是巳。
便生信心。又复外道见佛。有毗尼藏。而作是言。佛弟
子等亦有围陀。如我无异。而生信心。故曰未信者令
信。见云。若有信心。出家修学。禁戒人见。所行甚为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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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云何尽寿一食而修梵行。见如是巳。复生信心。巳
自有信。能生他信。故曰巳信令增长。此二生善。自下
调伏灭恶。行言难调者。见云。破戒比丘三业不慎。心
志刚强。内无羞耻。名曰难调。佛为制戒。教僧责罚。不
得动转。改过忏悔。奉修圣法教。故曰令调顺。惭愧者。
谓清净比丘得安乐者。见云。佛制此戒。治罚恶人。不
同说恣。清净比丘得安隐作法。不为恶娆。故曰安乐。
断现在有漏者。见云。不善䨱五情。现作诸恶。为人捉
打煞缚。名现在有漏。由佛制戒。教䨱五情。不起现恶。
故名为断。断未来有漏。佛为结戒。禁守防护。现无恶
因。未来漏果毕竟不续。故名为断。自下兴建正法正。
法久住者。见云。三种。一学正法久住。谓三藏法由人
奉脩。摄法在巳。使不论坠学之所依。正法兴显。故曰
久住。二信正法久住。谓三藏中十二头陀。禅定三昧
等是。三得道正法久住。谓四沙门涅槃道果等。欲说
戒者。
巳下第二大段辨教法传通之益。酬前说戒之请。就
中文二。初明戒本说之仪则。第二若比丘者巳下正
明戒本。文约相隐难识。自非广辨。无由可时无。是以
次明广解戒本犯等四句。此戒既尔。诸戒同然。下不
繁说。
戒本文三。初明略。制二是随。结三满足戒。本欲说戒。
者当如是说者。正是如来欲显兹戒。传益未伏。非教
不宣。为制戒本。传之未闻。以自诫约。承旨遵奉。半月
自有信。能生他信。故曰巳信令增长。此二生善。自下
调伏灭恶。行言难调者。见云。破戒比丘三业不慎。心
志刚强。内无羞耻。名曰难调。佛为制戒。教僧责罚。不
得动转。改过忏悔。奉修圣法教。故曰令调顺。惭愧者。
谓清净比丘得安乐者。见云。佛制此戒。治罚恶人。不
同说恣。清净比丘得安隐作法。不为恶娆。故曰安乐。
断现在有漏者。见云。不善䨱五情。现作诸恶。为人捉
打煞缚。名现在有漏。由佛制戒。教䨱五情。不起现恶。
故名为断。断未来有漏。佛为结戒。禁守防护。现无恶
因。未来漏果毕竟不续。故名为断。自下兴建正法正。
法久住者。见云。三种。一学正法久住。谓三藏法由人
奉脩。摄法在巳。使不论坠学之所依。正法兴显。故曰
久住。二信正法久住。谓三藏中十二头陀。禅定三昧
等是。三得道正法久住。谓四沙门涅槃道果等。欲说
戒者。
巳下第二大段辨教法传通之益。酬前说戒之请。就
中文二。初明戒本说之仪则。第二若比丘者巳下正
明戒本。文约相隐难识。自非广辨。无由可时无。是以
次明广解戒本犯等四句。此戒既尔。诸戒同然。下不
繁说。
戒本文三。初明略。制二是随。结三满足戒。本欲说戒。
者当如是说者。正是如来欲显兹戒。传益未伏。非教
不宣。为制戒本。传之未闻。以自诫约。承旨遵奉。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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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故曰如是说等。如是之文在下者。是略制对缘。
但有四句。
第二随结文二。初明跋阇心异随结。次辨林中境殊
随结。初总分别。可为六门。一明随来意。大圣结戒本。
为备防违。失开犯显。然若事周悉。一结即定。若其相
未圆。更须随明。使教法坚固。具足流通。故所以尔。二
叠制明随犯及不犯。犯不犯者。以其防过未圆。故须
随结。若前制理含。更须随开。言随结者。如此戒异语。
食前食后。嫌骂掘地等。言随开者。如增上梦中。别食
七缘。洒浴五开等。三随结戒本别不别。别如假根。馀
皆合明。若对随开。一向无别。问假根是随。何以别制。
一解防巧故尔。亦可离合趣就一义。四约人初二。若
随开者。不论初二叠而制犯。若离有别最初。所谓谤
是合则无。初如此戒。二随死尸异语嫌骂等是。五约
违教不同。须提初故。单违一略。跋阇随结。俱违广略
等是。随结戒本别者。亦违一略。其随开者不违广略。
六约正制及随得罪多。少林中三罪。以道相制。故亦
有违教。跋阇二罪。须提一罪。但有恶行。自妻故无业。
道初故无违教。此准多论。若出家人一切邪者。须提
但无违教。二随具三也。前文七句。一心异。起犯先叠。
前制如是。世尊与诸比丘结戒者。出其前制。明后之
犯者。过同于初。巳该禁限。但以缘异。故须更结。明非
初犯。故重举之。心异者。谓巳非比丘故。以上须提情
乐道法。有戒可犯。理在不疑。然我情厌道法。心悕俗
但有四句。
第二随结文二。初明跋阇心异随结。次辨林中境殊
随结。初总分别。可为六门。一明随来意。大圣结戒本。
为备防违。失开犯显。然若事周悉。一结即定。若其相
未圆。更须随明。使教法坚固。具足流通。故所以尔。二
叠制明随犯及不犯。犯不犯者。以其防过未圆。故须
随结。若前制理含。更须随开。言随结者。如此戒异语。
食前食后。嫌骂掘地等。言随开者。如增上梦中。别食
七缘。洒浴五开等。三随结戒本别不别。别如假根。馀
皆合明。若对随开。一向无别。问假根是随。何以别制。
一解防巧故尔。亦可离合趣就一义。四约人初二。若
随开者。不论初二叠而制犯。若离有别最初。所谓谤
是合则无。初如此戒。二随死尸异语嫌骂等是。五约
违教不同。须提初故。单违一略。跋阇随结。俱违广略
等是。随结戒本别者。亦违一略。其随开者不违广略。
六约正制及随得罪多。少林中三罪。以道相制。故亦
有违教。跋阇二罪。须提一罪。但有恶行。自妻故无业。
道初故无违教。此准多论。若出家人一切邪者。须提
但无违教。二随具三也。前文七句。一心异。起犯先叠。
前制如是。世尊与诸比丘结戒者。出其前制。明后之
犯者。过同于初。巳该禁限。但以缘异。故须更结。明非
初犯。故重举之。心异者。谓巳非比丘故。以上须提情
乐道法。有戒可犯。理在不疑。然我情厌道法。心悕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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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异想之生。不应是犯。遂便还家。为此过非。二彼作
是念。我当云何者。䨱生疑心。不知我本。情背上法。心
悕下趣。为当失戒。无戒可犯。为当不失。有戒可犯。于
犯不犯。情疑未决。故言我当云何。三即便巳下𢪛托
同徒。陈巳疑状。耻负真圣颜。阙无自请。进否听佛。故曰
随佛教敕我当奉行。四时诸比丘巳下悯彼情忧。为
申疑滞。亦同疑故。所以不呵。五佛判是犯。六化仪从
缘。开令舍戒。因跋阇无心存道。虽羸不舍。带戒行非。
犹亦是犯。是故其馀羸而未犯者。听舍戒还家。故曰
若有馀人乃至还家。为彰此人。羸而舍者。即是去时
如法。后还非彰。复来时有益。进退合理。故曰若复欲
出家乃至受大戒。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返降魔。
然后得道。自今巳后。舍而更出家者。听齐七返七。随
结戒本。加前四句。第二境殊随结。文七。一对异趣犯。
二众多巳下发觉生疑。三咸共巳下伺获得实。四诸
比丘下诘责辨违。五彼比丘下引制境非彰巳下犯。
六举以白佛以此境非言或其情故亦无呵。七佛判
同犯。
第三满足戒本。一定戒本文八句。若比丘者总明受法
行。二共比丘离明受法共。三同戒离明行法同四不。
还戒明清净不舍有戒可犯故。五虽厌道欣俗。随行
羸劣。而亦不舍。犹同犯位。故曰戒羸不自悔。六犯不
净行等托境行非。第七结罪。第八治摈。故曰不共住人。
言九句。谓离出乃至共畜生列境界。以林中生此。何
是念。我当云何者。䨱生疑心。不知我本。情背上法。心
悕下趣。为当失戒。无戒可犯。为当不失。有戒可犯。于
犯不犯。情疑未决。故言我当云何。三即便巳下𢪛托
同徒。陈巳疑状。耻负真圣颜。阙无自请。进否听佛。故曰
随佛教敕我当奉行。四时诸比丘巳下悯彼情忧。为
申疑滞。亦同疑故。所以不呵。五佛判是犯。六化仪从
缘。开令舍戒。因跋阇无心存道。虽羸不舍。带戒行非。
犹亦是犯。是故其馀羸而未犯者。听舍戒还家。故曰
若有馀人乃至还家。为彰此人。羸而舍者。即是去时
如法。后还非彰。复来时有益。进退合理。故曰若复欲
出家乃至受大戒。增一阿含僧伽摩比丘七返降魔。
然后得道。自今巳后。舍而更出家者。听齐七返七。随
结戒本。加前四句。第二境殊随结。文七。一对异趣犯。
二众多巳下发觉生疑。三咸共巳下伺获得实。四诸
比丘下诘责辨违。五彼比丘下引制境非彰巳下犯。
六举以白佛以此境非言或其情故亦无呵。七佛判
同犯。
第三满足戒本。一定戒本文八句。若比丘者总明受法
行。二共比丘离明受法共。三同戒离明行法同四不。
还戒明清净不舍有戒可犯故。五虽厌道欣俗。随行
羸劣。而亦不舍。犹同犯位。故曰戒羸不自悔。六犯不
净行等托境行非。第七结罪。第八治摈。故曰不共住人。
言九句。谓离出乃至共畜生列境界。以林中生此。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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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辨。今解。但八所以得知。凡随者绩结。前制未圆。
故绩举。二结尚共成一戒。岂况犯境阙少。绩辨林中。
不入对境。行犯文中。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犯不净
行。何境起犯。以此推思。为八者胜。二次辨通塞。若比
丘一句义五文。四共同二句义五文。初不舍下三文。
义局此七。八义初篇。问共同等四。并在此戒下。三无
者何。答欲明此戒。爱心久习。事难卒舍。是以佛听舍
戒还家。以礼自处。欲使去时。如法来时。有益有舍。可
对须彰不舍下之三戒。若舍戒为煞。犹亦是犯。舍而
无益。故不开舍。既无舍可对。故不须不舍句来。共同
理有。既兰不舍。相与俱无。若尔对初开舍。岂不失下
戒。答一切皆失。若尔何以下戒无此不舍。答以不对
之开舍戒故。
次广辨相。文二。初至灭滨来解其犯相。二不犯者下
广解不犯相。前文复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四
众犯相。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大僧中分二。初至不
共住来略解八句成犯之相。彰犯相不尽。故名为略。
第二三种行不净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对三趣境。
犯之方法。略释八中。即为八文。位言各三。谓举释结
或。少者略也。先解若比丘者。一举章门。次释。释比丘
义七门。一列数释名。二总别。三受随。四圣凡。五假教
不假教。六舍不舍。七偏解。第八先解。七门内中间五
门。第二总别分别。初一总。下七别。三受随位。四善来
羯磨。此二唯受。乞求割截。此两局随。破结使通。两名
故绩举。二结尚共成一戒。岂况犯境阙少。绩辨林中。
不入对境。行犯文中。又此别出境界者。前言犯不净
行。何境起犯。以此推思。为八者胜。二次辨通塞。若比
丘一句义五文。四共同二句义五文。初不舍下三文。
义局此七。八义初篇。问共同等四。并在此戒下。三无
者何。答欲明此戒。爱心久习。事难卒舍。是以佛听舍
戒还家。以礼自处。欲使去时。如法来时。有益有舍。可
对须彰不舍下之三戒。若舍戒为煞。犹亦是犯。舍而
无益。故不开舍。既无舍可对。故不须不舍句来。共同
理有。既兰不舍。相与俱无。若尔对初开舍。岂不失下
戒。答一切皆失。若尔何以下戒无此不舍。答以不对
之开舍戒故。
次广辨相。文二。初至灭滨来解其犯相。二不犯者下
广解不犯相。前文复二。初大僧犯相。二比丘尼下四
众犯相。此戒既尔。诸戒同然。就大僧中分二。初至不
共住来略解八句成犯之相。彰犯相不尽。故名为略。
第二三种行不净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对三趣境。
犯之方法。略释八中。即为八文。位言各三。谓举释结
或。少者略也。先解若比丘者。一举章门。次释。释比丘
义七门。一列数释名。二总别。三受随。四圣凡。五假教
不假教。六舍不舍。七偏解。第八先解。七门内中间五
门。第二总别分别。初一总。下七别。三受随位。四善来
羯磨。此二唯受。乞求割截。此两局随。破结使通。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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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等。三一非受名。亦非随名。昔解自称亦受者非也。
十云。贼住故四。圣凡位三。善来破结。此二是圣。相似
自称。位是其凡。名为乞截羯磨等。四义兼凡圣。五假教
不假教。善来等二羯磨等少分。是圣人故。内有明慧。
不必要假教脩。馀是凡故。要假圣教。曲宣方轨。六舍
不舍。即向不假教等。亦无羸舍。即前假教者。容有羸
舍。初七二门至文中释。问所以无三归八敬者。一解
羯磨替故。又明二众齐八种故。若加此二。即数十各
九故。不彰此局。亦可是略。又既有乞求。馀头陀等类
亦应然。略不说也。祇一比丘。十律四比丘。五分十一
比丘。多云。若比丘者。七种得戒。尽在其中。见论。名为
比丘者。含下七种。及与沙弥。都是比丘。故曰名为比
丘。此即总别之义。相似比丘者。谓犯重人。内实破戒。
威仪相貌。似他持戒。故曰也。自称者。十云。谓贼住人。
自言我是比丘。故曰也。若其自誓者。此有多妨。如来
金口。命之善来。故曰也。顺于圣教。以乞资身。离五邪
命。正命自活。故曰乞求。言五邪者。论云。一为求利养
故。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巳得。三为
求利养。强占他吉凶。四为求利故。高声现威。合人畏
敬。五为求利故。称昔所得。利养以动人心。击发令施。
离此五邪。名如法乞。著割截衣有二利。一毁其细耎。
离自贪著。二不为王贼之所贪夺。常有资身受用之
益。奉顺圣教。恒者此衣。故曰也。破结使理解心中。而
发具戒。故曰也。第八可解。是中比丘者。还叠第八。重
十云。贼住故四。圣凡位三。善来破结。此二是圣。相似
自称。位是其凡。名为乞截羯磨等。四义兼凡圣。五假教
不假教。善来等二羯磨等少分。是圣人故。内有明慧。
不必要假教脩。馀是凡故。要假圣教。曲宣方轨。六舍
不舍。即向不假教等。亦无羸舍。即前假教者。容有羸
舍。初七二门至文中释。问所以无三归八敬者。一解
羯磨替故。又明二众齐八种故。若加此二。即数十各
九故。不彰此局。亦可是略。又既有乞求。馀头陀等类
亦应然。略不说也。祇一比丘。十律四比丘。五分十一
比丘。多云。若比丘者。七种得戒。尽在其中。见论。名为
比丘者。含下七种。及与沙弥。都是比丘。故曰名为比
丘。此即总别之义。相似比丘者。谓犯重人。内实破戒。
威仪相貌。似他持戒。故曰也。自称者。十云。谓贼住人。
自言我是比丘。故曰也。若其自誓者。此有多妨。如来
金口。命之善来。故曰也。顺于圣教。以乞资身。离五邪
命。正命自活。故曰乞求。言五邪者。论云。一为求利养
故。改常威仪。诈现异相。二为求利故。自说巳得。三为
求利养。强占他吉凶。四为求利故。高声现威。合人畏
敬。五为求利故。称昔所得。利养以动人心。击发令施。
离此五邪。名如法乞。著割截衣有二利。一毁其细耎。
离自贪著。二不为王贼之所贪夺。常有资身受用之
益。奉顺圣教。恒者此衣。故曰也。破结使理解心中。而
发具戒。故曰也。第八可解。是中比丘者。还叠第八。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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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解释。问何故偏叠第八。不叠前二者。答有二义。一
者第八通于末代。故须更叠。解具缘义。二者前列名
中。伹有前三。少第四缘。恐有疑滥。故须更解。馀不类
此。故不重明。若受大戒。僧数满缘。白四羯磨。作法成
就。缘得处所。结界成就。界内不别众缘。住比丘法中。
身无诸遮难。缘此即四法现前。谓僧法界事。第三是
谓比丘义。总结前八。非局第八。以对上二。总举列故
共者人殊报别。假缘义。一切日共馀比丘。第三句释
中。先辨所同。我为弟子结戒。彰教法同。宁死不犯。持
行同。是中巳下解其同义。一戒者随戒体同。同戒者
禁防义同。等戒者名数同。第四句有二。初正解不舍。
二云何巳下对上明舍。前约能所不成舍者。反即成
舍。应下文辨。次就法成舍。反则不成。应上文说。绮文
互显。故不繁举。就不成舍中文七。初有三对。重病坏
心。故不成舍。二次三对。病坏根故。三次两句中边相
对。不领解故。解则成舍。类同于受。四次两句境心不
相应。故初句心不当境不当心。此中应有静静想不
成。但滥此所对。故略如五十二律。并有此文。第五一
句以无心故。第六天子巳下七句境非所对。上四异
趣。下三人境。以前所辨。并约人说。七二句业不辨了。
故不成舍。若自不语。不成舍者。即是作书舍明。亦不
成五见。俱云。遣使遣书作相等。咸不成舍。就成舍中。
初明厌上欣下。虑之在心。为舍方便。二便作是语巳
下口陈舍戒。前文有二。初有二句。立两章门。谓不乐
者第八通于末代。故须更叠。解具缘义。二者前列名
中。伹有前三。少第四缘。恐有疑滥。故须更解。馀不类
此。故不重明。若受大戒。僧数满缘。白四羯磨。作法成
就。缘得处所。结界成就。界内不别众缘。住比丘法中。
身无诸遮难。缘此即四法现前。谓僧法界事。第三是
谓比丘义。总结前八。非局第八。以对上二。总举列故
共者人殊报别。假缘义。一切日共馀比丘。第三句释
中。先辨所同。我为弟子结戒。彰教法同。宁死不犯。持
行同。是中巳下解其同义。一戒者随戒体同。同戒者
禁防义同。等戒者名数同。第四句有二。初正解不舍。
二云何巳下对上明舍。前约能所不成舍者。反即成
舍。应下文辨。次就法成舍。反则不成。应上文说。绮文
互显。故不繁举。就不成舍中文七。初有三对。重病坏
心。故不成舍。二次三对。病坏根故。三次两句中边相
对。不领解故。解则成舍。类同于受。四次两句境心不
相应。故初句心不当境不当心。此中应有静静想不
成。但滥此所对。故略如五十二律。并有此文。第五一
句以无心故。第六天子巳下七句境非所对。上四异
趣。下三人境。以前所辨。并约人说。七二句业不辨了。
故不成舍。若自不语。不成舍者。即是作书舍明。亦不
成五见。俱云。遣使遣书作相等。咸不成舍。就成舍中。
初明厌上欣下。虑之在心。为舍方便。二便作是语巳
下口陈舍戒。前文有二。初有二句。立两章门。谓不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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脩梵行者。厌门。欲得还家者。欣门。二厌比丘下释二
门。初有二句释厌上门。贪乐下七句释欣下门。先辨
义三门。一欣厌分别。前十一事厌上舍。受居家等八
欣下舍。二顿渐分别。是欣下中。优婆塞沙弥此二渐
舍。馀等并顿。然厌上中。渐舍亦得。谓言我舍具戒。言
我言我舍十戒。岂非厌上渐舍。文中略无。三辨舍缘
具有五。一有所对。谓同地人根具无病相解了者。二
同地人想。以不静静想等。不成舍故。三舍戒等心。谓
有欣厌心舍戒心决定心。四言说分了。五前境领解
异此则不成。广说可知。所舍法体。前巳辨竟。次口陈
正舍。文三。初厌上欣下辨其真舍。二若复巳下无益
有益舍。三若复巳下毁叹舍。初直中先就十一厌上
舍。言舍佛者。若舍过未。佛不失戒。以不从过未佛边
受得戒故。若总言舍。佛亦得成舍。不同祇律文言。舍
同和上。此是同学。亦不从得戒。何以成舍。以共依师
得戒故。馀舍类尔。舍梵行者。总舍比丘所行。故舍戒
者。舍受体作无作戒。舍律者。教舍学事者。一切所防
过等。欣下可知。次我止不须佛。但对上法等无益舍。
略不明下趣有益舍。次若复下毁叹舍可知。问一切
结解。并是相对。何以故。受戒极难舍戒便易者何。多
论云。受舍虽可相对。违顺路殊。难易事别。受顺难成。
如上高山。退返事易。如从高坠。又受如集。宝要假多
缘。舍如散宝。须臾败坏。故不相类。又不同安居成易
破难者何。答皆为益故。第五句文二一。举章开为二门。
门。初有二句释厌上门。贪乐下七句释欣下门。先辨
义三门。一欣厌分别。前十一事厌上舍。受居家等八
欣下舍。二顿渐分别。是欣下中。优婆塞沙弥此二渐
舍。馀等并顿。然厌上中。渐舍亦得。谓言我舍具戒。言
我言我舍十戒。岂非厌上渐舍。文中略无。三辨舍缘
具有五。一有所对。谓同地人根具无病相解了者。二
同地人想。以不静静想等。不成舍故。三舍戒等心。谓
有欣厌心舍戒心决定心。四言说分了。五前境领解
异此则不成。广说可知。所舍法体。前巳辨竟。次口陈
正舍。文三。初厌上欣下辨其真舍。二若复巳下无益
有益舍。三若复巳下毁叹舍。初直中先就十一厌上
舍。言舍佛者。若舍过未。佛不失戒。以不从过未佛边
受得戒故。若总言舍。佛亦得成舍。不同祇律文言。舍
同和上。此是同学。亦不从得戒。何以成舍。以共依师
得戒故。馀舍类尔。舍梵行者。总舍比丘所行。故舍戒
者。舍受体作无作戒。舍律者。教舍学事者。一切所防
过等。欣下可知。次我止不须佛。但对上法等无益舍。
略不明下趣有益舍。次若复下毁叹舍可知。问一切
结解。并是相对。何以故。受戒极难舍戒便易者何。多
论云。受舍虽可相对。违顺路殊。难易事别。受顺难成。
如上高山。退返事易。如从高坠。又受如集。宝要假多
缘。舍如散宝。须臾败坏。故不相类。又不同安居成易
破难者何。答皆为益故。第五句文二一。举章开为二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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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门广释。释中此二各三。谓举释结。就释不舍中
分二。先彰厌欣虑之在心。文二如上。二便作是言下
彰羸于口。文三。初举念所欣。谓居家法。二我欲巳下
土是所厌境。三便欲受持下彰欣于口。上来心虽欣
厌。口亦陈彰。不决定故。但成戒羸。故曰羸而不舍。第
二羸舍可知。第六可解下至畜生者。越非人故。此约
戒相。以解畜生。除大小故。如似解病及树界等。第七
自行绝分。第八众法绝分。所以不共住者。多云。有四
义。一既坏道法。无所任用。殡出众外。生天龙等信敬
心故。二现佛法。无有爱憎。清净共住。犯者出众故。三
为息外道诽谤故。四为持戒者。安乐增上。善根为肃。
将欲破戒者。生惭愧心。不犯诸恶故。
自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造境犯义。犯中文二。初至
偷兰成犯之相。二方便巳下明轻重相。前文复二。初
犯不孤起。要由托境而成。是以第一乃至界亦如是。
犯家境虽有。境界若不设。方便亦不犯。故次第二若
比丘下对境成犯。前文复三。初总明境缘。报殊异类。
三趣之别。二复有巳下离明三趣有五种者。以五横配
者。各有三作十五种者。者虽十五。形躯体漫。未识重
境。是以第三人妇三处下离十五者。为三十九处。三
妇童女及三二形处。各有三。合二十七。男及黄门者
六处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故三十九。但列文中为
成。亦如是故。九三六二分为二。亦第二正犯中四。一
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二若比丘为怨下被
分二。先彰厌欣虑之在心。文二如上。二便作是言下
彰羸于口。文三。初举念所欣。谓居家法。二我欲巳下
土是所厌境。三便欲受持下彰欣于口。上来心虽欣
厌。口亦陈彰。不决定故。但成戒羸。故曰羸而不舍。第
二羸舍可知。第六可解下至畜生者。越非人故。此约
戒相。以解畜生。除大小故。如似解病及树界等。第七
自行绝分。第八众法绝分。所以不共住者。多云。有四
义。一既坏道法。无所任用。殡出众外。生天龙等信敬
心故。二现佛法。无有爱憎。清净共住。犯者出众故。三
为息外道诽谤故。四为持戒者。安乐增上。善根为肃。
将欲破戒者。生惭愧心。不犯诸恶故。
自下广解。戒本。六七二句造境犯义。犯中文二。初至
偷兰成犯之相。二方便巳下明轻重相。前文复二。初
犯不孤起。要由托境而成。是以第一乃至界亦如是。
犯家境虽有。境界若不设。方便亦不犯。故次第二若
比丘下对境成犯。前文复三。初总明境缘。报殊异类。
三趣之别。二复有巳下离明三趣有五种者。以五横配
者。各有三作十五种者。者虽十五。形躯体漫。未识重
境。是以第三人妇三处下离十五者。为三十九处。三
妇童女及三二形处。各有三。合二十七。男及黄门者
六处二。合成十二。彼此通收。故三十九。但列文中为
成。亦如是故。九三六二分为二。亦第二正犯中四。一
先明自心起犯六百二十四句。二若比丘为怨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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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逼造境。以彰开犯三千七百四十四句。三怨捉比
丘下怨逼巳境。以彰开犯四十八句。四从道巳下结
犯分齐。先解自心者。虽十五随相而论。有其四义。一
觉境。二睡不觉境。此二俱活觉不觉异。三新死。四少
分坏。此二俱死坏不坏分。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但文
好略。觉境广辨。下三合说。若比丘者。先对九三。造于
觉境。人妇处三各有隔等四句。即十二句。下八类尔。
合一百八句。次对六二。人黄门处二各有隔等四句。
即八下五类尔。即四十八句。通前合一百五十六句。
次下三境十五种者。随九三六二。各一合三。谓成三
个一百五十六。并前觉境。合六百二十四句。下文瞋恚
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此等上下文无者略。第二死逼
造境。所以须明为怨逼者。一为释疑。若不出怨怨人
情意。谓若先深心。造境情过。可是犯位。我先无心。怨
逼造境。不应是犯。为遣此疑。故须明来。伹使受乐。亦
同是犯。二为开通。若先有心可使。境交得重。如先无
心。为怨强逼。若不捡挍。乐不乐相。境合结犯。教法太
急。事难常行。故开怨逼。虽与境交。但不受乐。开使不
犯。先对觉境。作九百三十六。次对不觉等。合作三个
九百三十六。先觉境中二。初对九三。作六百四十八。
次对六二作六句。便成十八。此之十八。各增隔等四
句。即七十二。下八类尔。六二中人黄门处二。皆加乐
等故十二。复各增隔等。即四十八。下五类尔。故云乃
至男亦如是。合成九百三十六。不觉境中。先对九三。
丘下怨逼巳境。以彰开犯四十八句。四从道巳下结
犯分齐。先解自心者。虽十五随相而论。有其四义。一
觉境。二睡不觉境。此二俱活觉不觉异。三新死。四少
分坏。此二俱死坏不坏分。此四境上。各一百五十六。但文
好略。觉境广辨。下三合说。若比丘者。先对九三。造于
觉境。人妇处三各有隔等四句。即十二句。下八类尔。
合一百八句。次对六二。人黄门处二各有隔等四句。
即八下五类尔。即四十八句。通前合一百五十六句。
次下三境十五种者。随九三六二。各一合三。谓成三
个一百五十六。并前觉境。合六百二十四句。下文瞋恚
女醉女狂等三女合。五此等上下文无者略。第二死逼
造境。所以须明为怨逼者。一为释疑。若不出怨怨人
情意。谓若先深心。造境情过。可是犯位。我先无心。怨
逼造境。不应是犯。为遣此疑。故须明来。伹使受乐。亦
同是犯。二为开通。若先有心可使。境交得重。如先无
心。为怨强逼。若不捡挍。乐不乐相。境合结犯。教法太
急。事难常行。故开怨逼。虽与境交。但不受乐。开使不
犯。先对觉境。作九百三十六。次对不觉等。合作三个
九百三十六。先觉境中二。初对九三。作六百四十八。
次对六二作六句。便成十八。此之十八。各增隔等四
句。即七十二。下八类尔。六二中人黄门处二。皆加乐
等故十二。复各增隔等。即四十八。下五类尔。故云乃
至男亦如是。合成九百三十六。不觉境中。先对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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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一千九百四十四句。次对六二。作八百六十四句。
九三中九。先人妇有三。睡新死少分坏等。各有三处。
处则有九。此九各加乐等。即五十四句。句各增加隔
等四句。合成二百十六句。馀八亦尔。即是一千九百
四十四句。次对六二。先对人黄门有三。各有二处。处
即有六。六中各加乐等六句合。三十六。
十。六中又加
隔等四句。合作一百四十四句。下五同尔。即八百六
十四句。通前合二千八百八句。并前觉境九百三十
六。合三千七百三十四句。第三怨逼巳境。应有四十
八。但略明二十四。若具明九境逼巳。即有九个四十
八。又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别。若他造巳境。亦应有
逼不逼异。文无自心作境者略。又自身为境。文亦略
无。第四分齐可知。
第二轻重文四。一明自作。二就教人。三死尸下坏境
非境。四境想应不应。此轻重文。诸戒通有。除第四篇。
略但文言。成者犯对坏。略事诸不成者轻。咸应相对。
乘势故未。以未必有。初犯不成。然如出血。是初作不
成。虽因而制。然不成兰。名巳先有。故自作文中。不成
者兰。含五方便。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教比
丘。三馀众相教。此等寄能所。以显教人之业。下盗漏
失。谏等亦尔。问所以须明尼教比丘邪。答此中为明
五众自作教他两业之别。上明比丘自作教人。下四
众犯尼之自作。此言教者。谓出尼众。能教之业。所以
须言。馀比丘比丘尼者。为结作不作。俱吉罗故。上四
九三中九。先人妇有三。睡新死少分坏等。各有三处。
处则有九。此九各加乐等。即五十四句。句各增加隔
等四句。合成二百十六句。馀八亦尔。即是一千九百
四十四句。次对六二。先对人黄门有三。各有二处。处
即有六。六中各加乐等六句合。三十六。
十。六中又加
隔等四句。合作一百四十四句。下五同尔。即八百六
十四句。通前合二千八百八句。并前觉境九百三十
六。合三千七百三十四句。第三怨逼巳境。应有四十
八。但略明二十四。若具明九境逼巳。即有九个四十
八。又巳造他境。既分逼不逼别。若他造巳境。亦应有
逼不逼异。文无自心作境者略。又自身为境。文亦略
无。第四分齐可知。
第二轻重文四。一明自作。二就教人。三死尸下坏境
非境。四境想应不应。此轻重文。诸戒通有。除第四篇。
略但文言。成者犯对坏。略事诸不成者轻。咸应相对。
乘势故未。以未必有。初犯不成。然如出血。是初作不
成。虽因而制。然不成兰。名巳先有。故自作文中。不成
者兰。含五方便。教人文三。一比丘教比丘。二尼教比
丘。三馀众相教。此等寄能所。以显教人之业。下盗漏
失。谏等亦尔。问所以须明尼教比丘邪。答此中为明
五众自作教他两业之别。上明比丘自作教人。下四
众犯尼之自作。此言教者。谓出尼众。能教之业。所以
须言。馀比丘比丘尼者。为结作不作。俱吉罗故。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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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坏。下三非境。并言兰者。若非道非道想识境得残。
今为迷疑。故结兰罪。为斯下文。即出犯主。若道想若
疑。一切兰罪。问与下境想。四五何别。答境事正一。但
情望不同。其义即异。此中想疑。谓不识境人。非此半
坏。境谓为境。故言道想。疑为重境。故言道疑。佛言。此
是僧残之境。汝谓为重境疑为重境者。不得夷残。但
得偷兰遮。下境想四五者。先识重轻境界。本期重境。
乃为轻境来。差迷为重。境疑为境。是境差兰。此戒及
酒局境制。是故境想上三究竟。下二方便。尼俱具戒。
犯禁位同。故结尼夷罪。式叉是学法。尼沙弥者息慈。
此下三众位非具足。故尼三对。尼结僧二。诸同戒等。
或局尼三。或唯僧二。或独结尼。或专二具。随义可知。
是谓为犯。犯有六义。一污受体。二违随行。三违略教。
四作过缘具。五知是比丘。六第二人。具六方犯。所以
可知。多云。犯一戒三罪。一犯戒夷。次违佛教提。次失
威仪吉。一一戒中皆尔。若忏根本枝条。即灭此律。初
三有文也。
不犯者。二门分别。一不犯多少。二不犯通局。多少有
二。一别缘不具。就中自三。一眠者自分明不犯。开前
逼巳。二不受乐胜进明不犯。开逼向他。为命难故开。
非梵行难。谓此即是梵行难故。下三篇事轻。故俱开
二难。此二并阙受乐缘。三不作故不犯。一切无有淫
意。是谓染心缘阙。反前自心造境。第二阙通缘。于中
有两。一初故尔犯。二病坏心尔犯。此二于通缘中。阙
今为迷疑。故结兰罪。为斯下文。即出犯主。若道想若
疑。一切兰罪。问与下境想。四五何别。答境事正一。但
情望不同。其义即异。此中想疑。谓不识境人。非此半
坏。境谓为境。故言道想。疑为重境。故言道疑。佛言。此
是僧残之境。汝谓为重境疑为重境者。不得夷残。但
得偷兰遮。下境想四五者。先识重轻境界。本期重境。
乃为轻境来。差迷为重。境疑为境。是境差兰。此戒及
酒局境制。是故境想上三究竟。下二方便。尼俱具戒。
犯禁位同。故结尼夷罪。式叉是学法。尼沙弥者息慈。
此下三众位非具足。故尼三对。尼结僧二。诸同戒等。
或局尼三。或唯僧二。或独结尼。或专二具。随义可知。
是谓为犯。犯有六义。一污受体。二违随行。三违略教。
四作过缘具。五知是比丘。六第二人。具六方犯。所以
可知。多云。犯一戒三罪。一犯戒夷。次违佛教提。次失
威仪吉。一一戒中皆尔。若忏根本枝条。即灭此律。初
三有文也。
不犯者。二门分别。一不犯多少。二不犯通局。多少有
二。一别缘不具。就中自三。一眠者自分明不犯。开前
逼巳。二不受乐胜进明不犯。开逼向他。为命难故开。
非梵行难。谓此即是梵行难故。下三篇事轻。故俱开
二难。此二并阙受乐缘。三不作故不犯。一切无有淫
意。是谓染心缘阙。反前自心造境。第二阙通缘。于中
有两。一初故尔犯。二病坏心尔犯。此二于通缘中。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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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两缘。通别并论。尔犯有五。第二通局者。一对广
略通局。五中最初唯开犯广。馀四开广略。二对诸戒
通局。位即为三。病缘一开。事义俱通最初人。一义通
事局。馀三别开。事义俱局。十云。一失财故狂。二失亲
故狂。三四大不调故。四非人怖故。五业报。一非人怖
故心乱。二非人打故。三非人夺精气故。四四大不调。
五业报。一风发故痛恼。二冷发故。三势发。故四和合
发故。五时发故。此之病坏心故不犯。要须于三时中
不忆。是比丘者开。若片心自忆。不在开限。如不痴狂。
诈为狂者。是非法故。
●次明盗戒。前就内色起贪。制其淫戒。此就外财起
贪。犹系生死。故须复制。解有四意。一制戒意。通如前
言。不听盗者。凡资财。形命之本。非此尔济。人情宝重。
恋著处深。出家所为。应惙巳济物。今乃非理侵夺。损
恼不轻。过中之重。是故圣禁。
二释名者。非理损财。故名为盗。盗者非戒。戒是能治。
盗是所防。举彼所防。以别能治。故曰盗戒。问损财多
名。公白强取。名之为劫。私自往取。畏主觉知。字之曰
偷。不与取者。谓主不舍。此皆损财异名。所以独称盗
者。一解损财四名。不可并班。且以盗名往标。故名盗
戒。又解劫偷名局。义不相摄。故不立名。不与取者。名
虽是宽。通于上三。滥犯不犯。谓言滥者。多论四句。或
不与取非贼。谓有主物。无主想取。或是贼非不与取。
如僧中行饼各二。盗心受他。四五者是。又无主物。有
略通局。五中最初唯开犯广。馀四开广略。二对诸戒
通局。位即为三。病缘一开。事义俱通最初人。一义通
事局。馀三别开。事义俱局。十云。一失财故狂。二失亲
故狂。三四大不调故。四非人怖故。五业报。一非人怖
故心乱。二非人打故。三非人夺精气故。四四大不调。
五业报。一风发故痛恼。二冷发故。三势发。故四和合
发故。五时发故。此之病坏心故不犯。要须于三时中
不忆。是比丘者开。若片心自忆。不在开限。如不痴狂。
诈为狂者。是非法故。
●次明盗戒。前就内色起贪。制其淫戒。此就外财起
贪。犹系生死。故须复制。解有四意。一制戒意。通如前
言。不听盗者。凡资财。形命之本。非此尔济。人情宝重。
恋著处深。出家所为。应惙巳济物。今乃非理侵夺。损
恼不轻。过中之重。是故圣禁。
二释名者。非理损财。故名为盗。盗者非戒。戒是能治。
盗是所防。举彼所防。以别能治。故曰盗戒。问损财多
名。公白强取。名之为劫。私自往取。畏主觉知。字之曰
偷。不与取者。谓主不舍。此皆损财异名。所以独称盗
者。一解损财四名。不可并班。且以盗名往标。故名盗
戒。又解劫偷名局。义不相摄。故不立名。不与取者。名
虽是宽。通于上三。滥犯不犯。谓言滥者。多论四句。或
不与取非贼。谓有主物。无主想取。或是贼非不与取。
如僧中行饼各二。盗心受他。四五者是。又无主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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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想取亦是。或是贼亦是不与取。谓有主有主想取。
或非贼非不与取。谓无盗心取无主物。为有非盗之
滥。又摄损财义不尽。故亦没名。今言盗者。名通此彼。
既无非盗之滥。又含损义尽。宜就通称。故名盗戒。
第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具五。一是有主物。盗以损
主。为宗故。须有主物。虽有主转想及疑。亦不成重。故
须第二有主想。问想之与知。有何差别。答有同有异。
了境之心曰知。当境穴彻名想。俱能了境。知想即同。
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了境穴彻名想。迷境穴彻亦
名想。若作知是有主物。于阙缘不便。若有主想。依文
合理。想虽当境。所盗非五。但得轻𠍴。是以第三次明
重物。物虽满五。无心不犯。为是第四。次明盗心。心虽
念盗。物未离处。损主未成。属巳不显。故须第五离处
经论。辨盗成业。即足不解轻重。但四缘成。不须重物。
律定重轻。故要五钱。
第四阙缘。若阙初缘。得三偷兰。初句非人物人主物
想。二畜生物人主物想。三无主物人主物想。阙第二
容有九兰。转想有三。疑心有三。双阙有三。三三合九。
转想三者。初句作人主物。取临至境。所转作非人物
想。取隐其后心之罪。但结前心盗人方便。故云人主
物。非人物想兰。此句既尔。馀句同然。第二句人主物
畜生物想取。第三人物无主物想取疑心三者。实是
人主物生疑。为人主物。为非人物。第二为人主物。为
畜生物。第三为人主物。为无主物。此三并兰。次双阙
或非贼非不与取。谓无盗心取无主物。为有非盗之
滥。又摄损财义不尽。故亦没名。今言盗者。名通此彼。
既无非盗之滥。又含损义尽。宜就通称。故名盗戒。
第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具五。一是有主物。盗以损
主。为宗故。须有主物。虽有主转想及疑。亦不成重。故
须第二有主想。问想之与知。有何差别。答有同有异。
了境之心曰知。当境穴彻名想。俱能了境。知想即同。
然知唯了境。想通迷悟。了境穴彻名想。迷境穴彻亦
名想。若作知是有主物。于阙缘不便。若有主想。依文
合理。想虽当境。所盗非五。但得轻𠍴。是以第三次明
重物。物虽满五。无心不犯。为是第四。次明盗心。心虽
念盗。物未离处。损主未成。属巳不显。故须第五离处
经论。辨盗成业。即足不解轻重。但四缘成。不须重物。
律定重轻。故要五钱。
第四阙缘。若阙初缘。得三偷兰。初句非人物人主物
想。二畜生物人主物想。三无主物人主物想。阙第二
容有九兰。转想有三。疑心有三。双阙有三。三三合九。
转想三者。初句作人主物。取临至境。所转作非人物
想。取隐其后心之罪。但结前心盗人方便。故云人主
物。非人物想兰。此句既尔。馀句同然。第二句人主物
畜生物想取。第三人物无主物想取疑心三者。实是
人主物生疑。为人主物。为非人物。第二为人主物。为
畜生物。第三为人主物。为无主物。此三并兰。次双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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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缘三者。第一意欲盗人主物。而非人物替人主物
处。是阙初缘。就非人物上复生疑心。即阙第二缘。为
人物非人物。此第一句。畜生物替人物处。复生疑心
为人物为畜生物。此第二句。无主物替人物处。复生
疑心。为人物无主物。第三句并亦得兰。阙第三重物
作轻物亦兰。阙第四缘。无盗心全无罪。阙第五缘。轻
兰重兰。是等阙缘。具七方便。就盗戒科文悉同。可以
比知。
就制戒缘起中。文二。初起漏过。二大臣巳下呵。前中
文二。初至随喜意自取盗缘。二王所留下正盗。前盗
缘文三。初如来住处。二时罗闻下出能犯人。三在闲
静下正明盗缘。缘文有二。初明远离。文中十句。一睹
巳屋破默念造作。二时比丘下如念经营。全成凡屋。
五云。色赤如火。风吹作箜篌音。三尔时世尊巳下如
来检问。四诸比丘下报佛所由。五尔时下呵责结犯。
五云。作凡屋兰。自现工巧吉。六尔时世尊下为断恶。
法次第。告令除毁。见云。无捐财之名。七时诸下顺行
佛教。八明檀尼请巳罪过。徵破所由。九彰彼无过。雪
巳推佛。十审教述成。五云。檀尼言法王所破。我复何
言。二摩竭王守财人下明边缘。执王昔愿。听随意用。
言以告守财。故曰汝知不等。王与我材。正盗中言要
材者。祇云。此是公家飞梯之材。
呵责文三。谓俗人比丘佛呵。俗呵文三。一臣。二王。三
黎遮。初大臣发觉呵责文四。一觉发得实。二时大臣
处。是阙初缘。就非人物上复生疑心。即阙第二缘。为
人物非人物。此第一句。畜生物替人物处。复生疑心
为人物为畜生物。此第二句。无主物替人物处。复生
疑心。为人物无主物。第三句并亦得兰。阙第三重物
作轻物亦兰。阙第四缘。无盗心全无罪。阙第五缘。轻
兰重兰。是等阙缘。具七方便。就盗戒科文悉同。可以
比知。
就制戒缘起中。文二。初起漏过。二大臣巳下呵。前中
文二。初至随喜意自取盗缘。二王所留下正盗。前盗
缘文三。初如来住处。二时罗闻下出能犯人。三在闲
静下正明盗缘。缘文有二。初明远离。文中十句。一睹
巳屋破默念造作。二时比丘下如念经营。全成凡屋。
五云。色赤如火。风吹作箜篌音。三尔时世尊巳下如
来检问。四诸比丘下报佛所由。五尔时下呵责结犯。
五云。作凡屋兰。自现工巧吉。六尔时世尊下为断恶。
法次第。告令除毁。见云。无捐财之名。七时诸下顺行
佛教。八明檀尼请巳罪过。徵破所由。九彰彼无过。雪
巳推佛。十审教述成。五云。檀尼言法王所破。我复何
言。二摩竭王守财人下明边缘。执王昔愿。听随意用。
言以告守财。故曰汝知不等。王与我材。正盗中言要
材者。祇云。此是公家飞梯之材。
呵责文三。谓俗人比丘佛呵。俗呵文三。一臣。二王。三
黎遮。初大臣发觉呵责文四。一觉发得实。二时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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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责过不应。三举过启王。王言尔忆。即彰过在前人。
四摄守材下合典材。檀尼俱赴王命。二王呵。文二。初
王自问取由。更彰发觉。文五。一问与虚实。二答王不
虚。三王索忆念。四引王昔愿。以彰与以巳。文三。初明
檀尼引王初登位时。举前国法要与方取。二从今日
下明王立愿听取。不同旧制。但愿有二。言听随意。用
无主物。不得不与而用有主物。三王举前愿。班告施
行。十云。摩竭国韦提希子阿阇世王与我材木也。问
引王初时。与我材者。为先有此心。为临急语邪。多云。
临急之词。第五王言巳下王引昔言。陈巳说异。第二
大德应死巳下王呵文四可知。十云。王言我谓无主
草木。汝今堕大罪中。达尼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国。云
何煞我。王言。比丘去。勿复更取。如是大打。五云。我本
所施。尔及有主怪哉。比丘乃作此大方便。而取人物。
我是灌顶之王。如何㘝煞沙门。可速诣佛法王。自当
以法治汝。祇云。达尼本乐闲静。造房多过。王呵放巳。
依众修道。昼夜精诚。遂剋道果。自知作證。说自庆三
偈。第一。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则支身命。如蛇
入鼠穴。第二偈。上二句同。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
第三上二句同。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第三佛呵。
文二。初捡问自言次第。二呵。呵中文三。初行有违失
呵。二我无数方便下举略教呵。三有一比丘下准俗
制道。此三各二。一列呵词。二云何巳下执所作事。不
应以结呵。何以独问此戒。馀三不尔。一解由盗王材
四摄守材下合典材。檀尼俱赴王命。二王呵。文二。初
王自问取由。更彰发觉。文五。一问与虚实。二答王不
虚。三王索忆念。四引王昔愿。以彰与以巳。文三。初明
檀尼引王初登位时。举前国法要与方取。二从今日
下明王立愿听取。不同旧制。但愿有二。言听随意。用
无主物。不得不与而用有主物。三王举前愿。班告施
行。十云。摩竭国韦提希子阿阇世王与我材木也。问
引王初时。与我材者。为先有此心。为临急语邪。多云。
临急之词。第五王言巳下王引昔言。陈巳说异。第二
大德应死巳下王呵文四可知。十云。王言我谓无主
草木。汝今堕大罪中。达尼言。我出家人。寄居王国。云
何煞我。王言。比丘去。勿复更取。如是大打。五云。我本
所施。尔及有主怪哉。比丘乃作此大方便。而取人物。
我是灌顶之王。如何㘝煞沙门。可速诣佛法王。自当
以法治汝。祇云。达尼本乐闲静。造房多过。王呵放巳。
依众修道。昼夜精诚。遂剋道果。自知作證。说自庆三
偈。第一。欲得寂灭乐。当习沙门法。止则支身命。如蛇
入鼠穴。第二偈。上二句同。衣食系身命。精粗随众得。
第三上二句同。一切知止足。专修涅槃道。第三佛呵。
文二。初捡问自言次第。二呵。呵中文三。初行有违失
呵。二我无数方便下举略教呵。三有一比丘下准俗
制道。此三各二。一列呵词。二云何巳下执所作事。不
应以结呵。何以独问此戒。馀三不尔。一解由盗王材
卷二 第 576a 页 X41-0576.png
故。须依王国法盗多少而制。馀三尔由。故不须依。又
多云。此戒要依国法盗多少。得断命罪。则依而结戒。
淫煞二戒事成则罪成。不问多少。妄国无此法。是以
三戒不问。问佛一切智。岂可不知。何尔直依国法而
制。何须问也。答止诽谤故。佛得自在。随意自制。若问
而后结。随国成法。依而结戒。则众生心伏。若五钱者。
现盗尔净。物五钱直者。净不净物。见云。为遮恶比丘
故两言之。问五钱者是何等钱。答随国所用。八种钱
中。许五成重。理亦应是。又准十文。古大铜钱。当今小
钱。钱别十六。八十成重。亦可如是。且从前解。成大集
经云。佛告频婆娑罗王言。云何名大罪。王言。故断人
命。偷至五钱。淫他妇女。自为巳身。故作妄语。若犯此
四罪者。是名不活。佛言。我今亦为诸比丘。制四重罪。
准如此经。俱问国法。
戒本八句。一人。二若在村落物之所在盗之处所。三
不与者主不舍。四盗心取盗业盗心。五随不与取者
所盗重物。六王大臣下出俗治罚法。文二。一能治人。
次明治法。若捉是王祖治法。若缚父王治法。若驱频
婆娑罗治法。若煞世王罚法。次呵责贼词。七结罪。八
治殡。所以须举王治罚者。准俗制道。故下七八即结
夷罪。
广辨相中。科与上同。今且比丘犯中文二。初至如上
说略解戒本八句。二从三种下广解。第二第三四三
句。以彰犯相。俗人所居曰村。僧尼住处名僧伽蓝。其
多云。此戒要依国法盗多少。得断命罪。则依而结戒。
淫煞二戒事成则罪成。不问多少。妄国无此法。是以
三戒不问。问佛一切智。岂可不知。何尔直依国法而
制。何须问也。答止诽谤故。佛得自在。随意自制。若问
而后结。随国成法。依而结戒。则众生心伏。若五钱者。
现盗尔净。物五钱直者。净不净物。见云。为遮恶比丘
故两言之。问五钱者是何等钱。答随国所用。八种钱
中。许五成重。理亦应是。又准十文。古大铜钱。当今小
钱。钱别十六。八十成重。亦可如是。且从前解。成大集
经云。佛告频婆娑罗王言。云何名大罪。王言。故断人
命。偷至五钱。淫他妇女。自为巳身。故作妄语。若犯此
四罪者。是名不活。佛言。我今亦为诸比丘。制四重罪。
准如此经。俱问国法。
戒本八句。一人。二若在村落物之所在盗之处所。三
不与者主不舍。四盗心取盗业盗心。五随不与取者
所盗重物。六王大臣下出俗治罚法。文二。一能治人。
次明治法。若捉是王祖治法。若缚父王治法。若驱频
婆娑罗治法。若煞世王罚法。次呵责贼词。七结罪。八
治殡。所以须举王治罚者。准俗制道。故下七八即结
夷罪。
广辨相中。科与上同。今且比丘犯中文二。初至如上
说略解戒本八句。二从三种下广解。第二第三四三
句。以彰犯相。俗人所居曰村。僧尼住处名僧伽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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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一等。此但明俗人村。下离衣宿。具辨二村闲静者。
对此须知。六兰若义随。谓他犯法。以戒犯行。亦可此
是叠法。随取何等。
就广解中。文二。初至偷兰。广解三句成犯之相。二从
方便下轻重相。但戒本文。先列处。次物。后明心业。略
释戒本。故次第如本。此就安物次第。广辨先业。次物
后处。从下向上。谓据行盗次第解。此三中要束为二
第一合解业心物等。第二处者巳下释上处门。初中
有四。谓增数为三四五六等。增三中五。笥三分二。初
二释心业。后三解不与。如斯分二。贯通下三。前中又
二。初三解盗业。即上取字。取有三种。初句自盗业。下
二教人业。所以二者。现前教人。名为者取。教人不现。
称为遣取。自无尔现。故但自手。次三反释盗心。若他
物巳想。不成盗心。故须非巳物想。虽非巳物。暂取不
犯。故须非暂用。虽可永取。同意想取。亦不成犯。故须
非同。意此三展转反释盗心。
次解不与物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欲解此主。可为二
门。一总解。有主诸部宽狭。二别解。有主即是诸部轻
重。先解初门。五分二主。若物属他。他所守护。不与而
取。是名盗心。此律文三位分为二。初三句者。如地中
伏藏。主心尔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属主义。显作有主之称。虽知不知。皆损正主。第三三
者。谓守护主。又更一义。初三是总。凡非巳物。皆是他物。
然总相难知。复须离辨。他有二他。一损正主他。有主
对此须知。六兰若义随。谓他犯法。以戒犯行。亦可此
是叠法。随取何等。
就广解中。文二。初至偷兰。广解三句成犯之相。二从
方便下轻重相。但戒本文。先列处。次物。后明心业。略
释戒本。故次第如本。此就安物次第。广辨先业。次物
后处。从下向上。谓据行盗次第解。此三中要束为二
第一合解业心物等。第二处者巳下释上处门。初中
有四。谓增数为三四五六等。增三中五。笥三分二。初
二释心业。后三解不与。如斯分二。贯通下三。前中又
二。初三解盗业。即上取字。取有三种。初句自盗业。下
二教人业。所以二者。现前教人。名为者取。教人不现。
称为遣取。自无尔现。故但自手。次三反释盗心。若他
物巳想。不成盗心。故须非巳物想。虽非巳物。暂取不
犯。故须非暂用。虽可永取。同意想取。亦不成犯。故须
非同。意此三展转反释盗心。
次解不与物有三。三句并是有主。欲解此主。可为二
门。一总解。有主诸部宽狭。二别解。有主即是诸部轻
重。先解初门。五分二主。若物属他。他所守护。不与而
取。是名盗心。此律文三位分为二。初三句者。如地中
伏藏。主心尔知故。作他物之名。第二三者。主心知有
属主义。显作有主之称。虽知不知。皆损正主。第三三
者。谓守护主。又更一义。初三是总。凡非巳物。皆是他物。
然总相难知。复须离辨。他有二他。一损正主他。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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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想是。二损守护他。他护他护想是。总别有三。其
唯本主。及以护主。十诵有四。一有我所心有守护。二
有我所心无守护。此二本主。三有我所心别守护。四
无我所心有守护。此二护主。诸律虽有二三四别。其
唯主一。是本主二。是护主护主边。盗有损守护义。理
合徵偿。望护主结罪。若望此物。尔合责偿。无损护主
义者。望本主结罪。尔得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
无二。属义无并损。问如何互损二主。答如为别人三
宝等。守护此物。若谨摄赏护。而致损失。不是护主能
禁之限。不应责偿者。但损本主。若不谨护。而致损失。
理合徵偿者。但损护主故。十云。有一比丘。寄一钵。与
六群。是钵中道便破。是比丘作是念。我若尔。先语六
群。或多索偿。及告知讫。六群言。汝钵不破。而破我钵。
偿我来。比丘曰佛。佛言。好心捉破。不应责偿。恶心应
偿。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
第二别解。有主人主。得重三宝。如何欲知三宝是主
非主。三门分别。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先解初门。盗
佛物。得何等罪。此律无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摩帝
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佛言。用者
夷。此作僧用。犹结夷罪。自为私取。宁容不重。又复馀
趣报劣。盗得轻𠎝。不类人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
云。盗精舍中供养具。佛言。有守护者。计直犯重。此据
不定。属佛之物。须言守护。问盗佛舍利何罪。答若尊
敬心。是我师故。清净无犯。多论。盗佛像为得钱。转卖
唯本主。及以护主。十诵有四。一有我所心有守护。二
有我所心无守护。此二本主。三有我所心别守护。四
无我所心有守护。此二护主。诸律虽有二三四别。其
唯主一。是本主二。是护主护主边。盗有损守护义。理
合徵偿。望护主结罪。若望此物。尔合责偿。无损护主
义者。望本主结罪。尔得望于二主。双结二罪。以其财
无二。属义无并损。问如何互损二主。答如为别人三
宝等。守护此物。若谨摄赏护。而致损失。不是护主能
禁之限。不应责偿者。但损本主。若不谨护。而致损失。
理合徵偿者。但损护主故。十云。有一比丘。寄一钵。与
六群。是钵中道便破。是比丘作是念。我若尔。先语六
群。或多索偿。及告知讫。六群言。汝钵不破。而破我钵。
偿我来。比丘曰佛。佛言。好心捉破。不应责偿。恶心应
偿。又一比丘寄居士物亦尔。
第二别解。有主人主。得重三宝。如何欲知三宝是主
非主。三门分别。一辨盗。二互用。三出贷。先解初门。盗
佛物。得何等罪。此律无文。准祇犯重。故彼云。摩摩帝
供养僧者。佛亦在中。便持塔物。供养众僧。佛言。用者
夷。此作僧用。犹结夷罪。自为私取。宁容不重。又复馀
趣报劣。盗得轻𠎝。不类人趣。佛境尊高。故同人重。十
云。盗精舍中供养具。佛言。有守护者。计直犯重。此据
不定。属佛之物。须言守护。问盗佛舍利何罪。答若尊
敬心。是我师故。清净无犯。多论。盗佛像为得钱。转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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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为供养无罪。舍利亦尔。言法物者。此律盗经。佛言。
计直成重。五十伽多并同。计直故。多云。盗经不问供
养不供养。计直得罪。以损主读习故。不同盗像得有
遥敬。亦可此文互举犯不像经俱等。若经像主。本心
局为。不计通人。像同经判。若主本心。兼不专自巳。经
亦如像。言僧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兰
者。此恶心兰。本非永损。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故盗
明重。十云。盗僧物五钱巳上重兰。四钱下轻兰。随根
之教。不得和通。善生。盗亡人物。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
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得罪。五分。戒场上分亡人物羯
磨。佛言。不成分。犯吉。现前僧祇。犯越毗尼。若戒场上
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兰罪。其大界
内作。是则如法。设若不成。无心简别。无损物罪。但可
不应。问盗损可尔。典僧事人得用僧物以不。祇云。若
损若益。应与损者。如有贼来诣寺索物饮食。若不与
者。或能烧坏寺塔。虽不应与恐损。故与益者。若作僧
房舍及撩。理事应与。若王及大臣有势力者。亦与十
日。王臣来索。好食薪大等。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恶。白
佛。佛言。应立知事人。立知事人巳。不日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白僧。又贼来到净人所。索饮食。倚托
不与。遂捉比丘。手脚截腰断。佛言。如是怖来。若索多
与。多索少与。少都索都。与不应致大衰恼。十云。病比
丘索僧贵价药。应与两钱半价药。若多须者。应从索
直。
计直成重。五十伽多并同。计直故。多云。盗经不问供
养不供养。计直得罪。以损主读习故。不同盗像得有
遥敬。亦可此文互举犯不像经俱等。若经像主。本心
局为。不计通人。像同经判。若主本心。兼不专自巳。经
亦如像。言僧物者。此律但言有主僧。亦成重下文兰
者。此恶心兰。本非永损。祇云。僧物佛用。佛言夷。故盗
明重。十云。盗僧物五钱巳上重兰。四钱下轻兰。随根
之教。不得和通。善生。盗亡人物。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
罪。若羯磨巳。从羯磨得罪。五分。戒场上分亡人物羯
磨。佛言。不成分。犯吉。现前僧祇。犯越毗尼。若戒场上
作分亡人物法。定不成分。望十方得多兰罪。其大界
内作。是则如法。设若不成。无心简别。无损物罪。但可
不应。问盗损可尔。典僧事人得用僧物以不。祇云。若
损若益。应与损者。如有贼来诣寺索物饮食。若不与
者。或能烧坏寺塔。虽不应与恐损。故与益者。若作僧
房舍及撩。理事应与。若王及大臣有势力者。亦与十
日。王臣来索。好食薪大等。若与畏犯。不与惧作恶。白
佛。佛言。应立知事人。立知事人巳。不日僧得用十九
钱供给。若更须白僧。又贼来到净人所。索饮食。倚托
不与。遂捉比丘。手脚截腰断。佛言。如是怖来。若索多
与。多索少与。少都索都。与不应致大衰恼。十云。病比
丘索僧贵价药。应与两钱半价药。若多须者。应从索
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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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用者。若三宝相望。俱不得互用。如祗云。寺主以
故。塔物僧用。僧物塔用。佛言。夷法亦应尔。又下文施
竹园。佛言。施佛及四方僧。何以故。佛物皆是。塔庙僧
不得用。故须及僧。故知若本施三宝。得有共用。若各
不同。明无互用。若宝梁宝印经。佛物馀二不得用。法
物馀二不得用。以无能与佛法二物。作主故僧物。若
僧和合。作白羯磨。得与二用。不和不得。二当分互用
若施心局一。随施心不得。以此像物。作馀像等。法僧
亦尔。皆不得。互或作佛法等物。回作庄严龛函等。类
并不得。互除本心。通下文互用尼提僧吉。此类亦尔
皆违施心故。
三出贷得否。宝梁宝印等二经。佛法二物不得出贷。
以无可咨畴故。僧物众和则得。不和不得。依祇。塔无
物僧有物。得如法贷用。伹分明券记。某时贷某时还。
僧贷塔物亦尔。十云。比丘欲以塔物出息。得利供养
塔。佛言。听令僧坊净人。若优婆塞出息塔物。得利供
养塔。伽云。毗舍离商主施偷婆物。佛言。是无尽物应
受。使优婆塞净人。知得利供养偷婆。或作偷婆。准此
二文。法僧亦应尔。问盗业盗心。文即结罪。下三物上
何不结罪。答略而不结。增四中。初之两三。各增离处。
为成业心。次后三三句各增重物。为欲简轻。增五中。
初之二四。各加重物。次下三四为成正盗。各加盗心。
伹业心二五至于增六。问物至增五。盗业盗心。至增
六何。答物至增五。具缘成盗。故不更增。业心五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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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缘。少故须增。问若至增六。但有三缘。等俱不足。
何须至六。答若五中住人疑业心。五亦成盗。有此滥
故。须至增六。知未足便罢。何故不至增八。具缘者略。
又解五中业上无盗心。不成盗业盗心。上虽反解盗
心。无盗心字。不成盗心。故至增六。并加盗心。始成盗
业盗心。所以不增。八者此中为解业心。不明具缘犯
义故。不须更增。若更增者。与前何异。问所以须言。非
巳物者何。解言。若巳物非物。非巳物想。纵有盗心。亦
不成犯。故须非巳物。复作非巳物想。此二合为一句。
更加盗心故尔。问文言六种亦如是。所以得知加盗
心者。答下增六。盗心中云。非巳物想。不暂用相。罪亲
友想重物。盗心移处。故知此文亦加盗心。即下文中。
更无增至七八等。故今亦尔。伹增六住。
次解第三处。文二。初列二十六门。前十三就处。以明
盗物。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盗。三同财下五违
要以明盗。又此等中。乘担村兰若。□□所水□等八
物及处体。以明盗。自馀十八处中。约以彰离处二次
第辨。初文七句。初列处物所在分剂。二有主。三明盗
心。四出所取重物。五取方法。六彰离处。七结罪。举有
主摄有主想。伹有四缘。亦可略无。初门既尔。自下类
然。设少者文略。第五取之方法。若牵若埋若举。是取
之方法。如下田中若举若埋。故知若举之言。不专属
离处。第六离处。离处多种。且为二门。一辨盗离处。二
夺贼得不得。初门有三。一离处多少。或离处以明离
何须至六。答若五中住人疑业心。五亦成盗。有此滥
故。须至增六。知未足便罢。何故不至增八。具缘者略。
又解五中业上无盗心。不成盗业盗心。上虽反解盗
心。无盗心字。不成盗心。故至增六。并加盗心。始成盗
业盗心。所以不增。八者此中为解业心。不明具缘犯
义故。不须更增。若更增者。与前何异。问所以须言。非
巳物者何。解言。若巳物非物。非巳物想。纵有盗心。亦
不成犯。故须非巳物。复作非巳物想。此二合为一句。
更加盗心故尔。问文言六种亦如是。所以得知加盗
心者。答下增六。盗心中云。非巳物想。不暂用相。罪亲
友想重物。盗心移处。故知此文亦加盗心。即下文中。
更无增至七八等。故今亦尔。伹增六住。
次解第三处。文二。初列二十六门。前十三就处。以明
盗物。二寄信下八就所取物。以明盗。三同财下五违
要以明盗。又此等中。乘担村兰若。□□所水□等八
物及处体。以明盗。自馀十八处中。约以彰离处二次
第辨。初文七句。初列处物所在分剂。二有主。三明盗
心。四出所取重物。五取方法。六彰离处。七结罪。举有
主摄有主想。伹有四缘。亦可略无。初门既尔。自下类
然。设少者文略。第五取之方法。若牵若埋若举。是取
之方法。如下田中若举若埋。故知若举之言。不专属
离处。第六离处。离处多种。且为二门。一辨盗离处。二
夺贼得不得。初门有三。一离处多少。或离处以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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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多云。若舍物不异。离地重罪。若曳而不离出舍地
分方重。未离兰罪。若舍物异主。离地重罪。若曳此物。
离本处边际得重。如冈成遗成。轻重如前。一切比知。
二文书成。三言教成。四移标相。五异色离处。谓钱与
氍毹异主故也。若同主牵离氍毹得重。六堕筹。谓付
受等。七转齿离处。又明了论约十二入。谓眼等六根
盗色等六尘。计尘计直得重。二得罪□此财物□□
乃是共业。所以得罪。如成论云。以彼功强故。三得罪
多少。多云。离处有二。离处巳持去。有二种罪。一得业
道罪以盗他故。二得夷罪以佛戒故。若举物巳。还著
本处。得一罪举。离处故夷。不损他故。无业道罪。据此
以论。有损须偿。二夺贼得不得。于中复二。一约自物。
二约僧物。自物中二。一外物。二正报。言外物者。入贼手
巳。得夺取不。答诸文不同。如祇五多见。若失想舍心。
后不得取。若未作失想。未有舍心。得取本物。故祇云。
比丘失衣钵。夺得彼物。佛言。若未失想。还取本物。无
罪。若作失想。便为贼还却贼。次二句亦同。馀文可知。
今依四分。不问心之断否。皆不得取。故下文言。他盗
取物。夺彼所盗物。佛言夷。若尔鼠偷胡桃。六群作人
物想取。所以犯夷。答畜生无心盗。又未必离处。故不
属畜生。若尔乌鸱撮肉。所以无罪。答此巳离处。故不
属女人。如是反覆相成。为彰入我□□□□。今若思
文捡验似同。馀律如文。去寺不远有村。或言林鼠住
彼林。取胡桃。来至寺内。以为大聚六群盗取夷。观此
分方重。未离兰罪。若舍物异主。离地重罪。若曳此物。
离本处边际得重。如冈成遗成。轻重如前。一切比知。
二文书成。三言教成。四移标相。五异色离处。谓钱与
氍毹异主故也。若同主牵离氍毹得重。六堕筹。谓付
受等。七转齿离处。又明了论约十二入。谓眼等六根
盗色等六尘。计尘计直得重。二得罪□此财物□□
乃是共业。所以得罪。如成论云。以彼功强故。三得罪
多少。多云。离处有二。离处巳持去。有二种罪。一得业
道罪以盗他故。二得夷罪以佛戒故。若举物巳。还著
本处。得一罪举。离处故夷。不损他故。无业道罪。据此
以论。有损须偿。二夺贼得不得。于中复二。一约自物。
二约僧物。自物中二。一外物。二正报。言外物者。入贼手
巳。得夺取不。答诸文不同。如祇五多见。若失想舍心。
后不得取。若未作失想。未有舍心。得取本物。故祇云。
比丘失衣钵。夺得彼物。佛言。若未失想。还取本物。无
罪。若作失想。便为贼还却贼。次二句亦同。馀文可知。
今依四分。不问心之断否。皆不得取。故下文言。他盗
取物。夺彼所盗物。佛言夷。若尔鼠偷胡桃。六群作人
物想取。所以犯夷。答畜生无心盗。又未必离处。故不
属畜生。若尔乌鸱撮肉。所以无罪。答此巳离处。故不
属女人。如是反覆相成。为彰入我□□□□。今若思
文捡验似同。馀律如文。去寺不远有村。或言林鼠住
彼林。取胡桃。来至寺内。以为大聚六群盗取夷。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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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势。亦是离处。但人主不知。犹作巳物。未有舍心。故
不属鼠。撮肉在空。明作失心。故属乌鸱。明知亦取舍
及未舍。若尔何故他盗取物。不曾问心。佛言夷。答此
文不了。既佛判得夷。明据舍心。如斯推寻。诸文无别。
第二内报。若五众被掠。伹走无犯。十云。除自脱身。不
犯不得。横将物来。祇云。弟子被掠。师应追赎。不尔者
吉。类此馀亲亦应如是。第二若盗僧物。一切得夺。以
其前人。不成自入。故乘中一乘上盗物。次盗乘体。是
离本处犯。言从至道者。此是取前方便。如观军之类。
又亦取者之意非谓要待至道方犯。坏村体者。自设
方便。损坏他村。如机关等。或假特他势。谓或依亲友
等。巧言多端。互说好恶。得令损坏。谓如言词等。下损
处体。多有此三。第十一船。船若系著。代上臣□□□
□□□□。若不流水。解离得兰。若先推船离处。然后
解即重文言。从此岸至彼岸者。同前道释。又输税者。
谓白衣有输税法。而比丘为之隐匿。故所以犯。如是
广说。若比丘为他税索。而自方便得脱。并不说有罪。
以比丘无输税法故。又非理税故。若此有罪。不与贼
物。亦应得犯。第十九若盗奴仆举两足犯。馀须类知。
二十二同财业者。但共财产。私心隐窃。或公强不均。
满五得重。共要者谓契要。却偷得财便共。而盗心损
五。故共要犯。伺侯者。规财便利。观者处所相。其通否
得财契分。故曰伺侯。守者为其赏物。在外推求。得财
共分。私隐五钱。故曰守也。言看道者。相望通塞。防应
不属鼠。撮肉在空。明作失心。故属乌鸱。明知亦取舍
及未舍。若尔何故他盗取物。不曾问心。佛言夷。答此
文不了。既佛判得夷。明据舍心。如斯推寻。诸文无别。
第二内报。若五众被掠。伹走无犯。十云。除自脱身。不
犯不得。横将物来。祇云。弟子被掠。师应追赎。不尔者
吉。类此馀亲亦应如是。第二若盗僧物。一切得夺。以
其前人。不成自入。故乘中一乘上盗物。次盗乘体。是
离本处犯。言从至道者。此是取前方便。如观军之类。
又亦取者之意非谓要待至道方犯。坏村体者。自设
方便。损坏他村。如机关等。或假特他势。谓或依亲友
等。巧言多端。互说好恶。得令损坏。谓如言词等。下损
处体。多有此三。第十一船。船若系著。代上臣□□□
□□□□。若不流水。解离得兰。若先推船离处。然后
解即重文言。从此岸至彼岸者。同前道释。又输税者。
谓白衣有输税法。而比丘为之隐匿。故所以犯。如是
广说。若比丘为他税索。而自方便得脱。并不说有罪。
以比丘无输税法故。又非理税故。若此有罪。不与贼
物。亦应得犯。第十九若盗奴仆举两足犯。馀须类知。
二十二同财业者。但共财产。私心隐窃。或公强不均。
满五得重。共要者谓契要。却偷得财便共。而盗心损
五。故共要犯。伺侯者。规财便利。观者处所相。其通否
得财契分。故曰伺侯。守者为其赏物。在外推求。得财
共分。私隐五钱。故曰守也。言看道者。相望通塞。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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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人。得财共分。故曰看道。
第二轻重文三。初十二句。举上自手取。明重轻差别。
二方便教人下十六句举上遣取看取教人业。明重
轻差别。三有主有主想下八句。举上物。中三三句物
作有主想。重轻差别。盗心该通。随配此三。文不别举。
自盗十二句□□□□□一求过五二求五。三求减五。
各为四句。中初句是则。下三通剋漫。第一可知。第二句剋
之漫俱一夷罪。良以漫无所局。剋唯心局。具三同故
并得。以过五方便。成五一重罪。第三句得减五。若本
无剋心。今得减五阙。重物一阙。若剋求过五。今取减
五。容有二兰。一取减五边。究竟偷兰。不得过五。一方
便兰。不得相成。所以不成者过五。及减同一主。然阙
下二。故不相成。言阙二者。一过五减五。果罪重轻。二
此之两位。方便兰吉。既阙此二。岂得相成。故得方便
究竟二兰。第四不得一方便兰。第二四句。第二向剋。
馀通二心。第一句二心俱得一夷。第二可知。三四同
前。第三四句第三句剋。馀通二心。求减过一夷。问前
求过五得减五。重轻位别。剋结二罪。所以此中求减
得过。重轻位剋。得□减五方便成过。五重夷。答前先
取重心。后求减五。因果颠倒。故不相成。此取减五方
便吉罗。后取过五方便重兰临。手轻成重。因果相顺。
故但一罪。次句同前。次句称求□□□□□能所中
同前十二。但教人为异。句不异前。唯求减五。四句中
初二句能教局剋。故但犯兰。所教通于二心。故一向
第二轻重文三。初十二句。举上自手取。明重轻差别。
二方便教人下十六句举上遣取看取教人业。明重
轻差别。三有主有主想下八句。举上物。中三三句物
作有主想。重轻差别。盗心该通。随配此三。文不别举。
自盗十二句□□□□□一求过五二求五。三求减五。
各为四句。中初句是则。下三通剋漫。第一可知。第二句剋
之漫俱一夷罪。良以漫无所局。剋唯心局。具三同故
并得。以过五方便。成五一重罪。第三句得减五。若本
无剋心。今得减五阙。重物一阙。若剋求过五。今取减
五。容有二兰。一取减五边。究竟偷兰。不得过五。一方
便兰。不得相成。所以不成者过五。及减同一主。然阙
下二。故不相成。言阙二者。一过五减五。果罪重轻。二
此之两位。方便兰吉。既阙此二。岂得相成。故得方便
究竟二兰。第四不得一方便兰。第二四句。第二向剋。
馀通二心。第一句二心俱得一夷。第二可知。三四同
前。第三四句第三句剋。馀通二心。求减过一夷。问前
求过五得减五。重轻位别。剋结二罪。所以此中求减
得过。重轻位剋。得□减五方便成过。五重夷。答前先
取重心。后求减五。因果颠倒。故不相成。此取减五方
便吉罗。后取过五方便重兰临。手轻成重。因果相顺。
故但一罪。次句同前。次句称求□□□□□能所中
同前十二。但教人为异。句不异前。唯求减五。四句中
初二句能教局剋。故但犯兰。所教通于二心。故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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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问教求减五。得五过五。望能教人。不得减五。何以
亦兰。答以五过五含减五故。第三俱剋。第四俱通。自
下四句断简教人。能所差别。此之四句唯对前八。以
简同别。以文言教人。求五过五。不论减五故。又以减
五。能所前巳别故。此前二句料简轻重。次下二句兰
犯不犯。初轻重者。前八之中。约物数增减。能所同犯。
今此数同而物体异。谓青黄等。或物同而处异此。之二
句同上以不。答此即不同。谓所重能轻故。如文说者。
是次二句者。数物处同。而以能所心互有无。同前八
不。答亦不同。如文说是。若定剋漫。前二下一。能教局
剋。所通二心。或可所漫。第三能通二心。所剋无心。见
论。就剋有四比丘。一是师。三是弟子。欲益六钱。师语
弟子。汝各偷一。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汝
各偷一。下二人相教亦尔。而得六钱来。师自馀三。犯
兰。教弟子三亦兰。以自作业异。教人业异。各减五故。
三弟子各一兰。自减五故。各一夷教人满五故。第三
境想两重。以辨前四重位。次四对轻。皆就本迷。阙第
三句。故两位齐。四若对上数。上数境想有三。但今合
五过五咸。是重位故。为两对就重位中。初文一句。夷
者当宗理尽。次有主疑。义合有六。直疑有三。横疑有
三。亦可但三馀无文故。次下二句并各为一问。所以
不对重物重物想。作境想者。一解巳合说竟。故文言
有主有主想五过五故。此决不尔。有主犯门。五过五
重。轻门岂容合说。伹可文略。若准此略言。上阙缘中
亦兰。答以五过五含减五故。第三俱剋。第四俱通。自
下四句断简教人。能所差别。此之四句唯对前八。以
简同别。以文言教人。求五过五。不论减五故。又以减
五。能所前巳别故。此前二句料简轻重。次下二句兰
犯不犯。初轻重者。前八之中。约物数增减。能所同犯。
今此数同而物体异。谓青黄等。或物同而处异此。之二
句同上以不。答此即不同。谓所重能轻故。如文说者。
是次二句者。数物处同。而以能所心互有无。同前八
不。答亦不同。如文说是。若定剋漫。前二下一。能教局
剋。所通二心。或可所漫。第三能通二心。所剋无心。见
论。就剋有四比丘。一是师。三是弟子。欲益六钱。师语
弟子。汝各偷一。我偷三。弟子言。和上偷三。我偷一。汝
各偷一。下二人相教亦尔。而得六钱来。师自馀三。犯
兰。教弟子三亦兰。以自作业异。教人业异。各减五故。
三弟子各一兰。自减五故。各一夷教人满五故。第三
境想两重。以辨前四重位。次四对轻。皆就本迷。阙第
三句。故两位齐。四若对上数。上数境想有三。但今合
五过五咸。是重位故。为两对就重位中。初文一句。夷
者当宗理尽。次有主疑。义合有六。直疑有三。横疑有
三。亦可但三馀无文故。次下二句并各为一问。所以
不对重物重物想。作境想者。一解巳合说竟。故文言
有主有主想五过五故。此决不尔。有主犯门。五过五
重。轻门岂容合说。伹可文略。若准此略言。上阙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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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物。须有心差单双等也。减五准前不犯中。犯中
与想□□总句主不舍。粪扫想取。合反三主。巳有想
等三。别反盗心。四分律疏卷第二末
与想□□总句主不舍。粪扫想取。合反三主。巳有想
等三。别反盗心。四分律疏卷第二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