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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卷三 第 579b 页

四分律疏卷第三


●次释杀戒。四门分别。一广就三趣以彰煞义。二人
趣之中明煞父母逆背恩养义。三煞罗汉逆。四出佛
身血逆。此二损害福田。

先解初门。广明人趣。自有其四。一制戒意。人趣报胜。
善因所招。形心俱是受道之器。但出家之人。应怀四
等。今反瞋忿。断怀阴境。违慈恼他。损害道器。过中之
甚。为斯圣禁。

二释名者。五阴实法中。假立众生名。断于五阴。名为
煞生。此是所防。戒是能治。谓能所通举名煞生戒。此
从境用作名也。若依多论辨五阴中。伹煞色阴。以色
是等受刀杖故。若就通相。以色坏故。四阴命根亦坏。
如破瓶失乳。谓此别有非色心。命根连持。色心今坏。
五阴命根同坏。二就色中。伹煞未来。以过去巳灭不
得煞。现在一念不住不可煞。以现在受刀杖。使未来
不续。三就现在未来中。伹煞无记。无记受刀杖故。善
恶是方便。不碍刀杖。四就无记中。但煞报色。不害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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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破瓶失乳。通煞四种。五就报色。但煞触尘不煞
馀八。通相辨煞。亦煞诸根三尘。六就触中。唯断头腰
二处。触者即死。头是多入聚处。腰是出入息住处。故
坏馀处触。不必定死。通论并煞诸触。若依成论。一念
实法中无煞生。必以断相续假故。乃名为煞。故论云。
五阴相续中。有众生名。坏此相续。故名煞生。谓业烦
恼为命根。色心为命体。相续是命义。今断相续。故名
煞生。

三具缘。通缘如上。别缘有五。一者是人。简馀趣轻故。
二是人想。想疑轻故。三者煞心。以其无心。全无犯故。
四起方便。以无方便境不可坏故。虽方便加害。若命
未断。所顽未毕。思心不畅。亦不成重。故须第五断命。

四阙缘义。若阙初缘三句兰罪。一非人人想。二畜生
人想。三杌作人想。初缘阙竟还立。若𨷂第二人想。容
有六兰。迷法想阙当法想转想三句。文虽是一。义含
三句。一人非人想煞。若根本迷人。作非人想。煞人无
罪。非人有吉。今律文结兰者。据本作人想往煞。巳得
偷兰。临至人所转作非人想煞。若结后心。应得吉罗。
隐其后心之罪。结其前心。故得偷兰。问若后心无兰
者。何故律文人非人想兰。答转想当非人时。实无偷
兰。由想当非人故。令前心偷兰。不得揽因成果。举由
转想。结前心兰。故言人非人想兰。如三谏舍者三兰。
岂可舍善心有兰。由其舍故。前心偷兰。住在因位。举
后舍心。结前心之兰。故言舍者偷兰。此亦如是。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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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畜生想。三人作杌想。问人非人想结前心兰者。向
阙境缘。非人人想。亦应举后结前心。古人解云。为成
人家方便故。𨷂心结前。𨷂境结后。以文俱偷兰故。作
此解时。非人人想有前心吉。此定不尔。今释非人人
想。亦结前心。所以尔者。若本煞非人。后心当人。可言
为成人方便。结后心兰。非人前吉。隐而不说。今文所
辨。本意煞人。非人境差。若人想煞。心恒在本境。只以
非人境差。𨷂前煞人之业。更不成重。即是煞人方便
前生。非人之境后起。犹是举其后境。结前心方便。比
于转想。本迷两殊。俱结前心。如本煞张。后对异境。张
人方便前巳得竟。即此又是非人境上。迷非转想。本
无吉罗。即异趣上。五是此结死尔。一切类然。次疑心
𨷂决正心。义亦含三。谓对人境向馀三疑。是次双𨷂
两缘。义亦含三。一非人𨲙人处复生疑。为人为非人。
二畜生疑。三杌木疑。问境心巳𨷂。何故复须双𨷂二
缘。答虽可同𨷂。境心异故须来。问异相云何。答异境
上生疑不同。𨷂初缘疑。当于异境别前𨷂第二。有斯
别相故须更𨷂。问义虽小可异。莫不𨷂二。何须重𨷂。
解言。若不出者。人情意谓。疑对本境。不成人方便。疑
当异境。不成人方便。故须双。问此得何罪。答非人疑
兰。若尔对本境疑。结前心兰。双阙对异疑。亦应结前
心吉。解言。此之二疑。并结未疑前兰。疑缘异吉非宗
故。不论如上说。问想疑二心。疑心辨双想。不尔者。解
言。想一向故。不成双。如人非人想。不𨷂境。非人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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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𨷂心故。何得成双。疑心缘两境。对非人故。即𨷂境
犹预故。便𨷂心故。得辨双𨷂。又此双𨷂。双在𨷂心中
辨。若单双俱𨷂境。一六想疑并𨷂心一六。此亦无妨。
诸戒类尔。又此言𨷂境等各六者。亦可单双二𨷂。广
各十九。如境差说。馀戒亦然。此等二𨷂。下不后论。𨷂
三全无罪。容得提吉。𨷂四无罪。𨷂五轻重二兰。此等
通别。具七方便。人趣死尔。馀二类然。轻重为别。

次煞父母。然人非化生。业寄胎报。托父母之遗躯。以
成巳体。兼复鞠育。其恩深重。理应敬养。报恩殖福。今
反内怀瞋忿。兴加逆害。违恩背养。为至情深。故制夷
逆煞。义如前说。问煞父母为知得逆。不知得逆。答本
漫心无简。若对父母虽可知。称本所期煞。亦逆罪故。
见曰。实是父作。非父想煞。不得出家。若本剋心。不欲
煞父。作贼想而煞。父境虽坏。恒作异想。不知是父。但
得夷罪。不犯逆故。伽曰。父非父想煞。得出家。不犯逆
故。须知方成逆。问若父出家。成罗汉。煞父罗汉。为得
一逆二逆耶。经论不同十缘。忧波问。煞父罗汉。得几
罪。佛答。得夷并二逆。又涅槃经。一者煞父王。二煞须
陀洹。罪兼二重。又杂宝藏。忧婆羡王出家。立子为王。
后成罗汉。子王欲煞父。父比丘言。汝得二罪。以等文
断父命时。即损恩养。亦损福田。二境死别。心缘两害。
故得两逆一夷。夷对人境制故。文人人想。以其缘异。
心缘两害。故得二逆。又可一逆虽可二缘。莫不同一
行者。既无二命。何得二罪。但可业恩是重。无别二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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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若父出家竟。转根为尼。若煞此尼。得煞父逆不。答
伽曰。若煞女非母非罗汉。而得逆罪。谓父变作女人
者是。以斯文證。故知逆罪。所以尔者。根虽有异。人者
不殊。若煞此尼。有背恩义故。问若打此尼。得父罪。答
但得打尼之罪。若尔煞此尼时。不得煞父之逆。解打
本就位结罪。不望违恩。打时是女故。结打尼之罪。煞
就违恩。此父者损坏。故得逆罪。如似一父。若当打时。
道俗位别。况转为女。故知就位得打尼之罪。问父母
变作畜生。煞得何罪。答但得煞畜提罪。若尔伽煞女
人。不应得煞父之逆。解父实变者。巳命终竟。此谓刹
那中阴。即受畜报。故得提罪。转[打-丁+(百-日+ㄎ)]为女。犹是人报。明
有违恩。是以非类。若父报得通惭。变非畜。作父想煞
者。亦得逆罪。以父境死故。若不知无罪。若煞畜生父
母。但亦犯提。以劳不满故。又报劣故。故十曰颇有煞
父母诸比丘与受戒。是人得受戒耶。答经谓煞畜生
父母是。亦具五缘。一父母。二父母想。三煞心。四方便。
五断命。若𨷂初缘四兰。谓馀人非畜。杭以𨲙父处。作
父想煞。𨷂第二缘。易想四句。谓父作馀人想。父死犯
夷无逆。作馀三境想得兰。疑亦四句。若向馀人疑。得
夷无逆。向馀三疑。得兰双𨷂罪。若𨷂煞心。或有吉。阙
第四无罪。𨷂第五或轻重兰。

次煞罗汉。制戒意。阿罗汉者。修道进德。惑尽解满。弟
子之中。究竟福田。理应敬养。获反报之福。方乃瞋忿。
兴加逆害。损丧圣躯。失利滋甚。为过尤深。故制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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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斯巳还。非其究竟真净福田。乃可业思是重。不与
逆名。辟支佛。得夷无逆。故地藏经。煞辟支得根本不
犯逆。问为知得逆。不知得耶。答本漫心一切皆害。纵
令不知亦逆故。见论若比丘。教比丘煞比丘。教时未
得道。临煞时此人得罗汉。教者犯夷逆。若先剋心不
欲害圣。知方成逆。不知非逆。故见论畜生想煞罗汉。
不犯逆。若言具阙。一同父母。

次出佛身血。佛是究竟满足功德福田。四等开化利
益无崖。理应敬养。殖无尽之福。今反瞋忿。兴加逆害。
侵出身血。损法身之器。过中最甚。故制逆罪。若本漫
心。不问知与不知。但使出血。亦得逆罪。若本期心不
欲害佛。知方成逆。若馀人想。无其逆罪。若尔不知是
佛供养。何以佛边得福。答价人漫心。一切福境。皆供
养意。虽对于佛作树神想。由心无简。于佛得福。若剋
期局。佛边无福。亦可此律树神告知。何以无福。

具缘亦五。一是佛。二佛想。三煞心。四方便。五出血。若
𨷂境双𨷂。各四兰无逆。若也想疑。亦同八兰。或𨷂煞
心。得逆提罪。𨷂四无罪。𨷂五轻兰无逆。以其本心。断
佛命意。是故皆兰。若以父𨷂境及双𨷂。对佛辨者。佛
或𨷂二。谓理教俱𨷂。望本期说故。或单𨷂理。望亦可
坏故。不𨷂教名。以本兰今兰故。父等唯一理教俱𨷂。
不得单𨷂一也。以可断故。想疑二中。对佛想疑。不简
趣之同异。亦或二或一如上辨。以不可断故。若其父
等同趣。想疑唯一。𨷂理不𨷂教。以本夷今夷故。异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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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疑。方是𨷂。以可断故。𨷂第三缘。彼若出家父。教名
嫁三人。谓并堤罪。佛与罗汉。别有违逆。若在家父。教
名全异。皆无违理。第五缘若望本心。佛上俱𨷂。若望
不可断。单唯𨷂理。父等一向俱𨷂。就煞戒中。科文亦
同然。

制缘起中分二。初明其犯。二诸居士下啧。前文有
二。初其衣钵。与汝犯缘。二则受下正明相煞。前文分
二。初如来住处。二无数方便下人缘合辨。以相赞者。
则是犯人故尔。缘中文二。初说不净观。依教习成。二
诸比丘婆求河边巳下。举处取人。厌报求煞。为彰习
成起过。前文有四。一依病设药。叹教行俱妙。劝令脩
行。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巳故说。三诸比丘
下慎教剋获。四便求刀下方求舍命。先解初文。五停
心中。多贪欲故。不净对治。但贪有五。一财贪少欲来
治。二色贪说不净行。三淫贪舍无量治。四名贪示众
生空。五法贪法空对治。色贪故说色不净。谓是无贪
善根性。贪对治故。于中有三。言说不净者彰过叹。不
净行者叹其能治。叹思惟者。劝勉能行。如智论说五
种不净。一生处。谓识种子。八月九月。常在生熟二藏
屎尿之中。偈言。是身为臭秽。不从究开生。亦不出薝
卜。又不出宝山。二种子不净。谓业因缘风。吹识种子。
住在赤白精中。托揽为身。偈言。是身种不净。非馀妙
宝物。不由白净生。伹从秽道出。三自性不净。谓以三
十六物。䨱以薄皮。大小不净充两其中。偈言。地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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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贺。能变除不净。倾海洗此身。不能令香洁。四自相
不净。九孔常流。眼出𥄏泪。耳出结聍。鼻中涕流。口出
唌唾。大小便道。流出屎尿。偈曰。种种不净物。充满于
中身。常流出不止。如漏囊盛物。五究竟不净。投火为
灰。或为粪土。偈曰。审谛观此身。终必归死处。难御无
反䨱。背恩如小儿。二诸比丘念巳下。嘿念大圣为已
故说。三诸比丘下。慎教剋获。于中有三。谓法喻合。法
中三。一诸比丘能习观人。二即以无数者。方便习观。
三从定觉巳。观成厌报。喻合二文并三可知。四便求
巳下方求舍命。

第二举处取人。何以独言婆求河边者。为□过非一
切故。婆求河边。于中文四。初举前四中。第二次以无
数下举前。第三求刀巳下举前。第四次物力伽下能
行煞者。言姓者。非出家人。前习观者。故五分中弥邻
栴陀罗。十云。庶杖梵志。祇。庶杖外道。见。庶杖沙门。作
沙门形相故。

正行煞中文四。一受雇行煞。二于彼江下内心追变。
以其江水。能荡众秽。故就而洗刀。三时有一天魔巳
下。恐其不为。劝赞所作。欲令信故。水上而立。四时难
提下受魔叹可。广行煞戮。观行未成。名未离欲等。不
净观成。故曰爱尽者。身毛不竖等。曰煞一二三等。广
行煞事。谓为度人。

呵文两。一俗人呵。二尔时毗舍离下。佛呵。𨷂无比丘
呵者。习观行成。方能厌报。或前谓是为此无呵。就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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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中文三。一发觉所由文三。初有缘集众。祇十并言。
众欲布廿。则知是小因缘。此律既无布女之言。谓不
为说法。集者为小因缘。二尔时世尊下因前致问。三
阿难巳下举事以答。

第二唯愿下请更改观。更说法中文两。一说法方便。
第二尔时世尊巳下更为说法。方便文二。初阿难请。
二佛告下集僧。前请文中。使永无疑。或者佛说不净。
为除贪患。贪患若尽。遂不起业。集因既惩来。苦不续。
言祈如此。本不欲令彼厌其现报。伹观成谬报。交求
害巳。然馀比丘。谓佛言如是故称疑。或请更说法。令
然解圣心。故曰永无。

正说法文四。一为说法。二彼作是念下嘿念许脩。三时诸
比丘下依教习成。四从阿那觉巳下观成获果次第。
反对前煞缘中四句之文。然说数息。本为得果。明说
不净。亦是不欲则厌现报。改说言尔。初说法中文二。
初出所说法。然有法喻合。法中四句。一阿那波那。举
其定。然此名出入息观。以慧数为然。今言波那念者。
从律作名。此数息有六。谓一数。二随。三止。四观。五还。
六净等。二寂然快乐。叹定凝摄。三诸不善法。谓觉观
不善。是其所治。四则能下。彰能治之功。喻中秋天者。
喻初定然。二无复者。喻前寂然。三又如大雨能止。喻
第四功能。四猛风喻第三所治。合文可知。二尔时世
尊下。正说数息观法。对治思觉众生。下之三文。次第
可知。第三以此因缘下佛集僧以呵。改观除疑。时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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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故。更须集众。呵前不应。

戒本六句。一人。二故自手自煞业。三人命者。所害境。
四持刀下。教煞业文二。初举教煞。于中持刀与人者。
安煞具煞。叹誉死口赞煞。劝死下是劝煞。二作如是
心下。总以结前三句。五结罪。六治摈。六中下二略而
不释。释中初三略而别解。二四两句。合而广辨。人者
一念识支。托父母胎。人报之始名初识。垂终一运是
后识。中间连持是命。坏此一报名煞。祇云。人者有命
人报所摄。五分。若人若似人。似人者入胎。四十九日。
过是巳后。尽名为人。

自下合解二四。文二。初解犯相。二若作如是比下轻
重相。前文初列两门。杂自业为四。教业十五。合十九
门。准释文中应有二十。彼有遣使书故。第二名举两
释。若剋害张受教煞张。三性之中。俱犯重罪。受教然
王。使者犯重。能教无咎。但得张边境差兰罪。若剋教
煞生。立则莫煞。受教者立时乃煞。能亦无罪。于立人
边无煞心故。得坐人边方便。若漫心同犯重。使者本
未犯重中间伹轻。一非能教。二非所教业。约不作故。
展转使者。一切得重。并是能教所教业成故。馀可类
知。

二轻重又三。一人报。二天子下果报。三境想。境想之
中四门分别。第一解须境想意。二汎明境界。三辨有
无。四定其多少。然犯不孤起。必也托境关心。以成其
业。境有优劣是非。心有浓淡谬误。或心境相应。犯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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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而业有轻重。或心不当境。人非人想疑等。或境
不称心。非人人想疑等。或境犯心不犯。有主无主想
等。心犯境不犯。无主有主想等。有斯差除。明须境想
定其业位。犯等四句。识想故尔。

第二汎明境界位阶。且五。一内报。二外事。三法。四时。
五罪。言内报分别。谓人天非畜。若四境齐犯。谓如初
戒。或各升降。如盗煞等。又就人中道俗。俗者如贩卖
及食家有宝等。道者如谤䨱说。打搏疑藏等。通道俗
者。其如二宿淫触二粗等。然于道中内外。外局衣食。
内如毁两。又内中小大。大如谤夺。小谓减年。又具中
形报。随慎之提局。是比丘同路。乘船作尼。赞食事专
尼众。如谤䨱说。义该两众。馀通可知。又形报中。色心
分别。如淫唯色。死尸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
失同然。境仍是宽。自有约心为境。如观许等想。染心
衣食。第二外事者。如振地草木不受残宿。劝酒足等。
亦可长衣钵类通。内外者。盗夺虫水等。第三法者。有
四。一自所称法。如媒鹿语。二妄毁呰。第二他所作法。
处分诸谋。三治法。谓随举等。四法相道理。谓十八法。
第四时者。如日暮非时及残宿等。第五罪者。䨱说之
类。

第三有无有者。僧五犯中。合二十六戒中有。谓初四
二六三十有一九。十十五对。有三十五。如二房含七
盗。鹿媒坏生等。各有二重故尔。尼之五犯。若论同戒
于僧二十六戒中。除却十戒。谓淫触二房两粗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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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暮两足等巳除。十六戒同。谓三夷媒回僧说粗捉
坏非残不酒二虫䨱粗发诤等。略出戒本。岂非通有
二。不同如摩触五句。染心四句。合十八戒。对便二十
一也。次言无者。通对前五。一内报无者。或是理无。如
漏失戒。触缘斯犯。何须境想以阶犯位。或可略无。以
道想若疑。但得兰罪。故条部云。若非道想不疑残。故
知是略二定。略无如谤夺。两舌毁呰嫌骂。局此境犯。
今无者略。二事外略无者。如屏露露敷露燃藏衣钵
等。三法中理无者。以无所对法故。如煞盗等。言略无
者。如大小妄及谋随举等。如祗二随。咸有境想故尔。
媒等反此。故有法想。时者如洗浴。二入聚落。今应是
略。罪略无此。如尼䨱戒。馀尽理无。不对罪故。

第四多小境想之文。或四或五者。但由第三人非人
想。此一不定。故或四五。所以尔者。昔解若重轻相对。
定有第三。故则成五。如淫戒转想及本迷。并得夷兰。
若煞妄摩触及二粗等。转想兰吉。本迷亦吉。故须第
三以成五阶。若犯不犯二境相对。处分盗等。盗戒则
四。处分具五。五谓转想有前心兰故。四约本迷二境。
全无罪故。故犯不犯或四或五。问重轻相对。定有第
三。成五句者。何以䨱说第三落在开通。以彼二戒粗
非粗想故。为如此妨。故今更解。重轻之中。位有其三。
若转想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若想对二趣犯
境起迷。犹吉罪故。为斯具五。想对无情一切无犯。是
以但四。如似䨱说。类前亦尔。若对下三轻重应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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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开通。此是全谓非罪。而䨱说者无犯故然。是以本
以迷或四五。若准此义。犯不犯位。又有其三。如上重
轻应本定五。进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
如盗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对非畜二物。作
想转迷。俱五亦成三位。此则二对理齐。文中绮说。谓
煞等就重轻。盗约犯不犯。故有多少。又复此谓犯中
有轻重。如前所论。若处分掘地非时劝之犯中无量。
轻但有或四五。馀准可知也。又后上来如此释者。可
此等通本异二境。故言定五及或四五。若据本境四
即齐。四谓本迷故。五则俱五。谓转想故。但文在说用
斯犯等。随据境想。可以准知。

次释文如常。此五则为五阶。又可一具四𨷂。相对为
四。初句境心俱重。次二境重心轻。次一境轻心重。次
一俱轻。又可下四束三。人非人想疑。心差境方便。次
一境差心方便。次一心境俱差方便。

○妄称得过人法戒第四

一总解妄语。二别解大妄。总有五门。一定能妄语人。
二凡夫妄语。有五阶差。三境心虚实。四结罪分齐。五
自言有无。

先解初门。所言圣人脩道进德。契證真实。断除虚谬
巧伪。斯尽出观陈说。言则称实。何有妄语。若也大圣
则寂常用。理所不论。然声闻圣人。亦有定前理观。方
便心中。闻象王入池水声。向诸比丘说。比丘言。何有
入空两定闻象王入水声。目连虚称同上人法。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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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是定不清净。目连不犯。此谓理解方便想心实语。
亦无妄过。以凡人无彼人二种实语故。发言成妄。凡
夫亦有事中实语。如身證苦乐。但依实说。亦成实语。
然非理解。未能断彼虚谁之心。违想背心。还成妄语
亦有缘事想心。若祥想心。若祥想说。亦无妄过。然非
理解方便之想。不能断妄。违想而说。则成妄语。故此
妄语伹是凡夫。又问前之三戒。不定犯人者何。答前
之三戒。是凡不疑。故不须定。此所称法。乃举圣法。以
成其犯。是故须定凡而非圣。又目连语滥。故须简定。

第二门四门分别。第一列数释名得文。以定依下增
四但四妄语𨷂无兰妄。若取诳非人变畜及馀𨷂缘
等。并是不具分兰。足别成五。若十律明了。具明五妄
故。十曰不具足夷残。是兰妄语。既准文有五。言五妄
者。一夷妄语。二残妄语。三兰。四提。五吉妄语。此言夷
等妄语者。谓举所得之罪。以标妄言。非谓举夷等五
以谁。前境。第二约所称法圣凡分别。位约为三。夷一
妄语。以出世间法诳他得罪。然此凡夫于出世法未
实交语。假偷在己。诳或人境以谋名利。损重过深。故
得夷罪。第二残提。二罪同。以世间法欺诳遥人。实无
三根。横搆虚状。以其重事诳僧见犯欲令傧罚。恼他
一生。过中不轻。故得僧残。或以残谤治损轻微。或违
见闻背想而说。此等结提。第三兰吉。二妄所称之法
通世出世。谓大妄下兰即举圣法。二傍下兰便称凡
法。此中畜吉便举圣法。馀吉是凡故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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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约所诳境。三趣宽狭位二。谓夷残提三。同诳人
境。所称事殊故。三阶降兰吉。二妄通诳三趣。以其所
称及境别故。第四约事细分。摄尽不尽。问若如向说。
妄便多种。何以唯五。答以名类往收。妄无不尽。如言
兰如妄收一切兰。吉亦同尔。故唯五妄。

第三虚实者。位亦为三。夷妄一种心境俱虚。残提两
妄不问境之虚实。唯所心虚。兰吉二妄义同上二。先
解夷妄。须俱虚者。若是境实。除断巧为。则无心虚。若
境虚心实。增上慢人。圣开不犯。若心境俱实。不犯此
戒。如实得道者。是故知。要须心境俱虚方犯此戒。言
境虚者。实不得圣。心虚者知不得圣。问望何以说虚
实者。谓举境心不称口说。以为二虚也。残提二妄。境
唯是事。通于内外。非是圣法无。问境之虚实但使心
虚。皆成妄语。作四句者。沓婆俱虚。彼人不清净者境
实心虚。此二是犯。有于不妄心不得出者。是境虚心
实。见根等三。境心俱实。便是举罪。此二不犯。此对四
句。故前二犯。下两不犯。残提义同。就上二句犯中离
为六心。对小妄同异者。小妄初三五俱虚。二四六境
实心虚。谤中六心减。是境心俱到。境上虽有犯不犯
事。望我无三根。并是境虚。知无三根。复是心虚故。使
不同小妄语。兰吉二妄法通凡圣故。若圣法诳边。同
夷俱虚。若称凡法。同于残提。其唯心虚。

第四结罪分齐。妄语本为诳人生信。所以伹使知解
即得罪。不待信方结罪。其义何也。答信相难知。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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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分齐。口业闻知。信在前境。非口业所为。何得待信。
如六疑怖。两舌毁呰。皆不待乖分恼怖故。此亦尔。不
烦致难。

第五自言有无。理而言之。通有自言。如自言毗尼。又
一切戒。皆问自言。所以此戒偏有自言。解有多说。今
一义解。具二义者。须有自言一罪重坏众。须众治故。
如僧尼二䨱不同者是。二虚实难知。以内證法故。若
不自言。事亦难知。具斯两义。故有自言。自言众委。治
罚义易。下谤亦尔。自有难知非坏众。如小妄是。自有
坏众非难知。馀夷残是。非难知非怀众。馀提等是。唯
此及谤。具足此二。故有自言也。又一释自言有二。一
因问自言诸夷有。今此戒中。有不因问。而自言犯。以
缘有故。牒为戒本。如增上慢。大妄即有实得道。问此
彼遂文无。除梦亦尔。不同可尔。所以复言。若问者。相
对故举。然此等自言。令不欲明自言众知治罚故。来
此文有者。以后翻前。望首其罪。谤中自言。雪沓婆清
净。尼䨱藏中作发觉因。有斯义殊。故须自言。

第二别解。大妄制戒。无漏真道圣所證法。非是凡夫
障秽之所然契。以未得故。胃假虚谈。自言已證。或乱
群心。欺诳于世。悕招名利以自拥己。啧法𠕀时。□中
之重。故须圣禁。二释名者。言不称实。所以言妄。妄说
圣德。事超凡境。故曰过人法。此是所防。戒是能治之
行。能所通举。故曰妄说。得通人法戒。问何以不言通
天法者。多论言。佛在人中结戒。人有木叉。人多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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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脩善法。胜于天故。伹使胜人己过于天。又言但胜
人得重罪。天故无所论。

第三具三如上。别缘有八。一境界是人。二人相。三境
虚。四知境虚。五说过人法。六自言已得。七言辞辨了。
八前人知解。或有更加诳他心者。义或可尔。前八亦
足。

四阙缘义者。若阙初缘。容有三兰。或言六兰。亦可单
双二阙。各十九兰。𨷂第二六兰。疑相各三。故𨷂三。境
虚作境实。或有提吉。或全无犯。𨷂四。增上慢人。今是
无犯。𨷂五。作非通人法容无罪。容得偷兰。𨷂六。作不
自言已證。或无犯。或得兰罪。𨷂七轻兰。𨷂八重兰。是
中具七方便。

就前戒缘起中文二。初明起过。二诸馀比丘六呵责。
前文复二。初至不以饮食为苦。犯方便缘。二尔时婆
求巳下如念妄语。前文复三。初如来住处。二时世下
分散从众。妄语远缘。文三。一时世声贵者。分众之缘。
二时世尊下告众随缘。文言同和上者。盖应结集之
家反名前事。舍和上等。义亦同尔。三时诸比丘下如
教分散。三时有众多巳下嘿念计挍。妄语近缘文中
二。初设计方便。二寻即念言下正明设计。第二正妄
语文四。一彰巳自得。二粗显他得。三则狡名利。四受
利资身。色力充悦。

第二呵中文二。初至或无实来。发觉所由。二告诸比
丘下正彰呵责。前文中二。初实语礼觐。以显发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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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知。二妄语比丘以彰发觉。文四。初安居巳礼觐
世尊下。有三文。各一问答然。第四文者。因言舍问。正
彰得实通有所归。二正呵中文二。初以实况虚呵说。
实遮轻圣。情犹禁断。岂况虚谈性重而向人说。于二
以轻况。一举数。二列两名。并是虚情窃利。减称为贼。
损有重轻。义分小大。内实破戒。无恶不造。为谋名利
自称净行。是第一贼。若以生法二空巳去。实未交證。
假诳求利。是第二贼。三次校量。是中是前二中。为口
腹故。大于初贼。故名最上。四何以故者释。何以初小
后大。故此以出世间法。假偷诳人。盗受饮食。通实深
重。圣结夷罪故。大于前贼。

说戒文二。初一戒本三。一略明戒本。二蕂前随开文。一
举昔虚今实。生疑之境。无漏圣法出过相有。名为增
上。然此比丘未得谓得。名之为慢。十律云。此人久在
山林。不见妙色。暂伏烦恼。自谓永断。故生此慢。后近
城傍见净妙色。贪染还生。知巳是凡。即便脩道。成阿
罗汉。二彼作是念下睹境生生者。佛说告罪鄣碍圣
道。我亦脩行得道。准我境虚。违于圣教。似应是犯。若
当犯者。不应得道。今既得道。复似不犯。于此犯不犯
中。情疑未决。故曰云何。三伏[冰-水+乇]除疑。若制我是犯廿
心傧罚。若言不犯。依众净心。进否听教。故曰乃至奉
行。四正为咨决。五赞叹开通。唯其境虚应在犯[阿-可+弓]。以
谓巳得。心实无巧。开其无犯。

第三满足戒本。文七。一人。二境虚。三自称言下自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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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圣。自称言者。总称圣法。二我巳入圣下别举。言入
圣者。谓得生空。知胜法者得法空。我知是下得初果
巳去。四自言。彼于异时非妄语时。望首前罪故。五除
开缘。六七可知。问所以实得道。不言除增上慢者。无
别缘起故。四五七等三句。文略不释。释初可知。不知
不见者。此解第二句境虚。自称巳下解第三句。初释
总句。二自言念在身等解下别句。前文复二。初解自
称言。文云有信者。谓称得理解之信。有戒者。谓定道
无作。非谓五篇不犯。若言持戒头陀等。多云。犯兰。闻
谓闻慧。智慧者思脩二慧。辨才位放说法。

第二人法者下。解上人法。先解人法。谓阴入界。次上
人法者。总举圣法。故曰诸法无漏等法。然是离相。名
为出要。

第二离明圣法。初列十四章门。念在身。身念处。正忆
念馀三念处。自言持戒。八正中正语等。是有欲者。四
如言足。自言不放者。不放逸数。精进者。正勤乃至十
四。初门有三。初句从身念观。发得生空解。有念者。谓
身念处观。能令人出离者。谓发生空之解超度生死。
故言出离。心鉴于法。得理治心。名曰洽习。转增近理。
心冥于法。故曰亲附此法。第二脩习巳下。谓发法空。
务进所脩。理解转增。悟达法空踰胜于前。故曰脩习
增广。观用从心。故曰如调伏乘。第三守设巳下。谓发
无相真解。录解在心。名曰守设。照理分明。字曰观察。
心冥无明。解融莫二。故曰善得。平等正观无漏真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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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前。坚固不退。故曰巳得决定。见或永移。故曰无后
艰难。纵任之地。故曰自在。馀皆类然。据此消文。且依
一相。相传而释。究寻道理。位应局定。若诸门通。然此
亦难用。今取分义。如身念处。有其出离。乃至而得自
在之能。或诸位中与念处相应故。故言乃至自在。横
剋当位。则不如是。诸门类然。自言得定。有觉有观三
昧初禅。无觉有观中间禅。无觉无观二禅巳去。言空
三昧者。谓苦下与空无我二行相应定数。若灭下四
行相应定。是无相三昧。苦下二行集道各四。此十行
相应定。是无愿三昧。自言正受者。八中前二。想正受
者一切有心定。对除色中乱故。无想者。谓二无心定。
对除心乱。次四正受。是八背舍。背舍者。谓一内有色
相外观色。二内无色相外观色。三净背舍。四空处。五
识处。六不用处。七非想处。八灭尽定。前三背贪。次四
背舍下地。谓空处背第四禅。识处背空。乃至非想背
不用处。第八背一切心心数法。故名背舍。亦名为八
解脱。今四中随法者。是第八灭定。谓随灭二十一心
数法。还得二十一非色非心法。以补心处。故曰随法
正受。二心想者。谓四空定。即四五六七四背舍也。三
除色者。前二背者。谓以不净观除色贪故。四不除色
者。谓第三净背舍。次一除入正受者。谓八除入。除犹
舍。入者解。则分前三背舍。以为此八。初二各二。谓内
有色相外观色。若多若少。次内无色相外观色。若多
若少。第三为四。谓青黄赤白。亦名八胜处八制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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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入正受者。是十一切入。则以第三背舍为四胜
处。及观色本四大故八。并空处识处故十。十一枝道
者。人言依成论十一定具。一清净持戒。二得善知识。
三守护根门。四饮食知量。五初夜后夜损于睡眠。六
具足善觉。七具行者分。八具善信解。九具解脱处。十
无载。十一不著。若依舍利弗阿毗昙解十一枝道。云
何一支道。身念处。是名一枝道。云何二枝道。定慧是。
云何三枝道。有觉有观定。无觉无观定。空无相无观
等是。云何四枝道。四念处。四正勤。四神足。四禅。四无
量。四无色定。四向道。四脩道。四断等是。云何五枝道。
五根。五力。五解脱入。五出界。五观定。五生解脱法等
是。云何六枝道。六念。六向。六出界。六明分法。六悦因
法。六无喜正觉等是。云何七枝道。七相七定。因缘法
等是。云何八枝道。八圣道。八解脱。八胜入等是。云何
九枝道。九灭。九次第定。九相等是。云何十枝道。十相
十直法等是。直者。正见正觉。正语正业。正命正进。正
念正定。正解脱正知也。十一枝道者。十一解脱入。是
名十一枝道。脩者。脩五分法身。谓戒定慧解脱解脱
知见。

次重轻如是。虚而不实下。解戒本第六句犯相轻重。
于中文四。一本境。人报有二。自作遣使以辨。此二之
中各有书等四法。亦可五法结罪。初举口说。馀四合
结。二静处下。对本境有无以明。称此据闇处语故。第
二我对异报。自他各四。如上。又可或五可知。第三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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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实得道下望所称说。虚实类非类。以辨轻重。第四
合对二境。在缘彼此。但列境想。略无法想。开文。梦中
说者。则是除梦中。业戒等多有此疑。

●第二篇僧残

九门分别。一起由三毒。二配于身口。三自作教人。四
解遮性。五初犯种类。六持犯方轨。七二部同异。八违
制不同。九下众任运。

言起由三毒者。初有七戒。因三事起贪染心成。次有
二戒。瞋心起成。次有二戒。因三事起痴慢心成。次有
二戒。瞋痴起成。

二次身口者。位以为四。初二局身。次二粗语二谤四
谋等八。口为正犯。身有助成。次二房戒。身为正犯。口
是助业。次媒嫁一戒。身口正犯。

三自作教人者。位分为三。一有五戒。自作成重。教人
同不同。谓二粗语媒嫁二房自作定残。教人或同不
同。若教人作五于巳有润。故同犯残。若汎教人于巳
无润。但可犯兰。二次有二戒。自作教人。一向同犯。谓
二谤戒。自作教人为巳不为巳。恼坏处齐。畅思不殊
故。彼我同犯。三有六戒。自作犯残。教人伹轻。谓漏失
摩触自作犯残。人教偷兰。以无润巳故。下谋戒自违
谋亦得轻罪。若僧未谏教言莫舍。但得吉罗。以无僧
命众法可违。过轻微故。若僧谏时教言莫舍。则结兰
罪。以违僧命情过重故。周教人漏失。若作教者。得兰。
不作教者吉罗。何故此中前人用我言教。违谏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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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得兰者何。答彼受教人。但有自坏损他。无僧命众
法可违。过义是少。故事成兰。不成伹吉。此中教人违
谏。一有自怀。二复损他。三有僧命众法可总。通义是
多故。不待事成。教则结兰。问若调达违白未竟。教言
莫舍。亦得兰不。答亦偷兰。若尔所教之人违白未竟。
得吉罗。何以能教巳得兰罪。重于所教。其义何也。解
言。调达正是所谏法可违结罪分齐。违白竟时。果既
偷兰故。违白未竟。但犯小罪。又复更有僧残重果可
趣故。中间犯轻。能教之人。非谏之所为。无谏法可违
结罪分齐。又复更无重果趣故。随教语语。则结偷兰。
如似违谏有僧契。结罪亦前却。若违屏谏。事成结罪。
若违僧谏得残提时。不待事成。故今能教亦就众别。
以明前却。如触等二。要待事成。教人违谏。教则偷兰。
问教他谤等。我亦犯残。则教他忏。我罪应灭。答缘具
不具故。

四性遮者。媒及二房是其遮恶。馀之十戒。然是不善。
故是性恶。

第五种类者。见论分为四位。初有五戒。咸是爱染。初
戒举分淫之种类。二房两戒。是盗种类。二污家恶行。
是煞种类。四馀之戒等。妄语种类。

六持犯。是中二房具二持犯。然前房半非除通量故。
自馀十一止持作犯。亦可止作犯。通十三戒。作持止
犯。前房少分。第二房令品别阶降。巳如上辨。

七二部同异者。媒嫁二谤。四违谏等。此七同犯。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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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得罪虽齐。对境翻到。谓各违当众谏故。媒谤三戒
境罪俱等。自馀六戒。僧尼不同。漏失僧重尼提。多云
女人烦恼深重。难拘难制。若与前重罪恼众生。又女
人要在私屏。多缘多力。苦乃盈流故轻。男子不尔。随
事能出故重。又可染患。内外不同。故有轻重。比丘摩
触。力能自固。以限分前。伹得僧残。尼则烦恼厚重。既
受摩触。恐成陵逼。深防中前。故结夷罪。有四不同。故
罪阶降。一死活。二大小。三染心有无。四身分轻重。尼
惧陵逼。故须沽及大等。僧据染患。不兰死及大小等。
二粗恶语。僧重尼轻。以希数故。又尼有趣重方便。故
得兰罪。僧无八事相资。故得僧残。二房戒者。大僧犯
残。尼作犯兰。若就过量。大僧得独行宿。善独造房。故
制僧残。尼须伴护。若共造房。自无过量义。故律言。多
人住屋不犯。见曰。二人造房不犯。设令独造希兰罪。
若尔覆屋过三。何故同犯。答此据尺量分齐故。二人
不犯。下至三节宜辨。摧𢗞招讥。不简小大。故同僧提。
问尼就有伴假独义希。则得兰者。尼是有伴假独义
希。屏露二坐不应同犯。答此就损业。损微则轻。又设
独造。希而不数。故得轻罪。坐等就深至虽希数。齐招
讥至。僧尼同犯。若论不处分者。尼无兰。若前居聚落。
僧傥无房。故宜须造。设不处分。情过轻微。但结兰罪。
比丘丈夫得在兰。若树下露坐安身进业。今在聚落。
营搆私房。故须重遮。微其后犯。

八违前不同者。前之九戒。违佛制得罪。后四谏戒。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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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制招𠎝。此僧前者。则是佛前但僧。若不秉。则无违
谏之残。残由违僧。故此四戒违僧前犯。

九任运有无。七戒容有任运。二粗两房。二谤媒嫁。得
有遣人为巳作义。所教事成。三性之中。犯七僧残。馀
无教人。故无任运。

就十三中。初之九戒。若持护众行法。违则坏众行法。
后之四戒。若奉顺僧命。息过不为。显众法成就。有被
时之益。名护众教法。违则坏众教法。前中复三。初五
内染。以明坏众行法。次二两房事和。以明坏众行法。
次二两谤情和。以明坏众行法。前五得三。初一坏众
坏行法。不坏于时。次三坏众坏行。坏行坏时。次一坏
行义微。坏众坏时。

○故漏失戒第一

佛前不听者。多曰。为正法久住故。又欲止诽谤故。又
欲生天龙善神信敬心故。又复欲是恶法。正是生死
之原。爱道之本。理应禁断。令梵行清净故。

次释名。方便动转。标心究竟。名之为故。然分盈流。名
漏失故曰也。

通缘有三如上。别缘昔解三缘。一作究竟。二方便动
转。三失则犯。今释五缘。一有境界六种非道。谓须除
道。以道非道想。𨷂此境缘。则得夷故。二六种等。非道
非道想。以非道道想。犯偷兰故。是以条部。若非道想。
不疑僧残。三作究竟心。四动转。五失则犯。𨷂初缘得
重。不得此残。𨷂二两兰。谓非道道想。非道疑。𨷂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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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𨷂五或重轻兰。

缘起文二。初犯。于中文二。初犯缘。二随念下正明其
犯缘。文三如常。第二诸根悦豫下呵。呵文中二。先比
丘呵四。一诸根者。发觉所由。二诸亲友下。问答自言。
有二问答。三汝所为下呵。于中文三。一释非安乐。妄
计为过。谓所为不善。于理实违。故曰甚苦。当咸色报。
名为非因。反谓安耶。二此正法巳下。举清净愿。所作
不应。三汝云何下举所作集因以结呵。四举以白佛。
二明佛呵。第一先问自言。二世尊下呵。有三。初行有
违失呵。二汝今巳举清净法呵。三汝今巳下虚损信
施呵。

戒本文三。一略。二开。开中文五。一梦中作事。二睹事
生疑。三则具向巳下仗托除疑。四为申疑。五集僧下
说至开通。若取作事应同犯[阿-可+弓]。据本无心。故除梦中。

三满足戒本四句。一人。二犯。三开。四结罪。下略不解
开缘句。初句可知。弄者巳下合解二四两句。于中文
二。初犯相。二若比丘方便下重轻相。前文分六。初列
精色有七。且对人嘱当下。又一人有七防。巧可知。祇
等亦同可知。二有一巳下辨情期所为。有十一事。三
若忆念下举上所为错互。前七□五十句。先一句漫。
次对七色。各为七句。但对青中一句。剋心相应化。下
六。不想应犯。次黄亦同。馀五各尔。故曰亦如是。合成
五十。第四欲为乐故下。承上五十。配十一事。作五百
五十。第五若于内色下出。其境界。先列六名。二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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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内色者。谓众生身分。心心法领纳苦乐。故名受色。
外色谓非众生色。以无心心法领纳。名不受色。情非
情合名受不受色色。次有其三。故六也。第六若于内
色下。举第四第五。以防巧心。先对内色。作五百五十。
然内色中。初举第三第四错互五十。文但八句。馀四
十二略。次若为乐故下。举第四第五为乐等。五百五
十作十一。今八。馀十一人。四十二略无。内色既尔。馀
五类然。则成三千三百句。二轻重中。一自作。二教人。
三文。可知。

○摩触戒第二

所以前者。多论六义。一出家人飘然无所依止。令结
此戒。与之作伴。有依怙故。二止斗诤。竞根本故。三息
嫌疑。不但直捉而巳。谓作大恶故。四为断大恶故四
为断大恶之原。禁微防著故。五为护正念。若捉女人
失正念故。六为增上佛法故。比丘出家迹陀尘染。标
心界外。为世揩轨。若捉女人丧。人宗敬心故。

释名。身相扪摸为摩。二境交对曰触。故曰摩触戒。

通缘如上。别缘。有道俗亲疏。广说可知。二人女想。三
染心。四身相触。五受乐便犯。𨷂初缘有十一兰。人境
差中有三句。初句欲捉人女。前境变为人男。得前心
兰。或人男来𨲙处。作人女想亦兰。第二或变为二刑。
或二刑𨲙处。三或变作男黄门。或黄门𨲙处。非畜各
四。类前可解。故合十一。𨷂第二缘有三十三兰。亦可
单双。合为𨷂境。各有十一。𨷂境二十二。心亦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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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准知方便说十一。各上半五十五兰。各下半五十
五兰。想疑各十一。合二十二兰。𨷂第三缘无罪。𨷂第
四二俱有衣五十四吉。𨷂出互有无。九十偷兰。𨷂第
五缘兰。此戒上下具七方便。问曰。何以触邻重境得
究竟残。不名偷兰。若尔盗四钱。亦邻重境。得方便兰。
不得究竟。答盗五假四成为是少一。则方便。增一得
究竟。行不净行。不假摩触。故下文言。我今不触彼身。
可得无犯。佛言夷。伽论亦尔。内外境别。起心亦异。故
究竟残。又盗相假故。如再盗不满相续成重。可得览。
二摩触成一夷[涊-刃+(夫*夫)]。是故不类。

犯缘文四。一如来住处。二明其犯人。三门佛前戒举
其前前。四便手执下更设方便。下二戒同。次犯可知。
乐者巳下呵责俗女。呵中文二。初举折厌。二人为能
呵者。二语诸比丘下。厌人呵辞文二。一彰所作非法
呵。谓所作违理。故曰不善。不合出离真轨。故称非法。
非比丘所作。故曰非宜。祈善得恶。不合来仪。故曰不
得时。第二我常谓巳下。显巳呵言。有法喻合。法中文
二。我常谓者。彰巳求善之心。二今更巳下不惬来情。
正是呵言。喻中本谓者。喻初句。今更者。喻第二句。我
谓出家。有三善水灭三毒火。今乃三毒之火。乃从三
善水生。可怪之甚。殊非所望。故曰也。今迦留下合。合
中。先合下句。则出前火。夫主巳下。举俗况道。反合初
句。下僧佛二呵如常。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境界。四身相触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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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摩业。五若触一一下结犯。广辨中。女人者如上淫
戒说。为欲通收觉与不觉等故。不以有智未命终释
女。宜言如上。身者以下广解戒本第四句。九种摩业。
先解身业。身者。从发至足。见云。若发狐发狐相触兰。
以无觉故。摩业之中。初举前业。下一一解释。若女女
想巳下。解第五文。中二。初至突吉罗。戒犯相。若比丘
下。轻重相。前文有三。初明二俱无衣。情浓僧残。二女
作女想下在则情谈。得兰。三女作女想下。二俱有衣。
情最轻微。犯于吉罗。俱无衣中文二。初心境相应犯。
二是女疑者。心不当境轻。准此应有转想。今无者略。
前中九业。就初捉中。准下吉六句。三四交洛。五六双
显。初句受乐。二不受乐。既五六双明。此二岂可彳。得
是双。故知初二立位。以不过乐不乐。次二交二双。则
成六句。今解此中女触比丘。第一立位直言受乐。次
句是双。动身受乐。应有交句。谓不动身受乐则三。若
往触女亦三。俱设亦三故九。若睡死少分。伹有往触。
复九。二九十八。此是残位。不须。不受乐兰。捉业既然。
下八亦尔。则一百六十二残。心不相应疑想等。一百
六十二兰。今文所明。但有女来。馀并略无等。就女来
𨷂无交句。故伹有二。二九十八。女疑不相应门十八
兰罪。

次在有衣心境相应中。三门分别。一定多少有无。第
二释文。第三问答料简。

初门者。就捉一业比丘触女六。二立位句两交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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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来但设。复各有六则十八。睡死少分又有三。六三
十六。捉业既尔。馀八亦然。合三百二十四。若是女疑
吉罗。具论应尔。今直就活女伹有互中各二。立位四
各二交四则八。𨷂于二双四俱。设中略无。立位双头
四。但有二交。故但十句。对于九业。九十句兰。馀皆略
无。心不相应疑等吉。

次释文者。身往触女衣。一受乐。二不受乐。此二立位
句。次女衣触身。二立位句。五六二交还触女。七八二
交衣触比丘。九十二交俱设方便。捉业既尔。乃至九
同。故曰亦如是。

三料简者。问无衣中受乐残。不受兰。何以此中乐不
乐俱兰。答残名是均。故致阶降。兰含轻重。故俱得兰。
问不乐应吉。所以亦兰。答此互有衣位。但使方便往
触。必作受触言者。触境皆兰。不问乐不乐。以遂前心。
故使文中咸结兰罪。人名本作重言。此三位俱兰。今
直作触心。有残兰吉三也。如媒三位。亦分方便究竟
之别。故此亦尔。问下文女人捉足礼。足礼觉乐不动
身。犯吉。此中第八句女来触比丘。受乐不动身。而得
偷兰者何。答此有前方便心修。可当时不乐。故亦结
兰。彼虽觉乘乐。以无前方便可称。故唯得吉。俱有衣
中。一一如兰中说可知。轻重文五。一对上当趣辨。祇。
一时触多女一残。一一触多残。比丘知法。多诈捉女。
共卜卧。竟夜不动者一残。二异趣轻重。问前篇同犯。
此阶降者。答良以患兴。于内触境。斯犯正道。畅思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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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情深不兰。彼此摩触。非无内染。情悦在境。境殊人
畜。形别男女。情则浓淡。故有阶降。三男子下形报以
辨。四女人捉足下境心有无。五境相五句。

○粗语戒第三

自下二戒前言同前。凡淫欲之事。皆极鄙秽。故名粗
恶。今说其状。表彰在口。故曰粗恶语。

通缘如上。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有染心。四
粗恶语。五粗恶语想。六言语了了。七前女知解。

𨷂缘准前说。此中但明比丘染心。向女粗语。若前女
人向比丘粗语。若染心俱领。亦应犯残。类同前触。文
略不辨。五分。具有此彼互向粗语同犯。

戒本五句。一人。二内有染心。三人女出境界。四对说
粗恶语。五随巳下结犯。前二可知。女人如上缘中。共
粗语者是。

四粗恶者巳下解第四。文三。一总解粗恶语。二列八
门。三一一别释。第二门教化求者。五云。又从是愿。与
我从事。一切天神證知我心。除二道巳外。说馀处支
节。及得表粗恶之言。故曰若复非馀语。如消苏等类。
五若与女人巳下解第五句。结罪轻重。文四。一本境
约业。业中初说重境二除二道巳下所称轻境。二天
子巳下通就异趣同趣形报以辨。三法想犯不犯本
迷为四。四境想轻重为五。

○叹身索供养戒第四

言多巧为美巳之善。招诱其情。说淫欲事。用以自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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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名叹身索供养戒。

别缘有七。一人女。二人女想。三染心。四叹身说粗恶
语。五粗恶语于。六言辞了了。七前女知解。

此戒𨷂
缘准触说。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染心。三境界人女。四自叹下索
供养有两。一自叹身有五句。二可持巳下索供养。言
自叹五句者。一自叹身。二脩梵行。三持戒。四精进。五
修善法。五僧残巳下结犯。前三可知。第四句中二。初
先释自叹五句为四。一释叹身有两。一色身丰美。二
叹种姓。二解梵行。以精进解梵行。故曰勤修离秽浊。
三解持戒犯戒。方便之心。名不缺。治根本犯戒之罪。
名不穿。离后眷属曰不染污。一戒具三。诸戒同尔。四
释善法。谓十二头陀及诸善业等。二作如是巳下解
索供养。是第一之义。若在女人前巳下解第五结罪
句。轻重文三。一对上业辨。二异趣形趣。三境相五句。

○媒嫁戒第五

婚[女*聚]之礼。和合生死。正违出离。出家所为特乖法戒。
又纷务妨脩。相招讥丑。不免世呵。是以圣前为彼男
女法。返计谋以成谋。以成婚礼。曰媒嫁戒。

别缘有六。一人男女。简非畜。而于人中。贵贱亲疏。并
是犯[阿-可+弓]。伽论云。指腹媒嫁犯兰。二人男女相。三为媒
嫁事。四媒嫁相。五显事了了。六受彼语等还报。

𨷂缘比说。初至居士。与作婚[女*聚]明犯。二时诸男女意
下呵。呵具三人。佛呵文两。一行违失呵。二无数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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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举略教呵。

戒本五句。一犯人。二往来者。可得和合是。三彼此。谓
所媒境界。四正作媒嫁事。五僧伽下结罪媒业。文二。
初明业。二成妇等是。所传之言。乃至须申者。谓暂时
交会。亦得僧残。二十念为一瞬倾。二十瞬倾。为一弹
指倾。二十弹指为一罗预。为一须臾。日极长时。十八
须臾。夜十二须臾。夜极长十八。昼十二须臾。或等或
差可知。五分。乃至一交会下具解五。上三别解。二母
护男下合释四五二句。上二可知。解第三句。男女互
为彼此。先解女有四。一谓举数。二列名。三解释。四总
结。男亦类尔。合解文二。初成犯相。二若言嫁与他下
轻重相。前文有三。初使义具三犯残。二从自受结法
彼不报下具二𨷂一犯兰。三受语不往彼下具一𨷂
二吉罗。前文复二。初先解第四句中下句所传男女
之言。故文言。母护男女。遣比丘为使语彼言。汝与我
作妇。一私通。二须臾。三一念倾。四谓今媒者成前四
事也。二若比丘下释第四句。上句持男言等举上所
成。正辨媒业。文二。初或一或二相参。作六十四句。次
以三法相参。作四十八句。初文分四。谓语书指印现
相。各作十六句。初语十六者。单语四句。次以书配语
作四句。次指印配语作四句。次现相配语作四句。馀
二各尔。如是广说。五分。受男语吉。语彼父母。不许还
报兰。许还报残。不同此解。但具三时残。次三法相参
中亦四。谓语书指印现相。各作十二。先语十二者。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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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指印一四广文。次语书现相一四。次语相印现相
一四。此之二四略亦则止。次书指印现相。伹父一四。
下之二四及馀二类。悉略不辨。略不辨□。前合一百
一十二句对母设。男女既尔。乃至边方亦尔。各以一
男始终。互对女种女。其文甚多兰吉。二位各三可知。
此三兰吉。于前一百一十二句。各带斯𨷂。乃至广句
亦尔。

轻重文四。一人趣。文三。一有无虽可有病。犹有合义
故残。二所媒重境。就业以辨。谓约语书等。一反一残
者就业。不约境说。三言除二道下所媒轻境。二异趣
形报。三法相五句。此犯不犯约转相故。四境相五句。
略无人男人男相五。

○僧不处分过量造房戒第六

开前言有四。一解制言。然上行之报。报力资强。堪耐
总缘。不废正脩。是以大圣制衣。冢间树下省缘脩道。
不畜房舍。二开言者。而中下之辈。资报力劣。不堪寒
苦。制同上士。交妨正脩。乃是彼人坏道之缘。故随分
量。开畜小房。石室两房。言在斯趣。三解又复制言。所
以开房。而不听过量不处分。妨难者何。然出家之人。
理无带著。随缘栖洦。安身行道。若有信施。随时而受。
从有经搆。容身长道。今乃广作营豫妨脩。长巳贪结。
坏知足行。又处处乞求。恼乱施主。不生敬信。坏灭正
法。故制过量。又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容鄣碍僧。事多
恼乱故。是以不听妨处。僧不处分。又伤害物。命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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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道义自损。复不听有难。四结罪。言圣教。况须理应
烦奉故。□违法造。今情过不轻。是故结与残吉四罪。
问四依中不行四。前圣未前犯。于开中有违。则前与
罪。而重轻不同。答四前上品。若不能行。则当开[阿-可+弓]。宁
容有犯。论其四开。乃随力分。理合应行。今者故违。明
皆有犯。但属是疏缘。又兼多过。故得残罪。馀三衣食
药等资身。要急事不可𨷂。又情至亦少。故并得提。

次释名。专住自由。不蒙指示。名僧不处分。大依[阿-可+弓]称。
为至量故曰也。

次辨离合。先解离言。问二今何以离者。一主无主异。
二制量不制量。三作处分法。牒事相违。故为二戒。次
辨合言。就前今中二戒合者何。答生罪缘同。谓过量
不处分。并由一房而生。故须合前。如急施衣雨衣。四
独二浣异语嫌骂等类。次定初二者。有人解。前房过
量。初后房不处分初。而前房中。得有不处分者是。第
二以不处分。名种不别故。今解不尔。处分名虽是同。
若用房分法。并有最初。前房无主不处分初。后房有
主不处分初。其犹二不定。所捡之罪。并举残提。对于
二处。屏露别故。各有最初犯戒之言。故知二房亦有
最初。不处分更尔。妨难随房。类亦同然。

通缘如上。别缘六。一无主。二为巳。三自乞求。四过量
不处分。五过量不处分想。六房成便犯。若𨷂初缘犯。
后戒或三或二或一罪。若作如法房。令可无罪。若𨷂
第二为他作非房。或二兰二吉。或三二一。或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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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𨷂第三。不自乞求。则无过量。容有馀三。乃至无罪。
若𨷂第四。作不过量处分。则令无罪。容得四兰。谓实
不过量。作过量想偷兰。疑亦偷兰。实处分作不处分
想兰。疑亦偷兰。上四一于竟还立。若阙第五亦得四
兰。实过量作不过量想兰。疑亦偷兰。不处分处分想
兰。疑亦偷兰。又□此二准上所说者。若阙第四但得
二兰。若阙第五应有六兰。今且从旧说藏。阙第六缘。
末后二团泥未竟巳还。尽结□偷兰。一团泥在重兰。
初至自斫树。正明起过。广大造房。恼乱二趣。二时彼
树神下呵。呵中文二。初明发觉。发觉文二。初树神白
佛。此比丘虽犯𢗞鬼神村提吉。但威仪违失。是故佛
言。乃至不打持戒比丘。亦可最初。以下㥩生因此前
故。亦可言对树神劝忍之辞。二迦叶白佛。所以不呵。
圣开造房。承教起非。故不得呵。又可善识人心。造房
者多。呵而无益。将护故尔。又为嫌责。白巳则去。第二
世尊以此巳下呵。初问自言。二世尊以此下正呵。文
三。一执其作事。持势乞求呵。佛自开听比丘作房。而
不以房故广令乞求。然此比丘言。佛听我作房。与我
竹草等来。是名非法乞求。二告诸比丘下举事以况。
呵文三。上二可知。第三尔时世尊下毁赞以明呵为
而乞。故曰非时。强求要得。故称不𣽈。五耶四耶。是故
不正。为衣食乞。名曰知时。须言信彼。故曰柔𣽈。乞食
充驱。是正乞求。

戒本三句。一犯人。二自求巳下正教比丘。房量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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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授方轨。三若比丘下若违教作者。结犯僧残。

第二立法文七。一自乞求。有恼施主。得过量罪。若其
自物。则无过量。二作屋除作馀总无过量不处分。五
分。房者于中可得行立坐卧。行四威仪。三无主者。以
其有主无过量。四自为巳飘为他作。于巳无润。不犯
残罪。五辨房之尺量。佛𢷡手者。诸文不定。一𢷡手。祇
云。二尺四寸。五分二尺。且依五分。长十二𢷡手者。谓
二丈四尺。广七𢷡手者。一丈四尺。此据屋内。祇亦云。
纵广量屋内。六当将巳下教房主比丘乞处分方法。
问作大小房。须乞处分。见论云。房六𢷡手。广四𢷡手。
作如是房。不须处分。律亦成文。小客身屋不犯。非谓
开无过重。后房本无过量。何以开中除小客身。若生
四𢷡手六𢷡手巳上无问过量。咸须处分。七彼比丘
下教僧处分。

第三结罪中举四种罪。以结犯。且结二残。故言僧伽
婆尸沙。于二残中。且释过量。应为三门。一应量犯未
犯。二互过结未结。三俱互罪多少。初门者。问二丈四
尺为应则犯。为为待过耶。答过方犯。故此文言。若过
量作者残。若尔长中八指四指不应则犯。答房是过
中制。衣是满中制。以过中制故。房举未犯。作衣满中
制。故须出犯位。所以然者。长衣内开。外亦开。作法外
开位。故须举犯。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房。内开
外不开。无有作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则是内开极
大量。问房何不作法。得过量耶。答开过无益总长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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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虽贮畜。然先属巳。无总故开。

二门者。问为俱过结犯。为互过亦犯。答见云。长中咸。
广中过。犯残戒。长过广咸亦犯。互过尚犯。何况俱过。
又如下文。坐具浴衣等亦同互犯。今以长中过如咸。
对广中过。始咸三。三三合九。谓长中过中过。如减一
三。馀二各尔。是中五句有罪。一俱四互四句无罪。

第三门者。互过始终。有其二罪。若也俱过二罪以不。
答互据二房。俱两果亦语。故先后二房。各结一罪。俱
过房一。后一业所作。故但一罪。若尔不净食等咽业
一故。亦应一罪。答不同结罪。差殊可为四句。第一或
业一缘业。或多或一。第二或缘一异。或多或一。第三
缘业俱同。或多或一。第四缘业俱异。或多或一。若互
过房者。缘一果异。从业二罪。不净食等。业一缘业。从
缘多罪。今俱过房。缘业俱同中前。故但一罪。比丘义
解第一句。次解第二七句中。上五可知。难处巳下解
第六乞之方法。于中欲知无妨无难。故先反解。出妨
难二处。然谓虎狼师子及不通草车回转。是妨难。然
无上诸事是无妨难。更处无妨等。料理后竟。须乞指
不。见论云。其处犹如鼓面。是故从彼比丘下乞处分
法。欲解此义。略为二门。一须知处分。分齐如上辨。二
正明乞法。先脩威仪。脱草屣等罪无。礼足后房则有。
表巳勤勤。是故三说。对此须知。不乞如下辨。尔时众
僧下解第七句。教僧处分。于中文二。从初至如是持
明教作法。二彼作房下教其作事分齐。此谓作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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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作事故尔。前文有三。一称量作房人。二若彼处下
称量事。谓拾妨难事。三应如是与下称量羯磨。于前
人中。此比丘为可信不。立二至门。初若可信者。释可
信门。二若不可信下释不字。次事中四句。前三不应。
第四应与。

次作法中文二。先差秉法人。初言若上坐等约位定
人。五分。则通。谓在上无人。名为上坐。夷论则居作四
位。不差耆羊。力不堪故。亦非下坐。以早约故。如说戒
中。云上坐应作故。是以但言。若上坐。若次坐。言若诵
律等者。对法简人。

第二正辨作法。对此料简。应作二门。一汎尔分别。二
正指处分。初汎明者。位为六门。一能秉法人。人位有
三。谓一众多僧。若随事用分。便有八。一人。但一众多。
或二三四。就僧中四别。故随用八。第二所秉法。法位
亦三。心念三语及以羯磨历别则五。谓羯磨离三故。
若随事辨。心念有七。谓说恣二种。分衣安居悔吉。发
露等类是。三语可知。羯磨彳多。如七非义辨。第三秉
法处。处中位二。自然作法。若以类分。事便有四。谓自
然分空聚作法离大小。若随用开。细分则九。或上言
九者。如自然及大小。此三各三故。或十一者。大小二
界各四故尔。但知自然中集。专为结界。作法中集。下
为解界及馀一切。第四所为事。事便有三。一情。如受
戒受日忆念不疑呵覆等。二非情。如结诸界中二界
相接隔驶流道远等。三二事合。如离衣六年等类。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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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种称教者。如违教则非。寻事可知。上来四者各
有躯状。则四法现前。及受戒者四缘是。第五以人秉
法。就处分别。还解上四。为识前四。用有通塞故尔。若
以人对法。人三法三可知。若以人法对处。通塞分别。
一与众多。处通二四。随事十一。但通其八。不在三小。
局就结言。故所以尔。若僧秉三法。对自然作法。二者
白二通。而局可知。馀唯作法。以结界根本。得自然中
作。如受戒根本。同法非难等。次作法中大小分别。日
等三法。望大小二界。俱有局通。所以可知。且如白二。
还衣离衣六年杖囊。则通二界。受日处分。结净摄衣。
罚令用旧持新白二。痴狂学家。四月覆钵。不礼分衣
八德等。居处除疑。如痴狂等。为众立前。前所常行。故
居大界。馀二准知。第六作法具缘。以其对事根条众
别极多。具七。次六下五故。尔言七者。一须假界。界位
有二等如上。第二能秉人。则上八等是。然有如非如
义有三。一是然如。谓非二十三等。二集故如。谓一身
心俱集应来者来及不可者是。二唯心集与欲者是。
作法依界手三然。如和合如。谓僧治一二三等。反前
则非。准说可知。第三兰众。人有类非类。法有分非分。
故除受戒王贼天龙尼众等。第四与欲。欲义如下辨。
第五因起有无。无者一切差人等。有中且位为六。一
作举忆念。谓违而行罚等。二者须乞情如法。别所为故。
虽衣六年。受戒畜众。覆藏等解。七羯磨解。痴狂忆念
不痴等。三者为众前所常行。谓竖标唱相说恣分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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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狂等。四者交治道俗。及劝恶从善。如互治覆钵诸
谏所为事等。五前防僧别。如学家异语等。六始信妇
投。白僧试验。如形法二同四月等。此之六义。各不相
假。又复断等。互在众集。前后寻之可知。第六问答令
知。若一坐多法。须通问答。随问答作。傥别问答。一一
更须别问答作。故下文言。出功德衣。名有简别。故方
便缘具。故须第七正辨作法。对事辨七。有具不具。位
约为三。谓七六五七者。如一切治人处分离衣僧常
行等。言六者。一切差人之类。无因起故。言五者。如结
界等无界欲。此第六门亦无殊。然还开上四。对事增
减有七六五。如一假界。则上处门。以次集僧。简众与
欲。此三合成能秉。谓是上人。次因起问答。则是上事。
正作法者。则第二法。

第二正辨处分。四门。一辨作法。二对僧别二处。三有
妨等成不成。四辨相应。初门。人唯四人僧。非馀可知。
不同祇律。路远两等羯磨。差一二三人。往彼作故。又
非客等。此律不同。法局白二非馀。祇。口法处分。彼言
一切都无诵羯磨者。一比丘直言。僧今与某甲比丘
指授无难妨处。三说。亦未处在大界可知。事应二合
故。文言。可信不称量人。有妨等不应者。称量事缘具
有七。

第二对众别地者。本制处分。为检妨难。纵非僧他。义
容妨碍。故但造房。咸须处分。如后戒文。何处有好他。
堪起房舍。则伐大树。亦制处分。五分。四衢道中。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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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戏处。淫女市处等。是难处。又后戒亦云。求作屋地。
见神树处。好则便代之。故但造房。并须处分。

三处分成不成。问现有妨难。作处分法。得成以不。答
准祇律。有四不成。一越年。二异界。三妨难。四界内作
房者多。然此律得成。若尔文言。不应处分。何以处而
言得成。答处分本防。不处分僧残。不正防妨难死。所防
不同。虽有妨难。从僧乞处分者。免彼不乞专住之过。
故得成就。是故下文不过量僧处分得妨难二告。此
文良證。言不应者。得小罪故。问处分不防妨难者。净
施应不防长。答防长。若处分应防妨难等。答非类。如
处分竟时。妨等犹起。故知现有而得成就。但为舍□
故。须作此法。违而得残。净本悬防长过。若说净竟时。
必无长过。故今现有不得成净。又彳以正防故。无净
长生。亦应无处分时妨等决起。故知不并。若尔煮宿
等药。口法亦成。答处分法者。作处分竟。不能碍彼。令
难等不生。故现有成。若论七日药口迎手受。能令七
日内宿触不生故。现有宿触。不成口法。又彳口防宿
触。则便有宿触时。正从不作法生。故不成就。房中既
有处分得难等生。则是妨等不由不处分起。故现有
成就。

第四处分法。与何相应。此处分法。与人处相应。谓此
人此处得作房故。馀人馀处则不得作不同。作不同
大界为众局。与处相应。多论云。若馀人就此房上作
重屋。房主听作则得。无不处分罪。以就私房上作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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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故。

次就文释。初白。次作羯磨。凡言白者。事有繁重。则四
若无。因起但三。今以乞为因起。故曰中。四句。一告众
敕。二牒因起。三作法时至劝众详忍。四举其所作结
成。白辞羯磨文三。一告众敕听。二正辨事。辨事中两。
初举圣所作。讠僧可否。二僧今巳下决判是非。是则
应嘿。非便说。众罪和嘿。是以第三僧巳忍下结成受
持。

二明作事。五分。发心至粗泥告。细兰成残。此文最后
泥治讫者是。问何以尼于僧寺造塔转转得罪。作衣
亦尔。答房中自分。故待作成塔。据异类参涉。又可比
丘致敬。失仪作衣。容可生染招讥。此二专制。故随作
提。不同此房如法则听。非法方制。故须待成。又可结
法不同故尔。

自下第二解戒本结罪。文二。初几犯相。二若比丘下
轻重相。就前文中。位有五。人三。一二残作头难妨俱
互作。第一三句二不处分残。第二三句次过量一残。
等三三人无僧残。宜二吉罗俱互作。第四三人无吉
罗。直二僧残俱互作。第五三据理如此有经文同。但
今残中唯有过量。一残略无。无馀二故。十三句广说
可知。问不处分及妨咸是总僧。何以残吉。答法总故
残。事总故吉。又可妨者。直是事中想。总不处分残者。
以妨等有碍故。前作法今有妨过。又不作法。违二教
故残。问过量及难俱是长贪。所以重轻。答过据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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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是自总。故有残吉。亦可希数。

次轻重相。于中文五。一自作。二使他作。三为他作。四
房主巧师彼此立违五境。于第四房主巧师中四句。
偏对过量。初句现前拼地。应量作者。过作者犯。房主
得残。巧师兰罪。为欲一言。总结二人。故直言犯。次句
亦尔。教人案绳墨作作者过作者犯如上。三不报。四
不问。此二句者。亦通结。两人亦可。四句者。初自作。二
教人。三不报。四不同欲一言。聪摄成不成罪故。但言
作者。犯此之一释。不如前解。第四境相中四重。一初
约处分成不成想疑。以明法相。正是对事止阶汲五
重。依此文。是则带作犯。然一名别故。二约房尺量法
大小不决想疑。以明法。于下二境想。此四各五。并犯
不犯相对。转想故尔。

○有主不处分造房戒第七

以有主故。不辨尺量。与前有异。馀咸大同。

别缘六。一有主。二为巳作。三长六𢷡手四𢷡手巳上
房。四不处分。五不处分想。六房朱。

戒本亦三。广解亦三。比前可知。唯少过量为异。

○无根谤戒第八

然出家同住。理应和容。造相将设。许不相总触。今乃
怀瞋横搆。重事注人。自坏心行。增长生死。以灭正法。
又后尘坌□良善。甄在众外。总他一生。废脩正等。欺
门事深。故须圣前。故多论云。为设自行。正法久住故。
为止谤毁。令梵行者。安乐脩道。不废正业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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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名辨离合。得罪多少。内无三实。称曰无根。重事
加注。名之为谤。故曰无根谤戒。问二俱是谤。分二戒
何。答若据无根处齐。横加不别。理亦合制。但者前是
无根。次是假根。是故须离。若一向无根。或见言闻疑
等。并是无根。前戒中收。若异事上见。假言见此。闻疑
亦然。此是假根。在后戒摄。

次解合言。问三根谤人。各别得罪。何以合一。答若望
得罪。不必相假。亦应立三。但无根处齐。得罪义等。又
后容有共證一犯。是以合制。罪多少者。问谤他犯重。
实无三根。诳僧有三僧。虚解边犯。妄语提不。答见云
无别提罪。以谤一向假虚成故。若为我为欲损主。假
煞畜生。不应损主重罪。害命得提。答谤定假虚。无有
是谤。不虚解者。是以一罪盗则不定。自有损主。不假
煞畜盗绢布。是自有损主。须煞畜者。非一向相假。损
主害命。二境既别。故得二罪。若尔谤相假故。一罪者
七日药。但使是长。其必非时。亦应二罪。解言。此非譬。
所以尔者。长未必非时。非时不必是长。如净施者是。
但可无长。不可无他。非时可为四句。一是长非非时。
如下六染犯是。二是非时不是长。净施者是。三俱是。
四俱非。有此差殊。故别得罪。妄中一是妄非谤。二俱
是。三俱非。但有此二。无有是谤。非妄相假故一罪。又
得罪不同长。七满则犯。非时七满。但罪缘假食方犯。
不似谤妄同在一时。故但一罪。

次解具缘。别缘有八。一大僧尼。二僧尼想。三内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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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根。五重事加诬。六下至对一比丘。七言辞了了。
前人知解。初缘大僧尼者。甄下三众。一谤总义微。不
废正脩故。二以下众罪名轻。故能谤之人。岂容得重。
如似打夺。大僧便重。下众则轻。此亦同尔。若尔随顺
解义。何以随顺下众。同比丘提。解言。同违僧命众法
处齐。故俱提罪。若尔尼与大僧。五相随顺。亦是同违
众法。何以僧随顺尼吉。尼顺僧夷。答虽同众法。尼颠
敬教。随顺义数。故得夷罪。僧无倚傍。随顺尼希。希故
吉罗。若尔僧倚举尼。谤尼残罪。尼无举僧。谤僧应轻。
何以在谤俱结残罪。以此类彼。随顺同重。一解。谤就
所谤。罪名轻重。在谤俱残。下众吉罗。随顺约傍。希数
中前。故有阶降。故伽十二文云。颇有是波罗夷。则此
事突吉罗不。答有。谓尼随顺不见摈比丘夷。比丘随
顺吉。亦可违二重教故夷。违一重故吉。防不同此。故
有轻重。但大比丘不问净秽。皆成谤罪。律自显班。以
其众法。伹见闻中。净得作法事。今违其见净。横说
见犯。自怀总他。不问净秽。俱成谤罪。如戒本言。净广
中不净故尔。若尔净不净尼境俱生难。答此律下文。
与著袈裟者行淫。又言犯比丘尼者。无所长益。亦但
具境。俱成难过。若尔数是解义。不净亦是数。答足数
就然。谤据废脩。是故不同。若尔犯罪之人亦成忏境。
答此律不求如文。至清净所。故五分。下至不同犯。亦
成忏境。若尔足食主人对成除法。答忏开不同犯足。
无开业足。又馀食然防。西未犯足。如净施防长口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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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触等类。故不相并。二具戒人想境虽通两。想唯局
净。以不净心。对于二境。或可成举。或不成谤。故无不
净想。第三瞋心如文可知。问翻举并谤。所以彼具五
德。此但瞋心。解言。缘中具反。第三瞋心则二。谓粗损
咸。文言欲坏彼清净行者。是损减之言。第四无三根。
则彼虚妄。第五重事加讠。要说初篇。则是粗矿。第七
言了。非是应法。对众语时。则彼非时。但名增减。据理
具有。问所以举但其五。此则八缘者。彼以诸圣所举。
所举通轻重。五德无量轻。是以唯一品。今翻举辨谤。
所谤之罪通上下。能谤结犯。犯亦除降。为结僧残。故
须八缘。第四第五对文说。第六下至对一人。谓准祇
说。对面骂谤。五分。若面谤解者残。今约义求。要应对
僧。以求治罚。是以文言。则往僧中如上所说。馀二易
知。

次解缘义。若阙初缘。以馀五众。一于境双阙。则有十
兰。一于第二疑想。各五阙瞋心。全无谤罪。若有三根。
但非法举。若轻事加他。或有提吉。阙馀缘等。轻兰重兰。

前戒缘中文二。初至如上说重事加注。第二时尊者
巳下发觉呵责。前文复二。初至便可作之谤方便缘。
第二时慈地尼下正明其谤。前文有三。初明如来栖
托处所。二尊者巳下请营僧事。为谤远缘。三时有慈
地下因得弊房恶食。共妹立计。为谤近缘。

就第二请营僧中文四。至饭食求请营僧事。第二从世
尊告下遂其请心。差遣经营。第三时尊者下既受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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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料理僧事。第四时世尊下称惬圣心。佛所喜美。初
文分二。第一托静生念。思欲营僧。于中文二。初谓沓
婆思彼欣厌欲求舍会。二复作念下牢固之法。非行
不办。用彼营僧。以为妙因。五十并十四出家。十六成
罗汉。见云。摩罗者王名。此是王子。字沓婆。第二从晡
时起下举二屏言。请营僧事。问沓婆既是阿罗汉。而
云此身不牢固。请营僧者何。答沓婆自知有馀身智。
然是生灭。非牢固法。未若营僧使多人脩道。福利反
资牢固之法。剋之不难。见此益故。请营僧事。亦可供
养佛僧大菩萨。尚行声闻营僧。理何可怪。见多并言
报昔愿故。请营僧事。与五分亦言报昔愿者。稍异可
知。须差遣者。为应四方法故。还以僧法差遣。白二如
文。次第三料理。文二。初营旧比丘。二罗阅巳下料理
客僧。初中总举所料理人及资缘。为使同行相得人。
□资缘备具。于中先行同人。次呗匿下明业同人。行
同者。谓十二头陀。见云。四方料拣。料拣烦恼。离诸滞
著。数虽十二。位分为二。谓随坐一。是人最胜。于馀所
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馀十一人是其偏能。未必通
行。于十一中。复分为二。常坐一人。约行以辨。对三威
仪。常坐是难。立一头陀。馀十就缘。缘虽不同。且要为
三。谓者食处。衣中立二头陀。谓纳者三衣。食中立四。
谓乞食一揣一坐。不作馀食法。处中立四。兰若冢间
摄下露坐等。所以须者。食等者资道之缘。济身最要。
故先须衣。若于此衣。求用失方。广生罪累。鄣碍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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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非头陀。故教比丘。于衣外资。受用得方。趣得资身。
长道使罢。方成头陀知足之行。故今立二。言纳衣者。
对著檀趣施衣等言三衣者。对畜长等。虽得衣物。以
鄣形丑。若无食以充躯。内有饥虚等总。行亦难未。故
须就食。以明节量。趣充饥长道。以未头陀。言乞食者。
对食二种。食人谓檀趣僧食。食有多过故。一揣食者。
对多食人。一坐食者。对二食人。不作馀法者。对作馀
法人。衣既覆形。食[彳* ]充躯。脩道缘备。必宜正脩。脩行
之未。要托静处。愦两既无。心亦寂静。方朱头陀。故次
明处。兰若冢间对聚落居人。摄下露坐。对受房舍。但
此衣等。当分非无升降。对馀所简。通为头陀。缘行并
论。有斯十二。欲使同行相错。离于彼我。共相敦崇。进
励有方。故曰共同等。若与四依辨宽狭者。四依名略
而然宽。以明其药。又该三品。此中名宽而然略。此少
药故。又专上行。若据缘行分别。此宽彼狭。以彼无常
坐故。

四分律疏卷第三本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自下第三馀离行同人二经营客比丘中。功德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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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手出父光者何。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答曰。多论。
八义故手出光明。一为止诽谤。显巳无爱瞋。故如佛
为婆罗门女谤自说。我有十力四无所畏。以表清净
故。二息学问坐禅比丘见营僧事者。喜生轻毁。手出
光明。灭相轻毁故。三为折伏山林比丘常。谓城傍比
丘恒在乱心。是故沓婆罗虽立事乱。神力放光。分僧
卧具。伏彼高慢心故。四为见精进。果报以励。懈怠慢
恣故。五为增长施主善根故。六为现被谤心不退故。
七欲现众僧。有大威德分。一具比丘。神力乃尔。诸大
德等。宁不高胜。八为爱惜正业。不令废缺故。问何以
处分事乱。而得有光明者何。答凡作事。先心期所作。
巳从欲界善心入净定心。次入通慧心。次入欲界化
心。化作光明。还从化心。却入通慧心。后却入净定心。
后入欲界散善心。巳随本所期。化事远近。以是定外。
用事故尔。断理合法。悦可群情。劝勉彼心。明须赞美
故。世尊赞言。乃至第一第二近缘者则能犯。

戒人文二。初至受请巳来。因得弊房恶食瞋谤之由。
二罗阂尼巳下正兴谤计。有七子句。一慈地致虔启
问。二乘前悉言。嘿元所说。三请求巳𠎝。问嘿所由。四
举事相击。以申嘿言。五问其所欲。请设方便。六示以
谤仪。望遂本情。七印述所言。彰巳能作。祇中自谤不
云教妹。十五多见并教妹谤。与此律同。

第二正谤。自下辨呵。文二。初比丘呵。二世尊尔时巳
下佛呵。比丘呵中文三。初发觉所由。二比丘呵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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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以白佛发觉中两。初沓婆自言清净。以明发觉。次
捡挍慈地。自言以彰。发觉沓婆中五。初明佛问。二彰
巳闻知请佛为證。三世尊不可。四自言清净。五为圣
嘉赞言。未曾梦中者。若据凡望圣。以昔说今。若约事
辨。以难况易。问佛是一切智人。善知净秽。所以不證
沓婆清净慈地。是犯而问。自言者何。多云。若佛證一
是一非。生人诽谤。论佛爱憎故。故今不證止诽谤故。
二若證沓婆是犯。现在不犯。若言不犯。以过去恶果。
果报熟故。又后不顺自言。治法故也。捡挍慈地中文
三。初佛告捡问。彰妄枝重𠎝比丘信顺佛教。二诸比
丘下承教捡问。三雪彼无犯。申巳谤情。以彰自言。捡
挍本者。比丘末者慈尼次比丘呵次白佛。第二佛呵。
文二。初行有违失呵。次得报毕定呵故。文言一向入
地狱者。彰之过辞。馀之三律。沓婆自言清净故。与作
忆念。毗尼比丘尼以身谤他故。则与灭摈白四。伹十
律五分中。不言有恶。伹以自言。则与摈治。五分。一比
丘唱言。大德僧听故。问下文不犯自言犯。不成自言。
何故五分作自言𢷤。答文言不成者。谓不识法人。此
无情过故。不得依彼。自言治之。五云。与摈者。谓是识
法人故。诳谤情过不轻。故得与摈。亦可二律不同。未
得消通。若依祇中。尼自言犯。则是实犯。故令与摈。以
尼馀处犯戒。有身来至兄。所兄与谁。恶我为兄。以身
谤之。兄言善好。沓婆恼我不少。可为我谤。故僧与摈。

戒本七句。一犯人。二瞋心。三所谤境界。是清净人。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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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不净者。为显谤他秽他。净秽俱犯。四无三根。五以
波罗巳下重事加谨显巳情。故言欲堵等。六自言非
则谤时。故曰异时。彼彼清净显巳谤情故。七若比丘
结犯。

三六二句文略不释。馀咸具解。释第一句可知。第二
瞋者。有十恶法者。依祇。三世九恼通非情处起瞋。是
名为十恶法因缘。广说可知。解第四句。持解无根。先
反解有根。若解此根。四门分别。一列数释名。二定根
多少虚实并不并等。三定得名有无。四与小妄同。

根者生后之名。根义不同。略标三别。谓见根闻根疑
根。观示青等。称主为见。纳向餐声。名之为闻。故论言。
眼识随生见。耳识随生闻。见闻之后。犹豫不决。心无
定执。号之为疑。此之三种咸生举语。故齐名根。问此
疑从何心起。答五识后言。识生此疑心。以从见闻。故
又多论。见者必使清净审谛可依。唯听实眼。不得天
眼。天眼说过。妨乱事多。故伽云。以天眼举比丘。不朱
出罪。天眼非事故。问何以但从见闻后生疑。而不从
见。疑后生闻。闻疑后生见者。解释可知。

第二门定多少者。寻文有四。谓自他想疑等。二不生
举语。伹可通于见闻疑。故不得名根。今通说故。故言
有四。言有虚实者。以境而言。此四并虚。以清净者。不
妨有根。犯者无根。是以文言。清净清净相似。以此谤
彼。不净不净相似。以此谤彼故。然就四中。前二是实。
后两说虚。以言横想疑故。于前二中。各见闻是实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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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虚以不定见闻故。虽有虚实。但具此三。咸听举
罪。言并不并者。若有前二。则无后两。虚实不俱故。若
有第三。则无馀三。若有第四。亦无馀三。此谓前二容
并。后之两种。自不得并。所以可知。问何以从他。文中
但有见闻无疑者何。一释亲强故有。疏弱故无。若尔
馀三有三。从他但应二。如此释时。略不出之下。小谤
中五同此文。言举谤朱不朱者。自他二种。有则朱举。
无则朱谤。想心三者有。不朱举證。正义弱故。亦不朱
谤。以心实故。若无或朱举谤。不朱举谤。疑心三者有。
不朱举谤。则朱谤。则朱谤。谓隐疑心举实根。往谤非
是。此疑朱也。无同于想。

第三门得名有无者。问无彻当境。名见根当闻。故名
闻根。然举见闻别。二杛从见闻。后不决了。犹豫名疑。
根不以见。闻名疑根耶。答以事虽是有是实。然疑通
见闻。又通有无故。则见闻时未定。若闻别疑摄疑不
审。故总言疑。此义通四可知。问若言通有无等者。如
小妄中。疑见疑闻。何以得举见闻以别疑。又说戒中
见疑亦如是。闻疑亦如是。答若准此文。亦应得举见
闻以别疑。今且就总。又问想通见等三。以三门别。三
想疑亦姣于三。何为不以见等别三疑。直言彼有疑
耶。答根中无想名事。无监泏故。得举三别。三相根中
有疑名。若举见闻疑以别。二别三疑。监彼三中疑故。
不以见等别三疑。谓谤朱不朱故。又宽狭故。问如何
别相。答根疑从见闻。事生不从。前二根生。谓别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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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见闻生。而不疑见闻。但疑事犯。不犯下疑。是横起
不因见等生。而疑见等三。为见不见等。又宽狭异。又
谤朱不朱。恐监根中疑故。但言有疑。若尔想心三者。
亦是横起。所以不监。答一想与实根同缘。故俱于犯
起。又三中无想根。故使不同。又可想者。类前二根。故
以三名。别三相疑。类第三疑。隐别而就通。

第四门者。问小妄有八语。此无六语者何。答下明妄
故。得有八语。此谤翻举。举伹有三。故谤还尔。所以举
唯三者。以其发言。但得言见闻疑三可朱證犯。若言
不见等四。但得是妄。若也对举。便朱赞叹。故无馀四。
又问等就见等四中。独以见闻别根。无馀触知二法
者何。答以其二境。离中生知。前人作过。不出身口。口
所作业。为我耳闻。身所造者。为我眼见。因此见闻。能
生后举。故以见闻别根犯。非触知之境故。今不以触
知别根。从二生疑。亦听举罪。故使根中但有三名。则
翻举辨谤。故取见闻疑三。以彰境无。无而言有。所以
名谤为此。但有无三举三谤。更不得有馀语。若言小
妄违相。转心则朱妄语。是故境语通有。八法中见根。
但约前三戒。无其妄语。以是语以是声故。非见境界。
闻则通四。从见疑中。略约前淫煞二戒。从闻生疑。还
具有四。次除此巳下烦解无根。彼人不清净下合解。

五七二句谤之方法。文二。初其文烦来朱犯相。二若
比丘下轻重相。初段文中有七章门。初实无三根。以
三根往谤。作六句二无。一见根以闻疑从二根。往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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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六句。三无一闻根。以见疑谤作六。四无一疑根。以
见闻谤作六。下文烦中有三章门。第五无见闻二根。
以一疑根谤作六。第六无见疑二根。一闻根谤作六
第。七无闻疑二根。以一见根谤作六。六七四十二句。
位约为三。初一以三根往谤。次三以二根往谤。次三
以一根往谤。位虽如是。且从七说。

解初章门六句。则是六心对。于此文二门分别。一解
此六心。二对小妄辨异。然此六心人解不定。昔解具
八。八有同异。一种人释。第一有相不忘心。第二有相
忘相心。三四有疑心忘不忘。五六无疑忘不忘。问初
句伹云不见闻疑。言见闻疑犯。本无有相之言。所以
乃言。有相心耶。解曰。以第二心。验三四心證。故所以
知。问所以无无相妄不妄者。略故但六。如此释者。以
初句是有相。不忘心八心。俱朱谤罪。又一人释。所以
六心者。根对而言。不过有四心。一者不生横相。名为
无相。二曾生横相。名为有相。相对为二心。一者曾生
横疑。名为有疑。二者不生横疑。名为无疑。亦相对为
二心。故有四心。所以六者。有疑分为二句。一曾生横
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二曾生横疑。后
忘疑。便言我见闻疑。就无疑中。亦分为二。一者无疑
言有疑。便言见闻疑。二者无疑忘无疑。便言见闻疑。
以四配前。无想有想。合有六心。问有疑心中。得作二
句。第二有相中。亦应二句。何以但出有相。忘不出有。
见闻疑相。及至谤时。便言我无见闻疑相。我实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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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起。答昔解此实朱谤。前言无见闻疑相。后言我
见闻疑犯。前后相违。监故不出。是以但有一句。若尔
第三句是中有疑。及至谤时。便言无疑。我实见闻疑。
前言无疑。后言有疑。亦是相监。何故得出。答第三句
中。单于疑根。前后相监。见闻不监。监不具足。是以得出。
今有相中三根前后。具足俱监。故不得出。问监具足
不得出者。若尔下第五章门无见闻二根。单举一疑
根。往谤中第三心。不见闻彼犯。是中有疑。及至谤时。
便言我无疑。我实疑犯。亦是具监。何以得出。彼此违
负。实难消通。又解实亦应有。得失具谤。略故不出。若
具足者。无相立二心。有想立。二心应有。八心上二家
立义。并言理八。略故六也。今者正解。道理但六。并非
二释等。就六中。单同后解。现六者是。谓一者无相不
忘心。二有相忘想心。三有疑言无疑心。四有疑忘。五
疑言有疑心。六无疑忘。问有想心中。但有忘想心。所
以无有想不忘心。应作文言。不见闻疑彼犯。是中有
见相闻相疑相。便言我见闻疑彼犯起。答略以五义。
来證不成谤故。所以不出。一者若不忘三相。而言见
闻疑者。则是口说。称心实故。岂得朱谤。以其谤假。口
违故尔。如小妄。第二心欲发言。道不见要。不忘见相。
方朱违心。故此亦尔。第二若有相心。朱谤犯者谤。便
不藉虚朱。既假虚朱。故知有相。理不合出。第三朱上
判。五妄下二妄语。不问境之虚实。唯取心虚结罪。若
有相心。理合有者。心实亦犯。第四小忘六心。第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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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不忘不朱俱违句。如彼见相。若还道见。便是实语。
更不朱妄。故此亦尔。宁得成谤。第六小妄。开文主有。
见想便说。尚不朱小妄。何得朱谤。据斯五义。明不朱
谤。然言朱者。理在可怪。问若尔有疑言无疑。亦不朱
谤。答无却横疑。则是虚心。朱谤故来。是以文言。是中
有疑。便言我无疑。我实见闻疑。若尔我亦无却横相
举。实报朱谤。答相犯上起。心是穴彻。一向是有。不知
是非。故不得无之。以朱谤如人非人相等。岂可知是
横起。故此亦然。疑是横起缘根。复是犹豫。通于有无。
言我为见不见等。知其非实。故得无却。举实根。谤为
此得。言有疑言无疑。我实见闻疑犯。如似人疑。有缘
人心。故重于相。问无想心中但有无想。不无无相忘
心者何。答无想忘。则有想不忘有想不忘。不朱谤故。
此无相忘心。亦不得出。若尔无疑忘。则有疑不忘。何
以得出。答无疑忘虽则有疑不忘有疑不忘。朱谤故
相对。今有以防巧故。问初句是无相不忘者。所以文
中。不言无相等。答不见则无相。何须言无相。若尔不
见则无疑。何用言无疑。解言。无疑中得发言我有疑。
故言先疑。不得发言我有想。何须言无想。所以然。若
先有想。尚忘而朱谤。况今先无而须言有。故不对有。
以言无想。不同疑中。得隐之朱谤辨心差别。防巧故
尔。想不得隐。是故非类。又可初句根本不须言无想。
及忘不忘等下五枝条为别前。故以有想等别前。据
此推思。故但故但六心定心既尔。消文可知。无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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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谤。第一门竟。

第二无一见根。以闻疑谤。亦作六句。初不见彼犯。便
言闻疑犯。问闻疑为有无。若是有者。可得独言一不
见。然不应朱谤。若无故朱谤者。亦应言道不闻疑。何
以独举一不见。答自下六门并实无三根。与前无别。
及至谤时。举根多少。前章举三谤。须有三章。举二谤
为别。次文烦中三异。单举一根。谤为异故。有七门之
殊。论其理实。并无三根。今律文所以乃云。无一见根
者。此据谤者。情不欲举见谤。欲以闻疑二根谤。故言
无一见根。欲显巳闻疑。是异望僧生信。治摈前人。是
以律文就谤者情说。故言无一见根。不言无闻疑。然
昔来有人。更作难作解者。非以初心。是无想不忘心。
何处得有想心闻疑朱。故知不尔。自下同然。问第二
句不见彼犯。是中有见想忘见想。以闻疑谤者。亦可
无三第二心。为举三谤。不言举三想忘三想。解言道
理章门中。三根俱无位。立一不见。今亦三相俱有忘
三相。如何不得立一有见想忘见想。俱言一不见。三
根俱是无。且道有见相。将知有馀二且忘二。所以须
忘者。若不忘二想。不朱谤故。问欠俱有并忘。何以但
言一见想见者。答以互横相背。无起有上。立不见故。
对立有见相。既一相不闻疑。故无闻疑相。忘闻疑相。
如似无三中无三。故还言有三相。若尔为举三谤。何
以言有三相。答彼据理说。今举谤情。故立多少防巧
故尔。下句类然。如此解时。但有四十二句。更不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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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句二对。小妄同异者。此处六者。并是境心俱虚。以
三忘心。入三不忘。作下小忘。初六中初三五而狭于
彼。以无不触知故。望下此应广说。下六中初三五个
是翻到二处。二四六境顺心违。与此个殊可知。

轻重文三。一谤比丘谤尼三谤下众就比丘文三。初
句以四重法谤比丘。但使内无三根。莫问实自作遣
使。皆朱谤罪。则上四十二中一一以语。了了重残。不
了了兰。

第二以比丘法十三难事。内无三根。谤实比丘。了了
重残。不了了兰。若实十三难人虽无三根。寘伏说著
比丘想。故但得兰罪。不同四重谤人。然是污戒比丘
故也。若于十三中比丘。犯五逆边罪。谤亦僧残。以教
从理。同合摈故。若十律云。出血破僧。此二谤人得兰。
馀者吉罗。以名轻故。则是彼律。以理从教。

第三除此比丘下馀篇谤人。以辨轻重。先解其义。三
门分别。一谤䨱说他。二自谤䨱说。三在谤䨱说。初门
者。问何以谤初二篇。残提两别。䨱之与说。同结一提。
答谤据治罚。损境轻重。故有二阶。如谤初篇。治摈出
众。故得残罪。若谤人第二行阿浮呵那。故唯犯提。论
□䨱说。初之二篇虽有轻重。同是坏众。䨱据内堵。故
䨱俱提。说就外损。但闻粗罪。皆生深嫌。故说初二亦
二。亦并提罪。亦可希数。初覆说希第二䨱。说数故覆。
说上二文。结提罪问。若尔何故下三谤䨱说者。同得
吉罗。答谤初二篇。治罚不等。故谤清降。译下三篇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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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不同。治罚轻微。故同得吉罗。若谤第五。还得吉罗
者。极下罪故。问谤罪三阶。䨱说二品。结罪不同。所以
毁呰疑总。不受谏等。并通五罪。而得一品。提罪者何。
答谤据治罚。阶差䨱说。约堵不坏异。咸是就罪。故有
差别。毁呰疑总。汎尔总境。不就阶差。又不专罪。如七
法毁中犯。但一门岂得就。就独为差降耶。不受谏者。
亦是不就治罚故尔。

第二门者。但前谤他。不前自
谤。闻恶触讳。谁肯自谤。自说亦尔。若尔自䨱义多。何
以䨱七。但一品吉。答此不就。

希。数须据堵。有多少
中结。䨱他堵多。自覆堵少故尔。第三门者。互谤䨱说。
以文唯说。一同当众。次辨谤尼。亦同前释。十中谤尼。
但得吉罗。五分。僧谤比丘残。谤尼四众吉。尼谤尼残。
谤比丘提。谤馀众吉罗。理有境想。文无者略。不犯中
说实者。谓说根实见言见等。

○假根谤戒第九

此戒要假实事。上有见根。取彼事见。以谤此人。见虽
相当。事不相当。名为假如见言闻等。则是无根。前戒
中摄。前言犯缘。悉同前戒。唯以假根为异。文筱圣前。
故曰我等前闻。以无根法谤。欲明今是有根。故作是
言。

戒本七句。一犯戒人。二瞋心。三假异分上根。四所谤
境界清净。五以无根重谤。六自言。七结罪。

广解中上二可知。第四第六略不释。异分者下第三
第五第七合解。异分谤相文。初明异分谤之犯相。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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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下轻重相。前文之中。五种分一。异趣异分如
缘说。但假见根。略无闻疑。二若不犯下异罪以解异
分。第三不清净下异人以解异分。四见本在家下异
时。五自语下假向异罪中四旬。一解初二不犯夷。谤
言犯夷。次二犯残。谤言犯夷。故有四句。亦可初四二
句谓犯下六谤言犯夷。二三一对。见犯下六谤言犯
夷。假于馀六见。谓故言异分也。亦应类知。闻犯下六
疑犯下六谤言犯夷。总为四六。文无者略。异人中四
句。初二以不净上根谤不净净。次二句以清净上根。
谤不净净。又文直言。以此人事。谤彼据理。并得通举
异分三根也。异时但举见闻。本在家时。略不言疑。假
向中局对闻根。以馀二根非所对故。

○破僧违谏戒第十

自下第二护众教法谏戒之初。四门分别。一谏不谏
别。二谏所为事。谓破僧等。三立戒多少。四明违谏轻
重。并解举不举义。

初门之中自有三门。第一总别谏戒多少。比丘有七。
尼便十三。合二十谏戒。然此诸谏。比丘七谏。则婉二
众。便成十四。尼别有六。故二十也。

第二僧屏分别。大僧谏戒。僧五屏两。屏两通尼。馀之
十一尼违僧谏。若欲解释。僧屏二谏。六门差别。一设
谏人别。二所秉法殊。三谏处不同。四谏事不等。五得
罪差殊。六在戒多少。初门人位中有四。一人有道俗
异。二具非具差。三就具戒中形殊男女。谓僧尼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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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四约二报众数多少。谓一众多僧也。二法位但一。
谓语法羯磨。羯磨一法。唯僧谏中有。若也止语法。该
通僧屏。三处位有两。一作法自然。二小大差别。义可
准知。四所谏事殊者。僧谏中事。悉是作犯。屏谏有两。
一谏作犯。犯成方得罪。故不受谏戒是。二谏止犯言。
了得罪故。拒劝学是。又更一解。不受谏戒。事通止作。
以所谏事。婉七聚故。拒劝学一。专唯止犯。以不肯学
故。又可拒劝学者。轻人不受训导。戒本非拒谏。以至
文中不约心虚。实结罪故。如是解时。屏谏唯一。谓不
受谏。事通止作。以所谏事通七聚故。则是比丘谏夷
之中。除却此一。但有六夷。尼亦除一。故唯十二。两众
令论十八谏戒。五得罪差殊。于中有两。一轻重多少。
二结罪前却。初多少者。谓违谏之罪。若以名别。据究
竟说者。但有夷残提吉。若通方便。以名往收。便有其
五。更加一兰也。若以种及因果。分此五名。便有十罪。
如夷残各不具。分兰故四。二提各不具。分吉则四屏。
谏心实及违六众。故合有十。于此十六僧四屏。屏有
一提三吉。违僧谏中夷残提二兰一吉等。然僧谏提
吉心实结罪。馀就心虚以辨。问所以心虚而有重轻。
一解深防防限分故尔。又可违谏一二。故致夷残。夷
残也兰。是戒残方便。故亦心虚。二前却者。屏约事成。
以无众命可违故尔。如屏谏戒。说僧谏为。约作法分
齐。故不就事。六立戒多少者。屏谏就通。齐是须谏。无
问倚不倚。总立一戒。事宽立戒少。僧谏随事。故有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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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事。局立戒多也。上朱六别。细于十一。斯对二破得
具。此等下诸谏戒。于十一中。阙于初三。所以可知。

第三正解谏不谏言。若语屏谏。一切皆须。故文展转
相谏。不受谏中。心虚结提。心实第五。乃至此中违谏
之事。亦须设谏。故文中言。莫为僧所呵。更犯重罪。故
知语谏通于一切。言僧谏者具四义者。有不具者无。
言四义者。一性恶。二显露。三总僧。四傍伤。上三义可
知。言倚傍者。前之九戒。条然是非。更无两监。傍伤圣
教。是非先分。过显多识。何须设谏开示其人。此四戒
等皆有倚伤。言说相似。滥理行二教。是非交杂。真伪
难分。须设谏开示。是非晓悟。其怀异彼愚迷。弃思就
善。舍耶从正。故须设谏。如初二谏戒。倚伤如来四依
之教。唱说相似。执乞食等名同。故曰倚伤。污家[殇-歹+言]僧
者。执六人同作而摈不摈。监第四戒。倚伤释种。轻凌
诸比丘倚伤之义。此应广说。为如斯义。须僧设谏。阙
者无谏。今问有无不同九残。所以不谏。盖同生罪之
缘。所以僧残罪齐下四因谏而生前九作。便则结此。
谓一切事中。具四义者。须谏违而结残馀。无倚伤等。
不假僧谏。但以事重直作则犯。虽可谏不谏。实残位
同故。是以共篇。

第二谏所为事。一者总解。凡言谏者。一为人故兴谏
人有迷悟二句。二为事故谏。事有巳未。广说可知。二
别解所为。谓是破僧下有正文。至彼当解。谤僧及恶
性。易不烦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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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戒多少。问前二违谏。立于二戒。馀谤僧等。但
立一义耶。答破僧事大。非可独立。要假主伴影向。方
得成破。是以谏主不舍违。如结初当谏主时。四伴影
助僧则设谏。开示是非。伴而不舍。故制第二。馀则独
成。故但一也。亦可离合多少。出在圣情。义非一准。如
诵咒术及足食等。自他立二。馀自他令涂摩身戒。自
作教他。立于七戒。比丘七或。尼但一提。尼四可呵。僧
一素美。故知不定。今此主伴有无故尔。

第四门。同违僧谏。众法处齐。此四便重。而不须举。则
吒违谏。所以则轻。而须治举。一解前二破法轮僧。所
为事大。僧谏心重。事谏俱重。故僧残后二谏戒。事虽
非重。皆犯二罪。如恶行污家。犯根本罪。或得僧残乃
至吉罗。复非理谤僧。犯突吉罗。过集积增。所为不轻。
三谏不舍。亦结残罪。恶性拒僧。容犯下六。复违屏谏。
恃巳凌物。过集积增。三谏不舍。故亦残罪。下利吒说。
欲不彰道。事非是重。又复口说。未犯根本。更无集积。
所为轻微。故违谏提。若尔调达是主。破僧得逆。事真
是重。违谏僧残。理则可尔。然四伴小罪。然是可忏。违
谏应轻。所以不舍。罪同调达。又尼立伴。影向破僧。但
合尘垢。不能毕破。事真是经。违谏应轻。所以亦残。又
一人谏中。所谏之事。有七聚之差。所以违谏。一品提
罪。以斯文證。未必就事轻重。结罪陟降。故今正解。就
心虚实。故罪轻重。此之四戒。所谏之人。了了知巳所
作事。非僧谏者。是故违僧命不言。众法情过。是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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谏。谓残利吒说。欲迷情执实。谓巳见为。是僧谏者。非
不作故。违僧谏之。言情过轻微。违谏提罪。又以所谏。
事證。如调达破僧非法相等。前三罪重。第四句轻。岂
况违谏。宁不约就。心虚便重。心实则轻。又一人谏中。
心虚提罪。心实吉罗。岂况僧谏。不就心之虚实。以明
轻重。问所以得知此虚彼实。答此戒克言。我身灭后。
可得名称。故知此虚下戒文言。唯是真实。馀皆虚妄。
故知不同。

次言举不举者。解言。举法难成。准祇文说者不然。彼
名谏为举厚律。下文亦言。莫为僧所举。彼此俱同。本
不须问。今所问者。谓问治举。举利吒说欲。有顺情义。
恐多信受。举绝化道。今此二破到说是耶。明亦须举。
所以不举者何。答若望应不应。如增二说。若据作法。
如呵责辨。今此明谏。何次出举。若尔利吒亦尔。何以
出举。答事相由故。以其言明随举。若不出所随之举。
无以结能故。则出举以其随及违谏俱提故尔。此假
明随。唯吉非残。故不出举。此谓理合治举。不须此明。
若尔污家摈法。所以则辨。答为彰摈时谤故。相由故
来。不二非取。无顺情义。故不须举。今言无举者。对于
利吒。无第三举。非谓无前二举。又更一解。举为治取。
前二破僧。分众而去。若与举者。非是对治。下二非眼。
何以须举。故四违谏并是理。不须举别解。初谏亦有
四言。一制言者有三。一不听破僧言。二须谏言。三结
罪言解。初所以不听破僧者。僧众和同。义无乖净。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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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详遵。犹如水乳。今反倚傍圣教。说相似语。或乱群
情。堵僧断法。坠陷无辜。为恶滋甚。是故圣制。次谏言
者。然调达倚傍如来四依八正。然佛所说乞食等。是
生圣之缘。趣泥洹之远因。说缘为圣种。八正道趣泥
洹之近因。是圣种然称法如谈。名为正见。而今调达
说乞食等。以为圣种泥洹近因八正道。然说为非种
趣泥洹远因。颠倒说法。是非支监。真伪难分。执情为
恶。事是可悯。须僧设谏开示是非。冀彼改耶从正。弃
恶就善。为是须谏。

次结罪言者。然彼僧众。详心设谏。明宣是非。晓喻其
㥩。开示令舍。而得固执巳心。不肯从劝。违众情重。故
结僧残。

二释名。耶法改真。分众□称为破僧。固执不舍。名曰
违谏。

三次具缘。通缘如上。别缘如具五。一立耶三宝。谓是
谏所为事故。二行化于时。若不行化。则无设谏违谏
等罪故尔。三如法设谏。如法简非法设谏。简不设谏
故。四因执巳心。不肯从劝。以若从谏不成重故。五三
羯磨竟。以若未竟。但结轻罪。故须言竟。四次阙缘。若
阙初缘。亦是阙于第二不行取化则破僧。心息便□。
下四单有。立取三宝。方便小吉。若阙第三。若不设谏。
则无违谏。容违屏谏。犯于小罪。复得前二缘。破方便
罪。若僧谏不成。知不成者。亦无违谏。正有破僧方便
究竟之罪。若作如法之心。拒得兰罪。阙第四缘。若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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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前舍。无违谏罪。有违屏谏。若白竟舍一兰。乃至第
三未竟舍四兰。阙第五缘。类前可知。

自下释文。大段文二。同如初戒。然结戒中文三亦同。
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责巳来。谏不孤起。必有所为。
是以第一正明破僧等事。是谏所为。□有破事。耶正
难分。须僧设谏。开示是非。故须第二从佛告巳下秉
法设谏。违而未犯。起有漏过。初文复二。初至不食鱼
肉巳来正显破僧。是谏所为。过状克显。具须呵责。是
以第二众多比丘辨其呵责。前文有五。初至清净行
来。出能破僧人。二佛在罗阅下教化世王。以为外境
佛徒众。三以佛呵不付。乘此表心。从提婆达下墓夺
胜位。害佛煞异。四恶名断利。别食同情。佛则制断。不
听别众食。五则生此念下立耶三宝。破坏僧轮。

初人中文二。初出家之缘。二先度忧波离下出家受
戒。脩道剋获。前文复二。初生念之由。大智云。父王见
子朱道千梵志弟子。外相不美。则令释种中家别一
人出家侍卫。故曰诸释出家。第二时有释子兄弟二
人巳下慨无出家欢师求度。于中文四。初明那律跋
提厌俗之首。二时阿那律巳下正明译释。受欢云集。
方将诣诸圣。三各净洗浴巳下进诣致。四白佛言巳
下正祈请度。前文有二。第一那律出家主缘。二跋提
之缘。那律文三。初明在俗。俗礼自娱。二摩诃男下□
巳推让人有所归。五分那律是第也。三辞母而去。文
三。初三请三抑。文言而况生别者。死则至贱。尚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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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况生可贵。何得听别。亦可死至难排。尚欲抑而不
受。况生离我而听汝去。二母思念下设抑方便。三念
巳巳下发言要抑。

第二跋提中二。初共相要劝。显
巳由彼。辞母出家。二时跋提下请停出家。毕巳俗言。
前文有五。一对跋提三劝三拒。二那律下以巳要彼。
则是释劝所由。三彼报言巳下青要所以。四那律下
申巳劝情。五跋提下受劝辞母。文三如前。第二诸释
云集者。问那律跋提相要可尔。馀六释子忽亦出家。
五分。此七释子。跋提那律阿难难提调达婆婆金鞞
卢等。先立契要。若有所作。誓不相违。那律邻心。跋提
不从。举要更语。遂则相许。二人申契。六亦折然。故诸
释子俱并出家。第三进诣文四。一出城进诣。文言亦
如个日者。以昔比今。二厌舍车服。以赏忧波巳下不
舍宝寻从。四时诸下俱往致散。第二白佛正情求度。

第二出家文三。一出家受戒。佛度五人。馀三无缘。
故馀上坐度□。又止诽谤故。五分。八人并佛自度。故
彼文言。佛则先度七人。后乌。大庄严论为佛强劝。先
度忧波时。诸释子受劝。先度地为震动。憍慢山崩。故
遣 波下明道剋證。次拂疑通化。

第二求外讠中文四。第一化王子生信念畜徒众。文
二可知。第二迦休巳下目连白佛。佛则不可为彰。是
应非真。文五可知。第三尔时巳下重见神通。增信彼
利。就中文四。一现通生信。文五。一改刑说法。二王子
怖惧。三发言安慰。四请后本刑。五益增行敬。二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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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养。三比丘白佛。四佛告巳下制令拣心。有法喻令。
第四摩竭王下嫉姤失通。求索僧徒。呵骂不付文四。
一姤佛利重。退失神通。釜者器名。六斗四舛曰釜。二
便作巳下念索从众。三佛呵不付。四生不忍心。前得
利养。顺情之重。今失通呵骂。违心之极。故生不忍心。

第三顽墓胜位中文二。初立二糸门。二时提婆下正
作二事。则释上二。先释初门。害佛有二。初至不然害
一人。就因辨权实。于中文六。一三立斗害佛。二佛念
本缘。谓弥祛摩纳等事。三二人无因。念害不前。舍害
见佛。四世尊渐渐巳下圣慈说法。彼利悟道。五教还
复道。破前立计。六到调达所巳下白知驱摈。六中前
二辨权。后四显害。以令此二人及多人入圣道。故五
多展转乃至三十二人皆得初果。第二乘此悉言下
就果以彰权实。初明调达有因。出血彰权。论云。佛有
补鱼出血之因故尔。二众多比丘下显实。文四一比
丘护佛。二从窟下问答所由。三佛告比丘下巳胜诸
怨。正明显实不须护。四告诸比丘下举五须护。显不
须诸。以现作恶。后受苦报。故曰后自当知。戒据受体。
见慧就解。言说显教。命谓耶命。法律外者。随行乖法。
下五反说可知。此就不可断。以分因果。若取本期。咸
是方便。

第二可差舍利弗巳下差令说𠄎。释上第
二门。于中文二。初令说𠄎。文四。一差令说𠄎。二乘疑
请白佛为除遣。三奉差往说。为彰𠄎是调达。不忓佛
僧。亦彰恶名。则是治罚远生。下文作得脱之缘。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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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巳下忍不忍异。第二受教害父。文六。一受教害王。
二发觉得实。三时守门下详评治罚。四则卫守巳下
举以启王。有可不可。一切沙门不应尽煞者。上巳唱
剋。过非佛僧。不悦初言。何以故者。是调达教王害父。
正应合死。而言不应煞故。是提婆等作亦不应煞。佛
法僧治人。唱如死罪。不重加。故曰不应。五告诸臣下
敕令赦过。六不平王言。

第四别食。文四。谓举过呵制。

第五立耶破僧。文三。初始以方便。二提婆达则往巳
下共伴兴计。立耶三宝。三时提婆达则以五法下以
其耶化。诱诳新学。初始心中有其二心。一破僧心。二
顽名心。文有其四。一生念之由。次正兴破念。次求名
之心。次得名之由。第二中文四。初以名诱进。劝助巳
破。二时伴。三闻巳下将恐不果。拒而不从。三提婆言
下正明设计。立耶三宝。四时三闻达下谓必能破发
言向顺。第三立计中文二。初立耶三宝。第二当语巳
下示行方执。前文后有三。初举正三宝。第二我今巳
下立邪三宝。我是邪佛亦有者。是邪五法。乐出离者。
三开达等是僧。佛僧巳知。未识耶法。故须第二尽形
寿下正五。耶之法。别三相似。后二妄语。言同意别。故
曰相似佛宝不断。假说言断。故是妄语。亦可前三若
出不受。亦是妄语。以出所受。故言相似。后二若出所
受。亦是相似。若不食肉。可不食菜腐烂药等。以出不
受。故言妄语。苏盐著味。故令一断鱼肉害生。复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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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律五法尽形寿著著纳衣。受乞食。受一食。受露
坐。受断肉法。若有比丘。受是五法。疾得泥洹。五分。五
法。一尽形寿乞食。二裸形露坐。三不食鱼肉。四不食
苏。五不食盐。祇。无五法。但改佛经律。累字暴句第等。
三我今持此巳下结成。然破第二当语诸比丘言。示
行方轨。彰必能破。文三。一示行方轨。还举前文。对机
而说。二人有违顺。三由此巳下结耶三之功。心洺二
解。圣位巳去。理解决定。难可破堵。名为上坐。降斯巳
还。他分容破。故曰年少信受。又后一解。得忍凡夫。永
不可破。名为上坐。自斯巳还。自分不破。他分可破。故
曰年少。成论。得生空巳去。是上坐。于慧巳前。有可堵
义。是年少。

次第二呵中文三。一以□法之化。举以启佛。二佛告
巳下说正四依。显五法是耶欲。使比丘识达种正。三
时世尊下先于呵无戒。正彰呵责。问众多比丘不呵
者何。答言监相似。或彼所说。未审是非。故阙无呵知
有法。故举白佛。次释第三今日欲断我四圣种。说四
依。显五法是耶。耶法曀真。故曰断圣种。问上来诸戒。
举过则呵。何故此戒先说四依。显五法是耶。后方呵
责。答上来犯者。皆𠄎显群心。于呵无或。是以则呵。此
说五法。蓝佛四依。言同意异。若则呵者。或佛所说。持
增迷倒。莫知所趣。故先说正显五是耶。后方呵责。四
圣种义。五门分别。一先说众行。二单律行法立四立
四意。三行法。次第四行法开遮。五以正显种。能断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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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初门。法虽众多。要唯众行。言行法者。谓四依八正学
之所依。生行轨则。故曰行法。言众法者。谓说戒羯磨。
理顷详遵。同崇莫二。方能众法成就。网纳义立。轨朱
僧益。故曰众法。所以须此二者。佛若尔说行法。无法
可依。行何由朱。行真不朱。则迷坠生死。何然[打-丁+(百-日+ㄎ)]除恶
业。终狭道益。虽有自行善朱。若无众法。何然拣受众
徒。朱僧宝之益。故须众法。秉御辶化。今调达亦学如
来。说此二法。一立五。以为行法。反破如来。四依八
正。二者非法羯磨。以为众法。望反如来。正众法处。若
比丘信受。始是信邪具足。破正义备。

次第二门四。一列数释名。谓衣食受药等是。依者
冯也。此四非依。各为他托。故并称依。凭仗此四。资朱
巳行。故曰四依。又是生圣之缘。后并名种。二次定体
者。若约事辨。四尘四大等是。若就行分别。顺本要斯
缘中节偷。作与无作。俱是圣种。心论。唯取无作。盖望
受中。要期说之。谓无贪善引心中所教无作。是无贪
善性。又无贪邪二。谓少欲知足。今取知足为圣种。非
少欲。以知足。于现境起。故现在不取一钱。难非未成
转轮王。知足胜故。知足为圣种。三次立四意者。行藉
资朱。事须将补。资缘虽众。略唯内事。各须两便朱四
依。乞食及药。此二内充。衣与摄下此两外资。形须弊
[(?*(乞-乙+一))/木]。明道藉学。故使外须衣处两别。又以四大病尔。病
异故于内资。食药不同。合以内外通论。故曰四依。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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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对治四种供养。故于此四。脩知足行。是以但四。第
四与头陀辨异可知。

次第三门。所言依者。无时不须。要故先明。是以第一
依粪扫衣。衣死彰形。若无食充躯乌。然脩道故。次乞
食资道缘备。宜托处修道。故次第三依摄下坐。须药
义希。故次第四廿就行之。次第不同。头陀先后杂乱。

次第四门。良由如来善达根性。称机授药。知足上行。
报为资强。前粪扫衣。为分堪忍。不以为总。资身离著。
有长道之益故尔。何故开著檀越施衣。次下人辈。报
力微劣。若制同上行。不称根性。无长道之功。是以圣
者开著施衣。资身受用。有长道之益。由佛开故。三人
通得。依而脩道。咸然会圣。故曰圣种。馀三制开。类而
可知。

次第五门。如来所说。四义故正。一慈心所说。原为益
物。二善识根性。称机长道。三由识根性。故善解开遮。
非但开于中下。若上行人无粪扫衣。受听著施衣。由
此开遮。三品通行。俱能会圣。下三开遮。类以可知。四
佛说乞食等。四能生八正。故说缘为种趣。泥洹远因。
八正道是圣种。然能趣泥洹近因。称法而谈。故曰为
正调达。不具四义。以之为邪。一恶心所秉。破僧求名。
以之为种。二不识根性。无长道之益。三唯制无开。上
行难朱。岂讫中下。宁不绝分。四多论云。调达说八正
道。是泥洹近因者。说为远因。趣道反难。执乞食等法
是泥洹远因者。说为近因。踰于八正入道。最速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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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故。所以是种以此立起。行化于时。死法兴显。正法
须论。故曰断四圣种。何等四圣出圣种。无数方便。说
衣服趣。得知足者。谓叹上行。著粪扫衣。此有二利。弃
同粪扫。然是贱物。毁其细软。离自会著。故曰趣得知
足。二不为王贼贪夺。资身长道。有斯二益。佛所赞美。
我亦叹说等者。谓开中下。著檀越施衣。亦有二益。一
资身长道。二福利言。开遮通行。皆然会圣。故佛并叹。
下三合说。无数方便。说饭食者。谓乞食。床具者。谓摄
下资身具等。医药者。谓腐烂药。此三上土所行。然生
知足。俱然会圣。故为佛叹。我亦无数说饭食者。谓开
中下僧及请食等。床卧具者。谓房石室中资具等物。
药者谓苏油等。有疗患之功。依此四法。然会于圣。故
曰圣种。

第三呵责文二。初问自言文可知。二尔时下呵。呵中
文三。初总举呵。二别列呵辞。三总以然呵。子中文三。
初有四句。呵其所行所断。谏劝脩舍。于中文二。初二
句呵所行所断。故文言。汝云何以五法教比丘如上。
此呵所行。次提婆下是呵所断。故曰莫断等如上。第
二有两句。举前行断。谏劝脩舍。文言莫方便等者。举
前所行。谏令不行。即是断前所行。又言汝当与僧和
合等者。举前所断。劝令顺行。共祟水乳。即是行人前
所断。第二是故下然呵劝言。且对呵然。一是汝五非
行化。破和合僧故。即是初三句也。二是汝断我四依。
不同水乳义。故便是二四句也。以是义故。当堕泥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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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亦呵汝若对劝然者。是汝断彼五非。不破和合僧
故。即是反前初三句。是汝修行四依共崇。水乳义故。
相反前二四句。便不堕泥梨。得大功德。故我劝汝。文
无者略。第三时世尊下呵谏之益。

大段第二秉法设谏。违而朱犯中又三。一佛教比丘
作白四谏法。二僧为巳下奉命设拣。得增残之所。代
应广彰。谏劝法用。显在辨相。结罪势便故尔。三尔时
诸比丘下举以白佛。因兹广辨。谏法嫁通。被于一切。
问比丘睹调达违谏。所以不呵。更有多解。上下有妨
但是文略。

自下第二制广补略。问何以无痴人多种有漏等。答
以明谏法。婉通乘势亦略。上来结戒相竟。

自下说戒初明戒本。第二广辨戒本。文五。初明谏所
为事。二彼比丘诸善比丘屏处谏劝。三是比丘固执
巳心。不肯从劝。四彼比丘下众僧设谏。劝之令舍。五
不舍者下朱违谏。初句文二。若比丘者出犯人。则是
所谏之者。二欲诸巳下正明破僧。谏所为事。欲堵者
牒前始心方便。方便巳下牒前立死三宝。坚持不舍。
彼前行化屏谏。文二。初举上呵谏中初三句劝舍。
故曰彼比丘应谏乃莫方便等。二大德应与巳下举
上呵中二四劝同水乳等。然诸大德行虽有别。所禀
师同。学法无二。理应和同。而无[叶-廿+日]相。犹如水乳和合
相得。故曰同一师学。如水乳合。亦呵水与水合。乳与
乳合。故曰如水乳合。第三句是比丘者。谓诸善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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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谏时。谓[哎-乂+又]诸善比丘屏谏之时。坚持不舍者。谓
调达比丘执心拒劝。第四句三谏舍者善。闻则从顺。
止不破僧。一无违谏僧残。二无破僧兰罪。离斯二𠄎。
故曰舍者善。问其实白四。而言应三谏乃至三谏舍
者善。答谓取白及二羯磨。故曰三除第四谏。所以尔
者。一犯不犯位分。前三未犯残。说第三竟犯残。二轻
重别。前三犯兰。第三得残。故言三谏舍者善。以未犯
重犯残故。据其道理。实是白四。又尼殊文言。犯三法
应舍者。谓𠄎三法不舍者。入犯重位。故第五句结罪。

自下广解戒本。就比丘犯相中。具解上五。一解谏所
为事。二若比丘解上屏谏方法。三若不用语者解上
拒屏谏。四应作白下解上僧谏方轨。五从第三羯磨
竟下解结罪轻重。第一文中比丘可知。二谏所为事。
伹牒始心一句。欲㥩二字未释。先解和合僧。以二法
解和合用四人等。众义以释。谓僧正以众翻僧。故云
僧者。四比丘若十乃至无数和合众以番僧破者巳
下解前㥩字。一举破语数。故言十八。

二列名解释。三是为者结。四住破僧者。嘱当能破。行
死法然。

第二释中。法非者者。八正真直。然执生正解。是泥洹
之近因。名法调达。说为非法。五死不能。执生真解。是
非法说。以为法律。非解者在说亦尔。犯不犯者。夫言
发抓。佛制势剃。而今调达。谓发抓有命。若不剃前。说
为不犯。如心念作恶。理虽有违。凡夫未制。名为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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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达说犯。轻者遮𠄎。调达见堵树叶堕长寿龙中。便
言。煞一切草木。其罪最重。初篇业重。一形永鄣。以见
须提初作。不得重罪。则言一切盗淫。悉皆是轻有残
者犯下四篇。非是永鄣。是其有残。说为无残。无残者。谓
犯初篇。永丧道牙。字曰无残。说为有残。母云。粗恶者
初二篇方便。若身若口无惭愧心犯。得重偷兰。名无
粗恶。说为非粗恶。提罪巳下及馀兰等。皆非粗恶。说
为粗恶。常所行者。八正五法互说制者。谓五篇禁戒。
金口吐宣。名之为制。说为非制。非制者。即五法非佛
金口。名为非制戒说。以为制说者。四禁是重。馀是轻
此是正教。名之为说。佛为非说。重轻倒说。此非佛教
名非说。而说以为说。若明了论释律中。佛说有十四。
然破僧和合。此中非法者。五耶道分法者五正道分。
毗尼者三正道分。非毗尼者三耶道分。罪者𠄎如来
所立。前非罪者随顺如来所立。制重者有二。一田罪
重。二田前重。轻者亦尔。各各学处。应知轻重。言有残
者僧残等。无残者四夷。不可治者四戒。十三中随一
一。若巳犯二边。不可知僧所立最恶。灭诤羯磨。如此
等翻此。名可所治。粗者有二种。有由犯意。有一由罪。
翻此名非粗。论云。非如来说。非如来教。彼说是如来
说。是如来教。是如来说。是如来教。彼说非如来说。非
如来教。三藏解言。如来说五阴十二入十八界十二
缘生二十二根等八万法门。对治众生烦恼行。以此
法门。今其观察是如来教十二部经。如此文句。是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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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彼□反说之。论云。是如来所作及所习。彼说非
如来所作及所习。非如来所作及所习。说是如来所
作及所习。解云。利益众生事。是如来所作。入定现受
法乐及常威仪。是如来所习。彼亦反说之。此下两双
四句出律。阿毗达磨中。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对。若准
彼文。以驱此律。如来教如来说似当此第九说不说。
如来所作所习当此常所行非常所行。以上十四中
无此二。故人言十八。亦似合说。

次第二屏谏文举四众。理应通七。以不别秉法。故第
三若不用语者。此拒屏谏。竟得何罪。答此但吉罗。以
无众法故。又所谏人破事未成。违谏未满。要待事成。
揽吉成提。问若违尼等屏谏。为得何罪。答文中虽无。
义应吉罗。此中上下四重因果。一破僧。二违比丘屏
谏。三违六众屏谏。四违僧谏。此之四重。起虽先后。四
因具显。果伹结残。馀之三重。文不在此。若以因望果。
残之一种。四因中后。四果中前。馀兰提吉。等四因中。
前四果中。后以约法。事不同故。四因前后。其位还四。
及论得果阶级。唯两兰等三果一时得。故其谤僧等
因果。次比第四众谏如文。

第五若不舍者下结罪中文二。初自作违谏轻重。二
教人轻重文有二。初结违谏罪。二一功未白下谏所
为事。未作谏前。但有逆方便吉罗。前文中两。第三羯
磨竟残者。具缘朱重。若白二羯磨竟舍者。三兰下𨷂
义。诸谏同然。问第三竟时。得僧残者。为揽因朱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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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如五分。但藉前方便。叶思势分。相资令后心之业。
次第增著。得僧残时。犹有兰吉。前须忏悔。以其业思
轻重不同感果有异。故不相朱。此律所明。伹但使作
恶。生生有罪。如生福文證。步步有福又得。多论。如欲
盗煞。步步偷兰。此律亦言羯磨竟。三偷兰明因中为
罪。然得果之时。览因朱果。故下律文白未竟。有吉罗
作白竟。直结偷兰。不言别有吉罗可忏。乃至三羯磨
竟。朱僧残时。不言别有三兰须忏。故知因虽有罪。以
因朱果。又祗云。揽一切偷兰。以朱僧伽婆尸沙。又多
论。前突吉罗变灭。以成后果。故知三羯磨竟。揽四偷
兰。共前一僧残。问文中但言二羯磨竟三兰。何故揽
四共来犯。答祇云。揽四准此亦尔。问前三偷兰。要违
白羯磨竟方兰。未竟吉罗。类于前文。第三未竟应吉
非兰。答兰用吉朱违白竟得偷兰。其因宁重。是以作
白未竟。伹得吉罗。第三竟时。果是僧残。因宁得轻。又
后邻近重境。藉势相资。其业转重。为是第三未竟。即
得兰罪。不类于前。又欲为吉。因果同名。过故兰。用吉。
朱不同吉罗。极下罪故。还用吉朱。自有因吉罗。朱因
吉罗。谓利吒白朱竟吉罗。朱白竟吉罗。自有因吉罗。
不朱因吉罗。如白竟吉罗。不朱初羯磨吉罗。以法隔
故。又后俱作波逸提因故尔。文言舍者三兰。非是舍
心。有是兰罪。申前方便。违谏而起。以其后心。名前心
罪。故曰舍者兰。一切未白方便欲堵等。乃至不舍。一
切突吉罗。谓始心行化等俱吉。故言一切。亦可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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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短。乃至未羯磨前。故曰一切。𠄎以氏文。故知收在。
伽论。教人文三。一比丘教。二尼教。三下众教。应有谏
作谏相法相五句。如祇文。有诸谏类然。文无者略。馀
众类说可知。

不犯中初语时舍。通开三种。谓不犯吉兰残等三罪。
故次非法别等五及非法非律。犹七中初非六非等。
谏法不朱开。无偷兰僧残二也。亦可开三。若彼恶友
等为于益故。开无破罪。即无违谏。又六非开者。以诸
谏等罪。属于别人。故用僧非。以开别不同。于下减耳
诸度人等戒。罪属于众僧。故用别事。以开僧如文。信
父母诸皇大臣等。

○助破违谏戒第十一

众僧作法。谏调达时。四伴别向。助成破僧。僧寻设谏。
拒而不受。故曰助破违谏戒。

别缘有六。一调达作破僧事。二如法设谏。三遮僧设
谏。助朱破僧。四僧众如法。讠此助。五拒而不从。六
三羯磨竟。此等六缘须意可知。𨷂缘比说可解。分文
如前。今就缘起中文二。初至呵啧巳来。助来破僧。谏
所为事。二告诸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未犯。前文复
二。初至忍可正明四伴影向提婆助来破僧。二诸比
丘闻下呵所不应。此戒既尔。诸谏悉同。下不复科。初
文有三。一牒调达作破僧事。二时诸比丘下牒前众
僧谏劝调达。三时提婆达下伴党影向。助成破义。正
谏所为事。问前戒比丘不呵。此所以呵。答前戒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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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故𨷂无呵佛说四依。又谏调达讫。是非既分。呵
亦何爽。违谏犯中亦三如前。问四伴助伴僧位巳上
如何后谏。答如别人求僧。僧所斟量。唯别作故有八
难。但至三人。不得至众。又众行治罚。七羯磨等理亦
别行。故下文言。僧举僧是为非法。此等要别。又有容
得。为僧作者。如灭诤中。直据圣教。刊定是非。众亦无
如。又如此谏非治罚。又别不求僧。直是破僧事。大众
详劝。止修为多。人设谏亦容得。或可如是。又可此是
出其谋法。不分众别。据其道理。要必别谏。如祇十二
律差人自恣文言。某甲某甲比丘。岂即合差。此亦如
是。任情所存。

戒本五句。一谏所为事。二彼比丘下屏谏方法。三是
比丘下拒谏。四僧众设谏。五不舍者然罪。初谏所为
事。文三。一总明其人。助破僧者。二伴党党数。三正明
助破。文两。一劝僧莫谏调达。二此比丘下释劝僧言。
所以我今劝僧莫谏者。以人如法。是故初二句人如
此。提婆达发言有轨。故称法语。复能灭恶生善。故曰
律语。次二句法。是故然今我等庆遇所闻。故曰喜乐。
称合道理。安心从顺。是故忍可。二屏谏文四。一领前
谏辞。遮其影助。二然此巳下人法俱非。显影助非理。
三大德莫欲巳下是非相对。劝其舍弃。正是谏辞。所
谓谏舍助顺。劝崇水乳。四大德下明和有益。释其劝
言。广中具释。初句三中。一人。二先解。第三助顺巳上
有顺从义。故印可调达。岂非从二种顺从。咸须设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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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伴党下。却解第二伴党之数。无共兴谋。名为伴党。
要四人巳上始成耶僧。若佐成群侣。名助伴党。若一
二三。若众多。此二伴党。皆须设谏。祇中四句。见异说
同。见说俱同。此二须谏。见同说异。见说俱异。此不须
谏。馀文悉同。

○谤僧违谏戒第十二

制戒言有六。一解所以听依聚落意。有其二意。一有
待之刑。假资方立。须衣鄣形。食以充躯。济身长道。为
朱自利故。二为益施主。僧田行施。获反报之福。二不
听污家恶行者。克依聚落。广兴诸过。身非威仪。即非
自利。四种污家。堵彼时人平等。净善之心。亦非利物。
故结其罪。三须𢷤者。为过情深。内外俱堵。若不治罚。
永无改𠎝入道之益。又增俗人以非为是。故须治摈。
除其二堵。四解谤。僧言倚傍。六人同作。祇云。三闻达
多摩醯沙达多。走至王道聚落。迦留夷阐陀逆路忏
悔。此四不治迹涉爱增故。五须谏言。既有治不治。似
有爱增。相监难分。须僧因理。谏彼显巳。内无怖瞋之
言。六解结罪。言众僧自理谏彼。是非理分。固执拒劝。
三谏不舍。故结僧残。

释名可知。

别缘有七。一作污家恶行。二心无改悔。三作法治摈。
四非理谤僧。五如法设谏。六拒而不从。七三羯磨竟。
𨷂缘谁说。若𨷂初缘。全无轻重。𨷂二直有污家等罪。
𨷂三𨷂四同于𨷂二𨷂五。谓作七非。容得七位兰。结
当位中未𨷂缘。或一二三兰。诸谏□𨷂。如法谏缘。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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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𨷂六七同五。馀谏𨷂缘准此。

制戒缘中。文二。初至呵责来。非理谤僧。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朱犯。前文复二。初非理谤
僧。二时舍利下正明呵责。前文有三。一至呵责来。污
家恶行。谤之缘起。既自他两堵。须僧治摈。是以第二
告舍利下作法治摈。三阿泽彼下倚傍谤僧。前文有
二。初至戏笑正明作污家恶行。二时有众多巳下呵
责。以此四法。堵他俗人净善之心。故曰污家种种不
净之业。秽污恬浊。又得恶果。故曰恶行。为此二𠄎。近
者目嘱。故言亦见秽向盈流。遥者耳餐。故曰亦闻。伹
明恶行。略不列污家。在辨相中故。所以无比丘呵者。
佛既听依聚落。今顺教起𠄎。若辄呵者。反生诤竞。见
此无益。故𨷂无呵佛。何以遥呵者。将欲就彼聚落治
摈。作俗生信。若唤来呵者。终归须请。为是遥呵。若尔
可摈竟谤僧。不须更治。何故且遥□。答远表谤有三
时脱。若未摈谤僧。犹须彼治。故亦遥呵。亦可宜闻。

第二摈中文二。初讫三匝而去。佛立傧法。以付身子。
二时舍利下奉命行罚。前第二文六。一进诣羁连将
五百人者。五分。为怖前人令调伏故。祗云。阿难将六
十比丘。二阿漯彼等求其外护。诽谤二圣。三舍利弗
下乞食充躯。二轮教化。四居士见下承教诽谤。未受
训导。五即为巳下调伏生信。遂无影护。六尊者巳下
正行治摈。

第三谤僧。如文。身子亲为他谤。理不得
呵。□伹举破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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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设谏起过亦三。如前文言。若巳摈者。作摈竟故。
正与作摈法相应。故曰若摈时。始欲作法。谓摈家方
便。故曰若未摈。于此三时谤僧者。莫问傧法。竟以未
竟。告须设谏。是故列此三时谤僧。

戒本五句。一非理谤僧谏所为事。二从诸比丘下自
理屏谏。三是比丘下拒屏谏。四彼比丘下僧谏。五若
不舍下结违谏罪。初文有四。一犯人。二依聚落下正
明起过。自他俱堵。三诸比丘下牒过驱傧。四是比丘
下非理谤僧。谤僧辞者。谓不治逆路者。名有爱惧。于
走者名有怖。谓僧瞋我二人名有悉。此三皆非解心。
所为不达。治罚之方。名有痴有。如是同罪下显巳谤
言。二屏谏文三。一谏莫谤僧。故曰莫作是语等。二而
诸比丘下明僧自雪巳心。故曰而诸比丘不爱等。逆
路忏巳。无罪可治。名不爱走人不现。后不得治。名不
怖。汝等二人进不忏悔。退不巡走。身过俱现。理合治
罚。名不悉。善达治摈。故名不痴。三大德巳下推过属
彼。故曰大德污家等。下三可知。

广解五句。初句四文中俱解初二。比丘可知。污家文
三。一总举四数列名。二云何巳下一一举释结。三三
是为巳下总结开中。初开无违谏轻重等罪。二若与
父母下开无污家恶行罪。

○恶性拒僧违谏戒等十三

制意有三。一制恶性不受谏意。人非性智。义无独善。
要赖善友在相。匠导方能。离过脩善。有出道之益。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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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阐陀迷心造非。不自见过。他如法谏。理宜从慎。方
复倚傍胜人。尊处其巳。□望人师敬。反欲迬众。非分
自处。情过深厚。是故圣制。二须谏意。有四种人。咸须
设谏。一年耆宿德。二久居众首。三薄学浅识。谓智能
过人。四共胜人参居。今此谏戒。正当第四人。然法由
人弘。人能通法。德人怀道。明达取舍。理宜冯仗。请决
进否。是以圣教劝依三藏。开导迷愚。以成咨训。而今
阐陀内实无德。闻劝不受。反倚傍胜人。恃巳陵物。言
佛是我释种。法是我家佛所说。我是佛法根本。我应
教诸大德。大德何用教我为。言说相似愚迷。谓是须
僧设谏。开示是非。有德相谏。理宜慎从。改迷从正。弃
恶就善。是以须谏。三结罪意。众僧详谏。劝依三藏。在
相受语。是非见分。不肯从慎。故违僧法。情过是重。三
谏不舍。故结僧残。

别缘有六。一自□身不能离恶。将欲作罪。二诸善比
丘如法劝谏。三不受劝导。恃巳陵物。圣人师敬。四如
法设谏。五拒而不舍。六三羯磨竟。

制戒缘起。文二。初闻谏不受。恃巳陵物。谏所为事。二
告比丘下秉法设谏。违而成犯。前文后二。初起过。二
呵责。过中文三。第一先明不受语。二举多喻二合。三
是故巳下结拒谏意。就初文不受谏中二种。持戒慎
理。若物名好。二种犯戒。违理起非。名恶大诸。莫语我
二种好恶。此明拒谏。我应教大德者。倚傍胜德。望人
师敬。二何以故者。释不受道理。次二喻者。水喻行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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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润之能。风喻化教有靡草。草用。见论云。佛是我
家佛。我将佛入山学道。不见长老一人侍。从佛得道。
巳说化行二教法。是我家法。以佛所说理行二法。摄
受汝等庶姓之人。依附我家佛法。如似风水吹飘草
木。聚在一处。我是佛法根本。故我应教汝等。汝等依
我佛法出家。何以反教我为。见云。为轻陵僧众。不受
训导。不言僧是我家僧。结文可知。设谏文三。准前以
说。

戒本五句。一初至莫谏我来明谏所为事。二彼比丘
下比丘屏谏劝相受语。三是比丘下拒谏。四彼比丘
下僧谏。五不舍下结违谏罪。初谏所为事。文三。一出
能拒人恶性不受语。二于戒律中下诸善比丘如法
呵谏。三自身巳下不受训导望人师敬。文四。一不受
劝导。二言诸大德下汝莫语我。三我亦不语汝。四诸
大诸下出不受道理。谓恃巳陵物。又引契经。伹自观
身行等。故言且止也。屏谏文二。一先谏前人互相受
语。二如是巳下显谏利益。相受语故。道根日进。故称
增益。将为前恶。谏令不作。故称相谏。未修善方便。令
生巳兴诸善。修习增广。故曰相教。巳起恶业。方便除
遣。故曰忏悔。各彼此互为咸称。展转谏言。大德前止
作二持。所以成者。良由义知识等。互相匠导。如何大
德。不德受语。问经中佛说伹自观善不善。云何此中
展转相教等。多云。佛随时制。教言乖趣。令不相违背。
若见前人心有爱增。发言有损。故云但自观身行。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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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前人内有慈心。发言有益。故言展转相教。又见前
人少闻无智。出言无补。故云但自观身行。若多闻有
智。言前有益。故云展转相教。下三句可知。

广解戒本五。即为五文。其事如是者。实谓巳所行。是
无其情过。亦可我实应教汝。故曰其事如是。

●二不定义五门分别。一来意释名出体等。二与诸
篇罪。初二同异。三解二不定。不入篇聚。四此中义有
三毗尼。与七同异有无。五增尼有无。

初门有四。一来意。二释名。三辨不定所防过□。四约
就人处。以辨通局。

初门来意者。若也通论。五篇能治。皆有防非。齐称为
戒。故下文并言。最初犯戒。与比丘结戒等。若据身口
进止。咸有法式。皆名威仪。故上文言。非威律等。今且
位分为两。前二所防𠄎粗。能治称戒。下三犯细。能治
威仪。今置在戒下。威仪上者。为彰可信女人得。通举
七五。上收于戒。下舍威仪故尔。是以十律忧彼问。所
信举下四品罪。得在不定中治否佛。答言得。

二释名。释名有三。一释二不定名义。二彰以具多罪。
故成不定。三对其篇聚。摄罪尽不尽。言释名者。昔来
解言。屏露两殊。称之为二。是中四法。有无揩准。字曰
不定。言四法者。一犯不定。谓或犯夷。或犯残。或犯提。
或并犯三。或得犯二。多少差殊故。二举不定犯。既不
定可信。称事而举。故亦不定。三自言不定。举既多少。
自言引罪。宁容一准。或可自言不犯。四治罪不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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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夷。灭摈治之。若自言犯残。别住治之等。乃至若
不自言引罪。罪处所治。故曰治罪不定也。今解二不
定者。准明了论说。云何名不定。既对可信。举来至僧。
未定分别。僧亦未得定结其罪。故曰不定所言。二者
谓于屏露。且对二坐。一威仪中屏容犯七露或犯六。
今举者直言见与之坐。然僧虽得可信。此言于戒。七
罪六罪名四无准。中未得定结。故对二坐。言二不定。
若也具约馀三威仪二行二卧等名。或七罪六罪名
四无准又未审决。便成八不定。五可并言二不定。则
是四对二不定。今据总语。但言二不定。此律文中自
言所趣处。则是行威仪。自言到处威仪。自言坐。坐威
仪。自言卧。卧威仪等。又十律言。云何名不定可信。女
人不知犯不犯。不知何处起。不知犯名字。伹言我
见女人。是处来去坐立。亦见比丘来去坐立。不见作
淫夺人命。触女煞草。过中食饮酒。如是露事不决定。
故名不定。如此二文亦亦对四威仪。说云四威仪。七
罪不定。故了论偈云。能善简择罪三角。释曰。此二或
名三角。或名三道。此二是二不定。名诸罪三角三道。
故不定者。于此中诸罪不定。譬如不定聚。能通一切
罪中。故说不定。三藏释言。言三角。角者聚义。聚有其
三。一定聚。二不定聚。三定不定。聚言定聚者。若可信
女。见行淫事。及摩触等。此是定聚。言不定聚者。谓可
信女。但见对坐举以白𠄎是不定。所以尔者。然此坐
时或巳犯淫。后方𠄎坐。二𠄎是犯兰。或𠄎五六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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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左衣。𠄎是犯提。取尼食等。谓犯可呵。𠄎犯夷事。或
巳触等。𠄎是犯残。或方趣上。或不应坐语。犯突吉罗。
既含此理。今伹言坐。岂得定结。要须穷捡。方落篇治。
是中未审。故称不定。捡问之治。须唤比丘及以女人。
各处问之。若语相应。如比丘治之。若不相应罪处所
治之。三定不定聚者。如见治病平脉针灸等。事事虽
似定。谓但治病。而罪亦容不定。以其未知意趣何事。
此三聚中。若罪在初聚。𠄎是其定本非不定。以后二
聚未得定结其罪。故有不定。二坐克尔。馀三类然。𠄎
是屏处。约四威仪。二十八罪各四无准。露四威仪。二
十四各四无准。落馀二聚故。是诸罪中并未得定结。
故曰四对二不定也。或言三道。道是通行之处。若罪
行初角。名为定道罪行。第二角𠄎不定道。若罪行第
三角名定不定道。似如三聚中不定聚人。故论言。譬
如不定聚。第二以具多罪。释成不定者。论云。后次此
二不定。是诸罪因故。一切罪彰。聚说缘起。所生诸罪。
于中悉具足。故此重解二不定名。此之二处。何因不
定。以斯屏露。具生多罪。既容多罪。则举之时。有四无
准。露下二聚未有决审。宁得定结。故使不定。言罪部
者。五部罪[仁-二+弓]。篇是聚者。谓七聚说。谓五种说戒。所防
之罪缘起者。谓八缘起所生诸罪。如从身不从口意
生等。谓此等罪于二处中。并得具生。生既如是。故容
不定。

第三门者。问此三二处既具生多罪。对于篇聚。宽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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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答罪虽七五。非是数足。以其不通二百五十故
尔。谓于爱染举分。及对女境。招外讥等。为所信举者。
落下二聚在此不定中。拣如违谏等。长衣钵药别众
食。辄教授不拣耳听。减年受戒等事中。不相开涉者。
不定中无是。谓罪足非数足。故论言。有馀师说。此二
不定。似律本义。以数少不得。如律本义。则是此略彼
广。若人能引略入广。谓以不定中罪之篇聚相应。或
谏广入略。谓举篇聚义中。入不定相应。若能如是引
略广。拣广从略。是人于律则明了。

第三辨不定。所防𠄎然者。昔解举屏。录三罪。初不
定体。若癈处论罪。罪则是定。癈罪论处。处亦是定。举
处录罪。得言有不定之举。露录二罪。为第二不定。义
亦如前。所以知用三罪二罪者。以三处求故。又云。准
多论亦尔。同三罪举思。轻重各异。如何来三以为一
戒。合二为一。若尔岂所要待作夷残提方妃初戒。作
于残提。始违后戒。若犯一即违。何待具三。又后上言。
收戒威仪。故安此者。为彰可信。得举五篇。克理通五。
何如不言总以五罪为屏不定。以下四罪为露不定。
伹言三二耶。又引多论者。义后不尔。多论文言。佛坐
道场。巳决定五篇。戒轻虚通塞。无法不定。所以言不
定者。直以可信。不识罪相轻重。不识犯名字。但见共
女一处坐。不知为作淫事。为作摩触。为作粗恶语。为
𠄎五六。故言不定。观此文意。亦不专以三罪。以为所
明。直解不得定结之义。与十律文同。又人言以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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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言为所明。又以众僧治罪。不如或言疑似。如□第
义咸是刀。刀非见正理人语。并不烦破之。今辨正义。
论于二处。四威仪中为可信女人。举事告僧。僧众既
闻。应须穷捡。于屏二十八。露二十四罪。中未获实者。
是所防之过。无别罪名。离染清净。不于二处行住坐
立。是能治行。若尔三罪二罪岂非罪名耶。答此是所
捡之事。若未获实。摄在不定。定即篇聚。非此所收。今
此所明。制令捡审。既言不定。何有罪名。若尔如何是
戒。答戒经二种。一随事立制。是故名戒。论篇聚等。是
不定未定不立彼篇聚戒中。故自言是非中。无二不
定。以彼约定罪。以辨自言是非。故世二随事禁勒。不
制罪名。亦名为戒。论二不定。亦在戒摄。问所以是戒。
而无罪名者何。答既就所捡。犹未能定。何得于此不
定中。复制定名。名即定故。然以戒故。广略十五。具有
二不定。又云。最初犯戒。自今结戒。得十利故。又增二
中。制戒之利。有二不定。又如五戒十戒。未制罪名。岂
非戒耶。今此不定。以能禁防。离此应须捡据事故。故
得是戒。

次第四门处人通局。但处有其四。谓僧尼俗处。及非
上三。于离见闻屏等是。然就缘就俗处。未知馀处。竟
后如何计其道理。类亦应同。论僧尼住处中。可信举
告。亦应落在不定中治。今局执文。伹对俗处对人辨
者。文唯俗人。故得不定。比丘达名种故。故无不定。约
亦宗说。若就多少。亦于不定。即是或有或无。此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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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若随事多少生不定者。此亦是定。以随前事。多即
举多。少便举小。故非不定。不得就此以解不定人六。
解言。不定者只以犯戒多少重轻无准故。于不定未
达名种。未得定结何罪。故曰不定尼及俗男。亦或不
定未必专在俗女。且据缘说。

第二门辨甚。初二者僧屏三露。二还对篇中五罪以
诤。初二不于馀罪。今释初二。异于昔解。何者是也。若
就所捡三罪二罪。是其第二如二三篇。与此不定。以
其人是一故。然彼篇中巳制初人。明知不定。从若获
实即当第二。初夷亦尔。若取应须捡。穷使定而未能
定。名不定者。此是初人。对此巳前。未有犯故。故使文
中。最初犯戒。故此初二比于篇。然见不同。条然有异。
问此初人所以无开。答若就所捡辨者。真未定得其
犯。开何所开。又约应须捡挍。是其初者。亦要穷审。捡
挍便定。是故无开。以其所捡。是第二故。

第三门入篇不入者。真知体殊无乳犯名。明不入篇
聚。然是戒故。须问清净。谓须问言。于屏露处四威仪
中。无有可须捡问。佛不以若未定。须为定讫。得与同
说。故问清净。问所捡之罪。理通七五。今若嘿妄为三
罪二罪。举名捡问。有嘿妄去。馀亦有耶。答嘿妄吉者。
从问缘生。此处既[哎-乂+又]。三二问者。可有嘿妄。馀不举名。
明有毡无其嘿妄。以无问缘可违故。又此生嘿者。谓
于三二应须捡问。而生嘿妄。非此三二自生嘿罪。生
则定故。是以伹有二处犯嘿。非三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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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门毗尼同异者。二不定中义。言有三毗尼。谓如
比丘治。即是自言毗尼。如忧婆私治。即是罪处所毗
尼。此二毗尼要假三五现前。故须有现前毗尼。所以
无馀四者。慢念不痴。清人破谤。用二毗尼。以灭于诤。
可信女人举事告僧。本欲谤。亦不诤竞。何用忆念。不
痴多人语者。定理耶正。以灭于诤。俗人举事。不详理
之正眼。何用此为草䨱地者。为诤轻重。此中举过。本
不生诤。约不配引。何用草䨱。就此三中。但是通名毗
尼。本无罪可灭。无诤可殄。如自言中。但引上三。不下
二。下自言中曰。一引下三。不言上二。彼取自言忏悔。
能殄于诤。故𠄎出药。若举上二言。未则殄故。且言三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通俱相似。若罪处所前引后违。
故宜治罚。若令不引。亦罪处所望女举罪。义同前引。
一向不引。义同后违。故亦治罚。多论。初言尔后言不
尔。或言不往不作。并实不见。毗尼故下文言。若不自
言。所趣向处。乃至不自言。作如忧婆私治。则是一向
不引。亦须治之。下七毗尼前引后违。作罪处所。若一
向不引。大众后不知者。要待自言。方得治罚。以不前
圣人。举通凡圣。故不得义。同前引一向不引不得。义
同后违。故不相类。现前毗尼。随配此二。亦是通名。

第五门僧尼有无。一释比丘前三后二。故有不定。尼
前戒二。后戒但一。故无不定。此未必尔。屏七露六。岂
此但就三二以辨。可以当时事一日一就。三二以论。
则使可信举七。如何治躯。又解佛前举罪。男女二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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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相监察。见𠄎须举。使无造作罪之地。如大僧有犯
同徒举。𠄎若女众见亦须举。自然尼弟子恐违敬。不
得举师。是以可信俗女。倾尼举罪。由俗圣女。多喜得
实。又不识名种。致有差殊。故使比丘有二不定。尼若
造之。出家男女二众得举。既举义备。何须俗男。倾僧
举尼。有不定义。故无不定。此或容尔。又有一义。尼无
不定者。以前伴故。论若被举。僧问有伴以不。若言无
伴。先治独罪。恐治独故。便应引伴。伴则定故。亦或无
犯。进退有妨。故无不定。

次释文。前戒意者。多论。一为止诽谤故。二为除斗诤
故。三为增上佛法故。出家之人理宜迹绝尘染。为人
天所崇。以道化物。而与女人。屏说非法。上违圣旨。下
失人天敬之心。四为断耶道恶法次第故。释名如上。

别缘有五。一屏处。二人女。三无第三人。四于四威仪。
说非法语。不见实事。五所信告僧事。未决审具。此五
者入不定捡。下戒亦尔。但露处为异。阙缘比说。毗舍
见𠄎。所以不呵者。既信乐之人敬护佛法。云何得呵。

戒本四句。一其非法语犯不定。二有住信下举不定。
三是坐比丘下自言不定。四如住下治罪不定。此四
无准中各含四威仪二十八罪。为是此四成不定义。
下戒亦尔。二十四罪各通其四。

广解戒本。则为四文。初文六句。一一释女人者。祇
云。若母女姊妹亲疏老少在家出家。二住信乐下解
第二句。三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四若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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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下五句解治罪不定。此二不定应对坐中七罪六
罪。在引不引。馀三威仪亦尔。然由可举信。坐威仪故。
还约此总举。一一威仪。在引不引。理通七罪六罪也。

释治罪中。昔解初句不举上四。泿引前四。本举第五。
不引第五。此不必然。今见与坐。举来白僧。馀三威仪
理亦同尔。故今总四威仪。并含七以说。虽文中别引
不引。但使有不相当。未得天定者。如斯等类。𠄎须穷
捡。名种使定。非谓举一。不举四等。馀句类尔。唯约不
别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必唯作
夷事。此言作者。通四威仪中。有作七罪。今总言作下
戒无夷。𠄎除作者。且约夷说。计理通七。十律若比丘
自说。我有是罪。而不比随。比丘语治。若言法不犯。是
罪亦如比丘治。若言不治无罪。随可信语治。与作实
不见白四。不应受依止等。若不如行者。尽寿不得。出
是羯磨。五分。若于三事。一一法中。诸上坐应问。是比
丘汝法彼家不。若言法未应治。得应𣽈语。与女
不。粗语不。行淫不。若言不上坐下坐。应切问。汝实语。
莫妄语。如忧婆夷说不。若言如忧婆夷说。然后乃可
随说治。沙弥应犯。文无者略。当时迦留亦须捡审。故
不开最初。以无最初。等俱略。下戒并同。唯以露处。
六罪为异。

四分律疏卷第三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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