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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
卷五 第 114b 页

饰宗义记卷第五本
嵩岳镇国道场沙门 宾 作

○无根谤戒

梵云阿莫洛迦阿奴段莎。此云无根谤也。式叉钵陀。
此云学处。今就义翻。名之为戒。

或见言闻疑前戒中收者。法相然。亦有文證。故十诵
第四云。若疑言见。疑巳言闻。是谤也。

不可无他非时者。净施之法。不能无他。非时过也。

不痴正脩者。谓彼本来于正脩中。未具足故。今者虽
摈。无正可损。

二重教者。一者大僧举法。二者尼中谏法也。

敬云见闻中净者。对之作法得成。非谓即得足数也。
有馀不许。谓据下文。解不足数。皆云自言。今者既未
自言。又无三根。故亦三根。故亦得成足数也。今详。体
净和合义生。体若不净。合和不生。故依敬释为正。下
文自言者。据共委知。故作此说。不欲显彼未自言者。
即成足数。问既未自言。谁委不足。答如本受戒。十僧
之中有不净者。后径多时。知彼不净。理须更受。故云
不足也。

五分下至不同犯者。彼者因病开。乃至亦开犯为境。
伹不同犯也。若准律摄。开不同犯。许为忏境。然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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夷望波罗夷。名为同犯。望馀残等。为不同犯。残望残
罪。以为同犯。馀名不同犯。乃至广说。

或可成举者。以不净心。对不净境。复具五德。故成举
也。

或不成谤者。以不净心。双对净境及不净者境。皆不
成谤也。

故无不净想者。谓要须作具戒净想。始得谤罪也。

所以彼具五德者。彼举罪中。要具五德也。如下遮犍
度。知时不以非时。真实不以不实。有益不以损粗矿。
慈心不以嗔恚(颂曰。时实益濡慈)

为结僧残故须八缘者。馀皆破云。若由具八故结残
者。小谤具八。何不得残。今详疏意。非显数八即结僧
残。若数减八。即成小谤也。今疏意云。所谤之罪通上
下。能谤结犯亦阶降。故结残罪。由所谤殊。然得残时。
由八缘具。不遮小谤。亦八缘具也。

要应对僧者。不然。依僧祇五分好也。

欲求舍会。舍不牢法。会坚牢法也。

二屏言者。一求舍会。二念营僧也。

有馀身智者。未入无馀身智。未寂有为生灭。故可厌
也。

尅之不难者。或可沓婆是留寿行。婆沙百二十六云。
云何苾刍留多寿行。答谓阿罗汉成就神通。得心自
在。若于僧众。若别人所。以衣钵。或以随一沙门。命缘
众具布施。施巳发愿。即入边际第四静虑。从定起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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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念口言。诸我能感当异熟业。愿此转招寿异熟果。
时彼能招富异熟业。则转能招寿异熟果。问彼有何
缘留多寿行。答留多寿行。略有二缘。谓为饶益他。及
住持佛法。住持佛法者。谓营佛像房等事。又彼观见
当有国王大臣长者欲毁佛法。若见馀人无能善巧
方便住持。便留寿行。问所留寿行为由定力。为由施
力。(乃至)如是说者。俱由二种(文云)。彼审观察。为施僧众。当
获大果。为施别人。若见施僧当获大果。便施与僧。若
别人当获大果。便施别人。(述曰)准此或可求坚固者。是
留寿行。分僧卧具等。是住持佛法也。见论十三云。问
曰。此沓婆。何时发此愿也。答曰。过去有佛。号波头勿
多罗。是时国人请佛入国。六万八千比丘围绕大会。
供养七日布施。时有罗汉。于大众中。以神通力。处分
床席及诸饮食。是时沓婆见巳心应。而白佛言。愿我
后身。当来佛时。如今罗汉神力无异。是时佛言。从此
百千劫巳有佛。号释迦牟尼。必得此愿。沓婆从此展
转。乃至释迦出世。出家得道。从禅定起。而作是念。

多论第三差陀骠者。为满本愿。过去迦叶佛时。亦为
众僧作知卧具人。称可僧意。尔时作愿。愿我将来亦
为众僧。作知卧具人。及在彼世时。亦知卧具。称悦时
人。是以今佛还知卧具。五分以今佛还知卧具。五分
第二云。佛在王舍。瓶沙日日请五百僧。城中臣民亦
复如是。六群比丘常往好处。诸人问言。我等为僧。次
第设食。何故长老常来。不见馀人。时陀婆子。十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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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静处作是念。而僧无有差次会者。致使六群选
择好处。以失众望。丧人施意。若我二十受具足戒。得
阿罗汉。当为众僧作差会人。及分卧具。十六成道。二
十受具。便作是念。今时以到。便可作之。(述曰)过去此生。
发愿时别。是故章云。稍异可知。

梵云杜多窭拿拿。旧云头陀。讹也。言杜多者。因摇动
亦诠洗濯。即是摇动烦惑。洗除过患义也。圣住意经
下卷云。斗擞贪欲嗔恚愚痴。斗擞三界内外六入。我
说彼人。能说斗擞。如是斗擞。若不取不舍不脩。不著
非不著。我说彼人能说头陀。(述曰)谓因斗擞。而能證理。
不取不舍。既證理巳。复能依自所證。为人宣说。故云
我说彼人能说头陀也。崇云。杜多此云洗除。头陀此
云斗擞者。今详。本音元来是一。不合别翻也。

谓随坐一是人最胜于馀所行咸能同彼故称随坐
者。破迷记中。虽为别释。意显释者义有多端。理实疏
意欲显随坐。随脩十一系念而坐也。此即逐名以显
其义。俱显行胜。于理无违。然若欲令凭文释者。梵云
搜悉他僧悉呾理迦(上声呼之)。云随有坐处人住也。意说
此人于敷具贪。舍其爱著。故云随坐。故瑜伽二十五
云。云何名为处如常坐。一敷设后。终不数数翻举脩理。
如是名为处如常坐。即常此律随坐也。即毗尼母云
随得敷具足也。崇云。旧解随坐最胜。于馀所行。咸能
同彼。故称随坐。馀十一偏能未必通行。此解不然。若
以随坐通行馀者。衣食既非是坐。如何得称是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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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解云。于坐四中恐生贪著。故立随坐。此亦不然。于
坐既尔。若贪衣食。应知亦尔。斯并不识文意。故作斯
释。此是随坐敷具。不名为坐。又引瑜伽。一敷设后。终
不数不数翻举脩理。如是名为处如常坐。小品名随
敷座。母论名随得敷具。解脱道论名遇得处坐。今详。
崇师实不遍寻此等诸文。而遇捡见。其法师依诸经
论集。为义稍悬。即引来能通大教幽旨。今详。实理小
见对文。大智随义。故诸圣教其例寔繁。且如律自言
见者苦见集见尽见道。又自称言天眼清净等。此逐
见名而开两义。今远随坐。显随脩义。深顺大智之远
见也。然于世间。多封文句。谓为违理。深拥修学一切
智门。于一义中。解无量义。实难得起也。因今决断。故
示此途。实不存乎彼我之意也。如瑜伽六十九云。鹦
鹉喻补特伽罗者。唯随文转。不能依义发异语言。炬
烛喻补特伽罗者。依少羯磨。便多增益。现行种种随
意言词。犹如炬烛。即其事也。然昔解意文中。五坐必
有敷具。馀之四坐。或有生贪。唯此随敷离贪最胜。故
云于坐四中恐生贪等。亦无失也。

因此便释杜多意者。如瑜伽云。如是杜多功德。能净
脩治。令其纯直柔𤏙轻妙。有所堪任。随依止能脩梵
行。是故名为杜多功德。(述曰)意显杜多但是令其身器
清净。方堪受道。故云依止能脩梵行也。故智度论七
十二云。是头陀法。皆是助道及随道故。诸佛常赞也。

谓檀越僧食食有多过故者。智论七十二云。若受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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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若众僧食。起诸漏缘。谓受请者若得请时。即作是
念。我是福德好人故得。若不得请。则嫌请者彼无所
识。应请不请。不应请请。或自鄙薄。懊恼自责。是贪忧
法。则能遮道。若僧食者。当随众法。断事傧人。料理僧
事。处分作便。心则散乱。废脩行道。有是事故。受乞食。
多论第二。淫戒中敦(厚也)(量也)

此少药故等者。智论云。于古四圣种中。头陀即三三
(述曰)古四圣种者。谓诸论师古释。以四依为四圣种
也。后诸论师五四圣种。其义即别。且如婆沙八十一
云。随所得食喜足圣种。二随所得衣喜足圣种。三随
所得卧具喜足圣种。四依有无有乐断乐脩圣种。婆
沙百八十一释云。问乐断乐脩有何差别。答乐断烦
恼。乐脩圣道。复次无间道名乐断。解脱道名乐脩。复
次见道乐断。脩道名乐脩。复次乐断者显诸忍。乐脩
者显诸智。是谓差别。(述曰)古诸论师即开前三为四圣
种。故不同也。四圣种义。至下破僧戒中释之。

梵云阿兰若迦(诸迦字并上声呼之)。去村五百弓。义云。住静处
人也。嵩云。梵音正曰阿练若。此云无声处。今详。此是
妄判讹正也。

梵云宾茶波底迦。此云常乞食也。

梵云羯专钵夫遮薄底迦。此云不重受食也。此含二
义。一者不作馀法而食。二者一时受讫更益不受也。

梵云㗨迦珊尼。此云一坐食也。

梵云波呾啰宾茶波底迦。义译云一揣食也。智论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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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云。如经中说。舍利弗言。我若食五六口。以水足
之。则足支身。于秦人食。可十口许(巳上论文)

梵云染摩奢你迦。义译云冢间坐也。

梵云何毗婆哥始迦。此云露坐也。

梵云苾力叉慕里迦。此云树下坐也。智论云。树下思
惟。如佛生时转法轮时涅槃时。皆在树下。行者随诸
佛法。常处树下。

梵云泥杀。此云常坐也。随坐如前。

梵云呾哩支伐离迦。此云但三衣也。或有处说十三
杜多。如解脱道论瑜伽论等。同异之相不繁论也。

呗匿者。下受尼无尼赞食戒中云。是赞偈。多论第三
云。赞脩妒路赞脩妒路共。是也。多论又云。问曰。是四
人其业各异。何以常不相离。答曰。阿练若禅法。有所
疑滞。咨问有处。兼欲数问说法僧脩。是以相近。持律
者。凡欲知戒相轻重。决了罪过。断解僧法。是以相近。
法师者。义论说法。称扬三宝。能增善根。契经者。诵诸
大经。多知广见。随事能答。故相亲近。见论。乃至无记
语。亦共一处。第十三云。无记语者。不脩三业。食巳而
眼。眼起洗浴。共论世间无记之语。全身肥然。问曰何
以无业共在一处耶。答使乐道故得生天上。

十五俱云入火光三昧者。十诵第四。分卧具时。不须
灯烛。左手出光。右乎持与。有比丘故待闇来。欲看陀
骠神通之力。五分第二。即入火光三昧。左手出光。右
手示卧具处。莫不见合。时诸远方闻有是德。皆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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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我当往彼问讯世尊。并见陀婆及睹婆神力。僧祇
第六。左手小指出灯明。见论十三。入大光三昧者。此
是第四禅定。禅定起巳。放右手第二指。以为光明。须
臾闻满阎浮地。诸比丘从远方来。欲看神力。沓婆自
随一比丘。为安止住处。为馀比丘安止住处。悉是化
身。如真身无异。

佛被婆罗门女谤者。智论第十云。旃遮婆罗门女系
木盂作腹。谤佛云。与我私通。故有身也。

净定心者。然四静虑皆能发通。依善见论云。是第四
静虑所发。若手出光也。应知四静虑及前三无色。各
有三种。谓味相应净无漏。味谓爱味。谓此定心与爱
相应。缘于净定。以之为境。深生爱著也。言净者。谓善
有漏。谓定与此善法相应。婆沙百六十三云。问善有
漏定。有垢有浊。有毒有剌。有漏有过失。云何名净。答
虽非究竟。而以少分净。故名净。谓引发无漏胜义净
故。顺圣道故也。言无漏者。谓是圣慧。谓定与此无漏
相应。总名无漏。今言净定。三种之中。简染污及无漏
定也。

从净定心者。准俱舍第七。欲界加行善心无间。许生
色界加行善心。复说色界加行善心。容生自界六心。
谓即一加行善。二生得善。三有覆无记。四异熟。五威。
六变化(上界无二坊心)。或生欲界三心谓三。一加行善。二生
得善。三变化心。准此故知。离净定外无别通慧心也。
其净定心。即是色界加行善也。应知此中沓婆入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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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变化心。化作事讫。留此化事。至定外用。故婆沙百
三十五云。如是说者。有留化事。俱舍二十七亦尔。多
论第三。正义不正义相杂而说。有人谬引。不违是非。
今不繁引。问何故檀越闻慈地来。便设恶食。答多论
第三云。先业力故。又此人日夜无清净心。天龙鬼神
与作因缘。令不如意。

据凡圣等者。昔在凡位犹尚不犯。况今得圣。以难况
易。准此应知。

过去果报恶业熟者。多论第三云。过去迦叶佛。时作
知食人。时有一罗汉。仪容端正。在路而行。有一女人。
见生染爱。随观不舍。时主食人见其如是。谓先与交
通。寻作是言。比丘必与此女人共作恶法。以谤贤圣
故。堕在地狱。罪毕得出。以本善业。值佛得道。残业力
故。受此恶报。

五分第二。得恶食巳。便还道中行。骂陀婆力士子。要
当令汝受苦剧我。到所住巳。向诸上坐言。陀婆随爱。
若畏与好。不畏与恶。诸比丘言。汝等莫作是语。何以
故。陀婆比丘得阿罗汉。备六神通。随爱恚痴。无有是
处。慈地言。正以得神通故。观见请家好与馀人。恶辄
差我。作是语巳。先为陀婆作恶名声。然后遣妹。往佛
边谤。五分第二。唱言。大德僧听。此弥多罗比丘尼。言
陀婆污我。僧今与自言灭摈。若僧时到。僧忍听。白如
是。(述曰)彼律大僧与尼作摈者。且显当时之事。非是通
于末代也。见论十三。诸比丘即教慈地比丘尼。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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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觅白衣服服与著。驱令出。慈地比丘见摈慈尼。语
众僧言。此是我罪。莫摈慈尼。下文不犯白言犯者。灭
诤犍度下文。不犯夷白言犯七聚。乃至不犯突吉罗
自言犯七聚。七七四十九句不成白言也。九总者。一
爱我怨家。二憎我善友。三及憎我身过去。然未来。当
尔。现在现为。三世各三。故成九也。

非情处起嗔者。如俗书说。冬祁寒小人犹曰怨恣咨
等类也。此通相说。有十因缘。今谤他者。伹由九总。或
亦通十。思之可知。

论言眼识随生见等者。杂心第二卷颂云。若眼随生
见。耳界随生闻。章中言眼识随生见者非也。以二十
卷云。自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部
障色故。(述曰)自分眼者。谓发识眼识现在根。名为自分
眼。与眼识同作自事。名为自分也。新经论中名同分
眼也。非彼眼识见等者。经部立义。识见非眼故。复有
馀部。眼识相应慧能见色。复有经部一师别计。眼与
眼识。和合名见。今萨婆多并皆破云。不见障色故。谓
心心所取境之时。无有障隔。若识等见。应见障外。故
知识见不应正理。今章中引文言。虽似杂心论文而
言识见。顺成实论。故第五卷。根等大品云。但识能见。
眼得其名。广说如彼。

天眼非事者。天眼是通。不同事眼也。

解释可知者。闻取声境。理不合从见疑后生。见取色
境。理亦不从闻疑后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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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他想疑者。此四各合三根也。

此四并虚者。容有虚义。非谓决虚也。

以不定见闻故者。不是决定定明白见彼入林出林。
亦是问彼动床等声。然不的知彼实有犯。故不得成
见根闻根。而但得成疑根所摄也。

若有第三即无馀三等者。计理应许自起想根。复有
他人言彼人犯犯。是则想根。与他根并。疑类亦然。故
章所释。非为尽理也。

从他伹应二者。自他想疑。各含三根。从他但二。岂不
违例也。

言举谤成者。解此根义。前标四门。第二门云。定根多
少虚实并不并等。今此为释标中等字。故云言举谤
成不成也。

自他二种有则成举者。若必阙德亦不成举。然不成
谤也。

證正义弱者。既由横想。僧若勘问。不能一一问答想
应也。

若无或成举谤者。实根以替想根。亦名为无。而由具
德故即成举二者。直尔无其想根。妄陈他犯。故即成
谤。故云或成举谤者。由实根替而𨷂五德。故不成举。
然由有根故不成傍也。有人释云。或成举谤者。谓成
举也。不成举谤者。由前成举。今不成谤。由前谤今。不
成举也。今详。此释不顺本意。故前释好。

无同于想者。同前想者。同前想中。以实根替亦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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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若直尔𨷂。亦名为无。由此亦有或举谤不成举谤
义也。

不以见闻名疑根者。此离意云。今此实根。何意不言
见疑根闻疑根耶。

事虽是有是实者。入林动床。事虽是有。眼见耳听。亦
复非虚。故云是有是实也。然疑通见闻。又通有无
故。

即见闻时未定者。谓疑通缘见闻处起。亦通有犯无
犯处起故。即见闻之时。未定知犯也。

摄疑不尽者。若言见疑。但显缘见。不显缘闻。及缘有
无。故摄不尽。若言闻疑。及此应说。

此义通四者。即通见闻有无四处。而起疑也。

谓谤成不成者。成谤之疑。滥不成谤之疑也。谓若横
疑隐而成谤。若有根疑。即是实根。足得举罪。不隐成
谤也。

又宽狭故者。今详疏意。根疑为宽。谓通见闻有无四
处起故也。横疑是狭。疑三根故也。瑶云。根疑是宽。疑
五犯故。横疑是狭。疑三根故。有馀释云。横疑是宽。通
三根故。根疑是狭。唯见闻生故也。今取初释。以顺疏
意。故下疏释云。根疑从见闻事生也。谓所见事。如入
林等。及所事如动床等。即此事中疑其有犯。及以无
犯也。又云。不从前二根生。谓别有了见闻生。而不疑
见闻。

但疑事不犯者。意说。不从前二根生。云我为见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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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等。谓别有不了所见所闻入林等事。而不疑能见
能闻。云我为见为不见等也。

想与实根同缘俱于犯起者。谓此横想。与彼实根。俱
于犯处。谓为实犯。故于三根各配一想。显与实根相
相似故。虽显相似。而想与根。名既不同。不恐相滥。若
论横疑。相非相似。是故三根不各配疑。又傥配者。若
见配疑。即滥根疑。以闻配疑。应知亦尔。故总言疑方
显横也。

又可想类前二根等者。前释实根见闻及就别相。为
名疑根。乃就通相为自。今论横想。是别相故。类前二
根。而论横疑。是通相故。类第三疑也。

问小妄八语此无六语者何者。小妄之中。不见言见。
不闻言闻。不触言触。不知言知。成四语。复有四语。反
此应知。何故谤中但有小妄初之二语。馀六皆无也。

犯非触知之境者。若准明了疏释。疑根具从五尘而
生。如见女衣在比丘床。便疑有犯。或闻女人共比丘
语。或闻衣服有女人香。或见从女乞食之时少乞与。
或与酒等。或比丘边触著别人。应知亦尔。准此触后
亦得生疑。馀可知也。

疑二生疑者。从见闻生疑也。上来相传。皆言昙无德
颠倒解义。将欲说无。必先解有。今详未必然也。不以
此义而释颠倒也。

应言三四有疑不妄妄。五六无疑无妄妄。章中。欲令
言辞便易。故倒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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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心验三四心證者。文中第二既有想妄。即验初
是有想不忘。文中三四既是有疑不忘及忘。即證初
二有相不忘忘也。古师有想不忘心言。

得出者。彼盖意说。谓彼前境内实清净。然于外想粗
横不护。彼能谤者。见闻疑彼相粗事巳。即作想云。据
彼相粗。决是有犯。此是有想。及至谤时。言我无相我
实见等。今师意者。说横起还心。谓见谓闻谓疑彼犯。
即是想根。既称想说。如何成谤。故知非理。

前后相违滥者。前言无见闻疑等相。后言我见闻疑
汝。若内心无见等相。云何口说得言见等。即说相违。
名之为滥。

单同后六现六者是汝者。据现作其理即得。所加两
句。即不应理。

如小妄第二心欲发言道不见等者。彼小妄第二心
云。若比丘。不见不闻。不触不知。是中有见等相。便言
不见等。知而妄语提。此虽亦是有想不妄。然彼发言
不见成妄。即是违心。返显言见。即不成妄。故此谤中
若发言见。亦不成谤。是故章云。如小妄第二心等也。

上判五妄残提。二妄唯取心虚者。若是古义可成自
违。若是今义无容自證也。

无想妄即有想不妄者。本缘前境作清净解。各为无
想。后时缘彼。忽谓有犯。即是妄前无犯相也。无疑妄
心。准此应释。

以防巧故者。我若本来有疑不妄。可说成谤。我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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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后方有疑。应不成谤。防此巧故。俱判成谤。若前有
想。尚妄可说成谤。我曾无疑。后方有疑。应不成谤。防
此巧故。

而成谤(乃至)故不对有以言无想者。谓如文中第二句
义。若先有想。至彼谤时。尚须妄却而方成谤。况今初
先来无想。足得成谤。而岂须言由更别有有想谤句。
为对彼句。而言无想。故次疏中结云。故不对有以言
无也。

问闻疑为有无等。对词。是叙古人难意也。古人难云。
闻疑若是有。顺前而妨后(顺前者。顺前文云不见也。妨后者。妨后谤时言闻疑。
犯而得成谤也)。闻疑若是无。顺后而妨前(顺后者。顺后失也。身时成谤无文中
妨前者。妨前单云不见也)。今详。亦应云闻疑。若是有顺前为妨闻
疑。若是无顺而妨前也。今章中意。叙此古难。故云若
是有者可得独言一不见。此即顺前也。亦应言道不
闻疑何以独举一不见。此即妨前也。

昔来作难作解非者。诸人叙其古人难解。言词杂乱。
难可取悟。今取古意。为作巧文。以显其义。言古难者。
即向顺前而妨后等难也。言古解者。且总汎论见闻
疑。各有三种。自及横想(此师不立疑心三根)。次配律文者。三见
俱无。故得前文单标不见。论其闻疑。虽无自他二种
闻疑。犹有想心闻疑根在。故不得言不闻不疑。此古
师意。由有想心。闻疑在故。即不妨前。后由无彼自他
闻疑。故不妨后。若尔既有想心闻疑。何容成谤。即昔
解云。隐却想心举实闻疑。故得成谤。即复有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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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且如无一举二傍中第四章门。第三心应言若不
疑彼犯夷。是中有疑。便言我见闻犯夷僧残。然此有
疑。即是横疑。既有横疑。而文亦得标云。是则违汝三
见俱无。独标不见也。以此不疑不具三无而标不疑
故也。复有馀人。将此云师。以为契理。遂助破云。此有
横疑。上下成妨。一者上妨犹不见。以第四章既有横
疑。得言不疑。如何汝言三见俱无独标不见也。二者
下妨。以第章。疏有横疑。得言不疑。亦应虽有想心闻
疑。得言不闻不疑耶。是故初释不应道理。今详。云师
亦不违理。何因妄许云师契理。且如云师所言有横
疑者。为据疑想名曰横疑体。即是横疑想。是横疑者。
即第四句有疑忘心。与第二句有想忘心。应无差别。
谓第二心。作文应言。若不疑彼犯夷。是中有疑想。后
忘此相。便言我见闻犯僧残。故与第四应不成别。若
言疑体。即是横疑。傥他古师救云。我伹说言三见俱
无。曾说言横疑是无。于我何过。此岂成难。故今疏中
都弃古释云。昔来作难作解者非也。遂即直破云。以
初心是无。无想不忘。何处得有想心闻疑来耶。若许
有想心闻疑者。疏称想说。何容成谤。如上广以五义
破之者是也。今详。即以第二心破是显非非理。何用
更引第四章门第三心也。此次第二心。律文云。若不
见彼犯。是中有见想。后忘此想。便言我闻疑犯。汝若
执云。三见俱无。故标不见。何因次心文有见想。亦标
不见。自下同然者。此章既无想心闻疑。后章亦无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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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疑等也。谓皆据其谤者之情。所欲举根不欲举根。
而互举之。非有想心及三见俱无等也。

问第二句不见彼犯等者。此难意云。此句欲举闻疑
谤他。而文不言有闻疑想。忘闻疑想。何因前章欲举
三谤。而文即言有三想忘三想耶。

解言道理此章门中三根俱无信立一不见者(有疏本云。
信交立一不见。复有疏本云。位立一不见)。谓据实理。三根俱无。而希他信
立一不见也。此中总意者。实理决定有三忘三。何妨
就中立一忘一也。又解。纵使位不见。不妨亦得三想。
俱有忘三想。后解好。

答以其横想皆无起有等者。此总意云。本立不见。名
之为无。以皆此立有见想。复对见想。立忘见想。是律
文意也。本来立不闻不疑。故不皆此不闻不疑。立闻
疑想。由不有想。亦不说忘。彼据理说者。一切章门。理
实无三。然独初章言无三者。据理尽说。今举谤情者。
即谈第二巳下诸章。

故立多少者。谓谤者情或自口云。我不见有见想忘
见想。其结集家依彼口言。立为章门。馀句类然。故互
多少也。

不烦作多句者。愿律师云。且无三中第一心上。广加
六句。总数即七。初句无三举三。文中自有也。第二无
三举见闻谤。第三无三举见疑。第四无三举问疑。第
五无三举一见。第六无三举闻谤。第七句无三举疑
谤(上来唯初句。更加六句。合成七句也)。下之五句。各加六句。准前应知(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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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三举三之中。句有六七四十二句也)。今师意云。汝于六句各加六句
以为七者。一切句中所加六中。第二三四即是无三
举二根谤。与现文中第二三四无三举二见。竟有何
别。又复所加一切句中。第五六七即是无三举一根
谤。与现律文。文烦之中。无三举一见。复何别。故并非
理也。

二对小忘辨同异者。欲辨同异欲。且叙小忘两个六
句。然彼具约见闻触知。今且约见。遂要略故。

初六者。一不见有见想言不见。三有疑言无疑见。四
不见有疑言无疑不见。五不见无疑言有疑见。六不
见无疑便言疑不见。

后六者。下文但言此应广说。应广说者。应更六句。一
见言不见。二见有不见想便言见。三见有疑言无疑
不见。四见有疑言无疑见。五见无疑言有疑不见。六
见无疑言疑见。此两个六句。并约实事境说。是故初
三五心境俱违。二四六境顺心违也。

实事境者。上大忘中巳释其相也。今此残中六句。律
文并言彼人不净望我无三。即是境净。心谓为净。复
是心净。今违二净。而谛名曰心境俱虚也。此即约实
相境说也。六句同尔(次当配释)

以三忘心入三不忘心者。谓有想忘入无想。不忘无
疑。忘入有疑。不忘有疑。忘入无疑。不忘义如上释。即
是第二摄入第一。第六摄入第三。第四摄入第五。摄
六为三。同他小忘。初三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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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翻到者。彼后六中见言六不见。此谤六句。皆是
不见言见。一倍到也。

二处二四六者。谓小忘两个六中。二四六句。境顺心
违。故不同此境心俱违也。

十诵二逆谤人兰馀者吉者。不然。彼律五十一。煞母
等三。得残也。

四法了了者。即指印相书并遣使为四也。若加自作。
应言五法者好也。亦可四法四夷也。通云。一面谤。二
指印。三相。四书。即法𨷂遣使也。

七法毁人者。一种。二姓。三业。四伎术。五犯。六结使。七
相。谓妄瞎等也。

理有境想者。应言大僧大僧尼想等也。

开中文言说实者。南山云。实有五种。一真实。二想实。
三事实。如煞王人。还言煞王。十诵五十一云。若自言
煞父。谤言煞母残。此即事不实。四三根不互(如上引十诵第
〔四〕五)。五四戒不互实(准十诵五十一云。若比丘言我犯淫。比丘谤言汝煞盗。得残也)。今
详四实可然。言真实者。随应馀摄。不应别立也。

○假根谤戒

梵云梨铄迦阿奴段莎。此云似根谤也。广释中。崇云。
不解无根句。今详。戒明异分根。即是无根也。故今章
中云。释中第三异分上根也。

言异分者。睹此律文。以同善见。不同十诵也。且如十
诵第四戒本中云。异分中取片似片事。广释中云。异
分者。四波罗夷是。何以故。是四夷中。若犯一一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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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非释子。失比丘法。故名异分。者十三事。二不定。
三十九十提舍。学七止诤法。名不异分。何以故。若犯
是事。故名比丘。故名释子。不失比丘法。是名不异分。
片须臾片者。诸威仪中事。是名为片。亦名须臾片。(述曰)
准律摄意。异涅槃分。故名异分。今此十诵。若犯四夷。
非沙门故。意亦同彼。若尔前戒亦应名为异分。故复
释言。片须臾片也。此正释假根也。彼文言片者。诸威
仪事。意欲说言。假托诸馀四威仪中。行非法事。言须
臾片者。须臾是少分义。谓取少分令与沓娑。作相似
义也。戒本中云似片是也。若准善见第十三云。馀分
者。沓婆是人。羊是非人。以羊当沓婆处。是名馀分。以
母羊当慈尼。亦名馀分。何以故。以事相似故。是故律
本中说若片似(巳上论文)。准此见论。直用假根。以释异分。
异分即是片似片也。今此四分后文。不清净人。不清
净人相似。以此人事谤彼。以异分无根谤得僧残者。
似同善见也。

初四二句谓犯下六等者。尊者云。细观律文。初句即
是第四句头。以初句云。谓犯僧残。第四句云。谓犯提
等。故知第四句即是接僧残次也。合此二句。以为谓
犯下六也。文观第三。即是第二句头。合此二句头。合
此二句。以为见犯下六也。

总为四六者。一者见犯下六。二者谓犯。三者闻犯。四
疑犯也。

○破僧违谏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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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丘有七者。残中四谏即四也。

提中一者不受屏谏。二者利吒违僧谏。三者轻人不
受训导。合前总七也。

尼别有六者。谓尼不同戒也。一者夷中随顺被举比
丘。违尼僧三谏(此上初篇一数也)。二者自习任违尼三谏残。
三者谤僧习近住违尼三谏残。四者瞋心舍三宝违
尼三谏残。五者发起四诤违尼谏残(此曰。上第二篇四。数也)。六
者习近居士子违尼三谏提(此第三篇一数也。上来合六也)

法伹位一者。不同人中展转简别。故云一也。

义可准知者。诸违僧谏。局在大界。诸屏谏者。通一切
界也。

但有夷残提吉者。吉谓提中不受谏戒。彼文说言。若
他遮言莫作。是不应尔。然故作犯根本。不从语突吉
(此谓迷心自谓作是心实。故吉也)。若自知所作非。然故犯根本。不
从语提(此则心虚自知作非知他谏。是过重故提)

二提各不具分吉者。前门巳除轻人。不受训导。故此
二提唯是利吒。及不受屏谏也。

违六众者。调达等违下六众谏。吉也。

又可违谏一二者。谓违谏中违一重教。如残是。违二
重教。如尼违得夷者是。一违当众谏法。二违大僧举
法故夷也。

上来六别细分十一者。谓向六门。细分即十一门也。
六中初门开四。第二门唯一。第三门有二。第四门一。
第五门二。第六门一(还寻向来疏。文自可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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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对二破得具此等者。破僧助破。为过事大。故有初
之三门也。

一姓恶者。简媒及二房。二显露简漏失。三恼僧简摩
触二粗。通云简二谤。二谤非恼僧故。四倚傍总简前九。
登云。二房亦倚傍倚傍佛开故通。故云二谤亦倚傍。倚
傍举罪故。彼即释云。虽亦倚傍。不具四义。故不谏也。

言说相似滥理行二教者。且如调达五耶。滥同理行
二教也。馀恶性违谏等。唯是言说相似也。谓倚佛教。
但自观身。故有恶性违谏也。一切准知。

冀彼改迷者。迷谓无明。不惧因果。非谓想心之迷也。
以想违违心虚故。有人云。应言冀彼改邪从正者好。

此应广说者。下一一谏戒中。自当广说也。

今问有无不问九残所以不谏者。谓难同篇。何以设
谏四有九无。即是以无倒有。以有难无也。不问九残
所以不谏者。不欲偏问九残何不谏。而不例难馀四
谏也。

为人故与谏人有迷悟者。如破僧四句中。非法相者
是悟也。法想者是迷也。虽复迷语。并须设谏。又复利
吒是迷。馀者是悟。

为事故与谏事有巳未者。未谓破僧。馀则巳也。

谤及恶性易不烦释者。即摈谤等。下至彼文亦自言
也。

我身灭后可得名称故知此虚者。今详。法想说者。岂
不须三谏也。故知不胜旧人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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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法难成准祇文说者。古师义也。祇第七云。尔时诸
比丘。为提婆达多。作举羯磨。初二羯磨无有遮者。第
三羯磨时。时调达者六群面而作是言。今僧为我。作
举羯磨。巳至再说。而皆默然。汝今持我。任于众人。如
酪涂[麨]与鸟。如苏涂饼与那俱罗。如油和饭与野干。
修梵行者。为人所因。而坐观之。六群即起作是言。如
是如是。长老。是法语律语。有多人遮羯磨不成。

应不应如增二说者。下增二文云。复有二法。比丘应
与作呵责羯磨。非法说法。乃至说不说。如是摈依止
遮不至。举羯磨亦如是。若据作法。呵责犍度。自有明
文也。

利吒亦尔何以出举者。下九十中随举戒。有利吒举
法。利吒违谏。戒中无也。

此假明随唯吉者。谓前二举随。伹得吉也。

下二非邪者。污家恶性。不同利吒说欲耶也。前解无
举准无第三。后解无举俱无。然后解中下二非耶。谓
无三举所治耶病也。

称法如谈者。如而也(古人而字。多作如字。随应当知也)

说缘为种等者。义准多论第三也。

释名者。梵云僧伽鞞抱。译为僧破。回文应言破僧也。

类前可知者。类第四缘也。

大段分二。从初至正法分住。辨结戒相。第二欲说戒
下辨说戒相。就前复三。初至白四羯磨呵谏。正明不
胜名利坏略制缘。第二自今巳去与比丘结戒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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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补略。第三集十句义下招生十利。

增一含云。父王遣释种中兄弟二人者出家。普曜经
云。科度五百释子。父言人命无常者。舍利弗阿毗昙
第十三偈云。不还日夜常衰损。如鱼处热中。生苦无
复逼。五分第三。跋提王耶律白言。愿不违誓。王言当
从汝愿。宽我七年。阿那律言。却后七年。佛不必在。又
我危胞。性命难保。王今云何以此为期。

以昔比今者。昔在园观如令出日也。

止诽谤故者。若度调达。后当破僧。即当谤佛无一切
智。若度阿难。后当侍佛。即当谤佛贪爱供给自度求
侍。

證增上地者。忧波离等。既是佛度。明知先时巳得初
果。今言增上。谓得尽漏。故五分第三云。六人漏尽得
阿罗汉。阿难侍佛。不尽诸漏。调达一人空无所得。于
是世尊受阿耨达龙王请。调达未得神通。不能得去。
羡耻兼深。便往白佛。愿佛为我说修通法。佛即为说。
调达受学。安居之中便获神通。拂疑通化中。五分立
立。跋提白佛。我昔在家。住于七重城堑之里。七行象。
七行马。七行车。七行步。四兵围绕。忽闻异声。心惊毛
竖。今在树下空路之地。坦然无忧。是故称快。

文二可知者。一化令生信。二念畜徒众也。

是应非真文五可知者。一迦休致敬来白目连。二由
承此言而往咨。三佛还审问答以虚。四止世真言表
佛无谬。五告其五事彰我不顺。五分迦休得那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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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天。准此生化自在天。非即那含也。问调达破僧何
不信。答涅槃第四云。我观人天。无有能破和合僧者。
此但示现。故佛不可目连之语。

法喻合者。喻中文意。天授贪心。如恶独鼻。阇王绕供
伐杖击之。益彼愚心。喻增凶恶。

立二章门者。一害佛门。二杀王门也。

就因辨权实者。害佛加行名为因也。下受戒犍度。佛
过去作弥却摩纳。集十二丑婆罗门名利。十二丑今
调达是也。

二人无因者。过去无怨也。

辨权者。谓示现。非真实也。

论曰佛有捕鱼因者。十住毗婆沙云。八百天子。得宿
命通。见佛过去捕鱼等业。不受成佛。由是天子不信
因果。故示其事。

章云。第五立邪破僧文三。初始心方便。二提婆达即
往巳下共伴与计立邪三宝。三时提婆达即以五法
下以其邪化诱诳新学者。初一段文。如章辨释。

第二段文。章中科制稍大繁杂。今者不改疏中默文。
而作长科。分为十段。一以名诱伴。二伴恐不成。三举
正教门。四显邪能破。五别陈邪教。六显有功能。七拟
用化人。八观机有别。九结成能破。十伴便许之。科文
既竟。释义如章。

佛僧巳知未识邪法。故次第二尽下正出五邪之法。
或有疏本云。故须第三尽形等。且依前本者。谓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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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云。前文复有三。初举正三。第二我今巳下立邪三
宝。应更开二。初明邪僧。第二尽寿下举邪五法以为
邪法(章不作此开。故令人惑也)。章中虽复不作此开。而释义中作
此开释。故云第二尽形寿下也。复有疏本云。第三形
寿下。若言第三者。即是前明二宝巳讫。故今明其第
三宝也。第三我今此巳下。结成能破。如章应知。

心论二解者。心论第五云。凡夫坏。非圣人。以正定聚
故。不坏净故(不坏净者。四不坏净也)。又说得忍凡夫亦不坏。巳
入决定圣僧世尊不坏眷属。故婆沙百一十六云。问何
等种类补特伽罗可破坏耶。答唯是异生。非诸圣者。
所以者何。世尊记说。无处无容一切圣者可破坏故。
问诸有巳顺决择分。为可破不。或有说者。除此所馀。
是可破坏。复有说者。此亦可破。所以者何。世尊唯说
无处无容一切圣者是可破坏。不记馀故(据理忍位亦不可破
也)。俱舍二十三云。若得忍时。虽命终舍。住异生位。而
增无退。不造无间。不堕恶趣。今详。既言无退。理无信
受。有别大师。故知婆沙且总相说。俱舍十八亦言。有
说得忍亦不可破。成论生空如上巳辨。彼论二十二
智相品云。世间心缘假名。出世间心缘空无我。(述曰)
空巳是破彼假名。故知即是。出世间心。心既出世。故
不可破。未达生空。虽观骨想等。犹名乾慧。理水未沾。
故名乾也。此乾慧名。成论虽无。以义而说。有馀所释。
令不可记也。第四发言响顺。章中不释也。

第三大文时提婆达下诱诳新学。亦不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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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圣种义。章中虽有五门分别。今分明显。更助释之。
谓初门中。汎明众行二法之别。二三四门简取行法。
局辨圣种。第五一门对彼五耶正。今伹助释第二门
义。如章开四。第一列数释名。第二定其体性。第三立
四之意。第四与显陀辨异。

先明列数释名者。如章所列。衣食处药。准智度论。古
四圣种。即四依是。今律即同智度论义。是故文言何
等四。我常无数方便。说衣服趣得知足(此即于所得衣喜足圣种也)
我亦无数方便说饭食(此即于所得食喜足圣种也)。床卧具(此即于所
得卧具喜足圣种也)。病瘦医药(此即于药喜足圣种。婆沙等论。除此一种)。趣得知足
(总显上来食及卧具并一医药等。生喜足也)。若依俱舍第二十二。顺正理
五十九。婆沙百八十一。明四圣种。其义稍异。且婆沙
云。如契经说。一依所得食喜足圣种。二依所得衣喜
足圣种。三依所得卧具喜足圣种。四依有无有乐新
乐脩圣种。问何故不同。答智度论意。显古论师立四
圣种。即是四依。故今婆沙显新论师。于四依中。除其
药依。更加第四于有无有乐新乐脩。以之为四。谓经
律中。有此两文。遂合古今取文有异。问二文何故如
是不同。答佛为宜闻。及为除执。故不同也。就宜闻者。
谓有一类心无僻执。但乐顺行。故就宜闻。直宣道具
及道体性。谓以前三为道资具。即以第四为道体性。
若有一类心有僻执。或执自饿谓为圣种。或执裸形。
或执蹻足。或执牛戒狗戒之类。啖草啖粪。苦恼身心。
无有道益。故对治彼。以说四位。行中道巳方能进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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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立四依以为圣种。今因调达僻执教文。故以四依。
立为圣种也。

次释名者。释其古名。如章巳辨。若释
新名。如婆沙云。有说亦圣亦种。故名圣种。谓善故名
圣种谓善故名圣。无漏故名圣。即此能生诸功德法。
相续不断。故名为种。更有多释。如彼应知。此释意云。
一切善法道名为圣。即此善法。能生后后。复名为种。
此即且释圣种之名。未释四名也。今详。前三以之为
缘。能生圣种。第四一种。体即圣种。故名四圣种也。又
第四云。于有者有爱也。无有者无有爱也。于此二爱
乐欲断除而脩圣道。故婆沙云。乐断烦恼。乐脩圣道
复次无间道名乐断。解脱道名乐脩。复次见道名乐
断。脩道名乐脩。如彼广说。有爱者。诸缘后有愿得常
恒无有断灭。此即多是有乐有情也。无有爱者。谓缘
后有愿得断灭无复有馀。此即多是有苦有情也。于
此二境起颠倒爱。理须对治。故云于有无有乐脩也。

次定体者。章中先出生圣之缘。衣食等体。次第正辨
圣种自体。且辨缘者。章云。若约事辨。四尘四大等是。
四尘谓是色香味触。四大即是能造四尘之大种也。
然色香味唯是所造。就触尘中总有土。谓四大滑涩。
轻重冷饥渴也。于中四大即是能造。馀之七种即是
所造。若局论者。衣处二种。各具四尘。及有四大。食药
二种。是段食性。唯香味触三尘为体。故婆沙百二十
九云。十三事是段食体。谓土体及香味处也。今详。既
食能除饥渴。何因乃取饥渴为体。答自有饮食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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饥渴。如消食药等也。次下正辨圣种自体。章云。若就
行辨顺本要期者。总显受随皆烦要期也。缘中节俭
者。即显无贪性也。作与无作者。即无贪心之所等
起也。理应唯取无作为体。如章所引心论文證。婆沙
亦同。故婆沙云。问何故别解脱律仪。唯无表立圣种。
非表耶。答前说相续不断。名为圣种。表非相续不断。
是故不说。有说无表可与圣道俱。故立圣种。表不与
俱。是故不说。又章云。心论就受中无表说者。未必要
受中也。婆沙正义。四圣种以皆无贪善根为性。能治
贪故。若尔第四亦治嗔慢等。答贪爱偏增。故说治贪
也。若兼眷属。则欲色二界五蕴为性。无色界者四蕴
为性。谓欲界中。虽无随心转无表。亦有无贪之所等
起别解无表。故有色蕴。以成圣种。馀之四蕴。义在易
知。又此无贪。通闻思脩。有漏无漏。皆是圣种。唯除生
得非圣种摄。广如婆沙。又无贪中。唯取喜足以之为
体。旧名知足是也。婆沙云。问少欲喜足。俱对治贪。无
贪为性。何故喜足立圣种。非少欲耶。答少欲之名。有
过失有增益。喜足不尔。有过失者。但言少欲。不言无
欲。有增者。于实无欲。而名少欲(少欲实是无贪为性。应名。无欲。何故乃云
少欲也)。于喜足中。无如是事。故立圣种。有说。小欲于未
来处未得事转。喜足于现前在处巳得事转。不取现
在一迦利沙钵拿为虽。非未来转轮王位以喜足难
故立。为异外道。故不说少欲为圣种。若说少欲为圣
种者。诸外道辈。当作是言。我等真是住圣种者。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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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何。汝等犹著粪扫衣。而我等露形无衣。汝等犹乞
食自活。而我等多自饿不食。多自饿不食汝等犹坐
树下。而我等或常手举蹻足而住。是故我等真名住
圣种者。为遮彼故伹说喜足。俱舍二十二。对法诸师。
咸作是说。于巳得妙衣服等更多求。名不喜足。于未
得妙衣等希求。名大欲(此叙有宗义也。巳下世亲不许云)。岂不更求。
亦缘未得。此二差别便应不成。是故此中应作是说。
于所巳得。不妙不多。怅望不欢。名不喜足。于所未得
衣服等事。求妙求多。名为大欲。喜足少欲。能治此故。
与此相违。应知差别(巳上论文)

第三立四之意者。如章行藉资成等。应说应知。又准
俱舍二十二云。为显何义立四圣种。答以诸弟子。舍
俗生具(谓舍资而出家也)。为求解脱。归佛出家。法主世尊。悯
彼安立助道二事。一者生具。即是前三。二者事业。即
是第四。汝等若能依前生具。作后事业。解脱不久。今
详助道者。助是前三。道是第四也。四种供养者。衣服
饮食卧具医药也。然婆沙等。不立于药。所生喜足为
圣者。有二释云。为欲饶益病苾刍故。不说于药喜足
为圣种。今详立者称病服药。亦非不喜足也。是故古
四圣种立之也。

头陀辨异者。头陀无药。但有馀三。四依无常坐。但摄
馀士也。

馀三制开类而可知者。乞食树下腐药是制。施食房
舍苏等是开。咸同初依。改名广说。章云何等四者。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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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下释文也。

问自言文三者。初明集僧。次知而巳下举法以问。三
对曰巳下正引自言也。

上下有妨等者。一师释师云。惧调达故。不敢辄呵。如
上佛呵洟唾之身。推山押佛。况诸比丘。谁敢辄呵。若
尔下文阿难脱郁多罗僧。语诸比丘。长老。谁忍此五
法非法非毗尼者。脱郁多僧者。一面阿难。何故不惧
耶。答阿难自皆本非呵责。若尔上下者有妨。如上文
中。出面之后。众多比丘。各执杖石。绕窟高声。何为不
惧耶。不妨者。如后戒中。呵调达伴。复何不惧。登云。复
一师解。欲令该通。义势便故。故阙呵辞。谓若先呵后
该通。隔诃其义不便。以令谏后即该通故。若先该通
后方呵者。呵复不便。以违谏后即令呵故。今隔该通。
故不便也。此曰上妨。上煞戒中。先为改观。后方诃责。
亦应此戒先该无失。又下有妨。下辄教诫中。先呵责
巳。后制十德。此戒先责。亦复何违。一切谏戒。亦呵分
文三双一只。合为七句。谓谏所为人。谏所为事(若此丘者。
谏所为人也。此即开其章中初句。为此一双)。屏谏拒屏谏(此合章中第二第三。为此一双)。
僧谏拒僧谏(此取章中第四句全。第五句中少分。为一双)。僧伽婆尸沙者。
第七结犯句也。

牒前始心方便者。牒上文中。我宁可破彼僧轮等。

文言三谏舍者善者。今详。三谏即三羯磨。谓举三谏。
令其随应舍之也。不同疏释也。

律非律者互说亦尔者。还将八圣道五法互说(此并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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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释也)。

五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翻正为邪。谓邪见。邪思惟。
邪精进。邪念。邪定。

五正道分反上应知。

三邪道分者。即八正道中。反正为邪。即是邪诸邪业
邪命。反上即是正三也。真谛云。问何故八中。五说为
法。三说毗尼。答毗尼是戒。故三为体。此所不摄。名之
曰法也(巳下皆真谛释)

过如来所立制者。如佛制立。初波罗夷。若犯此罪。失
灭比丘法。尚不应生心。何况故犯。于此罪中。制有四
(三因一果)。随应起犯。一一悉过如来立制。是故名罪也。
非罪反此应知。

应知轻重等者。论文也。释云。重轻各有四句。一者由
罪重。不由制重。煞畜性恶。故罪是重。由非上篇。据制
非重。二者由制重。不由罪重。如制煞草。非后二篇。名
由制重。是遮罪故。非由罪重。三者罪制俱重。夷制初
篇。是名制重。亦性罪故。名之罪重。四者俱非。高下著
衣。是遮罪故。故罪非重。制入下篇。故制非重。轻亦四
句。一由罪轻。不由制轻。即前第二句是也。二由制轻。
不由罪轻。即前初句是也。三由俱轻。前第四句是也。

有残无残者。真谛释二不定义中。解有残无残义。且
正量部云。若破戒巳。戒善即断。而不失戒。然于其中
若可忏者。戒善续生。生有馀故。名曰有残。不可忏者。
翻此应知。上座部说。若犯初篇。随一重罪。即失诸戒。
名曰无残。若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名曰有残。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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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犯第二篇巳去戒仍不失
名曰有残萨婆多部七聚罪中。前前者胜。后后者劣。
犯戒亦尔。前前者重。后后者轻。若犯第二。重于下五。
下五由是有兼破义。此虽犯六。犹未犯未初。故名有
残。若犯初取容遍犯七。名曰无残。第三巳去。悉名有
残。例此应息。

不可治者(乃至)翻此名可治(是论文也。释云)。可以行法对治者。
名曰可治。若无行法可治者。名不可治。然不可治。总
有四种。一者四夷罪。无行法治。二者犯二边。一者时
边。如十三中。随犯一戒。若忘犯时。不忆年月。二者数
边。不忆犯夷。于此二边。既不可知。欲作行。行不成。三
者比丘与女隐覆处坐。圣女净心。向众僧说。僧唤问
之。辞言无事。圣女谤我。既拨圣人。此恶最重。僧作最
恶灭诤羯磨。摈之终身不离此法。四者论言如此等
者。三篇巳下。若犯不知何名何罪。无行法治。此罪恒
在此人相续。故言如此等。翻此四例。名曰可治也。

粗者。论文如章。犯意有四。一邪见。拨无因果。由斯犯
戒。二者不信。若谓此戒非佛所制。或言此戒非解脱
因。或言犯戒不应顿受如此苦报。由斯犯戒。三者放
逸。谓非前二俱不爱惜尊重所受。纵意所为。由斯破
戒。四者重戒上心。由贪嗔缠深重故犯。约此分别。应
为四句。一者由犯意粗。不由罪粗。若由前四杀草等
是。二者由罪粗非由犯意粗。如意粗。如离前四煞蚊
蚋等。三俱由者。如由前四依作煞盗等。四俱非。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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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前四煞草等是。复有四句。一由犯意非粗。由罪粗。
前第二句是。馀句准思。

二十二根。俱舍第三有一释。颂云。心所依此别。此住
此杂染。此资粮此净。由此量立根。论曰。心所依者。眼
等六根。此内六处。是有情本(颂心所依是也)。复由命根。此一
期住(颂云此住是也)。此成杂染。由五受根(五受根者。苦乐忧喜舍也。颂云此杂
染是也)。此净资粮。由信等五(净谓无漏也。信进念定慧五根也。颂云此资粮是也)。
此成清净。由后三根(一未知当知根。见道十五心中九根为体。二巳知根。第十六心
巳去。修道位中九根为体。三具知根。无学位中九根为体者。意乐喜舍并信等五。颂云此净是也)。由此
立根。事皆究竟(巳上论文)。婆沙百四十四。评家正义。名有
二十二。实体十七。谓男女根不异身根。三无漏根不
异九根。故十七也。增上义是根义。此于有情本等。义
增上故。故名根也。

并律中十四合有九对者。十诵第四。亦言十四种。犯
非犯等到说皆兰。此律十八。不同他部。即是律中。自
具九对也。

四因具显者。破僧因如上缘起。馀三在此释相中也。

馀之三重文不在此者。破僧犍度明破僧果得兰。在
伽耶山也。违比丘谏下。九十中不受谏戒是也。馀六
众谏无文。义说吉也。

其谤僧等因果次比者。加先污家得吉罪等。后方违
谏也。

第三羯磨竟僧残者。僧祗第七。三谏不止。比丘白佛。
佛言。提婆达。过去世时。巳曾如是拒谏遭苦。过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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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罗门。于旷野中。造立义井。时日向暮。有群野干。主
不饮他水。内头灌中。饮巳戴灌高举扑破。灌口贯项。
以此为乐。诸野干辈谏言莫尔。野干主言。我但快心。
那知他事。如是乃至破十四灌数谏不止。井主察见。
便作木灌。竖固难破。令入头易。使出头难。持著井边。
捉杖伺之。向暮如前饮讫便扑。不能令破。井主执杖。
打煞野干。空中有天。说此偈言。知识慈心语。俍戾不
受谏。守顽招此祸。自亡其身命。是故痴野干。遭斯木
灌苦。佛告比丘。野干主者调达是。群野干者今诸比
丘是。过去巳然。今不受谏。当堕恶道长夜受苦。

祇云揽四者。彼第七云。僧中初谏未竟越毗尼。说竟
兰。第二未竟竟亦尔。第三未竟越。说竟残(准此但据三羯磨。名
为三谏。故知四分戒本中。云三谏者。亦同祇律。若兼取自。即是四谏也。以三羯磨。名三谏故。戒亦法文云九。初
犯四。乃至三谏也)。残罪起巳。屏处谏。多人中谏。及僧中谏。诸
越毗尼论兰遮。一切尽合成一僧残。

为是第三未竟即得兰罪者。准祇。第三未竟。亦是越
毗尼也。

故知破在伽耶者。以此未得兰故。今详。未为明證。谏
之后时犹悬远。宁知要在伽耶也。

不犯吉兰残者。唯谈不犯。残家眷属也。

非法非律。即是七中初非。非法非毗尼也(七非加下瞻波中辨)
亦可开三者。初白即落非从。初无吉罪也。

白王大臣者。尼十七残中度贼女也。

○助破违谏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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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云僧伽鞞陀阿奴跋陀。译为随破僧也。随是助义
也。

须意可知者。无初二缘。即无助破违谏义故。故须之
也。

违谏犯中亦三如前者。一教诸比丘白四谏法说通。

四伴助伴者。三闻达多等是四伴也。五百比丘是助
伴也。

八难者。下说戒犍度。王贼水火病人非人恶虫也。觉
云。十云若言莫谏吉。若主法语律语。喜乐忍可。得四
兰。今详。彼律第四。合乐忍为一。即是三兰。更加一种。
若言知说非。不知说兰。方是四兰也。今寻此律。文云。
若未白前一切吉罗。故知不同彼律也。祇第七云。同
语非同见者。言语相助。不同彼见。同见不同语者。同
彼所见。而不助说。同语同见者。助彼言语。同其所见。
非同语非同见者。不助彼说。亦不同见。

○谤僧违谏戒

梵云俱罗度索迦。此云污家也。尊者曰。应名污家恶
行。摈该违谏戒。

四种污家。如广释中律文也。

释名可解者。妄言爱恚。名曰谤僧。拒劝不从。名违谏。

𨷂。二者。若𨷂第二。由心故阙。悔故不须谏也。

一二三兰者。白竟一兰等也。

又得恶果等。并多论第四释也。

五分为怖者。五分但言五百。不言怖也。准祇第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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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怖义。故彼文中。佛遣阿难。阿难白佛。我不敢去。六
群惨性。若闻我往。逆来道边。作非法事。是故难云。佛
言汝与三十人俱。足能伏彼。复有三十比丘。闻阿难
往。自相谓言。我未曾闻驱出羯磨。当随往彼。并前合
有六十比丘大众而往。

不走不忏者。二人三人。与作羯磨。

下三可知者。一违屏谏。二僧谏。三违而结罪也。

文言所得物处闻之不喜所与物处思当报恩者。且
如比丘张家受施。遂与王家。张闻之心不喜悦。云将
我物不自受用。乃与俗人。令我无福。故不喜也。祇第
七。若比丘于聚落中。作非梵行。饮酒时食。是不名污
他家。若聚落中。无信心供养众僧兴立塔寺。令彼退
灭。是名污家。多论第四。若比丘凡所请求。若为三宝。
若自为巳。若以种种信物。与国王大臣长者居士一
切在家出人。皆名污家。何以故。凡出家人。无为无欲。
清净自守。以道为心。若与俗人信使往来。废乱正业。
非所应为。又破前人平等好心。于得物者。欢喜爱敬。
不得物者。纵使贤无爱敬心。又复到乱佛法。凡在家
人。常于三宝。求清净福。刺指血肉内。以种善根。以出
家人赠遣缘故。反令俗人生悕望心。破他前人于三
宝中清净信敬。又失一切出家人种种利养。若以少
物赠遣白衣。纵使起七宝塔种种庄严。不如静坐清
净持戒。即是清净供养三宝。又纵今得四事供养满
阎浮提一切圣众。不如静坐清净持戒。即是清净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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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一切众圣(如上煞戒亦巳引之)

文言。若未白言僧有爱等吉者。祇云。僧残起巳。除四
偷兰非理谛僧。诸馀屏谏多人中谏僧中谏等。合成
一残。准彼律文。言僧有爱等。别得兰罪。得残之外。仍
须别忏。

开文中。父母须养病人济苦小儿无讥任身恐损并
开与物自种华等供养佛法僧者。见论十四云。不得
堀地伤种。须作净语。若无虫水。得自溉灌等。度河跳
踯不犯者。大沟渠等。斯则可然。若小者不许。五百问
中。问比丘得踯过小水小抗不。答犯堕。昔有优婆塞。
请一比丘。作一好衣。欲施比丘。比丘随去。路有小水。
比丘踯渡。施主心念。我谓好人。欲与一衣。而乃跳踯。
当与半衣。此比丘是无著人。知其心念。前行见水。故
复踯通。复念。当与一张粗叠。前行复踯。念与粗布。次
念顿食亦尔。次复见水。举衣涉渡。贤者问言。何以不
踯。比丘报言。初与一衣。次与半衣。乃至后与一食。今
不踯者。恐复失食。一贤者便忏。兴大供养。以此验之。
勿踯坑水。唱唤者。多论第四。五众不得唱。谬语以坏
威仪。看书持往者。见论十四云。或白衣使比丘礼佛
赞经咒愿。或使比丘明磬集众。种种法事。白衣驱使
不犯。若为白衣驱使。初去出出吉。若得饮食。咽咽吉。
不至为白衣传语。随问答悉得吉罪。除为五众出家
人驱使。不犯。多论又云。孤穷乞自怜悯故与。一切外
道。常于佛法。作大怨歒。伺求长短。是故应与。香薰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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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众吉。尼得提。五种尽不得以香水洒地。除为三宝。
贯华发者。妨废行道。正为三宝。亦不得作。又华香璎
珞庄严之具。不得著佛身上。伹得散地供养。不得散
华众僧身上。若以华著浆饮上。亦不听饮。若令象斗
乃至鸡斗。五众尽不听。啼哭。乃至父母丧。一切不听。
四众吉。比丘尼提。以爱恋心深故。五百问云。师徒父
母兄弟死得哭不。答一举声。犯堕。可小小啼泣而巳。

○恶性拒僧违谏戒

二种持戒等者。止作二种也。

文言我圣主得正觉者。祇第七云。过去曾巳持我轻
人。昔有大学婆罗门。常教五百童子。婆罗门法。下性
不闻。家生一奴。因童子故。闻之能持。后走他国。学无
婆罗门法。巳重闻故。闻悉能持。其师大喜。以女妻之。
妇为作食。恒嫌嗔恚。奴主往捉。奴密白言。我称大家
是我之父。愿勿鄣我。当奉奴直。奴主答言。汝实我儿。
早发遣。一时其妇密来。礼婆罗门足。问曰。我夫常嫌
饮食。愿授本家何所食啖。奴主作念。苦他子女。临去。
教一偈言。无亲游他方。欺诳天下人。粗食是常食。伹
食复何嫌。与汝此偈。若嫌食时。皆面微诵。妇后试之。
奴闻以后常作𣽈语。佛告比丘。奴主我身是。奴者阐
陀是。彼于尔时恃我陵人。今复如是。涅槃第十。偈云。
于他诸言。随顺不逆。亦不观他。作以不作。尔时唯为
阿阇世而说偈。善男子。亦谓护持不毁禁戒。成就威
仪。见他过者。而说是偈(巳上经文)。章引多论。文不具足。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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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四云。问曰。经中说。但自观身行。谛视善不善。而
云展转相教。不相违耶。答曰。佛因时制教。言乖趣令。
不相违背也。佛以前人。心有爱憎。发言有损。是以令
彼自观身行。若为慈心有利益者。是故劝令苦语相
教也。若钝根无智。言说无利。应自观身。若聪智利根发
言有益。应转相教。若少闻小见。出言无补。应自观身。
若广闻博见。有所弘益。则展转相教。又云。若为名利。
有所言说。应自观身。若为利生。阐扬佛法。应转相教。
又云。为现法乐。应自观身(通相为言。为得圣道。名眼法乐。若别相说。四根本〔将
虚〕。名为现法乐住也)。若欲以法化益众生。令同巳證。应展转相
(谓巳得圣。使人同)。又新出家。爱恋父母兄弟妻子。是故应
令但自观身。若久脩学。力能兼人。是故应令展转相
(巳上六复次释也)。发菩提心经曰。若有少善。欲轻夷前人。
当知是人深鄣佛法。广释中准戒本中科文曰。谏所
为事有三。今广释中比丘义如上者。释第一能拒人
也。恶性不受巳下。释第二诸善比丘如法呵谏。先且
散释。然后合释。散释文三。一释恶性不受语。二释于
戒法中如文。以戒往巳下是也。三释如法明合释文。
若比丘巳下。合释诸善比丘如法谏也。自身作不可
巳下。释第三不受训导望人师敬。上来谏所事讫。馀
可知。

文言未自前等吉者。有馀引十诵第四。以释此文。今
详。不同此律。不须引之。彼云。是中犯者。若比丘言。汝
莫语我突吉罗。莫语好兰。莫语恶兰。我亦不语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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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不语汝恶兰。若言舍是教我法。嫌骂众故。得提。先
𣽈语移敕舍是事者。令作四兰二吉一提悔过。若不
舍者。应作白四等。上来第二篇竟。

戒本中云。九初犯四乃至三谏者。瑶云。释疑故来。前
九屏犯。行覆可然。后四对僧。应不须覆。故即释言。若
犯一一乃至广说。问尼八夷中。亦应说言。七初犯一
乃至三谏。何不尔耶。答彼不可治。无疑可释。今详。文
言应强与波利婆沙者。若自心忏。不说白成。若悔傥
不悔。僧应举彼。故云强也。下文有净轻重不定不得
强逼令其悔者。与此全殊。有馀为妨。令不合理。增上
与六夜等者。前巳罚覆。今复增上。问初二篇下皆有
罚法。下三篇下何不然耶。今详其义。初无还净。故云
须简异。下篇易悔。全阙其文。唯此篇下明其悔法。举
难显易。下篇遂略。馀释繁辞。故不记也。

○二不定

来意门。

有馀皆言。章中乃是安置处所。非开来意。
即引昔光统师云。圣禁从缘。曲寻万绪。因人兴犯。制
伏尘沙。摄脩难备。若不递相鉴察。容无自砺之心。是
以可信女人圣开举罪。于屏露二处。以存相利之道。
今详。章云为鄣可信得举通七五等者。即与光统递
相鉴察等。义意不殊。即以置处。释其来意。无劳别叙
也。

释名中引了论偈云(乃至)故说不定(巳上是论文也)。此论文云
意。此二不定。或名三角。或名三道也。此角道二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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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定。

诸罪三角三道故者。偈中不显三道者。以其义同三
角故也。今于释中。具足广说。以其不通行于三角。或
行三道故也。

譬如不定聚者。一切有情。总有三聚。一者正性定聚
(谓入顺决择分中。忍〔心住〕巳去也)。二邪性定聚(造五无间等。决堕恶趣)。三不定
性聚(非上二类。所馀异生。随善恶缘。不决定也)。今取第三不定性聚。喻二
不定也。

三藏释者。即真谛释也。

角者聚也。以其三隅聚成一角故。此三角聚。与前所
说有情三聚。义不同也。然释不定。于三角中。不取初
角。以其定故。唯取下二。以释不定。三道准此应知。

或不应坐者。明了疏云。染心若坐提。无染心坐吉。不
觉来坐犯学对。

二十八罪者。于四威仪。各容七聚罪也。二十四准此
应思。

如似三聚中不定聚人者。即譬不定性聚有情也。

谓说五种说戒者。准明了论。应略说戒。合为五种。一
者诵序。二诵四事。三诵至十三。四诵至不定。五广诵
至经也。

八缘起者。如下增六疏中释也。谓因身口为缘。而犯
众罪也。

有馀师说此二不定似律本义(巳上是论文也)。以数少故不
得如律本义者。疏主释论中似字也。即是此略彼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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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下并是取论文意而释也。

三处求者。一者缘起。二者戒本。三者广释也。

多论亦尔者。多论第四云。不定者。佛坐道场。即决定
五篇戒等。如疏后引是也。此古师意。于三处求。及准
多论文相。伹有夷残提三。故知定以三罪二罪。为所
防也。

与十律文同者。前引十诵。可信女人。不知犯不犯。不
知何处犯。但是女人是处来去。亦与多论文相同也。
古人云。三罪二罪为所防。离染清净为能治。非法自
言为所明。如法自言为能治。又以治罪不如。为所防。
如法治罪为能。相传破云。非法自言为所明者。尼有
自言。应有不定。又复岂容要待自言。方犯不定也。

治罪不如者。过在僧众。岂可此戒防治罪僧也。首律
师言。以疑似为体。破云。疑在女人。岂成过体。疏主复
以屏露二处。应须捡审。以为所防。今详。既释意义巳
通。犹恐人迷。故今更作别语释之。谓二不定。在于屏
露。涉嫌疑处。行住坐卧。以为所防。如人恶子。制令离
过。故不听其至可疑处。设若至者。父母必须勘问来
由。此亦然也。崇云。捡未实时。在不定摄。勘捡实巳。即
定聚。何须于此明所防体者。今许律仪防护为议。二
百五十戒体须存。岂容此中无所防体。故以其嫌疑
处。为所防也。问在嫌疑处。容犯一切。不应唯局爱染
诸戒。答理实虽通犯一切戒。然由爱染过失尤重。故
立不定。以染防之。由此亦显尼有伴故。隐而不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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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戒也。若唯十诵。亦似通防一切戒故立不定戒。故
十诵第四云。三法者。四夷十三及九十中。趣说一事。
说一事二法。除夷亦尔。又十诵云。但见处来去坐立。
不见淫盗煞煞草过中食等。彼既文言趣说一事。又
言不见煞草过中食等。故知通为染防一切制不定
也。

故自言是非中无二不定者。灭诤揵度末下文。明自
言是非也。

及非上三于离见闻屏是者。迥远无人。名离见闻也。
故知即非僧尼俗等所住处也。然此后文广释中云。
见屏处即是也。

若就多少亦有不定即是或有或无者。此古师意。谓
若多犯即有不定。以其不知定犯何故。若其少犯。即
无不定。准之可知。

尼及俗男亦或不定者。若准真谛云。三果优婆夷。并
得举罪。唯除第四果。若第四果。必是出家。出家尼众。
佛制不听举罪故也。

今释初二异于昔解者。昔云律师有二解。一解云。是
第二。我以文验。戒本治罪开。馀篇不尔。故知无初。若
尔缘云最初犯戒耶。答诸篇最初。最初犯略。此中最
初。最初犯广。名同义异不违也。问此中夷罪。在跋𨷂
前。以此文言最初犯故。问屏不定戒残。若是初露戒
中残。应是第二。答废处论罪。罪实是定。然就处明。俱
有初也。谓屏露处。最初犯广也。即是诸篇最初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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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广补略。二不定中。最初犯总广。故制总广。以补别
广也。又更解云。就处总制立二不定。故有别初。即是
最初。就总处以违略也。今师前来立所防义。既异古
师。故释初二。亦异古师也。如章释意云。若就所捡三
罪二罪。虽是第二。今就应须捡审取实。谓于屏露泏
嫌碍处。即是初也。

第四门竟云。此中白言等义名毗尼。理实非是灭诤
毗尼也。以此比尼。与灭诤犍度对辨同意。如章可知。

如自言中但引上三者。指此戒文也。

下自言中者。指下灭诤自言毗尼。药病相对中也。

下是非中具引五篇者。应言具引七聚。即是指灭诤
犍度末下文也。

通俱相似者。理实三处并得引七聚也。

实觅者。谓觅彼犯。使至实处。即罪处所是也。

现前毗尼随配此二者。一切毗尼。必假现前。随配自
言及罪处所。即二中摄。不可别论也。

下灭诤自当了知第五门。有人言。僧与女坐。夫容遣
妇。故文言。夫主若见。当呵其妇。生不信心。若尼与男
坐。妇无遣夫。故无不定。今详。此为防其患。非是为护
遣妇之过也。

尼前二后一者。除残中二粗语及触也。

文言即就倚壁而听者。多论第四。问曰。毗舍祛聪明
利根。大德重人。知比丘与女人屏处坐。何故往。答曰。
是人巳入道迹。深乐佛法。常自说言。听法有五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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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得闻未曾闻。二清净坚固。三除邪见。四得正见。五
触甚深法。是以毗舍祛乐法清净。不以嫌疑自假。见
论十四。此优婆夷。有十男十女。男女各有二十儿孙。
合有四百二十人。国中人民。见毗舍祛多儿孙。男女
皆共平论言。其是好。各来迎取。以为法则。广解中。初
文六句者。一比丘义。二女人。三释独。四释屏覆。五释
可作淫处。六非法语也。

文言信乐优婆私者信佛法僧等者。祇第七云。成就
十六法。名可信优婆夷。谓依佛法僧未有称。能令名
著。僧有恶名。能速令灭(又四也)。不随爱嗔怖痴(又四也)。离
欲向成就圣(又二也)此律文言。信佛法僧。即是彼律三
不坏。三不坏信为体故。归佛法僧。即同彼律归依三
宝。不煞等。五即同彼律圣戒成就也。得利等四。不爱
等四。即是初六差别也。

离欲向者。显下三果也。谓三界中爱未断尽。令趣向
尽。故云向也。于中分四。初六信惭具足。次四供养称
扬。次四善住平等。后二道及道戒。

文言真实而不虚妄者。多论第四云。此是成就无漏
信人。终不故作妄语。若人语言。汝若妄语不害汝命。
若不妄语。当害汝命。即自思惟。我不妄语。灭此一身。
若妄者灭无量身。兼害法身。誓不妄语。人复语。言汝
若妄语。活父母兄弟姊妹一切亲族。若不妄语。一切
尽煞。寻复思惟。我不妄语。害此一世生死亲族。若妄
语者。流转三恶。永失人天累世亲人。失贤圣出世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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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有复语言。汝若妄语。与汝珍宝种种财利。若不尔
者。则不与汝。即便思惟。我不妄语。失此俗财。若妄语
者。失圣法财。

疏云。若比丘下一句解第三自言不定等者。今寻文
中。若比丘下总有六句。于中初句具引四仪。及自言
作五事之中。随应具引。是故章中配解第三自言不
定也。馀之五句。于五事中始从不引。后之一事二事
三事。乃至五事并皆不引。合为五句。此并须作罪处
所治。是故章中配解第四治罪不定。疏中作此科判
竟巳。且总解云。此二不定。应对坐中七罪六罪互引
不引。馀三威仪亦尔。然由可信举坐威仪。故还约此
总举。一一威仪。互引不引。

理通七罪六罪也者。意说理应四仪之中。须细分别
七罪六罪。明引不引以解治罪。然由缘起。可信女人
总举坐仪。以告众僧。不细分别七罪等异。乘势遂约
四仪总明互引不引。其实理四仪之中。七罪六罪。互
若不引。并须罪处所治也。

释治罚中昔解初句不举上四浪引前四等者。谓解
第四治罪不定中。云律师意云。自言作者夷也。卧者
残也。坐者提也。到处趣向。即是夷残等方便罪也。有
人言。古师云。自言趣向是吉。乃至次第配尽五篇者
谬也。初句不举上四浪引上四者。谓浪引二因二果
也。第二句不举上三浪引上三者。谓举上四浪引上
四者。谓浪引二因二果也第二句不举上三浪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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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谓浪引二因一果也。馀句准思。今师破云。此不
必然。(乃至)并含七以说者。自显正义。古释便破也
虽文中列引等者。意说。文中虽自言作。或言卧等。作
通七罪。未必即是。自言相当故。若细论但有不相当。
未得即定也。

唯约不引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中自言作者未
必唯作夷事等此言作者通四威仪中各作七罪今
总言作者。谓指律文释第四句治罪不定五句之文。
名为约不引多少有无罪处所治法文也。谓五句中。
前之四句。有引自言。第五一句。全无自言。就前四引
中有多少。故云不引多少有无也。此等并须罪处所
治。故复名为罪处所治法文也。于此文中。馀趣向等。
其义易了。唯此文中。自言作者。通作七罪。如疏应知。

下戒无夷即除作者且约夷说此理通七者。此释妨
也。难曰。前来言作七者。后戒戒本不说犯。或至释相
中。遂即除作。故知作者唯显作者夷故。今释云。下戒
除夷。且约一相增胜而说。理实亦应有其作文显作
残等也。

不应受依止等者。十律第四广辨其事。义同此律夺
三十五事也。五分第三。沙弥犯吉。不说馀众。见论十
四。狂等亦开。

巳下疏本第四

心事既舍者。事即财也。

舍有三种者。崇云。古旧诸师。依多论释。舍有三义。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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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论无三义正文。据理。伹舍财故。名之为舍。若以舍
心名为舍者。是则单提亦应名舍。今详。多论第四卷
云。依巳舍罪巳悔。次续心未断。若更得衣是后衣。于
前衣边得舍堕。又云。衣巳舍。续次心断。罪未悔。正使
日得衣之舍突吉罗忏(至后疏中。自引此文)。既准多论。心若未
断。染后衣犯。又罪未悔。亦染后衣。不同单提心罪未
舍。无相染义。故还依疏。舍有三种。以之为正。问未具
同宿心罪未舍。无二宿开岂非相染。若心罪虽染。无
财可舍也。

咸具三义者。崇云。旧释凡入舍者。咸具三义。今解不
然。但由不舍。用则有罪。作法舍竟。用则无𠎝。由此一
义。入舍不须馀二。今详。要须具足三义。以非以巳财
无容舍故。财体不在。无容用故。舍巳无𠎝。彼我许故。

须意可知者。即向所说以非巳财无容故等。三义相
须也。先来相传。于三义外。更加两缘。第四轻可随身。
谓简覆屋过三之类。第五遍体有过。谓简过量衣等。
量外有过。量内则无也。复有人言。三义五义。并不应
理。唯有二义。以之为正。一者贪心尤重。取物失方。二
者妨癈正脩。讥过处重。今详。下九十中二十四戒。具
有此相。故不应理也。

章云。二十四戒者。总为颂曰。赞一展别足非残。受美
药须虫水钵。真脱覆白高床七。更加用虫二十五。(述曰)
一者受尼赞食。二者过受一食。三者展转食。四者别
众食。五者足食。六者非时食。七者残宿食。八者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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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九者索美食。十者过四月药请。十一饮酒。十二饮
虫水。十三过三钵。十四真实净施。不问辄着。十五坐
脱脚床。十六看覆过三。十七白三衣。十八高脚床(此下
七岁章中。名为高床下七)。十九兜罗纻床。二十牙角针筒。二十一
过量尼师坛。二十二过量覆疮衣。二十三过量雨浴
衣。二十四如来等量衣。今详。用虫水亦应辨异。故更
加之。成二十五也。

三十舍堕细分有三十二戒。章中诸门。或依三十。或
依三十二。随应当知。三十者。长衣(一也)。离衣(二也)。一月长
(三也)。从非亲尼取衣(四也。亦名领受戒)。令非亲尼浣衣(五也)。从
非亲居士乞衣(六领受也)。过知足受衣(七也领受)。一居士办衣
(八也领受)。二居士办衣价(九也领受)。王臣送宝(十也领受)。野蚕卧
具。或名绵褥(十一也)。黑毛卧具(十二也)。白毛卧具(〔十三也〕)。减
六年依三衣(十四也)不牒坐具(十五也)。担羊毛(十六也)。使非
亲尼擗羊毛(十七也)。畜宝(十八也受领)。贸宝(〔十九也领受〕)贩卖(二十
也领受)。长钵(二十一)。乞钵(二十二也。领受)。乞缕(二十三也)。使非亲织。亦
名劝织(二十四也。领受)。夺衣(二十五也)。七日长药(二十六也)。过前求雨
衣过前用(二十七也。此两戒合制。过前求边名为领受戒)过前受急施衣过
后长畜(二十八也。亦两戒合制。过前受边名为领受)。兰若离衣(二十九也)。回僧
(三十也领受)。总为颂曰(七言)。长衣离衣一月衣。尼浣衣乞
过是一居二居王臣敷担羊二宝贩长钵缕劝夺药
雨急离回僧物。

外财净施者。真实净施也。今详。亦可三十之中言具
三义。或五来者。谓要实是属巳财物。非由净施。即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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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他。由此应知。九十之中。真实净施。阙第二义。何以
然者。谓由辄取。而得提罪。非由著用。著之有罪。岂同
三十。巳犯之物。用用吉罗。故知阙于非对。现在受用
有过也。此真实戒。于三十戒最为大妨。今既释通。诸
难都息。亦有难言。聚过三钵。若非巳物。有人盗取。谁
边结罪。此难非理。如损护主。岂由巳物耶。

食味是通者。一准人情。凡所食啖。理须供人。二准文
验。如一比丘。作残法竟。一切共食。皆不犯之。由此二
义。故知是通。若论钵衣必是别属。如有一人。作净施
竟。若与馀人。更须作法。故知别属。自下章中数有此
义。唯此应知。更不复辨。

二离者。衣戒及第二十九六夜离衣戒也。

长等五者。长戒也。谓十日衣长钵长药急施过后是
也。即前所列第一第三第二十一第二十六第二十
八戒是也。

五敷者。即前所列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
十五戒是也。

自馀领受者。即十四领受。即前所列第四第六第七
第八第九第十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二第
二十四第二十七第二十八第三十是也。

钵无共用者。释长钵不共犯也。谓若自用。即自犯长。
理无共犯。设若共用。不犯舍堕。以其共乞。尚不犯舍。
况知共畜。尔不犯舍。故引多论。二人共乞一钵。但得
吉罗。以为證也。既不同犯。故畜长钵。许对同活。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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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法。亦得成就不。疏中自释如是。

馀者可解者。一月六年不禄及药雨浴衣等。皆为巳
畜。各有别为。无同犯义。

若有远行令在家者说净(乃至)是以不犯者。问先共畜
长。令在家者加其净法。而今不加在家者犯。既是共
畜。如何舍之答此依令舍。既是同活。各遍为主。无分
义故。故得总舍。

共有一饮长衣未说净者。此中意说言。若净施他。三
义不具。纵使尼浣。不得入舍。今详。非由净施。即是属
他。前巳释讫。

多论二人共一衣等者。多论第五文也。为欲辨异。故
引之也。

如此说时更有六戒不同犯者。不然。应言七戒不同
犯也。谓于外更加长衣。章中前来巳自分别不共相
故。

馀十五共犯者。今详。亦未尽理。于十五中。畜长衣远
行不犯。理须馀之。又如取尼衣。从非亲乞衣。担羊毛
等。对面共取。可言同犯。若不共取不共乞担。何容共
犯。故应思择。且衣十五颂曰。长衣取取尼衣。乞衣一
二居。王担擗二宝。财缕劝急回。

如结集说者。七百结集擅行十事。于布萨日。檀越布
施金银。而共分之。问言得受不。答言不得。何处制。答
因跋难陀制。

利有共别者。于五利中长衣可共。自馀离衣展转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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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不属等四。无共受义。如教人乞衣过足等。使人为
巳。皆容遂情。随应当知。

且依章中。除十一巳。束馀十九。以为颂曰(七言)。长衣二
离一月衣。尼衣乞衣及过足。一二王担财二钵。劝织
长乐雨急四。身口止作业共身犯为身犯者。身止不
会。口止不舍。身作离去。阙无口作。亦得说为身口止
作。作唯属身也。又身经宿。名曰共身。馀多释诸。谓初
受持名为口作。身合掌等名为身作。合口不舍。名为
口止。不合掌等。名为身止。身衣互在。是共身犯。此释
恐非。以其不据犯时说故。又阙身去义不具故。

馀十二领十二领受身口假他身者。自口乞求。自身
领受。他身授与。故曰也。十二领受。即后门中十四领
受。除二实是也。

六担用者。用谓过前用也。

浣上犯染打染打亦尔者。谓染上犯浣打也。打上犯
浣染也。

五过者。五长是也。六作者。五敷乞缕也(尊者云。应名六成。以其作
时不犯故也)。

故有二句者。夺衣戒云。若自夺教人夺。取藏举之。尼
萨耆。夺不藏吉。若著树上摄上。乃至地敷上取离处。
尼萨耆。不离处吉。古师云。我准此文著树上等。重重
有犯。疏主意云。前自夺等。是现前夺藏举方犯。后句
若著树上等者。不现前夺离处即犯。非谓重犯也。

引文可知者。文言此舍堕衣应舍(即舍财也)。舍巳当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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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舍罪也)。僧即应还此比丘衣(即还衣也)。若不还。转作净施等
(即不还结罪也)

又宝等三者。二宝及绵褥也。下皆准之。

十六杖者。应须受持外净施。若不净施。犯舍也。下文
云。大釜釜盖大瓮及杓。小釜釜盖小瓫及杓。洗瓶瓶
盖瓮及杓。(述曰)此中总有二釜二瓶四盖四瓮四杓也。

有中俗道别辨异可知者。谓诸作法辞句。对俗对道
对僧对别。各各不同。一一戒中。自有明文也。

或四法如对僧等三人者。一集财。二所对境集。三修
威仪。四舍辞句。如下释文。义自当显。

或可无法者。尊曰。此具二法。一集财。二斩坏也。

释忏罪境中。章云。宝等三戒专唯对别者。问既唯对
别得别众忏不。答此三及馀戒并容别众忏也。有人
言。界内无僧。可对别人。若有僧者。集僧方忏。若不尔
者。受忏单白何所用耶。今详。若乐僧中乞忏。须白受
忏。若意不乐僧中忏者。别众亦得。上下无文。云对首
忏。别众不成。西方行事。亦并许其对首别忏。又观此
律。说戒犍度僧尽犯罪不。不识名相。客比丘来。知彼
比丘易教授者。将在屏处。令馀比丘眼见耳不闻处
立。教令如法忏巳。还至彼比丘所。作是言。此比丘所
犯罪者。今巳忏悔。(述曰)既言眼见耳不闻处立。似是别
众也。问所以舍罪还衣。有羯磨法。舍财中无。下自当
辨者。准下义中。应答云。忏除往业。永非作法。又对别
人。故宜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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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衣有法者。僧众还衣。理无自与。若不作法。事难齐
彼。论其舍财。舍财现事非排往业。又作法非永。又总
对僧。故不须白。又是别人行施。出在彼心。非知能决。
何须作法。

对僧法六者。一乞忏。二请忏主。三受忏白。四正舍罪。
五呵责治。六领受立要也。

三人下五。谓除乞忏。又受忏主。须白边替。人受忏白。
故五也。

一人有四。又除白边人也。

四者除乞钵一通馀一切者。僧六中除乞及白。馀之
四法。通一切戒也(有疏本云。馀通一切者。误也)

五者除宝等三及乞钵馀二十八戒等是者。宝等局
四。钵唯局六。馀二十八通对僧别。于中除对一人巳
外。馀并具五也。

宝等三局唯四法者。今详。舍宝虽不对僧。舍巳忏罪。
何妨对僧。若许对僧。非唯四法也。故多论第五。畜宝
戒云。说净巳。然后入众悔过也。

多论六句者。彼论第四卷也。五六两句。彼并犯舍突
吉罗忏。又云。言次续者。非是曰次续。以心多求。次续
不绝。是次续。问第三第五。义何别耶。答第三据忏罪
曰得衣。然衣久巳舍讫。第五即于舍衣。曰更得衣。故
不同也。

雨衣过前受者可尔者。谓过前受。未令受持容染犯
长。故经宿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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馀诸戒等若舍即还容为长染者。章中且是纯据衣
说。若贸得食七日药等。随应当知。

长药共馀者馀舍者馀并者即还者。若贸得七日药
等。亦随应思知。

上来所辨据其重犯者。叙古师义也。古师意云。贩卖
等衣。巳犯舍堕。复由犯长。染此贩财。更犯舍堕。未舍
贩财。尚自被染。若与长财。令舍之时。若即坐还。灼然
被染。故须相从经宿还也。

若作不重犯释者。巳下疏主破其重犯义也。

若与长等令舍亦须经宿者。疏主意云。未舍之前。虽
不被染。不同古释。巳舍之后。财体既净。若还入手。即
容被染也。

其财物不可全别者。谓此虽有贩长不同。而此非如
钵衣性异。衣衣相望。不全别故。故相染也。馀释非理。
不劳记之。

任情所尊者。此师意言。贩卖等财。舍前舍后俱不被
染。故唯五长。须经宿还。今详。取前相从。并经宿好。昔
下文言。所有过七日药苏涂扃蜜石蜜与守园人(古人
谓此为初得药日也)。若至第七日。舍与比丘。比丘应取食(古谓此是
第七日得也)
。若减七日。应还此比丘。应白二与(古谓此是第二日以
去。至第六日得也。言减七日者。即是中间五日也)。今师言。言减七日者。谓第
三日巳去。至第七日。其所得药也。此亦要须经宿方
还。又文言至第七日舍与比丘者。即是第二日药。至
第八日。满七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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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不得差互者。僧舍僧还。别人舍别人还。非要本作
法人还之也。

还法或二一者。若汎论者有多种二。第一即日经宿
二。第二就即日中直还转还二。第三就经宿中还钵
还钵还衣二。还钵还药还衣二。今疏意欲谈初二也。
所言一者。或相从经宿一。或俱即日一也。

若究竟损减盗门所收者。善见十四云。若不还得吉。
若受巳知非巳物。因施方便收匿。此物随直得罪也。

祇律有五种舍者。于中二宝。彼律第十卷说也。

回僧物。彼律第十一说也。

黑毛憍奢者。彼律第九卷说也。黑毛者。即此律中纯
黑羺是也。憍奢耶者。即此律野蚕卧具是也。

黑白毛卧具者。即此律二分黑三分白卧具是也。

对羊者误。彼是䍩也。

多了羊者误。彼是众多耳羊也。

馀三舍同此者。一者长衣等诸舍。于中长衣。如彼第
八卷说。馀舍不可具叙。二者长药。三者乞钵。并如彼
律第十卷说(巳上辨祇律)

馀二舍同者。乞钵如彼第五卷说也。长衣等诸舍。于
中长衣。如彼第四卷说。馀舍不可具叙。

明了论复有不同相者。论云。财总能成尼萨耆。准明
了疏中释者。二离一月长衣钵药。此六并二种用。谓
舍与僧。僧应还。问须此物不。须者应还。若不须者。即
与僧用。于中长药复有差别。有病服苏。二日四日。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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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应舍。满不舍满七。得尼萨耆。应舍与僧。比丘有病。
僧还舍与。比丘得巳。舍与白衣。白衣还舍与本比丘。
比丘得服。若主无病不复须者。僧欲须用。亦须舍与
白衣。如前广说。夺衣乞衣回僧。一二居士过足。此六
并舍还主。比丘不得更取此物。若无本主。应舍与僧。
除回僧物。馀者本主不肯取者。亦舍与僧。其回僧其
局舍还僧。取尼衣还本尼。尼身不存者。舍与尼僧。不
得舍与大僧比丘。不得却取。乞钵同此。所馀诸戒。并
舍与僧。

十八戒二人同犯者。颂曰(五言)。长离月乞衣。过一二王
(畜宝也)。贸贩钵缕劝(乞钵也)。夺药忽回僧
十五过除药者。沙弥既与大僧受食。故受药法。不同
大僧。由此应知。受戒竟后。口受法失。口受既失。故不
犯长也。

十四戒任运者。义犹未尽。如取尼衣。从非亲乞。乃至
回僧物等。教之为巳。后即受戒。岂无任运耶。随义应
思。

坐具卧具等差而生过者。差谓差违也。谓越二知之。
如过知足戒。律文中说。在家人知足。出家人知足也。

○长衣戒

百一物者。百者凡也。凡畜助身之物皆一也。非谓百
枝也。有人不达。浪为妨难。故多论第五。畜宝戒云。百
一物教。不须作净。不入百一。皆应说净。百一物各得
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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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人开诸重物者。婆沙八十四云。曾闻苾刍于日
后分来诣佛可。求好房舍。佛敕阿难。与好房舍。阿难
受敕而授与之。彼苾刍言。宜净扫洒。悬缯幡盖。烧香
散花。敷耎床褥。安置好枕。我乃受之。不尔不用。阿难
于是具以白佛。佛言随索皆应与之。尔时阿难具办
授。苾刍受巳。于夜初分。起净解脱。因是次第起馀解
脱。诸漏永尽。成阿罗汉。复起神通。于晨朝时。乘通而
去。阿难于后不见苾刍。寻往白佛。佛告阿难。汝勿轻
彼。彼于昨夜。起净解脱。广说乃至晨朝巳去。然苾刍
从妙胜解乐净天没。来生人中。彼若不得净妙房。乃
至不得极果神通。涅槃三十六亦同。多论第四云。众
生根性。唯佛知之。不应致难。此比丘从第六天来生
人间。随本所习。而度脱之。分别功德。论佛藏经。经中
说有一面王比丘。初生有衣。随身长大。受此一衣。变
为道服。准此复有一衣比丘。即有五种之差也。

制意者。多论第四意也。

制下二人者。第三第四人也。

财体不同者。一月衣者拟替三衣。十日衣者汎示长
衣也。

岂可染故在初者。昔解长衣。由傍通染。故在初明。言
傍通者。谓除二离二宝二毛二钵及药。馀二十一。得
入手时既犯堕。复过十日更犯长𠎝。言傍染者。先犯
长衣以为染。从得尼衣。即犯二罪。被长染故。馀准此
知。彼二说有竖通竖染。言竖通者。犯长舍忏。复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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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重重有犯。言竖染者。即初日衣。染下九日。更有问
答。既是非理。不劳叙之。今师意言。如是一切岂可染
故初明者。如淫漏失小妄语等。岂染故初耶。

如此解时长衣得作三衣者。伽论第二云。问颇有比
丘。过十夜衣。即此衣一夜犯离宿耶。答有。过十夜巳
作衣受生。界外明相出。(述曰)即犯长衣犯离宿也。计理
舍时但舍离宿。一衣之上无二过故。先时犯长。直尔
忏提也。

多论指叠者。多论第四云。令色如法也。

三摈即三举也。多论第四。不离衣宿戒。解明相云。三
色中白色为正。此既论曾闻并汾黑相。啜粥定犯非
时食也。

故坏及不应量名境差者。要初应量。后时故坏。仍自
心录。作不坏应量想也。

被逼说净者。馀皆言上方便中。非情除强。今被逼者。
乃是录差。今详非类。全不假人。以为境者。说杌无强。
不净施犯。由不对人。人边说强。是疏意也。

六群比丘者。多论第四。一难途。二跋难陁。三迦留陀
夷。四阐那。五马宿。六满宿。二人得漏尽。入无馀涅槃
(第三第四人是)。二人生天。又云犯重戒。又云不。若犯重者不
得生天(初二人是)。二人堕恶道生龙中(五六人是)。二人善解算
数阴阳变运(初二人是)。二人深通射道(三四人是)。二人善于音
乐种种唤(五六人是)。二人善于说法论义(初二人是)。二人深解
阿毗昙(三四人是)。二人能事事皆一巧说法论议。亦解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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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昙(五六人是)。又云。六人无往不通。通达三藏十二部经。
内为法之梁栋。外为佛法大护。二人多欲(初二人是)。二人
多嗔(五六人是)。二人多痴(三四人是)。又云三人多欲(初三四人是)。二
人多瞋(同前)。一人多痴(第四也是)。五人是释种子王种(除第三人)
一人是婆罗门种(即第三人)。六人俱是豪族。共相影响。相
与为友。宽通佛教。文言迦叶不在者。觉支引多论第
四离衣戒。当时大迦叶。经营五大精舍。一者耆阇崛
山精舍。二者竹林。馀有二精舍。是时经理竹园精舍。
(述曰)此不相当。彼因经理开离伽梨。非此缘起。此律文
言迦叶不在。若准见论十四。是舍利弗。故彼文云。阿
难言。除佛世尊。馀声闻弟子悉无及舍利弗。是故阿
难若得袈裟。染治好者。奉舍利弗。若得时食非时七
日尽形寿药。于中好者。亦奉舍利弗。若有诸长者。有
子欲出家。来求阿难。阿难教法求舍利弗。舍利弗言。
夫为长子。应供养父母。是故我应供养世尊。然阿难
悉作。令我今得无为而住。是舍利弗恒敬阿难。若得
衣食。于中好者。先奉阿难。是故律本中说。欲奉舍利
弗。(又云)问曰。阿难何得知十日还。答舍利弗欲游行时。
来至阿难所。语阿难言。我欲行某国某国。某时当还。
长老。当好供养世尊。慎莫懈怠。若世尊为四部众及
天龙说法时。长老当为我说。若世尊觅我时。长老当
遣人来报我。舍利弗在诸国。或遣信来问讯世尊。问
讯世尊巳。往阿难所问讯阿难。问讯阿难言巳。语阿
难言。我某日当还。是故阿难知舍利弗九日十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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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律迦叶准彼义思)

馀戒馀利者。此间三戒。是德衣中长离二利。下皆及
别不嘱等三是馀三利。对辨同异也。

见论一解三衣具足竟以未足不犯故者。计理得衣
拟衣。作三衣。可言未足。说为不犯。若得拟作裙等馀
衣。理应成犯也。然见论无此正文。谓是义准彼十四
云。衣竟者随因缘得衣竟(盖是随施等。得三衣也。故章云。三衣具等。论文云)
或望衣竟。或望断(此谓失得衣分齐。失德衣巳。即容犯故。故论次文云。若迦提月过。若
出功德衣。如是众因缘〔名〕竟也)。

通违非时时利者。过前十日。即违非时。过后是违时
也。

如律说者。彼五分第四云。一者别众食。二者数数食。
三者食前食所后。行至馀家。不白馀比丘。四者畜长
衣。五者别宿不失三衣。

互说不定可知者。由其诸文无有定据。故言不定。谓
若以五事故开受德衣。德衣即在迦提之前。若准见
论云。若迦提月过出功德衣。如是众因缘亦名。竟即
迦提月似有前列故也。

此三时利者。三个戒各有时利开。

人解多种者。古师意言。下皆别不嘱等。非是专得时
衣利故。是故彼文不得先除。如章次后引之也。

答此三专得时利等者。此即且叙古师义也。谓此三
戒。若在一月五月之中。决定即得长离之利。下背别
等。虽在一月五月之中。不即得受皆别等利。要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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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五月之内。复假施食及衣。方得皆等也。故下文云。
馀时者。有迦絺五月。无迦絺一月。若复有馀施食及
衣。今师意言。亦可皆别等。亦定得时利。然下文言。有
馀施食及衣者。谓一月五月外。汎尔施衣食。亦是开
限。非谓要在一月等内也。

祇中即出十舍者。祗律第八。长衣戒云。舍迦絺那衣
有十事。受衣舍。衣竟舍。闻舍。出去舍。失去舍。坏舍。送
衣舍。时过舍。究竟舍(彼律二十八人此十舍)。见云。长二搩手。广
一搩手。乃至此是最下衣(巳上并是见论第十四文也)

与房非类者。二房戒中云。房是过中制。衣是满中制。
以过中制故。房举未犯位。衣是满中制故。须出犯位。
所以然者。长衣内开外亦开。作法外开位。故须举犯
以开不犯。此出外开极小量。房内开外不开。无有作
法外开者。故举未犯位。即是内开极大量(所以然者。谓彻何以
衣房两位。犯不犯殊。疏意释言。长衣将法。以开过量。须举满位。以开不犯。房无用法。以开过量。故举如量。显过
量犯。上来据七搩十二搩。为问答也)章云。若尔。若使说净等巳下。即续
上来释难之次。更为此问也。谓将净法。对处分法。显
房衣量。何等须法也。

六搩四搩未犯者。见论十三说也(此即据六搩量作问答也)

其犹过量者。过尚须法。免不处分。况于减量。宁不处
分也。

亦恼施主者。互过亦同。俱过恼施主也。

随财段数者。见论十四云。若多衣缚束一处。过十日。
得一罪。若散衣不缚束。计衣多少。随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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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存其到句合为七十四者。到句二十八。帖前转
降合七十四也。言到句者。诸初日得。更无回改。以其
初日是染本故。必不得言初日不得。唯约下九。将尾
钩头。名为到句。此到句要从第三章门起首。谓八日
得。两日不得。且唯转降作第八句。应言一日乃至八
日得。九日十日不得。续此转降。即为到句。谓第十日
留一空日。将一空日钩第二日。为一到句。尾后须留
一个空日。如是却钩成一到句。第四章门。三个空日。
初将尾后二个空日钩第二日。次将尾后两个空日。
却钩第二第三两日。尾后亦留一个空日。如是却钩
成两个到句。第五门有三句。第六门四句。第七门五
句。第八门六句。第九门七句。第十门无也。如是总计
有二十八。今师破云。以其注中头尾不似到故者。此
第九门八个空日。若作到句。得成七句。且如将尾一
个空日。却来钩头。为初到句。即应说言。一日得。二日
不得。三日得。四日巳下一向不得。据此三日。应言是
得。注中乃言三日巳下一向不得。此即头不似也。第
七到句。尾留一空。将七个空钩第二日乃至第八。此
即应言。一日得。二日三日乃至八日不得。九日得。十
日得不得。既作到句。九日须得。而今注中九日不得。
此即尾不似也。亦药钵等戒。并有此妨也。宁可别义
以立到句。若似此章。义不可也。有馀复立二十六。起
间句。亦从第三门起首也。此第三门总有八句。第一
句一日得。二日不得。三日得。四日不得。五日巳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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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句。一日二日得。三日不得。四日得。五日不得。六
日巳下得。以其两空间。于八有降。使转下成七起句。
第四门三空间七有为五句。第五门四空得成一句。
又有人言。第七门巳下不得成超。尊者曰。第七门。四
有间六空成四句。第八门三有间七空成六句。第九
门无无超句。为与到句同故。如是总计二十六句。帖
前七十四。合一百句也。

以初对初所犯是同者。若不净施。不遣与人等。即是
十日得衣。义无异也。

故使有无不同齐少此一者。得门有其初门十日并
得。下之七门。齐无初门也。故章前云。净不净但有九
门。𨷂无初门。下六同然等也。

以九对九为其有无不同及法差别者。不得遣与人
失等是无坏。非衣忌去等。是有净施。是法差别也。此
有无义。与前有无义别也。

不犯不同者。有无及法并容不犯也。

净施对文者。对下真实净施戒也。以其此文虽有净
施之言。而无净施之法。

此忘财体者。今详。实有而迷为无。如章所说也。若虽
知有。一向本迷。谓作法竟。理亦开限。若准见论云不
以想脱。僧祇第八云不作净。谓净想过十日犯。即不
开也。若知有财都不在开。无心谨护故也。

随著多少等者。见论十四云。若犯舍堕衣不舍不忏
悔。随著一一突吉罗。若一著不脱乃至破。一吉。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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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云。受用不净衣故。随用得越毗尼。若观此律文势。
义似不然。应言若舍堕衣不舍。更贸馀衣。

一提一吉者。吉是不应之吉。提是本衣之提。所贸亲
衣。不犯贩者。理亦由前非法心染。然悲文意也。著用
之吉。乍可别立。

准自言毗尼者。下灭净法云。若欲在僧中忏者。应往
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履。礼僧足巳。右膝着地。合掌白
如是言。大德僧听。我某甲比丘犯甲罪。今从僧忏悔。
如是三说。

对文可知者。至下疏中。当次第释也。

此等十二须具意者此须说之者。今详。先来诸家章
抄及讲说者。多集浮言。广开章段。至于行事。卒寻难
晓。今且应依行事所要。开为三门。一明罪累多少有
无。二辨忏罪次第阶品。第三正辨舍忏还法。

第一且辨罪多少者。如章云。凡欲舍时。先须知巳财
事现不现。(乃至)十罪者。一长衣等。现在有何舍堕。二长
衣等。巳用坏尽直忏罪(牒诃还须云。故畜长衣等犯舍堕。此衣等巳用坏尽。乃至
广说)。三覆藏提罪犯吉。四即此吉罪随夜展转覆藏犯
吉。五著用犯吉。六即此覆吉。七即此随覆吉。八僧说
戒时。二处二问。犯嘿妄吉。九即此覆吉。十即此随覆
(此十罪中。不必具有。故章云。或一或二。乃至十罪)

第二门忏罪次第阶品者。如章云。先忏轻𠎝。后次舍
财。(乃至)不同祇律者。先明次第。章云。虽言先忏轻𠎝。后
次舍财。计理本来因财生过。应先舍财。次忏诸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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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论云。先舍物后方显说灭罪(巳上论文也)。当今行事。并
皆然也。次辨阶品者。章云。以轻重之罪。既不合总悔。
故致阶降。其位有四等者。南山律师。但存三位。准理
应然。故下人犍度云。时有比丘犯残。若作残意覆。应
教作吉忏。巳后亦覆藏犯提。乃至恶说亦如是。(述曰)
文先合忏覆藏吉。故知覆藏及随覆藏。义类同故。合
为一位。就根本中提及著嘿。罪性既殊。理无一药能
顿除遣。故复须分提吉之别。故成三位。故今行事先
忏提下。及著嘿下。覆与随覆六品吉罗。次忏著嘿二
品吉罗。后方正忏波逸提罪。故分三位也。计理但有
八品吉罗。南山复存九品吉罗。以其提下亲生覆吉。
义同著嘿亲从提生。故存亲覆及著嘿吉。以为根本。
于中各有覆与随覆。故成九品也。今且依前八品为
正。次辨忏法者。章云。此之三位悔并责心者。疏意准
下增五文云。复有五种犯。遂即次第配彼五篇。故知
吉罗唯责心忏。今详。恐违母论明文。故今所辨吉罗
之中。自有责心。及有对首。欲释此义。应具引下增五
律文。复以母论。随便注释。律云。复有五种犯。或有犯
自心念忏悔(母论第八云。有〔妄〕误犯者。心念自责灭也。心念自责者。众学中不故作者是。述
曰。此显责心吉也)。或有犯小罪。从他忏悔(母论云。故作下者。一人前悔者。是名
轻也。述曰此显对首吉也。此律亦言以作故犯应忏吉。若不故作犯吉。即同母论二种吉也)。或有
犯中罪。亦从他忏悔(母论云。故作中者。自性兰提提舍尼。是名中犯。一人前悔。述曰。
提舍尼。既配中罪之中。不同疏意也)
。或有犯重罪。从他忏悔(母云。重者十三残。残
边兰夷边兰。此是忏悔中重者。述曰易解也)
。或有罪不可忏悔(母云。不可悔者。四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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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吉罗波逸提偷兰。此罪不可悔也。述曰。四重即四夷也。吉即灭摈吉也。提即打佛提。兰即出血兰也)。然
疏主意。以初心念纯配吉罗。第二从他以配提舍。第
三中罪以配提罪。馀配同前。故立吉罗。一向心念。今
释既异。故存吉罗。二种忏异。明了论疏云。重者独柯
多。轻者名学对。若不动身口者。即轻责心即灭。若动
身口者。即重对人忏方灭。此间不解分别其异。通名
众学。此为谬矣。今三藏亦言有两种吉罗。南山律师
亦存两吉。故今所辨八品吉罗。并对首忏。今时行事
亦然也。若准章中。并责心者。恐罪不灭。行事应知。治
辨忏法不同祇律。如章云。不同祇律者。彼律第八。提
吉合忏。今三藏亦尔。且祇律云。长老忆念。我某甲比
丘尼。长衣过十日。巳于僧中舍。此中犯提。及受用不
净衣。随用得越毗尼罪。是一切罪。今向长老。诚心悔
过。不敢覆藏持。问言汝自见罪不。答言见。汝更莫作。
答言顶戴持。如是三说。此律人犍度。既云七聚。并先
忏覆藏吉罗。故不同祇也。

第三门正辨舍忏还法者。复开二义。一者先须缘境
立心。二者正辨舍忏等法。先辨缘境立心者。如章所
引云。凡欲忏者。无问重轻。依明了论(乃至)如舍堕别抄
所说者。真释云。提舍那者。翻为显示。亦翻说罪。亦翻
发露。言罪因者。或因贪等。或因诸见。或因忘误。或因
放逸。或怖畏等。作如是罪。言缘起者。或由非时食。或
饮酒等。故成于罪。言体相者。此是残罪。或提罪等。言
过失者。有五过失。一能障涅槃。二障涅槃道。三能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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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信敬心。四能增长自身恶等业。五能感恶道报。
又应了知作罪处。是故言等(上来即是缘于罪性可厌之境也)。言可
亲信人者。彼于我好。若向说罪。不生恶心。不向馀人
转道说我。故言可亲。决知彼人戒行清净。故云可言。
若对同犯罪人说罪。罪即不灭。南山云。必须根本俗
人巳来。不破十戒具戒。及犯巳能悔。以成清净者。然
后受忏。昔人妄引五分不同分犯者。彼开临命终时。
同犯不同犯俱开。今是闲预。必是非法。今三藏云。初
篇若犯事。不必可治。第二有达人须二十。若作轻过
对不同犯者。而除悔之。今详。三藏目嘱西方。何须不
信。又不同者。律摄要取不同篇犯也(上来即是缘證明境)。言求
受对治护者。如犯非时食。今更求受不非时食护也
(上来即是立要勘心也)。章云如舍堕别抄者。疏主更有别行舍
堕别抄。可二十纸许。彼吉罗皆责心忏。今不依之。故
不须叙。

第二正辨舍忏等法者。舍还离合。上义门中。如章巳
辨。今且离明。先辨长衣。馀可准此。于中有四。一舍财
四(一集财。二对境。三修敬。四舍诃也)。二舍罪六(一乞忏。二对主。三作白。四正忏。五呵责治。
六领受立要)。三还财。四不还结罪(此之文义。随疏应知)。今且应依。时
人行事。多在戒场。或自然界。对一人舍。广叙其义。馀
对僧等。即准此知。第一且明舍财法者。律既不许别
众作法。故须求一清净比丘。共往戒场。或自然界。若
是大者。先脩威仪。偏露右肩。脱革履。礼足䠒。手捉
(若是小者。恣其礼足)。口云。大德一心念(对二人应云。二大德一心念。二三人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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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丘某甲。故畜一段长衣(二三段等。准此称之。若物全多不可分。得言众
多。若伹可知。即〔得〕称。若是匹帛。须言长财)。过十日(下九日染犯者不须此言)。不净施犯
一舍堕(或随数称)。今持此衣(或财)舍与大德(或二人三人等。准此应知)。第
二辨舍罪法者。前巳立义。提吉不同。分为三位。第一
先忏覆与随覆六品吉罗。于中复二。谓先应请所对
忏主。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
为突吉罗忏悔主。愿大德。为我作突吉罗忏悔主。慈
悯故(一说。答云可尔)。次正忏罪。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
丘某甲。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
波逸提罪。又因著用犯舍堕衣。犯突吉罪。不忆数(或称
一二等数)。又经僧说戒二处三问。犯嘿妄突吉罗罪。不忆
(或随数称)。犯此三位根本罪巳。各不发露。经夜覆藏。犯
突吉罗罪。不忆数(或随数称)。展转径夜。复犯随䨱突吉罗。
不忆数(或随数称)。此中六品覆藏随覆藏突吉罗罪。今向
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一说。忏主答云)。自责
心生厌离(犯者答云)。尔(祗云。顶戴持亦好)。第二位忏两品著嘿吉
(更不须请忏主。前巳请讫故也)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
甲。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兔
提罪。由犯此巳。著犯舍堕衣(或财)。犯突吉罗罪。不忆数
(或随数称)。又经僧说戒二处三门。犯嘿妄突吉罗罪。不忆
(或随数称)。今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愿大德忆我
(一说。答云)。自责心生厌离(答云)。尔(或云顶戴持也)。第三位正忏根本
波逸提罪。于中亦须先请忏主。具仪口云。大德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今请大德。为尼萨耆波逸提忏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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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大德为我作尼萨耆波逸提忏悔主。慈悯故(三说。或除
尼萨耆言。亦无妨也。答云可尔)。次正忏悔。南山云。应略说法。告云。佛
言。我为诸弟子结戒。宁死不犯。比丘之法。本无积聚。
涅槃经云。不名为僧。若犯离衣。应云比丘之法。正有
三衣钵盂。行必随身。犹如飞鸟羽翮身俱。故违佛教。
岂成佛子。如智度论第十五云。破戒之人。妄食信施。
所执钵盂。即洋铜器。所著衣者。是热铁鍱。乃至由破
戒故。受无毛虫。或啖粪身。随机三五句而巳。然或顽
钝。虽闻苦语。未动其心者。不必须示。亦勿受其悔过。
以相续故也。又对解法之人。自心惭惧者。亦不劳为
说法也。其忏词者。具仪口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故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逸
提罪。此衣巳舍与大德(或舍与馀人。应言巳舍与某甲)。此波逸提。今
向大德发露忏悔。不敢覆藏。忏悔则安乐。不忏悔不
安乐。忆念犯发露。知而不覆藏。愿大德忆我。清净戒
身具足清净布萨(三说。答云)。自责心生厌离(答云)。尔。或言顶
戴持。第三还财者。既对一人。但须径宿直尔手付。无
别作法词句也。第四不还结罪。如文应知。上来广依
对一人法。具分别讫。今律文中。是对僧法。若欲释文。
即以上来舍罪舍财还及不还四位之义。对文辨异。
亦为善好也。

次当随疏释四位文。第一舍财。于中复四。一者财集
制舍。文云。此舍堕衣应舍。疏释云。今解舍财。文言此
舍堕衣者。财集应舍(广说乃至)。人但有情。彼容碍此。是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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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类。如疏应知。贩卖五种者。以时易时等四药。及波
利迦罗为五也(如贩卖戒。应知)。第二所对境集。文言与僧若
众多人若一人。不得别众舍。若舍不成舍。突吉罗。疏
释云。二与僧等者巳下乃至非重之谓也者。非如僧
残以罪重故制对僧忏。今此但欲令生慇愧。非谓罪
重而令对僧也。第三舍之威仪。子言舍与僧时。往僧
中。偏露右肩脱等革屣。向上坐礼。胡跪合掌。疏释云。
若不谦卑。巳下乃至阙无礼足者五法。谓一露肩。二
脱屣。三礼。四胡跪。五合掌。文虽合掌。而今行事。合手
投衣。第四正舍词句。文言。当作是语。大德僧听。(乃至)
舍与僧。疏释云。对众舍物。理合宣情。巳下乃至理亦
应得者。文中出法。故不具足。理须称长衣财数。及罪
数等。准前对一人释之。章云馀皆类然者。除长衣巳。
馀离宿等。亦类此知也。

第二舍罪六者。一乞忏悔。二请忏主。文云。彼舍衣竟
当忏悔。即对此文。疏中释云。次下忏法悔。(乃至)佛开同
不同得者。谓虽此文略无乞忏。及请忏主。义应有之。
章云。乞忏之文。不须一一牒事周是。准而可知者。三
人巳下全无乞词。今辨对僧。须有乞词。秉法之人。应
先索欲问和。和讫。方令乞法。应云大德僧听。我某甲
比丘。故畜一段长衣(或财)。过十日(下九日染犯者烦除此竟)。不净施
犯一舍堕(若合舍者。续次即牒离伽梨等犯舍堕。乃至二十九戒)。是衣巳舍与
(若云巳舍与三比丘某甲等。若因缘等。应言是衣巳坏等)。此中一尼萨耆波逸
提罪(若众多不忆数等。随应称之。准下灭诤提度云。若欲在僧中忏悔者。应往僧中乞。文既〔文〕不倒提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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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异。故知除其责心吉外。馀皆容入僧中乞忏。而今行事多不存之。设若存者。即应续次牒八品吉。不须唯同
忏中别忏)。今从众僧乞忏悔。愿僧听我某甲比丘忏悔。慈
悯故(三说。前虽巳引自言毗尼乞忏之文。文既不具。故应依此)。次辨请忏主词。白
如上对一人中巳具辨说。伹于此中。虽请巳讫。而受
忏者。未得即许。先须白僧。后方许之。第三明受忏者。
作白和僧。文云。受忏悔人。当作白。(乃至)如是。疏释云。虽
可别请。事既经众。(乃至)故宜须曰者。文中不具。应先须
索欲问和巳讫。词句应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故
畜一段长衣。过十日。不净施。犯一尼萨耆波逸提罪。
是衣巳舍与僧(或若与别人者。随别人名字称之)。此中一尼萨耆波
逸提罪(或随数称)。今从众僧乞忏。若僧时到。僧忍听。我受
某甲比丘忏。白如是(白巳方答请人云可尔)。准前立义。既许吉
罗亦入僧忏。故今日中亦总牒取。义亦无爽。然今行
事并不存此。任情取舍。此据对僧。故住单白。若对二
人三人忏者。忏主应准灭诤揵度。白边人云。若长老
听。我受某甲比丘忏者。我当受彼。第二比丘应言可
尔。若欲在三比丘边忏。亦如是(巳上律文)。第四正舍罪。文
云。作此白巳然后受忏。疏释云。因缘既备。理宜灭罪。
(乃至)不烦悬解者。今巳如上对一人中。悬解巳讫。第五
呵责。文云。当语彼人言。自责汝心。疏释云。虽对说过
若不设治(乃至)知有罪有五种过失等者。五过失。如上
缘境立心中巳辨说。第六领受立要。文云。答言尔。疏
释云。治于前巳下是也。

第三还财。文云。若众僧多难集等。疏释云。具前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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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是悔犯清净巳下是也。祇第八云。律师问。此众中
谁是汝知识。答言某甲。即作白二羯磨。付知识比丘。
如彼文说。又云。是知识比丘应即日若明日还彼衣。
亦不得于众僧前还。亦不得停久过半月(准祇亦得即日还。伹
相传〔要〕径宿还之。现今西国行事亦令径宿)。

若即坐二还者。一三衣等即座直还。二长衣等即座
转付也。

但七中一法者。若别问答。即七中二法也。如上疏释
云。前房戒中作法具缘。一假界。二秉法人。三简众。四
与欲。五因起。六问答。七正作法。此中作法。既有因起。
即七中三法也。

多论计直者。谬也。如上巳引是。善见第十四云随宜
也。然多论第五。担毛戒云。问此是暂舍为根本舍。答
以罪言之。是根本舍。以法言之。是则暂舍。

一人伹十者。复无问边人故也。

二宝中舍财三者。除威仪也。

略而不出者。指彼戒文。不出忏法也。

谓有舍财二者。一集财。二者正斩坏舍。

取尼衣巳下次第五戒者。误也。即离衣戒巳下。并言
转作净施等也。多论第四。长衣戒云。沙弥应畜上下
衣。一常著当安陀会。二当郁多罗僧。今清净入众。及
行来时著。得畜泥洹僧一竭支一富罗。随身所著物。
各听畜一。自外一切尽是长财。沙弥若得钱宝。亦即
说钱宝应舍作突吉罗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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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不举馀六者。不言反上得不失不坏不作非衣不
亲厚不忌等六门。辨不犯也。

以对下三故言取著者。对失烧漂。若先自有犯长之
财。取者不犯。著用吉罗。持作三衣。亦即成就。但忏先
提也。对初夺故。他人与我犯长之财。我全无犯。此显
不同他人长药若与我者不许服也。有馀释言。他与
著者。先犯长财。巳失烧漂。长本无故。不染新财。故言
所著者不然。畜心不断。即得相染。何假财在也。复有
馀释。徒繁其功也。

他与作被者。相传释云。释疑故来。若他与少财。可言
不犯。他与作被。应当是犯。释云亦不犯也。今详。失衣
他与身著。既不成犯。他与卧被。亦不成犯。故著别明
也。

饰宗义记卷第五本
饰宗义记卷第五末


○离衣宿戒

释名中。人衣异处者。尊者云。人衣异碍者好。以其染
碍非异处故。

十一界者。蓝树场车船村舍堂库仓并兰若处也(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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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见)。

须意可知者。若不具六缘。或得小罪。或全无犯。故必
须之。

无正翻者。今三藏云。一僧伽知。译为复衣。二嗢呾罗
僧伽。译为上衣。三安呾婆沙。译为内衣。此三皆名支
伐罗。译之为衣。言袈裟者。乃是赤色之义。以乾陀不
正染也。唐三藏云。僧伽致或僧伽胝。译为合。或为重。
谓割之合成。又重作也。郁多罗僧伽。译云上著衣也。
言于常所服中。最在其上故也。安多婆裟。或安陀跋
萨。译云中宿衣。或里衣也。

制五衣。多论第四。离衣戒云。制五衣者。为威仪故。三
衣不成威仪。如前说(巳上论文。观此言馀如前说者。盖是还其前之五义。兼此为六。
章中谬也)。五百问。小衣得著烧香上谍不。答无中衣得。若
不近身。净洁亦得。问大衣得著上讲礼拜不。答无中
衣得。

生疏者。五百问云。问三衣得用生绢作不。答一切生
绢衣不见身者乃得著。

赞叹等者。赞叹等。赞叹一居士二居士得衣等也。多
论第四。长衣戒云。下僧伽梨。下者九条。中者十一条。
上者十三条。中僧伽梨。下者十五条。中十七条。上者
十九条。上僧伽梨。下者二十一条。中二十三条。上者
二十五条(馀如章中)。五分十八云。左叶左靡。右叶右靡。中
叶两向靡。作竟著之。极是所宜。重数中。五百问。问三
衣应施里不。答不施里亦得(今详大衣安里者。诸律皆然也)。今三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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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西方四角无帖。南海。始见帖之。

六物者。准十诵律二十八云。与看病六物。观彼文势。
似是三衣。乃钵流漉囊尼师檀也。此下衣法。自释六
物。至彼可见。

钵亦正制离何以轻者。义准馀衣。离而得吉。又以佛
教。如鸟二翼。违教故吉也。尼不安居得提。破夏得吉
也。

此律有受舍之言者。下衣法云。时诸比丘不知持三
衣。佛言。应受持。若疑。应舍巳更受。若有三衣不受持。
突吉罗。上伐受持突衣。依僧祇律。近代诸德。以祇护
衣。通于一夜。与四分异。故取十律。十律第四。长衣戒
中。亦有受三衣文。然准第三十五。文具足好。故彼律
受戒前。羯磨师教受衣钵。语言应效我语。我某甲是
衣僧伽梨若干条受。割截衣持。三说。彼律二十一云。
若割截。若未割截。是持。我某甲。是郁多罗僧七条受。
两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我某甲是衣安陀会五条受。
一长一短。割截衣持(三说)。若僧伽梨漫。是僧伽梨漫衣
受持。若郁多罗僧漫衣受持。安陀会云。是衣漫安陀
会受持。此衣覆肩衣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是覆肩衣
(三说)。此衣厥脩罗受。长四肘。广二肘半。此衣厥脩罗
衣持(三说)。我某甲此钵多罗应量受。长用故(三说。巳上并是谨录
律文。章中所引。是彼律第二十一文也)。此等且据现如法作割截衣说。
若或受持七条。以为安陀会者。应言此安多会七条
受。两长一短。割截衣持。大衣中衣。并准可知。若牒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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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亦即须言牒叶衣持。摄叶亦尔。不得还言割截衣
也。漫衣如文可知。

沙弥受上下衣者。应对一受。戒沙弥云。长老一心念。
我某甲沙弥。此郁多罗僧五条衣受。一长一短。割截
衣持。此安陀会(词句同上)

覆肩衣者。梵云僧脚崎。此云掩腋衣。即僧祇支。翻为
覆肩衣。是也。量如前说。旧作祇支。偏安左袖。下作连
裙。复祇支外。别立覆肩衣者。误也。

厥脩罗者。正言厥苏落迦。此是篅义。像其形也。其量
如前。两头相对。全使令身入其中。牵使至脐。反襵两
边。令其向后。腰条急系。即是其像。尼旧五衣。宜改就
此。十诵三十八云。六群比丘。不著袈裟食。佛言突吉
罗。尊者曰。多论见论五有缓急。如见论十四。问曰。袈
裟背处欲破。欲转中著两边。云何转而不失受。答曰。
先取两边。合刺相著。然后以刀破背处开。然后刺缘。
不失受持(巳上论文)。准此即缘断不失。缘于多论。多论第
四云。不问孔大小。即缘于见论也。上色不失受持等。
并多论文也。尊者言。若全变白。亦应失受。一月衣戒。
但言故坏。故知极破。同多论也。

文言有一比丘乾消病者。多论第四。佛弟子中。多病
无过。舍利弗常患风冷。又病热血。问舍利弗有大功
德智慧。何以有如是病耶。文言。前世业缘故。以过去
恼乱父母及以师僧。是故有病。又云。舍利弗智慧利
根。染染法味。常脩智慧及论义法。又乐禅定。劝作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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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精勤三业。无时暂懈。卧起不时。故有此病。

有缘众生应受化故者。多论云。如佛一日六时。常观
众生。随应度者。不失时宜。舍利弗第二转法轮师。亦
一日六时。常观众生应度者度。宜于游行自苦。病则
折损(巳上并多论文)。多云。问舍利弗有四如意足。能以三千
世界。手中回转。何以乃言衣重。答所应度者。不以神
通。而诸论师可以理屈。若现神通。长彼憍心。乃至又
为将来老病比丘。作开通缘。作一月不离衣法。老者
三十巳上名为老(盖三十夏也。憍心者。当谤云咒术药力亦有此能。何有可贵也)

多论九月者。多云。以因缘故结一月。以一月因缘故
结九月(谓初缘开一月。一月中缘事未了。业开九月)。问为一羯磨为九羯
磨。答曰。一羯磨。见论十四。随病未差。得离宿。若往馀
方。病差欲还。道路崄难。恒作还意。虽差不失衣。若决
作还意。失衣。过十日犯长。真谛释了论云。极至八月。
得离衣宿。非安居月。佛许作此羯磨。夏中非游行时
故。

十多二文三衣之中俱有离义者。多论第四。以因缘
故。听僧伽梨。因僧伽梨。听郁多罗僧安陀会(释义易知)

正离一衣不得离二。亦多论文也。

一月等三事通开制者。若前安居。开受一月等。无缘
不开。故制也。

文言衣竟者。亦受持竟。故见论十四云。此戒衣巳受
持。离宿得罪。

定别所释者。定其差别。以为所释也。二内。内宿内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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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

或假僧界而成者。或依僧界护衣故也。或有村起。非
全得护。以不定故。故言或也。

自然有三。尊者言四。如上无主房戒巳辨之也。

大小八界。亦如彼辨。下说戒揵度复当广释(不可分别聚落。
依祇律立。馀二义十律也)。

随事故多者。由作法故。得成大小八界也。

然望今集互有宽狭者。若百里竖标。五里集僧。或一
里竖标。五里集僧。馀皆准知。然今详之。若百里标还
百里集。恐羯磨时僧在标中。如十三难。碍羯磨而不
成也。

若望初集亦无强弱者。初尽一化。尔时自然一切法
事。皆悉得作。与今作法即无强弱也。

僧法事等并挟者。以今自然。望今作法。自然即弱。僧
狭唯四人。法狭唯白二。事狭唯非情也。

势分有无中。十诵三十七。增一序中。问若比丘聚落
中。初造僧坊。齐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随聚落界齐
行来处(巳上律文)

言通行处。古来相传云百步许。谓聚落外。又取通行
往来之处。以为势分。自馀诸文。即无势分也。有势分
故。制宽令集。故名制也。若无势分。开狭令集。故也。

问答亦如上者。谓师问弟子。于何处待。若言在二十
五肘内。即不犯。然以祇律。通于一夜。随于何时会衣。
即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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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地直身申臂等者。覆地疏皆作露者误也。如下六
怜悯中释之。

兰若是弱者。由于兰若。是弱者由于兰若。有十界起
即不成兰若故也。村强滥弱者。滥中若有俗男女来。
即是村起也。

各对前人辨者。对俗名村。对僧名蓝。义无优劣也。

使无破离之𠎝者。尊者云。亦可但无离衣之𠎝。以无
衣界。亦不破忧故也。今详章中意者。准祗律第八。佛
在王舍竹园。舍利弗为饶益亲里故。诣那罗聚落安
居。复不欲离世尊。以恭故佛言。听竹园精舍那罗聚
落共结一布萨界。令舍利弗安乐住(将欲安居。开结此界。使无破𠍴)
尔时舍利弗。于那罗聚落结安居。日日诣竹园。礼世
尊足。值但七日连雨。念僧伽重。佛知故问。乃至告诸
比丘。从今王舍竹园那罗聚落。作不离衣界。令诸比
丘得安乐住。(述曰)此即复无离衣过也。僧衣二界。要必
相假于安居前。使无破离。故圣先开结此二界。故言
使无破离也。安居之后。常集恐难。应解此界。还依旧
结。故下迦絺那楗度。及增五文云。安居竟应结界。是
此竟也。上代巳来。不晓此理。而依常蓝有僧界者。而
于夏中不敢解界者。恐破夏故。此为谬矣。

多论答羯磨法尔者。彼论第四。有两解。前解云。若有
聚落。言除聚落。若无聚落。不须言除。后解如章。

除村村外者。谓除村及村外势分也。

取空地及住处故者。疏意释云。取村外空及树下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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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也。若准新翻律摄云。从阿兰若至斯住处。准彼即
是取等外空及寺中住处。以为衣界。但须除村也。若
作此解。不复须言现结现除悬取等也。又若准此。亦
与四分不殊也。若准多论第四。即似前解为正。故彼
论第四卷云。若本结时无聚落者。结衣界巳后。聚落
来入界中。不须更结。巳先结故(谓虽新来不破前结。前巳悬除故也)。若
本有聚落。结衣界巳。移出界去。此即空处。名不离衣
界。若聚落先本小后转大。随聚落所及。尽非衣界。(述曰)
准此明知。取村外空及村下住处。即是现结现除悬
聚取等也。

多论五义者。彼第四云。聚落散乱不定。衣界是定。又
为除诽谤故。又为除斗诤故。又为护梵行故。又为除
嫌疑故(巳上论文)

可使蓝外之村等者。显其蓝相外。大界内村也。

异馀八界者。如文中列蓝等十界。结衣界时。但言除
村村外界。而不言除树树外界。除场场外界等也。是
故以村望树等八。村即须除。树等不须。甚义不同也。
故下强问云。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馀八故。便即是
强。今详此理。应言异馀九界。谓亦不言除蓝蓝外故
也。强弱门中。亦应言。以除村故。作法即弱。收馀九故。
便即是强。好也。亦可更加阿兰若界。应言异馀十界
等也。

僧界开不重开者。初缘制一化集。今巳开其局法。若
复更开除村村外。便有重开之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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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界亦是开不重开者。本制随身。巳开衣界。复不除
村。亦有重开之失也。

六种不离三衣利益者。明了疏释云。佛悯比丘。有六
因故。虽离衣宿。而不得罪。即是利益。

此有二种者。明了疏云。此二并由僧和合。作羯磨同
许。故合为一。疏云。一得迦絺那衣者。误也。论文云。约
迦絺那也。

二为行路人及病人僧和合所作者。明了疏云。若比
丘或羊老或羸。有缘须行。或身有病。不堪持衣。僧羯
磨。许三衣中。随离一衣二衣。极至八月。不许夏中作
此羯磨。非行时故。事竟须还。随事大小。一月二月。十
日五日。悉同此例。

依地所作等者。明了疏云。结界有二。先结布萨界。后
结衣界领之。结界极大。得三由旬。于此界内。衣在东
边。身在西边宿。亦不失衣。

言布萨相应学处者。其犹此律说戒犍度。明了疏释
云。此亦是戒。故言学处。此学处中。明结界法。故指彼
说。

三不离所作(乃至)及剡浮树等所(巳上论文)。明了疏云。皮阇
延多。翻为胜德。是帝释楼。高一千由旬。章云二千。误
也。树高如章。若置三衣楼上楼树上。身在下宿。许不
失衣。雨滴及处。是楼树界。在此界宿。许不失衣。出界
宿者。即是失衣也。若衣在下。身在上宿。此即失衣。上
容堕下。下不落上。容为人偷。失不失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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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垣墙所作谓僧伽蓝摩及寺舍中如转车方便所
显。﹂(巳上论文。章中不具)明了疏云。僧伽是众。蓝摩是园。四周围
绕。故云垣墙。众园有三。第一净住。二者一切净。三者
闻边。言净住者。别立众园。中起屋宇。为僧住处。行住
卧脩定论诵念。一切饭食。不得置中。虑恐经营。惊动
僧众。别作此处。名为净住。言一切净者。既许僧住。复
安饮食仓库果菜。故言一切净。土此二园皆须羯磨
结之。若宿此园。身东衣西。亦是不失。亦得结此为布
萨界。言闻边者。檀越起屋宇。拟作净住处。或作一切
净。僧未结界一有比丘来入此界宿。檀越明日问比
丘言。昨夜是净住处。为当谓是一切净住。比丘答言。
我不分别。从此檀越闻语竟边。不复得结作净住处。
及一切净。后若此处为王所夺。或火所烧。或无此缘。
别一处坏。通人出入。亦得更结为净住等。宿闻边园。
衣东身西。则失衣也。此中意取前二众园。名垣墙所
作。非第三也。言及寺舍中者。寺谓檀越借地起寺。与
僧令住。别有垣墙。在中宿者。身东衣西。亦不失衣也。
言舍者。檀越白于住处。别分三五间屋。供养众僧。比
丘于此屋舍界内。身东衣西。亦不失衣。言转车方便
所显者。衣在界内。比丘外宿。若垣墙有堑。堑若广而
浅。度广为量。堑若狭而深。度深为量。取此量度堑外
地。若量内宿。则不失衣。若外无堑。界侧有树。或篱墙
提或有竹等。随度高下。取此度物。一头在车。一头出
外。转车令物外际著墙。复更转车外拨著人。则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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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五约露地所作。(乃至)覆地直身等(并是论文。疏中云。露地直身。露字误也)
明了论疏云。两人夜行。一人担衣在前。或后忽觉。夜
晓。见担衣远。心疑失衣。即令担人记其住处。一寻一
搩。名曰一弓量地。既满四十九弓。复取三衣中最长
者。斜索两角。露地直身。申臂捉衣。各令脚际及弓及
配。则不失衣。

六住处时节等者。练若安居。馀处听法。以衣寄他。得
径六夜。至第七夜。取衣共宿。复得更寄。展转事终。夏
中既非受德衣时。又非羯磨离衣宿时。别立此法。故
云时节也。

复次(乃至)加行难所作者。第六段中。复开此二。谓为小
便大便病怖难等所逼出外。未及还来。忽然界外而
晓。亦不失衣。人有二人。共宿一处。各持三衣。置在同
处。一人有急事须夜行。不将自衣。误将他衣。住者不
失衣。去人失衣。去人将衣。于住人是难。佛许此难。开
不失衣。然彼去人。行意盛故。于我住人。加此作事。名
为加行。

互有宽狭者。彼无兰若八树及船车场等故也。

局不局者。有馀释言。自然名局。以狭小故。又解作法。
要假僧界。故名为局也。不局翻前应知。今详疏意。后
释为正。局之与假。门异义同也。

对辨约为三位者。自下释第三大门。两界同异也。于
中复开三门。一者对辨。总有十三种异。二者相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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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可。三者势分有无。应作此开。方随疏释。

以二自然五句不同者。僧衣二自然也。

今约第二第三等者。即向六兰若中。摄僧兰若。约拘
卢舍(杂宝藏五里)。摄衣兰若。八树中间(五十八步四尺八寸)。故言第
二第三也。

集僧八树者。准僧祇第八。忧波离问。若有处所。城邑
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应齐几许。名为善作羯
磨。使今众僧各各相见。而得成就羯磨。不犯别众耶。
佛告言。五时弓量七弓。种一庵婆罗树。齐七庵婆罗
树。相去尔许。作羯磨者。虽异众相见。无别众罪(巳上律文)
祇云。七树章云八树者。以其此律护衣兰若。言有八
树。影带此文。即言八树。然疏意云。僧祇数间。云七树
间。即七间也。此律数树。故云八树。理实二律。实同八
(一弓九尺。合七十三步半也。疏意虽然。应言七树六间六十三步。者好)。问既云蓝宽。
云何名为界分不可知。答蓝虽宽广。然在聚落之中。
既非兰若之处。是故不可五里集僧。复由聚落。不可
分别。不得尽集。故唯八树间集也。

如蓝势分与八树齐者。亦是集僧八树。非护衣八树
(八树内有众多家者。亦尔也)

如大伽蓝有众多七十三步半者。觉云。于此蓝内虽
此聚落。以蓝大故。不可分别有僧无僧。义同不可分
别聚落。故有多七十三步半也。今详不然。蓝虽宽广。
然在聚落之中。如前巳释。然此蓝中。欲结多界。或对
首法等。各得七十三步半集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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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界宽蓝小等者。等取场车船等也。此谓迥处结界。
但得依场车等护衣。不得依界也。以无摄衣作作法
界故。既依场车等。复无蓝相相故。馀皆准此
无戒场故僧一蓝有若干故衣多者。一大界内。多蓝
院相。无摄衣界故也。有戒场故僧二结衣时无村故
衣界一者。问戒场之上。衣界不起。何非衣二。答戒场
既非作法衣界。今辨二作。故望衣边。不说戒场也场
与大界。既相假成。故辨僧界。论戒场也。

有人作十六句者。第二位中更加一句。僧二衣多有
戒场故。多男女故。尊者曰。此句更加者好。疏中不许
者误也。第三位中更加两句。一僧二衣多。多男女故。
二僧一衣多。多男女故。今师意言。多男女者。是衣自
然。何成二作。

缓急翻到者。前门之中。僧宽衣狭。约二兰若。今不相
可。亦依此义。傥约蓝相。与五里等。亦应相可。今且一
相。云不相可也。

第二不相假第三定不定异者。通约十界辨之。第四
势分有无。通约十一界辨。此等并是就一相说。故不
相可也。

二俱是定者。僧衣二作。必互相依。翻前应知。理实除
村亦不相可。今亦且一相说也。

又准五分可分别聚落亦有势分者。先来相传云。此
指五分者。误也。应言十诵也。十诵第四十七云。初造
僧坊。齐几许作界。佛言随聚落。聚落齐行来处。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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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亦同(如前巳引。义唯应百步也)。若尔有则僧宽衣界势分。中人
掷石。古来议云。可十三步。故僧宽衣狭也。今详。二律。
对辨可然。若直就彼十诵之中。僧衣势分。宽狭无异。
故彼第五离衣戒云。聚落界者。若难飞所及处。若惭
愧人大小便处。若箭所及处。准此亦是可百步许。故
知僧衣二势无异也。

僧本急今急有则须宽者。本急谓集一化也。今急谓
势分宽也。故有势分。须斯二急。故须宽也。

衣本意今急有而便狭者。本急谓制随身也。今急谓
势分狭也。须斯二急。有势须狭也。

开不重开故者。本制随身。巳开衣界。若复开势。便有
重开之失也。

或若大无拥鄣者。尊者云。若大无拥鄣。则不成蓝。故
律云。篱墙不周者。但可少分不同也。

多论云王来入界等者。彼论第四云。又如王来入界
内。施帐幕住。近左右作饮食处。大小行来处。尽非衣
界。有作幻人咒术人作乐人。来入界内。所住止处。亦
如王法。尽非衣界。

又五分一界者。彼律第四云。同界者。于中得自在若
取若举。异界者。于中不得自在若取若举。

文言树若干者。见论十四云。日正中时。影所䨱所。若
枝叶疏。荫不相接。衣在日中。比丘在树下。失衣。若枝
偏长。衣在枝荫下。比丘在树根下。不失衣。十律第五。
相接界者。若是诸树枝叶相接。乃至一拘卢舍。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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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所着衣。至他了时。无犯。祇律第八。连蔓界者。若蒲
桃蔓架等。如是一切蔓架外。各二十五肘外犯(此律应取
掷石处。馀皆准此。有人言。二十五肘非势分。不然)。

车者。十诵第五。车行有一界。前车向中车杖所及处。
中车向前及后车杖所及处。后车向中车杖所及处。

村者。十诵云。相接聚落界者。若容十二桄梯(谓中间容此梯
相。及出入。即是一界。故名相接)。故多论第四云。相接界者。四边有聚
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到墙。得登出入。身在梯根下卧。
置衣在四聚落。则不离衣。

船者。祇律第八。若比丘浣衣于船上晒。风鼓尽向外
者犯。若半船内半在船外者。尼萨耆。不可截故尽舍。
是名船界。祇第八云。作兄分齐等。如章。又言。若兄弟
语比丘言。俗人自相违。于法不碍。任意住心。随意置
衣无犯。古来相传。有四种碍。一者情碍。如王来等。情
不与比丘和同。二者染碍。如对女人脱着形露。三者
隔碍。如来水陆道断。或衣寄他不得户钥取不自在
等。四者界碍。可知。章中意显。祇据情碍。与此律别。

章云。相触坏者。坏即是恼。谓相触恼也。

文言树者与人等者。谓高下也。

足荫䨱跏趺。坐者枝叶傍布。足得荫人也。

村者四种。与蓝四种。相并无别。但对僧俗。以为两名。
并指上文盗戒中释也。

文言中人。即显非强非弱。不同见论十七释分衣界
云。健人二掷石巳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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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若干界故须手捉衣者。谓树下等。有男女来。要
手捉方成会衣也。若无俗男女来。但至石处。即不犯
也。祇律第八。复有会衣之相。彼云。比丘着上下衣入
聚落。有女人语比丘言。我今夜欲供养形像。当助我
料理。比丘即助。日没欲还。慇勤留宿。若彼比丘住处。
诸比丘有长衣者。应暂借受持。若无者。若随近有。亦
应从借。若无比丘。有比丘尼。亦从彼借。若无者。俗人
有衣被。应从借。作净女钩纫。然后受持。若无是事。后
夜分城门开者。当疾还寺。莫踰城出。到精舍门犹未
开者。当索开门。若不得开。应住门屋底。若无门屋。应
内手着孔。有二种门孔。若水渎孔。水渎孔中。莫先内
手脚。脱有蛇蝮。应先以杖惊之。然后内手与衣合。若
无孔者。应踰垣墙入。应作相令内人识。莫令内人疑
是贼。相惊动也。若不得入者。当疾舍衣。宁无衣犯越
毗尼。以轻易重故(僧衣受持。理亦先舍然后持也)

一门但九者。阙无单衣在此蓝乃在馀蓝宿一句。故
伹九句。树下宿类然。

一肘一尺八寸(谓中庸人肘也)。祇又云。若比丘道中卧。持三
衣枕头。离者尼萨耆。以不可截故。一切应舍(巳上律文)。有
人云。准此故知。祇律二十五肘。自是树下界等体。非
是势分。若是势分者。道亦应有。何因离头即云是犯。
今详。彼持衣道行。尚许出道二十五肘。况今枕头而
言犯舍。十律第五云。有比丘。二界中卧。衣离身乃至
半寸。堕他界中。得罗罪。若衣一角在身上。无犯。准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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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应由堕他界。若不堕者。亦有二十五肘势也。祇云。
若畏贼故。藏衣井半堪中。于井上宿。明相出犯。若连
衣着身宿者。不犯舍衣。

文言我某甲比丘离衣宿犯舍堕我今舍与僧者。应
言离僧伽梨。或离郁多罗等。随名称之。忏悔等法。皆
须然也。不得依文直言离衣宿。一切准知。

不犯中。一者别开。二者通开。

四想者。文有五想。加坏想故。

○一月衣戒

若衣财不同者。或绢布不同。粗细或异。所言同者。反
上应知。

不问有知望无望断以不断者。如五分第四十诵第
五祇律第八善见十四。并得衣财。拟赞三衣。而财不
足。若一月来望得处。为欲足满。随得成衣。佛开待足。
若十日巳来。望若断者。自是常开。未是犯长。十诵律
中。若过十日。即日望断。即日须净施作衣。或与人等。
不尔经宿。即犯长𠎝。从十一日。展转乃至三十日。准
而应知。五分似同十诵。然章中意。若衣未足。纵无望
处。得停一月。不同馀律。祇云。若比丘前十日得衣。即
前十日作。中十日得。即中一日作。后十日得。即后十
日作。若前十日。五日巳过。得所望衣。即前十日取后
五日。并取中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应作衣。若中十
日。前五巳过。得所望衣。即取中十后之五日。并取后
十前之五日。此十日中应作衣。若后十日。前五巳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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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所望衣。即应此五日中应作衣(如是四日三日二日一日应作衣。皆
准知)。准此即与十诵不同。见论云。望得者。或于僧中望
得。或于众中望得。或于亲友望得。或于重粪扫处望
得。或自物望得。若二十九日得所望衣细。先衣粗。先
粗衣应说净。新得衣复得一月为望故。若望得衣粗。
复得停一月。如是展转。随意所乐。为欲同故。莫过一
(准此论文最宽也)。又言。同者不足。谓与先得衣那同者。犹
是不足。未得成衣。

起过者不足。可尔而有同衣足者何不作衣者。前二
种中。各虽不足。二种并取。同细同粗。理即应足。何不
作衣。尊者云。亦可此开上行之人。不拟说净。而赞三
衣。故听待足。六群既非上行。效他待足而起过也。今
详文意。本开待足。不制时限。六群因此奢慢经文。因
制一月也。理通三品。为替三衣。不局上行也。故多论
第四云。必使一月。勤求成衣。令念不断。

文言。即十一日应裁割缝作衣者。祇云。应馀人相助
浣染。乃至迸替却剌。作净巳受持。若一日恐不竟。粗
行隐令受持。后更却细刺。准此。要亦即日受持。多论
第四云。十日内若不作净。不与人不受持。至十一日
犯等。今疏中云。要成衣相始得不犯者。不辨须受持。
章云。不同衣。谓馀长财。无三十日开故舍忏。牒辞应
言。我某甲比丘有若干段非时衣。过若干日。犯舍(一引
应知)。

○取尼衣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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祇下二众衣不犯者。不然。祇第八云。沙弥尼亲里。比
丘尼非亲里。沙弥尼非亲里。比丘尼亲里。是中得衣
犯。离此二众无罪。虚心施与者。谓虚太欢心。有人言。
虚心谓不实心者。非也。多论第五。取应量钵舍堕。祇
第八不犯也。

章云能与衣人出家得道者。于中文四。一与母同夫。
呵厌女身。舍女而去。二后于异时下与女同夫。复自
呵厌舍之而去。三往至巳下诣佛得果。四佛告巳下
出家尽漏。五分第四云。花色惊恐者。昔与母共夫。今
与女同婿。生死迷乱。乃至于此。不断受欲。出家学道。
如此倒惑。何由得息。便委而去。即往祇桓。见谛漏尽。
如彼广说。多论第五云。华色比丘尼者。容貌端正。作
优钵罗华色。此人前世久远劫时。作一婆罗门女。父
母家人入海采宝。是女在后。不能自活。便与诸淫女。
共在一处。卖色自供。此女色貌不丰。无人往来。常自
各责。何以独尔。时有辟支佛。一切敬仰。有人语言。汝
能供养辟支佛者。随心所欲。世世如愿。时彼女人即
随其语。办美饮食。以优钵华䨱上。奉辟支佛。即发愿
言。令我世世常作女人。端正无双。为人所敬。无能过
此。又愿得如沙门所得功德。令我得之。是故今世犹
作女人。颜貌第一。以本愿故。今得漏尽(巳上论文)。多云。问
设有人。取此叠肉。谁边得罪。为贼边。为尼边得。答尼
边得罪。

文言尽法故弊坏耳者。有为之法速灭尽。故名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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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房中住故与者。尼作施主。别造僧房。请比丘住。于
此房中。种种供给。因此故与。无犯。西方多有此施。多
论第五。除贸易者。令行道者得安乐故。又使弟子无
苦恼故。若比丘得尼所宜衣。尼得比丘所宜衣。

贸易者。以衣因缘故。种种驰求。妨废行道。得诸恼害。
是故听之。

父母亲里乃至七世者。见论十四云。父母亲七世者。
父祖高祖曾祖。如是乃至七世。母七世亦如是(此即从曾
祖为一。高祖二曾三父四身五儿六孙七。故云乃至也)。父亲者。伯叔兄弟乃至
儿孙(言父亲者。即是父亲伯叔称入父世。中兄弟入身世。儿孙可知)。母亲者。舅姨乃
至儿孙。七世悉是母亲(此释母亲。舅姨入母世也。计理更有兄弟。即身世也。儿孙
即入自儿孙世也)。若儿女乃至孙。悉是亲也(此释自巳儿女孙也)。了论
偈云。四亲应取。长行释云。亲相应有四。馀文如章。明
了疏云。父父亲者。祖父也。父母亲者。祖母也。外母准
知。虽言四亲。摄一切亲皆尽。如外祖母父母伯叔兄
弟子侄中表。属外祖母摄。以为一亲。馀相摄亦尔。此
律云。乃至一丸药贸衣。即是问也。不同祗第八云。得
彼全衣巳。与减小衣。是不名与。应与全足衣。又云取
彼衣巳。与钵小钵键𨩲。饮食及馀物。不名贸。准此须
价相当也。

文言比丘尼突吉罗。章云。问尼取僧衣等者。释此文
也。

○使尼浣衣戒

如前无异者。前戒制意第三疏涉世讥义。是也。戒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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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句中有浣。第四句中唯有染打。今准释。浣染打
三。并回入第四句。是故章中依释中。以桝戒本也。下
文更有此例。准而可知。不复论之。

祇第九云。故衣
者乃至一更枕头。名为故衣。又云。若母姊妹出家。比
丘持衣令浣。尼言我羸病。比丘言。汝有弟子强健者。
应使浣。浣巳尼萨耆。不教自使浣者无罪。又云。若着
垢腻衣。诣尼精舍。非亲尼礼足。问言。衣何以垢腻。答
言。无人浣。尼信心故。留衣与浣染打。无罪。若于舍时。
作意故着垢腻衣去。尼萨耆。(又云)若入聚落。车马赞衣。
即往尼寺。令尼湔者。犯。以不可截故都舍。(又云)尼斋日
游礼精舍。见比丘浣衣。尼信心故。语比丘言。止。我当
为浣者。无罪。若比丘于斋日。故浣衣作念者。犯。又云。
若比丘多尼弟子。虽不得令浣染打。得令拾薪。取水
煮染。取食行水。持扇扇。食竟收钵。一切事得作。


论十四云。若尼从尼僧得具戒。不从大僧得戒。如五
百释女。使此尼浣。吉。(述曰)谓依尼僧例行八敬也。若准
此律。下擗羊毛使爱道犯。即应不同见论也。爱道是
不从大僧得戒故。

○乞衣戒

见论第十四。释子出家。有八万人。忧波难陀。最为轻
薄。而性聪明。音声绝好。

文言俱不能见与者。谓须与不须。俱不能与也。

文言汝等何时者。问本受戒朝中等时也。

文言当以濡草等者。见论第十四云。若比丘道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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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贼。持衣钵与年少令走避。若贼逐年少失衣。上座
若下座。随得一人折取草及树叶。付与馀人。使得遮
身向寺。白衣见比丘裸形。持白衣与。或五大色衣得
者。无罪。是故律本中说。有比丘着白衣。上色衣。不割
缕衣。无罪。此是遭贼失衣比丘。若得外道鸟毛衣木
板衣得着。无罪。然不得转受邪见法。着僧衣等。破坏
不须偿。祇律第九。若共估客道行。若贼从一方二方
三方来。随便离贼走。若四方俱来不应走。应当正身
住。不得舍贼。若贼言取僧伽梨来。答言。与长寿一一
随索与之。不得高声大唤瞋骂贼。与巳除去。入林草
中。若贼去后。馀有不受持衣。应受持。若无(乃至)树叶遮
前后而去。若无是事。不得如尼乾子掉臂。当以手鄣
形体在道行。莫入染榛中行(士巾反。说文。丛木曰榛。广雅。木丛生曰榛也)
令贼谓是伺捕者。应在道边浅草中行。若逢人来。当
于浅草行。小现处坐。今行人见之。若人问言。是何人
裸形。答言。释子被贼。若不乞自多与衣。取者无罪。若
不与应从乞。乞时多与。应取二三领。三肘五肘衣。

文言居士居士妇如上者。尊者曰。应言。如下六嘿戒
中。以其上来求有释处故。十诵第六。夺衣者。若官夺
若贼若怨家。若怨党。失者。若失不知所在。若朽烂。若
虫齧。烧者。若为火烧日煮。漂衣者。若水漂风漂。

○过足受衣戒

自受方舍者。若为他受。但须忏提。无可舍故。祇律第
九。忧波难陀语失衣比丘言。汝若不能乞者。我当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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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乞。即持纸笔。语诸优婆塞言。助我乞。以有比丘从
北方来。过贼失衣故。即至肆上乞得多衣。难陀复言。
犹故未足。优婆塞言。有几人耶。答言多人。复问为有
几人。长引声言。乃至有六十人。优婆塞言。此衣可供
五百比丘。何况六十。欲坐叠肆耶。即掷纸笔瞋恚。言
何处生是不知足人。文言知足。谓知三衣足也。

失一失二乃至失三受四并是足。而更受者。谓准此
律。失二都不听受。失三受三。名为知足。若受四者。亦
不可也。祇律第九。失三但许受二。见论十五。失三衣
得受上下衣。馀一衣馀处乞。若失二衣得受一。若失
一不得受。尼失五衣得受二。失四得受一。失三不得
受。

○劝一居士戒

生像者。应言生色。宝有二种。一者生色。二者可染。且
如黄金。不可变色。天生然也。白银等类。其色可变。名
为可染。像即色义。故云生像也。

文言一钱十六分之一者。即十六磨沙。为一迦利沙
波拿也。一分即四磨沙也。言钱者谬也。

乞衣一脩者。以其多论第五云。此中衣者。限应量衣。
古德依此遂云一条也。

○劝二居士戒

劝三恼微者。觉云。文增一絁。应亦恼微。故知劝二以
之为法。准知三四亦是犯限。亦可章中义得。理实恼
微故也。文增一綖。乃是染防。岂可劝时唯增一綖。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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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傥增一綖。欲结何𠎝。故依前解好。

○匆切戒

若无钵多索无罪者。多谓多往返索也。

一索即犯落乞钵中者。不然。彼是净生。非是钵主。何
成乞钵。今解。准下开文。若为作波利迦罗故与。以时
𣽈语。得者无犯。故知索钵亦同波利迦罗。若不以时。
但应犯吉。

不同多论者。见论十五。若一语索。破二嘿然。此律释
中。即同见论。然多论第五云。此戒体正在三索。三嘿
无过。若七返。得衣成罪。不得吉罗。

准解初二等者。谓前戒本六句之中。但解初二及下
二句也。

文言有生婆罗门者。谓无生在净行族中。或有生于
馀下姓中。学净行法。即非生波罗门也。

即相施者。祇律第九云。更得三返六嘿索。此律盖应
不同。但言以时索故也。不必唯限六嘿等也。

○野蚕绵卧具戒

梵云高世耶僧悉哩哩。译为野蚕卧具。祇律第九。比
丘乞憍奢耶。主人言小待。即坐小待。复起以指内釜
中看汤热不。即言汤巳热等。今三藏云。高世耶者。即
是野蚕之名。此虫不养。自生山泽。西国无桑。多于[(弓@(白-日+(白-日)))*昔]
果树上。而食其叶。其形皓白。粗如拇指。长二三寸。月
馀便老。以叶自裹。内成其茧。大如足指。极为坚硬。屠
人采之。取熟成绢。其绢极牢。体不细滑。若此虫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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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者。经一月许。茧中出蛾。其翅两开。如大张手。文璋
焕烂。如红锦色。每至霄中。雄雌相偶。还于食树。复生
其卵。总名此虫。为高世耶也。西国屠儿方为此业。胜
人上姓。极污其流。乞食僧尼。佛遮至宅。

或在作衣者。祇律第九。若憍舍耶作僧伽梨。羊毛作
郁多罗僧。若羊毛作僧伽梨。憍舍耶作郁多罗。章云
及缘者。祇云。若中是羊毛。边是憍舍(或反此说)

相亦难识者。今三藏云。言敷具者。即是卧褥。有其二
别。一是织成。二是衦作。织成即是氍氀之类。衦作乃
是毡褥之流。谓即取其高世耶丝。织为敷具也。或高
世耶用绢缝之作价。内贮羊毛。及树华絮。以为敷具。
本是卧具。不具三衣。其有将作三衣者。寔亦全成疏
略也。今详至后戒辨之。央堀魔罗经云。绵绢帛皮革
等。展转离煞者手不受。是比丘法。受者不名大悲。亦
非破戒。舍忏牒辞云。此卧具巳斩坏。馀准应知。

○黑毛戒

出四大国者。僧祇第九云。又毛大贵。或一金钱得一
两。乃至二三四金钱得一两。然此毛极细濡。触眼精
不泪出者。甚为难得。出四大国。毗舍离国。弗迦罗国。
得刹尸罗国。难提跋国。求是毛故。或时得还。或死不
还。章云重叠者。意说。馀衣若细薄者。以此毛旃。叠作
两重。旃成之时。不犯也。以本期心不独用故。

文言作蓐作卧旃不犯。即与三三藏卧蓐相违。今详。
准此非是毡蓐。又准后戒。复非三衣。正是卧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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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毛戒

十律此非纯白者。彼第七云。六群作念。佛结戒不听
纯黑羊毛作敷具。我当以少白羺羊毛杂黑羺羊毛
作敷具。因之呵制。分二分黑第三分白等。两种具缘。
依自他部也。多论第五四两。立世阿毗昙云。南称一
两。名一钵罗。盖多论约少称。毗昙就大称说之也。今
解。钵罗翻为分也。如钵罗奢祛翻为支。支岂是四两
也。

○六年戒

文五如上者。如上离衣戒中。一身病衣重须有游行。
二内自思念巳下念开通之分。三语诸已下杖托陈
疑。四诸比丘闻巳下为申请决。五世尊巳下正开作
法。

文言减六年舍故更作新者不犯岂可三衣者舍而
更作一月衣戒。既不舍故。即应是犯。故知非三衣也。
多论第五。以乞物作故犯。若不乞自与。或自有衣财。
若买衣财作。不犯。

○不牒戒

一解二罪者。且叙云。释疏主意。欲不尊也。南山亦同。
古释相对。以为四句。一作新不牒如量(唯犯此戒)。二作故
过量(唯犯过量)。二俱犯二俱不犯准知。今详。如犯过量。复
犯不处分。此亦然也。

不受请五缘。多论第五说也。

五分佛搩手二尺者。第五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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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文若自无得处。若准祇第九云。等正觉一手者。长
二尺四寸。取故旃时。不得从少闻者。犯戒者。无闻者。
住坏房不补治者。恶名人。断成见人。远离和上阿阇
梨。不告咨问者。不能破魔人。不分别魔事者。如是人
边不应取。应多闻乃至分别魔事人边取(准此。自无须。从人求。
不同此律自无开作新也)。

○担毛戒

毳者。字林细羊毛也。尚书云。鸟兽皆生濡毳细毛。是
也。祇律第九。乃至绕塔过三由延亦犯。乃至齐塞针
筒毛亦犯。若担驼毛兰。若成器无罪。

○畜宝戒

出善生经者。彼无正文。但是延远二法师涅槃疏中。
相传如是。有一卷脩多罗般若波罗蜜经。列八不净。
然寻彼经。似是为经。不可依之。善见十五云。若有人
布施众僧奴。不得受。若言施净人。或言执事人。得受
(为僧尚尔。若为别人。理不应受)

说净付俗人作净而畜者。多论第四长衣戒云。净施
法者。如钱一切宝物。应先求一知法白衣净人。语意
令解。我比丘之法。不畜钱宝。今以檀越为净主。后得
钱宝尽施檀越。得净主巳。后得钱宝。尽比丘边说净。
不须说净主名(此简长衣须说净主名也)。说净巳后。得钱宝。尽随
久近畜。若净主远出异国。应更求净主。文云。说净有
二种。若白衣持钱宝。来与比丘。但言此不净物。我不
应畜。若净当受。即是净法。若白衣言。与比丘宝。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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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不应畜。净人言易净物畜。比丘自不说净。直置
地去。若有比丘。应从说净。随久近畜。若无比丘不得
取。取得舍堕(巳上并是论文)

第四门以八不净贸十种衣舍堕者。此谓容犯贩卖
舍也(众生边贸。即不犯贩。佛边十〔问〕。容犯罪也)

六七二种犯舍者。第六犯畜宝也。第七之中。金银亦
尔。氍氀犯长也。

馀六不净但得吉罗者。畜馀无应说。不说之过。故但
吉也(此并粗相分别。若细分别。如理应知)

问宝衣药三各有畜贸钵畜而无贸食贸而畜者。此
中据义。作此问答。非据戒文作此问也。且如畜中。总
有六戒。谓戒文中。宝为一畜。衣为三畜(谓十日一月急施过后)
药为一畜。钵复一畜。今此问中。但言宝衣药三并言
畜。钵合为四畜而问也。论其贸戒。总有二贸。谓戒文
中。宝为一贸。衣药与食。合为一贸(如后第二十卖买戒中。时等四药。以
辨贸也。彼利迦罗。即是纳衣。以辨贸也)。今此问中。宝衣药食。开为贸而
问也。由此开合。故知据义。而不据戒文也。

更分为七者。准后戒中。金银各三。并钱为七也。

馀是为宝者。如王鍮石珂贝等类。非真实也。多论第
五云。此戒体以畜宝制戒。捉宝提宝得提。是九十事
捉宝戒也。

十律七宝者。彼律第七。但言宝者。名为金银。取者尼
萨。取铁铜钱。乃至木钱者(彼无七宝名也)

多论第五宝者。重宝金银。摩尼真珠珊瑚车渠马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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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如是宝。舍堕。取钱吉。此论既是释十诵律。故今疏
中云。十诵有七宝也。

此是资要无过听受者。疏意云。为作房故。听受宝物。
盖次下律文中。开受房钱药钱故。作此释也。南山意
云。文言求材木等。得受材木也。

不应自为身者。不应受宝物也。今观文相释为胜。谓
作受净物意。不同七百结集中。直受起非故。七百文
中为房故许受宝。彼文分明也。

日月四患者。今观文中。列其五患。义合为四。以沙门
四患也。婆沙二十七云。此日月轮五翳所翳。不明不
照。不广不净。何等五。一云。二烟。三尘。四雾。五曷逻呼
阿素洛手。此中云者。如盛夏时有少云起。须臾增长。
遍覆虚空。障日月轮。俱令不现。烟者。如林野中焚烧
草木。率尔烟起。遍覆虚空。障日月轮。俱令不现。尘者。
如抗旱时。大风旋击。嚣尘卒起。遍覆虚空。障日月轮。
俱令不现。雾者。如秋冬时。山河雾起。又开外国。雨初
晴时。日照川原。地气腾踊。雰霏布散。遍覆虚空(馀如前说)
曷逻呼阿素洛手者。谓阿素洛与天斗时。天用日月
以为旗忏。由日月威。天常胜彼。时曷逻呼阿素洛事。
心忿日月。欲摧灭之。由诸有情业增上力。尽其智术。
不能摧坏。遂以手障。令暂隐没。如契经说。苾刍当知。
无大身形。如阿素洛。此说变化。非谓实身。

邪见坏善根者。寻律文中。邪命自活是第四患。言邪
见者。谬也。应言邪命障善根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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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位应四者。一舍财。二忏罪。三还财。四不还追索也。
恐滥舍法也。文中舍法即是说净有差别者。若本受
时。作此法巳犯畜宝。今作此法。即是舍法。准前所引
多论第四。足知此理。又准开文。亦有此语。此是牒舍
明开者。不然也。此是根本说净法也。作此舍巳。次当
忏悔。但除著用。有馀六品。还分三位。谓先忏提及嘿
妄各覆随覆四品吉也。次忏嘿妄。次忏提罪。牒辞云。
我某甲比丘。故犯畜某宝。犯若干尼萨耆波逸提罪。
此宝巳舍(若巳用尽。应云此宝巳用尽)。舍等牒辞并随知
失法之𠎝者。谓一切时有所取与。皆应言知是等也。
开文云。与本施主者。即上文汝还取莫使失也。

○贸宝戒(戒本云。种种卖买也)

下贸者。次后戒也。后戒谓以馀财相贸。此贸唯以宝
物相实。多论第五云。此戒体应言种种用宝。不得言
卖买。此戒一往成罪。不同贩买。贩买戒。为利故买巳
还卖成罪(己上论文)。此自他俱犯。贩唯自犯者。后戒若自
作者。不问求利及不求利。一向犯舍。若使净人不求
利者。一向无犯。设若求利。多论亦犯。今准此律。不言
求利。设使净人令求利者。伹出家人不应。不应为故。
故但得吉。亦非犯舍。

财境法等别者。财谓宝物。境唯对俗。舍法如文也。

及得别忏者。前巳详之。亦许对僧。故十诵第七云。应
入僧中言。大德。我种种用物。得波逸提。我今发露悔
过。僧问言见罪。后更莫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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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境法等异者。后戒境法。有羯磨还。此戒一向无法。
以是俗人故。

贩开外须者。开涂足等用。如后应知。馀三律及多论
并言。以作易不作不作易作。见论十五云。作者或巳
成器。或未成器。巳成器易未成器。未成器易巳成器。
此律巳成金等。盖即巳成器等也。

○卖买戒(戒本云。种种贩卖也。今章中乃取前戒律文之名。为此戒名也)

如是广说者。多论第五。设与僧作食僧不应食。乃至
作像不应向礼。又云。但作佛意礼。凡作持戒比丘不
应用此物。若此比丘死。众僧应羯磨。死后巳断相续
故。不同在日。五百问云。问比丘治生施人衣食。得受
不。答取衣犯舍堕。穷厄无食处。彼使白衣作食可食。
治生道人。若白众此物非我物。是使人物。若尔可食。
若主不众食。犯堕。二三人亦可白。若道人施使人言
是我物。此可食(此谓道人施时。使人言是我物。比丘得食也)。多论第五。若
贩卖物作食。口口提。作衣著著提。床蓐卧上。转转提。
祇律第十五云。肆上衣先巳有定价比丘持价来。买
衣置地时。应语物主言。此直知是衣。若不语。嘿然持
去。犯越。有国主市法。赍价来者物边。物主摇头。当知
相与。比丘亦应语言。此直知是。前人若解。要作是语。
不作犯越。(乃至)不净语分别价净语取者。问前人此物
卖索几许。我欲知此物。净语分别价不净语取者。如
是物分别。实索几许。我与如是买。不净语分别价不
净语取者。如是分别。卖索几许。我如是买。净语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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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净语取者。如是价知。如是知取(初二句犯越。第三句舍堕。第四无罪)
多论第五。贩卖戒云。买巳还卖成罪。或有方便有罪。
果头无罪。如为利故。籴谷居盐。后得好心。即施僧作
福。是方便吉罪。果头无罪。或方便无罪。果头有罪。如
为畜故籴米。后见利故。便卖以自入。是方便无罪。果
头得吉。犯如此比。可以类解(巳上论文。谓类知馀二句也)。即是十
诵第七云。为利故买巳不卖吉。为利故卖不买亦吉。
为利故买巳还卖提(开无第四句)。疏主意言。买时亦提。不
同僧祇及多十也。

文言数数上下者。多论第五云。
众僧衣未三唱。得益价。三唱巳不应益。众僧亦不应
与衣。巳属他故。三唱得衣。不应悔。设悔众僧莫还。僧
祇第十。僧中卖物。得上价取。若和上阇梨欲取。不得
抄。

文言买亦如是者。十律第七言。有卖衣人。六群以价
求贵衣。佛言减价索他贵衣。得吉罗。若须是物。审思
量言。我尔所买。若彼不与。应再语。若复不与应三语。
三语不与。急须是物者。应觅净人使买。若净人不知
市买。当先教。祇律第十。应直五十。而索百钱。比丘言。
我以五十。知是不犯。不得抄市。应问言。汝正来。若言
来正。抄者犯越。若言我床者得取。五分第五。应使净
人语言。为我以此物易彼物。应心念。宁使彼得我利。
我不得彼利。僧祇第十。雇人治革屣。治经行处等。作
不净语。犯越。

买中亦应三句等者。尊者云。准前卖中。但应言。买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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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重减买。释此三名。如章不异也。今详文意。卖中三
者。卖者谓直一钱。数数上下。且如卖物。本索一钱。买
人还一。复索三钱。买者遂言。我不复买。其卖人云。若
不买者。还一钱得。名为数数上下也。增卖者。本索一
钱。既还一钱。即索三钱。即三钱卖。名为增卖也。重增
卖也者。本索一钱。及与一钱。即索三钱。即与三钱。复
索五钱。五钱而卖。名重增卖也。买中三者。一者买本
还五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物主遂言。我今不卖。遂
却还五钱而取。名为数数上下也。二者减买。本还五
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三钱而得。名为减买。三者重
减买。本还五钱。及至欲与。即还三钱。三钱复与。复还
一钱。一钱而得。名重减买也。

开文言以苏易油等。章中释言为外用故者。以前释
相中云。以七日。故知前是内用。内用资强。长贪故犯。
外用反上。无过故开。亦可前自为者。前以七日易七
日。即是自受。今以苏易油等。是供养也。

○长钵戒

见论第十五云。一钵二熏。不言三也。僧祇二十九云。
值三种色。一者孔雀咽色(绿光也)。二者如毗陵伽鸟色
(相传云。不知似何。今详盖赤色也)。三者如鸽色(即灰青色也)。佛言熏时使
作如是色。尊者云。更加第四相如。以相不似。钵不任
受持也。

得钵五日等。多论第五文也。见论第十五。破穿如粟。
大失受持。若以铁屑补得受持。(又云)尼萨者。钵不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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忏悔。若用突吉罗。(又云)若买他钵。米还直不得受持。若
买钵度直巳。钵主为薰竟。报比丘。比丘不取过十日。
犯舍堕(此是宗别。四分不须依之。以其彼论三衣不持。亦言犯长。现阙衣。理何成长)

○乞钵戒

五缀者。母论第四云。若钵破作五段。缀此钵法。应相
去二指安一缀。律摄意同然。今三藏云。五缀者。即以
五种缀物。而连缀之。非五处缀也。今详自违律摄也。

四法同上者。同上长衣等戒。即次下科文者是也。

第二忏罪中。先乞忏法。次请忏主。次受忏白。次正忏
悔。亦有八品吉罗罪。故祇第十云。此中用不净钵。得
无量越毗尼罪。牒辞应云。受用尼萨耆钵。得突吉罗
(又忆数等)。馀辞准知
必复从他长钵并经宿还者。是既令舍。若即直还。恐
长钵边。畜心未断。染此乞钵。亦成犯长。故径宿还。

祇律第十。是钵大贵。应卖取十钵直。馀如章说(钵若不贵
事即易知)。如律文中。既还下钵。作白二竟。仍取此钵。从上
座换。乃至下座。若准三律(十律第八。祗第十。五分第五也)若行八人。
五分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比丘钵未满五缀。更乞新
钵。今舍与僧。僧今差某甲比丘。作行钵人。若僧时到。
僧忍听。白如是。羯磨准白可知。疏主欲令准馀三律
差行钵人。令准此律。不须差法。何以然者。馀之三律。
舍忏既竟。即差行钵。行钵据理。即是还法。三律无别
还钵白二。故伹差行。此律既有还钵白二。是故但须
秉羯磨师。作白行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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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五事者。五分云。若太大。若太小。若穿缺。若唱邪。不
应与。若无五事应与(章云。若过量引文误也)

祇诸比丘尽盛满水行之者。误。祇律无文。十诵第八
云。是钵应众中舍者。是钵应盛满中水。僧中行之。(乃至)
诸比丘应即时各自持先所受用钵。集在一处。准彼
律文。即是本主钵中盛水行之。意表不漏不净徒众。

或即与亦得者。盖以不然。准文似是换上座钵。方得
与之。若准多论第五云。僧中行若都不取者。还与此
比丘。五分亦同。

文言不应护众僧故不取者。释上应取之义也。如疏
应知。

文云亦不应受持下钵等者。章中。约钵主释也。此恐
不然。祇云。诸比丘应各各赍巳所受持钵来。若有比
丘。舍先所受钵。更受下钵来者。越毗尼。

牒前二下行者。一者转得下钵。二者直还下钵。如文
可知。母论第八云。若钵破过五缀。更求新钵受持者。
要四人中。白二羯磨受持。三人巳下不得(巳上论文)。此盖
持行名持也。多论第五云。前所受持钵。如法受持。后
钵不受。直令常畜。馀如章说。此盖加受持法法名持
也。

祇云。缀钵比丘乞食。食巳应缀。若灰若土净洗。
不得坚物剌孔中令破。当以鸟翮剌。不得以沙灰令
脱色。当用无沙拒摩(牛粪是也)。根汁叶汁等。不得临坑岸
上危处。不得熟果树下。若石上砖上。当平地洗。若无
坐处。当瘘身去地一磔手。洗巳晒令燥。还缀。举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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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物遮口(不得以食巾等触物遮口也)。若有事匆匆不得好洗。
当以根汁等涂拭。事讫当洗。明日洗巳。持用乞食。设
难缀用。一日乃了。要当洗净。若故打破提。若和上阇
梨知识作是念。此贤善比丘。恐妨禅诵。打破若藏去。
不见巳更乞。无罪。准此即是汎教缀钵洗钵法。非谓
巳犯人作教也。

伽论第十云。问若钵极腻。用瞿摩
土屑。极用意三洗故。去得食不。答得。何以故。非食腻
故。祇三十一云。应先洗和上阇梨钵。然后自洗。不得
持自钵中残水。写和上阇梨钵中。残水写和上阇梨
钵中。当持师钵中残水。写巳钵中。十诵三十七。离越
比丘。洗瓦钵置日中炙。津出。疑不应用食。佛言中炙
犯吉。祇二十七。有上座来。不肯与房。嗔恚斲破。佛言。
破六种得兰。破钵破衣。破塔破房。破僧破界(并以嗔心。是故
得罪。若非嗔心。须改换者。无罪)。破界者。若嗔恚过界。作不名作。得兰。
得舍与更羯磨界。

○乞缕戒

以凭世贵强逼织师者。十律第八云。六群乞缕。持到
富贵人舍。作是言。诸聚落主。令织师为我织衣。是诸
贵人即语令织。织师畏故。不能违逆。但织衣时呵言。
沙门使我虚作。无食无价。

尼不得自织者。此戒下文自织吉罗。准知尼犯。

自缕应轻者。此戒既许。损织师犯。自缕应犯。十诵第
八云。从亲里乞。不犯。令非亲织尼萨。此律亦言非亲
里者犯等。故知但约织边犯提。缕边或吉。一向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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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多论第五云。若不凭势力。理求之。织师与织。无罪。

多论织师三句者。彼无三句文。疏意但欲以多论损
织师义。释此律中三句也。

○劝织戒

准祇第十一。亦损织师。彼云。鹿母为作衣。屏劝令好
织。氎未成时。日日到织师家。既得氎巳。远离其舍。异
巷而行。织师礼足。欲索织直。彼阳不识。问言得氎未。
反问言何等氎。答言。我为鹿母织者。答言得。问称意
不。答言为复可耳。便言与我织价。师嗔恚言。如是如
是赐谷物。汝织我不欲拔汝眼𥇒。取虚空中烟。我欲
五指撮取。净洗釜巳。欲望故得多食。裸形外道犹欲
剥取两张氎。乾死鸟足上。望剥五百两肉。以一把糠
散恒水旋渊中。欲收𣫍取。如是等处求物。况汝望得
我物。即言取我僧伽梨来。缚取此人付官。织师念。此
沙门。有大身力。又出入王家。必能为我。作不饶益。用
作直为。但得活命。怖畏却行。出房走去。

○夺衣戒

此非重犯者。古师云。我准文中。墙上一一离处。重重
是犯。今师云。此是不现前夺非重犯文。

举借他衣者。意欲證成舍与方犯也。

不同十律者。无文。然多论第五云。若夺不见摈。恶邪
不除摈。尽尼萨耆。

四羯磨等者。多论云。若夺得戒沙弥。行波利婆沙摩
那埵犯(准知本日出罪亦犯。故言四羯磨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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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摈人者。多云。若夺任心乱心病坏心犯四重出血
破僧五法人。尽吉罗。

今解此三破者是举家取治等者。谓犯残等。虽名破
戒威仪等。而若见罪夺。亦犯舍。今开不犯者。但由犯
巳不见罪等。此应治举夺而非犯。今详。或可破戒等
复破见者。夺之无犯。不破见者。理即夺犯。多云。若和
上为折伏弟子令离恶法故。暂夺衣取。无罪。祇律十
一亦同。

○畜药戒

如非时食戒说者。下文云。时者明相出。乃至日中。案
此时为法。四天下食亦尔。非时者。从日中乃至明相
未出。

多论四义者。第七卷云。非时者。从中至夜后分。名为
非时。从旦至日中。名时。何以故。日初出乃至日中。其
明转盛。中则满足。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明转灭
没。故名非时。又从晨至日中。世人营救事作饮食。是
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燕会嬉戏。自娱乐时。比丘
游行。有所触恼。故名非时。又从晨至日中。俗人种种
事务。淫恼不发。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事务休息。
嬉戏言笑。若比丘出入游行。或时初被诽谤。受诸恼
害。名为非时。又比丘从晨至中。乞食时。应入聚落往
来游行。故名为时。从中至夜后分。应静拱端坐。诵经
坐禅。各当所业。非是行来入聚落时。故名非时。

出于时家非时规圆者。谓从午后越明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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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法者。尽形也。

日限者。七日也。

了论者。彼论疏云。一者甜味。初中除甘草蜜沙糖油。
馀甜味物。皆是时食。如是酸味物中。除呵梨勒阿摩
勒鞞。辛味中除姜弥梨遮毕钵梨亦尔。一切苦涩味
物。皆非时食。除终身药。七日药巳外。一切可食。名依
时量。从旦至中得食。过则不得。二者依更量药。如耳
遮蒲桃等浆。是更量。如此间清饭为浆。此属时食。若
炒米令燋黑。以馀药投中。酿以为浆。亦是更量。准此。
茶汤即是更量收也。一日一夜。分为五分。从平旦分
至夜二更。此七分中饮则无过。如是轮转恒经七分。
三者苏油沙糖等。名依七日量。四者甘果等。名依一
期量。从受戒后。讫一报终。无间昼夜。恒得服之。五者
灰土水屎尿。此五物名大开量。不须受取随意服。由
此世间非所惜故(此律顶受如下菜楗度应知)

一总约聚辨体是色法(乃至)八微为体者。谓五聚五聚
中唯是色聚也。言八微者。能造四大。及所造四尘。八
类极微。为诸药体也。又疏云。前二色收者。色是可见
有对。香味触三即不可见有对也。此等并据必同一
聚。体不相离。故云八微。理实药体唯是段食。于八微
中。七微为体。除其色微也。触中即摄能造四大。故段
食特唯香味触也。又疏云色等非也者。等取声也。因
此略解四食之义。三门分别。一释名。二体相。三废立。

言释名者。且释总名。如婆沙百二十九云。牵有义
(希望于有。即显思食)续有义(识能结生。即是续有。即显识食)。持有义(任持于身。即显段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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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有义(触能顺生喜乐等受。令乐生有。即显触食)。养有义(〔物〕显四食。皆养有身)。是食
义。瑜伽六十六云。任持有情身命。令不坏断。故名为
(此大乘论。就总相说。意同婆沙)。次释别名者。食义不同。有其四种。
一段。二触。三思。四识。如下辨相。其名自显。

第二体
相者。先体后相。且体者。婆沙百二十九云。问食体是
何。答十六事是段食体。即十一触。及香味处(今详。饥渴二触
名为食者。如消食药等也。此段食体。唯欲界系。上界有触。不立为食)。触思识三。是馀三
(三食并通三界系也)。杂集第五云。三蕴(段食是色蕴。触思是行蕴。识食是识蕴)
五处(段食是三处。触思是法处。识食是意处)十一界摄(段食是三界。触思是法界。识食
是七心界)。婆沙亦同。次辨相者。先辨总相。婆沙一百二十
九意云。段触思识。以之为缘。长养诸根。增益大种。是
其食相。次辨别相者。且辨段食。如俱舍第十云。谓以
口鼻分分受之。故名段食(旧名抟食者。则浆饮等。既不可抟。应不名食。故有失
也)。若尔光影炎凉。如何成食。答传说此语从多分。又
释。虽非饮啖。亦细食摄。如涂洗等。铁丸洋铜。虽为损
害。暂除饥渴。亦名为食。如俱舍婆沙等说。触食相者。
谓心所触。此能长养心心所法。增益根大。思食相者。
谓由希望。命得久延。增益根大。识食相者。由识依身。
增益根大。若准大乘。辨段食相。如瑜伽六十六云。若
正消变。便能长养。不正消变。乃为损减。又云。若受用
巳。安隐消变。增长喜乐。于消变时。乃名段食。既言消
变便能长养于消变时方名段食。意显消时。内资粮
大。即由消故。有食欲生。闻香味触。便欲啖食。此即简
除光影炎凉。虽益根大。而非消变。更发食欲。先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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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不寻同异。不分宗别。甚为谬也。即由此理。亦简铁
丸。既不消变。不名为食。馀三食相。大同前相。然唯识
云。此触虽与诸识相应。属第六者。食义偏胜。此思虽
与诸识相应。属意识者。食义偏胜。此识虽通诸自体。
而第八识。食义偏胜。一类相续。执持胜故。(述曰)若就胜
立。如论所辨。若通假说。即通一切。

第三废立者。俱
舍第十云。色亦可成段别饮啖。何缘非食。答云。此不
能益自所对根解脱者故。(述曰)一不能益自所对根。二
不能益解脱者故。且不益根者。光法师一释。意云。虽
复见色。不除饥渴。故色非食。此即正当婆沙所破。破
曰。嗅香觉触亦不除饥。应不名食。故今解云。养瘦令
肥。名益自根。色不能养。故非食也。不益解脱者。俱舍
云。又不还者。及阿罗汉解脱食贪。虽见种种上妙饮
食。而无益故。(述曰)寻诸法师未晓此意。为释外难也。难
云。见色之时。心生喜悦。由此展转。亦益根大。色应名
食。故今释云。不还罗汉见食不贪。故色非食。不同香
味等。虽断食贪。仍得其美也。大乘废立。如瑜伽六十
六。不能繁叙。

十五种者。古来相传。准义立有五种蒲阇尼(此云正食)。谓
饭[麨]乾饭鱼肉。五种祛阇尼(此云不正食)。谓枝叶华果细
末磨食。五种奢耶尼。谓苏油生苏蜜石蜜。若准五百
问中。有三五。一者种食。根茎叶果磨食。五种啖食。[麨]
乾饭鱼肉脯。五种名啖食。糜黍粟[𪍿]麦术。准此三五
悉是时食。今三藏云。第一半者。蒲膳尼。蒲膳尼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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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啖为义。言半者。此翻为五。谓五啖食。旧云五正。准
义翻也。一饭。二麦豆饭。三[麨]。四肉。五饼。第二半者。珂
俱尼。珂俱尼即嚼齧受名。谓五嚼食也。一根。二茎。三
叶。四华。五果(此唯二五也。诸律亦多说二五也)。今章中意。且取初说。
以释义也。

谓豆豉乳酪等者。昔有人。妄以豆豉乳酪。为非时食。
故须翻之也。

四药相和从强服者。时及非时。辨七日药。其相易了。
唯尽形药。或由自体。即是尽形。或由相和。从强而服。
其相难识。故略释之。且如时人多执药揵度初文云。
病比丘医教服果药。佛言。若非是当食者。听尽形服。
又末后文云。佛语优波离。不任为食者。尽形寿应服。
遂妄立云。可得饱者。即非药摄。又如南山云。今有愚
夫。非时妄啖。谓杏子汤乾米汁。果浆含滓藕根米汁。
乾地黄茯苓味诸药酒煎非咸苦格口者。非时啖之。
并出自心。妄凭圣教。不如啖饭。未必长恶。引误后生。
罪流长世。又如崇云。如蜜煎杏人等药。亦以名定。终
身药服。因此相传。食药蒸署预槐牙枯鼠松脯等类。又
立理云。如僧祇律。时根者。葱根藕根萝卜等根。于中
既无署预之名。故许为药。今详。此等并皆理拥。且煎
杏人意以下文。药揵度中。杏子人听受作尽形药。遂
即执云。以名是定。终身服之。计其实理。体若不变。可
是药收。若体转变。事即不定。故涅槃第四十云。善男
子。若一切法。有定性者。圣人何故饮甘遮浆。石蜜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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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酒特不饮。后为苦酒。复还得饮。是故当知无有定
性。又僧祇第十云。得甘[迈-禺+(庴-日+(人*人))]。食残。苲作浆得夜分受。若
饮不尽。得煎作石蜜七日受。石蜜不尽。烧作灰终身
受。(述曰)甘[迈-禺+(庴-日+(人*人))]时食。转成四药。涅槃酒变。还复得饮。何容
杏人。许依名定。然准萨婆多论云。若分数势力等者。
随名所定者。不言体变。亦随名定。如何谬执。故应思
择。又如南山。执格口者。方名为药。茯苓地黄并不听
服。此违圣意。处处教文劝行中道。但遮讥过。有益咸
开。茯苓地黄。世咸共了。若遮服食。病苦难除。身既不
安。道从何进。故不然也。然药揵度非当食者。意显非
如𦬔釆之类。世皆共了。是食非药。非谓食之要不饱
满方名为药。且如葶苈捣筛为丸。多食充饥。岂即时
食。又文但言不任为食听尽形服。不言尽形要不任
食。何成明證。故执格口。其言大狭也。故今详之。凡尽
形药。必具四义。一者身有客病(如饥渴等。自是寻常主病非客)。故律
云。尽形寿药。无病因缘。服者吉罗(七日等开。咸因有病。真谛云。苏等无
病服者。犯非时食)。二者医方所要。谓药方中。要须时食。尚开
入分。况其馀者。故律云。乞食比丘见作石蜜。罽尼和
之。有疑不食。佛言。作法应尔。又如多论第六卷云。或
以时药。或七日药。以成终身服无过。三者世共了知。
体性是药。即如茯苓乾地黄等。世无不了。此体是药。
亦无一方不须此药。若不许服。恐违圣意。且如七日
药缘起云。有五种药。世人所识。苏油生苏蜜石蜜当
食药。不令粗现。彼兼当食。佛尚开之。此唯当药。佛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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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四者离时食相。此准七日。不令粗现。况今尽形。
何容不尔。曾闻有人过中巳后。粉署预以为馎饦。沃
茶汤以之为臛。复以姜酢。以为冷渄者。此实不如啖
饭。此即为纵无明本。非为治道器。故不开也。又前所
说。世共了知。体性是药者。若入药分。理在绝言。设欲
单服。亦开无过。然有病中。设有全日失食之人。饥渴
过常。恐生客病。并许服药。以此方隅。理无不尽也(次随
疏释)。

言四药相和从强服者。寻律论文。应开两义。一者医
方要相假藉。合成一药。而有增强者。从强而服。如萨
婆多论第六所说。若以时药终身药。助成七日。作七
日服无过。以七日药。势力多故。又助成七日故。如以
苏煮肉。此苏九汁得作七日服。如石蜜或时药或终
身药。以成石蜜。得作七日服(此即助成七日)。如是或以时药
或七日药。以成终身。作终身服无过(此即助成终身)。或以终
身七日。以成时药。作时服。随势力多故。相助成故(此即
助成时药)。若分数势力等者。随名取定。如石蜜丸。虽势力
等。以定住七日药服。如五石散。随石作名。作终身服
(此谓随本方名。以定药体)。第二义者。各不相假。非成一药。而相和
者。四药之中。时药最强。非时为次。七日第三。尽形最
劣。以长从短。从前前服。是故下药揵度文云。时药非
时七日尽形相和。应受作时药。若非时七日尽形相
和。应受作非时药。乃至广说。然有时人。不晓律论两
义意异。遂执律文。而令合药者。四等丸中。以生地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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汁之意。恐蜜和成七日服者。染为谬矣。

五石者。紫石。白石。石脂。石留。黄樊石也。

义汁者。果体中自有汁也。不同外水投饭成浆也。

多论五义者。彼第八云。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
證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證明。所以听非
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授食。是故听之。若在人
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又为止诽谤
故。为少欲知足故。生他信敬心故。如昔有一比丘。与
外道共。止一树下。树上有果。外道语比丘言。上树取
果。比丘言。我比丘法。树过人头。不应上。又言摇树取
果。比丘言。我法不得摇树落果。外道上树。取果掷地。
语言取食。比丘言。我法不得不受而食。外道生信。出
家漏尽。

独住等五人者。十诵四十七云。问心念得受七日法
不。佛言。不得。除五种人。所谓阿练儿。独住人。远行人。
长病人。饥饿时亲里边住人。第六十云。阿难先受他
请。忘不忆。复受王请。共佛入宫。以食著口中。是时乃
忆知有二请。佛知心悔。告言。心念与他巳便食。优波
离问佛。若馀人心念与他。亦得食不。佛言。不得。除五
人。一坐禅人。二独处。三远行。四长病。五饥饿时依亲
里住(坐禅人者。即是阿练儿。馀四同前。彼律更〔摄〕文云)。优波离问佛。阿兰若
比丘。独处一身。云何说戒自恣受衣。受七日。受七日
药。与一请。云何衣物。以清净故施。佛言。若独处一身。
听一心念。今日布萨说戒。自恣受衣。(乃至)及净施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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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尔(下安居犍度。即是引此三处文也)

受贫女食者。如上盗戒记中。引五分第八也。

形报者。比丘属对比丘。尼对尼。乃至五众各局也。

时中悬远者。若望手受。不遇触缘。至中巳来亦不失
受。然望过中停过须臾。即失受法。故须口法也。

举下三药者。十律二十六。优波离问佛。三种药。非时
分药。七日药。尽形药。是三种药。举宿得口受不。佛言。
不得。恶捉得口受不。佛言不得。是三种药手受口受。
不病得服不。佛言不得。是三种药手受口受。病得服
不。佛言得。

如自巳药者。下药法云。若是巳腐烂药堕地者。应以
器盛水和之漉受。然后服。若未堕地者。以器承之。水
和漉之。不须受。

手受有十者。有五种受。手与手受。手与物受。物与手
受。物与物受。若遥过物。与者受者俱知。中间无所触
碍。得堕手中。复有五种受。身身与。衣衣与。曲肘曲肘
与。器器与。若有日缘置地与(身衣时器地也)

口受差别对三可知者。身业胡跪。口业发言。受词亦
异。如复当辨。此口受业也。

若对境以辨二受尅漫俱成者。若称本期。是尅成就。
不简王季。境漫亦成。其唯本境不论。更对具人。僧尼
各局。手对未具。不简女男。二受境殊。无容交对也(若净
人难得处。僧尼二众〔五〕手受食。亦成也)。

尅但同药者。但尅受苏。诸苏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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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通二心者(乃至)亦唯同药者。饭虽异器。以类同故。亦
名为尅得兼异药者。堪食皆受。无问饭羹。亦望当
分。

误有成义者。迷张比丘以为王想。是口本境。或迷沙
弥。为净人想。是手本境。诸如类是。误容成也。

错则不成者。本对东人。西人领受。不成口法也。

两受错误俱不成者。迷苏为油。二受不成。名误也。了
知是苏。口错言油。口错也。手欲受苏。苏堕于地。油落
手中。手错也(此并约两种药。以辨错误也)

亦可误则成受错不成者。迷彼器苏。为此器苏。手口
并误成也(此约用药辨也)。错不成者。唯约异药。以其同药无
错相故。释义同前。了知是苏等也。

第五受之方轨手口二受广说可知者。手受易知。口
受有三。一者非时浆。略以三义分别。一所受药。二能
授人。三正加法。初门者。多分果作。亦有根成。或药等
酿。以成诸浆。且下药法中云。有八浆。是古昔无欲
仙人。所饮梨浆。阎浮浆。酸未浆蔗甘浆。微果浆。舍楼
伽浆。波楼师浆。蒲桃浆(准此八中。第六根浆。馀七果浆也)故见论十
七释云。舍楼伽浆者。此是忧钵罗。物物头华根。舂取
汁澄使清。是名舍楼伽浆。波漏师者(即是律云波楼师也)。此似
庵罗果。一切木果得作非时浆。唯除七种谷。一切叶
得非时服(即茶果之类也)。唯除菜。一切华得非时服。唯除摩
头华汁。一切果中。唯除多罗树果椰子果波罗捺子
甜瓠子𦬔咶𦬔。此六种不得非时服。一切豆不得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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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服。上来所辨。根果等浆。应准伽论第十云。问根浆
华茎果浆非时得饮不。答得。得几时饮。乃至未舍自
性得饮。过时不得饮。(述曰。舍自性者。变成异味也)次辨酿成者。十
诵二十六云。大麦去粗皮。不破不煮。著一器中。汤浸
令酢。尽受尽服。夜受夜服。不应过时分服。祇二十九
云。苏毗罗浆者。取[𪍿][春-日+夕]轻捣却芒及尘土。勿令头破。
以水七遍净渄。置净器中卧。应在下风。勿令臭气入
塔等院中。以呵梨勒鞞榼勒阿摩勒胡椒毕钵。如是
等置中。以净叠覆之。以绳鸡足系。以木盖上。以水中
解。然后饮。若不与水解饮。越毗尼。若麦头不破。时非
时饮。若麦头破。时饮。非时不得饮(准此应知。饭浆伹以保米无糠。令头
清破。故不听饮也)。下文酢麦汁听饮。即其事也。又离八过。谓
恶触。二煮。二宿体变(谓失本味也)。未曾手受。受巳置地。停
过须臾(谓非时中。任运失受)

第二能受人。须知作浆之法。十
诵二十六。蒲桃食饱多残。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
言。杆汁饮。若蒲桃不作净。若汁中不水作净。不应饮。
若蒲桃作净。汁中不作净。若汁作净。蒲桃不作净。不
应饮。俱净应饮(巳上律文)。由此有果。要火等净。捣法取汁。
若未澄清。净人欲去。令煮一沸。𢱈后重温。不犯自煮
(生饮不须煮)。以水渧净。净人须解授食之法。授与比丘。比
丘了知。前浆类别。仰手受巳。准祇第十。当作是言。此
中净物生我当受。南山云。当对一比丘。作此记识也。
若巳澄清。以水净讫。但须手受。不须记识。

第三正
加法者(今诸部其加法。而无法文。义立云)。应至一比丘所。具仪手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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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今为渴病因缘。此是
蒲桃浆。为欲夜分巳来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若有净人。
数数手受。无劳加此口法)。馀一切浆。改名应知
次七日药亦有三门。初门者。药体易识。亦无八患。于
中差别。言残宿者。一义如常。又非馀比丘。过七日药。
或复自身。巳犯残药。馀七同上。

第二能授人。如法
煮鹿。与时食别。傥若未别。记识同前(谓脂馀滓等。油亦除滓)。手
受准前。须拟药服。若拟涂足等。受即不成。

第三正
加法。要先未曾畜药犯长。若先犯长。今更得药。加法
即染。不得服故。又非他比丘至六日。或七日药。如下
引多论文證也。多论第六云。此戒体。若病比丘。须七
日药。自无净人。求债难得。应自从净人手受。从比丘
口受巳。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取而食(义云)。具仪执药云。
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为风病因缘。此胡麻油
七日药。为欲七日经宿服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南山云。安
净地内。须时自取食。疏主云防两宿。即不同也。伽论第七。下三药二受竟。并不听内宿。此律明文。尽形听内宿。
不同伽论也)。或有馀病馀药。随应准说
次尽形药。一者药无八患。如上浆中。二者能授。南山
云。火净巳后。无变生过。十诵二十六云。食冷听更煮。
若生食。听火净巳得煮。记识手授。并准前知。三者正
加口法。药方所要。上巳广明。若欲受者。总别皆得。且
别受者。如法买得。或复人施。如得羊贤。为欲合作紫
菀药分。应手执加法云。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
气病因缘。此羊贤是尽形紫菀药分。为欲共宿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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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今于大德边受(三说。随得随然)。若总受者。合药巳成。应云
大德一心念。我某甲比丘。为气病因缘。此是紫菀丸
尽形寿药。为欲共宿(等馀同上)。馀散。馀丸。馀汤。馀湔。对治
馀病。改名为异。一切准知。南山云。向市买药。令净人
料价巳。比丘自选。过分多取。聚著一处。然后令秤。次
第受取。更莫置地。即觅比丘。加法受取。不得过限(先时
〔多〕选。虽手巳触。未知何者定属比丘。故不犯触)。南山云。今奉法者。希有一二。
多任痴心。抑挫佛法。得便进啖。何论净秽。高谈虚论。
世表有馀。摄心顺教。一事不彻。焉知未来恶趣。且快
既在贪痴。幸有识者。深镜大意。上来即是作法方轨
讫。今详。南山作法且然。而论羊贤。于大乘中深障圣
道。宁索百千身命。而不可用也。

遇缘无过者。唯曾手受。遇缘失竟。更莫手触。都无恶
触之过。更得如法受取也。

任运时过或有宿触者。或但有触而无宿。故云或也。

六日内触者。意引多论。然是错也。多论第六云。若六
日七日。异病比丘。不得复受药。经七日。此药至七日。
应作净故(故知馀人第七日药。不令更受。上指此引)。准此论文。五日内触。
更受得服也。然彼论言。若受药巳。二日三日。有药入
中。应还更受。从一日作始。次第七日。若众多药。不知
何者是受。何者不受。亦应更手口受。然后服之。

异类故宽者。但除同类比丘之外。通下四众及二俗
也。

若具受对境者。谓具几受。须对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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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防不受等者。不受直捉。名为恶触。若啖之时。具有
提吉也。虽先巳受。若任运失。啖时亦尔。

不防二宿者。残宿犯提。内犯吉也。

若望二煮者。自煮内煮并吉也。

若也非时三皆不防者。三药皆不防过午。

异于手受防其一往不受而捉等者。谓口受中。任运
失受。即有不受恶触罪生。手防一往。亦防任运。是故
章中置等言也。

又是熟药者。巳火净即是熟药也。

但以药法对尽形问者。下药揵度云。诸比丘如是念。
尽形寿药。得界内共宿内煮不。佛言。听尽形寿药。界
内共宿。内煮自煮。

尽形具六者。七中除非时。馀皆防也。

手正生残义兼不受任运恶触者。义兼不受提。任运
恶触吉也。

手受亦成过缘者。谓全不受。既成过缘。于七日罪中。
并皆容有。纵使手受。亦得成过。亦容七故。故置亦言。

须加口法以防前𠎝者。即前七过缘中。极能防云。下
至防二也。

引文可知者。残宿戒今日手所受食时日一切沙门
释子不清净。七日药戒云。至八日一切尼萨。有一者
手长日短。由手先故。二者口长手短。口长时故。

见论施与馀人失受者。彼亦无文。彼第十五但云。未
满七日。布施沙弥。至第八日。若有忽须日。得就沙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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乞食。无罪(巳上论文)

三义不具者。谓道馀人。阙属巳义也。今详疏意云。若
存此释。自害巳宗同生及三义之理。故应别释也。

又假缘作法者。谓假自病。何得济他。然多论第六云。
口受巳随著一处。七日内自匝而食。若病重。口不受
亦得服。设者病比丘手受口受。亦成受法。今三藏亦
言。之药通馀人服也。

体现常存。谓堪久时贮畜也。

有残而非触者。如苏油等。加口法巳。二三日竟过缘
失。更虽曾经宿。义似是残(理实不犯残也)。而非恶触。过缘无
过故也。尊者云。亦应言触而非残也(释义可知)

非药过服六罪者。即前七中。除食舍堕吉也。

既是熟药无自煮者。简时药有自煮也。时药七罪。即
于非时六上。加自煮也。详曰。自煮约咽。此应更思。

章云第二门义此塔中说者。尊者云。前七门义。今若
摄入此四缘中。一者初缘摄第四摄三。犹有两门。四
缘未摄。是故应言。上七门中二三两门。即是此中第
二缘摄。不应但言第二门义此缘中说。又疏意显释
义之家离合俱得。故相摄之。

文有四句可知者。一鸟诤残食。二佛问所由。三庆喜
启尊。四开残恣食。

僧食文四者。三文同上。四正开残法。律文注云。更有
馀因缘事者。下足食戒律文云。有一长老多知识比
丘。入村乞食。大得积聚。一处共食。即许残食。来至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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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与诸比丘。诸比丘足食巳。不敢食(乃至广说)

释疑故故来者。古师意。傥有外疑云。苏既非时。脂亦
应未。同是众生身分出故。即释疑言。苏不命脂。乃煞
生故。苏与脂开不开别。是故文言非时煮漉等如法
治。若尔文言如服油法。云何通释。答油有二种。一加
口法开七日服油法。谓如不加法油也。缘起戒本。佛
直忌乎。初戒本中。死尸上犯。彼于广释尸上成夷
也。

对病殊功缘不尽举者。若一一俗举殊功之药。成太
繁之失也。

净人难得者。祇第十云。脂者。僧中行鱼脂。熊脂。罴脂。
猪脂。失修摩罗脂。少知识比丘得持细叠。漉取得七
日受。若事缘不得作。如上酥中说(彼律指上文也。上文云)。若有
事缘。不得中前作。当作是言。此中净物生。我当作七
日药受。若误忘不受。不作净时过。是名不净。

文言若熟不听饮者。一以变失本性故。受法亦失。二
以变熟。或变成须故也。

言中是到者。应言齐七日得服。服若过七日者。尼萨
也。

两句中广解分文悉同长衣者。谓文分二。初广解犯
尼萨耆。二此尼萨耆应舍巳下舍忏方法。前文复二。
初畜长过染以明犯。二若犯舍堕药不舍巳下染用
以明犯。初文八章门。始从得终尽忘不忘。

广则三十二者。若加十个到句。即三十二也。又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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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个超句。即四十一也(如下当知)

犯长不犯。约此得门解之。须净不净。约第二净施门
解。故章言。就第二文释等。

解有二种者。以古师解。兼命为二。古师意云。下六日
药被初深竟。亦失受。既不许服。受法何存。今解如章
也。

馀句类知者。且辨转降。初章一句。第二六句。第三五
句。第四四句。第五三句。第六二句。第七一句。合二十
二句也。第三章中到句有一。第四有二。第五有三。第
六有四。合十到句也。馀章不得作也。

超问向者。第三章四。第四章二。第五章三。合九超句。
馀章不得作也。

简别非时者。非时唯局内用故也。

如第七章门一日不净下六日药净等者。误也。得不
得章。可有第七。净不净章。何有第七也。

答药据所防各异等者。药中说净防长也。口法防残
触也。

如多论说者。多论第五。伹云若是衣财。先虽说净。后
作受持。即失净法(巳上论文)。疏中准此。故云本说净财为
防于长等也。

越此分齐则无长过故尔等者。今恐疏中不契正理。
故今更解。受七日药。于七日内。全无长过。八日巳后
长过方生。故今创受悬防后长。预加净法。故七日内
受法防𠎝。八日巳去净法防长。净法不失也。问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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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衣现对说净。论其长药悬加净法。答药体转变。以
成过限。故于限内。悬加净法。三衣之体。不变为长。故
要对长。方加净法。

不成七日用者。如烧作灰等。

三种处分者。一涂向等。是入俗也。二与比丘食。三还
本主。

并据舍日及望以说者。若至第八日舍忏者。还法如
文。若至九日者。初二日药与僧俗。第三日药与比丘
食。下四日药还主。若至十日者。初三日与僧俗。第四
日与比丘会。下三日还主。乃至十二日舍者。初五日
与僧俗。第六日与比丘食。第七日还主。十三日舍处
分。十四日巳后。一向一种处分。并准应思。章云。下五
日药虽复还主等者。释律开文中言也。

○雨浴衣戒

文言三月十六日应求。四月一日应用(过此时前。随应结罪)。多
论第六云。从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是春残一
(巳上论文)

多论过前求用二俱尼萨者。不然。彼论云。从求作来。
突吉罗。过半月畜故。从畜用来尼萨耆。十诵第八。亦
从求来皆吉。从受持来尼萨(巳上论律)。准善见十五云。非
求露衣时。若求尼萨。据此诸文。方得断言两戒合制。

贮用得前受者。先巳求得。故有贮畜。而受用义。由是
复有过前受持也。

文言不与人过愿者。有两解。一若对清净。应言不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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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失愿。故多论第九云。佛不与过愿者。如玉大人。
有从求愿。礼必不违。若求妻妾奴婢田宅悉与。佛以
过此。不如法与。故云不与过愿。二者若望可辨。应言
不与过分之愿。谓如过分求圣道等。

一问八人所趣向果者。谓受鹿母八施之人也。

根力觉意者。五根五力七觉意(亦名七觉支)

檀越者。讹略。梵云陀那钵底。译为施主。陀那是施。钵
底是主。亦有释云。檀越者。谓由行檀。越废贫乏者。义
释也。

三时心净者。施方便时。根本施时。施巳后时也。

非法之物获福微鲜者。发菩提心经云。三事俱胜。即
是心净财净因净。馀皆准思。

嘱当可知者。得天上等者。嘱当受乐报。得无漏等者。
嘱当永得安隐乐。

举前因胜显所得果有无穷之益者。次下三句。正出
所得出世及世果也。

文言不舍雨衣便持馀用者。五分第五云。常乞畜不
受持(谓夏中用时不持)。不施人不净施(谓夏后用乞。持法巳谢。即是此文不舍也)
现有雨衣。犹裸形而浴者。见论十五。若有雨衣。不用
裸形。洗洛突吉罗。

多论雨衣二益者。彼第六云。比丘得畜雨衣。尼畜俗
衣。不得畜雨衣。以尼劣弱担持难故。雨浴衣凡有二
事。天雨时以鄣四边。于中澡浴。若天热时。亦以自鄣。
于中澡浴。二以夏月多雨。常裹三衣。担持行来(巳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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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三藏云。其浴裙法。以叠布长五肘。阔肘半。绕身使
匝。抽出旧裙。回两头今向前。取左边上角。以右手牵
向腰下。令使近身。并蹙右边。擪入腰内。此谓著浴裙
法。卧时著裙。其法亦尔。欲出他时。抖擞徐出。勿令虫
著。若不他浴者。著裙同此。水遣人洗。又洗浴者。并须
饥时。浴巳方食。有其二益。一身体清虚。无诸垢秽。二
淡饮消散。能餐饮食。饱食方洗。医明所讳。故知饥沐
饱浴。未是通方也。又著三尺浴衣。福小形露。或全不
著赤体而浴者。深乖教理也。(述曰)据三藏浴衣量也
百二十日用者。谓若无闰。得从四月一日巳去。百五
日用之。若闰者。从前四月十六日巳去。百二十日用
之。祇律十一。八月半舍。如章。彼又言。若至十六日舍
越毗尼。舍巳得用作三衣。亦得作净(准此故知。舍巳须说净等)

○急施衣戒

违反两教者。本制夏竟复开十日。违此制开。故言违
两教也。

举是以明非者。十日未竟。是应受故。明知巳前受者
非也。举后以释疑者。乃至衣时应畜。即释时后不应
受也。

二事不并者。若过前犯。理不重犯。故无过后。过后若
犯。明非过前也。

初五别解中三合释者。律文之中。先释初句。次释中
三。后释第五也。

五分第五急施衣者。若军行。若垂产妇。如是等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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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过时不复施。祇十一云。急施衣者。若男若女。在家
出家。欲征时。征还时。死时。女人归时。商人去时。施主
语比丘言。若今日不取。明日无。是名急施。非时分中。
但有一日。故言明日自恣。此文甚好(亦有疏本。阙无此文甚好一句
也)。此中意破古人立义。故云甚好也。谓有人言。七月
五日去。十五日巳前。总有十日。得受急施。今师意存。
七月六日去。十六日巳前。总有十日。得受急施。谓准
此文。最后一句。既言明日自恣。不受德衣一月。或受
德衣五月。后增九日。故知即从十六日后。计满一月
五月也。谓前取十五日。帖后九日。总成十日。以之为
开。以此反推。即从十五日巳前。至七月六日。总成十
日。开受急施。若更向前。即犯尼萨。故不得言七月五
日即受急衣也。有疏本云。今是初句。故言十日畜自
恣竟。不受德衣一月。受德衣五月。复有疏本云。今是
初句不受德衣五月。故言十日在十日畜自恣(谓十日畜
竟自恣也。此两说义同也)。此过后畜。应准长衣。即坐转还。计亦应
得。然今无文。行事者且依宿付者好。

○六夜戒

此戒同异如前巳辨者。上戒云。问不离衣六夜同是
离衣。何故不合。答多义故离。一人有胜行。常流二处。
不同此戒衣人互在。十一界犯。下戒要兰若。衣必聚
落。三开缘异。此戒以病差为限。下是外难。定开六夜。

冬分非时者。谓迦提月满巳后也。此恐不然。次下当
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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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言什物者。什者杂也。资生之总也。江南名什物。此
土名行。汉书贫民赐田宅什物是也。今三藏云。除去
三衣。别有十物。通数即是十三资具。三是三衣。四尼
师伹那。此云衬卧衣也。五泥婆珊那。此云裙也(旧云涅槃
僧。是也)。六副泥婆珊那。七僧脚崎迦。此云掩腋衣。量同
覆膊。彼似五条。传授者误。今垂在右。八副僧脚崎迦。
九迦耶褒折娜。此云拭身巾也。十木祛褒折娜。拭面
巾也。十一鸡舍钵刺底揭刺呵。剃发衣也。形如缦条。
著而剃发。十二揵豆钵刺底车惮娜。覆疮衣也。十三
鞞杀社钵利色家罗。译为乐直衣也。今详。梵本通说
十三。除三说十。未必契理。

故文言我听诸比丘等者。指下佛呵文也。

戒本中。疏云二明非时分甄去时分不犯者。此则古
来供传此释。谓迦提月满足巳后。非时分中。开离六
夜。今三藏云。此戒本为后安居人开其六夜。由前安
居人夏满出去。后人须至。迦提满来此处护忧。此月
多贼。又为独居。故开六夜。非开上行。但有迦提。今观
此律。理亦应然。故缘起云。夏安居讫。迦提月满。谓前安
讫。后安待满。故开之也。以前安人。迦提月中。理不须
开。明知开后。故释戒文。应言满来。理非满外。南山辄
改戒本云。夏三月安居竟。至八月十五日满巳。若回
远有疑。恐畏难处者。大成疏失也。

准验馀律。皆是
满来。非是满外。且十诵第八戒本云。若比丘三月过
至八月。未满岁。释中云。未满岁者。后安居最后。子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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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三月过者。谓夏有四月虽过。而后安居人日犹未
满。故言未满八月也。五分第五僧祇第十一并悉大
同。五分戒本云。若比丘住阿练若。安居三月。未满八
月。释中云。安居三月者前安居。未满八月者后安居。
祇律开缘。非唯为难。彼云。佛告优波离。往沙祇国。与
僧灭诤。优波离辞言。我僧伽梨重。而今半安居中。留
衣犯舍。佛问几日可得往还。优波离言。计去二日来
二日。都计六日。可得往还。因开六日。彼戒本云。夏三
月未满。比丘在阿练等。释中云。安居三月者。从四月
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未满者。未至八月十五日。比
丘未至末月中阿练若处住(上来诸文。皆是满来。古人因何谬解)。五分
云。尔时有八月贼。常伺捕人。杀以祠天。多论第五。始
过十五日。未满八月十六日(谓前安人始过七月十五日)。外国贼
盗有时。此次六夜中间。是贼发时。

多论有病得僧羯磨者。不然。彼论无文。乃是祇律也。

故言七日如祇律说者。谓祇六十病比丘事。前畜药
戒疏巳引之。

疑家者。谓贼师等家也。五分云。伽梨优多罗。随所重
寄一衣。不得寄安陀。以著身故。礼拜入僧乞食。不得
单著故。不得寄二。

文五以上者。一身衣可在。二彼六夜竟。第七夜巳下
教不犯法。三若比丘六夜竟巳下不行舍会。四第七
夜明相出巳下离三衣提。五除三衣巳巳下离馀衣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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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僧戒

第二物回之无罪者。疏意云。文言未许。故回无罪。今
详。文言为僧故作。如何无罪。故今别释。初物文文言
僧物者。巳许僧。(述曰)巳舍与僧。犹属本主(大与〔尔〕许。少即更添)。次
物文言为僧者。为僧故作。未许僧。(述曰)巳与僧未定属
(舍尔许物未定何众)。后物文言巳与僧者。巳许僧巳舍与僧。
(述曰)巳舍与僧。巳定属僧(用尔许物。定与此众)。准此即是初二两
物回得萨耆。第三物可如章释。释此三物。上盗戒中。
巳辨其相。准缘起。现前僧物。回与自身犯舍。若四方
僧物。后文回入现前。得突吉罗。以不入巳故。若入巳
者。亦应犯舍。

境想约初文者。今详之义。约初二文也。

四五十三律舍竟自用者。与僧祇有同有异也。五分。
五敷永舍入僧作敷具。即同祇也。祇律。回僧制令入
僧。即不同五分得自用也。

开文中。若与少人劝与多人者。谓本少物。拟与少人。
今劝多物。令与多人者。开也。若少物劝与多人。亦应
犯吉也。祇十一云。若有人未欲有布施。问比丘言。尊
者。我欲布施。应施何处。比丘应言。随汝心所敬处便
与。施主复问何处果报多。答言。施僧果报多。施主复
问。何等僧清净持戒有功德。比丘应言。僧无有犯戒
不清净。若人持物来施比丘。应言。施僧者得大果报。
若我巳曾施僧。今正欲施尊者。比丘受者无罪。若人
问言。我欲以此物布施。为置何处。使我此物长见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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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尔时应语。某甲比丘坐禅诵经持戒。若施彼者。长
见受用。

饰宗义记卷第五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