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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
卷二 第 205a 页
No. 812
成唯识论了义灯记(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
智周 撰

第三卷

灯。约俱时难(至)亦是相符者。此意说云。若言通难新
旧二师。故有此失。约俱前后。思准曰知。

灯。得通三世(至)应非无常者。问。西明前文云。灭相依
过去。即云谓非。今申正理。如何乃言灭相依三世假
立耶。答。西明依无。立灭相。所以破之。今依曾有当有
义理。所以依三世立假相。或西明灭相。但在过去。不
通三世。所以破之。今通三世假立。故无违也。又云。汝
者此意宗中。言无为相著。汝言即自宗。无相违失。

灯。相似相续者。此师依义立名。所相是色。能相还是
色摄也。

灯。又如坚等地等而相者。界者性义。意云。地用坚为
性相也。

灯。非说色时此谁之色者。此意说者。而伹可生。是谁
生。不得说言色是谁色。

灯。住异文中以影略故。瑜伽文中。但明生灭。通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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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不说住异。以举一隅。令三反故。若不尔。前二通三
者。有何所以。

灯。如饥渴触体。即老死亦尔。依触分位。而假建立。无
有别体。

灯。数论相灭者。彼计法体是常不灭。相有隐显。名转
变灭。若通生灭差别。过去所作之因。而是其生。若无
归其常。亦名灭寂。之与因俱是常而有别。

灯。前未破故者。论文之中。先未破他。如何得言义如
前破。

灯。今云彼量是因中相违等者。所言量者。须前要集
假叙者是。应更检彼集所说。

灯。谁许声体立法处等者。大乘自宗。屈曲声体。是离
声在于法处。故云谁许。

灯。然西明云(至)别有法处自性者。别有名句等之自
性。此名句文法处摄故。故云别有法处自性。

灯。即长短等(至)法处所摄等者。长短等上生等法。亦
名长等法。前法总言应异色处。别有法处。即犯相符。
此生等相。他亦许在法处摄故。

灯。在声不在非诠等者。他意说云。别此名等不别。生
于非诠。名为差别。故今非云。伹在于声。不在非诠。馀
别知。

灯。谁言一极微二大造所等者。一极微者。极微声。二
大造者。内大外大。不许因多果小。果多因小。彼即不
障故。为此极微助缘。名因俱声。不说二造。方名因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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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便善那者。此云显义。扇由扇显得有风。二相好表
显。此人是福德也。三根显具足根故。表显非不男也。
四味自解。

灯。何能自悟者。真现比非迷妄执。别言二量。而能自
悟。二似妄执。亦二量收。如何得二似二量自悟。是迷
妄故。

灯。馀二增上俱通士用者。非择虚名为馀二。三种无
上为并通。士用名为俱通。婆多师唯立三种。故不言
馀。

灯。未有漏熏但由第六者。其第七识。为□□中。不缘
无为。未熏彼种。至无漏能缘者。用由第六引。

灯。本及(至)真如是实者。本质即是法性真如。即是亦
八中。应更审思。

灯。或由定者。想受唯定。不动非定。不要得定。方能离
于苦乐受等。一唯是定。一非唯定。故今两种。

灯。次或二为非染为者。依假立为通善不善。名为二
为。别通无记。名非染为。

灯。问择(至)何不许然者。此问意云。随其烦恼不生之
处。而即立为择灭。苦乐等处。于下三种立不能。何不
于此下三种中。立想受灭。要第四定。方立彼耶。

灯。答据究竟断(至)据显如齐解者。此答意。下三既能
分。显于下非择亦合立。馀三例知。

灯。以前答他等者。即彼论中前答他杂。又言除佛别
等者。是彼答意。馀可思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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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为缘故名转者。问前问双标引转缘。今者何故但
渐缘缚。答影故尔。

灯。不同三相者。此遮意云。而不得亦三相为例。论文
同说因相违。于种现二故。

灯。五七不能现彼种相者。现种种相。名果能反。五七
不能现彼所熏之种相。故云非果反。

灯。此中意说(至)种种相者。自證所现。见相二分亦种
种相。

灯。于二位等者。即染净位。名为二位。今更释云。我爱
执藏善恶业感。名为二位。应捡要集。

灯。故颂遍说者。彼说意云。据二位。所以颂中了细明
第八异熟。

灯。不可知即二行相者。所缘行相。二之相也。疏应可
知。

灯。云杂染(至)亦无因缘者。彼师意云。能藏所藏。据因
缘义。约后二释。不是缘。故不为正。应捡彼说。

灯。證阿赖耶等者。彼论对他。成立第八。由他不信。引
證而立。应捡彼论。方悉本意。

灯。经部种亦应如是者。此难意云。若以种以种子。名
赖耶者。经部亦许杂染之种子。应名赖耶。

灯。以第二句释第一句。即第三卷摄论颂云。由摄藏
诸法。一切种子识。以彼引此以为證也。若执现识。不
应之亦者。彼师意云。若具能藏。即是种子。执藏为我。
即执现故。牒难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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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不同二障者。此应意云。所知虽同一。种有多差别。
说二殊。三相既无。不可为例。馀可准知。

灯。若离如是(至)定不可得者。唯阿赖耶与诸转识。及
第八识。摄内外种。今生现行等。是但有因。除此外。皆
非此摄。

灯。此遍生五门有染者。四谛修道名为五。彼宗集灭
见俱有二。故集谛中。四为遍行。当捡但舍。

灯。以现贪等缘嗔等。熏成于种。后能生于馀嗔等法。
遍行因。贪等种子。而非非遍。故名遍行曰生因。因者
因明疏第一广明。

灯。名与小同义意有别者。大乘所说。次前是大乘所
谈。如何俱舍等。云辨引故。

灯。从旧因生等者。虽无异熟。从无漏生。亦名为果。为
因可知。

灯。若尔自相中果相等者。此难意云。果相是异熟。佛
果自相所摄所摄果相。从旧因生。名为果相。所以应
例。

灯。若亲因生(至)无自相故者。此难意云。果相是异熟。
佛果自相所摄果相。从旧因生。名为果相。所以应别。

灯。若离因生(至)无自相故者。此意说云。离亲因生等
是自相。

灯。定通證等者。本疏引教。意證法尔无漏种子。不欲
通證。馀说本疏。有通證言。是得借本。

灯。谓如如依止阿赖耶识者。此意说云。一切种子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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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同依阿赖耶。云如如者。相似义。应捡大论。

灯。即熏种者。熏八识识种。而不唯熏第八识种。亦非
转识。但熏自馀。故言熏八。

灯。影显生现持诸熏习等者。此意说。且言持识与种
子识。而为因缘。影取转识与现第八。亦为因缘。

灯。若至现增(至)非刹那灭者。此难意云。若至现在业
种子增。此异熟果。应至后念。经二刹那。而方始成。何
以故。留持业种以为增故。

灯。然现善恶(至)现以增故者。此意说云。难云善恶增
于果。种但现行业。非业种增。由现业增。故不须种。

灯。若许与力何不生现者。此是他难。他难意云。若言
现业与果种力。种如何不即生现。

灯。即增上果假立彼名者。今且释云。十王果等。望无
分别。是增上果。而假说言无分别惑。应捡彼论。方悉
求意。

灯。若是有漏岂为对治者。要集解彼摄论文云。无分
别者。而是有漏无分别智。故为此难。

灯。由此资熏馀有漏业等者。由此无漏无分别种。资
有漏业。而方能感十王等果报。此灯主释。

灯。不说治(至)各言无记者。此释前言无治道者。准此
无记。而无治道。

灯。若说随果(至)应非种子等者。西明意云。由论说言。
随果转等。所以生现。不生现时。皆名种子。若无此文。
即未生现种子。何故非果俱。故为有此文。不生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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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种名。

灯。于异熟蕴及加行别者。异熟无记名异熟蕴。但逢
于缘。而加行心各别而缘。名加行别。更捡彼论。

灯。老死位等者。即生位当死之时。或从足下论触而
起。或从须上论触而生。名为渐死。

灯。若二种子者。内外二种。名二种。

灯。若定如论不应说别者。若如唯识瑜伽等文。不应
论生为引因。彼等论中。不说生等者。生引故。今以义
准。而展转他。亦无其失。

灯。渐次第作等者。此意说云。十二缘支。次第相缘。皆
得名为生引二因。

灯。熏习能诠者。意云。呼熏习名言是能诠。即是声名
句名为能诠。既熏习言。何为所诠熏习。此论谓依彼
法。何等文自解。

灯。何为所诠等者。即是种子。名为所诠。应捡彼论。

灯。以影互明故者。显扬摄论。即影明也。显扬破彼小
乘五因。而非因缘。不言自宗五种因中并无因缘。摄
论据自。而异门中说通因缘。不言小乘五因之中。而
有因缘。名影显也。

灯。评取初解者。此灯中。总是第一解意也。疏中有二
解。疏主自许取此第一解也。

灯。岂非法自相相违因者。问。准此曾。是有法自相相
违因过。如何言法。答。因缘而是所诤。心非所诤。故伹
违非违有法。量云。心不能自然。因喻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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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由彼俱业等者。由初禅中有苦受俱。或彼火炎。二
三禅中喜乐俱。咸各风灾。

灯。不尔馀由引此言何用者。此说意云。若非此生。自
为引因。即摄论颂枯丧。由馀引之。颂言而无用。作此
释。应捡本疏。

灯。有相符失者。于言难应实。反为此杂秽土难。有相
符失。我巳许实反故。

灯。三灾可用者。反此三灾。诸有情等。设来谁处。于此
三灾。还得有孔穴大等用。

灯。改最珠力者。为有神珠。是于身上。令丑陋者。而得
端严。除累别者。

灯。法师自云(至)初解为胜。为淄州古师。在西明边。问。
西明疏难。西明第二解。西明法师自云。若尔初解胜
也。初解如馀抄。

灯。第八无别出生生等者。此意说云。第八无所依根
等。所以随六。但法处如三科章。当辨此义。

灯。且说见等。此说意云。五识所变。皆是有对。文中且
举眼识一介。例于馀识。

卷第四(论第三)

灯。惑汎明等者。问。此与评。有何差别。答。前约缘境。今
此后释。伹汎言缘。不汎别。

灯。又通他显业过亦未离者。即眼业等不通于他。除
心所等。应皆准悉。

灯。问触谓三和(至)双名体等者。此问意云。准论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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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谓三和及其返异。此文皆以辨其名。触境为性。此
文方是显其体性。今此等文为总显体。为并辨名。谷
如灯说云。若依有部。正理为正者。此法师断。由正理
言。将入现在。影似大乘。在种子法。故正理正。

灯。即杂心(至)同于正理者。此说意云。准杂心文。得因
正理。在于生相。又云。若即如彼者。若即加彼依于现
者。即是不正。

灯。则色等五境者。举业其色境。等自馀境。

灯。无法无有情为障等者。无别法及无有情。以熟为
其障。名等无间。

灯。不寻因果(至)诸可怖事等者。有此因果。显引义边。
方名道理。唯识如文。思惟而作。

灯。俱舍二十引教等者。此文以现应定。俱舍于二十
中。约教理。应捡俱舍。

灯。应名去来中名为现者。前前多念是过去中未来
相。以决定者。过去中现在之相。故名去来等。等巳受
用因。未巳受用果者。问。种子生果。既是同时。如伺言
巳受用同。答。据果生之时。因义巳成熟意。所以作此
说。

灯。眼智明觉(至)亲者今等者。意苦谓谛。谛下各有四。
四各通三世也。

灯。若经生即亦不退者。名得果。以而经于生。即不退
先于圣果。大众部退亦圣果。馀部应知。

灯。不尔以外皆增者。此说意云。大悲菩萨十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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巳。若更增进。即不得定。经三大劫修行满足。大悲菩
萨无成以斯。更更增进。有何最极。由此故知。除大悲
也。除此大悲。十地满巳。除皆增。

灯。本云(至)不通果位者。此意说云。论中但说能藏及
执。以通果故。不说染熏及所藏者。不通果故。

灯。离无我执(至)执定通故者。此释藏也。有难云。果位
之中。如何得有我执等(云云)。故有此答。

灯。不尔(至)有杂染法者。说意云。若但简杂染。能藏及
杂染。下文何用有杂染法。

灯。若如诸释不假别文者。除师释赖耶三藏。别引馀
文。及以义解。今难意。本论若无别断。爰引文既自具。
何假别文。

灯。不可取藏(至)能藏之义者。他意。由能藏染。即此染
法。是能藏义。

灯。非舍能所藏之义者。西明白马。俱得舍体。义者体
义。

灯。又若寻伺(至)思惟真如者。瑜伽论说。寻伺缘。如名
思惟。如今既亲缘。何欲思惟。故与论违。

灯。如见道无漏(至)镜智亦尔者。此例意云。虽定见道
通五地有。正起之时。唯第四定。唯第四定。馀四地中
无漏见道。必竟不起。今镜智。虽通馀地。起唯第四。馀
地之者。亦必不起。如唯识抄。

灯。设无何失(至)其诸地易故者。此并西明。渐遂解释。
得佛身中。无眼耳通及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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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作他不定过如何遣者。次小乘师。就大乘宗。而作
不定。大乘是彼小他故不定。量云。第六意识。为如五
识。转识摄故。亦有别依。为如七识。转识摄故。六无别
依。

灯。同喻一分所立不成者。六识为喻。第六识用。七为
依故。识喻望所宗。无一分也。

灯。又亦未诤受熏等者。义虽他不许。令成差别。然但
诤依不诤熏等。非差别稍难。

灯。亦不为过理如前辨等者。相违决定。由喻共许。今
言自许。故能非缘。

灯。犹如有一(至)不应理故。此意说云。如一时中六境
俱至。诸识各欲见闻尝等。如何得有初生一识。

灯。然四业(至)第八者。初二第八后二知。此说意云。若
有第八。四业可具。若无第八。如何四具。

灯。又复此论(至)总离别故。心杂染者。是总识。自馀说
等是识别义。馀思准可知。

灯。今谓是过(至)故有法过者。此难意云。真性之中说
皆终一切皆空。如何得言真性之为法定中有。

灯。若取诸法(至)俱违宗过者。自许皆空。今取诸法非
定。故一分违。有部唯实。不彼真性。非但自违。并诸法。
故名俱违。

灯。前宗记故者。即释因无过。所以立空。缘生空。名符
宗无。

灯。若以实幻为喻者。中为兔等。此是似幻。而是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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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为实有。此心实幻。而非缘生。

灯。诸大乘经(至)中宗第八者。大乘同信。若依胜义。即
令一切者皆总除。何故唯破第八一也。故中心观论
道理难。

灯。有无本自二即辨(至)世谛等者。世俗胜义名为有
无。经说此二本自二别。不弃世谛。违诸教也。

灯。轻安大种者。由得定巳。引得类四大种。能令自安
适。是故名为轻安大种。

灯。如人中得起天等生得善者。问。生便得名生得。今
既未生。如何言得。答。生便得者。不约感果。今据感报。
未生亦得。不尔。如何感天等报。

灯。二说前正(至)如烦恼等者。此意云。如人身中烦恼。

灯。种别不说。得定此属也。此属于天。善亦如是。故难
起。

灯。总聚亦假者。据一慧中分三。总说与前总者而有
别。细捡前说。

灯。但举三者。初虽说五。治但举三。今难治也。

灯。细谓爱取有生自体名粗者。此约生果有远近别。
分为粗细。

灯。虽观老死(至)未为喜足者。此意说云。虽观老死名
为现在。观至受受等。而为苦集。而未观彼未来苦果。
及未来苦果集因。未以为足。

灯。谓遍逆(至)齐识退还等者。此释观于未来苦。于现
身上。观于当来识等果种。名为当苦。而更不观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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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集。何以故。知现苦果而是生。准当苦果。且由集起
所以不观。但至于识及至退还。大意如是。今文中。言
集谛由谁而有苦。此文以误。合言苦谛由谁而有。更
勘。

灯。答虽名通定等者。此答意。缘梵王等。虽是通引。同
有漏故。相随于上。馀可准知。问。通引既同。彼食段。亦
应通于上界。答。通引虽同。漏无漏别。不可相例。或又
菩萨。实苏酪等。于下有漏。不能为食。但为增上。引欲
有情所变香。而为其食。故不通上。如次前说。

灯。能与后后等者。捡彼论。摄受别义者。今眼定等。是
别义。

灯。既许有段食经何不说者。此难意云。定中有食。如
何次下引入定。经但说表等者。不说食耶。

灯。设兼引大亦复无违者。兼四大也。

灯。色持不遍者。无色界中。而无其色。以为能持。故不
通也。

灯。又难有部(至)说行能感者。此难意云。识位之中。有
异熟识。色从于识。名为异熟识。位中之无异熟色。从
于谁名为异熟。说行能等感。广如疏述。

灯。安慧既许自證分种等者。第八自證。傍生十八。又
云。若自證者。即是八识各自證。思之取前。

灯。集云(至)感果用者。此乃要集。救西明说。感相分业
种。名感相种。馀思可知。

灯。西明云(至)亦有所依者。彼难意云。文中正释。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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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依。何故。乃以因缘为例。彼释意云。且净月师。以前
三师。不立种依故。今义准而令得有取。诸法救别成
三师。若今取即但三师。应捡彼说。

灯。今谓此情(至)故非取依者。此捡意云。疏主意云。初
后五种。与前四种。而以相摄。不可决定。具其四义。即
今馀三。何须前义者。决定等四净者。可悉。

灯。言相须等者。即三义中之一义也。就此一中。而有
其二。是瑜伽文。

灯。除转轮王必起贪爱等者。居转轮王。初胎时而能
自知故。放父母胎。不生贪嗔。住胎而即不智。若尔如
何言命终心而无种。答。此言中。除末心之时。彼言命
终。亦不相违。

灯。此中应有等流等者。此意说云。此论中令有等流。
而即今是心境。俱缘句中所收巳。前巳明等流心意。
今此等流在彼中摄。所以但在境缘句收。

灯。何要戏忘等者。此难意云。若不约受具。何法指此
妄表天。

灯。佛使等者。佛所为之事未了以来。必不自害。亦复
不为他之所害。

灯。此意以别相名与而能断惑等者。此意说云。于生
空处起总相心。于四谛上。而通作有无常共相。如此
之智。方能断惑除。可思准文。应捡彼及论疏。

灯。所由所依是有覆故。谓心王是有覆。心所依心王。
随王亦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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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问缘现可尔缘过如何者。此义稍难。若言是妄。现
是善心。若非妄念。既不能忆。而是何耶。若此稍难。故
令思惟耳。

卷第五

灯。无故不说等者。此意说云。第七八识。义谁同有。

灯。善异者。此即之苦。其无及相同者。而即不说。应捡
彼疏。

灯。法执望二乘(至)二位中无者。菩萨二位。法执不行
名无。望定二乘非是染故。二之中为无。

灯。若不入灭者。是其初解。设入不灭者。是第三解。

灯。要集云所知障定者。此说意云。所知烦恼同种。决
定必所知定。

灯。非多心者。此说意云。言起一心义说。如异熟心。起
威仪时。即名威仪。馀三时。亦同此说。

灯。亦非第六识立第七故者。本意成立。有第七识所
以不取第六识也。如因明纂。更广明之。

灯。生空后得(至)故云无者。正起生空后得之时。有漏
之相。而即不起。无此正相。故亦名无。

灯。漏须须决择分者。问。何故不说顺解脱分者。答。举
胜摄劣。应捡彼论。

灯。不尔漏俱非漏因者。答尔不许与漏俱。如何得言
是有漏因。

灯。非于定中(至)何者者。此疏意云。若其不许定中寻
求。而后若为次。即是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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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若依正求等。即瑜伽论。名为正本。

灯。今者解云(至)现此同失者。此即答前过非胜境。问
云。虽不定现比同等。难意如是。思之可悉。

灯。意缘声时定为无所有者。此意说云。为同耳识熏
欲声种。为不同耳别熏放无所有种。

灯。俱舍第七从通果心无间生等者。俱舍论说。有二
十心。而相生起。此言通果。欲界通果。

灯。当知是彼影像像类故者。相似义通果。自性是上
界法。云欲界者。似欲界故。名为欲界。

灯。初文即后二文非别者。要集意云。大论中而有二
文。即为两释。今非意者。后文即是释前故。而非别六
十九文。

灯。又有欲界(至)福果所致等者。此意云。六欲诸天。及
一分人起神通者。并由云生福德力故。而能如是。即
轻王等。是人一分。此引文略。后应更捡。

灯。据预流七返有等者。预流身中。感七返有。诸惑业
等。捡名有支。一来准知。除无漏。故云一分。

灯。不简五义但有随转等者。云不发业。但简第六识。
五识不能而为转因。但随第六。而转起故。此乃释前
不简所以。

灯。非于此中许有二解等者。疏主以经说有乐言。且
为此例。非许有乐而为两解。西集说云。有说二解。不
悟本意。

灯。然瑜伽(至)是故总说故者。大论但言三受得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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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总故。据亦今摄应部并二。

灯。若依前会是转者。或摄论中。恶趣文前。而有会释。
或是初西明。或是灯中引文。或本论引。应捡。

灯。如缘外境通三性心等者。此意说云。境谁无记。而
得说说通三性心。何妨器是业感无记。而能发等流
之乐。

灯。以不生无色根者。由不生彼。以未至而无欲烦恼。
及其色类。但有所馀。

灯。二据大乘有第七识起无漏说者。大乘许依未至
定中。而现起无漏第七。而为意根。

灯。又如大乘(至)故有喜受者。大乘入见。要依第四。初
地既名极喜地摄。故知第四。得喜相应。

灯。二云须经部师立者。彼计尔所依思分立。思是求。
举本摄末。今者触法。与馀为依故。于举本摄末。

灯。此言界巳自捡等者。此意云。论说言。此自捡明取
正因。即是别相。若尔者。犯熏言失。问。思能令心造为
业。若离捡相。如何作业。思等取别。引心作业。心准捡
相。由所引生。准捡相。亦能作业。又设解云。心王取捡
胜所。隐劣显胜。但言总心造业。于理无违。心所翻此。
云亦不尔。无文说言心王取。故依前解。

灯。若强为难返例等者。小乘若强。举前难云。大乘即
应返例。于彼言作意。令心趣异。其例可知。

灯。然等引宽等者。问。等至等引。俱通有无。何故等引
独宽称。答。准大论中。是总馀是别。等引等诸功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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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宽名。问。何以等引名。总摄功德耶。答。如名起义。由
能引得诸功德。等引而支宽称。馀则不然。相传释定。
等至通有无心。等引唯有心。非也。

论六

灯。境业小异彼云者。彼杂集论。合更有漏。巳如引之。
应捡彼论。定显。

灯。业果即谛者。业果即在四谛中摄。名为即谛。摄者
即是显扬。不开杂集。

灯。受戒者随护他心等者。五十三又约此义。受戒人
护于心。应更捡彼。

灯。别境不定二各少分者。此二之中。有是随惑。故言
少分。通随惑者。是自性断。

灯。然所缘断或不生断者。此意说云。所缘断者。四断
之中。不生断摄。

灯。且据全说者。意舍通八。非相应皆是无漏。故不名
全者。五相应无漏所引。总名无漏。故名为全。

灯。一云得起依现身者。问。设不起。彼有何过。答。无文
定判。道理之中。可容得依。非要后起。

灯。我胜慢类中摄三种等者。此意即说。于此处起我
胜慢。非我胜慢。有其三种。

灯。二多不全依(至)故即喻者。举此意云。于胜计等。等
计胜。过慢具依此二而起。故名为全。我胜慢。但依一
法上生。我胜慢类。依三法起。故名为过。

灯。即四依三品生者。于前三上。更加有劣及无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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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成其四。配属思之可悉。

灯。不尔有疑者。若其不如次上释者。即有疑生。言可
得是慧者。此即是疑。

灯。依谛少释者。四谛门为而解释。

灯。理巳定故名不须故者。此破意云。言有无者。道理
巳定。何名不定异者。二宗名为移转。是名不须。捡彼。

灯。四分初二(至)苦受等者。二论中分之中。但明初二。
有想等中。但明有色及苦等。而不全明。

灯。答依宗计等者。即依小乘解诸见等。执有边者。即
常见收。执无边者。是断见。论文省故。但言有无。执亦
有。即是一分断常见摄。馀可准知。

灯。据彼自界等者。据彼外道。自世界说。

灯。又遍分常一唯起一者。即是一人取一见。

灯。何种智婆沙等中。说云。诸见中。有其智。答如文。

灯。由势分力不许无因者。全无之者。而是有心。复虽
不忆。由昔时有心势分。不执为无。无义因禽兽等义
同默。利禽兽造业。虽非此义。仍须捡彼。

灯。贪分虽痴俱说与痴相应等者。依贪分痴而与立
俱至相续者。由现爱力。今不断绝中有相续。

灯。云何七日方不行者。问。若尔第八。何要七日。第一
度死。答。第八总报。由其薰力。至返七日。而即便殁。前
六不然。不相例。道理犹难。思之。问。明说云。六识分行
舍色身不。答。舍俱何过。难。二俱有失。若云舍者。第六
既世之得住持。而何故舍。若不舍者。如何得言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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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并中夭等。故知说非。应捡。

灯。馀五准应(至)是何行断者。还作下上粗静等。相以
此五种别有功能。馀多不说。若其五不作二相。而于
或前一作意。六行之中。作初二行。其馀之惑而迷谁
断。须知矣。

灯。触證少分者。于胜功能。而能对触。證得少分名触。
證小分触。是触对亲證之义。

灯。果烦恼断巳等者。最下品惑果烦恼。断證可知。

灯。摄乐作意为二品解脱者。问。摄乐作意。是中道。何
故隔其观。究竟而都取耶。答。此释正。但由六十二中
说云。摄乐作意。通四道故。且作此释。

灯。六十二云(至)或为證得等者。此释起四道取由。又
是遍满所缘者。而能遍满缘所境。名满所缘。

灯。次于不来故者。此意说云。设三品不起慢谤。故执
第四而为极果。更无有由前三品许。而更有生。生三
种有中有起。何须起慢。是有生喜。名未无生。

灯。行总数别类中者。即类中随行三八。前所指也。文
疑略。后更勘本。

灯。向至随念计度二种者。上座部师。意依色根。彼论
破云。第六意识。应随念计度分别。依色根故。由如五
识。无不说五。又答至即许自性分别等有。此答意云。
若其不许五有自性。亦令破六自性分别。既不破此。
举五为俞。明有五得。

灯。五在第六(至)计度摄故者。七除前二。馀在第六。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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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后四之者。是计度扬第七相应。

灯。准瑜伽释(至)不违第七者。后四分别。能缘行相。及
所缘境。不违第七。故通第七。

灯。瑜伽通缘世杂集唯未来者。问前前大论。无相分
别。缘于过现。如何今言通缘世。答。前约得与自性随
念二种。相摄言通现。不无唯言。理实而定。通约三世。
故与杂集无相摄。今且录排以写。

灯。三于识空不通行者。今别行相诸识。皆有寻伺之
者。或有或无。若言分别。皆是寻分别。所遍识失。

灯。此皆上界及异熟心起等者。此意。通果之是上界
法。悔不通上。故不得俱。坏等者。异熟心起。是变化。单
亦不悔。上之文言言总也。道理隐称双单之者。如者
卷释。

灯。若分有(至)无色应立者。非是分有寻伺二法。名为
分有。而分有馀禅支之法。名为分有。应捡禅支义。无
色地法。即知其分。

灯。一通诸部即唯是寻等者。此通三乘。明思惟体。大
乘但约因位后得。下亦云唯约大乘因果说者。文相
可知。

灯。瑜伽二十九(至)皆是初体等者。此论文。并證后得
为正思惟。若非后得。如何能取。起种种言论。安立慧
等。种种诸言。思惟惟性者。即计算等。以思惟而为其
性。又言立二名。正见等者。能安立慧。及其取證。含此
三种名为正见。即如證者。是其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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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慧蕴摄等者。五分法中。慧分摄也。

灯。九十八云(至)名为八支圣道等。此论文。并證根本。
为正思惟。若非根本。如何得言。以非安立。及无馀断
一切烦恼。以此故知。取根本智。言除诸惑支者。惑依
于思分位假立。故除之也。

灯。当知此中(至)皆是后八支体等者。此总结前所引
诸文。配属二智。行相可悉。

灯。若尔(至)及对治支。此难意云。寻伺俱依思慧上立。
如何得有粗细等别。答意云。还依思慧粗细功别。分
粗细等。

灯。表色(至)即彼迥色者。此之表色。由依迥色而无障。
而方能动作。故以迥色。而作可依。又前言作相者。即
此表色。有形相故。名句作相。更捡三科等章。

灯。离馀碍触方处可得者。表色即有前所馀师。而何
者无前触馀。而故知名迥色。

灯。问若取迥色(至)立色者。何故不立此之迥色。名取
造色。难意如是。

灯。欲令名中者。名者言更无义。

灯。渐次门故难重失者。此师意云。前文其重据四谛。
辨其王处。后文亦然。故犯重言。今加王。故无重失。

灯。今谓不尔等者。此意云。前文唯约四王所。后文亦
尔不犯重言。何者后文并具异难。及相见等。据此而
并。上前宽狭而悬殊。如何得主。犯重言失。除四可悉。

灯。本宗同中论文不说者。一切有部。俱舍论中。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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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宗轮论中。即不言有。何责引彼宗轮论中所说。
以义證有中有不有。非是不许有部中有。若上本部。
所许义同。异部论中。更不别说。但假部。同为此义。

灯。雪山同彼岂有中有者。此难意云。彼宗之中。无其
中有。馀同有部。有部论尚无中有。雪山宁有。

灯。异熟定及时报者。异熟者。异熟即是其报。有言异
熟有处报。故此双言。

灯。文慈定(至)现受者。由以慈小。留入于定。名为慈悲。
身證俱解。地上菩萨皆总得。而言等。初见道及馀大
定。于等人而行不还及起供养。皆招现报。言执者。而
是别报。

灯。谓作业决定(至)位定者。此即配前所言三种。又云。
作业至是不定。此即法师。释前二种。前言作业中。通
定不定。前言定处。而是不定。言分位者。即是时也。有
处名时。有处时有处名位。故双言。

灯。第二时定报不定者。问。如作恶业。来生令受。趣即
不定。若生人中。而逢胜修诸善业。往业而不受之。此
等即是时亦不定。如何得言时定报不定。答。若逢胜
缘。而不受。巳必更于尔时重受。亦名为定。馀皆准此。

灯。敁下文言有何得别说故者。此意云。若后二业。时
报俱定。即受报亦即摄持。何须别说。既别时。明非俱
定。

灯。既云感得(至)故知是通者。要集等云。异熟决定。时
亦决定。法师意云。异熟虽时不必定。时若亦定。杂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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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念欲时决定。彼论伹言感果决定。不言时定。明心
此通定不定。又云。不尔(至)不造恶业耶者。此意说云。
于此报定异熟。身上得道恶业。明先业时。而即不定
时难。复应更问。

灯。今谓不尔(至)业有五种者。此非意云。显扬既云。等
有五种。故知问不唯是报。

灯。即是前三何须别说者。五业前三。而是而何分别。
说前问耶。

灯。各当不初乖者相摄者。此非意云。各自相当。不许
相摄。乖角之者。何乃相为。故不可。

灯。据造不善言为正法者。如外道算释生算。将此为
真正之法。故与此别。

灯。问(至)何不感者。此问意云。初在人中。修得此定。后
生色界。更后重起。彼色界中。无想俱慧思。能招得彼
无想果不。又云。不可生后同招者。欲界业色界生业。
馀准先知。

灯。不尔(至)应重生彼者。此意即说。不作此解。应生无
想。酬欲惑巳。更应重生。酬欲感咸界业。既不重生。故
如前释。

灯。若初师(至)不得重起者。即三种。名为三释。

灯。生无想者(至)生重生故。如前释。亦名后报者。初修
退。后生熏。起一生即感。彼无想天从起说。亦名后报。
欲界名下。

灯。西明云巳五十一者。问。西明说云。四万二并十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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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之为一。其四十心并及十色。为五十一。则于理何
妨。而言不得有五十一。答。仁王般若及华严等。但言
三十。虽言十信。不离十住。准此诸文。无四十心。可不
成五十一。

灯。顿悟菩萨(至)二说别故者。许初地得灭定者。即有
其十。许七地得即四。但许初七。二说别也。

灯。或四十七(至)或四十七者。即不还人。欲界或书。上
下地各九上十二。或有断得色界三上。即四十五。馀
可知之。今者助明。至可非初起者。此意说云。无文而
障。欲色天之中。得有身證。设无身證。即慧解脱许在
欲界。此人回心。后定不能起于此定。问。未入初地。可
不能也。答。据说不障地。智上有得起。

灯。即是后世邬陀夷也者。即此要集。不悉本释。如邬
陀夷。不悟舍利弗谈。此要集。名后邬陀夷。

灯。此论后师(至)必为正者。无文断此二师说故。

灯。但诃沙弥不可说意者。此中总意。若其无色非意
成天。邬陀夷沙弥。何故起诤。明知无色是意成天。方
始起诤。不诚意者。如前可知。

灯。西明(至)令八灭定故者。此师意云。定性二乘。不能
求于一切一切智故。深密等言。我于凡愚不开演。即
不为说阿赖耶识。今言为说。令此二乘入灭定故。

灯。今者问彼(至)巳密意说故者。此意即说。此文引文。
皆无有处。言为二乘令入灭定。说阿赖耶。涅槃经唯
说六识。亦无有说阿耶处。若论密意。即阿含等。是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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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讫。故知不可。

卷第六

又设兼(至)亦无不定。有真观缘。离心可得真。而为不
定。

灯。答有二义(至)实与非实者。此之义两家共许。无熟
他失。但取此二。以之为喻。不论镜像实与不实。

灯。难他心智等。此举论中外人难二释。又云。今缘自
心。非观缘他心者。此举论中答二释。

灯。非等引地亦复如是者。此从喻善恶心业。以其果
取感之命以夏影。

灯。以前相故者。以是前色境之相故。

灯。色家收。释所以也。

灯。本识所变为所馀色者。为实五尘。不名影像。是像
色馀名所馀也。

灯。西明云安慧三释等者。西明假叙此二师说。不断
得失。又云。安慧(至)故名唯识者。此并法师破不正。及
自述正述。思准可解。

灯。答缘影不极成摄云见质者。问。萨婆多师。岂许境
中还见自质。答。彼师虽许镜中像色。而是前有。由镜
之中。并见自质。不作此解。道理即难(欲前)

灯。欲界经生(至)受变易生者。问。有何所以。经生之人。
得非择灭变易。答。由曾经生。总厌生死。故得如是。

灯。应五那含人旧等者。此那含人。由五品熏。而生净
居。不言直造亦熏。故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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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或三地(至)亦在其中者。八九十地名为三地。既言
三地处于净居。所以第十亦在其中。既第十地在净
土中。云唯佛觉者。佛即是意。说净土是佛居。又云。非
得静虑境界者。即意即说其净土者。非得定人而得
止居。后非静虑境界所摄。今菩萨等名静虑。又云。想
相说土(至)由文阴故者。此会意云。对法论中。虽定以
三佛通言。不简何佛。文相总故。据实。菩萨得生其中。

灯。馀本不获者。慈恩所引七十八等。皆是总文。要集
捡彼引二受别。不见显者。故言不获。

灯。然自在宫(至)处所不定等者。此师释及馀准知也。

灯。随其所乐(至)先善取彼行相故者。由先巳能善取
上地诸心行相。复于欲界生得。能和学者。取无漏心。

灯。邻彼胜心非起生得者。上界方便。而是其胜。不可
从上界胜心。生下劣心。此释前解好所以。

灯。自上界土生者。此明不善。自从生。次言不善。而能
他生。得等言。言从他等。皆准此知。彼从他等亦尔。

灯。从色有覆(至)取障说者。此意即说。异熟生者。据定
性说。何以故。不定性等异熟生。据所知障者。是有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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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性之人。即非有覆。为今四以。故约定性。问。不定
等人。何无此四。答。虽有四心。由定性非有覆染。故分
别明。即从色界有覆心生。得善威仪心。异熟心生。今
欲不善。

灯。不善起(至)起杂故。此释上二方便善。及业异熟生
不善所以。

灯。有覆同十二如第二师者。即前不善二说中。第二
师义。

灯。说一切亦无。论中有此师。

灯。此下染(至)无间而生。问。由染污心。方始退定。即下
染心。唯与上染。无间而生。如何言善。答。此文中含退
定念而说之。退定之者。染无间生。非退定者。善无间
生。命终之心。通三性。即无其妨。

灯。从二心亦可起二者。从威仪及初染心。起上此二。
又云。工巧即学无学心者。此别十五心之名也。若有
工巧。即有十五。若无工巧。即但十四。前之九心。威仪
心及方便。为学无学二无间心。说前九心。成其十四。
故言不定。

灯。威仪生得异熟或总不得等者。此第二释。思准可
解。

灯。无漏相好亦复如是者。此说即说。如佛之身三十
二相。名无漏相。例意可知。

灯。若有善修四神足者。此者及说此回心者。据实。定
性亦有善修四神足者。问能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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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复云无相(至)同时义说者。据三心见道。各为无相。
疏主不许见相同时。要集谓言疏主许。

灯。傍生破斥馀者。可知。

灯。彼解世俗智初中后除等者。配前资粮加行等。而
顶第。

灯。要集(至)以量成立者。师天说。回心菩萨。而于地前
不起无漏生空智者。此无漏智。是彼界种性摄故。由
此回心。而于地前。不得起彼。无有诚文。遂量成立。非
灯辨。

灯。即总相说(至)一分别能入。彼言能入者。三根之中。
依句根总皆得入。言不能者。伹依舍根。不依喜乐。以
彼不得本定故。但无近分。故无喜乐。问。论言根除乐
取意。而为八根。难详。更捡乃问。

灯。或据邻超等者。此意说云。若依邻次。不伏乐根。入
第四定及色。若超越者。此即不通。馀皆此。

论第八卷

灯。亲疏与远近者。亲者即近。疏者即远。

灯。语依处等者。虽作二解。还取本释。两释为言第释。
初解约彼以义示。第二释中。方胎正解。如疏。

灯。言五义(至)六由说故者。问。前但据五解。何说六。答。
前虽标五解。兼说六。于理无违。

灯。论多依彼开圣言故者。此意即说。他受用身。是平
等智。为他说法。起言说等。而无处摄。

灯。亦约远近(至)即是望远者。现生老者。名为生长。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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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下上。此名近。未生老名为馀。生此名远。

灯。即据体类次第等者。种子现名为体类。次第并者。
宜准可知。

灯。岂相熏彼见种因缘乎者。难意云。岂此现相。熏于
见种。不名因缘。若因缘。即性决定。

灯。若阙若离是不相违者。此即说相违法阙。相违法
离。名不相违。

灯。然法士用不摄无为者。问。若尔。何故前云。若约勤
劳名士用。答。前约智證。此约其体。亦不相违。

灯。四云(至)反相尔者。准此标中化。此解中除缘。故于
相后三相缘。皆不违相。今言见分缘。复反疏许尔。应
捡彼疏。

灯。说果缘化等者。西明意说。佛果之位。而能缘他。应
捡彼疏。

灯。岂欲界业(至)别趣者。此意说云。岂可欲界任性之
业。不尽别缘。即别趣受。若尔。别受与定何殊。不名不
动。

灯。未润之位分为生引者。此文三入总。应言未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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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分能所引。巳润之位分能所生。

灯。言现法即前七后法即后三者。即老死三。名为三。
爱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后摄。如疏等。

灯。虽唯说彼(至)不感恶取三支而不定故非前后摄
如疏起故者。此意说云。虽言放逸。不感恶起。兼相说。
于实而谈。得感恶趣。文言略也。但举违文。可会之意
如是也。或但言感恶趣。故除不字。应捡经文。

灯。求当涅槃(至)即内法异生者。外道可知。内法异生。
虽水涅槃。不摄道理。亦名为于彼对治。起对治相。

灯。由随眠任意取舍。此意并解语。非经论文。

灯。异彼外法其非任内言意彼者。异彼内法言。是故
唯依等者。此意说云。外法意生。依于杂染。缘起次第。
不约内法。

灯。要集云(至)不造总业者。如前卷中。此义不劳。学者
准彼应悉。

灯。准此唯有远缘引巳者。此意即说。福不动行。痴既
不俱。乃是以前远缘引发。馀思准知。

灯。加行支中前假说色者。即身语业。而是假色。

灯。今助一解(至)亦得为名者。问。色除五根。由有扶尘。
以为色支名谓蕴。若除其识。即无四蕴。何得相例。答
但言四蕴总是名收。不言名要具四蕴。虽无其识。何
于理何失。

灯。亦违十地子果俱时者。彼约生现。名为果时。现行
未起名果时。今未生现。即名二时。故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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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瑜伽第九(至)如何会释者。此论意云。由有其境。而
受遂生。即依受而生于愚。言第二者。内异熟果。而为
初。外增上果。故当第二。

灯。非缘受起愚(至)受之因故。此会意云。不是从受而
生于愚。但愚是彼之因。名受果愚。

灯。此受支者。缘境生受。是不受支。

灯。又取受字等者。此即释彼论言受果愚之所以。

灯。不得说(至)先业果故。论中但言二境。是业果故。不
得说是受业果。

灯。若尔(至)受先业果者。此意说云。论既说云。受先业
明不得受。为外境。增上果也。

灯。若尔缘事应非见惑者。此意说云。第二俗是五蕴
等。缘此之惑。应非见惑。何以缘事。故义如文。

灯。西明旧疏云者。西明云疏要集断。加此说者。是疏
明。

灯。若上界(至)非自他缘者。此师意说。若不约欲生恶
趣者。并据上地。即有斯失。若上界临命终时。起下地
爱。上下遍。若还缘上。即不得定。缘于当生。自地起爱。
故知约命并巳生说。

灯。俱引大论一切根相应者。许者起中而有任运贪
瞋痴三。并我等贪。即是爱。故取为證。

灯。问既有上地(至)同彼种故者。此问意。如正无明支。
上地行。唯近分定。此近分中虽有种。而不发行。内法
异生造不动。爱心痴不用。不起随眠。而发于行。如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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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定。要下发上。答如文说。

灯。若可云思有三非一等者。此意即不得定思。而有
三种。即多事不约色声。触等虽多不故。馀可准知。

灯。爱取相例等者。以爱取等生老等。而以相例。今定
爱体用等。是答也。有此别故。不同生等意。捡彼故。

灯。渐修下三禅各三者。下之三禅。亦名三品。而以熏
习。练磨其心。以为方便。第四禅中。方指满。

灯。即为定得自在(至)净居者。内于定而得自在。为受
法乐。遂能有漏无漏杂修。言得自在配受者。生净居
故受生至。

灯。四有漏(至)资供命果者。如无学人。命长福短。于等
中。佛役于今而厌于福。福长命短。如延寿法。

灯。后一念有漏为解脱道者。问。如何无漏。为无间道。
满而为解脱道乎。答。缘于理无漏无间。无漏解脱。今
缘事问重禅故。故得有漏为解脱道。理事别故。

灯。及以解爱等者。即四蕴之中。初爱是。

灯。正论大师者。由颠世尊能善论量一切法。遂自称
为正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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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自属自故者。因我之身。名属因。

灯。难陀如何别自等。唯一见。更无别用。不可难陀安
慧师。

灯。若见能缘(至)有不定者。为如自体。是能缘故。更有
别用。为如见分。是能缘故。更无别用。

灯。本质不定即除无为等。言非定有无。名为不定有。
复非依他。何除之。

灯。并国外道师偈者。善要一切。是此外道所说偈。疏
言偈师。而似误也。

灯。不尔此言空无所益亦者。此十八界种杂乱。是无
所益。

灯。答缘自證分名俗者。具自證分。前后相缘。缘他自
證。或一刹那自證缘。皆名缘俗。

灯。分为凡圣者。此师意说。据实。菩萨非亲缘如为命
分。其凡圣有别。言缘如等。

灯。现比量准可知者。无明稍微。即现量。横思度边。即
名非量。

灯。然陈那(至)就他为他为语者。北会陈那观所缘论。
就他小乘及外道等。言无非所缘等。馀可知。

灯。安慧许(至)所遍计故者。设兔角等无法。为所缘缘。
能所渐诸思之。

灯。岂见障外色者。如无汝远隔海山等。名为障外。鱼
山亦尔。是不思议。道理极难。

灯。寻听此解理然者。此意灯主自说云。曾于本师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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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听闻作此解。计许实。于理无违。要集据缘。言唯谛
实。此即不别缘。不成故。此文似解。或初二字后之四
字。为其两句。义亦应。

灯。亦摄彼二者。遍计圆成是所摄二。二故唯第二。依
本疏正者。其第二释。与本疏同。此不牒出。

灯。无愿(至)馀谛十者。集道各四。并者下二。名十二行
相。

灯。复有重作三解。状所观境。唯是有漏。以无漏定。是
欣圣道。所以不依下二。云空空。乃至说云。无无作重
法也。思准可知。言不体解脱。应捡俱舍。

灯。唯三洲人者。此能得人。依十二地者。此所依地。八
根本一近分。中间及欲界。未审之。

灯。伹言无常无乐(至)是空算地者。唯取后二。名为苦
空。虽言无常。不说是空苦行。可知稍难。

灯。灭下四(至)是空无相境者。此明如如相摄行相道
理。下四行(至)是空所行境。此是正智。相摄行相。

灯。据馀四云等者。五除相计之四也。配属可知。

灯。喻初三谛(至)有非处名故者。通能所诠。非名相故。
故言少分。

灯。合之第七(至)十二一释前。此大似错。若若十二事
开。合成十一。如何言十。文显扬论与十五。同合十二。
别。合十三。不可得言十一十二。又七十四。第八复次
十二。得知开十及十一十二。而是非也。更捡。

灯。然所观境(至)未亲證故者。其所观境。未能證。但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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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缘。复能为向。證真解脱。

灯。亦定生者。欲勤心观四苦因。能生于定。心亦是定。
名定生者。馀相从成。

灯。以总简别等者。行是总胜是其。

成唯识论了义灯下(终)

批云。

大治元年四月十日兴福寺西院书写之。

沙门范经

享保十九年甲寅六月十七日书写之功终写本
旧书故文字之体难见分粗令推写毕后览之学
者正之云尔。

贤圣院法眼秀英(十九腊三十一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