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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一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則〉
夏后氏〈總一則〉
商〈湯一則〉
周〈成王二則〉
漢〈宣帝元康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成帝永始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武帝泰始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北魏〈道武帝皇始一則〉
公元578年
北周〈武帝宣政一則〉
隋〈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公元684年
唐〈中宗嗣聖一則 代宗大曆一則〉
遼〈太宗會同一則 聖宗統和二則 開泰一則 興宗重熙三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二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大中祥符二則 仁宗天聖一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三則 皇祐一則 至和一則 嘉祐一則 英宗治平一則 哲宗元祐二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孝宗乾道二則 淳熙三則 寧宗嘉定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一則 淳祐三則 寶祐一則 開慶一則 度宗咸淳二則〉
金〈熙宗天眷一則 廢帝天德二則 正隆二則 世宗大定十則 章宗明昌三則 承安二則 泰和二則 哀宗正大一則〉
官常典第一卷
官常總部彙考一
有虞氏
虞舜咨四岳,命十二牧九官。
按《書經·舜典》:詢于四岳,闢四門,明四目,達四聰。
〈《蔡傳》〉詢,謀;闢,開也。舜既告廟即位,乃謀治於四岳之官,開四方之門,以來天下之賢俊,廣四方之視聽,以決天下之壅蔽。
咨十有二牧曰:食哉惟時,柔遠能邇,惇德允元,而難任人,蠻夷率服。
〈《蔡傳》〉牧,養民之官。十二牧,十二州之牧也。王政以食為首,農事以時為先。舜言足食之道,惟在於不違農時也。柔者寬而撫之也,能者擾而習之也,遠近之勢如此,先其略而後其詳也。惇厚允信也,德有德之人也,元仁厚之人也,難拒絕也。任,古文作壬。包藏凶惡之人也,言當厚有德信仁人,而拒姦惡也。凡此五者,處之各得其宜,則不特中國順治,雖蠻夷之國,亦相率而服從矣。
舜曰:咨四岳,有能奮庸,熙帝之載,使宅百揆,亮采惠疇。僉曰:伯禹作司空。帝曰:俞,咨禹,汝平水土,惟時懋哉。禹拜稽首,讓于稷,契,暨皋陶。帝曰:俞,汝往哉。
〈《蔡傳》〉奮,起;熙,廣;載,事;亮,明;惠,順;疇,類也。一說亮,相也。舜言有能奮起事功,以廣帝堯之事者,使居百揆之位,以明亮庶事,而順成庶類也。僉眾也,四岳所領,四方諸侯之在朝者也。禹,姒姓,崇伯鯀之子也。平水土者,司空之職,時是懋勉也,指百揆之事以勉之也。蓋四岳及諸侯言伯禹見作司空,可宅百揆,帝然其舉,而咨禹,使仍作司空,而兼行百揆之事。錄其舊績而勉其新功也。以司空兼百揆,如周以六卿兼三公,後世以他官平章事知政事,亦此類也。稽首,首至地。稷,田正官。稷名棄,姓姬氏,封於邰。契,臣名,姓子氏,封於商。稷、契皆帝嚳之子暨及也。皋陶,亦臣名。俞者,然其舉也。汝往哉者,不聽其讓也。此章稱舜曰,此下方;稱帝曰者,以見堯老舜攝。堯在時,舜未嘗稱帝,此後舜方真即帝位而稱帝也。
帝曰:棄,𥟖民阻饑,汝后稷,播時百穀。
〈《蔡傳》〉阻,厄;后,君也。有爵土之稱播布也。穀非一種,故曰百穀。此因禹之讓而申命之,使仍舊職以終其事也。
帝曰:契,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
〈《蔡傳》〉親,相親睦也。五品,父子、君臣、夫婦、長幼、朋友五者之名位等級也。遜,順也。司徒,掌教之官。敷,布也。五教: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以五者當然之理,而為教令也。敬,敬其事也。聖賢之於事,雖無所不敬,而此又事之大者,故特以敬言之,寬裕以待之也。蓋五者之理,出於人心之本然,非有強而後能者,自其拘於氣質之偏,溺於物欲之蔽,始有昧於其理,而不相親愛,不相遜順者,於是因禹之讓,又申命契仍為司徒,使之敬以敷教,而又寬裕以待之,使之優柔浸漬,以漸而入,則其天性之真,自然呈露,不能自已而無無恥之患矣。
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
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蔡傳》〉猾,亂;夏,明而大也。曾氏曰:中國文明之地,故曰華夏。四時之夏,疑亦取此義也。劫人曰寇,殺人曰賊,在外曰姦,在內曰宄。士,理官也。服,服其罪也。呂刑,所謂上服、下服是也。三就,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巿,不知何據。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巿,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聖人之仁也。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如列爵惟五分,土惟三也。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里之外,雖亦未見所據,然大概當略近之此。亦因禹之讓,而申命之,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乃能使刑當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帝曰:疇若予工。僉曰:垂哉。帝曰:俞,咨垂,汝共工,垂拜稽首,讓于殳斨,暨伯與。帝曰:俞,往哉汝諧。
〈《蔡傳》〉若順其理而治之也。《曲禮·六工》有土工、金工、石工、木工、獸工、草工。《周禮》有攻木之工,攻金之工,攻皮之工,設色之工,摶埴之工,皆是也。帝問:誰能順治予百工之事者。垂,臣名,有巧思。《莊子》曰:攦工倕之。指即此也。殳、斨、伯與,三臣名也。殳以積竹為兵,建兵車者,斨方銎斧也。古者多以其所能為名。殳、斨豈能為二器者與。往哉汝諧者,往哉汝和其職也。
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僉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讓于朱虎,熊羆。帝曰:俞,往哉汝諧。
〈《蔡傳》〉上下,山林澤藪也。虞掌山澤之官。《周禮》分為虞衡屬於夏官。朱、虎、熊、羆,四臣名也。高辛氏之子有曰仲虎、仲態,意以獸為名者,亦以其能服是獸而得名歟。《史記》曰:朱、虎、熊、羆為伯益之佐。前殳、斨、伯與當亦為垂之佐也。
帝曰:咨四岳,有能典朕三禮,僉曰:伯夷。帝曰:俞,咨伯,汝作秩宗,夙夜惟寅,直哉惟清,伯拜稽首,讓于夔龍。帝曰:俞,往欽哉。
〈《蔡傳》〉典,主也。三禮:祀天神、享人鬼、祭地祇之禮也。伯夷,臣名,姜姓,秩序也,宗祖廟也。秩宗主敘次百神之官,而專以秩宗名之者,蓋以宗廟為主也。《周禮》亦謂之宗伯。而都家皆有宗人之官,以掌祭祀之事,亦此意也。夙,早;寅,敬畏也。直者,心無私曲之謂。人能敬以直內,不使少有私曲,則其心潔清,而無物欲之污,可以交於神明矣。夔、龍,二臣名。
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直而溫,寬而栗,剛而無虐,簡而無傲,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夔曰:於予擊石拊石,百獸率舞。
〈《蔡傳》〉冑,長也。自天子至卿大夫之適子也。栗,莊敬也。凡人直者必不足於溫,故欲其溫;寬者必不足於栗,故欲其栗。所以慮其偏而輔翼之也。剛者必至於虐,故欲其無虐。簡者必至於傲,故欲其無傲。所以防其過而戒禁之也。教冑子者,欲其如此而其所以教之之具,則又專在於樂。如《周禮》大司樂掌成均之法,以教國子弟。而孔子亦曰:興於詩,成於樂,蓋所以蕩滌邪穢,斟酌飽滿,動盪血脈,流通精神,養其中和之德,而救其氣質之偏者也。心之所之謂之志,心有所之必形於言,故曰詩言志。既形於言,則必有長短之節,故曰歌永言。既有長短,則必有高下清濁之殊,故曰聲依永。聲者,宮、商、角、徵、羽也。大抵歌聲長而濁者為宮,以漸而清且短則為商,為角,為徵,為羽。所謂聲依永也,既有長短清濁,則又必以十二律和之,乃能成文而不亂。假令黃鍾為宮,則太簇為商,姑洗為角,林鍾為徵,南呂為羽,蓋以三分損益,隔八相生而得之,餘律皆然,即《禮運》所謂五聲、六律、十二管,還相為宮。所謂律和聲也人。聲既和,乃以其聲被之八音而為樂,則無不諧協,而不相侵亂,失其倫次,可以奏之朝廷,薦之郊廟,而神人以和矣。聖人作樂以養性情,育人材,事神祇,和上下。其體用功效,廣大深切乃如此,今皆不復見矣。可勝嘆哉。夔曰以下蘇氏曰,舜方命九官濟濟,相讓無緣,夔於此獨言其功,此益稷之文簡編脫誤,復見於此。
帝曰:龍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
〈《蔡傳》〉堲,疾;殄,絕也。殄行者,謂傷絕善人之事也。師,眾也,謂其言之不正,而能變亂黑白,以駭眾聽也。納言,官名,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託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緒有所稽矣。周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職也。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欽哉。惟時亮天功。
〈《蔡傳》〉二十二人,四岳九官十二牧也。《周官》言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蓋百揆者,所以統庶官;而四岳者,所以統十二牧也。既分命之,又總告之,使之各敬其職,以相天事也。曾氏曰:舜命九官,新命者六人。命伯禹,命伯夷,咨四岳。而命者也,命垂命益泛咨而命者也。命夔、命龍,因人之讓不咨而命者也。夫知道而後可宅百揆,知禮而後可典三禮,知道知禮非人人所能也,故必咨於四岳。若予工若上下草木鳥獸,則非此之比,故泛咨而已。禮樂命令其體,雖不若百揆之大,然其事理精微,亦非百工庶物之可比。伯夷既以四岳之舉而當秩宗之任,則其所讓之人必其中,於典樂、納言之選可知,故不咨而命之也。若稷、契、皋陶之不咨者,申命其舊職而已。又按:此以平水土若百工各為一官。而周制同領於司空。此以士一官兼兵刑之事,而《周禮》分為夏、秋兩官。蓋帝王之法,隨時制宜。所謂損益可知者如此。
公元前674年
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分北三苗。
公元230年
〈《蔡傳》〉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北,猶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竄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後,立此考績黜陟之法,以時舉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按:三苗,見於《經》者。如《典謨》《益稷》《禹貢》《呂刑》詳矣,蓋其負固不服,乍臣乍叛。舜攝位而竄逐之。禹治水之時,三危已宅而舊都猶頑,不即工。禹攝位之後,帝命徂征而猶逆命,及禹班師,而後來格,於是考其善惡,而分北之也。呂刑之言,遏絕則通,其本末而言,不可以先後論也。
夏后氏
夏后氏令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
按《書經·引征》:惟仲康肇位四海,引侯命掌六師,羲和廢厥職,酒荒于厥邑,引后承王命徂征,告于眾曰:嗟予有眾,聖有謨訓,明徵定保,先王克謹天戒,臣人克有常憲,百官修輔,厥后惟明明,每歲孟春,遒人以木鐸徇于路,官師相規,工執藝事以諫,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蔡傳》〉遒人,宣令之官。木鐸,金口木舌。施政教時,振以警眾也。《周禮·小宰之職》正歲帥治官之屬,徇以木鐸。曰:不用法者,國有常刑,亦此意也。官以職言,師以道言,規正也。相規云者,胥教誨也。工,百工也。百工技藝之事,至理存焉。理無往而不在,故言無微而可略也。《孟子》曰:責難於君,謂之恭。官師百工不能規諫,是謂不恭。不恭之罪,猶有常刑,而況於畔官離次,俶擾天紀者乎。
商商湯制官刑,儆于有位。
按《書經·伊訓》:制官刑,儆于有位。
〈《孔傳》〉言湯制治官刑法,以儆戒百官。
曰:敢有恆舞于宮,酣歌于室,時謂巫風。
〈《孔傳》〉常舞則荒淫,樂酒曰酣酣,歌則廢德,事鬼神曰巫言無政。
敢有殉于貨色,恆于遊畋,時謂淫風。
〈《孔傳》〉殉,求也。昧求財貨美色,常遊戲畋獵,是淫過之風俗。
敢有侮聖言,逆忠直,遠耆德,比頑童,時謂亂風。
〈《孔傳》〉狎侮聖人之言而不行,拒逆忠直之規而不納,耆年有德疏遠之,童稚頑嚚親比之,是荒亂之風俗
惟茲三風十愆,卿士有一于身,家必喪。
〈《孔傳》〉有一過則德義廢,失位亡家之道。
邦君有一于身,國必亡。
〈《孔傳》〉諸侯犯此,國亡之道。
臣下不匡其刑墨,具訓于蒙士。
〈《孔傳》〉邦君卿士,則以爭臣自匡。正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蒙士例,謂下士;士以爭友僕隸自匡正疏。正義曰:此皆湯所制治官之刑,以儆戒百官之言也。三風十愆,謂巫風二舞也。歌也,淫風。四貨也:色也,遊也,畋也與亂風。四為十愆也。舞及遊畋,得有時為之而不可常,然故三事特言恆也。歌則可矣,不可樂酒而歌,故以酣配之巫,以歌舞事神,故歌舞為巫覡之風俗也。貨色人所貪欲,宜其以義自節,而不可專心殉求,故言殉于貨色,心殉貨色,常為遊畋,是謂淫過之風俗也。侮慢聖人之言,拒逆忠直之諫,疏遠耆年有德,親比頑愚幼童,愛惡憎善,國必荒亂,故為荒亂之風俗也。此三風十愆,雖惡有大小,但有一于身者,皆喪國亡家。故各從其類,相配為風俗。臣下不匡其刑墨,言臣無貴賤,皆當匡正君也。具訓于蒙士者,謂湯制官刑非直教訓邦,君卿大夫等使之受諫,亦備具教訓下士使受諫也。
周
成王訓迪百官作周官。
按《書經·周官》:惟周王撫萬邦,巡侯甸。
〈《孔傳》〉即政撫萬國,巡行天下,侯服甸服。
四征弗庭,綏厥兆民。
〈《孔傳》〉四面征討諸侯之不直者,所以安其兆民。十億曰兆,言多。
六服群辟,罔不承德,歸于宗周,董正治官。
〈《孔傳》〉六服,諸侯奉承周德,言協服還歸于豐督正,治理職司之百官。
王曰:若昔大猷,制治于未亂,保邦于未危。
〈《孔傳》〉言當順古大道,制治安國,必於未亂未危之前,思患預防之。
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內有百揆四岳,外有州牧侯伯。
〈《孔傳》〉道堯、舜考古,以建百官,內置百揆四岳,象天之有五行,外置州牧十二,及五國之長。上下相維,外內咸治。言有法。
庶政惟和,萬國咸寧。
〈《孔傳》〉官職有序,故眾政惟和,萬國皆安,所以為正治。
夏商官倍,亦克用乂。
〈《孔傳》〉禹湯建官二百,亦能用治。言不及唐、虞之清要。
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
〈《孔傳》〉言聖帝明王,立政修教,不惟多其官,惟在得其人。
今予小子,祇勤于德,夙夜不逮,仰惟前代時若,訓迪厥官。
〈《孔傳》〉言仰惟先代之法,是順。訓蹈其所建官而則之,不敢自同堯舜之官準擬。夏、殷而蹈之。
立太師、太傅、太保,茲惟三公,論道經邦,燮理陰陽。
〈《孔傳》〉師天子所師法傅,傅相天子保,保安天子於德義者,此惟三公之任,佐王論道,以經緯國事,和理陰陽。言有德乃堪之。
官不必備,惟其人。
〈《孔傳》〉三公之官,不必備員,惟其人有德乃處之。
少師,少傅,少保,曰三孤。
〈《孔傳》〉此三官名,曰三孤。孤,特也。言卑於公,尊於卿,特置此三者。
貳公弘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
〈《孔傳》〉副貳三公,弘大道化,敬信天地之教,以輔我一人之治。
冢宰掌邦治,統百官,均四海。
〈《孔傳》〉天官卿稱太宰,主國政治,統理百官,均平四海之內邦國,言任大。
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擾兆民。
〈《孔傳》〉地官卿司徒,主國教化,布五常之教,以安和天下眾民,使大小皆協睦。
宗伯掌邦禮,治神人,和上下。
〈《孔傳》〉春官卿,宗廟官長,主國禮,治天地,神祇,人鬼之事,及國之吉凶。賓軍嘉五禮,以和上下尊卑等列。
司馬掌邦政,統六師,平邦國。
〈《孔傳》〉夏官卿,主戎馬之事,掌國征伐,統正六軍,平治王邦四方國之亂者。
司寇掌邦禁,詰姦慝,刑暴亂。
〈《孔傳》〉秋官卿,主寇賊,法禁,治姦,惡刑,強暴,作亂者。夏,司馬討惡助長物秋,司寇刑姦順時殺。
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時地利。
〈《孔傳》〉冬官卿,主國空土以居民。士農工商四人,使順天時,分地利授之土,能吐生百穀,故曰土。
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
〈《孔傳》〉六卿各率其屬官,大夫士治其所分之職,以倡道九州。牧伯為政大成,兆民之性命,皆能其官,則政治。
公元325年
六年五服一朝。
〈《孔傳》〉五服:侯,甸,男,采,衛。六年一朝會京師。
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于四岳。
〈《孔傳》〉周制:十二年一巡守。春東,夏南,秋西,冬北,故曰時巡。考正制度禮法,於四岳之下。如虞帝巡守然。
諸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
〈《孔傳》〉覲四方諸侯,各朝於方岳之下,大明考績黜陟之法。
王曰:嗚呼。凡我有官君子,欽乃攸司,慎乃出令,令出惟行,弗惟反。
〈《孔傳》〉有官君子大夫以上,歎而戒之,使敬汝,所司慎汝出令,從政之本,令出必惟行之,不惟反改,若二三其令,亂之道。
以公滅私,民其允懷。
〈《孔傳》〉從政以公平滅私情,則民其信歸之。
學古入官,議事以制,政乃不迷。
〈《孔傳》〉言當先學古訓,然後入官治政,凡制事必以古義議度終始,政乃不迷錯。
其爾典常作之師,無以利口亂厥官。〈《孔傳》〉其汝為政,當以儀典常故事為師法,無以利口辯佞亂其官。
蓄疑敗謀,怠忽荒政,不學牆面,莅事惟煩。
〈《孔傳》〉積疑不決,必敗其謀,怠惰忽略,必亂其政。人而不學,其猶正牆面而立,臨政事必煩。
戒爾卿士,功崇惟志,業廣惟勤,惟克果斷,乃罔後艱。
〈《孔傳》〉此戒凡有官位,但言卿士舉其掌事者,功高由志業廣,由勤惟能,果斷行事,乃無後難。言多疑必致患。
位不期驕,祿不期侈。
〈《孔傳》〉貴不與驕,期而驕自至。富不與侈,期而侈自來。驕侈以行,己所以速亡。
恭儉惟德,無載爾偽。
〈《孔傳》〉言當恭儉惟以立德,無行姦偽。
作德,心逸,日休,作偽,心勞,日拙。
〈《孔傳》〉為德直道而行,於心逸豫,而名且美。為偽飾巧,百端為心勞苦,而事日拙,不可為。
居寵思危,罔不惟畏,弗畏入畏。
〈《孔傳》〉言雖居貴寵,當思危懼;無所不畏,若乃不畏,則入可畏之刑。
推賢讓能,庶官乃和,不和政庬。
〈《孔傳》〉賢能相讓,俊乂在官,所以和諧庬亂也。
舉能其官,惟爾之能,稱匪其人,惟爾不任。
〈《孔傳》〉所舉能修其官,惟亦汝之功能。舉匪其人,亦惟汝之不勝其任。
王曰:嗚呼。三事暨大夫,敬爾有官,亂爾有政。
〈《孔傳》〉歎而敕之公卿已下,各敬居。汝所有之官,治汝所有之職。
以佑乃辟,永康兆民,萬邦惟無斁。
〈《孔傳》〉言當敬治官政,以助汝君;長安天下兆民,則天下萬國惟乃無厭我周德。
成王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作君陳。
按《書經·君陳》:王若曰:君陳,惟爾令德孝恭。
〈《孔傳》〉言其有令德,善事父母,行己以恭。
惟孝,友于兄弟,克施有政。
〈《孔傳》〉言善父母者,必友于兄弟,能施有政令。
命汝尹茲東郊,敬哉。
〈《孔傳》〉正此東郊監,殷頑民教訓之。
昔周公師保萬民,民懷其德,往慎乃司,茲率厥常。
〈《孔傳》〉言周公師安天下之民,民歸其德。今往承其業當慎,汝所主此循其常法而教訓之。
懋昭周公之訓,惟民其乂。
〈《孔傳》〉勉明周公之教,惟民其治。
我聞曰:至治馨香,感于神明,黍稷非馨,明德惟馨。
〈《孔傳》〉所聞之古聖賢之言,政治之至者,芬芳馨氣,動於神明。所謂芬芳,非黍稷之氣,乃明德之馨,勵之以德。
爾尚式時周公之猷訓,惟日孜孜,無敢逸豫。
〈《孔傳》〉汝庶幾用是周公之道,教殷民惟當日孜孜勤行之,無敢自寬暇逸豫。
凡人未見聖,若不克見,既見聖,亦不克由聖。
〈《孔傳》〉此言凡人有初無終,未見聖道,如不能得見,已見聖道,而不能用之,所以無成。
爾其戒哉。爾惟風,下民惟草。
〈《孔傳》〉汝戒勿為凡人之行,民從上教而變,猶草應風,而偃不可不慎。
圖厥政,莫或不艱,有廢有興。出入自爾師虞,庶言同則繹。
〈《孔傳》〉謀其政無有不先慮其難,有所廢,有所起,出納之事,當用汝眾言,度之眾言,同則陳而布之,禁其專。
爾有嘉謀嘉猷,則入告爾后于內,爾乃順之于外。
〈《孔傳》〉汝有善謀善道,則入告汝君于內,汝乃順行之于外。
曰:斯謀斯猷,惟我后之德。
〈《孔傳》〉此善謀,此善道,惟我君之德。善則稱君,人臣之義。
嗚呼。臣人咸若時,惟良顯哉。
〈《孔傳》〉歎而美之曰:臣於人者,皆順此道,是惟良臣。則君顯明於世。
王曰:君陳,爾惟弘周公丕訓,無依勢作威,無倚法以削。
〈《孔傳》〉汝為政當闡大周公之大訓,無乘勢位作威人上,無倚法制以行刻削之政。
寬而有制,從容以和。
〈《孔傳》〉寬不失制,動不失和,德教之治。
殷民在辟,予曰辟,爾惟勿辟,予曰宥,爾惟勿宥,惟厥中。
〈《孔傳》〉殷人有罪,在刑法者我曰刑之,汝勿刑,我曰赦宥,汝勿宥,惟其當以中正平理斷之。
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訓,辟以止辟,乃辟。〈《孔傳》〉有不順於汝政,不變於汝教,刑之而懲止犯刑者,乃刑之。
狃于姦宄,敗常亂俗,三細不宥。
〈《孔傳》〉習於姦宄凶惡,毀敗五常之道,以亂風俗之教,罪雖小,三犯不赦,所以絕惡源。
爾無忿疾于頑,無求備于一夫。
〈《孔傳》〉人有頑嚚不喻,汝當訓之,無忿怒疾之,使人當器之,無責備于一夫。
必有忍,其乃有濟,有容,德乃大。
〈《孔傳》〉為人君長,必有所含忍,其乃有所成,有所包容,德乃為大。欲其忍恥藏垢。
簡厥修,亦簡其或不修。
〈《孔傳》〉簡別其德行修者,亦別其有不修者,善以勸能惡以沮否。
進厥良,以率其或不良。
〈《孔傳》〉進顯其賢良者,以率勉其有不良者,使為善。
惟民生厚,因物有遷。
〈《孔傳》〉言人自然之性敦厚,因所見所習之物有遷變之道,故必慎。所以示之。
違上所命,從厥攸好。
〈《孔傳》〉人之於上,不從其令,從其所好,故人主不可不慎所好。
爾克敬典在德,時乃罔不變,允升于大猷。
〈《孔傳》〉汝治人能敬,常在道德,是乃無不變化其政教,則信升於大道。
惟予一人膺受多福。
〈《孔傳》〉汝能升大道,則惟我一人亦當受其多福,無凶危。
其爾之休,終有辭于永世。
〈《孔傳》〉非但我受多福而已,其汝之美名亦終凡稱誦于長世。言沒而不朽。
漢
公元前64年
宣帝元康二年,詔赦吏職不稱者特與更始。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二年春正月,詔曰:書云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稱朕意,朕甚愍焉。其赦天下,與士大夫厲精更始。
〈注〉師古曰:言文王作罰,有犯之者,皆刑無赦,今我意有所閔,閔吏修身奉法矣,而未稱其任,故特赦之,與更始耳。
公元前46年
元帝初元三年春,令諸侯相位在郡守下。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公元前13年
成帝永始四年,詔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宜省改奢豫以為民則。
按《漢書·成帝本紀》:永始四年夏六月甲午,詔曰:聖王明禮制以序尊卑,異車服以章有德,雖有其財,而無其尊,不得踰制,故民興行,上義而下利。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公卿列侯親屬近臣,四方所則,未聞修身遵禮,同心憂國者也。或迺奢侈逸豫,務廣第宅,治園池,多畜奴婢,被服綺縠,設鐘鼓,備女樂,車服嫁娶葬埋過制。吏民慕效,寖以成俗,而欲望百姓儉節,家給人足,豈不難哉。詩不云乎。赫赫師尹,民具爾瞻。其申敕有司,以漸禁之。青綠民所常服,且勿止。列侯近臣,各自省改。司隸校尉察不變者。
後漢
後漢制內外文武官相接之儀。
按《後漢書·百官志註》:蔡質漢儀:三署郎見光祿勳執板拜,見五官左右將執板不拜,於三公諸卿無敬。謁者僕射見尚書令,對揖無敬。謁者見,執板拜之左右。都候見尚書令、尚書、僕射、尚書,皆執板拜,見丞郎皆揖。侍中陪見,舊在尚書令、僕射下,尚書上。今官出入禁中,更在尚書下。司隸校尉見侍中,執板揖。河南尹如之。凡三公、列、卿、將、大夫、五營校尉行復道中,遇尚書、僕射、左右丞郎、御史中丞、侍御史,皆避車豫相迴避。衛士傳不得迕臺官,臺官過後,乃得去。御史中丞遇尚書丞、郎,避車執板住揖,丞、郎坐車,舉手禮之,車過遠,乃去。尚書言左、右丞,敢告知如詔書律令。郎見左、右丞,對揖無敬,稱曰左、右君。丞、郎見尚書,執板對揖,稱曰明時。見令、僕射,執板拜,朝賀對揖。御史中丞執憲中司,朝會獨坐。侍御史見中丞,執板揖。少府符著出見都官從事,持板,都官從事入少府,見符著,持板城門,門候見校尉,執板不拜。五營司馬見校尉,執板不拜。司隸校尉職在典,京師外部諸郡無所不糾。封侯外戚,三公以下,無尊卑入宮,開中道,稱使者,每會後到先去詣臺。廷議處九卿上,朝賀處公卿下、陪卿上。初,除謁大將軍,三公通謁,持板揖。公儀朝賀無敬,臺召入宮對,見尚書,持板朝賀揖,諸州刺史初除比諸持板揖不拜。
晉
公元268年
武帝泰始四年夏,詔以長吏能否責成守相。冬,班五條,詔書於郡國。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夏六月甲申朔,詔曰:郡國守相,三載一巡行屬縣,必以春,此古者所以述職宣風展義也。見長吏,觀風俗,協禮律,考度量,存問耆老,親見百年。錄囚徒,理冤枉,詳察政刑得失,知百姓所患苦。無有遠近,便若朕親臨之。敦喻五教,勸務農功,勉勵學者,思勤正典,無為百家庸末,致遠必泥。士庶有好學篤道,孝弟忠信,清白異行者,舉而進之;有不孝敬於父母,不長悌於族黨,悖禮棄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罪之。田疇闢,生業修,禮教設,禁令行,則長吏之能也。人窮匱,農事荒,姦盜起,刑獄煩,下陵上替,禮義不興,斯長吏之否也。若長吏在官公廉,慮不及私,正色直節,不飾名譽者,及身行貪穢,諂黷求容,公節不立,而私門日富者,並謹察之。揚清激濁,舉善彈違,此朕所以垂拱總綱,責成於良二千石也。於戲戒哉。冬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梁
公元502年
武帝天監元年,詔議翫法惰官之罰。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甲戌,詔曰:禮闈文閣,宜率舊章,貴賤既位,各有差等,俯仰拜伏,以明王度,濟濟洋洋,具瞻斯在。頃因多難,治綱弛落,官非積及,榮由幸至。六軍尸四品之職,青紫治白簿之勞。振衣朝伍,長揖卿相,趨步廣闥,並驅丞郎。遂冠履倒錯,珪甑莫辨。靜言疚懷,思返流弊。且翫法惰官,動成逋弛,罰以常科,終未懲革。夫檟楚申威,蓋代斷趾,笞捶有令,如或可從。外詳共平議,務盡厥理。
北魏
公元396年
道武帝皇始元年秋九月戊午,初建臺省,置百官,封公侯、將軍、刺史、太守,尚書郎已下悉用文人。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北周
公元578年
武帝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制九條,宣下州郡。
按《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六月戊戌,即皇帝位。秋八月壬申,遣大使巡察諸州。詔制九條,宣下州郡:一曰,決獄科罪,皆准律文;二曰,母族絕服外者,聽婚;三曰,以杖決罰,悉令依法;四曰,郡縣當境賊盜不擒獲者,並仰錄奏;五曰,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表其門閭,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薦;六曰,或昔經驅使,名位未達,或沉淪蓬蓽,文武可施,宜並採訪,具以名奏;七曰,偽齊七品以上,已敕收用,八品以下,爰及流外,若欲入仕,皆聽預選,降二等授官;八曰,州舉高才博學者為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九曰,年七十以上,依式授官,鰥寡困乏不能自存者,並加稟恤。
隋
公元584年
文帝開皇四年夏四月己亥,敕總管、刺史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594年
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乙卯,制外官九品以上,父母及子年十五以上,不得將之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597年
開皇十七年,詔諸司懲肅屬官。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詔曰:分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公元609年
煬帝大業五年春二月壬戌,制父母聽隨子之官。
按《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
公元1511年
中宗嗣聖六年,武后頒九條以訓百官。〈即武后永昌元年〉按《唐書·武后本紀》:永昌元年正月戊午,布政於萬象神宮,頒九條以訓百官。代宗大曆十四年,德宗禁百官置邸販鬻。
公元779年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即皇帝位。六月己亥,禁百官置邸販鬻。
遼
公元940年
太宗會同三年冬十二月丙辰,詔契丹人授漢官者從漢儀。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83年
聖宗統和元年,詔三京諸道等官,當執公方,縣令佐毋畏徇州官朝使徵求。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元年冬十一月庚辰,下詔諭三京左右相、左右平章事、副留守判官、諸道節度使判官、諸軍事判官、錄事參軍等,當執公方,毋得阿順。諸縣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恆加采聽,以為殿最。
公元994年
統和十二年秋八月乙未,下詔戒諭中外官吏。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8年
開泰七年秋九月戊辰,詔內外官,因事受賕,事覺而稱子孫僕從者,禁之。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0年
興宗重熙九年冬十二月辛卯,詔諸犯法者,不得為官吏。諸職官非婚祭,不得沉酗廢事。有治民安邊之略者,悉具以聞。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1年
重熙十年秋七月壬戌,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3年
重熙二十二年冬十一月辛卯,詔諸職事官以禮受代及以罪去者置籍。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宋
宋初,定朝省集議之儀。
按《宋史·禮志》:朝省集議,前代不載其儀。宋初,刑政典禮之事當集議者,先下詔都省,省吏以告當議之官,悉集都堂,設左、右丞於堂之東北,南向;御史中丞於堂之西北,南向;尚書、侍郎於堂東廂,西向;兩省侍郎、常侍、給事、諫舍於堂之西廂,東向;知名表郎官於堂之東南,北向;監議御史於堂之西南,北向。又設左右司郎中、員外於左、右丞之後,三院御史於中丞之後,郎中、員外於尚書、侍郎之後,起居、司諫、正言於諫舍之後。如有僕射、御史大夫,即於左右丞,中丞之前。如更有他官,即諸司三品於侍郎之南,東宮一品於尚書之前,武班二品於諫舍之南,皆重行異位。卑者先就席。左、右丞升廳,省吏抗聲揖群官就坐,知名表郎官以所議事授所司奉詣左、右丞,左、右丞執卷讀訖授中丞、中丞授於尚書、侍郎,以次讀訖,復授知名表郎官。將畢,左、右丞奉筆叩頭揖群官,以一副紙書所議事節署字於下,授四坐。監議御史命吏告云:所見不同者請不署字。以官高者為表首。如止集本省官,坐如常儀,其知名表郎官、監議御史坐仍北向。惟僕射以上得乘馬至都堂,他官雖同平章,事亦止屏外。
公元964年
太祖乾德二年,詔尚書省臺省、翰林、太常博士集議內外群臣相見之儀。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禮志》:百官相見儀制。乾德二年,詔曰:國家職位肇分,軌儀有序,冀等威之斯辨,在品式之惟明。矧著位之庶官及內司之諸使,以至軒墀引籍,州縣命官,凡進見於宰相,或參候於長吏,既為總攝,合異禮容,稽於舊儀,具無定法。或傳晉天福、周顯德中,以廷臣、內職、賓從、將校,比其品數,著為綱條,載於刑統,未為詳悉。宜令尚書省集臺省官、翰林、祕書、國子司業、太常博士等詳定內外群臣相見之儀。翰林學士承旨陶穀等奏:兩省官除授、假使出入,並參宰相,起居郎以下參同舍人。五品以上官,遇於塗,斂馬側立,須其過。常侍以下遇三公、三師、尚書令,引避;其值僕射,斂馬側立。御史大夫、中丞皆分路行。起居郎以下避僕射,遇大夫,斂馬側立;中丞,分路。尚書丞郎、郎中、員外並參三師、三公、令、僕,郎中、員外兼參左右丞、本行尚書、侍郎及本轄左右司郎中、員外。御史大夫以下參三師、三公、尚書令,中丞兼參大夫,知雜事參中丞,三院御史兼知雜及本院之長。大夫避尚書令以上,遇僕射,斂馬側立而避。大夫遇尚書丞郎、兩省官諸司三品以上、金吾大將軍、統軍上將軍,皆分路。餘官遇中丞,悉引避。知雜兼避中丞,遇左右丞斂馬側立,餘皆分路。郎中及少卿監、大將軍以下,皆避知雜。三院同行,如知雜之例。少卿監並參本司長官,丞參少卿。諸司三品遇僕射於途,皆引避。諸衛大將軍參本衛大將軍。東宮官參隔品。凡參者若遇於途,皆避。公參之禮,列拜堂上,位高受參者答焉。四赤縣令初見尹,趨庭,受拜後升廳如客禮。內客省使謁宰相、樞密使以客禮,閤門使以上列拜,皆答,客省副使至通事舍人、諸司使、樞密承旨不答焉。自樞密使副、宣徽使皆差降其禮,供奉官、殿直、教坊使副、辭令官、伎術官並趨庭,倨受。諸司副使參大使,通事舍人參閤門使,防禦、團練、刺史謁本道節帥,節度、防禦、團練副使謁本使,並具軍容趨庭,延以客禮。少尹、幕府於院長官悉拜。防禦、本團練判官謁本道節帥,並趨庭。上佐、州縣官見宰相、樞密使及本屬長官,并拜於庭天長、雄武等軍使見宰相、樞密亦如之。參本府賓幕官及曹掾,縣簿、尉參令,皆拜。王府官見親王如賓職見使長,府縣官兼三館職者見大尹同。赤縣令、六品以下未嘗參官,見宰相、樞密及本司長官,並拜階上。流外見流內品官,並趨庭。諸司非相統攝,皆稱移牒。分路者不得籠街及占中道,依秩序以分左右。遇於驛舍,非相統攝及名位縣隔,先至者居之。臺省官當通官呵止者,如舊式。文武官不得假許呼稱,以紊朝制。當避路者,若被宣召及有所捕逐,許橫度焉。又令:諸司使、副使、通事舍人見宰相、樞密使,升階、連姓通名展拜,不答拜。其見樞密副使、參知政事、宣徽使,以客禮展拜。
公元966年
乾德四年夏六月丙午,詔人臣家不得私養宦者。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70年
開寶三年夏六月乙未,禁諸州長吏親隨人掌廂鎮局務。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太宗太平興國 年,又改定京,朝官見本州長吏及三司屬官,見本使禮儀。
公元983年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太平興國以後,又制京朝官知令錄者,見本州長吏以客禮,三司判官、推官、主判官見本使如郎中、員外見尚書丞郎之儀。太平興國八年夏四月壬寅,班外官戒諭辭。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命議正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之失。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淳化元年,國子祭酒孔維上言:中外文、武官稱呼假借,踰越班制,伏請一切禁斷。太宗命翰林學士宋白等議之。白請:自今文武臺省官及卿、監、郎中、員外並呼本官,太常博士、大理評事並不得呼郎中,諸司使、諸衛將軍未領刺史者、及諸司副使不得呼太保,供奉官以下不得呼司徒,校書郎以下令、錄事不得呼員外郎,判、司、簿、尉不得呼侍御,待詔、醫官不得呼奉御,其文武職事州縣官,如有加檢校、兼、試、同正官者,稱之。
公元992年
淳化三年,詔文武官,父母在劍南、峽路、福建、嶺南者,皆迎侍,違者糾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劉昌言傳》:淳化初,昌言驟用,不為時望所服,或短其委母妻鄉里,十餘年不迎侍,別娶旁妻。太宗既寵之,詔令迎歸京師,本州給錢辦裝,縣次續食。時又有光祿丞何亮家果州,祕書丞陳靖家泉州,不迎其親。下詔戒諭文武官,父母在劍南、峽路、漳泉、福建、嶺南,皆令迎侍,敢有違者,御史臺糾舉以聞。〈按《本傳》:昌言驟用在趙普。卒時按普傳為淳化三年,故編錄於此。〉
公元999年
真宗咸平二年春二月己酉,戒百官比周奔競,有弗率者,御史臺糾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01年
咸平四年夏四月壬子,詔親老無兼侍者特與近任。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咸平 年,定開封府巡使及京官諸曹屬見京尹之儀。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咸平中,詔:開封府左右軍巡使、京官知司錄及諸曹參軍到畿縣見京尹,並趨庭設拜。
公元1003年
咸平六年,更定閤門儀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六年,命翰林學士梁顥等詳定閤門儀制,成六卷,因上言:三司副使序班、朝服比品素無定列,至道中,筵會在知制誥後、郎中前。今請同諸司、少卿監,班位在上。如官至給諫、卿監者,自如本品,朝會大宴隨判使赴長春殿起居引駕。其朝會引駕至前殿,與諸司使同退。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夏,禁群臣群飲。冬,以七條戒官吏。是年,以添給錢贍外任官之不得挈家屬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四月壬寅,詔禁中外群臣非休暇無得群飲廢職。冬十一月丙戌,作文武七條戒官吏。按《職官志》:大中祥符二年,詔外任官不得挈家屬赴任者,許分添給錢贍其家。大中祥符五年,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重定百官相見儀制。
公元1012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大中祥符五年,復命翰林學士李宗諤等詳定儀制:文武百官遇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並避。起居郎以下遇給、舍以上,斂馬。御史大夫遇東宮三師、尚書丞郎、兩省侍郎,分路而行。中丞遇三師、三少、太常卿、金吾上將軍,並分路而行。知雜御史遇尚書侍郎、諸司三品、金吾大將軍、統軍、諸位上將軍,分路而行。三院同行如知雜例,不同行,遇左右丞則避。尚書丞郎、郎中、員外遇三師、三公、尚書令,則避。郎中、員外遇丞郎,則避。太常博士以下朝官遇本司長官、三師、三公、僕射、尚書丞郎、大夫、中丞、知雜御史,並避,權知判者不避,遇兩省給舍以上,斂馬。京官遇丞郎、給舍、大卿監、祭酒以上及本寺少卿監、司業,並避。諸軍衛大將軍以下遇上將軍、統軍,亦避。詹事遇上臺官,如卿監之例。庶子、少詹事至太子僕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上臺官,如少卿監例。中允以下遇東宮三師、三少,並避;遇賓客、詹事,斂馬;遇上臺官,如太常博士例。應合避尚書者,並避三司使。其權知開封府如本官品避。其臺省官雖不合避,而職在統臨者,並避。武班、內職並依此品。
公元1029年
仁宗天聖七年秋八月己亥,詔命官犯正入贓,毋使親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2年
明道元年春二月丙午,詔仕廣南者毋過兩任,以防貪黷。
接《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6年
景祐三年夏五月丙戌,詔戒百官越職言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8年
寶元元年冬十月丙寅,詔戒百官朋黨。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1年
慶曆元年春二月甲辰,詔臣僚受外任者,毋得因臨遣祈恩。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3年
慶曆三年秋九月丁丑,詔執政大臣非假休不許私第受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冬十二月丁酉,詔州縣以先帝所賜七條相誨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3年
皇祐五年夏五月甲子,詔臣僚言機密事毋得漏泄。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至和二年夏五月戊寅,詔戒百官務飭官守。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9年
嘉祐四年夏四月辛卯,詔中外臣庶居室、器用、冠服、妾媵,有違常制,必罰毋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5年
英宗治平二年夏五月癸亥,詔以綜核名實勵臣下。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哲宗元祐四年秋九月乙未,檢舉先朝文武七條,戒諭百官遵守。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1年
元祐六年秋九月癸丑,以執政官行謁禁法非便,詔有利害陳述勿禁。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4年
徽宗崇寧三年夏六月乙丑,詔內外官毋得越職論事,僥倖奔競,違者御史臺彈奏。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8年
大觀二年,復定王寮禮及諸京官拜見之儀。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禮志》:大觀二年,定王、嘉王府侍講沈錫等奏:二王出就外學,其初見及侍王禮儀、講說疏數之節,請如故事。手詔:按祥符故事,記室翊善見諸王,皆下拜。真宗特以張士遜為王友,命王答拜,以示賓禮。今講讀輔翊之官,職在訓道,亦王友傅也,可如例,令王答拜。群臣新授、加恩、出使,赴臺參、謝、辭者,尚書侍郎則三院御史各一員、中丞、大夫皆對拜三院仍班迎,不全班即不赴。節度使、賓客、太常宗正卿則御史一員、中丞、大夫皆對拜。兩使留後至刺史、祕書監至五官正、上將軍至郎將、四廂都指揮使及內職軍校遙郡以上、樞密都承旨及內職帶正員官者、四赤縣令、三京司錄、節度行軍至團練副使、幕職官任憲御者,皆御史一員對拜,中丞、大夫對揖亦令揖訖進言,得參風憲,再揖而退。若曾任中書、門下及左右丞皆不赴。加階勳、食邑、章服,館閤三司、開封府職事及內職轉使額、軍額,亦不赴臺謝。僕射過正衙日,臺官大夫以下與百官,並詣幕次致賀文官一品、二品曾任中書、樞密院者不赴。大夫、中丞則郎中、少卿監、大將軍以下亦然本官約止則不赴,僕射赴上都省者罷此儀。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冬十月辛卯,以用事之臣多險躁朋比,下詔申儆。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7年
孝宗乾道三年冬十一月己巳,詔戒飭武臣及百官。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夏五月甲戌,詔戒飭百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78年
淳熙五年夏六月庚午,飭百官及諸監司毋得請託。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秋九月癸酉,名省記法為《淳熙重修百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9年
淳熙十六年,光宗受禪,詔戒敕官吏贓罰罪之顯著者。
按《宋史·光宗本紀》:淳熙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內禪,帝即位。丙子,詔戒敕官吏。己卯,詔官吏贓罪顯著者,重罰毋貸。
公元1208年
寧宗嘉定元年春三月戊子,下詔戒飭內外群臣。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5年
理宗寶慶元年秋八月丁巳,詔戒貪吏。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33年
紹定六年冬十月乙未,詔戒貪吏。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2年
淳祐二年春正月甲申朔,詔作新吏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4年
淳祐四年春正月壬寅朔,帝製《訓廉》、《謹刑》二銘,戒飭中外。冬十二月庚午,詔戒飭百官。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51年
淳祐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詔以八事訓飭在廷,曰肅紀綱、用正人、救楮幣、固邊陲、清吏道、淑士氣、定軍制、結人心。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56年
寶祐四年春三月丙辰,帝製《字民訓》賜改秩親民官。冬十一月癸丑,詔戒群臣洗心飭行,毋縱於貨賄,其或不悛,舉行淳熙成法。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59年
開慶元年春正月乙巳朔,詔飭中外奉公法,圖實政。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度宗咸淳六年春正月丁卯,上製《字民》、《牧民》二訓,以戒百官。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咸淳七年春正月乙丑,詔戒貪吏。
按《宋史·度宗本紀》云云。
金
公元1139年
熙宗天眷二年三月丙辰,命百官詳定儀制。
按《金史·熙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0年
廢帝天德二年十一月戊子,以十二事戒約官吏。十二月丙午,命外官去所屬百里外者不許參謁,百里內者往還不過三日。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公元1151年
天德三年,以察勤惰,為賞罰,詔朝官稱疾,診視,無實者坐之。又戒敕宰相以下,詔中外。
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正月乙未,上出獵,宰相以下辭於近郊。上駐馬戒之曰:朕不惜高爵厚祿以任汝等,比聞事多留滯,豈汝等苟圖自安不以民事自念耶。自今朕將察其勤惰,以為賞罰,其各勉之。閏四月戊戌,詔朝官稱疾不治事者,尚書省令監察御史與太醫同診視,無實者坐之。五月壬子,以戒敕宰相以下官,詔中外。
公元1158年
正隆三年十一月癸亥,詔有司勤政安民。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公元1160年
正隆五年十二月戊辰,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按《金史·海陵本紀》云云。
公元1162年
世宗大定二年三月辛亥,以廉平戒諭中外官吏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3年
大定三年,禁求仕官饋獻權要。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三年十一月戊申,詔:求仕官輒入權要之門,追一官,仍降除。以請求有所饋獻及受之者,具狀奏裁。
公元1164年
大定四年,禁官吏屈法徇情。
按《金史·世宗本紀》:四年九月乙酉,上謂宰臣曰:形勢之家,親識訴訟,請屬道達,官吏往往屈法徇情,宜一切禁止。
公元1168年
大定八年十月己丑朔,以戒諭官吏貪墨,詔中外。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9年
大定九年,命宰臣宣諭百官,毋徇默苟容。
按《金史·世宗本紀》:九年四月己丑,謂宰臣曰:朕觀在位之臣,初入仕時,競求聲譽以取爵位,亦既顯達,即徇默苟容為自安計,朕甚不取。宜宣諭百官,使知朕意。
公元1174年
大定十四年,諭大臣宜尚經濟之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四年三月甲午,上謂大臣曰:海陵純尚吏事,當時宰執止以案牘為功。卿等當思經濟之術,不可狃於故常也。
公元1175年
大定十五年,諭在位宜務忠臣之道。
按《金史·世宗本紀》:十五年閏九月己酉朔,上謂左丞相良弼曰:今之在官者,須職位稱愜所望,然後始加勉力,其或稍不如意,則止以度日為務,是豈忠臣之道耶。
公元1183年
大定二十三年閏十一月甲午,制外任官嘗為宰執者,凡吏牘上省部,依親王例,免書名。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6年
大定二十六年十月戊寅,定職官犯贓同職相糾察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7年
大定二十七年,以戒百官微疾不治事諭宰臣。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七年二月己丑,上謂宰臣曰:朕時或體中不佳,未嘗不視朝。諸王、百官但有微疾,便不治事,自今宜戒之。
公元1191年
章宗明昌二年二月壬辰,敕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冬十月甲午,敕司獄毋得與府州司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3年
明昌四年,令隨路、京、府、州、縣,揭諸職官被罪,獲升姓名,以示勸懲。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四年十一月丙戌,詔諸職官以贓汙不職被罪、以廉能獲升者,令隨路、京、府、州、縣列其姓名,揭之公署,以示勸懲。
公元1194年
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初定長吏勸課能否賞罰格。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7年
承安二年,集官吏於尚書省,戒諭之。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五月丙子,集官吏於尚書省,詔諭之曰:今紀綱不立,官吏弛慢,遷延苟簡,習以成弊。職官多以吉善求名,計得自安,國家何賴焉。至於徇情賣法,省部令史尤甚。尚書省其戒諭之。承安四年冬十月壬午,初定百官休假。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3年
泰和三年二月甲子,定諸職官省親拜墓給假例。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8年
泰和八年,詔戒諭尚書省肅紀綱以正百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八年十一月癸卯,詔戒諭尚書省曰:國家之治,在於紀綱。紀綱所先,賞罰必信。今迺上自省部之重,下逮司縣之間,律度弗循,私懷自便。遷延曠歲,苟且成風,習此為恆,從何致理。朝廷者百官之本,京師者諸夏之儀。其勗自今,各懲已往,遵繩奉法,竭力赴功。無枉撓以徇情,無依違而避勢,一歸於正,用範乃民。
公元1224年
哀宗正大元年秋七月己亥,詔諭百官各勤乃職。
按《金史·哀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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