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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
 第三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三
皇清一〈崇德二則 順治十一則〉
官常典第三卷
官常總部彙考三
皇清
公元1636年
太宗文皇帝崇德元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王公官員相遇,或讓道,或迥避,禮各不同
凡以明等威崇敬讓也。
崇德元年定親王出行,郡王遇讓道行,貝勒執事迴避讓道旁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勒馬鞠躬側立道旁候過。
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以下,俱下馬道旁候過。
固倫公主和碩公主相讓尊長在先分路行,郡主以下縣君以上停車候過。
郡王出行貝勒公主以下,與親王迴避儀同
貝勒出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讓道旁行
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勒馬側立道旁候過。
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以下下馬道旁候過。
固倫公主和碩公主貝勒讓道行。
郡主縣主郡君相讓分路行,縣君停車候過。
貝子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各分路行。
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讓道旁行
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俱下馬候過。
固倫公主和碩公主貝子勒馬候過。
郡主縣主貝子讓道行。
郡君縣君相讓分路行。
鎮國公出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分路行。
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以下等官,俱下馬候過。
輔國公出行鎮國將軍都統尚書等官分路行。
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讓道旁行
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勒馬立於道旁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鎮國將軍出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分路行。
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勒馬立於道旁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輔國將軍出行奉國將軍參領等官讓道旁行
佐領等官勒馬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奉國將軍出行佐領等官讓道行。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勒馬候過。
凡閒散宗室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民公以下大臣俱不下馬分路行。
覺羅有職者,各照品級迴避無職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
民公都統尚書等官,俱引馬迴避
其餘各官,俱不迴避讓道行
凡奉
欽差齎捧
敕旨
欽賜恩賞者,遇王等於道,及過王府門,不下馬
凡過諸王府門是年定親王府門郡王過併隨從人員俱不下馬貝勒鞠躬,趨馬過隨從人員下馬;親王妃、郡王妃,序長幼下輿步行不應下輿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
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郡主縣主併隨婦女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下馬
郡君縣君,不下輿隨從男婦下車馬。
貝子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俱下馬
貝勒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俱下車馬。
郡王府門與親王同
貝勒府門貝子鎮國公過不下馬隨從人員下馬
輔國公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過,俱下馬
貝勒夫人過,序長幼下輿步行過,不應下輿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
郡君縣君過,併隨婦女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下馬貝子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過,俱下車馬。
官員
大小官員行禮,類依品級等次,故相遇讓道迴避之分,相見有序庭參之別。
京官迴避
崇德元年定。
固倫額駙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遇,分路行。
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
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
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
額駙親王郡王貝勒,各照本爵
超品公、和碩公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
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
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
額駙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則各照本爵
民公郡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
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
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道旁候過。
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內大臣副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郡君額駙大學士侍郎等官出行參領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前鋒參領縣君額駙學士、滿啟心郎郎中等官出行佐領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鄉君額駙佐領、漢啟心郎員外郎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凡超品公以下文武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凡奉
欽差及捧齎
敕旨
欽賜恩賞者遇,應迴避官不下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會典·內外王公相見儀》
崇德間定。
外藩親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降階迎,內親王居左,外親王居右,俱由中入內親王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東立外親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答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殿外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禮外親王起,內親王送至階下回府。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迎,不降階內親王由中門先入外郡王隨後入
親王東向西立,外郡王在西東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受半禮,答半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郡王坐於西,其從官員於殿外二跪六叩頭禮,主後坐。
宴畢,從官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跪,拱手不叩。
外郡王起,內親王出殿,不降階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親王內親王離坐,迎不出殿外貝勒西旁門入,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拱手禮畢,內親王坐於中,外貝勒坐於西旁,其從官員於殿外二跪六叩頭禮,主後坐。
宴畢,從官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勒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拱手
貝勒,內親王不送。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子見內親王部堂引進殿外貝子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拱手坐受禮畢,外貝子在西側坐,其從官員於殿外二跪六叩頭禮,主後坐。
宴畢,貝子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拱手坐受從官員在殿外行一一叩頭禮。
貝子,內親王不送。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親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郡王,內郡王迎至大門內郡王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
郡王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東立,對行二跪六叩頭禮畢,內郡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二跪六叩頭,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
先行一跪一叩,外親王、內郡王就坐行一叩頭外親王起行,內郡王送至大門內回。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王禮,與外藩親王見內王禮同。
外藩貝勒見內王禮,與外藩郡王見內王禮同。
外藩貝子見內王禮,與外藩貝勒見內王禮同。
外藩公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貝勒,內貝勒府門外迎,內貝勒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外親王在西東立,內貝勒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親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外親王、內貝勒就坐行一叩頭
起行時,讓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貝勒,內貝勒迎至大門,內貝勒居東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郡王在西東立,內貝勒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郡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外郡王、內貝勒就坐行一叩頭外郡王起行,內貝勒送至大門回。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貝勒,與外藩郡王見內王禮同。
初見時,內、外貝勒行一跪三叩頭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
外藩貝子見內貝勒,與外藩貝勒見內王禮同。
初見時外貝子行一跪三叩頭,內貝勒跪而拱手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
外藩公見貝勒,與外藩貝子見內王禮同。
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
外藩親王郡王貝勒見內貝子公,內貝子公出大門外迎,外親王等居西先入,內貝子居東後入,外親王在西東立,內貝子公在東向西立,對行一一叩禮畢,外親王等坐於西,內貝子公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一叩,內貝子公於座拱手隨從官員各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內貝子公仍於座拱手,外親王等內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頭
親王起行,內貝子公送出大門外,候乘馬方回
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內貝子出堂迎,內貝子居東,外貝子居西,俱由中門入,內貝子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東立,外貝子行一一叩,內貝子答禮畢。
貝子坐於東,外貝子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一一叩,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外貝子離位行一一叩,內貝子答禮
貝子起行,內貝子送出堂。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貝子,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勒同。
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行一一叩
外藩貝子見內公,內公出大門迎,外貝子居西,內公居東,俱由中門入,內公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東立,對行一一叩禮畢,外貝子坐於西,內公坐於東,隨從官員行一一叩,隨伊主後坐。
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外貝子與內公各就坐行一叩頭
貝子起行,內公送至大門
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公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同。
公元1644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
斬,違禁多收錢糧火耗者,即以犯贓論。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赴任文憑順治三年定,在京官
除授日為始,在外官以領到吏部照會日為始,各依定限赴任其外陞轉京職,亦行給憑。
世祖章皇帝參定律例,於順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職官有犯
京官在外五品上官,有犯奏聞
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分司
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自奏陳
以理去官
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注〉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之官品同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擬斷
〈注〉致仕封贈犯贓,並與無祿同科
無官犯罪
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
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
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勿論
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
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
〈注〉遷官者,謂改除差委權攝鄰近官司
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同僚公罪
同僚公罪
〈注〉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無私曲者,
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佐貳一等
〈注〉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遞減
科罪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遞減
同僚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注〉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司官吏罪二等
〈注〉謂如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
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三等
〈注〉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
〈注〉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斷罪失錯行論決者,不用此律。
〈注〉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罪律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
其失出入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免罪,主典不免
〈注〉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
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大臣專擅選官
一、內外管屬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濫設官吏
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擅離職役
官吏無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
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
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
當該官司扶同保勘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
內外凡領劄,憑官員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
覲。
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有違限者,各照前例
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
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潛住者,
改降別用。
無故朝參公座
大小官員無故在內朝參在外公座署事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一、在京現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
旨放回。
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按察
查勘
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
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
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擅勾屬官
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州縣首領官因而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聽事者,罪亦如之。
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一等罪,止笞五十。
姦黨
若在
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
入官
刑部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
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扶同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即拿送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注〉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注〉亦依名例至死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同僚判署文案
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為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
罪重者,從重論。
封掌印信
內外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違禁取利
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
〈注〉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債主保人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保人枷號一箇發落,債追入官
見任官輒自立
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
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令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俱置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棄親之任
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無以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激變良民
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
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
若非統屬官,品級同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上官長官
凡流九品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上官者各加。
毆傷二等
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聽訟迴避
官吏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素有仇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官吏詞訟家人
官吏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官吏受財
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用
坐贓致罪
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注〉謂如被人盜財毆傷,若賠償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官吏聽許財物
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
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議罪不問為民,
在官求索借貸財物
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財物,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若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饋送不在此限。
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去官而受舊部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
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
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二等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斂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一級用。
一、科罰修理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發落
剋留盜贓
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
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財物
內外衛指揮、千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
再犯處死
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官員子孫宿娼者亦如之。
附過,候襲廕日降一等邊遠敘用
囑託公事
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不從不坐
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囑託者,減官吏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
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首告者陞一等
長官使人有犯
在外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
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住街巿民房者杖八十。
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在朝監候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諸衙門官吏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啟者
諸衙門官吏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至死者,
永遠充軍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公元1647年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領憑赴任違限
順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
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
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箇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
不及一月者免議。
違限各官,如有患病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規避革職
覆准陞任官員領憑後,如任內錢糧盜案未完,或留任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違限者,該督撫布政使將所誤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會吏科
題准官員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吏科畫憑遲至三月革職
公元1651年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
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公元1636年
是年禮部題准一應迴避儀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
其新設官員、侯、伯與民公同。
內大臣都統同。
阿思哈尼哈番副都統同。
阿達哈哈番與參領同。
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佐領同。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順治九年題准民公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侯伯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內大臣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護軍統領步軍統領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鋒統領郡君額駙等官出行參領郎中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阿達哈哈番、郎中縣君額駙等官出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領員外郎鄉君額駙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公元1653年
凡民公以下文武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令。
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
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拿送門,審有實據奏請處分
公元1655年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雖經革職,猶得享用贓資,故貪
不息
今後內外大小貪官受贓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枉法,俱籍沒家產入官,仍依律定罪
欽此
是年議准吏員選除,令默寫原日試卷筆跡相符然後給憑。
開具年貌籍貫,咨行該撫查驗
外官相見
是年題准
一、提督總督由中門入至儀門外下馬,總督提督堂前下轎。
坐次總督正坐提督侍坐
提督精奇尼哈番者,總督居左提督居右
文移總督劄付提督咨呈
巡撫相見坐次文移平行
巡撫兵部銜者,提督儀門外下馬,與巡按司道府廳相見
坐次文移平行
府廳提督儀門外下轎馬
州縣提督,俱由角門出入提督迎送堂簷下,後堂待坐。
州、縣官旁坐
文移呈稟
一、總兵官總督,用履歷手本由儀門進堂上三揖總督答禮後堂待坐。
總督正坐總兵官旁坐
出,送至堂簷下。
巡撫川堂待坐,巡撫總兵官大堂列坐,俱至儀門轎馬迎送至下轎馬處。
文移俱用手本
巡撫兵部銜者,總兵官角門堂上三揖巡撫答禮後堂待坐。
出,送至二門
巡按相見行賓主禮,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
文移俱用手本
府廳相見平行
總兵官文移行府,仰經歷司抄文呈堂,府亦行經司令轉呈。
總兵官州縣相見行賓主禮,文移關牒
一、副將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稟拜免,仍行一一揖禮,簷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
如無府銜者,不待茶
初次披執進見行一一揖禮。
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
巡撫,行庭參禮,待茶
加府銜者,照司道進見
川堂待茶,出,送至月臺口,候入煖閣,三揖出。
隨看拜無府銜者,不迎送
看拜初次執見庭參,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
加府銜者,先稟披執免見,巡按、巡漕、巡鹽學院,用官銜手本大門外下馬,由儀門進,走西甬道,各院迎至月臺甬道中,同上堂,三揖,遞履歷,遞公文,各一揖
掩門,川堂待茶,對坐。
出入,讓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門外。
副將候各院到公座三揖出。
副將自稱官銜,回看不用帖。
副將管參將事見巡按,行庭參禮,用腳色手本與布、按二司相見平行
文移手本,走夾道門,與各道相見平行
文移手本
移會如協守副將,於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月臺下,堂上待茶
出,送至二門外,看乘馬與各部分司司府、廳、州、縣俱平行
一、參將遊擊總督,用履歷手本披執進見行一一揖禮。
出,更衣再見行一一揖稟拜四叩頭出。
巡撫,由角門進至堂簷下,行全屬禮,耳房待茶
出,仍行全屬禮,旁立,三躬出。
見操撫,用履歷手本行禮,與見總督同。
巡按,由角門進至捲棚中,行全屬禮,侍立待茶畢,仍行全屬禮,旁立,三躬出。
初見,仍稟披執。
見布、按二司,俱平行
文移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
劄委者不在此例。
分司運司各道,俱平行
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
送至二門外,看乘馬
文移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
與府、廳、州、縣相見平行
一、都司總督,與參將總督禮同。
掌印都司二司巡撫,稟拜,免行三揖禮,掩門,後堂待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
如單見,仍行庭參禮。
僉書操捕都司都司,與掌印都司同。
凡各都司初見,及霜降揚威日,俱披執進。
參出,更衣
再進照司道例,待茶
掌印都司巡按由中門進,至堂作揖二堂待茶
初見稟披執,常見二司不跪,單見行一跪一揖禮。
僉書操捕都司同行
都司巡按由中門進,於西滴水簷前行一跪一揖禮畢,向東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旁行中門出。
掌印僉書操捕各都司,與布按二司相見平行
文移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
劄委者不在此例。
見各道俱平行
劄委者不在此例。
營都司田都司本道,行庭參禮見。
見各部分司平行
都司見戶分司二門外下轎,後堂待茶分司回拜,方臺下轎,大堂待茶
營都司分司,用官銜手本堂前行禮畢,一躬即出。
與運、司、
府、廳、州、縣、官相見平行
一、專城道標,及各營中軍守備總督巡撫巡按,俱由角門進,至堂簷前庭參禮。
初見執行禮,各衛掌印守備,并城守守備中軍守備,俱行全叩禮。
見布、按二司各道,用腳色手本,行庭參禮,文移申呈
初見稟披執,加都司銜者,仍行守備禮,見分司堂前行禮分司答躬。
文移用呈,分司用仰牌。
知府手本行屬禮,文移用呈,府用照會
見廳、官、州、縣官平行
提督總兵以下守備以上,遇督撫巡按出城閱兵操演,俱披執。
公元1656年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重治
欽此
是年題准州縣提督總兵官大門外下馬,由東角門進,至堂簷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
提督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
稟辭,由西角門出,不看拜文,移州縣用申文提督總兵官用照會
副將官銜手本大門外下馬,進中門,由甬道東邊至堂簷下向上三躬,副將還禮後堂待茶,送至堂前。
出,至大門上馬
文移州縣俱用牒呈副將照會
餘文武各官相見儀注俱與十二年例同。
題准:凡官員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伯叔兄弟者,准其終養
公元1659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
公元1660年
板,流徙北地方。
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
欽此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寧古塔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一、提督總督衙門,總
督迎至儀門提督儀門外下轎馬總督提督衙門提督迎出儀門總督儀門外下轎,送至各迎處。
坐次總督正坐提督僉坐
文移俱用咨文
巡撫相見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運司提督,於二門轎馬提督迎出簷下
提督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儀門提督儀門轎馬,送至各迎處。
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
文移提督照會司道官用咨呈
府、廳往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
坐次提督正坐府廳侍坐
提督迎送簷下
文移提督劄付府廳牒呈
州縣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東角門進,提督迎送
文移提督劄付州縣申文
一、總兵官總督衙門,至二門外下馬,總督出簷迎至階上。
總督總兵官衙門儀門內下轎,總兵官迎出儀門,送至各迎處。
坐次總督正坐總兵官侍坐
文移總督照會總兵官咨呈
巡撫相見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文
分司司道運司相見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府廳總兵官,於二門外下轎馬總兵官迎至簷階
總兵官府廳儀門外下轎馬府廳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
坐次總兵官正坐府廳侍坐
文移總兵官照會府廳咨呈
州縣總兵官,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總兵官迎送簷下
坐次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
文移總兵官照會州縣咨呈
一、副將掌印都司總督,用履歷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總督迎送簷下,免披報跪禮
巡撫由中門進至儀門外下馬,巡撫迎至簷下
巡撫副將衙門至堂前下轎,副將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
坐次巡撫上坐副將侍坐
文移巡撫照會副將咨呈
免披執庭參
分司司道運司府廳相見,俱行賓主禮。
文移俱用手本
州縣副將,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副將迎送簷下
文移副將照會州縣牒呈
向上三躬。
一、參將遊擊以下武官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三叩頭禮,免披執。
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
坐次巡撫正坐參將遊擊侍坐
巡撫迎送簷下
文移巡撫劄付參將遊擊牒呈
與布按二司相見平行文移俱用咨。
劄委者不在此例。
與各道分司運司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
府廳行賓主禮,文移用平關。
州縣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一、掌印都司營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等官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迎送
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行一跪三叩頭禮,巡撫與各都司文移劄付,各都司申文
巡撫守備千總文移牌票守備千總申文,免披執全屬禮。
都司見布、按二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
劄委者不在此例。
都司與各道分司運司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都司與府、廳、州、縣俱平行文移用平關。
一、分防、標下中軍守備掌印專城道標中軍,及各營中軍守備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迎送
文移巡撫劄付,各守備申文,免披執行屬禮。
司道,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司道迎送簷下
文移司道照會,各守備牒呈見。
分司、府、廳、州、縣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
鎮守各省將軍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相見,各不相轄,俱行賓主禮。
文移俱用咨。
餘文武各官見本省將軍,俱如見總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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