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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三
皇清一〈崇德二則 順治十一則〉
官常典第三卷
官常總部彙考三
皇清一
公元1636年
太宗文皇帝崇德元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王公官員相遇,或讓道,或迥避,禮各不同。凡以明等威,崇敬讓也。崇德元年,定親王出行,郡王遇,讓道行,貝勒遇,執事迴避,讓道旁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遇,勒馬鞠躬,側立道旁候過。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以下遇,俱下馬立道旁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相讓,尊長在先,分路行,郡主以下,縣君以上遇,停車候過。
郡王出行,貝勒、公主以下遇,與遇親王迴避儀同。
貝勒出行,貝子、鎮國公、固倫、額駙、和碩公主、額駙遇,讓道旁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以下遇,下馬立道旁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貝勒,讓道行。郡主、縣主、郡君遇,相讓分路行,縣君遇,停車候過。
貝子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遇,各分路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讓道旁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及參領等官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遇貝子,勒馬候過。郡主、縣主遇貝子,讓道行。郡君、縣君遇,相讓分路行。鎮國公出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遇,分路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及參領等官遇,勒馬側立道旁候過;佐領以下等官遇,俱下馬候過。
輔國公出行,鎮國將軍、都統尚書等官遇,分路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鎮國將軍出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等官遇,分路行。奉國將軍、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輔國將軍出行,奉國將軍、參領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下馬候過。
奉國將軍出行,佐領等官遇,讓道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勒馬候過。
凡閒散宗室遇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遇民公以下,大臣俱不下馬,分路行。
凡覺羅有職者,各照品級迴避;無職者遇親王以下,輔國將軍以上,俱下馬。遇民公、都統、尚書等官,俱引馬迴避。其餘各官,俱不迴避讓道行。凡奉
欽差及齎捧
敕旨或
欽賜恩賞者,遇王等於道,及過王府門,不下馬。
凡過諸王府門,是年定親王府門郡王過,併隨從人員俱不下馬;貝勒過鞠躬,趨馬過,隨從人員俱下馬;親王妃、郡王妃過,序長幼應下輿者步行過,不應下輿者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固倫公主、和碩公主、郡主、縣主過,併隨從婦女俱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俱下馬。郡君、縣君過,不下輿,隨從男婦俱下車馬。貝子、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過,俱下馬。貝勒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過,俱下車馬。
郡王府門與親王同。
貝勒府門,貝子、鎮國公過不下馬,隨從人員俱下馬。輔國公、和碩公主、額駙、民公以下官員,及軍民人等過,俱下馬。貝勒夫人過,序長幼應下輿者步行過,不應下輿者徑過,隨從婦女各照其主。郡君、縣君過,併隨從婦女俱不下車馬,隨從人員俱下馬,貝子夫人以下官員命婦,及軍民人等婦女過,俱下車馬。
官員禮
凡大小官員行禮,類依品級等次,故相遇有讓道迴避之分,相見有序坐庭參之別。
京官迴避儀
崇德元年定。固倫、額駙出行,鎮國公、和碩公主、額駙遇,分路行。輔國公、鎮國將軍、民公、都統、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輔國將軍、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若額駙係親王、郡王、貝勒,各照本爵。
超品公、和碩公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讓道旁行。副都統、侍郎參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佐領等官以下遇,俱下馬候過。若額駙係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則各照本爵。
民公、郡主、額駙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佐領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內大臣,副都統、護軍統領、前鋒統領、郡君、額駙、大學士、侍郎等官出行,參領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前鋒參領、縣君、額駙、學士、滿啟心郎郎中等官出行,佐領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鄉君、額駙、佐領、漢啟心郎員外郎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凡超品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
凡奉
欽差及捧齎
敕旨或
欽賜恩賞者遇,應迴避官不下馬,分路行。
太宗文皇帝崇德 年。
《大清會典·內外王公相見儀》
崇德間定。外藩親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降階迎,內親王居左,外親王居右,俱由中門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外親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答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禮,外親王起行,內親王送至階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迎,不降階,內親王由中門先入,外郡王隨後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跪受半禮,答半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郡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內親王送出殿,不降階。惟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親王,內親王離坐,迎不出殿外,貝勒由西旁門入,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禮畢,內親王坐於中,外貝勒坐於西旁,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勒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外貝勒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貝子見內親王,部堂官引進殿外,貝子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禮畢,外貝子在西側坐,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隨從官員在殿外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親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郡王,內郡王迎至大門,內郡王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內郡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對行二跪六叩頭禮畢,內郡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
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郡王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起行,內郡王送至大門內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親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與外藩郡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勒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公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貝勒,內貝勒出府門外迎,內貝勒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親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起行時,讓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送出府門外。外藩郡王見內貝勒,內貝勒迎至大門,內貝勒居東,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畢,外郡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郡王起行,內貝勒送至大門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貝勒禮,與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內、外貝勒各行一跪三叩頭禮,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貝子行一跪三叩頭禮,內貝勒跪而拱手,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外藩公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親王、郡王、貝勒見內貝子公,內貝子公出大門外迎,外親王等居西先入,內貝子公居東後入,外親王等在西向東立,內貝子公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親王等坐於西,內貝子公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於座拱手,隨從官員各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仍於座拱手,外親王等內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等起行,內貝子公送出大門外,候乘馬方回。
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內貝子出堂迎,內貝子居東,外貝子居西,俱由中門入,內貝子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外貝子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畢。內貝子坐於東,外貝子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外貝子起行,內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貝子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公,內公出大門迎,外貝子居西,內公居東,俱由中門入,內公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貝子坐於西,內公坐於東,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與內公各就坐對行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公送至大門。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公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子禮同。
公元1644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官吏犯贓審實者,立行處
斬,違禁多收錢糧、火耗者,即以犯贓論。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凡官員赴任文憑,順治三年定,在京官以
除授日為始,在外官以領到吏部照會日為始,各依定限赴任,其外官陞轉京職,亦行給憑。
世祖章皇帝參定律例,於順治三年刊布。
《大清律》集解附例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
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
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自奏陳,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
〈注〉雖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並與見任同。
封贈官與正官,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絕者,得與其子之官品同犯罪者,並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注〉惟致仕、封贈官犯贓,並與無祿人同科,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發,公罪亦得收贖紀錄。卑官犯罪,遷官事發,在任犯罪,去任事發,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以上紀錄。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沒錢糧,遺失官物,罪雖紀錄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應私罪並論如律。
〈注〉遷官者,謂改除及差委,權攝鄰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謂考滿、丁憂、致仕之類。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注〉謂同僚官吏,連署文案判斷公事差錯而無私曲者,
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注〉四等官內,如有缺員,亦依四等官遞減。科罪本衙門所設無四等官者,止准見設員數遞減。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
〈注〉謂如同僚連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四人雖連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論,仍依四等遞減科罪。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遞減下司官吏罪二等。
〈注〉謂如縣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類,
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遞減上司官吏罪三等。
〈注〉謂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縣之類。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
〈注〉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曲者,事若未發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檢舉改正者,彼此俱無罪責。
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此律。
〈注〉謂死罪及笞、杖已決訖,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訖,此等並為已行論決官司,雖自檢舉,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減三等,及官吏等級遞減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雖已決放,若未發露,能自檢舉貼斷者,皆得免其失錯之罪。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注〉謂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檢舉者,並得全免,惟當該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大臣專擅選官
一、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濫設官吏
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請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運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朝
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有違限者,各照前例擬
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者,
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一、在京現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托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請定奪。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姦黨
若在
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
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
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將犯人財產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而扶同奏啟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即拿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注〉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
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注〉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
里,不追及妻子財產。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失文案,而代為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
罪重者,從重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任所置買田宅
凡有司官吏,俱不得於見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違禁取利
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者依不枉法論,並追餘利給主。
〈注〉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
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箇月發落,債追入官。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稱己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減一等,碑祠拆毀。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一、文武官員出入,應令開道而自不開道,致令應避官員不曾迴避者,俱置不問,若因而生事者,止問上官。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一、官員祖父母、父母及年七十,果無以次人丁,自願離職侍養者,聽親終服滿,方許求敘。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眾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佐職統屬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統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者加。凡鬥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鬥論。若非相統屬官,品級同而自相毆者,亦同凡鬥論。
九品以上官毆長官
凡流內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毆傷二等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聽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內關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及素有仇隙之人,並聽移文迴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增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聽令家人告官對理,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祿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名,吏罷役,俱不敘用。
坐贓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而受財坐贓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與者減五等。
〈注〉謂如被人盜財或毆傷,若賠償及醫藥之外,因而受財之類,各主者並通算折半科罪,為兩相和同取與故,出錢人減,受錢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斂財物,或多收少徵,雖不入己,或造作虛費人工物料之類,凡罪由此贓者,皆名坐贓致罪。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官吏聽許財物
凡官吏聽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
論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一、官吏聽許財物,依律議罪不問為民,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強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內財物,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將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餘利,准不枉法論;強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主。
若於所部內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若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內馬、牛、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類,驗日計雇賃錢,亦坐贓論;追錢給主,若接受所部內饋送土宜禮物,受者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不在此限。其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內財物,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三等。
一、文武職官索取土官、外國猺獞財物犯,該徒三年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各沿邊地方,各該鎮守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等官,但有科斂軍人財物,及扣減月糧,計入己贓至三十兩以上,降一級帶俸差操;百兩以上降一級,改調煙瘴地面;帶俸差操二百兩以上,照前調發充軍;三百兩以上亦照前調,發永遠充軍。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斷,應改調及充軍者,俱發邊遠衛分。
一、雲貴、兩廣、四川、湖廣等處流官,擅自科斂土官財物,僉取兵夫徵價入己,強將貨物發賣多取價利,各贓至滿數犯,該徒三年以上者,問發附近衛所充軍。若買賣不曾用強,及贓數未滿者,照行止有虧事,例問革其科斂財物,明白公用僉取,兵夫不曾徵價者,照常發落。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內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使部民,若買賣多取價利之類,各減本官吏罪二等;若本官吏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若買賣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類各加,其餘官吏罪二等。
因公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糧賞賜者杖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己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人者,雖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門,不許分外罰取,紙劄、筆墨、銀硃器皿、錢穀銀兩等項,違者計贓論罪;若有指稱修理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米穀至五十石,銀至二十兩以上,絹帛貴細之物值銀二十兩以上者,事發問罪,起送吏部降一級用。一、科罰修理果曾經手,不准花銷,照例起送若自不經手,支銷明白,只依科斂律發落。
剋留盜贓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剋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將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私受公侯財物
凡內外各衛指揮、千百戶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與金銀緞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總旗、小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俱不在此限。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亦如之。附過,候襲廕之日降一等,邊遠敘用。
囑託公事
凡官吏及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及親屬囑託者,減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己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
官吏同罪,至死者減一等。
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所部屬官等不得輒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死罪,收管聽候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各府州縣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內官房,住街巿民房者杖八十。
若埋沒公用器物者,以毀失官物論。
在朝監候律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
諸衙門官吏與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事情,夤緣作弊,扶同奏啟者。
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上言宰執大臣德政者,
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變亂成法者,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
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至死者,
永遠充軍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邊外獨石等處。
公元1647年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領憑赴任違限。順治四年,覆准各官文
憑巡撫布政使,按季彙繳,並將到任日期開報。若到任違限,聽吏科題參議處。違限一月以上者,罰俸三箇月;兩月以上者,罰俸六箇月;三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四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五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半年以上者,革職。不及一月者免議。其違限各官,如有患病及中途阻滯情由果真,即取該府、州、縣印結申報,部科免議,如實無事故,借端觀望,赴任遲延,並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該督撫查明,題參照規避例革職。
又覆准陞任官員領憑後,如任內錢糧盜案未完,或留任候新官交代,及患病不能赴任違限者,該督撫布政使將所誤情由查明,咨部准其改限,仍知會吏科。
又題准官員赴吏科,畫憑遲至半年以上,吏員赴吏科,畫憑遲至三月者革職。
公元1651年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閏二月三十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治國安民,首在懲貪。大貪罪至死者,
遇赦不宥,欽此。
公元1636年
是年,禮部題准一應迴避等儀令,俱照崇德元年定例行。其新設官員、侯、伯與民公同。內大臣與都統同。阿思哈尼哈番與副都統同。阿達哈哈番與參領同。拜他喇布勒哈番、拖沙喇哈番與佐領同。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迴避儀》
順治九年,題准民公、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侯伯出行,都統、精奇尼哈番、尚書等官遇,分路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都統、內大臣、精奇尼哈番、尚書、縣主、額駙出行,副都統侍郎等官遇,讓道旁行;參領郎中、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立於道旁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護軍統領、步軍統領、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前鋒統領、郡君額駙等官出行,參領郎中等官遇,讓道旁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勒馬候過;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俱下馬候過。
一等侍衛、護衛參領、阿達哈哈番、郎中、縣君額駙等官出行,佐領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遇,讓道旁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俱勒馬候過。
二等侍衛、護衛、拜他喇布勒哈番、佐領員外郎、鄉君額駙、拖沙喇哈番主事等官出行,護軍校、驍騎校等官及軍民人等遇,讓道行。
公元1653年
凡民公以下文武各官命婦,俱照本夫迴避例。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令。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
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鎖拿送門,審有實據,奏請處分。
公元1655年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十一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雖經革職,猶得享用贓資,故貪
風不息。今後內外大小貪官,受贓至十兩以上者,不分枉法不枉法,俱籍沒家產入官,仍依律定罪。欽此。
是年議准吏員選除,令默寫原日試卷,筆跡相符,然後給憑。隨開具年貌、籍貫,咨行該撫查驗。
外官相見儀
是年題准。一、提督見總督,由中門入至儀門外下馬,總督至提督堂前下轎。坐次,總督正坐,提督侍坐。如提督有精奇尼哈番者,總督居左,提督居右。文移,總督用劄付,提督用咨呈。與巡撫相見,坐次及文移俱平行。如巡撫加兵部銜者,提督於儀門外下馬,與巡按司道府廳相見。坐次、文移俱平行。惟府廳於提督儀門外下轎馬。州縣見提督,俱由角門出入,提督迎送至堂簷下,後堂待坐。州、縣官旁坐。文移用呈稟。
一、總兵官見總督,用履歷手本,由儀門進堂上三揖,總督答禮,後堂待坐。總督正坐,總兵官旁坐。出,送至堂簷下。見巡撫,川堂待坐,巡撫拜總兵官,大堂列坐,俱至儀門下轎馬,迎送至下轎馬處。文移俱用手本。巡撫加兵部銜者,總兵官由角門進堂上三揖,巡撫答禮,後堂待坐。出,送至二門。與巡按相見,行賓主禮,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與府廳相見俱平行。總兵官文移行府,仰經歷司抄文呈堂,府亦行經歷司令轉呈。總兵官與州縣相見行賓主禮,文移用關牒。
一、副將見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稟拜免,仍行一跪一揖禮,簷下侍立,待茶旁立,三躬出。如無府銜者,不待茶。初次披執進見,行一跪一揖禮。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見巡撫,行庭參禮,待茶。加府銜者,照司道例進見。川堂待茶,出,送至月臺口,候入煖閣,三揖出。隨看拜無府銜者,不迎送。看拜初次披執見庭參,出,更衣,再見行禮同上。加府銜者,先稟披執免見,巡按、巡漕、巡鹽、學院,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儀門進,走西甬道,各院迎至月臺下甬道中,同上堂,三揖,遞履歷,遞公文,各一揖。掩門,川堂待茶,對坐。出入,讓各院先行,同下堂,三揖,送至二門外。副將候各院到公座邊三揖出。副將自稱官銜,回看不用帖。如副將、管參將事見巡按,行庭參禮,用腳色手本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用手本,走夾道門,與各道相見俱平行。文移用手本。移會如協守副將,於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月臺下,堂上待茶。出,送至二門外,看乘馬與各部分司運司府、廳、州、縣俱平行。
一、參將遊擊見總督,用履歷手本披執進見,行一跪一揖禮。出,更衣,再見行一跪一揖稟拜四叩頭出。見巡撫,由角門進至堂簷下,行全屬禮,耳房待茶。出,仍行全屬禮,旁立,三躬出。見操撫,用履歷手本行禮,與見總督同。見巡按,由角門進至捲棚中,行全屬禮,侍立待茶畢,仍行全屬禮,旁立,三躬出。初見,仍稟披執。見布、按二司,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見分司運司各道,俱平行。於二門外下馬,由中門進,本道迎至堂口,川堂待茶。送至二門外,看乘馬。文移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府、廳、州、縣相見俱平行。
一、都司見總督,與參將見總督禮同。掌印都司隨二司見巡撫,稟拜,免行三揖禮,掩門,後堂待茶,仍至前堂,三司打躬出。如單見,仍行庭參禮。僉書操捕都司行都司,與掌印都司同。凡各都司初見,及霜降揚威日,俱披執進。參出,更衣。再進照司道例,待茶。掌印都司見巡按,由中門進,至堂臺作揖,二堂待茶。初見稟披執,常見隨二司不跪,單見行一跪一揖禮。僉書操捕都司同行。都司見巡按,由中門進,於西滴水簷前行一跪一揖禮畢,向東一躬,至衙仗向上三躬,由西旁行至中門出。掌印僉書操捕各都司,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用咨文,走按察司夾道門,於二門外下馬,掩門,川堂待茶。劄委者不在此例。見各道俱平行。劄委者不在此例。營都司屯田都司於本道,行庭參禮見。見各部分司俱平行。行都司見戶部分司,二門外下轎,後堂待茶,分司回拜,方臺下轎,大堂待茶。營都司見分司,用官銜手本,堂前行禮畢,一躬即出。與運、司、
府、廳、州、縣、官相見俱平行。
一、專城并道標,及各營中軍守備見總督、巡撫、巡按,俱由角門進,至堂簷前行庭參禮。初見披執行禮,各衛掌印守備,并城守守備、中軍守備,俱行全叩禮。見布、按二司各道,用腳色手本,行庭參禮,文移用申呈。初見稟披執,加都司銜者,仍行守備禮,見分司堂前行禮,分司答躬。文移用呈,分司用仰牌。見知府用手本行屬禮,文移用呈,府用照會。見廳、官、州、縣官俱平行。
凡提督總兵以下,守備以上,遇督撫、巡按出城閱兵操演,俱披執。
公元1656年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屬吏借節禮、生辰名色,饋送上司,
公行賄賂者重治。欽此。
是年題准:州縣見提督及總兵官,大門外下馬,由東角門進,至堂簷下向上三躬,茶房待茶。提督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茶畢稟辭,由西角門出,不看拜文,移州縣用申文,提督總兵官用照會。見副將用官銜手本,大門外下馬,進中門,由甬道東邊至堂簷下,向上三躬,副將還禮,後堂待茶,送至堂前。出,至大門外上馬。文移州縣俱用牒呈,副將用照會。其餘文武各官相見,儀注俱與十二年例同。
又題准:凡官員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伯叔兄弟者,准其終養。
公元1659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閏三月初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貪官贓至十兩者,免其籍沒,責四十
公元1660年
板,流徙席北地方。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欽此。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貪官流徙席北者改流
寧古塔。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一、提督往總督衙門,總
督迎至儀門,提督儀門外下轎馬,總督住提督衙門,提督迎出儀門,總督儀門外下轎,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提督僉坐。其文移俱用咨文。
與巡撫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
司道分司運司見提督,於二門下轎馬,提督迎出簷下至階。提督見司道等官,司道等官迎出儀門,提督儀門下轎馬,送至各迎處。坐次,提督正坐,司道等官侍坐。文移,提督用照會,司道等官用咨呈。府、廳往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坐次,提督正坐,府廳侍坐。提督迎送至簷下。文移,提督用劄付,府廳用牒呈。州縣見提督,於大門外下轎馬,由東角門進,提督不迎送。文移,提督用劄付,州縣用申文。
一、總兵官往總督衙門,至二門外下馬,總督出簷迎至階上。總督往總兵官衙門,儀門內下轎,總兵官迎出儀門,送至各迎處。坐次,總督正坐,總兵官侍坐。文移,總督用照會,總兵官用咨呈。與巡撫相見,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文。與分司司道運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文。府廳見總兵官,於二門外下轎馬,總兵官迎至簷階。總兵官見府廳,儀門外下轎馬,府廳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總兵官正坐,府廳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府廳用咨呈。州縣見總兵官,於大門外下轎馬,由中門進,總兵官迎送至簷下。坐次,總兵官正坐,州縣侍坐。文移,總兵官用照會,州縣用咨呈。
一、副將掌印都司見總督,用履歷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總督迎送至簷下,免披報跪禮。見巡撫,由中門進至儀門外下馬,巡撫迎至簷下。巡撫往副將衙門,至堂前下轎,副將迎出儀門外,送至各迎處。坐次,巡撫上坐,副將侍坐。文移,巡撫用照會,副將用咨呈。免披執庭參。與分司司道運司府廳相見,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州縣見副將,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副將迎送至簷下。文移,副將用照會,州縣用牒呈。免向上三躬。
一、參將遊擊以下武官見總督,用履歷手本,行一跪三叩頭禮,免披執。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坐次,巡撫正坐,參將遊擊侍坐。巡撫迎送至簷下。文移,巡撫用劄付,參將遊擊用牒呈。與布按二司相見俱平行,文移俱用咨。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各道分司運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與府廳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平關。與州縣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
一、掌印都司、營都司、行都司、屯田都司、操捕都司、衛守備、守禦、所千總、衛千總等官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不迎送。守禦、所千總、衛千總行一跪三叩頭禮,巡撫與各都司文移用劄付,各都司用申文。巡撫與守備、千總文移用牌票,守備、千總用申文,免披執全屬禮。各都司見布、按二司,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劄委者不在此例。各都司與各道分司、運司俱平行,文移俱用手本。各都司與府、廳、州、縣俱平行,文移俱用平關。
一、分防、標下、中軍守備、掌印專城并道標中軍,及各營中軍守備見巡撫,於大門外下馬,由角門進,巡撫不迎送。文移,巡撫用劄付,各守備用申文,免披執行屬禮。見司道,用官銜手本,於大門外下馬,由中門進,走甬道邊,司道迎送至簷下。文移,司道用照會,各守備用牒呈見。分司、府、廳、州、縣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手本。
凡鎮守各省將軍與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相見,各不相轄,俱行賓主禮。文移俱用咨。其餘文武各官見本省將軍,俱如見總督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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