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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九則〉
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總部彙考四
皇清二
公元1664年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凡錯誤儀注,康熙三年題准:官員不照部
定儀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錯者,罰俸六個月。又議准:凡有司詞訟,有借名備賑,罰穀肥私者,該督撫指名參處,如督撫不行題參,被科道糾舉者,該督撫及承問各官一併議處。
又議准:凡有司官借稱差使大臣供應,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俱照失察貪官例處分。
公元1667年
又題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戶內別無次丁者;或有兄弟,篤病不能奉事者;或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俱准回籍終養。京官具呈到部具題,外官督撫代題,仍取同鄉官印結,督撫互相代題,俟親終服滿,起文赴部補用。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擅給牌文,康熙六年題准:職官違例擅
寫牌文給與族人者革職。
公元1668年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漢軍外官,照漢官例准其
終養。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
上諭吏部:朕夙夜圖治,念切民生艱難,必加意撫綏,
各俾安居樂業,乃成久安長治之道。邇年水旱頻仍,盜賊未靖,兼以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百姓財盡力窮,日不聊生,朕甚憫焉。爾等部院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職,或有言責,著即將拯救民生疾苦,切實裨益之處,各攄所見,明白陳奏,以備採用,勿得妄行,借端以無益之事,塞責指陳,負朕加惠黎元圖治求言之意。爾部即傳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戶部:凡奉差及地方見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務
併撫綏百姓之責,宜各盡乃職,以副朕差遣簡用之意。近聞奉差官員及督撫、提鎮等大小文武各官,不思各盡乃職,反圖利己,買良民為奴,甚至多買餽送親友,此等違法妄行,好生可惡,以後著永行嚴禁。若仍前恣買良民者,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遵諭通行曉諭。特諭。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吏、兵、刑三部:近審鰲拜家人罪案,據洪善泥滿
供出,總督白秉貞、原任巡撫張自德、尚書龔鼎孳、庶吉士王彥、阿達哈哈番金鼎,分得撥什庫高鬍子正紅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囑託行賄,本當嚴究,從重治罪,但思此等囑託行賄者尚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諭旨,將內外各官,苟圖倖進作弊者,俱從寬免。今供出各官,亦俱從寬免罪。以後務須洗心改過,恪守法紀,副朕寬宥之意。如不改過惡,仍前作弊,定行加等,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行曉諭。特諭。康熙八年六月初七日。
上諭吏部:國家政務,惟藉群工贊理。在京各衙門大
小官員,必各稱其職,乃可以襄郅隆之化。部院等衙門,滿、漢各官,應行澄敘,以示勸懲。大學士尚書及三品以上堂官,俱著自陳。三品司官及四品以下各官,爾部會同都察院,詳加甄別具奏。在外總督、巡撫,係封疆大臣,職任緊要,著該部院察明。任內功過稱職與否,詳加甄別具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諭吏、兵二部:內大臣、侍衛、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職
掌,理應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循分盡職,以副朕任用之意。近見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內,近侍使令人員妄行干求,或潛為援引,或畏威趨奉,揆之臣誼,殊為不合,朕施行政務,懲創奸詐佞諛,察其忠賢才能者用之。有等匪類妄行,陷人以圖,僥倖自以為賢,希覬陞遷善地。以後如有不遵,禁例仍前。干求趨奉者定行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二部即通行內外,及包衣佐領,嚴加申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
上諭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於大小官員悉尚
廉潔,使民生得遂內外。滿、漢文武官員,各有職守,理應律己潔清,屏絕餽受,乃能恪恭職業,副朕任使至意。近聞尚有因循陋習,借名令、節、生辰,在外文武官員,剝削兵民餽送督撫、提鎮、司道等官。督撫、提鎮、司道等官復苛索下官餽送在京大臣。部、院大臣,官員科道等官在京官員,亦交相餽遺。前雖屢經嚴禁,未見悛改,仍行授受,殊違潔己奉公之義,兵民日漸窮困,職此之由,以後著痛加省改,斷絕餽受,以盡厥職,如仍行餽受,事發之日,定將授受之人一併從重治罪,必不姑息。爾部即遵諭,嚴加曉諭內外遵行。特諭。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議准:各官
命下,五日寫憑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於十五日內
送部寫年月用印。令新選官各具京官印結,赴部領給。由吏員出身者,默寫試卷,筆跡相同者,令於十日內給發。在外陞轉各官,發憑督撫轉給。
又議准:京官補授,停止給憑。
又議准:官員領憑後,赴任遲延,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職按違限日期處分出結官,罰俸一年,其轉詳代題各官,俱罰俸六箇月。若上司給憑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違限例議處。本官免議。
凡損失文憑處分,是年議准:各官申繳文憑或蟲蛀破裂,並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箇月;若上司繳部或有損失者,處分同。
凡笞辱屬官,是年議准:上司將所屬佐貳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題參,任意笞辱者,罰俸一年。如笞辱知縣以上官員者,降二級調用。
凡饋送囑託,是年議准:官員因事夤緣私行饋送,發覺之日,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如饋送之時不即行出首,後經發覺,雖所饋之禮未受,亦罰俸一年。
凡招搖挾制,是年議准:官員任所,如有親戚朋友聽其招搖詐騙者,本官革職。
是年題准:繼母亦准終養。
公元1671年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官員赴任,若中途失憑,取
該地方官印結并本處巡撫,或布政司咨文到部,改給執照赴任。
又題准:公差來京官員,如推陞文憑已經發行,地方或有已領文憑,公差未完,而程限將違,另告執照赴任者,查無別情,准展期給照。
公元1672年
又議准:領憑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於一月內呈明到部,仍准給憑。一月以外不領憑者革職。是年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覆准:犯贓官役分別枉法不
公元1673年
枉法,照數多寡、輕重,擬罪之條,俱仍照律行。康熙十二年
上諭吏部:國家大小事務,在內責成部院,在外責成
督撫,其事情重大煩難者,固應照限完結,如平常易結之事,理應速結,以清沉滯。近見內外各衙門,題覆本章有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必俟限滿乃為具題,其不行具題,完結遲滯者,必多牽連,守候必致苦累,以後著速行完結,勿得遲延,務俾案件清楚,以副朕委任至意。爾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康熙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國家致治,首在崇尚寬大,愛惜人
才。俾事例簡明,易於遵守,處分允當,不致煩苛,乃符明作惇大之治。向來各部衙門,俱定有處分條例已經頒行,但其中款項太多,過於繁密,以致奉行者或以膠執為守法,或以苛察為詳明,或例所未載,援引比附輕重失宜,徒據成規,罔原情理,大小各官,稍有過誤,動觸文網,雖具才能,弗獲展布,深為可惜,著該部各衙門,將見行處分條例,重加訂正,斟酌情法,刪繁從簡,應去應留,逐一分別詳議具奏。特諭。康熙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國家用人,宜尚恬靜之風;人臣服官,
首重廉恥之節。邇來文武官員,或因不得陞遷,或因不與差遣,輒稱冤枉,紛紛控告,不過圖便己私原,非從公起見。即使果係應陞應差,自行辨白,希求榮利,廉恥之道已虧,豈能修舉職業,克副任使,理宜嚴加禁止,以肅官常。爾二部通行申飭遵行。特諭。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貪贓官役,流、徒、杖罪,
俱不准折贖。
又題准:凡婪贓官員,審係那用錢糧,私自加派,公用科斂,坐贓致罪革職者,其徒、杖等罪折贖
俱免。
公元1675年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新選官科抄到部三日,
即將文憑移送吏科填限送部,定於五日內給發。
又題准:各官赴吏科畫憑,遲至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遲至兩月以上者革職。
凡損失文憑處分,是年議准。水火、盜賊、遺失,事屬不測,免其議處。
公元1676年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官員將上司衙役索詐
情弊,徇隱不報者革職。
凡佐貳官擅准詞狀,是年議准:佐貳官員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許審理,若擅准詞狀者,降一級調用;如正印官不行查報,事發,正印官罰俸一年。
公元1677年
康熙十六年
上諭吏部大小各衙門,向來各衙門事件關係重大
者,雖有定限赴科道稽察,但事有易結者,即宜速結。必俟限滿方行題覆,多致壅滯,更有各項呈狀,不係註銷者,任意耽延,借端拘提人犯,數月不為審結,無辜牽累,殊堪憫惻。以後題覆本章,俱著速行料理,不必盡拘定限。至於審理事件,亦速為完結,著照註銷欽件例定,限每月造冊,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爾等各宜力圖振作,體恤民隱,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特諭。康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公元1678年
康熙十七年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算。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康熙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國家設法定例,原期章程盡善,垂
之久遠,上裨軍國,下益民生,必藉內外臣工精白乃心,恪恭詳慎,實心奉行,方克永遵而無弊。近見各處奏章,凡於現行之例,或借端營私,巧為掩飾;或推諉卸過,冀免處分;或徇庇情面,曲為彌縫。凡行一事,每滋弊端,以致良法美意,澤未下究,而累己及民,揆諸立法初意殊為未符,此等情弊,科道官雖有風聞,因無確據,難於指參,朕雖洞悉緣由,期其自行改悔,不加深求,遂爾因循以為僥倖之路。以後在內部院等衙門,在外督撫各官,俱著滌慮洗心,痛改積習,於有益國家民生事務籌畫擔當,不避嫌怨,務期法行無弊,恩被閭閻,以副朕立法定制,愛養斯民至意。如視為故事,仍蹈前轍,事經發覺,定行嚴加處分,決不饒恕。著通行申飭遵行。特諭。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府、州、縣各官,若無公事
私謁上司,並赴省慶壽,夤緣通賄,餽銀兩等物行賀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督撫差內使人役以訪事為名,遍歷州縣;及上司自開便門,令所屬官役人等出入傳事者,亦俱革職。
又議准:官員將遊,客星卜及優伶人等轉送府、州、縣,並貽書薦引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凡府、州、縣等官,借名拜壽行賀,私謁上司,夤緣通賄,事發,將與受之官俱革職。提問其上司雖未接受,不行舉發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上司官於所屬借貸財物,事發,照貪官例處分。
又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即自行舉發,倘有徇庇隱匿,聽科道官糾參。
公元1679年
康熙十八年
上諭吏部等衙門:朕薄德寡識,愆尤實多,遘此地震
大變,中夜撫膺自思,如臨冰淵,兢惕悚惶,益加修省。仍宣布朕心,使爾諸大臣、總督、巡撫、司道、有司各官咸共聞知,務期洗心滌慮,實意為國
為民,期於國家有所裨益,即爾等亦並受其福,庶幾,
天和可致。若仍虛文掩飾,致負朕意,詢訪得實,決不為
爾等姑容也。一、民生困苦己極,而大臣長吏之家日益富饒。民間情形雖未昭著,近因家無衣食,將子女入京賤鬻者不可勝數,非其明驗乎。此皆地方官吏,諂媚上官,苛派百姓,總督、巡撫、司道又轉而餽送在京大臣,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間易盡之脂膏,盡歸貪吏私橐,小民愁怨之氣上干
天和,以致召水旱、日食、星變、地震、泉涸之異。一、大臣朋
比徇私者甚多。每遇會推選用時,皆舉其平素往來交好之人,但云辦事有能,並不問其操守清正,如此而謂不上干
天和者,未之有也。一、用兵:地方諸王、將軍、大臣於攻城
克敵之時,不思安民,定難以立功名;但志在肥己,多掠占小民子女;或借為通賊,每將良民廬舍焚燬,子女俘獲,財物攘取,名雖救民於水火,實則陷民於水火之中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外官於民生疾苦不使上聞,朝廷一切為
民詔旨亦不使下達,雖遇水旱災荒,奏聞部覆,或則蠲免錢糧分數,或則給散銀米賑濟,皆地方官吏苟且侵漁,捏報虛數,以致百姓不霑實惠,是使窮民而益窮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大小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使
良民久羈囹圄,改造口供,草率定案,証據無憑,枉坐人罪。其間又有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致一事而破數家之產,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
民生理所在,指稱名色,以網巿利,干預詞訟,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甚且身為奴僕,而鮮衣良馬,遠勝仕宦之人。如此貴賤倒置,為害不淺。以上數條,事雖異而原則同。總之,大臣廉則總督、巡撫有所畏憚,不敢枉法以行私;總督、巡撫清正,則屬下官吏操守自潔。雖有一、二不肖,有司亦必改心易慮,不致大為民害。此等事,朕非不素知,但以正在用兵之際,每示寬容,今
上天屢垂警戒,敢不昭布朕心,嚴行誡飭,以勉思共回天意,作何立法嚴禁,務期盡除積弊,著九卿、詹事、科道
會同詳議具奏。特諭。康熙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凡為臣子者,同寅協恭,自古皆然。
今各部院辦理事務大小漢官,凡事推諉滿官。事之得當,則歸功於己;如事失宜,則卸過於人。至於入署不待事畢,諉於滿官,祗圖早歸,宴會嬉遊,不為國家盡力擔當,料理公務。自此以後,各宜協力同心,務盡厥職,不可仍前推諉至科道。各官平日章奏,內將一二可行之事隱附私情,希圖作弊。凡有條議,鮮非無因閱覽,奏疏多以己為至公至廉,其囑託公事,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多端。地方督撫等官莫不畏懼,小民困苦未必不由於此。作何懲戒,著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特諭。康熙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大小官員在衙門不待
事畢,推諉滿官,早歸遲進,宴會嬉遊者;或料理公務,瞻徇遲延,不行即結者,司屬聽堂官題參堂官,聽科道題參俱革職。
又議准:督撫、司道官員赴任時,謁見在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餽問者俱革職。其大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體處分。至督撫、司道官員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來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職,將家人寬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級。將兩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撫、司道等官,餽送裘馬等物,幕賓僕從人等應酬、餞送等項者俱革職。其督撫、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體處分。至親往來免議。其在外各官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不分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
又議准:科道各官條奏,如隱附私情,希圖作弊,互相囑託,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恐嚇督撫等官者,發覺之日俱革職提問。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挾制地方官員,經督撫題參有據者,照律處分。在京父兄不行約束俱革職。若果挾制有據,而督撫不行題參者亦革職。
又題准:和碩公主遇親王、郡王,停車候過;遇貝勒相讓分路行;遇貝子,貝子讓道行;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遇親王、郡王,俱下馬立道旁候過;遇貝勒,勒馬側立道旁候過;遇貝子,讓道旁行;遇鎮國公分路行;閒散宗室遇和碩公主額駙,不下馬分路行;覺羅無職者遇和碩公主額
駙,不下馬,引馬迴避。餘俱照舊例行。
又題准:在京武職民公、侯、伯以下散秩大臣,阿思哈尼哈番以上文職大學士,尚書以下學士,大九卿以上,許用引馬一騎,官卑者及軍民人等遇,俱照例下馬迴避。違者送該部議處。其不應用引馬而擅用者,官交該部議處,民交刑部治罪。
又議定:凡州、縣等官,因聽理案件,勒詐人財物者革職。拏問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報,聽督撫題參革職。若已經揭報,督撫不行參奏,降五級調用。
又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參拏問。若督撫徇隱不參,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拏問。該督撫革職。
公元1680年
康熙十九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
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此從來不易之理。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爾忘私,小臣自有所顧畏,不敢妄行。在外督撫各官,自應慎守功令,潔己愛民,乃大臣等每自謂清正無私,粉飾空言,至其所行往往營私作弊,有玷官方深負委任之意。科道係耳目之官,凡有弊端,自當據實參奏。且居處甚近,如此情弊,豈無見聞,乃瞻徇情面,緘默不言,即有條奏,多係繁文言官職掌,殊為未盡。如肯從公糾舉,孰敢恣行無忌。朕以為目今之弊,莫大於此。近因天氣亢旱,朕夙夜焦思,念慮所及,無不舉行,感格之道,猶恐未盡。故特召爾等各面陳所見,因宣諭朕意,令爾等知之。康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州縣官借送出差官員
下程,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其督、撫、司、道、府、廳等官,俱照失察貪官例治罪。
又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發落者,照例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凡上司向屬吏借貸者,是年議准,照貪官例治罪。
公元1681年
康熙二十年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必勤勵
辦事,乃克勝任。近見各衙門官員,有虛糜俸祿,懶惰不上衙門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應分別勤、惰以示勸懲堂上官員,爾等開列具奏所屬官員,會同各該堂官分別議奏。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宣屬廳員有稽察錢糧
之責,其屯衛守備行屬官禮。
公元1682年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學士噶爾圖、石
柱、張玉書:朕觀部院衙門大小官員,俱分班啟奏,甚或一部分作數班。朕與爾等皆每日曉起,部院官員分班啟奏,殊非上下一體,勵精圖治之意。嗣後滿、漢大小官員,除有事故外,凡遇啟奏事宜,俱著一同啟奏。都察院衙門及科道官員無逐日啟奏本章,著每日黎明齊集午門。如滿、漢部院官員有怠惰規避者,即行察參。又大小各衙門滿漢官員,雖該衙門無啟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啟奏官員黎明齊集午門,俟啟奏事畢同散。有怠惰規避,不於黎明齊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察出參奏。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清會典》:凡宴會戲遊,康熙二十一年議准:在外官
員居住各城,如偷安宴遊,以致事務叢積至夜辦理者革職。
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朝覲各官:爾等各有職掌,關係國計民生,自宜
實心辦理。如奏銷錢糧,採買米石,借端浮冒,希圖侵剋;審理刑獄,顛倒是非,稽延歲月,致累平民,皆因爾等因循怠玩,積弊未除,嗣後俱應潔己奉公,殫心盡職。諸凡公務俱照在內各衙門事例,勤慎料理,著實遵行,乃副朕察吏安民之意。爾等若謂道途遙遠,所行弊端未必盡知,仍沿陋習,漫無省改,憲典具存,決不姑貸。爾等悉知欽哉。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九日。
上諭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務期紀綱整肅,吏
治澄清,庶績咸熙,民生樂業,以幾郅隆之化。部院衙門事務,屢加申飭,近皆修舉職業,勉力清釐。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積習相沿,未盡整飭,一切事務不能恪恭勤勵,實心辦理。督
撫為地方大臣,果能潔己率屬,公正無私,則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當振興,閭閻克臻康阜。且糾劾官員,關係激勸,必莅任既久,賢否洞知。方可據實指參,貪劣知儆,向來督撫有入境即行糾參者,既未夙悉官評,止據下屬揭報即行題參,則所劾未盡得實,徒為具文塞責,果係真知灼見,自當不時指參,何必拘定遲速。又廣西、四川地處邊疆,選補官員赴任,每多遲誤,懸缺久待,料理乏人。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廣東、廣西赴任各官,
每日程限七十里,違限十日以內者罰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兩月以上者革職。其有患病事故者,該督撫查明具題免議。如止取府、州、縣印結者不准。
又題准:協領、參領等官見督撫,照布按兩司例行。佐領、防禦等官照各道員例行。驍騎校以下官員俱照知州、知縣例行。
公元1684年
康熙二十三年
上諭江南大小諸臣:朕向聞江南財賦之地,今觀市
鎮通衢,似覺充盈。其鄉邨之饒,人情之樸,不及北方。皆因粉飾奢華所致。爾等身為大小有司,當潔己愛民,奉公守法,激濁揚清,體恤民隱,以副朕望老安少懷之至意。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聞部院小官及筆帖式
在差者,輒令地方官迎迓,以請朕安為名。若所遣者近御人員,地方官請安理所宜然;若小官及筆帖式等,輒令地方官以請安迎之。殊不當於理宜禁之,卿等議以聞。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公元1686年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欽奉
諭旨:凡有內外閑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
無職任,乃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者,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欽此。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圖利己,允受囑託,妄行引奏,及交結朋黨,作奸誣陷者,事發革職,送刑部治罪。其告假、丁憂、終養之科道官,有包攬錢糧,干預詞訟,侵害小民,及遍遊各省晉謁督撫,挾詐有據者,令該地方官申報督撫題參,本官革職,交刑部治罪。如該地方官及督撫隱匿徇庇,不行揭報題參者,一併從重議處。
公元1687年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吏部:國家設官分職,原以綏靖地方,惠養黎庶。
督撫為封疆大吏,表率屬員,尤須才守兼優,諳練政務,方於吏治民生實有裨益。巡撫于成龍自為縣令以至郡守,素秉清操,愛民盡職,遂從臬司超擢巡撫。簡任以來,孤介自持,清廉益著,釐奸剔弊,扶弱鋤強,境內謐寧,旗民允服,殊為可嘉。從優特加太子少保,以為廉能稱職者。勸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諭八旗都統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於孝。近
者漢軍居父母之喪,親朋聚會,演劇飲酒,呼盧鬥牌,儼如筵宴,毫無守制之體。至孝服鞍轡等類,所用素帛皆異常華美,喪禮止當服用粗惡,豈宜華美耶。居喪演劇,滿洲所無,漢人亦未有,特漢軍為然耳。百行以孝為大。如此所行,以為孝道,其他又何足觀也。又漢軍外官赴任,每借京債整飾行裝,務極奇麗,且多攜僕從,致債主抵任,索逋復謀。贍僕從衣食,勢必苛斂於民,以資用度。且親朋債主疊往任所,請託需索,不可數計,是官雖一人,實數人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漢軍外官不能騎射,乃自稱行獵,多帶鷹犬,歇宿邨莊,滋害於民。禽獸本在山野,豈在邨莊耶。又漢軍服用多僭越非分,終日群居,以馬弔飲酒為樂,此等物力從何而出。有非苛取諸民者乎。漢軍習尚之惡已至於極。如原任總兵諾邁、原任提督哈喇庫祖永烈等,於任所多買良民帶歸。原任總督張長庚、原任巡撫張德地、韓世琦等,皆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漢軍都統、副都統等,凡有居喪演劇飲酒,呼盧鬥牌者,照賭博例嚴行禁止。在外漢軍官員,任所有親朋債主前往請託需索,貽累小民者,亦令察訪指名題參。朕此諭旨專為敦厚風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漢軍居官者皆似總督范承勳、巡撫于成龍之善,朕又何諭之有。此旨令徐廷璽傳諭。康熙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公元1688年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吏部:國家建官分職,經理庶政,必須矢志精白,大法小廉,各守職業,實心任事,庶無負拔擢簡用之意。朕親理萬幾歷有年,所於爾部院大小官員行事無不深知。為臣子者既儋爵受祿,榮及父母,庇其子孫,家能自給,便當知足,無致隕越。前已屢頒諭旨,嚴行申誡。又復諄諄面諭,訓誨再三。今在廷諸臣,自大學士以下,有職掌官員以上,全不恪勤乃職,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結,同年門生相為援引,傾陷商謀,私事徇庇,同黨圖取貨賂,作弊營私,種種情狀,確知已久。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員,凡遇會議,自當各出己見,公同商酌,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議於前,眾遂附和於後,雷同草率,一意詭隨。又其甚者,雖在會議之班,茫無知識,隨眾畫題,希圖完結,廷議如此,國是何憑。又有當集議時,緘默自容,及至僨事巧於推卸,朕深惡此等推諉苟容之輩,亦屢加嚴飭。至於用人,關係重大,群臣賢否難以周知,故遇緊要員缺,特令會同推舉,原期為國得人實有裨益,亦欲令被舉者警心易慮,恐致溺職累及舉者,因而勉自刻勵。九卿諸臣宜體朕心,從公選舉,方為不負委任。乃歷來所舉官員稱職者固有,而貪黷匪類往往敗露,此皆瞻顧情面,植黨納賄所致。凡茲情弊,朕非不知,前者班布爾善、阿思哈等身為大臣,所行悖亂,致干憲典,遂行正法,至今猶耿於懷。是以比來大小官員,背公徇私,交通貨賄,朕雖洞見而不即行指發,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終始保全詎意,積習深錮,漫無悛悔。如審擬蔡毓榮一案,庇護挽救,瞻徇黨類百計營求,因朕具悉其奸,私謀未遂。近差色楞格往審張汧所參事情,朕曾面諭色楞格:張汧居官貪穢,爾宜嚴行審出,迨差回時詢問。色楞格奏稱:臣於此案盡心研鞫,若有失實,甘受誅戮。及覽其奏案,惟恐累及保舉張汧之人,竟為庇護。朕知內閣原擬票籤將保舉張汧,官員并永議,及業行折出,又念張汧審結定罪之後,自然發露,因仍用原籤票發。又總河靳輔下河工程屯田之案,朕早已察其情弊,特遣佛倫等前往勘議。今所議殊屬偏私。且凡會議之時,科爾坤、佛倫等務執己見,持論好勝,苟非懷挾私情,何以力排眾議。朕亦曾面加誡諭,未見畏悔。如此積弊愈久愈深,物議沸騰,輿情憤激,以致言官列款參奏,本應發明其事,以整肅官方,因不忍遽行加罪大臣,且念伊等用兵之時,有效勞績者,故免。其發明勒德、洪明珠著革去大學士,交與領侍衛內大臣酌用。李之芳著休致回籍,余國柱著革職,科爾坤著以原品解任,佛倫、熊一瀟等著解任於河工案內完結。嗣後,大小臣工各宜洗滌肺腸,痛改陋習,潔己奉公,勉盡職掌,以副朕寬大矜全,咸與維新之至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公元1691年
康熙三十年
上諭吏部:從來致治之道,在正人心。人心偏私,則詐
偽日生而習俗滋敝;人心公直,則囂競自息而庶績允釐。朕蚤夜孜孜,崇尚德教,蠲滌煩苛,期與中外臣民共適於寬大和平之治。凡大小諸臣,素經拔擢,咸思恩禮下逮,曲全始終。即或因事放歸,或罹咎罷斥,仍令各安田里,樂業遂生。惟爾諸臣亦宜奉職恪恭,絕偏私而襄國事。乃近見內外各官間有彼此傾軋,伐異黨同,私怨交尋,牽連報復。或己所銜恨而反囑人代糾,陰為主使。或意所欲言而不直指其事,巧陷術中。雖業已解職投閒,仍復吹求不止。株累逮於子弟,顛覆及其身家。甚且市井姦民,亦得借端凌侮蔑紀,傷化不可勝言。凡若所行雖跡甚詭祕,朕總覽幾務已三十年,此等情態,知之最悉。儻因仍陋習,益致蔓延,殊非朝廷所以體恤臣工保全愛惜之意。夫讒、譖、娼、嫉之害,歷代皆有,而明末為甚。公家之事置若罔聞,而分樹黨援飛誣排陷,迄無虛日,以致釀禍既久,上延國家。朕歷觀前史,於此等背公誤國之人,深切痛恨。自今以往,內外大小諸臣,應仰體朕懷,各端心術,盡蠲私忿,共矢公忠。豈獨國事有裨,即爾諸臣亦獲身名俱泰。儻仍執迷不悟,復踵前非,朕將窮極根株,悉坐以交結朋黨之罪。爾部可即傳示中外,使咸知朕意。特諭。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初九日。
公元1694年
康熙三十三年
上諭內閣:朕聞奉旨遣往各省大臣官員,沿途文官
朝服以迎之,武官介胄以迎之,此皆未當於理,
應行禁止。爾等與九卿會議具奏。康熙三十三年十月初六日。
公元1697年
康熙三十六年
上諭陝西總督、提督、巡撫、總兵等官:朕宵旰勤民,慮
周遐邇。緣向來巡幸,未經親歷邊境,頃特濟河而西,循秦省沿邊地方,延覽風俗,咨詢疾苦,見所在兵民築土室以為居,耕沙磧以為業,生聚之計甚屬艱難,朕惻然於衷,軫念勿釋。因思兵民倚賴全在將吏,而將吏之表率惟督撫、提鎮是視。誠使督撫、提鎮實能正己澄源,則所屬守職奉公祿足自贍,必無朘削兵民之事。倘或積習相仍,濫受屬員私餽,因而所屬官弁節次求索,取償於下。文官則加徵無藝,武弁則侵剋月餉,勢不至於厲民剝兵不止。如此,而欲冀疾苦日蘇,生聚日盛,烏可得乎。夫秦地,俗尚素稱簡樸,邊方士卒允屬精強總恃撫馭得人,斯於兵民胥益。朕茲駐蹕寧夏,特召該省總督、總兵以下官員:凡在鎮城者,俱賜宴內庭,面加諄諭。無非期望文武大吏董率屬員,以仰副朝廷愛民恤兵至意。自今以往,爾等其益體朕懷,交相砥礪。文職皆習知民事,豈身作官吏不恤百姓之依;武職多起自行伍,豈甫為將領遽忘軍士之苦。上官克謹廉隅,屬員各遵法紀,馴至比屋,殷阜列戍飽騰,則兵民皆得所,而爾等亦與有休寵以視厲民剝兵,身名俱隕者,孰得孰失,爾等其敬念之。特諭。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初十日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南巡至浙江,見百姓生
公元1699年
計大不如前,歷年來屢將舊欠錢糧盡行豁免,其被災地方概行賑濟,恩澤屢加,在百姓應比往年豐足,今反不及從前富庶,皆因府、州、縣官剝削人民,多派侵取,餽送上司;或有沽名不受餽送,而因事借端索取更甚。凡有微小易結應審之事,牽連多人,遲延索詐者甚多。此等情由,在京官員亦有所聞。而九卿科道無有不知。其督撫不將此等情弊釐剔察參,反將行賄官員薦舉。廉正官員糾劾,以致民生失所,殊失朕愛養元元之至意。且畿輔近地,因朕不時巡察,直隸地方竟無私派侵取情弊,故人不知有私派之苦。其各省督撫,若體朕愛民至意,實力奉行,或有不肖劣員,若科道不畏人不徇情,察訪糾參,則有司何敢復行私派侵取。今作何令吏治澄清,萬民樂業,共享太平熙皞之治。爾部會同確議具奏。特諭。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儻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公元1702年
康熙四十一年
上諭山東省官員:爾等皆各有字,頒賜不須求也。爾
等做官以清廉為第一。做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後,百姓追思,建祠尸祝,豈非盛事。從來百姓最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康熙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諭內閣:近見各部院衙門,或所辦事件有錯誤者,
惟恐事情覺露,專務隱匿,不行檢舉。朕一日二日總理萬幾,亦止詳識緊要事務,安能逐事一一記之。各部院檔案繁多,勢不能無舛錯遺漏;或有舛錯遺漏,而即自行檢舉,則其過猶為可恕;若懼罪隱匿,不行檢舉,則事必終於舛錯,所貽誤甚大。爾等將此旨傳諭各部院滿漢大臣知之。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
公元1703年
康熙四十二年
上諭偏沅巡撫趙申喬:湖南地方介在邊遠之境,聞
向來官員積習相仍,無藝私征,種種不一,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有司徵收錢糧加取火耗,又視別省為獨重,百姓窮蹙不支,致多流離轉徙。非將宿弊逐一剔除,無以砥礪官方,大甦民困。除從前已往諸事姑免察究外,爾到地方,嚴飭大小屬員痛改前非,洗心奉職,力減加耗,盡革私徵,務使流移者復返鄉閭,守業者獲安隴畝,庶副朕軫念遠省民生至意。如仍有藐法不遵重為民害者,即據實糾參,從重治罪,決不輕宥。特諭。康熙四十二年二月十
二日。
上諭吏部:閱此疏內有請禁督撫建德政碑等語,凡
地方大小官吏若,居官果優,縱欲禁止百姓立碑亦不能止;如劣跡昭著,雖強令立碑,後必毀壞。聞昔日屈盡美為廣西巡撫,回京時,百姓持鍬橛鋤其馬跡,庶民之心,豈能強取耶。禁立碑一段可刪去。康熙四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康熙四十五年
上諭內閣:朕自親政以來,斷不許人懷挾私讎,互相
公元1706年
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間,無大臣互訐之事。此一端,朕心頗以為善。凡誣陷人及攻城屠戮人者,縱使其身倖免於禍,子孫斷乎不昌。近觀貪官受報,亦復如是。從前督撫如屈盡美等,皆以貪,故其子孫極貧困不能自存;或有學道考試不公,而所生之子凡書讀過即忘,並有瘖啞者,殊為可畏。聞武會試亦未盡公。前次考試時,朕有所素知之人亦與考,朕恐人知之,則必取中,故不以告人。凡人功名所繫,但欲其公取耳。朕尚以孤寒抱屈為念,試官何不一計及於此乎。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二日。
上諭武殿試讀卷官等:凡人必耐得勞苦乃能有成。
不耐勞苦,到處無用。不但武臣為然,即文臣若不勞苦,如何學問成就。今爾等二、三老臣,年雖高而勤勞實甚。觀部院官,止圖安逸,凡事俱不經心。兵部前以會試人未到齊,請展限數日,此彼所親奏之事也。昨問續到幾人,堂官俱不知。因令問司官筆帖式亦皆不知。朕之使問司官筆帖式者,此言甚重,不知伊等亦知之否。至於會議時,九卿內但一、二人立議,餘皆隨班畫題,竟無一留心任事之人矣。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公元1709年
康熙四十八年
上諭浙江巡撫黃秉中:凡為督撫者,但能清以持己,
實心辦事,不交通近侍,不夤緣部院,則無往而不可矣。朕涖政四十八年,如爾陳奏素無夤緣者,所見不可勝數,此皆浮詞耳,未足為據,日後真偽當自明也。至地方遇有凶荒,除蠲免錢糧,發倉給米,煮粥分賑,別無奇策,止在地方官實心奉行,斯有濟耳。朕嘗南巡,灼知浙江風俗。如湖州地方,乃係水鄉,雨水既多,則魚蝦、菱芡之利俱可資以度日。但北方人日止再食,南方人雖遇荒歉,亦必三餐。州、縣官平時並不留心聽民間耗費,直至窘迫,始具文請題,命下之後,上司又不過虛張告示,而止小民無知,但能現成就食,豈有長計謀生。且農民愚,而讀書人巧,往往受其愚弄。至於困乏饑餓而死,而終不悟所以致死之由。以此思之,良可矜憫。爾到地方,宜令州縣官時時為百姓豫加區畫,庶幾可以有備而無患也。其調、補、保舉之事皆有情弊。寧波府介在海濱,地方緊要知府陳一夔不必與湖州更調。康熙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
上諭河南巡撫鹿祐:督撫奉職循理,不畏懼人,本無
公元1711年
所難,每因部費繁多,以致不能潔己,誠使實心任事專為民生,則一切情面俱不宜瞻顧。近來科道糾參,皆受人指使,並無從公出於己見者,督撫亦然。明知某州縣居官不善,必私計其人曾有權要相託與否,如有囑託,便不敢糾參,賢否混淆,不能辨別,皆此故耳。河南俗樸民淳,本易為治,比年五穀豐收,今歲開、歸等處雖稍被水潦,已曾蠲免,錢糧交該地方官賑濟。嗣後一有災傷,爾即當據實奏聞,不可隱匿,亦不可過實,積穀備荒,最為緊要。但各處積穀未必皆實,推陳易新之說,聽之雖美,而行之甚難。當青黃不接時,將倉穀散去,倘值秋成歉收,便不能還。倉若再如此,一年則倉穀必多虧缺。設遇災荒,將何賑濟。爾等漢官一見倉庫虧空,心中張皇,因而有託人打點安排之事,官聲便不能好。巡撫乃地方大吏,不在徒務虛文,應實心籌畫,思有益於民者為之。況清廉不專,在一己必使布按以下,一併為廉吏,方能有益於民。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其真正貪黷無忌者,自當參處。若使一概從苛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至於刑獄,關係民命,與他事不同。錢糧等項,有不合處,部院可以駁查,刑獄命案,一經勘定,部中亦難更改。案內但有可疑,務須駁審。朕即位五十年來,於刑名最加慎重。凡督撫陛辭之時,朕每以刑名一事,須至詳至慎,諄諭再三,爾可留心聽讞以仰,體朕矜恤庶獄之意。又文武官員,共事一方,每多不和。總兵等官私扣
公元1709年
月糧,未足深罪,文官雖極潔清,尚足自給,武職有何所入。儻地方有事,文臣可以坐鎮,武官須有身臨鋒鏑之苦。自唐以後,文武始分。從前文武相兼之時,可云我非武臣亦推諉他人耶。爾到任,務與武臣相和,兵民一視,乃於地方有裨益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