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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十九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英宗正統八則 代宗景泰四則 英宗天順六則 憲宗成化十五則 孝宗弘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十九卷
宗藩部彙考十一
明三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七月,徙封襄王瞻墡於長沙,淮王瞻墺於饒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37年
正統二年,更定諸王祿米,及降為庶人家口供給之制。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由郡王襲封親王者,郡王祿米住支其有過支者,於見支祿米內扣除。 又令親王郡王薨,及將軍等卒,祿米即住支,所遺男女未封者,皆奏請量給養贍米,候冊封住支。其無男女之妃與夫人,或庶母,亦奏請量給米養贍身終住支。 又令親王、郡王、將軍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臨期請旨,令所在官司量給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類養贍用度。卒後所遺妻女亦如之。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十二月,徙封荊憲王於蘄州。
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更定祿米折鈔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令各王府祿米折鈔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鈔二十五貫。
公元1443年
正統八年十月,徙封鄭王於懷慶。
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44年
正統九年,令各王府,如有孀居郡縣主君親王,量撥老成內使看守門戶。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47年
正統十二年,更定王府祿米折鈔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祿米將軍自賜名受封日為始,縣主并儀賓候出閣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縣秋糧內定撥,鈔於官庫內支給。 又令王府祿米折鈔每石仍十五貫。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皇太后命郕王權總萬機。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八月己巳,皇太后召百官入集闕下,命郕王權總萬機,於午門南面見百官,啟事施行。辛未,皇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仍命郕王為輔代總國政,撫安天下。丙子,移王座人奉天門左受朝。
公元1450年
代宗景泰元年十二月,荊王瞻堈請朝,上皇不許。
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52年
景泰三年,廢英宗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岷王乞徙封,不許。令各王府庶人子女婚嫁無父母者,具名奏請。按《明大政紀》:景泰三年五月甲戌,廢上皇長子皇太子見深為沂王,出就沂邸,立皇太子見濟為皇太子。先是上欲易儲,語太監金英曰:七月初二日東宮生日也。英叩頭云:東宮生日是十一月初二日。帝為之默然。蓋帝所言者,謂見濟;英所言者,謂上皇長子,與魏徵獻陵之對相似。英之賢若此,陳循軰亦可以愧死矣。六月,岷王徽焲乞徙封,不許。
按《明會典》:三年,詔各王府庶人子女長成,或無父母婚姻,又無人敢與議配,所在官司審察,具名奏來處置。
公元1455年
景泰六年,定各王府世子將軍相見禮。
按《明會典》:凡世子及將軍行禮,六年奏准王世子既受封,遇節旦行公禮,依宗子法,重在世子。家庭私會,依家人禮,尊歸伯叔。
公元1456年
景泰七年,定郡王將軍祿米。
按《明會典》:七年,令給郡王將軍等祿米。若出閣在前,受封在後,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閣在後,以出閣日為始。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廢景泰帝仍為郕王,尋崩,葬祭如親王禮。免襄王親來朝賀。
按《明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乙未朔,皇太后誥諭廢景泰帝仍為郕王,歸西宮。戊戌,命郕王所立皇太后吳氏復為宣廟賢妃,廢皇后汪氏復為郕王妃。癸丑,郕王薨於西宮,葬祭禮悉如親王,諡曰戾。妃嬪唐氏等俱賜帛自盡以殉葬。命移景泰汪妃出居舊王府。先是上以郕王薨,欲令汪妃殉葬,李賢奏曰:汪妃雖立為后,即遭廢棄幽閉,幸與兩女度日,若令隨去,情所不堪。況幼女無依,尤可矜憫。上惻然曰:卿言是。朕以為弟婦且少,不宜存內,初不計其母子之命。一日,上曰:汪妃既存,不宜在內,欲移居舊府,何如。賢曰:如此誠便,但衣服用度不可缺減。上曰:朕更欲加厚,豈可減乎。其原侍宮人悉隨之。復遣老成中官數人以備使用,由是母子保全,甚得其所。成化三年十一月,荊門州學訓導高瑤上言,請追加郕王廟號,下禮部議之。瑤言:正統己巳之變,先帝既北狩,皇上方在東宮,寇薄都城,宗社危如一髮。使非郕王繼統,國無長君,則禍亂何由而平、鑾輿何由而還。迨夫先帝復辟,其貪天之功以為己力者,遂加厚誣,使不得正其終,節惠降祀,未稱曲禮。伏望特敕禮官集議,追加廟號,以盡親親之恩。十二月,左庶子黎淳奏訓導高瑤請復景泰廟號為妄言,從之。初,禮部等衙門會議高瑤所奏追加景泰廟號事僉,謂郕王繼位六七年間,行事具在實錄,其廟號非臣等所敢輕議,請自上裁。左庶子黎淳奏曰:正統十四年八月,冊立陛下為皇太子。至九月,群臣又奉郕王即帝位,改元景泰。緣陛下為皇太子在前,郕王即帝位在後,事理有礙。至天順元年正月,先帝復位,欽遵聖烈慈壽皇太后懿旨,仍以景泰為郕王,詔告天下。人倫正,天理得,而名正言順矣。高瑤建言,乃欲加郕王廟號,臣惟朝廷既立皇太子,則異時居天子之位,乃皇太子也。曾未半月,群臣又立親王為天子,則前時所立之皇子,將何為哉。若曰主少國疑,四方多事,周成王之時,姬旦實有功之叔父,何不遂居天位;若曰神器久虛,不可無人,共和之際,周召皆王國之懿親,何不共分姬室,特以君臣有定分。皇太子為君,親王為臣,天經地義,民彝物則,截然一定而不可易也。今多官會議依違,苟簡略無定見,猶欲煩瀆聖聰,豈臣愚之所能喻哉。又云:陛下即位之初,有罪群邪寒心破膽,及見商輅復職內閣,然後欣然自以為得計,又皆私竊效慕,希求進用,彼小人者,但欲得官,豈顧貽患。臣謂高瑤非欲尊禮郕王,特為奸邪進用之地,此必小人主使之者。不然,彼草茅疏遠,安敢妄言。上誣先帝之明,使後世視為口實,今之議者,亦豈可不察乎。此隱忍曲從而煩陛下之議哉。疏入,上曰:景泰已往過失,朕不介意,俱不必行。成化十一年十二月戊子,命復郕王帝號。先是上欲復景帝位號,遣太監懷恩至內閣議,商輅力贊之。輅舉手加額曰:皇上此舉,堯舜盛德也。明日,遂敕諭文武群臣曰:曩者朕叔郕王踐祚,戡亂保邦,奠安宗社,亦既有年屬。寢疾彌留之際,姦臣貪功生事,妄興讒搆,請去帝號。先帝尋知誣枉,深懷悔恨,以次抵姦於法,不幸上賓,未及舉正。朕嗣承大業,一紀於茲,敦念親親,用成先志,其郕王可仍舊皇帝之號。己亥,尊諡郕戾王,為恭仁康定景皇帝。
按《明會典》:元年,襄王來朝,回還,沿途飲膳廚料并祗待隨從內外官校人等,經過軍衛有司量給供用。今題准,不必親來朝賀。
公元1458年
天順二年,定諸王讀書儀。
按《明會典》:諸王讀書儀,書堂在皇極門右廂房,講官選部臣或進士,改授翰林院官充之。二年,定初入書堂,其日早,王至右順門之北書堂,面東中坐,提督講讀并講讀官行四拜禮畢,內官捧書展於案上,就案左立,講讀官進立於案右,伴讀十遍,叩頭退。一、每日講讀,清晨王至書堂,講讀官行叩頭禮,伴讀十遍,出。飯後,復詣書堂,伴看寫字畢。講書直說大意畢,仍叩頭退。內侍以所寫字送內閣點看。
公元1460年
天順四年,德秀諸王出閣讀書。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子女婚嫁之費。襄王來朝,賜以歌賦。
按《明大政紀》:四年二月,德秀諸王出閣讀書,上皇嗣六長皇太子,次德王,次秀王,次崇王,次吉王,次徽王,後秀王,國絕。四月,襄王來朝,上為《峴山漢水賦》《襄陽四景歌》賜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宗室降為庶人者,其子女婚嫁有司每人與四表裡,首飾銀二十兩,豬四口,羊四隻,自令婚配。
公元1461年
天順五年,諸王從他王府城外過者,許相見。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凡王從舊王府城外經過,許出相見,隨即回府。若不從城外經過者不許。
公元1462年
天順六年,定諸王同城不同城進表箋禮。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郡王同居一城者,從尊屬拜進表箋,卑屬隨班行禮。其另居一城者,照例各自拜進。天順八年,定王府子女請封例。
公元1464年
按《明會典》:八年,定各王府所生子女,年至十五方許請封。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定大同諸王關支祿米例,諸王府校尉限三十名。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題准大同各郡王祿米,因無監督官員,以致教授廚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盤量,加倍折筭,或各帶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銀兩,或巧立名色,逼取財物,負累邊民,今後仍照舊例改撥代府廣贍倉送納,令長史等官從公,兩平收受,聽各府照數關支。 凡郡王府校尉,元年題准滿三十名者,不必增添。成化二年,以進士周鑑避選王僚問遣為民。定王府關支祿米之例。
公元1466年
按《明大政紀》:二年八月,進士周鑑以避選王府官問遣為民時,崇王將出就學,詔吏部選進士官侍講讀,鑑在選中,稱病覬免。尚書王翱奏鑑懷不忠,遂坐除名。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郡王祿米俱於親王府倉上納,聽令按季支用。鎮國將軍以下祿米,於有司官倉收貯,二次支給,其收糧之際,布、按二司各委府縣正佐官公同長史等官監督收受。如內使人等仍前干預需索刁蹬者,糾舉究治。
公元1467年
成化三年,定各京官公差在外者,經過王府入見之禮。
按《明會典》:三年,定凡京官公差,道經王府,報名見辭。如遇朔朢,三司等官至府,候見公差,官員亦詣府隨班行禮。若進表祭祀等項,不必隨班。
公元1469年
成化五年,定宗室將軍只用儀從,及王府進貢差遣官校人數。
按《明會典》:五年,令宗室將軍數多僉換,校尉難為常例,其餘只用儀從。 凡各王府進貢等項,五年准令差遣內外官一二人,及護扛軍校一二名,扛多者不過五名。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定王府乞恩奏請之制。
按《明會典》:凡親王乞恩等項,六年奏准每歲春秋各一次,差人馳驛類奏郡王、將軍、中尉等有應奏事理,即於春秋具啟本府親王轉奏,其緊急事務仍依舊制。
公元1474年
成化十年,湖廣巡撫以荊、襄分封日滋,奏定府制及工價頒給從宜修繕。
按《明大政紀》:十年六月,巡撫湖廣都御史劉敷以荊、襄分封日滋,營造民力日困,奏定王府第宅大小,工價多少,給頒各府,從宜修繕朝議是之,通行天下。成化十二年九月,按察司彭韶奏:各王府祭喪省差內官及行人等官以免勞費。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公元1477年
成化十三年,減寧王、樂安王祿米,定王府庶人所生米糧、衣綿、妻妾之制。
按《明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減寧王奠培、樂安王奠壘祿米。初,樂安王奏寧王慘酷貪淫不軌等事,命太監羅祥、駙馬石璟、刑部侍郎杜銘、錦衣衛指揮趙璟往勘,多不實。至是,仍命皇親文武大臣提議各罪,上曰:寧王所為不法,本當削爵降為庶人,但念支庶,姑從寬典,革去祿米一半。樂安所奏,重情不實,有乖倫理,革祿米三之一。仍下敕切責及書報各王知之。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親,每人月給廚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糧共米麥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絹綿花,通前共麥米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親男女年十六歲以上,男子止許一妻一妾。無妾者與女子俱許使女一人,各照前例關支。未出幼,止許支一半。
公元1478年
成化十四年,追降漢陰王徵鍉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十月,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人,王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妃父周恂凌遲,及其妻妾子皆斬之,籍其家。先是王有疾,恂入問,竊語王曰:王疾病無後,何不取家人子以奉王後。王以為然。令二宮人假若娠者,諸王來問疾,俱以託王薨。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及他人男,前後抱納宮中。既長,俱受封。既而,恂之姻家以私忿發其事下,撫按諸司官廉得其實,刑部尚書林聰等具獄覆奏。上曰:周恂陰謀主使紊亂宗枝,凌遲處死,妻妾子俱斬。冒封男女及平氏、周氏俱賜自盡,徵鍉追降為庶人。仍錄獄詞,寫書各王府知之。按《春明夢餘錄》:成化中,追降韓府漢陰王徵鍉為庶人,母平氏、妃周氏,及冒封郡王、縣主者皆賜死。妃父周恂凌遲處死,妻妾子梟首,籍其家。仍貽書天下諸王,以王無子將死,令宮人若有娠者,以托韓王及諸王。既薨,妃父恂與王母及妃謀取其妻之女與他人男,前後令妾與子抱納宮中。既長,請於朝,俱受封。上惡其冒亂宗枝,故特以異法處之。
公元1480年
成化十六年,定各王府鹽鈔之制。
按《明會典》:凡戶口鹽鈔,十六年令今後各王府,每年與本色食鹽三百引,各隨分封地方。徽、崇二府於河東。襄、吉、興、益、雍、榮六府於兩淮,德、衡、涇三府於山東各運司,壽、申二府於四川鹽課司各關支,停止解價之例。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各王府收受祿米不得擅差官生事。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親王原有額設官攢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長史司,并該倉官攢兩平收受。郡王以下無官攢者,發附近有司官倉另厫收貯,聽各府差人關領。若原屬本城大府收者,仍舊收支,自後不許奏討。本府自收及違例折銀,并分外生事索要報數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縣催徵,其輔導官守巡官不行糾察,及州縣官聽從者,一體降調。
公元1482年
成化十八年,廢慶成王子奇澗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十八年九月庚戌,遣少監孫端齎敕諭晉王,敕示王:茲巡撫奏慶成王府奇澗抗拒父命,打死平人,姦占樂婦。王即拘慶成王并奇澗到府,令其望闕跪伏,數慶成不能教子不奏之過,數奇澗以前項罪惡,降奇澗為庶人。
公元1483年
成化十九年,禮部奏王府乳母止於本府軍校家選用。詔責東恆王見𣹟,令戴民巾讀書改過。按《明大政紀》:十九年十月,禮部奏:通行天下王府今後乳婦,止於本府所隸軍校之家選用,不許外及從之。時湖廣武岡州民劉善初等,告岷府選用乳婦甚為害,故奏請通行。詔責東恒王見𣹟戴民巾讀書改過,家奴安童依律斬之。初,見𣹟與安童淫戲,數同王臥起,無貴賤禮,因欲毒殺王妃,不果。事覺,命勘實擬罪奏至,上謂見𣹟狎近頑童,謀害正妃,有乖大義,下敕切責。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令宗室不得抵換校尉。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宗室將軍不許抵換校尉,只照舊例撥與從人跟用,今後奏討抵換者,不必覆奏。成化二十三年,更定冊封親王之禮。
公元1487年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續定,其日清晨,上親告奉先殿,用祝文。前期,鴻臚寺設節冊寶案於奉天殿中,冊東寶西節居中,設綵輿於丹墀之東,教坊司設中和韶樂及大樂。是日早,錦衣衛設鹵簿駕,上具皮弁服,御華蓋殿,執事官行禮如常儀。鴻臚寺奏請陞殿,導駕官前導,上陞座,鳴鞭,樂作。文武百官朝服行叩頭禮,侍班,樂止。引禮引正副使入就拜位,樂作。贊四拜,樂止。傳制官跪奏傳制,執事官舉節冊寶案由殿左門出,置御道中;傳制官由左門出,稱有制,贊,正副使跪。制曰:某年某月某日,冊封第幾子某為某王,命卿等持節行禮。贊,俯伏,興。四拜禮。畢,執事官舉節冊寶置於綵輿中,用黃傘蓋及大樂送至右順門外,正副使朝北立,仍用內樂迎綵輿至各王所居門外,內執事先設香案於中堂之北,設節冊寶案於香案之南,王先具服,候節冊寶將至,出迎於門外,內執事捧節冊寶由正門入先行,王隨行,至王所居,正中各置於案,冊東寶西節居中,內執事導引王就拜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宣冊,贊詣冊案前,贊跪宣冊,內官取冊立。宣訖,贊受冊,捧冊,內官以冊授王。王受訖,以冊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受寶,捧寶內官以寶授王。王受訖,以寶授內侍,內侍跪受立於西。贊俯伏,樂作。興,平身,樂止。贊復位,贊四拜,樂作。興,平身,樂止。贊禮畢,內導引引王送節出門外,內執事捧節出授正副使。報禮畢,正副使持節復命。是日,親王受冊寶畢,內侍引詣奉先殿,謁告如常儀。畢,內侍引親王詣皇太后前,行八拜禮,詣上前、皇后前俱行八拜禮。詣母妃及皇妃及東宮并妃前各行四拜禮。畢,回宮。次日,文武百官常服致詞稱賀行禮畢,司禮監請各王具常服,詣奉天門前東廡坐,百官常服,行四拜禮。洪武初,冊立親王,皇帝預告太廟,臨軒拜冊。年幼者則遣官保抱以從事。成化末年,更定即日告內殿廷,遣節使就各王府冊立之。罷預告臨軒之禮。
公元1488年
孝宗弘治元年,更定庶人使女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庶人使女止許四口,每口月給米一石,歲給絹布各一疋。
弘治 年,定親王為太皇太后、皇太后壽誕及正旦冬至箋式。
按《明會典》:太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天祐皇明,衍慶源於萬世;位高宸極,溥德澤於八紘。臣庶懽忻,華夷仰戴,恭惟聖慈仁壽太皇太后陛下睿知聰明,齊莊中正。同任姒之至聖,輔文武之治功。德化昭明,謀謨廣大,是以宗社奠安,本支隆盛而建家國,天下悠久之福也。臣某叨守外邦,茲逢聖誕〈正旦長至〉,謹秉誠心,馳遙賀於九重,祝齊天之萬壽,無任瞻天仰聖,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聞。皇太后壽誕,正旦冬至,親王上表,弘治初定:伏以景運弘開,重熙累洽,實資坤德之懿,允開邦本之隆,海內臣民,不勝懽戴。恭惟皇太后陛下聰明端淑,恭儉慈祥,夙贊理於宮闈,克迓承於天眷,遂啟嗣統之瑞聿,興致治之光,是以誕膺徽號而享盛福於悠久也。臣某叨守外邦,忻逢令旦〈正旦長至〉,仰九重而拜賀,祝萬壽以維期,無任瞻仰激切屏營之至。謹奉表稱賀以聞。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晉王乞立世子府,不報。更定藩國喪禮。崇王請朝賀,止之。令祿米定依舊制,不許改支冒領。按《明大政紀》:三年二月,晉王乞為世子府,不報。時,吏部尚書王恕力論止之。吏部侍郎彭韶奏:藩國喪禮,除親王外,其郡王初喪,遣使臣致祭一次。其他祭遣本處官行禮,以免擾民,下部議。從之。四月,崇王乞詣京師朝賀。禮部尚書耿裕集廷臣議止之。裕言:王雖至親,於制不宜。況茲饑歲所過,必勞供役,民何以堪。上從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將軍、儀賓祿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數,不得奏討折色改支本色。又令王府將軍等重出領收,冒支官糧者,革去所支祿米十分之二。自後將軍儀賓有犯,悉照此例。弘治四年,定親王庶子受封,其母始封夫人。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廢荊王為庶人,定諸王宗室同城拜賀,聖節班次及婚姻妾、媵、支庶祿米等制。
按《明大政紀》:五年六月,廢荊王見潚為庶人。徙置武昌。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郡王將軍,凡遇拜賀聖節等項,各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又奏准各王府一城居住者,凡婚姻等事,每年春秋二季總啟大府類奏。按《春明夢餘錄》:慶成王,晉恭王之曾孫也。弘治五年八月,山西巡撫楊澄等奏:王子女至九十四人,恐其中有收養異姓之弊。且為子鎮國將軍奇等增年冒支祿米,乞下禮部議處,并乞下各郡王以下妾媵之數。禮部查勘覆奏:該王子女俱王妃夫人并宮人室女所生,別無違礙。某冒支祿米不必追徵,准作以後年分該支之數。法司原奏有不許濫收子女事例,仍行各王府知會,自郡王以下,妾媵多少之數,再會官定議以聞。禮部復會議覆奏:該郡王自正妃外妾媵不得過四人,各將軍不得過三人,中尉不得過二人。從之。著為令。
公元1493年
弘治六年,定各王府校尉護衛之制。其校尉非原欽賜者不許支糧。
按《明會典》:六年,令將軍以下撥儀從二十名,不得用校尉。 凡親王校尉,六年令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內一百名為督什物之數,暫留在京隨侍。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共三百名,改充校尉。 凡郡王府校尉,六年令郡王出府行,各該護衛撥校尉三十名。無護衛,於各衛軍餘及民間僉點。凡王府校尉僉補,六年令各處王府除原之國欽賜校尉,子孫承繼者照舊關支糧米,其餘民間僉充投充等項,止免差役不支糧。
公元1494年
弘治七年,親王在京隨侍校尉就國日,以一半從行,餘撥近衛軍補數。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各王出府聽用。
公元1495年
弘治八年,吏部奏:進士選為親王講讀官,不服者革職。禮部奏:止崇王來朝,定親王子封郡王,給與校尉。按《明大政紀》:八年三月乙酉朔,吏部尚書耿裕奏:進士被選為親王講讀官,抗拒不服,為首者革職,餘降調外任。初,進士十人被選為親王講讀官,相率詣吏部,請照例九年考滿別陞。時冢宰耿裕曰:汝輩欲做大官乎。對斥之曰:大官亦是進士做。裕詈曰:小畜生輕薄。眾亦以老畜生復之。譁然相訐。裕怒,奏為首者革職,餘皆降調外任。裕譽望益損,未幾卒。蓋亦暴怒自取耳。七月,禮部尚書倪岳奏:止崇王來朝。有旨,聖祖母年老念叔,崇王欲得一見。便寫敕差官取來。岳極言:朝廷事必須上揆天心,下察人事,務出萬全,庶幾可動。然以今日論之,事有未便者三焉。又非前議之所及者,蓋近來傳聞黃河泛漲,水高於岸,平日波流湍急,舟行已難,加以泛漲,洶湧必異常時。王欲來朝,乃舟楫必經之地,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一也。兼聞河南彰德、衛輝二府,自春徂夏,一雨不霑,寸草不生,赤地千里,人民流移殆三之二。夫馬艱窘不言可知,王欲來朝,乃車馬必經之地,不獨供億之費無所給,萬一盜賊乘時竊發,則夫震驚之患,所不能無保護之責,誰敢當之,此其未便者二也。況二年之間,三王之國,近自京師之軍民,遠而所過之郡縣,百倍供需,十分騷擾,官無所措手,民不得聊生,言之可為寒心,見者欲為流涕。今若加以崇王來朝,先聲所及,人必驚疑,送往迎來,勞費倍增,瘡殘之民,何以當此,此其未便者三也。此皆切於今日之急務,於理不可不預為之慮者。今果奉命來朝,雖少遂一時欲見之心,然欲已則難免眷戀不捨之情,既去,必倍增憂思不忘之念,他日上廑聖慮所未敢言,雖欲悔之,殆無及矣。疏上,不納。後復奉旨免王來。岳力居多。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親王子應封郡王者,將至十四歲,預先具奏量於護衛內,或民間僉撥校尉三十名應役。
公元1496年
弘治九年,武岡知州遵制減岷府祿米被誣,逮繫錦衣衛獄,河南都御史奏:禁光棍出入王府。又令諸王濫妾所生子女不許請名封。並定內官內使及長史官職守。
按《明大政紀》:九年五月,武岡知州劉遜遵制減岷府祿米,為所誣搆,逮繫錦衣衛獄。七月,巡撫河南都御史陳道奏嚴禁光棍出入王府,撥置害人等弊。詔下部議行之。時宗室分封,河南為繁衍而無藉之徒出入其第,肆為撥置,貽患甚大,乞嚴加禁約,以篤親親,尤人所難言迄,今語地方事宜者賴之。
按《明會典》:凡濫妾子女,九年議准王府有未成婚,而先納宮人生子者,所生子女不許請名請封。 是年,奏准各王府缺少內官內使,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具奏,照缺給賜,以後有缺奏除。其郡王府每府給與內使二名,專管宮闈事務及關防門禁。 是年,令親王所行未善長史等官,從容諫正,至再至三不聽,事情重者,密切具奏。其郡王所為不合禮度者,教授勸正,如其不聽,啟親王密切戒勉;如再不聽,親王具奏事情。輕者降敕切責,若干宮壼重事,差內官皇親前去體勘,至日處治。親王有過專罪輔導官,郡王有過專治內使教授,其親王府輔導官,務日請王講讀經史,王子亦要讀書習禮。各府將軍,該府親郡王自行禁治。若互相容隱,不行禁治,許鎮巡等官將所為不法事會本具奏,上請區處。
公元1497年
弘治十年,更定諸王府收支祿米及妃、夫人封典,所生子女冊報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各府收受祿米,務要選委有司并長史司公正官一員督收,隨地所產,不許勒要白祿米。 十年,定郡王出府,止封一妃。鎮國、輔國將軍各止封一夫人,奉國將軍封一淑人,鎮國中尉封一恭人,輔國中尉封一宜人,奉國中尉封一安人,妾媵不封。 凡宗支奏報,十年令凡王府宗支,但有新生子女即報本支郡王,啟親王審實,年終類奏,長史造冊二本齎送到部,一送宗人府比對,一留禮部查考,其各城另住郡王照例,徑奏教授造冊繳部。
弘治 年,定親王之國典禮制度及王國婚配之制。
按《明會典》:親王之國,弘治間議定,先期辭長陵等陵。臨行日,王自祭承天門之神,遣官祭大通河之神。一沿途祭,應祀神祗,并至封國告祭社稷、山川等神。俱翰林院撰祝文,禮部差官著落,所在官司支給官錢買辦祭物。 一國內社稷、山川壇各一所,各該神廚、神庫、宰牲房各三間,旗纛廟一所,正殿五間、神廚、神庫各三間,及樂舞生樂工人等衣服、冠袍、樂器、祭器、祭服俱工部置造。 一合用樂舞生一百二十名,齋郎四十名,禮生一十名,鋪排一十名,屠戶一十名,醫士二名,廚役四名,樂工二十七戶,燒香道士四名,該布政司著落附近府、州、縣照例僉送應用。 又議准通州搭蓋席殿正殿三間,儀門一間,廂房六間,四圍席牆,以候朝謁。其承奉等官廠房及氍毹綵絹之類,量為減省。經過軍衛有司驛傳相離,水次窵遠者,俱以通州為則。餘驛傳近水去處,止預先整飭潔淨,量掛綵幕,不必再行搭蓋。違者差去官指實參奏。又議准道經南京者謁拜孝陵,應天府於城外備行幄,南京太常寺備酒果。候王至,即行禮,不擇日。南京各衙門官詣行幄,行見王禮。見畢,即回教坊司,不得送女樂。 凡選擇婚配,弘治間定王府選婚,務要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於本境內揀擇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於例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之人,發邊衛充軍。 弘治間,令王府選擇儀賓,務要年及十五歲以上,人物長成俊秀者,方許具奏成婚。 又令各王府子女,不許於本府軍校之家選配。 又議准各王府選中儀賓,本府長史、教授俱要通送本處提學,撥發讀書習禮,不時考驗,年至三十方止。
公元1499年
弘治十二年,以宸濠嗣寧王、定王府長史職掌。按《明大政紀》:十二年十一月,上高王宸濠嗣封寧王。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撫按并三司以下衙門,如遇各長史司傳道,一切令旨須看詳計議,當施行者即為施行,若事情重大,會奏請旨。其長史司官奉王令旨行事,務要停當。有窒礙難行者,當竭忠諫止。如有懷姦倚勢,撥置親王以售私情害地方者,撫按三司等官會同參奏治罪。
公元1500年
弘治十三年,定王府妾媵生女不得請封。樂工子女不許擅入王府,祿米不許多收濫索。親王、郡王薨,母、妃、子女、宮人祿米皆有應停應減之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親王妾媵生女者,不得援生子例請封夫人。 又,是年,奏准各處樂工縱容子女擅入王府,及容留各府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旗校人等與將軍中尉賭博,誆哄財物,及擅入府內教誘為非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該管色長革役。 又奏准,王府祿米若本府官員內使、旗校、管莊人等干預撥置,折收銀兩,多收米麥,索要財物及邀截納戶,用強兌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縣催徵騷擾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官員內使監候奏請發落。若輔導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縱容不舉,并府州縣官聽從差來人役徵擾者,俱參問奏請降調。 又奏定,凡親王薨,子幼或無子者,其所遺母妃及女并宮人歲給米二百石,襲封日停止。郡王薨,母及妃女并宮人歲給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將軍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歲給米五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減十石。鎮國等中尉故,母及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歲給米三十石,母、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減五石。自郡王而下所給米,無子者俱止養贍終身;子幼者俱襲封日停止。其郡王宮人并將軍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減五石,所減米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盡則通行停給。
公元1501年
弘治十四年,工部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戶部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
按《明大政紀》:十四年七月,工部尚書曾鑑奏定遞減王府房價,及開壙造墳價銀有差。詔從之。天順以前各王府將軍而下,宮室墳塋皆官為營造,成化中始定為則例給價自行營造。湖、廣、楚、遼、岷、荊、吉、襄等府房價,郡王一千兩,鎮國將軍七百兩,輔國將軍六百六十兩,奉國將軍六百二十兩,中尉並郡主五百兩,縣主四百六十兩,縣君三百六十兩,鄉君三百四十兩,各省王府房又頗有不同。其造墳夫價物料則例,郡王三百五十兩,鎮國將軍二百四十五兩,輔國將軍二百二十五兩,奉國將軍一百四十七兩,中尉一百二十三兩,郡主二百二十五兩,縣主二百一十五兩,郡君一百九十六兩,縣君一百八十五兩。外又有開壙銀、明器銀及齋糧麻布各有差。因各處災荒故,奏遞減。八月,戶部等衙門奏定宗室祿米減折例。從之。弘治初,以宗室日繁,支費日廣,官銀不敷,遂命皆減半支給。至是復奏准於減半數內,每一百兩仍減二十兩。齋糧麻布通革免。其郡王以下祿米俱米鈔中半兼支,郡主而下祿米,俱本色四分折鈔六分。弘治十五年,巡視都御史林俊屢奏宸濠不法。定令諸王府不得強占莊田,生事害民。
公元1502年
按《明大政紀》:十五年十一月,寧王宸濠奏易府殿琉璃瓦。巡視都御史林俊請一切裁止。可之。濠貪譎忮害,倍取祿米,官校害人,侵牟民利,俊一切裁之。至是又疏,極言其非,謂乞斷大義,特垂善處,毋涉吳王几杖之賜,叔段京鄙之求。時濠雖橫,未有逆萌,或以為過,後卒如俊言。人服其先見云。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各王府皇親侯伯莊田、地土、店肆等項,如有強奪侵占,并管莊人役生事害民,撫按官拏問發遣,應參奏者參奏。
公元1503年
弘治十六年,吏部奏選師儒以教宗藩,許長史等官諫正不從者密奏,其革爵子女不許請封,儀賓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奏事。凡軍民人等不許私交王府。按《明大政紀》:十六年二月,吏部尚書馬文升疏言:各王府蕩制踰軌,非禮之為靡所不至,必選國學鄉學師儒以備講讀,使之觀聖賢之書,以開為善之路;誦祖宗之訓,以啟持正之心。若藩王所為未善,長史等官得從容諫正,不聽者密具奏聞。郡王所為未善,教授藩王得因時戒勉,不聽者亦密具奏聞。若干宮闈重事,仍差內官并法司官前去勘問。上從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爵,十六年,定郡王已革王爵,將軍中尉已革官職或廢為庶人者,降革以後所生子女不許請封。 是年,奏准儀賓應奏事情不許假託郡縣主君名目,除機密重情及與親王干涉外,合照郡王、將軍、中尉事例,令長史具啟親王參詳代奏。是年,令各處軍民人等不得私交王府,因而借索財物,誘請遊宴,撥置為非,違者所在官司體訪拏問。郡王以下教授等官諫阻不從,啟親王奏聞區處。弘治十七年,賊發慶恭王墓,詔嗣封岷、韓、荊三王,議准代世子祔廟,令儀賓戚屬不服王鈐束許指實奏聞。諸王進貢奏賀,每節只許差人一起,各王府婚期文移,所司延遲半年者治罪。
公元1504年
按《明大政紀》:十七年正月朔,賊發寧夏慶府恭王墓,詔江陵王封世子彥汰嗣岷王爵,通渭王旭櫏嗣韓王爵都梁王,祐嗣荊王爵。十二月,議代世子追封祔廟事,以少詹事劉機議。從之。時代府世子以酗酒革爵,及卒,朝廷葬以世子禮,其子嗣王以追封請且欲祔廟,下禮部集議不可,機曰:葬以世子,其罪已原,追封固宜也,不可廟享乎。上以其言為是。
按《明會典》:凡鈐束宗儀,十七年,議准凡各王府儀賓戚屬等如自恃尊屬,以王幼沖不服鈐束,肆情縱欲,任意非為,敗倫傷化,聽王指實具奏巡撫等官,照例會本奏聞區處。其教授等官不行勸正,及軍民旗校無藉之徒并樂工人等哄誘,撥置生事者重治。 凡進貢禮物,是年題准凡遇萬壽聖節,及千秋正旦冬至等節,各王府許進禮物馬匹慶賀,每節差人止許一起。其餘如扇鮓之類俱不必進。如差人過多,自備腳力,回還不許應付。 是年,令各王府結勘婚期文移,所司遷延半年之上者,聽王府舉奏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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