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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釋庶人充,并庶人聰澥等家屬復鄭王國,令親王免其朝覲。按《明大政紀》:隆慶元年六月,釋高牆禁錮庶人充
等,并庶人聰澥等家屬還本府,有司給養贍米如例。按《明通紀》:元年十二月,鄭王厚烷以嘉靖中諫事道削爵,錮高牆,至是復國,加四百石。
按《明會典》: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廢遼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二年十月,遼王憲㸅有罪削爵,降為庶人,禁錮高牆。國初,洪武中,遼簡王植始封於遼東。永樂初,改封荊州。簡王子貴煖嗣六傳,至憲㸅,性暴虐淫縱,惑信符水,諸姦黠少年無賴者多歸之,恣為不法。隆慶元年,以湖廣巡按御史陳省、給事中張鹵先後論劾追奪。嘉靖中,所賜真人名號、金印及祿米三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復上疏,數其十三大罪,侍郎洪朝選等奉敕往勘,具得其實,章入,上下禮部會同多官雜治革爵禁錮,削除世封。
按《明通紀》:二年十二月,廢遼王。時張居正故隸遼王尺籍,至憲㸅,頗驕酗,多所陵爍。居正銜之,而又羨其府第壯麗,乃以反謀下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申洩,反誣,僅坐以淫酗。憲㸅錮高牆,廢其府,居正攘以為第,卒又恚朝選不附己,以反律憲㸅死刑,居正謀殺朝選云。
公元1569年
隆慶三年,禮部覆議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三年五月,禮部尚書高儀覆議儀制郎中戚元佐所陳宗藩事宜。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大破常格,早為區處,則將來更有難處者。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無懿親之跡,府僚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今則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二十載而不窆,強者劫奪於郊衢,弱者竄入於輿皂,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驕侈漸盈,間作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盡之慘,此又一時也。夫高皇帝草創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難之日,思鍳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當。至列聖以迄於今,時移勢改,恩以義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盡者矣。國初,親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永樂間雖封爵漸增,亦未甚多也,而當時祿入已損於前,不能全給。今二百年宗支入玉牒,見存者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二位,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今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且國初親王之祿五萬,他緞絹茶鐵等用亦復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祿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又不能給,而於代、肅、遼、慶、寧、谷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後之言已不符矣。永樂間祿數日殊,秦、魯、唐府各五千石,遼、韓、伊府各三千石,肅府僅七百石,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於數內撥給,是文皇去國初未遠,而祖訓之文亦不盡守矣。況親王出城,歲時訓練,蒐兵講武,祖訓也,而靖難以後則寢之。郡王子孫一體任用陞轉,祖訓也,而累葉以來皆無之,則高皇帝祖訓,列聖已難悉遵行矣。其在今日,事勢逾難,尚可膠柱以調瑟乎。臣不揆狂陋,敢僭擬五事上請,惟陛下裁擇。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臣謂生子不必限,封則可限。今國朝歷世二百餘年,以親論之,亦遞降矣。除初封親王姑照例襲封候,三世而後,再加詳議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鎮、輔、奉國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各襲職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有志讀書者,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王親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可也。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親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一百兩,則或仕或不仕,咸可無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遊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而已。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然臣嘗稽之祖訓,並無禁出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法者設也。苟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繩之,雖出城何害。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失職與交易憤爭,將刑之乎。亦一切貸之乎。臣謂宗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不亂者,恃法耳。今宗室有過不治以有司,是導之亂也。且聞今之貧宗傭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巧受舉劾之公,分授四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一、議繼嗣。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不得援兄終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惟親王無子,以親弟親姪襲,臣愚以為,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天子之次子,故崇以體貌,不使與兄弟行輩大相懸絕,且夫子孫相繼,世守富貴,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絕,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而何為又使親弟親姪繼襲其爵哉。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以別疏屬。查得國制郡王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夫奉國中尉之職,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國終始,將萬世矣。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於卑屬乃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後奉國中尉授封,再傳而下,不必賜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本,傳至五世而止,其餘悉聽自便。一、議主君。查得郡縣主及郡縣、鄉君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祿俱各照舊外,其選配儀賓既有職事、誥命列之官階,足為榮寵,合將俸米免給。以上各女有不盡封者,仍各給以婚資,使為贍用。出自親王者給銀二百兩,出自郡王者一百兩,出自將軍者八十兩,出自中尉者五十兩,選配之婚,聽其自為生理。其應舉入仕者悉授外任,宗女宗壻除以前者勿論外,以後各女壻給銀五十兩之外,不必另給冠服婚資,一體聽其自便。一、議冒費。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一、議擅婚。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再行覆請方許成婚。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顯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違例題覆,則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夫各宗格於例,而無由伸其願,臣等拘於法而難以徇其情,乃有老大未婚而饔飧不給,種種苦抑,不可勝述者矣。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舊給以本等口糧,士農工商仍聽自便。以後生者,止許賜名,不必再給口糧,聽令從宜生理。庶宗室有資生之路,而國家垂永久之圖矣。疏入,上下其章,禮部尚書高儀言: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臣等不敢擅議,請通行各王府,將奏內事理,虛心評議,務求允當,條列以聞。容臣等再會廷臣熟議,上請宸斷施行。上從之。
公元1570年
隆慶四年,立王府宗正。命縉𤏳襲封肅王。定王府軍校員役工食。
按《明大政紀》:四年夏四月,以鎮平王府鎮國中尉睦桔為周府宗正,載堂趙府、宙楨唐府、載壃崇府各如例。從河南撫按官舉也。鄭府及方城萬安建德等官,宗室鮮少,姑以其教授領之。冬十月,命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襲封為王,仍支輔國將軍祿。禮部覆奏縉𤏳以懷王從父例,不得繼襲,此先帝獨斷,皇上親裁,且肅府初封甘州,今徙蘭州,在內地,不得稱極邊,即選擇郡王賢者使理府事自足,鎮護不必變更條例。上不聽,竟封王。蓋太監陳洪入其賄為奧援,部議不能奪也。
按《明會典》:凡郡王廚校,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按《續文獻通考》:肅恭王貢錝子真淤,弘治四年封世子,嘉靖五年卒,諡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鎮國將軍,嘉靖十一年改封世孫,十七年嗣贈其父曰靖。隆慶四年十一月,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既理府事,乃謀襲爵,入賂內官陳洪、嗾延長、王真滰代奏,禮部尚書殷士儋以例卻之。旨曰:極邊重地,須用親王鎮之。士儋復奏言:條例,親王絕非親弟姪,不得襲。縉𤏳,懷王從父也,而又駕為極邊肅府。昔封甘州,誠為極邊,今徙蘭州,則內地矣。即云邊郡,但選郡王之賢者以理府事,自足扞衛,何必更張,以徇私請而撓公典乎。不聽。隆慶五年,冊封潞王、定王,親陞授官職例。禮部請議定宗藩事宜。
公元1571年
按《明大政紀》:五年正月,冊封皇四子翊鏐為潞王。三月,定王親陞授官職例。時給事韓楫言:王親不任京官,《會典》雖有其文,然已故及無子孫者,不在禁例中。請敕吏部以後陞除官員,除王親同祖,親支儀賓郡縣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係同祖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一體陞除京職。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亦如之。疏下吏部,復請行各省撫按官查覈擢用。從之。六月,禮部請議定宗藩事宜。覆河南撫按栗永祿、楊家相、禮科給事張國彥等奏也。大略言:歷考前代,未嘗有宗室而坐食縣官者。我聖祖獨厚宗親,世授爵祿,恩至渥也。然聖祖當天潢發源之始,故奉以數郡而易供,今日當宗支極茂之時,則竭天下之財而難給。以天下通論之,國初,親、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今則玉牒內見存者共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位,歲支祿糧八百七千萬石有奇。郡、縣主君及儀賓不與焉,是較之國初數百倍矣。天下歲貢京師者止四百萬石,而宗室祿糧不啻倍之,然特論平時耳。萬一遇水旱凶荒,徵輸無出,將何以處之。又特論目前耳。將來傳世萬億,生齒無算,又何以處之。今上下公私,兩受其困,良以恩施寡節而供輸之策窮,禁縛太嚴而資生之路絕,今日之勢,有不容不變通者。且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襲封之典曾不少變,是待祖宗者薄,而待子孫者厚,恩禮不幾於倒施乎。今之論者動曰:祖制不敢輕議。然觀洪武初,親王祿米五萬石,不數年後以供給難繼,減至萬石。其後待慶、遼、肅、谷諸王俱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制祿,已無定矣。永樂間,秦、魯、唐府各五千石,遼、韓、伊府各二千石,肅府僅七百,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於數內撥給,是文皇帝頒祿已變更矣。為今日計,國家財力無措,則不得不限服制以殺其祿給。祿給既減,則不得不聽自便,以開其生路。生路既開,則不得不嚴法制,以禁其為非,蓋審時酌變,為國家經久之圖,莫有過於此者。伏望皇上諮求長策,容本部以先後諸臣條議,通限各府議至之日,本部即請大集廷議,恭候聖明獨斷,以成一代章程,以定萬世法守。上報,可。
公元1568年
按《明外史》:潞簡王翊鏐,穆宗第四子,神宗母弟。隆慶二年生,生四歲而封。萬曆六年之藩衛輝。翊鏐以帝愛弟居邸,久冠婚之費,視帝加盈,時海內殷富,左右以封殖導王,王肆、王莊遍畿內。比之藩,還縣官,遂以內臣司之。皇店、皇莊之名自此益侈。翊鏐居藩,多所求請,無不應者。請贍田,則以景邸原出予之,多至四萬頃;請食鹽,則先予淮。繼予長蘆已,乃予河東,歲為常。其後福藩遂緣為故事。國初,親王祿奉外,稍給草場牧地,間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部臣得執奏,不盡從也。景王載圳就藩時,賜予概裁省。楚地曠,多閒田,詔悉予之。景藩除,潞得景故籍,部臣無以難也。至福邸時,版籍更定,民力益絀,尺寸皆奪之民間,海內騷然。論者推原事始,頗以翊鏐為口實云。按《明會典》: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公元1565年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公元1503年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公元1568年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公元1566年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公元1570年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公元1565年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公元1526年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公元1503年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歲支米一萬零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公元1566年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公元1568年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公元1565年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公元1503年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公元1565年
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按:此條《通紀》祿米本折備載歷年更變之數,因隆慶間屢議宗藩事宜,故為附錄於此。〉
公元1572年
隆慶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徒冒充者,查革問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74年
神宗萬曆二年,定諸王府賜祭迎接禮儀,並宗庶儀賓贍給祿米,及宗藩差員勘合給繳之制。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於各王府,若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於傍,宣讀畢,復降階,叩謝。 又奏准,各宗過期,年遠,查其抄結明白者,准與請名,照依宗庶事例,歲給養贍米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歲未遠者,照常准請名封。 又題准,儀賓及郡縣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後短折者,例給養贍,食常祿三分之一減半支給。 又議准,凡宗藩勘合,許各王府差來員役執批告領,本司驗批給發,即於封袋上填註發行月日及姓名期限,仍置立文簿登記。其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每季終,江西、廣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將發過公文號數、領齎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會。各布政司亦照所議奉到勘合,將緊要節略攢造文冊報部,其年終奏繳仍舊。
公元1578年
萬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定諸王出閤讀書儀。
按《明通紀》: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頒示諸侯王。先是,肅皇帝時,公族繁盛,國用困竭,以故禮官所裁宗藩條例多刻意抑損,甚或自相乖亂,不可訓。閣臣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等念諸侯王皆骨肉至親,而至是不足以稱天子親親至意,乃略舉事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請敕禮官集群臣議,著為憲令,昭示諸侯王。今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所定《宗藩要例》《諸侯要例》,諸侯王既感泣益親上,而厚薄親疏有體,又不至重困民財,足稱不刊矣。按《明會典》:六年詳定。是日,王出閤,先期一日,內侍官設坐於書堂內,坐西面東設書案,於座之左側置書於案,設寫字案於座之右側,置筆硯倣紙於案。是日早,輔臣率領講讀侍書官,於書堂門外稍南面北拱立,伺候王入書堂內坐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率各官進入,行四拜禮,分班侍立,內侍官舉書案,就案左立,講讀官以次進,立於案前授書,各十遍訖,令旨先生。每喫酒飯,內侍官答應,各官出,王暫入書堂南間少憩,輔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寫字講書,候王出坐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內侍官舉寫字案於座前,侍書官進至案前看寫字。寫畢,內侍官撤寫字案,舉講書案於座前,講讀官以次進講。畢,各官行一拜禮出,仍於書堂外向北立。王進內,各退,輔臣看所寫字,圈註於旁,以備勸益。一、次日以後,每日早,王出書堂,各官進見,行一拜禮,其授書、講書、看字並如前儀。輔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後,講讀、侍書官徑自如儀授書,講書、看寫字輔臣不預至。寫字畢,每日輪一內侍官捧倣紙送內閣圈註。一、王每日所讀書,《大學》一本,《書經》一本。授書務要字樣真正,講書直說大意,務要通曉。先一日進講章,三日一溫書,就溫講寫字,先用影本,以後寫熟,對帖自寫。一、各官酒飯,止是初入書堂時,令旨說,一次以後,不必再說,只於講書罷,令旨與先生每茶喫,內侍官答應,歲率為常。一、每年假日,聖節前後通九日。千秋節九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前後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陽前後通三日,冬至前後通五日,臘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朢各一日,遇大風雨暫免,遇大寒大暑該住歇,時請旨定奪。一、講讀、侍書官俱於歸極門南廊給與酒飯。一、先期一日,各該內外執事官俱赴書堂演禮。又令春講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暫止;秋講定以八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暫止。又題准輟講之後,內侍書官照常啟請,尋溫舊書,及日寫字送閣圈註。講讀等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詣書堂,啟請誦書習講,或別授新書等項,以效忠益。
公元1579年
萬曆七年,重定諸王以下封典、婚姻、請名、祿米及世子以下襲封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又議准,請名封過期者,非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又議准,各王府庶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又議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查無別礙始准請封。成婚在二十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其已封者,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又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又議准,罪宗庶人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原係生三子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准,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其現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終身。日後凡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是年,令親王無子,旁枝襲繼者,於本爵祿米內歲撥二百石給與該府宮眷養贍。 又議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親王人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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