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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
 第二十一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釋庶人,并庶人聰澥等家屬鄭王國,令親王免其朝覲
《明大政紀》隆慶元年六月釋高禁錮庶人
等,并庶人聰澥等家屬還本府,有司給養贍米如例。
明通紀》元年十二月鄭王厚烷以嘉靖中諫事道削爵,錮高牆,至是復國,加四百石。
《明會典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廢遼王庶人
《明大政紀》二年十月遼王憲㸅有罪削爵,降為庶人禁錮高牆
國初洪武中遼簡王植始封於遼東
永樂初改封荊州
簡王子貴煖嗣六傳,至憲㸅性暴淫縱,惑信符水,諸姦黠少年無賴者多歸之,恣為不法
隆慶元年,以湖廣巡按御史陳省給事中張鹵先後論劾追奪
嘉靖中,所賜真人名號金印及祿三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上疏,數其十三大罪,侍郎洪朝選奉敕往勘,具得其實,章入,上下禮部會同多官雜治革爵禁錮削除世封
明通紀》二年十二月,廢遼王
張居正故隸遼王尺籍,至憲㸅,頗驕酗,多所陵爍。
居正銜之,而又羨其府第壯麗,乃以反謀刑部訊治
侍郎洪朝選申洩反誣,僅坐以淫酗
憲㸅高牆,廢其府,居正以為第,卒又恚朝選不附己,以反律憲㸅死刑居正謀殺朝選云。
公元1569年
隆慶三年禮部覆議宗藩事宜
《明大政紀》三年五月禮部尚書高儀覆議儀制郎中戚元佐陳宗藩事宜
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祿糧不給不及今大破常格早為區處,則將來更有難處者。
高皇帝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解,朝堂懿親之跡,府僚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今則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四十而未婚,二十載而不窆,強者劫奪郊衢弱者竄入於輿皂,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驕侈漸盈,間作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盡之慘,此又一時也。
高皇帝草創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難之日,思鍳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當。
列聖以迄於今時移勢改,恩以義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盡者矣。
國初,親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永樂間封爵漸增,亦未甚多也,而當時祿入已損於前,不能全給。
今二百年宗支玉牒見存者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二位,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今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
又將何以給之。
議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且國初親王之祿五萬,他緞絹茶鐵等用亦復萬計然不數年而止給祿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又不能給,而於代、肅、、慶、寧、谷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出自己,而前後之言已不符矣。
永樂間祿數日殊,、魯、唐府各五千石,、韓、伊府各三千石,肅府僅七百石,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數內撥給,是文皇去國初未遠,而祖訓之文亦不盡守矣。
親王出城,歲時訓練,蒐兵講武祖訓也,而靖難以後則寢之。
郡王子孫一體任用陞轉祖訓也,而累葉以來無之,則高皇帝祖訓列聖已難悉遵行矣。
其在今日事勢逾難,尚可膠柱調瑟乎。
不揆狂陋,敢僭擬五事上請,惟陛下裁擇
一、限封爵。
查得嘉靖中,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
臣謂生子不必限,封則可限。
國朝歷世二百餘年,以親論之,亦遞降矣。
除初封親王照例襲封候,三世而後,再加詳議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
親王嫡長子例襲親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
郡王嫡長子例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
鎮、輔、奉國將軍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封。
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
以上襲職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有志讀書者,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王親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可也。
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
親王之子不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一百兩,則或仕或不仕,咸可無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遊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而已
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
然臣嘗稽之祖訓,並無禁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法者設也。
苟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繩之,雖出城何害。
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
入仕失職交易憤爭,將刑之乎。
一切貸之乎。
臣謂宗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不亂者,恃法耳。
宗室有過不治有司,是導之亂也。
且聞今之貧宗傭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巧受舉劾之公,分授四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有。
一、議繼嗣
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不得援兄終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
親王無子,以親弟親姪襲,臣愚以為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天子之次子,故崇以體貌不使兄弟行輩大相懸絕且夫子孫相繼,世守富貴,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絕,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
而何為又使親弟親姪繼襲其爵哉。
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以別疏屬。
得國郡王六世以下,世授奉國中尉
奉國中尉之職,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國終始,將萬世矣。
臣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於卑屬乃祿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
今後奉國中尉授封,再傳而下不必賜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本,傳至五世而止,其餘悉聽自便
一、議主君。
查得郡縣主郡縣鄉君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祿俱各照舊外,其選配儀賓既有職事誥命之官階,足為榮寵,合將俸米免給。
以上各女有不盡封者,仍各給以婚資,使為贍用
出自親王者給銀二百兩,出自郡王者一百兩,出自將軍者八十兩,出自中尉者五十兩,選配之婚,聽其自為生理
應舉入仕者悉授外任宗女宗壻以前勿論外,以後女壻給銀五十兩之外,不必另給冠服婚資,一體聽其自便
一、議冒費。
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間有年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生合無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各宜預為教訓,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
一、議擅婚。
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再行覆請方許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顯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違例題覆,則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
夫各宗格於例,而無由伸其願,臣等拘於法而難以徇其情,乃有老大未婚饔飧不給種種苦抑,不可勝述者矣。
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舊給以本等口糧士農工商仍聽自便
以後生者,止許賜名不必給口糧,聽令從宜生理
宗室資生之路,而國家永久之圖矣。
疏入,上下其章禮部尚書高儀言:元佐所奏,鑿鑿可行
事體重大,臣等不敢擅議,請通行王府,將奏內事理,虛心評議務求允當條列以聞。
容臣再會廷臣熟議上請宸斷施行
上從之。
公元1570年
隆慶四年立王宗正
命縉𤏳襲封肅王
定王軍校員役工食
《明大政紀》四年夏四月,以鎮平王府鎮中尉睦桔為周府宗正,載堂趙府、宙楨唐府、載壃崇府各如例。
河南撫按官舉也。
鄭府及方城萬安建德等官,宗室鮮少,姑以其教授領之。
冬十月,命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襲封為王,仍支輔國將軍祿。
禮部覆奏縉𤏳以懷王從父例,不得繼襲,此先帝獨斷皇上親裁,且肅府初封甘州,今徙蘭州在內地,不得稱極邊,即選擇王賢者使理府事自足,鎮護不必變更條例
不聽,竟封王
太監陳洪入其賄為奧援部議不能奪也。
《明會典:凡郡王廚校,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不分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
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
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續文獻通考肅恭王貢子真淤,弘治四年世子嘉靖五年卒,諡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鎮國將軍嘉靖十一年改封世孫十七年嗣贈其父曰靖。
隆慶四年十一月,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既理府事,乃謀襲爵,入賂內官陳洪、嗾延長王真代奏禮部尚書殷士儋以例卻之。
旨曰:極邊重地須用王鎮之
士儋奏言條例親王絕非弟姪不得襲。
縉𤏳,懷王從父也,而又駕為極邊肅府。
昔封甘州,誠為極邊,今徙蘭州,則內地矣。
即云邊郡,但選郡王之賢者以理府事,自足扞衛何必更張,以徇私請而撓公典乎。
不聽
隆慶五年,冊封潞王定王,親陞授官職例。
禮部議定宗藩事宜
公元1571年
《明大政紀》五年正月冊封四子翊鏐為潞王
三月定王陞授官職例。
給事韓楫言:王親不任京官會典雖有其文,然已故及無子孫者,不在禁例中。
請敕吏部以後陞除官員,除王親同祖,親支儀賓縣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以下之親,及係同祖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一體陞除京職
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亦如之。
疏下吏部,復請行各省撫按查覈擢用
從之。
六月禮部議定宗藩事宜
河南撫按永祿、楊家相、禮科給事張國彥等奏也。
大略言:歷考前代未嘗有宗室而坐食縣官者。
聖祖獨厚宗親,世授爵祿,恩至渥也。
聖祖當天發源之始,故奉以數郡而易供,今日宗支茂之時,則竭天下之財而難給。
天下通論之,國初,親、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今則玉牒見存者共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位,歲支祿糧八百七千萬石有奇
郡、縣主君及儀賓不與焉,是較之國初數百倍矣。
天下歲貢京師者止四百萬石,而宗室祿糧不啻倍之,然特論平時耳。
萬一遇水旱凶荒徵輸無出,將何以處之。
又特論目前耳。
將來傳世萬億生齒無算,又何以處之。
今上下公私,兩受其困,良以恩施寡節而供輸之策窮,禁縛太嚴資生路絕今日之勢,有不容不變通者。
祖廟之制,親盡則祧,而襲封之典曾不少變,是待祖宗者薄,而待子孫者厚,恩禮不幾倒施乎。
今之論者動曰:祖制不敢輕議。
然觀洪武初親王祿米五萬石,不數年後供給難繼,減至萬石
其後待慶、、谷諸王歲給五百石,是高皇帝制祿,已無定矣
永樂間、魯、唐府各五千石,、韓、伊府各二千石府僅七百,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數內撥給,是文皇帝頒祿已變更矣。
今日計,國家財力無措,則不得不服制以殺其祿給。
祿給既減,則不得不自便,以開其生路
生路既開,則不得不嚴法制,以禁其為非,蓋審時酌變,為國經久之圖,莫有過於此者。
伏望皇上諮求長策,容本部以先後諸臣條議,通限各府議至之日,本部即請大集廷議恭候聖明獨斷,以成一代章程以定萬世法守
上報,可。
公元1568年
《明外史潞簡王翊鏐穆宗四子神宗母弟
隆慶二年生,生四歲而封。
萬曆六年之藩衛輝
翊鏐以帝愛弟居邸,久冠婚之費,視帝加盈,時海內殷富左右封殖導王,王肆、王莊畿內
比之藩,還縣官,遂以內臣司之。
皇店皇莊之名自此益侈。
翊鏐居藩,多所求請,無不應者。
贍田,則以景邸原出予之,多至四萬頃;請食鹽,則先予淮。
繼予長蘆已,乃予河東,歲為
其後福藩遂緣為故事
國初親王祿奉外,稍給草場牧地,間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
部臣執奏不盡從也。
景王載圳就藩時,賜予裁省
楚地曠,多閒田,詔悉予之。
景藩除,潞得景故籍部臣無以難也。
至福邸時,版籍更定民力益絀,尺寸皆奪之民間海內騷然
推原事始,頗以翊鏐口實云。
《明會典祿米本折。
 秦王歲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公元1565年
王歲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公元1503年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
弘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公元1568年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隆慶二年,奏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公元1566年
王歲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王歲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公元1570年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隆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公元1565年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公元1526年
王歲本色祿米五千石。
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歲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公元1503年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弘治十六年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
隆慶三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歲支米一萬零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公元1566年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公元1568年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公元1565年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公元1503年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
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楚、魯、、代、、瀋、、伊、趙、、襄、荊、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歲祿米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祿米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封同。
公元1565年
以上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
惟岷府仍舊例。
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折中半兼支。
〈按:此條《通紀》祿米本折備載歷年更變之數,因隆慶間屢議宗藩事宜故為附錄於此
公元1572年
隆慶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冒充者,查革問遣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74年
神宗萬曆二年定諸王府賜祭迎接禮儀,並宗庶儀賓贍給祿米,及宗藩差員勘合給繳之制。
《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於各王府,若龍亭本府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於傍,宣讀畢,復降階,叩謝
 又奏准,各宗過期,年遠,查其抄結明白者,准與請名,照依宗庶事例歲給養贍米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歲未遠者,照常准請名封。
 又題准儀賓郡縣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後短折者,例給養贍,食常祿三分一減支給
 又議准,凡宗藩勘合,許各王府差來員役執批告領,本司驗批給發,即於封袋上填註發行月日姓名期限,仍置立文簿登記
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季終江西廣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將發過公文號數、領齎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布政司知會
布政司亦照所議奉到勘合,將緊要節略攢造文冊報部,其年終奏繳仍舊
公元1578年
萬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
定諸出閤讀書儀。
明通紀》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頒示諸侯王
先是肅皇帝時公族繁盛國用困竭,以故禮官所裁宗藩條例刻意抑損甚或自相乖亂不可訓。
閣臣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等念諸侯王骨肉至親,而至是不足以稱天子親親至意,乃略舉事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請敕禮官集群臣議,著為憲令昭示諸侯王
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所宗藩要例》諸侯要例》諸侯王感泣益親上,而厚薄親疏有體,又不至重困民財足稱不刊矣。
《明會典六年詳定
是日,王出閤先期一日內侍官設坐書堂內,坐西面東設書案,於座之左側置書於案,設寫字案於座之右側,置筆硯倣紙於案。
是日早,輔臣率領講讀侍書官,於書堂門外南面北拱立,伺候王入書堂坐定令旨說。
先生每來,輔臣率各官進入,行四拜禮,分班侍立內侍官書案,就案左立,講讀官以次進,立於案前授書,各十遍訖,令旨先生
每喫酒飯內侍官答應,各官出,王暫入書堂南間少憩輔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寫字講書,候王出坐定令旨說。
先生每來,輔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內侍官寫字案於座前侍書官進至案前寫字
寫畢,內侍官寫字案,舉講書案於座前講讀官以次進講
畢,各官行一拜禮出,仍於書堂外向北立
王進內,各退,輔臣看所寫字,圈註於旁,以備勸益。
一、次日以後每日早,王出書堂,各官進見行一拜禮,其授書、講書、看字並如前儀
輔臣止侍看三日
三日後,講讀侍書徑自如儀授書,講書、看寫字輔臣不預至。
寫字畢,每日輪一內侍官倣紙內閣圈註。
一、王每日讀書大學一本書經一本
授書務要字樣真正講書直說大意務要通曉
先一日講章三日溫書,就溫講寫字,先用影本以後寫熟,對帖自寫。
一、各官酒飯,止是初入書堂時,令旨說,一次以後不必再說,只於講書罷,令旨先生喫,內侍官答應歲率為常。
一、每年假日聖節前後九日
千秋節九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前後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陽前後三日冬至前後五日臘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朢各一日,遇大風雨暫免,遇大寒大暑住歇,時請旨定奪
一、講讀侍書官俱於歸極門南廊給與酒飯
一、先期一日,各該內外執事官俱赴書堂演禮
又令講定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暫止;秋講定八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暫止。
題准輟講之後,內侍書官照啟請,尋溫舊書,及日寫字送閣圈註。
講讀等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詣書堂啟請誦書習講,或別授新書等項,以效忠益。
公元1579年
萬曆七年,重定諸以下封典婚姻、請名、祿米世子以下封之制
《明會典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許其陳請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又議准,請名封過期者,非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又議准,各王府庶男婚資,照庶女一概免給。
 又議准,凡查出擅婚,照例分別成婚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已封者免革,未封查無別礙始准請封。
成婚二十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其已封者,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府第,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又議准,罪宗庶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
原係生三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
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支本色各十二石。
年十五以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
各日後子孫名糧如之。
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議准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二石,子孫如之。
現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終身
日後凡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
常祿郡縣主君儀賓身故之後,俱半給養贍
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給與口糧
未封、未名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是年,令親王無子,旁枝襲繼者,於本爵祿米內歲撥二百石給與該府宮眷養贍
 又議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襲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
若原非聽繼親王人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
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職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