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名或作者
正文关键词
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卷二十二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四
  明六〈神宗萬曆五則 光宗泰昌一則 熹宗天啟五則 愍帝崇禎二則〉
官常典第二十二卷
宗藩部彙考十四
明六
公元1582年
神宗萬曆十年更定宗藩承襲封典婚姻、祭葬、祿米一切禮儀格式
《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親王庶子襲封親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封次妃
弘治十年例〉不得濫請繼妃封號
郡王庶子襲封郡王,而嫡母不存者,生母亦許封次妃,俱止請敕知會不給誥命冠服身後與祭一壇,無葬。
若已故,准追封次妃,其親王庶子初封郡王者生母止封夫人弘治四年例〉不在次妃之例。
將軍中尉嫡母不存,其生母亦各從子爵秩授封。
夫淑、恭、宜、安人行文該府知會,俱不給誥命祭葬。
若已故者,亦准追封養母庶母不許一概濫請。
至於生母年老多疾,其子願請出府就養者,許其陳乞
嘉靖十一年例〉子多者,仍聽遞相迎養
 凡酌議工價是年議准郡王初封者爵秩雖同,然有帝孫王孫之異。
帝孫者,儀仗房屋冠服及身後墳價,俱照例全給。
其餘郡王儀仗房屋冠服止令自備不必奏請關給
身後墳價量給一半
如妃先故給與造墳,以後王故之日,止開壙合葬
若王故,在萬曆七年例前,而妃今故者,不必補給世子墳價,與郡王同
至於將軍中尉、郡、縣主君等房屋冠服、墳價,一概停免
 是年議准,凡親王薨,子幼,許撫按推舉郡王一位,請敕暫管府事,凡一應奏請名封鈐束宗儀事件,悉令管理
錢糧止許稽查,不許收掌,待嗣子年長知事體,即便具奏迴避
其另城郡王薨,子幼,亦聽撫按官於將軍中尉推舉一位,請敕攝理府事,俱要倫次相應賢能素著方行推選不得狥情濫舉,致啟爭端
嘉靖四十四年例〉凡查革冒封,是年議准郡王繼統之例,其進封親王或薨故絕嗣,或犯罪革爵者,子孫弟姪旁枝疏族,俱不准承襲王爵
先年有冒封過者,許各自首,姑准本爵終身不分城、另城,其長子、次子俱止授世次本等爵級
有以前加封者悉令改正,若隱匿不首,查出之日,即行削奪不俟終身
 凡進繳冊印是年議准,郡王初封,給有冊印,其緣事降革者,例當繳奪。
若薨,故而本支盡絕無人收藏者,亦當追繳
正德二年嘉靖四十三年例〉今後遇有此項,通送親王奏繳,不許稽遲留外以致弊端
其有進封親王,或改封世子,及雖故絕,本府尚有人奉祀者,止令繳印,不必繳冊。
萬曆七年例〉是年議准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王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
每年終,備將奏報過子攢造文冊一樣二本齎部,一轉宗人府比對一收禮部查考
如有不依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日後不許請名請封。
弘治十年正德四年
當時一年一次奏報
 奏報格式 某王臣某謹奏為報生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嫡、庶生第幾子女等例該報生,為轉奏等。
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宗奏報一款,宗室新生子女三日後即具啟各該親郡王管理府事者審實取具收生親識宮眷人等保結明白,按季類奏,或因事稽遲,許於下季補奏,如有不依奏報及未經保結明白朦朧妄報者,俱候年終長史教授等官量罪重輕參治,所報子日後不許請名請封等。
因今某等第幾子女等,俱係某季該報生人數,已令長史教授某人遵例審實具結,送部外理合奏報,伏乞敕下該衙門登記以便日後奏請名封,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奏本背面俱要細書對本長史教授用寶典寶官職名。
後倣此。
計開郡王府:一、某王長子、長孫鎮國奉國將軍中尉,某年若干歲正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於某年月日嫡生第幾子女,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於某年月日庶生第幾子女收生婦某氏,例該奏報
 凡查參玉牒是年議准,各王府玉牒冊,每年八月以裡遵照冊式攢造一樣二本,冊尾明註監造某官,對同某官,書寫某役,差人齎送到部,一轉宗人府一收禮部
除過不到者,聽宗人府查參外,其造到文冊,但有開載不明,或嫡、庶混淆或名位舛錯,或那移封期,或增減年歲等情弊,本部即將經管員役指名參究,原冊駁回另造。
嘉靖四十四年例〉本年內殤、卒位數,照依宗支歲報一體開報,以備查考。
 玉牒冊式 某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年月日,母妃氏嫡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賜名月日冊封世子月日具奏,選婚年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月日冊封為世子妃年月日入成婚年月日襲封為某王妃同日進封為某王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郡王,改封世子并從進封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嫡庶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賜名年月冊封為某郡王年月具奏選婚,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月日冊封為某郡王妃年月日入成婚王某年月日薨,妃月日薨。
〈餘倣此。
第一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嫡庶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請封,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封為某郡主選配儀賓某人年月日冠成婚郡主月日卒,儀賓月日卒。
〈餘傲此。
王某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年月日,母妃氏嫡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賜名年月日授封為長子年月具奏選婚,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月日,封為長子夫人年月日奉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年月冊封為某王夫人日進封為妃,王某年月日薨,妃月日薨。
〈如係次嫡庶子已封將軍改封長子者,俱要明白開註。
第二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嫡庶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賜名年月日授封為鎮國將軍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月日封為鎮國將軍夫人年月日奉字幾號勘合入府成婚將軍月日卒,夫人月日卒。
〈餘倣此。
第一年月日,母妃內助幾妾嫡庶生,收生婦氏,年月日奏報,月日具奏請封,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封為縣主選配儀賓某人年月日冠成婚縣主月日卒,儀賓月日卒。
〈餘倣此。
鎮國將軍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女。
輔國將軍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女。
奉國將軍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女。
鎮國中尉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女。
輔國中尉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女。
奉國中尉生子幾位,女幾位,第一第一以後字輩照依世次,由郡王以至將軍中尉同前開造。
 凡名封奏結,是年議准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
如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并差人齎送到部,轉行宗人府備查生年月日,父爵母封,明白回報
將禮收貯玉牒文冊查對相同方與題覆,其或查無奏報,及有差錯者,行布政司查勘
若有扶同隱匿,將額外濫收妾媵乞養過房來歷不明樂婦花生,傳生子女捏作嫡出庶出朦朧冒請名封者,本部查出,或被奏告事發,將本位參降爵級保勘宗室,罰革祿米,長史教授等官革職一應甘結人等巡按御史提問,以枉法論罪
弘治間嘉靖三十年例〉如王奏到三月以外,而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致妨查題者,禮部上下半年查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長史教授等官提問
 是年議准,凡親郡王將軍中尉之子不分長次嫡庶,俱年五歲請名。
親王嫡庶子女,及世孫郡王嫡長子長孫,俱年十歲請封,十五歲選婚。
親王嫡庶孫,郡王嫡庶子及嫡庶女,將軍中尉嫡庶子女,俱年十五歲請封,即與選婚。
若因事耽延,未能如期奏請者,男請名請封過期五年以下查題,十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下勘明另題,止給名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十五年以上立案,如係聽繼王爵人數過期年久,例應另題立案者,臨期請旨定奪
男選婚,女請封,過期十年以下查題,十五年以下行勘十五年以上立案,其庶人請給名糧,亦許十五歲具奏,過期一如選婚例行
 凡稽查奏勘,是年議准王府奏請名封婚禮等項,長史教授等官將歷年冊籍備查的確,及審據各該人役保勘明白與例相合,啟王如具奏不得受賄徇私,將違礙事情混行奉擾,亦不得因而留難勒掯苦貧宗,其禮部行勘事件,該布政司務要查覈明確,依限回覆不得止據長史教授申文抄寫,以了前件,亦不得遲延日久以致守候不便
今後但有奏請違礙,責在長史教授等官,回報草率及遲至一年外者,責在該布政司官,聽本部酌量事情重輕參奏
 奏請格式 一:男請名。
王臣謹奏,為乞恩請名事,據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請名,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等第幾子等,俱係季該請名人數,已令長史教授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外,理合開列類奏,伏乞下禮部,照例賜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郡王府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若干歲,於年月日奏請授封為某爵,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會選到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氏為配,於年月具奏,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月日入府成婚,於月日嫡生第幾子,收生婦氏,已於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請名;庶出者,即於入府成婚之下云:於年月日,因年足若干歲,妃、夫、淑、恭、宜、安人無出遵例具奏,娶妾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縣軍民籍某人第幾女氏,於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月日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氏,已於年月日奏報,今見年五歲,例該請名。
 一:男請封。
王臣謹奏,為乞恩封選婚事,據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嫡庶第幾子某等,各年歲已足,例該請封選婚,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名封奏結一款,宗室子女請名請封,俱由各該親郡王管理府事者審實,定於每季仲月類奏一次,仍取具本位親支無親支,以次挨及房族宗室五位,并長史教授等官,兩鄰收生人等不致扶同欺隱甘結,於具奏之時,一併差人齎送到部等因,今據等第幾子某等,俱係季該請封人數,已令長史教授人等查勘明白遵例具結送部,理合開列類奏,伏乞下禮部照賜給封號誥命祿米從人等項,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擇具奏婚配,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同前
月日奏報下云:於月日具奏賜名今見年一十五歲,例該請封選婚。
一女請封。
同前以上具類奏格式
一:親王子女請封,合用單本格式
王臣謹奏,為乞恩封事,竊照臣見年若干歲,於年月荷蒙聖恩,冊封臣為某王,於月日具奏選婚,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府州某人氏為配,於年月具奏冊封為某王妃,於月日入府成婚,於月日嫡生第幾子;庶生者,云妃氏,於月日入府成婚無出,於月日具奏,選妾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會官選到府州某人氏,於年月日入府為第幾妾,於年月庶生第幾子,收生婦氏,於月日奏報,於月日具奏賜名今年十歲,例該請封,已令長史某取具王等無礙結狀送部外,理合具奏伏望皇上篤念親親禮部照例賜給封號冊印等項,遣官冊封,臣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某人齎捧,謹具奏聞。
〈注〉親王子女,報生、請名、選婚及親郡王并妃請封,或親王選妾,例應單本具奏者,俱倣此。
公元1565年
是年議准,凡宗室犯罪革爵者,未封子無論革前革後所生一概不許請封。
嘉靖四十四年例〉其已封而無同惡情由者,備查所犯輕重分別奏請
止係越關訐奏等項革爵者,已封子孫姑免查革。
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項,子孫同惡隨坐外,其餘一體降為庶人日後不許援引遠年寬宥事例,覬復封爵
萬曆七年例〉在內法司在外撫按等官,但有干係宗室降革等項者,俱備開所犯招由,行移禮部知會以便查考
 又議准行禮次序,凡遇迎接詔赦親王先率郡王將軍中尉殿前臺上行五拜禮畢,親王侍立龍亭之傍,郡王等爵分班侍立臺上,俟文武先行四拜禮畢郡王等爵俱同各官跪聽宣讀
讀畢,仍復原班,候各官再行八拜禮畢以次而退。
萬曆六年例〉郡王理親王府事,及另城郡王管理府事者,迎接詔赦文武官俱於布政司府州衙門行禮,抄黃送管理郡王自率宗儀行禮
嘉靖六年例〉拜賀聖節等項,亦照爵職崇卑立班行禮
如有錯亂失序,及倨慢不恭者,許典儀等官糾舉,聽參治
 凡代行禮儀是年議准,各王府迎接詔赦,及慶賀等項禮儀,如親郡王年老有疾不能行禮者,先期奏請世子子代行,其府中諸務自行管理,不許世子長子干預,以起釁端。
王果患篤廢之疾難管理者,具奏行勘明白,請敕世子子代理。
正德四年例〉至於王已老疾世子長子先故者,亦許世孫長孫代行,若以世孫行禮請給世子冠服者,請旨定奪
 又議准郡王將軍中尉奏事宜。
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者,方許給差人齎奏。
弘治十三年例〉若本非機密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輔導等官通行參究,其無藉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例問遣
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封祿糧等項,合行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郡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則會奏請旨。
奏內亦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
如或故違禁例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
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封者題請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
凡所奏情詞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
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於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歲至三起以上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
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又議准改正樂工,凡親王迎接詔敕及朝賀宴享,合用樂工,各該布政司遵照會典所載,原額查將先年各府退出數內,撥還二十七戶聽候供用,但不得狎近女樂,致有花生冒濫之弊。
郡王原無撥給樂工不許妄援奏討。
其另城郡王,如遇迎接詔赦等項行禮,許有司撥送吹鼓手十二名應用
事畢,即回原籍當差
萬曆七年例〉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境內官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選擇婚配
要家清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
如有遠方流移軍匠,并祖父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女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
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郡縣主君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
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萬曆七年例〉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一次
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王奏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輔導等官提問,坐以抑勒之罪。
 請婚格式 某王臣某謹奏,為乞恩婚禮事,據某郡王某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選到某氏等,各家道清白,年歲相應,堪為婚配伏乞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擇婚配一款,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奏事例,於每季仲月具一次先期巡按御史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等因,今據某等選到某氏等,俱係某季該封人數,令長史教授某人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伏乞下禮部,照例賜給封號誥命等項,行令成婚,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某郡王府一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見年若干歲,係某王將軍中尉,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嫡生。
如係庶出者,云第幾妾某氏庶生,先於某年月具奏請封選婚,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會選到某府州縣某籍某人嫡妻某氏所生第幾女某氏,見年若干歲,堪為婚配
 凡選娶繼配是年議准,凡親郡王妃病故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
天順四年例〉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
元妃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冊命冠服,仍遣官冊封
郡王繼妃止冊命不遣冊封不給冠服
萬曆七年例〉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管理家事撫育子女不許請授次妃封號
弘治間例〉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
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
嘉靖二十八年例〉若雖無子,止奏選內助妾媵者,聽從其便。
{{Annotation|正德四年例}}至於繼室病故,而復無子者,亦止許選妾,不許再奏選繼,其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
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例行
萬曆九年例〉 奏請格式 一、選娶繼配
王臣某謹奏,為乞恩遵例選繼事,據世子世孫某等,某郡王等啟稱: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因嫡配妃夫、淑、恭、宜、安人某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繼,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而未有子者,許奏請選繼,止請敕封為繼妃不給冊命冠服;若元配題封之後未及遣官行禮病故者,親王繼妃准冊命冠服,仍遣官冊封
郡王繼妃止冊命不遣官冊,封不給冠服將軍中尉正配病故,而未有子,及已經授封,未經成婚病故者,俱許選繼。
親王世子郡王長子不分有無子嗣,俱准選繼,以共承宗祧,止請敕知,會俟襲封王爵之日,世子繼妃進封為親王繼妃長子夫人進封為郡王繼妃一體遣官冊封
世孫長孫亦照世子長子例行等因
今據某等具啟前來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下禮部,將某等照例題請,准令於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繼室,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齎捧,謹具奏聞。
〈注〉如親郡王,止引親郡王例;將軍、中尉止將軍中尉例;世子長子世子長子例;其親郡王世子世孫長子長孫單本具奏者,倣後開來歷格式,敘於前奏內,不必計開
計開:親郡王一某王某見年若干歲,於年月具奏冊封為某王年月具奏選婚,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籍,某人第幾女氏為配,月日冊封為某王妃年月日入成婚年月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世子世孫長子長孫王世子世孫郡王長子長孫見年若干歲,於年月具奏冊封為某爵年月具奏選婚,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為配,月日冊封夫人年月日入成婚,如有子,開出有:無子,開出無。
月日病故,例應選繼。
將軍中尉,一府將中尉見年若干歲,於年月具奏封為某爵年月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為配,月日授封為夫、淑、恭、宜、安人年月日入成婚年月病故,並無所生子女,例應選繼。
〈注〉如係未封、未婚病故者,俱於為配下云:未曾授封,未經成婚年月病故
一選內助王臣謹奏,為乞恩選娶內助事,據郡王某等啟稱:妃夫、淑、恭、宜、安人氏等病故,乞要遵例選娶內助,乞為轉奏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選娶繼配一款,親郡王妃病故如已有子,不分嫡出庶出,俱不許選繼,止照內助事例,有妾推舉一妾,無妾奏選一人管理家事撫育子女
將軍中尉正配病故,如年五十以下子尚幼小者,亦許選娶內助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下禮部,將等照例題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內助作本第一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齎捧,謹具奏聞。
計開郡王府,一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年若干歲,於年月日奏請授封為某爵,於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為配,於年月日授封為某妃、夫、淑、恭、宜、安人,於月日病故,除報喪外,並未娶有妾媵遺下子女無人撫育,例應選內助
〈注〉如本位下有妾者病故,下云:因年足若干歲,正配無出,先於年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娶到府州某人第幾女氏為第一妾,例應進為內助
公元1552年
是年議准,凡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郡王額妾四人長子將軍額妾三人中尉額妾二人
弘治間例〉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二妾
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選足四妾
長子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
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
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
嘉靖三十一年例〉凡選妾禁例悉如選婚,不許選流移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之家,各王府每年備將妾媵姓氏來歷并入年月攢造文冊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并名位行次即填注本項下,以備名查考
但有不遵明例,或年未及而預陳,或已生子而復娶,將本宗參奏,罰治所生子女,中尉以上照濫妾例行庶人不給名糧。
 奏選格式 王臣謹奏,為乞恩選娶妾媵事,據郡王某等啟稱:本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妃、夫、淑、恭、宜、安人無出某等年足若干歲,乞要照例選妾等因,具啟到,臣查得宗藩要例內,妾媵限制一款,世子郡王選婚之後,年二十五歲,嫡配無出,具啟親王轉奏長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實具奏,於良家女內選娶二人以後不拘嫡庶,如有生子,則止於二妾
至三十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娶足四妾
長子將軍中尉選婚之後年三十嫡配無出照例具奏選娶一人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則止於一妾
至三十五歲復無出,方許仍前具奏,長子將軍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
至於庶人,必年四十以上無子,方許奏選一妾等因,今據某等具啟前來,已令長史教授某等查勘明白申呈巡按衙門覈實具奏外理合按季開列類奏,伏乞下禮部,將等照例准令,於本境官員軍民良家女內,選娶一人以為第幾妾,臣等不勝感戴天恩之至,為此具本專差校尉齎捧,謹具奏聞。
〈注〉世子郡王奏內,止云世子郡王例;長子將中尉奏內,止云長子將中尉例。
計開:某郡王府,一世子郡王長子長孫、鎮、輔、奉國將軍中尉某等,年若干歲,於某年月日奏請授封為某爵嫡配某氏於某年月日,奉禮部某字幾號勘合,授封為妃、夫、淑、恭、宜、安人,並無生子嗣,例該選妾。
妾媵冊式 某親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一氏,係府州某人第幾女,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娶,年月日入成婚年月日故。
公元1571年
〈注〉如係隆慶五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名,某年月日封。
〈注〉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注〉後有女,以次開造。
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無出二字
第二等妾同前
某郡王某位下除正妃外,妾幾人,第一氏,係府州某人第幾女,月日奉禮字幾號勘合選娶,年月日入成婚年月日故。
公元1544年
〈注〉如係嘉靖二十三年以前,止開例前以禮娶到,不開勘合號數
第一子某,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賜名,某年月日封。
〈注〉後有子以次開造。
第一女,某年月日生,某年月日奏報,某年月日封。
〈注〉後有女以次開造。
若原無所生子女,即於本妾位下無出二字
公元1549年
第三等妾同前
鎮國將軍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輔國將軍位下,除夫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奉國將軍位下,除淑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鎮國中尉位下,除恭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輔國中尉位下,除宜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奉國中尉位下,除安人某氏外,妾幾人,第一妾某氏。
以上照式開造。
是年議准宗室奏選正配,選有之日,仍奏請封號,候有成命,方許成婚;若成婚在未封之先者,謂之擅婚,所生之子,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年足十五歲以上歲給口糧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女任其擇配,俱不給婚嫁之資。
嘉靖二十八年例〉若不經奏選,不請封號私自成婚者,比之擅婚違礙尤甚所生子女比照濫妾例行
如有聽繼王爵,係擅婚私婚之子,有礙請封者,臨期請旨定奪
 是年題准,凡宗室之子,年十歲以上,俱入宗學,其師即以本府教授紀善等官,選取學行俱優者充之
宗生眾多,則分置數師,或於宗室推舉一人宗正主領其事,令各生誦習皇明祖訓孝順事實為善陰騭等書,至於四書五經史鑑性理,亦相兼講讀,俟年至十五,許照例請封,先給祿三分之一,仍習學五年,驗有進益親王方與奏請出學,支本等全祿
嘉靖四十四年例〉另城者,該府郡王管理府事者奏請,其有放縱,不循禮守法者,學師具啟各該親郡王,小則徑自訓責,大則參奏降革
 凡奏討書籍是年議准宗室中有讀書好禮,奏討書籍及以書院請名者,禮部俱與題覆請給,但不許假借虛名,以滋欺罔書籍簿數,書院名額,俱取自上裁,其蓋造書院,止自備工料不得因而干涉有司煩擾百姓,違者許撫按參治
嘉靖四十三年例〉是年議准郡王故絕,所遺府第,屯廠莊田等項,教授等官逐一查理明白申呈撫按衙門,除嘉靖四十四年前官府第,聽管理奉祀者承住安奉香火外,如有原出親王撥給者,仍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復歸親王
郡王存日有自置產業,量給三分一與管理奉祀者,為歲時祭祀之需,其餘皆留宮眷養贍身終之後,聽有司從公分給親支
如無管理奉祀者,其府第別產聽從宮眷變賣養贍
 是年題准王府承奉等官,額設一正一副,俱照次序遷轉承奉正副員缺,該典寶正副挨補,典寶正副員缺,該典膳正副挨補,典膳正員缺該典服正副挨補,典服正副員缺,該門官挨補,門官員缺,該內使陞補不容一概濫請,其各處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官嚴加禁治
正德十六年例〉若各王府收用私自淨身之人,及有違例保陞者,聽禮部查參,并將長史等官究治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奏討內使是年議准親王內使,如司冠、司衣、司佩、司履、司樂、司弓矢之屬,總數不過十名若果原額缺人,具實奏討,司禮監擇其老成讀書者,量撥四名
世子及郡王原未經撥給者,各量撥二名,其將軍中尉不許違例濫請。
嘉靖四十四年例〉至於內使冠帶,限以到府年分親王內使須歷十年之上,郡王內使須歷十二年之上,方許具奏請給年淺不得朦朧奏討。
嘉靖八年例〉淨身男子平巾查係禮部分撥者,方與題請,若各王府私收者,不准
是年議准郡王廚役,止許撥給二名
護衛儀衛去處護衛儀衛撥給,無護衛儀衛者,有司撥給
嘉靖三十一年例〉校役不拘郡王舊封新封,俱以二十四名為額,除護衛僉撥者,仍於本衛僉撥外,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去處,該衛撥與軍,餘十二名民間僉派。
十二名,無護衛去處,俱於民間僉派。
嘉靖八年例〉每名每年徭編內,民廚徵銀十兩民校徵銀十二兩,解赴布政司轉發,該府雇人代役,撥民廚民校掣回有司當差不許仍令身當隱差役,如有占恡不發者,聽撫按參奏
其絕封郡王府,除另城管理府事者,量留民校十名照例徵銀雇役外,其餘民校民廚盡數發還有司係徵銀者免派,若革除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是年議准宗室中有孝友兼至,及婦女守節貞烈足以激勵風化者,各具實跡奏聞,以憑覆勘明白,或立坊旌表,或請敕獎諭,或加贈封號,長史教授官并宗儀人等不許需索抑勒,亦不許扶同欺罔,有辜恩典。
 凡罪宗,是年議准,罪宗庶人,著止與名糧,凡男女婚嫁之資,一概免給。
其高牆閒宅,正犯己故者,所遺家屬人等,許各該撫按奏請釋放本府居住
嘉靖四十四年例〉備查先年所犯情由,如係黨逆于紀,罪惡深重者,子孫止從寬釋不許濫請名糧;若犯該敗倫傷化人命強盜等情見在子孫許其請名,歲各給本色米十二石,身終即止;其有止犯越關訐奏等項,請名之後,亦各歲給本色米十二石,日後子孫如之。
萬曆九年例〉如止遺母妻,無子孫可倚賴者,歲給養贍米各六石終身,私收妾媵,止許釋放不在養贍之例。
 凡庶冠帶是年議准,凡罪犯革爵,及擅婚濫妾越關過期,各庶人給口養贍,俾無失所,已為恩厚,更不許請乞冠帶,以濫朝廷名器
違例瀆奏一概立案不行
 是年議准親王故絕,及世子世孫長子長孫未襲,病故而無子者,其各宮眷養贍,就於繼襲郡王本色祿米撥給親王宮眷歲給米二百石,世子世孫宮眷一百石,長子長孫宮眷五十石,各終身
 是年議准親王薨逝,其子應襲封及世孫承重者,先請管理府事,俟服制已滿,方許請封,不得服內陳乞
正德四年例〉若薨而絕嗣許親弟親姪進封為親王如無親弟親姪,以次推及倫序相應進封,該有期功服制,亦先請管理府事,俟本等服制滿日請封,日後子孫承襲親土外,其餘俱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
嘉靖四十四年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其進封者所支祿米如原郡王,仍支郡王祿將軍中尉,仍支將軍中尉祿日後子孫襲王,亦照始進封之祿支給
萬曆七年例〉 是年議准親王薨逝世子先故,或以孫承襲,而追封世子親王;或親王故絕,旁枝進封,而追封其父為親王其次以下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准加封
嘉靖四十四年前加封者,姑准照常傳襲例,後加封者,查照世次改正
 凡郡王封典是年議准,凡郡王薨逝與親王同城者,其子孫服滿之日,照常請封;若另城者,應襲子孫先請管理府事,亦候服制滿日請封,故絕者俱不得襲封
與親王同城者,其宗支自奉親王約束,止許推舉倫序相應之人,以本等爵職請敕管理府事,亦不得陳乞繼封。
正德四年例〉若以郡王進封親王者,其郡爵亦不許補襲,請敕奉祀前例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追封郡王是年議准郡王薨逝長子先故,其孫承襲之後,例得追封長子為郡王其次以下照依原封世次,授以本等爵級不得世子例前追封親王例,冒請加封
弘治七年例〉追封王郡王嫡配已故,一體追封為親郡王妃,若係見存,亦准加封,但止請敕知會不遣官冊,封不給冠服等件。
弘治十年例〉 凡請改封典是年議准親王嫡長子封為世子,次嫡庶封為郡王郡王嫡長子封為長子,次嫡庶封為鎮國將軍,如世子長子有故親王嫡子改封世子郡王嫡子改封長子,或妃年五十以上無出,及妃已故,親王庶長子亦改封世子郡王庶長子亦改封長子,若未封者徑得請封,親王嫡長孫封為世孫郡王嫡長孫封為長孫親王嫡長曾孫封為曾世孫郡王嫡長曾孫封為曾長孫,如世孫長孫有故,次嫡庶孫應繼王爵者,亦許改封為世孫長孫
嘉靖四十四年例〉 凡庶襲封是年議准,親郡王娶有內助妾媵不論入府先後,已未加封所生之子皆為庶子,如嫡子有故庶子封父爵,定以庶長承襲,若有越次爭襲,朦朧奏擾者,將本宗參究,罰治輔導官并同撥置之人,行巡按御史提問治罪
 是年議准親王郡王鎮國輔國奉國將軍之女選中儀賓,俱免其赴京謝恩
凡選有之日,該王府長史教授等官,申呈巡撫都御史巡按御史衙門詳允就便冠帶成婚,各於年終具本類奏。
萬曆七年例〉如所選之儀賓,有未及成婚而即病故者,許另為選擇婚配
嘉靖四十四年例〉儀賓成婚之後,各王府照例請給誥命祿米從人,該布政使司仍具結到部,以憑題覆奏請期限,照男選婚,女請封之例,如過期十年以下者,查題;十五年以下者,行勘;十五年以上者,立案
 凡請封妃父,是年議准,親郡王選有婚配奏請授封為妃,即將妃父授五城兵馬職銜,親王妃父授兵馬指揮世子及郡王妃父授兵馬副指揮移咨吏部銓注衙門
繼妃之父亦照例請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許濫請。
如妃父原有官職可稱,及世子王妃進封為親王妃,其父已有職銜者,不必再請。
洪武間例〉 又議定革除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祖制:封藩初,擬親王五萬石。
既以官吏軍士俸給彌廣因監唐宋之制,定為萬石後令米鈔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則不今天日蕃民賦有限,勢不能供,且冒濫滋多,姦弊百出,故嘉靖間更定條例是年復頒要例宗祿,皆有限制親王米一萬石,郡王米二千石鎮國將軍米一千石,輔國將軍米八百石,奉國將軍米六百石,鎮國中尉米四百石,輔國中尉米三百石,奉國中尉米二百石,郡主儀賓米八百石,縣主儀賓米六百石,郡君儀賓米四百石,縣君儀賓米三百石,鄉君儀賓米二百石,皇太子嫡子庶子既封郡王之後,必俟出閣,每歲撥賜,與親王子已封郡王
女俟及嫁,每歲撥賜,與親王女已嫁者
郡王嫡長子襲封郡王者,其歲賜初封郡王減半支給
公元1601年
萬曆二十九年,冊封福王瑞王惠王桂王
公元481年
明通紀》十五年,閣臣申時行恭請宸斷並舉儲封王吉典,疏曰:昨年言事諸臣屢請建儲道路流傳,妄有窺測,臣等心竊非之。
以為皇上親灑宸翰諭示臣等明旨昭然布告四方聖志何嘗不定而乃不然之慮,為此紛紛以故逡巡待命踰年於茲矣。
自新以來則臣等亦有不容已於言者
蓋聞自古帝王,或遇天象有警,民生可虞,則必深思遠圖,多舉吉祥善事以慰群情導迎和氣,臣等仰稽星象俯察輿情,竊謂今日吉祥善事無如儲闈封王爵,以正綱常,明典禮,敷恩澤庶幾人心咸悅,天意自孚,而言者尚未之及也。
臣等請畢陳其說。
國家大綱常,若父子兄弟倫序一定,而不可易者是已。
大典禮,若建儲封王彝章具在,而不可廢者是已。
昔我太祖高皇帝三年四月之詔有曰:朕聞帝王之子,居嫡長者必正儲位,其眾子當封王爵分茅胙土
大哉聖謨,其為綱常典禮計,至精至備,真萬世聖子神孫所當遵守不違者,伏惟長子聰明岐嶷睿質非凡前此誕生之年,即已詔告寰區奏聞郊廟,今屆六齡矣。
天序既已默定,人心又皆翕從,此聖祖所謂宜正儲位者也。
又惟皇第三子祥徵艮索序屬,宗盟未及勝衣趨拜之年,亦已有礪山帶河之重,此聖祖所謂宜封王爵者也。
查得本朝故事成祖永樂二年仁宗皇太子,即封趙王英宗天順元年憲宗皇太子,即封德崇等王世宗嘉靖十八年東宮二王俱在幼沖,亦同日受冊,載在實錄歷歷可考。
臣等繹思列聖傳家世守之法,仰體皇上愛子均一之情,竊謂皇長子宜正東宮,皇第三子宜即分封大國一時並舉,尤為盛事
詩曰:文王孫子本支百世
又曰:穆穆皇皇宜君宜王
蓋言成周之盛也。
匕鬯有歸,磐石有輔,長幼之倫既正,本支之傳益隆,在祖宗列聖在天之靈豈不燕喜
且使內而六宮,外而百官,遠而四海九州六軍萬姓無不歡欣踴躍,其以慰安人心,斡旋天意,豈曰小補而已
臣等職在輔弼國家休戚同之,故敢不煩瀆,輒效其愚,伏望皇上俯察邇言,早定大計,將冊立冊封吉典及時舉行不勝幸甚
二十九年冬,冊立元子為皇太子
冠婚並舉翰林院檢討沈㴶元良頌》,冊封福王瑞王惠王桂王,恭上聖母慈宣文明肅貞壽端獻皇太后徽號,群臣奉表稱賀存問在籍閣臣申時行敕,曰:卿等贊襄密勿輔朕有年,前屢有疏揭勸朕冊立,朕志己定,待期舉行
但因賣直沽名之輩,屢來激聒,故從延緩,知卿等忠言至計,尚鬱於懷。
今元子氣充盈學業精進,已冊立皇太子冠婚並舉,暨諸子封為福王瑞王惠王桂王,率文武百官冊寶,加上聖尊號,曰慈聖宣文明肅貞壽端獻皇太后國本己定,慶溢宮庭,念卿等家居係心良切,茲遣官齎敕存問,仍令該布政司官辦羊酒花銀五十兩,綵緞四表裡,一同持送,以示優眷,卿其加餐自愛,特諭知之。
公元1550年
《明外史·福恭王常洵傳》:王,神宗第三子。
鄭貴妃最幸
初,王皇后無子,王妃子光宗最長。
常洵次之貴妃奪嫡,帝為不立太子
十餘年間,廷臣爭國本,竄謫相踵其後上畏太后,下迫廷臣言。
二十九年冊立東宮,而封常洵為福王,婚費三十萬,營洛陽邸第二十八萬,十倍常制
廷臣請王之國數十百奏置弗省
至四十二年,始令常洵就封洛陽當。
是時,海內全盛帝所稅使、礦使數十人,月有奉日,有進明珠寶文毳錦綺山積,他搜括贏羨億萬計。
貴妃斥十之九,以資常洵之瀋,時出宮門,召還數四,期以三歲一入朝。
下詔莊田四萬頃。
所司爭之力,得減半
中州腴土不足,取山東湖廣田益之。
又奏乞故大學士張居正沒產,及江都太平沿江荻洲雜稅,并四川鹽井榷茶銀以自
伴讀承奉諸官,假履畝為名,乘傳河南北、入齊、楚間,所至騷動
又請淮鹽千三百引,設店洛陽與民市。
中使至淮、揚支鹽,乾沒要求輒數倍。
中州舊食河東鹽,以改食淮鹽故,禁非王肆所出不得鬻,晉引遏不行九邊軍餉由此絀。
廷臣請改給王鹽於河東,且無與民市。
帝卒弗聽。
深居久,群臣章奏寢遏
獨福藩信使通籍中左門,一日數請,朝上報可
四方姦人亡命探風旨,走利如騖。
不畏死,張差龐保劉成之變緣是而生。
瑞王常浩傳》:王,神宗第五子。
端妃。
初,東宮未立有三王並封之旨,常浩以年相亞,至與常洵並稱匹嫡,然隆重非常洵比也。
二十九年既立太子,封常浩瑞王,與福、惠、桂三王同日出
恩禮維均及常洵以長,先之藩。
帝慮傷鄭貴妃心,忽忽不樂於諸子,誼寢薄常浩年二十有五矣,就婚命不下,群臣交章,爭率寢遏,日索部帑為婚費,贏十八萬,藏宮中久之且言冠服不能備。
或謂仍以充福邸日給云,天啟七年之藩漢中
《惠王常潤傳》:王,神宗第六子。
李貴妃
萬曆二十九年封福邸之藩,內庭蓄積為空。
中官計索部帑以實宮中,藉諸王冠婚為辭,所需數十萬,珠寶稱是
戶部不能給。
潤與弟常瀛年二十,未選婚。
其後兵事急,始減殺成禮
天啟七年之藩荊州
桂恭王常瀛傳》:王,神宗七子
李貴妃
萬曆二十九年,封天啟七年之藩衡州
公元1613年
萬曆四十一年兵部福王之國福王請減莊田
明通紀》四十一年三月兵部福王之國
內傳養贍地土不完,錢糧未到,今已春暮,明春行閣臣葉向高封還奏本十二月福王上疏請減莊田,發內閣票擬大學士葉向高方從哲吳道南等同回奏云:伏蒙發擬福王請減田本內傳前奉明旨已減過一萬,如何又辭送票還,照前旨出旨,來此係舊例不是特恩欽,此臣等仰見福王謙沖節損為國為民之美意,真足追古昔賢王不勝欽服
皇上前此已減過一萬,今又惓惓舊例為言,亦足見聖心之無私也。
上乃先以札諭福王,明之國
又諭內閣臣,令傳示欽天監擇日來看,真是聖明無成心,從諫如圜,千古帝王未有皇上者也。
公元1614年
萬曆四十二年,定福王之國事宜,准釋楚宗幽禁
明通紀》四十二年正月諸司請定福王之國水陸路程,發摃護送,諸應用事宜
吉期已近,都察院亦催補河南巡按以便料理福藩公務
二月十二日內閣擬進聖母遺命赦稿,疏云:臣葉向高方從哲吳道南等據部所開楚宗一款,須稟聖裁,臣等竊念諸宗當日訐奏楚王戕殺巡撫,自犯不赦之罪,即重加懲創,原不為過,惟是坐謀反,則人以為冤,且重辟六人,已足正法,其餘諸宗禁錮十年,併其家屬皆被幽繫男女雜居天日不見號呼痛苦之聲日夜不絕,見於撫院各官,及守備中官之疏讀者,皆為傷心酸鼻
所以中外諸臣,連章苦請,曾經禮部都察院看議奏,俱留中未發,今九卿諸臣又同心合辭,謂其當赦,臣等不得不開列,如蒙聖慈憫念釋放,將聖母在天之靈,見祖宗列聖,亦自歡然
事干宗室,當斷自宸衷,非臣等所敢專擅者也。
三月,諭內閣云:覽卿等所擬赦詔內,寬釋楚宗幽禁,姑所擬
公元1617年
萬曆四十五年十月,命鼎渭封代藩世子
明通紀》云云
公元1620年
光宗泰昌元年,定瑞、惠、桂三封國
明通紀》泰昌元年八月,定瑞、惠、桂三封國
初,議漢中東昌平陽已而惠、桂二府荊州衡州
公元1621年
熹宗天啟元年,賜三王府莊田。
營繕督造惠、二王府,敕免親藩貢馬。
荊王助餉上嘉忠義,貯之。
明通紀》天啟元年正月,賜三王府莊田。
二月,遣營
繕郎王惟光、吳之甲督造惠、二王府。
禮部上言二藩並建,奉聖旨,惠王分封荊州,乃皇祖成命,依議於見在舊城營建,以免各宗移徙,工費浩煩,該部酌議協濟,毋致偏累一方
敕免親藩貢馬。
閏二月荊王助餉上嘉忠義,命所司貯之。
公元1622年
天啟二年桂王生子請名。
敕獎魯王保滕二縣功。
桂王繼妃冊命冠服追封第二皇弟為簡懷王
明通紀》二年三月丁未桂王第一子生,上疏請名,命照福王庶子例行
六月山東妖賊復陷滕二縣魯王捐資保城,上以藩屏有賴,深嘉之
桂王選繼妃,詔給冊命冠服
十一月乙卯禮部接出聖旨,皇二弟追封為簡懷王
十二月山東巡撫趙彥奏請獎勵賢王
上曰:魯藩素著賢聲,今又捐資助餉,除亂安民,有光屏翰,著寫敕獎勵
白金百兩文綺十端,以見優禮至意
公元1625年
天啟五年冊封衡、魯等王,命刻宗藩限祿成書
信王成婚,命建府第
明通紀》五年六月初一日冊封衡、魯、慶、瀋、、德、光、澤、永、和各王。
十一月,命各撫按宗藩限祿成書以便遵行
十二月文書房遞出揭帖奉聖旨:朕弟信王婚禮合用府第,著該衙門上緊修蓋務要如法堅固,毋得滲漏虛費工程,該衙門知道
公元1626年
天啟六年文書房傳出聖旨信王婚禮大禮吉日,著禮部欽天監選擇
明通紀》云云
公元1627年
天啟七年二月初二日信王出府成婚,命在京文武百官俱備朝服初五日赴府行禮
明通紀》云云
公元1641年
愍帝崇禎十四年封定王
《明外史:定王慈炯,莊烈帝第三子。
太子母弟初生御門受賀。
崇禎十四年六月諭禮臣:朕第三子,年已十齡敬遵祖制,宜加王號
但既受冊封,必具冕弁翼善冠服,而會典開載,年十二或十五始行冠禮
十齡受封加冠二禮並行乎。
於是禮臣歷考經傳本朝典故以奏。
於是冊封,越二年冠禮
至九月封為定王
十一月命選新進士檢討國子助教等官為待詔,充王講讀官,以兩殿中書侍書
崇禎十五年封永王
公元1642年
《明外史:永王慈炤,莊烈帝四子
田貴妃崇禎十五年三月冊封為永王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文中地点一览(电脑自动提取,难免有误,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