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六
皇清二〈順治十七則 康熙十九則〉
官常典第二十四卷
宗藩部彙考十六
皇清二
公元1644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題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
王五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二百五十兩,公六百二十兩。
公元1645年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題准,分給園地,親王包衣大六
晌,郡王以下包衣大五晌,各府執事人員俱給地有差。 又題准,王以下各官所屬壯丁,計口給地六晌,停支口糧。 又題准,給諸王貝勒貝子公等大莊,每所地一百三十晌。
〈注〉或一百二十晌至七十晌不等。
半莊每所地六十五晌。
〈注〉或六十晌至四十晌不等。
園每所地三十晌。
〈注〉或二十五晌至十晌不等。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
京城內外無主園地,酌量撥給諸王府。
公元1647年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親王妃以下儀仗,順治四年定,親王妃纛
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方傘二柄,紅繡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一把,紅繡孔雀扇一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青垂簷,側妃與郡王妃同。郡王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側妃與貝勒夫人同。貝勒夫人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花扇一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貝子夫人同。貝子夫人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側夫人與鎮國公夫人同。鎮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垂簷,側夫人與輔國公夫人同。輔國公夫人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側夫人車亦同。 是年,以鄭親王殿臺基踰制及擅用銅獅龜鶴,罰銀二千兩。
公元1648年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五年,定宗室封王無嗣者,
太廟祔祭;有嗣者,令其子孫立家廟致祭。 是年題准,
公元1649年
親王給園十所,郡王給園七所,每所地三十晌。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襲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伊
祖父所遺園地,除撥給應得之數外,其餘地畝不必撤出,仍留本家。 又題准,凡加封王、貝勒、貝子公等,各照本爵撥給園地。
公元1650年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議准歲給俸祿,親王銀一萬兩,
公元1651年
米六千石,郡王銀四千兩,米二千石,貝勒銀二千兩,米一千四百石,貝子銀一千兩,米八百石,公銀五百兩,米六百石,將軍銀八十兩,郡主米五百石,縣主米三百石,郡君米二百石。 是年題准,撥給親王園八所,郡王園五所,貝勒園四所,貝子園三所,公園二所,每所地三十晌。嗣後,凡初封王貝勒貝子公等,俱照此例撥給。鎮國將軍園地四十晌,輔國將軍園地三十晌,奉國將軍園地二十晌,奉恩將軍園地一十晌,凡給過園地者,停給家口糧米。 又題准,給郡主園地各三十晌,縣主、郡君、縣君園地各二十五晌。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
諭諸王必俟農隙之時,方許放鷹,勿得玩違,以致蹂
公元1652年
躪田禾。 是年議准,歲給俸銀,親王一萬兩,郡王五千兩,貝勒三千兩,貝子二千兩,公一千兩,已上每俸銀二兩,給俸米三斛。 是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諸王宗室,覺羅內有孝友義順,及守節貞烈者,宗
人府核實,具奏禮部題請旌表。 是年題准,我
朝封王,以本王素行為號,與前代以地名為號者
不同。以後嗣王襲封,先行換冊,暫用舊寶印,候
賜有封號,另鑄寶印換給。 又題准,諸王貝勒貝子
公等授封謝
恩,禮部具題,於每月三朝日進
殿前行禮。 又題准,應襲王爵者,必以嫡妃子承
襲,若嫡妃無子,方准次妃子承襲。 又議准,給親王世子俸銀六千兩。 又題准,貝勒以下薨故者,應襲一子不俟歲滿即封,餘子仍俟歲滿授封。若父在得封之子未分居之先薨故者,其子歲未滿,不准即封。 又題准,親王以下所生子女,詳開某王、某貝勒、某妃、夫人某氏、所生子名某並生子之年月日時、收生婦某、保結某,送宗人府記籍。貝子以下至宗室,俱照此例開明,送宗人府。 又題准,親王府臺基高一丈,臺基上蓋房五座,內蓋兩層樓房一座,貼金彩畫五爪龍及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不許雕刻龍首,用綠脊綠瓦殿,樓門基高與府臺基等,座位高八尺,長一丈一尺,闊九尺,座基高一尺五寸,施以硃漆貼金彩畫五爪龍,後屏繪五爪龍及五色雲,止用繪漆雕刻,有禁殿前門首用石欄杆。世子府臺基高八尺,殿樓房屋及門繪金彩四爪龍,餘與親王同。郡王府與世子同。貝勒府臺基高六尺,臺基上蓋房五座,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花草柱,施純色紅青,用平常筒瓦,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貝子府臺基高二尺,堂房及門貼金彩畫各樣小花草,柱施純色紅青,堂門臺基高與府臺基等。鎮國公輔國公府俱與貝子府同。 冠服 是年題准,親王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十顆,舍林嵌東珠五顆,後花嵌東珠四顆,服用五爪四團龍補,及五爪龍緞滿翠四補等緞。世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九顆,帶用金鑲玉版四片,每片嵌東珠三顆,服與親王同。郡王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八顆,舍林嵌東珠四顆,後花嵌東珠三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與親王同。貝勒冠頂三層,共嵌東珠七顆,舍林嵌東珠三顆,後花嵌東珠二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二顆,服用四爪兩團補及蟒緞粧緞等項。貝子冠頂三層,共嵌東珠六顆,舍林嵌東珠二顆,後花嵌東珠一顆,帶四片,每片嵌東珠一顆,服與貝勒同。鎮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五顆,舍林嵌東珠一顆,後花嵌綠松石一顆,帶四片,每片嵌貓睛一顆,服用四爪方蟒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公冠頂二層,共嵌東珠四顆,舍林後花帶嵌珠數及服色,俱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冠頂中節嵌東珠一顆,帶用金鑲方玉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麒麟補,餘與貝勒同。輔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紅寶石一顆,帶用圓金版,每片嵌紅寶石一顆,服用獅補,餘與貝勒同。奉國將軍冠頂上銜紅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圓版,服用豹補,餘與貝勒同。奉恩將軍冠頂上銜藍寶石,中節嵌小藍寶石一顆,帶用起花金鑲銀圓版,服用虎補,餘與貝勒同。 親王嫡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十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九顆,服與嫡妃同。世子嫡妃冠頂服飾與親王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與嫡妃同。郡王嫡妃冠頂服飾與世子側妃同,側妃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色花素緞。貝勒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六顆,服與嫡夫人同。貝子嫡夫人冠頂服飾與郡王側妃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嫡夫人同。鎮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嫡夫人同。輔國公嫡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貝子夫人同。側夫人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嫡夫人同。 郡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八顆,服用翟鳥五爪四團龍補,五爪龍緞粧緞滿翠四補等緞,縣主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七顆,服用蟒緞、粧緞、各樣花素緞,郡君冠頂服飾與縣主同。縣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五顆,服與郡君同。鎮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四顆,服與縣君同。輔國公女鄉君冠頂等項,各嵌東珠三顆,服與縣君同。 凡坐褥,親王冬用純貂皮,夏用五爪紅龍緞,世子郡王冬用猞猁猻鑲貂皮,夏用四爪藍蟒緞,貝勒冬用猞猁猻皮,夏用藍粧緞,貝子冬用白豹皮,夏用藍緞鑲粧緞,以上俱襯紅白氈。〈紅上白下〉鎮國公冬用紅豹皮,夏用青閃緞,輔國公冬用裁去頭尾紅豹皮,夏用青閃緞,鎮國將軍冬用狼皮,夏用紅褐
鑲青褐,輔國將軍冬用獾皮,夏用青布鑲紅布,奉國將軍冬用貉皮,夏用青布。以上俱襯紅氈。奉恩將軍冬用野山羊皮,夏用藍布襯白氈。儀仗 是年題准,親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二對,骨朵二對,吾杖二對,大纛二桿,條纛二桿,旗十桿,大刀二口,豹尾鎗二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曲柄傘一柄,繡花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世子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大纛一桿,條纛二桿,旗八桿,大刀二口,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四匹。郡王紅羅繡花曲柄傘一柄,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青羅繡孔雀扇二把,立瓜二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二對,條纛二桿,旗八桿,馬六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二柄,繡花扇二把,併立瓜、臥瓜、骨朵、吾杖、馬二匹。貝勒紅羅銷金傘二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馬四匹。京城內止用銷金傘一柄,立瓜、臥瓜、骨朵、吾杖。貝子紅羅銷金傘一柄,紅羅繡花扇二把,立瓜一對,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條纛一桿,旗六桿。京城內止用立瓜、骨朵、吾杖。鎮國公紅羅銷金傘一柄,青羅繡孔雀扇一把,骨朵一對,吾杖一對,旗六桿,京城內止用骨朵、吾杖。輔國公執事與鎮國公同。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執事仍照崇德元年定例。以上儀仗,出京城俱排設,遇元旦、
萬壽、冬至大朝日,除纛旗外,餘俱排設儀仗至下馬
牌止。 親王乘轎,騎馬至
午門外下,郡王至
午門前兩旁樓角下,貝勒以下在闕門外下馬牌
處下,親王以下,貝勒以上,坐八人明轎,貝子以下,輔國公以上,坐四人明轎,貝勒貝子公坐轎至
皇城外易馬入,願騎馬者聽。 親王妃纛二桿,吾
杖一對,立瓜一對,臥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曲柄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青鑲蓋角,紅垂簷。側妃轎車青垂簷,減青繡寶花扇二把,餘俱同。世子妃儀仗轎車與親王側妃同。世子側妃,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繡寶花傘二柄,紅繡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郡王妃儀仗與世子側妃同。轎車照先定例。郡王側妃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繡寶花傘一柄,青繡寶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勒夫人儀仗轎車與郡王側妃同。貝勒側夫人轎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貝子夫人以下,奉國將軍淑人以上車,俱各照先定例。 郡主纛二桿,吾杖一對,立瓜一對,骨朵一對,紅寶花傘二柄,紅孔雀扇二把,轎車紅蓋,紅幃,藍鑲蓋角,藍垂簷。縣主吾杖一對,立瓜一對,紅寶花傘一柄,青花扇二把,轎車青蓋,青幃,紅鑲蓋角,紅垂簷。郡君車青蓋,藍幃,紅鑲蓋角,紅垂簷。縣君車藍蓋,藍幃,紅垂簷,鎮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青鑲,紅垂簷,輔國公女鄉君車藍蓋,藍幃,紅鑲,青垂簷。 是年更定,親王婚娶設宴日,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副都統、侍郎、阿思哈尼哈番以上,固倫公主、親王妃以下,郡君、貝子夫人以上,俱會宴。諸王公主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二十兩,銀一千兩。自親王以下各官,為未分家子納婦,各照其父行禮,已分家子,仍依本身品級。 世子郡王納妃俱如親王例。納朝臣女,加給金十兩,銀七百兩。 貝勒婚娶設宴日,郡王以下,輔國公以上,民公侯伯以下,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上,郡王妃以下,貝子夫人郡君以上俱會宴。諸王及王妃等婚家,自行禮請民公以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金五兩,銀五百兩。〈貝勒以下行禮禁用珍珠裝綴。〉貝子婚娶設宴日,貝勒以下,輔國公以上,貝勒夫人以下,輔國公夫人縣君以上,及本旗副都統、阿思哈尼哈番等官以上,俱會宴。貝勒及夫人等婚家,自行禮請諸大臣禮部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四百兩。 鎮國公婚娶設宴日,貝子以下,奉國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納朝臣女,加給銀
三百兩。 輔國公婚娶俱如鎮國公例。設宴日,鎮國公以下,輔國將軍以上,縣君鎮國公夫人以下,鄉君奉國將軍淑人以上,及本府屬員俱會宴,婚家自行禮請傳集。 郡主朝臣聘禮,馬七匹,鞍七副,盔甲七副。縣主朝臣聘禮,馬五匹,鞍五副,盔甲五副。郡君朝臣聘禮,馬四匹,鞍四副,盔甲四副。縣君朝臣聘禮,馬三匹,鞍三副,盔甲三副。鄉君朝臣聘禮,馬二匹,鞍二副,盔甲二副。 凡奉
皇上賜婚公主、郡主等,外藩王以下內外各官,俱朝
服於
中和殿,或於
位育宮謝
恩,不贊,行三跪九叩頭禮。成婚日再行三跪九叩頭
禮。 又題准,親王、郡王、貝勒生辰及元旦日,該府屬員聽鳴贊人員贊唱,行禮,作樂,鳴贊人員聽各府選擇。 喪儀 是年題准,和碩親王喪聞,
上輟朝三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畫,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至大祭日除服。
諭祭二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及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宗人府題請
欽賜封諡,內院撰給碑文,工部為立碑建亭,給造葬
價。 世子喪聞,
上輟朝二日。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
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參領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建亭,給造葬價
等項俱與親王同。惟牲醴品物,造葬銀兩多寡不等。已下同。 多羅郡王喪聞,
上輟朝二日。一應喪儀俱與世子同。 多羅貝勒喪
聞,
上輟朝一日。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
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以下,副都統侍郎本旗佐領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親王同。惟不建碑亭。 固山貝子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民公侯伯都統尚書精奇尼哈番本旗參領郎中以上,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並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勒同。 鎮國公輔國公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二次,給碑文及題請封諡,立碑給造葬價等項,
俱與貝子同。 鎮國將軍喪聞,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工部建立,應否與諡,宗
人府具題請
旨。 輔國將軍喪聞,鎮國將軍以下,奉恩將軍以上
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恩如常儀。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碑文內院撰給,石碑本家自立,應否與諡,宗
人府具題請
旨,今由工部立碑。 奉國將軍喪聞,輔國將軍以下,
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其
諭祭文內院撰給一次,遣禮部官捧至墳上,迎送謝恩如常儀。 王、貝勒、貝子、公婚娶之子卒不遣官致
祭,許陳鞍馬。祭品各照其父例。未婚娶幼子不許造墳。 凡葬期,親王停喪本府,候墳院造完日發引,期年而葬。郡王貝勒停喪本府,五月發引,七月而葬。貝子以下,公以上停喪本府,三月發引,五月而葬。其應會喪官員,必俟斂後方回家。發引、致祭日仍齊集。 和碩親王妃喪聞,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五層,府屬官員併護軍校等官以上命婦俱喪服。大祭日除服。
諭祭一次,祭文內院撰給,遣禮部官捧至墳,其親屬
併府屬官員俱於墳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和碩親王側妃、世子妃喪聞,
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固倫公主和碩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其彩棺殮襯,府屬官員及命婦喪服。除服,
諭祭一次與親王妃同。〈惟牲醴品物多寡不等。以下同。〉 世子側妃
多羅郡王妃喪聞,一應喪儀與親王側妃同。多羅郡王側妃、多羅貝勒夫人喪聞,世子郡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和碩公主、世子妃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世子側妃同。 多羅貝勒側夫人、固山貝子夫人喪聞,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主、貝勒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府前陳設執事,彩棺內襯三層,其餘喪儀與貝勒夫人同。 固山貝子側夫人、鎮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郡君、貝子夫人以下,縣君、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夫人同。 鎮國公側夫人、輔國公夫人喪聞,貝子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貝子夫人、縣君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貝子側夫人同。 輔國公側夫人喪聞,輔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俱會喪。其餘喪儀與鎮國公側夫人同。 郡主一應喪儀與郡王妃同。縣主一應喪儀與貝勒夫人同。郡君一應喪儀與貝子夫人同。縣君一應喪儀與鎮國公夫人同。鄉君一應喪儀與輔國公夫人同。 順治間,定奉恩將軍喪聞,陳設執事,朱棺內襯一層,
賜祭二次,無祭文。 又是年,設宗人府,以和碩親王
或多羅郡王總領府事,多羅貝勒為左宗正,固山貝子為右宗正,鎮國公或輔國公為左右宗人,掌
皇族之屬籍,以時修輯
玉牒,紀載宗室子女、嫡庶、名封及生卒、婚嫁、諡葬等
事。 又題定王以下,公以上,原係都察院查點,今既設宗人府,一切事務俱交宗人府,仍令都察院察參。 又題准,郡王以上,緣事或傳至宗人府問供,或在本府問供,具題候
旨定奪。
公元1653年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宗室分爵十等,親王一子
封親王,餘子封郡王;郡王一子封郡王,餘子封貝勒;貝勒子封貝子,貝子子封鎮國公,鎮國公子封輔國公,輔國公子授三等鎮國將軍,鎮國將軍子授三等輔國將軍,輔國將軍子授三等奉國將軍。
〈注〉已上鎮國、輔國、奉國將軍初封俱三等,後遇加封二等至一等,
奉國將軍子授奉恩將軍,奉恩將軍子孫世授奉恩將軍。 又題准,親王一子封世子,候襲親王爵。郡王一子封長子,候襲郡王爵。輔國公一子授輔國公,其餘授爵俱如前例。 又題准,行間奏績封授郡王,已經子孫承襲者,如無親生子孫,准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襲封,至親王之子歲滿,照例封郡王者,有親生子孫准與承襲,如絕嗣,不准承襲。 又議准,歲給俸銀,親王郡王仍照舊例,餘俱酌量增減。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四百兩,一等鎮國將軍三百兩,二等鎮國將軍二百七十五兩,三等鎮國將軍二百五十兩,一等輔國將軍二百二十兩,二等輔國將軍二百兩,三等輔國將軍一百七十五兩,一等奉國將軍一百五十兩,二等奉國將軍一百二十五兩,三等奉國將軍一百兩,奉恩將軍七十五兩。已上每銀一兩,支米一斛。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各設官員敷陳四書五經諸史,貝勒以下亦應講閱史鑑諸書。親王每府選取部院他赤哈哈番
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四品頂帶。世子每府選取部院筆帖式內,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五品頂帶。郡王每府選取閒散滿洲漢軍進士出身者,各設一員,給與六品頂帶,如進士不足,於舉人內考用,舉人不足,於各府護衛內選用。 又題准,宗室內節孝者,各依等第頒給
恩賜。親王、親王嫡妃給銀一百兩,緞十六疋,世子、親
王側妃、世子嫡妃給銀九十兩,緞十四疋,郡王、郡主、世子側妃、郡王嫡妃給銀八十五兩,緞十二疋,貝勒、縣主、郡王側妃、貝勒嫡夫人給銀八十兩,緞十一疋,貝子、貝勒側夫人、郡君、貝子嫡夫人給銀七十五兩,緞十疋,鎮國公、貝子側夫人、縣君、鎮國公夫人給銀七十兩,緞九疋,輔國公、鎮國公側夫人、鄉君、輔國公夫人給銀六十五兩,緞八疋,鎮國將軍、輔國公側夫人給銀六十兩,緞七疋,輔國將軍、鎮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五兩,緞六疋,奉國將軍、輔國將軍夫人給銀五十兩,緞五疋,奉恩將軍、奉國將軍淑人給銀四十五兩,緞四疋,奉恩將軍恭人給銀四十兩,緞三疋,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及閑散宗室並妻女,給銀三十五兩,緞二疋。以上俱由戶部頒給,內院撰擬。
敕命一道,獎諭,凡旌表貞烈者,自固倫公主、親王妃
以下,輔國公夫人以上,俱照等第。除
欽賜羊酒紙張外,禮部仍照定例另給羊酒紙張。內
院撰文,遣官致祭。鎮國將軍夫人以下閑散宗室妻女,部給羊酒紙張,內院撰文,遣官致祭。是年,定郡王以上,祀追封祖父於家廟;貝勒以下,祀追封祖父於墳墓。 一建廟莊,親王立一廟。禮親王、巽親王、謙郡王共立一廟,肅親王立一廟,饒餘郡王、端重親王共立一廟,穎親王、順承郡王共立一廟,豫郡王立一廟,克勤郡王、衍禧郡王共立一廟。 一祭期,定於正月、四月、七月、十月歲暮日前期三日齋戒,候
皇上祭
太廟,諸王陪祭禮畢,各回府致祭。凡有薦新品物,如太廟未獻之先,不許家廟供獻。 一廟制,正殿五間,臺
基高二尺一寸,院內東廂房三間,貯祭器及祭獻等項,西廂房三間,貯樂器。臺基俱高一尺六寸,大門三間,臺高一尺六寸,院內西旁門一座,院內東旁設焚帛爐一座,大門外西旁設宰牲房三間,其正殿廂房大門,俱五色彩畫花草,上用綠琉璃瓦,殿門牆外用紅土,內用石灰,院牆用紅土綠瓦,蓋頂帛爐亦用綠瓦。 一牌位,高二尺寬四寸,朱紅色,上刻追封諡號,墨書,設於紅油漆龕,內設紅片金帳幔,其廟中王位以居中為尊,餘分列左右,如止一王,正設中間。 一供品,每位前設紅案一,銅香爐一,銅燭臺二,銅花瓶二,供湯飯果品,紅案一,盛帛紅漆匣一,供牲槽一,白磁爵六,銀鑲象著二,雙銀匙二,香盒一,酒尊一,銀壺一,銀杓一,白色帛二,端無妃者止用帛一,爵三,匙一,著一,雙獻帛,紅案一,祭文案一,每王一位,用豕一,羊一,果品八盤,麪餅四盤,飯二碗,湯二碗,所用樂器與王府樂器同。一致祭,前三日,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執事人等,妃及隨從婦女俱各齋戒,前一日備辦祭品宰牲,祭日於神位前供祭品,大門兩旁設鼓樂。畢,王率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朝服,從廟大門東旁門進,至廟東簷下向西立,子弟在階上向西立,護衛及所屬官員在階下分班對立,執香盒人詣香案旁立,引禮人引王從廟左門進,至香案前立,子弟護衛所屬官員,各依本位向上排立,引禮人贊跪,王跪,贊上香,執香盒人跪進香,王接柱香,拱舉,上爐內,又三上塊香。如左右有王位者,先詣左位,次至右位,次第上香畢,復位立,引禮人贊跪,叩,興。門外作樂,王行二跪六叩頭禮,興。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俱隨行禮畢,樂止。引禮人贊,奠帛初獻,樂作。執帛爵官捧帛爵在王左,跪接帛,爵官在王右跪,引禮人贊跪,王跪,受帛,拱舉,授右接帛官,王又受爵,拱舉,授右接爵官。王又受妃位前爵拱舉,授右接爵官,各官捧帛在前,爵在後。至位前,捧帛官跪獻,三叩頭;捧爵官立獻,各退,樂止。如兩旁有王位,護衛捧帛酒分獻,引禮人贊興,王興,讀祝人於祝文案前一跪三叩頭,捧祝文在案東立,引禮人贊跪,王及子弟護衛所屬官員,並讀祝人皆跪。引禮人贊讀祝。讀畢,讀祝人捧祝文送至中位前,跪獻於帛匣內,三叩頭,退。引禮人贊叩,興。王等俱行三叩頭禮,興。引禮人贊亞獻,樂作。獻爵如初獻儀,樂止。引禮人贊終獻,樂作。獻爵如亞
獻儀,樂止。引禮人贊跪,叩,興,樂作。王率子弟護衛及所屬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畢,興,樂止。引禮人贊捧祝帛詣燎爐前,樂作。捧祝帛官進前一跪三叩頭,各捧祝帛,興。捧香官跪取香置盒內,興。王率子弟等俱退,在西旁立,各官捧祝文在前,次帛,次香,俱從中道行,至爐前焚祝帛,贊禮畢,王等皆出,樂止。妃率隨從婦女俱朝服,從西旁門入,由廟右門進排立行禮畢,撤祭物回。如王有事不得親祭,令子弟代祭,如無子弟,令護衛代祭,其奠帛祭品,該王自行備辦,其引禮人於所屬官員內選充,祝文內院撰給體式。又議准,諸王皆在京師,離墳塋相近,隨時親詣致祭,其京城內各立家廟致祭,俱令停止。 又題准,親王造墳銀五千兩,世子造墳銀四千兩,郡王造墳銀三千兩,貝勒造墳銀二千兩,貝子造墳銀一千兩,鎮國公、輔國公造墳銀五百兩,給價自造。 又題准,親王碑價銀三千兩,世子碑價銀二千五百兩,郡王碑價銀二千兩,貝勒碑價銀一千兩,貝子碑價銀七百兩,鎮國公輔國公碑價銀各四百五十兩,鎮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又議准,親王石碑交龍首高四尺五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七分,龍趺高四尺五寸;郡王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九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八寸,龍趺高四尺三寸;貝勒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六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七寸三分,龍趺高四尺一寸;貝子石碑交龍首高三尺四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六分,龍趺高四尺;鎮國公及輔國公石碑交龍首高三尺三寸,碑身高九尺,闊三尺六寸三分,龍趺高三尺九寸。 凡諸王貝勒,文武大臣祭文、碑文,順治間由內閣撰定成式,填名給發。
公元1654年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封親王世子及親王妃
世子妃給金冊,封郡王及郡王妃給鍍金銀冊,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主以下,俱給授
公元1636年
誥命。 崇德元年,冊封諸公主禮。是日,內院捧冊
置龍亭內,陳設於
崇政殿,請
旨授封。持
節官前導,次龍亭,次冊封官行至公主府門,公主
率侍從婦女迎出儀門之東,向西立,設黃案一於府門前,冊封官自龍亭捧置黃案上,由儀門入,設於堂前幄內,設
節案於冊案之南,冊封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公主隨入,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冊封官引公主進至
節案之南向北立,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畢,公主
復跪,宣冊官及展冊官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將滿洲、蒙古、漢字三體冊文次
第宣讀畢,仍置案上,公主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宣讀官自案上捧冊授公主右旁侍女,侍女跪接,轉授公主,公主捧受,轉授左旁侍女,復行二拜一跪一叩頭禮。畢,公主送
節至儀門外,冊封官持
節復
命。是日,諸王貝勒及文武各官,俱於
崇政殿前分翼序立,
皇上陞殿,樂作。陞座,樂止。諸公主由右門至
崇政殿,於
皇上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進
清寧宮,於
皇后前行六拜三跪三叩頭禮,次詣
東關睢宮宸妃
西麟趾宮貴妃
東衍慶宮淑妃
西永福宮莊妃前,各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畢,
皇上還宮,諸公主各回府第,公主屬員各於公主前
公元1654年
行慶賀禮。順治十一年,題准郡主、縣主、郡君授封禮儀俱與公主同。凡冊封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夫人、貝子夫人、一應行禮、迎送、謝
恩、儀注俱與冊封公主禮同。受封王妃等各於王等
前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屬員妻各於妃等前慶賀,行四拜二跪二叩頭禮。 又題准,給親王牧廠方八里,郡王牧廠方四里。
公元1655年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親王牧廠方二里,郡王
牧廠方一里,額外多占者,查出撥給新壯丁。又題准,嗣王襲封者,准稱伊父原有封號,其父另給諡號。 又題准,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請
旨給與諡號。 又題准,下嫁外藩郡主喪聞,內院撰
給
諭祭文,遣侍衛及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
下嫁外藩縣主喪聞,內院撰給
諭祭文,遣禮部理藩院官讀文致祭,如常儀。下嫁外
藩郡君喪聞,遣禮部理藩院官致祭,無祭文。下嫁外藩縣君喪聞,鄉君喪聞,遣官致祭與郡君同。
公元1656年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題准親王薨,妾媵殉節者,禮
部給羊酒紙張,內院撰文,遣官致祭。
公元1657年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親王郡王嗣封者,傳至
宗人府,禮部堂官宣授
冊、寶,嗣王跪受。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傳至宗
人府,宗人府官頒給
誥命,俱跪受。若年幼者,送至其府宣賜。 凡上朝,
國初定親王、郡王每日常朝,俱在朝房齊集。是年
題准,每月三次上
朝,以日出時稽查。 又題准,王以下,公以上,如有
議政之事進
朝者,俱在王等朝房內齊集,其每月三次常朝,在
太和門齊集。 又題定,諸王以下,或往湯泉,或往掃墓,或以他事出城停宿者,俱詣告宗人府。諸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具題請
旨。閒散宗室,令宗人府酌量准假。在京公主以下,縣
君以上,亦詣告宗人府具題請
旨。其餘俱令宗人府酌量准假。 又題定,王以下,奉
恩將軍以上,凡有患病者,宗人府委官不時察驗。 又題定,郡王以上犯大罪,傳至宗人府訊問,若微罪,止在本府訊問。其貝勒以下,俱傳至宗人府訊問。
公元1658年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定親王以下,至宗室十歲
之子以上者,每旗會集一處,五日步射一次,十日騎射一次。歲滿,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三次,秋季三次,令披甲射箭。其盔甲器械,於每年秋季驗閱一次。至王等所屬官員器械一併驗閱。又題定,諸王以下,毋得溺於逸樂,耽玩絲竹,及演戲觀魚,在城外關廂放鷂,並不許妄行褻狎。仍嚴飭各該長史等官,令其規諫,宗人府官不時巡察,有犯者,該長史等官一並議處。
公元1660年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封貝勒及貝勒夫人、郡
主、縣主俱給紙冊。 又題准,親王女、和碩格格漢文稱郡主,世子郡王女、多羅格格稱縣主,貝勒女、多羅格格稱郡君,貝子女、固山格格稱縣君,入八分。鎮國公、輔國公女稱鄉君,未入八分。公以下女俱稱宗女,不授封。 又題准,親王世子郡王正室,漢文稱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鎮國將軍、輔國將軍正室稱夫人,奉國將軍正室稱淑人,奉恩將軍正室稱恭人。 又題准,如遇
聖駕巡幸,王以下,公以上,每日早在
午門外齊集。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親王之子以下,奉恩將
軍之子以上,年至十五歲,准照應得爵秩具題授封。至十八歲,具題令其上
朝。 又題准,歲滿,所封郡王,原係世襲王爵,如有
絕嗣者,應否襲封,奏請
上裁。 又題准,王、貝勒、貝子、公、將軍等有嫡室所生
之子,照例襲封。如嫡室無子,准以庶出之子襲封。 又題准,貝勒、貝子庶夫人所生子授奉恩將軍。 是年議准,貝子公戴翎俱照舊例。諸王府長史、一等護衛,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貝勒府司儀長、王府、貝勒府二等、三等護衛,貝子公府護衛及護軍校,俱戴染藍翎。諸王府散騎郎,有阿達哈哈番以上世職,許戴一眼孔雀翎,根綴藍翎,其餘雖加級,不准戴。 是年題定,諸王以下,每年春季二次,秋季二次,令其披甲射箭。 凡弓箭數目,親王箭三千枝,弓十張,郡王箭二千枝,弓八張,貝勒箭一千五百枝,弓六張,貝子箭一千枝,弓六張,鎮國公箭七百枝,弓四張,輔國公箭六百枝,弓四張,鎮國將軍箭四百枝,弓二張,輔國將軍箭三百枝,弓二張,奉國將軍箭二百枝,弓二張,奉恩將軍箭一百七十枝,弓二張。 又題定,城內關廂永禁放鷂。王以下至宗室,如有耽玩逸樂者,令宗人府參奏。 是年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五百兩,輔國將軍碑價銀四百兩。
公元1662年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定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有婚
事報明禮部具題,布改為緞,餘俱照舊。 是年題准,貝子公女照隨父陞降例。
公元1663年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定親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康
親王府,第二顯親王府,第三莊親王府,第四安親王府,第五裕親王府,第六簡親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奉恩將軍以上薨故者,概停題請追諡,若應與諡者,仍候
旨給賜。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定郡王立竿致祭之期,第一溫
郡王府,第二惠郡王府,第三信郡王府,第四平郡王府,第五順承郡王府。 是年題准,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薨故者,應否與諡,題請
上裁。
公元1666年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定鎮國將軍、輔國將軍女嫁於
外藩,媵送滿洲男婦二名,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奉國將軍、奉恩將軍女,媵送不許用滿洲,止用蒙古、漢人男婦六名,宗室女媵送蒙古、漢人男婦四名。
公元1667年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建裕親王府,大門一座,五間正
殿,一座七間,東西配樓二座,每座九間,左右順山房二座,每座八間,後殿一座五間,左右正房二座,每座三間,左右門二座,每座三間,牌坊門一座,寢殿一座七間,抱廈五間,東西配殿二座,每座五間,南北廂房各二座,每座三間,後樓一座七間,隨樓轉角房二座,每座八間,倉房二十三間,圍房二十三間,周圍牆一道,長一百一十五丈三尺,高一丈六尺,厚五尺,其正殿正門覆以綠色琉璃瓦。 又家廟,正殿三間,東西配殿六間,大門三間,周圍牆五十九丈,花門一座,燎爐一座。 是年題准,親王妃、側妃、郡王妃執事人及轎夫,用繡團獅子綠緞衣。郡王側妃、貝勒夫人執事人及轎夫用綠素緞衣。 凡王妃以下,公夫人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妃等至下馬牌下
轎車,親王妃、世子妃隨入婦女四名,郡王妃隨入婦女三名,貝勒夫人隨入婦女二名,貝子夫人、公夫人隨入婦女一名。 又題准郡主轎夫執事人用繡團獅子綠緞衣,縣主轎夫執事人用素綠緞衣。凡郡主以下,鄉君以上
慶賀及赴朝儀仗,至紫禁城止,郡主等至下馬牌
下轎車,郡主隨入婦女四名,縣主隨入婦女三名,郡君隨入婦女二名,縣君、鄉君隨入婦女一名。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
公元1660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
福陵
昭陵酌派宗室二員、覺羅二員移居彼處,以供祭獻。康
熙八年,題准停令宗室、覺羅往
陵居住,其每歲四節大祭,自貝勒以下,奉國將軍、覺羅
二等阿思哈尼哈番以上,酌量具題遣祭。 是年題准,凡奉
旨賜婚,郡主以下者謝
恩行禮,俱由禮部具題。 又定,出嫁郡主、縣主歸寧,
母家有給人口者,不准給滿洲,准給蒙古、漢人八名。出嫁郡君以下,鄉君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六名。出嫁鎮國將軍女以下,宗女以上歸寧,准給蒙古、漢人四名。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已給封號諸王襲封時,照
現在之號封給,停其改給祖父原號。其未給封號應襲親王、郡王等,量加封號。 又題准,諸王薨故者,應於原號內加諡一字,其已經給諡,未留原號者,應於諡內增書原號。 是年議准,親王以下,輔國公以上喪聞,本府屬員具喪服外,正紅旗禮親王,鑲白旗肅親王,鑲紅旗承澤親王、敬謹親王、克勤郡王、福勒黑公,正藍旗饒餘親王、豫郡王,鑲藍旗鄭親王、恪僖貝勒、靖寧貝勒。顧爾馬洪貝子以上十二支,若係本支所分者,本身及府屬官俱具喪服,各官命婦照其夫例。其非本支王以下,公以上,或應會喪,或不應會喪而願會喪者,俱摘冠纓,從官亦照其主例。若係長輩,不具喪服者聽。凡應會喪者,進衙門用常服,辦事如至喪家及墳所,仍用喪服。
御前公、侯、伯、內大臣、護軍統領、護軍參領以上官員
及部員不應會喪者,奉
旨遣往,方許赴喪。其餘各旗護軍統領、護軍參領、護衛各隨本府王等赴喪。各官命婦亦隨本府王妃等赴喪,不許私往。
公元1671年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禮部儀制司分析鴻臚寺職掌,
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一應賞賜謝
恩,由鴻臚寺具題傳知。 又題准,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出城圍獵放鷹
鷂概行停止。惟親喪送葬者准往。其有以他事告假者,俱不准行。 又定,
皇上巡幸,王等以下,覺羅官員以上,概不准給假。
公元1672年
康熙十一年
上諭宗人府,貝子尚善,性行端良,凡事小心敬慎,勤
勞為國,著仍復其原多羅貝勒爾衙門,即遵諭行。特諭。康熙十一年閏七月初二日。
公元1673年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封親王、世子、郡王及
親王妃、世子妃、郡王妃,遣內大臣、散秩大臣為正使,內閣翰林院學士、禮部侍郎為副使,禮部列名奏請,
欽點差宣讀官同往宣讀
冊、寶印文。封貝勒、貝子及貝勒夫人、貝子夫人、郡
主、縣主、郡君,遣內閣侍讀學士侍讀、翰林院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為正使,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為副使,內閣中書翰林院,禮部有品筆帖式同往宣讀
冊文。封鎮國公以下,奉恩將軍以上,鎮國公夫人
以下,奉恩將軍恭人以上,縣君、鄉君由宗人府禮部給授
誥命。 又題准,封貝子及貝子夫人、郡君,俱給紙
冊。 又定
冊誥文由翰林院撰擬,中書科繕寫,金冊由工部
鐫造。 又題准,禮部准宗人府咨具題請
旨冊封,將冊封正副使官列官奏請
欽點。前期一日,禮部設
節案於王殿之正中,設香案於
節案之南,設冊、寶、印案於
節案之東,王府儀仗樂器設於殿前。是日,禮部設
綵亭於
太和門外,設
節、冊、寶、印案於
太和殿前,禮部官引正副使自
太和殿捧
節、冊、寶、印由
太和門出,置綵亭內,正副使等隨後俱由中道出,
行至王府,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迎至府門外跪候龍亭,過興,隨龍亭入殿,樂止。正副使捧
節、冊、寶、印置各案上,於
節案之東向西立,王於
節案之西向東立,往封官引王至拜位,向
節案行三跪九叩頭禮,作樂。行禮畢,樂止。王進至
香案前跪,宣冊官於冊案之東向西立,宣讀。畢,正使官捧冊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副使官捧寶印授王,王捧受轉授從官,從官跪接。王興。復詣拜位,行三跪九叩頭禮。作樂。禮畢,樂止。王率本府屬員作樂,跪送
節至府門外,正副使持
節復
命。 凡封貝勒,貝子等,有冊無印,其行禮同。 又題
准,王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子弟年滿十歲者,於本府講讀經史諸書。
公元1674年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三年,建恭親王府。規制與裕親王
公元1675年
府同。其餘府第多係自造,大略相等。 諸王府第 康親王府正紅旗,顯親王府鑲白旗,安親王府正藍旗,裕親王府鑲白旗,恭親王府正藍旗,純親王府鑲白旗,莊親王府鑲紅旗,簡親王府鑲藍旗,順承郡王府正紅旗,溫郡王府鑲白旗,平郡王府鑲紅旗,信郡王府正藍旗,其餘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府第繁多,不能悉載。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鎮國將軍造墳銀五百
兩,輔國將軍造墳銀四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價銀三百五十兩,輔國將軍碑價銀三百兩。 又題准,鎮國將軍碑式照一品例,輔國將軍碑式照二品例。
公元1678年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
諭賜諡諸王大臣等,祭文、碑文交翰林院撰擬,內閣
奏
閱。 又題准,已故王、貝勒、貝子、公等應補給之俸,
不俟承襲,當支給時一體支給。
公元1679年
康熙十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
盛京
三陵,四時祭祀。令
盛京將軍、副都統、侍郎致祭,停其差遣。貝勒以下及覺羅等官,
孝陵仍照舊例,具題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親王以下,鎮國將軍及覺羅並八旗文武大臣以
上,酌量題遣。 是年題准,和碩公主遇親王、郡王,停車候過,遇貝勒相讓分路行,遇貝子,貝子讓道行。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遇親王、郡王,俱下馬立道旁候過。遇貝勒,勒馬側立道旁候過。遇貝子,讓道旁行。遇鎮國公,分路行。
公元1680年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弓箭數目,康熙十九年,題定世子箭二千
公元1681年
五百枝,弓九張,長子箭一千七百枝,弓七張。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親王郡王諡號用一字,
貝勒以下,輔國將軍以上諡號用二字。
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議准
孝陵陵寢每年四節祭祀,親王以下宗室,公等以上酌
量遣祭。若遇大事祭祀
四陵,亦照此例酌遣。
公元1685年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題准凡親王、世子、郡王馬
上用金黃扯手,長子、貝勒、貝子馬上用紫扯手,不許給與內外官員人等。其從前給過者,概行禁止。
公元1688年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宗人府:自古帝王展親睦族,列爵錫封,原欲選
賢建能,旌別淑慝,俾咸知勸勉,慶流奕世,此國家之常經,獎勵之至意也。朕篤念親親,恩禮罔替,年至十五即行授封,但誼屬本支,必皆飭躬砥行,端良醇謹,益自刻勵,動不踰則,始無沗於宗潢。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年至十五,不問賢否,概予封爵,以致視為故典,罔知激勸。嗣後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子孫,應俟其年至何歲,作何,辨其賢否,定其品級等第,始應授封,著議政。王貝勒大臣及親王以下,奉恩將軍以上,會同確議具奏,特諭。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初九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