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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錄
吏部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一則〉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彙考二
宋
公元996年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尚書侍郎各一,其屬有司封、司勳、考功,皆有郎中、員外郎等員。按《宋史·職官志》: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凡文階官之等二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於四選。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省除授者悉掌之。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係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其屬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銓印存而事廢。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判流內銓事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部、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流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銓關試、勾黃、給曆之事。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置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舊以朝官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又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比諫議大夫。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從之。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闕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崇寧初,立法太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復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從之。
公元1138年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於尚書,驗實而後判成。以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其可否。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稟議於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大祭祀則奉玉帛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自釐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二十四司亦如之。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於尚書。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即不得持兩端。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刱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將上取旨。乞明詔六曹遵守。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若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於便殿,稟奏改官。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舊自供奉官以上。〉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公元1134年
〈注〉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從之。
公元1130年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置權侍郎,如元祐故事,滿二年為真。
〈注〉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公元1133年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間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或右選而已。紹興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相承不改。
公元1130年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凡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初進擬,第云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銜,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自此相承不改。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公元1086年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擬官。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外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長貳。分案三,設吏六。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公元1098年
〈注〉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公元1099年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贈。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注〉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注〉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人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公元1120年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並孺人。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因以為請,甚無謂也。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望降旨,今後封贈並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從之。建炎以後並同。
公元1086年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勳賞之事。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凡賞有格。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若功賞未酬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分案四,置吏十有九。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應工置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從之。四年,應川陝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政和四年,詔:司勳行下所屬,將一可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隆興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領。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𦬊兼司勳,未幾改除,復省。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公元1181年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凡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為撫養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若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凡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充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閤門祇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祇應校尉,理二年。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凡改服色者以勞年計之。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諡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公元1097年
〈注〉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從之。
公元1088年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元豐官制行,悉罷。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降法。縣令以下,本部專行。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詔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箇月為任。建炎以後並同。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凡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注〉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公元1082年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凡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令史十五人。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元祐中,以內外差遣并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三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只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造告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網軸等飾,始加詳矣。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
〈注〉差主管官。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公元1186年
〈注〉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公元966年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詔吏、刑部官三周歲滿日,即轉授加恩。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93年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金
金制尚書省設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佐之,統郎中、員外郎,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公元1140年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吏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
公元1150年
〈注〉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員,後省。
員外郎,從六品。
〈注〉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以才行勞效,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各闕之機要。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從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則循資格而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侍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郎中掌文武選、流外遷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一員掌勳級酬賞、承襲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員外郎分判曹務及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凡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皆備陳於解由,吏部據以定能否。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之要領焉。凡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主事四員,從七品。掌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則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公元1144年
〈注〉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旨不得擬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
公元1200年
常例。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令史六十九人,內女直二十九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泰和八年,令史增十人。
架閣庫。
公元1181年
〈注〉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注〉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官告院。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注〉以吏部郎中、翰林修撰各一人充。
審官院。
公元1199年
〈注〉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御史臺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掌奏駁除授失當事。
〈注〉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以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補闕、拾遺、監察雖七品,亦送本院。或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
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掌書四人。
〈注〉女直、漢人各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擇充。
元
元設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
公元1260年
按《元史·百官志》: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官選吏選授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吏員調補之格,封勳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至元元年,以吏禮自為一部,尚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三年,復為左三部。五年,又合為吏禮部,尚書仍二員,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七年,始列尚書六部。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八年,仍為吏禮部,尚書、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仍二員。十三年,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四員。十九年,尚書裁為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二十一年,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員外郎如故。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員額各二員。二十八年,增尚書為三員,主事三員,蒙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五人,典吏十九人。
公元1335年
順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為二庫,各設管勾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公元1337年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顏太師等奏准,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公元1341年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績一員,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憑敘用廕襲。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明
明吏部設尚書、左右侍郎、統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司,掌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
按《明會典》: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令。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後改總部為選部,又改選部為文選司,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公元1396年
〈注〉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有主事印。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一員。各部皆同。
屬官:文選司考功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員。驗封司、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員。
〈注〉國初設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為司官。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文選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銓綜選授之典注,擬黜陟之法,各參伍而分理之。驗封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誥敕,與夫置吏訓官給符考成之事,咸綜理之。
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邦國官人之勳級,及名籍喪制歸寧之事,皆覈實,然後定擬。
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凡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南京吏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公元1575年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文選司郎中主事各一員,驗封司郎中一員。
公元1570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稽勳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後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各一員。
公元1380年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書為正二品。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元年,設六部,以滕毅為吏部尚書,正三品,屬中書令。十三年,罷省,以山西參政偰斯為吏部尚書,改正二品。中書省既罷,以五府九卿分理庶務,翰林春坊官看詳,諸司啟奏。
皇清
《大清會典》:吏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滿洲蒙古漢軍漢人文職選補考課封授襲勳之政。其屬有四清吏司,曰文選,曰考功,曰驗封,曰稽勳。其首領則有司務。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公元1658年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47年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公元1655年
滿洲郎中八員,初設四員。順治十二年,增四員。漢軍郎中二員。
滿員外郎八員,初定不分滿洲蒙古陞補,順治十二年,止設滿洲八員。十八年,復設蒙古八員。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八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二員,司主事四員。
漢軍主事一員,係堂主事。
文選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考功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驗封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稽勳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滿筆帖式六十五員,內滿文三十二員,滿漢文三十三員,蒙古筆帖式二員,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文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官吏班秩品級,及選授推升之典。
國初,創建八旗,各設貝勒大臣專司政事。繼置吏、
戶、禮、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復置內三院,曰國史,曰祕書,曰弘文。
公元1644年
順治元年,定鼎
京師,各部院府司寺監等衙門,設官分職,莫不體
統相維,品式具備。
考功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內外文職官吏考察之典。凡論劾釋免,及引年稱疾諸事,皆得稽之。
驗封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贈廕敘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咸綜理之。
稽勳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喪制,終養,及復姓更名之事。而八旗世職繼絕爭襲亦兼理焉。
公元1699年
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倘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部總論
《文中子》
《天地篇》
叔恬曰:山濤為吏部拔賢進善,時無知者。身歿之後,天子出其奏於朝,然後知群才皆濤所進。如何。子曰:密矣。曰:仁乎。子曰: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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