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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十八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
 第二百九十八卷目錄
 吏部部彙考二
  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順帝至元二則 至正一則
  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一則
 吏部總論
  文中子天地篇〉
官常典第二百九十八卷
吏部部彙考二
公元996年
宋以吏部掌文武官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
尚書侍郎各一,其屬有司封司勳考功,皆有郎中員外郎等員。
《宋史·職官志》吏部掌文武官選試擬注資任遷敘蔭補考課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
文階官之等二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屬於四選
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職任中書省除授者悉掌之。
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職任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
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
副尉以上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
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誥敕,皆本部奉行
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
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命詞者,列其遷敘資級歲月功過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
其屬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
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一人
舊制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銓注擬事。
其後,但存尚書銓,餘東西印存而事廢。
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
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內銓。
判流內銓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
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擬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
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無職朝官充。
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於中書,而小選院既不復置,本曹但掌京朝官服章申請攝官、訃弔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闕部、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
流外銓,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
南曹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內關試勾黃給曆之事。
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籤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
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
四年,改。
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併入審官院
知院二人,以御史知雜以上充。
〈舊以朝官充。
考校京朝官殿最,敘其爵秩而詔於朝,分擬內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長貳郎官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
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
元祐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
又置權侍郎,如未歷給事中中書舍人待制以上者,並帶權字,祿賜諫議大夫
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歷知州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
又詔,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
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
紹聖初,詔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降宣劄,但務從簡,於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元豐法給告。
從之。
崇寧元年,詔: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
二年,詔: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
靖康元年七月,詔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板行
八月臣僚言:祖宗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
崇寧初立法太優,宗室參選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顯著之人,復著名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從之。
公元1138年
尚書掌文二選之法而奉行制命
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
文臣京朝官武臣大使臣以上〈舊內殿崇班以上
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尚書驗實而後判成。
天下職事員闕具注於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擬,考閥閱以定可否
若有疑不能決,小事申請大事稟議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請對
大祭祀則奉玉帛以授左僕射,執爵以授左丞
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
自釐正百司吏部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銀青光祿大夫換授,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
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
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
二十四司亦如之。
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祐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
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
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一人
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尚書
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敘其爵秩,擬內外任使而奏授之。
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擬,曰名籍,曰掌闕,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
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
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闕,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擬掌闕,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紹熙三年左司諫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詔旨兵部應承三省密院送勘文字,並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施行
不得持兩端
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刱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上取旨。
明詔六曹遵守
從之。
侍郎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
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
應格,則具歲月歷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便殿稟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
〈舊自供奉官以上
職任自親民官部隊將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擬之法。
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闕。
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
大祭祀則舉玉幣置諸案,薦饌則進摶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
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公元1134年
〈注〉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
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
從之。
公元1130年
建炎四年五月,詔六曹復權侍郎如元故事,滿二年為真
〈注〉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公元1133年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擬注州府判司諸縣佐、監當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
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擬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
舊制吏部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
命官兼攝,惟稱三選侍郎右選而已
紹興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
既而林大中沈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
相承不改。
公元1130年
郎中 員外郎尚左 尚右 侍左 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
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侍郎左、右選一員參掌選事分治之。
郎官並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
建炎四年,詔權攝添差郎官並罷。
進擬,第云吏部郎官;及擬告身細銜,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
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
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俌、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詔四選通差,用尚書顏師魯之請也。
先是乾道元年詔: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著為令。
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
郎曹闕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著躐升二史以至從列
自外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公元1086年
司封郎中 員外郎 掌官封、敘贈、承襲之事。
三師三公以下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內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敘而為之等。
宗室賜名訓,具抄擬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
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
內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
內命婦之號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
敘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
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
凡事可否,與司勳通決於長貳。
分案三,設吏六。
元祐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依舊制命詞,大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
二年,詔:父及嫡母存,不得所生封贈
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詔: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三官
公元1098年
〈注〉元符元年,以元祐間封贈紊前制,詔並依元豐法。
公元1099年
二年,詔: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係宣教郎,遇大禮封贈
政和二年,詔:封母則隨所封五等
〈注〉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隨其爵稱南陽縣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號
〈注〉命官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婦人百歲,并特旨回授者。
公元1120年
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封贈者,並孺人
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京官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因以為請,甚無謂也。
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
望降旨,今後封贈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寘之典刑庶幾僥倖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建炎以後並同
公元1086年
司勳郎中 員外郎 參掌賞之事。
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驍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
三歲一遷必因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擬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酬賞
功賞未酬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奉行制命
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祐元年吏部言:諸色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並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
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有法酬賞無法式者定之
元祐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干錢穀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司勳之職,請依舊制。
從之。
四年,應川陝人任路差遣者,酬獎減半
政和四年,詔:司勳行下所屬,將一可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詔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吏部
工部尚書允中所編傳也。
隆興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領
淳熙元年,復以司農寺丞范仲𦬊兼司勳未幾改除,復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公元1181年
考功郎中 員外郎 掌文武官選敘磨勘資任考課政令
命官,隨所隸遷,以其職事其法於曆,給之於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
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敘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七事監司一曰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
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著、公平可稱、恪勤匪懈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致流移撫養之最。
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
能否尤著,則別為優劣,以詔黜陟
內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一考三考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朝議大夫進士八年,非進士十年通直郎至大中大夫諫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承務郎,理四年
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閤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校尉,理五年閤門祇候初補從義郎以下承節郎承信郎隨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宗室觀察使以下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應校尉,理二年
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縣尉理七考。
率以法計其歷任歲月功過序遷之。
改服色者以勞年計之。
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諡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集議以聞。
公元1097年
〈注〉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君平奏:乞凡將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於都堂以詢之,庶幾所見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
從之。
公元1088年
立碑名額之事,掌之。
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
元豐官制行,悉罷。
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祐三年,詔: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於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
劣等應罰而已衝降者,仍從衝降法。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三年為任,武任依此。
元祐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
武臣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並三十箇月為任。
建炎以後並同
文武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別其優劣,以詔黜陟予奪;沒則諡,審覆而參定之
特恩賜諡命詞給告,除給敕。
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注〉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誥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公元1082年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嬪王公文武品官、內外命婦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吏部武臣兵部王公命婦司封,加勳用司勳
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
綾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重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
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
元祐中以內差遣職事官本等內改易或再任者,並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
詔: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並給告,餘依舊
三年,詔:職事官監察御史以上因事罷,並給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祐法,小使臣降宣劄,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宣和元年,詔:官告院立條,凡製告身法物應用綾錦,私輒放效織造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詔定告身綾紙褾軸,其制闕略
咸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祐始備。
神宗即位,循用皇祐舊格,逮元豐改制名號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別定。
徽宗大觀初,乃著為新格,凡褾帶網軸等飾,始加詳矣。
大觀併歸尚書省政和仍歸吏部
〈注〉主管官
裁減吏額,共置二十九人
公元1186年
〈注〉淳熙十三年又減五人
公元966年
太祖乾德四年秋八月壬寅,詔吏、刑部三周歲滿日,即轉授加恩
《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93年
太宗淳化四年春二月丙戌,置審官院考課院
《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金制尚書省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佐之,統郎中員外郎,掌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公元1140年
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分治
吏部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一員正四品
郎中二員,從五品
公元1150年
〈注〉天德二年郎中增四員,後省
員外郎,從六品
〈注〉天德二年,增作四員,後省
文武選授、勳封、考課出給制誥之政。
才行勞效,比仕者之賢否;以行止文冊貼黃簿,制各闕之機要
正七品以上,以名上省,聽制授
七品以下,每至季月循資格擬注,自八品以上則奏,以下則否。
侍郎以下,皆為尚書之貳。
郎中文武選流外遷用、官吏差使行止名簿封爵制誥
一員勳級酬賞承襲用廕、循遷、致仕考課、議諡之事
員外郎分判曹務參議事,所掌與郎中同。
內外官之政績,所歷之資考更代之期,去就之故,秩滿備陳解由吏部以定能否
又撮解由之要,於銓擬時讀之,謂之銓頭
又會歷任銓頭,而書於行止簿。
行止簿者,以姓為類,而書各人平日所歷之資考功過者也。
又為簿,列百司官名,有所更代,則以小黃綾書更代之期,及所以去就之故,而制其銓擬要領焉。
縣令,則省除、部除者通書而各疏之。
主事四員,從七品
知管差除校勘行止分掌封勳資考之事,惟選事通署,及掌受事付事、檢勾稽失省署文牘,兼知本部宿直檢校架閣
公元1144年
〈注〉皇統四年,六部主事始用漢士人
大定三年,用進士非特不得吏人,如宰執保奏人材,不入
公元1200年
常例
承安五年,增女直主事一員
令史六十九人內女二十九人
譯史五人通事二人,與令史同。
泰和八年令史十人
架閣庫
公元1181年
〈注〉大定二十一年六月設,仍以主事提控之。
管勾,正八品
掌吏、兵兩部架閣,兼檢校吏部行止
〈注〉以識女直契丹、漢字人充,如無,擬識女直、漢字人充。
同管勾一員
官告院
提舉二員,掌署院事。
〈注〉吏部郎中翰林修撰一人充。
審官院
公元1199年
〈注〉承安四年設,大安二年罷之,若注擬失當上令御史臺官論列
知院一員從三品
掌奏駁除授失當事。
〈注〉隨朝六品外路五品上官除授,並送本院審之。
補闕拾遺監察七品,亦送本院。
御批亦送稟,惟部除不送。
同知審官院事一員,從四品
掌書四人
〈注〉女直漢人二人,以御史臺終場舉人擇充。
元設吏部,掌天下官吏授之政令,以尚書侍郎郎中員外之屬。
公元1260年
《元史·百官志》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選吏選授政令
職官銓綜之典,吏員調補之格,封勳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
至元元年,以吏禮自為一部尚書三員侍郎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
三年,復為左三部。
五年,又合為吏禮部尚書二員侍郎郎中員外郎一員
七年,始列尚書六部
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仍為吏禮部尚書侍郎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十三年,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四員。
十九年,尚書裁為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二十一年,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員外郎如故
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員額二員
二十八年,增尚書三員主事三員蒙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五人典吏十九人
公元1335年
順帝至元元年十一月,吏、部、兵、刑分為二庫,各設管勾一員
《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百官志》云云
公元1337年
至元三年十二月伯顏太師等奏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主事各設一員
《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百官志》云云
公元1341年
至正元年四月吏部置司一員正七品,掌百官行止,以憑敘用廕襲
《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百官志》云云
吏部尚書左右侍郎、統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司,掌官吏選授勳封考課之政。
《明會典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封考課之政令
其屬初有四子部,曰總部,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
後改總部選部,又改選部文選司,封為驗封司,勳為稽勳,考功仍舊,俱稱清吏司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
公元1396年
〈注〉國初,設主事司務各四員,為首領官主事印。
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司官,革主事印,而司務亦止設一員
各部皆同。
屬官文選司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
驗封司、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一員
〈注〉國初子部四,曰總部司,封司,勳,考功
郎中員外郎一員
洪武二十九年,改四部為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以主事司官
三十一年添設文選司主事一員
正統十一年添設考功司主事一員
文選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天下官吏班秩品命,凡銓綜選授之典注,擬黜陟之法,各參伍分理之。
驗封司郎中員外郎主事百官之封誥敕,與夫置吏訓官給考成之事,咸綜理之。
稽勳司郎中員外郎主事邦國官人勳級,及名籍喪制歸寧之事,皆覈實然後定擬
考功司郎中員外郎主事掌文職官吏之考課,及內外官之考察
旌別訪舉,及諸事故,皆得稽之。
南京吏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公元1575年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文選司郎中主事一員驗封司郎中一員
公元1570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稽勳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後革。
考功司郎中主事一員
公元1380年
太祖洪武十三年,始改吏部尚書為正二品
夢餘錄》洪武元年,設六部,以滕毅吏部尚書,正三品,屬中書令
十三年罷省,以山西參政偰斯吏部尚書改正二品
中書省既罷,以五府九卿分理庶務,翰林春坊看詳諸司啟奏
皇清
大清會典吏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
後俱撤。
順治
年,各部親王郡王兼攝
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
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
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
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
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吏部尚書左右侍郎,掌滿洲蒙古漢軍人文選補考課封授襲勳之政。
其屬有四吏司,曰文選,曰考功,曰驗封,曰稽勳。
首領則有司務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尚書一員,初制增減不一
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公元1658年
滿漢左右侍郎一員,初制增減不一
順治十五年,定滿漢左右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47年
滿漢司務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
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
司官仍論司分
公元1655年
滿洲郎中八員,初設四員。
順治十二年,增四員。
漢軍郎中二員
滿員外郎八員初定不分滿洲蒙古陞補順治十二年,止設滿洲八員
十八年,復設蒙古八員
康熙元年蒙古缺,裁。
漢軍員外郎六員
滿主事八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二員司主事四員。
漢軍主事一員,係堂主事
文選吏司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二員
考功吏司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驗封清吏司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稽勳清吏司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滿筆帖式六十五員,內滿文三十二員,滿漢文三十三員,蒙古筆帖式二員漢軍筆帖式十六員。
文選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官吏班秩品級,及選授推升之典。
國初創建八旗,各設貝勒大臣專司政事
繼置吏、
戶、禮、兵、刑、工六部,及理藩院、都察院,復置內三院,曰國史,曰祕書,曰弘文。
公元1644年
順治元年定鼎
京師,各部院府司寺監衙門設官分職,莫不體
相維品式具備
考功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內外文職官吏考察之典。
論劾釋免,及引年稱疾諸事,皆得稽之。
驗封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百官封爵
誥敕贈廕敘功置吏之事,真人土司綜理之。
稽勳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百官喪制終養,及復姓更名之事
八旗世職繼絕爭襲亦兼理焉。
公元1699年
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
嗣後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倘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
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
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吏部總論
文中子
天地篇》
叔恬曰:山濤吏部拔賢進善,時無知者。
身歿之後天子出其奏於朝,然後群才所進。
如何
子曰:密矣。
曰:仁乎。
子曰:吾不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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