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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二十六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
 第三百二十六卷目錄
 刑部部彙考二
  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總一則 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總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三則〉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六卷
刑部部彙考二
漢以刑辟廷尉護軍都尉,後更名司寇,又設尚書三公曹,以主斷獄。
公元前119年
漢書·百官公卿表》護軍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大司馬成帝綏和元年大司馬府比司直哀帝元壽元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護軍
後漢書注》:漢舊儀曰:尚書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公元前29年
《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
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
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
其三曰民曹主吏上書事。
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
後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
後漢
後漢刑獄事仍歸廷尉
三公曹尚書主考課,而分二千石曹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後漢書·百官志》尚書六人,六百石。
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
〈注〉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郡國二千石事。
〈注〉蔡質漢儀曰: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曹尚書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外國夷狄事。
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凡六曹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
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起草
〈注〉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
歲滿,稱尚書郎
三年,稱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
本注曰:曹有三,主書
增劇三人,合二十一人
〈注〉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
蔡質曰:皆選臺符節,上稱精練吏能為之。
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
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
《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二千石曹辭訟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
魏設五曹尚書省,二千石曹中都官曹兩尚書,而尚書曹郎比部二千石都官之屬。
公元234年
《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八座
尚書郎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
青龍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
一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五人,謹封奏姓名補之
晉設六曹尚書,而以刑獄掌於右丞尚書郎,有比部都官二千石曹,皆主刑獄事
《晉書·職官志》: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無五兵
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
四年,省一僕射,又置駕部尚書
太康中,有吏部殿中五兵田曹度支左民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
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
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尚書,而便置丞四人
光武始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
自此至晉不改。
左丞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廩振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
八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坐交禮遷職解交焉。
受命武帝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
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
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
康穆以後,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
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云。
宋承江左增設都官尚書,而省比部曹郎後復置。
《宋書·百官志》江左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合為五曹尚書
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書
尚書令,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
吏部尚書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書都官水部庫部、功部四曹
公元433年
西朝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客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
江左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
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餘十七曹也。
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猶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
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按《晉志》中兵下有外兵
十八曹郎
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
宋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曹郎,合為十九曹。
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曹郎
十一年,又並置
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蓋魏世之定科郎也。
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都官之下,在刪定之上。
太宗世,省騎兵。
今凡二十曹郎
三公比部主法制。
度支主算。
支,派也;度,景也。
都官軍事刑獄
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南齊左僕射讞議,以吏部尚書比部曹,都官尚書都官曹,而右丞亦掌刑罪諍訟
南齊書·百官志》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事,諸曹郊廟園陵車駕行幸朝儀臺內非違文官舉補滿敘疾假事,其諸吉慶瑞應眾賀、災異發眾變、臨軒崇拜、改號格制莅官銓選,凡諸除署、功論、封爵貶黜八議疑讞通關案,則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經,維是黃案左僕射右僕射朱符見字,經都丞竟,右僕射畫成目,左僕射畫,令畫。
右官闕,則以次并畫。
若無左右,則直置僕射其中間,總左右事。
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役兵器營署人領、州郡租布人民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民戶割屬、刺史二千石令長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
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
黃案左丞上署,諸立格制及詳讞大事宗廟朝廷儀體左丞上署右丞次署。
令僕以下尚書八座二十曹,各置郎中令史,又置都令史分領之。
僕射朝軌尚書讞奏都丞任碎,在彈違諸曹緣常及外詳讞事。
應須命議相值者,皆郎先立意,應奏黃案及關事,以立意官為議主
辭訴有漫命者,曹掾如舊
若命有諮,則以立意者為議主
梁以刑獄廷尉,仍設都官尚書都官諸曹
《隋書·百官志》梁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一人
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五兵六尚書
左右丞一人
吏部刪定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三人
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陳承梁以刑獄廷尉,而尚書三公郎等亦掌行察獄冤枉
《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
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搜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
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
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
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南獄並置正監平。
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北魏
公元417年
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魏書·太宗本紀不載。
《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之。
大人三屬官。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官制都官尚書以下階品
《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官氏志》:自太祖高祖初,其內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
太和中高祖群僚議定百官,著於令,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尚書郎第五品上,尚書郎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令史七品上。
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書,有比部曹,又尚書諸司主事令史
公元499年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都官尚書以下職令
《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班行之,以為永制
列曹尚書第三品尚書郎中第六品下階尚書令史、主書令史第八上階
北齊
北齊獄刑大理,仍設都官尚書五曹,以比部律令,而三公統於殿中,以掌囚罪。
《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六尚書
六尚書分統列曹
殿中殿中儀曹三公駕部四曹
都官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注〉三公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
北周
北周周禮六官,秋官府司寇等眾職。
公元556年
《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
未幾卒,乃令成之。
於是周禮六官,置公、卿、大天、士,秋官府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隋以刑獄大理,仍設都官尚書都官刑部比部司門侍郎
《隋書·百官志》高祖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
尚書省都官尚書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一人司門侍郎二人
都官尚書為正三品
尚書曹侍郎為正六品上階
公元583年
文帝開皇三年,改都官尚書刑部尚書,諸曹侍郎為從五品
《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百官志》云云
公元586年
開皇六年,置刑部曹員外郎
《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
侍郎闕,則釐其曹事
公元594年
開皇十四年,置刑部曹主事令史員。
《隋書·高祖本紀不載。
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
公元607年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為憲部郎
公元604年
《隋書·煬帝本紀不載。
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改革
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
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
又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正四品
曹侍郎改為郎。
又改吏部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曹郎,各為二員
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
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
令史隨曹閑劇而置。
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
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之職。
唐以刑獄大理,而刑部按覆之。
尚書侍郎刑部都官比部司門之屬,始以刑部御史中丞大理三司
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尚書省
其屬有六尚書:五曰刑部刑部
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二人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六品上,掌律法按覆大理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
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
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三司使
國有大赦,集囚徒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
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庫陳設
公元662年
〈注〉龍朔二年,改刑部司刑都官司僕比部司計司門司關
光宅元年,改刑部秋官
天寶十一載,改刑部司憲比部司計
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公元752年
都官郎中員外郎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
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奴婢
一免者,一歲三番役。
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歲番役
每番皆一月
三免良人
六十以上廢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
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以上印臂仲冬於都官,條其生息按比之。
樂工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
附貫州縣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
居作者,差以三等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
丁奴,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
比部郎中員外郎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
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四時句會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終歲總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一人掌門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
著籍,月一易之。
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齒、貌狀
非遷解不除。
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然後入。
監門校尉日送平安
奏事遣官送之,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索。
凡葦軬車,不入宮門
闌遺之物,揭於門外
牓以物色期年沒官
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給過所出塞踰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
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
公元814年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朢入對
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公元849年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典法官諫官次對
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遼制設夷離畢刑獄之事,後設南面朝官,而尚書省始具刑部長貳曹郎之職。
《遼史·百官志》:初,太祖夷離畢刑部契丹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因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
尚書省刑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宋刑部尚書侍郎刑部都官比部司門郎中員外之屬。
公元991年
《宋史·職官志》刑部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
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
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廐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
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
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
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傅例擬進。
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姦盜,以程督之。
審覆京都辟囚,在外論決者,摘案檢察。
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
命官牽復,則以期定之
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一: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二人都官比部司官一人
國初,以刑部大辟案。
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兩省充,詳議官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斷案牘而奏之。
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詳議官成文草,奏記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大中祥符三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
大辟,皆錄問
熙寧三年,詔:詳議評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關注官,滿三任者堂除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書節案,止合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
熙寧八年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疏謬
詳議官一,刑部詳斷官一。
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刑部
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刑部詳議官
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
御史臺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
四年,併制勘、量為一案
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天下刑獄政令
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
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
凡聽訟獄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
大禮肆赦,則侍郎赦書有司宣讀承旨釋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公元1189年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南渡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博古之說也。
公元1129年
郎中 員外郎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深意
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
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掌徒流,配隸
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其增損廢置之數。
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
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
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綱法,歸都官
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
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
刑部有請,乃詔如舊
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
從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詔比部司門
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
自此都官比部司門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公元1071年
比部郎中 員外郎勾覆中外帳籍
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
遂置提舉帳司選人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審覆
七年二月,詔帳司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
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
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
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
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
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
郎官梅執禮之請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後,或都官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
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
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
分案二,置吏五。
金置刑部,設尚書侍郎郎中員外之屬,掌律令刑名之事。
公元1140年
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分治
刑部尚書一員,正三品
侍郎一員正四品
郎中一員,從五品
員外郎二員,從六品
一員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亡等事。
主事二員,從七品
〈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閣庫
管勾一人,正八品
掌刑、工兩部架閣
公元1210年
〈注〉大安二年主事各兼。
同管勾一員,從八品
元設刑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之屬,掌天下刑名法律之事。
公元1260年
《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二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政令
大辟案覆繫囚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制度律令擬議,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
郎中員外郎一員專署刑部
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
尚書四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
三年,復為右三部
七年,始別置刑部
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改為刑部
十三年,又為刑部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
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
首領官主事三員
吏屬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史七人
屬附見:
公元1303年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人
初以右三部照磨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
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公元1283年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
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刑部尚書侍郎,統十三清吏司,掌天下刑獄之事。
《明會典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隸勾覆關禁政令
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
後改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四川山西湖廣廣東廣西河南陝西雲南貴州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屬官浙江司、江西司廣東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廣西司、雲南司、貴州司郎中員外郎一員主事三員
湖廣司、陝西司、山東司、福建司郎中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
公元1390年
〈注〉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部,設郎中員外郎一員
洪武二十三年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
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司官司各一員
宣德間,定為十三司。
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
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一員
後革。
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一員
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司主事一員
所屬衙門司獄六員
十三司職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并在京衙門
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具列於後。
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兩浙鹽運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
江西司:專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淮府,益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麪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寬河衛永清右衛忠義前後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龍江左右二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衛宣府前衛
福建司:專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鹽運司,帶管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金吾後衛應天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會州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留守左中二衛直隸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直隸廣德州
山東司:專管山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東鹽運司帶管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寧靖千戶所,直隸保定後衛德州左衛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直隸鳳陽府鳳陽衛泗州衛壽州衛長淮衛滁州滁州衛,沂州衛安東中護衛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
四川司:專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府軍衛武驤右衛永清左衛大寧前衛金吾左衛濟州衛蔚州左衛廣武衛萬全懷來衛懷安衛直隸大名府直隸松江府金山衛神木千戶所。
山西司:專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指揮司,北城兵馬指揮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右衛大寧中衛義勇前後二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屯衛瀋陽中護衛直隸鎮江府鎮江衛直隸徐州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
湖廣司:專管湖廣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興都留守司帶管楚府岷府,吉府,榮府,遼府,右軍都督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衛武功左衛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濟川衛,南京水軍右衛江淮衛,直隸定州衛茂山衛保安左右二衛直隸池州府直隸寧國府宣州衛渤海千戶所。
廣東司:專管廣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水軍左衛飛熊衛,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專管廣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指揮司,大興左衛燕山前右二衛羽林前後二衛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直隸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安慶衛通州衛通州左右二衛延慶衛延慶左右二衛通州巡捕指揮
河南司:專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周府唐府,趙府,鄭府,徽府,伊府,汝府,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兵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指揮司,教坊司神武左右三衛府軍右衛羽林左衛留守後衛武德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揚州衛高郵衛儀真衛直隸淮安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宿州衛武平衛彭城衛歸德衛直隸寧山衛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汝寧守禦所,提督真定等處指揮
陝西司:專管陜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軍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指揮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衛豹韜衛興武衛鷹揚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橫海衛,江陰衛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陝西鹽運司平涼護衛直隸太平府建陽衛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司:專管雲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承運庫,惜薪司,儀衛司,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太醫院密雲中後二衛營州屯衛東勝左右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直隸廣平府直隸永平府永平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大同中屯衛真定衛萬全左右二衛潼關衛鎮海衛,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蒲州千戶所。
貴州:專管貴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長蘆鹽運司忠義中衛薊州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屯衛永寧衛直隸保定府,大寧都司直隸河間府河間衛天津衛天津左右二衛直隸真定府直隸順德府直隸蘇州府蘇州衛太倉衛直隸保安州保安衛德州衛,萬全都司,宣府左右二衛開平衛蔚州衛梁城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廣昌千戶所,涿州巡捕指揮
南京刑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公元1575年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照磨一員
浙江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江西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福建司、山東司、山西司郎中主事一員
湖廣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廣東司郎中員外郎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69年
〈注〉二員隆慶三年一員
廣西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河南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陝西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四川司郎中一員
公元1570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雲南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三年革。
貴州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獄二員
皇清
大清會典刑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
順治
年,各部親王郡王兼攝
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者,後改為尚書
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
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
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徒隸勾覆關禁政令
其屬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廣廣西、陜西、雲南貴州河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
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贓罰庫司獄司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尚書一員,初制增減不一
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七年,增滿洲一員
十年裁。
公元1644年
滿漢左右侍郎一員,初制增減不一
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47年
滿漢司務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
順治四年,裁一員
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
司官仍論司分
公元1644年
滿郎中十四員,初設六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
漢軍郎中四員。
滿員外郎十八員,初設八員
順治元年後增十員,十八年設蒙古員外郎八員康熙元年裁。
漢軍員外郎十二員。
滿主事十九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三員司主事十四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滿司庫一員
江南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浙江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福建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四川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湖廣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廣西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陝西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雲南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貴州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河南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廣東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西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東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江西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公元1658年
以上湖廣廣西雲南廣東四司,初設員外郎一員
順治十五年,裁。
四川陝西河南貴州四司,初設主事一員
順治十五年,裁。
滿筆帖式九十六員,內滿文四十九員,滿漢文四十七員,漢軍筆帖式十七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漢司獄四員。
十四司職掌:
江南等十四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縣,并在京衙門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事件,各照司分承審,
發落內務府。
盛京刑部各省將軍咨送事件八旗詞訟,均分事
諸司審理,清吏司具列于後。
江南吏司:專管江南所屬衙門,帶管漕運總督衙門霸州并所領三縣
浙江吏司:專管浙江所屬衙門帶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領一縣一衛。
正月停刑律例彙題十日審結事件彙題監斃人犯
福建吏司:專管福建所屬衙門,帶管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所領州縣內除定興新城二縣外,餘俱隸此,保定左衛恤刑
四川吏司:專管四川所屬衙門,帶管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領州縣永平衛,各省秋審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監垣。
湖廣吏司:專管湖廣所屬衙門帶管通州,并所領三縣通州贓罰移文用印
廣西吏司:專管廣西所屬衙門,帶管通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領州縣朝審
陝西吏司:專管陝西所屬衙門,帶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滄州,并所領三縣關領囚糧。
雲南吏司:專管雲南所屬衙門帶管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領一縣薊州,并所領二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
六月停刑學院贓罰
貴州吏司:專管貴州所屬衙門帶管吏部吏科,河間府所領州縣內除滄州外,餘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
河南吏司:專管河南所屬衙門帶管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熱審
廣東吏司:專管廣東所屬衙門,帶管鑾儀衛順德府,并所領九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延慶衛
山西吏司:專管山西所屬衙門,帶管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關領本部紙張,承審賭博
山東吏司:專管山所屬衙門帶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廣平
府并所領九縣,彙送議敘拿獲竊盜步軍校
江西吏司:專管江西所屬衙門帶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領州縣新城縣發遣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
盛京刑部衙門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員外郎七員,內滿洲六員漢軍一員
主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
司獄一員,係漢缺
筆帖式十五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五員,漢軍二員
國初建置
盛京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
順治
公元1664年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管理
至康熙三年,復設滿洲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
公元1673年
員,筆帖式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
十二年增設滿洲員外郎一員漢軍員外郎主事一員滿洲筆帖式二員,蒙古筆帖式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二十三年,裁漢軍筆帖式一員增設滿洲筆帖式一員
二十四年增設司獄一員
 開元鳳凰邊城以內山海關奉天府所屬地方一應刑名事件,聽本部審讞
軍罪以下者,按律例審結
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題發落
康熙十一年,復將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
每年審重囚,聽刑部會同九卿科道官會議,將情真緩決矜疑情由分別具題,請
定奪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將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公元1685年
者,照例發落
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二十四年題准司獄司醫生一名調治監犯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
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
隱,陳告冤抑
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部院衙門告理
近則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
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
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
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
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証,將良民株連受累甚多
前此已行禁止
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
以後著嚴加禁止
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
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
特諭,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吏部刑部事務殷繁關係人命,殊為緊要
必得
才猷練達者,乃能勝任
內國史院大學士對哈納諳練刑部事務,著加太子太保,以內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
尚書明珠,著以原品候補
特諭。
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公元1682年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刑部:時已季,雨澤愆期
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
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
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
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
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
務期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
特諭。
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問刑衙門,期於明罰敕法弼教
化民
審鞫精詳讞決平允而後民情悅服冤抑畢伸。
近見爾部審理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錯,全無振刷省改
聽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別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冤
又如入官財物奉差籍沒官員不能廉潔自持據實冊報。
恣意侵盜,竟飽私囊貪黷成風,愍不畏罪
非人奉公守法之誼。
至於事官員,膠執己見聽斷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
或恐犯証不令直供。
或妄肆株連稽延月日
怠玩疏忽苟且告竣
此等弊端種種難以枚舉
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務,必令情法允協無枉無縱,恪遵法紀,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
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
其中應行詳審及等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
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
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天和。
朕心猶為不忍
向來在外衙門審理人犯,或係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
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
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明罰敕法民命攸關,必讞決精詳,案無留
滯,而後聽斷得情,民免株累
向因刑部衙門事務審理遲延,屢加申飭,今積案已完,宿弊漸革。
在外直隸各省督撫衙門因循積習怠忽稽遲一切刑名案件,有經年不結者,有數不結者,或因承審官不能恪秉虛公,妥招定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圖苟且完結
以致上官
行批駮,沉案積久不清
或因上官有偏徇,借端頻行駮審,因而營求滋弊顛倒是非冤抑無辜莫由申訴
此等情弊,皆由聽斷不公完結不速牽連淹滯苦累小民
今應作何立法,俾在外衙門痛改積習永絕弊源,訟簡刑清,克稱平允
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
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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