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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六卷目錄
刑部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三則〉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六卷
刑部部彙考二
漢
漢以刑辟歸廷尉設護軍都尉,後更名司寇,又設尚書三公曹,以主斷獄。
公元前119年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護軍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屬大司馬,成帝綏和元年居大司馬府比司直,哀帝元壽元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護軍。按《後漢書注》:漢舊儀曰:尚書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公元前29年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
後漢
後漢,刑獄事仍歸廷尉。改三公曹尚書以主考課,而分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按《後漢書·百官志》: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
〈注〉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石事。
〈注〉蔡質漢儀曰: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主客曹,凡六曹。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書起草。
〈注〉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三人,合二十一人。
〈注〉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中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
魏
魏設五曹尚書省,二千石曹、中都官曹兩尚書,而尚書曹郎有比部及二千石、都官之屬。
公元234年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以補之。
晉
晉設六曹尚書,而以刑獄掌於右丞尚書郎,有比部、都官、二千石曹,皆主刑獄事。按《晉書·職官志》: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及光武始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坐交禮,遷職又解交焉。
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康穆以後,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云。
宋
宋承晉江左復增設都官尚書,而省比部曹郎後復置。
按《宋書·百官志》:晉江左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合為五曹尚書。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書。
尚書令,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部四曹;
公元433年
晉西朝則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晉江左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餘十七曹也。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猶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按《晉志》中兵下有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宋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為十九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四曹郎。十一年,又並置。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蓋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都官之下,在刪定之上。太宗世,省騎兵。今凡二十曹郎。以三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官主軍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南齊左僕射主讞議,以吏部尚書領比部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曹,而右丞亦掌刑罪諍訟。
按《南齊書·百官志》: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事,諸曹郊廟、園陵、車駕行幸、朝儀、臺內非違、文官舉補滿敘疾假事,其諸吉慶瑞應眾賀、災異賊發眾變、臨軒崇拜、改號格制、莅官銓選,凡諸除署、功論、封爵、貶黜、八議、疑讞、通關案,則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經,維是黃案,左僕射右僕射署朱符見字,經都丞竟,右僕射橫畫成目,左僕射畫,令畫。右官闕,則以次并畫。若無左右,則直置僕射在其中間,總左右事。
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役、兵器諸營署人領、州郡租布、人民戶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民戶割屬、刺史二千石令長尉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黃案,左丞上署,諸立格制及詳讞大事宗廟朝廷儀體,左丞上署,右丞次署。自令僕以下五尚書八座二十曹,各置郎中令史,又置都令史分領之。僕射掌朝軌,尚書掌讞奏,都丞任碎,在彈違諸曹緣常及外詳讞事。應須命議相值者,皆郎先立意,應奏黃案及關事,以立意官為議主。凡辭訴有漫命者,曹掾諮如舊。若命有諮,則以立意者為議主。
梁
梁以刑獄歸廷尉,仍設都官尚書領都官諸曹。按《隋書·百官志》:梁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各一人。吏部、刪定、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陳
陳承梁以刑獄歸廷尉,而尚書三公郎等亦掌行察獄囚冤枉。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搜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議,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枉。
北魏
公元417年
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之。大人置三屬官。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都官尚書以下階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於令,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尚書郎中第五品上,尚書郎從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令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書,有比部曹,又尚書諸司置主事令史。
公元499年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都官尚書以下職令。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列曹尚書第三品,尚書郎中第六品下階,尚書都令史、主書令史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北齊以獄刑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五曹,以比部掌律令,而三公統於殿中,以掌囚罪。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曹。殿中統殿中、儀曹、三公、駕部四曹。都官統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注〉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
北周
北周依《周禮》建六官,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
公元556年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天、士,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隋
隋以刑獄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司門諸侍郎。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都官、尚書為正三品。尚書諸曹侍郎為正六品上階。
公元583年
文帝開皇三年,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公元586年
開皇六年,置刑部諸曹員外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則釐其曹事。
公元594年
開皇十四年,置刑部諸曹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
公元607年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為憲部郎。
公元604年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上下階。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又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並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其令史隨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者亦置一人。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之職。
唐
唐以刑獄歸大理,而刑部按覆之。設尚書侍郎統刑部、都官、比部、司門之屬,始以刑部、御史中丞、大理為三司。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五曰刑部,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刑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庫及陳設。
公元662年
〈注〉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公元752年
都官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凡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奴婢。一免者,一歲三番役。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歲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為良人。六十以上及廢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以上印臂,仲冬送於都官,條其生息而按比之。樂工、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貫州縣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凡居作者,差以三等: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丁奴,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四時句會於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終歲總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齒、貌狀。非遷解不除。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然後入。監門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晝題時刻,夜題更籌。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索。凡葦軬車,不入宮門。闌遺之物,揭於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天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給過所;出塞踰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
公元814年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朢入對。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公元849年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典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遼
遼制設夷離畢掌刑獄之事,後設南面朝官,而尚書省始具刑部、長貳、曹郎之職。
按《遼史·百官志》:初,太祖制夷離畢視刑部,契丹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因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尚書省刑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宋
宋刑部設尚書侍郎統刑部、都官、比部、司門、郎中、員外之屬。
公元991年
按《宋史·職官志》: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廐庫,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傅例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姦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牽復,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一: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三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評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關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合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制勘、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公元1189年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公元1129年
郎中 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都官郎中 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其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三年,減三人。〉
公元1071年
比部郎中 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金
金置刑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律令、刑名之事。
公元1140年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刑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一員掌律令格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從七品。
〈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閣庫。管勾一人,正八品。掌刑、工兩部架閣。
公元1210年
〈注〉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
同管勾一員,從八品。
元
元設刑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天下刑名法律之事。
公元1260年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二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繫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三年,復為右三部。七年,始別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八年,改為兵刑部。十三年,又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吏屬則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史七人。其屬附見:
公元1303年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公元1283年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明
明刑部設尚書、侍郎,統十三清吏司,掌天下刑獄之事。
按《明會典》: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後改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四川、山西、湖廣、廣東、廣西、河南、陝西、雲南、貴州。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屬官:浙江司、江西司、廣東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廣西司、雲南司、貴州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三員。湖廣司、陝西司、山東司、福建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二員。
公元1390年
〈注〉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宣德間,定為十三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主事各一員。
所屬衙門司獄六員。
十三司職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并在京衙門。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具列於後。
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兩浙鹽運司,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千戶所,直隸和州。
江西司:專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淮府,益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酒醋局,火藥局,麪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寬河衛,永清右衛,忠義前後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龍江左右二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衛,宣府前衛。
福建司:專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鹽運司,帶管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泰陵衛,金吾後衛,應天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會州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留守左中二衛,直隸定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直隸廣德州。
山東司:專管山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東鹽運司,帶管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寧靖千戶所,直隸保定後衛,德州左衛,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直隸鳳陽府,鳳陽衛,泗州衛,壽州衛,長淮衛,滁州滁州衛,沂州衛,安東中護衛,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四川司:專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府軍衛,武驤右衛,永清左衛,大寧前衛,金吾左衛,濟州衛,蔚州左衛,廣武衛,萬全懷來衛,懷安衛,直隸大名府,直隸松江府,金山衛神木千戶所。
山西司:專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指揮司,北城兵馬指揮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右衛,大寧中衛,義勇前後二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屯衛,瀋陽中護衛,直隸鎮江府,鎮江衛,直隸徐州,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馬關。
湖廣司:專管湖廣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興都留守司,帶管楚府岷府,吉府,榮府,遼府,右軍都督府,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衛,武功左衛,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濟川衛,南京水軍右衛,江淮衛,直隸定州衛,茂山衛,保安左右二衛,直隸池州府,直隸寧國府,宣州衛,渤海千戶所。
廣東司:專管廣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應天府,錦衣衛,府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水軍左衛,飛熊衛,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專管廣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靖江王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指揮司,大興左衛,燕山前右二衛,羽林前後二衛,富峪衛,鎮南衛,武驤左衛,直隸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安慶衛,通州衛,通州左右二衛,延慶衛,延慶左右二衛,通州巡捕指揮。
河南司:專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周府唐府,趙府,鄭府,徽府,伊府,汝府,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兵仗局,靈臺司,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指揮司,教坊司,神武左右前三衛,府軍右衛,羽林左衛,留守後衛,武德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揚州衛,高郵衛,儀真衛,直隸淮安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宿州衛,武平衛,彭城衛,歸德衛,直隸寧山衛,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所,鹽城守禦所,汝寧守禦所,提督真定等處指揮。陝西司:專管陜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軍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指揮司,康陵衛,昭陵衛,府軍後衛,豹韜衛,興武衛,鷹揚衛,騰驤右衛,義勇右衛,橫海衛,江陰衛,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河東陝西鹽運司,平涼中護衛,直隸太平府,建陽衛,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司:專管雲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承運庫,惜薪司,儀衛司,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太醫院,密雲中後二衛,營州五屯衛,東勝左右二衛,薊州守備都指揮,直隸廣平府,直隸永平府,永平衛,山海衛,撫寧衛,盧龍衛,大同中屯衛,真定衛,萬全左右二衛,潼關衛,鎮海衛,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蒲州千戶所。貴州司:專管貴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長蘆鹽運司,忠義中衛,薊州衛,鎮朔衛,涿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永寧衛,直隸保定府,大寧都司,直隸河間府,河間衛,天津衛,天津左右二衛,直隸真定府,直隸順德府,直隸蘇州府,蘇州衛,太倉衛,直隸保安州,保安衛,德州衛,萬全都司,宣府左右二衛,開平衛,蔚州衛,梁城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廣昌千戶所,涿州巡捕指揮。
南京刑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公元1575年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照磨一員。
浙江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江西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福建司、山東司、山西司郎中、主事各一員。
湖廣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廣東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二員,隆慶三年革一員。
廣西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河南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陝西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四川司郎中一員。
公元1570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雲南司郎中一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三年革。
貴州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主事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獄二員。
皇清
《大清會典》:刑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廣、廣西、陜西、雲南、貴州、河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贓罰庫司,獄司。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公元1644年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47年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公元1644年
滿郎中十四員,初設六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漢軍郎中四員。
滿員外郎十八員,初設八員。順治元年後增十員,十八年設蒙古員外郎八員,康熙元年裁。漢軍員外郎十二員。
滿主事十九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三員,司主事十四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滿司庫一員。
江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浙江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福建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四川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湖廣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廣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陝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雲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貴州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河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廣東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東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江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公元1658年
以上湖廣、廣西、雲南、廣東四司,初設員外郎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四川、陝西、河南、貴州四司,初設主事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
滿筆帖式九十六員,內滿文四十九員,滿漢文四十七員,漢軍筆帖式十七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漢司獄四員。
十四司職掌:
江南等十四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縣,并在京衙門。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事件,各照司分承審,
發落至內務府。
盛京刑部各省將軍咨送事件,八旗詞訟,均分事
簡諸司審理,清吏司具列于後。
江南清吏司:專管江南所屬各衙門,帶管漕運總督衙門,霸州并所領三縣。
浙江清吏司:專管浙江所屬各衙門,帶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領一縣一衛。正月,停刑律例彙題,十日審結事件,彙題監斃人犯。
福建清吏司:專管福建所屬各衙門,帶管戶部倉場,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所領州縣,內除定興新城二縣外,餘俱隸此,保定左衛恤刑。四川清吏司:專管四川所屬各衙門,帶管工部工科,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領州縣永平衛,各省秋審,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監垣。
湖廣清吏司:專管湖廣所屬各衙門,帶管通州,并所領三縣,通州所贓罰,移文用印。
廣西清吏司:專管廣西所屬各衙門,帶管通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領州縣朝審。
陝西清吏司:專管陝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滄州,并所領三縣關領囚糧。雲南清吏司:專管雲南所屬各衙門,帶管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領一縣,薊州,并所領二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六月停刑學院贓罰。
貴州清吏司:專管貴州所屬各衙門,帶管吏部吏科,河間府所領州縣,內除滄州外,餘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
河南清吏司:專管河南所屬各衙門,帶管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禮科,東城大興縣,熱審。
廣東清吏司:專管廣東所屬各衙門,帶管鑾儀衛,順德府,并所領九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延慶衛。
山西清吏司:專管山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關領本部紙張,承審賭博。
山東清吏司:專管山東所屬各衙門,帶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廣平
府并所領九縣,彙送議敘拿獲竊盜,步軍校。江西清吏司:專管江西所屬各衙門,帶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領州縣,新城縣,發遣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
盛京刑部衙門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員外郎七員,內滿洲六員,漢軍一員。主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司獄一員,係漢缺。筆帖式十五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五員,漢軍二員。
國初建置
盛京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順治
公元1664年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復設滿洲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一
公元1673年
員,筆帖式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十二年,增設滿洲員外郎一員,漢軍員外郎、主事各一員,滿洲筆帖式二員,蒙古筆帖式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二十三年,裁漢軍筆帖式一員,增設滿洲筆帖式一員。二十四年,增設司獄一員。 開元鳳凰城邊城以內,山海關,奉天府所屬地方,一應刑名事件,聽本部審讞。犯軍罪以下者,按律例審結。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題發落。康熙十一年,復將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審重囚,聽刑部會同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將情真緩決矜疑情由,分別具題,請
旨定奪。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將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公元1685年
者,照例發落。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二十四年,題准司獄司設醫生一名,調治監犯。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
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民
隱,陳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該部院衙門告理。近則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及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証,將良民株連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以後著嚴加禁止。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吏部、刑部:事務殷繁,關係人命,殊為緊要。必得
才猷練達者,乃能勝任。內國史院大學士對哈納諳練刑部事務,著加太子太保,以內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尚書明珠,著以原品候補。特諭。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公元1682年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刑部:時已季,夏雨澤愆期。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斷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務期虛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特諭。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公元1683年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問刑衙門,期於明罰敕法,弼教
化民。必審鞫精詳,讞決平允,而後民情悅服,冤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錯,全無振刷省改。如聽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別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冤。又如入官財物,奉差籍沒,官員不能廉潔自持,據實冊報。乃恣意侵盜,竟飽私囊,貪黷成風,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誼。至於審事官員,膠執己見,聽斷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或恐喝犯証,不令直供。或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苟且告竣。此等弊端種種,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務,必令情法允協,無枉無縱,恪遵法紀,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諭。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天和。朕心猶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特諭。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明罰敕法,民命攸關,必讞決精詳,案無留
滯,而後聽斷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門事務,審理遲延,屢加申飭,今積案已完,宿弊漸革。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因循積習,怠忽稽遲,一切刑名案件,有經年不結者,有數年不結者,或因承審官員不能恪秉虛公,妥招定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圖苟且完結。以致上官屢
行批駮,沉案積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偏徇,借端頻行駮審,因而營求滋弊,顛倒是非,冤抑無辜,莫由申訴。此等情弊,皆由聽斷不公,完結不速,牽連淹滯,苦累小民。今應作何立法,俾在外各衙門痛改積習,永絕弊源,訟簡刑清,克稱平允。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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