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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卷目錄
工部部彙考二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四則〉
明〈總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二則 康熙二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卷
工部部彙考二
唐
唐仍設工部尚書侍郎佐之,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之屬,而土木又有將作監,軍器又有軍器監,河渠又有都水監。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六曰工部。工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澤、屯田、工匠、諸司公廨紙筆墨之事。其屬有四:一曰工部,二曰屯田,三曰虞部,四曰水部。
工部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掌城池土木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貳。凡京都營繕,皆下少府、將作共其用,役千功者先奏。凡工匠,以州縣為團,五人為火,五火置長一人。四月至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十月至正月為短功。雇者,日為絹三尺,內中尚巧匠,無作則納資。凡津梁道路,治以九月。工部主事三人,屯田主事二人,虞部主事二人,水部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案,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庫及陳設。
公元620年
〈注〉武德三年,改起部曰工部,龍朔二年,曰司平,屯田曰司田,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川。光宅元年,改工部曰冬官。天寶十一載,改虞部曰司虞,水部曰司水。工部有令史十二人,書令史二十一人,計史一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屯田令史七人,書令史十二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虞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水部令史四人,書令史九人,掌固四人。
屯田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天下屯田及京文武職田、諸司公廨田,以品給焉。
公元752年
虞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京都衢、苑囿、山澤草木及百官蕃客時蔬薪炭供頓、畋獵之事。每歲春,以戶小兒、戶婢仗內蒔種溉灌,冬則謹其蒙覆。凡郊祀神壇、五岳名山,樵採、芻牧皆有禁,距壝三十步外得耕種,春夏不伐木。京兆、河南府三百里內,正月、五月、九月禁弋獵。山澤有寶可供用者,以聞。
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津濟、船艫、渠梁、堤堰、溝洫、漁捕、運漕、碾磑之事。凡坑陷、井穴皆有標。京畿有渠長、斗門長。諸州堤堰,刺史、縣令以時檢行,而涖其決築。有埭,則以下戶分牽,禁爭利者。
將作監,監一人,從三品;少監二人,從四品下。掌土木工匠之政,總左校、右校、中校、甄官等署,百工等監。大明、興慶、上陽宮,中書、門下、六軍仗舍、閑廐,謂之內作;郊廟、城門、省、寺、臺、監、十六衛、東宮、王府諸廨,謂之外作。自十月距二月,休冶功;自冬至距九月,休土功。凡治宮廟,太常擇日以聞。
丞四人,從六品下。掌判監事。凡外營繕、大事則聽制敕,小事則須省符。功有長短,役有輕重。自四月距七月,為長功;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自十月距正月,為短功。長上匠,州率資錢以酬雇。軍器則勒歲月與工姓名。
公元662年
〈注〉武德初,改令曰大匠,少令曰少匠。龍朔二年,改將作監曰繕工監,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咸亨元年,繕工監曰營繕監。天寶十一載,改大匠曰大監,少匠曰少監。有府十四人,史二十八人,計史三人,亭長四人,掌固六人,短蕃匠一萬二千七百四十四人,明資匠二百六十人。
主簿二人,從七品下。掌官吏糧料、俸食,假使必由之。諸司供署監物有闕,舉焉。錄事二人,從九品上。左校署,令二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梓匠之事。樂縣、簨簴、兵械、喪葬儀物皆供焉。宮室之制,自天子至士庶有等差,官修者左校為之。監作十人。
〈注〉有府六人,史十二人,監作十二人。
右校署,令二人,正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版築、塗泥、丹堊、匽廁之事。有所須,則審其多少而市之。監作十人。
〈注〉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三人,正九品下。掌供舟車、兵械、雜器。行幸陳設則供竿柱,閑廐繫秣則供行槽,禱祀則供棘葛,內外營作所須皆取焉。監牧車牛,有年支芻豆,則受之以給車坊。監事四人。
公元685年
〈注〉武后時,改曰營繕署。垂拱元年復舊,尋廢。開元初復置。有府二人,史六人,典事八人,掌固二人。
甄官署,令一人,從八品下;丞二人,正九品下。掌琢石、陶土之事,供石磬、人、獸、碑、柱、碾、磑、瓶、缶之器,敕葬則供明器。監作四人。
〈注〉有府五人,史十人,典事十八人。
百工、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監,監各一人,正七品下;副監一人,從七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上。掌采伐材木。監作四人。
公元727年
〈注〉武德初,置百工監,掌舟車及營造雜作,有監、少監各一人,丞四人,主簿一人。又置就谷、庫谷、斜谷、太陰、伊陽五監。貞觀中,廢百工監。高宗置百工署,掌東都土木瓦石之功。開元十五年為監。有錄事二人,府一人,史三人,典事二十人。
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丞一人,正七品上。掌繕甲弩,以時輸武庫。總署二: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一人,正八品下;錄事一人,從九品下。
公元624年
〈注〉武德初,有武器監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廐牧。少監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七年廢軍器監,八年復置,九年又廢。貞觀六年,廢武器監。開元以前,軍器皆出在尚署,三年置軍器監,十一年復廢為甲弩坊,隸少府,十六年復為監。有府八人,史十二人,亭長二人,掌固四人。
弩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矛槊、弓矢、排弩、刃鏃、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公元1106年
〈注〉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貞觀六年,改弓弩署為弩坊署,甲鎧署為甲坊署。
甲坊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出納甲冑、綅繩、筋角、雜作及工匠。監作二人。
〈注〉有府二人,史五人,典事二人。
都水監,使者二人,正五品上。掌川澤、津梁、渠堰、陂池之政,總河渠、諸津監署。凡漁捕有禁,溉田自遠始,先稻後陸,渠長、斗門長節其多少而均焉。府縣以官督察。
丞二人,從七品上。掌判監事。凡京畿諸水,因灌溉盜費者有禁。水入內之餘,則均王公百官。
主簿一人,從八品下。掌運漕、漁捕程,會而糾舉之。
公元632年
〈注〉武德初,廢都水監為署。貞觀六年復為監,改令曰使者。龍朔二年,改都水監曰司津監,使者曰監。武后垂拱元年,改都水監曰水衡監,使者曰都尉。開元二十五年,不隸將作監。有錄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亭長一人,掌固四人。初,貞觀六年,置舟楫署,有令一人,正八品下,掌舟楫、運漕;漕正一人,府三人,史六人,監漕一人,漕史一人,典事六人,掌固八人。上元二年,置丞二人,正九品下,掌運漕隱失。開元二十六年,署廢。
公元738年
河渠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掌河渠、陂池、隄堰、魚醢之事。凡溝渠開塞,漁捕時禁,皆顓之。饗宗廟,則供魚;祀昊天上帝,有司攝事,則供腥魚。日供尚食及給中書、門下,歲供諸司及東宮之冬藏。渭河三百里內漁釣者,五坊捕治之。供祠祀,則自便橋至東渭橋禁民漁。三元日,非供祠不採魚。
公元632年
〈注〉唐有河隄使者。貞觀初改曰河隄謁者。有府三人,史六人,典事三人,每渠及斗門有長一人,掌固三人,魚師十三人。初,有監漕十人,從九品上,大曆後省。興成、五門、六門、龍首、涇堰、滋隄,凡六堰,皆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一人,掌固二人。貞觀六年皆廢。
河隄謁者六人,正八品下。掌完隄堰、利溝瀆、漁捕之事。涇、渭、白渠,以京兆少尹一人督視。
諸津,令各一人,正九品上:丞二人,從九品下。掌天下津濟舟梁。灞橋、永濟橋,以勳官散官一人莅之;天津橋、中橋,則以衛士拚掃。凡舟渠之備,皆先儗其半,袽塞、竹,所在供焉。
〈注〉唐改津尉曰令,有錄事一人,府一人,史二人,典事三人,津吏五人,橋丁各三十人,匠各八人。京兆、河南諸津,隸都水監;便橋、渭橋、萬年三橋,有丞一人,從九品下;府一人,史七人,典事二人,掌固二人。貞觀中廢。
遼
遼初置北、南宣徽院,掌御前祗應之事。後設南面朝官,尚書省始具工部長貳曹郎之職,仍設將作都水太監、少監、丞簿諸員。
按《遼史·百官志》: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初,太祖分宣徽為北、南院。其實所治皆北面之事,宣徽視工部。
公元938年
契丹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置,掌北面御前祗應之事。
北院宣徽使
知北院宣徽事
北院宣徽副使
同知北院宣徽事
宣徽南院。會同元年置,掌南院御前祗應之事。南院宣徽使
知南院宣徽事
南院宣徽副使
同知南院宣徽事
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尚書省工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李澣,穆宗朝累遷工部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將作監職名總目:
太監
公元1048年
少監。熙宗重熙十七年將作少監王企。
監丞
主簿
都水監職名總目:
太監
少監
監丞
主簿
宋
宋工部設尚書侍郎統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之屬,而軍器所、文思院提轄提點亦隸之。其將作、軍器、都水三監,仍各置監、少監以下諸員。
公元1086年
按《宋史·職官志》:工部掌天下城郭、宮室、舟車、器械、符印、錢幣,山澤、苑囿、河渠之政。凡營繕,歲計所用財物,關度支和市;其工料,則飭少府、將作監檢計其所用多寡之數。凡百工,其役有程,而善否則有賞罰。兵匠有闕,則隨以緩急招募。籍坑冶歲入之數,若改用錢寶,先具模製進御請書。造度、量、權、衡則關金部。印記則關禮部。凡道路、津梁,以時修治。舊制,判部事一人,以兩制以上充。元豐並歸工部。其屬三司:曰屯田,曰虞部,曰水部。設官十。尚書、侍郎各一人,工部、屯田、虞部、水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元祐元年,省水部郎官一員。紹聖元年,詔屯田、虞部互置郎官一員兼領。尚書掌百工水土之政令,稽其功緒以詔賞罰。總四司之事,侍郎為之貳。若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所用財物,按其程式以授有司,郎中、員外郎參掌之。應官吏、兵民緣本曹事有功賞罪罰,則審實以上尚書省。大祭祀,則尚書薦俎與徹。若諸監鼓鑄錢寶,按年額而課其數,因其登耗以詔賞罰。凡車輦、飭器、印記之造,則少府監、文思院隸焉。甲兵器械之制,則軍器所隸焉。有合支物料工價,則申於朝,以屬戶部。建炎併將作、少府、軍器監並歸工部。是時營繕未遑,惟戎器方急。紹興二年,詔於行在別置作院造器甲,令工部長貳提點,郎官逐旬點檢。少府監既歸工部,文思院上下界監官並從本部辟差。又詔御前軍器所隸工部,自是營造稍廣。宰臣議:戶部以給財為務,工部以辦事為能,誠非一體。欲令戶、工部兼領其事,卒未能合。隆興以後,宮室、器甲之造寖稀,且各分職掌,部務益簡,特提其綱要焉。分案六:曰工作,曰營造,曰財料,曰兵匠。曰檢法,曰知雜。又專立一案,以御前軍器案為名。裁減吏額,共置四十二人。
侍郎掌貳尚書之事。南渡初,長、貳互置,隆興詔各置一員。
公元1129年
郎中 員外郎舊制,凡制作、營繕、計置、採伐材物,按程式以授有司,則參掌之。建炎三年,詔:工部郎官兼虞部,屯田郎官兼水部。隆興元年,詔工部、屯田共一員兼領,自此四司合為一矣。淳熙九年,以趙公廙為屯田員外郎,自是不復省。
屯田郎中 員外郎掌屯田、營田、職田、學田、官莊之政令,及其租入、種刈、興修、給納之事。凡塘濼以時增減,堤堰以時修葺,並有司修葺種植之事,以賞罰詔其長貳而行之。分案三,置吏八。
虞部郎中 員外郎掌山澤、苑囿、場冶之事,辨其地產而為之厲禁。凡金、銀、銅、鐵、鉛、錫、鹽、礬,皆計其所入登耗以詔賞罰。分案四,置吏七。
公元1162年
水部郎中 員外郎掌溝洫、津梁、舟楫、漕運之事。凡堤防決溢,疏導壅底,以時約束而計度其歲用之物。修治不如法者,罰之;規畫措置為民利者,賞之。分案六,置吏十有三。紹興累減吏額,四司通置三十三人。軍器所〈隸工部〉。提點官二員,〈紹興三十二年,詔於邊臣內差。〉提轄、監造官各二員,幹辦、受給、監門官各一員。掌鳩工聚材、製造戎器之政令。舊就軍器監置,別差提舉官,以內侍領之。紹興中,改隸工部,罷提舉官,日輪工部郎官、軍器監官前去本所點驗監視;後復以中人典領。工部侍郎黃中以為言,請復隸屬。從之。孝宗即位,有旨增置提點官,以內省都知李綽為之,改稱提舉,免隸工部。後以御史張震力爭,復隸工部。後改隸步軍司,尋復舊。紹熙元年,減省員額,如上制。
文思院〈隸工部〉。提轄官一員,監官三員,〈內置一員文臣,京朝官充。〉監門官一員。掌金銀、犀玉工巧及采繪、裝鈿之飾。凡儀物、器仗、權量、輿服所以供上方、給百司者,於是出焉。沿革附見榷貨務都茶場提轄官。
公元1092年
將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按,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幣之事。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監掌宮室、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版築造作之政令總焉。辦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早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於工部。熙寧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復之。元祐七年,詔攽將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詔本監營造檢計畢,長貳隨事給限,丞、簿覆檢。元符元年,三省言:將作監主簿二員,乞將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候成資替罷。從之。崇寧五年,詔將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元豐條格,不得應副。宣和五年,詔罷營繕所歸將作監。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所隸官屬十:
修內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內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內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斲,以給內外營造之用。麥𪌭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𪌭㨁,以給圬墁之用。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缾缶之器。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退材場,掌受京城內外退棄材物,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爨。
公元1129年
簾箔場,掌抽筭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內外之用。建炎三年,詔將作監併歸工部。紹興三年,復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十年,置主簿一員。十一年,詔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闕,凡臺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於此,自是號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公元1073年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於三司胄曹案,官無專職。熙寧六年,廢冑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干戈、甲冑、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於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凡用膠漆、筋革、財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詔賞罰。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於諸道。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祐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復置。政和三年,應御前軍器所頒降軍器樣製,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
東西作坊,造掌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於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麤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公元1129年
南渡置御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詔軍器監併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併入軍器所。紹興三年,復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十一年,詔復置長、貳各一員。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隆興初,詔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乾道五年,復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是年,復置監一員。淳熙初元,詔戎器非進入毋輒出所,由是呈驗寖省。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財賦;八年,沈揆復以監長行。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餉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嘉定十四年,岳珂獨以軍器監總餉淮東。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於下,宥府、起部並提綱於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公元1058年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祐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判監事一人,以員外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並以京朝官充。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諳知水政,或至三年。置局於澶州,號曰外監。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澮寫水,以陂池瀦水。凡江、河、淮、海所經都邑,皆頒其禁令。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筊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隨其所治地而任其責。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隨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涖事;即於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元祐八年,詔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至是,亦歸之有司。元祐四年,復置外都水使者。五年,詔南、北外都水丞並以三年為任。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詔河北、東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祥符三年,詔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復置。宣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詔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諳諫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宣和三年,詔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建炎三年,詔都水監置使者一員。紹興九年,復治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於應天府,北丞於東京置司。十年,詔都水事歸於工部,不復置官。
金
金制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掌修造工作,山林川澤之政。
公元1140年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始分治。工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中一員,從五品。掌修造營建法式、諸作工匠、屯田、山林川澤之禁、江河隄岸、道路橋梁之事。
員外郎一員,從六品。
公元1217年
〈注〉貞祐五年,兼覆實司官。天德三年,增二員。
主事二員,從七品。
〈注〉令史十八人,內女直四人。譯史二人,通事一人。
覆實司。管勾一員,從七品。隸戶、工部,掌覆實營造材物、工匠價直等事。
公元1209年
〈注〉大安元年,隸三司、工部,罷同管勾。貞祐五年併罷之,以工部主事兼。興定四年復設,從省擬,不令戶、工部舉。
右三部檢法司。司正二員,正八品。
檢法,從八品。二十二員。
元
元工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營造百工之政令,而諸屬提舉、諸路雜造總管皆屬之。
公元1260年
按《元史·百官志》: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凡城池之修濬,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三年,復合為右三部。七年,仍自為工部。尚書二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明年,以漕務繁冗,增尚書二員。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首領官:主事五員。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七人。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二十三年,併為左右部架閣庫。
公元1275年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技藝。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三十年,省副總管一員。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提控案牘各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其屬十有一: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局。延祐三年,陞提舉司,設今官。
公元1273年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之工。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二十八年,省管勾一員,後定置二員。
公元1275年
銀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直長一員。掌琢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至元十二年始置。
公元1277年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至元十四年置。二十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氈毯等事。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千有三戶。上都氈局,秩從五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翦毛花毯蠟布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一十有八戶。
公元1262年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人,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瓮、捎隻等,并在都局院造作鑌鐵、銅、鋼、鍮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毛、雜色羊毛、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騣尾、雜行沙里陀等物。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至元二十五年,改陞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二十九年,以出納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物。其設置官員同上。
公元1264年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提舉司。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札。至元元年始置。
公元1293年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事。憲宗朝置。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二十七年,置同知一員。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其屬二:
公元1262年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造作出納之物。
公元1269年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料等物。
公元1319年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邸諸色人匠。延祐六年,撥隸崇祥院,後又屬將作院。至元三年,歸隸工部。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其屬五:
公元1309年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至大二年設。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
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答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庫子二人。
公元1266年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至元三年置。其屬一:
公元1276年
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提舉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至元十三年置。
公元1280年
符牌局,秩正八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造虎符等。至元十七年置。
公元1272年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至元九年置。
公元1287年
撒荅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牘一員。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成造撒荅剌欺,與絲紬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舉司為撒荅剌欺提舉司。
公元1276年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御用領袖納失失等段。至元十三年始置。
公元1266年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至元三年置。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品印。至元十三年置。
公元1288年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品印。至元二十五年置。
公元1292年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至元二十九年置。
公元1319年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提領所一,係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雲州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毛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大同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朔州毛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雲州織梁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察案牘一員。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舉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畽局,直長一員。興和路尋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陽門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公元1270年
世祖至元七年冬十二月辛酉,以都水監隸大司農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夏五月,戶、工兩部增尚書二員。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夏五月癸丑,增置工部司程,正七品。秋八月己巳,置中書省檢校二員,秩正七品,俾考覈戶、工部文案疏緩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2年
至元二十九年,增定都水監及八作司官。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己亥,命太史令郭守敬兼領都水監事,少監、丞、經歷、知事凡八員。八作司官舊制六員,今分為左右二司,增官二員。三月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罷河渡司。
明
明工部設尚書、侍郎,統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司,掌營造山林川澤之事。
按《明會典》: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屯種,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初曰營部,曰虞部,曰水部,曰屯部。後改營部為營繕,虞部為虞衡,水部為都水,屯部為屯田。俱稱清吏司。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公元1529年
〈注〉舊有提督易州山場侍郎一員,嘉靖八年,改用司官管理。
首領官:司務二員。
屬官: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三員。
〈注〉內一員管重城,一員管臨清甎廠。
主事五員。
〈注〉內一員管清匠司,一員管繕工司,一員管修理京倉。
虞衡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注〉內一員管街道溝渠。
主事四員。
〈注〉內一員管節慎庫,一員管軍器局。
都水司郎中五員。
〈注〉內一員管理沙河至儀真河道,一員管理靜海至濟寧河道,一員督理通惠閘河并天津河道,一員管徐淮河道。
員外郎一員,主事七員。
〈注〉內一員管器皿廠,一員管六科廊,一員管徂徠等泉兼管濟寧閘,一員管夏鎮閘。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三員。
公元1563年
〈注〉內一員管易州山廠,一員管臺基廠柴炭。國初設子部四,曰營部,虞部,水部,屯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後改為營繕,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後陸續添設營繕司員外郎二員,主事四員。虞衡司郎中二員,員外郎一員,主事二員。都水司郎中三員,主事九員。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嘉靖四十二年,革虞衡司管盔甲廠,郎中一員,添主事一員管理。四十四年,革屯田司管易州山廠,郎中一員,改設主事一員。隆慶二年,改都水司沽頭閘主事於夏鎮閘。三年,革都水司管濟寧閘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清江造船主事一員,添設協理司事主事一員。萬曆五年,添設都水司管徐淮河道郎中一員,革都水司管呂梁洪主事一員。六年,革都水司管徐州洪主事一員。九年,革虞衡司管遵化鐵冶郎中一員。
所屬衙門文思院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公元1425年
〈注〉洪熙元年添設大使、副使共六員,後裁革。
巾帽局
〈注〉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鍼工局
〈注〉今設於內府,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俱革。
營繕所所正一員。
〈注〉舊二員,後革一員。
所副二員,所丞二員。
公元1569年
〈注〉舊有添設一員,隆慶三年革。
皮作局大使一員。
〈注〉舊有副使二員,後革。
顏料局
〈注〉後革,舊有大使一員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
公元1564年
〈注〉舊有副使一員,嘉靖四十三年革。
鞍轡局
公元1567年
〈注〉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元年革。
軍器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注〉舊二員,後革一員。
節慎庫
公元1529年
〈注〉嘉靖八年添設。
大使一員,織染所雜造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廣積抽分竹木局
公元1571年
〈注〉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隆慶五年革。
通積抽分竹木局副使一員。
〈注〉兼管廣濟、白河二局,舊有大使一員,後革。
蘆溝橋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注〉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
〈注〉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白河抽分竹木局
〈注〉舊有大使、副使各一員,後革。
大通關提舉司
公元1574年
〈注〉舊有提舉一員,萬曆二年革,有副提舉二員,典吏一員,久革。
柴炭司大使、副使各一員。
營繕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器仗,城垣,壇廟,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之事。
都水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川瀆陂池,橋道舟車,織造量衡之事。
屯田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屯種,墳塋,抽分柴炭之事。
公元1437年
凡提督修倉,正統二年初,差工部堂上官提督。後復添設員外郎一員,職專修倉,仍以堂上官提督。後又差內臣及戶部管倉堂上官提督。
南京工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公元1575年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
營繕司郎中一員,員外郎一員。
公元1558年
〈注〉嘉靖三十七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主事二員。
〈注〉舊有三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員。
虞衡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公元1581年
〈注〉萬曆九年革一員,十一年復設。
都水司郎中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二員。
〈注〉內一員,管新江口船隻。
屯田司郎中一員,主事二員。
公元1523年
〈注〉內一員,嘉靖二年添設。
所屬衙門營繕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員,龍江提舉司提舉一員。
文思院
公元1558年
〈注〉舊有大使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寶源局大使一員,軍器局大使一員。
〈注〉舊有副使一員,後革。
織染所大使一員,龍江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瓦屑壩抽分竹木局大使一員,清江提舉司提舉一員。
公元1529年
世宗嘉靖八年,工部設節慎庫。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八年二月,工部尚書劉麟上言:本部設立衙門之時,原有大庫一座,規制頗閎。在本部之後,有堂二重,併大牆限隔。但有中正大路前通。臣等相度本庫之北,循鑾駕庫外牆而行,正與東朝房一間相對。查係兵馬司官住。其房年久損漏,可以改為門道,庫官庫吏不必增添,本部所屬皮作局,其務甚簡,可以改為庫官架閣,庫吏併匠科典吏,俱可改為庫吏庫門,責委虞衡司掌管。其未盡事,宜聽臣等臨事損益,具奏。得旨允行。麟又上言:庫藏既立,當揭額定名,以垂久遠。本庫所貯,本以奉國之公,似當名曰奉公之庫。若求設庫本意,不宜濫興工作,以節為本,不宜橫取悖出,以慎為尚,名曰節慎,意義亦通。疏上,定庫名曰節慎。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以修倉專委工部。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裁革京通二倉修倉內臣。令工部堂上官,并原委太倉通州員外郎、主事,督率各衛所官修理。
公元1564年
嘉靖四十三年,令京倉修倉員外郎、主事,於就近公署居住,督工。裁革通州修倉主事,行管通惠河郎中兼理。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大清會典》:工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工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百工營作,山澤採捕,窯冶榷稅,河渠織造之政令。其屬有四清吏司,曰營繕,曰虞衡,曰都水,曰屯田。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製造庫節慎庫等官。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公元1644年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47年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公元1644年
滿郎中十六員,初設八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一員管節慎庫,蒙古郎中一員,漢軍郎中二員,滿員外郎十七員。初設九員,順治十二年,增八員,蒙古員外郎三員漢,軍員外郎六員。
公元1683年
滿主事十五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一員,司主事初設四員。康熙二十二年,增設每旗各一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公元1658年
節慎庫滿司庫二員,舊有漢大使一員,順治十五年裁。
營繕清吏司漢郎中一員,初設二員,內管理三山物料錢糧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十八年,復設。康熙元年,又裁。
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順治十四年,增三員。十六年,裁二員。康熙元年,裁一員。六年,裁一員。虞衡清吏司漢郎中二員,初設一員,順治十六年,增一員,管製造庫。
漢員外郎一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漢主事二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都水清吏司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三員,初設二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十一年,增二員。一管京城內外河道,一管玉泉山河道。
漢主事二員,初設十一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康熙六年,裁四員。十二年,裁四員。
屯田清吏司漢郎中一員。
漢員外郎一員。
公元1667年
漢主事一員,初設三員,康熙六年裁一員。滿筆帖式九十員,內滿文五十七員,滿漢文三十三員,漢軍筆帖式十四員。
所屬衙門
製造庫滿郎中二員,滿員外郎二員,滿司庫二員,滿司匠二員,滿筆帖式五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
公元1657年
營繕所漢所丞一員,順治十四年,設二員,一管清江廠,一管臨清磚廠。十五年,裁臨清廠一員。舊設所正一員,所副一員,順治十五年裁。舊有文思院、寶源局、廣積庫、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大使各一員,後俱裁。
營繕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宮府城垣,壇廟,倉庫,經營興造之事。
虞衡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天下山澤採捕,陶冶,軍裝,量衡之事。都水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器仗,織造,河渠,水利,橋道,船隻之事。
屯田清吏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分掌山陵,墳塋,柴炭之事。
盛京工部俱滿缺。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司庫二員,司匠一員,筆帖式十六員,內滿文十二員,滿漢文四員。
國初建置
盛京設工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順治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管理。後復設滿洲侍郎一
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二員,司庫二員,筆帖式十七員,烏林人七名,管匠役官一員,管理修。
陵夫役物料,漢軍四品官一員,五品官一員,管理各
項匠役,漢軍六品官一員,看守
篤恭殿漢軍六品官一員,分掌百工營作山澤採
捕等事。
公元1644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設節慎庫郎中等官,分掌各項
收支之事。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鹵簿車駕等項儀仗,各設局分造職掌,舊
屬營繕司。順治十八年,歸都水司。凡遇製造修理,本部差官監督,依式成造,完備進赴
鑾駕庫收貯,供用。
公元1677年
康熙十六年
上諭工部尚書馬喇、侍郎溫代:爾等俱係特簡工部,
近見工部事務,弊端甚多,各宜勉盡乃職,釐剔積弊,以副朕委任之意。康熙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
公元1685年
康熙二十四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麻爾圖、牛鈕禪布、穆成格、吳興祖、王起元、徐乾學、韓菼:近見工部凡於交送物件,皆耽延時日,抑勒不收,弊端滋多。此後其嚴禁之,可傳諭工部。康熙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