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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七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五
皇清一〈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一則 順治十七則〉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七卷
都察院部彙考五
皇清一
《大清會典》:都察院
正官
公元1648年
滿漢左都御史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漢銜,初稱承政,後改為左都御史。
公元1646年
滿漢左副都御史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三年,定滿漢各二員。漢銜初稱參政,後改為副都御史。
漢左僉都御史一員。
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都御史,已上三項不專設,但為督撫兼銜,其總督軍務漕運河道巡撫地方等官,因事裁設,無定額。
公元1658年
舊有滿洲啟心郎一員,漢軍啟心郎二員,順治十五年裁。
首領官
滿漢經歷各一員,初稱司務,後改為經歷。滿都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漢軍都事一員。
屬官
公元1644年
滿監察御史二十三員,初設六員。順治元年後增十七員。
漢軍監察御史八員。
公元1661年
漢江南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公元1652年
漢浙江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六員。順治九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漢江西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六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六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公元1653年
漢福建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公元1651年
漢湖廣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六員。順治八年裁一員,九年裁一員,十五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公元1653年
漢河南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六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二員。漢山東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山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年裁一員,十八年裁二員。
公元1661年
漢陝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
漢四川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廣東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五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二員。
漢廣西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雲南道監察御史二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一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漢貴州道監察御史一員,初設四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員,康熙七年裁一員。
滿筆帖式五十一員,內滿文三十一員,滿漢文二十員,漢軍筆帖式七員。
都察院係正二品衙門,設滿漢左都御史各一員,滿漢左副都御史各二員。漢左僉都御史一員。其屬有滿監察御史二十三員,漢軍監察御史八員,漢監察御史江南、浙江、湖廣、陝西、山東、山西、河南、福建、廣西、雲南道各二員,江西、廣東、四川、貴州道各一員,共二十四員。堂上滿文筆帖式十五員,滿漢文筆帖式十五員,京畿道滿文筆帖式四員,滿漢文筆帖式四員,五城每城滿文筆帖式各二員,滿漢文筆帖式各二員。其首領有滿漢經歷各一員,滿都事二員,漢軍都事一員。其沿革詳見吏部官制。
風憲總例都察院,為風憲衙門,以整綱肅紀為職,凡政事得失,官方邪正,有關於國計民生之大利害者,皆得言之。
督撫建置都察院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僉
都御史等官,俱不專設,但為直省總督巡撫兼銜。凡遇補授,
命下之後,其應兼職銜,由吏部議擬具題請
旨。要皆因事設裁,隨地分并。歷年員額多寡不一,今
考其現設者,具載於前,而以奉裁各員,附見於後。
總督江南江西等處地方事務,兼理糧餉操江一員。
總督湖廣等處地方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福建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四川陝西文武事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兩廣等處地方,兼理糧餉一員。
總督雲南貴州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總督淮揚等處地方,提督漕運海防軍務,兼理糧餉一員。
總督河道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直隸等處地方管,轄紫荊等關宣府鎮地方密雲等關隘,贊理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巡撫江寧等處地方,總督糧儲提督軍務一員。巡撫安徽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巡撫江西等處地方,兼理軍務一員。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巡撫湖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理軍務一員。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雁門等關軍務,兼理雲鎮一員。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河道一員。巡撫陝西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巡撫甘肅寧夏平慶臨鞏等處地方,督理軍務,兼理茶馬一員。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鹽法一員。
巡撫廣西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鹽法一員。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兵餉一員。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
以上現設督撫。
公元1658年
總督直隸、山東、河南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設直隸總督。四年,裁,復設三省總督,八年裁。
總督浙江、福建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八年復設,九年裁。
公元1669年
總督浙江軍務一員,康熙八年裁,九年復設,二十三年裁。
公元1665年
總督江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併兩江總督。十三年復設,江西總督二十一年裁。
總督山東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併三省總督。總督山西軍務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康熙元年復設,四年裁。
總督河南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
總督陝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改為山陝總督。十四年仍改陝西總督,十九年改為川陝總督。總督四川軍務一員,康熙七年改為川湖總督,八年裁,九年復設川湖總督,十三年改為四川總督,十九年裁,併川陝總督。
總督廣西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
公元1666年
總督雲南軍務一員,康熙五年裁。
公元1665年
總督貴州軍務一員,康熙四年裁十二年復設,十三年裁。
公元1661年
巡撫順天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公元1649年
巡撫天津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
公元1652年
巡撫宣府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公元1649年
巡撫鳳陽等處一員,順治六年裁,十七年復設,十八年裁。
公元1659年
巡撫安慶等處一員,順治十六年裁。
公元1661年
巡撫南贑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巡撫鄖襄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鄖陽撫治,十九年裁。
公元1652年
巡撫登萊等處一員,順治九年裁。
公元1661年
巡撫延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巡撫寧夏等處一員,順治十八年裁。
公元1662年
巡撫操江一員,康熙元年裁。
以上舊設督撫
各道分隸監察御史,分設十四道,職有專屬,又設六道以掌之,分理在京各衙門,及直隸
盛京各省刑名等事,掌河南道兼理福建道,掌江
南道兼理江西、四川道,掌浙江道兼理雲南道,
掌山東道,兼理廣西道,掌山西道兼理廣東、貴州道,掌陝西道兼理湖廣道。凡稽察部院各衙門,及會審事件,俱照直省分隸焉。
掌河南道,河南省,福建省,戶部,禮部,詹事府,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戶科,禮科,倉場,倉院,東城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除新城、定興二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大興縣,保定左衛。
掌江南道:江南省、江西省、四川省,工部工科,中城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漕運總督,大名府,併所屬州縣,永平府併所屬州縣,霸州并所屬縣,新城縣,永平衛。
掌浙江道:浙江省,雲南省,刑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涿州并所屬縣,薊州并所屬縣,遵化州并所屬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
掌山東道:山東省,廣西省,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通政使司,理藩院,兵科,太僕寺。
盛京所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府并所屬州縣,真定府并所屬州縣,宛平縣。
掌山西道:山西省,廣東省,貴州省,內閣,翰林院,吏部吏科,中書科,鑾儀衛,欽天監,北城上林苑監,拱極城,河間府,除滄州及屬縣外,餘所屬州縣,俱隸此,順德府并所屬縣,宣府,保安州,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天津衛,河間衛,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
掌陝西道:陝西省,湖廣省,大理寺,行人司,西城,通州并所屬縣,滄州并所屬縣,通州所。
凡掌道,順治初,定掌河南、江南、浙江、山西、山東、陝西道,滿漢監察御史各一員,協理河南道漢軍監察御史一員,其滿洲漢軍御史,無專差者,俱派五道協理。
公元1664年
考覈百官,凡在外司府州縣等衙門官,三年一次大計,吏部吏科,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其武官五年一次,軍政兵部兵科,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
公元1667年
凡在京五品以下官,六年一次京察,吏部吏科會同本院,及河南道,并各該衙門堂官考察。凡在京五品以下漢官,考滿,各該衙門堂官,開註考語,送到本院批,河南道考核,移送吏部覆考。
凡甄別部院官員,吏部會同本院,並河南道考察。
監禮糾儀朝會祭祀,並設御史監禮糾儀,其有舉止失錯,乖於典禮者,咸得舉劾焉。
公元1636年
太宗文皇帝天聰十年
《大清會典》:天聰十年,
諭,凡有政事背謬,及貝勒大臣等有驕肆慢上,貪酷
不法,無禮妄行者,許都察院直陳無隱,即所奏涉虛,亦不坐罪。倘知情蒙蔽,以誤國論,如盡心職業,秉公矢行。三年考滿,定加陞賞。
崇德元年
《大清會典》:崇德元年,
諭都察院,各官皆係朝廷諫諍之臣,朕躬如有不親
政務,忠良失職,奸邪得位,有罪者錄用,有功者降謫等事,爾等有所見聞,即行規諫。至于諸王貝勒大臣,有曠廢職掌,耽酒色,好逸樂,取民財物,奪民婦女,或朝會輕慢,冠服不具,及以不適己意,託病偷安,不朝參入署者,禮部稽察。若禮部徇情容隱,爾等察奏。或六部斷事偏謬,及事未審結,誑奏已結者,爾等亦稽察奏聞。凡人在部控告,未經審結,又赴告于爾衙門者,爾等公議,應奏者奏,不應奏者逐之。至爾衙門有受賄之弊,須互相防檢。若以私讎誣劾,定加爾罪。其餘所奏是者,即為允從,非者亦不加罪,并不令爾等與被劾之人質對。
公元1644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凡貪污枉法,暴戾殃民者,都
察院指實糾參。其六部卿寺大小官員,宜從公舉劾,賢者實稱其賢,內勿避親,外勿避仇,不肖者實指其不肖,勿徇私情,勿畏權勢,如黨同伐異,誣陷私讎者,必置重法。
順治初,設掌京畿道滿漢監察御史各一員。順治元年,定內外各衙門,有真正貪贓虐害,不公不法,地方重大緊急事情,六部督撫按不行處治,又不奏
聞者,設登聞鼓於都察院門首,每日輪流御史一員,監值。
又定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各差御史一員,巡視鹽課。
是年,直隸各省差巡按御史各一員,一年一次更替。
公元1645年
是年,直隸江寧蘇松三處,各差督學御史一員。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議准停止京畿道。
是年,題准差御史一員,巡視京通各倉。
是年,差御史一員,催趲漕運。
是年,題准江南上下兩江,差巡江御史二員。是年,差御史一員,巡視屯田。
是年,題准陝西甘肅洮寧等處,差御史一員,督理茶馬事務。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題准布按諸司入京
朝覲,聽部院科道考察賢否,恐有鑚營囑託,交通
公元1647年
賄賂,不肖官寮,張席宴會,及無籍棍徒,肆行索詐,少不遂意,遍布匿名揭帖,設謀陷害者。五城御史,督令司坊官員,時加拿緝。違者題參。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四年,議准停差屯田御史,其事宜歸
併各該巡按兼理。
公元1649年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定凡言官論人善惡,雖有不實,
必命廷臣公同議擬。如果挾仇誣陷者,革職,下刑部治罪。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准舉劾。又題准江南上下兩江,既設巡按,其巡江二員,俱停差遣。
公元1650年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七年,題准停止倉差。
又題准巡按,暫行停止,嗣後不拘年限,候
旨差遣。
又題准江南督學歸併一員。
又題准停差巡漕。
公元1651年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各差御史,都察院不拘定
期,常加察訪。果有察吏安民,聲望大著者,即請
特旨褒嘉。若不遵禁約,怠玩溺職,即題參議處,另行
差遣。
又題准凡御史差滿回京,河南道及掌本道御史考核。
又題准京通各倉,仍差御史巡視。
又題准巡鹽御史,一年一次更差。
又題准鹽差赴任回道,除長蘆離京城甚近,照例不立限期外。兩淮定五十日,兩浙定六十日,河東定三十日。在內以辭
朝日為始,在外以交代日為始。計程往回,並不許
枉道回家。如違限十日以上,量行參罰。一月以上,重加參處。兩月以上者,題參調用。
又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一年六個月,差滿,更替。又題准江寧蘇松學政,復差御史二員。
又題准復差巡漕御史。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諭:設立都察院,原為有益于國家,凡宜言者言之,倘
官員勤惰,政事修廢,遇有宜言之處,徇情不言,被旁人參論,雖悔無益。宜謹慎勉勵,欽哉。又
諭:都察院為朝廷耳目之官,上至諸王,下至諸臣,孰
為忠勤與否,及內外官員之勤惰,各衙門政事之修廢,皆令盡言。如滿漢各官,有賢有否,督撫按各官,有廉有貪,鎮守駐防各官,有捍禦勤慎者,有擾害地方者,俱著分別察奏。其推舉銓用,與黜革降罰,及內外各衙門,條陳章奏,有從公起見者,有專恣徇私者,俱著明白糾駁。
是年,題准復設京畿道,專管照刷在京大小各衙門文卷,除軍機大事不刷外,其餘事件,一年一次稽察。
公元1653年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
諭:朝廷設立言官,原為繩愆糾謬,事關朕躬,尚許直
言無隱,況諸司過失,理當糾舉。其言果當,宜虛心靜聽。即言有未當,止宜分析事理,聽候朕裁。不許私嗔報復。至言官論事,亦須明白確指,不得摭拾風影,挾私妄訐。
又
諭:凡糾拾反坐言官,有壞吏治,塞言路,以後科道糾
拾官員,照大計一例處分。有挾私妄糾者,吏部都察院指實參奏。
是年,題准設建白牌,各道輪流司管,除平時條奏,隨人各抒忠藎外,遇有政事大闕,失司建白者,即具本槁,會各道御史,公覽酌議,全列各道職名,公同封進。事不重大,不必合詞。言不切當,無取眾瀆。
又題准巡倉巡鹽等差,同日到任御史,按次差遣,同日回道。或二人,或三人,俱照進道先後差遣。差滿回道,御史以回道
命下之日,定為次序。若差滿回京,先已
陛見,後因事故未得回道。後到御史,
陛見在後,而回道在先者,即以回道
命下之日扣算。差遣各差一年為滿者,預于將滿二
月前,經歷司呈河南道,詳請更替。
又題准都察院職司,糾劾各衙門,有保舉未當者,或有未與保舉之人,心懷忿嫉,沮壞良法者,俱令糾參。
凡巡城五城,每城差滿洲漢軍漢御史各一員。是年,題准新資漢御史,必先試差巡城,三月一換。
是年,議准停止鹽差御史,責成各運司管理鹽務。
又議准巡按概行停止。
是年,題准提督學政停差御史,俱歸翰林院差遣。
公元1654年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
諭:凡言官務,要知無不言,言無不實,庶使憸壬屏跡,
中外肅清。若緘默苟容,顛倒黑白,徇私報怨,明知奸惡,庇護黨類,不肯糾參,而誣陷良善,驅除異已,混淆國是者,定行重治。
又
諭:凡事關政治得失,民生休戚,大利大害,應興應革,
切實可行者,言路各官,俱要悉心條奏,直言無隱。如果為抒誠有裨政事,朕自不靳懋賞。是年,題准京畿道照刷文卷,內有獄訟淹滯,刑名違錯,錢糧埋沒,賦役不均等弊,應請
旨者,奏請取問。應治罪者,依律治罪。其移送照刷文
卷,俱用印信冊結,照刷事畢,具疏奏繳。
公元1655年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
諭:凡事關朕躬,何令不信,何政有差,諸王貝勒,在事
諸臣,曠職之愆,叢弊之處,及內外各司,何害未除,何利未興,言官各據見聞,極言無隱。一切啟迪朕躬,匡弼國政者,所言果是,即與採用。如有未當,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責。
是年,題准言官糾參,須實指奸貪,若結黨挾私,肆行陷害者,反坐。
公元1656年
是年,議准兩淮等四處鹽課,仍差御史巡視。是年,題准復差巡按御史,于各部院衙門內,不分新舊理事官,郎中以下,吏部都察院會同考選,才能清廉,品望素優者,授為御史,差遣。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三年,
諭:科道為耳目之官,職在發奸剔弊。凡大奸大惡,從
未經人糾劾者,果有見聞,即據實直陳,不許徇私黨比,摭拾塞責,將人已糾參之事,勦襲妄陳。是年,議准出差官員,回京考核,有不徇情面,忠廉稱職者,陞用。生事擾民,受賄溺職者,治以重罪。
公元1657年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
諭:差回御史,務期考覈至當,方與內陞,以示鼓勵。不
得輕議陞用。
是年,題准在京私鑄私販,責令緝拿,失察官,并聽題參。
是年,題准有擊登聞鼓告狀者,即據冤狀查問,并取原問衙門冊籍,詳明磨對,果係真情,題請
敕該衙門審理。
又題准鼓狀除合例者,封進違例者,駁回。有事情重大,跡涉冤抑,虛實未明者,許連人狀,咨行各部院督撫審確,酌奏,仍將咨過件數,歲終彙題。
是年,議准停差巡漕。
公元1658年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
諭:巡方得人,斯能稱職。內外各差,除現在御史外,應
預為添設員數,以備差遣。
是年,議准巡按所屬地方,應巡歷週遍,以訪民生利害,有司賢否。仍將巡到地方,登記彙報。
凡巡按事宜,是年題准: 一、出巡按治府州縣,必須遍歷,其巡歷各處,隨從不過十人,除依例差撥兵丁防護外,不許擅令有司私買貨物,多用鋪陳等項,亦不得縱容官吏出郭迎送。若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即宜迴避。
一、巡歷地方,體知方面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俟差滿,復
命,照例薦舉。其貪酷廢事,蠹政害民者,訪實,限入境
三月以內題參。後有察知,不時糾劾。
一、農桑為生民衣食之本,仰該道轉行府州縣官,時常勸諭農民,趁時種植。若有水旱災傷,踏勘得實,即將數目開報。
一、學校為成賢育才之地,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及學官,時常訓誨生徒,講論經史治道等事,以備擢用。不許懈怠,廟學損壞,即為修理。嚴查異端邪說,重處懲戒。仍將見在師生名數開報。一、存恤孤老,仁政所先。仰該道轉行府州縣官,凡有鰥寡孤獨,廢疾無倚之人,察收入養濟院,常加存恤,合得衣糧,依期按月交給,毋令失所。遇有疾病,督醫治療。仍將見在名數具報。一、古聖帝明王,先師先賢陵墓,山川社稷,祀典祠壇等處,仰該道轉行府州縣提調,常須潔淨,有損壞者,即為修理,仍禁牧放樵採。
一、所屬地方,有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忠臣烈女,志行卓異,可勵民風者。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明著實跡,保舉申解,以憑奏
聞旌表,毋得舉富遺貧,扶同滋弊。
一、原設旌善亭、申明亭,但有損壞,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即便嚴查修理。將善惡姓名,行實具報,覆勘得實,發告示,張掛亭內,使善惡知所勸懲,毋得視為具文。
一、鄉飲酒禮,仰該道行府州縣官舉行,必須年高有德者,敦請為賓,毋得濫及匪人,尊卑失序。一、各直省藩司,應報解各部錢糧,除清完外,有拖欠數目,清造一冊,巡歷所過州縣,招集紳士耆老,與州縣官,當面磨對。果係百姓未完者,該管官勒限催比。若係衙役烹肥,有司侵蝕,藩司朦混,及豪紳劣衿地棍衙蠹,抗糧不納者,各州縣申報得實,一併具疏糾參。
一、荒閒田土,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多方設法招民開墾,趁時佈種。其合納稅糧,須候例限滿日科徵,毋致拋荒。
一、圩岸埧堰陂塘,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行體勘,境內有圩岸埧堰,陂塘溝渠,塌缺壅塞,務要趁時修築堅完,疏濬流通,以備旱澇。毋致有傷禾稼,亦勿得擾害于民。
一、戶口,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取勘所屬籍定戶口,分豁城市鄉都舊管收,除實在增減數目開報。
一、橋梁道路,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加點視,但有損壞,隨即修理,務要堅完,毋致阻礙經行。一、府州縣及所屬,應有印信大小衙門,並見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貫,歷仕腳色,到任日月,一一開報。但有急缺官員,隨即呈報都察院,轉咨吏部,以憑除授,不許稽遲。
一、歲辦錢糧,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提督所屬,依期徵收,起解倉庫交納,取實收回照,不許稽遲。一、倉庫房屋,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常加點視,若有損壞,即便修理,及嚴加關防,官吏斗級庫子人等,收支作弊,仍將見在錢糧等物,分豁新舊,收除實在,備細數目開報。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嚴督所屬,凡有一應差役,須從公點差,週而復始,毋致放富差貧,那移作弊。
一、直省兵馬按臨地方,即同該道親點比較武藝,若有將勇兵精,弓箭技藝超群者,具疏題薦。其有營伍虛冒,技藝庸劣者,即行糾參。
一、境內盜賊,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嚴督所屬捕盜官,及應捕官軍人役,令晝夜用心巡察擒獲,務要盡除賊盜,無遺民患。仍將捕盜官及應捕之人職名開報。如有賊盜生發,不能勦捕,及隱匿不報者,具疏糾參。
一、巡檢司及關津把隘官兵,仰該道行州縣將備督令,用心把守,凡經過之人,驗引放行,仍嚴禁約官兵人等,不許借端盤詰,生事索詐,刁蹬取財,蠹害民人。
一、斛斗秤尺,仰該道行府州縣正官,照依原頒式樣,較看相同官民永行,仍將原頒式樣,常於街市懸掛,聽令比較,毋容增減作弊。
一、軍需國用所資,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收買物料,務依時估給價,不許借端收買,剋減侵欺,致
令作弊。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凡官員買辦日用什物,按時價平買,隨即給價,毋致損民,及縱令吏役人等剋落作弊。
一、驛站,仰該道行府州縣官,時常整點各驛船馬應用什物,俱要完備,仍鈐束慣熟稍水之人夫馬夫,常川在驛,聽候遞送,毋致錯誤。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馬騾頭匹數目開報。
一、歲造緞疋等物,仰該道行府州縣官,即將織染局,見在各色人匠,機張,及歲辦並關支顏料等物,數目開報。
一、急遞鋪,仰該道行府州縣,轉行所屬鋪長,時常點視境內鋪舍,及該用什物,務要完備。如有缺壞,即便修補。仍嚴督鋪司鋪兵,晝夜在鋪,伺候走遞公文,不許遲延沉匿。仍出告示,各鋪禁約往來,差吏官員人等,不許役使鋪兵,損壞鋪舍。
一、皂快民壯,仰該道行府州縣,取勘額,設名數,及點充日月,開報。毋得多餘濫設,欺隱為奸。其應役五年者,即應革換,不許久在衙門。
一、仰該道行府州縣,僧道尼姑,嚴查度牒。如無度牒,將僧道官治罪。仍將無度牒僧尼,還俗當差。
一、受軍民詞訟審,係戶婚田產鬥毆等事,發與各有司追問明白,就便發落。將發落原由回報。若告本縣官吏,則發該府。若告本府官吏,則發該道。若告布政司並各官吏,則發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申訢各司官吏枉問刑名等項,不許轉委,必須巡按親問。干礙官員,隨即奏聞請
旨。
一、道府州縣,應有詞訟,速為從公,依律歸結。毋得淹延,妨民生理,及聽信奸吏增減情詞,出脫罪人,入坐無辜之弊,仍將見問囚數,分豁已未歸結,盡數開報,毋得隱漏。
一、巡歷所到,即將各項衙門胥役,逐名親點,仍曉示通衢,照舊制各給腰牌一面,以防詐偽。如有幇差暗竄等弊,告發審治。其有冗濫多役者,不拘道府州縣,一體糾參。
一、審究蠹役,遵奉
上諭,不許援引無祿輕條。
一、獄禁所當矜恤,仰該道行府州縣官,並司獄司官,常加點視督,令獄卒遵,奉
上諭,不許擅用床,將見今囚犯如法收禁,冬設暖
湯,夏備涼漿,合得囚糧,依數支養。若有疾病,令醫治療,不許縱令獄卒人等,剋落衣糧,逞意凌虐。因而瘐死,及將平民枉禁,仍具獄官吏卒名數,及見監囚數開報。
一、應有沒官金銀緞疋銅錢,及贓罰等項,仰本府州縣取勘,見數開坐已,未起解數目具報。一、嚴察逃人于巡歷地方,務立十家長木牌,嚴責守令衛所等官,留心緝拿。如地方官疏玩不實,遵行者指名題參。
一、刷卷事宜,凡監察御史巡歷去處,所屬有印信衙門,合刷卷宗,分別已未完結,編成號記,依式粘連,並官吏不致隱漏結狀。責令該吏親賫赴院,如刷出卷內事無違礙,俱已完結,則批已完過。若尚未完結,則批以照過。若事可完未完,則批以稽遲。若事已完,內有違礙,則批以失錯。若事當行不行,有所規避,如錢糧不追,贓贖不完之類,則批以埋沒。各卷內有文卷不立,日月顛倒,須推究得實,量情擬罪。應發落者,發落。應參究者,參究。
一、薦舉,每省方面官不過六七員,或三四員。有司官不過七八員,或五六員。
一、在外軍民人等,果有冤枉重情,督撫按未能申雪者,或擊登
聞鼓,或通政司投狀。如發本省巡按御史追問,即批
問刑衙門,從公刻期審結,不得耽延時日,連累無辜。事體重大者,該巡按親審。
一、直省府州縣等處刑名,有犯死罪重囚,曾經督撫按批允,監固審錄定奪等件,候巡按御史按臨之日,本道造送審錄招冊,併府廳州縣看語,俱預先投巡按御史檢閱,全招仔細參詳,不得倚任書役,漫不經心。待考察事畢,出牌審錄,在省城同按察司守巡道,在外同該道,將解到審錄人犯,逐件審明,情罪無枉。
一、在外成招重囚,應死罪發落者,該巡按御史,會同該撫,及布按二司等官,比照
朝審事例,面加詳審。有應秋後處決者,有應監候
緩決者,有可矜可疑應開釋減等者,有詞應監
候再審者,定于霜降之前,會同該撫奏明。一、文武官民,服色器用輿馬等項,俱照禮部頒行定制。每年,責成各道行府州縣,嚴加申飭。如有違例越分者,官聽參處,軍民人等即行治罪。是年,議准已差巡鹽者,不許再差原籍,並巡按過地方,俱令回避。
又題准,凡遇差缺,俱由本院開列題請。
又題准,巡城差例,應新資漢御史,六個月一換。如新資乏人,差用回道御史。
又題准,值登聞鼓官收狀,會同本科道滿漢掌印官會議狀詞,滿漢字限五日譯完,會議審理限二十日完結。如往各衙門查取文卷,限三日即發。若各部遲延應封者,于本內題明,不應封者,于案內註明,以便稽考。
是年,議准鹽差關係錢糧,候親身交代奉差御史。
命下之後,將鹽引親自帶去。
公元1659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巡視五城御史,遇朝會
祭祀之期,不論滿洲漢軍,俱隨都察院各官,同上朝齋戒。
又題准
京城內外十六門,私鑄私販,責令不時嚴查。
是年,議准直省方面有司等官,關涉鹽法者,令巡鹽御史舉劾。其無關涉鹽法者,概不舉劾。是年,題准巡視光祿御史,照巡城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差御史自行具題。
又題准,巡視十庫御史,照巡視光祿事例,差用新資御史,六個月一次更替。其應行事宜,該御史自行具題。
公元1660年
又題准詳閱疏揭題本,設掌本科御史一員。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
諭:巡方官奉命出差,須大破從前積習,潔己必賄賂
盡絕,愛民必痾癢相關,舉劾必確當貪廉,興除必熟籌利弊,問擬刑名必無冤無縱,訪拿豪蠹必大惡大奸。地方遇有盜賊災荒,必據實馳奏,不許耽延欺蒙。減騶從以恤驛困,禁鋪設以舒民力,拒參謁以杜逢迎。督撫共事,不許私受餽遺。如不恪遵,一經發覺,必行重處。其將所屬官員,違例薦舉者,併所屬之員,一體嚴加處分。是年,議准科道令互相糾參。
是年,題准竊盜事件係民者,該城審結。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
諭:凡言官建白,每事者為一疏,不許一疏臚列多款,
具奏。
是年,題准文武大臣,果係奸邪小人,搆黨為非,擅作威福,紊亂朝政,致令
聖澤不宣,災異迭見,但有見聞,不避權貴,具奏彈劾。
內外大小各衙門官員,不公不法等事,俱得糾劾。其糾舉之事,須明註年月,指陳實奏,若係機密重事,實封
御前開拆,並不許挾私苛求,泛言塞責。
是年,
諭:鹽課錢糧,關係軍國急需,內外大小官員,勢豪之
家,多有貿易販鹽,倚勢不納課銀。巡鹽官員,有不畏勢力,不徇情面,盡心催徵,多得課銀者,著以稱職,從優議敘。其畏勢徇情,額課虧欠者,以溺職從重治罪。至官員倚勢漏課情弊,該管官務嚴加察參,本主併行重處。巡鹽等官,如仍前徇隱,亦併從重治罪。
諭巡視光祿,著歸併稽察禮部御史。
是年,停止建白牌。
是年,題准除差巡視五城御史,不用陪差外,其餘各差,俱列名先行題請,奉
旨,著開列正陪,方挨序開列正陪各一員具題。
又題准都察院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及一應不公不法事。如本院堂官,及各道監察御史,有不公不法,曠職廢事,貪淫暴橫者,令互相糾舉,毋得徇私容弊。其所糾舉,並要明具實跡,奏請按問,有挾私妄奏者,抵罪。
又題准河南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江南、浙江、山東、山西、陝西五掌道,用差過兩次御史,題請掌管一年,不再註差。如無差過兩次御史,或差過一次,或試御史,劄委掌管六個月,遇差仍按序註差。
是年,議准凡遇選期,吏部會同吏科河南道封簽掣簽。
凡出差條約,是年題准奉差御史,
命下門上,即大書迴避,不見客,不收書,不受送書辦人役,不赴宴會餞送。俟領
敕三日內,即出京,信宿不停,沿途及入境後,私書私
餽俱不接受。入境及出巡地方,原有額設儀從,執事人役,其鋪陳俱自行攜帶。所用蔬薪等物,自發公費銀兩買辦。若分外旗幟鼓吹,結彩鋪氈,供應鮮艷品物,係地方官獻媚取榮,及奉差御史之主文書役,家人前站等額外苛索,擾驛累民者,督撫訪確即,題參議處。倘督撫徇情隱諱,事發,一併治罪。里所屬官員,越境參謁者,該差御史指名題參。御史督撫既有互糾之例,除公事會同料理外,有宴會結納,彼此餽遺者,都察院及科道查參,一併議處。
又題准巡視鹽茶倉等差,俱關錢糧,御史差滿之時,戶兵二部題覆咨院,發河南道據咨冊查考。如催徵錢糧足額,溢額,號件全完者,准與紀錄加級。回道管事,或催徵怠緩,錢糧虧額,號件不完,照定例題參處分。
又題准京畿道,用俸深御史題請掌管。
又題准凡巡城事宜,緝捕盜賊,審理人命,盤獲逃人,及禁約賭博,稽查奸宄,并訪拿衙蠹惡棍,邪教謠言,煽惑人心等犯,并寺院坊店等處,責令通行嚴飭。
凡捕盜官兵人等,遇該城有殺人劫財事件,不行緝捕者,聽指實題參。
凡奸人潛住
京師,通同邊方腹裡盜賊,探聽撫按,題參副封,傳
報消息者,責令訪拿參究。
凡在京積棍代人起滅詞訟,及在外官員,差人入都夤緣打點者,責令嚴緝指參。至無籍奸棍,捏造單款,投貼揭帖,誣衊詐騙者,聽不時拿緝。凡民間詞訟,係鞭一百,責四十板以下之罪,竟行審結。若罪重者,審明,送刑部歸結。如應題者,竟自具題。
凡豪強霸佔店市,強欺客商者,查明指參。凡
京城內平治街道,有侵佔者,五城御史兵馬司,分
各城地方同步軍總尉副尉等清理。
凡五城兵馬司指揮等官,俱係五城御史統轄,其考察甄別,考滿,俱令五城御史開送賢否。凡司坊各官,年終甄別,稱職者舉薦,不肖者題參。
是年,議准巡倉所屬方面官四員,有司官九員,共應薦一員,武職官二十一員,應薦一員。是年,題准各項錢糧,既有考成則例,薦舉概不准行,如有不肖官員,仍聽糾參。
又題准十庫本折各項錢糧,既歸戶部,停差御史巡視。
順治十八年,議准停止巡按各差。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