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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五卷目錄
通政司部彙考
有虞氏〈帝舜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金〈總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四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愍帝崇禎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六則 康熙八則〉
通政司部藝文
通政司箴 明宣宗
通政司部紀事
通政司部雜錄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五卷
通政司部彙考
有虞氏
帝舜元載命龍作納言。
按《書經·舜典》:帝曰:龍,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
〈孔傳〉堲,疾也。殄,絕也。言我疾讒說,絕君子之行,而動驚我眾,欲遏絕之。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疏〉《正義》曰:此官主聽下言納于上,故以納言為名。亦主受上言宣于下,故言出朕命,互相見也。
〈蔡傳〉殄行者,謂傷絕善人之事也。師,眾也。謂其言之不正,而能變亂黑白,以駭眾聽也。納言,官名,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托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緒有所稽矣。周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職也。〈大全〉復謂奏事,逆謂受下奏。
按《史記·五帝本紀》:龍主賓客,遠人至。
按《通鑑前編》:虞帝舜元載春正月元日,帝格于文祖,踐天子位于蒲阪,以土德王,咨二十有二人。
〈注〉《舜典》孔傳曰:禹垂益伯夷夔龍六人,新命有職四岳,十二牧,凡二十二人,特敕命之。
漢
漢設公車令丞,主天下上書及四方徵召之事,而隸于衛尉。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衛尉,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
〈注〉師古曰:《漢官儀》云: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事及闕下,凡所徵召,皆總領之。令秩六百石。
後漢
後漢公車令丞仍屬衛尉。
按《後漢書·百官志》:公車司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徵詣公車者。
公元203年
〈注〉《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八年,議郎衛林為公車司馬令,位隨將大夫舊公車令,與都官長史位從。將大夫,自林始。
丞、尉各一人,本注曰:丞選曉諱,掌知非法。尉主闕門兵禁,戒非常。
〈注〉胡廣曰:諸門部各陳屯夾道,其旁當兵,以示威武,交戟以遮妄出入者。
晉
晉仍設公車令,屬衛尉。
按《晉書·職官志》:衛尉,統武庫、公車、衛士、諸治等令,左右都候,南北東西督治掾。及渡江,省衛尉。
宋
宋仍設公車令以受章奏,而屬于侍中。
按《宋書·百官志》:公車令,一人。掌受章奏。秦有公車司馬令,屬衛尉,漢因之,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徵詣公車者,皆掌之。晉江左以來,直云公車令。
南齊
南齊設公車令,屬于尚書起部。按《南齊書·百官志》:公車令一人,屬起部,亦屬領軍。
梁
梁尚書省主出納王命,以文書章奏,屬左右丞,而以公車令屬門下省。
按《隋書·百官志》:梁尚書省。尚書掌出納王命,敷奏萬机。令總統之。僕射副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令闕,則左僕射為主。若左、右僕射並闕,則置尚書僕射以掌左事,置祠部尚書以掌右事。
左、右丞各一人,佐令、僕射知省事。左掌臺內分職儀、禁令、報人章,督錄近道文書章表奏事,糾諸不法。右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督錄遠道文書章表奏事。凡諸尚書文書,詣中書省者,密事皆以挈囊盛之,封以左丞印。
門下省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四人,掌侍從左右,擯相威儀,盡規獻納,糾正違闕。監令嘗御藥,封璽書。侍郎中高功者,在職一年,詔加侍中祭酒,與侍郎高功者一人,對掌禁令,公車、太官、太醫等令,驊騮廐丞。
陳
陳承梁制,置公車令,秩六百石,品第八。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北魏
公元499年
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定公車令為從八品。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公車令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北齊公車令屬衛尉,凡尚書不理及枉屈者,奏聞。按《隋書·百官志》:後齊衛尉寺校尉二人領公車署令掌尚書所不理,有枉屈,經判奏聞。
隋
隋仍以公車令屬衛尉。
按《隋書·百官志》:衛尉寺統公車署,置令一人,丞一人。
唐
唐以中書舍人掌進受表章。
按《唐書·百官志》:中書省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掌侍進奏,參議表章。大朝會,諸方起居,則受其表狀;大捷、祥瑞,百寮表賀亦如之。
遼
遼始以門下省為左右通進司。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門下省通進司
左通進
右通進。耶律瑤質,景宗時為右通進。
宋
宋于門下省設通進司及進奏院,掌受奏牘、章疏,而皆隸于給事中。
公元1071年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曹、寺監百官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閤門在京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籍以頒下之。
按《夢溪筆談》:銀臺司兼門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隸門下省,故事乃隸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子;寺監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臺。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賜翠毛錦袍。學士以上,自從本品。行案用樞密院雜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樞密院子司也。
公元993年
太宗淳化四年秋八月癸酉,以向敏中、張詠始同知銀臺、通進司,視章奏案牘以稽出入。九月乙巳,以給事中封駁隸銀臺、通進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仍以門下封駁隸銀臺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陳恕傳》:恕拜吏部侍郎,知通進銀臺封駁司、審官院。上言:封駁之任,實給事中之職,隸于左曹。雖別建官局,不可失其故號。請以門下封駁事隸銀臺司。從之。
金
金置近侍局提點使副,掌承敕令、轉進奏帖,而屬于殿前司。
公元1208年
按《金史·百官志》:殿前都點檢司。近侍局。提點,正五品。泰和八年,刱設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侍從、承敕令、轉進奏帖。直長,正八品。
公元1178年
〈注〉大定十八年增二員。奉御十六人,舊名入寢殿小底。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皆大定十五年更。
明
明始設通政司,置通政使及左右通政、左右參議,主達中外章奏。
按《明會典》:正官通政使一員,左右通政二員,左右參議二員。
公元1581年
〈注〉後添設謄黃右通政一員。萬曆九年,革右通政及謄黃右通政。十一年,復右通政。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公元1428年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于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于言說者,請用舊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身官揀選,本部定擬移文,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萬曆十三年,令左右通政員缺,以資深通參補。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由考選者,照舊奏事。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又令通政司官,一體量材酌用,毋得偏抑。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須于公廳眼同開拆,仔細檢看。事干軍情机密,調發軍馬,及外國來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定奪。事務即于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當將原來實封御前陳奏。畢,就于奏本後批寫旨意,送該科給事中收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其進繳稅銀文冊,勘合,通關起解軍囚等項,附簿明白,止送該科收,不必入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及行移勘合,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每,月類奏,年終通行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面奏,送科外,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公元1578年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本年終面奏,類送戶科。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面奏,令錦衣衛差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札,于刑部見收囚人紙札,內關用印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後奏准于刑部支給官錢買用。今仍于順天府關用。
凡命官會議大事,會問大獄,秋後審錄重囚,及會推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
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經本司轉行。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俱從本司帶支。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司,右通政一員,右參議一員。
公元1570年
〈注〉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經歷一員。
凡兩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各衙門整理。
公元1370年
太祖洪武三年,置察言司。
按《明會典》: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章奏。尋革。
公元1377年
洪武十年,置通政司。
按《明會典》:十年,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通政使、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帝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臣民實封建言,陳情申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年七月,置通政司,掌出納諸司文書敷奏封駁之事。時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頗難其人。刑部主事曹秉正新擢陝西參政,未行,遂命為通政使。以應天府尹劉仁為左通政。諭曰:壅蔽於言者,禍亂之萌。耑恣於事者,權姦之漸。故必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納言,唐之門下省,皆其職也。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勿留難。無巧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公清直亮,以處厥心,庶不負委任之意。
公元1381年
洪武十四年,定本司與內外諸司無文移。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定帝命覆奏,及出入公文勘合,置簿查銷諸例。
按《明會典》:出納帝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又按關防公文勘合,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分掌,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畢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畫字遞送。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等項,事重者,入奏區處。常事照依欽定事例,在外貼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將發過公文,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文簿繳進。若各處公文事,干軍情災異,機密重事,隨即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如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仍用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云寫旨意貼送,當該衙門覆奏施行。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該衙門。無施行者,亦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又按通達下情,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及告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狀奏聞,仍將所奉旨意于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月終奏繳,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公元1406年
成祖永樂四年,令通政司每日早朝,引奏天下遞入所奏。
按《明會典》: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凡每日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公元1429年
宣宗宣德四年,令內外事務聽,本司自行辦理。
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有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罪。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今革。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00年
孝宗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通政司應行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本司掌印官預。
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從本司轉行。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於本司帶支。
公元1511年
武宗正德六年,奏准邊腹盜賊機密,通政司隨即封進。
按《明會典》:凡邊方腹裡盜賊機密重情,正德六年,奏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泄,一體治罪。
公元1529年
世宗嘉靖八年,定通政司應行參奏事例。
按《明會典》:凡題本奏本,嘉靖八年,題准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八年,題准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于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八年,題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
公元1533年
嘉靖十二年,令內外軍機,隨時奏進。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并兵部議處賊情,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通政司定皇太子監國題奏本章等字樣。
按《明會典》: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係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并軍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十八年,定皇太子監國用啟本,奏題皆曰啟伏,候敕旨曰令旨。
公元1628年
愍帝崇禎元年,傳諭通政司,應行治理申飭傳示事務。
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元年,上諭各衙門章奏,未經御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洩漏機密,一概私揭,不許擅行抄傳。違者治罪。
上傳章奏冗長,不便省覽,以後各衙門條陳章疏,務要簡明,其字不出一千。如詞意未盡,不妨再本具奏。著通政司申飭。
上傳內閣本內,凡天地祖宗列后字樣,皆要出格。朕不敢與並列,卿等傳示各衙門,欽奉遵行。
皇清
《大清會典》:通政使司
正官
滿漢通政使各一員。
滿漢左右通政四員,內滿左通政一員,漢左通政一員,漢右通政二員。
滿漢左右參議六員,內滿左參議二員,漢左右參議各二員。
首領官
滿漢經歷各一員,初稱司務,後改為經歷。屬官
滿知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知事一員。
滿筆帖式八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四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滿漢通政使各一員,滿漢左右通政四員,滿漢左右參議六員,滿漢經歷各一員,滿洲漢軍知事各一員,滿筆帖式八員,漢軍筆帖式二員。職專收受四方章奏,臣民密封建言、陳情、伸訴等事。
公元1645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凡章奏,順治二年,定在外督撫鎮,按臣到
任奏報,及賀捷本章,俱准封進,謝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聽撫按代題。總兵官,除事關軍機,及兵馬錢糧外,其餘俱歸督撫。違者,執法參駁。又令在外督撫鎮按等官,一應漢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門,除題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投進。違式者,一體參駁。
公元1651年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題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禮
部查照原式通行頒發,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頭加一字頭,行書衙門官銜,違錯者,照例察參。
凡民本通狀,順治八年,題准民本應審理者,將本人付兵馬司羈管候
旨。應行督撫按者,交與刑部差人解送。又題准凡民
本有奇謀異計,及所告貪酷官吏,干己受害,曾經陳告督撫按,不得
上達者,訊明,方准封進。如未向地方官陳告,或已告
尚未審結者,俱駁赴本管官陳訴,結案。其借端計騙官吏,挾詐恃刁者,照例參送法司治罪。凡密封,順治八年,題准督撫鎮按衙門,密封投司者,止具正本,其副本概行停止。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月奏,順治九年,題准每日接到通狀,有
應送者,即明立前件用印,連人狀送各該衙門審理。每月將姓名註語,備造清冊,具疏奏
聞。發該科察催承行衙門回銷。
公元1653年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公元1655年
運司,及府州縣等官,俱具本造冊,投送通政司。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定賫送密封本章,原有程
限,違限者,查日期多寡,參送法司,分別治罪。又題准凡咨送督撫審理民本通狀,不論地方遠近,年終未結,俱俟奏銷查參。
公元1661年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凡民本通狀,須將某年
月日,經某衙門覆告,如何結斷,是何批語,詳明敘述。若詐稱覆告,不詳載緣由者,不准封進。凡官員被革被降者,必先由該管衙門陳訴。凡告職官者,在外先由各該撫按衙門,在京先由各該衙門具告。凡在京人民互相訐告,及旗民互相訐告者,先由五城。若事關重大,許五城具題,下部審問。以上各項,若果有冤抑,而各該衙門不為伸理者,方許詳開緣由,赴通政司控陳。越訴者,不准入奏。
公元1662年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凡咨送督撫民本通狀,俱
照部件定限奏結,仍將奉到日期,預報通政司。倘事有難結,應備開情由,題請展限。如逾限不完,聽通政司查參其通政司舊例,年終奏銷,今既經立限,應於月終奏銷。
公元1664年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督撫提鎮等官,題奏本章,
無貼黃者,通政司題參。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有滿漢字本章,無貼黃
者,免其查參。若止漢字本章無貼黃者,仍照常題參。
公元1668年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密本內,若有假公牽引
公元1671年
私事,希圖僥倖,或借端生事,擾害良民,謊稱密事者,下部查議題參,交刑部照例,從重治罪。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仍照舊例封投本冊,其府州縣衛所,停其具本造冊。
公元1673年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在外民人告旗下人,及
公元1682年
旗下家人告主,強壓霸占者,俱令赴刑部,具告審結後,果係冤枉,仍向原問衙門復告。如不與准理,許告狀人詳開年月日期事情,並駮問言詞,赴通政司告理,詳察情節,取閱原案。果係冤枉,方准具疏。其餘仍照例用印,送該衙門復審。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
諭:除現任職官密本,照常封進外。其廢閒官員,及無
籍棍徒所具密本,該司先行看閱。應封者封進,不應封者,嚴加駮回。
公元1685年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議准直省本章,多係要務,
提塘承差,不即投送,遲延作弊,俱令原題衙門,計算程途遠近,於本章揭帖批內,填定限期,并鈐印於日期上發行。違限者,交與該部治罪。其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不填寫日期,到京後,方於印信上填註者,題參,一併交該部議處。
通政司部藝文
《通政司箴》明·宣宗
通政所司,實古納言,出納政令,用名厥官。有虞之聖,后龍是職,周仲山甫,亦謹朝夕。君為元首,臣則股肱,篤念如子,維彼庶氓。崇卑無間,一氣流貫,有遏弗流,體乃為患。爾職於斯,必敬必忠,命必下究,情必上通。讒說殄行,師用震驚,爾謹爾明,予治乃成。維樞維機,維喉維舌,爾飭無怠,庶儆在列。
通政司部紀事
《宋史·向敏中傳》:敏中為樞密直學士,時通進、銀臺司主出納書奏,領於樞密院,頗多壅遏,或至漏失。敏中具奏其事,恐遠方有失事機,請別置局,命官專蒞,校其簿籍,詔命敏中與張詠領其局。
公元997年
《王旦傳》:真宗即位,旦拜中書舍人。數月,為翰林學士兼知審官院、通進銀臺封駮司。帝素賢旦,嘗奏事退,目送之曰:為朕致太平者,必斯人也。
《武進縣志》:趙邦柱,字安甫,一字觀一。弱冠,成進士,授戶部主事。累遷通政參議。故事諸中貴,指銀臺為外府,所請乞詞訟以百數,動至破產。柱痛抑之,中貴大窘。舊輔王密揭詆臺省,柱露章劾之,風采赫然。會右通政未下,乞差歸里,遂卒。
通政司部雜錄
《卻掃編》:在京局務,各隨類有所隸。給事中,本通進銀臺司之任,財進奏院隸焉。諫官以言為職,所以通天下之壅塞,則登聞鼓院,檢院隸焉。祕書省、著作局、掌書日曆,則太史局隸焉。太常禮樂之司,則教坊隸焉。《春明夢餘錄》:按通政即古之納言。《舜典》帝曰:龍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朱子曰:納言之官,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托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績有稽矣。周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職也。
公元1384年
《菽園雜記》云:通政司所以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宣達下情,廣朝廷之聰明,于政體關係甚重也。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寸。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不如式者,罪之。章奏有正有副,正本御覽,副本啟東宮者實封,同進無東宮,則不用副。奏疏之式,揭其要,別書于後,謂之貼黃。外封所書事目日月,謂之引黃。崇禎元年,上諭諸臣,章奏倣古人貼黃之法,自撮節要,粘原本進覽,以便執要。從輔臣李國𣚴之請也。章疏貼黃,有三種,一則宋人貼黃,乃于狀劄中未了事,復貼黃,以增入如尺牘中,又言是也。一則本朝文武陞除事故,則錄底本藏于內府,即詹事通政樞密所司清黃是也。一則本朝制于賀謝等表上面貼黃,帖一方,如印大帖,不用印黃帖,上所書如聖壽寫進賀聖壽表文,正旦寫進賀正旦表文,冬至寫進賀冬至表文,謝恩寫進上謝恩表文,末後年月日上用印封,皮上用黃帖,上所書如前。黃帖下用印,印下寫具官臣某進謹封。于上進謹封字上用印是也。近日帖黃,則書其疏中大要節文,又一體矣。然軍機疏,往往不同,以無暇及也。
洪武、永樂間,實封皆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幸免者。自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于是始有關防。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出即縱之。未嘗窺見其所奏事也。後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類進,又副本備照之說。一有訐奏左右內臣及勳戚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已洩,被奏者往往經營幸免,原奏者多以虛言受禍。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至是無復存矣。可勝嘆哉。京朝官封事,自會極門內臣收進,其餘皆通政司入。惟各邊總兵官都指揮等官差來奏事人員,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俟本進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寺歇宿。次日早天明放出。
公元1628年
每遇常朝,通政司奏事,原不拘起數。《寓圃雜記》云:自太祖相傳,列聖臨朝,每至日昃,不遑暇食,惟欲達四聰,以來天下之言。英宗以幼沖即位,三閣老楊榮等慮聖體易倦,因創新制,每日早朝,止許言事八件。前一日,先以副詣閣下,豫以各事處分陳上,遇奏依所陳傳旨而己。英宗既崩,三臣繼卒,無人敢復祖宗之舊。至天啟時,惟奏二事。及余于崇禎之十年間侍班,猶見奏四事,格套相沿,無裨實政。至通參一官,初制吏部,會同禮部考授後,亦惟吏部按資陞授,昧初制矣。
洪武中,通政使門下有一紅牌,書云:奏事使當時,恐下情不得上達。執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衛等官,不敢阻。
四方奏報雨澤章疏,舊皆貯通政司,司臣有欲送科臣收貯者。仁宗曰:祖宗所以令天下奏雨澤者,蓋欲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此良法美意。今州縣雨澤章奏,乃積于通政司,上之人何由知。又欲送給事中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如此徒勞州縣何為。自今,四方所奏雨澤,至即封進。
舊制題本紙四葉一接,末一接不用四葉,盡紙所長,每葉六行,每行二十字,比奏本頗大。其年月獨占一葉,本中字只許占年月上一行,過二行,則年月耑書一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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