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站书库内容主要引用自 archive.org,kanripo.org, db.itkc.or.kr 和 zh.wikisource.org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八十七卷目錄
國子監部彙考二
宋〈總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淳化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仁宗慶曆二則 嘉祐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世祖至元七則 仁宗至大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十二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一則 孝宗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九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三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八則 康熙九則〉
官常典第三百八十七卷
國子監部彙考二
宋
宋制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後始設祭酒、司業、丞、博士之屬,後又設武學、宗學博士、教授。
按《宋史·職官志》: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
公元994年
〈注〉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並以幕職、州縣官充。其熟於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皇裕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並選擇進士並《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穀出納之事。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注〉舊制,祭酒闕,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注〉並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隨屬游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廣文教進士,大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祭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大學博士十人。
公元1080年
〈注〉舊係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詔改為大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祭酒,掌國子、大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凡諸生之隸於大學者,分三舍。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齋長、諭月書其行藝於籍。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於學諭,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於長貳。歲終校定,具注於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試上舍如省試法。凡內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唯國子生不預考選。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凡釋奠於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侍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學諭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諭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譏察出入。凡八十齋,齋置長、諭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齋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著於籍。
武學博士、學諭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一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熙寧初,詔用經術取士,廣闊黌舍。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分案八,置吏十。元豐三年,詔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五年,詔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闕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八年,詔罷太學保任同罪法。元祐元年,詔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左司諫王巖叟言:太學生補中者,乞並許應舉,罷一年之限。詔國子監立法。又詔給事中孫覺、祕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又詔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又詔內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歷任人充。三年,詔國子監置長貳。四年,詔太學正、錄依熙寧法,選上舍生充,闕則以內舍生。五年,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詔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仍詔生員以所納齋課於講堂上指諭,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齋,詢考生員所業。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從之。紹聖元年,監察御史劉拯言:太學復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眾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差職掌長諭改正如元豐舊制。從之。又詔:內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並罷。又詔: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又詔:太學三舍生並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左司諫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復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詔送國子監,又詔:內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又詔學官並召試,國子監長貳、臺諫官、外監司皆許薦舉。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從之。元符元年,詔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三年,復置《春秋》博士。〈崇寧元年省罷。〉崇寧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詔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上舍試仍別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內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於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保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諭十人,直學二人,齋長、齋諭各一人。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內舍三百人,候將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舍以二百人、內舍以六百人為額。處上舍、內舍於太學,處外舍於外學。外學置齋一百,講堂四,每齋三十人。太學自訟齋移於外學。諸路貢士並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者,升之太學為上舍、內舍生。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外學並依太學敕、令、格、式。從之。二年,罷《春秋》博士。三年,詔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四年,詔: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內,內外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於卿、少,事體不順,合行釐正。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內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仍立學官謁禁。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從薛昂之請也。三年,詔諸路贍學餘錢並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四年,詔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並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政和元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寧初,建辟雍於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於國,以處上舍、內舍。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法行之初,上、內舍之選未眾,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比年上、內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隨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多,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並居辟雍,升補上、內舍乃入太學。從之。八年,詔兩學博士、正、錄並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注〉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內,或府、監發解五名內,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內,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內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並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闕少,願注諸州教授者聽。
公元1121年
宣和三年,詔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學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太學生並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過填闕。諸內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辟雍官屬並罷。又詔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將、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將來升為博士。從之。靖康元年,諫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祐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詔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又詔太學博士替成資闕。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釐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武學,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公元1083年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鑠乞建宗學,詔從之,既而中輟,建中靖國元年復置。崇寧初,立月書、季法。南渡初,建學。嘉定更新置四齋,後再增三齋。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至道元年,太宗將為皇姪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親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咸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崇寧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靖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於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公元994年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至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於官。元豐三年省。中興後,併國子監入禮部。紹興十三年,復置一員;三十一年,罷。隆興初,詔主簿兼書庫。乾道七年,復置一員。
公元989年
太宗端拱二年春二月戊辰,以國子監為國子學。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4年
淳化五年夏四月丙戌,以國子學復為國子監。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1007年
真宗景德四年春二月癸酉,置國子監、武成王廟。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2年
仁宗慶曆二年冬十一月甲申,以泰山處士孫復為國子監直講。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夏四月壬子,以錫慶院為太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8年
嘉祐三年夏五月壬申,增國子監生員。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金
金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統丞、博士、教授、助教、校勘之屬。
公元1191年
按《金史·百官志》:國子監。國子學、太學隸焉。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掌學校。丞二員,從六品。明昌二年增一員,兼提控女直學。
國子學。博士二員,正七品。分掌教授生員、考藝業。
〈注〉太學同。明昌二年添女直一員,泰和四年減,大安二年並罷。
助教二員,正八品。
〈注〉女直、漢人各一員。
教授四員,正八品。分掌教誨諸生。
〈注〉明昌二年,小學各添二員,承安五年一員不除。
國子校勘,從八品。掌校勘文字。國子書寫官,從八品。掌書寫實錄。
太學。博士四員,正七品。
公元1210年
〈注〉大安二年減二員。
助教四員,正八品。
公元1191年
〈注〉明昌二年不除一員,大安二年減一員。
元
元設國子監,置祭酒、司業等員,國子學置博士、助教諸職,而以蒙古、漢人、回回分隸於蒙古翰林、集賢、國史三院。
公元1277年
按《元史·百官志》:蒙古翰林院,蒙古國子監,秩從三品。至元十四年始立,置司業一員。二十九年,准漢人國學例,置祭酒、司業、監丞。延祐四年,陞正三品。七年,復降為從三品。後定置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五品;監丞一員,正六品;令史一人,必闍赤一人,知印一人。
公元1271年
蒙古國子學,秩正七品,博士二員,助教二員,教授二員,學正、學錄各二員,掌教習諸生。於隨朝百官、怯薛台、蒙古、漢兒官員家,選子弟俊秀者入學。至元八年,置官五員。後以每歲從駕上都,教習事繁,設官員少,增學正二員、學錄二員。三十一年,增助教一員、典給一人。後定置博士二員,正七品;助教二員,教授二員,並正八品;學正、學錄各二員,典書一人,典給一人。集賢院、國子監。至元初,以許衡為集賢館大學士、國子祭酒,教國子與蒙古大姓四怯薛人員。選七品以上朝官子孫為國子生,隨朝三品以上官得舉凡民之俊秀者入學,為陪堂生伴讀。至元二十四年,始置監祭酒一員,從三品,司業二員,正五品,掌國之教令,皆德尊望重者為之。監丞一員,正六品,專領監務。典簿一員,令史二人,譯史、知印、典吏各一人。
公元1304年
國子學,秩正七品。置博士二員,掌教授生徒、考較儒人著述、教官所業文字。助教四員,分教各齋生員。大德八年,為分職上都,增置助教二員、學正二員、學錄二員,督習課業。典給一員,掌生員膳食。至元二十四年,定置生員額二百人、伴讀〈闕〉。四年,生員三
公元1315年
百人。延祐二年,增置生員一百人、伴讀二十人。興文署,秩從六品。署令一員,以翰林修撰兼之。署丞一員,以翰林應奉兼之。至治二年罷,置典簿一員,從七品,掌提調諸生飲膳,與凡文牘簿書之事。仍置典吏一人。
公元1289年
翰林兼國史院,至元二十六年,置官吏五員,掌管教習亦思替非文字。延祐元年,別置回回國子監學,以掌亦思替非官屬歸之。
公元1234年
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國初,燕京始平,宣撫王楫請以金樞密院為宣聖廟。太宗六年,設國子總教及提舉官,命貴臣子弟入學受業。
公元1269年
世祖至元六年秋七月癸酉,立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設國子學,增置官職、生徒。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八年春三月乙酉,命設國子學,增置司業、博士、助教各一員,選隨朝百官近侍蒙古、漢人子孫及俊秀者充生徒。秋九月壬申,選胄子脫脫木兒等十人肄業國學。
公元1273年
至元十年,以王恂主國學,增置生員。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年秋九月丙戌,劉秉忠、姚樞、王磐、竇默、徒單公履等上言:許衡疾歸,若以太子贊善王恂主國學,庶幾衡之規模不致廢墜。又請增置生員,並從之。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設國子監,置祭酒以下官員、生徒。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四年春閏二月辛未,設國子監,立國子監官:祭酒一員,司業二員,監丞一員,學官博士二員,助教四員,生員百二十人,蒙古、漢人各半,官給紙劄、飲食,仍隸集賢院。
公元1288年
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一月丁亥,修國子監以居胄子。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9年
至元二十六年夏五月己亥,設回回國子學。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春正月癸丑,敕從臣子弟入國學。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以李孟領國子監學,仁宗即位,敕選師儒之職,復增定國子生額。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二月甲子,命中書平章李孟領國子監學,諭之曰:學校人材所自出,卿等宜數詣國學課試諸生,勉其德業。庚寅,仁宗即位。四月辛酉,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有才德者,不拘品級,雖布衣亦選用。七月己未,詔諭省臣曰:國子學,世祖皇帝深所注意,如平章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才。朕今親定國子生額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定式。
明
明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統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之屬。
按《明會典》:國子監正官祭酒一員,司業一員。
首領官典簿一員。
屬官監丞一員。
〈注〉舊二員。
博士五員,助教九員。
公元1581年
〈注〉舊一十五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四員。
學正七員。
〈注〉內一員填注孔氏世襲,舊十一員,革四員。
學錄四員。
〈注〉舊七員,後革二員,萬曆九年革一員。
典籍一員,掌饌一員。
〈注〉舊二員。
中都國子監,
〈注〉後革。舊有祭酒、司業各一員,監丞二員,典簿、博士各一員,助教二員,學正、學錄、掌饌各一員。俱革。
南京國子監祭酒一員,司業一員,監丞一員,典簿一員,博士二員。
公元1570年
〈注〉舊三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助教四員。
公元1558年
〈注〉舊六員,嘉靖三十七年,革二員。
學正四員。
公元1570年
〈注〉舊五員,隆慶四年革一員。
學錄二員,典籍一員。
公元1558年
〈注〉舊有掌饌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公元1368年
太祖洪武元年,置南京國子學。
按《明會典》:國初,於南京置國子學正四品衙門,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所以專司風化,教育人材,職任最重。後添設祭酒、司業、典簿,改典膳為掌膳。
公元1375年
洪武八年,置中都國子學。
按《明會典》云云。
洪武 年,定國學師生廩饌。
按《明會典》:洪武初,官吏師生廩饌,三月至十月,終日食三餐,每人日支米一升。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終日二餐,每人日支米八合五勺。若監生有家小者,三月至十月終,減支,每人日支米六合九勺。十一月至二月終,不減支,其監生家小月支食米六斗。若雲南所屬并四川土官生,許帶家人一名,同食廩米。其會饌物料,每人日支菁菜三兩,醃菜則一兩五錢,豆腐黃豆一合,磨造鹽三錢,醬二錢,花椒五分,香油三分,醋每四十人共一瓶,麵三日一餐,每人八兩,造饅首豬肉四兩,作饀酵糟三錢,豆粉一兩,乾粉索為湯,乾魚三日一次,每人二兩,柴每人日支二觔。
公元1377年
洪武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
按《明會典》:洪武初,令品官子弟,及民間俊秀,通文義者,充國子學生。十年,令武臣子弟入國子學讀書。洪武十三年,令兵部於皂隸內,歲撥三十五名,充膳夫廚子。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82年
洪武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
按《明會典》:十五年,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中都國子學為中都國子監,從四品衙門,以祭酒、司業為堂上官,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為屬官,典簿為首領官。
監規洪武十五年,定一本監正官,每日清晨,升堂,就坐,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正官坐受後,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禮畢,就位,俟各堂生員行列恭揖禮畢,方退。晚亦如之。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取次講說,不得即便坐列。其正官亦不得要求虛譽,輒自起身,有紊禮制,務在綱紀秩然,足為矜式。
一、本監正官,職專總理一應事務,須要整飭威儀,嚴立規矩,表率屬官,模範後進。不可尸位素餐,因而怠惰。
一、監丞之職,所以參領監事,凡教官怠於師訓,生員有戾規矩,并課業不精,廩膳不潔,並從糾舉懲治,務要夙夜盡公,嚴行約束,毋得徇情,以致廢弛。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職專教誨,務在嚴立工程,用心講解,以臻成效。如或怠惰不能自立,以致生員有戾規矩者,舉覺到官,各有責罰。
一、生員在學讀書,務要明體適用,以須仕進,各宜遵承師訓,循規蹈矩。凡出入起居,升堂會饌,毋得有犯學規,違者痛治。
一、掌饌,職備廩食,供給師生,須要恪恭乃事,務在豐潔,毋得通同膳夫廚役人等,因而剋減,以致不充。違者依律問罪。
一、典簿,職專文案,凡一應學務,并支銷錢糧,季報課業文冊等項,皆須明白稽考,毋得通同吏典人等,侵損漏落作弊。違者,並依律處治施行。
一、每月背講書日期,初一日假,初二日、初三日會講,初四日背書,初五、日初六日復講,初七日背書,初八日會講,初九日、初十日背書,十一日復講,十二日、十三日背書,十四日會講,十五日假,十六日、十七日背書,十八日復講,十九日、二十日背書,二十一日會講,二十二日、二十三日背書,二十四日復講,二十五日會講,二十六日背書,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復講,二十九日背書,三十日復講。
本年,又定一學校之所,禮義為先,各堂生員,每日誦授書史,並在師前立聽講解,其有疑問,必須跪聽,毋得傲慢,有乖禮法。
一、在學生員,當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心,以為他日之用。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將犯人杖一百,發雲南地面充軍。
一、開設太學教育諸生,所以講學性理,務在明體適用。今後諸生,止許本堂講明肄業,專於為已,日就月將,毋得到於別堂,往來相引,議論他人長短,因而交結為非。違者,從繩愆廳究察,嚴加治罪。
一、師生廩膳,既設掌饌,以專其職,廚役人等,以任其役,升堂會饌,已有成規。今後不許再立監饌,生員每日諸生會食,務要赴會饌堂,公同飲食。毋得擅入廚房,議論飲食美惡,及鞭撻膳夫。違者,笞五十,發回原籍,親身當差。
一、名堂教官,每班選重厚勤敏生員一名,以充齋長,表率諸生。每月各齋通輪齋長四名,於彝倫堂值日,整點禮儀,序立班次,及催督各齋工課,不許仍設掌儀,專總事務,有妨本名肄業。
一、堂宇宿舍,俱各整飭,應用什物,皆已備具。務在常加潔淨,閒雜人等,不許輒入。其在學人員,敢有毀汙作踐者,從繩愆廳糾察懲治。
一、本監官員及官民生,不許將帶家人僮僕,輒擅入學,紛擾汙雜。違者,從繩愆廳糾治。
一、掌饌職專供給飲食,務在恪恭乃事,毋得簡慢。師生如有患病,不能行履者。許令膳夫供送。若無病,不行隨眾會食者,不與當日飲食。
一、除三飯之後,並不許另外茶飯,及澡浴湯水。敢有刁蹬索取者,繩愆廳糾治。仍將本名附集愆冊,紀錄之。
一、監丞置立集愆冊一本,各堂生員,凡有不遵學規,即便究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初犯紀錄,再犯決竹箆五下,三犯決竹箆十下,四犯照依前例,發遣安置。
一、師生所用飯食物料,一一備具在學,並無缺少,若掌管之官,蹈前官典簿之弊,不將官有見在物料放支,卻令差到市夫廚役人等,日逐補辦油鹽醬醋等物,今後新官典簿,若有此弊,許生員回奏。
一、在學生員,或千數之廣,或七八百人以為中,或百人以為下,體知有等,無志之徒,往往不行求師問道,專務結黨恃頑,故言飯食汙惡切詳。此等之徒,果係何人之子,其所造飲食,千百人所用皆善,獨爾以為不善,果君子歟,小人歟。是後必有此生事者,具實奏聞,令法司枷鐐禁錮,終身在學役使,以供生徒。是年,令各按察司選府州縣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京考留。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命凡監生正妻,月支米六斗。凡監生有家人者,三月至十月,日支米二升二合六勺。十一月至十二月,日支米一升九合二勺。監生俱給冬夏衣,工部製衣被。
公元1383年
洪武十六年,更定國子監學規,令再考歲貢,分堂肄業。
按《明會典》:十六年,定一正官嚴立學規,定六堂師範,高下六堂,講誦課業,定生員三等高下。
一、以二司業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
一、博士五員,雖分五經,共於彝倫堂西設座,教訓六堂,依本經考課。
一、凡生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堂,一年半之上,文理條暢者,許升修道、誠心堂,坐堂一年半之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升率性堂。
一、生員坐堂,各堂置立勘合文簿,於上橫列生員姓名,於下界畫作十方,一月通作三十日,坐堂一日,印紅圈一箇。如有事故,用黑圈記,每名須至坐堂圈七百之上,方許升率性堂。
一、凡生員日講,務置講誦簿,每日須於本名下,書寫所講所誦所習,以憑稽考。
一、凡生員遇有事故者,須置文簿,但遇生員請假,須至祭酒處呈稟批限,不許於本堂擅請離堂。
一、凡生員升率性堂,方許積分。積分之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章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策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與一分,理優文劣者,半分,文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至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分者,仍坐堂肄業,試法一如科舉之制。果有材學超越異常者,取自上裁。
是年,令考中歲貢生員,送監再考等第,分堂肄業。洪武 年,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中,欽定官吏監生會饌之制,掌饌預備椅桌器皿於饌堂,祭酒南向,司業北向,監丞博士六堂等官東西向坐,諸生分東西班坐,其後膳夫一人,管監生二十五人饌,先食則鳴鐸傳唱曰:食不語,坐必安,曰以為常。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送監卒業,敕師生廩膳該司,年終通考,原收歲支數目,僚屬不得干預。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87年
洪武二十年,定國子監學規。
按《明會典》:二十年,定一各堂教官,所以表儀諸生,必當躬修禮節,正其衣冠,率先勤謹,使其有所觀瞻,庶幾模範後學。今後故妝闒葺怠惰,有失威儀者,許監丞糾舉,以憑區處。若監丞故不舉覺,及懷私糾舉不當者,從監官奏聞區處。
一、諸生衣巾,務要遵依朝廷制度,不許穿戴常人巾服,與眾混淆。違者痛決。一、三日一次背書,每次須讀大誥一百字,本經一百字,四書一百字。不但熟記文詞,務要通曉義理。若背誦講解全不通者,痛決十下。
一、每月務要作課六道,本經義二道,四書義二道,詔誥表章策論判語內科二道,不許不及道數,仍要逐月作完送改,以憑類進。違者痛決。
一、每日寫倣一幅,每幅務要十六行,行十六字,不拘家格,或羲獻智永歐虞顏柳,點畫撇捺,必須端楷有體,合於書法。本日寫完,就於本班先生處呈改,以圈改字少為最。逐月通考。違者痛決。
一、朔望行釋菜禮,各班生員,務要一名名赴廟,隨班行禮。敢有怠惰失儀,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生員凡遇師長出入,必當端拱立,俟其過,有問即答,毋得倨然輕慢,有乖禮體。違者痛決。
一、生員講解,如有疑難,即當再三從容請問,毋得輕慢師長,置之不問,蓄疑於心。違者痛決。
一、每班給與出恭入敬牌一面,責令各班直日生員掌管,凡遇出入,務要有牌。若無牌,擅離本班,及敢有藏匿牌面者,痛決。
一、生員果有病患,無家小者,許於養病房安養,不許號房內四散宿歇。有家小者,只就本家。若無病而稱病,出外遊蕩者,驗閘得實,痛決,即令到班。
一、生員於各衙門辦事者,每晚必須回監,不許於外宿歇。因而生事若畫酉不到,及點閘不在者,痛決。一、凡會食,務要禮儀整肅,敬恭飲食,不許諠譁起坐,仍不許私自逼令膳夫打飯出外,冒費廩膳。違者痛決。
一、凡早晚升堂,務要各人親自放牌點閘,及要衣冠嚴肅,步趨中節,不許攙越班次,諠譁失禮。違者及點閘不到者,痛決。
一、凡坐堂生員,務要禮貌端嚴,恭勤誦讀,隆師親友,講明道義,亙相勸勉為善。不許燕安怠惰,脫巾解衣,諠譁嘻笑,往來別班,談論是非。違者痛決。
一、凡赴堂背書,務要各照班次,序立,以憑抽簽背誦。若前後攙,越諠鬨雜亂者,痛決。
一、生員每夜務要在號宿歇,不許酣歌夜飲,因而乘醉高聲喧鬨,違者及點閘不在者,各加決責。
一、朔望假日,毋得在外醉飲,倒街臥巷,及因而生事,亙相鬥毆,有傷風化。違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務要常川潔淨,如是點閘各生號房前,但有作穢者,痛決。
一、內外號房各生,毋得將引家人在內宿歇,因而生事,引惹是非。違者痛決。
一、生員撥住號房,俱已編定號數,不許私下那借他人住坐。違者痛決。
一、凡選人除授及差使辦事等項,敢有畏避躲閃不行,赴堂聽選者,奏聞區處。
一、凡生員於各衙門辦事完結,務要隨即回監肄業,不許在外因而生事。違者痛決。
一、凡生員省親搬取,已有定例。敢有不行遵守,輒自奏啟者,治罪。
一、丁憂成婚,人倫大節,假託詐冒,非惟明有定律,其人不堪教養可知。今後生員,如有丁憂成婚等事,許於本監告知,具呈禮部,除丁憂已有定制外,其成婚者,定立限期,給引回還,隨即移文照勘。如有詐冒,就便依律施行。
一、生員有一切事務,合先於本監告知,本監具呈禮部定奪,奏聞區處。所告是實,本監不准,方許赴禮部陳告,毋得隔赿。一、生員但有違犯前項學規,決畢即送繩愆廳紀過。若累犯不悛者,奏聞區處。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革中都國子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94年
洪武二十七年,定國子監膳夫名數。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定膳夫一百二十名,以法司犯笞杖者應充,內一百名給飲饌灑掃等用,二十名栽種菜蔬等用。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始置國子監於北京。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始置國子監於北京,設官同令選順天府學,并大興宛平二縣學,通經文生員及考順天等八府,原報科舉生員,俱充北京國子監生。按《春明夢餘錄》:國子監,在城東北,即元之舊學。洪武改為北平郡學。永樂仍為國子學,又改為國子監,正堂七間,曰彝倫堂,元之崇文閣也。中一間,列聖幸學俱設座於此,上懸敕諭五通,東一間祭酒公座面南,司業公座面西,堂前為露臺,臺南中為甬路,前至太學門,長四十三丈,聖駕臨幸由之,東西為墀,諸生列班於此,後堂三間,東講堂三間,西講堂三間,折而東為繩愆廳三間,鼓房一間,率性堂、誠心堂、崇志堂各十一間,博士廳三間,鐘房一間,修道堂、正義堂、廣業堂悉如率性堂,六堂乃諸生肄業之所,東折而南為廊九間,門一間,西亦如之。太學門三間,東敕諭碑一通。洪武十五年,申明學制一通。洪武三年,定學規碑一通。洪武初年欽定,永樂三年申明學規碑一通。洪武十六年并三十年欽定廟學圓碑一通,廟學規制地界,四至丈尺盡勒焉。
公元1383年
設官職事,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夷生,幼年勳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修古學正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適用之學,以孝悌忠信禮義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之業,以升堂積分及格敘用之法,而翼勵之。不率者,扑之。不悛者,徙謫之以廩饌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賚以寧,假悉人情,以撥歷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歲中,春秋上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上謁先師,幸太學,祭酒、司業執經進講,有講章,其屬有監丞,坐繩愆廳,參領監事,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廩不潔,並糾懲書識之,而堅明其約束。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助教、學正、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嚴課程,講說經義,導約規矩。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金錢,為師生饌,季報諸生課業倣書,以聽於翰林。歲杪奏上。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掌饌掌飲食。於是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連相通流,而遷補因之,特華重矣。
公元1404年
永樂二年,定國子監廩饌例,及充役人夫之數。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北京國子監廩饌等項,俱照在京國子監例。
又奏准北京國子監膳夫,以北京刑部囚人充役,每監生二十五名,用膳夫一名,廟戶、菜戶、門子就於膳夫內撥用,廟夫二名,於順天府撥用,按季更替。後膳夫以順天、保定、永平、大名等府民僉充一百名,法司囚徒發充一百五十名,其廟夫十名,庫子一名,亦以四府民僉充,斗級不拘額數,亦以囚徒發充。又刷印匠四名,大興、宛平二縣均撥。
公元1421年
永樂十九年,令監生係南人送南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28年
宣宗宣德三年,折支監生會饌之費,并裁減膳夫額數。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停止會饌其饅頭饀肉,逐月照依時估於順天府都稅司門,攤課鈔,內折支乾魚椒鹽等料,仍辦本色。
凡膳夫,是年,奏准額設三百名,如有事故,法司撥補。後止存一百名,每年每名解雇役銀十兩。
公元1430年
宣德五年加,國子監考滿官翰林史職。
公元1434年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九年考滿,宣德五年,令學行端慤者,量加翰林史職,仍理教事。宣德八年,令生員年四十五以上者,考選送監。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37年
英宗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入監膳夫,不得用竊盜囚徒。
按《明會典》:正統二年,令副榜舉人不願就教職者,入監卒業。
是年,令膳夫以糧僉充者,准諸司皁隸例,一年一換。以事發充者,不得用竊盜刺字之徒。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令歲貢南人願入北監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更定會饌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會饌魚鹽等料,俱照時估折支鈔貫,其饅頭粉湯豆腐,照饌米例,支給麥豆。
公元1445年
正統十年,令生員年四十以上者,考選送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47年
正統十二年,增修國子監。
按《春明夢餘錄》:十二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外西東井亭一,又東為持敬門,以入廟,自中少北為儲門,以通啟聖祠、土地祠,及典簿、典籍、掌饌廳倉庫之路,祭酒東廂,亦由此入。西井亭一,又西為退省號門,自西少北為廣居門,以為司業入廂,及諸生入號之路。墀內雜植槐柏共二十株,前為集賢門三間,門前為通衢,東西牌坊各一,題曰國子監,監衢東西牌坊各一,題曰成賢街,彝倫堂,後齋明所九間,格致誠正號,每號計三十七間。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令監生年淺者,放回原學,依親肄業,聽取復班。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51年
代宗景泰二年,令法司,凡監生詞訟,不預己,及因事連逮輕者,送本監自治。
按《明會典》云云。
景泰 年,令生員納粟馬入監。
按《明會典》:景泰間,令生員納馬納粟入監。
公元1456年
景泰七年,令雲南歲貢生改入北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詔在京三品以上官子孫,願入監讀書者,聽。務須科目出身。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01年
孝宗弘治十四年,定雇役膳夫銀兩支銷之例,令南直隸歲貢俱送北監。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奏准博士等官,每員給膳夫一名跟用,其餘膳夫雇役銀兩,本監明立文簿委官收庫,以備公用。年終扣筭支銷,存留數目,呈堂立案。是年,令南直隸歲貢生俱送北監。
武宗正德 年,國子監官考滿加俸。
公元1514年
按《明會典》:凡國子監官,正德九年,考滿,正德中議准加俸。
公元1527年
世宗嘉靖六年,奏准監生入監,即與支糧膳夫銀兩,照椒油等例,師生隨數分給。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國子監,立御製碑。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建敬一亭於本監正堂之北中,樹御製敬一箴,聖諭六道,御註范氏心箴,程子視聽言動四箴,凡七碑,如翰林之制。本監以累經車駕臨視,正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出入,兩京皆同。按《春明夢餘錄》:七年,作敬一亭,御製聖諭,共碑七座,前為大門,題曰敬一之門,祭酒廳房在亭東,司業廂房在亭西,會饌堂一所,在監東北,土地祠五間,在饌堂門之右,典籍廳五間,在饌堂門之左,典簿廳三間,掌饌廳五間,退省號及廣居門之西,為天地人智仁勇文行忠信規矩準繩紀綱法度,凡一十八號,并退省房三連,混堂淨房各一所。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奏准歷事監生患病調治,不准放回作缺。題准公侯伯年幼者,送監授書。
按《明會典》:八年,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如違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是年,題准公侯伯等爵,無分已襲未襲,已任未任,年三十以下,十四以上者,通行查出,開送禮部,轉送本監行祭酒、司業,將《大學》《語》《孟》諸書,相兼點授,令其在家講讀。仍每十日赴營觀操。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奏准升撥歷事僉名舉察之例,以膳夫銀兩充本監各項之費。
按《明會典》:十年,奏准以後起送歲貢到監,遵祖宗監規,通送廣業堂,每月嚴加考試,學業進修,方許以次升至率性堂,撥送各衙門歷事中間,如有累經考居優等,行誼著聞,堪以任用者,於年終具奏本部,會同吏部覆考得實,奏請送吏部,同聽選監生一體相兼選用。其覆考不上者,仍發該監照常撥歷。
又奏准歲貢坐監,遵照監規,由廣業堂漸升至率性堂,然後積分量與出身,果有才學超然異常,取自上裁擢用。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三箇月考勤之後,仍歷一年,其餘寫本一年清黃,寫誥清軍清匠三年,以至出巡等項,俱照例日月為滿,方許更替。其歷事并出巡奏內既例,該監生僉名,凡事可否,許其公同議,擬舉察奸弊。
又奏准凡膳夫銀兩,以十分為率,九分按季,均散師生一分,備朔望香燭及各堂心紅筆墨紙劄等項公用。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定限依親博士等官,考選科道,又以膳夫撥充廟戶。
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納銀生員年,二十四歲以下者,本監定限放回依親,候明文行取作養。
凡本監博士等官,是年,題准吏部酌量年資才識,具奏行取考選科道等官。
是年,奏准於見在膳夫內,撥十名充廟戶。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奏准在監肄業假例,及勳戚子孫送監讀書。
按《明會典》:十五年,奏准南北直隸并浙江等布政司,將原在部在監告病,并依親搬取畢姻等舉人,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違限半年者,准在監作曠三月,計月加曠,若有違至半年,并通未入監會試,臨期方至者,送問查勘明白,方准入試。凡依親給假在家,援例生員,限三月內起送發監肄業。如有違限,照例送問。其私自逃回者,許該監查報本部,轉行法司,提問治罪。
又奏准納銀監生,私逃二月以上者,發回原學肄業。又奏准公侯伯子孫,已未襲爵管事,并駙馬年二十五歲以下者,俱遵照舊規,送監讀書習禮。
公元1540年
嘉靖十九年,再准在監在歷私逃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公元1545年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監生撥歷考選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嘉靖三十八年,奏准襲封衍聖公,年少未學照,公侯伯例,送監讀書習禮。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監生坐班歷事科舉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凡監生坐班歷事,務要依期完事,給引還鄉。如有告假及丁憂等項,須保勘的實,方許給引放回,勒限起送補班補歷。如有託故遷延,直至科舉臨期,方到者。不准入試。其回籍監生,有志進取者,聽令於本省科舉提學官,一體考送。如拆卷填榜監生,已經取中者,不許避嫌棄置。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奏准例監查明實歷,方許應試。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遇鄉試年分,一應援例生曾收入監,未經查回實歷者,不論生員民生出身,不拘例前例後,入監不許考送應試。
公元1569年
隆慶三年,奏准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援例廩增附生員,邊方優等次等生,武學曾經科舉生,入監者,支廩撥歷,俱各照舊其青衣發社沙汰,附學名目生俊秀隨任等子弟,武學未經科舉生,武舉生入監者,實坐班一年以後,如果用心向學,能通文理者,給與全廩。僅守監規,略知文理者,給與半廩。若愚頑弗率,全不識文理者,仍不給廩。俱各再令實坐班一年,然後上序給廩者,撥正歷,不給廩者,撥雜歷。如坐班一年半,以願撥長差者,聽。
公元1571年
隆慶五年,暫行增減撥歷名數期限。
按《明會典》:五年,以監生數多歷缺不敷,奏准各衙門正歷每三名量增一名,仍減,歷期三月止,歷九箇月為滿,暫行二年。
公元1573年
神宗萬曆元年,奏准報名朝見監生,不許頂替。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仍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公元1575年
萬曆三年,奏准舉人入監肄業應試,及勳爵入監之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舉人未經入監,及監事未畢者,俱以文書到日為始,限三箇月起送入監肄業。若未經入監,雖有原籍公文,不准入場。以後每科會試畢日,凡舉人下第,及中副榜,不願就教者,盡數分送兩京國子監肄業,並不許假借名色,告送順天府,給引回籍。順天府亦不許徑自給引。違者,參究。其赴部會試者,除監滿撥歷外,其餘必由兩監起送,方准入場。又奏准五軍都督府,將見在未任公侯伯等爵,及應襲子弟,但年十四以上,三十以下者,通行查出,送監習學,不許隱匿。違者參究。仍行吏兵二部,知會於襲爵之日,查其曾否入監,方准承襲。其襲後,但年三十以下者,仍送回本監肄業。應任用者,兵部查其習學有無進益,方行推任。遇有冊封差遣,亦照舊規查其曾經在監習禮者,方許差用。其送監習學者,除赴京營操演外,餘日俱要赴監讀書觀禮。本監堂上官,用心教習,務臻成效。但有不行赴監,及縱肆自恣者,參治。如果在監日久,學業有成者,亦聽本監官酌量出學待用。若仍願在監者,聽令照舊肄業。本監官更加優異,仍報部紀錄以示激勸。
公元1581年
萬曆九年,再定監生撥歷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吏部又以人多歷少,題准照隆慶五年例,增歷減期,以後通行遵守。
公元1582年
凡納粟等項監生,照例坐堂十年,挨次撥歷。若中鄉試,通計先年坐監月日,撥歷,其未冠願坐監者,亦滿十年,方作復監之數。
凡歷事監生名數,吏部四十一名,戶部五十三名,禮部一十三名,兵部二十五名,刑部七十名,工部二十四名,都察院六十三名,大理寺二十八名,通政司五名,行人司四名,五軍都督府五十名,謂之正歷。三箇月,上選,滿日,增減不定。又有各衙門寫本,戶部十名,禮部十八名,兵部二十名,刑部十四名,工部八名,都察院十四名,大理寺四名,通政司四名,隨御史出巡四十二名,謂之雜歷。一年滿日,上選。又有各項辦事清黃一百名,寫誥四十名,續黃五十名,清軍四十名,又監庫十名,初皆三年,謂之長差。近俱准減一年,上選。承運庫十五名,司禮監六十名,尚寶司六名,六科四十名,初作短差,近亦准寫本例一年滿日上選。又有隨御史刷卷一百七十八名,工部清匠六十名,俱以事完日上選。此外又有禮部寫民情條例等項七十二名,光祿寺刷卷四名,修齋八名,參表二十名,報計二十名,齎捧十二名,錦衣衛四名,兵部查馬冊三十名,工部大木廠二十名,後府磨算十名,御馬監四名,天財庫四名,正陽門四名,崇文、宣武、朝陽、東直四門各三名,阜城、西直、安定、德勝四門各二名,俱為短差,半年滿日,回監。
皇清
《大清會典》:國子監
正官
滿漢祭酒各一員。
滿漢司業三員,內滿司業二員,漢司業一員。首領官
滿漢典簿各一員。
屬官
滿漢監丞各一員。
公元1658年
滿漢博士三員,初設漢博士三員。順治十五年,裁一員。十八年,設滿博士一員。
公元1661年
滿助教十六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八員。蒙古助教四員,初設八員,順治十八年,裁四員。漢助教六員,初設十二員,順治十五年,裁六員。漢學正六員。
公元1658年
孔氏世襲學正一員,初設二員,後裁一員。漢學錄二員,初設六員,順治十五年裁四員。漢典籍一員。
滿筆帖式五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筆帖式四員。
公元1644年
國子監從四品衙門,設滿漢祭酒各一員,滿司業二員,漢司業一員,滿漢監丞各一員,滿博士一員,漢博士二員,滿文助教八員,滿漢文助教八員,蒙古助教四員,漢助教六員,漢學正六員,漢學錄二員,漢典籍一員,滿漢典簿各一員,滿文筆帖式一員,滿漢文筆帖式四員,漢軍筆帖式四員。自順治元年,本監事件,俱屬禮部,公同料理。十五年,照各衙門分析。康熙二年,仍歸禮部。十年,復行分析。其應題應行事宜,俱本監堂官,自行題請施行。
監規
一、祭酒、司業,職在總理監務,嚴立規矩,表率屬員,模範後進。
一、監丞,職在繩愆,凡教官怠於師訓,監生有戾規矩,並課業不精,悉從糾舉懲治。
一、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職在教誨務,須嚴立課程,用心講解。如或怠惰,致監生有戾學規者,堂官舉覺罰治。
一、典籍,職在收掌
御書樓一應經史書板。
一、典簿,職在明立文案,並支銷錢糧,季報文冊。一、本監正官,每入署升堂就位,各屬官以次赴堂序立,行揖禮,次各屬官分列東西相向,對揖。各堂監生排列,恭揖,禮畢,方退。
一、本監屬官,每遇赴堂稟議事務,或質問經史,皆須拱立聽受,不得即便坐列。
一、監丞職主糾繩,置立集愆冊一本,凡監生有不遵學規者,即行懲治,仍將所犯附寫文冊,以憑通考。
一、滿洲蒙古漢軍監生,責成八旗助教,漢監生責成漢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務在勤加教誨,不得怠惰徇情,以致廢弛。
一、滿洲蒙古漢軍漢人各監生,入監日,首謁先師廟,各生排列廟墀,禮生贊行四拜禮。畢,赴彝
倫堂臺下序立,謁見祭酒、司業,行四拜禮。隨詣各堂師,相見,行拜禮。凡遇進監,至大門外,下馬,不許乘馬出入。
公元1658年
一、本監原有號房五百二十一間,為諸生讀書之所。今此房無存。凡漢監生,聽在寓所肄業。一、滿漢各監生,於朔望日,隨行釋奠禮外,有講書覆講,上書覆背諸課程,每月三回,週而復始。兩廂及六堂官講四書性理通鑑,博士講五經,向有成例。順治十五年,奏准定於朔望日,祭酒、司業率屬員,諸生,拜謁
文廟畢,升堂講書。
一、滿漢各監生聽講書後,習讀講章,有未能通曉者,即赴講官處講解,或赴兩廂質問,毋得憚煩蓄疑,安於愚昧。
一、各監生向有習倣之例,每次務寫六百字以上,必須端楷有體。如潦草差落不完,及怠惰不到,或倩人代書者,本堂臨期親督,各加責罰。一、八旗官學生,每月赴監講書一次,譯寫一次,
五日射箭一次。
一、諸生到監日,本堂嚴查年貌籍貫經書,務取連名保結,以防冒名頂替之弊。如有犯者,照例重處。
一、在監肄業各監生祭酒三月季考一次司業每月月課一次務期齊集不許托故規避一、滿洲蒙古漢軍廕監生十歲以上到監讀書俟年滿十八歲考試咨部
一、滿洲蒙古漢軍例監生,坐監二十四箇月,漢人卹廕生難廕生考滿,廕生坐監六箇月。
恩詔廕生官生,坐監二十四箇月,恩貢生恩拔貢生,
坐監六箇月,歲貢生坐監八箇月,副榜貢生內廩膳坐監六箇月,增附坐監八箇月,選拔貢生內廩膳坐監十四箇月,增附坐監十六箇月,准貢生坐監三箇月,例監生內廩膳坐監十四箇月,增附坐監十六箇月,俊秀坐監二十四箇月,其恩拔歲副貢生,有考充教習者,連監期共三十六箇月。
一、諸生學校進身,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為本,必先隆師親友,養成忠厚之風,以須仕進。敢有毀辱師長,及生事告訐者,即係干名犯義,有傷風化,定行依律治罪。
一、滿漢各廕監生,途遇師長,步行者,旁立候過。乘騎者,遠下趨避,敢有邈忽抗行者,決責。一、各班監生,凡有一應事務,先於本堂教官處稟知,率領赴廂稟覆,毋得徑行煩紊。違者決責。一、援例各監生,以文到日為始,即赴監肄業。其有丁憂親老患病者,地方官另文申報。如無故不行到監,照題定例處治。
一、監生丁憂,呈送本堂轉呈堂上官,批准回籍守制。如在籍丁憂者,有司隨申本監以憑稽考。如不申文報明,於起復日扶捏文書到監者,定行壓罰。
一、八旗各項監生請假,取具該都統印文到日,查明,酌量准給。漢監生入監後,遇有省親完姻,隨任依親告病,及同居伯叔兄長喪而無子者,許告假歸里,立限給以假票。如違限遲曠,本監行文,提取計日倍罰。
一、監生有嗜酒撒潑,不守監規,及挾制師長者,問發充吏。有挾妓賭博,出入各衙門,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錢糧者,問發為民。仍科罪輕重究治。
凡恩廕滿,漢官員子弟,或奉
旨送入監讀書,或遇
恩詔分別內外文武品級,各准廕送一子入監讀書。
凡聖裔監生,恭遇
聖駕臨雍,及
躬詣闕里,於陪祀五氏生員內,擇選十五名,送監讀
書。
凡貢監有歲貢生、恩貢生、選拔貢生、副榜貢生、貢監生、功貢生、准貢生,或赴部
廷試,或送監肄業,或咨吏部考用。
凡例監生員俊秀,援例入監,事例不一,由各該部題准遵行。或咨送本監讀書,或在籍准作監生,免其入監。
彝倫堂係
皇上御講之所,本監堂上官,不敢中堂而坐,及中門
出入。王以下文武各官,亦不敢中門出入。
公元1645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令酌定京省生員,為八旗子弟
伴讀,每名月給米二斛,以資贍養。三年之內,果教習子弟有成,該監咨吏部考用。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議准監生肄業,資斧不繼,回籍
湊取,或各官子弟送親隨任,及寒暑疾病,量准給假日期,俱作曠候補。
是年,覆准漢監生積分之法,除常課外,每月一試經書策論各一道,經書必理明詞達,策論必博古通今。合式者,優拔一等,通計一年內,考居一等十二次者,即為及格,免其撥歷,竟送
廷試。
是年,覆准凡監生讀書期滿者,分撥各衙門歷事,以一年為期,務須練習,通曉政體,准送
廷試,與恩貢歲貢一體考試。
公元1652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
世祖章皇帝臨雍行釋奠禮,
御彝倫堂,
命滿漢祭酒、司業講《易經》,《書經》。次日,祭酒率領學官
監生進表,行禮,頒
敕諭一道,刊刻懸供彝倫中堂。敕曰:
皇帝敕諭國子監祭酒、司業等官:聖人之道,如日中天。上資之以圖治,下學之以事君。爾等當嚴督諸生,盡心訓誨。諸生當敬奉師教,身體力行,教有成效,時惟師長之功,學有實用,方盡弟子之職。若訓導不嚴,怠肆失學。爾師生俱難免咎。尚其勉之。故
諭。
公元1654年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覺羅廕生,順治十一年,議准照各官廕
公元1655年
生例,一體送監讀書。期滿,仍開送宗人府。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覆准撤回八旗教習生員,令
禮部會同國子監,於監生中嚴加考試,選補教習,有成,優加錄用。
公元1658年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覆准恩拔歲副等貢,積分及
格者,送部歷滿,考職,照教習貢監例,上上卷以通判用,上卷以知縣用。如係例監積分及格者,送部歷滿考職,與不積分貢生,一體
廷試,每百名取正印八名,餘以州縣佐貳用。其年
力衰憊,文理荒謬者,不准考職。
公元1659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教習既改用監生,今後
考選教習,令該監自行取用。
公元1660年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監生,未經准假,遽自私
歸者,照例黜革。
是年,覆准考選教習止用恩拔副榜歲貢,其准貢例監不准考取。
是年,覆准監生人數甚少,難以校定分數,應行停止。俟士子雲集,再議舉行。
公元1662年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停止分撥各衙門歷事,於
監期滿日,本監即咨部考試,以州同、州判、縣丞用。
公元1663年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題准內閣撰文辦事中書員缺,
咨國子監,嚴查各監生,青年端品,文理明通,字畫工楷者,每中書一缺,將貢監生八名,送部考選。每缺,取正副二卷,列名具題,請
旨點用。
公元1664年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內院中書員缺,將未考職
各貢監生,考取字畫工楷者,以撰文中書用,其餘以辦事中書用,每一缺,不必限定人數考試,止將現在人考授至貢監生,俱照年分考用。是年,議准八旗教習,將在監恩拔歲副貢生齊集鬮補。
公元1665年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恩拔歲副,俱經停止,應於
公元1667年
官廕准例監生內,未經考職者,考試補用。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覆准教習缺出,先儘恩拔歲副
官廕等生。如無此項,仍將准例監生考取。是年,又覆准教習缺出,舉人願就者,與恩拔歲副官廕准例監生,一體嚴加考試。凡遇缺出,於五日內,傳集應考諸人,彌封試卷,封門出題,即日取定,不許將文理荒疏者充數。
公元1669年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
公元1652年
皇上臨雍行釋奠禮,一應禮儀恩賜,俱照順治九年
例頒。
敕諭一道,刊刻懸供彝倫中堂,敕曰:
皇帝敕諭國子監祭酒、司業等官:朕惟聖人之道,高
明廣大,昭垂萬世,所以興道致治,敦倫善俗,莫能外也。朕纘承丕業,文治誕敷,景仰
先聖至德,今行辟雍釋奠之典,將以鼓舞人才,宣布
教化。爾監臣當嚴督諸生,潛心肄業。諸生亦宜身體力行,朝夕勤勵。若學業成立,可裨任用,則教育有功。其或董率不嚴,荒乃職業,爾師生難辭厥咎。尚其勉之,毋忽。故
諭。
公元1673年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覆准八旗教習,先因停止恩
㧞歲副,故將官廕准例充補。今選拔副榜,歲貢既經議,復應仍照舊例,令其考充教習。其舉人官廕,併准例監生,俱應停其考用。
公元1684年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外國監生,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琉球國,
願令陪臣子弟四人,赴京受業,准其遣送入監讀書。
公元1685年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二十四年,覆准各項監生,有素行不端,悖
違條教,及娼優隸卒,濫廁太學,並武斷鄉曲,懶惰廢學者,俱令本監題參革處。
又覆准監生犯事,經該督撫咨報國子監者,如係廕生及恩拔歲副監生,仍行題參。如係例監俊秀監生,國子監徑行黜革,發該撫究問。是年,議准額設禮生,在監三十六箇月,期滿,咨送吏部,照例加等錄用。
凡禮生,是年,議准每月朔望,詣
文廟行釋菜禮。於各項監生內,選取容止端莊,聲
音明亮者十名,充禮生,祼獻贊禮。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