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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百十五卷目錄
太醫院部彙考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獻文帝皇興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貞宗大中祥符一則 仁宗慶曆一則 至和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元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一則 光宗紹熙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二則 至元五則 英宗至治一則 成宗大德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憲宗成化二則 孝宗弘治三則 世宗嘉靖七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六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五則 康熙六則〉
官常典第四百十五卷
太醫院部彙考
周
周制,設醫師以統食醫、疾醫、瘍醫、獸醫,而隸于天官冢宰。
按《周禮·天官冢宰》:治官之屬,醫師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注〉醫師,眾醫之長。
醫師掌醫之政令,聚毒藥以共醫事。
〈注〉毒藥,藥之辛苦者。藥之物,恆多毒。孟子曰:若藥不瞑眩,厥疾不瘳。
凡邦之有疾病者,有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分而治之。
〈注〉疕頭瘍,亦謂禿也。身傷曰瘍分之者。醫各有能。
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注〉食,祿也。全猶愈也。以失四為下者,五則半矣。或不治自愈。
食醫中士二人。
〈注〉食有和齊藥之類。
食醫掌和王之六食六飲,六膳,百羞百醬八珍之齊。
〈注〉和調也。
凡食齊視春時。
〈注〉飯宜溫。
羹齊視夏時。
〈注〉羹宜熱。
醬齊視秋時。
〈注〉醬宜涼。
飲齊視冬時。
〈注〉飲宜寒。
凡和,春多酸,夏多苦,秋多辛,冬多鹹,調以滑甘。
〈注〉各尚其時,味而甘以成之,猶水火金木之載於土。
凡會膳食之宜,牛宜稌,羊宜黍,豕宜稷,犬宜梁,鴈宜麥,魚宜菰。
〈注〉會,成也。謂其味相成。
凡君子之食恆放焉。
〈注〉放猶依也。
疾醫中士八人。
疾醫掌養萬民之疾病,四時皆有癘疾,春時有痟首疾,夏時有痒疥疾,秋時有瘧寒疾,冬時有嗽上氣疾。
〈注〉癘疾,氣不和之疾。痟,酸削也。首疾,頭痛也。嗽,欬也,上氣逆喘也。
以五味,五穀,五藥,養其病。
〈注〉養猶治也。病由氣勝負而生,攻其蠃,養其不足者。五味,醯酒飴蜜薑鹽之屬。五穀,麻黍稷麥豆也。五藥,草木蟲石穀也。
以五氣,五聲,五色,視其死生。
〈注〉三者,劇易之徵,見於外者五氣,五藏所出氣也。五聲,言語宮商角徵羽也。五色,面貌青赤黃白黑也。察其盈虛,休王吉凶可知。
兩之以九竅之變,參之以九藏之動。
〈注〉兩參之者,以觀其死生之驗。竅之變,謂開閉,非常藏之動,謂脈至與不至。
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終則各書其所以,而入於醫師。
〈注〉少者曰死,老者曰終,所以謂治之不愈之狀也。醫師得以制其祿,且為後治之戒。
瘍醫下士八人。
〈注〉瘍創癰也。
瘍醫掌腫瘍,潰瘍,金瘍,折瘍,之祝藥劀殺之齊。
〈注〉祝當為注,讀如注病之注,謂附著藥劀,刮去膿血。殺謂以藥食其惡肉。
凡療瘍,以五毒攻之。
〈注〉止病曰療,攻治也。五毒,五藥之有毒者。
以五氣養之,以五藥療之,以五味節之。
〈注〉既刮殺而攻,盡其宿肉,乃養之也。五氣當為五穀字之誤也。節,節成其藥之力。
凡藥,以酸養骨,以辛養筋,以鹹養脈,以苦養氣,以甘養肉,以滑養竅。
〈注〉以類相養也。
凡有瘍者,受其藥焉。
獸醫下士四人。
〈注〉獸牛馬之類。
獸醫掌療獸病,療獸瘍。
〈注〉畜獸之疾病,及瘍療同醫。
凡療獸病,灌而行之,以節之,以動其氣,觀其所發而養之。
〈注〉療畜獸,必灌行之者,為其病狀難知,灌以緩之,且強其氣也。節,趨聚之節也。氣謂脈氣,既行之,乃以脈視之,以知所病。
凡療獸瘍,灌而劀之,以發其惡,然後藥之,養之,食之。
〈注〉亦先攻之,而後養之。
凡獸之有病者,有瘍者,使療之,死則計其數以進退之。
漢
漢設太醫令丞統於太常,而少府亦有太醫令丞。按《漢書·百官公卿表》:太常屬官有太醫令丞。
少府屬官有太醫令丞。
後漢
後漢設太醫令丞以統諸醫,而隸於少府。
按《後漢書·百官志》:少府太醫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掌諸醫。藥丞、方丞各一人。本注曰:藥丞主藥。方丞主藥方。
〈注〉《漢官》曰:員醫二百九十三人,員吏十九人。
晉
晉初以太醫隸宗正,後改屬門下省。
按《晉書·職官志》:宗正,統皇族宗人圖諜,又統太醫令史,又有司牧掾員。及渡江,哀帝省并太常,太醫以給下省。
宋
宋以太醫令隸侍中。
按《宋書·百官志》:太醫令,一人。丞一人。《周官》為醫師,秦為太醫令,至二漢屬少府。宋隸侍中。
梁
梁置太醫令丞,而隸於門下者。
按《隋書·百官志》:梁門下省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四人,掌侍從左右,擯相威儀,盡規獻納,糾正違闕。監合御藥,封璽書。侍郎高功者,加侍中祭酒,與侍郎高功者一人,對掌禁令,公車、太官、太醫等令,驊騮廄丞。
北魏
公元400年
道武帝天興三年,置仙人博士官,典煮鍊百藥
按《魏書·太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嘗藥監等階品。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寮議定百官,著於令,嘗藥監從第五品下,太醫博士從第七品下,太醫太史助教第九品中。
公元470年
獻文帝皇興四年,詔天下民有病所在官司,量給醫藥。
按《魏書·顯祖本紀》:皇興四年春三月丙戌,詔曰:朕思百姓病苦,民多非命,明發不寐,疚心疾首。是以廣集良醫,遠採名藥,欲以救護兆民。可宣告天下,民有病者,所在官司遣醫就家診視,所須藥物,任醫量給之。
北齊
北齊置尚藥局,監仍隸於門下省。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門下省尚藥局,典御及丞各二人,總知御藥事。侍御師、尚藥監各四人。
北周
北周置太醫下大夫。
按《杜佑·通典》:周官有醫師上士、下士,掌醫之政令,後周有太醫下大夫。
隋
隋設太醫署令丞統主藥、醫師、助教、博士之屬,皆隸於太常,而尚食局、尚藥局又有食醫、侍御醫直長之,屬隸門下省。
按《隋書·百官志》:太常寺統太醫署置令二人,丞一人,有主藥二人,醫師二百人,藥園師二人,醫博士二人,助教二人,按摩博士二人,祝禁博士二人。
門下省統城門、尚食、尚藥、符璽、御府、殿內等六局。尚食局,典御二人,直長四人,食醫四人。尚藥局,典御二人,侍御醫、直長各四人醫師四十人。 尚藥典御為正五品,御醫為正七品上階,尚藥直長為正七品,太醫署令為從八品上階,尚醫局丞為正九品,太醫署丞為從九品上階。
公元607年
煬帝大業三年,太常寺太醫署置醫監,而以食醫、尚藥等員屬殿內省。
公元604年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分門下、太僕二司,取殿內監名,以為殿內省,統尚食、尚藥局,各置奉御二人,正五品。皆置直長,以貳之。正七品。尚食直長六人,又有食醫員。尚藥直長四人,又有侍御醫、司醫、醫佐員。太常寺太醫又置醫監五人,正十人。
唐
唐以侍御尚醫及尚食局食醫、尚藥局奉御等職屬殿中省,而太常寺有太醫署,以令丞統四博士教諸醫而考課之。
按《唐書·百官志》:太常寺總郊社、太樂、鼓吹、太醫、太卜、廩犧、諸祠廟等署。太醫署。令二人,從七品下;丞二人,醫監四人,並從八品下;醫正八人,從九品下。令掌醫療之法,其屬有四:一曰醫師,二曰針師,三曰按摩師,四曰咒禁師。皆教以博士,考試登用如國子監。醫師、醫正、醫工療病,書其全之多少為考課。歲給藥以防民疾。凡陵寢廟皆儲以藥,尚藥、太常醫各一人受之。宮人患坊有藥庫,監門蒞出給;醫師、醫監、醫正番別一人蒞坊。凡課藥之州,置採藥師一人。京師以良田為園,庶人十六以上為藥園生,業成者為師。凡藥,辨其所出,擇其良者進焉。
〈注〉有府二人,史四人,主藥八人,藥童二十四人,藥園師二人,藥園生八人,掌固四人,醫師二十人,醫工百人,醫生四十人,典藥一人,針工三十人,針生二十人,按摩工五十六人,按摩生十五人,咒禁師二人,咒禁工八人,咒禁生十人。
醫博士一人,正八品上;助教一人,從九品上。掌教授諸生以《本草》、《甲乙》、《脈經》,分而為業:一曰體療,二曰瘡腫,三曰少小,四曰耳目口齒,五曰角法。
針博士一人,從八品上;助教一人,針師十人,並從九品下。掌教針生以經脈、孔穴,教如醫生。
按摩博士一人,按摩師四人,並從九品下。常教導引之法以除疾,損傷折跌者,正之。
咒禁博士一人,從九品下。掌教咒禁祓除為厲者,齋戒以受焉。
殿中省。其屬有六局,曰尚食、尚藥、尚衣、尚乘、尚舍、尚輦。侍御尚醫二人,正六品上;尚食局。食醫八人,正九品下。尚藥局。奉御二人,正五品下;直長二人,正七品上。掌和御藥、診視。凡藥供御,中書、門下長官及諸衛上將軍各一人,與監、奉御蒞之。藥成,藥佐以上先嘗,疏本方,具歲月日,蒞者署奏;餌日,奉御先嘗,殿中監次之,皇太子又次之,然後進御。太常每季閱送上藥,而還其朽腐者。左右羽林軍,給藥;飛騎、萬騎病者,頒焉。
公元662年
〈注〉龍朔二年,改尚藥局曰奉醫局。有按摩師四人,咒禁師四人,書令史二人,書吏四人,直官十人,主藥十二人,藥童三十人,合口脂匠二人,掌固四人。
侍御醫四人,從六品上。掌供奉診候。司醫五人,正八品下;醫佐十人,正九品下。掌療眾疾。
〈注〉皆貞觀中置。
遼
遼設太醫局有使、副使等員。
公元921年
按《遼史·百官志》:太祖神冊六年,詔正班爵。至於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簡朴,漢制則沿名之風固存也。
北面局官
太醫局使
太醫局副使
獸醫局有四局都林牙
宋
宋設太醫局仍統於太常,置丞、教授等職,而殿中、太府兩寺亦設尚醫等局醫官。
按《宋史·職官志》:太常寺太醫局有丞,有教授,有九科醫生額三百人。歲終則會其全失而定其賞罰。
公元1076年
〈注〉太醫𡱈,熙寧九年置,以知制誥熊本提舉,大理寺丞單驤管幹。後詔勿隸太常寺,置提舉一、判局二,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科置教授一,選翰林醫官以下與上等學生及在外良醫為之。學生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三百人為額。太學、律學、武學生、諸
營將士疾病,輪往治之。各給印紙,書其狀,歲終稽其功緒,為三等第補之: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失多者罰黜之。授兵校錢物者,論如監臨強乞取法。三學生願與者聽受,而禁邀求者。又官制行,隸太常禮部,自政和以後,隸醫學,詳見《選舉志》。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省併醫官而罷局生。續以虞允文請,依舊存留醫學科,遂舉附試省試別試所,更不置局,權令太常寺掌行。紹熙二年,復置太醫局,局生以百員為額,餘並依未罷𡱈前體例,仍隸太常寺。殿中省總六局:曰尚食,掌膳羞之事;曰尚藥,掌和劑診候之事;曰尚醞,掌酒醴之事;曰尚衣,掌衣服冠冕之事;曰尚舍,掌次舍幄帟之事;曰尚輦,掌輿輦之事。
〈注〉尚藥有醫師。
太府寺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公元963年
太祖乾德元年冬閏十二月己酉朔,校醫官,黜其藝不精者二十二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92年
太宗淳化三年,詔良醫視京城疾病。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夏五月戊申,詔太醫署良醫視京城病者,賜錢五十萬具藥,中黃門一人按視之。
公元1009年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夏五月壬寅,詔醫官院處方并藥賜河北避疫邊民。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2年
仁宗慶曆二年夏四月丙辰,詔醫官毋得換右職。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春三月辛未,命曾公亮等同試入內醫官。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5年
至和二年秋九月戊辰,詔試醫官須引《醫》、《本草》以對,每試十道,以六通為合格。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7年
英宗治平四年春二月戊子,詔提舉醫官院試堪診御脈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2年
神宗元豐五年夏六月甲子,改翰林醫官院為醫官局。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醫學,初隸太常寺,神宗時始置提舉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學生三百人。設三科以教之,曰方脈科、鍼科、瘍科。凡方脈以《素問》、《難經》、《脈經》為大經,以《巢氏病源》、《龍樹論》、《千金翼方》為小經,脈、瘍科則去《脈經》而增《三部鍼灸經》。常以春試,三學生願與者聽。
公元1103年
徽宗崇寧二年秋九月壬辰,置醫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崇寧間,改隸國子監,置博士、正、錄各四員,分科教導,糾行規矩。立上舍四十人,內舍六十,外舍二十,齋各置長諭一人。其考試:第一場間三經大義五道;次場方脈試脈其、運氣大義各二道,鍼、瘍試小經大義三道,運氣大義二道;三場假令治病法三道。中格高等,為尚藥局醫師以下職,餘各以等補官,為本學博士、正、錄及外州醫學教授。
高宗紹興 年,復置醫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中,復置醫學,以醫師主之。翰林局醫生并奏試人,並試經義一十二道,取六通為合格。
公元1167年
孝宗乾道三年,罷太醫局而留醫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乾道三年,罷太醫局而存御醫諸科,後更不置局而存留醫學科,令每舉附省闈別試所解發,太常寺掌行其事。
公元1188年
淳熙十五年秋九月癸卯,更試補醫官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淳熙十五年,命內外白身醫士,經禮部先附銓闈,試脈義一場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試,經義三場一十二道,以五通為合格,五取其一補醫生,俟再赴省試升補,八通翰林醫學,六通祗候,其特補、薦補並停。
公元1191年
光宗紹熙二年秋七月乙丑,復置太醫局。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詔熙二年,復置太醫局,銓試依舊格。其省試三場,以第一場定去留,墨義、大義等題倣此。
金
金制太醫院設提點、使、副使、判官,統諸太醫御藥院,亦設提點有直長、都監、同監之屬,而總隸於宣徽院,其惠民司令直長,則隸於禮部。
按《金史·百官志》:太醫院。提點,正五品。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判官,從八品,掌諸醫藥,總判院事。管勾,從九品。隨科至十人設一員,以術精者充。如不至十人併至十人置。
〈注〉不限資考。
正奉上太醫。
〈注〉一百二十月升除。
副奉上太醫。〈注〉不算月日。
長行太醫。
〈注〉不算月日。
十科額五十人。
御藥院提點從五品,直長正八品,掌進御湯藥。
公元1194年
〈注〉明昌五年,設以親信內侍人充。
都監正九品。
〈注〉不限員,泰和令四員
同監從九品。
〈注〉不常除,泰和令無。
右屬宣徽院。
惠民司令從六品,掌合發賣湯藥。
公元1163年
〈注〉舊又設丞一員。大定三年,有司言惠民歲入息錢,不償官吏俸。上曰:設此本欲濟民,官非人,怠於監視,藥物財費,何足計哉。可減員而已。
直長正八品,都監正九品。
右屬尚書禮部。
元
元設太醫院領各屬醫職,掌奉御醫藥事。
公元1260年
按《元史·百官志》:太醫院,秩正二品,掌醫事,製奉御藥物,領各屬醫職。中統元年,置宣差,提點太醫院事,給銀印。二十年,改為尚醫監,秩正四品。二十二年,復為太醫院,給銀印,置提點四員,院使、副使、判官各二員。大德五年,陞正二品,設官十六員。十一年,增院使二員。皇慶元年,增院使二員。二年,增院使一員。至治二年,定置院使一十二員,正二品;同知二員,正三品;僉院二員,從三品;同僉二員,正四品;院判二員,正五品;經歷二員,從七品;都事二員,從七品;照磨兼承發架閣庫一員,正八品;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七人。
公元1341年
廣惠司,秩正三品,掌修製御用回回藥物及和劑,以療諸宿衛士及在京孤寒者。至元七年,始置提舉二員。十七年,增置提舉一員。延祐六年,陞正二品。七年,仍正五品。至治二年,復為正三品,置卿四員,少卿、丞各二員。後定置司卿四員,少卿二員,司丞二員,經歷、知事、照磨各一員。
公元1292年
大都、上都回回藥物院二,秩從五品,掌回回藥事。至元二十九年始置。至治二年,撥隸廣惠司,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大使二員、副使一員。
公元1269年
御藥院,秩從五品,掌受各路鄉貢、諸蕃進獻珍貴藥品,修造湯煎。至元六年始置。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大使二員,從五品;副使三員,正七品;直長一員,都監二員。
公元1273年
御藥局,秩從五品,掌兩都行篋藥餌。至元十年始置。大德九年,分立行御藥局,掌行篋藥物。本局但掌上都藥倉之事。定置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局使二員,從五品;副使二員,正七品。
公元1305年
行御藥局,秩從五品。達魯花赤一員,大使二員,副使三員,品秩同上。掌行篋藥餌。大德九年始置。
公元1308年
御香局,秩從五品,提點一員,司令一員,掌修合御用諸香。至大元年始置。
公元1261年
大都惠民局,秩從五品,掌收官錢,經營出息,市藥修劑,以惠貧民。中統二年始置,受太醫院劄。至元十四年,定從六品秩。二十一年,陞從五品。
公元1263年
上都惠民司,提點一員,司令一員。中統四年始置,品秩並同上。
公元1272年
醫學提舉司,秩從五品。至元九年始置。十三年罷,十四年復置。掌考校諸路醫生課義,試驗太醫教官,校勘名醫撰述文字,辨驗藥材,訓誨太醫子弟,領各處醫學。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公元1288年
官醫提舉司,秩從五品,掌醫戶差役、詞訟。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保定、彰德、東平四路,設提舉、同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河間、大名、晉寧、大同、濟寧、廣平、冀寧、濟南、遼陽、興和十路,設提舉、副提舉各一員。
衛輝、懷慶、大寧,設提舉一員。
太醫散官一十五
保宜大夫 保康大夫〈以上從三品〉保安大夫 保和大夫〈以上正四品〉保順大夫〈從四品〉 保沖大夫〈正五品〉
保全郎〈從五品〉 成安郎〈正六品〉
保和郎〈從六品〉 成全郎〈正七品〉
醫正郎〈從七品〉 醫效郎
醫候郎〈以上正八品〉 醫痊郎
醫愈郎〈以上從八品〉
右太醫品秩一十五階,自保宜至醫愈,由從三品至從八品。按《刑法志》:諸醫人於十三科內,不能精通一科者,不得行醫。太醫院不精加考試,輒以私妄舉充隨朝太醫及內外郡縣醫官,內外郡縣醫學不依法考試,輒縱人行醫者,並從監察御史廉訪司察之。
公元1237年
太宗九年,始於燕京等十路置惠民藥局。
按《元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周官》有醫師,掌醫之政令,凡邦有疾病疕瘍者造焉,則使醫兮而治之,此民所以無夭折之患也。元立惠民藥局,官給鈔本,月營子錢,以備藥物,仍擇良醫主之,以療貧民,其深得《周官》設醫師之美意者與。初,太宗九年,始於燕京等十路置局,以奉御田闊闊、太醫王璧、齊楫等為局官,給銀五百定為規運之本。
公元1261年
世祖中統二年夏五月丁亥,詔成都路置惠民藥局。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醫、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選舉志》:世祖中統二年夏五月,太醫院使王猷言:醫學久廢,後進無所師授。竊恐朝廷一時取人,學非其傳,為害甚大。乃遣副使王安仁授以金牌,往諸路設立醫學。其生員擬免本身撿醫差占等役,俟其學有所成,每月試以疑難,視其所對優劣,量加勸懲。後又定醫學之制,設諸路提舉綱維之。凡宮壼所需,省臺所用,轉入常調,可任親民,其從太醫院自遷轉者,不得視此例,又以示仕途不可以雜進也。然太醫院官既受宣命,皆同文武正官五品以上遷敘,餘以舊品職遞陞,子孫蔭用同正班敘。其掌藥,充都監直長,充御藥院副使,陞至大使,考滿依舊例於流官銓注。諸教授皆從太醫院定擬,而各路主善亦擬同教授皆從九品。凡隨朝太醫,及醫官子弟,及路府州縣學官,並須試驗。其各處名醫所述醫經文字,悉從考校。其諸藥所產性味真偽,悉從辨驗。其隨路學校,每歲出降十三科疑難題目,具呈太醫院,發下諸路醫學,令生員依式習課醫義,年終置簿解納送本司,以定其優劣焉。按《食貨志》:二年,又命王祐開惠民藥局。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夏六月癸酉,立上都惠民藥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四年,復置惠民藥局於上都,每中統鈔一百兩,收息錢一兩五錢。
公元1266年
至元三年夏五月庚子,敕太醫院領諸路醫戶、惠民藥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3年
至元十年春正月戊午,改回回愛薛所立京師醫藥院名廣惠司。秋九月丙午,置御藥院。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春二月甲寅,降太醫院為尚醫監,改給銅印。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5年
至元二十二年春正月丙申,陞尚醫監為太醫院,職三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8年
至元二十五年,命太醫院毋隸宣徽院。置河南等五省官醫提舉司,罷惠民藥局。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夏六月壬申,命太醫院毋隸宣徽院。按《百官志》:官醫提舉司,秩從六品,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掌醫戶差役詞訟。至元二十五年置。河南、浙江、江西、湖廣、陝西五省各立一司,餘省並無。按《食貨志》:二十五年,以惠民藥局陷失官本,悉罷。
公元1323年
英宗至治三年,敕醫官無擅去職守,并錄用其子孫。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春三月,敕:醫、卜、匠官,居喪不得去職,七十不聽致仕,子孫無蔭敘,能紹其業
者,量材錄用。
公元1299年
成宗大德三年春正月庚寅,詔置各路惠民局,擇良醫主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成宗大德三年,又準舊例,於各路置惠民藥局。凡局皆以各路正官提調,所設良醫,上路二名,下路府州各一名,其所給鈔本,亦驗民戶多寡以為等差。今併著於后:腹裏,三千七百八十定。河南行省,二百七十定。湖廣行省,一千一百五十定。遼陽行省,二百四十定。四川行省,二百四十定。陝西行省,二百四十定。江西行省,三百定。江浙行省,二千六百一十五定。雲南行省,真𧴩一萬一千五百索。甘肅行省,一百定。
明
明太醫院設院使、院判統太醫之屬。
按《明會典》:太醫院正官:院使一員,院判二員。
〈注〉舊一員。
首領官:吏目十員。
公元1571年
〈注〉舊止一員,後以醫士年深,考陞不拘定員,在內於聖濟殿,在外於本院,及各差供事。隆慶五年,定為十員。
屬官:御醫十員。
〈注〉舊止四員,後增至十八員。隆慶五年,定為十員。
所屬衙門:惠民藥局,大使、副使各一員。
生藥庫,大使、副使各一員。
南京太醫院,院判一員,吏目一員。惠民藥局大使一員,生藥庫大使一員。
凡太醫院官,不由常選。院使、院判、御醫多奉旨陞用。御醫有缺,聽禮部於本院吏目內選補。吏目有缺,於醫士內考補。俱咨吏部題授。各王府良醫,俱於醫士內選用。
國初,置醫學提舉司,後改太醫院監,又改太醫院,定為正五品衙門。設院使、院判、御醫、吏目等官,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之事。而聖濟殿番直,則擇術藝精通者與焉。其子弟之隸醫籍者,教之試之,黜陟之,具有事例,屬禮部。而惠民有局,生藥有庫亦各設大使副使為其屬云。
凡收受四方進貢,及儲蓄上用藥品,俱於內府收掌。凡供用藥餌,國初,令醫官就內局修製,本院官診視御脈,御醫參看,校同,內臣就內局合藥,皆帖連名封記,具本開寫本方藥性治證之法,於日用之,下醫官內臣書名以進,置簿曆用中書省印,合縫,進藥,奏本既具,隨即附簿年月,下書名內臣收掌,以憑稽考。凡烹調御藥,本院官與內臣監視,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為二器,其一器御醫先嘗,次院判,次內臣,其一器進御。
凡各王府良醫員缺,從本院推舉醫士,送吏部選用。凡各王府差人請醫視疾,本院奉旨差官,或醫士往視,若文武大臣及外夷酋長有疾,亦奉旨往視。其治療可否,皆具本覆奏。或軍中缺醫,亦憑總督巡撫官,奏請撥用。
凡醫士、醫生,俱於本院修合藥餌,若醫官、醫士,仍差委各處用藥,
公元1536年
計各處用藥醫官醫士員名。 聖濟殿即御藥房,嘉靖十五年,改建凡支雜職俸冠帶,醫士并冠帶,醫士內殿六年,外差九年,各滿日,考陞吏目。吏目六年,考陞御醫。
東置房醫士三十六名。
安樂堂醫官三員,醫三十名。
公元1577年
司禮監醫士二名,歷役三年,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萬曆五年,題准通候九年,考補吏目。
書堂醫士六名。
乾明門醫士三名。
浣衣局醫士二名。
天壽山醫士二名。
松林靈臺醫士二名。
團營醫官一員,醫士十二名。
五軍營醫官一員,醫士二名。
神樞營醫官一員,醫士三名。
公元1530年
神機營醫官一員,醫士四名。嘉靖九年,奏准各營醫士,辦事三年,勤勞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萬曆五年,題准候九年,考補吏目。
公元1523年
刑部提牢廳醫士一名。嘉靖二年,奏准歷役三年,勤勞有效者,與冠帶。再歷三年,授吏目。仍舊在廳用藥。萬曆五年,題准候九年,考補吏目。
公元1546年
錦衣衛醫士三名,嘉靖二十五年,題准食糧,醫供役六年以上者,給與冠帶。
府軍前衛醫士二名。
公元1530年
惠民局醫士三名,嘉靖九年,奏准本局大使、副使,歷俸九年,陞本院吏目,仍理大使副使事。
公元1522年
會同館醫士二名,嘉靖元年,奏准歷俸三年,與冠帶。再三年,給食米一石。又三年,醫治功多,陞授吏目。仍在館辦事。其見役年久,未授恩典,而遭丁憂別故者,止令一人兼管,俱有事故。借撥一名扣筭役過月日,抵作本院實歷之數,不許夤緣補缺。
大慈恩寺醫士三名。
宣府醫士一名。
紫荊關醫士二名。
居庸關醫士一名。
龍門千戶所醫士一名。
萬全右衛醫士一名。
懷來衛醫士一名。
山海關醫士一名。
廣寧衛醫士二名。
寺子谷醫一名。
開原醫士一名。
永寧衛醫士一名。
獨石醫一名。
倒馬關醫士一名。
白羊口醫士一名。
公元1524年
凡醫士,俱以父祖世業代補,或令在外訪保醫官、醫士以充。其精通醫術者,本院奏進聖濟殿供事。凡年終考試,禮部止與分別等第,量行懲責,其冠帶食糧供事等例,俱候三年一次,題請施行。
凡該院大小官醫,俱問將《素問》《難經》《本草》《脈經》《脈訣》及本科緊要方書,熟讀詳解,待各考滿,到部及考試之時,於內出題,令其默寫登答。如不能通,除醫士、醫生照前施行外,若係考滿官,發回講習半年,再考。凡天下府州縣,舉到醫士,堪任醫官者,俱從禮部送本院考試,仍委該司官一員會考。中者,送吏部選用。不中者,發回原籍為民,原保官吏治罪。
凡軍中馬病,本院給與藥餌。
凡醫士、醫生,俱以世業子弟習學,考選,分撥各科。凡醫士醫生月糧,照太醫院例。
按《明一統志》:太醫院,在欽天監南,生藥庫附焉。外有惠民藥局,亦隸之。
公元1393年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考試太醫院制。
按《明會典》:凡陰陽醫術,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太醫院、欽天監考試,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選,其不堪用者,將原舉官吏,依貢舉非其人,律付考功司紀錄,本人放回。
公元1428年
宣宗宣德三年,令惠民局給醫藥。
按《明會典》:宣德三年,令天下軍民貧病者,惠民藥局給與醫藥。
公元1474年
憲宗成化十年,定醫士、醫生食糧。
按《明會典》:凡醫士、醫生食糧,成化十年,奏定醫士有家小者,月支米七斗。無者,五斗。醫生有家小者,四斗。無者,三斗。
公元1482年
成化十八年,復令考中醫士,量納應用紙劄。
按《明會典》:凡本院合用紙劄,俱令府州縣舉到醫士考中者,量納應用。後革。成化十八年,奏准仍舊。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更定醫役應免丁差。
按《明會典》:凡本院取充醫役者,洪武以來,例免原籍民差。弘治二年,令御藥房供事者,免二丁。本院應役者,免一丁。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更令考試醫家子弟之制。
按《明會典》:凡醫家子弟,弘治五年,奏准查照舊例,選入本院,推堪任教師者二三人,教習醫術。每季考試,三年或五年,堂上官一員,同醫官二員,考試通曉本科者,收充醫士,食糧當差。未通曉者,仍令習學一年,再試,三試,不中者,黜之。若五年考試,成材者多,其教師奏請量加陞授。
公元1503年
弘治十六年,命提學官考試醫學官生。
按《明會典》:十六年,奏准各府州縣醫學官生,提學官按時考校進退,遇有太醫院醫士、醫生及本處醫官員缺,於內保送選用。
公元1527年
世宗嘉靖六年,更定考選醫官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考校醫士,除藝業不通,及老疾者,俱為民。其年壯可進者,俱令教師教習,定與課程,一年四考。約有成材,禮部會考分別等第,一等送御藥房供事,原係本房者,量授職事。二等給冠帶,發回本院辦事。原奉例冠帶者,與支雜職俸給。三等照常當差,良醫大使有缺,於二等三等內考送吏部銓補。在外人役醫業精通者,一體收考,量為取用。嘉靖十年,定考選南京各營藥局之制。
公元1531年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營該用藥餌,俱發醫士,隨病供應。嘉靖十年,議准每營各置藥局,從南京禮部督同本院,考選精通藝業醫士一人,在局提調。待三年無過,給與冠帶。九年無過,送吏部銓授署吏目,仍前提調其各局藥材,俱從南京禮部,劄行本院解發。嘉靖十二年,定考試選補醫官例。
公元1533年
按《明會典》:十二年,議准本院醫士、醫生,不分新舊,不許立定頂補教習名色,通令學習本業,按季考試,每年終,呈送禮部,委該司會同考校,驗其有無進益。如無進益,量加懲治。甚者住支月糧。其有畏避考校,託故曠役者,一體究治。三年滿日,通送禮部督同本院堂上官出題嚴考,分為三等,一等送御藥房供事,二等給與冠帶與,三等俱發本院當差。遇有御醫員缺,將本房一等人員,送部再考,擇其術業精通,操履端謹者,御醫於吏目內銓補,吏目於醫士內銓補。遇有良醫大使等項員缺,於二等人役內,如前考補定擬職事,咨送吏部照缺填註。若將不係御藥房供事人員,朦朧推舉者,聽禮部究參。
公元1534年
嘉靖十三年,定歲辦藥材額數。
按《明會典》:凡天下歲辦藥材,俱於出產地方泒納。永樂以後,額定五萬五千四百七十四斤。成化以來,其數漸增。至嘉靖初,通計二十六萬四千二百二十七斤有零。十三年,議准歲辦藥材,以十分為率,九分採辦本色,雖遇災傷,不許折價。其一分折銀解送,以備收買應用。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定醫官供值,及舉用免役官帶之例。按《明會典》:凡本院院使院判御醫,日於內府御藥房,分二班輪值供事。嘉靖十五年,改建聖濟殿於文華殿後,設御藥庫,本院官分班輪值。
是年,題准通行浙江等十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不許起送名醫,其各部報考到部醫人,俱發回原籍,候該院缺人供事,另議行取。
凡醫士殘疾,及年七十以上,不堪應役者,放免。凡納銀事例,太醫院見在食糧,醫士累考下等,未經冠帶者,納銀二十兩,給冠帶。原係醫籍戶下子弟,報冊,未經補役者,納銀三十兩。民間子弟,納銀六兩。俱給與冠帶。
公元1540年
嘉靖十九年,更定考選醫官之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題准官醫親男弟姪,各務習學本業,候本院缺人,呈請禮部收考。如術業不精,照例為民當差,不准替役。其餘告補人役,一例停止。又題准習學官醫,照常考校,其陞授一節,俟聖濟殿供事人員缺乏考補。
公元1549年
嘉靖二十八年,更定醫士、醫生選用降黜諸例。按《明會典》:二十八年,題准醫士、醫生三年大考,一等原係醫生者,與充醫士。醫士無冠帶者,給與冠帶。原在內殿供事,支俸,并冠帶醫士,量陞俸一級,俱候內殿缺人,該院照依科分挨次呈部,送入供事。二等原係醫生者,與充醫士。醫士無冠帶者,給與冠帶。原在內殿者,不准供事。三等俱照舊,仍與二等,在院當差。四等原有冠帶者,不准冠帶。支品級俸者,降俸一級。支雜職俸者,降充冠帶。醫士食糧七斗,醫士降充醫生,住支月糧,俱令習學半年,送部再考。果有進益,准照舊支俸食糧冠帶,如再不通,各降充醫生,專供該院剉碾之役。其醫籍納銀,候缺吏目,必經三年大考一等,方准同各差。醫士遇缺考補納銀冠帶,醫士必經三年大考,方准挨次撥差。未經三年考過者,不准其在院習學。醫丁并子弟,同概院醫士生一體,大考考居一等,收充醫士。二等收充醫生,各食糧。當三等四等,仍發回習學三年,再考。如或兩次不堪者,發回原籍當差,永不收考。其餘在京差遣,并不願考,及臨考不到人役,俱限半年以裏類送補考。如或再行推避,及有起復差回病痊銷假,半年以上,不送考者,服滿差滿,患病給假,各限滿,而各故違一年以上,不回院,希圖避考者,聽禮部參奏降革。
公元1571年
穆宗隆慶五年,定醫官陞補例。
按《明會典》:凡本院習業,分為十三科,自御醫以下,與醫士、醫生各專一科。隆慶五年,奏定御醫吏目,共二十員,大方脈五員,傷寒科四員,小方脈、婦人科各二員,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針灸等七科各一員,醫士、醫生各七十餘名,大方脈、傷寒科、小方脈、婦人科、口齒、咽喉、外科、正骨、痘疹、眼科、針灸等七科,各名數不等。各官員缺,及醫士、醫生名缺,即以該科人數,照例考補。如無相應人數,不必補足。
凡醫丁告補,是年,奏准查係年近嫡泒子孫,方准行院給勘,送院習學,三年通候類考,考中,方准補役。如嫡泒無人,或不堪補,其親支弟姪人等,果係自幼報冊,堪以作養者,亦量准一人,一體習學考補。其年遠難憑,及旁支遠族,不許一概妄告。如各科缺役數多,本部另行議請選取,其實在醫籍人戶,各以正支一人為戶首,備查宗泒立冊,以後止據見在各戶覈實造報。間有離任回籍等情,俱要赴部告明,給與定限。如私自逃回,及故違期限者,查革。年遠不明,妄行告收者,不准。
公元1572年
凡醫士吏目陞補,是年,奏准果有術業精通,勤勞顯著者,內殿三年,外差六年,開送禮部覈實考試,醫士准補吏目,吏目准陞御醫,如醫業平常及無勞績,可據不准陞補。
凡醫官醫士撥差,是年,奏准內府書堂等處,准照邊關事例,一年一換,邊關差一次,及書堂等處差二次者,俱准作二年論,與司禮監三大營等差,一體扣算,九年滿日,陞官。
公元1574年
神宗萬曆二年,定太醫院應差員役例。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定應差員役,遇有九年差撥,先儘內殿考出二等醫士,次及三等冠帶醫士,年深者,又次及內殿考出三等醫士。如缺少人多,即與挨撥內府書堂等差,候有九年差缺,仍與改撥。其餘醫丁子弟,新充醫生,及新考納銀冠帶醫士,止許挨撥內書堂,及邊關等差。遇有九年差缺,俱不准撥。萬曆三年,定各局庫收支藥料定例。
公元1575年
按《明會典》:凡各監局取討藥料,萬曆三年,題准俱用印信手本,憑照,方行給發。仍造聖濟殿御藥關防一顆,給提督太監收管,以憑傳取。年終,仍將傳取過藥材等項,及餘剩數目,造冊,送部查考。
公元1576年
凡天下解納藥材,俱貯本院生藥庫,以御醫二員,與大使一員,辨驗收放。禮部仍委官一員監收。至年終,照例造冊二本,一留本院備照,一送本部查考。萬曆四年,更定考試醫官例。
按《明會典》:凡本院各官,給由到部,四年,題准每季終,查明類考,其曾經發回習學,及公差在外,或遇當考而對考無人,因致遲緩,明註緣由,候下次再考定奪。又奏准前項官員,三六年考滿,務在三月之內,起文投吏部,候吏部咨送驗其稱否。如曾經發回習學者,候禮部考稱之日,准作一考,以後另歷三年,方准再考。不許將前發回月日,一概通理。
公元1577年
萬曆五年,定醫士吏目陞補例。
按《明會典》:凡醫士吏目陞補,五年,題准內殿六年,外差九年,方准陞補。
公元1581年
萬曆九年,定太醫院陞補堂官,及戶丁撥差等例。按《明會典》:九年,題准醫丁如一戶缺人,准令通曉醫業嫡泒子孫一人補役。然必自幼報名在冊,或原籍起送到部,方與准行。若冊內無名,及無起送公文者,不准。至於見在供役者,止許丁男一人習學,其餘不得一概告收。
凡堂官陞補,是年,題准御醫陞堂上官者,限以九年有缺,陞職。無缺陞俸。惟院使有缺,姑將院判資深者敘補。若院判有缺,而御醫無資俸相應者,寧虛缺,不補。其吏目陞御醫者,俱歷俸六年之上。遇有員缺,更不得追敘前差,即得准補。如有術業荒疏者,不許一概冒陞。
又題准二等聽差員役,除內殿考出六年巳滿,與外差九年巳滿者,止許候考吏目,不准再差,及醫生新充醫士,習學醫丁子弟新充醫生,雖考居二等,止准撥內府書堂等差。俟其下次大考,給有冠帶,然後撥以九年之差。其餘凡係冠帶醫士,不拘新舊,并納銀冠帶醫士,先年曾經大考,今次仍居二等者,俱准撥九年差缺。原奉差未滿者,准其照舊。供役未差者,一照考案名次為序,挨序撥差。其考居三等者,必係醫學荒疏,俱不准九年差缺。
公元1585年
萬曆十三年,題准內殿御醫,實歷六年以上者,亦准遇缺推補。
按《明會典》云云。
皇清
《大清會典》:太醫院,俱漢缺。
正官
院使一員,
左右院判各一員。
首領官
公元1661年
吏目二十員。初設三十員,順治十八年,裁二十員。康熙九年,復增二十員。十四年,裁十員。屬官
御醫十員。
太醫院正五品衙門,設院使一員,左右院判各一員,御醫十員,吏目二十員,俱屬禮部,職專診視疾病,修合藥餌之事。
凡侍直
內府設東西御藥房二所,西藥房係院使、院判及
御醫、吏目分班輪直。東藥房係御醫、吏目及醫士分班輪值,兼備差遣。又每月逢二日、七日,院使、御醫、吏目進
東宮,請安。
凡烹調
御藥,本院官請脈後,開方,具本奏明,同內臣監視,
每二服合為一服,候熟,分貯二器,本院官先嘗之,次內臣嘗之。其一器進
御。亦有將方奏明,交與內藥房,按方烹調者。
凡隨侍
聖駕行幸,有奉
旨點用者,有按班輪泒者,俱給夫馬車輛,裝載藥材,
仍給帳房需用等物,俱申禮部轉,咨各該部給發。如遇謁
陵隨直,於光祿寺支領米肉柴炭。
凡諸王府公主額駙,及文武內大臣請醫視疾,本院奉
旨,差官前往其治療可否,皆具本覆奏。外藩公主額
駙及台吉大臣有疾,請醫,亦奉
旨差官前往,申部給驛馬皮箱繩氈油單等項,其藥
材於內藥房支領,或於藥庫給發,回日銷算。凡軍前需醫,奉
旨差官醫治,由禮部選泒二員,具題馳驛前往,并遣
兵部官一員,送至軍前。
凡文武會試,例取醫士一名,入場供事。至期,本院遴選通曉醫理,熟諳方脈者,申送禮部委用。如有用過藥材,開單,量給藥價。事畢,與各執事官一同赴宴。
凡奉
旨施藥惠濟滿漢軍民人等,於本院官員內選擇差
遣。
凡陞轉,院使員缺,由左院判陞補。左院判員缺,由右院判陞補。右院判員缺,由御醫陞補。御醫員缺,由實授吏目陞補。實授吏目員缺,由預授吏目陞補。預授吏目員缺,由醫士陞補。遇有御醫以下缺出,本院堂官,將內直勤勞者,申送禮部,轉咨吏部題授。如內直補完,方將外直應陞各官,按俸開列,申送。其各官員缺,有奉
旨特用者,遵
旨補授。
凡本院官,有保和效力,勤勞素著者,或加御,或給賞,俱出自
上裁。
凡服色,御醫、吏目許服六品頂帶,仍照原品給俸。
凡經制員額,舊例,自吏目而下,有預授吏目十員,醫士四十名,醫生二十名,切造醫生二十名。凡本院官士習業舊分十一科,御醫、吏目、醫士、醫生各專一科,曰大方脈,小方脈,傷寒科,婦人科,瘡瘍科,鍼灸科,眼科,口齒科,咽喉科,正骨科,痘疹科。今痘疹歸小方脈,咽喉口齒共為一科。現設九科。
凡考試醫士、醫生,本院堂官於《素問》《難經》《本草》
《脈訣》及本科緊要方書內,出題,擇其學術精通者頂補糧缺。如習業荒疏,歷年雖久,不准頂補,仍發教習廳肄業。
凡初進醫生,查其身無過犯,通曉醫理者,仍取本院官士,保結,方准入院。遇有現糧醫生缺出,於初進醫生內考取,申部頂補。醫士缺出,於現糧醫生內考取,申部頂補。吏目缺出,於現糧醫士內考其方脈精明,品端勞著者,申送禮部,轉咨吏部題授。
凡內教習,於本院官內選取學識素著者,令居東藥房,教習太監讀醫書,光祿司給廚役供膳。凡外教習,本院設教習廳,於御醫、吏目內,擇學品兼優者,充補。有進院業醫,及醫官親男弟姪,俱送教習廳,課其誦讀。
凡藥材本折錢糧,舊例各直省出產藥材地方,每年解納本院生藥庫,收貯,委官驗辨優劣,其出入皆由禮部。
凡遇內藥房取用藥材,行本院申呈禮部,轉咨戶部,於庫內查取。如有缺少,給價採買,俱以生藥材交進,由內藥房醫生切造炮製。
凡庫委官二員,於醫士內選委專管辦買藥材,二年一換,任滿,二年陞頂授吏目。如著有勞績,量加職銜。倘代替乏人,仍令舊官管理。
凡祭
公元1675年
三皇,每年二月十一月,於本院衙門
景惠殿致祭,遣禮部堂官一員,主祭,行禮,本院堂
官二員分獻兩廡。
公元1651年
世祖章皇帝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設刑部應差冠帶醫士一名,每
月給發藥價銀米。效勞滿六年,劄回到院,陞預授吏目。
公元1654年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於景山東門外,蓋造藥房三
間,令醫官施藥。
是年,設督捕應差冠帶醫士一名,與刑部同其所差醫士,如本院需用,即申明取回,員缺另選申送。
公元1659年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
凡藥材本折錢糧,舊例各直省出產藥材地方,每年解納本院生藥庫收貯,委官驗辨優劣,其出入皆由禮部。順治十六年,分歸本院職掌。順治十七年
公元1660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題准選本院官一員,兼攝庫
公元1661年
務,頒給印信一顆。設庫役十名,巡邏看守。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以生藥庫復歸禮部職掌。
是年,題准裁吏目二十員,醫士二十名,醫生十名。
公元1664年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錢糧總歸戶部,本院以庫印繳
還禮部,其直省歲解藥材,本色併折色錢糧,俱由戶部收貯附庫。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仍復吏目、醫士、醫生舊額。
公元1675年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復裁預授吏目十員,醫士二
十名,醫生十名,切造醫生十名。
公元1681年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設廠十五處,於五城地方,差
僉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發內帑,差醫官施藥。是年,題准添設切造醫生五名。
公元1682年
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設東西南北四廠,發內帑,
差醫官施藥。嗣後,每年照例遵行。
公元1684年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題准遴選本院官二員,在
外衙門教習,與首領庫官,輪班直宿,以應傳差急務。
是年,刑部添取醫士一名,醫治病犯,照例給與藥價銀米。六年差滿,咨授吏目。
是年,題准添設切造醫生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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