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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六十一卷目錄
廣文部彙考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武帝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北魏〈獻文帝天安一則〉
唐〈總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宋〈仁宗景祐一則 寶元一則 慶曆二則 神宗熙寧四則 元豐三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元符二則 徽宗大觀二則 政和三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八則 寧宗慶元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三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七則 成祖永樂二則 宣宗宣德一則 英宗正統一則 景帝景泰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二則 世宗嘉靖六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二則〉
廣文部總論
圖書編〈教職〉
廣文部名臣列傳
宋
胡瑗 舒璘
王炎澤
元
余岳 虞薦發
明
徐原 趙謙
袁時億 曹端
饒政 馮芳
朱旻 劉琯
應璋 梁以蘅
王棟 許效賢
吳俸 李汝桂
蔣仕 楊以任
楊文偉 曾以誠
徐應亨
官常典第六百六十一卷
廣文部彙考
周
周諸侯國皆設師氏、保氏,為師儒之官。
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九兩繫邦國之民,三曰師,以賢得民。
〈訂義〉鄭康成曰:師諸侯師氏有德行以教民者。黃氏曰:師掌教之官卿大夫師氏、保氏也。呂氏曰:師言賢而不言道,身即道也。莫重於儒莫尊於道,至於師,而二名皆不立焉,師之任易乎哉。
四曰儒,以道得民。
〈訂義〉鄭康成曰:儒諸侯保氏有六藝以教民者。黃氏曰:儒學士也,通乎其下傳道授業者。
漢
漢制郡國置文學掾。
按《杜氏·通典》:經學博士:漢郡國皆有文學掾。
武帝 年,立天下郡國學校官。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文翁傳》:武帝時,令天下郡國皆立學校官,自文翁為之始云。
公元3年
平帝元始三年,設學、校置經師一人。
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三年,立學官。郡國曰學,縣、道、邑、侯國曰校。校、學置經師一人。鄉曰庠,聚曰序。庠、序置孝經師一人。
北魏
公元466年
獻文帝天安元年,詔立鄉學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
按《魏書·獻文帝本紀》:天安元年九月己酉,初立鄉學,郡置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按《高允傳》:顯祖詔允曰:庠序不建,道肆陵遲,朕纂承大業,欲置學官於郡國,使進修之業,有所津寄。卿宜與中、祕二省參議。允表請制大郡立博士二人、助教四人、學生一百人,次郡立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學生八十人,中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二人、學生六十人,下郡立博士一人、助教一人、學生四十人。其博士取博關經典、世履忠清、堪為人師者,年限四十以上。助教亦與博士同,年限三十以上。若道業夙成,才任教授,不拘年齒。學生取郡中清望、人行修謹、堪循名教者,先盡高門,次及中第。顯祖從之。郡國立學,自此始也。
唐
唐制府郡置經學、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經教授。按《杜氏·通典》:唐府郡置經學博士各一人,掌以五經教授學生,多寒門鄙儒為之。
〈注〉助教、學生各有差。
公元738年
元宗開元二十六年,敕州縣每鄉各置一學,擇師教授。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唐開元二十六年,敕州縣每鄉之內各置一學,仍擇師資令其教授。
宋
公元1037年
仁宗景祐四年,詔藩鎮立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景祐四年,詔藩鎮始立學,他州勿聽。
公元1038年
寶元元年,令大郡立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寶元元年,潁州守臣蔡齊請立學。時大郡始有學,而小郡猶未置也。
公元1043年
慶曆三年五月丁亥,置武學。八月戊午,罷武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慶曆三年,詔置武學於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三月乙亥,詔天下州縣立學。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慶曆四年,詔諸路州、軍、監各令立學,學者二百人以上,許更置縣學。自是州郡無不有學。始置教授,以經術行義訓導諸生,掌其課試之事,而糾正不如規者。委運司及長史於幕職、州縣內薦,或本處舉人有德藝者充。
公元1071年
神宗熙寧四年,置京東諸路學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四年二月丁巳朔,罷詩賦及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置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路學官,使之教導。
公元1072年
熙寧五年,詔復置武學於武成王廟。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按《職官志》:熙寧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張弛,其道一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熙寧六年四月己未,詔置諸路學官。
公元1073年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職官志》:熙寧六年,詔諸路學官委中書門下選差,至是,始命於朝廷。
公元1075年
熙寧八年,令立教授試法。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內外學官多朝廷特注,後稍令國子監取其舊試藝等格優者用之。熙寧八年,始立教授試法,即舍人院召試大義五道。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令設州、府學官共五十三員,諸路惟大郡有之。軍、監未盡置。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元豐 年,令設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學長二人、集正二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元豐官制,小學,置職事教諭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學長二人,掌序齒位、糾不如儀者。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公元1084年
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長吏選在任官兼之。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豐七年,令諸州無教官,則長吏選在任官上其名,而監學審其可者使兼之。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詔國子司業各舉學官二人,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甲寅,詔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按《職官志》:詔齊、廬、宿、常等州各置教授一員。自是列郡各置教官。
元祐 年,令罷試教官須命舉則論薦。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元祐中,罷試法,已而論薦益眾,乃詔須命舉乃得奏。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定州學制。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五月乙巳,命蔡卞詳定外州州學制。
紹聖 年,重定試教官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聖初,三省立格,中制科及進士甲第、禮部奏名在上三人、府監廣文館第一人、從太學上舍得第,皆不待試,餘召試兩經大義各一道,合格則授教官。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七月丁卯,令學官試三經。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9年
元符二年十一月乙未,詔諸州置教授者,依太學三舍法考選生徒升補。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7年
徽宗大觀元年十二月丁酉,置開封府府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0年
大觀四年八月丁亥,行內外學官選試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十一月壬戌,以上書邪等及曾經入籍人並不許試學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令試教官十人取一人,以重其選。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政和二年,臣僚言:元豐召試學官六十人,而所取四人,皆知名之士,故學者厭服。近試率三人取一,今欲十人始取一人,以重其選。從之。自是或如舊法,中書選注。又嘗員外添置八行應格人為大藩教官,不以涖職,隨廢。或用元豐試法,更革無常。
公元1118年
政和八年,詔諸州教授兼用元豐法,仍止試一經。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按《徽宗本紀》《政和紀元》只有七年。《職官志》作八年,當是重和未改元前之事也,仍《志》載之以備考。〉高宗建炎三年,令教授並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令復置四十二州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八月己酉,復淮南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增修學宮,令吏部選差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二月丙戌,詔諸州修學宮。四月甲申,增修臨安府學為太學。按《職官志》:十二年,詔無教授官州、軍,令吏部申尚書省選差。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詔諸州軍各置教授隸於禮部。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詔諸州軍,並各置教授,其禮部長貳正係所隸,合依崇寧大觀格法。許按劾體量,及歲舉改官從司業高閱之請也。
公元1145年
紹興十五年,令試教官於《六經》中取二經,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十五年,從國子監丞文浩所言,於《六經》中取二經,各出兩題,毋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
公元1146年
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置博諭以誨學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州軍教授毋兼他職。
公元1156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武學官及弟子員百人。五月丁未,詔州軍教授毋兼他職。按《職官志》: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諭差武舉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又詔州軍教授,並不許兼他職。
紹興 年,罷試教官。又復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高宗初年,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獻以求進,非禮也。乃罷試而自朝廷選差。已而又復之,凡有出身者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
公元1199年
寧宗慶元五年,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其武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金
金制教授品級有差。
按《金史·百官志》:諸府教授一員,諸節鎮教授一員,正八品。諸防禦州教授一員,從九品。
元
元制置諸路散府、上中、下州及蒙古教授學正等員。按《元史·百官志》:儒學教授一員,秩九品。諸路各設一員,及學正一員、學錄一員。其散府、上中州,亦設教授一員,下州設學正一員。蒙古教授一員,正九品。
公元1270年
世祖至元七年夏四月壬午,設諸路蒙古字學教授。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令立各路教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七年五月庚午,立各路教官,有精於藝者,歲貢各一人。
公元1292年
至元二十九年,令設雲南諸路教官。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夏四月辛卯,設雲南諸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公元1363年
順帝至正二十三年五月甲寅,詔授江南下第及後期舉人為路、府、州儒學教授。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太祖洪武 年,詔考學官,以立造士之法。
按《春明夢餘錄》:明太祖初年,詔曰:惟致治在善俗,善俗視教化。教化行,雖閭閻可化為君子。教化廢,中材不免於小人。近北方散亂,人鮮務學。其選太學諸生,中年長學優者,往各郡分教,使人務學而興材之輟。翰林院修撰檢討為郡學官,已復令按察司,精考儒學官,不稱者送部別調。又詔各布政司府州縣官,舉秀才人材,必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道藝著聞,州里之人以充。鄰里保結,命有司驗實。蓋重薦舉而先德行,儼然成周造士之法也。
公元1369年
洪武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立學校,學者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83年
洪武十六年,令教官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如違聽巡按司官究問。
按《明會典》:洪武十六年,令教官生員見上司,一遵憲綱行禮。如有出郭迎送,及妄行跪禮,過為稱呼者,聽巡按御史、按察司官,依律究問。若上司故違憲綱者,亦行糾奏。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下第舉人,俱授學正、教諭。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91年
洪武二十四年,命凡學官位於雜職之上。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教官選用考覈之法。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以監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訓導有缺,以舉人及考中監生,并通經儒士選用。又定各處府州縣學訓導,與教官一體,歷俸九年考滿,給由。其訓導給由,到部出題考試,將所試文字,送翰林院批考。通經者,於縣學教諭內敘用,若不通經者,本處復充訓導。自來不通經者,量才別用,教官考覈稱職,陞一等。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職者,黜降。不通經者,別用。又奏准以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名數為則,定擬陞降縣學額設生員二十名,教諭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二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二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州學額設生員三十名,學正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六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三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三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學額設生員四十名,教授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九名,又考通經者,為稱職,陞用。若取中四名,又考通經者,為平常,本等用。若取中不及四名,又考不通經者,為不稱職,降黜別用。府州縣學訓導,分教生員一十名,九年之內,科舉取中生員三名,又考通經者,陞教諭。若取中二名,或一名,又考通經,仍充訓導。若科舉全無取中,又考不通經,降黜別用。又奏准教諭科舉,及數考不通經,有司內用。科舉不及數,通經,降訓導。
公元1402年
洪武三十五年,令教授考通經,任內止有舉人三名者,降學正。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訓導者,以任內有中式科舉,歲貢名數方與實授。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定舉人署教諭事者,任內有科舉中式一名。又有歲貢中式一名,署訓導事者,有科舉中式一名,或有歲貢中式一名,俱與實授。
公元1408年
永樂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事,選有才識者考其高下用之。
按《明會典》:永樂六年,令教官考滿吏部同六科都給事中,選其有才識者留六科,理事一年後,從本科都給事中考其高下用之。
公元1430年
宣宗宣德五年,重定教授學正、教諭、訓導以舉人名數為陞降。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重定舉人名數,教授五名為稱職,三名為平常,不及三名為不稱。學正三名為稱職,二名為平常,不及二名為不稱職。教諭二名為稱職,一名為平常。訓導一名為稱職,不及者,皆為不稱。稱職者陞,平常者本等用,不稱者降。
公元1444年
英宗正統九年,定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降調有差。
按《明會典》:正統九年,奏准教官九年任滿,無舉人者,試其學問果優,仍任教官。教授、學正、教諭俱降訓導。訓導調邊遠。其考不中者,仍降雜職。又奏准考試考滿,教官初場考四書本經義各一篇,二場論策各一道,教授、學正、教諭俱本部定中否,訓導送翰林院定中否,考不通經,係舉人出身者,教授改吏目,學正等官改典史。監生儒士出身者,教授改稅課司大使,學正等官降河泊所官。衛學并選貢衙門學正,考不通經,亦同前例。冒報舉人者,送問。無府州縣委官保結者,行查。雲南各處教官,從選貢衙門例,亦不論舉人。
公元1450年
景帝景泰元年,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者,從翰林院考中,除學正、教諭、訓導。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5年
憲宗成化元年,令歲貢及納馬、納粟,四十五歲出身者,止除訓導。後惟歲貢考除,餘不准進士。及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教職者,聽。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令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舉人及數者陞用。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九年考滿教官,考通經,府州縣舉人,及數,方陞衛學,并選貢衙門。雖無舉人,亦陞。若丁憂,復除者,論前後任多少。若任府州縣學日多,從府州縣學論,任衛學并選貢衙門。學日多,從衛學,并選貢衙門論。
公元1505年
弘治十八年,令舉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選科道等官。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09年
武宗正德四年,准雲貴并各邊省衛學,及王府教授缺多,令願告遠方監生考選除補。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令進士就教職者其俸,給照原中甲第品級關支。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25年
世宗嘉靖四年,令諸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與無舉人考通經,無過者,俱為選用。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題准府州縣學教官,考不通經,有舉人者,仍照原職選用。又行都司儒學,及外衛儒學教官,考滿,題准,除考通經,有舉人及數,照例陞用外。無舉人,考通經,查無過者,俱本等選用。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令監生願告衛學及王府教授者,聽其選補。及歲貢生員,願教職者,送翰林院考試,量授。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聽選監生,願告衛學及郡王府教授者,與願告遠方監生,一同補選。又令歲貢生員,願就教職,送翰林院考試,文學優長居上等者,量授學正、教諭,其餘仍除訓導。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令教官內,陞兩京國子監監丞等官。按《明會典》:凡兩京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等官,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內陞用。
公元1544年
嘉靖二十三年,令歲貢生員年老,不願出仕者,許授學正、教諭職銜致仕。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63年
嘉靖四十二年,令州縣正官缺,將歲貢出身教官考語優者陞補。
按《明會典》: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州縣正官缺,將歲貢出身教官,曾經薦舉,及考語優者,陞補。嘉靖四十四年,令教官有賢能卓異者,撫按同提學御史保薦到部與進士、推官、知縣一體優擢。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68年
穆宗隆慶二年,令歲貢生員,已經廷試,不願出仕者,俱遙授訓導職銜。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77年
神宗萬曆五年,令就教舉人以廷試名次前後者,授職有差。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乞恩就教舉人,廷試名次在前者,授學正、教諭。在後者,授訓導。如缺不敷,陸續候補,不許回籍。
公元1585年
萬曆十三年,令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不得到任,如係廩生出身,方許實授。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議准淑女父添注京學訓導職銜,止許帶俸,不得到任管事。如係廩生者,方得實授。有志應舉,不願就官者,聽。願回籍者,給文行,該地方給俸終身。
皇清
公元1644年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置順天府所屬衙門儒學教授
公元1646年
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初設六員。順治三年,裁四員。康熙四年,悉裁。十五年,復設一員〉京衛武學教授一員,訓導一員。〈訓導,初設二員。順治二年裁。康熙十五年,復設一員〉
公元1648年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初,遼東十五學,寄設永平,置三教官,
統之於都司。學設官一員,兼管自在、瀋陽、鐵嶺、開原四學,於寧遠學設官一員,兼管前屯、錦州、義州、右屯四學,於廣寧學設官一員,兼管永寧、蓋州、海州、定遼、右衛四學。五年,改為遼學,置教官一員。〈其十五學名色俱裁〉
公元1657年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置奉天府所屬衙門儒學教
授一員,訓導一員。
公元1668年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府所屬衙門儒學教授一
員,訓導一員。各州所屬衙門儒學學正一員,訓導一員。各縣所屬衙門儒學教諭一員,訓導一員。
公元1670年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品級滿漢各有不同。康熙九年,
改歸畫一。從九品:京府儒學教授、京衛武學教授、各府儒學教授、各衛儒學教授。未入流:各州儒學學正、各縣儒學教諭、各衛武學訓導、各府州縣儒學訓導。
廣文部總論
《圖書編》
《教職》
公元1385年
問:教之為官也,可以寄士養哉。曰:今天下勢官,謂可苟具,無所繫重輕焉。莫教職。若以其實論之,庶官之賢不賢,其由教職之懋不懋始耳。天下教官,幾三千員。注銓者,以御末才舉人乙榜,令就教。洪武十八年例也。而今故以眊鈍居乙榜以應之。正統八年,令副榜,限年非三十不除,蓋惜之也。歲貢令就教,景泰元年例也。而貢至景泰,非衰敝不能與。納馬納粟,四十五歲,令就教。成化元年例也。而其意固將以備雜流矣。弘治間,懲其大,甚一切革,不准除正,令舉人歲貢及進士內外見任官,科目出身,願就者,聽。弘治十五年,許教官如憲綱例,入御史選。然不能實崇之,使得盡職,抑末矣。今之部使劾有司不職,則曰堪以任教。夫模範不立,乃欲責士以行,豈不甚難矣乎。今欲尊師寮,覈士養,慮於貢員未澄,欲並用三途,慮於貢法無制,古鄉舉里選以得士,而今獨不可行乎。若科甲之外,依古薦舉,而充歲貢之額。嚴其法,必得真才而並用以為教,豈不為養士之望哉。
廣文部名臣列傳
宋
胡瑗
按《宋史·儒林傳》:瑗,字翼之,泰州海陵人。以經術教授吳中,年四十餘。范仲淹薦授試祕書省校書郎。仲淹經略陝西,辟丹州推官。以保寧節度推官教授湖州。瑗教人有法,科條纖悉備具,以身先之。雖盛暑,必公服坐堂上,嚴師弟子之禮。視諸生如其子弟,諸生亦信愛如其父兄,從之游者常數百人。慶曆中,興太學,取其法,著為令。授國子監直講,瑗既居太學,其徒益眾,太學至不能容,取旁宮舍處之。禮部所得士,瑗弟子十常居四五,既而以太常博士致仕,歸老於家。
舒璘
公元1172年
按《宋史本傳》:璘字元質,一字元賓,奉化人。補入太學。舉乾道八年進士,兩授郡教授,不赴。繼為江西轉運使幹辦公事。或忌璘所學,望風心議,及與璘處,了無疑間。為徽州教授,徽習頓異。《詩》、《禮》久不預貢士,學幾無傳,璘作《詩禮講解》,家傳人習,自是其學濅盛。丞相留正稱璘為當今第一教官,司業汪逵首欲薦璘,或謂璘舉員已足,逵曰:吾職當舉教官,舍斯人其誰先。卒剡薦之。知平陽縣。
王炎澤
按《金華府志》:炎澤,字威仲,義烏人。少嗜書。稍長,治舉子業,有聲鄉邦。閉門授徒,絕口不言仕進者。久之,部使者起為東陽、常山二縣教諭,遷石峽書院山長。所至,以善教稱。已而棄官歸隱於家,學者尊為南稜先生。炎澤待人一本於誠,言論磊落,無所隱蔽,莫不敬服。為諸生講說,務推明大義,不事支離穿鑿。為文簡質,而主於理。詩極渾厚,而間出奇語。不屑以雕刻求工。所著有《南稜類槁》二十卷。二子,良玉,常山教諭。良珉,義烏訓導。
元
余岳
按《瑞州府志》:岳,號泗濱,上饒人。至元間,為本路教授。學行修飭,多士嚮風。嘗建仰高堂於學後,購置官書貯堂中,仍嚴課試之,條重小學之法,而又考訂喪服之制,釐正從祀之牌,置具祭樂等器用。學政為之一新。
虞薦發
公元1314年
按《無錫縣志》:薦發,字君瑞,其先丹陽人。性孝友,處約而好施,口未嘗言利。宋德祐中,避地無錫,樂其風土,因家焉。無錫學久廢,強起薦發為師,招諸生講說義理。士皆聞風而至。時士人有田籍者,官俾給驛傳,薦發極言於上官,得免。為鄉校官十餘年,未嘗受廩祿。當路交辟,不就,歸,自號薇山學者,因稱薇山先生。延祐甲寅初,行科舉,左丞許某董試江浙,徵之,乃曰:吾所避者,利祿耳。今幸無是,遂應命。經擬問忠恕,或引天地忠恕以對,閱者謂天地有忠恕耶,乙其處,薦發曰:此程子之說。於是黜而復取者數人。
明
徐原
按《金華府志》:原,字均善。少從吳禮部遊,與吳沉、童梓為友,博覽群書,以詩文名世。所著有《五經講義》《強學齋文集》數卷。洪武初,取婺州,與吳沉同命為訓導。歷主福建、江西考試,考之《皇明政要》及《元綱目》云。太祖改婺州為寧越府,命知府王宗顯開郡學,延儒士,葉儀、宋濂為五經師,戴良為學正,吳沉、徐原為訓導。時喪亂之餘,學校久廢。至是始聞絃誦之聲。
趙謙
公元1379年
按《明外史本傳》:謙,字撝謙,餘姚人。早歲孤貧,寄食山寺,即勵志聖學。聞金華鄭四表學有根源,往師之。尋考亭墜緒歸,而兀坐塢山萬里閣,博覽經史,尤精六書之學。洪武十二年,詔儒臣修正韻,謙應聘入都,年甫二十八。諸儒嫉其立異,以年少毀之,乃授中都國子典簿學士。宋濂深惜之,遣二子與游,然亦莫能留也。明年,又與僚友論事不合,罷歸。家居十年。侍郎侯庸奏薦之,太祖曰:朕知之久矣,將老其才而大用之。庸又言於皇太子,太子曰:吾識其人,宋先生嘗稱之。然其所著書,非靜處不能就,可令為教官。會有忌謙者,乃以為瓊山教諭。瓊山在南海外,聲教所不及。謙至,作瓊臺布所,著學範,慨然以興起斯文為己任。雖將門子弟,及蠻中荷戈之徒,皆知向學。由是文教大興。居二年,因進香入覲,上其所著書,詔下翰林看詳,竟為寢閣。尋卒於官,年四十五。四方學者,莫不宗之,稱之為考古先生。
袁時億
按《紹興府志》:時億,東安人。洪武末,掌教諸暨。先是,學官多辟用鄉儒,至時億,始從銓選,具冠帶,備儒官之儀,而時億深經術,善文章,喜誘進諸生,孜孜不倦。時國法嚴峻,人皆以田里為安,驅之就學,輒逃匿。及時億至,乃樂從之遊。時億著《忠臣孝子》《輔相守令》等篇,與子弟論說,謂得其義,謹行之天下,國家可幾而理云。
曹端
公元1408年
按《明外史本傳》:端,字正夫,澠池人。自幼不妄言動,師事宜陽馬子才、太原彭宗古,遠有端緒。舉永樂六年鄉試。明年,以會試副榜,授山西霍州學正。善訓誘,諸生翕然從化。上官不敢以屬吏臨之。居九年,喪父服闋。調蒲州學正,考績至京,蒲人、霍人交章請復任。以霍人奏先至,得允。宣德九年正月,卒於官,年五十九。州人為罷市巷哭,端所著有《四書詳說》、《大極圖通書》《西銘》釋文、《孝經述解》、《儒家宗統譜》、《家規輯要》、《存疑錄》諸書。學者稱月川先生。明世,北方理學,實自端倡之。
饒政
公元1415年
按《安慶府志》:政,字文質,登永樂乙未進士。明年,奉敕運江西糧。三年,竣役,還朝。同事十三人,分別授御史僉事。政性高澹,不樂仕進。上章自陳曰:臣粗通章句,冒竊科名,才識迂疏,不堪持憲。願授教職,訓誨生徒。上可其請。先後四任壽昌、肅藩、羅山、德安,學博二十年,竟不遷官。一時名臣如總憲張燦、徐廷璋、臺省楊瓚、何𤣱、熊麟、部郎陳善,皆立雪政門者。年八十,歸里德安。士林思之,崇祀名宦。
馮芳
按《寧波府志》:芳,字德秀,善屬文,通五經。舉永樂十五年鄉試。仁宣朝,始謁選。時以皇太后命寫《楞嚴經》千卷,擇貢生善書者任之。制云:經完,當與進士。芳與焉。上章自劾曰:臣以佛經授美官,是以異端進也。如名教,何昧死辭。上笑曰:腐舉人,與教職去。遂授長壽訓導,轉洛陽教諭。前後十八年,竟不得遷。嘗自題其像曰:維歲戊申四十有六,欽授師儒,敬修彌篤,正道自持,邪說罔惑。程朱訓垂,幸以自淑。所著有《尚書補注》《易傳發明》,燼於火。學者稱為長壽先生,從官號也。
朱旻
公元1444年
按《蘇州府志》:旻,字希仁,璲子。年十九,登正統甲子鄉薦,將上春官,別母,母曰:兒必頂進賢冠見吾。旻跪受教。比試,中乙榜,念母命,不冠不敢歸。遂謁選,授諸暨訓導,歷浮梁,遷昌平教諭。天順末,圍獵近郊,前驅將逼陵寢,旻上疏諫,以天壽諸陵,列聖神靈式,臨法宜安靜,而負羽之徒,時有馳驟,不無震搖。上愕然,戒有司勿獵,著為令。後遷臨川石首,諭於山東、河南、陝西,三典文衡,得人甚盛。其門人王約,按吳,為立坊表之。
劉琯
公元1472年
按《廣西通志》:琯,海陽人,舉人。成化八年,任橫州學正。持身端謹,訓誨有方,士皆督。入號舍,每日授書講解不怠,率五鼓升堂,背書至夜,鎖舍暗察其惰者而扑之。二鼓盡,乃就寢。諸生有梗教者,繫之明倫堂,以示懲。時州守何堯中,修學日,親至視工,諸生曰:盍去迎之。琯曰:修學有司職也,各盡其職而已,何迎焉。坐講不輟,一時文教大異。捷秋試者輩出,諸生贄禮,不苟受,亦不苟辭。積頗贏,則遣人齎至廣州市銅錫祭器,歸酬於學。在任八年,歸。學者咸稱之。
應璋
按《明外史·李滄傳》:應璋,字德夫。由歲貢生歷羅源教諭啟迪有方,年九十卒,學者稱東白先生。
梁以蘅
公元1547年
按《紹興府志》:以蘅,字仲芳,新會人。嘉靖丁未,自廬陵諭,遷紹興教授。為人美丰儀,寡言笑,動止必有禮,居常恂恂,若無能者。及道義所關,毅然必往。即賁育弗能撓也。教諸生,務敦實行,頒示科條,令中人皆可遵。諸生有窶甚不能婚喪者,輒捐助之。或抱冤抑,必奮往力救。然約束甚嚴,稍有違犯,即高等貴胄,必加訶讓,不少假。倘其知改,又輒煦煦進之,無終疾也。以是諸生得其喜,則欣然以為榮。得其怒,則赧然不勝恥。其持身甚介,一毫不妄取。主試山東,供帳餽贐,一無所受。當路知其賢,檄署縣事,亦堅辭不往。曰:越俎代庖,吾不能也。每以母老乞歸養。當路不許。久之,遷知連城。甫閱歲,竟棄官奉母。人益高之。去越三十年,諸生追思不已,為勒石頌德焉。
王棟
公元1565年
按《濟南府志》:棟,泰州人,師事姚江門人王心齋,得正學。嘉靖乙丑,由鄉貢訓導泰安。日以濂洛關閩之學,啟迪諸生。諸生久泥制舉,初不甚解。因出所著《古大學解》及《一庵會語》十二卷,命諸生昕夕體驗。不數月,咸悅服。僉曰:庶不枉過此生。岱下人士,至今知言理學者,自棟始。
許效賢
按《紹興府志》:效賢,字子官,莆田人。嘉靖中,為新昌訓導。喜誦說仁義,論難經旨,辨注疏異同,津津不厭口。未嘗言利。視諸生貧者,尤加意恤之。歲時餽遺,輒弗受。諸生有終喪,而以幣見者,歎曰:吾聞禮尚賵賻哀有喪也。吾未之能行,而又有受於子乎。亟麾去署縣事,乃以贖金置學田若干畝,其律己甚嚴,而與人甚恕。人稱長者。去之日,為立碑志思云。
吳俸
按《濟南府志》:俸,字廉夫,浙江黃巖人。由選貢,嘉靖間,為淄川教諭。設為科條,口授心印,以造多士。魏都憲注公考云:達材成德,有人立白雪之門。魚躍鳶飛,無物綴紅爐之點。士之樂育以成者,則有張儀部敬、王大理曉、王太常教諸人。創纂邑乘,省製祭器,修葺廟廡,購置書史。暇則與邑薦紳賡,煙和月興,會磅礡若弗知身之落落下僚者。任滿,致政歸。年八十許,精神不衰。一日,語子姓曰:我有德在淄,其身後之桐鄉乎。遂端坐以逝。淄人士聞之,祀俸名宦祠中。
李汝桂
公元1569年
按《濟南府志》:汝桂,泰安人。總角篤志聖賢之學,繼聞王陽明、鄒東廓良知慎獨之旨,久之有悟。應隆慶己巳貢,訓導廣德,遷安教諭,獻縣士子,皆瞿然顧化。七十解組,而證修益力。所著有《教言講餘錄》《訓民俚言》。八十,無疾而逝。鹺院題其墓曰:明理學名儒泰山還樸李先生墓。
蔣仕
公元1570年
按《祁陽縣志》:仕,蕭縣人。由明經,任武昌府司訓,厲冰蘗之操,矩矱弘篤,引翼士類。隆慶庚午,遷祁學教諭。至即勤課諸生,尤訓以禮,一切規例,悉屏之。所居布袍蔬茹,蕭然物外。客至,或弟子橫經,必治具,妻閻氏躬自理之,志與其夫冰壺相對,體無完衣,拮据中饋,無怨言。明倫堂後崇岡相傳,宜種樹,仕至即捐貲築牆若干丈,召人多植,人亦翕然從之。守憲毛汝賢聞而嘉獎,令立碑以紀其事。祭器未營,仕議欲貿銅鑄之,悉所有不能辦,力與令張照言,得助,遂成祭器若干。士之貧困,不能自立者,捐俸金賑之。又為請於學臺,歲得支學田租若干石,以周貧乏。癸酉春,督學姚公試儒童,取充弟子員幾五十人,例謁師,有常禮。仕絕口不言,但順僚友意,俟兩司訓納贄如數,即命迎送釋奠先師,登堂畫卯之。明日,彙諸生贄儀,逐一散還。聞者歎服。太守褒之。尋遷南京武學教授。
楊以任
按《江寧府志》:以任,號維節,江西人。辛未成進士。自以學仕未優,請改應天教授,接引諸生,實行月課,一二高年知名者,忘分引交,絕不以師長尊行自居。諸生贄禮,盡為謝絕。有序應補廩而貧者,具券以往。以任揮去之,立為申請,絕不受謝。日手一編,吚吾諷詠,不分晝夜。遂成瘵疾,卒於南雍。
楊文偉
公元1583年
按《廣東通志》:文偉,南海人。萬曆十一年,以貢訓長樂,誠正端介。諸生貧者,捐俸濟之。有冤抑不平,代白有司。委盤倉役從誤,持升斗秣馬,責追還之。卒於任,貧不能貿棺。諸生醵賻,仍請於直指汪原卹之。
曾以誠
按《廣西通志》:以誠,字惟豫,蒼梧人。性嚴毅,讀書博涉,講業不倦。萬曆歲,薦授平樂府訓導。以造就人才為任,選諸生英俊者,闢別館處之,月分俸資其膏火。程士先德行,後文藝,講業課文,寒暑不輟。偶一生素無學行,歲試倖列優等,白督學,竟不准餼,以是人知砥礪。五年,遷象州學正。造士一如平樂。
徐應亨
公元1629年
按《廣東通志》:應亨,字伯陽,蘭谿人。崇禎二年,由舉人,署增城教諭。性篤孝奉母。之官甫入署,母忽思家,遂上書求去。諸生詣其母前,群相慰留,乃止。居常問寢視膳,雖公事不廢。其教人以孝為本,闡明經學,多前人所未發。來學者,輒卻其脩脯,又嘗出餐錢,以脩祭器,並補《邑志》之缺。暇則集縉紳及諸生之能詩者,日相倡和,於聲利泊如也。在增,著有《羅浮集》《南越集》,人傳誦之。稍遷巴州守,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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