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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博物彙編禽蟲典
第一卷目錄
禽蟲總部彙考一
上古〈遂人氏一則〉
有虞氏〈帝舜一則〉
周〈總一則〉
漢〈宣帝元康一則 元帝初元二則〉
後漢〈總一則〉
宋〈明帝泰始一則〉
北魏〈高宗和平一則 高祖太和一則 世宗永平一則 孝靜帝興和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後主天統一則〉
北周〈靜帝大象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公元684年
唐〈高祖武德一則 高宗永徽一則 咸亨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先天一則 開元一則 肅宗寶應一則 代宗大曆三則 德宗貞元一則 憲宗永貞一則 元和一則 穆宗長慶二則 敬宗寶曆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開成二則 宣宗大中一則 懿宗咸通一則〉
遼〈太宗天顯一則 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一則 興宗景福一則 重熙二則 道宗清寧二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乾德一則 太宗端拱一則 真宗景德一則 大中祥符三則 天禧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海陵天德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五則 哀宗正大一則〉
元〈世祖至元九則 成宗大德七則 武宗至大二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一則 順帝至正二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三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二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二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一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四則〉
禽蟲典第一卷
禽蟲總部彙考一
上古
遂人氏始注物蟲、鳥、獸之名。
按《路史》云云。
〈注〉《春秋命曆》敘云:伏羲燧人始名物蟲、鳥、獸,夫物蟲之名必與物合,如牛之曰牛,魚之曰魚,名之則必承之,以至草木亦莫不然。
有虞氏
舜命益為虞,以若鳥獸。
按《書經·舜典》:帝曰:疇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僉曰:益哉。帝曰:俞,咨益,汝作朕虞,益拜稽首,議于朱虎,熊羆。帝曰:俞,往哉汝諧。
〈蔡注〉上下,山林澤藪也,《史記》曰:朱虎熊羆為伯益之佐。〈大全〉孔氏曰:若謂順施政教,取之有時,用之有節。張氏曰:聖人以萬物為一體,故曰予草木鳥獸,先王之世山澤為之,厲禁獺祭魚,然後漁人入澤梁與,夫昆蟲未蟄不以火田之,類皆若之之事,故獸魚咸若,所以為夏后鹿濯魚躍,所以為文王然至於禽獸繁殖則有益之,烈而焚有周公之驅而寧,蓋若順也,居於山澤順也,交於中國非順也,豈以姑息為若哉。
按《路史》:益為公虞,若于上下,草木鳥獸佑之,朱虎熊羆而物蕃衍。
周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職任萬民藪,牧以養蕃禽獸,庖人辨六畜六獸六禽之名物。《地官》大司徒辨五地動物之生,及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畜鳥獸閭師,以畜事貢,鳥獸調人,司以過而傷鳥獸者跡,人以跡知鳥獸之處,為厲禁以守之。《夏官》職方氏辨荊揚之畜。《秋官》雍氏則以春設阱擭而秋塞之。
按《周禮·天官》:太宰之職,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生九穀;二曰園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澤之材;四曰藪牧,養蕃鳥獸。
〈訂義〉王昭禹曰:交之以道,取之以時,不麛卵,不殺胎,不覆巢,使之既生且息,既繁且殖,有魚麗盛多之美,無魚藻失性之譏,此養蕃之效。 鄭鍔曰:王政驅虎豹犀象而遠之,故攻猛獸、驅烏鳶、射夭鳥各有其官,乃任藪牧之養蕃,何耶。蓋羅氏所羅掌畜所共,庖人掌客之禽獻獸人,冬夏之狼麋皆禮物尤急者也,非養之有素,何以供不時之須哉,任以養蕃,謂此類耳。
庖人掌共六畜六獸六禽,辨其名物。
〈訂義〉鄭司農曰:六獸,麋、鹿、熊、麇、野豕、兔,六禽:鴈、鶉、鸚、雉、鳩、鴿。 鄭康成曰:獸人冬獻狼,夏獻麋,又內則無熊則六獸當有狼而熊不屬。 王氏《詳說》曰:《左傳》雖有熊蹯,《孟子》雖有熊掌,要知非禮物所用。賈氏曰:六畜者馬、牛、羊、豕、犬、雞,夏官校人羊人,地官牛人,春官雞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總送六畜,與庖人六獸、六禽即獸人,送之庖人,得此共與膳,夫內外饔故云掌,共辨其名物者,謂禽獸等皆有名號物色,故辨之。 劉執中曰:辨其名物者,物雖可食,不辨其毒則能害人。《內則》曰:不食雛鱉,狼去腸,狗去腎,狸去正脊,兔去尻,狐去首,豚去腦,魚去
乙,鱉去醜。又曰:雛尾不盈握弗食,舒鴈翠、鵠鴞胖、舒鳧翠、雞肝,鴈腎,鴇奧,鹿胃皆食之而不利於人,所當辨者。
凡用禽獻,春行羔豚膳膏香,夏行腒鱐膳膏臊,秋行犢麛膳膏腥,冬行鱻羽膳膏羶。
〈訂義〉史氏曰:羔稚羊,豚稚豕也,方春草生,羔豚美,故用之腒乾雉也,鱐,乾魚也,方夏暑盛,物易腐,故用之,用犢麛於秋秋,時草物實,犢麛食之而肥也,用鱻羽於冬,冬時陽氣大,魚潛鴈定而肥也,飲食之滋。春膳牛脂曰膏香,夏膳犬脂曰膏臊,秋膳雞脂曰膏腥,冬膳羊脂曰膏羶,各以其物之所便而調和之也。夫膳食唯其所嗜而已,必案四時而共之者,一則避其物時之孕育,一則辨其物性之所宜,以是為膳則養王之形體者至矣。 程氏曰:羔豚,羊豕之小者,万春品物小,故以小而美者為宜腒,鱐雉,魚之乾者,方夏物餒敗,故以乾者為宜,犢麛至秋則物成而可嘗之時,雖犢麛皆得以嘗之矣,鮮羽至冬則物眾可進之時,雖飛與潛者皆得以進之矣,然此固足以為時之宜,苟在臟有所不勝,食之亦不足以為善也,故又膳膏薌,膳膏臊,膳膏腥,膳膏羶焉,無非主五行之氣而以養其形也。王氏《詳說》曰:月令所食唯時令也,庖人所行順物性也,春草始生則羔豚肥,秋草已熟則犢麛肥,草之資則甚於生,犢麛之肥則大於羔豚,夏則腒鱐之性為燥,冬則鱻羽之性為定,是順性也。若夫月令則異是矣,牛土畜也,故季夏食之,犬金畜也,故秋食之,彘水畜也,故冬食之然,春食羊者以春之氣尚寒,故食火畜也。夏食雉者以夏之氣尚熱,故食木畜也。此秦之禮與周之禮不同。
《內饔》:辨腥臊羶香之不可食者,牛夜鳴,則庮,羊泠毛而毳羶,犬赤股而躁,臊,鳥皫色而沙,鳴貍,豕盲眂而交睫,腥,馬黑脊而般臂,螻。
〈訂義〉鄭司農曰:庮,朽木臭也。 易氏曰:牛晝作夜息,無故而夜鳴則反常矣,其肉必庮。 賈氏曰:泠毛謂毛長也,毳謂毛別聚結者,赤股,股裡無毛,非謂肉赤,而走又躁疾,如此者其肉必臊。 易氏曰:羊以柔毛為貴,毛長而結聚則非善矣,其肉必羶。鄭康成曰:皫失色不澤美也,沙澌也。 方氏曰:鳴鳴之悲涼者,土密而〈原本缺〉,沙疏而涼,故謂之沙。王昭禹曰:皫色則氣鬱而不達於毛羽,沙鳴則氣鬱而不達於聲音,其肉氣亦鬱而不可食矣。 杜氏曰:盲眂當為望視。 賈氏曰:盲則無所睹,見《內則》為遙望,故於春從《內則》也,豕乃聽物,不合望視,此豕眼睫毛交如此者,其肉必如星。 鄭康成曰:腥讀為星,聲之誤也,肉有如米者似星。 方氏曰:黑脊言眾體皆異而脊獨黑也,般猶疾之有瘢,般在前脛,故曰般臂。 鄭康成曰:般臂,臂毛有文。鄭司農曰:螻螻蛄臭也。 賈氏曰:以《內則》螻為脫漏字,於義無取,故轉為螻蛄字也,馬脊黑,前脛般般然如此,其肉則螻蛄臭。
《地官》:大司徒之職,以土會之法,辨五地之物生。一曰山林,其動物宜毛物。
〈訂義〉鄭氏曰:毛物,貂狐貒貂之屬。
二曰川澤,其動物宜鱗物。
〈訂義〉鄭氏曰:鱗物,魚龍之屬。
三曰丘陵,其動物宜羽物。
〈訂義〉鄭氏曰:羽物,翟雉之屬。
四曰墳衍,其動物宜介物。
〈訂義〉鄭氏曰:介物,龜鱉之屬。
五曰原隰,其動物宜臝物。
〈訂義〉王氏曰:鄭氏以虎豹之屬為臝物,正所謂毛物、臝物宜謂蛙螾之屬,然鄭氏所說出於《考工》,不知《考工》所記何據而然。 史氏曰:蚓類也。 鄭鍔曰:土地各有偏則生物各有宜,嘗考五地之所生而參以五行之性,知五地之所宜,無非五行之所偏勝也。山林木也,川澤水也,丘陵火也,墳衍金也,原隰土也,偏於木者故動物毛,偏於水者故動物鱗,丘積土而成,而火則生土,丘陵之勢皆高峻而上,得火之性為多,鳥以羽飛者皆火之騰,上丘陵非火乎哉。墳衍近水而非水,金之近乎水也,土生金而金生水,墳衍之地得金之性為多,物以甲生者金之剛,墳衍非金乎哉。至於原隰則積土而高平下濕之地也,臝物得土之性,故其行重遲,其形外見土會之法,辨為五等,殆亦五行之性歟。
以土宜之法,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蕃鳥獸。
〈訂義〉易氏曰:鳥獸則土會所謂動物,土會辨之而後可以蕃毓之也。 李景齊曰:舜之若予,上下草木鳥獸,夏之鳥獸魚鱉咸若,靈臺之德及昆蟲,行葦之仁及草木,皆此意也。
閭師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調人掌司萬民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 項氏曰:如魯人以介其雞而相攻,亦難之所起也。
跡人。
〈訂義〉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訂義〉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訂義〉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于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于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夏官》:職方氏辨九州之國,東南曰揚州,其畜宜鳥獸。
〈訂義〉鄭康成曰:鳥獸,孔雀鸞鵁犀象之屬。
正南曰荊州,其畜宜鳥獸。
《秋官》: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杜擭。
〈訂義〉鄭康成曰:阱,穿地為塹以禦禽獸,其或超踰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 賈氏曰: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鄭鍔曰,春農就田,禽獸或出而為害,水利或有通塞則為阱,擭為溝瀆,皆以是時也,然阱擭設於春可也,秋稼已登,苟或常設,禽獸亦無以遂其生,故至秋塞之,此先王愛物之心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訂義〉鄭鍔曰:苑囿之設則為禁籞環繞,以防人之入耳,若夫與民共利之山,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詎可以設禁籞乎。魚鱉所生之澤,鱗者介者藏焉、遊焉,詎可沈毒螫乎。人君囿游固有苑矣,民庶為苑則是僣上無法,矧可以即山以為苑乎。漁人取魚固有餌矣,下毒於水則是竭澤而漁,人之食將有中其毒者矣,其設禁也宜哉。 劉執中曰:即獸所居,為苑以誤之,即魚所淵,沈藥以毒之則不仁不信,為禽獸之所憚也,故設官以禁之。
漢
公元前63年
宣帝元康三年,詔三輔春夏毋摘巢探卵,彈射飛鳥。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三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
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
公元前48年
元帝初元元年秋九月,詔太僕減穀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注〉師古曰:減謂損其數。省者,全去之。
公元前47年
初元二年,詔罷黃門乘輿狗馬,並假貧民生物之地。按《漢書·元帝本紀》:二年春三月,詔罷黃門乘輿狗馬。
〈注〉師古曰:黃門,近署也,故親幸之物屬焉。
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
〈注〉如淳曰:漢儀注佽飛具矰繳以射鳧雁,給祭祀,是故有池也。
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注〉晉灼曰:嚴籞,射苑也。
後漢
後漢制:上林苑令主苑中禽獸。
按《後漢書·百官志》: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獸送太官。丞、尉各一人。
〈注〉漢官曰:員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鴻德苑令。
宋
公元467年
明帝泰始三年,詔禁非時取鱗介羽毛。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三年八月丁酉,詔曰:古者衡虞置制,蝝蚳不收;川澤產育,登器進御。所以繁阜民財,養遂生德。頃商販逐末,競早爭新。折未實之果,收豪家之利,籠非膳之翼,為戲童之資。豈所以還風尚本,捐華務實。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自今鱗介羽毛,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科制。
北魏
公元463年
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從官及典圍將校毋得濫殺物命。
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詔曰:朕順時畋獵,而從官殺獲過度,既殫禽獸,乖不合圍之義。其敕從官及典圍將校,自今已後,不聽濫殺。其畋獲皮肉,別自頒賚。
公元478年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詔罷諸州禽獸之貢。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509年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制。
按《魏書·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542年
孝靜帝興和四年,棄後園鷹犬。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興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齊獻武王來朝,請令後園鷹犬,悉皆放棄。
北齊
公元557年
文宣帝天保八年,詔禁取蝦蟹蜆蛤、鷹鷂。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詔諸取蝦蟹蜆蛤之類,悉令停斷,唯聽捕魚。乙酉,詔公私鷹鷂俱亦禁絕。
公元569年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禁網捕鷹鷂及畜養籠放之物。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
公元580年
靜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罷諸魚池及山澤公禁者,與百姓共之。
按《周書·靜帝本紀》云云。
隋
公元581年
文帝開皇元年三月丁亥,詔犬馬口味不得獻上。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唐
公元618年
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獻小馬庳牛、異獸奇禽者。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651年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進犬馬鷹鶻。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673年
咸亨四年,禁捕魚、取獸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魚、營圈取獸者。
公元674年
中宗嗣聖五年,太后禁漁釣。〈即武后垂拱四年〉
公元688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漁釣。
公元685年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誥禁人屠殺犬雞。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公元714年
開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諸陵供奉鷹犬。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公元762年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貢鷹、鷂、狗、豹。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公元769年
代宗大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內弋獵。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公元774年
大曆九年,禁畿內漁獵採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九年春三月丙午,禁畿內漁獵採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為常式。
公元779年
大曆十四年,禁貢禽獸,並放所畜者或以給貧民。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閏月丙子,罷諸州府及新羅、渤海貢鷹鷂。丁亥,放舞象三十有二於荊山之陽。六月己未,罷幽州貢麝。十月,以沙苑豢豕三千給貧民。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閏月丙子,詔諸州府、新羅、渤海歲貢鷹鷂皆停。丙戌,詔禁天下不得貢珍禽異獸。丁亥,詔文單國所獻舞象三十二,令放荊山之陽,五坊鷹犬皆放之。
按《杜陽雜編》:代宗朝異國所獻奇禽馴獸,自上即位多放棄之。
公元795年
德宗貞元十一年,上獵苑中,戒多殺。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苑中。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獵苑中,戒多殺,止行三驅之禮,勞士而還。
公元805年
憲宗永貞元年,詔停進奇禽異獸。
按《唐書·憲宗本紀》:永貞元年八月庚戌,罷獻祥瑞。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八月庚戌,荊南獻龜二,詔曰:朕以寡昧,纂承丕業,永思理本,所寶惟賢。至如嘉禾神芝,奇禽異獸,蓋王化之虛美也。所以光武形於詔令,《春秋》不書祥瑞,朕誠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後,所有祥瑞,但令準式申報有司,不得上聞;其奇禽異獸,亦宜停進。
公元814年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罷京兆府獵獸狐兔。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公元822年
穆宗長慶二年,放鷹隼、狐兔,並毀獵具。
按《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坊鷹隼及供獵狐兔。按《舊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朔,詔五坊鷹隼並解放,獵具皆毀之。
公元824年
長慶四年,罷貢鷹犬。
按《唐書·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丙子,即皇帝位。三月壬子,罷貢鷹犬。
公元826年
敬宗寶曆二年,禁民漁及縱五坊鷹犬。
按《唐書·敬宗本紀》:寶曆二年七月癸未,以渼陂隸尚食,禁民漁。 按《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庚申,縱五坊鷹犬。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庚申,詔五坊鷹鷂並解放。
公元833年
文宗太和七年閏月乙卯,縱五坊鷹犬。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按《舊唐書》:太和七年秋閏七月乙卯,詔五坊鷹犬量須減放。
公元836年
開成元年二月乙亥,停獻鷙鳥、畋犬。
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公元837年
開成二年三月丙寅,縱五坊鷹隼,禁京畿採捕。按《唐書·文宗本紀》云云。
公元847年
宣宗大中元年二月癸未,以旱,放五坊鷹犬,停飛龍馬粟。
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公元867年
懿宗咸通八年五月丙辰,以不豫,縱神策、五坊、飛龍鷹鷂。
按《唐書·懿宗本紀》云云。
遼
公元928年
太宗天顯三年四月丁亥,于獵所縱公私取羽毛革木之材。
按《遼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63年
穆宗應曆十三年秋八月甲申,以生日,縱五坊鷹鶻。按《遼史·穆宗本紀》云云。聖宗統和十五年,免兀惹烏昭度及奚王部常貢,並弛漁濼之禁。
公元997年
按《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五年春三月庚寅,兀惹烏昭度以地遠,乞歲時免進鷹、馬、貂皮,詔以生辰、正旦貢如舊,餘免。夏四月乙未朔,罷奚王部歲貢麇。冬十月戊戌,弛東京漁濼之禁。
公元1031年
興宗景福元年冬十一月壬辰,縱五坊鷹鶻。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6年
重熙十五年秋九月甲辰,禁以置網捕狐兔。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5年
重熙二十四年秋八月戊子,縱五坊鷹鶻,焚釣魚之具。
按《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6年
道宗清寧二年,詔鳥獸孳育時毋縱火於郊。
按《遼史·道宗本紀》:清寧二年夏四月甲子,詔曰:方夏,長養鳥獸孳育之時,不得縱火於郊。
公元1059年
清寧五年冬十一月,禁獵。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宋
公元961年
太祖建隆二年春二月己卯,禁春夏捕魚射鳥。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66年
乾德四年夏四月壬子,罷光州貢鷹鷂。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88年
太宗端拱元年,禁諸州獻珍禽奇獸及游獵鷹犬。
按《宋史·太宗本紀》:端拱元年春二月丙申,禁諸州獻珍禽奇獸。冬十月癸未,詔罷游獵,五坊所畜鷹犬並放之,諸州毋以為獻。
公元1006年
真宗景德三年,詔放牛羊孳乳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三年十二月戊子,詔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殺。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詔縱五坊鷹鶻。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夏六月壬寅,詔量留五坊鷹鶻,備諸王從時展禮,餘悉縱之。
公元1010年
大中祥符三年,禁春夏射獵。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二月己亥,禁方春射獵,每歲春夏,所在長吏申明之。
公元1012年
大中祥符五年冬十一月乙卯,罷獻珍禽異獸。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7年
天禧元年,縱歲獻鷹犬及禁魚採。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夏五月乙卯,縱歲獻鷹犬。冬十一月壬寅,詔淮、浙、荊湖治放生池,禁漁採。
公元1027年
仁宗天聖五年春三月戊申,罷瓊州歲貢瑇瑁、鼊皮、紫貝。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7年
慶曆七年夏六月乙巳,詔禁畜猛獸害人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0年
高宗紹興二十年春二月庚戌,禁民春月捕鳥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金
公元1124年
太宗天會二年,命完顏忽剌古等毋得擅往高麗境
捕海狗、海東青、鴉鶻。
按《金史·太宗本紀》:天會二年五月乙巳,曷懶路軍帥完顏忽剌古等言:往者歲捕海狗、海東青、鴉、鶻於高麗之境,近以二舟往,彼乃以戰艦十四要而擊之,盡殺二舟之人,奪其兵仗。上曰:以小故起戰爭,甚非所宜。今後非奉命,毋輒往。
公元1125年
海陵天德三年,罷歲貢鷹隼、大官鵝鴨及苑中禽獸。按《金史·海陵本紀》:天德三年四月丙寅,罷歲貢鷹隼。閏月丙子,命大官常膳惟進魚肉,舊貢鵝鴨等悉罷
公元1151年
之。丁丑,罷皇統間苑中所養禽獸。
公元1160年
正隆五年,禁中都等處網捕禽獸。
按《金史·海陵本紀》:正隆五年十二月癸丑,禁中都、河北、山東、河南、河東、京兆軍民網捕禽獸及畜養鵰隼者。
公元1169年
世宗大定九年,定犯網捕禽獸法。
按《金史·世宗本紀》:大定九年三月丁卯,以尚書省定網捕走獸法,或至徒,上曰:以禽獸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獸而輕民命也,豈朕意哉。自今有犯,可杖而釋之。 按《石琚傳》:琚,拜尚書右丞。時議禁網捕狐、兔等野物,累計其獲,或至徒罪,琚奏曰:捕禽獸而罪至徒,恐非陛下意,杖而釋之可也。上曰:然。
公元1180年
大定二十年,詔罷招討司進馬駝鷹鶻。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年十月庚辰,詔西北路招討司每進馬駝鷹鶻等,輒率斂部內,自今並罷之。大定二十四年,帝以春月鳥獸孳孕,命毋蒐田講事。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宗尹傳》:大定二十四年,世宗將幸上京。上曰:臨潢、烏古里石壘歲皆不登,朕欲自南道往,三月過東京,謁太后陵寢,五月可達上京。春月鳥獸孳孕,東作方興,不必蒐田講事,卿等以為何如。宗尹曰:南道歲熟,芻粟賤,宜如聖旨。
公元1185年
大定二十五年,禁大雪及非時採捕。
按《金史·世宗本紀》:二十五年十月甲子,禁上京等路大雪及含胎時採捕。十一月庚辰朔,詔曰:豺未祭獸,不許採捕。冬月,雪尺以上,不許用網及速撒海,恐盡獸類。
公元1189年
大定二十九年,禁網捕野物。
按《金史·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年春正月,即皇帝位。十二月壬辰,諭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網捕野物。
公元1229年
哀宗正大六年,詔外方無獻珍禽異獸。
按《金史·哀宗本紀》:正大六年夏五月,隴州防禦使石抹冬兒進黃鸚鵡,詔曰:外方獻珍禽異獸,違物性,損人力,令勿復進。
元
公元1266年
世祖至元三年冬十一月丁未,申嚴殺牛馬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5年
至元十二年,禁獵孕字野獸及屠牛馬。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二年春二月甲辰,敕畏吾地春夏毋獵孕字野獸。夏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至元十五年冬十二月丙午,禁玉泉山漁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春三月,禁益都等處軍民官捕獵。冬十月,以歲歉弛捕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春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官捕獵。冬十月庚寅,以歲事不登,聽諸軍捕獵於汴梁之南。
公元1285年
至元二十二年秋七月癸酉,詔禁捕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6年
至元二十三年冬十一月乙丑,敕禽獸字孕時無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春二月乙未,禁畏吾地禽獸孕孳時畋獵。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8年
至元二十五年,敕弛遼陽漁獵及江淮魚濼禁,其天鵝、鹿羔等仍勿採捕。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戊戌,敕弛遼陽漁獵之禁。二月壬戌,敕江淮勿捕天鵝,弛魚濼禁。三月甲午,禁捕鹿羔。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弛漁獵諸禁以利民生,而樽節愛養仍設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八年春三月壬戌,賑遼陽、武平饑民,仍弛捕獵之禁。夏四月己巳,禁屠宰牝羊。庚辰,弛杭州西湖禽魚禁,聽民網罟。秋七月戊申,禁屠宰馬牛。冬十一月,武平、平灤諸州饑,弛獵禁,其孕字之時勿捕。
公元1297年
成宗大德元年春三月,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冬閏十二月,弛河泊及正月獵禁。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冬閏十二月己卯,弛河汨之禁,仍聽正月捕獵。大德五年冬十月丙戌,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02年
大德六年春正月乙卯,禁畜養鷹、犬、馬、駝等人擾民。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03年
大德七年,命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秋八月辛卯,夜地震,平陽、太原尤甚,人民壓死不可勝計,遣使分道賑濟,仍免太原、平陽今年差稅,山場河泊聽民採捕。
公元1304年
大德八年,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公元1305年
大德九年秋八月己卯,以冀寧歲不登,弛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07年
大德十一年,詔被災之處,山場河泊,聽民採取。按《元史·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五月,即皇帝位。詔被災之處,山場河泊課程,權且停罷,聽貧民採取。
公元1309年
武宗至大二年,中書省臣請遠方以奇獸獻者悉依驛遞,從之。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四月甲寅,中書省臣言:江浙杭州驛,半歲之間,使人過者千二百餘,有桑兀、實合丁等進獅、豹、鴉、鶻,留二十有七日,人畜食肉千三百餘斤。請自今遠万以奇獸異寶來者,依驛遞;其商人因有所獻者,令自備資力。從之。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禁民弋捕飛禽及殺當乳者。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即皇帝位。夏五月,禁民捕鴐鵝。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殺馬牛羊當乳者。
公元1312年
仁宗皇慶元年,鷹坊官請括取珍禽,不從。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元年冬十二月甲申,鷹坊不花即列請往河南、湖廣括取孔雀、珍禽,敕以擾民,不允。
公元1316年
延祐三年春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20年
延祐七年,罷豢獸之費。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夏五月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建寺、豢獸之費。
公元1323年
英宗至治三年,敕放籠禽十萬。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夏四月甲戌,敕放籠禽十萬,令有司償其直。
公元1327年
泰定帝泰定四年,罷令民採捕禽獸。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四年秋八月癸酉,奉元路治中單鵠言,令民採捕珍禽異獸不便,請罷之,敕:應獵者其捕以進。
公元1329年
文宗天曆二年,揀汰鷹、鶻、獅、豹所食肉價及禁私殺馬牛者。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春正月丁丑,中書省臣言:朝廷賞賚,不宜濫及罔功。鷹、鶻、獅、豹之食,舊支肉價二百餘錠,今增至萬三千八百錠,請揀汰。從之。冬十月庚戌申,禁天下私殺馬牛。
公元1330年
至順元年,詔禁獵捕立營司境內鳥獸魚鱉。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冬十二月癸酉,詔宣忠扈衛親軍都萬戶府:凡立營司境內所屬山林川澤,其鳥獸魚鱉悉供內膳,諸獵捕者坐罪。
公元1341年
順帝至正元年正月癸亥,詔天壽節禁屠宰六日。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59年
至正十九年秋九月丁未,禁軍人不得私殺牛馬。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公元1393年
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各省貢辦祭祀、供御野味及歲辦翎毛之數。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每歲祭祀及供御并歲時筵宴所合用野味,預先行移各司府州,著落所屬於山林去處多辦走獸,河泊去處多辦飛禽,照依坐定歲辦數目,令各處獵戶除春夏孕字之時不採外,當於秋間採捕其各項活野味,依例用寬大籠櫃,差人沿途如法餧養茁壯,到部出給長單一樣二本,并關給勘合,進赴內府光祿寺交收,將長單一本批迴入卷,一本就留本司備照,如有倒死不堪之數,驗其解物,人在路果無延緩稽遲日期者,止是著令倍償起解如是故,行遲緩者問罪。
國初,各處歲辦野味共一萬四千二百五十隻,湖廣布政司三千隻,本司分派附近府州分二千五百隻,窵遠府州分五百隻,辰州府八十隻,永州府一百隻,衡州府七十隻,寶慶府六十隻,襄陽府一百二十隻,郴州三十隻,靖州二十隻,安陸州二十隻,江西布政司一千隻,本司分派附近府分八百隻,窵遠府分二百隻,南安府一十五隻,衰州府六十隻,贛州府六十隻,吉安府六十五隻,直隸七千五百隻,河南一千二百隻,浙江八百隻,山東七百五十隻。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造箭合用翎毛,或各處歲辦,或官為收買,如遇差人起解,到部劄付丁字庫交收,仍出給長單,勘合付解人進納。
國初,各處歲辦翎毛共一千三百五十五萬六千根,江西三百萬根,浙江三百萬根,河南六十萬根,福建五十萬根,山東六十萬根,四川一十萬根,廣西一十萬根,廣東一十萬根,湖廣二百萬根,陝西五十萬根,北平五十萬根,山西五十萬四千根,直隸二百五萬二千根。
公元1403年
成祖永樂元年,禁宦寺畜養雞牲。
按《名山藏·典謨記》:永樂元年十月上謂六科給事中曰:四方蝗旱,民之艱食,宦寺服食,朝廷乃有畜養雞牲麋費食米者,此輩坐享膏粱,暴殄天物,論其一日養牲之費,當饑民一家之食,業行禁戢爾等識之,再爾不宥。
公元1407年
永樂五年,設上林苑監以掌鳥獸。
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永樂五年開設,所屬蕃育署原管畜養戶二千三百五十七,分撥畜養草場地一千五百二十頃三十四畝二分二釐,計畜養鵝八千四百七十隻,雄四千二百一十七隻,雌四千二百五十三隻,鴨二千六百二十四隻,雄八百八十九隻,雌一千七百三十五隻,雞五千五百四十隻,雄七百八十三隻,雌四千七百五十七隻。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鵝一萬八千隻,鴨一千隻,雞五千隻,長行線雞二千隻,雞蛋一十二萬個。
太常寺每年取進奉先等殿薦新雁十二隻,雉一十二隻,嫩雞一十三隻,鴨蛋二百四十個,雞蛋二百六十個。
本監每年進宮鵝黃五十隻,鴨黃七十五隻,雞黃五十隻,大雌雞一十五隻,鵝蛋九百五十個,鴨蛋二萬九千個。
又內府供應庫鴨蛋三萬個。
良牧署原管牧養戶二千四百七十六,分撥牧養牲口草場等地二千三百九十七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
計牧養牛羊豬四千五百六十六隻,牛九百二十九隻,牯牛九十七隻,㹀牛八百三十二隻,羊二千五百六十九隻,綿羊二千三百九十六隻,公羊二百四十八隻,母羊二千一百四十八隻,山羊一百七十三隻,公羊一十六隻,母羊一百五十七隻,豬一千六十八口,兒豬六十八口,母豬一千口。
光祿寺每年取用孳生牛八百隻,羊五百隻,羊羔二十隻,長行醃臘豬二千口,正旦冬至節肉豬一千口,內府丁字庫每年收羊毛二千二百四十六斤四兩,太常寺每年取用時享太廟及奉先等殿薦新共活兔八十一隻,其祭告等件不時取用,無定數。
林衡署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役充,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閑地土內儘力耕種食用,喂養牲口。
凡牧養,每二丁養羊一隻,每五丁養牛一隻,餘各驗丁派養其牲口,編號造冊,挨次進送內府并太常寺、光祿寺供應,每歲除原種取用不缺外,牛孳生犢一隻,羊孳生羔二隻,餘皆與民自用,羊毛惟種羊依時剪取入官,孳生羊毛從民收用。
公元1416年
永樂十四年,禁牧養地圍獵。
按《明會典》:林衡署凡牧養栽種地,東至白河,西至西山,南至武清,北至居庸,西南至渾河。永樂十四年奉旨一應人不許於內圍獵,有犯禁者每人罰馬九匹、鞍九副、鷹九連、狗九隻、銀一百兩、鈔一萬貫、仍治罪,雖親王勳戚犯者亦同。
公元1429年
宣宗宣德四年,敕朝鮮國王毋獻怪獸珍禽。
按《名山藏·典謨記》:宣德四年九月敕朝鮮國王瑈曰:王間者薦其遠,誠海青、鷹犬不以實苑囿,遣使來獻,使還答王陶器十五几,王國誠多怪獸珍禽,然非朕所畜,幸自今已之。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定各布政司所進野味分送南北二京。按《明會典》:宣德十年奏准江南、直隸及布政司所進野味俱送南京光祿寺,江北、直款及布政司所進俱送光祿寺。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各布政司野味折鈔貯庫。
按《明會典》:正統元年奏准各處歲派獐麂鶿䳓等就彼中照時價折鈔貯庫,歲終開報。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令以鴨翎准歲辦鵝翎。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467年
憲宗成化三年,敕朝鮮國王毋獵致珍異。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三年正月賜朝鮮國王瑈曰:周卻旅獒,朕甚慕焉,王三致白鵲烏、海青諸物,獵致珍異,未免勞民,或生其咨夫,王詩書禮義之國也,尚忱念之。
公元1470年
成化六年,詔免上林苑追陪虧損牲口。按《明會典》:上林苑監所屬:蕃育署、良牧署、林衡署,成化六年詔蕃育等署:今年有因水患虧損牲口,曾經具奏查勘明白者,悉免追賠。
公元1471年
成化七年,命光祿寺節省畜養羽毛之費。
按《名山藏·典謨記》:七年十二月光祿寺少卿陳鉞上言近來虫蟻房并、清河等處,畜養猴豹鷹犬之類不下八千有奇,計其費每歲肉三萬七千八百斤,雞千四百四十隻,雞子三千六百九十枚,棗栗四千六百八十斤,粳稻等料七千七百七十六石,直銀通數千餘兩,今歲歉民貧,流殍載路而羽毛之微得食人食,乞行放散,以養聖德,以節財用,命所司省之。
公元1476年
成化十二年,敕內外臣毋進珍禽奇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十二年七月大學士商輅等條陳時政六事,其一言廣東雲貴等處有貢珍禽奇獸,此物非出所,貢之人必取諸民,取民不足又取之土,官夷人家一物之進,其直十倍,暴橫生靈,激變邊方,莫此為甚,乞敕內外臣自後皆毋進,上嘉納之。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定大祀所用野味起解。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二年奏准大祀該用大樣角鹿二十五隻,先期會計行直隸、廬鳳二府,河南布政司歲辦鹿隻,內每三隻准買一隻,常數外增三隻備用,餘仍歲辦起解。
孝宗弘治 年,更定各處歲辦野味及翎毛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間各處歲辦野味一萬四千四百九十四隻,浙江八百隻,江西一千隻,湖廣三千隻,河南一千二百隻,山東七百五十隻,應天府三百隻,直隸蘇州府四百隻,鎮江府三百隻,廬州府八百隻,寧國府二百隻,揚州府一千五十三隻,淮安府二千六十一隻,池州府二百隻,常州府三百隻,安慶府五百隻,松江府三百隻,太平府三百八隻,徽州府二百一隻,和州一百隻,廣德州二百九隻,徐州五百隻,滁州一十二隻。
又供應活鹿二百六十七隻,河南二百二十七隻,河南府五十七隻,汝寧府七隻,南陽府七十隻,懷慶府、一十一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彰德府五十六隻,直隸廬州府一十隻,淮安府二隻,揚州府二隻,鳳陽府十六隻,山東一十隻。
天鵝三百二十隻,河南六十五隻,開封府辦直隸、廬州府七十四隻,淮安府六十八隻,揚州府六十六隻,鳳陽府三十一隻,山東一十六隻。
弘治間各處歲辦翎毛二千二百二十七萬六千五百四根浙江三百九十三萬一千一百四十四根,江西三百九十七萬七千六十六根福建七十四萬三千九百四十二根,湖廣五百七十七萬九千七十七根,山東六十萬根,山西五萬四千根,廣東六十九萬九千一百三十九根,廣西二十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六根,四川二十四萬四千四十八根,河南六十萬根,陝西五十萬根,順天府六萬八千一百七十八根,直隸河間府六萬七千根,應天府一十六萬五千二百七根,直隸蘇州府九十五萬五千一百三十五根,鎮江府二十三萬一千一百六十四根,廬州府二十二萬四千五百六根,寧國府一十二萬八千四百一根,揚州府三十萬一千二百六根,淮安府五十三萬六千八百四十五根,池州府二十三萬七千二百八十八根,常州府一十八萬二千九百三十三根,安慶府一百八萬九千七百七十八根,松江府三十四萬五千九百六根,太平府七萬根,徽州府五萬根,和州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一十五根,廣德州一萬根,徐州五萬根,滁州六千根。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放內苑雜禽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弘治十五年九月,光祿寺具內外官員人等每日酒飯及西華門等處所畜鳥獸料食之數以聞,上手批百二十條,于是大放內苑雜禽獸。
公元1507年
武宗正德二年,令甘肅鎮巡官採辦野味及江南捕致禽鳥。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二年正月令甘肅鎮巡官採辦野味,捕取土豹於邊方,八月命江南捕禽鳥,征商使致之。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定野味折價解部。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南京工部奏准江南各司府州活鹿天鵝價銀徑解工部轉發光祿寺收用。
公元1521年
正德十六年,縱內苑禽獸。
按《名山藏·典謨記》:正德十六年四月上即位,詔以明年為嘉靖元年,六月縱內苑禽獸。
公元1533年
世宗嘉靖十二年,詔天下毋濫獻瑞物。
按《名山藏·典謨記》:嘉靖十二年三月巡撫應天都御史陳軾得白鹿於無錫以獻,上曰:鵲兔鹿有疊至重出者,禮部其宣示天下,自今非正瑞勿復獻於是。吏部尚書汪鋐作詩三章美上謙德,上褒答焉。
神宗萬曆 年,定天下歲貢野味及翎毛之數。
按《明會典》:今歲額大小活鹿三百九十七隻,大鹿每隻銀十六兩,小鹿每隻銀五兩,俱解折色,湖廣小活鹿一百四隻,武昌府一隻,漢陽府六隻,襄陽府六隻,鄖陽府四隻,德安府四十三隻,長沙府二十六隻,寶慶府一十三隻,永州府三隻,承天府二隻,河南小活鹿三百四十三隻,內七十二隻,折大角活鹿二十四隻,外增大鹿六隻,彰德府小鹿五十六隻,內折大鹿五隻,衛輝府二十六隻,內折三隻,河南府五十七隻,內折五隻,南陽府七十九隻,內折八隻,懷慶府一十六隻,內折三隻,汝寧府九隻,外增大鹿,南陽府一隻,汝寧府五隻,山東大鹿七隻,濟南府五隻,青州府二隻,廣西小活鹿三隻,桂林府辦,直隸廬州府小鹿十二隻,外增大鹿一隻,鳳陽府十六隻,外增大鹿一隻,淮安府二隻,揚州府二隻。
天鵝六百二十隻,每隻銀五錢,俱解折色,內二隻解本色,湖廣二百二隻,本省派解河南六十五隻,開封府辦山東十九隻,濟南府十四隻,兗州府五隻,內魚臺縣解活天鵝二隻,直隸常州府二隻,池州府五隻,廬州府七十四隻,鳳陽府三十一隻,淮安府六十八隻,揚州府六十二隻,安慶府五十六隻,徐州四隻,和州二隻,江西三十四隻,南康府十五隻,九江府十九隻。
歲辦翎毛一百三萬五百三十四根,每一百根銀一錢二分五釐,俱解折色,惟順天府解本色,湖廣二十七萬九千二百根,寶慶府七萬根,黃州府二十萬九千二百根,山東二萬六千六百一十八根,俱青州府,山西五萬八千根,太原府一萬八千根,平陽府四萬根,順天府八萬二千五百九十六根,係本色,直隸河間府四萬五千一百五十根,廣平府五萬七千七百八十根,直隸松江府二萬四千根,廬州府一十五萬六千根,鳳陽府三萬四千根,淮安府九萬一千一百九十根,太平府七萬六千根,安慶府五萬根,和州五萬根。
皇清
國初,凡虞人所進禽獸,著都虞司折筭錢糧。
《大清會典》:內務府會計司,凡虞人按丁給地徵銀,所
公元1644年
進禽獸等項,都虞司估計折筭地畝錢糧。順治元年置上林苑,辦供食物各解所司。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置上林苑監,正七品,衙門設監
丞一員,其屬有四署,曰蕃育,曰良牧,曰林衡,曰嘉蔬,各設署丞一員。
蕃育署凡地賦,順治元年原額地一千五百一十九頃四畝一分辦進。
上供雞、鵝、鴨,雞蛋、鵝蛋、鴨蛋解光祿寺,新雉、新鴈解
太常寺。
良牧署凡地賦,順治元年原額地一千八百四十二頃四畝二分二釐八毫零辦進。
上供牛、羊、豬解光祿寺,小豬解供用庫,活兔解太常
寺。
公元1646年
順治三年停徵蕃育署雞鵝等物。
《大清會典》:蕃育署順治三年停徵雞鵝等物,照民地
例徵糧。
公元1647年
順治四年停徵良牧署牛羊等物。
《大清會典》:良牧署順治四年停徵牛羊等物,照民地
例徵糧。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