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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十三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九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六則 淳熙九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一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二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六則 寶祐二則 度宗咸淳五則〉
選舉典第十三卷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置國子監,設博士定試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為監生。
公元1129年
按《文獻通考》:國子監、生員,皆胃子也。舊制行在職事,官同姓緦麻親釐務官大功,親聽補試入學。每三年科,場舉三人取一,若未補中則七人取一,然太學生皆得以公私試積校定分數升舍。惟國子生以父兄嫌但寄理而已,須父兄外補,乃移入太學而得陞。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復教官試。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于有司,以幸中度。乃詔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已而復之,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赴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為兩學之選。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六月,復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復律學明法科。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按《玉海》: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
公元1151年
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募補算學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凡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定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以曾經試法人為考官。
按《玉海》:命太史局試補算學,併募草澤人。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年,命太史局試收算學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二年,命今歲春銓太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
公元1153年
紹興三年,置國子監及博士弟子,詔三省選擇大小學教官,減淮西路教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及博士弟子員。
按《玉海》:紹興三年六月丁未,復置國子監,詔即駐蹕所在學為之量養生徒,置博士三員。六月二十三日,謝伋言咸平間,醇儒授南北宅經義望。詔三省擇大小學教官,詔各選一人。
按《文獻通考》:紹興三年,詔建炎二年內,復置教授處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並罷任滿更不差人。今將二年復置教授窠闕,並行存留。又按《通考》:紹興三年,詔淮西路州縣教授,並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公元1154年
紹興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靖康之亂,宗學遂廢。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公元1155年
紹興五年,詔定律學試法,罷教官試,復置宮學。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命廣宮學,教內外宗子。按《選舉志》:五年,以李洪嘗中刑法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駮之。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卒如前詔。後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仍自後舉兼經。
按《玉海》:正月己巳,罷教官試。紹興五年六月七日,大小學教授錢觀,復言國子監有政和學制,載宗學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㒟,請先差
大學教授二人,小學二人。詔可六月七日大小學教授,錢觀復奏請復置宮學。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學成。八月十九日,觀復言宗子昔分為六宅,宅各有學,學皆有官,今唯有睦親宅。南班居之,講堂三楹,又無齋舍請附近,睦親宅增廣學舍俾,內、外宗子均被教養。國朝自嘉祐二年,諸宮置教授。治平元年,增置講書及課試規罰之法。崇觀間諸宮置博士十三員,立三舍,升補與貢士一體,今止行都及會稽,南班宮邸。各置教授二員,先講論孟俟通經依大學法。紹興八年,葉綝請建學不許。
公元1138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餽運為辭。
公元1139年
按《文獻通考》:葉綝上書言,西漢奪於大盜,天下非漢有矣。光武起於河朔,五年而建太學。西晉滅於劉淵,天下非晉有矣。元帝興於江左,一年而建太學。光武時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時十分天下有其二。然二君急於教養,未嘗以恢復為辭,饋餉為解,我宋以儒立國垂二百年。懿範閎規非漢晉比也。今中興聖祚駐蹕東南,百司庶府經營略備,若起太學計,官吏生徒姑養五百人。不過費陛下一觀,察使之月俸願謀之,大臣咨之,宿學亟復盛典,以昌文治而廷臣皆曰若倣,元豐則軍食未暇,而削弱非禮也。請徐議之。紹興九年八月己酉,復淮南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四月庚午,復四川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詔修學宮,復試教官法,定太學生額,置太學州學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詔諸州修學宮。夏四月甲申,增修臨安府學為太學。五月乙卯,復試教官法。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以三百人為額。按《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按《玉海》:紹興十二年,詔諸州守臣修學。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增建國學及學官,立試法,置提舉學事司及諸州教授,增太學生,命宗子入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國子監太學。二月庚辰,立太學試法。五月壬申,置國子博士、正、錄。八月丁亥,命諸路有出身監司一員提舉學事。九月癸酉,詔諸州守、貳提舉學事,縣令、佐主管學事。十二月丁酉,增太學弟子員二百。丁未,命行在宗子入宮學。按《選舉志》: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各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曾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每歲春秋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每科場四取其一。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試入等曰內舍;自內舍有月校,而舍試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按《職官志》:紹興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詔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學官闕,從本監選舉。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按《職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紀》、《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見于此。〉按《高閌傳》:閌召為國子司業。時興太學,閌奏宜先經術,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閌曰:先王設太學,惟講經術而已。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始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以盡人才,乃設詞學一科。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帝然之。閌於是條具以聞。其法以《六經》、《語》、《孟》義為一場,詩賦次之,子史論又次之,時務策又次之。太學課試及郡國科舉,盡以此為法,且立郡國士補國學監生之制。中興已後學制,多閌所建明。閌又言建學之始,宜得老成以誘掖後進。乃薦全州文學師維藩,詔除國子錄。維藩,眉山人,精《春秋》學,故首薦之。新學成,閌奏補試者六千人,且乞臨雍,繼率諸生上表以請。于是帝幸太學,秦熹執經,閌講《易·泰卦》,賜三品服。
公元1163年
按《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飛第為國子監太學堂,一曰崇化齋十有二。二月二十二日,詔補太學生司業高閌條上課試法,詔以元祐紹聖監學法,參定六月二十一日,詔王賞撰太學記。七月癸未,新修太學成奉安。文宣王于大成殿上自題賜書,閣榜曰首善。十月己丑,上《國子監武學律學小學敕令格式》二十五卷。十二月丁酉,詔太學養士增二百人。又按《玉海》: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詔諸州並置教授。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秋季,始開補就試者五千人。自後春秋兩補三舍,舊法凡四百十條。紹興重修視元豐,尤密諸齋長諭,月書學生行藝,于籍行謂帥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每季終論可選者,考于學諭。仲月後入學者,次季選考十日考于學錄,二十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長貳,歲終校定三經季選者,准此校定至陞,補日展一季外舍百人,內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與校定生,不滿元額即計分數取,內舍仍分優平二等,于次年六月以前聞奏。諸補內舍附公試,以外舍上二等同,考選簿參定。若簿內所選者,據闕陞補闕多就試,人少者以就試,人所為率不得過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過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陞補年月聽以試中日為始,即試雖入上二等而考。選不預者,候補一歲私試,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罰,或預選而試不入上二等者,候再試入三等。已上聽補諸補上舍,以間歲九月五日鎖院發。解年候試畢別為一甲,附試考校合格分優,平二等奏號長貳,同拆號官入院,以所奏行藝參定俱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或一優一否,為下否,謂已經三季。已上選考校,考不預聞奏,而試入優等及有優,等校定而試不入等者,注籍訖具名聞奏。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補及一年,並申尚書禮部,若下等自該免解,及已經免解而每該免者,即與免省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入優與陞等。
公元1164年
紹興十四年,復置清州新民學,建宗學,定宗學生額,置國子小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丁亥,復置清州新民學。丙午,定宗學生額為百員。六月乙巳,置國子監小學。十月甲午,從右正言何若言,請戒內外師儒之官,黜伊川程氏之學。按《選舉志》:十四年,始建宗學于臨安,生員額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各五人。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按《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請建學於臨安。二十五日丙午,禮部奏學生以百人為額,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按《選舉志》、《通考》俱作一員,或恐各一員也。〉十一月,不溢請復置博士、正錄、國子監小學。紹興十四年四月戊申,程允元請建。六月乙巳詔國子監,置小學。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詔太學,置小學一齋。
公元1145年
紹興十五年,增太學生,命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罷明法科,復行試教官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百人。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按《選舉志》:初,行在宗室試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于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優國族也。又按《志》: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科如舊。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五年,國子監丞文浩言,師儒之官與諸生難疑答問于群經,宜無所不通,請自今並于《六經》中臨期取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該贍為合格。詔行焉。
按《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員一百人,外舍生共七百人,內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八月辛丑,又增二百人,通舊為九百人。
公元1146年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生。三月,建武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外舍生額至千人。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子員百人。按《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按《玉海》:紹興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詔修建武學。四月二日,上曰:習弓馬,稍知書,則不負教養。十九日,進呈兵部試選格。十二月二十九日,從司業陳誠之請,並試補入學,升趙充國像,降韓信從祀。
公元1148年
紹興十八年,詔外舍生,歲終檢校。自十九年為始,江西轉運,賈直清請立縣學選教授,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八年,詔太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自紹興十九年為始,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保再補以後,歲終依此檢校。又權禮部侍郎陳誠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不待闕之士,臣嘗得其說矣。京師視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取應其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餘今首善之地江浙,士人便於往來,一補中外舍。即無假滿不參之人,故未嘗有闕後來之士,將何以待之。國子監勘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額,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舉,又舊法或三經試,而不與升補或兩經試,而曾犯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闕額週流源,源不塞今來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江浙士人往還,既無告假逾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不行有妨,後進故有是命。又十八年江西轉運,賈直清奏請立縣學於縣,官內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欲比附舊法,縣學委知通於令佐內,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處,即令本路提舉司於本州,有出身官選差一員,兼領若州縣官俱無出身,只令本學長諭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從之。
公元1150年
紹興二十年六月,詔修太學。
公元1155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云云。紹興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院校試刑法。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置武學六齋廣太學生,賜諸郡學御製聖賢贊。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學官及弟子員百人。秋八月戊寅,班元豐、崇寧學制于諸路。按《職官志》: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於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諭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按《玉海》:紹興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員。二十二日,詔武學,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及武舉高選人充諭一員,用武舉人置六齋生徒以八十人為額。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詔外舍以七十人,內舍二十人,上舍十人為額,通一百人。
〈注〉六齋受成貴謀輔,文中古經遠閱禮。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廣太學生員。六月,黃祖舜言仁宗以吳充為吳王宮教授,方正清謹教導有方,作六箴以獻命錄,賜南北宮今西南外教授,未嘗講說精擇經行之士,講習程試如太學法,從之。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御製孔子并七十二賢贊碑本遍,賜諸郡學校。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補太學生。二月,詔武學例並依監學。八月,廣宮學黌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按《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詔武學依監學例。八月四日丁酉,宗正丞吳景偲言宮學釋菜無殿,講說無堂,請增廣黌舍,從之。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親宅,建宮學。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定宗子赴試推恩及出官格,定學官制。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習經人本經義二道,習賦人詩賦各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名承節郎,餘並承信郎。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四川則附試于安撫制置司。於是入仕者驟踰千人。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補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補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凡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進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孫中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按《職官志》: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按《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始三歲一補,太學遇覃恩舊無免解法,帝始創行之。自是為例,省額增數十人。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置武學諭許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補國子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日,復置武學諭。
按《文獻通考》:乾道二年,詔下省併曾,請舉赴補人以太學過省闕額,收補額外勿增。在朝清要官,期親許牒子弟作待補國子,別號考校。如太學生遇有期親任清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學生兩優釋褐用崇寧恩例授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三年,黃倫以兩優釋褐。自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用崇寧恩例授承務郎、國子錄。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許宗子補國子生,重修武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命宗室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按《玉海》:五年,重修武學。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更定宗子學生授官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為百人。
按《選舉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
宗子之法。保義至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則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然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於是禮部請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定武學解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詔武學赴解試人以五十人為額。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監試、省試,取放額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則三舉所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從之。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許桂陽蠻入州學聚局生試曆算。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許桂陽軍谿洞子弟入州學聽讀。按《選舉志》: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試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按《文獻通考》: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自淳熙後公試仍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公元1177年
淳熙四年,幸學加恩學生有差,立待補生試法。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學,祗謁先聖,退御敦化堂,命國子祭酒林光朝講《中庸》。下詔,遂幸武學,謁武成王廟。監、學官進秩一等,諸生推恩、賜帛有差。秋七月壬寅,立待補太學試法。按《選舉志》: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為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自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帝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
按《文獻通考》:太學補弟子員,故例每三歲科舉,後朝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乃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每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日揭榜,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而為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慶元中遂罷之。
按《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學。十六年二月,改堂名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與太學同改焉,然郡國未之建也。
公元1178年
淳熙五年,以《紀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兵部尚書王仲行奏兩優釋褐恩例太過,乞先注職官,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按《選舉志》: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者即命以京秩,除學官。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視進士第二人。舊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按《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又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號釋褐狀元。例補承事郎太學正錄,淳熙初鄭鑑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作郎補。郡自明數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六年劉純叟堯夫復以解,褐除國子正時王仲行為兵部尚書,奏言今兩優釋褐。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時知滁州張商卿亦言,今中上舍為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獄訟,財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乞先注職官上然之。十月丙申,詔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詔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增試經義。按《選舉志》: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于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本朝命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刑統》律義五道。
公元1181年
淳熙八年,更定律學試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按《選舉志》:八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淳熙九年,以《統元曆》試筭學生。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7年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筭學生。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令待補生附試省場別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按:孝宗初,許清要官,期親作待補生科舉許混試。至此不許混試,故令附
別院也。
〉
公元1192年
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議寢之。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等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中興以來,建太學于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之風勝,而忠信之俗微。亦惟榮辱升沈,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如傳舍,目師儒如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倣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其諸州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司條上。思議遂寢。
按《文獻通考》: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熹曰:欠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增之,則人自安鄉里矣。
按《朱子學校》:貢舉私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塞利誘之塗,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廌所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之事,故當是時天下之士,不遠萬里來悅師之。其游太學者,端為道藝稱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蓋猶有古法之遺意也。熙寧以來,此法濅壞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雋於場屋者耳。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無求於學,其奔趨輻湊而來者,不過為解額之濫,舍選之私而已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間相與言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又祇以促其嗜利,苟得冐昧無恥之心。殊非國家之所以立學,教人之本意也。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擇士之有道,德可為人師者。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之講,明道藝以教訓其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還諸州,罷去舍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考察諸州所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大學之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干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如此則待補之法固,可罷去而混補者,又必使與諸州科舉。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之可望者,自不復來而不患其紛冗矣。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許其補中之人。從上幾分特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來赴補者,亦不為甚失職矣。其計會監試、漕試、附試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其諸州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為科舉之學矣。
公元1193年
紹熙四年,詔放小學待補。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熙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公元1196年
寧宗慶元二年,始行混補嚴試補國子生例,許監生試於漕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於是增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為優等。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按:此事《文
獻通考》作慶元二年。
〉
按《文獻通考》:二年,凡監學生皆給綾牒。若告謁在外遇科舉,則試於漕司。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罷試律學生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
公元1199年
慶元五年,復試律學生經義,置武士齋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選官按其武藝。按《選舉志》:三年,罷經義,五年又復。
按《玉海》:慶元五年六月乙亥,詔即諸州學置武士齋宮,按武藝。
公元1202年
嘉泰二年,復行混補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復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千餘人,分六場。十八日,引試云。
公元1203年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學,謁大成殿,御化原堂,命國子祭酒李寅仲講《尚書·周官》篇。遂幸武學,謁武成殿。監學官進秩一級,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莊文太子府小學教授。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學內舍生為百二十人。七月乙巳,置沂王府小學教授。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增內舍生律學罷經義,分六場考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按《選舉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且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法科欲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於片言之間。比年案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刑法考官不過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今請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問題稍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時點定。如是,讞議得人矣。從之。
公元1211年
嘉定四年,詔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試中,方許轉補。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命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公元1213年
嘉定六年,律學仍兼經義。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人不預。按《選舉志》: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及《刑統》大義,通為五場。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定去留,經義為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公元1214年
嘉定七年,復建宗學,祭酒請以外舍最優者一人升內舍。
按《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八月癸卯,復建宗學。置博士、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按《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舊有宗學中興,西南外宗司。置學而行在宗學,未修。八月二十六日,詔建宗學,置六齋生員以百人為額。按《文獻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請以外舍分數及五分或六分最優者一人,與次年升內舍,後二年家始以外優升歲為定例。〈字,字書不載,但係人名,無從考據。仍之。〉嘉定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公元1215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九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216年
嘉定九年,復置宗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以宮學併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按《職官志》: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嘉定十年,宗正寺擬宗學四齋名。
公元1217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宗正寺擬四齋名,曰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明倫。嘉定十四年,定宗學公、私試,及解試例。置王宮大小學教授,詔待補生百人取三。
公元1221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四年四月乙卯,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按《選舉志》: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宗學解試依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取三人。舊法,自外舍升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蓋私試皆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者一人升內舍。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公元1226年
理宗寶慶二年,賜宗子若搢同進士出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公元1229年
紹定二年,以待補生有鬻帖偽冒之弊,命取保結。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遂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國子監內外學校之官,令於士子程課之外,迪以義理之學,勵以行誼之實,從之。又奏近年士習萎薾,乞申飭胄監師儒之官,專意訓導使之痛習經傳,考訂義理課試選論須合體格,去浮華之弊轉移士風,從之。
公元1232年
紹定五年,令補試學生皆臨時選差,仍添考官。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五年,以省試下第及待補生之群試于有司者,有請託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併就兩學於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且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
公元1234年
端平元年,宗子鎖廳試,召知識官委保,以防欺詐。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公元1235年
端平二年,詔榮文恭王府、皇后宅各置教授。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二年,詔榮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各一員。皇后宅可依紹興舊典四姓,小侯立五經師之遺意,三省并行省,參酌以聞。
公元1237年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詔以朱熹《通鑑綱目》下國子監,并進經筵。六月丙午,詔建內小學,擇宗子十歲以下資質美者二三十,置師教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1年
淳祐元年七月,詔以宗學博士、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輪日詣榮邸講授。按《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學謁孔子,遂
御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講《禮記·大學》篇,監學官各進一秩,諸生推恩賜帛有差。製《道統十三贊》,就賜國子監宣示諸生。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42年
淳祐二年,為宗子置內小學。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按《續文獻通考》:八月,詔小學開講。
公元1243年
淳祐三年,律學考試,令刑部措置關防。
按《宋史·理宗本經》不載。按《選舉志》: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則選差大理丞、正歷任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逮其試中,又當倣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麤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者駁放。
公元1246年
淳祐六年,詔學官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賞。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六年,詔曰:朕臨朝願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親書扁題分賜諸學并,賜諸生束帛以示激勵。其令二三學官於前廊長輸及齋生中,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賞。京學如之。
公元1247年
淳祐七年正月,建資善堂于內小學,置直講、贊讀二員。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52年
淳祐十二年,申嚴筭學試法,其不經祕書公試補中者,中書改正。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十二年,祕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隸祕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祕書,非也。稽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筭、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以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事有驗為上。諸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一年試曆筭一科,一年試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諸同知筭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臺郎有應試補直長者,諸正名學生有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而轉資者,無不屬於祕書;而局官等人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祕書。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祕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從之。
公元1253年
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五月,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職。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色遠方士子道路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併之患。五月,特、正奏名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其毋以是自畫焉。
公元1255年
寶祐三年,復試士子於京師。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三年,復試於京師。〈按:元年,學生補試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試於京師也。〉
公元1265年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律學選試之法宗子,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刑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又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遇即位赦恩,並赴類試。其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
公元1267年
咸淳三年,幸學禮成,推恩學生有差。
按《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詣太學謁孔子,行舍菜禮,以顏淵、曾參、孔伋、孟軻配享,顓孫師升十哲,卲雍、司馬光升列從祀,雍封新安伯。禮部尚書陳宗禮、國子祭酒陳宜中進讀《中庸》。己酉,執經官宗禮、講經官宜中各進一秩,宜中賜紫章服。太學、武學、宗學、國子學、宗正等官若醫官、監書庫、門、庖等,各進一秩,諸齋長諭及起居學生推恩有差。按《選舉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與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其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乞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凡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公元1271年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號,推恩三學生。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和聖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
公元1272年
咸淳八年,詔寬法科試格,加太學餐錢。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有過而願試者,照見行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并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或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咸淳未,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按《續文獻通考》:咸淳八年,詔加太學餐錢,寬科場恩例,從賈似道之請也。丘氏濬曰:處士橫議必在國家,末造當隆盛時無此事也。方漢盛,時無有所謂浮議也。而黨錮之興乃在桓靈之世,宋時忠厚立國不殺士大夫,當時士大夫毅然以氣節名義為重,一遇國家有事,輒明目張膽,別白言之不少顧忌,往往以此得美名。躋顯位不幸觸諱,遭遷謫以去,及其事久論定直聲勁節,亦從此益大以著士大夫。習見其然,其中不逞者,遂借此以為取名之階,進身之徑其流弊之極。遂至學校所養之士,亦效尤之至於景,定淳祐之間朝廷任一宰,執用一臺諫,稍不若眾心,三學之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後已。賈似道入相度其不可以力勝,遂以術籠絡之,於是加太學餐錢,寬科場恩例,三學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擊似道之誤國噤不敢出一聲,甚至要君去國,亦上書贊美挽留之無所不至。嗚呼。三學諸生平日所以叩閽上書經臺投卷者,無非仁義之言聖賢之道至,是其心跡盡露矣。嗚呼。士大夫之在學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宋人之失哉。或曰:學校之士,遇國家有事,上下蒙蔽之時,亦可以默與。曰:漢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陳東,當言而言,專為國而不為私,是固君子之所與也。咸淳九年,嚴宗子試法,申嚴學法。
公元1273年
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各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釐乞理為
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及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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