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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三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
 第十三卷目錄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九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六則 淳熙九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元三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一則 嘉定八則 理宗寶慶一則 紹定二則 端平二則 嘉熙一則 淳祐六則 寶祐二則 度宗咸淳五則
選舉典第十三卷
學校部彙考七
宋三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置國子監,設博士定試教官法。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建炎初即行在置國子監,立博士二員,以隨幸之士三十六人監生
公元1129年
文獻通考國子監生員,皆胃子也。
舊制行在職事官同緦麻親釐務官大功,親聽補試入學
三年科,場舉三人取一,若未補中則七人取一,然太學生得以公私試積校定分數升舍。
國子生父兄嫌但寄理而已,須父兄外補,乃移入太學得陞
又按通考高宗建炎初,復教官試。
紹興中,議者謂:欲為人師,而自納所業有司,以幸中度。
乃詔罷其試而教授自朝廷選差。
已而復之,凡有出身許應,先具經義、詩、賦各三首禮部,乃下省闈,分兩場試之。
而取其文理優長者,不限其數。
初任為諸州教官由是兩學之選。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六月,復置教授凡四十三州。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玉海云云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復律學法科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職官志》建炎三年,詔國子監併歸禮部
未幾,詔復養生徒,置博士
玉海建炎三年,復明法新科進士預薦者聽試。
公元1151年
紹興元年,復刑法科,募補算學生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興元年,復刑法科。
問題號為假案,其合格分數,以五十五通分十分,以所通定分數,以分數等級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
曾經試法人為考官
玉海:命太史局試補算學,併募草澤人。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年,命太史局試收算學生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興二年,命今歲春銓史局試,應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並特收取,時局生多闕故也。
公元1153年
紹興三年,置國子監博士弟子,詔三省選擇大小學教官,減淮西路教官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六月丁未,置國子監博士弟子員
玉海紹興三年六月丁未,復置國子監,詔即駐蹕所在學為之量養生徒,置博士三員
六月二十三日謝伋咸平間醇儒南北宅經義望。
三省大小學教官,詔各選一人
文獻通考紹興三年,詔建炎二年內,復置教授處共四十三州,至建炎二年,並罷任滿更不差人
今將二年復置教授窠闕並行存留
又按通考紹興三年,詔淮西州縣教授並行減罷令逐州,有出身官兼。
公元1154年
紹興四年,始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職官志》靖康之亂,宗學遂廢。
紹興四年,始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公元1155年
紹興五年,詔定律學試法,罷教官試,復置宮學
《宋史·高宗本紀五年,命廣宮學,教內外宗子
選舉志》五年,以李洪中刑入第二等,命與改秩中書駮之。
趙鼎謂: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獎
高宗曰:刑名之學久廢不有以優之,則其學絕矣。
卒如前詔
後議者謂得解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於有官試法
乃命所試斷案刑名全通粗通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文理全通合格,及雖全通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
自後舉兼經。
玉海正月己巳,罷教官試。
紹興五年六月七日大小學教授錢觀,復言國子監政和學制,載宗學法。
又按玉海五年四月七日同知宗正士㒟,請先差
學教授二人小學二人
詔可六月七日大小學教授錢觀復奏請復置宮學
七月六日宗司奏大小學成。
八月十九日觀復言宗子分為六宅,宅各有學,學皆有官,今唯有睦親宅
南班居之,講堂三楹,又無齋舍附近睦親宅增廣學舍俾,內、外宗子均教養
國朝嘉祐二年,諸宮置教授
治平元年增置講書課試規罰之法。
崇觀間諸宮置博士十三員,立三舍升補貢士一體,今止行都會稽南班宮邸
各置教授二員,先講論孟俟通經大學法。
紹興八年,葉綝請建學不許
公元1138年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興八年,葉綝上書請建學,而廷臣皆以兵興餽運為辭。
公元1139年
文獻通考:葉綝上書言,西漢奪於大盜天下非漢有矣
光武起於河朔五年而建太學
西晉滅於劉淵天下非晉有矣
元帝興於江左一年而建太學
光武時十分天下有其四,元帝時十分天下有其二。
二君急於教養未嘗恢復為辭,饋餉為解,我宋以儒立國垂二百年。
懿範閎規非漢晉比也。
中興聖祚駐蹕東南百司庶府經營略備,若起太學計,官吏生徒姑養五百人
不過陛下一觀,察使之月俸願謀之,大臣咨之,宿學亟復盛典,以昌文廷臣曰若倣,元豐軍食未暇,而削弱非禮也。
徐議之。
紹興九年八月己酉,復淮南州學官。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四月庚午,復四川州學官。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詔修學宮,復試教官法,定太學生額,置太學州學官。
《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春正月丙戌,詔諸州修學宮。
夏四月甲申,增修臨安府太學
五月乙卯復試教官法。
十二月庚午,命太學弟子員三百人為額。
職官志》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一人
玉海紹興十二年,詔諸州守臣修學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增建國學及學官,立試法,置提舉學事司及諸州教授,增太學生,命宗子入學
《宋史·高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癸卯,增建國子監太學
二月庚辰,立太學試法
五月壬申,置國子博士、正、錄。
八月丁亥,命諸路有出監司一員提舉學事
九月癸酉,詔諸州守、貳提舉學事縣令、佐主管學事
十二月丁酉,增太學弟子員二百。
丁未,命行在宗子宮學
選舉志》十三年兵事稍寧,始建太學,置祭酒司業一員博士三員,正、錄各一員養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員,內舍生百員,外舍生五百七十員。
凡諸道住本州學滿一年三試中選不犯第三以上罰,或不住學而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者,聽充弟子員
歲春兩試之,旋命一歲一補於是多士雲集,至分場試之。
俄又詔三年一試,增至千員,中選者皆給綾紙贊詞以寵之。
科場四取其一。
外舍月校而公入等內舍;自內舍月校,而舍試入等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對
職官志》紹興十二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
參用元祐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齋。
學官闕,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並置不一
〈按職官志》作十二年考之,本紀通考俱作十三年事,故附見于此
高閌傳》召為國子司業
時興太學奏宜先經術,帝曰:士習詩賦已久,遽能使之通經乎。
曰:先王太學,惟講經而已
國初猶循唐制用詩賦神宗始以經術造士,遂罷詩賦,又慮不足盡人才,乃設詞一科
今宜以經義為主,而加詩賦
帝然之。
於是條具以聞。
其法以六經《語》《孟》義為一場詩賦次之,子史論次之時務策次之
太學課試郡國科舉,盡以此為法,且立郡國士國學監生之制。
中興已後學制,多建明
又言建學之始,宜得老成誘掖後進
乃薦全州文學師維藩詔除國子錄
維藩眉山人,精春秋學,故首薦之。
新學成,奏補試者六千人,且乞臨雍,繼率諸生上表以請。
于是帝幸太學,秦熹執經《易·泰卦》,賜三品服。
公元1163年
玉海十三年正月癸卯,以岳飛第為國子監太學堂,一曰崇化齋十有二。
二月二十二日,詔補太學生司業高閌條上課試法,詔以元祐紹聖監學法,參定六月二十一日,詔王賞太學記。
七月癸未,新修太學奉安
文宣王大成殿上自題賜書,閣榜曰首善
十月己丑,上國子監武學律學小學敕令格式二十五卷
十二月丁酉,詔太學養士二百人
又按玉海: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七日,詔諸州並置教授
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秋季,始開補就試五千人
自後春秋兩補三舍舊法凡四百十條。
紹興重修元豐,尤密諸齋長諭,月書學生行藝,于籍行謂帥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論可選者,考于學諭
仲月後入學者,次季選考十日考于學錄,二十日考于學正,三十日考于博士,四十日考于長貳,歲終校定三經季選者,准此校定至陞,補日展季外舍百人內舍三十人,注于籍如逐舍與校定生,不滿元額即計分數取,內舍仍分優平二等,于次年六月以前聞奏
諸補內舍公試,以外舍二等同,考選簿參定
若簿內所選者,據闕陞補闕就試,人少者以就試,人所為不得一分五釐上舍准此不得三分,若簿未成其合理陞補年月聽以試中日為始,即試雖入上二等而考。
不預者,候補一歲私試三入等及不犯三等已上罰,或預選而試不入上二等者,候再試入三等
上聽補諸補上舍,以間歲九月五日鎖院發。
解年候試畢別為一甲附試考校合格分優,平二等奏號長貳,同拆號入院,以所奏行藝參定優為上一優,一平為中俱,平或一一否為下否,謂已經三季
上選考校,考不預聞奏,而試入優等及有優,等校定而試不入等者,注籍具名聞奏
上等命以官中等,免省下等免解中下,等補及一年,並申尚書禮部若下等自該免解,及已經免解而每該免者,即與免省其不自該免者,許再試入優與陞等。
公元1164年
紹興十四年,復置清州新民學,建宗學,定宗學生額,置國子小學
《宋史·高宗本紀十四年二月丁亥,復置清州新民學。
丙午,定宗學生額為百員。
六月乙巳,置國子監小學
十月甲午,從右正言何若言,請戒內外師儒之官,黜伊川程氏之學。
選舉志》十四年始建宗學臨安生員百人大學生五十人小學生四十人職事五人
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在學者皆南宮北宅子孫,若親賢宅近屬,則別選館職教授
玉海十四年二月,士同知大宗正事,請建學於臨安
二十五日丙午禮部學生百人為額,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
〈按選舉志》通考作一員,或恐一員也。
十一月,不溢請復置博士正錄國子監小學
紹興十四年四月戊申,程允元請建。
六月乙巳國子監,置小學
又按玉海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詔太學,置小學一齋
公元1145年
紹興十五年,增太學生命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罷明法科,復行試教官法。
《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二月戊寅,增太學弟子員百人
八月辛丑,復增太學弟子員二百。
選舉志》:初,行在宗室國子監者,有官鎖廳,七取其三;無官應舉,七取其四;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為合格,不限其數;而外任主宮觀嶽廟試于轉運司者,取放之額同進士
十五年,命諸路宗室願赴行在試者,依熙寧舊制,並國子監請解;不願者,依崇寧通用貢舉法,所以國族也。
又按《志》十五年,罷明法科,以其額歸進士,惟刑法如舊
文獻通考紹興十五年國子監丞浩言師儒之官諸生難疑答問群經,宜無所不通,請自今並于六經臨期二經,各出兩題,無拘義式,以貫穿該贍合格
詔行焉。
玉海十五年二月戊寅增生一百人外舍生共七百人內舍一百人上舍三十人
八月辛丑,又增二百人通舊九百人
公元1146年
紹興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生
三月建武學。
《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增太學外舍生額至千人
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子員百人
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博武諭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玉海紹興十六年三月庚午朔,詔修建武學
四月二日,上曰:習弓馬,稍知書,則不教養
十九日進呈兵部試選格。
十二月二十九日,從司業誠之請,並試補入學,升趙充國像,降韓信從祀
公元1148年
紹興十八年,詔外舍生,歲終檢校
十九年為始,江西轉運,賈直清請立縣學教授,從之。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十八年,詔太學在籍外舍生若入學,已及五年不預校定,及不曾請到國學解,或不曾公試入等
紹興十九年為始,歲終檢校除籍免,請本州公據止,召本學生二員,委保再補以後歲終依此檢校
權禮部侍郎誠之言,國庠立額不為不廣然有不待闕之士,臣嘗得其說矣。
京師四方為甚遠,非身隸業上庠者,不能取應請假歸省,即就鄉舉故額,常有餘首善之地江浙士人便於往來一補外舍
即無假滿不參之人,故未嘗有闕後來之士,將何以待之
國子監勘會昨京師上庠外舍生以二千人為額,自來未嘗滿額蓋緣四方士人請假歸鄉道,途既遠往往止就鄉舉,又舊法三經試,而不與升補兩經試,而曾犯規罰,自有除籍之法,所以闕額週流源,源不塞今來上庠,見以一千人為額。
江浙士人往還,既無告逾限除籍之慮得以故,作規避占據學籍,使有司補試不行有妨,後進故有是命。
又十八年江西轉運,賈直清奏請縣學於縣,官內選有出身人,兼領教導尋下國子監參酌措置比附舊法縣學知通於令佐內,選有出身官一員兼領教導職事,及諸州軍如未差教授處,即令路提舉司本州有出身官選差一員兼領若州縣官俱無出身,只令本學長諭專主教導卻令知州縣令覺察點檢從之。
公元1150年
紹興二十年六月,詔修太學
公元1155年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玉海云云
紹興二十五年四川類省始附試刑法
《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校試刑法
選舉志》云云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置武學六齋太學生,賜諸郡學御製聖賢贊。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學官弟子員百人
秋八月戊寅,班元豐崇寧學制于諸路。
職官志》紹興二十六年,詔武學博士學諭各置一員,內博士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充,其學諭武學人,後又除文臣有出身者。
玉海紹興二十六年四月癸巳,置博士弟子員
二十二日,詔武學,置博士一員以文有出身及武舉高選人充諭一員,用武舉人六齋生徒八十人為額。
七月二十四日癸亥,詔外舍七十人內舍二十人上舍十人為額,通一百人
〈注〉六齋受成貴謀輔,文中古經閱禮
又按玉海二十六年二月壬子,廣太學生員。
六月黃祖舜仁宗吳充吳王宮教授方正清謹教導有方,作六箴以獻命錄,賜南北宮西南教授未嘗講說精擇經行之士,講習程試太學法,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御製孔子并七十二賢碑本遍,賜諸郡學校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定春季放補太學生
二月,詔武學例並依監學
八月,廣宮學黌舍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玉海二十七年二月甲辰,詔武學監學例。
八月四日丁酉宗正丞吳景偲言宮學釋菜無殿,講說無堂,請增廣黌舍,從之。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十二月辛丑,修睦親宅,建宮學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定宗子赴試推恩出官格,定學官制。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孝宗登極,凡宗子不以服屬遠近人數多寡,其曾獲文解兩次者,並直赴廷試略通文墨者,量試推恩
習經本經二道,習賦人詩賦一首試論人論一首,仍限二十五歲以上合格第一承節郎,餘並承信郎
曾經下省人,免量試推恩
四川附試安撫制置司
於是入仕者驟踰千人
隆興元年,詔量試不中、年四十以上承信郎,展三年出官,餘並於後舉再試。
四月,御射殿引見取應省試第一人,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第三人保義郎,餘四十人承節郎七人承信郎
宗室鎖廳得出身者,京官一秩選人比類循資無官應舉得出身者,補修職郎;濮、秀二王下子進士舉者,更特轉一秩
職官志》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並置,復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始三歲一補太學覃恩無免解法,帝始創行之。
自是為例,省額數十人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置武學諭許清要官子弟牒作待補國子生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玉海乾道二年二月八日,復置武學諭
文獻通考乾道二年,詔下省併曾,請舉赴補人以太學過省闕額,收補額外勿增。
在朝要官期親許牒子弟待補國子別號考校
太學生有期親任要官,更有國子生不預校定外補及差職事,惟得赴公試私試科舉則混試焉。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學生兩優釋褐崇寧恩例授官。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三年黃倫兩優釋褐
紹興建學至是始,有兩優崇寧恩例承務郎國子錄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許宗子國子生重修武學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五年命宗職事隨侍子弟許赴國子監補。
玉海五年重修武學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更定宗子學生授官格。
《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百人
選舉志》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養選舉
宗子之法。
保義秉義鎖試則與京秩,在末科升甲取應不過量試注官所以寵異同姓不與寒畯等也。
曩時向學者少,比年雋異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詞科,幾與寒士齊驅;而入仕寖繁,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於是禮部鎖廳登第者,舊於元官上轉行兩官,自今止依元資改授,餘准舊制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定武學解額。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玉海七年七月庚寅,詔武學解試人以五十人為額。
乾道十二年,定宗子監試省試,取放額數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十二年,右正言胡衛請:自今宗室監試無官應舉,照鎖廳例七取其二;省試三舉放人數如取應例,立為定額
從之。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許桂陽蠻入州學局生曆算
《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四月壬申,許桂陽軍谿洞子弟州學聽讀。
選舉志》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曆算崇天宣明大衍曆三經,取其通習者。
文獻通考:舊公私試皆學官主之。
淳熙公試鎖院降敕差官學官不預
公元1177年
淳熙四年幸學加恩學生有差立待補生試法
《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乙亥,幸太學祗謁先聖,退御敦化堂,命國子祭酒林光朝中庸
下詔,遂幸武學,謁武成王廟
監、學官進秩一等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秋七月壬寅立待太學試法
選舉志》淳熙中,命諸生暇日習射,以斗力等差比類公、私試,別理分數
中興以來四方之士,有本貫在學公據,皆得就補。
始加限節,命諸路州軍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其薦貢不盡者,令百取六人太學,謂之待補生;其住本學及游學之類,一切禁止
文獻通考太學弟子員故例三歲科舉後朝差官鎖院
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
淳熙朝議就試者,多欲為之限制
立待補之法,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
百人而取六人,許赴補試率以開院,後十日揭榜,然遠方士人多不就試,而為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慶元中遂罷之。
玉海淳熙四年二月,幸武學
十六年二月,改堂名立武上一字犯太子名與太學同改焉,然郡國未之建也。
公元1178年
淳熙五年,以紀元曆》試筭學生
《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
選舉志》云云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兵部尚書王仲行兩優釋褐恩例太過,乞先注職官,從之。
《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十月丙申,詔太學兩優釋褐,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十一月辛酉,裁宗子試法。
壬午,詔宗室有出身人得考試及注教授官。
選舉志》元豐舊制內舍生校定,分優、平二等
優等再赴舍試,又入優,則謂之兩優釋褐中選即命京秩,除學官
至是,始令先注職官代還,注職事官恩例進士第二人
校定歲額五六分為優選者,增為十分矣。
朝野雜記舊制太學上舍生積,校已優而舍試。
又入優等者,就化原堂釋褐號釋褐狀元
例補承事郎太學正錄淳熙初鄭鑑自明,由此選不四年而為著作郎補。
自明言事上甚喜,久而稍厭之。
六年劉純叟堯夫復以解,褐除國子正王仲行兵部尚書奏言兩優釋褐
初授京秩即授學官,視狀元制科恩數過之事,理不當乞先與外任,時知滁州商卿亦言,今中上舍學官不數年便可作監司郡守獄訟財賦非所素習豈能保其不謬。
乞先注職官上然之。
十月丙申,詔與殿試第二人恩例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詔定律學試法
《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丙戌,復置皇太子宮小學教授
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試經義。
選舉志》淳熙七年祕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令同藏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傅以古義
本朝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復明法,而以三小經附。
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於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宜令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
帝曰:古之儒者,以儒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於刻。
乃從其奏,詔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大經一道小經二道第五刑統律義五道
公元1181年
淳熙八年更定律學試法
《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八年夏四月,立郴州宜章桂陽軍臨武縣學,以教養峒民子弟
選舉志》八年,命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刑名十件,與經義通取,四十分以上合格經義去留律義高下
淳熙九年,以統元曆試筭學生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云云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五月丙寅,增皇太子宮小學教授一員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7年
淳熙十四年,用崇天紀元統元曆三歲一試學生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云云
光宗紹熙 年,令待補附試省場別院
《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光宗初,公試始令附省場別院
〈按:孝宗初,許清要官期親待補科舉許混試。
至此許混試,故令附
別院也。
公元1192年
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議寢之。
《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熙三年禮部侍郎倪思請復混補法,命兩省臺諫雜議可否
於是吏部尚書趙汝愚合奏曰:國家恢儒右文京師郡縣皆有學,慶曆以後文物彬彬
中興以來,建太學行都,行貢舉於諸郡,然奔競風勝,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榮辱升沈,不由學校德行道藝取決糊名;工雕篆之文,無進修之志;視庠序傳舍,目師儒路人季考月書,盡成文具。
今請重教官之選,假守貳之權;倣舍法以育材,因大比取士考終場之數,定所貢之員;期以次年,試于太學
其諸教養課試、升貢之法,下有條上
思議遂寢。
文獻通考:時朱熹門人或問三舍法如何
曰:欠去根頭理會,若太學無非望之恩,又於鄉舉額窄處增之,則人自安鄉里矣。
朱子學校貢舉私議學校必選實有道德之人,使為學官以來實學之士,裁減解額舍選謬濫之恩,以塞利誘之塗,蓋古之太學主於教人,而因以取士,故士之來者,為義而不為利,且以本朝之事言之,如李廌記元祐侍,講呂希哲之言,曰:仁宗之時太學之法寬,簡國子先生必求天下賢士,真可為人師者,就其中又擇其尤賢者,如胡翼之之徒,使專教導規矩之事,故當是天下之士,不遠萬里來悅師之。
游太學者,端為道藝弟子者,中心悅而誠服之,蓋猶有古法遺意也。
熙寧以來,此法濅壞所謂太學者,但為聲利之場,而掌其教事者。
不過取其善為科舉之文,而嘗得雋場屋者耳。
士之有志於義理者,既無求於學,其奔趨輻湊而來者,不過解額之濫,舍選之而已師生相視漠然,如行路之人。
相與言亦未嘗開之以德,行道藝之實,而月書季考者。
又祇以促其嗜利苟得冐昧無恥之心。
殊非國家所以立學教人本意也。
欲革其弊,莫若一遵仁皇之制。
擇士有道,德可為人師者。
以為學官而久,其任使之講,明道藝教訓學者,而又痛減解額之濫以還諸州,罷去選之法,而使為之師者。
考察諸州所解德行之士,與諸生之賢者,而特命以官則大學之教不為虛設,而彼懷利干進之流自無所為而至矣。
如此待補之法固,可罷去混補者,又必使與諸州科舉
同日引試則彼有鄉舉可望者,自不復來而不患紛冗矣。
至於取人之數,則又嚴為之額而許其補中之人。
從上幾分赴省試,則其舍鄉舉而來赴補者,亦不為失職矣。
計會監試漕試附試之類,亦當痛減分數,嚴立告賞以絕其冒濫
其諸教官亦以德行人充,而責以教導之實,則州縣之學亦稍知義理之教,而不但科舉之學矣。
公元1193年
紹熙四年,詔放小學待補
《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熙四年,詔國子監試中上等小學生比類諸州待補中選之額,放補一次
公元1196年
寧宗慶元二年,始行混補試補國子生例,許監生試於漕司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慶元嘉定中,始兩行混補
於是外舍生為千四百員,內舍校定不係上舍試年分,以八分優等
又以國子生員多偽濫,命行在職事官期親、釐務官子孫乃得試補
〈按:此事《文
通考》作慶元二年
文獻通考二年,凡監學生皆給綾牒
告謁在外科舉,則試於漕司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罷試律學生經義
《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三年,以議臣言罷經義
公元1199年
慶元五年復試律學生經義,置武士齋宮
《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壬子,詔諸路州學武士齋,選官按其武藝
選舉志》三年,罷經義五年又復
玉海慶元五年六月乙亥,詔即諸州學武士齋宮,按武藝
公元1202年
嘉泰二年,復行混補法。
《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嘉泰二年,復行混補就試者至三萬七千餘人,分六場。
十八日,引試云。
公元1203年
嘉泰三年正月戊戌,幸太學,謁大成殿,御化原堂,命國子祭酒李寅仲尚書·周官》篇。
遂幸武學,謁武成殿。
監學官進秩一級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二月丁酉,置莊文太子小學教授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正月乙未,增太學內舍生百二十人
七月乙巳,置沂王小學教授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增內舍生律學經義,分六場考試
《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丁亥,罷法科試經義,復六場舊法
九月丙午,增太學內舍生十員。
選舉志》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試法設科,本以六場引試,後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又居其一,斷案三場而已,殊失設科初意
考試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明憲章,習法令察舉比附精微,識比折出入錯綜酌情法於數字之內,決是非片言之間。
比年題字多,專尚困人一日之內,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刑法考官不過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託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
請罷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
問題減字數,而求精於法律者為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主文臨時點定
如是讞議得人矣。
從之。
公元1211年
嘉定四年,詔定宗子授官恩例局生試中,方許轉補
《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嘉定四年,詔鎖廳應舉省試第一名,殿試唱名授官日,於應得恩例外,更遷一秩
局生必俟試中,方許轉補
公元1213年
嘉定六年律學仍兼經義
《宋史·寧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午,復法科試經義法雜流進納不預
選舉志》六年,以議者言法科止試刑統,是盡廢理義而專事法律,遂命復用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
所出經題,不必刑名倫類,以防預備,以斷案去留經義高下,仍禁雜流入貲人收試。
公元1214年
嘉定七年,復建宗學祭酒請以外舍最優一人內舍
《宋史·寧宗本紀》七年八月癸卯,復建宗學
博士、諭各一人弟子員百人
玉海嘉定七年五月二十四日都省言在京舊有宗學中興西南宗司
置學行在宗學,未修。
八月二十六日,詔建宗學,置六齋生員百人為額。
文獻通考嘉定七年祭酒請以外舍分數五分六分最優一人,與次年內舍後二年以外優升歲為定例
字,字書不載,但係人名,無從考據
仍之。
嘉定八年,罷四川類試刑法科。
公元1215年
《宋史·寧宗本紀》九月甲申,罷四川法科試。
選舉志》云云
公元1216年
嘉定九年,復置宗學
《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九年,以宮學併歸宗庠教授改為博士宗諭
職官志》嘉定九年十二月,始復置宗學,改教授博士,又置宗學諭一員,並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諭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
旋有旨復存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嘉定十年宗正寺宗學四齋名。
公元1217年
《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玉海十年三月十九日宗正寺四齋名,曰立愛貴仁大雅信厚堂名明倫。
嘉定十四年,定宗學公、私試,及解試例。
置王宮大小學教授,詔待補百人取三
公元1221年
《宋史·寧宗本紀》十四年四月乙卯,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
選舉志》十四年,命前隸宮學近屬,令附宗學公、私試中選者與正補宗學生近屬子孫年十五以下者,許試小學生
復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一員
宗學解試太學例取放,每舉附國子監發解所,異題別考。
又按《志》嘉定十四年,詔自今待補百人三人
舊法,自外舍內舍,雖有校試,必公試合格,乃許升補。
私試學官自考,而公試則降敕差官
至是,歲終許取外舍生校最優一人內舍
理宗復百取六人之制。
公元1226年
理宗寶慶二年,賜宗子若搢同進士出身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寶慶二年,以鎖廳宗子第一名若搢學深春秋秀出譜籍,與補保義郎特賜同進士出身,仍換修職郎
公元1229年
紹定二年,以待補生有鬻帖偽冒之弊,命取保結。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紹定二年,以待補生自外方來參齋者,間有鬻帖偽冒之弊。
命中選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員批書印紙,仍命州郡守倅結罪保明比照字跡無偽,方許簾引注籍;犯者治罪,罰及保官
《續文獻通考二年臣僚言:國子監內外學之官,令於士子程課之外,迪以義理之學,勵以行誼之實,從之。
又奏近年士習萎薾,乞申飭胄監師儒之官專意訓導使之痛習經傳,考訂義理課試選論須合體格,去浮華之弊轉移士風,從之。
公元1232年
紹定五年,令補試學生臨時選差,仍添考官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五年,以省試下第待補生之群試于有司者,有請賄求之弊,學官考文有親故交通之私,命今後兩學補試並從廟堂臨時選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則用國子監供給學官事例
未幾監察御史何處久又言:宜遵舊制,以武學宗學補試,併就兩學大院排日引試有親嫌人依避房法。
士子試卷頗多考官頗少,期日既迫,費用不敷
乃增給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員。
公元1234年
端平元年宗子鎖廳試,召知識官委保,以防欺詐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端平元年,命宗子鎖廳應舉解試,凡在外州軍,或寄居,或見任隨侍,及見寓行在就試者,各召知識官委保正身,國子監取其宗子出身訓名生長左驗,以憑保收試,仍於試卷家狀內具保官職位姓名,以防欺詐
公元1235年
端平二年,詔榮文恭王府皇后各置教授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續文獻通考二年,詔榮文恭王府皇后宅置教授一員
皇后可依紹興舊典四姓小侯五經師遺意三省并行省,參酌以聞。
公元1237年
嘉熙元年二月癸卯,詔以朱熹通鑑綱目國子監并進經筵
六月丙午,詔建內小學,擇宗子十歲以下資質美者二三十,置師教之。
《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1年
淳祐元年七月,詔以宗學博士諸王宮大小學教授輪日詣榮邸講授
《宋史·理宗本紀元年正月戊申,幸太學孔子,遂
崇化堂,命祭酒曹觱講禮記·大學篇,監學官各進一秩諸生推恩賜帛有差
道統十三贊》,就賜國子監宣示諸生
《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42年
淳祐二年,為宗子置內小學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淳祐二年,建內小學,置教授二員,選宗子就學
《續文獻通考八月,詔小學開講
公元1243年
淳祐三年律學考試,令刑部措置關防
《宋史·理宗本經不載。
選舉志》:初,凡試法科者,皆取撰成見義挾入試場。
理宗淳祐三年,令刑部措置關防,其考試選差大理丞正歷中外有聲望者,不許止用新科評事未經作縣之人。
逮其試中,又當倣省試中書覆試之法,質以疑獄,觀其讞筆明允,始與差除
時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為上,徑除評事文法麤通者為次,與檢法不通駁放
公元1246年
淳祐六年,詔學官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賞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續文獻通考六年,詔曰:朕臨朝願治,每念乏才有意作成,既親書扁題分賜諸學并,賜諸生束帛以示激勵
其令二三學官前廊長輸及齋生中,公舉經明行修氣節之士,別議旌賞
京學如之。
公元1247年
淳祐七年正月,建資善堂于內小學,置直講贊讀二員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52年
淳祐十二年,申嚴筭學試法,其不經祕書公試補中者,中書改正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淳祐十二年祕書省言:舊典以太史局祕省,今引試局生不經祕書,非也。
稽之於令,諸局官應試曆筭天文三式官,每歲附試,通等則精熟為上,精熟等則以習他書多為上,習書等則以占有驗為上。
局生補及二年以上者,並許就試
一年曆筭一科一年天文三式兩科,每科取一人
同知筭造官闕有試,翰林天文官闕有試,諸靈臺郎應試直長者,諸正學生試問《景祐新書者,諸判局闕而合差,諸秤漏官五年轉資者,無不屬於祕書;而局官等各置腳色,遇有差遣、改補、功過之類,並申祕書
今乃一切自行陳請,殊乖初意
自今有違令補差,及不經祕書公試補中者,中書執奏改正,仍從舊制,申嚴試法
從之。
公元1253年
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
五月,授特、正奏進士宗子職。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寶祐元年復命分路取放補試員數,以色遠方子道往來之費及都城壅併之患。
五月,特、正奏進士宗子必晄等二人特授保義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節郎,敕略曰:必晄等取應及選,咸補右階,蓋欲誘之進學,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畫焉。
公元1255年
寶祐三年復試士子京師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三年復試京師
〈按:元年學生補試分路取放,至是始令試於京師也。
公元1265年
度宗咸淳元年,申嚴律學選試法宗子舉人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咸淳元年申嚴選試之法,凡引試法官命題一如紹興式》
咸淳元年,以鎖廳應舉宗子兩請舉人即位赦恩,並赴類試
曾經覆試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經覆試者則否;第五等人特與免銓出官
公元1267年
咸淳三年幸學禮成推恩學生有差
《宋史·度宗本紀咸淳三年正月戊申,詣太學孔子行舍菜禮,以顏淵曾參孔伋孟軻配享顓孫師十哲,卲雍、司馬光升列從祀,雍封新安伯
禮部尚書陳宗禮國子祭酒陳宜中進讀中庸
己酉執經宗禮講經宜中各進一秩宜中賜紫章服
太學武學宗學國子學宗正等官若醫官監書庫、門、庖等,各進一秩,諸齋長諭起居學生推恩有差
選舉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學,謁先聖禮成推恩三學前廊免省試,內舍上舍及已免省試者與升甲起居學生與泛免一次,內曾經兩幸人與補上州文學如願在學者聽。
在籍諸生地遠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學申請併行泛免一次,命特從之。
諸生升舍在幸學之前者,方許陳乞恩例。
公元1271年
咸淳七年,上皇太后尊號推恩學生
《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七年正月,以壽和福皇太后兩上尊號推恩三學,在齋生員並特與免解赴省一次
公元1272年
咸淳八年,詔寬法科試格,加太學餐錢
《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八年,以試法科者少,特命考試命題,務在簡嚴,毋用長語。
有過而願試者,照見條法,除私罪應徒、或入己贓失入死罪停替外,餘犯輕罪者,與放行收試。
已經三試終場之人,已歷三考,赴部參注,命本部考覈元試,果有所批分數不須舉狀,與注外郡刑法獄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厲誘掖
格法試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數。
咸淳未,有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檢法官,寬以勸之也。
《續文獻通考咸淳八年,詔加太學餐錢寬科恩例,從賈似道之請也。
丘氏濬曰:處士橫議必在國家末造隆盛時無此事也。
方漢盛,時無有所謂浮議也。
黨錮之興乃在桓靈之世,宋時忠厚立國不殺士大夫當時士大夫毅然氣節名義為重,一遇國家有事,輒明目張膽別白言之不少顧忌往往以此美名
顯位不幸觸諱,遭遷謫以去,及其事久論定直聲勁節,亦從此益大以著士大夫
習見其然其中不逞者,遂借此以取名之階,進身之徑其流弊之極。
遂至學校所養之士,亦效尤之至於景,定淳祐之間朝廷任一宰,執用一臺諫,稍不若眾心三學之士相率攻之,必去其人而後已。
賈似道入相度其不可力勝,遂以術籠絡之,於是太學餐錢寬科恩例三學之士啖其利而感其恩,目擊似道誤國不敢一聲甚至要君去國,亦上書贊美挽留無所不至
嗚呼
三學諸生平日所以叩閽上書經臺投卷者,無非仁義之言聖賢之道至,是其心跡盡露矣。
嗚呼
士大夫在學校者,尚知所以自守而毋蹈宋人之失哉。
或曰學校之士,遇國家有事上下蒙蔽之時,亦可以默與。
曰:漢之王咸,唐之何蕃,宋之陳東當言而言,專為國不為私,是固君子所與也。
咸淳九年嚴宗子試法申嚴學法
公元1273年
《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選舉志》九年,凡無官宗子應舉初生則用乳名給據,既長則用訓名
其赴諸路漕司之試,有一人前後用兩據、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並索乳名訓名項公據,方許收試,以杜姦弊
又按《志》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七分三釐乞理為
第三優,朝命不許,遂申嚴學法今後八分者方許歲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優、三優之例者,亦須止少三、二釐,方可陳乞特放,庶不盡廢學法,當亦不過一人而止。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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