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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十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
 第四十卷目錄
 鄉舉里選部彙考二
  總一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明帝泰始一則 順帝昇明一則
  總一則〉
  梁〈武帝天監三則 普通二則 敬帝太平一則
  北魏〈世祖延和一則 高祖延興一則 太和三則 世宗正始一則 肅宗正光一則
  北齊〈孝昭帝皇建二則 武成帝大寧一則
  北周閔帝一則 武帝建德二則 宣政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煬帝大業二則〉
  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五則 高宗顯慶一則 龍朔一則 乾封一則 元宗開元三則 天寶二則 代宗廣德一則 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宋〈太祖開寶三則 太宗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慶曆一則 嘉祐一則 哲宗元符一則
  金〈太祖天輔一則 章宗明昌一則 泰和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明〈太祖洪武四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一則 代宗景泰一則
選舉典第四十卷
鄉舉里選部彙考二
州郡歲舉孝秀之制。
《宋書》不載。
 按通典: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餘郡各一人
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試天子親臨之。
公元454年
孝武帝孝建元年,詔四方秀孝非才勿舉。
《宋書·孝武本紀孝建元年正月戊申,詔曰:首食尚農,經邦本務貢士察行,寧朝當道
內難甫康,政訓未洽衣食有仍耗之弊,選造觀國之美。
昔衛文勤民高宗恭默,卒能收賢巖穴,大殷季年
朕每側席疚懷,無忘鑒寐
凡諸守蒞親民之官,可詳申舊條,勸盡地利
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聞
褒甄之科,精為其格。
四方秀孝非才勿舉,獻答允值,即就銓擢
若止無可采,猶賜除署;若有不堪酬奉,虛竊榮薦遣還田里加以禁錮
尚書百官元本庶績樞機丞郎列曹局司有在。
而頃事無巨細,悉歸令僕非所眾材,群能濟業者也。
可更明體制,咸責厥成,糾覈勤惰,嚴施賞罰。
公元467年
明帝泰始三年,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考格,從之。
《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南齊書·謝超宗傳》泰始三年,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考格五問並得為上,四、三為中,二為下,一不合與第。
超宗以為片辭折獄寸言挫眾,魯史褒貶,孔《論》興替,皆無俟繁而後秉裁。
夫表事之淵,析理之會,豈必委牘方切治道
非患對不盡問,患以恆文弗奇。
必使一通峻正,寧劣五通而常;與其俱奇,必使一亦宜採。
詔從宰議。
公元477年
順帝昇明元年,詔州郡搜揚幽仄
《宋書·順帝本紀昇明元年九月己丑,詔曰:昔聖王既沒,淳風已衰,龜書永湮,龍圖長祕。
三代之末,德刑相擾
世淪物競,道陂人諛。
然猶正士比轂,奇才接軫
朕襲運金樞,纂靈瑤極,負扆巡政,日晏忘疲永言興替,望古盈慮。
姬、夏典載,猶傳緗帙,漢、魏餘文,布在方冊
故元封興茂才之制地節創猶行之品。
振維務本,存乎得人
今可宣下州郡搜揚幽仄摽采鄉邑,隨名薦上。
朕將親覽,甄其茂異
野無遺彥,永激遐芬。
鄉舉里選不覈才德,一以官婚胄籍為先。
《齊書》不載。
 按通典:齊因習宋代限年之制。
然而鄉舉里選,不覈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為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吏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其時士人厚結姻援奔馳造請,浸以成俗
公元506年
武帝天監五年詔選搜括、郡舉一人
《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五年春正月丁卯朔,詔曰:在昔取士方國
頃代凋訛幽仄罕被,人孤地絕,用隔聽覽士操淪胥,因茲靡勸。
豈其岳瀆縱靈,偏有厚薄,實由知與不知,用與不用耳。
朕以菲德,君此兆民,而兼明廣照,屈於堂戶飛耳長目不及四方永言愧懷,無忘旦夕。
凡諸郡國舊族,邦內無在朝位者,選官搜括,使郡有一人
公元508年
天監七年二月庚午,詔於州郡縣置州望、郡宗、鄉豪一人專掌搜薦
《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15年
天監十四年親祀南郊,詔博採英異
《梁書·武帝本紀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輿駕親祀南郊
詔曰:朕恭祗明祀昭事上靈,臨竹宮而登泰壇,服裘冕而奉蒼璧柴望既升,誠敬克展,思所以對越乾元弘宣德教;而缺於治道政法多昧,實佇群才用康庶績
可班下遠近博採英異
若有確然鄉黨獨行州閭肥遯丘園,不求聞達藏器待時,未加收採;或賢良方正孝悌力田,並即騰奏,具以名上。
當擢彼周行,試以邦邑,庶百司咸事,兆民無隱
公元522年
普通三年五月連率郡國賢良方正直言之士。
《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26年
普通七年,詔凡州年舉二人大郡一人
《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57年
敬帝太平二年,詔諸州各置中正訪舉
《梁書·敬帝本紀太平二年春正月壬寅,詔諸州各置中正依舊訪舉
不得輒承單狀序官,皆須中正押上,然後量授
詳依品制務使精實
其荊、雍、青、兗雖暫為隔閡衣冠多寓淮海,猶宜不廢司存
會計罷州,尚為大郡人士殷曠,可別置邑居
至如分割郡縣新號州牧,並係本邑,不勞兼置。
其選中正,每求耆德該悉以他官領之。
北魏
公元432年
世祖延和元年,詔州郡推舉賢能不得逼遣
《魏書·世祖本紀先是辟召賢良,而州郡多逼遣之。
詔曰:朕除偽平暴征討累年,思得英賢緝熙治道,故詔州郡搜揚隱逸進舉賢俊
古之君子養志衡門,德成業就,才為世使。
雍容雅步三命而後至;或棲棲遑遑負鼎自達
雖徇尚不同濟時一也。
諸召人皆當以禮申諭,任其進退,何逼遣之有也。
刺史守宰宣揚失旨,豈復益,乃所以彰朕不德
自今以後,各令鄉閭推舉守宰但宣朕虛心求賢之意。
既至當待以不次之舉,隨才文武任之政事
其明宣敕,咸使聞知
公元472年
高祖延興二年,詔嚴貢舉
《魏書·高祖本紀延興二年五月丙申,詔曰:頃者州郡選貢,多不以實,碩人所以窮處幽仄鄙夫所以超分妄進,豈所謂旌賢樹德者也。
今年貢舉,尤為猥濫
自今所遣,皆門盡州郡之高,才極鄉閭之選。
秋七月,壬寅,詔州郡縣各遣二人才堪專對者,赴九月講武,當親問風俗
公元491年
太和十五年八月己亥,詔諸州舉秀才,先盡才學
公元495年
太和十九年冬十月辛酉,詔州郡諸有士庶行修敏、文思遒逸,才長吏治、堪幹政事者,以時發遣
太和二十年三月丁丑,詔諸州中正各舉其鄉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門者,授以令長
以上《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505年
世宗正始二年十一月,罷郡中正
《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公元520年
肅宗正光元年十二月,罷諸州中正
《魏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云云
通典孝明帝時清河王懌官人失序上表曰:孝文帝制,出身之人,本以門品高下有恆,若准資蔭自公令僕之子甲乙丙丁之族,上則散騎祕著,下逮御史長兼,皆條例昭然文無虧沒。
自此,或身非三事之子解褐公府正佐;地非甲乙之類,而得上宰行僚。
自茲以降,亦多乖舛
參軍事專非出身之職,今必釋褐而居,祕著本為起家之官,今或遷轉以至:斯皆仰失先准,有違明令非所式遵遺範奉順成規
此雖官人之失,相循已久,然推其彌漫抑亦有由
何者
一人之明,當九流之廣,必令該鑑氏族辨照人倫,才職有限,固難審悉
所以州置中正之官,清定門胄,品藻高卑四海畫一,專尸衡石任實不輕。
故自中正以來,暨於太和之日,莫不高擬其人,妙盡茲選,皆須名位重于鄉國才德允於具瞻然後可以品裁州郡綜覈人物
今之所置,多非其人。
乞明為敕制,使官人選才,備依先旨,無令能否乖方違才易務;并革選中正一依前軌
清源有歸,流序允穆
靈太后照依施行,而終不能用。
北齊
公元560年
孝昭帝皇建元年八月,詔分遣大使巡省四方搜訪賢良
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云云
公元561年
皇建二年,詔州郡三年各舉一人
北齊書·孝昭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擁旄作鎮,任總百城分符共理職司千里,凡其部統,理宜悉委刺史,于所管之內,下郡太守縣令、丞、尉、府佐錄事參軍以降州官州官都、主簿以下,但沾在吏職及前為官并白人等,並聽表薦
太守曹掾以下管內之人,亦聽表舉
大州中州下州畿內上郡中郡,並三年之內各舉一人
其不入品州并自餘郡守不在舉限。
武成帝大寧元年十一月庚申,詔大使巡行天下擢進賢良
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云云
北周
公元555年
閔帝元年,詔二十四軍各舉賢才
公元933年
《周書·閔帝本紀元年八月甲午,詔曰:帝王治天下,罔弗博求眾才,以乂厥民。
二十四軍宜舉賢良治民者,軍列九人
舉之人,於後不稱厥任者,所舉官司,皆治其罪。
公元575年
武帝建德四年冬十月,詔諸畿郡各舉賢良
《周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77年
建德六年三詔山東舉士。
《周書·武帝本紀六年三月壬午,詔山東諸州,各舉明經幹治者二人
奇才異術卓爾不群者,弗拘多少
秋七月己丑,詔山東諸州舉有才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赴行在所,共論治得失
九月壬辰,詔東土諸州儒生,明一經已上,並舉送,州郡以禮發遣
公元578年
宣政元年,宣帝即位,詔定秀才孝廉、州、郡選舉之額。
《周書·宣帝本紀宣政元年八月,詔州舉高才博學者秀才,郡舉經明行修者為孝廉上州上郡歲一
人,下州下郡三歲一人
公元587年
高祖開皇七年春正月乙未,制諸州歲貢三人
《隋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609年
煬帝大業五年,詔諸郡以四科舉人
《隋書·煬帝本紀大業五年六月辛亥,詔諸郡學該通才藝優洽膂力驍壯超絕等倫在官勤奮、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強禦四科舉人
公元614年
大業十年五月庚子詔舉孝悌廉絜十人
《隋書·煬帝本紀云云
唐制:鄉貢至省,集閱于戶部,而就試考功
唐書·選舉志》:不繇館、學者,謂之鄉貢,皆懷牒自列於州、縣。
試已,長吏鄉飲酒禮,會屬僚,設賓主,陳俎豆,備管絃牲用少牢,歌鹿鳴之詩,因與耆艾少長焉。
既至省,皆疏名列到,結款通保及所居,始由戶部集閱,而關于考功員外郎試之。
通典大唐貢士之法,多循隋制。
上郡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無常數。
公元624年
高祖武德七年,詔諸州舉送明經
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高祖即位
後又詔諸州明經秀才俊士進士明於理體鄉里稱者,縣考試,州長重覆,歲隨方入貢
《舊唐書·禮儀志》七年二月己酉,詔諸州有明一經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屬舉送,具以名聞有司試策,皆加敘用
吏民子弟有性明敏,志希學藝,亦具名申送,量其差品,並即配學。
公元637年
太宗貞觀十一年四月,詔河北淮南舉士,給傳洛陽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一年四月丙寅,詔河北淮南舉孝悌惇篤,兼閑時務;儒術該通,可為師範文辭秀美才堪著述明識政體,可委字人:并志行修立,為鄉閭所推者,給傳洛陽宮。
貞觀十五年,詔諸州舉士。
公元641年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六月戊申,詔天下諸州,舉學綜古今孝弟惇篤文章秀異者,並以來年二月總集泰山
公元643年
貞觀十七年五月乙丑手詔孝廉茂才異能之士。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冊府元龜十七年五月乙丑,詔曰:朕觀前烈建國君臨未有不藉忠良而能濟其功業者也。
顯承宗祀,獲奉鴻基側席求賢有年載矣。
山林莫致,珍玩必臻,豈朕好惡之情未達於下。
其令州縣孝廉茂才好學異能卓犖之士。
公元644年
貞觀十八年召對孝廉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貞觀十八年,引汴鄜諸州所舉孝廉,賜坐于御前
上問以皇王政術,及皇太子問以曾參、說孝經,並不能答。
太宗謂曰:昔楚莊王言事群臣莫逮,退而有憂色曰:諸侯自得師者,王自謀而莫己若者亡。
以不穀之不德,群臣莫能逮,吾國其幾于亡乎。
朕發詔徵天下俊異,纔以淺近問之,咸不能答。
海內賢哲將無其人耶,朕甚憂之。
貞觀  年,凡舉秀才不第者,州長坐罪
由是廢絕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初,秀才科試最高,試方略策五條,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凡四等
貞觀中,有舉而不第者,坐其州長由是廢絕
公元657年
高宗顯慶二年劉祥道請復舉秀才,事不行
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顯慶初黃門侍郎劉祥道選舉漸弊,陳奏
曰: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百姓官僚未有秀才之舉。
未知今人不如昔,將薦賢之道未至。
豈使方稱多士,遂闕斯人
六品以下,爰及山谷,特降綸言,更審搜訪,仍量為條例,稍加優獎
不然赫赫之辰,斯舉遂絕,一代盛事,實為朝廷惜之。
奉敕所司集群議。
議者多難改作,事竟不行。
〈按通典不載。
顯慶年月,而奏中有永徽以來於今八載
國家富有四海於今已四十年
之語。
據此計之,當是二年也。
公元661年
龍朔元年八月丙戌,令諸州舉孝行尤著及累葉義居可以風俗者。
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公元667年
乾封二年十月,令天下諸州舉鴻儒碩學博聞強記之士。
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公元717年
元宗開元五年定諸貢士數。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開元五年,敕諸州貢士上州三人中州二人下州一人,必有才行不限其數。
公元735年
開元二十三年,詔孝弟力田舉人,許自疏事跡,聽別敕處分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十三年十月,詔曰:文學政事必在考言孝弟力田必須審行頃從。
一概何謂四科,其孝悌力田舉人各自疏。
比來事跡鄉閭所委者,朕當案覆,別有處分
公元738年
開元二十六年,詔孝悌力田者,許所繇長官著其行詣薦聞,聽別敕處分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正月壬辰,詔曰:孝悌力田風化之本。
苟有其實未必求名比年將同舉人考試詞策,便與及第,以嘗為科是開僥倖之門,殊乖敦勸之意。
自今已後不得更然。
其兼著狀跡殊尤者,委所繇長官時以名薦。
朕當別有處分,更不須隨考試申送
公元753年
天寶十二載七月壬子天下齊人不得鄉貢,須補國子學生,然後貢舉
公元755年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天寶十四載,復鄉貢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763年
代宗廣德元年楊綰奏請諸州每歲察孝廉,詔從之。
河南北各薦孝悌經術之士。
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通典寶應二年六月禮部侍郎楊綰奏,諸州每歲貢人,依鄉舉里選,察秀才孝廉
敕旨州縣每歲察孝廉,取在鄉閭孝悌廉恥之行薦焉。
有司禮待之,試其所通之學。
五經之內,精通一經,兼能對策,達於理體者,並量行業授官。
冊府元龜廣德元年七月,詔曰:河南河北懷才抱器、安真守節、素在丘園不仕為眾所知,委所在長官具名聞薦。
諸色人中孝悌力田經術通博文詞雅麗政理優長本州各以名薦。
通鑑綱目禮部侍郎楊綰上疏曰:古之選士必取行實
隋煬帝始置進士科,猶試策而已
至高宗時考功員外郎劉思立始奏進士雜文明經、加帖括從此成俗
公卿以此待士,長老以此訓子。
明經則誦帖括以僥倖。
又令舉人投牒自應
如此,欲其返淳朴,崇廉讓,何可得也
請置孝廉科,令縣令取行著鄉閭、學知經術者,薦之於州
刺史考試,升之於省,任占一經問經義二十條,對策三道上第注官中第出身下第罷歸
道舉,亦非理國資望,與明經進士並停。
上命諸司通議給事中李栖筠左丞賈至京兆尹嚴武並是議,仍請兼學校、保桑梓者,鄉里舉焉;在流寓者,庠序推焉。
禮部條目以聞,國子監舉人
博士薦於祭酒祭酒試通者,升之於省,如鄉貢法明法,委刑部考試
以為明經進士行之已久,不可遽改。
事雖不行識者是之。
公元765年
永泰元年,詔州府奏薦孝悌力田懷才抱器之士。
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正月制曰孝悌力田懷才抱器遺逸未經薦達者,各委州府聞奏
當策試,量能敘用
公元766年
大曆元年申州奏薦之制。
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大曆元年十一月制曰:周徵俊造,漢辟賢良
垂之典謨永代作則
天下安貧樂道孝悌力田、未經薦用者,委所在長官具以名聞
朕當親自策試量才敘用
公元994年
聖宗統和十二年,始詔郡邑明經茂材異等
《遼史·聖宗本紀》統和十二年十一月庚戌,詔郡邑明經茂材異等
公元970年
太祖開寶三年詔舉孝弟德行之士。
《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正月辛酉,詔民五千戶孝弟彰聞德行純茂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限,里閭郡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詔察孝悌力田
《宋史·太祖本紀八年冬十月辛亥,詔郡國令佐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材異行文武可用者遣,詣闕
選舉志》:詔諸州察民有孝弟力田奇才異行文武材幹、年二十至五十可任使者,其送闕下如無人塞詔,亦以實聞。
公元976年
開寶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召對不稱,罷之。
詔劾本部舉之罪。
《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諸道舉孝弟力田及有才武者凡七百四十人,詔翰林學士李昉等於禮部試其業,一無可采。
濮州以孝薦答三百七十人,帝駭其多,召對講武殿,率不如詔。
猶自素習武事復試騎射,輒顛隕失次
帝紿曰:是宜隸兵籍
號呼乞免,乃悉罷去
詔劾本部舉之罪。
太宗   年,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政術文學茂異者,州長吏判司簿尉廉明者,引對知縣
《宋史·太宗本紀太宗尢嚴牧守之任,詔諸道使者察部內履行著聞政術尢異文學茂異者,州長吏擇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名以聞,驛召引對,授之知縣
又令屬部司理參軍廉慎而明於推鞫者,舉之
公元1000年
真宗咸平三年春正月,令諸州舉吏民武藝材力過人者。
《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6年
仁宗天聖四年五月己亥,詔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薦送。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1年
慶曆元年三月乙卯,詔止郡國舉人,勿以邊機為名希求恩澤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1年
嘉祐六年五月丙戌,官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七人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9年
哲宗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監司舉本路學行優異者各二人
《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8年
太祖天輔二年詔選博學雄才之士。
金史·太祖本紀二年九月戊子,詔曰:國書詔令,宜選善屬文者為之。
其令所在訪求博學雄才之士。
敦遣赴闕
公元1190年
章宗明昌元年,刱設賢良方正等科,若德行鄉里所服者,從府州薦之。
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制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敢諫等科
草澤士,德行鄉里所服者,則從府州薦之。
凡試,則先投所業策論三十道於學士院,視其詞理優者,委官以群經內出題,一日試論三道,如可,則廷試一道不拘常務,取其無不通貫者,優等遷擢之。
章宗明昌元年所創者也。
公元1201年
泰和元年,令謀克及司縣通行保舉之制。
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上謂:德行才能進士科所能盡,可通行保舉之制。
省臣奏:在周禮大司徒以鄉三物萬民賓興之。
所謂萬民農工商賈皆是也。
前代立賢無方,如版築之士、鼓刀之叟,垂光簡策不可勝舉
今草隱逸才德兼備者,令謀克及司縣舉,按察司具聞,以旌用之,既有已降令文矣。
上命宣旨申之
公元1313年
仁宗皇慶二年,詔天下郡縣興其賢、能,充貢有司
《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十月,詔天下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貢有司
公元1384年
太祖洪武十七年,令州縣保舉內德聲名著聞之人。
《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秀才
人才必由鄉舉里選
知州知縣官會同境內耆宿長者訪求德行聲名於州里之人,先從鄰里保舉有司再驗言貌書判,方許進呈。
若不行公,同精選者坐以重罪
明通紀》洪武十七年春,始頒科舉成式,復申薦舉之令
聖祖之意,蓋欲二舉並行不悖不使天下重文輕行棄本趨末之弊。
開國遠猷一代治平軌範矣。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十二月,舉孝廉
大政紀》云云
《明昭代典則洪武十八年十二月丙午上諭禮部臣曰:朕向者有司聰明正直之士,至者多非其人,甚孤所望
朕聞古者選用孝廉,孝者忠厚愷悌,廉者潔己清修
如此,則能愛人守法可以從政矣。
其令州縣凡民孝廉之行著聞鄉里者,正官耆民禮遣京師,非其人勿濫舉。
公元1386年
洪武十九年,詔郡縣經明行修之士。
明通紀》十九年七月詔舉經明行修之士年七十以下者,郡縣禮送京師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定各府州歲貢拔選人才之例。
《明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府州縣,每歲於所轄隅廂鄉都拔選容止端謹無過人才一名申送布政司考覈轉行按察司覆考
堪充歲貢開坐,考過詞語,差人送部。
應有賢良方正山林巖穴隱逸之士,并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迭到部。
內外官員人等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
儒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
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數目作何營生
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
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貢舉非其人律問罪
公元1432年
宣宗宣德七年,敕所在有司保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
明通紀》宣德七年三月朔,敕各處文學才行出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令所在有司布政司按察司
堂上官連名保舉,赴京選用
吏部其所保舉,當具名奏聞量授以職。
犯贓罪,并罰舉者。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詔各省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
《明會典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公元1449年
英宗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翰林院考試選用
《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永樂年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民。
公元1450年
代宗景泰元年,詔司府等官舉保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
《明會典景泰元年,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保懷才抱德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不許濫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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