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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四十八卷目錄
薦舉部彙考三
宋〈太祖建隆二則 乾德二則 開寶二則 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雍熙二則 端拱一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四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五則 天禧二則 仁宗天聖六則 明道一則 景祐二則 寶元二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六則 皇祐三則 嘉祐二則 英宗治平二則 神宗熙寧三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六則 紹聖三則 元符二則 徽宗崇寧二則 大觀一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選舉典第四十八卷
薦舉部彙考三
公元962年
宋一太祖建隆三年,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又詔舉書判拔萃科。
按《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三年二月庚寅,詔文班官舉堪為賓佐、令錄者各一人,不當者比事連坐。八月,詔尚書吏部舉書判拔萃科。 按《選舉志》:保任之制。銓注有格,概拘以法,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故予奪升黜,品式具在,而又責官以保任之。凡改秩遷資,必視舉任有無,以為應否;至其職任優殊,則又隨事立目,往往特詔公卿、部刺史、牧守長官,即所部所知,揚其才識而任其能否。上自侍從、臺諫、館學,下暨錢穀、兵武之職,時亦以薦舉命之,蓋不膠於法矣。國初,保任未立限制。建隆三年始詔:常參官及翰林學士,舉堪充幕職、令、錄者各一人,條析其實,毋以親為避。既而舉者頗因緣為姦,用知制誥高錫奏:請許人訐告,得實,則有官者優擢,非仕宦者授以官,或賞緡錢;不實,則反坐之。自是,或特命陶穀等舉才堪通判者,或詔翰林學士及常參官舉京官、幕職、州縣正員堪升朝者。藩鎮奏掌書記多越資敘,則詔歷兩任有文學方得奏。又令諸道節度、觀察使,於部內亦選才識優茂、德行敦篤者各二人,防禦、團練使各舉一人,遣詣闕,觀其器業而進用焉。凡被舉擢官,於誥命署舉主姓名,他日不如舉狀,則連坐之。
公元963年
建隆四年,禁藩鎮越資奏舉。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自前藩鎮多奏,初官人為掌書記,頗越資序。自今歷兩任有文學者,方得奏舉。
公元964年
乾德二年,詔翰林舉藩郡通判。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秋七月辛卯,詔翰林學士陶穀、竇儀等舉堪為藩郡通判者各一人,不當者連坐。
按《文獻通考》:乾德二年,詔翰林學士等四十二人各舉才堪通判者各一人,又詔吏部南曹以人才可副升擢者,送中書門下引驗以聞。上慮銓衡,止憑資歷,或英才沈於下僚故也。
公元967年
乾德五年,詔舉常參官及官吏才德優異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五年三月甲辰,詔翰林學士、常參官於幕職、州縣及京官內各舉堪任常參官者一人,不當者連坐。乙巳,詔諸路道舉部內官吏才德優異者。
公元970年
開寶三年,詔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三年春正月辛酉,詔民五千戶舉孝悌彰聞、德行純茂者一人,奇才異行不拘此限,里閭郡國遞審連署以聞,仍為治裝詣闕。
公元973年
開寶六年十一月癸丑,詔常參官進士及第者各舉文學一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81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詔轉運使察舉官吏,授以知縣。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二月癸丑,詔諸路轉運使察官吏賢否以聞。
按《文獻通考》:太平興國六年,令諸路轉運使下所屬,州府令長吏擇見任判、司、簿、尉之清廉明幹者,具以名聞,當驛召引對,授以知縣之任。
公元985年
雍熙二年,詔舉京官幕職州縣中可升朝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雍熙二年,令翰林學士、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官,各於京官幕職州縣中舉可升朝者一人。
公元987年
雍熙四年,詔各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不得擅舉人充部內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曰:進賢推士,當務至公。行爵出祿,固無虛授。苟畢得其才實,亦何恡於寵章近者。諸處奏薦,多涉親黨,既非得舉,徒啟倖門,將塞津磎,宜行告諭。自今諸路轉運使及州郡長吏,並不得擅舉人充部內官,其有闕員即時具奏。
端拱四年,定舉主賞罰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端拱四年,令內外官所保舉人,有變節踰濫者,舉主自首原其罪。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因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問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舉官,仍令自今中外官所舉之人,並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所舉責實無驗者罪之,如舉狀者有賞典。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詔舉朝官為轉運使及知州、通判。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元年夏四月甲寅,詔尚書省四品、兩省五品以上舉轉運使及知州、通判。 按《選舉志》:淳化元年,令宰相以下至御史中丞,各舉朝官一人為轉運使,迺詔曰:國家詳求幹事之吏,外分主計之司,雖曰轉輸,得兼按察,總覽郡國,職任尤重,物情舒慘,靡不由之。尚慮徼功,固當責實。凡轉運使釐革庶務,平反獄訟,漕運金穀,成績居最,及有建置之事,果利於民,令歲終以聞。非殊異者不得條奏。又詔:三司、三館職事官已升擢者,不在論薦;其有懷材外任,未為朝廷所知者,方得奏舉。始令內外官,凡所舉薦有變節踰矩者,自首則原其聯坐之罪。太宗聽政之暇,每取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擇其有德譽者,悉令舉官。所舉之人,須析其爵里及歷任殿最以聞,不得有隱。如舉狀者有賞典,無驗者罪之。又嘗謂宰臣曰:君子小人,趨向不同。君子畏慎,不欺暗室,名節造次靡渝;小人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在官黷貨,罔長刑司罰。薛智周以侍御史守婺,政以賄成,聚斂無已,其土產富於羅,州民畏之羅端公,則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供奉官劉文質嘗入奏,察舉兩浙部內官高輔之、李易直、艾仲孺、梅詢、高鼎、高貽慶、姜嶼、戚綸八人有治跡,並降璽書褒諭。帝曰:文質所舉,皆良吏也。特遷文質為西京作坊副使。〈按《文獻通考》:作端拱三年事。〉淳化三年春正月乙巳,詔常參官舉可任升朝官者。丙午,詔宰相、侍從舉可任轉運使者。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詔舉經明行修者,及才堪轉運使,知州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春正月,命宰臣選經明行修者以聞。六月辛卯,詔近臣舉常參官才堪轉運使者。十二月癸卯,令三司判官舉才堪知州者各一人。
公元999年
咸平二年,詔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又令授官者,表讓一人自代。
按《宋史·真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甲子,詔尚書丞、郎、給、舍,舉升朝官可守大郡者各一人。 按《選舉志》:咸平間,祕書丞陳彭年請用唐故事舉官自代。詔祕書直學士馮拯、陳堯叟參詳之。拯等上言:往制,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刺史、少尹、畿赤令并七品以上清望官,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今官品制度沿革不同,請令兩省、御史臺、尚書省六品以上,諸司四品以上,授訖,具表讓一人自代,於閣門投下,方得入謝。在外者,授訖三月內,具表附驛以聞。遂著為令。〈按陳彭年奏請,《事史》不載年月,查《文獻通考》係咸平二年事,故附于此。〉咸平三年,詔舉武勇。
公元1000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春正月,令諸州舉吏民有武藝及材力過人者。二月辛酉,詔:近臣并知雜御史、尚書省五品及帶館閣三司職者,各舉升朝官有武幹堪邊任一人。
公元1001年
咸平四年,詔舉賢良方正直言敢諫之士。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二月丙寅,詔學士、兩省御史臺五品、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舉賢良方正直言敢諫一人。 按《選舉志》:四年,詔學士、兩省五品御史臺、尚書省諸司四品以上,於內外京朝幕府州縣官、草澤中,各舉賢良方正一人,不得以見任轉運使及館閣職事人應詔。是年,策祕書丞李道等七人,皆入第四等。
公元1004年
景德元年,詔舉可任幕職,及藩郡者,免舉主陳首者連坐。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元年八月壬申,詔常參官二人共舉州縣官可任幕職者一人。九月己丑,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白等舉文武可任藩郡者各一人。按《文獻通考》:景德元年,詔內外群官所保舉人,亦有中道變遷,但或不令言上,必恐負累滋多,宜令比類並許陳首,當懲責其人,特免連坐。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詔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及常參官可知大藩者,更定分別犯贓連坐舉主之制。
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五月丙戌,詔張齊賢等各舉供奉官、侍禁、殿直有謀略武幹知邊事者二人。六月丁未,命翰林講讀、樞密直學士各舉常參官一人。冬十月,詔翰林學士晁迥等舉常參官可知大藩者二人。
按《文獻通考》:四年,又令舉官所舉差遣本人在所舉任內犯贓,即用連坐之制,其改他任,犯贓元舉主更不連坐。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詔舉才堪御史者,又詔幕職、州縣,三任六考,方得論薦。
按《宋史·真宗本紀》: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甲寅,詔張齊賢等各舉才堪御史者一人。 按《選舉志》:真宗初,屢詔舉官,未立常制。大中祥符二年詔:幕職、州縣官初任,未嫺各事,須三任六考,方得論薦。大中祥符三年,詔中書進歲舉官名籍,始定制: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歲舉外朝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諸司使轉運使,不限人數。所舉三人有成績,甄獎。三人不集事,坐罪。
公元1010年
按《宋史·真宗本紀》:三年夏四月丁巳,詔中書以五月一日進中外文武升朝官及奉使歲舉官名籍。 按《選舉志》:三年,始定制:自翰林學士以下常參官,歲各舉外任京朝官、三班使臣、幕職、州縣官一人,著其治行所宜任,令閣門、御史臺歲終會其數。如無舉狀,即具奏致罰。於冬季以差出,亦須舉官後乃入辭。諸司使副、承制、崇班曾任西北邊、川、廣鈐轄、親民者,亦倣此制。諸路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奏舉部內官屬,則不限人數,具在任勞績,無由可舉及顯有踰濫者,亦須指述,不得顧避。以次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到京,違期則都進奏院以名聞,論如不申考帳法。三司使副舉在京掌事京朝官、使臣。凡被舉者,中書歲置二籍,疏其名御,下列歷任功過、舉主姓名及薦舉數。一以留中書,一以五月一日進內。明年,籍內仍計向來功過及舉主數,使臣即樞密院置籍。兩省、尚書省、御史臺官凡出使迴,須採訪所至及經歷鄰近郡官治跡善惡以聞。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官、知州、通判赴闕,各具前任部內官治跡能否,如鄰近及所經州縣訪聞善惡,亦許同奏,先於閣門投進,方得入見。凡朝廷須人才,及欲理州縣弊政劇務,即籍內視舉任及課績數多而資歷相當者差委,於宣敕內盡列舉主姓名。或任內幹集,特與遷秩,苟不集事,本犯雖不去官,亦移閑慢僻遠地。內外群臣所舉及三人有成績,仰中書、樞密院具姓名取旨甄獎。如併舉三人俱不集事,坐罪不至去官,亦仰奏裁,當行責降。或得失相參,亦與所當。
公元1012年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壬戌,詔常參官舉幕職、州縣官充京官。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4年
大中祥符七年,詔舉詳練刑典、曉時務、任邊寄者。按《宋史·真宗本紀》:七年十二月丙辰,詔王欽若等五人各舉京朝、幕職、州縣官詳練刑典、曉時務、任邊寄者二人。
公元1016年
大中祥符九年,詔舉武幹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九年冬十月壬申,詔馮拯等各舉殿直以上武幹者一人。
公元1018年
天禧二年,詔舉堪任御史,及堪任京官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二年二月,詔近臣舉常參官堪任御史者。夏閏四月己亥,詔戶部尚書馮拯等舉幕職、令錄堪充京官者各二人。
公元1020年
天禧四年,詔舉常參官,及堪京官知縣御史者。按《宋史·真宗本紀》:四年九月己酉,分遣近臣張知白、晁迥、樂黃目等各舉常參官,諸路轉運及勸農使各舉堪京官、知縣者二人,知制詔誥、知雜御史、直龍圖閣各舉堪御史者一人。
公元1023年
仁宗天聖元年夏四月丁巳,詔近臣舉諫官、御史各一人。九月辛巳,詔凡舉官未改轉而坐贓者,舉主免劾。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薦舉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4年
天聖二年八月,詔舉官已遷改而貪汙者,舉主以狀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6年
天聖四年二月甲寅,詔按察官失舉者,併劾之。五月己亥,詔士有文而行不副者,州郡毋得薦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8年
天聖六年,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六年詔:審刑院舉常參官在京刑法司皆為詳議官;大理寺詳斷、刑部詳覆法直官,皆舉幕職、州縣曉法令者為之。自請試律者須五考,有舉者,乃聽試。試律三道,疏二道,又斷中小獄案二道,通者為中格。時舉官擢人,不常其制。國子監闕講官,則詔諸路轉運使舉經義通明者;或欲不次用人,嘗詔近臣舉常參官歷通判無贓罪而才任繁劇者;欲官諸邊要,亦嘗詔節度使至閣門使、知州軍、鈐轄、諸司使,舉殿直以上材勇堪邊任者,或令三司使下至天章閣待制舉奏之。邊有警,則詔諸轉運使、提點刑獄舉所部官才堪將帥者;三路知州、通判、縣令,則詔近臣舉廉幹吏選任之,毋拘資格。至于文行之士,錢糓之才,刑名之學,各因時所求而薦焉。自天聖後,進者頗多,始戒近臣,非受詔毋輒舉官。又下詔風厲,毋以薦舉為阿私。其任用已至部使者,毋得復薦,失舉而已擢用,聽。自言不實,弗為負。天聖七年冬十月,詔知州軍歲舉判、司、簿、尉可縣令者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1年
天聖九年冬十月乙未,詔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選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2年
明道元年秋七月丙申,詔諸路轉運使舉國子監講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4年
景祐元年秋七月辛丑,詔文武提刑毋得互相薦論。壬子,詔轉運使與長吏,舉所部官專領常平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5年
景祐二年夏四月庚午,詔天下有知樂者,所在薦聞。六月丁巳,詔幕職官初任未成考毋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8年
寶元元年十一月乙卯,復奏舉縣令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9年
寶元二年五月癸巳,詔近臣舉方略材武之士各二人。十二月壬申,詔:御史闕員,朕自擇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0年
康定元年三月,詔按察官舉才堪將帥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1年
慶曆元年三月乙卯,詔止郡國舉人,勿以邊機為名希求恩澤。六月乙巳,詔近臣舉河北、陝西、河東知州、通判、縣令。
公元1042年
慶曆二年三月甲辰朔,殿前指揮使、兩省都知舉武臣才堪為將者。
公元1043年
慶曆三年五月乙未,近臣薦試方略者六人,授官有差。十一月癸未,詔館職有闕,以兩府、兩省保舉,然後召試補用。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秋七月丙戌,詔諸路轉運、提刑察舉守令有治狀者。八月戊午,詔輔臣所薦官毋以為諫官、御史。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當連坐者,除之。
公元1048年
慶曆八年六月戊辰朔,詔近臣舉文武官材堪將帥者。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9年
皇祐元年秋七月丁酉,詔臣僚毋得保薦要近內臣。皇祐二年六月庚午,定選舉縣令法。
公元1053年
皇祐五年秋七月己酉,詔薦舉非其人者,令御史彈奏。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秋七月丁酉,詔陝西、河北諸路經略安撫舉文武官材堪將領者各一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1年
嘉祐六年八月丁丑,詔:諸路刺舉之官,未有以考其賢否,比令有司詳定厥制,其各務祗新書,以稱朕意。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6年
英宗治平三年,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人,數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五月甲子,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一人。冬十月甲午,詔宰臣、參知政事舉才行士可試館職者各五人。 按《選舉志》:初,選人四考,有舉者四人,得磨勘遷京官;始詔增為六考,舉者五人,須有本部使者。御史王端以為:法,用舉者兩人,得為縣令。為令無過譴,遷職事官、知縣;又無過譴,遂得改京官。乃是用舉者兩人,保其三任也。朝廷初無參伍考察之法,偶幸無過,輒信而遷之。是以碌碌之人,皆得自進,因仍弗革,其弊將深。乃定令:被薦為令,任內復有舉者始得遷,否則如常選,毋輒升補。時增設禁限,常參官已授外任,毋得奏舉。京官見任知州、通判,升朝官兵馬都監、諸司副使以上,及在京員外郎嘗任知州、通判,諸司副使嘗任兵馬都監者,乃聽舉,流內銓復裁。內外臣僚歲舉數,文臣待制至侍御史,武臣自觀察至諸司副使,舉吏各有等數,毋得輒過;而被舉者須有本部監司、長使、按察官,乃得磨勘。又限到官一考,方得薦。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舉京官不得過二人,其常參官毋得復舉,自是舉官之數省矣。定監司以所部州多少劇易之差,為舉令數,非本部勿舉。其後又增舉主三員。蓋官冗之弊浸極,故保薦之法,大抵初略而後詳也。英宗時,御史中丞賈黯又言:令京朝官至卿、監,凡一千八百餘員,而吏部奏舉磨勘選人,未引見者至二百五十餘人。且以先朝事較之:方天聖中,法尚簡,選人以四考改官,而諸路使者薦部吏,未有限數;而在京臺閣及常參官嘗任知州、通判者,雖非部吏皆得薦。時磨勘改官者,歲才數十人,後資考頗增,而知州薦吏,視屬邑多少裁定其數,常參官不許薦士。其條約漸繁,而改官者固已眾矣,然引對猶未有待次者也。皇祐中,始限監司奏舉之數,其法益密,而磨勘待次者已不減六七十人。皇祐及今纔十年耳,而猥多至增三倍。向也,法疏而其數省;今也,法密而其數增,此何故哉。正在薦吏者歲限定員,務充數而已。如郡守歲許薦五人,而歲終不滿其數,則人人以為遺己。當舉者避謗畏議,欲止不敢,此所以多,而真才實廉未免慁於無能也。宜明詔天下,使有人則薦,不必滿所限之數。天子納其言,下詔申敕。中外臣僚歲得舉京官者,視元數以三分率之,減一分;舉職官,有舉者三人,任滿選如法。所以分減舉者數,省京官也。判吏部流內銓蔡抗又言:奏舉京官人,度二年引對乃可畢,計每歲所舉,無慮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則磨勘者愈眾。且今天下員多闕少,率三人而待一闕,若不稍改,除吏愈難。臣以為可罷知雜御史、觀察使以上歲得舉官法。從之。自是舉官之數彌省矣。 又按《志》:三年,命宰執舉館職各五人。先是,英宗謂中書曰:水潦為災,言事者云咎在不能進賢,何也。歐陽修曰:近年進賢路狹,往時入館有三路,今塞其二矣。進士高科,一路也;大臣薦舉,一路也;因差遣例除,一路也。往年進士五人以上皆得試,第一人及第不十年有至輔相者,今第一人兩任方得試,而第二人以下不復試,是高科路塞矣。往時大臣薦舉即召試,今只令上簿候缺人乃試,是薦舉路塞矣。惟有因差遣例除者,半是年勞老病之人。此臣所謂薦舉路狹也。帝納之,故有是命。韓琦、曾公亮、趙概等舉蔡延慶以下凡二十人,皆令召試,宰臣以人多難之。帝曰:既委公等舉之,苟賢,豈患多也。先召試蔡延慶等十人,餘須後時。
公元1067年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詔群臣各舉所知,并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
按《宋史·神宗本紀》: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閏三月,御史中丞王陶乞許舉知縣資序人為御史裏行,從之。冬十月癸丑,詔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侍御史知雜事舉材堪御史者各二人。十一月丁丑,詔近臣各舉才行可任使者一人。丙戌,詔二府各舉所知。庚寅,詔近臣以舉官不當,經三劾者,中書別奏取旨。乙未,詔令內外文武官各舉有才德行能者。 按《選舉志》:故事,初入二府,舉所知者三人,將以觀大臣之能。後來請謁之說勝,而薦者或不以公。四年詔:中書、樞密院舉人,皆明言才業所長,堪任何事,以副朕為官擇人之意。神宗即位,乃罷兩府初入舉官。凡薦任之法,選人用以進資改秩,京朝官用以升任,舊悉有制。熙寧後,又從而損益之,故舉皆限員,而歲又分舉,制益詳矣。又定十六路提點刑獄歲舉京官、縣令額。又詔察訪使者得舉官。選人任中都官者,舊無舉薦,始許其屬有選人六員者,歲得舉三員。既而帝以舊舉官往往緣求請得之,乃革去奏舉,而概以定格。詔內外舉官法皆罷,令吏部審官院參議選格。
公元1068年
神宗熙寧元年,詔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
按《宋史·神宗本紀》:熙寧元年秋七月丁丑,詔諸路帥臣、監司及兩制、知雜御史以上,各舉武勇謀略三班使臣二名。
公元1072年
熙寧五年八月乙未,詔侍從及諸路監司各舉有才行者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7年
熙寧十年八月甲辰,詔侍從、臺諫、監司各舉文武有才行者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三月癸未,詔內外文武官各舉堪應舉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詔舉任將領及大使臣者。
按《宋史·神宗本紀》:二年六月癸丑,詔五路帥臣、副總管軍臣僚各舉任將領及大使臣者二人。
公元1082年
元豐五年,詔舉可任御史,及任言事或察官者。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五月戊戌,詔兩省官人舉可任御史者各二人。秋七月戊子,詔御史中丞舒亶舉任言事或察官十人。
公元1083年
元豐六年,詔舉可任言事或察官,及武舉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六年六月癸丑,詔御史中丞、兩省官各舉可任言事或監察御史五人。閏六月丙戌,詔內外文武各舉應武舉一人。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復內外舉官法,以十科舉士。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元年二月丁卯,詔左右侍從各舉堪任監司者二人,舉非其人有罰。閏二月甲寅,詔侍從、御史、國子司業各舉經明行修、可為學官者二人。夏四月辛丑,詔執政大臣各舉可充館閣者三人。詔遇科舉,令升朝官各舉經明行修之士一人,俟登第日與升甲。五月壬戌,詔侍從、臺官、監司各舉縣令一人。 按《選舉志》:元祐初,左司諫王巖叟言:自罷辟舉而用選格,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材,中外病之。於是不得已而別為之名,以用其平日之所信,故有踏逐申差之目。踏逐實薦舉而不與同罪,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非雅名也。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豈為通術。遂復內外舉官法。及司馬光為相,奏曰:為政得人則治。然人之才,或長於此而短於彼,雖皋、夔、稷、契,各守一官,中人安可求備。故孔門以四科論士,漢室以數路得人。若指瑕掩善,則朝無可用之人;苟隨器授任,則世無可棄之士。臣備位宰相,職當選官,而識短見狹,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豈能周知。若專引知識,則嫌於私;若止循資序,未必皆才。莫若使有位達官,各舉所知,然後克葉至公,野無遺賢矣。欲乞朝廷設十科舉士:一曰行義純固可為師表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二曰節操方正可備獻納科,舉有官人。三曰智勇過人可備將帥科,舉文武有官人。四曰公正聰明可備監司科,舉知州以上資序。五曰經術精通可備講讀科,有官、無官人,皆可舉。六曰學問該博可備顧問科,同上。七曰文章典麗可備著述科,同上。八曰善聽獄訟盡公得實科,舉有官人。九曰善治財賦公私俱便科,舉有官人。十曰練習法令能斷請讞科。同上。應職事官自尚書至給舍、諫議,寄祿官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大中大夫,職自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每歲須於十科內舉三人,仍具狀保任,中書置籍記之。異時有事須材,即執政案籍視其所嘗被舉科格,隨事試之,有勞,又著之籍。內外官闕,取嘗試有效者隨科授職。所賜誥命,仍備所舉官姓名,其人任官無狀,坐以繆舉之罪。所貴人人重慎,所舉得才。光又言:朝廷執政惟八九人,若非交舊,無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循私之嫌,兼所取至狹,豈足以盡天下之賢才。若採訪毀譽,則情偽萬端。與其聽遊談之言,曷若使之結罪保舉。故臣奏設十科以舉士,其公正聰明可備監司,誠知請屬挾私所不能無,但有不如所舉,譴責無所寬宥,則不敢妄舉矣。詔皆從之。
公元1087年
元祐二年,詔侍從歲舉一人。又詔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可為守臣者,未幾罷之。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三月戊辰,詔中外侍從歲舉郡各一人。 按《選舉志》:二年,殿中侍御史呂陶言:郡守提封千里,生聚萬眾,所係休戚,而不察能否,一以資格用之,允再為半刺、有薦者三人,則得之矣。不公不明,十郡而居三四,是天下之民,半失其養。請令內外從,歲舉可為守臣者各三人,略資序而採公言,庶其可以擇才庇民也。詔:內外待制、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再歷通判資序、堪任知州者一人,籍于吏部。遇三路及一州而四縣者,其守臣有闕,先差本資序人,次案籍以所薦者。填之,侍御史韓川言:近大中大夫以上歲舉守臣,而薦所不及,雖課入優等,皆未預選,此倚薦以為信也。然大中大夫以上,率在京師,唯馳騖請求、因緣宛轉者,常多得之。跡遠地寒,雖歷郡久、治狀著、課入上考,偶以無薦,則反在通判下,不許入三路及四縣州。且州以縣之多少而分簡劇,亦未為盡。蓋繁簡在事不在縣,固有縣多而事不繁,亦有縣少而事不簡者。願參以考績之實,著為通令,仍不以縣之多少而為簡劇。詔吏部立法以聞。已而歲舉積久,吏部無闕以授。四年,遂罷大中大夫以上歲舉法,惟奉詔乃舉焉。
公元1088年
元祐三年,詔:大臣奏舉館職,如舊召試、除授,惟特除,不用此令。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廷試前一年,舉奏官具所舉者策、論五十首。右正言劉安世建言:祖宗之待館職也,儲之英傑之地以飭其名節,觀以古今之書而開益其聰明,稍優其廩,不責以吏事,所以滋長德器,養成名卿賢相也。近歲其選濅輕,或緣世賞,或以軍功,或酬聚斂之能,或徇權貴之薦。未嘗較試,遂獲貼職,多開倖門,恐非祖宗德意。望明詔執政,詳求文學行誼,審其果可長育,然後召試,非試毋得輒命,庶名器重而賢能進。三年,乃詔:大臣奏舉館職,並如舊召試、除授,惟朝廷特除,不用此令。安世復奏曰:祖宗時入館,鮮不由試。惟其望實素著,治狀顯白,或累持使節,或移鎮大藩,欲示優恩,方令貼職。今既過聽臣言,追復舊制,又謂朝廷特除,不在此限。則是人材高下,資歷深淺,但奏舉,皆可直除,名為更張,弊源仍在。願倣故事,資序及轉運使,方可以特命除授,庶塞僥倖,以重館職之選。
公元1089年
元祐四年十二月,令中丞、兩省各舉二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0年
元祐五年夏四月癸卯,詔鄭穆、王巖叟等同舉監察御史二員。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1年
元祐六年,詔舉殿中侍御史,及監察御史。
按《宋史·哲宗本紀》:六年三月癸酉,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學士至諫議大夫同舉監察御史二人。閏八月庚午,詔御史中丞舉殿中侍御史二人,翰林學士、中書舍人、給事中舉監察御史四人。
公元1094年
紹聖元年,罷十科舉士法。詔:歷任及三考,資序已入
幕職、令錄,方許舉薦改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元年夏四月癸酉,罷十科舉士法。 按《選舉志》:元年,右司諫朱勃言:選人初受任,雖能,法未得舉為京官。而有挾權善請求者,職官、縣令舉員既足,又併改官舉員求之。詔:歷任通及三考,而資序已入幕職、令錄,方許舉之改官。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詔舉才行堪備任使,及為御史者。
按《宋史·哲宗本紀》:二年夏四月,詔許將等七人,不限資格,各舉才行堪備任使者二人。十二月,令翰林學士蔡京、御史中丞黃履各舉御史二人。
公元1097年
紹聖四年,詔舉監察御史,及監御史。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六月丙申,詔翰林學士、吏部尚書各舉監察御史二人。十一月丁卯,詔諫議大夫以上各舉監察御史一人。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八月丁亥,詔侍從中書舍人以上各舉所知二人,權侍郎以上舉一人。元符二年二月甲戌朔,令監司舉本路學行優異者各二人。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2年
徽宗崇寧元年,詔群臣各舉所知。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二月戊戌,詔:士有懷抱道德、久沉下僚及學行兼備、可勵風俗者,待制以上各舉所知二人。五月辛未,詔待制以上舉能吏各二人。六月甲子,詔諸路州縣官有治績最著者,許監司、帥臣各舉一人。癸未,詔監司、帥臣於本路小使臣以上及親民官內,有智謀勇果可備將帥者,各舉一人。崇寧二年夏四月甲寅,詔侍從官各舉所知二人。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8年
大觀二年三月,詔監司歲舉所部郡守二人、縣令四人赴三省審察。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3年
政和三年冬十一月己亥,詔有官人許舉八行。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0年
宣和二年八月乙未,詔監司所舉守令非其人,或廢法不舉,令廉訪使者封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4年
宣和六年十二月丁未,詔內外侍從以上各舉所知二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詔舉將校有才略、守令有政績者。
按《宋史·徽宗本紀》:七年五月丁亥,詔諸路帥臣舉將校有才略者、監司舉守令有政績者歲各三人。
公元1126年
欽宗靖康元年,詔舉堪充將帥者。復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正月,詔從官舉文武臣僚堪充將帥有膽勇者。夏四月壬戌,詔親擢臺諫官,宰執勿得薦舉,著為令。甲子,令在京監察御史、在外監司、郡守及路分鈐轄以上,舉曾經邊任或有武勇可以統眾出戰者,二員。乙丑,詔三衙并諸路帥司各舉諳練邊事、智勇過人并豪俊奇傑、眾所推服、堪充統制將領者各五名。五月壬辰,詔天下舉習武藝、兵書者。六月戊戌,令中外舉文武官才堪將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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