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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八十三卷目錄
會試部彙考一
唐〈元宗開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永泰一則 大曆一則〉
後梁〈太祖乾化一則〉
遼〈景宗保寧一則 聖宗統和十六則 開泰六則 太平四則 興宗重熙二則 道宗咸雍一則 太康二則 大安三則 壽隆二則 天祚乾統四則 天慶二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雍熙一則 淳化二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慶曆二則 皇祐一則 嘉祐四則 英宗治平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紹興三則 孝宗隆興一則 理宗嘉熙一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金〈世宗大定一則 章宗明昌二則 承安一則 泰和一則 宣宗貞祐一則〉
元〈仁宗皇慶一則 延祐一則 文宗至順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二則〉
公元1425年
明〈太祖洪武八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八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三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九則 孝宗弘治七則 武宗正德五則 世宗嘉靖四則 穆宗隆慶二則 神宗萬曆一則〉
選舉典第八十三卷
會試部彙考一
唐
公元736年
元宗開元二十四年,始以禮部侍郎知貢舉。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考功員外郎李昂為舉人詆訶,帝以員外郎望輕,遂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主之。禮部選士自此始。
按《冊府元龜》:二十四年三月,詔曰:每歲舉人,求士之本專典,其事寧不重歟。頃年以來,惟考功郎所職位輕務重名,實不倫欲,盡委長官。又銓選猥積,且六官之列,體骨是同,況宗伯掌禮,宜主賓薦。自今已後,每歲諸色舉人及齋郎等簡試,並於禮部集。既眾務煩雜,仍委侍郎專知。
按《事文類聚》:開元中,考功員外郎李昂主俊秀科,昂性剛,急集貢士,曰:有請託,當悉黜之。既而昂外舅薦李權於昂,昂怒召權,庭數之。又斥權章句之疵,權曰:鄙文不臧,已聞命矣。執事詩云:耳臨清渭洗,心向白雲閒。今天子不揖,遜於足下而洗耳,何哉。昂訴執政,朝廷以郎官權輕,自是改用禮部侍郎。
公元764年
代宗廣德二年,始行兩都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廣德二年,賈至為侍郎,建言歲方艱歉,舉人赴省者,兩都試之。兩都試人自此始。
公元765年
永泰元年,始制兩都貢舉。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永泰元年,始制兩都貢舉,禮部侍郎官,號皆以知兩都為名。每歲兩地別放及第。
公元775年
大曆十年,詔舉人並赴上都,罷東都貢舉。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十年五月,詔今年諸色舉人,並赴上都集,先是禮部侍郎賈至權奏兩都分理,時禮部侍郎常袞以貢舉人合,謁見並合上都。集舉舊章也,是後不置東都貢舉。
後梁
公元911年
太祖乾化元年,特以尚書右僕射知貢舉。
按《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乾化元年十二月,尚書左僕射楊涉知禮部貢舉,非常例也。前代自唐武德貞觀之後,但委考功員外郎掌之,至開元二十五年,〈唐書作二十四年〉員外郎李昂為貢士李權所詆,繇是中書奏請以禮部侍郎專焉。其間或以他官,領者多用中書舍人。及諸司四品清資官,惟會昌中,命太常卿王起主貢舉,時乃簡較僕射耳。
遼
公元976年
景宗保寧八年十二月戊午,詔復南京禮部貢院。
按《遼史·景宗本紀》云云。
公元988年
聖宗統和六年,詔開貢舉一人及第。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989年
統和七年八月庚午,放進士高正等二人及第。統和八年,放鄭雲從等二人及第。
公元991年
統和九年,放進士石用中一人及第。
公元993年
統和十一年,放進士土熙載等二人及第。
公元994年
統和十二年,放進士呂德懋等二人及第。
公元995年
統和十三年,放進士王用極等二人。
公元996年
統和十四年,放進士張儉等三人。
公元997年
統和十五年,放進士陳鼎等二人及第。
公元998年
統和十六年,放進士楊文立等二人。
公元999年
統和十七年,放進士初錫等四人及第。
公元1000年
統和十八年,放進士南承保等三人及第。
公元1002年
統和二十年,放進士邢祥等六人及第。
公元1004年
統和二十二年,放進士李可封等三人。
公元1006年
統和二十四年,放進士楊佶等二十三人及第。統和二十六年,放進士史克忠等一十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2年
開泰元年五月,詔裴元感、邢祥知禮部貢舉,放進士
史簡等十九人及第。
公元1013年
開泰二年,放進士鮮于茂昭等六人及第。
公元1014年
開泰三年,放進士張用行等三十一人及第。
公元1016年
開泰五年,放進士孫傑等四十八人及第。
公元1018年
開泰七年,放進士張克恭等三十七人及第。
公元1020年
開泰九年,放進士張仲舉等四十五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2年
太平二年,放進士張漸等四十七人。
公元1024年
太平四年,放進士李炯等四十七人。
公元1027年
太平七年,以楊又元、邢祥知貢舉。
公元1028年
太平八年,放進士張宥等五十七人。
按以上俱《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2年
興宗重熙元年,放進士劉師貞等五十七人。
公元1050年
重熙十九年六月壬申,詔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舉進士。
按以上俱《遼史·興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4年
道宗咸雍十年六月戊辰,親出題試進士。
按《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9年
太康五年六月,放進士劉瓘等百一十三人。
公元1083年
太康九年,御前放進士李君裕等五十一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6年
大安二年五月,放進士張轂等二十六人。
公元1090年
大安六年,放進士文充等七十二人。
公元1092年
大安八年,放進士寇尊文等五十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5年
壽隆元年,放進士陳衡甫等百三十人。
公元1100年
壽隆六年,放進士康秉儉等八十七人。
按以上俱《遼史·道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3年
天祚帝乾統三年,放進士馬恭回等百三人。
公元1105年
乾統五年十一月戊戌,禁商賈之家應進士舉。乾統七年,放進士李石等百人。
公元1109年
乾統九年,放進士劉禎等九十人。
按以上俱《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公元1112年
天慶二年,放進士韓昉等七十七人。
公元1118年
天慶八年,放進士王翬等百三人。
按以上俱《遼史·天祚帝本紀》云云。
宋
公元961年
太祖建隆二年二月癸酉,有司奏進士合格者十一人。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八月,詔權停今年貢舉。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公元985年
太宗雍熙二年,詔歲命春官知舉。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廷試,帝親閱卷累日,宰相屢請宜歸有司,始詔歲命官知舉。〈按文獻通
考作四年
公元992年
〉淳化三年,試禮部人數。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賓朋宴語》:國初,州郡貢士,猶未限數目。太宗始有意廣收文士。於是為守者,率以多士為貴。淳化三年,試禮部,遂幾二萬人。淳化四年,詔權停貢舉。
公元993年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四年三月壬子,詔權停貢舉。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復貢舉。
按《宋史·真宗本紀》:咸平元年三月壬申,賜進士孫僅等宴瓊林。按《選舉志》:自淳化末,停貢舉五年。真宗即位,復試,而高句麗始貢一人。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命晁迥等知貢舉,行糊名法於禮部。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較,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舉人數。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典領之官,必須審擇。晁迥兢畏,當以委之。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元晏等封印卷首,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別命官,皆始此先糊名,用之殿試,今復用之禮部。
公元1023年
仁宗天聖元年,詔禮部貢舉。
公元1026年
天聖四年,詔禮部貢院:諸科通三經者薦擢之。天聖七年,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3年
明道二年,詔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7年
景祐四年,詔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詔禮部貢舉。
公元1048年
慶曆八年,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2年
皇祐四年,詔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6年
嘉祐元年三月丁巳,詔禮部貢舉。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7年
嘉祐二年,詔間歲貢舉,減進士諸科之半。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詔:自今間歲貢舉,天下進士、諸科解舊額之半。按《選舉志》:嘉祐二年,時進士益相習為奇僻,鉤章棘句,寖失渾淳。歐陽修知貢舉,尢以為患,痛裁抑之,仍嚴禁挾書者。既而試榜出,時所推譽,皆不在選。澆薄之士,候修晨朝,群聚詆斥之,街司邏卒不能止,至為祭文投其家,卒不能求其主名置於法,然自是文體亦少變。待試京師者恆六七千人,一不幸有故不應詔,往往沉淪十數年,以此毀行干進者,不可勝數。王洙侍邇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里,以贊鄉大夫廢興。上曰:古者選士如此,今率四五歲一下詔,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下有司議,咸請:易以間歲之法,則無滯才之歎。薦舉數既減半,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且人少則有司易為檢察,偽濫自不能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進。於是下詔: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
公元1060年
嘉祐五年三月壬辰,詔禮部貢舉。
公元1062年
嘉祐七年三月辛亥,詔禮部貢舉。
按以上俱《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6年
英宗治平三年,詔禮部三歲一貢舉。
按《宋史·英宗本紀》:治平三年冬十月丁亥,詔禮部三歲一貢舉。按《選舉志》:英宗即位,議者以間歲貢士法不便。迺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之三為率,明經、諸科毋過進士之數。按《文獻通考》:治平三年,詔曰:先帝以士久不貢,怠於學,而豪傑者不時舉,故下間歲之令,而自更法以來,其弊浸長里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途之勞良苦,朕甚閔焉,其令禮部三歲一貢舉。
公元1104年
徽宗崇寧三年,罷省試。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三年十一月丁亥,詔取士並由學校,罷發解及省試法,科場如故。按《選舉志》:徽宗設辟廱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學校。崇寧三年,遂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並罷。
公元1106年
崇寧五年,詔:大比歲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24年
宣和六年,增進士額百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宣和六年,禮部試進士萬五千人,詔特增百人額,正奏名賜第者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史,皆賜之第。梁師成者,於大觀三年嘗中甲科。自設科以來,南宮試者,無踰此年之盛。然雜流閹宦,俱玷選舉,而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公元1135年
紹興五年,初試進士於南省。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初試進士於南省,戒飭有司:商搉去取,毋以絺繪章句為工,當以淵源學問為尚。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毋以切直為嫌。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採錄。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及出己意,文理優長為合格。又按《志》:紹興五年,初復南省試。〈謂宗學生〉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展省試期一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按《選舉志》:九年,以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財計艱於辦給,又患初仕待闕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俱為不便,增展一年,則合舊制。十年,遂詔諸州依條發解。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定省試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後皆準此。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增省試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春正月戊申,詔禮部貢院試額增一百人。
公元1240年
理宗嘉熙四年,詔兩淮經寇者,比例赴省試一次。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嘉熙四年,詔兩淮經寇州郡已舉,未改免人與比荊襄,例令赴來年省試一次。
公元1249年
淳祐九年,令士子自本貫保明給據,先申禮部,偽冒者許告捉。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淳祐九年,以臣僚言: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於是令自本貫保明給據,類其姓名先申禮部,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捉,依鬻舉法治罪。
公元1252年
淳祐十二年,更定省試期,分廣南東、西兩路取放。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二年八月己未,詔來年省試仍舊用二月一日,殿試用四月十五日以前,庶免留滯遠方士子。按《選舉志》:十二年,廣南西路言:所部二十五郡,科選於春官者僅一二,蓋山林質樸,不能與中土士子同工,請援兩淮、荊襄例別考。朝廷從其請。自是,廣南分東、西兩路。
公元1262年
景定三年二月,詔省試中選士人覆試於御史臺,為
定制。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金
公元1176年
世宗大定十六年,命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執政之子,直赴會試。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云云。
公元1190年
章宗明昌元年,定有官人會試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明昌元年,定制,餘官第五品散階,令直赴會試。
公元1193年
明昌四年,詔會試毋限人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十二月庚戌,尚書省以科目近多得人,乞是舉增取進士。上然之,詔有司:會試毋限人數。
公元1200年
承安五年,更定知貢舉官員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會試,知貢舉官、同知貢舉官,詞賦則舊十員,承安五年省為七員。經義則六員,承安五年省為四員。詮讀官二員。
公元1202年
泰和二年,更定會試取人之數。
公元1185年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凡會試之數,大定二十五年,詞賦進士不得過五百人。二十八年,以不限人數,遂至五百八十六人。章宗令合格則取,故承安二年至九百二十五人。時以復加四舉終場者,數太濫,遂命取不得過六百人。泰和二年,上命定會試諸科取人之數,司空襄言:試詞賦、經義者多,可五取一。策論絕少,可四取一。恩榜本以優老於場屋者。四舉受恩則太優,限以年則礙異材。可五舉則受恩。平章徒單鎰等言:大定二十五年至明昌初,率三四人取一。平章張汝霖亦言:五人取一,府試百人中纔得五耳。遂定制,策論三人取一,詞賦、經義五人取一,五舉終場年四十五以上、四舉終場年五十以上者受恩。
公元1214年
宣宗貞祐二年,准於中都、南京兩處省試。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貞祐二年,御史臺言:明年省試以中都、遼東、西北京等路道阻,宜於中都、南京兩處試之。
元
公元1313年
仁宗皇慶二年,定會試程式及取中人數。
按《元史·仁宗本紀》:皇慶二年冬十月甲辰,行科舉,詔次年二月會試京師。按《選舉志》:中書省所定條目:會試,省部依鄉試例,於次年二月初一日試第一場,初三日第二場,初五日第三場。天下選合格者三百人赴會試,於內取中選者一百人,內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分卷考試,各二十五人,蒙古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五人,上都六人,河東六人,真定等五人,東平等五人。山東四人,遼陽五人,河南五人,陜西五人,甘肅三人,嶺北三人,江浙五人,江西三人,湖廣三人,四川一人,雲南一人,征東一人。色目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十人,上都四人,河東四人,東平等四人,山東五人,真定等五人,河南五人,四川三人,甘肅二人,陜西三人,嶺北二人,遼陽二人,雲南二人,征東一人,湖廣七人,江浙一十人,江西六人。漢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大都一十人,上都四人,真定等十一人,東平等九人,山東七人,河東七人,河南九人,四川五人,雲南二人,甘肅二人,嶺北一人,陝西五人,遼陽二人,征東一人。南人取合格者七十五人:湖廣一十八人,江浙二十八人,江西二十二人,河南七人。
公元1318年
延祐五年春正月,會試進士。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30年
文宗至順元年,復會試日期舊例。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正月辛未,中書省臣言:科舉會試日期,舊制以二月一日、三日、五日,近歲改為十一、十三、十五。請依舊制。從之。
公元1340年
順帝至元六年,許積分生員會試。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六年,國子監積分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公元1360年
至正二十年,以舉人赴試者少,減進士額為三十五名。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二十年春正月乙卯,會試舉人,知貢舉平章政事八都麻失里、同知貢舉翰林學士承旨李好文、禮部尚書許從宗、考試官國子祭酒張翥、同考官太常博士傅亨等奏:舊例,各處鄉試舉人,三年一次,取三百名,會試取一百名。今歲鄉試所取,比前數少,止有八十八名,會試三分內取一分,合取三十名,如於三十名外,添取五名為宜。從之。至正二十六年增會試額
公元1366年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命燕南河南山東陜西河東等處舉人會試者增其額數
明
公元1370年
太祖洪武三年,始詔開科定會試制。
公元1371年
按《明會典》:國初倣古賓興之制,定以子午卯酉年,試士於鄉中式者,貢於禮部。次年春,禮部奏請會試,天下貢士。凡鄉試中式行省咨中書省,判送禮部會試。其高麗安南占城等國,許貢赴京師,會試不拘額數選取。
洪武四年會試。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二月壬申,中書省奏會試,舉人俞友仁等。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命禮部尚書陶凱、前翰林侍講學士潘廷堅為主文官,中式舉人俞友仁等一百二十名。
公元1384年
洪武十七年,定會試例。
按《明會典》:十七年,定三年大比鄉試,中式舉人出給公據,官為應付廩給腳力,赴禮部印卷,會試就將鄉試,文字咨繳。本部照驗,以鄉試之次年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為三場。又按《會典》:凡禮部會試,洪武十七年,差監察御史二員,監試凡御史監試如有兄弟子姪,應舉者迴避。
公元1385年
洪武十八年,定聘請會試考試官例。
按《明會典》:凡考試官,洪武十八年,令會試主考官二員,并同考官三員,臨期具奏於翰林官請用。其餘同考官五員於在外,學官請用。又令考試官員俱用表裡禮請。
按《大政記》:十八年二月,命翰林待詔朱善典籍聶鉉主考,禮闈撤棘,取中式舉人黃子澄等四百七十二人。
公元1388年
洪武二十一年戊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一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施顯等九十人。
公元1391年
洪武二十四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許觀等三十一人。
公元1394年
洪武二十七年甲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七年二月,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彭泰等一百人。
公元1397年
洪武三十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三十年,命翰林學士劉三吾、安府紀善白信稻主考禮闈,撤棘取宋琮等三十八人。山東、山西、陝西無一人,北平止一人。
公元1400年
惠宗建文二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二月壬寅,詔禮部尚書程迪、右侍郎黃觀知貢舉,翰林學士董綸、太常少卿高遜志充考試官,右拾遺朱逢吉、史官吳勤、葉惠仲、趙友士、徐旭、張秉彝為同考試官、御史王度、俞吉士為監試官,撤棘取吳溥等一百一十人。
公元1404年
成祖永樂二年甲申,科特行會試。
按《大政紀》:永樂二年二月丁丑,命侍讀學士解縉、侍讀黃淮主考禮闈,乙酉請會試選士之數。上曰:洪武中所選幾何。尚書李至剛對曰:各科不同,多者四百七十餘人,少者三十餘人。上曰:朕即位初,取士姑准其多者,後不為例。又曰:學者成材,亦難當取其大略,其細如十分,中有一二分。語疵而不害理,亦可備數,然科舉是國家取人材第一路,不可濫且文體,毋尚虛浮,惟取朴實。丁酉禮部,奏會試中式舉人楊相等四百七十二人。
公元1406年
永樂四年丙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命侍讀學士王達、洗馬楊溥主考禮闈,撤棘取朱縉等二百二十人。
公元1409年
永樂七年己丑,科會試。
按《明會典》:令會試考官,賜宴於禮部,令下第舉人再試,送國子監,進學其優等仍賜冠帶,或加俸級,後令發回原學進業。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二月,會試天下貢士,取陳璲等八十四人。〈按此人數與大政紀不符故並載之〉按《大政紀》:七年二月,禮部奏天下會試貢士,取陳璲等一百人,以上巡北京,故未廷試。
公元1412年
永樂十年壬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年二月,命翰林院侍講楊士奇、金幼孜主考會試,賜宴禮部。戊辰命禮部尚書呂震諭考官,楊士奇金幼孜精選試卷。諭曰:數科取士,頗多不免玉石雜進。今取毋過百人,其務精選,收散木累百,不若得良材一株也。辛巳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林誌等一百人。賜考官楊士奇金幼孜宴於本部。永樂十三年乙未,科會試。
公元1415年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會試天下貢士於北京,命翰林修撰梁潛王洪主考試事,取洪英等三百五十人。潛王考得一卷,三場俱優,取定為會元拆卷。乃陳循以鄉曲避嫌,欲取林文秸,又以秸字難識,不便進呈。因見第五名洪英。曰:此洪武英才也,取第一名。改循第二,王翱第三。上見翱名,喜北京,初啟會闈而經魁得一,畿甸士乃以布衣召見,賜酒飯勞之後,翱至宮保太宰。
公元1418年
永樂十六年戊戌,科會試。按《大政紀》:十六年二月,行在會試天下舉人。命侍讀學士曾棨、侍讀王英主考試,撤棘取董璘等二百五十人。
公元1421年
永樂十九年辛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九年二月,禮部言會試天下舉人,命左春坊大學士楊士奇、翰林侍讀周述主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陳中等三百名。
公元1424年
永樂二十二年甲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舉人,命侍讀學士曾棨、侍講余鼎主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葉恩等一百五十人。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定會試分南北卷中式之例。
公元1370年
按《明會典》:凡會試額數,洪武三年,詔禮部會試,額取舉人百名。洪熙元年,奏准會試取士,臨期請旨,不過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後復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卷為中卷,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應天、直隸、松江、蘇州、常州、鎮江、徽州、寧國、池州、太平、淮安、揚州十六省府,廣德一州,為南卷。山東、山西、河南、陝西、順天、直隸、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永平、廣平十二省府,延慶、保安二州,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為北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廬州、鳳陽、安慶七省府,徐、滁、和三州為中卷。
公元1425年
按《大政紀》:洪熙元年七月,定會試分南北卷取士例。先是仁宗與侍臣論科舉之弊,士奇對曰:科舉須兼取南北士。仁宗曰:北人學問遠不及南人。對曰:自古國家兼用南北士,長才大器多出北方,南人有文多浮。仁宗曰:然將如何試之。對曰:試卷例緘其姓名,請今後於外書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則南北人才皆入用矣。仁宗曰:北士得進,則北方學者亦感發興起,往年只緣北士無進用者,故怠惰成風。汝言良是,命與蹇義夏原吉及禮部計議,以聞議定,未上會晏,駕上嗣位,始奏行之。後復定南北中卷,以百名為率,南北各退五名為中卷。北卷則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中卷則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徐、滁、和三州餘皆南卷。
公元1427年
宣宗宣德二年丁未科會試。
按《明會典》:會試額數,洪永多至四百七十餘人,少則三十人。宣宗定直省試,額百人。南士十六,北士十四。按《大政紀》:宣德二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舉人,取中式舉人趙鼎等一百名。是科始分南北中卷取士。宣德五年庚戌科會試。
公元1430年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命右春坊大學士王英、侍講錢習禮主考會試天下舉人,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陳詔等一百名。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癸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命少保黃淮,少詹事王直主考會試天下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取會試,中式舉人劉哲等一百名。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丙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正統元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少詹王直、侍講學士陳循主考試,撤棘取劉定之等一百人。正統四年己未,科會試定充考官例。
公元1439年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會試考官翰林,春坊專其事,京官由科第有學行者兼取,以充教官。不許。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禮部侍郎王直、翰林學士簡進善主考試,撤棘取中式舉人楊鼎等一百名,是科章綸第三,王竑第五,皆為名臣。正統五年十二月,增會試取士額。
按《名山藏》云云。
公元1442年
正統七年壬戌科會試。
按《明會典》:會試額數,正統七年為一百五十人。按《大政紀》:七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禮部右侍郎兼學士王英、侍讀學士苗衷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姚夔等一百五十人。
公元1445年
正統十年乙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年二月,命翰林學士錢習、禮侍講學士馬愉主考會試,撤棘取中式舉人商輅等一百五十人。
公元1448年
正統十三年戊辰科會試。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增額為百五十人,十三年以後,仍不拘額數。
按《大政紀》:十三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工部右侍郎兼侍講學士高穀、侍講杜寧主考會試,撤棘取中式舉人岳正等一百五十名。
公元1450年
代宗景泰元年,定中式數,臨時奏奪,及四所官,於吏部取用之例。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會試文字合格者,通具中數。臨期奏請定奪,凡入場官員。景泰元年,令會試受卷彌封、謄錄對讀等官,於吏部聽選官取用。
公元1451年
景泰二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年正月,禮部儀制司郎中章綸請增會試取士額,從之。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戶部侍郎兼學士江淵、修撰林文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吳匯等二百名。
公元1454年
景泰五年甲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兵部右侍郎兼學士商輅、洗馬李紹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彭華等三百五十名。
公元1457年
英宗天順元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禮部奏會試天下貢士,命直內閣禮部右侍郎兼翰林學士薛瑄、通政司參議兼侍講呂原主考試,賜宴於禮部。壬戌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夏積等二百五十人。
公元1460年
天順四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四年二月,命學士呂原、尚寶寺少卿兼修撰柯潛主考會試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取會試舉人陳選等一百五十人。諭枷妄奏考官,舉子於禮部門首,時舉子不中者,多怨考官。有鼓其說者,謂李賢弟,讓不中,賢亦怨考官。一舉子遂奏考官校文顛倒,宜正其罪,上疑召李賢,問曰:此舉子奏考官,何以處之。賢曰:此乃私忿考官,實無此弊。如臣弟讓亦不中,可見其公。上意方回,乃命禮部會翰林考之,多不能答,題意且狂妄,遂枷以示眾,群議方息。
公元1463年
天順七年癸未,科會試場屋災,八月補會試。
按《大政紀》:七年二月,會試場屋災,八月禮部尚書姚夔奏補會試,命太常少卿兼學士彭時,侍讀學士錢溥為考試官,賜宴於禮部,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吳鉞等二百五十人。
按《日知錄》:天順七年,有監察御史朱賢上言,欲多收進士以備任,使上惡其干譽,下錦衣衛獄,降四川忠州花林水驛驛丞。
公元1464年
天順八年,許教官會試。
按《明會典》:八年,令教官由舉人署職,任滿該陞,年四十以下願會試者聽。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丙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成化二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命太常寺少卿兼侍讀學士劉定之、翰林學士萬安主考試,賜宴於禮部,禮部奏會試,取中式舉人章懋等三百五十人。
公元1469年
成化五年己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五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以太常寺卿兼侍讀學士劉珝、侍講學士劉吉主考,賜宴於禮部,撤棘取費誾等二百五十人。
公元1472年
成化八年壬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八年二月,命禮部左侍郎兼學士萬安、司經局、洗馬江朝宗主考會試舉人,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吳寬等二百五十人。
公元1475年
成化十一年乙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一年二月,命少詹事徐溥、翰林侍讀學士彭華主考,會試天下舉人,華以從子入場,辭免,改命侍講學士丘濬撤棘,取中式舉人王鏊等三百人。成化十四年戊戌科會試。
公元1478年
按《大政紀》:十四年二月,命禮部尚書劉吉、學士彭華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梁儲等三百五十人。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辛丑,科會試增同考官。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會試同考官書詩經,各增一員共十四員。
按《大政紀》:十七年正月,禮部奏會試舉人,詩易卷多,乞各增考官一員。上曰:科舉取士,務在得人,增考試官,庶得詳於校閱從之。二月,命太常寺少卿徐溥、少詹事兼學士王獻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趙寬等三百人。
公元1484年
成化二十年甲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年二月,命詹事府彭華、左庶子劉健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儲瓘等三百名。
公元1486年
成化二十二年,更定南北卷中式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奏准南北卷,復各退二卷為中卷。
按《大政紀》:二十二年十一月,更定會試,取士南北中卷額數。
公元1487年
成化二十三年丁未,科會試教官,考滿始聽會試。按《明會典》:二十三年,奏准舉人授教官。六年有功蹟者許會試。
按《大政紀》:二十三年二月,命兵部尚書兼學士尹直、諭德、吳寬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程楷等三百五十人。
公元1489年
孝宗弘治二年,更定南北中式例。
按《大政紀》:弘治二年五月,南京禮部尚書黎淳奏請會試,取士南北中卷,復宣德丁未所定數目,從之。黎淳奏洪武永樂年間,會試取士不拘南北,自宣宗章皇帝命內閣大臣會議,始分北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為北數,直隸、蘇松等府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為南數,四川、廣西、雲南、貴州、直隸、廬鳳等府,徐、滁、和等州為中數,取士以百名為率,南數五十名,北數三十五名,中數十五名,永為定制,近因成化丁未會試,四川左布政潘禎建言,中數人少,將南北二數各退二名,添與中數,祖宗成法妄加損益,宜復宣德丁未所定數目,禮部議淳言允,當宜仍舊。上從之。弘治三年庚戌,科會試又奏定南北分中例。
公元1490年
按《明會典》:弘治三年,奏准南北卷,仍照舊例,止各退五名為中卷。
按《大政紀》:三年二月,命禮部尚書兼文淵閣大學士徐溥、少詹事汪諧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錢福等三百名。
公元1493年
弘治六年癸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六年二月,命太常寺少卿李東陽、少詹事陸簡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汪俊等三百名。
公元1496年
弘治九年丙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九年二月,命詹事兼侍讀學士謝遷、侍讀學士王鏊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陳瀾等三百名。
公元1499年
弘治十二年己未,科會試更定教官會試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署職教官照成化二十三年例,兩科准筭,六年願會試者,聽其任滿,該陞如遇會試,將近不拘年歲,亦許會試,若給假或捏病久,不入選,窺伺會試者不准。
按《大政紀》:十二年二月,命大學士李東陽、禮部侍郎兼學士程敏政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給事中華昶劾程敏政納賄,鬻題下獄,候問昶言,程敏政素因不謹,已放歸田營求。李廣復官禁,近叨為考官,甘心市井,將《論語》表題策三問、四問題,賄賣與江陰徐經、蘇州唐寅二生,狂童孺子,先以題問人,且驕於眾。已而果然敗露,至此百口難掩臣思,景泰年間,徐泰買中順天解元,事露覆試,學士高穀曲護幸免,今徐經與泰同家敏政,又從而招徠之,遂與唐寅等相率以賂其門,朝廷取士之科,關係最大,豈容再壞。禮部尚書徐瓊等議,令程敏政迴避,令李東陽重閱硃卷,從之。瓊言敏政私賣三場,題目傳誦於外,恐或未真,況未開榜,其所買之人曾否取中,難以定奪,合令東陽會五經同考試官,將場中硃卷凡經敏政看者,重加校閱,果有情弊,出場之後,通行究治。是月二十九日,揭曉,取倫文敘等三百人。凡敏政所取者,李東陽等俱封收備照不錄。三月,工科給事中林廷玉復疏程敏政賣題事,逮廷玉敏政下獄,廷玉謂:臣嘗為同考試官,與知簾內事,且職在諫垣,不可循默,但據簾內所見。敏政閱卷可疑六事。上之,四月,廷臣會議,華昶林廷玉劾程敏政事問,黜舉子唐寅徐經等十餘人為民,令敏政致仕,調昶南京太僕寺主簿,廷玉海州判官。初敏政發策以劉靜修退齋記為題,人罕知者,其昵幸門生徐經平日獨伺得之,嘗與南畿解元唐寅陳說。至是果以發難,舉答無遺。二子矜誇雀躍,眾議沸騰,謂敏政賣題,受賄給事中,華昶劾之,瓊關知簾內,敏政在棘闈,皇惑失措,自言夙搆試目,疑為家僮竊賣,繙閱試卷,凡知策問出處者,俱黜落。揭曉後,給事中林廷玉復疏言敏政受賄,雖無指實而自言家人竊賣,跡有可疑,詔逮經等,俱下獄。經服平日,嘗以雙綺饋敏政,敏政受之,出入門下,夙搆試目,實從家人購得之,獄成敏政奪職,經寅俱為民。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五年二月,命吏部左侍郎兼學士吳寬、侍讀學士劉機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魯鐸等三百人。
按《春明夢餘錄》:弘治十五年,會試額加至四百人。〈按此
加額之說與大政紀不符
〉
公元1505年
弘治十八年乙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八年二月,命太常寺卿兼學士張元禎、左春坊大學士楊廷和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董𤣱等三百名。
公元1508年
武宗正德三年戊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正德三年二月,命少傅大學士王鏊掌、詹事府吏部尚書梁儲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邵銳等三百五十人。
公元1511年
正德六年辛,未科會試增同考官。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令增會試,用同考官共十七員,翰林官十一員,科部各三員,內分《易經》四房,《書經》四房,《詩經》五房,《春秋》二房,《禮記》二房。
按《大政紀》:六年二月,命大學士劉忠、學士靳貴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鄒守益等三百五十人。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甲戌科會試。按《大政紀》:九年二月,命大學士梁儲、翰林學士毛澄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霍韜等四百人。
公元1517年
正德十二年丁丑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二年二月,命大學士靳貴、少詹顧清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倫以訓等三百五十人。四月,大學士靳貴以典試事被劾,致仕賜敕給驛以歸。初辛未,會試給事中馬卿劾貴賣題,事未揭曉,禮部移文,內簾主考靳貴家奴洩試題,受千金,主考劉忠驗號其人,中式比填,榜黜之。曰:用戒黷貨已出院,尚書費宏上疏,請究之。縱不實,可使大臣毋受侮於四方,竟坐奴罪,舉子充吏,至是科,貴方以病在告,既而稱愈,復出典會試,益致群疑,於是言官復醜詆之。
公元1520年
正德十五年庚辰科會試。
按《大政紀》:十五年二月,命吏部左侍郎兼學士石珤、侍讀學士李廷相主考會試,賜宴於禮部,撤棘取中式舉人張治等三百五十人。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會試,取張治等三百五十人。以上南巡未廷試。
公元1531年
世宗嘉靖十年,定會試舉人給由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年,題准會試,除新科舉人,齎執公據,外凡依親等項,復班舉人有不由本布政司倒文到部者,照例送問,各該承行官吏,查參其止,齎原給文引者,不拘日期遠近,一切不准入試。
公元1538年
嘉靖十七年,題准會試,奏銷銀兩之例。
按《明會典》:十七年,題准試院,應用物件并板木紙劄,及登科錄紙劄等項,銀一千九百五十兩,供給銀五百兩,筵宴銀三百兩,俱各省科舉用剩銀解用,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各二百七十兩,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廣東、應天府各二百兩,雲南、廣西各一百兩,其刊字刷印等匠工食,俱北直隸各府解用,內真定府二十八兩,保定府二十五兩二錢,大名永平二府,各二十二兩四錢,順德廣平二府,各一十九兩六錢,河間府一十四兩。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定知貢舉迴避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禮部尚書止是領題進呈,有子入試者,不必迴避,侍郎充知貢舉,官有子應試者,許迴避查照。弘治十五年,例命吏部侍郎一員,充知貢舉,官入院供事。
公元1565年
嘉靖四十四年,定會試違禁治罪法。
按《明會典》: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公元1568年
穆宗隆慶二年戊辰,科會試,添搜檢官二員。
按《明會典》:凡禮部會試,隆慶二年添御史二員搜檢。按《大政紀》:隆慶二年二月,命大學士李春芳掌詹事,禮部尚書殷士儋為會試考官,取中田一儁等四百人。
公元1571年
隆慶五年辛未科會試。
按《大政紀》:隆慶五年三月,命大學士張居正呂調陽為會試考官,取中鄧以讚等四百人。
公元1574年
神宗萬曆二年,題定會試,額以三百為准。
按《春明夢餘錄》:會試額數,嘉靖隆慶以首科皆四百人。萬曆二年,張文忠居正題定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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