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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八十一卷目錄
考課部彙考一
有虞氏〈帝舜一則〉
周〈總一則〉
秦〈總一則〉
漢〈景帝一則 宣帝元康一則 黃龍一則 元帝永光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公元106年
後漢〈光武帝建武二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元和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元初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建和一則 延熹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景初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太康一則 元帝太興一則〉
宋〈文帝元嘉二則 明帝泰始一則 泰豫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二則 明帝建武一則 東昏侯永元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公元528年
北魏〈道武帝天興一則 明元帝永興一則 神瑞一則 泰常一則 太武帝太延一則 文成帝太安二則 和平一則 孝文帝延興三則 太和七則 宣武帝景明二則 永平一則 延昌二則 孝明帝熙平二則 孝昌一則 孝莊帝建義一則 後廢帝中興一則 文帝大統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隋〈文帝開皇二則 煬帝大業二則〉
銓衡典第八十一卷
考課部彙考一
有虞氏
帝舜始以三載考績。
按《書經·舜典》: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庶績咸熙,分北三苗。
〈蔡傳〉考核實也,三考九載也。九載則人之賢否,事之得失可見於是陟。其明而黜,其幽賞罰,明信人人力於事功,此所以庶績咸熙也,北猶背也。其善者留,其不善者竄徙之,使分背而去也。此言舜命二十二人之後,立此考績黜陟之法,以時舉行而卒,言其效如此也。〈大全〉陳氏大猷曰:人情太寬則肆,太嚴則拘。故考績於三載時,加警策以作其怠,黜陟於九載期之久遠,以要其成不肆、不拘,所以為善成。周冢宰歲終受會,詔廢置三歲計治行誅賞,世變不同故也。
周
《周制·天官》:太宰以八法治官府,以八柄詔王馭群臣。歲終,各正其治,詔王廢置。三歲,大計群吏而誅賞之。少宰以六敘,正群吏。以六計,弊群吏。月終,贊冢宰受歲會。宰夫掌治法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旬終,受正日成。
按《周禮·天官》:大宰之職,以八灋治官府。
〈訂義〉鄭鍔曰:官府者,治之所由出。故治官府者,不可無法。法不行於官府,民不可得而治矣。周家於此別立八法,誠以致治,必自此始故也。有官必有府,官則其所命之名也,府則官之所居也。人眾而事叢,非事為之制曲,為之防本。末度數各得其理大綱、小紀,不紊其條,何能致治哉,此其別所以有八也。
一曰官屬,以舉邦治。
鄭司農曰:官屬謂六官,其屬六十。小宰曰:以六屬舉邦治。
二曰官職,以辨邦治。
王昭禹曰:官有職,則事各有司存。故曰:辨辨者,因其列職而分之也。
三曰官聯,以會官治。
鄭司農曰:官聯謂國有大事,一官不能獨治,則六官共舉之聯,謂聯事通職相佐助。小宰曰:以六聯合邦治。
四曰官常,以聽官治。
王氏詳說曰:官屬,則小宰所謂六屬矣。官職,則小宰所謂六職矣。官聯,則小宰所謂六聯矣。官成,則小宰所謂八成矣。官法者,其小宰之所謂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乎。官刑者,其小宰之所謂令於百官府曰,不聽王命國有常刑乎。官計者,其小宰之所謂六計弊群吏之治乎。惟官常之名,不見於小宰而見於宰夫,宰夫八職,四曰旅,掌官常以治數,則是官常者數之謂也。如卿一人,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六人,下士三十二人矣,其他常數皆此類也。大宰正也,故官府之八法,皆治之小宰為貳宰夫,為攷分治大宰之事也。
五曰官成,以經邦國。
鄭司農曰:官成,謂官府之成事,品式也。小宰曰:以八成經邦治。
六曰官灋,以正邦治。
鄭司農曰:官法謂職所主之法度。官職,主祭祀、朝覲、會同賓客者,則皆自有其法度。小宰曰以法掌祭祀、朝覲、會同賓客之戒具。 王昭禹曰:既曰以八法治官府,又曰官法以正邦治者,蓋八法者,治官府之大法。官法者,百官各有奉行之法也。若大宰垂治象之法,司徒垂教象之法,六官之屬,所承以治事者,無非法也。以其施之於官,故曰官法。百官各循法以治事,則無侵官之冒,無離局之姦。治由此而各正於一矣。故曰以正邦治。
七曰官刑,以糾邦治。
王昭禹曰:所以治天下者,謂之邦刑。所以治官府者,謂之官刑。《書》曰:制官刑儆于有位。又曰:鞭作官刑。是以古之在官者,必有鞭刑以儆之。然古者,刑不上大夫,則官刑之所施者,自士而下故也。
八曰官計,以弊邦治。
鄭康成曰:官計,謂小宰之六計,所以弊斷群吏之治也。 李景齊曰:周人責吏治之法,既有官屬以舉之,復有官職以辨之。既有官聯以會之,復有官常以聽之。既有官成以經之,復有官法以正之。其詳至此,自無不舉之職矣。尤必有官刑以糾之,有官計以弊之者,然後知古人,任職雖以其才,待吏雖以其誠,而所以震厲考察之意,尤不敢廢。於馭吏之日,亦足以見先王設官,以為民者,如是其拳拳也。唐虞考績,成湯制官刑,即此意。
以八柄,詔王馭群臣。
鄭康成曰:詔,告也。 王昭禹曰:爵祿廢置,生殺予奪,八者,王操之於此,而群臣為用於彼,若器之有柄焉。故曰八柄。賈山曰:富貴,人主之操柄。其言亦本於此。八柄操之在此,則群臣疾徐進退,惟我之聽。故曰馭群臣。
一曰爵,以馭其貴。
王昭禹曰:先王制爵,以待有德。德有小大,則爵有尊卑。外之為邦君,則有公侯伯子男。內之為王臣,則有公卿大夫士。五儀之命,見於諸侯。五等之命,見於諸臣。皆王之所爵也。天下之人,苟有之則貴,無之則賤。此所以馭其貴。
二曰祿,以馭其富。
王昭禹曰:祿以待有功,功有多寡,則祿有厚薄。
三曰予,以馭其幸。
劉氏曰: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 劉執中曰:予謂爵祿之外有所賜予,幸謂榮幸予及其賢,則天下榮之。
四曰置,以馭其行。
劉氏曰: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也。
五曰生,以馭其福。
王昭禹曰:管子云:擅生殺之,謂王。能利害之,謂王。盤庚曰:矧予制乃短長之命,則人稟命而生,雖本乎天,而所以生之者,乃在乎君。則此所謂生者,王使之生也。《洪範》以壽居五福之先,則得生,足以為福矣。
六曰奪,以馭其貧。
鄭鍔曰:極之別有六,而貧居一。食君之祿,宜不至於貧矣。臣有可誅之過,奪其廩稍之奉。如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至於疏食沒齒之類,以奪致貧,其柄在我,所以馭之也。
七曰廢,以馭其罪。
易氏曰:廢,言棄也。臣有罪戾,不可委任,褫其爵而棄之。故曰馭其罪。
八曰誅,以馭其過。
鄭康成曰:誅,責讓也。《曲禮》曰:齒路馬有誅。 賈氏曰:臣有過失,非故為者,則以言語責讓之。內史變誅言殺,欲見為惡不止,則殺之。
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
鄭康成曰:正,正處也,會大計也。 王昭禹曰:為將受其會,故各使之先自正其治也,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
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
王昭禹曰:受其一歲功事財用之計,聽其所致,以告於上之事,則其吏之治行,可知矣。於是乎詔王廢置。然此非特為廢置也。歲終平在朔易之時,亦欲以知所當調制,以待正月之吉布施之也。
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
公元前1313年
鄭司農曰:三載考績。 鄭康成曰:事久而聽之,大無功,不徒廢,必罪之。大有功,不徒置,必賞之。 呂氏曰:成周時,冢宰既受百官之會,聽其致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矣。而司徒
又自考其屬正,要會而致事。司寇又命於其屬,入會政致事,下至宮正會其行事,而自攷其職之所統。內宰稽其功事,而自攷其職之所統。雖醫事之微,醫師亦於歲終,稽其醫事。此各考於其屬,上下遞察,而冢宰實提其大綱。至於會計之煩,又專設一司,會以攷察之。司會曰: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以參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歲會,考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此可見成周之時,各考於一職之長,而後考於一官之長,考於一官之長,始盡考於司會,而後達於冢宰歟。故各考其屬於下,則寡而難欺。提其綱於上,則簡而易見。又俱考於司會,則精詳而遍察,可以防其隱蔽矣。
小宰之職,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
鄭康成曰:敘,秩次也。 王氏曰:敘,敘其倫之先後也。 呂氏曰:《左傳》作執秩,以正其官。如小宰六敘正群吏是也。秩敘不正,其餘皆亂。
一曰以敘正其位。
王昭禹曰: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固有尊卑也。位以德興,德以位敘,因其人之德有小大,而授之以位之尊卑,則爵以階而升,命以等而進矣。
二曰以敘進其治。
賈氏曰:卿大夫士有治職功,狀文書進於上,亦先尊而後卑也。
三曰以敘作其事。
史氏曰:有官斯有職,有職斯有事。至於各共其事,而不敢怠忽者,有敘以作之也。
四曰以敘制其食。
王昭禹曰:餼廩,稱事所以勸百工也。上農夫食九人,中食七人,下食五人。而庶人在官者,其祿以是為差。上士倍中士,中士倍下士,而下士之祿,與庶人在官者同,則食之多寡厚薄,固有常數矣。以敘制之而先後,得其倫,則士無素飧,而滅裂於其職矣。
五曰以敘受其會。
賈氏曰:歲終進會計文書受之,亦先尊後卑也。
六曰以敘聽其情。
鄭康成曰:情,爭訟之辭也。 王氏曰:自會以上,不得其情,而至於訟。訟則各以其敘聽之。
以聽官府之六計,弊群吏之治。
鄭康成曰:聽,平治也。平治,官府之計,有六事。 黃氏曰:聽謂聽察之也。孔子曰:如有所譽者,其有所試矣。計計其功狀也,曰善,曰能,曰敬,曰正,曰法,曰辨,所以斷其才等也。凡此言者,有其一,皆可以治。故謂之治行弊斷也。
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愚案:廉者,猶廉問廉察。康成謂:六事,以廉為本,非也。廉特善之小,言善則廉在其中,而廉非為善之主。後世貪濁者,多始以廉潔為貴。周以六計弊,吏治先之廉善者,問其吏之善否。何謂善,如《詩》之淑人,君子是也。有其善,何施而不近。厚繼之廉能者,問其吏之能否。何謂能,如孟子之能勝其任也。有其能,則何事之不立。
月終,則以官府之敘,受群吏之要,贊冢宰受歲會。
鄭康成曰:主每月之小計也。 賈氏曰:月計曰要,每月之終,使官府致其簿書之要,受之,當先尊後卑。故言敘。歲計曰會,助冢宰受一歲之計也。
歲終,則令群吏致事。
公元前1312年
王昭禹曰:歲終,日窮於次,月窮於紀,星回於天。數將幾終,歲且更始。天子與公卿大夫,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群吏治事,必有所致,以告於上者焉。大宰於歲終,聽其致事。小宰則令群吏致事而已。必小宰先令致事,然後大宰得以聽之。
正歲,帥治官之屬,而觀治象之灋,徇以木鐸,曰:不用灋者,國有常刑。
鄭康成曰:正歲,謂夏之正月。得四時之正,以出教令者,審也。 徇以木鐸,古者將有新令,必奮木鐸,以警眾,使明聽也。
乃退以宮刑,憲禁于王宮。
王昭禹曰:小宰掌建邦之宮刑,憲禁于王宮。憲謂表而示之,使之知禁之所在。
令于百官府曰:各修乃職,攷乃灋,待乃事,以聽王命。其有不共,則國有大刑。
王昭禹曰:此王宮中之百官府也。蓋百官有治事於王宮者,既憲禁于王宮,又明為告令,使皆知之。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
賈氏曰:宰夫是鉤考之官,故以治法,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內,治功善惡也。 鄭鍔曰:六官皆有攷,各得以攷,其屬天官之攷,非攷其屬而已。又以攷
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與夫五官之攷,其一官之屬異矣。
乘其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
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賈氏曰:攷其治者,會要成總考之也。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正歲,則以灋警戒群吏,令修宮中之職事,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于上。
鄭司農曰:正歲之正月,以法戒敕群吏。 林氏曰:群吏,在宮中者。 王氏曰:宮正稽其功緒,糾其德行,歲終則會其行事,然後宰夫得以攷其會,而正歲書其能者、良者,以詔于上。 鄭康成曰:上謂大宰、小宰。
按杜佑《通典》:周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其訓曰:三歲而小考其功也。小考者,正職而行事也。九歲而大考有功也。大考者,黜無職而賞有功也。
秦
秦遣丞相史分刺諸州,歲終奏事。
按《宋書·百官志》:刺史,每州各一人。黃帝立四監以治萬國,唐、虞世十有二牧,是其職也。周改曰典,秦曰監御史,而更遣丞相史分刺諸州,謂之刺史。刺史班行六條詔書,其一條曰,彊宗豪右,田宅踰制,以彊陵弱,以眾暴寡;其二條曰,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斂為奸;其三條曰,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加罰,喜則任賞,煩擾苛暴,剝戮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譌言;其四條曰,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其五條曰,二千石子弟恃怙榮勢,請託所監;其六條曰,二千石違公下比,阿附豪彊,通行貨賂,割損正令。歲終則乘傳詣京師奏事。
漢
景帝後二年,令二千石各修職;職耗者,丞相以聞。
按《漢書·景帝本紀》:後二年夏四月,詔曰:雕文刻鏤,傷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害女紅者也。農事傷則饑之本,女紅害則寒之原也。夫饑寒並至,而能亡為非也寡矣。今歲或不登,民食頗寡,其咎安在。或詐偽為吏,吏以貨賂為市,漁奪百姓,侵牟萬民。縣丞,長吏也,奸法與盜盜,甚無謂也。其令二千石各修其職;不事官職耗亂者,丞相以聞,請其罪。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公元前62年
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遣大中大夫彊〈李彊〉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前49年
黃龍元年,以吏治失中詔御史計簿,非實者,按之。
按《漢書·宣帝本紀》:黃龍元年二月,詔曰:蓋聞上古之治,君臣同心,舉措曲直,各得其所。是以上下和洽,海內康平,其德弗可及已。朕既不明,數申詔公卿大夫務行寬大,順民所疾苦,將欲配三王之隆,明先帝之德也。今吏或以不禁姦邪為寬大,縱釋有罪為不苛,或以酷惡為賢,皆失其中。奉詔宣化如此,豈不繆哉。方今天下少事,繇役省減,兵革不動,而民多貧,盜賊不止,其咎安在。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三公不以為意,朕將何任。諸請詔省卒徒自給者皆止。御史察計簿,疑非實者,按之,使真偽毋相亂。
公元前43年
元帝永光元年春二月,詔丞相、御史舉質樸敦厚遜讓有行者,光祿歲以此科第郎、從官。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公元前7年
成帝綏和二年六月,詔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
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後漢
光武帝建武 年,定內外官以歲終考其殿最。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太尉,公一人。本注曰:掌四方兵事功課,歲盡即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徒,公一人。本注曰: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司空,公一人。本注曰: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課,歲盡則奏其殿最而行賞罰。光祿勳,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宿衛宮殿門戶,典謁署郎更直執戟,宿衛門戶,考其德行而進退之。外十有二州,每州刺史一人。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國,錄囚徒,考殿最。初歲盡詣京都奏事。凡郡國皆掌治民,進賢勸功。常以春行所主縣,勸民農桑,振救乏絕。秋冬遣無害吏,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每縣、邑、道,大者置令一人,千石;其次置長,四百石;小者置長,三百石;侯國之相,秩次亦如之。本注曰:皆掌治民,顯善勸義,禁姦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
〈注〉胡廣曰:秋冬歲盡,各計縣戶口、墾田、錢穀入出、盜賊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歲詣郡,課校其功,功多尤為最者,於是廷尉勞勉之,以勸其後。負多尤為殿者,於後曹別責,以糾怠慢也。諸對辭窮尤困收主者,掾史關白太守,使取法丞尉簿責,以明下轉相督敕,為民除害也。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三公曹,主歲盡考課諸州郡事。
公元39年
建武十五年六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66年
明帝永平九年,詔司隸校尉、部刺史察長吏尤異。及不政理者,以聞。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令司隸校尉、部刺史,歲上墨綬,長吏視事三歲已上理狀尤異者各一人,與計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聞。
公元85年
章帝元和二年,敕二千石各尚寬明。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二年春正月,詔曰:俗吏矯飾外貌,似是而非,揆之人事則悅耳,論之陰陽則傷化,朕甚厭之,甚苦之。安靜之吏,悃愊無華,日計不足,月計有餘。如襄城令劉方,吏人同聲謂之不煩,雖未有他異,斯亦殆近之矣。間敕二千石各尚寬明,而今富姦行賂於下,貪吏枉法於上,使有罪不論而無過被刑,甚大逆也。夫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以輕為德,以重為威,四者或興,則下有怨心。吾詔書數下,冠蓋接道,而吏不加理,人或失職,其咎安在。勉思舊令,稱朕意焉。
公元106年
殤帝延平元年,敕司隸刺史有阿私下比者,將糾其罰。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隸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應政而至。間者郡國或有水災,妨害秋稼。朝廷惟咎,憂惶悼懼。而郡國欲獲豐穰虛飾之譽,遂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增戶口,掩匿盜賊,令姦惡無懲,署用非次,選舉乖宜,貪苛慘毒,延及平民。刺史垂頭塞耳,阿私下比,不畏於天,不愧於人。假貸之恩,不可數恃,自今以後,將糾其罰。
公元117年
安帝元初四年,詔長吏,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師及郡國十雨水。詔曰: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公元126年
順帝永建元年,詔幽、并、涼州刺史,察二千石以下,不任軍事者。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五月,詔幽、并、涼州刺史,使各實二千石以下至黃綬,年老劣弱不任軍事者,上名。嚴敕障塞,繕設屯備,立秋之後,簡習戎馬。
公元142年
漢安元年,遣侍中杜喬等分行州郡,舉實臧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漢安元年八月丁卯,遣侍中杜喬、光祿大夫周舉、守光祿大夫郭遵、馮羨、欒巴、張綱、周栩、劉班等八人分行州郡,班宣風化,舉實臧否。按《周舉傳》:詔遣八使巡行風俗,皆選素有威名者,乃拜舉為侍中,與侍中杜喬、守光祿大夫周栩、前青州刺史馮羨、尚書欒巴、侍御史張綱、兗州刺史郭遵、太尉長史劉班并守光祿大夫,分行天下。其刺史、二千石有臧罪顯明者,驛馬上之;墨綬以下,便輒收舉。其有清忠惠利,為百姓所安,宜表異者,皆以狀上。於是八使同時俱拜,天下號曰八俊。
公元147年
桓帝建和元年,定刺史、二千石不舉長吏贓。及擅假印綬罪。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夏四月,詔州郡不得迫脅驅逐長吏。長吏臧滿三十萬而不糾舉者,刺史、二千石以縱避為罪。若有擅相假印綬者,與殺人同棄市論。
公元162年
延熹五年,令司隸校尉、中二千石等,各實覈所部,應當斥罷,自以狀言。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不載。按《楊秉傳》:延熹五年冬,代劉矩為太尉。是時宦官方熾,任人及子弟為官,布滿天下,競為貪淫,朝野嗟怨。秉與司空周景上言:內外吏職,多非其人,自頃所徵,皆特拜不試,致盜竊縱恣,怨訟紛錯。舊典,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勢,而今枝葉賓客布列職署,或年少庸人,典據守宰,上下忿患,四方愁毒。可遵用舊章,退貪殘,塞災謗。請下司隸校尉、中二千石、城門五營校尉、北軍中候,各實覈所部,應當斥罷,自以狀言,三府廉察有遺漏,續上。帝從之。
魏
明帝太和 年,大議考課之制,不果行。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杜畿傳》:畿子恕太和中為散騎黃門侍郎。時大議考課之制,以考內外眾官。恕以為用不盡其人,雖才且無益,所存非所務,所務非世要。上疏曰:《書》稱明試以功,三考黜陟,誠帝王之盛制。使有能者當其官,有功者受其祿,譬猶烏獲之舉千鈞,良、樂之選驥足也。雖歷六代而考績之法不著,關七聖而課試之文不垂,臣誠以為其法可粗依,其詳難備舉故也。語曰:世有亂人而無亂法。若使法可專任,則唐、虞可不須稷、契之佐,殷、周無貴伊、呂之輔矣。今奏考功者,陳周、漢之法為,綴京房之本旨,可謂明考課之要矣。於以崇揖讓之風,興濟濟之治,臣以為未盡善也。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後察舉,試辟公府,為親民長吏,轉以功次補郡守者,或就增秩賜爵,此最考課之急務也。臣以為便當顯其身,用其言,使具為課州郡之法,法具施行,立必信之賞,施必行之罰。至於公卿及內職大臣,亦當俱以其職考課之也。古之三公,坐而論道,內職大臣,納言補闕,無善不紀,無過不舉。且天下至大,萬機至眾,誠非一明所能遍照。故君為元首,臣為股肱,明其一體相須而成也。是以古人稱廊廟之材,非一木之枝;帝王之業,非一士之略。由是言之,焉有大臣守職辦課可以致雍熙者哉。且布衣之交,猶有務信誓而蹈水火,感知己而披肝膽,徇聲名而立節義者;況於束帶立朝,致位卿相,所務者非特匹夫之信,所感者非徒知己之惠,所徇者豈聲名而已乎。諸蒙寵祿受重任者,不徒欲舉明主於唐、虞之上而己;身亦欲廁稷、契之列。是以古人不患於念治之心不盡,患於自任之意不足,此誠人主使之然也。唐、虞之君,委任稷、契、夔、龍而責成功,及其罪也,殛鯀而放四凶。今大臣親奉明詔,給事目下,其有夙夜在公,恪勤特立,當官不撓貴勢,執平不阿所私,危言危行以處朝廷者,自明主所察也。若尸祿以為高,拱嘿以為智,當官苟在於免負,立朝不忘於容身,潔行遜言以處朝廷者,亦明主所察也。誠使容身保位,無放退之辜,而盡節在公,抱見疑之勢,公義不修而私議成俗,雖仲尼為謀,猶不能盡一才,又況於世俗之人乎。今之學者,師商、韓而上法術,競以儒家為迂闊,不周世用,此最風俗之流弊,創業者之所致慎也。後考課竟不行。
景初 年,詔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法。
按《魏志·明帝本紀》不載。按《劉劭傳》:景初中,劭受詔作《都官考課》法。劭上疏曰:百官考課,王政之大較,然而歷代弗務,是以治典闕而未補,能否混而相蒙。陛下以上聖之宏略,愍王綱之弛頹,神慮內鑒,明詔外發。臣奉恩曠然,得以啟矇,輒作《都官考課》七十二條,又作《說略》一篇。臣學寡識淺,誠不足以宣暢聖旨,著定典制。按《盧毓傳》:毓為吏部尚書。時舉中書郎,詔曰:得其人與否,在盧生耳。選舉莫取有名,名如畫地作餅,不可啖也。毓對曰:名不足以致異人,而可以得常士。常士畏教慕善,然後有名,非所當疾也。愚臣既不足以識異人,又主者正以循名案常為職,但當有以驗其後。故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法廢,而以毀譽相進退,故真偽渾雜,虛實相蒙。帝納其言,即詔作考課法。按《傅嘏傳》:司空陳群辟嘏為掾。時散騎常侍劉劭作考課法,事下三府。嘏難劭論曰:蓋聞帝制宏深,聖道奧遠,苟非其才,則道不虛行,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暨乎王略虧頹而曠載罔綴,微言既沒,六籍泯玷。何則。道弘致遠而眾才莫晞也。案劭考課論,雖欲尋前代黜陟之文,然其制度略以闕亡。禮之存者,惟有周典,外建侯伯,藩屏九服,內立列司,筦齊六職,土有恆貢,官有定則,百揆均任,四民殊業。故考績可理而黜陟易通也。大魏繼百王之末,承秦、漢之烈,制度之流,靡所修采。自建安以來,至於青龍,神武撥亂,肇基皇祚,掃除凶逆,芟夷遺寇,旌旗卷舒,日不暇給。及經邦治戎,權法並用,百官群司,軍國通任,隨時之宜,以應政機。以古施今,事雜義殊,難得而通也。所以然者,制宜經遠,或不切近,法應時務,不足垂後。夫建官均職,清理民物,所以立本也;循名考實,糾勵成規所以治末也。本綱未舉而造制未呈,國略不崇而考課是先,懼不足以料賢愚之分、精幽明之理也。昔先王之擇才,必本行於州閭,講道於庠序,行具而謂之賢,道修則謂之能。鄉老獻賢能於王,王拜受之,舉其賢者,出使長之,科其能者,入使治之,此先王收才之義也。方今九州之民,爰及京城,未有六卿之舉,其選才之職,專任吏部。案品狀則實才未必當,任薄伐則德行未為敘,如此則殿最之課,未盡人才。述綜王度,敷贊國式,體深義廣,難得而詳也。按《崔林傳》:林,為司隸校尉。散騎常侍劉劭作《考課論》,制下百僚。林議曰:按《周官》考課,其文備矣,自康王以下,遂以陵遲,此即考課之法存乎其人也。及漢之季,其失豈在乎佐吏之職不密哉。方今軍旅,或猥或卒,備之以科條,申之以內外,增減無常,固難一矣。且萬目不張舉其綱,眾毛不整振其領。皋陶仕虞,伊尹臣殷,不仁者遠。五帝三王未必如一,而各以治亂。《易曰》:易簡,而天下之理得矣。太祖隨宜設辟,以遺來今,不患不法古也。以為今之制度,不為疏闊,惟在守一勿失。若朝臣能任仲山甫之重,式是百辟,則孰敢不肅。按《通典》:自明帝太和之後,俗有浮靡,遞相標目,而夏侯、諸葛、何、鄧之儔,有四聰八達之稱,帝所深嫉之。於是,惡士大夫之有名聲者,或禁錮廢黜以懲之。吏部尚書盧毓奏曰:古者敷奏以言,明試以功。今考績之法久廢,而毀稱相進退,故真偽混雜也。帝遂詔散騎常侍劉劭作都官考課之法,以考覈百官。
晉
公元269年
武帝泰始五年,詔條諸吏勤能有稱尤異者。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五年二月丁亥,詔曰:古者歲書群吏之能否,三年而誅賞之。諸令史前後,但簡遣疏劣,而無有勸進,非黜陟之謂也。其條勤能有稱尤異者,歲以為常。吾將議其功勞。
泰始 年,命河南尹杜預為黜陟之課。
公元265年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按《杜預傳》:泰始中,預守河南尹。受詔為黜陟之課,其略曰: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逮至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後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詢,敷納以言。及至末世,不能紀遠而求於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章,巧飾彌多。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然由於累細以違其體,故歷代不能通也。豈若申唐堯之舊,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夫宣盡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則以傷理。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在官一年以後,每歲言優者一人為上第,劣者一人為下第,因計偕以名聞。如此六載,主者總集採案,其六歲處優舉者超用之,六歲處劣舉者奏免之,其優多劣少者敘用之,劣多優少者左遷之。今考課之品,所對不均,誠有難易。若以艱取優,以易而否,主者固當準量輕重,微加降殺,不足復曲以法盡也。己丑詔書以考課難成,聽通薦例。薦例之理,即取於風聲。六年頓薦,黜陟無漸,又非古者三考之意也。今每歲一考,則積優以成陟,累劣以取黜。以士君子之心相處,未有官故六年六黜清能,六進否劣者也。監司將亦隨而彈之。若令上下公相容過,此為清議大頹,亦無取於黜陟也。
公元288年
太康九年,詔刺史二千石糾舉長吏。
按《晉書·武帝本紀》:太康九年春正月,詔曰:興化之本,由政平訟理也。二千石長吏不能勤恤人隱,而輕挾私故,興長刑獄,又多貪濁,煩撓百姓。其敕刺史二千石糾其穢濁,舉其公清,有司議其黜陟。令內外群官舉清能,拔寒素。
公元318年
元帝太興元年,詔長吏賢否,各以名聞。州牧刺史互相檢察。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元年三月壬申,詔曰:昔之為政者,動人以行不以言,應天以實不以文,故我清靜而人自正。其次聽言觀行,明試以功。其有政績可述,刑獄得中,人無怨訟,久而日新,及當官軟弱,茹柔吐剛,行身穢濁,修飾時譽者,各以名聞。令在事之人,仰鑑前烈,同心戮力,深思所以寬眾息役,惠益百姓,無廢朕命。遠近禮贄,一切斷之。秋七月戊申,詔曰:王室多故,姦凶肆暴,皇綱弛墜,顛覆大猷。朕以不德,統承洪緒,夙夜憂危,思改其弊。二千石令長當祗奉舊憲,正身明法,抑齊豪強,存恤孤獨,隱實戶口,勸課農桑。州牧刺史當互相檢察,不得顧私虧公。長吏有志在奉公而不見進用者,有貪惏穢濁而以財勢自安者,若有不舉,當受故縱蔽善之罪,有而不知,當受闇塞之責。各明慎奉行。
宋
公元426年
文帝元嘉三年,詔遣使巡行四方。察守宰稱職,及傷民害教者,以聞。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三年五月乙巳,詔曰:夫哲王宰世,廣達四聰,猶巡嶽省方,採風觀政。所以情偽必審,幽遐罔滯,王澤無壅,九皋有聞者也。朕以寡薄,猥纂洪緒。雖永念治道,志存昧旦,願言傅巖,發想宵寐,而丘園之秀,藏器未臻,物情民隱,尚隔視聽。乃眷區域,輟寢忘飧。今氛祲祛蕩,宇內寧晏,旌賢弘化,於是乎始。可遣大使巡行四方。其宰守稱職之良,閨蓽一介之善,詳悉列奏,勿或有遺。若刑獄不恤,政治乖謬,傷民害教者,具以事聞。
元嘉 年,守宰以六期為斷。
公元429年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宋元嘉時,守宰以六期為斷,及宋末以治民之官,六年過久,乃以三年為斷,謂之小滿。
公元465年
明帝泰始元年,詔遣使巡行,考守宰良否,以聞。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元年十二月,詔曰:朕戡亂寧民,屬膺景祚。鴻制初造,革道維新。而國故頻罹,仁澤偏壅。每鑒寐疚心,罔識攸濟。巡方問俗,弘政所先,可分遣大使,廣求民瘼,考守宰之良,采衡閭之善。若獄犴淹枉,傷民害教者,具以事聞。
公元472年
泰豫元年四月,後廢帝即位。六月,詔遣使分行四方,察守宰賢否,以聞。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泰豫元年四月己亥,即皇帝位。六月,詔曰:夫興王經制,實先民隱。可遣大使分行四方,觀采風謠,問其疾苦。若守宰威恩可紀,廉勤允著,依事騰聞;如獄訟誣枉,職事紕繆,惰公存私,害民利己者,無或隱昧。
南齊
公元483年
武帝永明元年,詔涖民以小滿為限,分別甄黜。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三月,癸丑,詔曰:宋德將季,風軌陵遲,列宰庶邦,彌失其序,遷謝遄速,公私
彫弊。泰運初基,草昧惟始,思述先範,永隆治根。涖民之職,一以小滿為限。其有聲績克舉,厚加甄異;理務無庸,隨時代黜。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詔以歲竟考課,守宰刺史,以申黜陟。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三年春正月,詔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若耕蠶殊眾,足厲浮惰者,所在即便列奏。其違方驕矜,佚事妨農,亦以名聞。將明賞罰,以勸勤怠。校覈殿最,歲竟考課,以申黜陟。
公元495年
明帝建武二年,詔以嚴課農桑,為守宰,牧伯殿最。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二年春正月己卯,詔曰:守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游惰,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修堤防,考校殿最。若耕蠶殊眾,具以名聞;游怠害業,即便列奏。
公元499年
東昏侯永元元年春,正月,戊寅,詔考課百司。
按《南齊書·東昏侯本紀》云云。
梁
公元516年
武帝天監十五年,詔分別守宰,將行黜陟。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五年春正月己巳,詔曰:觀時設教,王政所先,兼而利之,實惟務本,移風致治,咸由此作。頃因革之令,隨事必下,而張弛之要,未臻厥宜,民瘼猶繁,廉平尚寡,所以佇旒纊而載懷,朝玉帛而興歎。可申下四方,政有不便於民者,所在具條以聞。守宰若清潔可稱,或侵漁為蠹,分別奏上,將行黜陟。長吏勸課,躬履堤防,勿有不脩,致妨農事。關市之賦,或有未允,外時參量,優減舊格。
陳
武帝永定 年,百官更年互遷,無復考校之法。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通典》:初,武帝承侯景喪亂之後,綱維頹壞,制度未立,百官無復考校殿最之法,但更年互遷,驟班進秩,法無可稱者。後徐陵、孔奐繼為吏部尚書,差有其序。
北魏
公元398年
道武帝天興元年,遣使循行,舉奏守宰不法。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興元年八月,遣使巡行郡國,舉奏守宰不法者,親覽察黜陟之。
公元411年
明元帝永興三年,遣使循行并、定二州,察舉守宰不法。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永興三年春二月己亥,詔北新侯安同等持節循行并、定二州及諸山居雜胡、丁零,問其疾苦,察舉守宰不法;其冤窮失職、彊弱相陵、孤寒不能自存者,各以事聞。
公元414年
神瑞元年,詔使者巡行諸州,校閱守宰。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神瑞元年十一月壬午,詔使者巡行諸州,校閱守宰資財,非自家所齎,悉簿為贓。詔守宰不如法,聽民詣闕告言之。
公元417年
泰常二年,遣使巡行天下,察守宰治行。
按《魏書·明元帝本紀》:泰常二年春二月丙午,詔曰:九州之民,隔遠京邑,時有壅滯,守宰至不以聞。今東作方興,或有貧窮失農務者。其遣使者巡行天下,省諸州,觀民風俗,問民疾苦,察守宰治行。諸有不能自申,皆因以聞。
公元435年
太武帝太延元年,詔刺史考屬州優劣,歲盡舉課。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延元年十有二月甲申,詔曰:操持六柄,王者所以統攝;平政理訟,公卿之所司存;勸農平賦,宰民之所專急;盡力三時,黔首之所克濟。各修其分,謂之有序;今更不然,何以為治。越職侵局,有紊綱紀;上無定令,民知何從。自今以後,亡匿避難,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罪。州郡縣不得妄遣吏卒,煩擾民庶。若有發調,縣宰集鄉邑三老計貲定課,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縱富督貧,避彊侵弱。太守覆檢能否,覈其殿最,列言屬州。刺史明考優劣,抑退姦吏,升進貞良,歲盡舉課上臺。牧守荷治民之任,當宣揚恩化,奉順憲典,與國同憂。直道正身,肅居官次,不亦善乎。
公元455年
文成帝太安元年,詔遣使巡行州郡,察吏治行黜陟。按《魏書·文成帝本紀》:太安元年六月癸酉,詔曰:夫為治者,因宜以設官,舉賢以任職,故上下和平,民無怨
謗。若官非其人,姦邪在位,則政教陵遲,至於彫薄。思明黜陟,以隆治道。今遣尚書穆伏真等三十人,巡行州郡,觀察風俗。入其境,農不墾殖,田畝多荒,則徭役不時,廢於力也;耆老飯蔬食,少壯無衣褐,則聚斂煩數,匱於財也;閭里空虛,民多流散,則綏導無方,疏於恩也;盜賊公行,劫奪不息,則威禁不設,失於刑也;眾謗並興,大小嗟怨,善人隱伏,佞邪當途,則為法混淆,昏於政也。諸如此比,黜而戮之。善於政者,褒而賞之。其有阿枉不能自申,聽詣使告狀,使者檢治。若信清能,眾所稱美,誣告以求直,反其罪。使者受財,斷察不平,聽詣公車上訴。
公元459年
太安五年,詔牧守遷代者,列在職殿最,以定賞罰。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五年九月戊辰,詔曰:夫褒賞必於有功,刑罰審於有罪,此古今之所同,由來之常式。牧守涖民,侵食百姓,以營家業,王賦不充,雖歲滿去職,應計前逋,正其刑罪。而主者失於督察,不加彈正,使有罪者優游獲免,無罪者妄受其辜,是啟姦邪之路,長貪暴之心,豈所謂原情處罪,以正天下。自今諸遷代者,仰列在職殿最,案制治罪。克舉者加之爵寵,有愆者肆之刑戮,使能否殊貫,刑賞不差。主者明為條制,以為常楷。
公元461年
和平二年五月癸未,詔南部尚書黃盧頭、李敷等考課諸州。
按《魏書·文成帝本紀》云云。
公元472年
孝文帝延興二年,詔牧守皆久任有成者,遷一級。貪殘者,即加黜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延興二年十有二月庚戌,詔曰:《書》云:三載一考,三考黜陟幽明。頃者已來,官以勞升,未久而代。牧守無恤民之心,競為聚斂,送故迎新,相屬於路,非所以固民志,隆治道也。自今牧守溫仁清儉、克己奉公者,可久於其任。歲積有成,遷位一級。其有貪殘非道、侵削黎庶者,雖在官甫爾,必加黜罰。著之於令,永為彝準。
公元473年
延興三年二月,立二千石縣令,遷敘之法。十一月,遣使者循行河南,黜陟牧守。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三年二月甲戌,詔縣令能靜一縣劫盜者,兼治二縣,即食其祿;能靜二縣者,兼治三縣,三年遷為郡守。二千石能靜二郡,上至三郡,亦如之,三年遷為刺史。十有一月戊寅,詔以河南七州牧守多不奉法,致新邦之民莫能上達,遣使者觀風察獄,黜陟幽明。
公元475年
延興五年春二月癸丑,詔定考課,明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78年
太和二年八月,分遣使者考察守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81年
太和五年三月辛酉朔,車駕幸肆州。癸亥,講武於雲水之陽。所經,考察守宰,加以黜陟。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91年
太和十五年,考諸牧守。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五年十一月,大定官品。戊寅,考諸牧守。丁亥,詔二千石考在上上者,假四品將軍,賜乘黃馬一匹;上中者,五品將軍;上下者,賜衣一襲。太和十八年,定百官一考,即加黜陟。
公元494年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八年九月壬申朔,詔曰:三載考績,自古通經;三考黜陟,以彰能否。今若待三考然後黜陟,可黜者不足為遲,可進者大成賒緩。是以朕今三載一考,考即黜陟,欲令愚滯無妨於賢者,才能不壅於下位。各令當曹考其優劣,為三等。六品以下,尚書重問;五品以上,朕將親與公卿論其善惡。上上者遷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壬午,帝臨朝堂,親加黜陟。
公元495年
太和十九年,詔州牧精品屬官。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九年冬十月壬戌,詔諸州牧精品屬官,考其得失,為三等之科以聞,將親覽而升降焉。
公元497年
太和二十一年春正月,遣兼侍中張彝等,巡方黜陟。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二十有一年春正月己亥,遣兼侍中張彝、崔光,兼散騎常侍劉藻,巡方省察,問民疾苦,黜陟守宰,宣揚風化。
公元499年
太和二十三年,宣武帝即位,遣侍臣巡行考察。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丁巳,即皇帝位。六月乙卯,分遣侍臣巡行郡國,問民疾苦,考察守令,黜陟幽明。
公元500年
宣武帝景明元年,詔考簡百官能否。
公元501年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宣武初,尚書令王肅奏:考以顯能,陟由績著,昇明退闇,於是乎在。自百僚曠察,四稔於茲,請依舊式,考簡能否。從之。景明二年,考諸州刺史,加以黜陟。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景明二年春正月壬戌,詔曰:朕幼承寶曆,艱憂在疚,庶事不親,風化未洽。今始覽政務,義協惟新,思使四方風從率善,可分遣大使,黜陟幽明。三月辛亥,詔曰:諸州刺史,不親民事,緩於督察,郡縣稽逋,旬月之間,纔一覽決。淹獄久訟,動延時序,百姓怨嗟,方成困弊。尚書可明條制,申下四方,令日親庶事,嚴勒守宰,不得因循,寬怠虧政。夏六月丁亥,考諸州刺史,加以黜陟。
公元511年
永平四年,下詔通考百官。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永平四年十有二月,詔曰:進善退惡,治之通規;三載考察,政之明典。正始二年以來,於今未考,功過難齊,寧無陞降。從景明二年至永平四年,通考以聞。
公元513年
延昌二年,大考百寮。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崔光傳》:光弟敬友。敬友子鴻,為員外散騎常侍,領郎中。延昌二年,將大考百寮,鴻以考令於體例不通,乃建議曰:竊惟王者為官求才,使人以器,黜陟幽明,揚清激濁,故績效能官、才必稱位者朝陞夕進,年歲數遷,豈拘一階半級,閡以〈闕〉寮等位者哉。二漢以降,太和以前,苟必官須此人,人稱此職,或超騰陞陟,數歲而至公卿,或長兼、試守稱允而遷進者,披卷則人人而是,舉目則朝貴皆然。故能時收多士之譽,國號豐賢之美。竊見景明以來考格,三年成一考,一考轉一階。貴賤內外萬有餘人,自非犯罪,不問賢愚,莫不上中,才與不肖,比肩同轉。雖有善政如黃龔,儒學如王鄭,史才如班馬,文章如張蔡,得一分一寸必為常流所攀,選曹亦抑為一概,不曾甄別。琴瑟不調,改而更張,雖明旨已行,猶宜消息。世宗不從。
公元514年
延昌三年,親考百司加黜陟。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三年八月甲申,帝臨朝堂,考百司而加黜陟。按《高陽王雍傳》:雍除太保,領太尉,侍中如故。世宗行考陟之法,雍表曰:竊惟三載考績,百王通典。今任事上中者,三年陞一階。散官上第者,四載登一級。閒冗之官,本非虛置,或以賢能而進,或因累勤而舉。如其無能,不應忝茲高選。既以其能進之朝伍,或任官外戍,遠使絕域,催督逋懸,察檢州鎮,皆是散官,以充劇使。及於考陟,排同閒伍。檢散官之人,非才皆劣;稱事之輩,未必悉賢。而考閒以多年,課煩以少歲,上乖天澤之均,下生不等之苦。又尋景明之格,無折考之文;正始之奏,有與奪之級。明參差之考,非聖慈之心;改典易常,乃有司之意。又尋考級之奏,委於任事之手;涉議科勤,絕於散官之筆。遂使在事者得展自勤之能,散輩者獨絕披衿之所。抑以上下之閑,限以資格之判,致使近侍禁職,抱槃屈之辭;禁衛武夫,懷不申之恨。欲剋平四海,何以獲諸。又散官在直,一玷成尤;銜使愆失,差毫即坐。徽纆所逮,未以事閒優之;節慶之賚,不以祿微加賞。罪殿之犯,未殊任事;考陟之機,推年不等。臣聞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代何觀。《詩》云:王事靡盬,不遑啟處。又曰:豈不懷歸,畏此簡書。依依楊柳,以敘治兵之役;霏霏雨雪,又申振旅之勤。若折往來日月,便是《採薇》之詩廢,《杕杜》之歌罷。又任事之官,吉凶請假,定省掃拜,動歷十旬,或因患重請,動輒經歲。征役在途,勤泰百倍。苦樂之勢,非任事之倫;在家私閑,非理務之日,論優語劇,先宜折之。武人本挽上格者為羽林,次格者為虎賁,下格者為直從。或累紀征戍,靡所不涉;或帶甲連年,負重千里;或經戰損傷;或年老衰竭。今試以本格,責其如初,有爽於先,退階奪級。此便責以不衰,理未通也。又蕃使之人,必抽朝彥。或歷險千餘,或履危萬里,登有死亡之憂,咸懷不返之慼,魂骨奉忠,以尸將命。先朝賞格,酬以爵品;今朝改式,止及階勞。折以代考,有乖使望。非所以獎勵《皇華》而敦崇《四牡》者也。復尋正始之格:汎後任事上中者,三年升一階;汎前任事上中者,六年進一級。三年一考,自古通經。今以汎前六年昇一階,檢無愆犯,倍年成級。以此推之,明以汎代考。新除一日,同霑階榮,下第之人因汎上陟,上第之士由汎而退。臣又見部尉資品,本居流外,刊諸明令,行之已久。然近為里巷多盜,以其威輕不肅,欲進品清流,以壓奸宄。甄深啟云:為法者施而觀之,不便則改。竊謂斯言有可採用,聖慈昭覽,更高宰尉之秩。今考格始宣,懷怨者眾,臣竊觀之,亦謂不可,有光國典,改之何難。世宗乃引雍共論時務。
公元516年
孝明帝熙平元年,詔三司、八座、侍中、黃門,各布耳目,外訪州鎮守令等能否,以聞。
公元517年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常山王遵傳》:遵曾孫暉。肅宗初,徵拜尚書左僕射,詔攝吏部選事。上疏曰:臣聞治人之本,實委牧守之官。得其才則政平物理,失其人則訟興怨結。自非察訪善惡,明加貶賞,將何以黜彼貪怠,陟此清勤也。竊以大使巡省,必廣迎送之費;御史馳糾,頗回威濫之刑。且蹔爾往還,理不委悉,縱有簡舉,良未平當。愚謂宜令三司、八座、侍中、黃門,各布耳目,外訪州鎮牧將、治人、守令能不。若德教有方,清白獨著,宜以名聞,即加褒陟。若治績無效,貪暴遠聞,亦便示牒,登加貶退。如此則不出庭戶,坐知四方,端委垂拱,明賞審罰矣。詔付外,依此施行。熙平二年,遣使巡行黜陟,又詔詳定吏部勳簿。按《魏書·孝明帝本紀》:熙平二年春正月,詔遣大使巡行四方,黜陟幽明。按《盧同傳》:肅宗世,朝政稍衰,人多竊冒軍功。同閱吏部勳書,因加檢覆,覈得竊階者三百餘人。同乃表言:竊見吏部勳簿,多皆改換。乃校中兵奏按,並復乖舛。臣聊爾揀練,已得三百餘人,明知隱而未露者,動有千數。愚謂罪雖恩免,猶須刊定。請遣一都令史與令僕省事各一人,總集吏部、中兵二局勳簿,對勾奏按。若名級相應者,即於黃素楷書大字,具件階級數,令本曹尚書以朱印印之。明造兩通,一關吏部,一留兵局,與奏按對掌。進則防揩洗之偽,退則無改易之理。從前以來,勳書上省,唯列姓名,不載本屬,致令竊濫之徒輕為苟且。今請征職白民,具列本州、郡、縣、三長之所;其實官正職者,亦列名貫,別錄歷階。仰本軍印記其上,然後印縫,各上所司,統將、都督並皆印記,然後列上行臺。行臺關太尉,太尉檢練精實,乃始關刺,省重究括,然後奏申。奏出之日,黃素朱印,關付吏部。頃來非但偷階冒名、改換勳簿而已,或一階再取,或易名受級,凡如此者,其人不少。良由吏部無簿,防塞失方。何者。吏部加階之後,簿不注記,緣此之故,易生僥倖。自今敘階之後,名簿具注加補日月,尚書印記,然後付曹。郎中別作抄自,印記一如尚書,郎中自掌,遞代相付。此制一行,差止姦罔。詔從之。同又奏曰:臣頃奏以黃素為勳,具注官名、戶屬及吏部換勳之法,事目三條,已蒙旨許。臣伏思黃素勳簿,政可粗止姦偽,然在軍虛詐,猶未可盡。請自今在軍閱簿之日,行臺、軍司、監軍、都督各明立文案,處處記之。斬首成一階已上,即令給券。一紙之上,當中大書,起行臺、統軍位號,勳人甲乙。斬三賊及被傷成階以上,亦具書於券。各盡一行,當行豎裂。其券前後皆起年號日月,破某處陳,某官某勳,印記為驗。一支付勳人,一支付行臺。記至京,即送門下,別函守錄。又自遷都以來,戎車屢捷,所以征勳轉多,敘不可盡者,良由歲久生姦,積年長偽,巧吏階緣,偷增遂甚。請自今為始,諸有勳簿已經奏賞者,即廣下遠近,云某處勳判,咸令知聞。立格酬敘,以三年為斷。其職人及出身,限內悉令銓除;實官及外號,隨才加授。庶使酬勤者速申,立功者勸,事不經久,僥倖易息。或遭窮難,州無中正者,不在此限。又勳簿之法,征還之日即應申送。頃來行臺、督將,至京始造,或一年二歲方上勳書。姦偽之原,實自由此。於今以後,軍還之日便通勳簿,不聽隔月。詔復依行。〈按《冊府元龜》作熙平二年事。〉
公元525年
孝昌元年,詔郡守,刺史每歲終,列令長,守相,以定考課。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孝昌元年二月壬寅,詔曰:勸善黜惡,經國茂典。其令每歲一終,郡守列令長,刺史列守相,以定考課,辨其能否。若有濫謬,以考功失衷論。
公元528年
孝莊帝建義元年,遣使巡方黜陟。
按《魏書·孝莊帝本紀》:建義元年五月丁巳,以尚書右僕射元羅為東道大使,征東將軍、光祿勳元欣副之,巡方黜陟,先行後聞。
公元531年
後廢帝中興元年,詔檢覈虛增官號者。
按《魏書·後廢帝本紀》:中興元年十有一月,詔曰:王度刱開,彝倫方始,所班官秩,不改舊章。而無識之徒,因茲僥倖,謬增軍級,虛名顯位,皆言前朝所授,理難推抑。自非嚴為條制,無以防其偽竊。諸有虛增官號,為人發糾,罪從軍法。若入格檢覈無名者,退為平民,終身禁錮。
公元545年
文帝大統十一年,令朝士皆審才受爵。
按《周書·太祖本紀》:魏大統十一年春三月,令曰:古之帝王所以外建諸侯、內立百官者,非欲富貴其身而尊榮之。蓋以天下至廣,非一人所能獨治,是以博訪賢才,助己為治。若知其賢也,則以禮命之。其人聞命之日,則慘然曰:凡受人之事,任人之勞,何捨己而從人。又自勉曰:天生儁士,所以利時。彼人主者,欲與我為治,安可苟辭。於是降心而受命。及居官也,則晝不甘食,夜不甘寢,思所以上匡人主,下安百姓。不遑恤其私而憂其家,故妻子或有飢寒之弊而不顧也。於是人主賜之以俸祿,尊之以軒冕,而不以為惠也。賢臣受之,亦不以為德也。位不虛加,祿不妄賜。為人君者,誠能以此道授官,為人臣者,誠能以此情受位,則天下之大,可不言而治矣。昔堯、舜之為君,稷、契之為臣,用此道也。及後世衰微,此道遂廢。乃以官職為私恩,爵祿為榮惠。人君之命官也,親則授之,愛則任之。人臣之受位也,可以尊身而潤屋者,則迂道而求之;損身而利物者,則巧言而辭之。於是至公之道沒,而姦詐之萌生。天下不治,正為此矣。今聖主中興,思去澆偽。諸在朝之士,當念職事之艱難,負闕之招累,夙夜兢兢,如臨深履薄。才堪者,則審己而當之;不堪者,則收短而避之。使天官不妄加,王爵不虛受。則淳素之風,庶幾可反。
北齊
公元550年
文宣帝天保元年,遣使嚴勒長吏。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元年五月辛未,遣大使於四方,觀察風俗,嚴勒長吏,厲以廉平。
隋
公元586年
文帝開皇六年二月景戌,制刺史上佐每歲暮更入朝,上考課。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595年
開皇十五年十二月己丑,詔文武官以四考交代。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606年
煬帝大業二年,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通典》:煬帝制,百官不得計考增級,其功德行能有昭然者乃擢之。〈按《冊府元龜》作大業
二年七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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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609年
大業五年正月,詔太守每歲上屬官政跡。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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