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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農桑部彙考二
後漢〈總一則 光武帝中元一則 明帝永平八則 章帝建初二則 元和三則 和帝永元三則 安帝永初二則 順帝一則 獻帝興平一則 建安四則 後主建興一則〉
魏〈文帝黃初二則 明帝二則 明帝太和三則〉
吳〈大帝黃武一則 赤烏一則 景帝永安一則〉
晉〈武帝泰始五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三則 元帝一則 元帝太興二則 明帝太寧一則 哀帝興寧一則〉
宋〈文帝元嘉四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四則 明帝泰始二則 後廢帝元徽一則〉
公元494年
南齊〈武帝永明三則 鬱林王隆昌一則 明帝建武二則〉
食貨典第二十一卷
農桑部彙考二
後漢
後漢制,以正月,帝祭先農,率公卿親耕。
按《後漢書·禮儀志》:正月始耕。晝漏上水初納,執事告祠先農,已享。耕時,有司請行事,就耕位,天子、三公、九卿、諸侯、百官以次耕。力田種各耰訖,有司告事畢。是月令曰:郡國守相皆勸民始耕,如儀。諸行出入皆鳴鐘,皆作樂。其有災眚,有他故,若請雨、止雨,皆不鳴鐘,不作樂。 按注賀循藉田儀曰漢耕日以太牢祭先農於田所春秋傳曰耕藉之禮唯齋三日
公元57年
光武帝中元二年,明帝即位。詔有司毋煩擾耕桑。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中元二年二月,即皇帝位。十二月甲寅,詔曰:方春戒節,人以耕桑。其敕有司務順時氣,使毋煩擾。
公元59年
明帝永平二年,皇后親蠶。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儀志》:永平二年三月,皇后帥公卿諸侯夫人蠶。祠先蠶,禮以少牢。
〈注〉丁孚《漢儀》曰;皇后出,乘鸞輅,青羽蓋,駕駟馬,龍旂九旒。大將軍妻參乘,太僕妻御前鸞,旂車皮軒闟戟。雒陽令奉引,亦千乘萬騎,車府令設鹵簿駕,公卿、五營校尉、司隸校尉、河南尹妻,皆乘其官車,帶夫,本官綬從其官屬,導從皇后,置虎賁羽林騎戎頭,黃門鼓吹,五帝車女騎夾轂,執法御史在前後,亦有金鉦黃鉞,五將導桑於蠶宮,手三盆於繭館,畢,還宮。《月令》曰:禁婦人無觀。按谷永對稱:四月壬子,皇后蠶桑之日也。則漢桑亦用四月。 《漢舊儀》曰:春桑生而皇后視桑於苑中蠶室,養蠶千薄以上,祠以中牢羊豕。今蠶神曰菀窳,婦人寓氏公主,凡二神,群臣妾從桑,還,獻於繭觀,皆賜從桑者樂。皇后自行凡蠶絲絮織室,以作祭服。祭服者,冕服也。天地宗廟,群臣五時之服,其皇帝得以作縷,縫衣,得以作中絮而已。置蠶官令丞,諸天下官,皆詣蠶室,亦婦人從事。故舊有東西織室作法。晉后祠先蠶,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采桑壇之東南。
公元60年
永平三年,詔有司勸督農桑。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三年春正月癸巳,詔曰:朕奉郊祀,登靈臺,見史官,正儀度。夫春者,歲之始也。始得其正,則三時有成。比者水旱不節,邊人食寡,政失於上,人受其咎。有司其勉順時氣,勸督農桑,去其螟蜮,以及蝥賊;詳刑慎罰,明察單辭,夙夜匪懈,以稱朕意。
公元61年
永平四年,詔以農事得雨。賜公卿半奉。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四年春二月辛亥,詔曰:朕親耕藉田,以祈農事。京師冬無宿雪,春不燠沐,煩勞群司,積精禱求。而比再得時雨,宿麥潤澤。其賜公卿半奉。有司勉遵時政,務平刑罰。
公元67年
永平十年,詔百姓勉務桑稼。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年夏四月戊子,詔曰:昔歲五穀登衍,今茲蠶麥善收,其大赦天下。方盛夏長養之時,蕩滌宿惡,以報農功。百姓勉務桑稼,以備災害。吏敬厥職,無令愆墮。
公元70年
永平十三年春二月,帝耕於藉田。禮畢,賜觀者食。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72年
永平十五年春二月癸亥,帝耕於下邳。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73年
永平十六年,取伊吾盧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六年春二月,伐北匈奴。竇固破呼衍王於天山,留兵屯伊吾盧城。 按《西域傳》:十六年,明帝乃命將帥,北征匈奴,取伊吾盧地,置宜禾都尉以屯田。
公元67年
永平 年,詔區種增加失實者,與奪田同罪。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劉般傳》:永平十年,般行執金吾事。明年,兼屯騎校尉。先是時下令禁民二業,又以郡國牛疫,通使區種增耕,而吏下檢結,多失其實,百姓患之。般上言:郡國以官禁二業,至有田者不得漁捕。今濱江湖郡率少蠶桑,民資漁採以助口實,且以冬春閑月,不妨農事。夫漁獵之利,為田除害,有助穀食,無關二業也。又郡國以牛疫、水旱,墾田多減,故詔敕區種,增進頃畝,以為民也。而吏舉度田,欲令多前,至於不種之處,亦通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務令實覈,其有增加,皆使與奪田同罪。帝悉從之。
公元76年
章帝建初元年,詔二千石勉勸農桑。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春正月丙寅,詔曰: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穀價頗貴,人以流亡。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弘致勞來。群公庶尹,各推精誠,專急人事。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冤獄。五教在寬,帝典所美;愷悌君子,大雅所歎。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建初七年,駕觀秋穫詔。不得修橋道,遣吏逢迎,以為煩擾。
公元82年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七年九月甲戌,幸偃師,東涉卷津,至河內。下詔曰:車駕行秋稼,觀收穫,因涉郡界。皆精騎輕行,無他輜重。不得輒修橋道,遠離城郭,遣吏逢迎,刺探起居,出入前後,以為煩擾。動務省約,但患不能脫粟瓢飲耳。所過欲令貧弱有利,無違詔書。
公元84年
元和元年,詔募人無田願徙他界者,給公田,後欲還鄉,勿禁。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曰:王者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他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餉,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算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公元85年
元和二年,帝耕於定陶。詔賜帛,勉率農功。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二年二月乙丑,帝耕於定陶。詔曰:三老,尊年也。孝悌,淑行也。力田,勤勞也。國家甚休之。其賜帛人一匹,勉率農功。
公元86年
元和三年,詔以肥田,未墾者賦貧民,給糧種。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三年春正月丙申,北巡狩。辛丑,帝耕於懷。二月壬寅,告常山、魏郡、清河、鉅鹿、平原、東平郡太守、相曰:朕惟巡狩之制,以宣聲教,考同遐邇,解釋怨結也。今四國無政,不用其良,駕言出遊,欲親知其劇易。前祠園陵,遂望祀華、霍,東柴岱宗,為人祈福。今將禮常山,遂徂北土,歷魏郡,經平原,升踐隄防,詢訪耆老,咸曰往者汴門未作,深者成淵,淺則泥塗。追惟先帝勤人之德,底績遠圖,復禹弘業,聖跡滂流,至於海表。不克堂構,朕甚慚焉。月令,孟春善相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闢。其悉以賦貧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游手。所過縣邑,聽半入今年田租,以勸農夫之勞。
公元93年
和帝永元五年,詔上貧民戶口人數,有司不得徵召煩擾,令失農作。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五年二月丁未,詔曰:去年秋麥入少,恐民食不足。其上尤貧不能自給者戶口人數。往者郡國上貧民,以衣履釜鬵為貲,而豪右得其饒利。詔書實覈,欲有以益之,而長吏不能躬親,反更徵召會聚,令失農作,愁擾百姓。若復有犯者,二千石先坐。
公元101年
永元十三年,詔賜象林貧民失農桑業者,種糧。又詔貧民假種食者,皆勿收責。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三年秋八月,詔象林民失農桑業者,賑貸種糧,稟賜下貧穀食。九月壬子,詔曰:荊州比歲不節,今茲淫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槀;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
公元104年
永元十六年,詔貸貧民種糧,為雇犁牛直,賜天下半入田租。貧民貸種,勿收責。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己卯,詔貧民有田業而以匱乏不能自農者,貸種糧。二月己未,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沽酒。夏四月,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貧民無以耕者,為雇犁牛直。秋七月,旱。戊午,詔曰:今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決,以奉秋令。方察煩苛之吏,顯明其罰。辛巳,詔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芻槁;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種糧及田租、芻槁、皆勿收責。
公元107年
安帝永初元年,詔以游獵地及被災公田,假與貧民。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廣成游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
公元109年
永初三年,詔以鴻池上林地可闢者,給貧民長吏案行在所,令盡地力。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三年三月癸巳,詔以鴻池假與貧民。夏四月己巳,詔上林、廣城苑可墾闢者,賦與貧民。秋七月庚子,詔長吏案行在所,皆令種宿麥蔬食,務盡地力,其貧者給種餉。
順帝 年,黃瓊奏行籍田禮,從之。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黃瓊傳》:瓊拜議郎,稍遷尚書僕射。順帝即位以後,不行籍田之禮。瓊以國之大典不宜久廢,上疏奏曰:自古聖帝哲王,莫不敬恭明祀,增致福祥,故必躬郊廟之禮,親籍田之勤,以先群萌,率勸農功。昔周宣王不籍千畝,虢文公以為大譏,卒有姜戎之難,終損中興之名。竊見陛下遵稽古之鴻業,體虔肅以應天,順時奉元,懷柔百神,朝夕觸塵埃於道路,晝暮聆庶政以恤人。雖詩詠成湯之不怠遑,書美文王之不暇食,誠不能加。今廟祀適闋,而祈穀潔齋之事,近在明日。臣恐左右之心,不欲屢動聖躬,以為親耕之禮,可得而廢。臣聞先王制典,籍田有日,司徒咸戒,司空除壇。先時五日,有協風之應,王即齋宮,饗醴載耒,誠重之也。自癸巳以來,仍西北風,甘澤不集,寒涼尚結。迎春東郊,既不躬親,先農之禮,所宜自勉,以逆和氣,以致時風。易曰:君子自強不息。斯其道也。書奏,帝從之。
公元194年
獻帝興平元年二月丁亥,帝耕于籍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云云。
建安 年,設監鹽官,以鹽直市牛,給民耕種。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及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無以自業。於是衛覬議為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者聞之,必多競還。於是魏武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公元213年
建安十八年,魏梁習表魏公置屯田都尉,領客六百夫,於道次耕種菽粟。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三國志·魏武帝本紀》俱不載。按《三國志·梁習傳》:習字子虞。建安十八年,拜議郎、西部都督從事。表置屯田都尉二人,領客六百夫,於道次耕種菽粟,以給人牛之費。
公元214年
建安十九年,魏公耕籍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志·魏武帝本紀》:十九年春正月,始耕籍田。
公元216年
建安二十一年,魏公耕籍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志·魏武帝本紀》:二十一年三月壬寅,公親耕籍田。
公元224年
後主建興二年春,務農殖穀,閉關息民。
按《三國志·後主傳》云云。
魏
文帝黃初 年,以顏斐為京兆太守,課民造車、畜牛,以力田。
按《三國志·文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當黃初中,四方郡守墾田又加,以故國用不匱。時濟北顏斐為京兆太守,京兆自馬超之亂,百姓不專農殖,乃無車牛。斐又課百姓,令閑月取車材,轉相教匠。其無牛者令養豬,投貴賣以買牛。始者皆以為煩,一二年中編戶皆有車牛,於田役省贍,京兆遂以豐沃。
公元226年
黃初七年,命中宮蠶於北郊。
按《三國志·文帝本紀》不載。 按《宋書·禮志》:周禮,王后帥內外命婦,蠶於北郊。漢則東郊,非古也。魏則北郊,依周禮也。晉則西郊,宜是與籍田對其方也。魏文帝黃初七年正月,命中宮蠶於北郊。按韋誕《后蠶頌》,則于時漢注已亡,更考撰其儀也。
明帝 年,徐邈開水田於涼州,皇甫隆課水田於敦煌。
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魏明帝世徐邈為涼州,土地少雨,常苦乏穀。邈上修武威、酒泉鹽池,以收虜穀。又廣開水田,募貧民佃之,家家豐足,倉庫盈溢。及度支州界軍用之餘,以市金錦犬馬,通供中國之費。西域人入貢,財貨流通,皆邈之功也。其後皇甫隆為敦煌太守,敦煌俗不使耬犁,及不知用水,人牛功力既費,而收穀更少。隆到,乃教作耬犁,又教使溉灌。歲終率計,所省庸力過半,得穀加五,西方以豐。
公元557年
明帝 年,司馬芝請禁諸部吏民末作,專務農事。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司馬芝傳》:芝,河內溫人。明帝即位,後為大司農。先是諸典農各部吏民,末作治生,以要利入。芝奏曰:王者之治,崇本抑末,務農重穀。《王制》:無三年之儲,國非其國也。《管子·區言》以積穀為急。方今二虜未滅,師旅不息,國家之要,惟在穀帛。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建安中,天下倉廩充實,百姓殷足。自黃初以來,聽諸典農治生,各為部下之計,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夫王者以海內為家,故《傳》曰:百姓不足,君誰與足。富足之繇,在於不失天時而盡地力。今商旅所求,雖有加倍之顯利,然於一統之計,已有不貲之損,不如墾田益一畝之收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穫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繫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墐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今諸典農,各言留者為行者宗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為便。明帝從之。
公元227年
太和元年二月辛未,帝耕於籍田。
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231年
太和五年,帝耕於籍田。司馬懿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
按《三國志·明帝本紀》:五年春正月,帝耕於籍田。按《晉書·宣帝本紀》:魏太和四年,遷大將軍,加大都督、假黃鉞。明年,表徙冀州農夫佃上邽。 按《食貨志》:嘉平四年,關中饑,宣帝表徙冀州農夫五千人佃上邽。
公元251年
〈按《魏志》及《晉本紀》:司馬宣王薨于魏嘉平三年。今《食貨志》以徙冀州農民事,系于嘉平四年之下,誤也。當從《本紀》,太和五年為正〉
吳
公元226年
大帝黃武五年,令諸將增廣農畝。
按《三國志·孫權傳》:黃武五年春,令曰:軍興日久,民離農畔,父子夫婦,不能相卹,孤甚愍之。今北虜縮竄,方外無事,其下州郡,有以寬息。是時陸遜以所在少穀,表令諸將增廣農畝。權報曰:甚善。今孤父子親自受田,車中八牛以為四耦,雖未及古人,亦欲與眾均等其勞也。
公元240年
赤烏三年,詔督軍郡守,謹察當農桑時,擾民者聞奏。按《三國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年
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督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
公元259年
景帝永安二年,詔諸卿尚書,共咨度農桑。
按《三國志·孫休傳》:永安二年三月,詔曰:朕以不德,託於王公之上,夙夜戰戰,忘寢與食。今欲偃武修文,以崇大化。推此之道,當由士民之贍,必須農桑。《管子》有言: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榮辱。夫一夫不耕,有受其饑,一婦不織,有受其寒;饑寒並至而民不為非者,未之有也。自頃年已來,州郡吏民及諸營兵,多違此業,皆浮船長江,賈作上下,良田漸廢,見穀日少,欲求大定,豈可得哉。亦由租入過重,農人利薄,使之然乎。今欲廣開田業,輕其賦稅,差科彊羸,課其田畝,務令優均,官私得所,使家給戶贍,足相供養,則愛身重命,不犯科法,然後刑罰不用,風俗可整。以群僚之忠賢,若盡心於時,雖太古盛化,未可卒致,漢文升平,庶幾可及。及之則臣主俱榮,不及則損削侵辱,何可從容俯仰而已。諸卿尚書,可共咨度,務取便佳。田桑已至,不可後時。事定施行,稱朕意焉。
晉
公元266年
武帝泰始二年,以穀賤傷農,詔議平糴以勸農。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晉受命,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夫百姓年豐則用奢,凶荒則窮匱,是相報之理也。故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理財鈞施,惠而不費,政之善者也。然此事廢久,天下希習其宜。加以官蓄未廣,言者異同,財貨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弱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者省徭務本,并力墾殖,欲令農功益登,耕者益勸,而猶或騰踴,至於農人並傷。今宜通糴,以充儉法。主者平議,具為條制。然事竟未行。
公元268年
泰始四年,帝親籍田祀先農,詔郡縣吏勸農功,立常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丁亥,帝耕于籍田。戊子,詔曰:方今陽春養物,東作始興,朕親率王公卿士耕籍田千畝,將以務本,惠育海內,其大赦天下。 按《食貨志》:是時江南未平,朝廷厲精於稼穡。四年正月丁亥,帝親耕籍田。庚寅,詔曰:使四海之內,棄末反本,競農務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勸事樂業者,其惟郡縣長吏乎。先之勞之,在於不倦。每念其經營職事,亦為勤矣。其以中左典牧種草馬,賜縣令長相及郡國丞各一匹。是歲,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按《禮志》:禮孟春之月,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至秦滅學,其禮久廢。漢文帝之後,始行斯典。魏之三祖,亦皆親耕籍田。及武帝泰始四年,有司奏耕祠先農,可令有司行事。詔曰:夫國之大事,在祀與農。是以古之聖王,躬耕帝籍,以供郊廟之粢盛,且以訓化天下。近世以來,耕籍止於數步之中,空有慕古之名,曾無供祀訓農之實,而有百官車徒之費。今修千畝之制,當與群公卿士躬稼穡之艱難,以率先天下。主者詳具其制,下河南,處田地於東郊之南,洛水之北。若無官田,隨宜便換,而不得侵人也。於是乘輿御木輅以耕,以太牢祀先農。 按《潘岳傳》:泰始中,武帝躬耕籍田,岳作賦以美其事,曰:伊晉之四年正月丁未,皇帝親率群后籍於千畝之甸,禮也。於是乃使甸師清畿,野廬掃路,封人壝宮,掌舍設枑。青壇鬱其嶽立兮,翠幕黕以雲布。結崇基之靈阯兮,啟四塗之廣阼。沃野墳腴,膏壤平砥。清洛濁渠,引流激水。遐阡繩直,邇陌如矢。蔥犗服於縹軛兮,紺轅綴於黛耜。儼儲駕於廛左兮,俟萬乘之躬履。百僚先置,位以職分,自上下下,具惟命臣。襲春服之萋萋兮,接游車之轔轔。微風生於輕幰兮,纖埃起乎朱輪。森奉璋以偕列兮,望皇軒而肅震。若湛露之晞朝陽兮,眾星之拱北辰也。於是前驅魚麗,屬車轔萃,閶闔洞啟,參塗方駟,常伯陪乘,太僕執轡。后妃獻穜稑之種,司農撰播殖之器,挈壺掌升降之節,宮政設門閭之蹕。天子乃御玉輦,蔭華蓋,衝牙錚鎗,綃紈綷䌨。金根照耀以炯晃兮,龍驥騰驤而沛艾。表朱元於離坎兮,飛青縞於震兌。中黃曄以發輝兮,方綵紛其繁會。五路鳴鑾,九旗揚斾,瓊鈒入蕊,雲罕晻藹。簫管嘲𠹗以啾嘈兮,鼓鼙以砰磕,筍虡嶷以軒翥兮,洪鐘越乎區外。震震填填,塵霧連天,以幸乎籍田。蟬冕熲以灼灼兮,碧色肅其芊芊。似夜光之剖荊璞兮,若茂松之依山巔。於是我皇乃降靈壇,撫御耦,游場染屨,洪縻在手。三推而舍,庶人終畝。貴賤以班,或五或九。於斯時也,居靡都鄙,人無華裔,長幼雜遝以交集,士女頒斌而咸戾。被褐振裾,垂髫總髻,躡踵側肩,掎裳連袂。黃塵為之四合兮,陽光為之潛翳。動容發音而觀者,莫不抃舞乎康衢,謳吟乎聖世。情欣樂乎昏作兮,慮盡力乎樹藝。靡推督而常勤兮,莫之課而自厲。躬先勞而悅使兮,豈嚴刑而猛制哉。有邑老田父,或進而稱曰:蓋損益隨時,理有常然。高以下為基,人以食為天。正其末者端其本,善其後者慎其先。夫九土之宜弗任,四業之務不壹,野有菜蔬之色,朝靡代耕之秩。無儲蓄以虞災,徒望歲以自必。三代之衰,皆此物也。今聖上昧旦丕顯,夕惕若慄,圖匱於豐,防儉於逸,欽哉欽哉,惟穀之恤。展三時之弘務,致倉廩於盈溢,固堯湯之用心,而存救之要術也。若乃廟祧有事,祝宗諏日,簠簋普淖,則此之自實,縮鬯蕭茅,又於是乎出。黍稷馨香,旨酒嘉栗。宜其時和年登,而神降之吉也。古人有言曰:聖人之德,無以加於孝乎。夫孝者,天地之性、人之所由靈也。昔者明王以孝治天下,其或繼之者,尟哉希矣。逮我皇晉,實光斯道,儀刑孚于萬國,愛敬盡于祖考。故躬稼以供粢盛,所以致孝也;勸穡以足百姓,所以固本也。能本而孝,盛德大業至矣哉。此一役也而,二美具焉,不亦遠乎,不亦重乎。敢作頌曰:思樂甸畿,薄採其茅。大君戾止,言籍其農。其農三推,萬國以祗。耨我公田,遂及我私。我簠斯盛,我簋斯齊。我倉如陵,我庾如坻。念茲在茲,永言孝思。人力普存,祝史正辭。神祇攸歆,逸豫無期。一人有慶,兆民賴之。
公元269年
泰始五年,敕守相令長,務盡地利,以汲郡太守王宏,開荒五千餘頃,賜穀,布告天下。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巳,申戒郡國計吏守相令長,務盡地利,禁游食商販。 按《食貨志》:五年正月癸巳,敕戒郡國計吏、諸郡國守相令長,務盡地利,禁游食商販。其休假者令與父兄同其勤勞,豪勢不得侵役寡弱,私相置名。十月,詔以司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下。
公元272年
泰始八年,帝耕籍田,司徒石苞請州郡以農桑為殿最。詔苞督察勸課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八年春正月癸亥,帝耕於籍田。按《食貨志》: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史,有所循行。帝從之。事見石苞傳。苞既明於勸課,百姓安之。 按《石苞傳》:苞為司徒,奏:州郡農桑未有賞罰之制,宜遣掾屬循行,皆當均其土宜,舉其殿最,然後黜陟焉。詔曰:農殖者,為政之本,有國之大務也。雖欲安時興化,不先富而教之,其道無由。而至今四海多事,軍國用廣,加承征伐之後,屢有水旱之事,倉庫不充,百姓無積。古者稼穡樹藝,司徒掌之。今雖登論道,然經國立政,惟時所急,故陶唐之世,稷官為重。今司徒位當其任,乃心王事,有毀家紓國,乾乾匪躬之志。其使司徒督察州郡播殖,將委事任成,垂拱仰辦。若宜有所循行者,其增置掾屬十人,聽取王官更練事業者。苞在位稱為忠勤,帝每委任焉。
公元274年
泰始十年春正月,帝耕於籍田。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77年
咸寧三年,杜預請以典牧牛田牧地開濬諸渠,從之。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寧三年,詔曰: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
公元278年
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促處當之。杜預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收,居業并損,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磽塉,此即百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魚菜螺蜯,而洪波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壞兗、豫州東界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交令饑者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旦暮野食,此目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大種五榖,五穀必豐,此又明年益也。臣前啟,典牧種牛不供耕駕,至於老不穿鼻者無益於用,而徒有吏士穀草之費,歲送任駕者甚少,尚復不調習,宜大出賣,以易穀及為賞直。詔曰:孳育之物,不宜減散,事遂停寢。問主者,今典虞右典牧種產牛,大小相通,有四萬五千餘頭。苟不益世用,頭數雖多,其費日廣。古者匹馬丘牛,居則以耕,出則以戰,非如豬羊類也。今徒養宜用之牛,終為無用之費,甚失事宜。東南以水田為業,人無牛犢。今既壞陂,可分種牛三萬五千頭,以付二州將吏士庶,使及春耕。穀登之後,頭責三百斛。是為化無用之費,得運水次成穀七百萬斛,此又數年後之益也。加以百姓降丘宅土,將來公私之饒乃不可計。其所留好種萬頭,可即令右典牧都尉官屬養之。人多畜少,可並佃牧地,明其考課。此又三魏近甸,歲當復入數千萬斛糓,牛又皆當調習,動可駕用,皆今日之可全者也。預又言:諸欲脩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於耕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也。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害者也。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中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案,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況於今者水潦瓫溢,大為災害。臣以為與其失當,寧瀉之不滀。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脩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之。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脩功實之人皆以俾之。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時故事,豫為部分列上,須冬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寫之,跡古事以明近,大理顯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竊謂最是今日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公元285年
太康六年,華嶠奏修躬桑禮。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宋書·禮志》:晉氏,先蠶多采魏法。晉武帝太康六年,散騎常侍華嶠奏:先王之制,天子諸侯親耕千畝,后夫人躬蠶桑。今陛下以聖明至仁,脩先王之緒,皇后體資生之德,合配乾之義,而教道未先,蠶禮尚闕。以為宜依古式,備斯盛典。詔曰:古者天子親籍以供粢盛,后夫人躬蠶以備祭服。所以聿遵孝敬,明教示訓也。今籍田有制,而蠶禮不脩。中間務多,未暇崇備。今天下無事,宜脩禮以示四海。其詳依古典及近代故事,以參今宜。明年施行。於是使侍中袁粲草定其儀。皇后采桑壇在蠶室西,帷宮中門之外,桑林在其東,先蠶壇在宮外門之外而東南。取民妻六人為蠶母。蠶將生,擇吉日,皇后著十二笄,依漢魏故事,衣青衣,乘油蓋雲母安車,駕六馬。女尚書著貂蟬,佩璽,陪乘,載筐鉤。公主、三夫人、九嬪、世婦、諸太妃、公太夫人、公夫人,及縣鄉君、郡公侯特進夫人、外世婦、命婦,皆步搖、衣青,各載筐鉤從。蠶桑前一日,蠶官生蠶著薄上。桑日,太祝令以一太牢祠先蠶。皇后至西郊,升壇,公主以下陪列壇東。皇后東面躬桑,采三條;諸妃公主各采五條;縣鄉君以下各采九條。悉以桑授蠶母。還蠶室。事訖,皇后還便坐,公主以下以次就位,設饗賜絹各有差。
按《隋書·禮儀志》:晉太康六年,武帝楊皇后蠶於西郊,依漢故事。
公元288年
太康九年三月丁丑,皇后親桑於西郊,賜帛各有差。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宋書·禮志》:漢儀,皇后親桑東郊苑中。蠶室祭蠶神曰:苑窳婦人,寓氏公主。祠用少牢。晉武帝太康九年,楊皇后躬桑於西郊,祝先蠶。壇高一丈,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在采桑壇東南帷宮之外,去帷宮十丈。皇后未到,太祝令質明以一太牢告祠。謁者一人監祠。畢,徹饌,班餘胙於從桑及奉祠者。
太康 年,有司奏諸王宜修耕籍之義,竟未施行。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魏氏雖天子耕籍,藩鎮闕諸侯百畝之禮。及武帝末,有司奏:古諸侯耕籍田百畝,躬執耒以奉社稷宗廟,以勸率農功。今諸王臨國,宜依修耕籍之義。然竟未施行。
元帝 年,將修耕籍,事竟不行。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江左元帝將修耕籍,尚書符問籍田至尊應躬祠先農不。賀循答:漢儀無正有至尊應自祭之文,然則周禮王者祭四望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絺冕,以此不為無親祭之義也。宜立兩儀注。賀循等所上儀注又未詳允,事竟不行。
公元318年
太興元年,詔二千石令長勸課農桑。又詔督令先秋種麥。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元年秋七月戊申,詔曰:王室多故,姦兇肆暴,皇綱弛墜,顛覆大猷。朕以不德,統承洪緒,夙夜憂危,思改其弊。二千石令長當祗奉舊憲,正身明法,抑齊豪強,存恤孤獨,隱實戶口,勸課農桑。州牧刺史當互相檢察,不得顧私虧公。長吏有志在奉公而不見進用者,有貪惏穢濁而以財勢自安者,若有不舉,當受故縱弊善之罪,有而不知,當受闇塞之責。各明慎奉行。 按《食貨志》:惠帝之後,政教陵夷,至於永嘉,喪亂彌甚。雍州以東,人多饑乏,更相鬻賣,奔迸流移,不可勝數。幽、并、司、冀、秦、雍六州大蝗,草木及牛馬毛皆盡。又大疾疫,兼以饑饉,百姓又為寇賊所殺,流尸滿河,白骨蔽野。劉曜之逼,朝廷議欲遷都倉垣,人多相食,饑疫總至,百官流亡者十八九。元帝為晉王,課督農功,詔二千石長吏以入榖多少為殿最。其非宿衛要任,皆宜赴農,使軍各自佃作,即以為廩。太興元年,詔曰:徐、揚二州土宜三麥,可督令熯地,投秋下種,至夏而熟,繼新故之交,於以周濟,所益甚大。昔漢遣輕車使者汜勝之督三輔種麥,而關中遂穰。勿令後晚。其後頻年麥雖有旱蝗,而為益猶多。太興二年,將軍應詹請壽春設鎮,招集流散,勸課農功。
公元319年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三吳大饑,死者以百數,吳郡太守鄧攸輒開倉廩賑之。元帝時使黃門侍郎虞𩦎、桓彝開倉廩賑給,并省眾役。百官各上封事,後軍將軍應詹表曰:夫一人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饑者。而軍興以來,征戰運漕,朝廷宗廟,百官用度,既已殷廣,下及工商流寓僮僕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不思開立美利,而望國足人給,豈不難哉。古人言曰,饑寒並至,堯舜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并兼,雖皋陶不能使強不陵弱。故有國有家者,何嘗不務農重穀。近魏武皇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而大功克舉也。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反。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庾億,可計日而待也。又曰:昔高祖使蕭何鎮關中,光武令寇恂守河內,魏武委鍾繇以西事,故能使八表夷蕩,區內輯寧。今中州蕭條,未蒙疆理,此兆庶所以企望。壽春一方之會,去此不遠,宜選都督有文武經略者,遠以振河洛之形勢,近以為徐豫之藩鎮,綏集流散,使人有攸依,專委農功,令事有所局。趙充國農於金城,以平西零;諸葛亮耕於渭濱,規抗上國。今諸軍自不對敵,皆宜齊課。
明帝太寧 年,溫嶠奏置田曹掾,勸課農桑,并立籍田、廩犧之官,多納之
公元320年
按《晉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溫嶠傳》:明帝時,天下凋弊,國用不足,詔公卿以下詣都坐論時政之所先,嶠因奏軍國要務。其二曰:一夫不耕,必有受其饑者。今不耕之夫,動有萬計。春廢勸課之制,冬峻出租之令,下未見施,惟賦是聞。賦不可以已,當思令百姓有以殷實。司徒置田曹掾,州一人,勸課農桑,察吏能否,今宜依舊置之。必得清恪奉公,足以宣示惠化者,則所益實弘矣。其五曰:古者親耕籍田以供粢盛,舊制籍田、廩犧之官。今臨時市求,既上黷至敬,下費生靈,非所以虔奉宗廟蒸嘗之旨。宜如舊制,立此二官。議奏,多納之。
公元364年
哀帝興寧二年春二月癸卯,帝親耕籍田。
按《晉書·哀帝本紀》云云。
宋
公元431年
文帝元嘉八年,詔勸農桑。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八年閏六月庚子,詔曰:自頃農桑惰業,遊食者眾,荒萊不闢,督課無聞。一時水旱,便有罄匱,不深存務本,豐給靡因。郡守賦政方畿,縣宰親民之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咸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
公元443年
元嘉二十年,定耕籍儀注。詔有司盡力勸課,考覈勤惰。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年冬十二月,詔曰: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故一夫輟稼,饑者必及,倉廩既實,禮節以興。自頃所在貧罄,家無宿積。賦役暫偏,則人懷愁墊;歲或不稔,而病乏比室。誠繇德政弗孚,以臻斯弊;抑亦耕桑未廣,地利多遺。宰守微化導之方,萌庶忘勤分之義。永言弘濟,明發載懷,雖制令亟下,終莫懲勸,而坐望滋殖,庸可致乎。有司其班宣舊條,務盡敦課。遊食之徒,令附業,考覈勤惰,行其誅賞,觀察能殿,嚴加黜陟。 按《禮志》:二十年,太祖將親耕,以其久廢,使何承天撰定儀注。於是斟酌眾條,造定圖注。先立春九日,尚書宣攝內外,各使隨局從事。司空、大農、京尹、令、尉,度宮之辰地八里之外,整制千畝,開阡陌。立先農壇於中阡西陌南,御耕壇於中阡東陌北。將耕,宿設青幕於耕壇之上。皇后帥六宮之人出穜稑之種,付籍田令。耕日,太祝以一太牢告祠先農,悉如祠帝社之儀。孟春之月,擇上辛後吉亥日,御乘耕根三蓋車,駕蒼駟,青旂,著通天冠,青幘,朝服青衮,帶佩蒼玉。藩王以下至六百石皆衣青。唯三臺武衛不耕,不改章服。車駕出,眾事如郊廟之儀。車駕至籍田,侍中跪奏:尊降車。臨壇,大司農跪奏:先農已享,請皇帝親耕。太史令贊曰:皇帝親耕。三推三反。於是群臣以次耕,王公五等開國諸侯五推五反,孤卿大夫七推七反,士九推九反。籍田令率其屬耕,竟畝,灑種,即耰,禮畢,乃班下州郡縣,悉備其禮焉。
公元444年
元嘉二十一年,親耕籍田。詔揚州、浙江、江西屬郡種麥,徐、豫勸督種稻。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一年秋七月,詔曰:比年穀稼傷損,淫亢成災,亦由播殖之宜,尚有未盡,南徐、兗、豫及揚州浙江江西屬郡,自今悉督種麥,以助闕乏。速運彭城下邳郡見種,委刺史貸給。徐、豫土多稻田,而民間專務陸作,可符二鎮,履行舊陂,相率脩立,并課墾闢,使及來年。凡諸州郡,皆令盡勤地利,勸導播殖,蠶桑麻紵,各盡其方,不得但奉行公文而已。 按《禮志》:二十一年春,親耕,乃立先農壇於籍田中阡西陌南,高四尺,方二丈。為四出陛,陛廣五尺,外加埒。去阡陌各二十丈。車駕未到,司空、大司農率太祝令及眾執事質明以一太牢告祠。祭器用祭社稷器。祠畢,班餘胙於奉祠者。舊典先農又常列於郊祭云。
公元452年
元嘉二十九年,詔諸鎮盡力農事,隨宜給種。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甲午,詔曰:經寇六州,居業未能,仍值災澇,饑困薦臻。可速符諸鎮,優量救卹。今農事行興,務盡地利。若須田種,隨宜給之。
公元454年
孝武帝孝建元年,詔諸郡守,勸盡地利。力田善蓄者,以名聞。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孝建元年春正月戊申,詔曰:首食尚農,經邦本務,貢士察行,寧朝當道。內難甫康,政訓未洽;衣食有仍耗之弊,選造無觀國之美。昔衛文勤民,高宗恭默,卒能收賢巖穴,大殷季年。朕每側席疚懷,無忘鍳寐。凡諸守蒞親民之官,可詳申舊條,勸盡地利。力田善蓄者,在所具以名聞。
公元458年
大明二年,詔被水災者,貸給種糧,農月停殺牛。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二年春正月壬子,詔曰:去歲東土多經水災,春務已及,宜加優課。糧種所須,以時貸給。丙辰,復郡縣田秩。三月乙卯,以田農要月,太官停殺牛。
公元459年
大明三年,詔來歲,使六宮妃嬪修親桑之禮,立蠶宮。於西郊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三年冬十月丁酉,詔曰:古者薦鞠青壇,聿祈多慶,分繭元郊,以供純服。來歲,可使六宮妃嬪修親桑之禮。
按《南史·宋本紀》:三年冬十一月甲子,立皇后蠶宮於西郊。
公元460年
大明四年,車駕躬耕,皇后親桑。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四年春正月乙亥,車駕躬耕籍田,大赦天下。籍田職司,優沾普賚。百姓乏糧種,隨宜貸給。三月甲申,皇后親桑於西郊。
按《隋書·禮儀志》:宋大明四年,始於臺城西白石里為西蠶,設兆域。置大殿七間,又立蠶觀。自是有其禮。大明七年,詔勤勸課,貸麥種。
公元463年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七年九月乙卯,詔曰:近炎精亢序,苗稼多傷。今二麥未晚,甘澤頻降,可下東境郡,勤課墾殖。尤弊之家,量貸麥種。
公元467年
明帝泰始三年春正月庚子,以農役將興,太官停宰牛。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469年
泰始五年春正月癸亥,車駕躬耕籍田。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476年
後廢帝元徽四年春正月己亥,車駕躬耕籍田。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云云。
南齊
公元485年
武帝永明三年,詔守宰勸課農桑,有司奏用。丁亥,祀先農,耕籍田。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三年正月辛卯,詔守宰親民之要,刺史案部所先,宜嚴課農桑,相土揆時,必窮地利。若耕蠶殊眾,足厲浮墮者,所在即便列奏。其違方驕矜,佚事妨農,亦以名聞。將明賞罰,以勸勤怠。校覈殿最,歲竟考課,以申黜陟。 按《禮志》:永明三年,有司奏:來年正月二十五日丁亥,可祀先農,即日輿駕親耕。宋元嘉、大明以來,並用立春後亥日,尚書令王儉以為亥日籍田,經記無文,通下詳議。兼太學博士劉蔓議:《禮》,孟春之月,立春迎春,又於是月以元日祈穀,又擇元辰躬耕帝籍。盧植說禮通辰日,日,甲至癸也,辰,子至亥也。郊天,陽也,故以日。籍田,陰也,故以辰。陰禮卑後,必居其末,亥者辰之末,故《記》稱元辰,法曰吉亥。又据五行之說,木生於亥,以亥日祭先農,又其義也。太常丞何諲之議:鄭注云元辰,蓋郊後吉亥也。亥,水辰也,凡在墾稼,咸存灑潤。五行說十二辰為六合,寅與亥合,建寅月東耕,取月建與日辰合也。國子助教桑惠度議:尋鄭元以亥為吉辰者,陽生於子,元起於亥,取陽之元以為生物,亥又為水,十月所建,百穀賴茲沾潤畢熟也。助教周山文議:盧植云元,善也。郊天,陽也,故以日。籍田,陰也,故以辰。蔡邕《月令章句》解元辰云日,幹也。辰,支也。有事於天,用日。有事於地,用辰。助教何佟之議:《少牢饋食禮》云孝孫其,來日丁亥,用薦歲事於皇祖伯某。注云丁未必亥也,直舉一日以言之耳。禘太廟禮日用丁亥,若不丁亥,則用己亥、辛亥,苟有亥可也。鄭又云必用丁、巳者,取其令名,自丁寧自變改,皆為謹敬。如此,丁亥自是祭祀之日,不專施於先農。漢文用此日耕籍祀先農,故後王相承用之,非有別義。殿中郎顧暠之議:鄭元稱先郊後吉辰,而不說必亥之由。盧植明子亥為辰,亦無常辰之證。漢世躬籍,肇發漢文,詔云農,天下之本,其開籍田。斯乃草創之令,未睹親載之吉也。昭帝癸亥耕於鉤盾弄田,明帝癸亥耕下邳,章帝乙亥耕定陶,又辛丑耕懷,魏之烈祖實書辛未,不繫一辰,徵於兩代矣。推晉之革魏,宋之因晉,政是服膺康成,非有異見者也。班固序亥位云陰氣應無射,該藏萬物,而雜陽閡種。且亥既水辰,含育為性,播厥取吉,其在茲乎。固序丑位云陰大旅,助黃鐘宣氣而牙物。序未位云陰氣受任,助蕤賓君主種物,使長大茂盛。是漢朝迭選,魏室所遷,酌舊用丑,實兼有據。參議奏用丁亥。詔可。按《冊府元龜》:永明三年十二月,詔曰:九穀之重,八財為末,是故潔粢豐盛,祝史無愧於辭,不籍千畝,周宣所以貽諫。昔期運初啟,庶政草昧,三推之典,我則未暇。朕嗣奉鴻基,思隆先軌,載耒躬親,率由舊式。可以開春發歲,敬簡元辰,鳴青鸞於東郊,冕朱紘而蒞事。仰薦宗禋,俯最黔黎,將使囷庾內充,遺秉外牣。既富而教,茲焉攸在。
公元486年
永明四年,躬親籍田給農糧種。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四年閏月辛亥,車駕籍田。詔曰:夫耕籍所以表敬,親載所以率民。朕景行前規,躬執良耜,千畛咸事,六仞可期,教義克宣,誠感兼暢。重以天符靈貺,歲月鱗萃,寶鼎開玉匣之祥,嘉禾發同穗之穎,甘露凝暉於坰牧,神爵騫翥於蘭囿。斯乃宗稷之慶,豈寡薄所臻。思俾休和,覃茲黔皁,見刑罪殊死以下,悉原宥。諸逋負在三年以前尤窮弊者,一皆蠲除。孝悌力田,詳授爵位,孤老貧窮,賜穀十石。凡欲附農而糧種闕乏者,並加給貸,務在優厚。
永明 年,耕籍田用丁亥。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通典》:永明中,耕籍田用丁亥。使御史乘馬車,載耒耜,從五輅。
公元494年
鬱林王隆昌元年,詔州郡務耕殖,開地利。
按《南齊書·鬱林王本紀》:隆昌元年春正月辛亥,車駕祠南郊。詔曰:執耜蹔忘,懸磬比室,秉機或惰,無褐終年。非怠非荒,雖由王道,不稂不莠,實賴民和。頃歲,多稼無爽,遺秉如積,而三登之美未臻,萬斯之基尚遠。且風土異宜,百民舛務,刑章治緒,未必同源。妨本害政,事非一揆,冕旒屬念,無忘夙興。可嚴下州郡,務滋耕殖,相畝闢疇,廣開地利,深樹國本,克阜民天。又詢訪獄市,博聽謠俗,傷風損化,各以條聞,主者詳為條格。
公元495年
明帝建武二年,詔守宰課農桑。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建武二年春正月己卯,詔曰:食惟民天,義高姬載,蠶實生本,教重軒經。前哲盛範,後王茂則,布令審端,咸必由之。朕肅扆巖廊,思引風訓,深務八政,永鑒在勤,靜言日昃,無忘寢興。守宰親民之主,牧伯調俗之司,宜嚴課農桑,罔令游惰,揆景肆力,必窮地利,固脩堤防,考校殿最。若耕蠶殊眾,具以名聞;游怠害業,即便列奏。主者詳為條格。
公元497年
建武四年十一月丁亥,詔所在結課屋宅田桑,可詳減舊價。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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