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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六十九卷目錄
荒政部彙考二
公元106年
後漢〈光武帝建武三則 明帝永平四則 章帝建初三則 元和一則 和帝永元十則 殤帝延平一則 安帝永初六則 元初四則 建光一則 延光一則 順帝永建六則 陽嘉二則 永和一則 桓帝建和二則 永興二則 永壽一則 延熹一則 永康一則 靈帝熹平一則 獻帝興平一則〉
魏〈文帝黃初三則 明帝青龍一則 景初一則 廢帝嘉平一則〉
吳〈大帝嘉禾一則 赤烏一則〉
晉〈武帝泰始三則 咸寧三則 太康五則 惠帝元康四則 元帝太興二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和一則 咸康二則 哀帝隆和一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太元三則 安帝隆安一則 義熙二則〉
宋〈武帝永初一則 文帝元嘉十三則 孝武帝孝建一則 大明七則 明帝泰始二則 泰豫一則 後廢帝元徽二則 順帝昇明二則〉
食貨典第六十九卷
荒政部彙考二
後漢
公元29年
光武帝建武五年,旱蝗,詔郡國赦罪人。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建武五年夏四月,旱,蝗。五月丙子,詔曰:久旱傷麥,秋種未下,朕甚憂之。將殘吏未勝,獄多冤結,元元愁恨,感動天地乎。其令中都官、三輔、郡、國出繫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見徒免為庶人。務進柔良,退貪酷,各正厥事焉。
公元30年
建武六年,以水旱詔郡國給稟。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六年春正月辛酉,詔曰:往歲水旱蝗蟲為災,穀價騰躍,人用困乏。朕惟百姓無以自贍,惻然愍之。其命郡國有穀者,給稟高年、鰥、寡、孤、獨及篤癃、無家屬貧不能自存者,如律。二千石勉加循撫,無令失職。
公元33年
建武九年,振隴西流民。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玉海》:九年,隴西民流傾倉廩,轉運諸縣振之。
公元60年
明帝永平三年,以災荒詔有司勉職言事。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永平三年秋八月壬申,詔曰:朕奉承祖業,無有善政。日月薄蝕,彗孛見天,水旱不節,稼穡不成,人無宿儲,下生愁墊。雖夙夜勤思,而智能不逮。昔楚莊無災,以致戒懼;魯哀禍大,天不降譴。今之動變,儻尚可救。有司勉思厥職,以匡無德。古者卿士獻詩,百工箴諫。其言事者,靡有所諱。
公元62年
永平五年,作常滿倉。
公元57年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顯宗即位,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歲比登稔。永平五年作常滿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二十。草樹殷阜,牛羊彌望,作貢尤輕,府廩還積,姦回不用,禮義專行。於時東方既明,百官詣闕,戚里侯家,自相馳騖,車如流水,馬若飛龍,照映軒廡,光華前載。傳曰三統之元,有陰陽之九焉,蓋天地之恆數也。
公元68年
永平十一年,以劉般議罷置常平倉。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一年,明帝欲置常平倉,公卿議者多以為便。屯騎校尉劉般對以常平倉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豪右因緣為奸,小民不能得其平,置之不便。帝乃止。永平十八年,以旱詔賜天下爵粟,章帝即位,詔免田租以見穀給貧人。
公元75年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八年夏四月己未,詔曰:自春已來,時雨不降,宿麥傷旱,秋種未下,政失厥中,憂懼而已。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及流民無名數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
按《章帝本紀》:十八年八月壬子,即皇帝位。是歲,京
師及三州大旱,詔勿收兗、豫、徐州田租、芻槁,其以見穀賑給貧人。
公元76年
章帝建初元年,以年饑人流詔郡國勉勸農桑。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建初元年春正月,詔三州郡國:方春東作,恐人稍受廩,往來煩劇,或妨耕農。其各實覈尤貧者,計所貸并與之。流人欲歸本者,郡縣其實稟,令足還到,聽過止官亭,無雇舍宿。長吏親躬,無使貧弱遺脫,小吏豪右得容姦妄。詔書既下,勿得稽留,刺史明加督察尤無狀者。丙寅,詔曰:比年牛多疾疫,墾田減少,穀價頗貴,人以流亡。方春東作,宜及時務。二千石勉勸農桑,弘致勞來。群公庶尹,各推精誠,專急人事。罪非殊死,須立秋案驗。有司明慎選舉,進柔良,退貪猾,順時令,理冤獄。五教在寬,帝典所美;愷悌君子,大雅所歎。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按《東平憲王蒼傳》:建初元年,蒼上便宜。帝報書曰:災異之降,緣政而見。今改元之後,年饑人流,此朕之不德感應所致。又冬春旱甚,所被尤廣,雖內用克責,而不知所定。得王深策,快然意解。詩不云乎:未見君子,憂心忡忡;既見君子,我心則降。思惟嘉謀,以次奉行,冀蒙福應。彰報至德。
公元77年
建初二年,以饑饉詔禁奢侈。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二年春三月辛丑,詔曰:比年陰陽不調,饑饉屢臻。深惟先帝憂人之本,詔書曰不傷財,不害人,誠欲元元去末歸本。而今貴戚近親,奢縱無度,嫁娶送終,尤為僭侈。有司廢典,莫肯舉察。春秋之義,以貴理賤。今自三公,並宜明糾非法,宣振威風。朕在弱冠,未知稼穡之艱難,區區管窺,豈能照一隅哉。其科條制度所宜施行,在事者備為之禁,先京師而後諸夏。
公元80年
建初五年,以災旱詔備凶年。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五年春二月甲申,詔曰:春秋書無麥苗,重之也。去秋雨澤不適,今時復旱,如炎如焚。凶年無時,而為備未至。朕之不德,上累三光,震慄忉忉,痛心疾首。前代聖君,博思咨諏,雖降災咎,輒有開匱反風之應。今予小子,徒慘慘而已。其令二千石理冤獄,錄輕繫;禱五嶽四瀆,及名山能興雲致雨者,冀蒙不崇朝遍雨天下之報。務加肅敬焉。
公元84年
元和元年,詔郡國募人耕種以備凶荒。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曰:王者八政,以食為本,故古者急耕稼之業,致耒耜之勤,節用儲蓄,以備凶災,是以歲雖不登而人無饑色。自牛疫已來,穀食連少,良由吏教未至,刺史、二千石不以為負。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為雇耕傭,賃種,貰與田器,勿收租五歲,除筭三年。其後欲還本鄉者,勿禁。
公元92年
和帝永元四年,以旱蝗詔蠲田租。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永元四年十二月壬辰,詔:今年郡國秋稼為旱蝗所傷,其什四以上勿收田租、芻槁;有不滿者,以實除之。
公元93年
永元五年,詔減內外廐諸苑馬。以離宮園囿,恣民采捕。詔上貧不能自給者戶口人數,開倉賑之,又令民蓄蔬食官有陂池令得采取。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五年二月戊戌,詔有司省減內外廐及涼州諸苑馬。自京師離宮果園上林廣成囿悉以假貧民,恣得采捕,不收其稅。丁未,詔曰:去年秋麥入少,恐民食不足。其上尤貧不能自給者戶口人數。往者郡國上貧民,以衣履釜鬵為貲,而豪右得其饒利。詔書實覈,欲有以益之,而長吏不能躬親,反更徵召會聚,令失農作,愁擾百姓。若復有犯者,二千石先坐。三月庚寅,遣使者分行貧民,舉實流穴,開倉賑稟三十餘郡。秋九月壬午,令郡縣勸民蓄蔬食以助五穀。其官有陂池,令得采取,勿收假稅二歲。 按《樊準傳》:準遷御史中丞。永元之初,連年水旱災異,郡國多被饑困,準上疏曰:臣聞傳曰:饑而不損茲曰太,厥災水。春秋穀梁傳曰:五穀不登,謂之大侵。大侵之禮,百官備而不製,群神禱而不祠。由是言之,調和陰陽,實在儉節。朝廷雖勞心元元,事從省約,而在職之吏,尚未奉承。夫建化之理,由近及遠,故詩曰京師翼翼,四方是則。今可先令太官、尚方、考功、上林池籞諸官,實減無事之物,五府調省中都官吏京師作者。如此,則化及四方,人勞省息。伏見被災之郡,百姓凋殘,恐非賑給所能勝贍,雖有其名,終無其實。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持節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荊、揚孰郡,既省轉運之費,且令百姓各安其所。今雖有西屯之役,宜先東州之急。如遣使者與二千石隨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舊土,轉尤貧者過所衣食,誠父母之計也。願以臣言下公卿平議。太后從之,悉以公田賦與貧人。即擢準與議郎呂倉並守光祿大夫,準使冀州,倉使兗州。準到部,開倉廩食,慰安生業,流人咸得蘇息。還,拜鉅鹿太守。時饑荒之餘,人庶流迸,家戶且盡,準課督農桑,廣施方略,期年間,穀粟豐賤數十倍。永元六年,詔郡國稟流民,又求直言極諫之士。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六年三月庚寅,詔流民所過郡國皆實稟之,其有販賣者勿出租稅,又欲就賤還歸者,復一歲田租、更賦。丙寅,詔曰:朕以眇末,承奉鴻烈。陰陽不和,水旱違度,濟河之域,凶饉流亡,而未獲忠言至謀,所以匡救之策。寤寐永歎,用思孔疚。惟官人不得於上,黎民不安於下,有司不念寬和,而競為苛刻,覆案不急,以妨民事,甚非所以上當天心,下濟元元也。思得忠良之士,以輔朕之不逮。其令三公、中二千石、二千石、內郡守相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之士各一人。昭巖穴,披幽隱,遣詣公車,朕將悉聽焉。永元九年,以蝗、旱。詔:勿收租,山林,陂池,勿收稅。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九年六月,蝗、旱。戊辰,詔: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勿收租、更、芻槁;若有所損失,以實除之,餘當收租者亦半入。其山林饒利,陂池漁採,以贍元元,勿收假稅。秋七月,蝗蟲飛過京師。
公元99年
永元十一年,遣使循行,賑貸山林池澤,免收稅。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一年春二月,遣使循行郡國,稟貸被災害不能自存者,令得漁采山林池澤,不收假稅。
公元100年
永元十二年,詔貸被災諸郡,擇良吏賜貧民粟布,又貸敦煌、張掖、五原民,及舞陽被水災者穀。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二年春二月,詔貸被災諸郡民種糧。賜下貧、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及郡國流民,聽入陂池漁采,以助蔬食。三月丙申,詔曰:比年不登,百姓虛匱。京師去冬無宿雪,今春無澍雨,黎民流離,困於道路。朕痛心疾首,靡知所濟。瞻仰昊天,何辜今人。三公朕之腹心,而未獲承天安民之策。數詔有司,務擇良吏。今猶不改,競為苛暴,侵愁小民,以求虛名,委任下吏,假勢行邪。是以令下而姦生,禁至而詐起。巧法析律,飾文增辭,貨行於言,罪成乎手,朕甚病焉,公卿不思助明好惡,將何以救其咎罰。咎罰既至,復令災及小民。若上下同心,庶或有瘳。其賜天下男子爵,人二級,三老、孝悌、力田三級,民無名數及流民欲占者人一級;鰥、寡、孤、獨、篤癃、貧不能自存者粟,人三斛。壬子,賜博士員弟子在太學者布,人三匹。閏四月,賑貸敦煌、張掖、五原民下貧者穀。六月,舞陽大水,賜被水災尤貧者穀,人三斛。
公元101年
永元十三年,賑貸張掖、居延朔方式、日南貧民,及象林貧民糧穀,又詔:天下半入田租。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三年三月丙午,賑貸張掖、居延、朔方、日南貧民及孤、寡、羸弱不能自存者。秋八月,詔象林民失農桑業者,賑貸種糧,稟賜下貧穀食。九月壬子,詔曰:荊州比歲不節,今茲淫水為害,餘雖頗登,而多不均浹,深惟四民農食之本,慘然懷矜。其令天下半入今年田租、芻槁;有宜以實除者,如故事。貧民假種食,皆勿收責。
公元102年
永元十四年,賑貸張掖諸郡,詔復象林縣田,又以兗、豫、荊州大水,半入租槁。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四年夏四月庚辰,賑貸張掖、居延、敦煌、五原、漢陽、會稽流民下貧穀,各有差。秋七月甲寅,詔復象林縣更賦、田租、芻槁二歲。冬十月甲申,詔:兗、豫、荊州今年水雨淫過,多傷農功。其令被害什四以上皆半入田租、芻槁;其不滿者,以實除之。永元十五年,詔流民欲還者,稟之,貸潁川諸郡貧民,又詔百姓鰥寡者陂池,勿收稅二歲。
公元103年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五年春閏月乙未,詔流民欲還歸本而無糧食者,過所實稟之,疾病加致醫藥;其不欲還歸者,勿強。二月,詔稟貸潁川、汝南、陳留、江夏、梁國、敦煌貧民。六月,詔令百姓鰥寡漁采陂池,勿收假稅二歲。
公元104年
永元十六年,詔貸貧民種糧,禁兗、豫、徐、冀沽酒,又為貧民雇犁牛直,詔天下半入田租芻槁。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十六年春正月己卯,詔貧民有田業而以匱乏不能自農者,貸種糧。二月己未,詔兗、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傷稼,禁沽酒。夏四月,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貧民無以耕者,為雇犁牛直。秋七月,旱。戊午,詔曰:今秋稼方穗而旱,雲雨不霑,疑吏行慘刻,不宣恩澤,妄拘無罪,幽閉良善所致。其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決,以奉秋令。辛巳,詔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租、芻槁;其被災害者,以實除之。貧民受貸種糧及田租、芻槁、皆勿收責。
公元106年
殤帝延平元年,以水災,詔除田租,安帝即位,以大水賑賜貧人。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秋七月庚寅,敕司隸校尉、部刺史曰:夫天降災戾,應政而至。間者郡國或有水災,妨害秋稼。朝廷惟咎,憂惶悼懼。而郡國欲獲豐穰虛飾之譽,遂覆蔽災害,多張墾田,不揣流亡,競增戶口,掩匿盜賊,令姦惡無懲,署用非次,選舉乖宜,貪苛慘毒,延及平民。刺史垂頭塞耳,阿私下比,不畏於天,不愧於人。假貸之恩,不可數恃,自今以後,將糾其罰。二千石長吏其各實覈所傷害,為除田租、芻槁。
按《安帝本紀》:延平元年八月,即皇帝位。九月辛丑,
六州大水。己未,遣謁者分行虛實,舉災害,賑乏絕。冬十月,四州大水,雨雹。詔以宿麥不下,賑賜貧人。
公元107年
安帝永初元年,稟司隸等州貧民,以游獵地及公田與貧民,又調租米,贍給東郡等郡。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元年春正月戊寅,稟司隸、兗、豫、徐、冀、并州貧民。二月丙午,以廣成游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秋九月癸酉,調揚州五郡租米,贍給東郡、濟陰、陳留、梁國、陳國、下邳、山陽。
公元108年
永初二年,稟河南等郡及冀兗二州,又稟濟陰等郡及東郡等郡。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春正月,稟河南、下邳、東萊、河內貧民。二月乙丑,遣光祿大夫樊準、呂倉分行冀兗二州,稟貸流民。冬十月庚寅,稟濟陰、山陽、元菟貧民。十二月辛卯,稟東郡、鉅鹿、廣陽、安定、定襄、沛國貧民。
公元109年
永初三年,京師大饑,以鴻池假貧民,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內侯、羽林郎以下有差,又詔林苑,賦與貧民,案行在所,種宿麥蔬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三年三月,京師大饑,民相食。壬辰,公卿詣闕謝。詔曰:朕以幼沖,奉承鴻業,不能宣流風化,而感逆陰陽,至今百姓饑荒,更相噉食。永懷悼歎,若墜淵水。咎在朕躬,非群司之責,而過自貶引,重朝廷之不德。其務思變復,以助不逮。癸巳,詔以鴻池假與貧民。夏四月丙寅,三公以國用不足,奏令吏人入錢穀,得為關內侯、虎賁羽林郎、五大夫、官府吏、緹騎、營士各有差。己巳,詔上林、廣城苑可墾闢者,賦與貧民。秋七月庚子,詔長吏案行在所,皆令種宿麥蔬食,務盡地力,其貧者給種餉。是歲,京師及郡國四十一雨水雹。并涼二州大饑,人相食。
公元110年
永初四年,詔三輔,除三年逋租、口算,稟上郡貧民,減百官奉,又稟九江貧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元日,會,徹樂,不陳充庭車。辛卯,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穴,除三年逋租、過更、口算、芻槁;稟上郡貧民各有差。丙午,詔減百官及州郡縣奉各有差。二月丁巳,稟九江貧民。按《續漢書》:四年詔比年饑加有軍旅且勿設獻作樂正旦無陳充庭車也
公元112年
永初六年,調零陵諸郡租米賑給饑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六年三月,十州蝗。五月,旱。按《冊府元龜》:六年九月,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九江饑民。永初七年,以蝗詔勿收今年田租,又賑給南陽諸郡。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七年八月丙寅,京師大風,蝗蟲飛過洛陽。詔賜民爵。郡國被蝗傷稼十五以上,勿收今年田租;不滿者,以實除之。九月,調零陵、桂陽、丹陽、豫章、會稽租米,賑給南陽、廣陵、下邳、彭城、山陽、廬江、九江饑民;又調濱水縣穀輸敖倉。
公元114年
元初元年,京師郡國旱蝗,詔舉賢良,又詔除三輔田租、口算。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元初元年夏四月丁酉,京師及郡國五旱、蝗。詔三公、特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守舉敦厚質直者,各一人。冬十月乙卯,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算。
公元115年
元初二年,詔稟三輔及并、涼六郡,又以旱蝗,詔州郡消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二年春正月,詔稟三輔及并、涼六郡流穴貧人。五月,京師旱,河南及郡國十九蝗。甲戌,詔曰:朝廷不明,庶事失中,災異不息,憂心惶懼。被蝗以來,七年於茲,而州郡隱匿,裁言頃畝。今群飛蔽天,為害廣遠,所言所見,寧相副邪。三司之職,內外是監,既不奏聞,又無舉正。天災至重,欺罔辠大。今方盛夏,且復假貸,以觀厥後。其務消救災眚,安輯黎元。元初四年,京師郡國十雨水。詔:吏無患苦百姓。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四年秋七月辛丑,京師及郡國十雨水。詔曰:今年秋稼茂好,垂可收穫,而連雨未霽,懼必淹傷。夕惕惟憂,思念厥咎。夫霖雨者,人怨之所致。其武吏以威暴下,文吏妄行苛刻,鄉吏因公生姦,為百姓所患苦者,有司顯明其罰。
公元118年
元初五年三月,京師及郡國五旱,詔稟遭旱貧人。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公元121年
建光元年,京師郡國雨水,又以地震,除田租災甚者,勿收口賦,詔雨水傷稼者減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建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九雨水。冬十一月己丑,郡國三十五地震,或坼裂。詔三公已下,各上封事陳得失。遣光祿大夫案行,賜死者錢,人二千。除今年田租。其被災甚者,勿收口賦。丙午,詔京師及郡國被水雨傷稼者,隨頃畝減田租。
公元122年
延光元年,以大雨水,詔勿收田租。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延光元年,京師及郡國二十七雨水,大風,殺人。詔賜壓溺死者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其壞敗廬舍、失亡穀食,粟,人三斛;又田被淹傷者,一切勿收田租;若一家皆被災害而弱小存者,郡縣為收斂之。
公元126年
順帝永建元年,詔以疫癘水潦半收田租。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建元年冬十月甲辰,詔以疫癘水潦,令人半輸今年田租;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不滿者,以實除之。
公元127年
永建二年,詔貸荊、豫、兗、冀四州。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二年二月甲辰,詔稟貸荊、豫、兗、冀四州流穴貧人,所在安業之;疾病致醫藥。永建三年,以漢陽地陷,詔勿收今年租賦,又稟貸漢陽及河內等郡貧人。
公元128年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三年春正月丙子,京師地震,漢陽地陷裂。甲午,詔實覈傷害者,賜年七歲以上錢,人二千;一家被害,郡縣為收斂。乙未,詔勿收漢陽今年田租、口賦。夏四月癸卯,遣光祿大夫案行漢陽及河內、魏郡、陳留、東郡,稟貸貧人。永建四年夏五月,五州雨水。秋八月庚子,遣使實覈死亡,收斂稟賜。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0年
永建五年夏四月,京師旱。辛巳,詔郡國貧人被災者,勿收責今年過更。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1年
永建六年,詔勿收冀部今年租槁。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六年冬十一月辛亥,詔曰:連年災潦,冀部尢甚。比蠲除實傷,贍恤窮匱,而百姓猶有棄業,流亡不絕。疑郡縣用心怠惰,恩澤不宣。易美損上益下,書稱安民則惠。其令冀部勿收今年田租、芻槁。
公元132年
陽嘉元年,冀部水潦,詔案行稟貸免尤貧民租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陽嘉元年二月丁巳,詔稟甘陵貧人,大小口各有差。戊辰,以冀部比年水潦,民食不贍,詔案行稟貸,勸農功,賑乏絕。三月,稟冀州尤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
公元133年
陽嘉二年春二月甲申,詔以吳郡、會稽饑荒,貸人種糧。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9年
永和四年,以太原旱稟貸,除更賦。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永和四年秋八月,太原郡旱,民庶流冗。癸丑,遣光祿大夫案行稟貸,除更賦。
公元147年
桓帝建和元年,賑給荊揚二州。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二月,荊揚二州人多餓死,遣四府掾分行賑給。
公元149年
建和三年,詔京師郡縣民死貧無以葬者,官給直疾病致醫藥,不能自振流移者,稟穀。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三年十一月甲申,詔曰:朕攝政失中,災眚連仍,三光不明,陰陽錯序。監寐寤歎,疢如疾首。今京師廝舍,死者相枕,郡縣阡陌,處處有之,甚違周文掩胔之義。其有家屬而貧無以葬者,給直,人三千,喪主布三匹;若無親屬,可於官壖地葬之,表識姓名,為設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藏。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稟穀如科。州郡檢察,務崇恩施,以康我民。
公元153年
永興元年,詔郡國賑給乏絕。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興元年秋七月,郡國三十二蝗。河水溢。百姓饑窮,流穴道路,至有數十萬戶,冀州尤甚。詔所在賑給乏絕,安慰居業。
按《晉書·食貨志》:元年,郡國少半遭蝗,河泛數千里,流人十餘萬戶,所在廩給之。
公元154年
永興二年,詔郡國種蕪菁以助食,禁賣酒。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二年六月,詔司隸校尉、部刺史曰:蝗災為害,水變仍至,五穀不登,人無宿儲。其令所傷郡國種蕪菁以助人食。京師蝗。東海胊山崩。九月丁卯朔,日有食之。詔曰:朝政失中,雲漢作旱,川靈涌水,蝗蟲孳蔓,殘我百穀,太陽虧光,饑饉薦臻。其不被害郡縣,當為饑餒者儲。天下一家,趣不糜爛,則為國寶。其禁郡國不得賣酒,祠祀裁足。
公元155年
永壽元年,司隸、冀州饑。敕州郡賑給,貸一切王侯吏民積穀以助之;又以大水,詔郡縣收葬死屍,賜錢稟食。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壽元年二月,司隸、冀州饑,人相食。敕州郡賑給貧弱。若王侯吏民有積穀者,一切貣得十分之三,以助稟貸;其百姓吏民者,以見錢雇直。王侯須新租乃償。六月,洛水溢,壞鴻德苑。南陽大水。詔被水死流失屍骸者,令郡縣鉤求收葬;及所唐突壓溺物故,七歲以上賜錢,人二千。壞敗廬舍,亡失穀食,尤貧者稟,人二斛。
公元166年
延熹九年,詔大司農免租賑稟豫州。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九年春正月己酉,詔曰:比歲不登,人多饑窮,又有水旱疾疫之困。盜賊徵發,南州尤甚。災異日食,譴告累至。政亂在予,仍獲咎徵。其令大司農絕今歲調度徵求,及前年所調未畢者,勿復收責。其災旱盜賊之郡,勿收租,餘郡悉半入。三月癸巳,司隸、豫州饑死者什四五,至有滅戶者,遣三府掾賑稟之。
公元167年
永康元年,詔被水州郡賜錢稟食。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永康元年秋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詔州郡溺死者七歲以上錢,人二千;一家皆被害者,悉為收斂;其亡失穀食,稟人三斛。
公元175年
靈帝熹平四年,大水及螟。詔穿渠興利被災者,減免田租。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熹平四年夏四月,郡國七大水。六月,弘農、三輔螟。遣守宮令之鹽監,穿渠為民興利。令郡國遇災者,減田租之半;其傷害什四以上,勿收責。
公元194年
獻帝興平元年,大旱,饑出太倉米作粥賑之。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興平元年秋七月,三輔大旱,自四月至於是月。帝避正殿請雨,遣使者洗囚徒,原輕繫。是歲穀一斛五十萬,豆麥一斛二十萬,人相食啖,白骨委積。帝使侍御史侯汶出太倉米豆,為饑人作糜粥,經日而死者無數。帝疑賦卹有虛,乃親於御坐前量試作糜,乃知非實,使侍中劉艾出讓有司。於是尚書令以下皆詣省閣謝,奏收侯汶考實。詔曰:未忍致汶於理,可杖五十。自是之後,多得全濟。
魏
公元222年
文帝黃初三年,冀州饑開倉振之。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黃初三年秋七月,冀州大蝗,民饑,使尚書杜畿持節開倉廩以振之。
公元224年
黃初五年,遣使賑冀州饑。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五年十一月庚寅,以冀州饑,遣使者開倉廩振之。
公元225年
黃初六年,遣使振貧民。
按《三國·魏志·文帝本紀》:六年春二月,遣使者循行許昌以東盡沛郡,問民所疾苦,貧者振貸之。
公元235年
明帝青龍三年,運粟賑關東饑。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宣帝本紀》:青龍三年,關東饑,帝運長安粟五百萬斛於京師。
公元237年
景初元年,賑救諸州遇水民。
按《三國·魏志·明帝本紀》:景初元年九月,冀、兗、徐、豫四州民遇水,遣侍御史循行沒溺死亡及失財產者,在所開倉賑救之。
公元252年
廢帝嘉平四年,關中饑徙農夫佃上邽。
按《三國·魏志·廢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嘉平四年,關中饑,宣帝表徙冀州農夫五千人佃上邽。
吳
公元234年
大帝嘉禾三年,以歲不登詔寬諸逋。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嘉禾三年春正月,詔曰:兵久不輟,民困於役,歲或不登。其寬諸逋,勿復督課。
公元240年
赤烏三年,以水旱,詔勿擾民,又開倉賑民饑。
按《三國·吳志·孫權傳》:赤烏三年春正月,詔曰:蓋君非民不立,民非穀不生。頃者以來,民多征役,歲又水旱,年穀有損。而吏不良,侵奪民時,以致饑困。自今以來,督軍郡守,其謹察非法,當農桑時,以役事擾民者,舉正以聞。冬十一月,民饑,詔開倉廩以賑貧窮。
晉
公元268年
武帝泰始四年,詔賑青、徐、兗、豫四州立常平倉。
按《晉書·武帝本紀》:泰始四年九月,青、徐、兗、豫四州大水,伊洛溢,合於河,開倉以振之。 按《食貨志》:是歲,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 按《傅元傳》:元字休奕。泰始四年,為御史中丞。時頗有水旱之災,元上疏曰:臣聞聖帝明王受命,天時未必無災,是以堯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惟能濟之以人事耳。故洪水滔天而免沉溺,野無生草而不困匱。伏惟陛下聖德欽明,時小水旱,人未大饑,下祗畏之詔,求極意之言,同禹湯之罪已,侔周文之夕惕。臣伏懽喜,上便宜事:其一曰,耕夫務多種而耕暵不熟,徒喪功力而無收。又舊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與官中分,施行來久,眾心安之。今一朝減持官牛者,官得八分,士得二分;持私牛及無牛者,官得七分,士得三分,人失其所,必不懽樂。臣愚以為宜佃兵持官牛者與四分,持私牛與官中分,則天下兵作懽然悅樂,愛惜成穀,無有損棄之憂。其二曰,以二千石雖奉務農之詔,猶不勤心以盡地利。昔漢氏以墾田不實,徵殺二千石以十數。臣愚以為宜申漢氏舊典,以警戒天下郡縣,皆以死刑督之。其三曰,以魏初未留意於水事,先帝統百揆,分河堤為四部,并本凡五謁者,以水功至大,與農事並興,非一人所周故也。今謁者一人之力,行天下諸水,無時得遍。伏見河堤謁者車誼不知水勢,轉為他職,更選知水者代之。可分為五部,使各精其方宜。其四曰,古以步百為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所覺過倍。近魏初課田,不務多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修耳。竊見河堤謁者石恢甚精練水事及田事,知其利害,乞中書召恢,委曲問其得失,必有所補益。按《杜祐·通典》:晉武帝欲平一江表,時穀賤而布帛貴,帝欲立平糴法,用布帛市穀,以為糧儲。議者謂軍資尚少,不宜以貴易賤。泰始二年,帝乃下詔曰:古人權量國用,取贏散滯,有輕重平糴之法。此事久廢,希習其宜,而官蓄未廣。言者異同,未能達通其制。更令國寶散於穰歲而上不收,貧人困於荒年而國無備,豪人富商挾輕資,蘊重積,以管其利,故農夫苦其業而末作不可禁也。今宜通糴,主者平議,具為條制。然事未行,至四年,乃立常平倉,豐則糴,儉則糶,以利百姓。泰始五年,遣使賑青、徐、兗三州,詔以王宏,督勸開荒賜穀千斛。
公元269年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二月辛巳,青、徐、兗三州水,遣使振恤之。 按《食貨志》:五年十月,詔以司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下。 按《王宏傳》:宏歷給事中。泰始初,為汲郡太守,撫百姓如家,耕桑樹藝,屋宇阡陌,莫不躬自教示,曲盡事宜,在郡有殊績。司隸校尉石鑒上其政術,武帝下詔稱之曰:朕惟人食之急,而懼天時水旱之運,夙夜警戒,念在於農。雖詔書屢下,敕厲殷勤,猶恐百姓廢惰以損生植之功。而刺史、二千石、百里長吏未能盡勤,至使地有遺利而人有餘力,每思聞監司糾舉能不,將行其賞罰,以明沮勸。今司隸校尉石鑒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導化有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而熟田常課頃畝不減。比年普饑,人不足食,而宏郡界獨無匱乏,可謂能矣。其賜宏穀千斛,布告天下,咸使聞知。泰始七年,雍、涼、秦饑,赦境內殊死。又以伊、洛、河溢,詔振貸之。
公元271年
按《晉書·武帝本紀》:七年五月,雍、涼、秦三州饑,赦其境內殊死。六月,大雨霖,伊、洛、河溢,流居人四千餘家,殺三百餘人,有詔振貸給棺。
公元276年
咸寧二年,置太倉、常平倉遭水之縣,詔除租布。
按《晉書·武帝本紀》:咸寧二年九月丁未,起太倉於城東,常平倉於東西市。
按《江南通志》:二年,詔:遭水之縣尢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受賑貸者即以賜之。
公元277年
咸寧三年九月戊子,兗、豫、徐、青、荊、益、梁七州大水,傷秋稼,詔振給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79年
咸寧五年三月乙亥,以百姓饑饉,減御膳之半。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傅元傳》:元子咸為冀州刺史,遷司徒左長史。時帝留心政事,詔訪朝臣政之損益。咸上言曰:陛下處至尊之位,而修布衣之事,親覽萬機,勞心日昃。在昔帝王,躬身菲薄,以利天下,未有踰陛下也。然泰始開元以暨於今,十有五年矣。而軍國未豐,百姓不贍,一歲不登便有菜色者,誠由官眾事殷,復除猥濫,蠶食者多而親農者少也。臣以頑疏,謬忝近職,每見聖詔以百姓饑饉為慮,無能云補,伏用慚恧,敢不自竭,以對天問。舊都督有四,今并監軍,乃盈於十。夏禹敷土,分為九州,今之刺史,幾向一倍。戶口比漢十分之一,而置郡縣更多。空校牙門,無益宿衛,而虛立軍府,動有百數。五等諸侯,復坐置官屬。諸所寵給,皆生於百姓。一夫不農,有受其饑,今之不農,不可勝計。縱使五稼普收,僅足相接;暫有災患,便不繼贍。以為當今之急,先并官省事,靜事息役,上下用心,惟農是務也。
公元前1956年
太康三年冬十二月景申,詔四方水旱甚者無出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83年
太康四年秋七月景寅,兗州大水,復其田租。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84年
太康五年秋七月戊申,任城、梁國、中山雨雹,傷秋稼。減天下戶課三分之一。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85年
太康六年春正月庚申朔,以比歲不登,免租貸宿負。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86年
太康七年十二月,遣侍御史巡遭水諸郡。
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94年
惠帝元康四年,赦諸州遭地災者。
按《晉書·惠帝本紀》:元康四年秋八月,上谷居庸、上庸並地陷裂,水泉涌出,人有死者。大饑。九月景辰,赦諸州之遭地災者。
公元295年
元康五年,荊、揚、兗、豫、青、徐等六州大水,詔遣御史巡行振貸。
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公元297年
元康七年,關中饑。詔骨肉相賣者不禁。
按《晉書·惠帝本紀》:七年秋七月,雍、梁州疫。大旱,隕霜,殺秋稼。關中饑,米斛萬錢。詔骨肉相賣者不禁。元康八年春正月景辰,地震。詔發倉廩,振雍州饑人。按《晉書·惠帝本紀》云云。
公元318年
元帝太興元年十二月癸巳,江東三郡饑,遣使振給之。
按《晉書·元帝本紀》云云。
公元319年
太興二年,三吳大饑。詔非軍事所須皆省之,開倉廩賑給。百官各上封事。
按《晉書·元帝本紀》:二年五月癸丑,徐揚及江西諸郡蝗。吳郡大饑。壬戌,詔曰:天下彫弊,加以災荒,百姓困窮,國用並匱,吳郡饑人死者百數。天生蒸黎而樹之以君,選建明哲以左右之,當深思以救其弊。昔吳起為楚悼王明法審令,損不急之官,除廢公族疏遠,以附益將士,而國富兵強。況今日之弊,百姓彫困邪。且當去非急之務,非軍事所須者皆省之。 按《食貨志》:二年,三吳大饑,死者以百數,吳郡太守鄧攸輒開倉廩賑之。元帝時使黃門侍郎虞𩦎、桓彝開倉廩振給,并省眾役。百官各上封事,後軍將軍應詹表曰:夫一人不耕,天下必有受其饑者。而軍興以來,征戰運漕,朝廷宗廟,百官用度,既已殷廣,下及工商流寓僮僕不親農桑而遊食者,以十萬計。不思開立美利,而望國足人給,豈不難哉。古人言曰,饑寒並至,堯舜不能使野無寇盜;貧富并兼,雖皋陶不能使強不陵弱。故有國有家者,何嘗不務農重穀。近魏武皇帝用棗祇、韓浩之議,廣建屯田,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而大功克舉也。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反。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庾億,可計日而待也。又曰:昔高祖使蕭何鎮關中,光武令寇恂守河內,魏武委鍾繇以西事,故能使八表夷蕩,區內輯寧。今中州蕭條,未蒙疆理,此兆庶所以企望。壽春一方之會,去此不遠,宜選都督有文武經略者,遠以振河洛之形勢,近以為徐豫之藩鎮,綏集流散,使人有攸依,專委農功,令事有所局。趙充國農於金城,以平西零;諸葛亮耕於渭濱,規抗上國。今諸軍自不對敵,皆宜齊課。
公元323年
明帝太寧元年冬十一月,以軍國饑乏,調刺史以下米各有差。
按《晉書·明帝本紀》云云。
成帝咸和年,以陶回疏請敕賑三吳。
按《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陶回傳》:回,遷征虜將軍、吳興太守。時人饑穀貴,三吳尤甚。詔欲聽相鬻賣,以拯一時之急。回上疏曰:當今天下不普荒儉,唯獨東土穀價偏貴,便相鬻賣,聲必遠流,北賊聞此,將窺疆埸。如愚臣意,不如開倉廩以賑之。乃不待報,輒便開倉,及割府郡軍資數萬斛米以救乏絕,由是一境獲全。既而下詔,并敕會稽、吳郡依回賑恤,二郡賴之。
公元335年
咸康元年二月甲子,揚州諸郡饑,遣使振給。是歲,大旱,會稽餘姚尤甚,米斗五百價,人相賣。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公元336年
咸康二年三月,旱,詔太官減膳,免所旱郡縣繇役。秋七月,揚州會稽饑,開倉振給。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公元362年
哀帝隆和元年夏四月,旱。詔出輕繫,振困乏。冬十月,賜貧乏者米,人五斛。
按《晉書·哀帝本紀》云云。
公元372年
簡文帝咸安二年,孝武帝即位,詔賑三吳。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咸安二年秋七月己未,即皇帝位。是歲,三吳大旱,人多饑死,詔所在振給。
公元374年
孝武帝寧康二年,以三吳義興、晉陵會稽被水,詔除租布。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寧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詔曰:頃元象忒愆,上天表異,仰觀斯變,震懼於懷。夫因變致休,自古之道,朕敢不剋意復心,以思厥中。又三吳奧壤,股肱望郡,而水旱併臻,百姓失業,夙夜惟憂,不能忘懷,宜時拯卹,救其彫困。三吳義興、晉陵及會稽遭水之縣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聽除半年,受振貸者即以賜之。
公元379年
太元四年,以水旱減租稅,御所供事及諸役費,詔從節省。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四年春正月,郡縣遭水旱者減租稅。三月,壬戌,詔曰:狡寇縱逸,藩守傾沒,疆場之虞,事兼平日。其內外眾官,各悉心戮力,以康庶事。又年穀不登,百姓多匱。其詔御所供,事從儉約,九親供給,眾官廩俸,權可減半。凡諸役費,自非軍國事要,皆宜停省,以周時務。
公元380年
太元五年,以歲荒儉,蠲租賜米。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五年六月甲子,以比歲荒儉,大赦,自太元三年以前逋租宿債皆蠲除之,其鰥寡窮獨孤老不能自存者,人賜米五斛。
公元394年
太元十九年秋七月,荊、徐二州大水,傷秋稼,遣使振卹之。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01年
安帝隆安五年,饑,禁酒。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公元405年
義熙元年,以人物彫殘,詔減供奉。
按《晉書·安帝本紀》:義熙元年三月甲辰,詔曰:自頃國難之後,人物彫殘,常所供奉,猶不改舊,豈所以視人如傷,禹湯歸過之誠哉。可籌量減省。
公元413年
義熙九年,罷皇后脂澤田賜貧人。
按《晉書·安帝本紀》:九年夏四月壬戌,罷臨沂、湖熟皇后脂澤田四十頃,以賜貧人,㢮湖池之禁。
宋
公元422年
武帝永初三年,賑給秦雝流戶。
按《宋書·武帝本紀》:永初三年三月,秦雝流戶悉南入梁州。庚申,送綜絹萬匹,荊、雝州運米,委州刺史隨宜賦給。
公元428年
文帝元嘉五年,以旱疫,詔求直言,又京邑大水遣使賑贍。
按《宋書·文帝本紀》:元嘉五年春正月丁亥,詔曰:朕恭承洪業,臨饗四海,風化未弘,治道多昧,求之人事,鑒寐惟憂。加頃陰陽違序,旱疫成患,仰惟災戒,責深在予。思所以側身剋念,議獄詳刑,上答天譴,下恤民瘼。群后百司,其各獻讜言,指陳得失,勿有所諱。六月庚戌,京邑大水。己卯,遣使檢行賑贍。
公元431年
元嘉八年,詔民力田以備水旱。
按《宋書·文帝本紀》:八年閏六月庚子,詔曰:自頃農桑惰業,遊食者眾,荒萊不闢,督課無聞。一時水旱,便有罄匱,不深存務本,豐給靡因。郡守賦政方畿,縣宰親民之主,宜思獎訓,導以良規。咸使肆力,地無遺利,耕蠶樹藝,各盡其力。若有力田殊眾,歲竟條名列上。元嘉十二年,賜遭水郡米原諸逋負。
公元435年
按《宋書·文帝本紀》:十二年六月,丹陽、淮南、吳興、義興大水,京邑乘船。己酉,以徐豫南兗三州、會稽宣城二郡米數百萬斛賜五郡遭水民。八月乙亥,原遭水郡諸逋負。 按《沈演之傳》:演之除司徒。元嘉十二年,東諸郡大水,民人饑饉,吳義興及吳郡之錢唐,升米三百。以演之及尚書祠部郎江邃並兼散騎常侍,巡行拯卹,許以便宜從事。演之乃開倉廩以賑饑民,民有生子者,口賜米一斗,刑獄有疑枉,悉制遣之,百姓蒙賴。
元嘉 年,三吳水潦,人饑。議敕平糶米貨,又折緣淮估賦交市貸給。
公元424年
按《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元嘉中,三吳水潦,穀貴人饑。彭城王義康立議,以東土災荒,人凋穀踊,富商蓄米,日成其價。宜班下所在,隱其虛實,令積蓄之家,聽留一年儲,餘皆敕使糶貨,為制平價,此所謂常道行於百代,權宜用於一時也。又緣淮歲豐,邑地沃壤,麥既已登,黍粟行就。可折其估賦,成就交市,三吳饑人,即以貸給,使彊壯轉運,以贍老弱。並未施行,人賴之矣。
公元440年
元嘉十七年八月,徐、兗、青、冀四州大水。己未,遣使檢行賑卹。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41年
元嘉十八年夏五月,沔水泛溢。六月戊辰,遣使巡行賑贍。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42年
元嘉十九年閏五月,京邑雨水;丁巳,遣使巡行賑卹。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43年
元嘉二十年,詔有司敦課耕桑,遣使賑水旱州郡。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年冬十二月庚午,詔曰: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故一夫輟稼,饑者必及,倉廩既實,禮節以興。自頃在所貧罄,家無宿積。賦役暫偏,則人懷愁墊;歲或不稔,而病乏比室。誠由政德弗孚,以臻斯弊;抑亦耕桑未廣,地利多遺。宰守微化道之方,萌庶忘勤分之義。永言弘濟,明發載懷,雖制令亟下,終莫懲勸,而坐望滋殖,庸可致乎。有司其班宣舊條,務盡敦課。遊食之徒,咸令附業,考覈勤惰,行其誅賞,觀察能殿,嚴加黜陟。是歲,諸州郡水旱傷稼,民大饑。遣使開倉賑卹,給賜糧種。
公元444年
元嘉二十一年,賑卹水旱,州郡並貸種糧勸導播殖,延陵民徐耕出米助賑,詔書褒美。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亥,大赦天下,諸逋債在十九年以前,一切原除。去歲失收者,疇量申減。尤弊之處,遣使就郡縣隨宜賑卹。凡欲附農,而種糧匱乏者,並加給貸,營千畝諸統司役人,賜布各有差夏。四月,晉陵延陵民徐耕以米千斛助卹饑民。六月,連雨水。丁亥,詔曰:霖雨彌日,水潦為患,百姓積儉,易致乏匱。二縣官長及營署部司,各隨統檢實,給其柴米,必使周悉。秋七月乙巳,詔曰:比年穀稼傷損,淫亢成災,亦由播殖之宜,尚有未盡,南徐、兗、豫及揚州浙江西屬郡,自今悉督種麥,以助闕乏。速運彭城下邳郡見種,委刺史貸給,并課墾闢,使及來年。凡諸州郡,皆令盡勤地利,勸導播殖,蠶桑麻紵,各盡其方,不得但奉行公文而已。 按《徐耕傳》:二十一年,大旱民饑,耕詣縣陳辭曰:今年亢旱,禾稼不登。氓黎饑餒,採掇存命,聖上哀矜,已垂存拯。但饉罄來久,困殆者眾,米穀轉貴,糴索無所。方涉春夏,日月悠長,不有微救,永無濟理。不惟凡璅,敢憂身外,《鹿鳴》之求,思同野草,氣類之感,能不傷心。民糴得少米,資供朝夕。志欲自竭,義存分餐,今以千斛,助官賑貸。此境連年不熟,今歲尤甚,晉陵境特為偏祐。此郡雖弊,猶有富室,承陂之家,處處而是,並皆保熟,所失蓋微。陳積之穀,皆有巨萬,旱之所弊,寔鐘貧民,溫富之家,各有財寶。謂此等並宜助官,得過儉月,所損至輕,所濟甚重。今敢自勵,為勸造之端。實願掘水揚塵,崇益山海。縣為言上。當時議者以耕比漢卜式,詔書褒美,酬以縣令。元嘉二十五年,詔賜貧弊柴米。
公元448年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五年春正月戊辰,詔曰:比者冰雪經旬,薪粒貴踊,貧弊之室,多有窘罄。可檢行京邑二縣及營署,賜以柴米。
公元451年
元嘉二十八年,詔振理彫傷,勸課貸給流寓者聽,即屬并蠲稅調。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八年二月癸酉,詔曰:玁狁孔熾,難及數州,睠言念之,寤寐興悼。凶羯痍挫,迸跡遠奔,彫傷之民,宜時振理。凡遭寇賊郡縣,令還復居業,封屍掩骼,賑贍饑流。東作方始,務盡勸課。貸給之宜,事從優厚。其流寓江、淮者,並聽即屬,并蠲復稅調。元嘉二十九年,詔:賑卹災澇諸州。須田種者,隨宜給之。
公元452年
按《宋書·文帝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甲午,詔曰:經寇六州,居業未能,仍值災澇,饑困薦臻。可速符諸鎮,優量救卹。今農事行興,務盡地利。若須田種,隨宜給之。五月,京邑雨水。六月己酉,遣部司巡行,賜樵米,給船。元嘉三十年春正月癸巳,青、徐州饑。二月壬子,遣運部賑卹。
按《宋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455年
孝武帝孝建二年,賑三吳民饑,又以諸苑假貧民。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孝建二年八月辛酉,三吳民饑,癸酉,詔所在賑貸。丙子,詔曰:諸苑禁制綿遠,有妨肆業。可詳所開弛,假與貧民。
公元457年
大明元年五月,吳興、義興大水,民饑。乙卯,遣使開倉賑卹。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58年
大明二年,詔水災,郡縣給與糧種,又襄陽大水遣使賑贍。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二年春正月壬子,詔曰:去歲東土多經水災,春務已及,宜加優課。糧種所須,以時貸給。九月壬戌,襄陽大水,遣使通行賑贍。
公元459年
大明三年二月甲子,荊州饑,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60年
大明四年八月己酉,雍州大水,甲寅,遣軍部賑給。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61年
大明五年,以南徐、兗民困水潦,詔緩逋租。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五年夏四月戊戌,詔曰:南徐、兗二州去歲水潦傷年,民多困窶。逋租未入者,可申至秋登。
公元463年
大明七年,旱,詔開倉賑給,又詔貸麥種。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七年八月丁巳,詔曰:昔匹婦含怨,山燋北鄙;孀妻哀慟,臺傾東國。良以誠之所動,在微必著;感之所震,雖厚必崩。朕臨察九野,志深待旦,弗能使爛然成章,各如其節。遂令炎精損和,陽偏不施,歲云不稔,咎寔朕由。大官供膳,宜從貶撤。近道刑獄,當親料省。其王畿內及神州所統,可遣尚書與所在共訊;畿外諸州,委之刺史。并訊省律令,思存利民。其考讁𧵍襲,在大明七年以前,一切勿治;尤弊之家,開倉賑給。九月乙卯,詔曰:近炎精亢序,苗稼多傷。今二麥未晚,甘澤頻降,可下東境郡,勤課墾殖。尤弊之家,量貸麥種。冬十月戊申,詔曰:雖秋澤頻降,而夏旱嬰弊。可即開行倉,並加賑賜。
公元464年
大明八年,詔停商貨道中雜稅,又詔賑建康、秣陵二縣。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八年春正月甲戌,詔曰:東境去歲不稔,宜廣商貨。遠近販鬻米者,可停道中雜稅。其以仗自防,悉勿禁。二月壬寅,詔曰:去歲東境偏旱,田畝失收。使命來者,多至乏絕。或下窮流穴,頓伏街巷,朕甚閔之。可出倉米付建康、秣陵二縣,隨宜贍恤。若溫拯不時,以至捐棄者,嚴加糾劾。
公元465年
明帝泰始元年,以歲不登,詔減太官供膳蠲,尚方無益之物。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元年冬十二月丙子,詔曰:皇室多故,糜費滋廣,且久歲不登,公私歉弊。方刻意從儉,弘濟時艱,政道未孚,慨愧兼積。太官供膳,可詳所減撤,尚方御府雕文篆刻無益之物,一皆蠲省,務存簡約,以稱朕心。
公元466年
泰始二年十一月丙申,制使東土經荒流散,並各還本,蠲眾調二年。
按《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472年
泰豫元年,後廢帝即位,詔賑恤貧民。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泰豫元年四月庚子,即皇帝位。六月,京師雨水,詔賑卹二縣貧民。
公元473年
後廢帝元徽元年,壽陽大水,遣使賑卹,京師旱,詔理冤獄。
按《宋書·後廢帝本紀》:元徽元年六月乙卯,壽陽大水,己未,遣殿中將軍賑卹。八月,京師旱。甲寅,詔曰:比亢序騫度,留熏燿晷,有傷秋稼,方貽民瘼。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滯猶積,夕厲晨矜,每惻於懷。尚書令可與執法以下,就訊眾獄,使冤訟洗遂,困弊昭蘇。頒下州郡,咸令無壅。
公元475年
元徽三年,京師水,遣官賑賜,又減太官御府供擬。按《宋書·後廢帝本紀》:三年三月,京師大水,遣尚書郎官長檢行賑賜。閏月戊戌,詔曰:頃民俗滋弊,國度未殷,歲時屢騫,編戶不給。且邊虞尚警,徭費彌繁,永言夕惕,寢興增疚。思弘豐耗之制,以惇約素之風,庶偫蓄拯民,以康治道。太官珍膳,御府麗服,諸所供擬,一皆減撤,可詳為其格,務從簡衷。夏四月,遣尚書郎到諸州檢括民戶,窮老尤貧者,蠲除課調。
公元477年
順帝昇明元年七月,雝州大水,八月壬子,遣使賑卹,蠲除稅調。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478年
昇明二年二月戊子,蠲雝州緣沔居民前被水災者租布三年。
按《宋書·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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