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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五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五
宋五〈紹興十三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十六則 光宗紹熙五則 寧宗慶元六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五卷
賦役部彙考十五
宋五
公元1151年
紹興二十一年,括淮南隱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春正月癸未,以兩淮民復業未久,寬其租稅。庚子,蠲平江府折帛錢三年。三月丁亥,蠲江、浙、荊湖等中戶以下積年逋負。六月甲戌,括淮南佃田所隱頃畝,以里租稅。
按《文獻通考》:初,朝廷詔瓊州萬安、昌化、吉陽軍海外土產瘠薄,已免經界,其稅額悉如舊。又瀘南帥臣馮抗疏論不便,於是瀘、敘州、長寧軍並免。渠、果州、廣安軍既行,亦復罷。自餘諸路州縣,皆次第有成。二十一年,詔臨江軍王伯淮代還,言本州倚郭清江縣修德鄉,有稅錢四十餘貫,苗米四百餘石,人煙田產,並在筠州高安縣。祈豐鄉上項田稅,在經界法,謂之窵佃,在鄉村謂之包套。經界既定,兩縣隨產認稅,於是清江有稅無田,高安有田無稅。清江不免以無田之稅,增均於元額之田。高安即以無稅之田,減均於元額之稅。是高安得偏輕之利,清江得偏重之害矣。謹按國朝淳化癸巳歲詔,建臨江軍取筠之瀟灘鎮為清江縣,割高安之建安、修德兩鄉隸之新豐,與修德接壤,故有交鄉窵佃之弊。乞究實改正。詔委轉運盧奎措置。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十二年,籍福建路寺觀絕產田宅。又詔人戶納租,不即銷簿,及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二年三月丁巳,遣司農丞鍾世明詣福建路,籍寺觀絕產田宅入官,其後歲入錢三十四萬緡。
按《文獻通考》:二十二年,詔諸縣人戶已納稅租鈔〈和預買紬絹之類同〉,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人戶齎出戶鈔,不為照使,抑令重納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原。著為令。
公元1153年
紹興二十三年,詔減苗稅租米。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減池州青陽縣田租萬七千石。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紬、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別科米麥,有畝輸四五斗者。京西括田,租加於舊。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麴引錢,名色不一。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跡。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蓋自檜再相,密諭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
公元1154年
紹興二十四年,遣使如四川,議減免財物。又蠲旱傷州縣租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四年六月癸卯,詔:嘗命四川州縣減免財物,以寬民力,尚慮未周,令制置司、總領所同共措置,務在不妨軍食,可以裕民。尋遣鍾世明如四川同議。冬十月壬午,蠲旱傷州縣租賦。
公元1155年
紹興二十五年,戒州縣加收耗糧,造斛斗付州縣輸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積欠二百九十餘萬緡。八月丙戌,蠲諸路身丁、免丁錢一年。十二月丁酉,戒州縣加收耗糧。
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戶部看詳,令文思院造一石斛斗,用火印,下諸轉運司,依式製造,付州縣行用輸納。庶免吏胥輕重其手,重為民病。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吏部侍郎許興古,乞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詔行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戊辰,蠲諸路積負。二月乙亥,命四川州縣,凡預借民賦稅分限理析。三月丁巳,詔兩淮邊民未復業者,復其租十年。己巳,募四川民佃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五年。五月丙辰,蠲楚州、盱眙軍民租十年。秋七月壬寅,蠲諸路丁絹一年為二十四萬匹。辛亥,詔諸州守貳考各縣丁籍,依年格收除。民間市物,官戶、勢家與編氓均科。八月己丑,蠲建康府積欠內帑錢帛。九月壬子,詔成都、潼川兩路漕臣同制置、總領、茶馬司審度四川財賦利害,其實惠得以及民、調度可以經久者,條具以聞。冬十月己巳,罷浙東常平司平準務。甲午,蠲郴、道、永三州、桂陽軍民丁身米。閏月己酉,命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稅十年。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銓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闕,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乃詔行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戶部言:今年人戶畸零,租稅欲令依法折納價錢,如願與別戶合鈔送納本色者,聽。初,秦檜畫旨,不得合零就整。至是鍾世明權侍郎,恐奉行牴牾擾民。乃奏行之。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詔趙子速拘鎮江沙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己丑,減三川對糴米歲十六萬九千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九月戊寅,蠲淮南、京西、湖北積欠內藏錢帛。冬十月辛酉、詔四川諸司察旱傷州縣,捐其稅。十一月戊子,蠲廬州二稅及上供錢米一年。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趙子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吞,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詔戶部員外郎莫濛等,檢視諸路沙田,置提領官田所掌之。又命六曹長貳,詳定差役舊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壬午,禁諸路二稅折納增價。癸未,遣戶部郎中莫濛等檢視淮南、浙西、江東沙田蘆場。二月己酉,命六曹長貳詳定差役舊法。六月甲寅,增浙西、江東、淮東沙田蘆場租課,置提領官田所掌之。秋七月庚申,立江西上供米綱賞格。八月己丑,檢放風水災傷州縣苗稅。九月癸未,蠲平江、紹興、湖州被水民逋賦。十二月戊申,蠲楚州歸附民賦役五年。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小利擾之,必致逃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擬令戶部開具有無侵損歲計。上曰:不須如此,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不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何所惜。乃詔平江等處,應日前積欠稅賦,並蠲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納八百有畸,倍於廣右。近饒州樂平縣亦科四百五十,恐別郡承風,有虧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納,初定實價,耗費共不得過百錢。非緊急,無得折科。從之。紹興二十九年,蠲減租賦,又令歸業民結甲輸稅。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未,蠲沙田蘆場為風水所侵者租之半。二月壬辰,除臨安府歲供修的司錢三萬六千緡。丁酉,蠲四川折估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緡。三月丙子,除州縣積欠錢三百九十七萬緡有奇,及中下戶所欠入官錢物。丁丑,限命官子孫制田減父祖之半,其詭名寄產者,格外田畝同編戶科役。己卯,除湖州、平江、紹興流民公私逋負。閏六月己未,罷江、浙、淮東沙田蘆場所增租課。八月丁卯,除南雄、英、連三州經界,復丁米舊額。九月丙申,為太后祈福。蠲中下戶所欠租賦及江、浙蝗潦州縣租。丁酉,減僧道免丁錢。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儻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緡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九月,詔: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又按《志》: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稅。今令結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其田賞之。戶部議:期踰百日,依匿稅法。詔可。
公元1160年
紹興三十年,詔免荒田租三年。令純州平江民實田輸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冬十月癸酉,蠲舒、和、蘄、黃四州民附種田租。十一月庚辰,禁諸路折輸職田錢。
按《食貨志》: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又
按《志》: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四合。
公元1161年
紹興三十一年,蠲減諸路民賦。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春正月丁亥,免湖州增丁所輸絹。辛卯,詔江、浙官民戶均輸和市絁帛。夏四月壬申,權減荊南上供錢銀絹絲米之半。秋七月癸巳,詔:四川財賦,自當專任總領所。如遇警急,調發不及申奏,則令宣、制司隨宜措置,先舉後聞。八月丙午,蠲諸路逋欠經總制錢、江浙等路上供米。丁未,蠲淮南、京西、湖北民秋稅之半。
紹興 年,罷雇役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紹聖復雇役,而建炎初罷之。已而討論其法之不可廢也,參政李回言於高宗曰:常平法本於漢耿壽昌,豈可以王安石而廢之。且當時招射士無以供庸直,詔官戶役錢勿減半,民戶役錢概增二分。後復減之。兼官舊給庸錢以募戶長,及立保甲,則儲庸錢以助經費。未幾,廢保甲,復戶長,而庸錢不復給,遂為總制窠名焉。然役起於物力,物力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凡百姓典賣產業,稅賦與物力一併推割。至於推排,則因其貲產之進退為之升降,三歲而下行之。然當時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室廬,凡耕耨刀斧之器,雞豚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賂之多寡,為物力之低昂。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房廊、亭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計,其後并耕牛租牛以免之。若江之東西,以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者。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相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均并,不一也。戶則以物力之高下為役次之久近。若夫品官之田,則有限制,死亡,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十頃,九品五頃。封贈官子孫差役,亦同編戶。謂父母生前無官,因伯叔或兄弟封贈者。凡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姪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升朝官,即為官戶;身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省試者,雖無限田,許募人充役。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凡無夫無子,則為女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夫為戶。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以限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凡募人充役,並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不得復追正身。募人憑籍官勢,姦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高宗在河朔,親見閭閻之苦,嘗嘆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者甚便。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蠲賦免役。孝宗即位,復除租稅,並禁官吏加耗。又止經量沙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破州軍上供銀絹、米麥及經、總制錢一年。甲戌,募民耕淮東荒田,蠲其徭役及租稅七年。五月甲子,詔諸州歸正人,願為農者給官田,復租十年。 按《孝宗本紀》:三十二年五月,高宗禪位。秋七月甲寅,詔淮南諸州存恤淮北來歸之民,權免稅役。癸亥,詔蠲四川積年逋負。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詔禁約。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寢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並科罪;民齎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著為令。八月,詔: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姦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 又按《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三十二年九月,趙子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期以今冬日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其蘆場量力輕租。詔以馮方措置。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詔:州縣受納青苗,官吏並緣多收加耗,規圖濫數肆為姦欺。虛印文鈔給與人戶民間相傳謂之白鈔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今後違犯官吏,並坐重典,仍沒其家。〈按此係孝宗即位初詔〉
公元1216年
孝宗興隆元年,令常州宜興縣,照例隨產均輸。
公元1163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產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詔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隨產均輸。 按《張栻傳》:栻權起居郎。會史正志為發運使,名為均輸,實盡奪州縣財賦,遠近騷然,士大夫爭言其害,栻亦以為言。上曰:正志謂但取之諸郡,非取之於民也。栻曰:今日州郡財賦大抵無餘,若取之不已,而經用有闕,不過巧為名色以取之於民耳。上矍然曰:如卿之言,是朕假手於發運使以病吾民也。旋閱其實,果如栻言,即詔罷之。隆興二年,蠲諸州縣租稅,禁諸保正副泛有科差。收趙公稱代輸夏稅錢,又詔二稅物帛以銀折輸。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蠲秀州貧民逋租。三月壬子,以廣西賊平,詔蠲高、藤、雷、容四州夏秋稅賦。冬十月庚辰,蠲京西、湖北運糧所經州縣秋稅之半。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五月,詔: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公元1165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諸充保正副,依條只令管煙火盜賊外,並不得泛有科擾差使。如違,許令越訴。知縣重行黜責,守倅各坐失覺察之罪。以言者謂近來州縣違法,保內事無巨細,一一責辦,至於承受文引,催納稅役,抱佃寬剩,修葺鋪驛,置買軍器,科賣食鹽,追擾陪備,無所不至。一經執役,家業隨破。故有是命。
乾道元年,蠲減諸路稅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春正月癸酉,蠲沿邊殘破州軍官賦一年。二月甲辰,蠲兩淮災傷州縣身丁錢絹。五月壬申,蠲四川州縣虛額錢。六月壬寅,蠲廣東殘破郡縣稅賦。秋七月甲寅,借職田租二年,以裨經費。己巳,蠲關外四州民今年租稅及湖南賊蹂郡縣夏稅。 按《食貨志》: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餘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復減損,故有是命。
按《文獻通考》:元年正月,有事於南郊。赦蠲減並,循舊制。自後每三歲郊禋,赦皆如之。蠲福建路寺觀寬剩錢。先是,閩部寺觀計口給食,常住所餘,盡為官拘,是致僧道不肯留心管業,田多不耕。耕者旋復逃棄,抑勒鄰保補欠,累及鄉民。乃有是命。廣東帥臣林安宅言:近者湖南凶賊奔衝本路韶、連、南雄、封州、德慶、肇慶府之西會,廣州之懷集、清遠,皆遭蹂踐,或被焚蕩。乞依廣西例,免今年夏秋二稅,并合應副轉運司供贍荊南、及本路大兵錢糧。詔併英、賀、郴州、桂陽軍未起錢物,悉蠲之。十二月,宰執進呈立皇太子赦,內一項應為人曾孫,如祖孫四世,見在,特與免本身色役,二稅諸般科敷一年。戶部慮虧歲計,欲每戶放止五十千。上曰:豈可失信於人。雖數多,亦無奈何。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禁科役保勝義士,蠲萬弩手差役,以節省錢理納向後年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禁京西、利州路科役保勝義士。秋七月丁丑,蠲淮南放歸萬弩手差役二年。
按《文獻通考》: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節省剩錢五十餘貫,乞理納向後年分下戶稅賦。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蠲減稅賦。又定役法官戶與民通差。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八月丁巳,蠲光、濠、廬三州、壽春府賦一年。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按《文獻通考》:三年,三省言:役法之言,下三等尤甚。官戶既有限田,往往假名寄產,不若一切勿拘限法,只選物力高強官戶,與民戶通差,則役戶頓增,下戶必無偏差之害。乞此後官戶合雇人代役。詔依令兩浙路先次遵行。 又按《通考》:三年,知常州錢建入對,奏縣令佐稅役、鄉胥陪貼錢物,至借貸稅戶,暗銷官物,洎監司州郡催督,又貼大胥以緩之。所以版曹財賦,每每不足。其患起於細微,而所侵蠹甚大。上然之。乾道四年,蠲減稅役償預借錢。
公元1168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蠲楚州壯丁、社民稅役。六月甲午,詔廣西秋苗毋得科折。戊戌,蠲諸路逋負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癸卯,詔四川宣撫司增印錢一百萬,對償民間預借錢。蠲邛、蜀二州夏稅。十一月壬申,兩淮歸正忠義有田產者,蠲役五年。十二月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始倡義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乾道六年,詔大臣均役法,以沙田蘆場起稅不一。詔蔡光梁俊彥置司措置。
公元1170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壬寅,詔諭大臣:均役法。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乾道七年,詔寺觀毋免稅役。兩淮營田毋創增稅賦。民兵本名丁錢,勿輸。又定輸苗乞取法。
公元1171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夏四月庚申,詔諸路增收無額錢物,並輸南上庫。六月壬申,詔兩淮墾田毋創增稅賦。八月丙辰,詔兩淮民丁充民兵者,本名丁錢勿輸。 按《食貨志》: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
公元1172年
乾道八年,蠲兩淮租及紹興府苗米。興化軍猶剩米之半。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乙丑,詔再蠲兩淮二稅一年。六月壬寅,為兩淮歸正人撮收課子。十二月戊戌,蠲兩淮明年租賦。 按《食貨志》: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又按《志》: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又按《志》:八年七月,詔提領官田所推三路沙田、蘆場租錢併歸戶部。
公元1173年
乾道九年,蠲江西逋米。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二月壬申,蠲江西旱傷五年逋負米。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冬十月辛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75年
淳熙二年,蠲湖南、江西租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丁卯,蠲湖南、江西被寇州縣租稅。十二月甲午,議放天下苗稅三之一,大臣言國用不足,迺止。
公元1176年
淳熙三年,寬免常州及兩淮稅。議湖北百姓廣占官田未增稅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甲寅,以常州旱,寬其逋負之半。二月壬午,蠲兩淮教閱民兵夏稅。 按《食貨志》: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復、岳、鄂、漢、沔汙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㩦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望且依紹興十六年詔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詔戶部議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邦翰林樞奏:湖北州縣請佃官田未歸業人戶,見耕田,期以一季自陳,分三限起稅。不實,許人告。 浙西提舉顏師魯奏:今鄉民間於閒曠磽确之地,積日累月,墾成田圍,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陳起稅,為人告首,即以盜耕罪之,給半充賞。其何以勸力田者哉。上曰:農民開墾曠土,豈可以盜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稅。
公元1177年
淳熙四年,詔屢赦積欠,書其名數,諭民通知。又詔諸路州縣,並依條限催理三稅。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於州,州毋取之於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諭民通知。詔可。按《文獻通考》:四年,執政奏:往年諫官論州縣先期趣辦催科之弊。而戶部長貳執奏不行,謂遞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錢共六十一萬貫,指擬支遣。若不預催,恐致缺課。上曰:既是違法病民,朝廷須作措置,安可置而不問。次日,奏戶部每年八月於南庫借六十萬緡,應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撥還。今若移此六十萬緡,於四月上旬支借到戶部,自無缺用,可以禁止預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置,不過移後就前,卻得民力少寬,於公私俱便。乃詔諸路州縣,並依條限催理三稅。違者劾奏。
公元1178年
淳熙五年,罷免臣僚及寺觀科徭,蠲秀州民錢考屬邑差役。禁以重價強折輸錢。又以羨餘代民輸納。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癸卯,特旨罷免臣僚及寺觀科徭。二月己巳,置州縣丁稅司。夏四月辛未,知紹興府張津進羨餘四十萬緡,詔以代民輸和買、身丁之半。六月庚戌,蠲秀州民折帛錢。八月甲午,詔諸路監司戒所部,民稅毋以重價強折輸錢。 按《食貨志》:五年八月,詔曰:比年以來,五穀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內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若有故違,重置於法。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 又按《志》: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按《文獻通考》: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將郡計餘剩,為民送納夏料役錢。知隆興府張子顏為八縣人戶代輸二稅舊欠。知江陰軍林元奮,將公使庫趲到錢,補足人戶所欠上供本色夏稅。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蠲諸州賦稅,命州縣毋撓義役。縣令科斂,詔監司并劾郡守。又恤畸零稅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壬申,蠲諸州路上供金銀。二月癸丑,命州縣毋撓義役。六月戊戌,蠲郴州運糧丁夫今年役錢之半。冬十月乙酉,蠲連州被寇民租稅。辛丑,除紹興府民逋賦五萬餘緡。十二月辛亥,蠲臨安府征稅一年。 按《食貨志》:六年,以諫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詔: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於小而略於大。按《文獻通考》:六年,臨安府守臣吳淵言:準乾道令人戶納二稅,每貫收硃墨錢二十文足,不成貫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顯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文增二文。至七百文者,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重改條令。上曰:畸零稅賦,納錢不及一貫者,皆貧民下戶,所當矜恤。乃從之。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蠲免各路賦役。又以限田太寬,民役煩重,令臺諫給舍同戶部詳議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三月丁丑,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夏四月戊子,除明州積欠諸司錢十五萬緡。辛卯,再免沿邊歸正人請占官田賦役三年。五月戊辰,袁州分宜縣大水,蠲其稅。冬十月丙戌,詔:限田太寬,民役煩重,其令臺諫、給舍同戶部長貳詳議以聞。十一月辛酉,蠲兩淮州軍二稅一年。
按《文獻通考》:七年,池州言檢放旱苗米四萬五千餘石,其經制錢二萬六千餘貫,係於苗上收趁,無所從出。詔蠲之。浙東提舉朱熹言:去年水旱相繼,朝廷命檢放秋苗,蠲閣夏稅。緣起催在前,善良畏事者,多已輸納。其得減放者,皆頑猾人戶。事件不均,望詔將去年剩納數目,理作八年蠲豁。詔戶部看詳。詔淳熙七年、八年諸路州軍,應住催,併權免拘催,俟秋成理納,或隨科留納苗稅,緣係連年旱傷,可特與蠲免。淳熙八年,停免諸路賦稅。詔監司太守察所部舉劾催科。又許民訴州縣抑勒諸害。
公元1181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六月戊午,除淳熙七年諸路旱傷檢放米一百三十七萬石、錢二千六萬緡。八月壬子,詔紹興府諸縣夏稅、和市、折帛、身丁錢絹之類,不以名色,截日並令住催。十一月戊寅,蠲富陽、新城、錢塘夏稅。十二月辛亥,蠲諸路旱傷州軍明年身丁錢物。 按《食貨志》:七年夏,大旱。知南康軍朱熹應詔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復贏餘,於是別立名色巧取。今民貧賦重,惟有覈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使州縣之力寖紓,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八年,詔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
按《文獻通考》:八年,詔申嚴許從民便之制。若願納本色,州縣勒令折錢,或願納價錢攬戶過數,乞取許詣轉運司訴。 又按《通考》: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歲為台、信等州代納上供銀二萬四千兩,係常賦外白科,苦民特甚。蓋科取一害,先期預借一害,不給鈔或勒重納又一害。臣已措畫,為民代輸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銀數齊足。乞從今禁預借及不即給鈔者,官吏並坐之,許民越訴。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除汀、漳賦,減紹興夏稅。又蠲諸路旱傷州軍逋賦。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六月甲寅,汀、漳二州民為沈師蹂踐者,除其賦。八月己亥,詔紹興民戶去歲已納夏稅應減者三十萬緡,理為今年之數。冬十月甲子,蠲諸路旱傷州軍淳熙七年八年逋賦,出官緡錢以償戶部。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蠲丁身錢,及災傷州縣欠稅。詔兩浙義役從便。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夏四月丙申,再蠲臨安府民丁身錢三年。秋七月丁丑,詔除災傷州縣淳熙八年欠稅。冬十月乙未,詔兩浙義役從便。
公元1184年
淳熙十一年,詔義役差役各從民便。蠲諸路稅租,禁增收常賦。又定受納綿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春正月丙午,詔江東、西路諸監司,義役、差役從民便。三月甲午,以上津、潮洵陽旱,蠲其稅。丁未,除職田、官田八年逋租。五月戊子,蠲崇德等十六縣小民淳熙十年欠稅十四萬緡。冬十月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十二月己卯,詔戒監司、州縣毋得於常賦外追取於民。 按《食貨志》: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上諭王淮曰:若盡令覈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復檢放。惟寧國數最多,可令漕司覈實而蠲之。 又按《志》:十一年,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上然之。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凌駕,而私差役之權。是以虐貧擾富,陵寡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
按《文獻通考》:十一年,詔受納綿,並依法夏稅重十二兩,和買重十一兩,毋得過行揀擇。如有紕疏糊藥合退者,勿用油墨印。違,許越訴。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詔臣僚詳議役法。蠲免稅錢。又禁改鈔及代輸之弊。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八月乙丑,詔戶部、給舍、臺諫詳議官民戶役法以聞。冬十月甲寅,蠲施、黔州經制無額錢。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臣僚言:州郡取民無制,其尤害民者,改鈔一事也。縣以新鈔輸之州,州改為舊鈔以受之。夫一歲止有一歲之財賦,一政止有一政之財賦。顧乃今歲所輸,改以補去歲之虧,甚者以補數歲之缺。後政所輸,改以償前政之欠,甚者以償累政之欠。而廣右有此弊,而江浙此弊尤甚也。伏乞禁戢州郡,今後毋得改鈔。詔付戶部。 又按《通考》:十二年,知隆興府程叔達,乞蠲淳熙十年未納苗稅。其未納苗稅,及上管分隸之數,自行管認。趙汝愚知太平州,鄭僑知建寧府,韓同卿知泰州,曾栗知婺州,宇文紹彭知太平州,任內俱撙節浮費,將州用錢,為下等人戶代輸,并補還各郡積欠稅賦,折帛等錢。 諫議大夫鄭昭先言:諸路縣道,抑令戶長代輸逃絕之戶,往往破家。詔申嚴禁戢。
公元1186年
淳熙十三年,免貧民丁身錢。非朝廷侍從官,毋得免役。又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春正月庚辰,免貧民丁身錢之半為一百一十餘萬緡。五月甲申,詔非泛補官及七色補官人、非曾任在朝侍從者,品秩雖高,毋得免役。十一月戊午,詔四川制置司通知馬政,量收木渠民包占荒田租。
公元1187年
淳熙十四年九月乙丑,罷增收木渠民田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8年
淳熙十五年,蠲緣攢宮役人賦,減廣東納米價錢。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五年夏四月己丑,詔臨安、紹興府,民緣攢宮役者蠲其賦。五月壬戌,詔歲出錢五萬六千餘緡,減廣東十二州折納米價錢。
公元1189年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蠲稅役,令封樁等庫支還預借折帛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壬戌,孝宗行內禪禮。甲子,帝大赦,蠲郡縣淳熙十四年已前稅役。閏五月戊寅,蠲郡縣第五等戶身丁錢,及臨安第五等和買絹各一年。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兩浙轉運使耿秉奏:宜興縣預借今年、明年折帛錢,共三萬一千二百餘貫。望與除豁。詔令封樁庫照數支還會子,付本縣理還。今後再有預借,并知通坐之。又詔令南庫支還戶部所借江山縣折帛錢。其諸縣預借,並令各州措置補還,庶絕其弊。
公元1190年
光宗紹熙元年春正月壬申,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六月丙申,以上供等錢償廣州放免身丁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1年
紹熙二年,詔禁郡縣科斂。又諭行經界,以定常賦。尋格不行。
按《宋史·光宗本紀》:紹熙二年冬十月辛卯,詔守令毋征斂病民。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銀愈貴,錢愈艱得,穀愈不可售,使民賤糶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願詔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於罰;民有糶不售者,令常平就糴,異時歲歉,平價以糶。庶於民無傷,於國有補。詔從之。祕書監楊萬里奏:民輸粟於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輸帛於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於祖宗之舊,又幾倍於漢、唐之制乎。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於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用節而後財可積,財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寧。不然,日復日,歲復歲,臣未知其所終也。時金主璟新立,萬里迓使客於淮,間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於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二年,詔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於養民。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於安富。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財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於守令者。繼自今以軫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公元1192年
按《文獻通考》:知漳州朱熹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圖籍尚存田稅可考貧富得實訴訟不繁公私兩便,獨漳、泉、汀三州未行。細民業去稅存不勝其苦而州縣坐失常賦日朘月削安可底止臣不敢先一身之勞佚,而後一州之利病,竊獨任其必可行也。然行之詳則足為一定之法行之略則適滋他日之弊故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打量畝步,算計精確;攢造圖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鄉通戶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本州有產田,有職田,有學田,有常租課田,名色不一,稅租輕重亦各不同。比來吏緣為姦,實佃者或申逃閣,無田者反遭俵寄。今欲每田一畝隨九等高下,定計產錢幾文,而總合一州諸色稅租錢米之數,以產錢為母,每一文納米幾何,只就一倉一庫受納。既輸之後,卻照元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色倉庫。除二稅簿外,每三年,鄉造一簿,縣造都簿,通載田畝產錢實數,送州印押,付縣收管。民有交易,對行批鑿,則版圖一定,而民業有經矣。又有廢寺閒田,為人侵占,許本州召人承買。不惟田業有歸,亦免稅賦失陷。又合韓愈氏人,其人廬其居之遺意,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皆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辭說,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虞。今已仲秋,向去農隙只有兩月。乞即詔監司州郡施行。又貽書宰輔云:經界事,講究巨細本末,不敢不盡規畫措置。十有八九,蓋以本州田稅不均。州縣既失經常之入,至取所不應取之財,以足歲計,如縣科罰州賣鹽之類是也。上下莫能相正,窮民受害,有不忍聞。若不經界,實無措手。先是漳、泉二州,被命相度,而泉州操兩可之說。朝廷疑焉。著作郎黃艾輪對又言之。且云:今日以天下之大,公卿百官之眾,商量一經界,累年而不成。大於此者,若之何。上乃諭輔臣,令先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南方地暖,農務既興,非其時也。熹猶冀嗣歲可行,益加講究。每謂經界,半年可了。以半年之勞,而革數百年之弊。向後亦須五十年未壞,合令四縣作四樓,以貯簿籍。州作一樓,以貯四縣圖帳。條畫既備,遍榜郡境,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至有進狀言不便者,前詔遂格。閱兩月,熹請祠去,尋命持湖南使者節,猶以經界不行自劾。議者惜之。
紹熙三年,蠲諸路民及歸正人賦役。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蠲秀州上供米四萬四千石。壬戌,罷文州民雜役。夏四月丁卯,蠲臨安民元年二年逋賦。五月己亥,蠲四川水旱郡縣租賦。八月戊午,總領四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畸零絹錢四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自是歲以為例。十二月丙午,蠲歸正人賦役三年。紹熙四年,蠲臨安民身丁錢及增稅錢。
公元1193年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春正月辛卯,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六月癸丑,蠲臨安增民稅錢八萬餘緡。紹熙五年,寬紹興民租。寧宗即位,蠲減兩浙、江東西、淮南諸路賦。
公元1194年
按《宋史·光宗本紀》:五年春正月丙戌,寬紹興民租稅。
按《寧宗本紀》:五年秋七月,即皇帝位。冬十月辛丑,
減兩浙、江東西路和市折帛錢,蠲兩浙路丁鹽、身丁錢一年。十二月丁丑,蠲民緣攢宮役者賦。是歲,兩浙、淮南、江東西路水旱,振之,仍蠲其賦。
公元1195年
寧宗慶元元年,蠲兩淮、臨安、台、嚴、湖諸州租稅。
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春正月丁巳,蠲兩淮租稅。乙巳,蠲台、嚴、湖三州貧民身丁、折帛錢一年。九月壬午,蠲臨安府水災貧民賦。己酉,蠲台、嚴、湖三州被災民丁絹。
公元1196年
慶元二年,蠲減身丁折帛錢。詔折東西夏稅,依紹興十六年折納。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二月辛未,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三月丙午,有司上《慶元會計錄》。五月甲午,減諸路和市折帛錢三年。 按《食貨志》:二年,詔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紬絹並依紹興十六年詔旨折納。紹興十六年詔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紬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九月壬寅,以四川旱,詔蠲民賦。十二月丙子,蠲紹興府貧民明年身丁、折帛綿絹。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8年
慶元四年夏四月己丑,蠲臨安、紹興二府租稅有差。十二月丙戌,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9年
慶元五年,從諸臣言,優恤保正戶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五年,右諫議大夫張奎言:乞行下州縣保正,止許幹當本都賊盜鬥毆煙火公事,不許非泛科配。戶長止許專一拘催都內土著租稅,不許抑勒代納逃絕官物。違者,官吏重罰。從之。又臣僚言:戶長催納苗稅,內有逃絕之家,戶籍如故,見存之戶,恃頑拖欠,為戶長者,迫於期限,不免與之填納。雖或經官陳訴,而乃視為私債,不與追理。勢單力窮,必至破蕩。此戶長之所以重困也。乞行下州縣,如有恃頑拖欠之徒,即與嚴行追斷,仍勒還代輸之錢。庶使充役者,不致重困破家。從之。慶元六年,有司上《寬恤詔令》、《役法撮要》,詔戶部條約折科。
公元1200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慶元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按《食貨志》: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鏜上之。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輒弊者,人也。
按《文獻通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則增省額以敷於縣,縣則增州額以敷於民。反覆細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斂,莫此為甚。詔戶部條約。
公元1201年
嘉泰元年,頒《寬恤詔令》、《役法撮要》。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三月丙寅,頒《慶元寬恤詔令》、《役法撮要》。十二月己卯,復免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是歲,浙西、江東、兩淮、利州路旱,振之,仍蠲其賦。嘉泰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多取於民之弊,願詔內外臺察劾。從之。
公元1203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三年,知紹興府辛棄疾奏:州縣害農之甚者六事:如輸納歲計有餘,又為折變高估趣納,其一也。往時有大吏,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萬斛,及錢百餘萬緡,別貯之倉庫,以欺朝廷,曰用此錢糴此米。還,盜其錢而去,願明詔內外臺察,劾無赦。從之。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蠲諸州府縣賦役。趙善防乞令貧民實被寬恩。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四年秋七月辛未,蠲兩浙闕雨州縣逋租。八月己亥,蠲紹興府攢宮所在民身丁錢絹綿鹽。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十二月癸巳,詔總覈內外財賦,以陳自強兼國用使,費士寅、張巖同知國用事。甲辰,再蠲臨安府民身丁錢三年。
按《文獻通考》:四年,前知常州趙善防言:貧民下戶,每歲二稅,但有重納,未嘗拖欠。朝廷蠲放,利歸攬戶鄉胥,而小民未嘗沾恩。乞明詔,自今郊霈與減放次年某料官物,或全料,或一半,其日前殘零,並要依數納足,則貧民實被寬恩,官賦亦易催理。從之。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詔考覈財賦,免兩浙身丁錢絹。
按《宋史·寧宗本紀》:開禧元年二月癸卯,詔國用司立考覈財賦之法。
按《文獻通考》:元年,詔免兩浙身丁錢絹,自來年並除之。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蠲兩浙泗州及旱傷州軍租賦。
按《宋史·寧宗本紀》:二年春正月癸未,蠲兩浙路身丁紬綿。六月丁卯,曲赦泗州,蠲其租稅三年。秋七月辛巳,罷旱傷州軍比較租賦一年。
公元1207年
開禧三年,蠲兩淮湖北京西諸郡賦役。
按《宋史·寧宗本紀》:三年二月辛未,蠲兩淮被兵諸州今年租賦。三月丙子,蠲兩淮被兵州郡役錢。夏四月癸丑,蠲湖北、京西諸郡今年租賦。冬十月乙巳,蠲民緣攢宮役者賦。十二月己酉,蠲兩淮州軍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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