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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九十九卷目錄
鹽法部彙考一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總一則〉
公元8年
漢〈總一則 武帝元狩一則 元鼎一則 元封一則 昭帝始元一則 宣帝地節二則 元帝初元一則 永光一則 成帝綏和一則 哀帝一則 孺子嬰初始一則〉
後漢〈光武帝一則 建武一則 章宗建初一則 元和二則 章和一則 和帝永元一則 獻帝建安二則〉
魏〈齊王嘉平一則〉
晉〈安帝隆安一則〉
陳〈文帝天嘉一則〉
公元531年
北魏〈道武帝天賜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一則 宣武帝景明一則 正始一則 孝明帝神龜一則 孝昌二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孝靜帝天平一則 恭帝一則〉
北齊〈後主武平一則〉
隋〈文帝開皇一則〉
唐一〈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三則 肅宗乾元一則 代宗廣德一則 大曆三則 德宗建中一則 興元一則 貞元四則 順宗一則 永貞一則 憲宗元和十四則〉
食貨典第一百九十九卷
鹽法部彙考一
陶唐氏
堯命禹治水,青州以鹽作貢。
按《書經·禹貢》:青州,厥土白墳,海濱廣斥,厥貢鹽絺,海物惟錯。
〈蔡傳〉濱,涯也。海涯之地,廣莫而斥鹵。許慎曰:東方謂之斥,西方謂之鹵。斥鹵,鹹地,可煮為鹽者也。鹽,斥地所出。〈大全〉孔氏曰:言復其斥鹵。 林氏曰:此州土有二種,平地之土色白而性墳,海濱之土彌望皆斥。鹵鹽,斥地所出。
周
周制,以鹽人掌鹽之政令。
按《周禮·天官》:鹽人奄二人,女鹽二十人,奚四十人。
〈訂義〉鄭康成曰女鹽女奴曉鹽者
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
劉執中曰:鹽人之政令,以鹽之產所不同,而用藏之亦異也。故有刮於地而得者,有風其水而成者,有熬其波而出者,有汲于井而為者,有積干鹵而結者。 史氏曰:鹽之政令,非獨共鹽而已。凡出納煎煉之事,皆掌之。百事之鹽,所用非一事,所和非一物。 王昭禹曰:醢人、醯人皆不言政令,而鹽人之為物其用,博其利,厚異于醯、醢,必有政令以治之。
祭祀共其苦〈音盬〉鹽散鹽。
賈氏曰:盬鹽,今之顆鹽。 鄭康成曰:散鹽,鬻水為鹽。 王氏曰:散鹽,鹽之散者,蓋今末鹽是也。不如顆鹽之苦,又不如戍鹽之甘,故不以味名之,而名其體。 史氏曰:《洪範》曰:潤下作鹹散者,謂鹹末鹽也。池水所出,鬻海所成,皆出於潤下,是故水入其奧,風凝其華,不須煎煉而自結者。池井之鹽,昔晉大夫以郇瑕之地沃饒,而近鹽是也。划土為塯,牢盆為鹵,火齊以時而後成者,鬻海之鹽。昔東郭咸陽以治生累萬,後世諸侯資其利,而富埒天子是也。祭祀則皆共焉。 劉執中曰:刮地之鹽苦,而以共祭祀者,取其成於自然,與夫元酒明水不異也。熬波之鹽散,取其治洽四海,能致遠物,故以奉先焉。
賓客,共其形鹽散鹽。
劉執中曰:鹽為虎形,以共食啗,示服猛也。故以待朝覲會同之賓客,而副之散鹽者,致物以懷諸侯也。
王之膳羞共飴鹽,后及世子亦如之。
鄭鍔曰:王之膳羞,取其味之甜者為之,所以共飴鹽。
凡齊〈才細反〉事,鬻〈音煮〉鹽以待戒令。
鄭康成曰:齊事,和五味之事。 劉執中曰:鹽之煉者,其色黑。或化而為水,用以火煉治之,則潔白如初,而其味和矣。故以待王之齊事,和品味焉。 鄭鍔曰:先王於鹽,只以待祭祀、賓客膳羞之用,初不以為富國之資。故《周禮》一書理財居半,鹽獨無賦。自管仲以後,寖以為富國之計,遂至於官與民爭利。豈先王之意哉。
漢
漢初,鹽鐵仍秦制,而多屬於諸侯王國。
按《史記·貨殖傳》:秦末世,遷不軌之民於南陽。南陽西通武關、鄖關,東南受漢、江、淮。宛亦一都會也。俗雜好事,業多賈。其任俠,交通潁川,故至今謂之夏人。夫天下物所鮮所多,人民謠俗,山東食海鹽,山西食鹽鹵,領南、沙北固往往出鹽,大體如此矣。
按《漢書·食貨志》: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按《吳王濞傳》:高帝立濞於沛為吳王。會孝惠、高后時天下初定,郡國諸侯各務自拊循其民。吳有豫章郡銅山,即招致天下亡命者盜鑄錢,東煮海水為鹽,以故無賦,國用饒足。
武帝元狩 年,始以東郭咸陽孔僅領鹽鐵事。
公元前188年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因文、景之畜,忿胡、粵之害,即位數年,嚴助、朱買臣等招徠東甌,事兩粵,江淮之間蕭然煩費矣。唐蒙、司馬相如始開西南夷,鑿山通道千餘里,以廣巴蜀,巴蜀之民罷焉。彭吳穿濊貊、朝鮮,置滄海郡,則燕齊之間靡然發動。及王恢謀馬邑,匈奴絕和親,侵擾北邊,兵連而不解,天下共其勞。干戈日滋,行者齎,居者送,中外騷擾相奉,百姓抏敝以巧法,財賂衰耗而不贍。入物者補官,出貨者除罪,選舉陵夷,廉恥相冒,武力進用,法嚴令具,興利之臣自此而始。於是以東郭咸陽、孔僅為大農丞,領鹽鐵事,而桑弘羊貴幸。咸陽,齊之大鬻鹽,孔僅,南陽大冶,皆致產累千金,故鄭當時進言之。弘羊,洛陽賈人之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故三人言利事析秋毫矣。大農上鹽鐵丞孔僅、咸陽言:山海,天地之臧,宜屬少府,陛下弗私,以屬大農佐賦。願募民自給費,因官器作鬻鹽,官與牢盆。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貨,以致富羨,役利細民。其沮事之議,不可勝聽。敢私鑄鐵器鬻鹽者,釱左趾,沒入其器物。郡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在所縣。使僅、咸陽乘傳舉行天下鹽鐵,作官府,除故鹽鐵家富者為吏。吏益多賈人矣。按《後漢書·鮮卑傳》:蔡邕曰:武帝因文、景之蓄,藉天下之饒。數十年間,官民俱匱,乃興鹽鐵酒榷之利。
元鼎 年,徐偃矯制,鼓鑄鹽鐵,詔終軍詰狀伏罪。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終軍傳》:軍為謁者給事中。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風俗。偃矯制,使膠東、魯國鼓鑄鹽鐵。還,奏事,徙為太常丞。御史大夫張湯劾偃矯制大害,法至死。偃以為春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萬民,顓之可也。湯以致其法,不能詘其義。有詔下軍問狀,軍詰偃曰:古者諸侯國異俗分,百里不通,時有聘會之事,安危之埶,呼吸成變,故有不受辭造命顓已之宜;今天下為一,萬里同風,故春秋王者無外。偃巡封域之中,稱以出疆何也。且鹽鐵,郡有餘臧,正二國廢,國家不足以為利害,而以安社稷存萬民為辭,何也。又詰偃:膠東南近琅邪,北接北海,魯國西枕泰山,東有東海,受其鹽鐵。偃度四郡口數田地,率其用器食鹽,不足以并給二郡邪。將埶宜有餘,而吏不能也。何以言之。偃矯制而鼓鑄者,欲及春耕種贍民器也。今魯國之鼓,當先具其備,至秋迺能舉火。此言與實反者非。偃已前三奏,無詔,不惟所為不許,而直矯作威福,以從民望,干名采譽,此明聖所必加誅也。枉尺直尋,孟子稱其不可;今所犯罪重,所就者小,偃自予必死而為之邪。將幸誅不加,欲以采名也。偃窮詘,服罪當死。軍奏偃矯制顓行,非奉使體,請下御史徵偃即罪。奏可。上善其詰。
公元前110年
元封元年,置均輸鹽鐵官。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卜式貶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
按《文獻通考》:元封元年,因桑弘羊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名往往均輸鹽鐵官。不出鐵者,置小鐵官,使屬所在縣。
鹽官凡二十八郡
河東〈安邑〉 太原〈晉陽〉 南郡〈巫〉鉅鹿〈堂陽〉 勃海〈章武〉 千乘瑯琊〈海曲長廣〉 會稽〈海鹽〉 犍為〈南安〉蜀〈臨卭〉 益川〈速然〉 巴〈朐䏰〉安定〈三水〉 北地〈弋居〉 上郡〈獨藥〉西河〈富昌〉 朔方〈決壄〉 五原〈城宜〉鴈門〈樓煩沃陽有長丞〉漁陽〈泉州〉 隴西遼西〈海陽〉 遼東 南海〈番禺〉蒼梧〈安高〉 東平 北海東萊〈曲城淄東牟當利楊冒〉
公元前81年
昭帝始元六年,詔賢良文學議民疾苦。請罷鹽鐵榷酤。
按《漢書·昭帝本紀》:始元六年春正月,上耕于上林。二月,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議罷鹽鐵榷酤。
按《鄭樵·通志》:六年,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曰願罷鹽鐵酒榷均輸官,無與天下爭利,示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御史大夫桑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制四夷,安邊足用之本,往者豪強之家,得管山海之利,成姦偽之業。家人有寶器,尚猶柙而藏之,況天地之山海乎。夫權利之處,必在山澤,非豪民不能通其利。異時鹽鐵未籠,布衣有朐邴,人君有吳王,亦可見矣。鹽鐵之利,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不可廢也。於是丞相奏曰:賢良之士不明,縣官猥以鹽鐵為不便宜,罷郡國榷酤、酒、關內鐵。奏可。於是利復流下,庶民休息。
公元前67年
宣帝地節三年,增置鹽鐵官。
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華陽國志》:地節三年穿臨卭蒲江鹽井二十所增置鹽鐵官地節四年,以水災,詔減鹽價。
公元前66年
按《漢書·宣帝本紀》:四年九月,詔曰:朕惟百姓失職不贍,遣使者循行郡國問民所疾苦。吏或營私煩擾,不顧厥咎,朕甚閔之。今年郡國頗被水災,已振貸。鹽,民之食,而賈咸貴,眾庶重困。其減天下鹽賈。
公元前44年
元帝初元五年夏四月,詔罷鹽鐵官。
公元前48年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元帝即位,天下大水,關東郡尢甚。二年,齊地饑,穀石三百餘,民多餓死,琅邪郡人相食。在位諸儒多言鹽鐵官及北假田官、常平倉可罷,毋與民爭利。上從其議,皆罷之。
公元前41年
永光三年,復鹽鐵官。
按《漢書·元帝本紀》:永光三年冬,復鹽鐵官、博士弟子員。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 按《食貨志》:元帝時嘗罷鹽鐵官,三年而復之。
公元前7年
成帝綏和二年,以翟方進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常。賜冊切責。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翟方進傳》:方進為丞相。綏和二年,上召見,賜冊曰:百僚用度各有數。君不量多少,一聽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請增益鹽鐵,變更無常。朕既不明,隨奏許可,後議者以為不便,制詔下君,君何持容容之計,無忠固意,將何以輔朕帥道群下。而欲久蒙顯尊之位,豈不難哉。方進即日自殺。
哀帝 年,民出鹽為賦。
按《漢書·哀帝本紀》不載。 按《魏略》:漢哀帝時,民家出鹽一斛,以為賦。
公元前6年
孺子嬰初始三年,〈即王莽始建國二年〉新莽命官賣鹽。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二年,初設六筦之令。命縣官酤酒,賣鹽鐵器。 按《食貨志》: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
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姦,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復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辠至死。姦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後漢
光武帝 年,以民曹主繕修鹽池。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職官志》:漢光武,以民曹主繕修功作鹽池園苑事。
公元26年
建武二年,彭寵以鹽鐵貿穀,詔徵之。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彭寵傳》:寵,行漁陽太守事,有舊鹽鐵官,寵轉以貿穀,積珍寶,益富強。朱浮與寵不相能,浮數譖搆之。建武二年春,詔徵寵。
公元81年
章帝建初六年,議復鹽鐵官。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鄭眾傳》:建初六年,眾代鄧彪為大司農。是時肅宗議復鹽鐵官,眾諫以為不可。詔數切責,至被奏劾,眾執之不移。帝不從。
元和 年,張林請官自鬻鹽,朱暉奏寢之。
按《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元和中,尚書張林上言: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暉奏據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述林前議,以為於國誠便,帝然之,有詔施行。暉復獨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宜行。帝卒以林等言為然,得暉重議,因發怒,切責諸尚書。暉等皆自繫獄。三日,詔敕出之。
公元86年
元和三年秋八月乙丑,幸安邑,觀鹽池。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注〉許慎云:河東鹽池,袤五十一里,廣七里,周百一十六里。今蒲州虞鄉縣西。
公元88年
章和二年,和帝即位,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章和二年二月壬辰,即皇帝位。夏四月戊寅,詔曰:昔孝武皇帝致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復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復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寧安邊境。而吏多不良,動失其便,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鑄煮,入稅縣官如故事。其申敕刺史、二千石,奉順聖旨,勉弘德化,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
公元103年
和帝永元十五年秋七月丙寅,復置涿郡故鹽鐵官。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云云。〈注〉續漢書曰:其郡縣有鹽官、鐵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及丞,秩次皆如縣也。
獻帝建安 年,始復設監鹽官。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魏志·衛覬傳》:太祖征袁紹,而劉表為紹援,關中諸將又中立。益州牧劉璋與表有隙,覬以治書侍御史使益州,令璋下兵以綴表軍。至長安,道路不通,覬不得進,遂留鎮關中。時四方大有民還,關中諸將多引為部曲,覬書與荀彧曰:關中膏腴之地,頃遭荒亂,人民流入荊州者十萬餘家,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歸者無以自業,諸將各競招懷,以為部曲。郡縣貧弱,不能與爭,兵家遂彊。一旦變動,必有後憂。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放散,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歸民,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民聞之,必日夜競還。又使司隸校尉留治關中以為之主,則諸將日削,官民日盛,此彊本弱敵之利也。彧以白太祖。太祖從之,始遣謁者僕射監鹽官,司隸校尉治弘農。關中服從,乃白召覬還。
按《晉書·食貨志》:建安初,關中百姓流入荊州者十餘萬家,及聞本土安寧,皆企望思歸,而無以自業。於是衛覬議為鹽者國之大寶,自喪亂以來放散,今宜如舊置使者監賣,以其直益市犁牛,百姓歸者以供給之。勤耕積粟,以豐殖關中,遠者聞之,必多競還。於是魏武遣謁者僕射監鹽官,移司隸校尉居弘農。流人果還,關中豐實。
公元214年
建安十九年,劉備定益州,置鹽府校尉。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十九年五月,劉備破劉璋,據益州。
按《三國·蜀志·呂乂傳》:先主定益州,置鹽府校尉,較鹽鐵之利。
魏
公元252年
齊王嘉平四年,興京兆天水南安鹽池。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嘉平四年,關中饑,司馬宣王表興京兆、天水、南安鹽池,以益軍實。
晉
公元401年
安帝隆安五年,慕容德置鹽官于烏常澤。
公元400年
按《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慕容德載記》:隆安四年,僭即皇帝位于南郊。明年,立冶于商山,置鹽官于烏常澤,以廣軍國之用。
陳
公元561年
文帝天嘉二年,始立鹽賦。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二年十二月甲申,太子中庶子虞荔、御史中丞孔奐以國用不足,奏立煮海鹽賦及榷酤之科,詔並施行。
北魏
公元406年
道武帝天賜三年,幸漠歷觀鹽池。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天賜三年九月甲戌朔,幸漠南鹽池。壬午,至漠中,觀天鹽池;度漠,北之吐鹽池。
孝文帝延興 年,河東鹽池始復設監司。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彊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
公元496年
太和二十年十二月乙丑,開鹽池之禁,與民共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503年
宣武帝景明四年秋七月庚午,詔還收鹽池利以入公。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06年
正始三年夏四月乙未,詔罷鹽池禁。
公元499年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其國用所須,別為條制,取足而已。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占奪,近池之民,又輒障吝。彊弱相陵,聞於遠近。 按《甄琛傳》:世宗踐祚,以琛為中散大夫、兼御史中尉,轉通直散騎常侍,仍兼中尉。琛表曰:王者道同天壤,施齊造化,濟時拯物,為民父母。故年穀不登,為民祈祀。乾坤所惠,天子順之;山川祕利,天子通之。苟益生民,損躬無吝,如或所聚,唯為賑恤。是以《月令》稱:山林藪澤,有能取蔬食禽獸者,皆野虞教導之;其迭相侵奪者,罪之無赦。此明導民而弗禁,通有無以相濟也。《周禮》雖有川澤之禁,正所以防其殘盡,必令取之有時。斯所謂障護雖在公,更所以為民守之耳。且一家之長,惠及子孫;一運之君,澤周天下;皆所以厚其所養,以為國家之富。未有尊居父母,而醯醢是吝;富有萬品,而一物是規。今者,天為黔首生鹽,國與黔首障護,假獲其利,是猶富專口齗不及四體也。且天下夫婦歲貢粟帛。四海之有,備奉一人;軍國之資,取給百姓。天子亦何患乎貧,而苟禁一池也。古之王者,世有其民,或水火以濟其用,或巢宇以誨其居,或教農以去其饑,或訓衣以除其敝。故周《詩》稱教之誨之,飲之食之,皆所以撫覆導養,為之求利者也。臣性昧知理,識無遠尚,每觀上古愛民之跡,時讀中葉驟稅之書,未嘗不歎彼遠大,惜此近狹。今偽弊相承,仍崇關廛之稅;大魏恢博,唯受穀帛之輸。是使遠方聞者,罔不歌德。昔亶父以棄寶得民,碩鼠以受財失眾。君王之義,宜其高矣;魏之簡稅,惠實遠矣。語稱出內之吝,有司之福;施惠之難,人君之禍。夫以府藏之物,猶以不施而為災;況府外之利,而可吝之於黔首。且善藏者藏於民,不善藏者藏於府。藏於民者民欣而君富,藏於府者國怨而民貧。國怨則示化有虧,民貧則君無所取。願弛茲鹽禁,使沛然遠及,依《周禮》置川衡之法,使之監導而已。詔曰:民利在斯,深如所陳。付八座議可否以聞。司徒、錄尚書、彭城王勰,兼尚書邢巒等奏:琛之所列,富乎有言,首尾大備,或無可貶。但恐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是用遲回,未謂為可。竊惟古之善為治者,莫不昭其勝途,悟其遠理,及於救世,升降稱時。欲令豐無過溢,儉不致敝,役養消息,備在厥中,節約取足,成其性命。如不爾者,焉用君為。若任其生產,隨其啄食,便是芻狗萬物,不相有矣。自大道既往,恩惠生焉,下奉上施,卑高理睦。然恩惠既交,思拯之術廣,恆恐財不賙國,澤不厚民。故多方以達其情,立法以行其志。至乃取貨山川,輕在民之貢;立稅關市,裨十一之儲。收此與彼,非利己也;回彼就此,非為身也。所謂集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藉造物之富,賑造物之貧。徹商賈給戎戰,賦四民贍軍國,取乎用乎,各有義已。禁此淵池,不專大官之御;斂此匹帛,豈為後宮之資。既潤不在己,彼我理一,猶積而散之,將焉所吝。且稅之本意,事有可求,固以希濟生民,非為富賄藏貨。不爾者,昔之君子何為然哉。是以後來經國,未之或改。故先朝商校,小大以情,降鑒之流,〈疑〉興復鹽禁。然自行以來,典司多怠,出入之間,事不如法,遂令細民怨嗟,商販輕議。此乃用之者無方,非興之者有謬。至使朝廷明識,聽營其間,今而罷之,懼失前旨。一行一改,法若易棋,參論理要,宜依前式。詔曰:司鹽之稅,乃自古通典,然興制利民,亦代或不同,苟可以富氓益化,唯理所在。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治者也,可從其前計,使公私並宜,川利無擁。尚書嚴為禁豪彊之制也。詔琛參八座議。
按《文獻通考》:時御史中尉甄琛表弛鹽禁,與民共之。錄尚書彭城王勰曰:聖人斂山澤之貨,以寬田疇之賦;收關市之稅,以助什一之儲。取此與彼,皆非為身。所謂資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鹽池之禁為日已久,積而散之,以濟國用,非專為供大官之用,宜如舊。魏主卒從琛議。
孝明帝神龜 年,鹽池復置監鹽官。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神龜初,太師、高陽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絕望。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彊弱相兼,務令得所。且十一之稅,白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自爾霑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及鼓吹主簿王後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以此而推,非可稍計。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詔依琛計。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于官司,取與自由,貴賤任口。若無大宥,罪合推斷。詳度二三,深乖王法。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防姦息暴,斷遣輕重,亦準前旨。所置監司,一同往式。于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其後更罷更立,以至于永熙。
孝昌 年,以國用不足,置鹽池都將。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周書·寇儁傳》:儁,為魏左軍將軍。孝昌中,朝議以國用不足,乃置鹽池都將,秩比上郡。前後居職者,多有侵隱。乃以儁為之。加龍驤將軍。
公元527年
孝昌三年,詔廢鹽池稅,長孫稚表奏依常收之。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長孫稚傳》:稚,除尚書右僕射。未幾,雍州刺史蕭寶夤據州反,以稚為行臺討之。時薛鳳賢反于正平,薛修義屯聚河東,分據鹽池,攻圍蒲坂,東西連結,以應寶夤。稚乃據河東。時有詔廢鹽池稅,稚上表曰:鹽池天資賄貨,密邇京畿,惟須寶而護之,均贍以理。今四境多虞,府庫罄竭。然冀定二州且亡且亂,常調之絹,不復可收。仰惟府庫,有出無入,必須經綸,出入相補。略論鹽稅,一年之中,準絹而言,猶不應減三十萬匹也,便是移冀定二州置于畿甸。今若廢之,事同再失。臣前仰違嚴旨,不先討關賊而解河東者,非是閑長安而急蒲坂。蒲坂一陷,沒失鹽池,三軍口命,濟贍理絕。天助大魏,茲計不爽。昔高祖昇平之年,無所乏少,猶創置鹽官而加典護,非為物而競利,恐由利而亂俗也。況今王公素餐,百官尸祿,租徵六年之粟,調折來歲之資,此皆出人私財,奪人膂力。豈是願言,事不獲已。臣輒符司監將尉還率所部,依常收稅,更聽後敕。
公元531年
前廢帝普泰元年,詔稅鹽之官,可悉廢之。
按《魏書·前廢帝本紀》云云。
孝靜帝天平 年,於滄、瀛、幽、青四州,傍海置鹽官,設竈煮鹽。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滄州置竈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竈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竈一百八十,青州置竈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竈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公元534年
按《隋書·食貨志》:魏自永安之後,政道陵夷,寇亂實繁。天平元年,遷都於鄴。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置鹽官,以煮鹽,每歲收錢,軍國之資,得以周贍。
公元421年
恭帝三年,以宇文泰為相建六官,置掌鹽之政令。
按《北史·魏本紀》:恭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
按《周書·太祖本紀》同。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掌鹽掌四鹽之政令。一曰散鹽,煮海以成之;二曰盬鹽,引池以化之;三曰形鹽,物地以出之;四曰飴鹽,於戎以取之。凡盬鹽形鹽,每地為之禁,百姓取之,皆稅焉。
北齊
公元575年
後主武平六年閏月辛巳,以軍國資用不足,稅山澤、鹽鐵,有差。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隋
公元583年
文帝開皇三年,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開皇三年,帝入新宮。先是尚依周末之弊,收利,鹽池鹽井,皆禁百姓採用。至是通鹽池鹽井與百姓共之,遠近大悅。
唐一
公元638年
太宗貞觀十二年二月丁卯,觀鹽池。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713年
元宗開元元年,詔姜師度強循檢校鹽鐵之利。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姜師度傳》:師度為河中尹。安邑鹽池涸廢,師度大發卒,洫引其流,置鹽屯,公私收利不貲。徙同州刺史。又左拾遺劉彤建榷天下鹽鐵利內之官,免貧民賦,詔戶部侍郎強循與師度並假御史中丞,會諸道按察使議所以榷之之法,俄為議者沮,閣不行。
按《杜佑·通典》:開元元年十二月,左拾遺劉彤論上鹽鐵表曰:臣聞漢孝武之時,外討戎夷,內興宮室,殫費之甚,十倍當今。然而古費多而貨有餘,今用少而財不足者,何也。豈非古取山澤而今取貧人哉。取山澤,則公利厚而人歸於農;取貧人,則公利薄而人去其業。故先王作法也,山海有官,虞衡有職,輕重有術,禁發有時,一則專農,二則饒國。夫煮海為鹽,採山鑄金,伐木為室,農餘之輩也。寒而無衣,饑而無食,傭賃自資者,窮苦之流也。若能收山海厚利,奪農餘之人,寬調斂重徭,免窮苦之子,所謂損有餘而益不足,帝王之道,可不謂然乎。臣願陛下詔鹽鐵伐木等官收興利,貨於人,則不及數年,府有餘儲矣。然後下寬大之令,蠲窮獨之徭,可以惠群生,可以柔荒服。雖戎狄未服,堯湯水旱,無足虞也。元宗令宰臣議其可否,咸以鹽鐵之利,甚益國用,遂令將作大匠姜師度、戶部侍郎強循俱攝御史中丞,與諸道按察使檢責海內鹽鐵之課。
公元722年
開元十年,敕諸川鹽鐵官課,令使人勾當。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十年八月十日,敕諸川所造鹽鐵每年合有官課。此令使人勾當,除此一無別求。在外不細委知,如聞稱有侵剋,宜令本州刺史上佐一人檢校,依令式收稅。如有落帳欺沒,仍委按察糾覺奏聞。其姜師度除蒲州鹽池以外,自餘處更不須巡檢。
公元737年
開元二十五年,課收鹽池鹽屯鹽井利,各有差。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倉部格:蒲州鹽池,令州司監當租分與有力之家營種之,課收鹽。每年上中下畦通融收一萬石,仍差官人檢校。若陂渠穿穴,所須功力,先以營種之家人丁充。若破壞過多量力不濟者,聽役隨近人夫。又屯田格:幽州鹽屯,每屯配丁五十人,一年收率滿二千八百石以上,准營田第二等,二千四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二千石以上准第四等。大同橫野軍鹽屯配丁五十人,每屯一年收率千五百石以上准第二等,千二百石以上准第三等,九百石以上准第四等。又成州長道縣鹽井一所,並節級有賞罰。蜀道陵、綿等十州鹽井總九千所,每年課鹽都當錢八千五十八貫。若閏月,共計加一月課,隨月徵納,任以錢糧兼納。其銀兩別常以二百價為估。其課依都數納官,欠即均徵竈戶。
公元758年
肅宗乾元元年,鹽鐵使第五琦初變鹽法。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唐有鹽池十八,井六百四十,皆隸度支。蒲州安邑、解縣有池五,總曰兩池,歲得鹽萬斛,以供京師。鹽州五原有烏池、白池、瓦池、細項池,靈州有溫泉池、兩井池、長尾池、五泉池、紅桃池、回樂池、弘靜池、會州有河池,三州皆輸米以代鹽。安北都護府有胡落池,歲得鹽萬四千斛,以給振武、天德。黔州有井四十一,成州、巂州井各一,果、閬、開、通井百二十三,山南西院領之。邛、眉、嘉有井十三,劍南西川院領之。梓、遂、綿、合、昌、渝、瀘、資、榮、陵、簡有井四百六十,劍南東川院領之。皆隨月督課。幽州、大同橫野軍有鹽屯,每屯有丁有兵,歲得鹽二千八百斛,下者千五百斛。負海州歲免租為鹽二萬斛以輸司農。青、楚、海、滄、棣、杭、蘇等州,以鹽價市輕貨,亦輸司農。天寶、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監院,游民業鹽者為亭戶,免雜徭。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按《冊府元龜》:乾元元年,司金郎中第五琦為河南等五道度支使。創立鹽法,就山海井竈收榷其鹽官置鹽院,官吏出糶。其舊業戶并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徭,隸鹽鐵使,盜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稅而上用以饒。
公元756年
按《文獻通考》:唐肅宗即位。時兩京陷沒,民物耗弊,天下用度不足,於是吳鹽、蜀麻、銅冶皆有稅,市輕貨繇江陵、襄陽、上津路轉至鳳翔。
公元764年
代宗廣德二年冬十月甲申,劎南嚴武奏收吐蕃鹽井城。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公元773年
大曆八年六月癸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奏安邑鹽池生乳鹽。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按《冊府元龜》:大曆八年六月癸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上言:安邑縣鹽池生乳鹽,其狀鮮麗。七月乙亥,解縣、安邑兩池生乳鹽,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上言曰:臣頃進漫生鹽,故老相傳,已稱靈瑞。今乳鹽新出,特表非常。伏請薦於清廟,編之史冊。從之。仍頒賜宰相以下有差。初,榷鹽起於第五琦。及劉晏代其任,法術精密,官無遺利。初歲入錢六十萬貫,季歲十倍,而人無厭苦。大曆末,通計一歲征賦所入,總一千三百萬貫,而鹽利過半。
公元777年
大曆十二年,解縣兩池生瑞鹽。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二年冬十月丁亥,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言解縣兩池生瑞鹽,乃置祠,號寶應靈慶池。 按《蔣鎮傳》:鎮,累授左拾遺、司封員外郎,轉諫議大夫。時戶部侍郎、判度支韓滉上言:河中鹽池生瑞鹽,實王德之上瑞。上以秋霖稍多,水潦為患,不宜生瑞,命鎮馳驛檢行之。鎮奏與滉同,仍上表賀,請宣付史館,并請置神祠,錫其嘉號寶應靈慶池。時霖潦彌月,壞居人廬舍非一,鹽池為潦水所入,其味多苦。韓滉慮鹽戶減稅,詐奏雨不壞池,池生瑞鹽,鎮庇之飾詐。
大曆 年,鹽鐵使劉晏立鹽監,置為常平鹽,復置巡院以稽之。
公元532年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兵起,流庸未復,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足用。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制吏,亭戶糶商人,縱其所之。江、嶺去鹽遠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晏又以鹽生霖潦則鹵薄,暵旱則土溜墳,乃隨時為令,遣吏曉導,倍於勸農。吳、越、揚、楚鹽廩至數千,積鹽二萬餘石。有漣水、湖州、越州、杭州四場,嘉興、海陵、鹽城、新亭、臨平、蘭亭、永嘉、太昌、候官、富都十監,歲得錢百餘萬緡,以當百餘州之賦。自淮北置巡院十三,曰揚州、陳許、汴州、廬壽、白沙、淮西、甬橋、浙西、宋州、泗州、嶺南、兗鄆、鄭滑,捕私鹽者,奸盜為之衰息。然諸道加榷鹽錢,商人舟所過有稅。晏奏罷州縣率稅,禁堰埭邀以利者。晏之始至也,鹽利歲纔四十萬緡,至大曆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宮闈服御、軍饟、百官祿俸皆仰給焉。明年而晏罷。 按《劉晏傳》:第五琦始榷鹽佐軍興,晏代之,法益密,利無遺入。初,歲收緡錢六十萬,末乃什之,計歲入千二百萬,而榷居大半,民不告勤。京師鹽暴貴,詔取三萬斛以贍關中,自揚州四旬至都,人以為神。
公元782年
德宗建中三年,增兩稅、鹽榷錢。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陳少游傳》:少游遷淮南節度使。建中初,朝廷經費不充,始請本道稅錢千增二百,鹽斗加百錢,度支因請諸道並增焉。
按《舊唐書本紀》:建中三年五月丙戌,增兩稅、鹽榷錢,兩稅每貫增二百,鹽每㪷增一百。
公元784年
興元元年,詔諸道榷鹽,條疏利害。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興元元年十月丁巳,詔諸道榷鹽,宜令中書門下及度支裁減估價,兼條疏利害,奏聞。
公元788年
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鹽賦。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貞元四年,淮西節度使陳少游奏加民賦,自此江淮鹽每斗亦增二百,為錢三百一十,其後復增六十,河中兩池鹽每斗為錢三百七十。江淮豪賈射利,或時倍之,官收不能過半,民始怨矣。劉晏鹽法既成,商人納絹以代鹽利者,每緡加錢二百,以備將士春服。包佶為汴東水陸運、兩稅、鹽鐵使,許以漆器、瑇瑁、綾綺代鹽價,雖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廣虛數以罔上。亭戶冒法,私鬻不絕,巡捕之卒,遍於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遠鄉貧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傷財,當時病之。其後軍費日增,鹽價寖貴,有以穀數斗易鹽一升。私糶犯法,未嘗少息。
公元798年
貞元十四年,命李若初整理鹽法。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四年,李若初為諸道鹽鐵轉運使。整理鹽法,頗有次敘,會遇疾卒。
公元800年
貞元十六年,禁食末鹽。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六年二月,榷鹽使史牟奏:澤、潞、鄭等州,多食末鹽,請切禁斷。從之。
公元805年
貞元二十一年正月,順宗即位。二月,罷鹽鐵使月進。按《唐書·順宗本紀》云云。 按《王播傳》:播領鹽鐵,嗜權利,不復初操。重賦取,以正額月進為羨餘,歲百萬緡。
按《李絳傳》:王播為鹽鐵使,而事月進。絳曰:比禁天
下正賦外不得有它獻,而播妄名羨餘,不出祿稟家貲,願悉付有司。帝曰:善。訖絳在位,獻不入禁中。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停鹽鐵使月進舊鹽鐵錢,總悉入正庫,以助給費。而主北務者,稍以時市玩珍時新物充進獻,以求恩澤。其後益甚,歲進錢物,謂之羨餘,而給入益少。及貞元末,逐月有獻,謂之月進。及是而罷。
順宗 年,詔減江淮鹽價。
按《唐書·順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順宗時始減江淮鹽價,每斗為錢二百五十,河中兩池鹽斗錢三百。增雲安、渙陽、塗三監。其後鹽鐵使李錡奏江淮鹽斗減錢十以便民,未幾復舊。方是時,錡盛貢獻以固寵,朝廷大臣皆餌以厚貨,鹽鐵之利積於私室,而國用耗屈,榷鹽法大壞,多為虛估,率千錢不滿百三十而已。
永貞元年,憲宗即位,減鹽價糶庫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順宗即位之年。八月丁酉朔,授內禪。乙巳,即皇帝位。冬十月甲寅,久雨,京師鹽貴,出庫鹽二萬石,糶以惠民。
按《冊府元龜》:永貞元年九月癸酉,度支使奏,江淮鹽,每斗減錢一百二十,榷二百五十。其河中兩池鹽,請斗減錢二十六,榷三百。十一月,度支奏。久雨,車輦不通,京師鹽貴,請糶出貯庫鹽二萬石。
公元806年
憲宗元和元年,以李巽為鹽鐵使,鹽利始盡歸度支,又減鹽價,以便貧人。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兵部侍郎李巽為使,以鹽利皆歸度支,物無虛估,天下糶鹽稅茶,其贏六百六十五萬緡。初歲之利,如劉晏之季年,其後則三倍晏時矣。兩池鹽利,歲收百五十餘萬緡。四方豪商猾賈、雜處解縣,主以郎官,其佐貳皆御史。鹽民田園籍於縣,而令不得以縣民治之。
按《冊府元龜》:元和元年五月,鹽鐵使奏請每州所貯鹽,若遇價貴,斗至二百二十,減十文出糶,以便貧人,公私不缺。其鹽倉,每州各以留州錢造一十二間,委知院官及州縣官一人同知,所糶錢送院市,輕貨送上都。從之。
公元1123年
按《通鑑綱目》:元年夏四月,李巽為度支鹽鐵轉運使,杜佑請解鹽鐵,舉巽自代。自劉晏之後,居職者莫能繼之。巽掌使一年,征課所入,類晏之多。
元和 年,穆質奏決私鹽繫囚。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寧傳》:寧子質。自補闕至給事中,時政得失,未嘗不先論諫。元和初,掌賦使院多擅禁繫戶人,而有笞掠至死者。質乃論奏鹽鐵轉運使應決私鹽,繫囚須與州府長吏監決。自是刑名畫一。
公元808年
元和三年,復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七月,復以度支安邑、解縣兩池留後為榷鹽使。先是,西池鹽務隸度支,其職視諸道巡院。貞元十六年,史牟以金部郎中主池務,遂奏置使額。二十一年,鹽鐵、度支合為一使,以杜佑兼領。佑遂奏院屬度支,亦有使名,則鹽務不合有使號,遂與東渭橋給納使同奏,罷之。至是,判度支裴均以其事益繁,遂奏置使焉。
公元87年
元和四年,李㢲奏准累年糶鹽虛錢付度支收管。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二月,諸道鹽鐵轉運使李㢲奏:江淮河南、河內、兗、鄆、嶺南諸監院,元和三年,糶鹽都收價錢七百二十七萬八千一百六十貫。比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八百七貫。貞元二年,收糶鹽虛錢六百五十九萬六千貫。永貞元年,收糶鹽虛錢七百五十三萬一百貫。元和元年,收糶鹽虛錢一千一百二十八萬貫。二年,收糶鹽虛錢一千三百五萬七千三百貫。三年,收糶鹽虛錢一千七百八十一萬五千一百貫。謹具累年糶鹽比類錢數,具所收錢。除准舊例充鹽本外,伏請付度支收管。從之。
公元810年
元和五年,諸道鹽鐵使奏,鹽利虛估錢數度支請食烏白兩池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五年四月甲午,諸道鹽鐵使奏:元和元年,鹽利錢虛估一千八百五萬三千六百貫。五月,度支奏:鄜坊、邠寧、涇源諸軍將士等,請同當處百姓例,食烏、白兩池鹽。從之。元和六年,以虛估鹽價付度支收管,以河中課鹽入六州糴貨。
公元811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六年四月,鹽鐵轉運使王播奏:江淮河嶺已南、兗鄆等鹽院,元和五年,都收賣鹽價錢六百九十八萬五千五百貫。較量未改法已前,四倍抬估,虛錢一千七百四十六萬三千七百貫。除鹽本外,付度支收管。從之。
按《冊府元龜》:六年閏十二月,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坦奏:河中兩池課鹽,敕文只許于京圻、鳳翔、陜、虢、河中澤潞、河南許汝等二十五州界內糴貨。比來因循,兼越入興元府及洋興、鳳、文、成等六州。臣移牒勘責,得山南西道觀察使報,其果、閬兩川鹽,本土戶人及邑南諸郡市人,又供當軍士馬,尚有懸欠,若兼數州,自然闕絕。又得興元諸府耆老狀申訴。臣今商量,河中鹽請放入六州界糴貨。從之。
公元812年
元和七年,鹽鐵使王播奏,六年,鹽利虛估錢數。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七年四月,鹽鐵轉運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元和六年糴鹽,除峽內鹽井外,計收鹽價錢六百八十五萬九千二百貫。比量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七百一十二萬七千一百貫。改法實估也。元和八年,以七年虛估鹽利,付度支收管。
公元813年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八年四月,鹽鐵使、刑部侍郎王播奏:應管江淮、兗鄆等鹽院,元和七年,計收鹽錢六百七十八萬四千四百貫。比未改法已前舊鹽利,總約時價四倍,加抬計成,虛錢一千二百一十七萬九十貫。其二百一十八萬六千三百貫,充糶鹽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萬二千六百貫,充榷利。請以利付度支收管。從之。
公元815年
元和十年,加諸道鹽估以利供軍。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年七月,度支使皇甫鎛奏,加峽內四監、劍南東西兩川、山東西道鹽估,以利供軍。從之。
公元816年
元和十一年,加諸道鹽估,又置榷鹽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憲宗之討淮西也,度支使皇甫鎛加劍南東西兩川、山南西道鹽估以供軍。貞元中,盜鬻兩池鹽一石者死,至元和中,減死流天德五城,鎛奏論死如初。一斗以上杖背,沒其車驢,能捕斗鹽者賞千錢;節度觀察使以判官、州以司錄錄事參軍察私鹽,漏一石以上罰課料;鬻兩池鹽者,坊市居邸主人、市儈皆論坐;盜刮鹼土一斗,比鹽一升。州縣團保相察,比於貞元加酷矣。自兵興,河北鹽法羈縻而已。至皇甫鎛,又奏置榷鹽使,如江淮榷法,犯禁歲多。 按《皇甫鎛傳》:鎛,累遷司農卿,判度支,改戶部侍郎。憲宗方伐蔡,急於用度,鎛裒會嚴亟,以辦濟師。
按《文獻通考》:元和中,皇甫鎛奏:應管煎鹽戶及鹽商,并諸監院亭場官吏所由等,前後制敕,除兩稅外,不許產役追擾。今請更有違越者,縣令奏聞貶黜、刺史罰俸。再罰奏取旨施行。從之。
按《通鑑綱目》:十一年夏四月,以司農卿皇甫鎛判度支鎛始以聚斂得幸。
元和 年,獨孤朗奏用觀察使,領鹽鐵不聽。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獨孤及傳》:及子朗。元和中,擢右拾遺。建言:宜用觀察使領本道鹽鐵,罷場監管榷吏,除百姓之患。不聽。
公元818年
元和十三年,停置鹽店收稅。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十三年三月,鹽鐵使程异奏:應諸道州府先請置茶鹽店收稅。伏准今年正月一日赦文,其諸道州府因用兵以來,或慮有權置職名,及擅加科配,事非常制,一切禁斷者。伏以榷稅茶鹽,本資財賦,贍濟軍鎮,蓋是從權。兵罷,自合便停,事久實為重斂。其諸道先所置店及收諸色錢物等,雖非擅加,且異常制,伏請准赦文勒停。從之。
公元819年
元和十四年三月,鄆州、青州、兗州,各置榷鹽院。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
公元820年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送兩稅鹽利於上都,並以任土產物充稅。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五年正月丙午,即皇帝位。五月壬寅朔。癸卯,詔:以國用不足,應天下兩稅、鹽利等錢,兼諸道雜榷稅等,應合送上都。八月庚午朔。辛未,兵部尚書楊於陵總百寮錢貨輕重之議,取天下兩稅、鹽利等,悉以布帛任土所產物充稅,並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見免錢賣匹段。請中書門下、御史臺諸司官長重議施行。從之。
按《冊府元龜》:十五年二月,詔榷稅之法,雖合同遵。瘡痍之餘,姑欲寬假。其河北稅鹽,宜委度支與榷鹽使,審細商量,具條疏聞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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