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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二十卷目錄
雜稅部彙考四
宋三〈高宗建炎四則 紹興二十四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九則 淳熙九則 光宗紹熙四則 寧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二十卷
雜稅部彙考四
宋三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罷閩、浙市舶司。禁市舶博買無用之物。詔販貨上京者,免稅。蠲違限印契倍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元年六月丁卯,省兩浙、福建提舉市舶司。按《職官志》:建炎初,罷閩、浙市舶司歸轉運司,未幾復置。按《食貨志》:元年詔,販貨上京者免稅。又按《志》:元年,詔:市舶多以無用之物費國用,自今有博買篤耨香環、瑪瑙、貓兒眼睛之類,皆寘於法;惟宣賜臣僚象笏、犀帶,選可者輸送。
按《文獻通考》:元年,赦應今日以前典賣田宅馬牛之類,違限印契,合納倍稅者,限百日,許自陳,蠲免。 又按《通考》:元年,詔京城久閉,道路方通。有販貨上京者,與免稅。又詔應殘破州縣,合用竹木磚瓦,並免收稅。又詔北來歸正人,兩淮復業人,在路,不得收稅。又詔於平江、崑山縣、江灣浦,量收海船稅,應官司回易諸軍,收買物色,依條收稅。蓋寧於海道取給軍需,而不以病民也。又慮稅網太密,詔減併一百三十四處,減罷者九處,免過稅者五處。至於牛米柴麪,民間日用所需,並與罷稅。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復置市舶司。始設經制司增諸稅,復鈔旁定帖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五月丁未,復置兩浙、福建提舉市舶司。按《食貨志》:所謂經總制錢者,宣和末,陳亨伯以發運兼經制使,因以為名。建炎二年,高宗在揚州,四方貢賦不以期至,戶部尚書呂頤浩、翰林學士葉夢得等言:亨伯以東南用兵,嘗設經制司,取量添酒錢及增一分稅錢,頭子、賣契等錢,斂之於細,而積之甚眾。及為河北轉運使,又行於京東西,一歲得錢近二百萬緡,所補不細。今若行於諸路州軍,歲入無慮數百萬計。邊事未寧,苟不出此,緩急必致暴斂。與其斂於倉卒,曷若積於細微。於是以添酒錢、添賣糟錢、典賣田宅增牙稅錢、官員等請給頭子錢、樓店務增三分房錢,令兩浙、江東西、荊湖南北、福建、二廣收充經制錢,以憲臣領之,通判斂之,季終輸送。又按《志》:二年詔,販糧草入京抑稅者罪之;凡殘破州縣免竹木、磚瓦稅,北來歸正人及兩淮復業者亦免路稅。又按《志》:二年,初復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按《文獻通考》云:靖康時,嘗罷之〉
按《玉海》:二年十月癸亥,戶書呂頤浩、翰林葉夢得請復經制錢。於是先取鈔旁定帖錢,命提刑掌之,毋得擅用。經制錢自此始。
公元1129年
建炎三年,置江寧榷貨務。許商人販淮南礬入東南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二月乙丑,置江寧府榷貨務。
按《食貨志》:三年,措置財用黃潛善奏許商人販淮
公元1130年
南礬入東南諸路,聽輸錢行在,持引據赴場支礬。建炎四年,禁閩、廣、淮、浙海舶。川陝起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及激賞錢。奇零絹估錢。布估錢,積年本息錢。對糴米,諸名色錢。始榷香稅。罷宜州歲市朱砂。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秋七月己未,禁、閩、廣、淮浙海舶。是歲,宣撫處置司始令四川民歲輸激賞絹三十三萬匹有奇。按《食貨志》: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疋,俟邊事寧即罷。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疋,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西川疋輸十一引,東川十引。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並減至六引。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疋,民甚便之,後不復予錢。至是,宣撫司又令民疋輸估錢三引,歲七十餘萬疋,為錢二百餘萬引。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次常平司積年本息,即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礪括得八百餘萬緡,至是,取以贍軍矣。次對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糴百石,故謂之對糴。及他名色錢。如酒、鹽等。大抵於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緡,而茶不預焉。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又按《志》:宋之經費,茶、鹽、礬之外,惟香之為利博,故以官為市焉。建炎四年,泉州抽買乳香一十三等,八萬六千七百八十斤有奇。詔取赴榷貨務打套給賣,陸路以三千斤、水路以一萬斤為一綱。又按《志》:四年六月,罷宜州歲市朱砂二萬兩。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諸香,召算。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紹興元年,詔:廣南市舶司抽買到香,依行在品荅成套,召人算請,其所售之價,每五萬貫易以輕貨輸行在。
公元1132年
紹興二年,罷福建市舶,以提舉茶鹽兼領。嚴偽造券旁罪始增收三五分稅錢許補給戶帖始派月樁錢詔監司守倅巡捕亡賴販賣人口入交趾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年秋七月甲子,罷福建提舉市舶司。九月庚辰,命福建提舉茶鹽官兼領市舶司。按《食貨志》:二年,詔偽造券旁者並依軍法。
按《文獻通考》:二年,令諸路轉運司,量度州縣收稅緊慢,增添稅額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稅錢窠名自此始。 又按《通考》:二年,右朝奉郎姚沇言,諸路曾被兵火,失契書,業人許詣所屬,陳理本縣,下鄰保證,實給戶帖。從之。 又按《通考》:二年,臣僚言邕、欽、廉三州與交趾海道相連,亡賴之徒,掠賣人口,販入其國,貿易金香,以小平錢為約。詔監司守倅巡捕覺察。按《玉海》:江浙月樁錢,自紹興二年始,自頤浩勝非並相,以軍國不足,創取江浙、湖南諸路大軍月樁錢,以上供經制,係省封樁等充數。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以臨安火,免竹木及增置諸稅。許大理國賣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冬十月己亥,禁州縣擅增置稅場。按《食貨志》:三年,臨安火,免竹木稅。然當時都邑未奠,兵革未息,四方之稅,間有增置,及于江灣浦口量收海船稅,凡官司回易亦並收稅;而寬弛之令亦錯見焉,如諸路增置之稅場,山間迂僻之縣鎮,經理未定之州郡,悉罷而免之。又以稅網太密,減併者一百三十四,罷者九,免過稅者五,至于牛、米、薪、麪民間日用者並罷。又按《志》:三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請入貢。上諭大臣,止令賣馬,不許其進貢。
公元1134年
紹興四年,詔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詔川、陜即永興軍、威茂州置博易場;移廣西買馬司于邕管,歲捐金帛,倍酬其直。然言語不通,一聽譯者高下其手,吏得因緣為姦。
公元1135年
紹興五年,初榷鉛,錫。始立總制錢法。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令諸州印賣田宅契,及出賣戶帖。按《宋史·高宗本紀》:五年三月乙未,初榷鉛,錫。十一月庚午,命州縣賣戶帖以助軍費。按《食貨志》:五年,參政孟庾提領措置財用,請以總制司為名,又因經制之額增析而為總制錢,而總制錢自此始矣。財用司言:諸路州縣出納係省錢所收頭子錢,貫收錢二十三文省,內一十文省作經制起發上供,餘一十三文充本路郡縣并漕司用。今欲令諸路州縣雜稅出納錢貫收頭子錢上,量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及州舊合得一十三文省,餘盡入經制窠名帳內,起發助軍。江西提舉司言:常平錢物,舊法貫收頭子錢五文足。今當依諸色錢例,增作二十三文足,除五文依舊法支用,餘增到錢與經制司別作窠名輸送。又按《志》:五年三月,詔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也。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爭田,執白契者勿用。十有一月,以調度不繼,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自行開其田宅之數而輸其直。既而以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者權住聽旨。
按《玉海》:總制之法,創於紹興五年四月己未。參政孟庾請頭子錢增十錢。癸亥,收耆戶張雇錢等。辛未,收人戶合零就整等錢。八月己酉,又收常平五文頭子錢,並令諸州通判、諸路提刑拘催。其後東南諸路,歲收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而四川不預。大凡東南經總二司錢,歲收一千四百四十餘萬緡。四川歲收五百四十餘萬緡。
按《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勘合錢,每貫收十文足。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競產,而執出白契者,毋得行用。從兩浙運副吳革請也。革言在法田宅契書,縣以厚契印造。遇人戶有典賣,納紙墨本錢,買契書,填緣,縣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賣,致有論訴。今欲委逐州判,立千字文號印造,每月給付諸縣,遇民買契,當官給付。冬十一月,詔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間自行開其所管地宅、田畝間架之數,而輸其直。仍立式行下。時諸路大軍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調度不繼,故有是詔。既而中書言恐騷擾,稽緩,乃立定價錢,應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一等,足計綱赴行在,即旱傷及四分以上,權住聽旨。又用殿中侍御史王縉言,詔州縣止以簿籍見在數目,出給戶帖,務要簡便不擾。如容縱,乞取重寘於法,令刑獄使者察之。時州縣追呼頗擾,乃命通判職官遍詣諸邑,面付人戶。其兩浙下戶展限二月內,諸路簿籍不存者,許先納價錢,俟造簿畢日給帖。 又按《通考》:五年,尚書省言:耆戶長顧錢、并抵當庫椿四分息錢、轉運移用錢、勘合朱墨錢、出賣係官田舍錢及赦限內典賣牛畜等印契稅錢、進獻納帖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錢,並令諸路州縣樁管應辦軍期。而總制司又言:人戶稅賦畸零,如析居異財絹帛零,至一寸一錢者,亦收一尺一兩米零,至一勺一抄者,亦收一升之類,並與折納。至二廣、福建、江東西路,免役一分寬剩錢。若無災傷減閣,並令發付行在,及兩浙西路役人顧錢,除歲用應副外,大軍支用,十一月,尚書省又言:經制錢,監司州郡或以軍期應辦為名,輒行借兌拘截取撥者,乞依諸路州軍通判,已得指揮施行州縣,輒將經制錢,擅行應副兌借,拘截取撥,輒有侵支互用者。內所委官所當職,及取撥官並先降兩官,放罷。人吏徒二年,各不以去官,赦降原減。紹興六年,蠲除商旅緡錢。令招誘舶舟,收息多者,補官推賞。
公元1136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四月甲子,除商旅緡錢稅。蠲東京民渡淮南商販之稅。按《食貨志》:六年,知泉州連南夫奏請,諸市舶綱首能招誘舶舟、抽解物貨、累價及五萬貫十萬貫者,補官有差。大食蕃客囉辛販乳香直三十萬緡,綱首蔡景芳招誘舶貨,收息錢九十八萬緡,各補承信郎。閩、廣舶務監官抽買乳香每及一百萬兩,轉一官;又招商入蕃興販,舟還在罷任後,亦依此推賞。然海商入蕃,以興販為招誘,僥倖者甚眾。又按《志》:六年,大理國獻象及馬五百匹,詔償其馬值,卻象勿受,而賜書勞遣之。
公元1137年
紹興七年,霍蠡請詔諸路守臣條具實在樁管之數,臨時措畫之宜,以聞。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員外郎霍蠡言:願詔諸路守臣,條具所樁實有窠名幾何,臨時措畫者若何而辦。
公元1138年
紹興八年,蠲農器牛稅。侍郎士㒟等言月樁之害帝諭休兵後除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八年三月己亥,蠲農器及牛稅。戊申,蠲江西、湖南諸州月樁錢各萬緡。
按《文獻通考》:八年,侍郎士㒟及參政李光,皆言月樁之害。上感動,每諭宰臣:若得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均定諸州縣月樁錢。曾統請罷經制使,不省。
按《宋史·高宗本紀》:九年二月甲子,均定諸州縣月樁錢。按《食貨志》:九年,諫議大夫曾統上疏言:經制使本戶部之職,更置一司,無益於事。如刱供給酒庫,亦是陰奪省司之利。若謂監司、郡縣違法廢令,別建此司按之,則又不然。夫朝廷置監司以轄州郡,立省部以轄監司,祖宗制也。稅賦失實,當問轉運司;常平錢穀失陷,當問提舉司。若使經制司能事事檢察,則雖戶部版曹,亦可廢矣。且自置司以來,漕司之移用,憲司之贓罰,監司之妄支,固未嘗少革其弊。罷之便。疏奏,不省。
按《文獻通考》:九年正月,復河南州軍赦,務與民休息。令轉運司具逐州見認月樁錢數,申朝廷,據實科撥。二月,詔以州縣大小所入財賦,欲斟量適當,易於樁辦。其日後殿進呈,各有窠名,但多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上曰:若所撥窠名錢不足,從朝廷給降應付,不得一毫及民。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禁稅務監官親隨通同接貨,及過數招收。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年三月己丑,罷諸路增置稅場。按《文獻通考》:十年九月,敕諸路稅務置專攔外類,皆過數招收,并有監官親隨之類,通同接取,可令禁止。紹興十一年,增鉛山場礬價。
公元1141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一年,以鑄錢司韓球言,撫州青膽礬斤錢一百二十文,土礬斤三十文省,鉛山場所產品高於撫,青膽礬斤作一百五十文,黃礬斤作八十文。
公元1142年
紹興十二年,置盱眙軍等處榷場。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二年五月乙未,置淮西、京西、陝西諸路榷場。按《食貨志》:十二年,盱眙軍置榷場官監,與北商博易,淮西、京西、陝西榷場亦如之。
按《文獻通考》:十二年,盱眙軍建榷場置官監,準平搭息,不得過三分。兌賣入官,別搭息,與北官博易應造軍器之物,及犬馬等並禁。其淮西、京西、陝西榷場如之。於是沿淮上下,東自揚楚,西際光壽,禁止私渡。凡南客販到草末茶,止許本場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見。北使所過有博易者,許接送使應副。
公元1145年
紹興十五年,蠲京西稅錢。置江陰市舶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五年八月乙亥,蠲京西路州縣場務稅錢。十二月戊午,置江陰軍市舶務。
公元1146年
紹興十六年,罷新刱稅場。考課取經總制錢,官殿最。鄭剛中奏減兩川雜稅有差。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十一月庚辰,罷州縣新刱稅場。按《食貨志》:十六年,以諸路歲取經總制錢,本路提刑并檢法幹辦官拘催,歲終通紐以課殿最。又按《志》:十六年,鄭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緡,激賞絹二萬疋,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緡。以四川總制錢五十萬緡充邊費。
按《文獻通考》:十六年,戶部侍郎李朝正言,諸路每歲所取經總制錢,歲終通行殿最,增及一分以上,減三季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賞有差。虧一分以上,展三年磨勘。二分、四分以上,議罰有差。
公元1147年
紹興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酌減兩川、江浙諸稅。詔蕃商販到香藥,並抽解一分。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七年八月丁巳,以諸路羨餘錢充月樁之數。九月己巳,減四川科率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乙亥,蠲江南東、西道諸州月樁錢。丙戌,減江、浙諸州折帛錢。按《食貨志》:所謂月樁錢者,始於紹興之二年。時韓世忠駐軍建康,宰相呂頤浩、朱勝非議今江東漕臣月樁發大軍錢十萬緡,以朝廷上供經制及漕司移用等錢供億。當時漕司不量州軍之力,一例均科,既有偏重之弊,上供經制,無額添酒錢并爭利錢,贍軍酒息錢,常平錢,及諸司封樁不封樁、係省不係省錢,皆是朝廷窠名也。於是郡縣橫斂,銖積絲累,江東、西之害尢甚。十七年,詔州郡以寬剩錢充月樁,以寬民力,遂減江東、西之錢二十七萬七千緡有奇。〈按文獻通考作一十二萬七千緡〉又有所謂版帳錢者,亦軍興後所創也。如輸米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盜贓則不償失主,檢財產則不及卑幼,亡僧、絕戶不俟覈實而入官,逃產、廢田不與消除而抑納,他如此類,不可遍舉。州縣之吏固知其非法,然以版帳錢額太重,雖欲不橫取於民,不可得已。又按《志》: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鄭剛中赴行在趙,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詔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於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緡,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緡,夔路鹽錢七萬六十緡,坊場、河渡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緡,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緡。
按《文獻通考》:十七年十一月,詔三路舶司蕃商販到龍腦、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餘數依舊法。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訴其太重故也。上因問御史臺檢法張闡:市舶歲入幾何。闡奏:抽解與和買,歲計之約得二百萬緡。上云:此皆常賦之外,未知戶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令輔臣取實數以聞。紹興十九年,罷國信所博易。
公元1149年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九年春正月甲午,罷國信所回易北貨。按《食貨志》:同。
公元1151年
紹興二十一年,罷柴米稅。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令監司檢察諸州額外征取。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一年秋七月辛亥,罷柴米稅。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詔守、倅同檢察。經總制錢。
按《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六月,臣僚言,諸州額外征取,止資公庫,無名妄用。乞令監司檢察。
公元1155年
紹興二十五年,蠲諸色舊稅積逋。禁止場務一切攔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五年秋七月丙辰,減四川絹估、稅斛、鹽酒等錢歲百六十餘萬緡。按《食貨志》: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緡有奇,朝廷猶以為重。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鍾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緡,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緡,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緡,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緡,激賞絹九千餘疋,合一百六十餘萬緡;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緡。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於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按《文獻通考》:二十五年十二月,赦訪聞場務利於所入,以至士夫舉子道路之費,搜篋倒囊,一切攔稅,可令禁止。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省諸州稅場,寬印契違限之期,損經總制錢年分最高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春正月壬子,省諸州稅場,以寬商賈。
按《文獻通考》:二十六年,戶部言,印契違日限者,罪之,而沒其產,太重,難行。徒長告訴,欲並依紹興法。舊限六十日齎錢,請契。從之。 又按《通考》:二十六年,禮部侍郎賀允中言,比年經總制錢,以二十六年以前,最高者,十九年之數立額。其當職官,既誘以厚賞,又驅以嚴責。額一不登,每至橫斂,民受其弊。望詔有司立歲額,既而倉部郎中黃祖舜,乞自十九年之外,有稍高年分,或少損其數。詔從之。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除耕牛稅。詔減四川米絹。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三月甲午,除耕牛稅。按《食貨志》: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糴米十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疋,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緡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疋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緡。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緡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振曰: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將取諸民乎。請留其半。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
按《文獻通考》:二十七年,詔人戶買賣耕牛,並免投納契稅。
公元1159年
紹興二十九年,存盱眙軍榷場。餘並罷酌定榷礬課額。專委通判主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金國罷沿邊榷場,惟泗州如舊。二月丙戌朔,亦罷沿邊榷場,存其在盱眙者。己丑,禁海商假託風潮私往北界。按《職官志》:臣僚言:福建、廣南各置務於一州,兩浙市舶乃分建於五所。按《食貨志》:二十九年,以淮西提舉司言,取紹興二十四年至二十八年所收礬錢,一年中數四萬一千五百八十五緡為定額。其他產礬之所,若潭州瀏陽之永興場、韶州之岑水場,皆置場給引,歲有常輸。惟漳州之東,去海甚邇,大山深阻,雖有采礬之利,而潮、梅、汀、贛四州之姦民聚焉,其魁傑者號大洞主、小洞主,土著與負販者,皆盜賊也。又按《志》:二十九年,詔專以通判主總制錢。
公元1160年
紹興三十年,立經、總制錢定額。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十二月癸丑,命戶部立經、總制錢十年中數為定額。
公元1161年
紹興三十一年,以王之望言,嫁資、葬地,皆納稅,契除放。二十七年,以前經總制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八月丙午,蠲諸路逋欠經總制錢。按《食貨志》: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係省。至是,總領四川財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詔從之。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按《文獻通考》:三十一年,詔諸路州軍,未起二十六年、二十七年經總制錢,特與除放。其二十八年以後欠數,令提刑司督責補發。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臣寮乞禁州縣拘攔稅物,蠲淮東經、總制錢。孝宗即位,禁專攔騷擾蠲四川稅契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夏四月癸酉,蠲淮東殘破州軍經、總制錢。按《孝宗本紀》:三十二年五月,即皇帝位。十二月戊寅,蠲四川赦前登帶白契稅錢。按《文獻通考》:三十二年三月,臣僚言,州縣多遣人於三二十里外,拘攔稅物,以發關引為名。乞禁止。 又按《通考》:三十二年八月,都省言,專攔騷擾,甚者指食米為酒米,指衣服為布帛。
公元1164年
孝宗隆興二年,有司請市舶十分抽一,不得博買。立舶商召保立限饒之法。又罷免坊場稅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二年秋七月戊申,蠲淮東內庫坊場錢一年。按《食貨志》: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次者曰牛頭,比獨檣得三之一。又次曰木舶,曰料河,遞得三之一。隆興二年,臣僚言:熙寧初,立市舶以通貨物。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輸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懷遠之意實寓焉。邇來抽解既多,又迫使之輸,致貨滯而價減。擇其良者,如犀角、象齒十分抽二,又博買四分;珠十分抽一,又博買六分。舶戶懼抽買數多,止買麤色雜貨。若象齒、珠犀比他貨至重,乞十分抽一,更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路舶船,各有司存。舊法召保給據起發回日,各於發舶處抽解。近緣兩浙舶司,申請隨便住舶變賣,遂壞成法。乞下三路照舊法施行。兼商賈由海道興販,其間或有盜賊、風波逃亡者,回期難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戶充保,自給公憑日為始。若在五月內回舶,與優饒抽稅。如滿一年內,不在饒稅之限。滿一年之上,許從本根究責罰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戶同坐。從之。見任官將錢寄附綱首,客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抽解,和買入官外,違法抑買,許蕃商越訴,計贓坐罪。國家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失尢甚。民用日以枵,法禁雖嚴,姦巧愈密。商人貪利,而暮夜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莫問,其弊卒不可禁矣。 又按《通考》:孝宗隆興之初,招集流民,凡兩淮之商旅歸,正人之興販,並與免稅。州縣續置稅場,不曾申明去處,並罷之。又詔鄉落墟市貿易,皆從民便,不許人買撲收稅。減罷州縣稅務甚多。
公元1165年
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增經制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復置榷場。按《食貨志》:元年,襄陽鄧城鎮、壽春花靨鎮、光州光山縣中渡市皆置榷場,以守臣措置,通判提轄。又按《志》:元年,詔:諸路州縣出納,貫添收錢一十三文省,充經總制錢,以所增錢別輸左藏西庫,補助經費。自是經總制錢每千收五六十文矣。然遇兵凶,亦時有蠲免。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罷兩浙市舶司。蠲積欠稅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六月甲戌,罷兩浙路提舉市舶司。按《職官志》:臣僚言兩浙提舉市舶一司抽解騷擾之弊,且言福建、廣南皆有市舶,物貨浩瀚,置官提舉實宜,惟兩浙冗蠹可罷。從之。仍委逐處知州、通判、知縣、監管同檢視,而轉運司總之。按《食貨志》:二年,罷兩浙路提舉,以守倅及知縣、監官共事,轉運官提督之。又按《志》: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緡。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詔市舶舟壞者,不得抽解。蠲川、秦茶馬兩司積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詔廣南、兩浙市舶司所發舟還,因風水不便、船破檣壞者,即不得抽解。又按《志》: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緡。
公元1168年
乾道四年,蠲諸州逋欠雜色,以經、總制錢振濟。減江浙明年和市稅。又禁私置稅場及離縣攔掠村民。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六月戊戌,蠲諸路逋負乾道元年二月和市、折帛、雜色錢。秋七月丁亥,以經、總制餘剩錢二十一萬緡樁留邛、蜀州,以備振濟。十二月甲辰,減兩浙、江東西路明年夏稅、和市之半。按《食貨志》:四年,又詔: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贍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並蠲之。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糴米腳錢三十五萬緡。
按《文獻通考》:四年,詔諸州縣,不得私置稅場,邀阻客旅。 又按《通考》:四年九月,詔不得離縣五里外攔掠村民。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令百姓白契者自陳違期,許人告,論如律。省襄陽等處榷場,提轄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緡,婺州亦得錢三十餘萬緡,他路恬不加意。詔: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輸送及十一萬緡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
公元1165年
又按《志》:乾道元年,襄陽、壽春、光州皆置榷場,以通
公元1169年
判提轄。五年,省提轄官。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郟升卿奏,蠲徽州雜稅。嚴禁沿江稅務騷擾。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六年,知徽州郟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按《文獻通考》:六年閏月,臣僚言,重征莫甚於沿江。凡泝流而上,至於荊峽,虛舟往來,謂之力勝。舟中無重貨,謂之虛喝。宜征百金,元拋千金之數,謂之花數。騷擾不一,乞嚴禁止。從之。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物貨,每綱有加耗。詔見任官不得附錢過蕃買物,并抑買蕃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舊法,細色綱龍腦、珠之類,每一綱五千兩,其餘犀象、紫礦、乳檀香之類,為麤色,每綱一萬斤。凡起一綱,遣衙前一名部送,支腳乘贍家錢一百餘緡。大觀以後,張大其數,象犀、紫礦皆作細色起發,以舊日一綱分為三十二綱,多費腳乘贍家錢三千餘貫。至於乾道七年,詔廣南起發麤色香藥物貨,每綱二萬斤,加耗六百斤,依舊支破水腳錢一千六百六十二貫有奇。又按《志》:七年,詔見任官以錢附綱首商旅過蕃買物者,有罰,舶至除抽解和買,違法抑買者,許蕃商越訴,計贓罪之。按《文獻通考》:七年,戶部言,每交易一十貫,納正稅錢一貫。除六百七十五文充給總制錢外,三百二十五文存留,一半充州用,餘一半入總制錢帳。如敢隱漏,依上供錢法。人戶違限不納,或於契內減落價貫,規免稅錢,許牙人併出產戶陳首,將物業半給賞,半沒官。每正稅錢一百文,帶納頭子錢二十一文,二分。州縣過數拘收公人,邀阻作弊,並重置典憲。從之。臣僚言,乞詔有司,應民間交易,並令先次過割,而後稅契。凡進產之家,限十日繳,連小契自陳,令本縣取索兩家砧基赤契,并以三色官簿,令主簿點對批鑿。如不先經過割,不許投稅。詔赦令所參照見行指揮,修立成法。
公元1172年
乾道八年,詔監司州郡,不得自擅免倍稅契。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詔今後遇赦,刪去稅契違限,許免倍自首一節。監司州郡,毋得自擅免倍稅契。違者坐之。言者謂,今之置產者,未嘗以稅契為意。蓋起於赦恩,許其免納而自首。況監司州郡,不候朝旨,免倍稅契所收錢,不復分隸窠名,一切以資妄用。故有此令。
公元1173年
乾道九年,禁北界博易。許民越訴擅置稅場官。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三月,禁北界博易銀絹。按《文獻通考》:九年二月,詔諸縣稅場於正官外,擅置機察措置等官,許民戶越訴。
公元1175年
淳熙二年,戶部請禁舶司所泄金錢,詔廣州市舶,良貨止市其半。置溪峒博易場,令湖南乳香輸行在。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淳熙二年,戶部言:福建、廣南市舶司麤細物貨,並以五萬斤為一全綱。南渡,三路舶司歲入固不少,然金銀銅鐵,海舶飛運,所失良多,而銅錢之泄尢甚。法禁雖嚴,奸巧愈密,商人貪利而貿遷,黠吏受賕而縱釋,其弊卒不可禁。
又按《志》:二年,詔廣州市舶,除榷貨外,他貨之良者
止市其半。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價值酌蕃貨輕重而差給之,歲約獲五十餘萬斤、條、株、顆。又按《志》:二年,臣僚言:溪峒緣邊州縣置博易場,官主之。又按《志》:二年,郴、桂寇起,以科買乳香為言。詔:湖南路見乳香並輸行在榷貨務,免科降。
公元1178年
淳熙五年,罷私置稅場。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六月,罷諸州私置稅場。按《續文獻通考》:五年,詔諸路州縣創立場務者,皆罷之。知臨安府吳淵乞復置西溪等兩處發引攔稅。上曰:關市譏而不征,去城五十里外,豈可復置攔稅。淳熙六年,置光州中渡稅場。有司《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詔刪之。
公元1179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春正月辛巳,復置光州中渡榷場。按《食貨志》: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刪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詔官毋邀市塞外諸戎所販珠玉,免諸稅之半,禁預借契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八月癸未,禁黎州官吏市蕃商物。按《食貨志》:七年,塞外諸戎販珠玉入黎州,官常邀市之。臣僚言其黷貨啟釁,非便,止合聽商賈、百姓收買。詔從之。又按《志》:孝宗繼志,凡高宗省罷之未盡者,悉推行之;又以臨安府物價未平,免淳熙七年稅一半。
按《文獻通考》:七年,臣僚言,民間典賣田產,必使之請官契輸稅錢,其意不徒利也,慮高貲之家,兼并日增,下戶日益朘削,是亦抑之之微意。今州縣以人戶物力科配,空給印紙,名為預借契錢,殊失法意。詔禁止之。
公元1181年
淳熙八年,詔減應稅官私房,僦朱嘉奏除無名賦,減經制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詔應稅臨安府及諸路官私房,僦不限貫陌十分減三。朱嘉知漳州事,奏除屬縣無名之賦七百萬,減經制錢四百萬。
公元1184年
淳熙十一年,禁諸州增收錢。許吉安納屑絹。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冬十月庚午,禁諸州增收稅錢。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臣僚言諸處夏稅和買,止有折帛折錢二色。惟湖州吉安一縣,獨多折絲折帛折綾,民間困於輸納,朝廷以其既納絹紬,又以細絲織綾,許以粗絲織絹,謂之屑絹。自前任顏度申請改屑絹為絲絹,遂使此邑重困。續後邑民皆詣闕陳訴,已蒙朝廷仍舊許納屑絹,而夏稅產絹,猶有細絲。乞令產絹亦依舊用粗絲織造。從之。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除稅場高等累賞法。分撥乳香於諸路給賣,嚴阻遏米客私收力勝錢之罪。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二年三月癸丑,除稅場高等累賞法。按《食貨志》:十二年,分撥榷貨務乳香於諸路給賣,每及一萬貫,輸送左藏南庫。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給舍看詳趙汝誼奏,乞行下省臣遇客販米,不得阻遏。其免收力勝錢一項,自有見行約束。如有違戾,以喝花為名,故作留滯者,許客人赴監司臺省越訴,重寘憲典。從之。
公元1188年
淳熙十五年,以賣香擾民,止令招客算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五年,以諸路分賣乳香擾民,令止就榷貨務招客算請。
公元1189年
淳熙十六年,減諸路經制錢,詔免四川歲發湖廣綱運顏師魯趙汝愚奏減月樁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十六年二月,孝宗內禪。夏四月丁卯,四川應起經、總制錢存留三年,代輸鹽酒重額。八月丙申,減兩浙月樁等錢歲二十五萬五千緡。十一月丁丑,減江、浙月樁錢額十六萬五千餘緡。按《食貨志》:十六年,光宗即位,減江東西、福建、淮東、浙西經總制錢一十七萬一千緡。又按《志》:十六年詔: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按《文獻通考》:光宗登極,用吏部尚書顏師魯奏,減江浙諸郡月樁錢一十六萬五千緡有奇。江浙轉運趙汝愚上言:臣伏自到任以來,不住詢訪民間利害,及今來巡歷所至,有可以寬裕民利者。本司已隨事斟酌輕重,次第罷行。獨有諸縣措置月樁錢物,其間名色類多違法,最為一方細民之害。臣試舉其大者,則有曰麴引錢,白納醋錢,賣紙錢,戶長甲帖錢,保正牌限錢,折納牛皮筋角錢。兩訟不勝,則有罰錢。既勝,則令納歡喜錢。殊名異目,在處非一。臣嘗詢究,蓋已累經朝廷指揮,及前後監司約束住罷矣。大抵類能力制於一時,而不能保無於後日,其弊正如鼠穴,左固則右逸矣。至詰其所從出入,則首以月樁無科名,循例措置為辭。甚者,姦贓之吏,又並緣掊克以濟其私,預於簿書之間,陰為詆讕之計。有司熟視,不可稽考,其間設有能自植立整齊紀綱者,則往往窘於調度,拘率牽制,因不得逞。其豪宗大姓,因得持是,數者挾持官吏,以漁獵細民。流弊萬端,不可殫述。其原則始於月樁太重而已。臣不勝憤懣,因盡考諸縣月樁出納之數,及其初科降之目,與夫先後因革之制,觀之其始,緣江淮用兵,供億數萬,朝廷深恐一時乏事,遂令本路計月樁辦大軍錢物,而月樁之名始立。然其時降到旁通式內,猶許先取無額經制錢。不足,方取上供錢。又不足,則取諸司封樁錢。其後又增置贍軍七分酒息錢,其餘不以有無拘礙錢物,皆許移用。甚至急闕,則朝廷亦時支降茶引、度牒之類以濟之。是時兵火之初,所在皆有餘積,公私未告病也。今諸司封樁,固不得用,而無額經制錢,州縣皆有定額,不盡分隸月樁。此外所存名目,惟上供錢及七分酒息錢三種而已。其餘蓋盡以取足於州縣也。況夫比年以來,州縣用度日廣,財賦日蹙,所以予之者,歲益加少,〈謂和州縣科撥二稅,與州縣贍用之類〉而取之者,歲益加多。〈謂如增收頭子錢,勘合錢,閏月坊場錢之類〉非作法以取諸民,則何以哉。臣嘗略計本路月樁之數,每歲為緡錢七十萬。而格外所入者,半之。雖其間亦有傅致文法者,大抵法外之斂,什嘗三四也。今朝廷縱未能大有蠲除,以盡掃宿弊。臣謂宜令有司,擇其間最重者,稍賑恤之。
公元1190年
光宗紹熙元年,禁例外多收投子錢。又臣僚議蠲月樁版帳無窠名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紹熙元年十一月,詔有合稅者,照自來則例,不得欺詐騷擾。如例外多收投子錢,許民越訴。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夏,議者請令監司州郡,寬屬縣無名之取,以紓民力。時東南月樁錢,歲為緡錢猶三百九十餘萬。又有版帳錢者,軍興後,諸邑皆有之,而浙中為尢甚。於是知岳州劉俁令四縣版帳之額,為二萬一千餘緡。而無窠名者,一萬一千餘緡。與提點刑獄丁逢、轉運判官薛叔似議,盡蠲之。
公元1191年
紹熙二年,詔平江府合發經總制錢,歲減二萬緡。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公元1192年
紹熙三年,以王溉代民輸激賞絹錢,詔進官,以楊輔蠲畸零絹錢及激賞絹。詔獎之。又詔依前博買。乳香罷減場務稅額,蠲月樁、經總制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閏二月甲子,成都府路轉運判官王溉以代民輸激賞等絹錢三十三萬緡,詔進一官,仍令再任。三月甲申,罷雅州稅場五。八月戊午,總領西川財賦楊輔奏:已蠲東、西兩川畸零絹錢四十七萬緡、激賞絹六萬六千匹。詔獎之。自是歲以為例。十一月癸巳,蠲湖南北、京西、江西郡縣月樁、經總制錢歲二十三萬餘緡。按《食貨志》:三年,以福建舶司乳香虧數,詔依前博買。
按《文獻通考》:三年,光宗復罷楚州、雅州管下鎮務。減臨安府富陽、餘杭稅額。
公元1193年
紹熙四年,蠲成都、潼川兩路絹估錢引,及激賞絹。又詔四川鹽、酒課額,更放三年。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四年,蠲紹興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疋。又詔: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公元1199年
寧宗慶元五年,禁截買投稅貨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慶元五年四月,詔赴務投稅者,不得截留收買。慶元六年,詔反坐誣告漏稅者。
公元1200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六年五月,詔告漏稅不實者,坐之。
公元1201年
嘉泰元年,蠲潭州黃河鐵纜錢。除四川外諸州經制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泰元年十一月庚申,蠲潭州民舊輸黃河鐵纜錢。
按《文獻通考》:嘉泰初,除四川外,東南諸州額理經制錢,七百八十餘萬。四川九十萬緡。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八月丙辰,除靜江府、昭州折布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六月戊子,罷廣東稅場八十一墟。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7年
開禧三年,住諸香博買。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云云。
公元1211年
嘉定四年,罷牛稅。蠲經總制無名錢。又罷高荒俵寄產錢。
按《宋史·寧宗本紀》:嘉定四年二月辛巳,罷廣西諸州牛稅。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趙汝讜奏,蠲經總制無名錢。知漳州莊夏奏,罷高荒俵寄產錢。
公元1212年
嘉定五年,定建康六渡之稅。禁私渡者。臣僚乞禁廣中無名稅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河渠志》:五年,守臣黃度言:府境北據大江,是為天險。上自采石,下達瓜步,千有餘里,共置六渡:一曰烈山渡,籍于常平司,歲有河渡錢額;五曰南浦渡、龍灣渡、東陽渡、大城堽渡、岡沙渡,籍於府司,亦有河渡錢額。六渡歲為錢萬餘緡。歷時最久,舟楫廢壞,官吏、篙工,初無廩給,民始病濟,而官漫不省。遂至奸豪冒法,別置私渡,左右旁午。由是官渡濟者絕少,乃聽吏卒苛取以充課。徒手者猶憚往來,而車擔牛馬幾不敢行,甚者扼之中流,以邀索錢物。竊以為南北津渡,務在利涉,不容簡忽而但求征課。臣已為之繕治舟艦,選募篙梢,使遠處巡檢兼監渡官。於諸渡月解錢則例,量江面闊狹,計物貨重輕,斟酌裁減,率三之一或四之一;自人車牛馬,皆有定數,雕牓約束,不得過收邀阻。乞覓裒一歲之入,除烈山渡常平錢如額解送,其餘諸渡,以二分充修船之費,而以其餘給官吏、篙梢、水手食錢。令監渡官逐月照數支散,有餘則解送府司,然後盡絕私渡,不使奸民踰禁。從之。
按《文獻通考》:五年四月,臣僚言,廣中無名稅場,在在有之。若循之浰頭,梅之梅溪,皆深村山路,略通民旅,私立關津,緡錢㪷米菜茹束薪,並令輸免。嘉定七年,蠲四川鹽、酒課額三年,湖、廣綱運亦免三年。
公元1214年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
公元1215年
嘉定八年,禁稅小民魚柴細碎之物。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八年二月,臣僚言,濱江之民,擔負魚鮓,於村落博賣,未嘗經涉城市,亦誣其漏稅而加之罪。或遇溪篺販運火柴,每束亦收五六文錢。乞嚴行覺察。從之。
公元1219年
嘉定十二年,詔勿以金銀博買,諸香罷諸州稅場。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十二年,臣僚言以金銀博買,洩之遠夷為可惜,乃命有司止以絹帛、錦錡、瓷漆之屬博易。聽其來之多寡,若不至則任之,不必以為重也。
按《續文獻通考》:十二年,屢罷諸州稅場。
公元1220年
嘉定十三年,臣僚請申嚴印契成法。從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十三年,臣僚言,州縣交易印契,所以省詞訟,清稅賦,而投報輸直,亦有助於財計。今但立草契,請印紙粘接其後,不經官投報者,不知其幾也。印契具文過割可廢,間有交易已畢,遷徙他郡,二稅茫無所歸,州縣徒費追擾。至於改換等色,減退畝步者,不知其幾也。乞申嚴成法。從之。
公元1223年
嘉定十六年,詔勿增稅額。減版帳錢有差葉適奏經總制錢之弊。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六年八月辛巳,詔州縣經界毋增紹興稅額。按《食貨志》:光、寧以降,亦屢與放免商稅,或一年,或五月,或三月。凡遇火,放免竹木之稅亦然。光、寧嗣服,諸郡稅額皆累有放免。然當是時,雖寬大之旨屢頒,關市之征迭放,而貪吏並緣,苛取百出。私立稅場,算及緡錢、斗米、束薪、菜茹之屬,擅用稽察措置,添置專攔收檢。虛市有稅,空舟者有稅,以食米為酒米,以衣服為布帛者,皆有稅。遇士夫行李則搜囊發篋,目以興販。甚者貧民貿易瑣細於村落,指為漏稅,輒加以罪。空身行旅,亦白取百金,方紆路避之,則攔截叫呼;或有貨物,則抽分給賞,斷罪倍輸,倒囊而歸矣。聞者咨嗟,指為大小法場,與斯民相刃相劘,不啻讎敵,而其弊有不可勝言矣。
按《文獻通考》:版帳錢,亦軍興後所創也。嘉定十六年正月五日,兩浙運判耿秉言:二浙近在日邊,疾苦易於上聞,固宜州縣之間,雍容為政。今百里之寄,銓曹見缺,至無人願就,是安可不思所以救之。蓋今縣邑之所苦者,不過版帳錢額太重耳。額重而收趁不及,計無所出,則非法妄取。以納斛斗,則增收耗剩。交錢帛,則多收糜費。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罰。恣胥吏之受賕,而課其入索。到盜賊不還,失主檢校,財產不及,其卑幼亡僧絕戶,不候覈實,而拘籍入官。逃產廢田,不與銷豁,而逼勒填納。遠債之難索者,豪民獻於官,則追催甚。於正稅私納之,為罰者。仇家訟於縣,則監納過於贓錢賒酒,不至於公吏,而抑配及於保正戶長。檢稅不止於商旅,而苛細及於盤合奩具。今年之稅賦已足,而預借於明年。田產之交易未成,而探契以寄納。其他如罰酒科醋,賣紙稅醬,下拳錢之類,殆不可以遍舉,亦不能遍知。無非違法,州郡利其能辦財賦,佯若不聞。一旦告發,則邑宰坐罪而去,後人繼之未,免循復前例。蓋其太重之額,既不減,則亦別無他策爾。且是法創立,經隔已數十年,物價有低昂,戶口有息耗,安可不隨時而加損。乞令臣與諸郡從長,斟酌將合減之數,開具聞奏,去其太甚,而立為中制。庶幾仰副聖天子惠養斯民之意。從之。於是鎮江府丹陽、金壇兩縣每歲通減錢二千八百四十四貫有奇,平江府常熟縣每年與減一萬貫,崑山吳江縣每年合與減發三千貫。自此諸路有陳情,亦優減不一矣。葉適應詔條奏曰:何謂一曰經總制錢之患。昔李憲經始熙河,始有所謂經制財用者。其後童貫繼之,亦曰經制。蓋其所措畫以足一方之用而已。非今之所謂經制也。方臘既平,東西殘破,郡縣事須興復,陳亨伯以大漕兼經制,使移用諸路財,計其時,所在艱窘,無以救急。故減役錢,除頭子,賣糖酵以相補足。靖康召募勤王兵,翁彥國以知江寧兼總制,括民財以數百萬計。已散者,視若泥沙。未用者,棄之溝壑。維揚駐蹕,國用益困。呂頤浩、葉夢得實總財事,四顧無策,於是議用陳亨伯所收經制錢者,其說已為征商雖重,未有能強之,而使販賣。酒雖貴,未有能強之而使飲。若頭子之類,特取於州縣之餘,而可供猝迫之用。夢得號為士人,而其言如此。蓋辯目前者不暇及遠,亦無怪也。然其所取止於一二百萬而已。其後內則為戶部,外則為轉運使,不計前後,動添窠名。黃子游、柳約之徒,或以造運船,或以供軍興,遞添酒稅,隨刻頭子。趙鼎、張浚相繼督師,悉用取給。而孟庾以職事之重,當總制之名,耆戶長壯丁顧錢,始行起發。役法由此大壞。二制並出,色額以數十計。州縣之所趁辦者,本不過數條,瓜剖碁布,皆以分隸。一州則通判掌之,一路則提點刑獄督之。胥吏疲于磨算,屬官倦于催發。酒有柳運副、王祠部都督府二分,本柄虧折官本。茶有秤頭篰息,油單壓面商稅有增添七分,免役有一分寬剩。得產有勘合,典賣有牙契。至于後也,僧道有免丁,截撥有糜費。故酒之為勝也,幾至于二百。頭子之去貫也,至于五十六。而其所收之多也,以貫計者,至于千七百萬。凡今截取以𢌿總領所之外,戶部經常之用,十八出於經總制。士方其入仕,執筆茫然,莫知所謂。老胥猾吏從旁而嗤之。上之取財,其多名若是。於是州縣之所以誅求者,江湖為月樁,兩浙、福建為印版帳,其名尢繁,其籍尢雜。上下焦然役役,以度日月者,五十年於此。向之學士大夫猶有知其不善,歎息而不能拯。今之新進後出者,有智者驚,無智者奮,視兩稅為何物,而況遠及先王貢賦之法乎。臣嘗計之,自王安石始,正言財利,其時青苗免役之所入,公上無所用。坊場河渡,免行茶湯水磨堆垛之額,止以給吏祿而已。前有薛向,後有吳居厚,可謂刻薄矣。蔡京繼之行鈔法,改鈔幣誘賺商旅,以盜賊之道利其財,可謂甚矣。然未有收拾零細,解落貫陌,飲人以不貲之酒,其患如經總制之甚者。蓋王安石之法,桑弘羊、劉晏之所不道,蔡京之法,又王安石之所不道。而經總制之為錢也,雖吳居厚、蔡京亦羞為之。至其急迫皇駭,無所措其手足,則雖紹興以來,號為名相,如趙、張者,皆安焉。又以遺後人,而秦檜權忮劫脅一世,而出其上。及其取於棄餘瑣屑之間,以為國用者,是何其無恥之至是也哉。故總制錢不除,一則人才日衰,二則生民日困,三則國用日乏。陛下誠有意加惠天下,以圖興復,以報仇怨,拔才養民,以振國用,在一出令而已。何謂人才日衰,本朝人才所以衰弱,不逮古人者,直以文法繁密,每事必守程度,按故例,一出其意,則為妄作矣。當其風俗之成,名節之勵,猶知利之不當言,財之不當取。蓋處而學與出而仕者,雖不能合,而猶未甚離也。今也不然,其平居,道先古語,仁義性與天道者,特雅好耳,特美觀耳,特科舉之餘習耳。一日為吏,簿書期會迫於前,而操切無義之術用矣。曰彼學也,此政也。學與政,判然為二。縣則以版帳月樁,無失乎郡之經常,為無罪。郡則以經總制,無失乎戶部之經費,為有能而已矣。夫置守令監司,以寄之人民社稷,其所任必有大於此者。而今也推是術,以往風流日散,名節日壞,求還祖宗盛時,豈復可得。是則人才日衰者,經總制錢使之也。何謂生民日困。俗吏小人之說,必曰經總制錢者,朝廷所以取州縣之棄餘,而版帳月樁,各自以力趁辦,其於民,固未嘗明加之賦斂也。贏縮多少,惟人而已。臣請以事驗之,知州去民尚遠,而知縣去民最近者也。月樁版帳多者,至萬餘緡,少者猶不下數千緡。昔之所謂窠名者,強加之名而已。今已失之所以通融收簇者,用十數爪牙吏,百計罔民,日月消削,蓋昔之號為壯縣富州者,今所在皆不復可舉手。今之所謂富人者,皆其智足以兼并,與縣官抗衡,及衣冠勢力之家在耳。若夫齊民中產,衣食僅足,昔可以耕織自營者,今皆轉徙為盜賊餓死矣。若經總制不住,州縣破壞,生民之困,未有已也。何謂國用日乏,今歲得緡錢千五百萬,昔三代漢唐不能進焉,所以裕國也,而何乏之敢言。陛下知夫博者乎,其驟為孤注,與不博而丐其贏之一二者,皆其本先竭者也。為國有大計,自始至末,必有品節條章。豈有左右望而羅其細碎不收之物,且均之為朝廷出納也。又從而刻削其頭子賣酒,取數倍之息。若此者,猶可以為國乎。使國不貧,宜不至此,既至此矣,何以能富。故經總制錢不除,則取之雖多,斂之雖急,而國用之乏,終不可救也。今欲變而通之,莫若先削今額之半,正其窠名之不當取者,罷去。然後令州縣無敢為版帳月樁,以困民。黜其舊吏刻削之不可訓誨者,而拔用惻怛愛民之人,使稍修牧養之政。其次罷和買,其次罷折帛,最後議茶鹽而寬減之。若此,則人才不衰,生民不困矣。夫財用之所以至此者,兵多使之也。財與兵相為變通,則兵數少而兵政舉,若此,則國用不乏矣。陛下豈有愛于多財多兵哉,直未得其所以去之之道耳。一舉而天下定,王業之所由始也。
公元1224年
嘉定十七年,理宗即位,詔蠲雜稅錢。
按《宋史·理宗本紀》:十七年閏八月丁酉,嗣皇帝位。十二月甲午,雪寒,免京城官私房賃地、門稅等錢。自是祥慶、災異、寒暑皆免。按《食貨志》:十七年,詔蠲嘉定十五年終以前所虧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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