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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一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總一則 高帝二則 文帝一則 景帝一則 武帝建元一則 元朔一則 元封一則 宣帝本始二則 五鳳一則 元帝初元一則 成帝元延一則〉
公元106年
後漢〈總一則 明帝永平一則 章帝元和一則 殤帝延平一則 順帝永建一則 永和二則 漢安一則 桓帝延熹一則 靈帝建寧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晉〈元帝太興一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和一則 孝武帝太元二則 安帝義熙一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一卷
國用部彙考一
周
《周制》:天官太宰,以九式均節財用。小宰貳之。宰夫考其出入,而定刑賞。太府受貨賄之入,以式法頒之府藏。玉府掌良貨賄,而共王之好賜。內府掌受貨賄,以待邦之大用。外府掌邦布出入,以待邦之小用。司會,掌會計,司書掌圖籍,職內掌邦之賦入,職歲掌邦之賦出,職幣掌幣餘之財,掌皮頒皮革之式,內宰會內宮之財,地官、泉府、委人、廩人、舍人、倉人掌斂市征及薪芻穀食等物,以待邦用。
按《周禮·天官》:大宰卿一人,小宰中大夫二人,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大宰之職。以九式均節財用。
鄭康成曰:式謂財用之節度。 李景齊曰:有以斂于民,無以節于己,則錙銖之積,不足以供泥沙之用。此九式財用,所以繼于九賦斂財賄之後也。
一曰祭祀之式。
王氏詳說曰:《曲禮》曰:天地之牛角、繭栗,宗廟之牛角握,此牲式也。酒正曰:大祭三貳,中祭再貳,小祭一貳,此酒式也。
二曰賓客之式。
史氏曰:朝覲聘問之時,待遇宴享之法。
三曰喪荒之式。
王昭禹曰:喪之禮有斂葬賻賵,以送死者。荒之禮有散利施惠,以救貧者。其用雖甚眾,而皆有制焉。
四曰羞服之式。
王昭禹曰:羞則膳夫羞用,百有二十品之類也。服則司服掌王之吉凶衣服之類是也。
五曰工事之式。
賈氏曰:工若考工所作器物。
六曰幣帛之式。
鄭康成曰:謂所以贈勞賓客者。 賈氏曰:若司儀上公,三問三勞,有束帛也。
七曰芻秣之式。
王氏詳說曰:謂若委人云,賓客共其芻薪,軍旅共其委積薪芻。
八曰匪頒之式。
鄭司農曰:匪,分也。頒謂頒賜也。
九曰好用之式。
王昭禹曰:因其所好而用之,謂之好用。玉府,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內府,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典絲。凡上之賜予,皆以物授之。典枲賜予,亦如之。蓋好用出于上之私恩,惟其時物而已。 劉迎曰:後鄭以為燕好賜予,其與匪頒異乎。今考之《經》,玉府所謂金玉玩好,謂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非所謂好乎。司書所謂上之用財用,職幣所謂凡上之小用,非所謂用乎。好用之式小,所以列之匪頒之後。 李景齊曰:自祭祀賓客,以至幣帛芻秣之費,固有司可以裁其出入。所謂匪頒好用,出于人主之意,固宜人主所得自為也。冢宰亦得以九式制之焉。然則聖人以身享天下之奉,不敢以一毫妄費,以至于此財安得而不裕哉。 劉執中曰:祭祀之式,春官掌焉。賓客之式,大行人、司儀掌焉。羞服之式,膳夫、司服掌焉。工事之式,司空之屬掌焉。幣帛之式,外府掌焉。芻秣之式,掌客掌焉。匪頒之式,大府掌焉。好用之式,內府掌焉。九者違失,均節失宜,則大宰掌焉。
小宰之職,執邦之九貢九賦九式之貳,以均財節邦用。
王昭禹曰:九貢九賦九式之書,其正在大宰司會,
而其貳在小宰大府。故于小宰言執。 史氏曰:周之邦財所蓄,至于不可勝用,豈獨冢宰制國用之力,小宰固執其法而不變,乃能用之不匱也。苟執之不固,則始均而終必偏,始儉而終必侈。雖有法,將誰與守。貢賦之入,歲有常數,九式之用,國有定規。彼有餘,此不足,小宰均之,以俾不給,則九式不愆于其禮矣。節邦用者,非其式,則不之用,而王者之欲,不節而自中乎禮儀矣。
以官府之六敘,正群吏。五曰以敘受其會。
王昭禹曰:功事財用之計,謂之會。有以會其治者,若大宰,歲終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是也。有以會其事者,若宮正,歲終,則會其行事是也。有以會其食者,若宮正,月終,則會其稍食是也。
以官府之六職,辨邦治;一曰治職,以平邦國,以均萬民,以節財用。
王氏詳說曰:平詳於經,均詳於紀。 黃氏曰:平邦國,均萬民,上之財用不節,何可為也。故冢宰制國用。 劉氏曰:邦國制度,由天官以裁處,故以節財用為職。否則制度崇,而力不能供矣。 王昭禹曰:大宰以道揆之,故財欲均,用欲節。小宰以法守位,但謹其出入而已。故以節財用而不言均。
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八曰聽出入,以要會。
王昭禹曰:出謂給以用,入謂振以藏。於財之出入而有治焉。小則以月計正之,大則以歲會正之。如此,則財之出入,無不當者矣。
宰夫之職。掌治灋以攷百官府群都縣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
賈氏曰:謂上數處用官物者,當乘計其用財之出入,知其多少。 王氏曰:不言會而言乘者,以一二三四計之,則謂之乘。總會其數,則謂之會。欲知其總數,則宜言會。欲知其別數,則宜言乘。今此欲知其失財、用、物,辟名,足用長財,故言乘其出入也。鄭鍔曰:利之所在,姦偽必萌。人能於財利之際,不萌貪欲之心者,廉吏也。故攷吏治而以乘財用為急。
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
王氏曰:失其所藏之貨賄,謂之失財。非所用而用之,謂之失用。所失之物非貨賄也,而謂之失物。黃氏曰:失財,用物有過,設有乖違,其罪皆可議。惟辟名,則必行其誅。 劉執中曰:司會掌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宰夫掌治法,以攷百官,府群縣鄙之治,而後乘其財用之出入,以至誅之,賞之,則內外之財用賞罰,總於冢宰,然則司會之失財用物辟名者,宰夫得以攷之,而詔於冢宰矣。
以式灋掌祭祀之戒具,與其薦羞,從大宰而視滌濯。凡禮事,贊小宰比官府之具。凡朝覲會同賓客,以牢禮之灋,掌其牢禮,委積膳獻,飲食賓賜之飧牽,與其陳數。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財用。凡所共者,大喪小喪,掌小官之戒令,帥執事而治之。三公六卿之喪與職喪,帥官有司而治之。凡諸大夫之喪,使其旅帥有司而治之。歲終,則令群吏正歲會。月終,則令正月要。旬終,則令正日成,而以攷其治,治不以時舉者,以告而誅之。
王昭禹曰:宰夫治官之考其職,掌贊大宰、小宰,故歲會月要日成,皆使群吏正之,歲會則使入於大宰,月要則使入於小宰,日成則宰夫受之治,則案所入之計書而攷之。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禮庫曰:自大府至內府,掌守藏財賦,自司會至職歲,掌會計財賦。故大府為府藏長以下大夫為之,司會為會計長以中大夫為之。其權足以相檢括。自張蒼罷計相後,會計之官,皆司農屬官為之。雖有姦弊,不敢發也。 愚按《食貨志》:以太公為周立九府,師古謂大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金、職幣,皆掌財幣之官。劉迎去天府、泉府、職金而入司書、司會、職幣,以為九,謂此九職相聯,事天府、春官之屬,泉府、地官之屬,職金、秋官之屬,與冢宰制國用者何關。不知有藏則有府,志食貨者,主泉布則合天府、泉府、職金言之。然冢宰制國用五官,當無所不統。若以此九職聯屬為九府,恐兼會計財用文書,每職亦各有府以治藏。師古之說,未可為非。
掌九貢九賦九功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鄭康成曰:九功謂九職。 鄭鍔曰:九貢九賦九職,大宰掌之,少宰執其貳。又使大府掌其貳,欲以知其出納之數。
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
賈氏曰:大府雖自有府,仍分置于眾府。貨言藏以
其善物,賄言用以其賤物,其實皆藏皆用耳。 黃氏曰:藏以儲蓄言內府職曰: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此所以備非常,不能不用,要以蓄儲為本。故曰藏。外府職曰掌邦布之出入,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法者,此有司常費,隨入隨用,故曰用。
凡官府都鄙之吏,及執事者受財用焉。凡頒財,以式灋授之,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邦中之賦,以待賓客,四郊之賦,以待稍秣,家削之賦,以待匪頒,邦甸之賦,以待工事,邦縣之賦,以待幣帛,邦都之賦,以待祭祀,山澤之賦,以待喪紀,幣餘之賦,以待賜予。凡邦國之貢,以待弔用。
鄭康成曰:此九貢之財所給,給弔用,給凶禮之五事。
凡萬民之貢,以充府庫。凡式貢之餘財,以共玩好之用。凡邦之賦用取具焉。歲終,則以貨賄之入出會之。
李氏曰:周官掌財者雖不一,綱統所係,實專於一司,蓋冢宰非不制國用,彼論道之職,特總其凡,而斂散出入之權,大府實主之。故天下財貨之入,莫不自大府而受之,量入以為出,亦莫不自大府而頒之。夫是以利權不分,而斂散得宜,使其不專總於一司,而分掌於他職。出財者惟以給辦為先,用財者惟以濟事為功,而後之不繼不恤也,財如之何而不虧。此大府之職,所以總天下財貨之入,凡頒財於官府都鄙百執事者,悉自此而以式法受之,出入斂散,惟歸於一。此所以撙節有方,而用度常給。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賈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王氏詳說曰:有王之玉,有國之玉。王之玉,不過服玉、佩玉、珠玉、食玉、盟玉、獻玉而已。玉府所掌是也。國之玉,寶器、瑞器也。寶器藏於天府,瑞器藏於典瑞,非玉府所掌矣。 陳君舉曰:玉府、內庫,掌天子器用財賄燕私之物,及受貢獻以備賞賜,此帑藏之在宮中者,而列於大府之下,與凡治藏之官無異,以見王者以天下為家,貢賦之入,無彼此之殊。漢湯沐邑為私奉養,不預經費。靈帝作西園、萬金堂,聚為私藏,皆非先王之法。屬於大府,則日有成,月有要,歲有會。司會有廢置誅賞之典,夫安得不節。若御府禁錢,捐之親幸之手,省闥之中,外人比校不及,則傷財害民,豈細事哉。
掌王之金玉,玩好,兵器。凡良貨賄之藏。
王昭禹曰:兵則若兌之戈和之弓垂之竹矢之屬,器則若赤刀弘璧琬琰之屬。良貨賄,則其質出於自然而美者也。 賈氏曰:玉府以玉為主,外所有美物,亦兼掌之。
共王之服玉,佩玉,珠玉。
劉迎曰:言服玉者,王所服之玉。若玉鎮、玉𤪌與夫玉璧之類,皆服玉也。玉人之事,曰鎮圭,長三尺,天子服之若此,皆謂服玉也。先儒乃以冠飾玉為服玉,蓋珠玉耳。今袞冕之旒,用玉二百八十八,鷩冕之旒,用玉二百一十八,無非皆以玉為珠,即所謂珠玉也。而誤以服玉為珠玉,不知珠玉為何物耳。
鄭康成曰:佩玉者,王之所帶也。《玉藻》曰:君子於
玉比德焉。天子佩自玉,而元組綬。詩傳曰:佩玉上有蔥衡,下有雙璜,衝牙蠙蛛,以納其間。 劉執中曰:服玉謂服用之玉器,不在於禮典者。及璞玉、材玉,可以為器以共用者。若冠冕既成,則弁師掌。圭璋既成,則典瑞掌。
王齊,則共食玉。
王昭禹曰:齊則致一以格神也。必精明之至,然後可以交於神明。玉者,陽精之純,可以助精明之養者。故王齊則共食玉。
大喪,共含玉,復衣裳,角枕,角柶,掌王之燕衣服,衽席,床笫。凡褻器,若合諸侯,則共珠槃,玉敦。
黃氏曰:珠槃、玉敦,用於盟歃王府供之盟,所以結信。信必自上之人先之,故用天子寶藏之器。
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凡王之好賜,共其貨賄。
內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鄭康成曰:內府主良貨賄藏在內者。 愚案:內府非天子私藏之,所以其在庫門內耳。與後世瓊林大盈庫異矣。
掌受九貢九賦九功之貨賄,良兵良器,以待邦之大用。凡四方之幣獻之,金玉,齒革,兵器。凡良貨賄入焉。凡適四方使者,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凡王及冢宰之好賜予,則共之。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掌邦布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凡有灋者。
鄭鍔曰:周之泉布,今之錢,自其出之有源言之,則曰泉。自其布散不滯言之,則曰布。 黃氏曰:外府
專掌邦布貨賄、重幣布、輕幣布,所以通貨賄,故貨賄皆在內府,而布在外府。
共王及后世子之衣服之用。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共其財用之幣,齎賜予之財用。凡邦之小用皆受焉。歲終則會,唯王及后之服不會。
王昭禹曰:王與后服不會,則至尊不可以有司法數拘也。世子則防其以奢侈而亂法,驕佚而敗禮,不可以無會。與《酒正》惟王及后之飲不會同意。
司會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愚按:自大府至掌皮,皆掌財賦之官。然大府以下大夫為之,司會以中大夫為之,大府既為長,則司會為屬乎。夫以大臨小,可也。以小臨大,可乎。今列於大府掌皮之間,何也。蓋司會一官,誠有關乎天下之利害,雖無財賦可掌,簿書可職,得以持法計天下之財用。王后六宮世子,與夫宰相大臣卿大夫士,其有用度不當,皆得鉤考舉正之。此其所係大矣。故其官甚尊非大府比,謂之屬於大府,不可也。司會一官,只成周有。自秦漢以下,便無此官。蓋緣先王都無毫髮之私,故容得這般議論。後世所以不立此官,只為人主不便己耳。且如今內庭官者比之,外庭請給數倍,若司會一官立,便須理會去緣,此所以不肯立。大抵掌出納財用者,其事至易,而持法以較出入之當否者,實艱。其人本朝財計總之三司,微有古意,然司會止計其用,而不治藏。三司則用與藏兼主之。又曰度支,頗有似司會遺意,然不過郎曹與成周之中大夫,相去遠矣。
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之貳,以逆邦國都鄙官府之治,以九貢之灋,致邦國之財用,以九賦之灋,令田野之財用,以九功之灋,令民職之財用,以九式之灋,均節邦之財用。
孫氏曰:周之賦入,不過九貢九賦九功而已。九貢者,諸侯之歲貢,還以待邦國弔卹賑救之用,而畿內無所仰給也。九功者,國中及四郊之民所入,閭師斂之,則以充府庫,備緩急,而公上亦不賴其用也。所謂九賦,乃廛里及畺地之有田,至於都鄙者之賦,載師掌之,以當歲之百需,考之司勳,可見矣。司勳掌六鄉賞地之法,即載師任之於遠郊者也。必參分之一,食乎公,上唯加田,然後無國正焉。非加田不得而免矣。
掌國之官府郊野縣都之百物財用。凡在書契版圖者之貳,以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
鄭氏曰:書謂簿書。契,最凡也。版,戶籍也。圖,土地形象,田地廣狹。
以參互攷日成,以月要攷月成,以歲會攷歲成,以周知四國之治,以詔王及冢宰廢置。
司書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掌邦之六典,八灋,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土地之圖,以周知入出百物。
王昭禹曰:六典八法,八則大宰大史之所建,小宰司會掌其副貳之書,司書則正掌其書而已。
以敘其財,受其幣,使入于職幣。凡上之用,財用,必考于司會,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徵令。
李景齊曰:豳詩陳王業之由,不出於夫婦耕饁烹葵剝棗之間。孟子論王道之始,亦不過於雞豚狗彘,無失其時。與夫魚鱉不可勝食,材木不可勝用之數語。大抵古人之於民事,有不可緩而張,官置吏所以分治於下者,莫不以是為先。故周官群吏之治,治此而已。三歲之計,計此而已。吾觀冢宰之職,有曰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意,其所計必功過之大者。至司書之職,有曰三歲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財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而後知其所計者,但如此耳。然則民財器械之備,與乏田野夫家六畜之治,與耗山林川澤之贏,與縮潤與涸皆群吏之黜陟係焉,亦足以見先王之致意於民事如此。後世課群吏者,責辦賦稅,與夫簿書獄訟之末,民生之厚與否,里野之闢與否,不恤也。安識成周計吏之本意。
凡稅斂掌事者受灋焉。又事成,則入要貳焉。
黃氏曰:田野穀粟藪牧,六畜山澤,各以其物,皆民職貢賦,考其足見贏者,取之寬也,不足者,取之隘也。司書於是通其有無,平其緩急,而出其稅斂之法,使掌事者受而行之,貢賦皆有定制,不可易移,稅斂雜征,故可隨事通融,而使考官掌其法。事成,又入要貳以備考。
凡邦治考焉。
王昭禹曰:凡治於邦者,司書則蚤正其書,以待其來考。蓋六典八法八,則九職九正九事,邦中之版,
土地之圖,其書藏於司書,則司書無所不掌矣。
職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二十人。掌邦之賦入,辨其財用之物,而執其總,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入之數,以逆邦國之賦用。凡受財者,受其貳令而書之,及會以逆職歲,與官府財用之出。
賈氏曰:及會者,至歲終會計,職歲主出,職內主入,以已入財之數,鉤考職歲出財之數,與夫職歲出財,與官府所用之數,並鉤考也。
而敘其財,以待邦之移用。
王氏詳說曰:移用之法,見於職內,以其邦之財用取具焉耳。
職歲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史氏曰:不謂之職外,而曰職歲者,以冢宰制國用,必在歲之杪推,一歲之周,乃得而會計。故謂之職歲。
掌邦之賦出。
王昭禹曰:自大府而下,掌財者,固非一人。又有職歲者,總計一歲用財之數,以待歲終之攷校,其詳略周密,一至於此。雖有姦偽之吏,無所肆其貪盜之罪。
以貳官府都鄙之財,出賜之數,以待會計而攷之。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財用,受式灋于職歲。凡上之賜予,以敘與職幣授之,及會以式灋,贊逆會。
賈氏曰:司會逆群吏之治,而聽其會計,此官主式法出財用,故以敘助之。
職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賈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王昭禹曰:掌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故以職幣名官。
掌式灋以斂官府都鄙,與凡用邦財者之幣,振掌事者之餘財。
王昭禹曰:振者,以時舉之。掌事者之餘財,必以時舉之,以其既出以給用,恐積久或易遺忘故也。孫氏曰:九賦斂財賄,其經常之賦,八焉而已。先王乃於八者之中,斂所用之餘,以當其賦之一,而足成九焉。蓋散在官府者,雖至寡,而聚歸一職,則其數亦足用,彼之所損者皆有餘之物,此之所補者,乃可以共。賜予之頒,與其沈滯而不舉,不若振刷以來歸,無暴橫之政以殘民也。
皆辨其物而奠其錄,以書楬之,以詔上之小用賜予。
鄭司農曰:楬之若今時為書,以著其幣。 賈氏曰:既斂得幣,皆當辨其物,知其色類及善惡,而定其所錄,簿書色別,各入一府,府別各為一牌,書知善惡價數多少,謂之楬。
歲終,則會其出。凡邦之會事,以式灋贊之。
黃氏曰:天下財計,至浩繁也。國之用度,至難程也。豈惟姦弊之不可攷,凡事之緩急先後,物之精麤功苦,財用之有餘不足,萃於一司,雖明辨強有力者,猶懼不能支周之。所以為善制者,其大者為之。九式各有制節,不相踰越。其小者使百司庶府,凡用財者分受之,是故大府受貨賄之入,以式法頒之於府藏,賦入之貳在職內,賦出之貳在職歲,職歲以式法授群吏之受財者,府藏無職歲式法,則財不出。若三司憑由勘合也。群吏既受財,則以貳令予職內,若三司磨勾也。官府都鄙之百物財用,皆有版圖,在司書,其貳在司會,以行會計之政。司書敘其幣餘之財,歸於職幣。宰夫於是詔辟名之誅,善物之賞。嗚呼,條綱相統,脈絡相貫,甚煩而有至簡者存,甚博而有至要者存。後之言理財者,烏能易是,而為善制哉。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以式灋,頒皮革於百工。
鄭鍔曰:以式法頒於百工,當用皮者,頒以皮。當用革者,頒以革。用舊式以頒之,則多寡為有度,循邦法以頒之,則非法所當用者,不與之。
歲終,則會其財齎。
王昭禹曰:泉布謂之財,行費謂之齎,斂之則用財斂,而散之則有行費。
內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鄭康成曰:內宰,宮中官之長。
會內宮之財用。
鄭康成曰:計夫人以下所用財。 王氏曰:會內宮之財用,為大宰歲終受其會故也。
《地官》:泉府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賈八人,徒八十人。
鄭鍔曰:考其名錢之意。曰泉者,謂出於一孔。曰布者,謂其布散於天下。泉府所藏者錢布,不名布而名泉,蓋輕重斂散之權,出於公上,如泉之源,當出一孔故耳。
凡國事之財用取具焉。歲終,則會其出入,而納其餘。
賈氏曰:國事,謂有司為國家之事興作,用財物者,皆來問泉府,取財為具焉。 楊氏曰:泉府斂市之征布,其所得幾何。說者謂,先王所以變通天下之財者在此,不知關市待膳服以下,皆經費也。邦之大用,內府待之。小用,外府待之。泉府所謂國事之財用者,特內外府之待,與夫經費之外者耳。其所用而取具者,亦可知矣。 鄭鍔曰:泉府所入者,皆財也。故國之財用,可以取具。亦猶大府所入者,皆賦也,故國之賦用取具焉。 鄭康成曰:會,計也。納,入也。 賈氏曰:出謂出府會計用財,入謂於廛人斂取布已下,納其餘者。若國家來取財不盡而有餘,則納與天官職幣。
委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掌斂野之賦斂,薪芻。
王昭禹曰:薪以給外內饔爨烹之用,芻以給馬牛之用。委人掌斂之,甸師帥其徒,以薪蒸役外內饔之事。
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以稍聚待賓客,以甸聚待羇旅。
王氏曰:稍聚者,所聚稍給之物。甸聚者,所聚甸賦之物。 劉執中曰:稍聚去王城三百里,賓客有時,故以待之。甸聚去王城二百里,而羇旅無時,故以待之。 項氏曰:甸小於稍,故待羇旅過客,其用微。
凡其余聚以待頒賜。
王氏曰:余聚者,所聚經用之餘物,頒則用財之餘事。故以余聚待之。 項氏曰:其餘則待往來之頒賜。 李嘉會曰:頒賜有在賓客,有在軍旅,有在出疆之使。既以委人餘聚待之,至遺人不以頒賜立額,蓋遺人施惠以下,皆非常用。故頒賜不可得兼。
以式灋共祭祀之薪蒸木材,賓客共其芻薪,喪紀共其薪蒸木材,軍旅共其委積薪芻。凡疏材共野委兵器,與其野囿財用。
易氏曰:薪芻,疏材木材之類。實祭祀賓客,喪紀軍旅之切於用者。物雖至微,無非大宰之式法。 鄭鍔曰:賓客共芻薪,軍旅言共其委積薪芻者,蓋軍旅之所共不一,此特共其委積之薪芻爾。
廩人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下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掌九穀之數,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
易氏曰:天府職,曰若祭天之司民、司祿,而獻民數穀數,則知九穀之數,專掌於司祿。今復見於廩人,何也。賈氏謂:廩人掌米,倉人掌穀,其義誠然。蓋倉人掌粟入之藏,辨九穀之物,則掌穀可知。廩如御廩常廩之類,則皆米也。不然,《明堂位》何以曰:米廩,有虞氏之庠,釋者以魯謂之米廩,虞帝上庠,今藏粢盛之委焉,非米而何以廩,名官所掌者米,而云掌九穀之數者,兼掌九穀之數也。是知倉人掌穀,司祿掌九穀之數,廩人即其九穀之數,以知廩米之數。凡以待國之匪頒賙賜稍食而已。
以歲之上下數邦用,以知足否,以詔穀用,以治年之凶豐。
易氏曰:制其財之多寡,權其禮之增損,非廩人之事,特以邦用之足否,詔之於上。凡以治年之凶豐而已。年之凶豐,天也,所以治之者,人也。治之則權其多寡增損,而為之開闢斂散。其於豐也,不為妄費以蠹其國。其於凶也,不為過取以害民。
大祭祀則共其接盛。
易氏曰:接猶承也。天子親耕藉田,以共粢盛,非有司親承之與常穀同,何以致敬於鬼神。故甸師以時入之於廩人,廩人接之以藏於神倉,及大祭祀之時,廩人則共其所接之盛。是以舂人接之,則舂穀而為米。𩟄人接之,則炊米而為食。然後王者得以親承祭祀,其為敬至矣。
舍人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平宮中之政。
鄭康成曰:政謂用穀之政。 賈氏曰:舍人總主給米之事,而掌平王宮中之政,謂平其給米多少。黃氏曰:舍人猶詩言室人於內者也。耕者勞於外,食者逸於內。先王存糜耗之戒焉。故以其職,曰掌平宮中之政,以至掌其出入。既無事而食而其政,不平出入,不以法不其甚歟。
分其財守,以灋掌其出入。
鄭康成曰:分其財守者,計其用穀之數,分送宮正、內宰,使守而頒之也。而行出於廩人,其有空闕,則計之還入。
倉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粟入之藏。
鄭康成曰:九穀盡藏焉,以粟為主。
辨九穀之物,以待邦用。
項氏曰:穀各有所宜用,故辨其物以待用。 鄭鍔曰:邦之用穀也,有匪頒賙賜稍食之殊,則其精粗
亦異。故宜辨其色焉。
若穀不足,則止餘灋用,有餘則藏之,以待凶而頒之。
王氏曰:法式所用,有雖不足不可以已者,有待有餘然後用者。所謂餘法用,則待有餘而餘用者。
凡國之大事,共道路之穀積食飲之具。
王昭禹曰:大事則戎祀之類。蓋戎以出征而祀,亦有在郊者。故倉人共道路穀積食飲之具。若戎祀之外,則非所共也。 黃氏曰:大事,大師役也。其小者,遺人委積自足共之。其大者,倉人共其穀,積食飲之,具食糗糒飲漿酏也。
漢
漢制財用司三所。
按《文獻通考》:西漢財用之司凡三所大司農官庫少府水衡二者天子之私藏。故桑弘羊言:山海,天地之藏,宜屬少府,陛下勿私,以屬大農。毋將隆言:大司農錢。自乘輿不以給供養,供養勞賜,一出少府。蓋不以本藏給末用,不以民力供浮費,別公私,示正路也。
高帝約法省禁,山澤之稅,不領於經費。
按《漢書·高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漢興,天下既定,民亡蓋藏,自天子不能具駟,而將相或乘牛車。上於是約法省禁,輕田租,什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而山川園池市肆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不領於天子之經費。漕轉關東粟以給中都官,歲不過數十萬石。
七年,立武庫、太倉。
按《漢書·高祖本紀》:七年二月,蕭何治未央宮,立武庫、太倉。
文帝後六年夏四月,減諸服御。發倉庾以振民。
按《漢書·文帝本紀》云云。
景帝中六年,置府藏官。
公元前152年
按《史記·漢景帝本紀》:中六年四月,以大內為二千石,置左右內官,屬大內。
〈注〉韋昭曰:大內,京師府藏。索隱曰:主天子之私財曰小內。小內即屬大內也。
公元前135年
武帝建元六年,廩庾府庫充積。
公元前117年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之初,國家亡事,非遇水旱,則民人給家足,都鄙廩庾盡滿,而府庫餘財。京師之錢累百鉅萬,貫朽而不可校。太倉之粟陳陳相因,充溢露積於外,腐敗不可食。眾庶街巷有馬,阡陌之間成群,乘牸牝者擯而不得會聚。守閭閻者食粱肉;為吏者長子孫;居官者以為姓號。人人自愛而重犯法,先行誼而黜媿辱焉。於是罔疏而民富,役財驕溢,或至并兼豪黨之徒以武斷於鄉曲。宗室有土,公卿大夫以下爭於奢侈,室廬車服僭上亡限。物盛而衰,固其變也。是後,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 按《賈捐之傳》:捐之曰:孝武皇帝元狩六年,太倉之粟紅腐而不可食,都內之錢貫朽而不可校。〈按《玉海》:劉仲馮曰:誤以建元為元狩〉
公元前123年
元朔六年,賞賜武功費百餘鉅萬。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朔六年夏四月,衛青將六將軍絕幕,大克獲。有司奏請置武功賞官,以寵戰士。 按《食貨志》:武帝即位數年,驃騎仍再出擊胡,大克獲。渾邪王率數萬眾來降,於是漢發車三萬兩迎之。既至,受賞,賜及有功之士。是歲費凡百餘鉅萬。先是十餘歲,河決,灌梁、楚地,固已數困,而緣河之郡堤塞河,輒壞決,費不可勝計。其後番係欲省底柱之漕,穿汾、河渠以為溉田;鄭當時為渭漕回遠,鑿漕直渠自長安至華陰;而朔方亦穿溉渠。作者各數萬人,歷二三期而功未就,費亦各以鉅萬十數。天子為伐胡故,盛養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萬匹,卒掌者關中不足,迺調旁近郡。而胡降者數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縣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臧以澹之。
元封 年,巡幸賞賜,用匹帛,錢金鉅萬。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封中,武帝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鉅萬計,皆取足大農。
公元前72年
宣帝本始二年春,以水衡錢為平陵,徙民起第宅。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注〉應劭曰:縣官公作,當仰給司農,今出水衡錢,言宣帝即位為異政也。
公元前70年
本始四年,以歲不登,遣使振貸。令太官損膳省宰。按《漢書·宣帝本紀》:本始四年春正月,詔曰:今歲不登,已遣使者振貸困乏。其令太官損膳省宰。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書入穀,輸長安倉,助貸貧民。
公元前54年
五鳳四年,設常平倉,給邊。
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四年春正月,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設常平倉,以給北邊。 按《食貨志》:宣帝即位,用吏多選賢良,百姓安土,歲數豐穰,穀至石五錢,農人少利。時大司農中丞耿壽昌以善為算能商功利得幸於上,五鳳中奏言:故事,歲漕關東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用卒六萬人。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郡穀足供京師,可以省關東漕卒過半。又白增海租三倍,天子皆從其計。
公元前48年
元帝初元元年,詔減太官諸宮館,及太僕少府水衡諸用。
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六月,以民疾疫,令太官損膳,減樂府員,省苑馬,以振困乏。九月,關東郡國十一大水,饑。詔:令諸宮館希御幸者勿繕治,太僕減穀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按《翼奉傳》:元帝初即位,奉上封事。上以奉為中郎。是歲,關東大水,郡國十一饑,疫尤甚。上迺下詔太僕小府減食穀馬,水衡省食肉獸。
公元前12年
成帝元延元年,谷永請停減大官、導官等所掌諸用度。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谷永傳》:永,遷光祿大夫給事中。元延元年,為北地太守。時災異尤數,永當之官,上使衛尉淳于長受永所欲言。永對曰:臣願陛下勿許加賦之奏,益減大官、導官、中御府、均官、掌畜、廩犧用度,止尚方、織室、京師郡國工服官發輸造作,以助大司農。
後漢
後漢以大司農,掌經費。少府,給私用中藏府,令掌內庫物。
按《後漢書·百官志》:大司農,卿一人。掌諸錢穀金帛諸貨幣。郡國四時上月旦見錢穀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邊郡諸官請調度者,皆為報給,損多益寡,取相給足。部丞一人。主帑藏。少府,卿一人。掌中服御諸物,衣服寶貨珍膳之屬。
〈注〉《漢官》曰:少者,小也。小故稱少府。王者以租稅為公用,山澤陂池之稅,以供王之私用。《漢官儀》曰:田租芻槁,以給經用凶年。山澤魚鹽、市稅,少府以給私用也。
中藏府令一人。掌中幣帛金銀諸貨物。
公元62年
明帝永平五年,作常滿倉。
公元57年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顯宗即位,天下安寧,民無橫徭,歲比登稔。永平五年作常滿倉,立粟市於城東,粟斛直錢二十。草樹殷阜,牛羊彌望,作貢尤輕,府廩還積。
章帝元和 年,以經用不足,張林上均輸諸法。朱暉奏言:不可施行。弗聽。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朱暉傳》:暉,元和中,拜尚書僕射。是時穀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尚書張林上言:穀所以貴,由錢賤故也。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鬻。又宜因交阯、益州上計吏往來,市珍寶,收采其利,武帝時所謂均輸者也。於是詔諸尚書通議。暉奏據林言不可施行,事遂寢。後陳事者復重述林前議,以為於國誠便,帝然之,有詔施行。暉復獨奏曰:王制,天子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食祿之家不與百姓爭利。今均輸之法與賈販無異,鹽利歸官,則下人窮怨,布帛為租,則吏多姦盜,誠非明主所當宜行。帝卒以林等言為然。
公元106年
殤帝延平元年,太后敕減大官諸費用。
按《後漢書·殤帝本紀》:延平元年六月己未,詔曰:今新遭大憂,且歲節未和,徹膳損服,庶有補焉。其減太官、導官、尚方、內者諸服御珍膳靡麗難成之物。 按《和熹鄧皇后紀》:殤帝生始百日,后乃迎立之。尊后為皇太后,太后臨朝。減大官、導官、尚方、內者服御珍膳靡麗難成之物。舊大官湯官經用歲且二萬萬,太后敕止,曰殺省珍費,自是裁數千萬。
〈注〉《漢官儀》曰:內者,主帷帳。並署名也。
公元126年
順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及隴西、金城儲穀。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順帝永建元年,令安定、北地、上郡及隴西、金城常儲穀,令周數年。
公元136年
永和元年,以西羌反叛二十年餘,兵連師老。軍旅之費,三百二十餘億。
公元141年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永和六年春正月,詔貸王、侯國租一歲。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43年
漢安二年冬十月,又貸王、侯國租一歲。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62年
桓帝延熹五年,以濯龍中藏錢,換王侯租。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延熹五年冬十月,換王侯租以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還之。
公元168年
靈帝建寧元年,太后敕中藏府調諸物,增助軍費。
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不載。 按《段熲傳》:建寧元年,竇太后臨朝。敕中藏府調金錢綵物,增助軍費。拜熲破羌將軍。
魏
公元240年
齊王正始元年,詔以金銀物,銷冶以供軍用。
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正始元年秋七月,詔曰:《易》稱損上益下,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方今百姓不足而御府多作金銀雜物,將奚以為。今出黃金銀物百五十種,千八百餘斤,銷冶以供軍用。
晉
公元319年
元帝太興二年,以國用不足,詔非軍士所需者皆省之。
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二年五月壬戌,詔曰:天下凋弊,加以災荒,百姓困窮,國用並匱,吳郡饑人死者百數。天生蒸黎而樹之以君,選建明哲以左右之,當深思以救其弊。昔吳起為楚悼王明法審令,損不急之官,除廢公族疏遠,以附益將士,而國富兵強。況今日之弊,百姓凋困邪。且當去非急之務,非軍事所須者皆省之。
公元323年
明帝太寧元年,以軍國饑乏,調刺史以下米各有差。按《晉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云云。成帝咸和七年秋七月景辰,詔諸養獸之屬,損費者多,一切除之。
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公元379年
孝武帝太元四年,詔停省諸費。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四年三月壬戌,詔曰:狡寇縱逸,藩守傾沒,疆場之虞,事兼平日。其內外眾官,各悉心戮力,以康庶事。又年穀不登,百姓多匱。其詔御所供,事從儉約,九親供給,眾官廩俸,權可減半。凡諸役費,自非軍國事要,皆宜停省,以周事務。
公元381年
太元六年,詔省煩費。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六年六月己巳,改制度,減煩費,捐吏士員七百人。
公元405年
安帝義熙元年,詔減省諸供奉。
按《晉書·安帝本紀》:義熙元年三月甲辰,詔曰:自頃國難之後,人物彫殘,常所供奉,猶不改舊,豈所以視人如傷,禹湯歸過之誠哉。可籌量減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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