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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四十七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
 第二百四十七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七
  元二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三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三則〉
公元1425年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七卷
國用部彙考七
元二
公元1308年
武宗至大元年,詔停一切不急之費,其奏請金銀者罪之,又裁省冗員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二月乙未中書省臣言:陛下登極以來賜賞諸王,恤軍力賑百姓,及殊恩泛賜,帑藏空竭,豫賣鹽引
和林甘肅大同隆興兩都軍糧,諸所營繕,及一切供億合用鈔八百二十餘萬錠
往者或遇匱急,奏支鈔本
臣等固知鈔法非輕,曷敢輒動,然計無所出,今乞權支鈔本七百一十餘萬錠,以周急用不急之費姑後之。
帝曰:卿等言是。
泛賜者,不問何人,毋得蒙蔽奏請
秋七月庚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十一月丁卯中書省臣言:今錢糧之法盡壞,廩藏空虛
中都建城大都建寺,及為諸貴人營私第,軍民不得休息
邇者用度愈廣,每賜一人,輒至萬錠,惟陛下矜察
又言:錢糧諸司乞毋干預
帝曰:已降制書,令諸人毋干中書之政。
他日或有乘朕忽忘,持內降文記傳旨中書省,其執之以來,朕將加罪。
己巳中書省臣言:國用不給,請沙汰宣徽太府利用等院籍,定應給人數,其在上都行省者,委官裁省
至大二年臣僚請禁芻粟藥材、坊苑諸費,及隔越中書省徑行錢穀事。
又請以至鈔本國用以至大鈔糧儲並從之。
公元1309年
《元史·武宗本紀》二年三月甲辰中書省臣言:國家歲賦有常,頃以歲儉,所入曾不及半,而去歲所支,鈔至千萬錠,糧三百萬石。
陛下嘗命汰其求芻粟者,而宣徽院孛可孫竟不能行,視去歲反多三十萬石,請用知錢穀者二三員於宣徽院佐而理之。
從之。
六月庚午中書省臣言:奉旨既停新寺工役,其亭苑鷹坊諸役,乞并罷。
又,太醫院遣使藥材於陜西、四川雲南,費公帑勞驛傳
臣等議,事干錢糧隔越中書省徑行,乞禁止
並從之。
九月己亥尚書省臣言:今國用中統鈔五百萬錠,前者借支鈔本至千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銀鈔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
甲辰尚書省言:每歲芻粟費鈔五十萬錠,請廢孛可孫,立度支院,秩二品設使同知僉院僉判二員
從之。
十一月辛丑尚書省臣言:臣等竊計,國之糧儲歲費浸廣,而所入不足
今歲江南頗熟,欲遣使和糴,恐米價暴增,請以至大鈔二千錠分之江浙、河南江西湖廣四省,於來歲諸色應支糧者,視時直予以鈔,可得百萬,不給則聽以各省錢足之。
制可。
公元1310年
至大三年發鈔供億朝會,以尚書省言,減汰頒賜財物,及後宮飲膳,復增鈔本備急須。
《元史·武宗本紀》三年二月丁卯尚書省臣言:今夏朝上都供億,請先發鈔百萬錠以往
從之。
八月己巳尚書省臣言:今歲頒賚已多,凡各位奉聖旨、懿旨令旨財物者,請分汰。
有旨:卿等但具名以進,朕自分汰之。
冬十月丁巳尚書省臣言:宣徽院廩給日增儲㣥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
帝曰:比見後宮飲膳,與朕無異,有是理耶。
令伯荅沙與宣徽院覈實分減之。
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言:今歲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銅錢兼行,以備侍衛鷹坊急有所須。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諭太府監自今賜與雖微,物必請又停罷不急浮費,及土木營繕
《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
己亥,諭太府監臣曰:財用足則可以萬民給軍旅,自今雖一繒之微,不言於朕,毋輒與人。
十一月辛丑李孟奏:錢糧為國之本,世祖量入為出,恆務撙節,故倉庫充牣
今每歲支鈔六百餘萬錠,又土木營繕餘處,計用數百萬錠,內降賞賜復用三百餘萬錠北邊軍需又六七百萬錠;今帑藏見貯止十一萬餘錠,若此安能周給
自今不急浮費,宜悉停罷
帝納其言,凡營繕悉罷之。
公元1315年
仁宗延祐二年十二月庚寅增置平江路行用庫。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7年
延祐四年六月己未,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綵五萬匹。
公元1320年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延祐七年臣僚撙節賜予英宗即位,以廩藏不充,停諸王歲給
百官中書登極大賚之數,又遣使閱軍需庫。
《元史·仁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壬午御史臺臣言:比賜不兒罕丁山場、完者不花海舶稅,會計其鈔,皆數十萬錠,諸王軍民貧乏者,所賜未嘗若是,苟不撙節,漸致帑藏虛竭,民益困矣。
中書省臣進曰:臺臣所言良是,若非振理朝綱法度愈壞。
臣等乞賜罷黜,選任賢者。
帝曰:卿等不必言,其各共乃事。
 按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
九月甲辰,以廩藏不充,停諸王所部歲給
十一月戊寅,以登極大賚諸王百官中書會其數,計金五千兩、銀七十八萬兩、鈔百二十一萬一千貫、幣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匹、帛四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匹、木綿九萬二千六百七十二斤、布二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匹、衣八百五十九襲,鞍勒弓矢有差
十二月己巳遣使奉元路軍需庫。
公元1322年
英宗至治二年,以國用匱竭命臣慎出納。
《元史·英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辰公主阿剌忒納八剌下嫁賜鈔五十萬貫。
三月己丑,以國用匱竭,停諸王賞賚皇后荅里麻失等歲賜
夏四月乙丑中書省臣請節賞賚以紓民力,帝曰:朕思所出倍於所入,出納之際,卿輩宜慎之,朕當撙節其用。
公元1325年
泰定帝泰定二年,以國用不足,罷不急費,減廄馬衛士,節濫賜,凡鬻寶建寺,書金字藏經諸費用,悉除之。
《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閏月丁卯中書省臣言:國用不足請罷不急之費。
從之。
五月丙子,旭邁傑等以國用不足請減廄馬,汰衛士,及節諸王濫賜,從之。
秋七月庚午,以國用不足,罷書金《藏經》
壬申御史臺臣言:賈胡鬻寶,西僧佛事所費不貲,於國無益,並宜除罷。
從之。
《續文獻通考二年十二月,上以災異,詔百官集議平章張珪與省院翰林集賢極論當世得失,奏之其略言。
世祖時不聞中買寶物今分珠寸石售,直數萬。
妄稱呈獻,冒給回賜,以致累朝未酬。
寶價四十餘萬錠天下所徵歲入,止十一萬四千。
所入僅足以償,皆生民膏血,請俟國用饒足,議還西山建寺,損害軍民費以億萬
經年歲宜且停罷中外署置官吏非世祖刱設者,宜悉減汰,以節濫費。
比來惟務徼福僧道,病國厲民,罷功德使司諸宿衛宮女之屬,宜如世祖支請之數,給之凡數千言,上不能從。
公元1326年
泰定三年中書出納之數,又以國用不繼,請除濫賞。
《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五月甲子中書會歲鈔出納之數,請節用以補不足,從之。
九月戊辰中書省臣言:今國用不繼,陛下當法世祖勤儉以為永圖
臣等在職,苟有濫承恩賞者,必當回奏。
嘉納之。
泰定四年臣僚請節鬻寶之費,不報
公元1327年
《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庚戌御史辛鈞言:西商鬻寶,動以數十萬錠,今水旱民貧,請節其費。
不報
公元1328年
致和元年,置總管府,以司財賦
文宗即位,以經用不足命節歲給芻豆
《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三月辛未,置總管府以司財賦
 按文宗本紀致和元年九月壬申,帝即位
冬十月丁未,以度支芻豆經用不足,凡諸王駙馬來朝並節其給,宿衛官已有廩祿者及內侍宮人歲給芻豆,皆權止之。
公元1329年
文宗天曆二年從臣僚請,汰省一費用
明宗即位,於和寧之北,亦納。
臣僚節用,以紓民力
文宗又以御史臺處所貯,充上都會集費,置江淮財賦總管
公元968年
府。
及復即位,凡供用與減汰並行,又會歲入之數。
《元史·明宗本紀》歲戊辰泰定帝崩。
帝方遠在沙漠,猝未能至,帝弟懷王京師,群臣請正大統懷王即位,是為文宗改元天曆
哈散及撒迪等相繼迎帝。
天曆二年正月丙戌,帝即位和寧之北。
七月壬申監察御史把的于思言朝廷去秋命將出師戡定禍亂,其供給軍需賞賚將士所費不可勝紀
若以歲入經賦較之,則其所出已過數倍。
況今諸王朝會舊制一切供億,俱尚未給,而陝西等處饑饉薦臻餓殍枕藉加以冬春之交,雪雨愆期苗槁死,秋田未種,民庶皇皇流移者眾。
臣伏思之,此正國家節用之時也。
如果有功必當賞賚者,宜視其官之崇卑輕重之,不惟省費,亦可示勸。
近侍諸臣奏請恩賜,宜悉停罷,以紓民力
臺臣以聞,帝嘉納之,仍敕中書省其所言示百司
 按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春正月乙丑中書省臣言:度支今歲芻槁不足常例支給外,凡陳乞者,宜勿予。
從之。
丁丑中書省臣言:朝廷賞賚不宜濫及罔功
鷹、鶻、獅、豹之食,舊支肉價二百餘錠,今增至萬三千八百錠;控鶴舊止六百二十八戶,今增二千四百戶。
又,佛事歲費,以今較舊,增多金千一百五十兩、銀六千二百兩、鈔五萬六千二百錠、幣帛三萬四千餘匹;請悉簡汰
從之。
中正院臣言,皇后日用所需,鈔十萬錠、幣五萬匹、綿五千斤。
詔鈔予所需之半,幣給一萬匹。
丙戌皇兄明宗皇帝位於和寧之北。
三月辛酉,遣燕鐵木兒皇帝寶於明宗行在所
復命有司奉金千五百兩、銀七千五百兩、幣帛各四百匹及金腰帶二十,詣行在所,以備賜予
丙寅,躍里帖木兒行在還,諭旨曰:朕在上都宗王大臣必皆會集有司當備供張
上都積貯,巳為倒剌沙所耗,大都府藏,聞亦悉虛。
供億如有不足,其以御史臺司農司樞密宣徽宣政等院所貯充之
五月庚辰,置江淮財賦都總管府。
八月庚寅明宗崩。
己亥,帝復即位上都
壬寅,以鈔萬錠幣帛二千匹,供明宗八不沙費用
甲辰中書省臣言:祖宗故事即位之初,必恩賚諸王百官
比因兵興,經費不足,請如武宗之制,凡金銀五鋌以上三之一,五鋌以下全畀之,又以七分為率,其二分準時直給鈔。
制可。
九月乙亥,史惟良上疏言:今天下郡邑被災者眾,國家經費若此之繁,帑藏空虛生民凋瘵,此政更新百廢之時。
宜遵世祖成憲,汰冗濫蠶食之人,罷土木不急之役,事有不便者,咸釐正之。
如此則天災可弭,禎祥可致。
不然,將恐因循苟且,其弊漸深,治亂之由,自此而分矣。
嘉納之。
冬十月辛丑發中政院財賦總管府糧儲江南者赴京師,以助經費,驗時直以鈔還之。
戊申,以江淮財賦都總管府隸儲政院,供皇后湯沐之用。
是歲,會賦入之數:金三百二十七鋌,銀千一百六十九鋌,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錠,幣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斤,綿七萬六百四十五斤,糧千九十六萬五十三石。
公元1330年
至順元年,從御史臺請,考覈錢穀出納從,中書省請量減酌給諸費,其樞密院請給鷹坊芻粟不從
《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夏四月癸未中書省臣言:各宮分及宿衛士歲賜錢帛,舊額萬人去歲四千人,邇者增數益廣,請依舊額為宜。
詔命阿不海牙裁省以聞。
六月癸巳御史臺臣言:宣徽院錢穀出納無經以上飲膳冒昧者多,不稽案牘,則弊日滋
如舊制,具實上之省部,以備考覈。
從之。
秋七月庚午中書省臣言:近歲帑廩虛空,其費有五:曰賞賜,曰作佛事,曰創置衙門,曰濫冒支請,曰續增衛士鷹坊
請與樞密院御史臺、各怯薛官同加汰減
從之。
閏月庚子中書省臣言:內外佛寺三百六十七所,用金、銀、鈔、幣不貲,今國用不充,宜從裁省
省臣宣政院裁減
上都歲作佛事百六十五所,定為百四所,令有司永為歲例
冬十月乙亥中書省臣言:近討雲南,已給鈔二十萬錠為軍需,今費用已盡,鎮西武靖王搠思班及行省行院復求鈔如前數
臣等議,方當進討之際,宜依所請給之。
制曰:可。
十一月丙戌知樞密院事燕不憐,請依舊制全給鷹坊芻粟,使毋貧乏
帝曰:國用百姓所供,當量入為出,朕豈以鷹坊失所重困吾民哉。
不從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權宜宿衛中宮佛寺費用
《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中書省臣言:國家錢穀歲入有額,而所費浩繁是以不足
天曆二年,嘗以鹽賦十分一折銀納之,凡得銀二千餘錠。
今請以銀易官鈔本,給宿衛士卒
又言:陛下不用經費不勞人民創建承天護聖寺
臣等願上嚮所易鈔本十萬錠、銀六百鋌助建寺之需。
從之。
庚午,給宿衛士歲例鈔,詔毋出定萬人之外。
三月癸未,割外府幣、帛各千匹輸之中宮,以供需用。
六月乙巳朔,徵儲政院鈔三萬錠,給中宮道路之用。
公元1332年
至順三年,增給太府監歲支幣帛
文宗崩,皇后預備大朝會,賞賜諸物。
寧宗即位賞賚諸王如舊制。
《元史·文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壬寅中書省臣言:太府監歲支幣帛二萬匹,不足於用,請再給二百匹。
從之。
 按寧宗本紀三年八月己酉文宗崩,皇后導揚末命傳位明宗之子
右丞相燕鐵木兒,請立帝以繼大統
八月甲寅中書省臣奉中宮旨,預備大朝賞賜銀幣帛等物。
十月庚子,帝即位
戊申賞賚諸王金、幣,其數如文宗即位之制。
公元1334年
順帝元統二年中書省請節佛事布施之費,從之。
《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三月甲辰中書省臣言:興和路起建佛事一路所費,為鈔萬三千五百三十餘錠。
請依上都大都例,給膳僧錢,節其冗費
從之。
夏四月乙酉中書省臣言:佛事布施費用太廣,以世祖時較之,歲增金三十八錠、銀二百三錠四十兩、繒帛六萬一千六百餘疋、鈔二萬九千二百五十餘錠。
請除累朝期年忌日之外,餘皆罷。
從之。
公元1336年
至元二年秋七月庚申,禁隔越書口敕旨,冒支錢糧
《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43年
至正三年臣僚再請撙節
《元史·順帝本紀三年六月中書戶部國用不足,請撙節浮費
秋七月戶部復言撙節錢糧
公元1347年
至正七年,罷減各位怯薛支給冗食
《元史·順帝本紀七年春正月丙寅,詔以怯薛支給浩繁,除累朝額外,悉罷之。
十一月乙巳中書戶部言:各處水旱田禾不收,湖廣雲南盜賊蜂起兵費不給,而各位怯薛冗食甚多,乞賜分減
帝牽於眾請,令三年後減之。
公元1352年
至正十二年脫脫皇后支用不敷,奏每年宜給金銀之數。
《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八月丁巳脫脫言,皇后斡耳朵支用不敷,自今為始,每年宜給金一十錠、銀五十錠。
明一
明初定各項歲入總數南北戶部奏銷,及各庫收貯之例。
《續文獻通考國初總計天下田土,共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零,人戶共九百三十五萬二千一十五戶口,五千八百五十五萬八百一口,夏秋二稅大約二千六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一十六石,絹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八疋,絲一萬七千零三斤,又三百一十六萬八千一十七兩,棉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六十二斤,棉布一十萬八百七十疋,麻布二千七十七疋,又洞蠻蓆布二百五十九條,苧六十五斤,鈔八萬一千二十五錠零一百八十四貫,馬草一千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一百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三斤。
各處鹽課司,凡一百六十九,每歲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鹽價并引價銀四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兩,其運入太倉庫者,歲額運銀一百四十九萬兩,內夏稅五萬五百餘兩,秋稅九十四萬四千八百餘兩,馬草折銀二十三萬七千餘兩,鹽課折銀二十餘萬兩
雲南閘辦銀三萬餘兩,總計各處稅糧馬草折銀,各鹽課銀,各鈔關船料,及雲南閘辦銀,每歲入共二百四十三萬兩。
 又按《續通考國初會計之權,即在本部自有北京戶部,而本部必諮而度焉。
每歲本部會其歲用以上大司,徒詔於天子而後徵收
蓋自永樂以後率以為常,而歲有盈縮不必盡同。
國初於皇城內,設內承運庫,以收段疋金銀、纓玉、象牙等,內府天財庫以收錢鈔等,并各衙門鎖鑰內府供用庫以收白熟粳、糯米等,廣積庫以收紵絲綾羅硫黃焰硝等,甲字庫以收布疋,并各色顏料
乙字庫以收紵絲綿布胖襖、衿鞋、毛襖、狐帽等,丙字庫以收棉花絲綿等,丁字庫以收銅鐵皮張蘇木等,戊字庫以收軍器胡椒等,承運庫以收闊生、絹翠、毛皮等,贓罰庫以收錢鈔紵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廣惠庫以收鈔錢等,廣盈庫以收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布疋等,皆謂之內庫
公元1371年
太祖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憑符券支放錢糧
《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放支錢糧內則中書,外則行省,第其字號為符券然後放出
公元1381年
洪武十四年,立勘合比對附繳之法。
《明會典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諸司收掌六部都察院應有行移即便比對勘合硃墨相同火速奉行,詣司亦置六部都察院冊七扇,如勘合至日即便附寫。
緣由衙門收貯,仍將原文繳回內府,其勘合附寫,緣由明白滿日差人,赴內府奏繳。
公元1386年
洪武十九年,奏革出納官勘合,改用印信手本。
《明會典十九年,奏革各衙門出納官物勘合,令該部行文書,下庫用印信,手本於各門關出入
洪武二十三年,令各司府盤點庫錢帛,其解京及貯用燒毀、施給俱開數稽考
公元1390年
《明會典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疋帛零段,解赴京庫,麤重什物銅錢錫器收貯備用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舊破衣服給付孤老,仍俱開數目稽考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令天下倉廩儲積,每歲會存留起運申報戶部
關支者悉由部劄支放戶部預編,勘合稽覈錢糧
《明會典天下糧草等項,國初有司按季開報,後以季報太繁。
令每歲會存留起運申報上司達戶部,俱從戶部定奪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務要會計周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
每歲開報合干上司達戶部定奪施行
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倉庫一應關支錢糧,及工部成造軍裝等項,必須其所用物料,轉行戶部劄付各該倉庫照數支給將支過數目申報作數
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賀等項,俱於官錢糧內支用務要白花銷。
開申上司以憑稽查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令凡一應錢糧等事行移布政司,及直隸十八府州戶部預為編置勘合,并底簿二扇一扇本部收貯一扇發下各司府州
如有行移將各該事件移付通類科,通行於原編,底簿內附置立前件,書填勘合,內云洪武某年某月某日填,某字幾號,勘合照會
布政司,或劄付府州,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行下所屬照,依坐去勘合內事施行,候事完,呈報到部,於前件下註回銷緣由,以憑稽考
其內倉庫司局衙門官員任滿須從本部查考任內錢糧等項,如是收支明白,別無虧欠。
然後咨發吏部聽用,若有虧少,及收支不明必須究問
至若本部官員考覈皂隸更替公用
印色紙劄等事悉皆理之。
 又石刻職掌,凡沒官房租錢印、造鹽引,由錢法契本勘合通關等事時估除授給由吏役照刷文卷紀錄屯種夫役漕運、差批、通類、遲錯、勘合等事吏役各庫文簿改革考較編置通類勘合等事斛斗、秤尺、通類勘合稅糧通關市舶等事,並皆掌之。
公元1395年
洪武二十八年,定內府關,領各庫物勘合之法。
《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內外衙門關支物料戶部編置勘合,送內府收掌
其該衙門奏領勘合,赴該庫比號,相同照數放支
 又令司禮監編置內官衙門勘合底簿
戶部編置在外衙門勘合底簿
內將一扇內府收貯,本衙門與該庫各收一扇
凡各衙門關領物件自行開數,具奏關出勘合填寫物數,齎赴本部比號,謄寫底簿僉押用印,仍與該衙門齎去該庫比號照數支領本庫,將勘合司禮監收銷,或有差錯等項,該衙門即便具奏改正用印領蓋。
公元1397年
洪武三十年歲給官吏軍校夫匠廩糧之數。
《續文獻通考·會計志》洪武三十年,分南京內府內官監局光祿寺并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衙門錦衣衛所官吏旗軍士校,舍餘匠、幼水。
歲用白熟粳、糯糙米、黃菉等豆、、穀、芝麻行糧廩給皮,共一百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七石一四升九合五勺八秒。
公元1368年
洪武 年,天下支用錢糧一年一開數目報部。
《明會典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
務將當年已支,見在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差官各處清查錢帛造冊開報
《明會典洪熙元年,奏准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并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數目造冊開報
公元1430年
宣宗宣德五年,定勘合到部日期
《明會典宣德五年,奏准編置勘合,付各衙門填寫實徵總數,遣該吏親齎赴部,查理,近者限本年十月,遠者限十二月到部,自後俱循此例,其各年開豁之數,一體編發勘合,令填繳以憑查勘
公元1432年
宣德七年,定浙江奏銷徵糧查追之例。
《明會典七年,令浙江布政司等處,遞年徵文冊,并繳到開豁錢糧勘合等項,內有埋沒并重複者,查追革後者,追究奏請定奪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令各布政司歲報稅糧文冊違限混淆查問,又差官清查各處庫物
《明會典八年,令各布政司都司,并直隸府州衛所歲報稅糧等項,文冊查理明白,各造總冊,差該吏親,齎俱限年終到部。
違限數目不清者,先將差來吏送問,經該官吏通行查問
 又按會典八年,差給事中主事各處清查在庫貨物,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皆計時值,准作文武官折色支用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定差提督、倉摥各官及更代之制。
《明會典十年,令都察院副都御史一員總理南京各倉,并各象馬房草場
江北天等五衛,及鳳陽府各差郎中員外郎,或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專一提督收放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御史一年一代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以原解南京金花銀,改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
《明會典內府庫各庫所掌,最大者金花銀,即國初所折糧者,俱解南京武臣俸祿,而各邊或有緩急間,亦取足其中
正統元年,始自南京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
嗣後除折放武俸之外,皆為御用
粟帛蠟、顏料以需上供,雖本折不一,皆有規條,其本色經驗,糧廳委官驗過。
會同科道官覆驗,堪中於六科領勘,合填數照進其折色
召商買辦戶部山東河南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亦會同科道官,照時會估價辦納應用其法甚詳外,有乙字庫收毛襖、狐帽胖襖、褲鞋等物屬兵部,戊字庫收弓箭、弦條、盔甲等物,廣積庫收焰硝硫黃等物,廣盈庫收抄沒違禁物,及禮部開送外國進來羅紵、綾紬,工部退回段疋俱屬工部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奏立各處文冊到部期限
《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歲報錢糧文冊貴州都司、陜西行都司五月終,廣東廣西雲南都司六月終到部。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令直省會計,每歲該用數,年終報部。
《明會典四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會計,每歲該用鈔數,年終具報戶部存留用餘鈔解京。
正統七年,奏准商課收貯州縣,以備織造祭祀俸給等項支用
公元1442年
《明會典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於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疋祭祀官吏俸給等項支用
公元1444年
正統九年,令各項造作,許官庫支用
《明會典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不敷者,奏給官價派買,不許損民。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立收支各處,解到物料及折糧等項,布疋格。
《明會典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許支用
又令各處折糧等項布疋甲字庫,收若有稀鬆、塺跡、水跡者,送廣盈庫,染造支用
公元1452年
代宗景泰三年,凡各衙門動支錢糧,行戶部會查回報施行
《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衙門買辦軍需物料,及一應支用從宜設法區畫,若事干動支錢糧者,先行戶部會查,果有三年之積,方許回報施行
公元1455年
景泰六年更定廣東省造冊報部期限
《明會典六年,令廣東布政司,并所屬府州縣實徵,并歲用總冊照舊年終造報歲支錢糧年終倉庫錢帛,及戶口總冊,俱限次年八月終到部。
英宗天順 年,胡濙請節諸費,上允之
夢餘錄》天順時禮部尚書胡濙議省冗費欽天監曆日舊五十萬九千七百餘,本省為十一萬九
千五百餘,本太醫院藥材九萬八千一百餘斤,省為五萬五千四百餘斤,光祿糖蜜果品減舊數三之二,其添造腌臘雞鵝豬羊二萬七千隻,子鵝二千隻,酥油四千斤,盡行革罷廚役六千四百餘名。
揀選老疾者,悉皆放回。
湖廣江西等處薦新芽茶七千五百餘斤,省為四千斤。
允之風俗儉樸,必自朝廷始,此端本之道也。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令各有司,每年二次,將倉米支放存留清冊限期報部。
《明會典成化二年,令各邊巡撫,督令司府州縣衛所每年二次,將各倉米實在若干,每月官軍人該放若干,約彀幾年支用造冊開報,其冊上半年七月,下半年次年正月,以裏送部,妄報官吏,各查參究治
公元1477年
成化十三年,差科道官查盤遼東等省糧草
《明會典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湖廣兩廣四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一員,領敕會同巡按御史,并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料草束銀兩,弔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收支見在逐一查盤草束依法丈量,并查原糴糧料,用價數目,若有陳腐糠秕,并虛出盜賣虧折等弊,應提問提問,應參奏參奏
公元1480年
成化十六年清查各處變賣銀兩,以備邊用。
廣東布政彭韶言,減給太監韋春均徭餘戶之半。
《明會典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年收貯,併變賣私鹽車船等項銀兩盡致解部,轉發太倉庫,以備邊支用
《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彭韶廣東左布政使,會市舶太監韋春,請給均徭餘戶,以造辦進貢物件,乃上疏云:國家昇平,百十餘年,生齒之繁,田野之闢,商旅之通,可謂盛矣。
然而官府倉庫少有儲蓄人民衣食艱於自給,比之國初,無經戰伐之事,無創作營造之費,富強反有不及,何哉。
害財之多也,國初設官有數,今則內外文武加數倍矣。
國初宗戚有限,今則遠近親疏日益眾矣。
國初僧道有額,今寺觀日增矣。
初賓有節今四絡繹矣。
初土賦有常,今進獻多門矣。
初上用儉樸,今百度侈麗矣。
賦役尚簡,今差使繁重矣。
書籍少刻,今版行猥濫矣。
牌坊少豎,今街衢充斥矣。
士風淳質,今皆好奇巧矣。
凡此所以害財者,使及今之時,十分愛惜加意撙節,猶恐無以為繼。
況又更啟他端,而益以雜用,其何以善後哉。
疏入詔春所請減半。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令在官錢糧若不支給,及那移出納者,分別降黜
《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
方許會官照挨次支給年終查筭明白造冊繳部。
若不支給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公元1484年
成化二十年,令巡按會同地方官查盤一應錢帛
《明會典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州縣,并鹽運司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查盤一應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存留者,存留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公元1488年
孝宗弘治元年馬文升奏請內府供應歷年舊規,定為成例不許增添
《續文獻通考弘治元年馬文升上疏云,為國莫先於愛民愛民必先節用,然節用之道必自內府減省
始乞敕戶、禮、工三部,各查內府衙門
洪武永樂洪熙宣德正統年間一應供應之物,如油蠟豬羊及抬柴夫工價銀兩等項,某年用若干,某年添若干,通查明白,逐一上陳,斷自宸衷量加,減省一分則民受一分之惠,就為定例不許衙門具奏增添
尤望皇上自今凡百用度賞賜更加撙節,罷不急修造,裁冗食人員,則帝王克儉盛德,復見於今日,而民困少蘇矣。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奏定各有司造倉糧文冊之限。
《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軍衛有司預備倉文冊,俱限於年終造完。
次年二月以裏到部,違者照律問罪
公元1491年
弘治四年,令各該庫官遇鈔錠進庫,另收折腰原封撥用。
《明會典四年,令巡庫科道官,及內外該庫官,凡遇戶部送到各處解納鈔錠進庫,其折腰原封者,俱另收轉送本庫。
折腰者,用備給賞,係原封者用備買辦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奏准各草場官查盤無虧空者,准起送
《明會典五年,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准令起送
公元1499年
弘治十二年,令巡按三年查盤一次
《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年一次查盤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及一應贓罰
弘治十四年裁減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公元1501年
《續文獻通考辛酉,冬歲減光祿內臣供辦,初光祿寺之設,惟供奉內府御膳備辦使臣外夷宴,享而已
成化弘治以來,添有坐家長隨七八十員,傳添湯飯內臣一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已不足用,乃責令京師鋪戶買辦官中不給負累市井貯借。
由是應天鳳陽淮揚、蘇等處,民饑盜起。
都御史劉大夏上疏,謂光祿寺日辦卓面不勝查筭日殺生口無慮數百,既已損民之財,尤虧愛物之仁。
疏入上為之惻然
下令裁減歲省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胡世寧疏奏會計天下錢糧歲入闕額,而歲支有過額者,乞早為措置
《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
絹二十七萬八千二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存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
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并各處歲支卷冊,內查過近年起運京邊,并存本處錢糧遇事故、停減,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
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
夫常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過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一歲所出
況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來誤事非細
公元1504年
弘治十七年馬文升疏請,清傳奉以節冗費
《續文獻通考十七年夏五月兵部尚書馬文升疏請,清傳奉以節冗費
人君大柄,莫先於惜名器。
國家首務,莫急於節財用。
名器不惜,則官必至冗濫支費無窮,而財用有不足矣
仰惟太祖高皇帝奄有天下之初,稽古建官各有定員,非效勞任事者,額外未常輕授一官彼時無不立而政無不修。
所以府庫財用有餘,雖遇兵荒未嘗告乏列聖相承咸率是道,未聞有傳奉之官
至成化年間,始開傳奉之門,而冗官為之漸多。
十六年,因遇星變廷臣奏罷,當時尚有退之未盡者。
恭遇皇上登寶位之初,俯從言,官之請盡行裁退天下忻然稱頌仁明
奈何近年以來大小官員傳奉者復多,其他亦有白衣之人,送中書處,食糧習字出身得授中書舍人者,前項傳陞等官,一年該支俸糧,動至數萬石皂隸不止萬餘兩。
況今王已至三十餘,府郡王將軍中尉郡主郡君縣君儀賓等項,不下千數
所用祿糧通該百萬石,而兩京軍職比之,洪武永樂年間,員增數倍,加以軍國之費,所以內外倉廩空虛帑藏匱竭
一遇兵荒動,至賣官鬻爵,而措之無方矣。
國家貢賦,皆小民膏脂以此有限膏脂,供無功之庸輩。
天下生靈豈有不困,府庫之財豈有不竭者哉。
伏望裁革冗員庶名,器不濫而國用足矣
公元1510年
武宗正德五年,令各邊支放錢糧季報外,另具揭送部聽查。
《明會典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管糧等官,放支錢糧三箇一次,開數具奏
另具揭帖送戶,兵二部查考年終照舊通行造冊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令各邊奏銷冊揭通行革去本部發與印冊,按限繳部查筭
《明會典八年,令各邊邊儲,各照地里遠近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季終甘肅半年終,將一鎮各項錢糧不分折色開具舊管新收,實在總數造冊差人具奏
其各項冊揭通行革去本部立簿、定擬格式印鈐,遼東宣府、大同發與郎中,延綏、寧夏與各都御史,依式填寫并置空白文簿,付差來人役,一同繳部查筭,印給該季報者,每季終三箇月。
半年報者,每半年終限六箇月,各以限裏到部。
違限數目不明,或有那移浪費情弊,先將差來人送問管糧郎中都御史及布按二司,經該管糧等官,參奏
正德十六年工部巾帽局物料
公元1521年
《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工部奏,巾帽局內侍巾帽、靴鞋,合用紵絲紗羅皮張等料。
成化間,二十餘萬。
弘治間至三十餘萬。
正德八九年,至四十六萬。
末年至七十二萬。
初盜起山東興兵動餉時,孫交戶部尚書後代者,王瓊也。
嘗謂愛民,而未知所處
李東陽輩,負文學之名,而未見措之施,為畿內山東地方承平日久物產繁盛
州縣壤界相接,若降一令官軍捕盜,經過州縣,驗所報勘合供給口糧草料
准其稅不足,官為措處,事畢補還,此亦簡且便矣。
等慮不及此命。
戶部侍郎楊潭總督軍餉,發太倉庫銀二百餘兩,分送州縣和買糧草積,備軍過支給
有司因而派民強買,及給散之際,益生紛擾,或侵剋借貸為弊滋甚
賊平,以督餉功,陞俸一級,廕一子入監讀書
劉瑾用事太倉庫銀積至三百餘萬兩,至是為所費幾盡,而民不沾恩
方流猖獗之時,民苦焚劫殺掠,而禾稼豐熟
初不告饑,惟河間一府水災,民多飢餒耳。
孫交東陽不計國用匱缺,屢詔蠲租
正德六七兩年之間,起運邊糧草數百餘萬,悉皆蠲除,有田富民幸得悉免,而貧民無田被賊害者,惠不及也。
山西靈石縣,賊入城焚劫殆盡市民受害不及各鄉,乃盡蠲其租。
由是京師歲用不繼,轉借太倉,又邊儲甚乏,亦發太倉庫助之。
邊儲未充,而太倉庫銀已竭矣。
輩所行,所謂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故不能足國裕民也。
世宗嘉靖 年,禮部尚書桂萼題請覈實馬牛羊等房,豆料、草束
公元1504年
《續文獻通考嘉靖中國家內庫預備成造等項,十餘萬兩,或二十萬兩。
官軍俸銀及折糧銀共六十六萬六千餘兩。
宣府、大同、𨖚東、陝西等處,年例銀共四十萬兩。
聲息緊急,奏討初年禮部尚書桂萼題,今各馬牛羊等房、倉、場草料盈縮不免耗費掊克
近訪管倉尚書李瓚曰:馬牛羊,歲有增損,若加查究,所增固不能補所損也。
顧今遣官查點,止受一總手本
更不復究,實數增者滋多,損者不減前後相襲關給草料遂至不可勝計
查得弘治十七年給事中許天錫曾著實查過一番,豆料頓減一十八萬七百三十石四斗四升
草束頓減三百四十七萬九千九百九十束。
弘治十七年迄今,又二十餘年,若科道官親詣各房清查,但照見馬牛數目關給草料,其死者即為開除
一年山東河南北直隸百姓可省數十萬之費,收貯在官,即可湊買水次,支運之米。
若下年免派,即可免各省災傷之民,是乃推養牛馬之餘,以濟百姓
虛數以為實用,真足國恤民之道也。
嘉靖五年,命查乾明鳥獸,歲飼肉秫豆數以聞。
《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御史雷應龍奏,乾明門諸所鳥獸,歲飼肉一萬六千五百斤秫,豆五千二百石,乞屏之以蘇民困,上然之,命以數聞。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奏准工部四司錢糧差科清查,備造黃冊進繳,仍收清冊備照。
《明會典:凡工部四司錢糧嘉靖六年,奏准每三年奏請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工部堂上官一員清查原派并已解、已支、未支,見在數目,明白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造黃冊一本進繳收清一本,備照郎中等官,遇有陞遷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奸弊,聽部參究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點僉大戶登記經收錢糧,於印簿。
日差員繳部。
《明會典七年,令巡撫官嚴督所屬點僉大戶,拘之公所每日收過錢糧登記印信文簿,完日選佐貳官解部。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令歲差科道查盤各處錢糧造冊奏繳,建節慎庫。
《明會典八年,令每年給事中御史一員,於內府承運等庫,并各監局巡視監收禁革姦弊,先將各衙門見在各項錢糧會同該管人員逐一查盤明白作為舊管每年終通將舊管,收除實在數目磨筭無差,造冊奏繳。
《續文獻通考八年題准修葺工部舊庫,名節慎庫改皮作局,官為庫官,鑄給印信,改架閣庫,并匠科吏為庫吏
戶部太倉例,專定本侍郎一員提督,仍輪委員外郎一員管理提督侍郎年終收過錢糧造冊奏繳,若有虧弊參奏處治管理員外郎後定虞衡司。
十四年主事二十二年仍輪委員外郎二十六年題准提督侍郎註選虞衡司主事一員,專管每三年奏,差科道官一員,及本部別委官查盤主事三年滿日交盤明白,送吏部改用。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令折徵物價,召商上納外,以餘銀送太倉銀庫備用
《明會典十年題准今後各處起解庫物料果,係本地無產者,許於批文內,明開某物若干,折徵價若干,到京召商上納,如有餘銀,通融幫補,再有餘剩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支用
公元1532年
嘉靖十一年題准每日給發工匠口糧之數,朱閏巡視內庫,查出內使侵蝕王希,文論織造太監重複支用工食腳價霍韜請減文武官員,藩封內臣,以節國用
《續文獻通考十一年秋給事中九仞題准,本局軍民人匠止留二千七百八十五名,每日上工口糧軍匠四合,民匠八合,已而戶科給事中朱閏巡視內府甲丁等庫,織染等局,查出本局織匠王祐楊錡支出光祿應給工匠口糧,該米三千五百九十三石零。
赴局交與管庫內使韋訓等收貯支放時上軍民人匠止五百三十餘名,實支食米一千六百石餘,皆為占用
內使浦智等占用人匠共二百餘名,皆受私室,放閒冒支月米,共一千九石有零
杜昇不占用人匠,支米三十三石餘七百四十石零。
王祐乾沒入己,又浦智等侵買柴薪,煉染銀共四百餘兩,由此觀之,局多廢匠,所以積欠上用之物,能使各匠占用者,盡拘之役侵費者,盡歸之官,則何工不完,何事不濟
又南科給事中王希文,論織造太監李政既支廩給,又每日兩縣下程八錢歲計幾三百兩。
兵部既撥軍餘一百名,又取旗手衛四名羽林衛四名府軍衛夫、錦衣衛五名,中兵馬司三名,其參隨冠帶舍人八名
既支廩給口糧,又日取工銀四分廚子二名洗白二名火頭裁縫二名刊字褙裱二名書筭八名各日工銀四分皂隸二十二名,各日工銀二分
每日撥運米夫四百一十一名,扣腳價銀一十一兩零
每日撥運柴夫五百一十三名,扣腳價銀一十五兩零
又名渠梵線動支應天府八縣里甲銀一千三百八十兩,梵線者織機之梭線也。
工部絲料歲支銀三萬兩。
正統以來天下歲徵稅糧,凡三千六百三十二萬一千餘石,內三百二十萬九千石,折銀八十一萬四千餘兩。
戶口商稅除折米外,并船料鈔折銀可得四十三萬九千餘兩,兩淮鹽場鹽課銀不下數萬千兩,各處稅糧折徵共一百三萬餘兩。
雲南閘辦三萬餘兩,各鈔關船料四萬餘兩,馬草折徵三十二萬餘兩,鹽課折徵二十餘萬兩每年入數共二百四十三萬兩,送內庫成造等項十餘萬兩,或二十萬兩。
官軍俸銀三十三萬六千五百餘兩。
宣府、大同遼東陝西年例共四十萬兩,若有聲息緊急奏討,加添四十五萬兩或三二十萬。
聖旦千秋節用三十九萬一千八百餘兩,親王王妃公主,及上用,及天下王府銀盆水罐儀仗等用,共十三萬七千五百餘兩,每年出數共百餘萬兩
正德以來天下親王三十,郡王二百十五,鎮將軍中尉二千七百,群臣文職二萬四百餘員。
武職十萬餘員,衛所七百七十二,旗軍八十九萬六千餘。
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二十二名,吏五千餘,各項俸糧約千萬。
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額派,夏秋糧稅大約二千六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五十餘石。
出多入少,故王府久缺祿米衛所缺月糧,各邊缺軍餉,各省缺俸給,今上即位之初,錦衣衛旗校革三萬一千八百餘,歲省京儲一百六十八萬石,又霍韜上言洪武初年戶一千六百萬有奇,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時甫脫戰爭戶口彫殘,其寡宜也
弘治四年承平久矣,戶口蓄且息矣。
乃戶僅九百一十一萬,視初年減一百五十四萬矣。
口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視初年減七百一十六萬矣。
國初戶口宜少,而多承平時
戶口宜多而少,何也。
伏願再敕戶部覆實
洪武弘治遞年戶口原數,今日戶口實數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戶口日減費用日增,思所以處之也。
再按天下藩封,洪武初年山西封晉府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今增郡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
由一萬石增而八十七萬石,則加八十七倍矣。
臣考山西額田,國初四十一萬頃,弘治十五年,存額三十八萬頃,減額三萬頃矣。
祿米則由一萬石,增而八十七萬石,額田則由四十一萬頃,減而三十八萬頃,此山西額數也。
山西而推之天下可知已伏願敕行禮備查
洪武初年,各省藩封位數幾何今日位數幾何
戶部備查祿米總數初年幾何今日幾何
覆實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賦稅日減祿米日增,思所以處之也。
再按天下武職洪武初年,二萬八千餘員,成化五年,增至八萬一千餘員。
錦衣衛洪武初年,二百一十一員,今增一千七百餘員,由三萬而八萬增四倍矣。
由二百而一千七百,增八倍矣。
臣等考天下額田,初年八百萬頃,今僅四百萬頃。
夫額田賦入,則由八百萬減而四百萬,軍職員額則由三萬增至八萬,此亦成化以前大略也。
弘治以後,未之稽也。
伏乞敕下兵部備查洪武年間武職大數幾何,今大數幾何,彙為冊帙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額田減一倍軍職四倍,思所以處之也。
再按天下文職洪武初年,官有定額,其數易稽,今冗職日多,職守日煩,自成化五年武職已逾八萬矣。
文職計之,蓋已逾十萬矣。
職員極冗,未有甚於此時者也。
供億所以日乏,民日益困也。
伏望敕下吏部詳查,洪武年間文職幾何今日冗職幾何裁革幾何通文武職幾何,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官愈多,則國愈困,民愈病,思所以處之也。
再按內臣監局官員伏讀皇明祖訓,置職甚詳。
弘治年間儒臣失考不及纂述,致我皇祖聖制所以嚴,內外之限,慎宮閫之防,建昭代之規,立萬代之極者,人不得知之。
伏望下禮部,行司禮監備查洪武年間,各監局職掌如何員數如何
列聖以前欽差事例如何今日員數如何,送館稽纂,若刑、工二部都察院累年匠役之制,宣府供需之式,四方物料之準,乞敕共加酌議,亦萬世太平之幸也。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霍韜奏減洪夫月給之數。
《續文獻通考十四年霍韜又言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能適均
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
前見徐州雜役歲出班夫銀三萬八千有奇,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洪夫一役銀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銀一萬八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
雖窮切骨,亦歲辦役銀一兩何不一分,民受一分之澤乎。
臣愚以為洪夫之役,以挽糧船,糧船自四月過洪八月終止,年僅四月之役,費銀十二兩,乞為中制歲徵銀六兩,儲之於官。
俟役洪夫,按月給焉。
四月至於八月有事力勤之月也。
月給六錢,其餘八箇月,逸閒之月也。
月給三錢只自洪夫之役為之恤,而減焉。
徐州之民歲減銀九千有奇,通十年計焉,減銀九萬有奇矣。
又自閘夫、班夫各役,遞減焉。
農民之惠何可言也,即處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
法以人行是在賢,監司良守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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