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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二百四十七卷目錄
國用部彙考七
元二〈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延祐三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致和一則 文宗天曆一則 至順三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元一則 至正三則〉
公元1425年
明一〈總一則 太祖洪武八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六則 代宗景泰二則 英宗天順一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三則 世宗嘉靖八則〉
食貨典第二百四十七卷
國用部彙考七
元二
公元1308年
武宗至大元年,詔停一切不急之費,其奏請金銀者罪之,又裁省冗員。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二月乙未,中書省臣言:陛下登極以來,賜賞諸王,恤軍力,賑百姓,及殊恩泛賜,帑藏空竭,豫賣鹽引。今和林、甘肅、大同、隆興、兩都軍糧,諸所營繕,及一切供億,合用鈔八百二十餘萬錠。往者或遇匱急,奏支鈔本。臣等固知鈔法非輕,曷敢輒動,然計無所出,今乞權支鈔本七百一十餘萬錠,以周急用,不急之費姑後之。帝曰:卿等言是。泛賜者,不問何人,毋得蒙蔽奏請。秋七月庚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十一月丁卯,中書省臣言:今錢糧之法盡壞,廩藏空虛。中都建城,大都建寺,及為諸貴人營私第,軍民不得休息。邇者用度愈廣,每賜一人,輒至萬錠,惟陛下矜察。又言:錢糧,諸司乞毋干預。帝曰:已降制書,令諸人毋干中書之政。他日或有乘朕忽忘,持內降文記及傳旨至中書省,其執之以來,朕將加罪。己巳,中書省臣言:國用不給,請沙汰宣徽、太府、利用等院籍,定應給人數,其在上都、行省者,委官裁省。至大二年,臣僚請禁芻粟、藥材、坊苑諸費,及隔越中書省,徑行錢穀事。又請以至元鈔本給國用,以至大鈔糴糧儲,並從之。
公元1309年
按《元史·武宗本紀》:二年三月甲辰,中書省臣言:國家歲賦有常,頃以歲儉,所入曾不及半,而去歲所支,鈔至千萬錠,糧三百萬石。陛下嘗命汰其求芻粟者,而宣徽院孛可孫竟不能行,視去歲反多三十萬石,請用知錢穀者二三員於宣徽院佐而理之。從之。六月庚午,中書省臣言:奉旨既停新寺工役,其亭苑鷹坊諸役,乞并罷。又,太醫院遣使取藥材於陜西、四川、雲南,費公帑,勞驛傳。臣等議,事干錢糧,隔越中書省徑行,乞禁止。並從之。九月己亥,尚書省臣言:今國用需中統鈔五百萬錠,前者嘗借支鈔本至千六十萬三千一百餘錠,今乞罷中統鈔,以至大銀鈔為母,至元鈔為子,仍撥至元鈔本百萬錠,以給國用。甲辰,尚書省言:每歲芻粟費鈔五十萬錠,請廢孛可孫,立度支院,秩二品,設使、同知、僉院、僉判各二員。從之。十一月辛丑,尚書省臣言:臣等竊計,國之糧儲,歲費浸廣,而所入不足。今歲江南頗熟,欲遣使和糴,恐米價暴增,請以至大鈔二千錠分之江浙、河南、江西、湖廣四省,於來歲諸色應支糧者,視時直予以鈔,可得百萬,不給則聽以各省錢足之。制可。
公元1310年
至大三年,發鈔供億朝會,以尚書省言,減汰頒賜財物,及後宮飲膳,復增鈔本以備急須。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二月丁卯,尚書省臣言:今夏朝會上都供億,請先發鈔百萬錠以往。從之。八月己巳,尚書省臣言:今歲頒賚已多,凡各位下奉聖旨、懿旨、令旨賜財物者,請分汰。有旨:卿等但具名以進,朕自分汰之。冬十月丁巳,尚書省臣言:宣徽院廩給日增,儲㣥雖廣,亦不能給,宜加分減。帝曰:比見後宮飲膳,與朕無異,有是理耶。其令伯荅沙與宣徽院官覈實分減之。十一月辛巳,尚書省臣言:今歲已印至大鈔本一百萬錠,乞增二十萬錠,及銅錢兼行,以備侍衛及鷹坊急有所須。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諭太府監自今賜與雖微,物必請又停罷,不急浮費,及土木營繕。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寅,即皇帝位。己亥,諭太府監臣曰:財用足則可以養萬民,給軍旅,自今雖一繒之微,不言於朕,毋輒與人。十一月辛丑,李孟奏:錢糧為國之本,世祖朝量入為出,恆務撙節,故倉庫充牣。今每歲支鈔六百餘萬錠,又土木營繕百餘處,計用數百萬錠,內降旨賞賜復用三百餘萬錠,北邊軍需又六七百萬錠;今帑藏見貯止十一萬餘錠,若此安能周給。自今不急浮費,宜悉停罷。帝納其言,凡營繕悉罷之。
公元1315年
仁宗延祐二年十二月庚寅,增置平江路行用庫。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7年
延祐四年六月己未,給嶺北行省經費鈔九十萬錠、雜綵五萬匹。
公元1320年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延祐七年,臣僚乞撙節賜予,英宗即位,以廩藏不充,停諸王歲給。百官中書會登極,大賚之數,又遣使閱軍需庫。
按《元史·仁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壬午,御史臺臣言:比賜不兒罕丁山場、完者不花海舶稅,會計其鈔,皆數十萬錠,諸王軍民貧乏者,所賜未嘗若是,苟不撙節,漸致帑藏虛竭,民益困矣。中書省臣進曰:臺臣所言良是,若非振理朝綱,法度愈壞。臣等乞賜罷黜,選任賢者。帝曰:卿等不必言,其各共乃事。 按《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帝即位。九月甲辰,以廩藏不充,停諸王所部歲給。十一月戊寅,以登極,大賚諸王、百官,中書會其數,計金五千兩、銀七十八萬兩、鈔百二十一萬一千貫、幣五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匹、帛四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匹、木綿九萬二千六百七十二斤、布二萬三千三百九十八匹、衣八百五十九襲,鞍勒、弓矢有差。十二月己巳,遣使閱奉元路軍需庫。
公元1322年
英宗至治二年,以國用匱竭,命臣下慎出納。
按《元史·英宗本紀》:二年春正月庚辰,公主阿剌忒納八剌下嫁,賜鈔五十萬貫。三月己丑,以國用匱竭,停諸王賞賚及皇后荅里麻失等歲賜。夏四月乙丑,中書省臣請節賞賚以紓民力,帝曰:朕思所出倍於所入,出納之際,卿輩宜慎之,朕當撙節其用。
公元1325年
泰定帝泰定二年,以國用不足,罷不急費,減廄馬汰衛士,節濫賜,凡鬻寶建寺,書金字藏經諸費用,悉除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閏月丁卯,中書省臣言:國用不足,請罷不急之費。從之。五月丙子,旭邁傑等以國用不足,請減廄馬,汰衛士,及節諸王濫賜,從之。秋七月庚午,以國用不足,罷書金字《藏經》。壬申,御史臺臣言:賈胡鬻寶,西僧修佛事,所費不貲,於國無益,並宜除罷。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十二月,上以災異,詔百官集議,平章張珪與省院翰林集賢極論,當世得失,奏之其略言。世祖時不聞中買寶物,今分珠寸石售,直數萬。妄稱呈獻,冒給回賜,以致累朝未酬。寶價四十餘萬錠,天下所徵歲入,止十一萬四千。所入僅足以償,皆生民膏血,請俟國用饒足,議還西山建寺,損害軍民費以億萬。動經年歲宜且停罷,中外署置官吏非世祖刱設者,宜悉減汰,以節濫費。比來惟務徼福僧道,病國厲民,罷功德使司諸宿衛,宮女之屬,宜如世祖支請之數,給之凡數千言,上不能從。
公元1326年
泰定三年,中書會出納之數,又以國用不繼,請除濫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五月甲子,中書會歲鈔出納之數,請節用以補不足,從之。九月戊辰,中書省臣言:今國用不繼,陛下當法世祖之勤儉以為永圖。臣等在職,苟有濫承恩賞者,必當回奏。帝嘉納之。泰定四年,臣僚請節鬻寶之費,不報。
公元1327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春正月庚戌,御史辛鈞言:西商鬻寶,動以數十萬錠,今水旱民貧,請節其費。不報。
公元1328年
致和元年,置總管府,以司財賦。文宗即位,以經用不足,命節歲給芻豆。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致和元年三月辛未,置總管府以司財賦。 按《文宗本紀》:致和元年九月壬申,帝即位。冬十月丁未,以度支芻豆經用不足,凡諸王、駙馬來朝並節其給,宿衛官已有廩祿者及內侍宮人歲給芻豆,皆權止之。
公元1329年
文宗天曆二年,從臣僚請,汰省一切費用。明宗即位,於和寧之北,亦納。臣僚請節用,以紓民力。文宗又以御史臺等處所貯,充上都會集費,置江淮財賦總管
公元968年
府。及復即位,凡供用與減汰並行,又會歲入之數。按《元史·明宗本紀》:歲戊辰,泰定帝崩。帝方遠在沙漠,猝未能至,帝弟懷王入京師,群臣請正大統,懷王即位,是為文宗,改元天曆。遣哈散及撒迪等相繼迎帝。天曆二年正月丙戌,帝即位於和寧之北。七月壬申,監察御史把的于思言:朝廷自去秋命將出師,戡定禍亂,其供給軍需,賞賚將士,所費不可勝紀。若以歲入經賦較之,則其所出已過數倍。況今諸王朝會,舊制一切供億,俱尚未給,而陝西等處饑饉薦臻,餓殍枕藉,加以冬春之交,雪雨愆期,麥苗槁死,秋田未種,民庶皇皇,流移者眾。臣伏思之,此正國家節用之時也。如果有功必當賞賚者,宜視其官之崇卑而輕重之,不惟省費,亦可示勸。其近侍諸臣奏請恩賜,宜悉停罷,以紓民力。臺臣以聞,帝嘉納之,仍敕中書省以其所言示百司。 按《文宗本紀》:天曆二年春正月乙丑,中書省臣言:度支今歲芻槁不足,常例支給外,凡陳乞者,宜勿予。從之。丁丑,中書省臣言:朝廷賞賚,不宜濫及罔功。鷹、鶻、獅、豹之食,舊支肉價二百餘錠,今增至萬三千八百錠;控鶴舊止六百二十八戶,今增二千四百戶。又,佛事歲費,以今較舊,增多金千一百五十兩、銀六千二百兩、鈔五萬六千二百錠、幣帛三萬四千餘匹;請悉簡汰。從之。中正院臣言,皇后日用所需,鈔十萬錠、幣五萬匹、綿五千斤。詔鈔予所需之半,幣給一萬匹。丙戌,皇兄明宗即皇帝位於和寧之北。三月辛酉,遣燕鐵木兒奉皇帝寶於明宗行在所。復命有司奉金千五百兩、銀七千五百兩、幣帛各四百匹及金腰帶二十,詣行在所,以備賜予。丙寅,躍里帖木兒目行在還,諭旨曰:朕在上都,宗王、大臣必皆會集,有司當備供張。上都積貯,巳為倒剌沙所耗,大都府藏,聞亦悉虛。供億如有不足,其以御史臺、司農司、樞密、宣徽、宣政等院所貯充之。五月庚辰,置江淮財賦都總管府。八月庚寅,明宗崩。己亥,帝復即位於上都。壬寅,以鈔萬錠、幣帛二千匹,供明宗后八不沙費用。甲辰,中書省臣言:祖宗故事,即位之初,必恩賚諸王、百官。比因兵興,經費不足,請如武宗之制,凡金銀五鋌以上減三之一,五鋌以下全畀之,又以七分為率,其二分準時直給鈔。制可。九月乙亥,史惟良上疏言:今天下郡邑被災者眾,國家經費若此之繁,帑藏空虛,生民凋瘵,此政更新百廢之時。宜遵世祖成憲,汰冗濫蠶食之人,罷土木不急之役,事有不便者,咸釐正之。如此則天災可弭,禎祥可致。不然,將恐因循苟且,其弊漸深,治亂之由,自此而分矣。帝嘉納之。冬十月辛丑,發中政院財賦總管府糧儲在江南者赴京師,以助經費,驗時直以鈔還之。戊申,以江淮財賦都總管府隸儲政院,供皇后湯沐之用。是歲,會賦入之數:金三百二十七鋌,銀千一百六十九鋌,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錠,幣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十斤,綿七萬六百四十五斤,糧千九十六萬五十三石。
公元1330年
至順元年,從御史臺請,考覈錢穀出納從,中書省請量減酌給諸費,其樞密院請給鷹坊、芻粟,不從。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夏四月癸未,中書省臣言:各宮分及宿衛士歲賜錢帛,舊額萬人,去歲增四千人,邇者增數益廣,請依舊額為宜。詔命阿不海牙裁省以聞。六月癸巳,御史臺臣言:宣徽院錢穀,出納無經,以上供飲膳,冒昧者多,不稽其案牘,則弊日滋。宜如舊制,具實上之省部,以備考覈。從之。秋七月庚午,中書省臣言:近歲帑廩虛空,其費有五:曰賞賜,曰作佛事,曰創置衙門,曰濫冒支請,曰續增衛士鷹坊。請與樞密院、御史臺、各怯薛官同加汰減。從之。閏月庚子,中書省臣言:內外佛寺三百六十七所,用金、銀、鈔、幣不貲,今國用不充,宜從裁省。命省臣及宣政院臣裁減。上都歲作佛事百六十五所,定為百四所,令有司永為歲例。冬十月乙亥,中書省臣言:近討雲南,已給鈔二十萬錠為軍需,今費用已盡,鎮西武靖王搠思班及行省、行院復求鈔如前數。臣等議,方當進討之際,宜依所請給之。制曰:可。十一月丙戌,知樞密院事燕不憐,請依舊制全給鷹坊芻粟,使毋貧乏。帝曰:國用皆百姓所供,當量入為出,朕豈以鷹坊失所,重困吾民哉。不從。
公元1331年
至順二年,權宜宿衛中宮佛寺諸費用。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二月甲子,中書省臣言:國家錢穀,歲入有額,而所費浩繁,是以不足。天曆二年,嘗以鹽賦十分之一折銀納之,凡得銀二千餘錠。今請以銀易官帑鈔本,給宿衛士卒。又言:陛下不用經費,不勞人民,創建大承天護聖寺。臣等願上嚮所易鈔本十萬錠、銀六百鋌助建寺之需。從之。庚午,給宿衛士歲例鈔,詔毋出定額萬人之外。三月癸未,割外府幣、帛各千匹輸之中宮,以供需用。六月乙巳朔,徵儲政院鈔三萬錠,給中宮道路之用。
公元1332年
至順三年,增給太府監歲支幣帛。文宗崩,皇后命預備大朝會,賞賜諸物。寧宗即位,賞賚諸王如舊制。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夏四月壬寅,中書省臣言:太府監歲支幣帛二萬匹,不足於用,請再給二百匹。從之。 按《寧宗本紀》:三年八月己酉,文宗崩,皇后導揚末命,傳位於明宗之子。右丞相燕鐵木兒,請立帝以繼大統。八月甲寅,中書省臣奉中宮旨,預備大朝會賞賜金銀幣帛等物。十月庚子,帝即位。戊申,賞賚諸王金、幣,其數如文宗即位之制。
公元1334年
順帝元統二年,中書省請節佛事、布施之費,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元統二年三月甲辰,中書省臣言:興和路起建佛事,一路所費,為鈔萬三千五百三十餘錠。請依上都、大都例,給膳僧錢,節其冗費。從之。夏四月乙酉,中書省臣言:佛事布施,費用太廣,以世祖時較之,歲增金三十八錠、銀二百三錠四十兩、繒帛六萬一千六百餘疋、鈔二萬九千二百五十餘錠。請除累朝期年忌日之外,餘皆罷。從之。
公元1336年
至元二年秋七月庚申,禁隔越中書口傳敕旨,冒支錢糧。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公元1343年
至正三年,臣僚再請撙節。
按《元史·順帝本紀》:三年六月,中書戶部以國用不足,請撙節浮費。秋七月,戶部復言撙節錢糧。
公元1347年
至正七年,罷減各位怯薛,支給冗食。
按《元史·順帝本紀》:七年春正月丙寅,詔以怯薛丹支給浩繁,除累朝定額外,悉罷之。十一月乙巳,中書戶部言:各處水旱,田禾不收,湖廣、雲南盜賊蜂起,兵費不給,而各位怯薛冗食甚多,乞賜分減。帝牽於眾請,令三年後減之。
公元1352年
至正十二年,脫脫以皇后支用不敷,奏每年宜給金銀之數。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二年八月丁巳,脫脫言,皇后斡耳朵思支用不敷,自今為始,每年宜給金一十錠、銀五十錠。
明一
明初定各項歲入總數,南北戶部奏銷,及各庫收貯之例。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總計天下田土,共八百四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三頃零,人戶共九百三十五萬二千一十五戶口,五千八百五十五萬八百一口,夏秋二稅大約二千六百零八萬五千九百一十六石,絹二十萬五千五百九十八疋,絲一萬七千零三斤,又三百一十六萬八千一十七兩,棉花二十四萬六千五百六十二斤,棉布一十萬八百七十疋,麻布二千七十七疋,又洞蠻蓆布二百五十九條,苧六十五斤,鈔八萬一千二十五錠零一百八十四貫,馬草一千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百九十一包,又一千一百一十六萬二千六百四十三斤。總各處鹽課司,凡一百六十九,每歲一百一十七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引,又鹽價并引價銀四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兩,其運入太倉庫者,歲額運銀一百四十九萬兩,內夏稅五萬五百餘兩,秋稅九十四萬四千八百餘兩,馬草折銀二十三萬七千餘兩,鹽課折銀二十餘萬兩。雲南閘辦銀三萬餘兩,總計各處稅糧,馬草折銀,各鹽課銀,各鈔關船料,及雲南閘辦銀,每歲入共二百四十三萬兩。 又按《續通考》:國初會計之權,即在本部自有北京戶部,而本部必諮而度焉。每歲本部會其歲用,以上於大司,徒詔於天子,而後行徵收。蓋自永樂以後,率以為常,而歲有盈縮,不必盡同。國初於皇城內,設內承運庫,以收段疋、金銀、纓玉、象牙等,內府天財庫以收錢鈔等,并各衙門鎖鑰,內府供用庫以收白熟粳、糯米等,廣積庫以收紵絲、綾羅、硫黃、焰硝等,甲字庫以收布疋,并各色顏料。乙字庫以收紵絲、綿布、胖襖、衿鞋、毛襖、狐帽等,丙字庫以收棉花、絲綿等,丁字庫以收銅鐵、皮張、蘇木等,戊字庫以收軍器、胡椒等,承運庫以收闊生、絹翠、毛皮等,贓罰庫以收錢鈔、紵絲、綾羅、紬絹、氆氌、鐵力、綿布、衣服、花絨等,廣惠庫以收鈔錢等,廣盈庫以收紵絲、紗羅、綾錦、紬絹、布疋等,皆謂之內庫。
公元1371年
太祖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憑符券支放錢糧。
按《明會典》:洪武四年,令內外倉庫,放支錢糧,內則中書,外則行省,第其字號為符券,然後放出。
公元1381年
洪武十四年,立勘合比對附繳之法。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置半印,勘合下諸司收掌,六部都察院應有行移,即便比對勘合,硃墨相同,火速奉行,詣司亦置六部都察院冊七扇,如勘合至日即便附寫。緣由本衙門收貯,仍將原文繳回內府,其勘合附寫,緣由明白,滿日差人,赴內府奏繳。
公元1386年
洪武十九年,奏革出納官物勘合,改用印信手本。按《明會典》:十九年,奏革各衙門出納官物勘合,令該部行文書,下庫用印信,手本於各門關防出入。洪武二十三年,令各司府盤點在庫錢帛,其解京及貯用燒毀、施給俱開數稽考。
公元1390年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令各司府提調正官、監督官、攢人等,盤點在庫一應錢帛,若金銀錢鈔并疋帛零段,解赴京庫,麤重什物及銅錢錫器收貯備用,不堪瑣碎物件,當官燒毀,舊破衣服給付孤老,仍俱開數目稽考。
公元1393年
洪武二十六年,令天下倉廩儲積,每歲會計存留起運,申報戶部。其關支者悉由部劄支放,復令戶部預編,勘合稽覈錢糧。
按《明會典》:天下糧草等項,國初命有司按季開報,後以季報太繁。令每歲會計存留起運,申報上司轉達戶部,俱從戶部定奪。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所在有司倉廩儲積糧斛,除存留彼處衛所,三年官軍俸糧外,務要會計周歲關支數目,分豁見在若干,不敷若干,餘剩若干。每歲開報合干,上司轉達戶部定奪施行。仍將次年實在糧米,及該收該用之數,一體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開報。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定凡倉庫一應關支錢糧,及工部成造軍裝等項,必須計其所用物料,轉行戶部劄付各該倉庫,照數支給將支過數目,申報作數。其各司府州縣遇有祭祀,及慶賀等項,俱於官錢糧內支用,務要明白花銷。開申上司以憑稽查。 又按《會典》:二十六年,令凡一應錢糧等事,行移各布政司,及直隸十八府州,戶部預為編置勘合,并底簿二扇,一扇本部收貯,一扇發下各司府州。如有行移將各該事件,移付通類科,通行於原編,底簿內附寫置立前件,書填勘合,內云洪武某年某月某日填,某字幾號,勘合照會。某布政司,或劄付某府州,仰比對硃墨,字號相同,行下所屬照,依坐去勘合,內事件施行,候事完,呈報到部,於前件下註寫回銷緣由,以憑稽考。其內外倉庫,司局等衙門官員,任滿須從本部查考,任內錢糧等項,如是收支明白,別無虧欠。然後咨發吏部聽用,若有虧少,及收支不明,必須究問。至若本部官員考覈及皂隸更替公用。印色、紙劄等事,悉皆理之。 又石刻職掌,凡沒官房租錢印、造茶、鹽引,由錢法契本勘合,通關等事時估除授給由吏役照刷、文卷、紀錄、屯種、夫役、漕運、差批、通類、遲錯、勘合等事,吏役各庫文簿改革、考較、編置、通類、勘合等事,斛斗、秤尺、通類勘合、稅糧、通關、市舶等事,並皆掌之。
公元1395年
洪武二十八年,定內府關,領各庫物件勘合之法。按《明會典》:二十八年,令內外衙門關支物料,戶部編置勘合,送內府收掌。其該衙門奏領勘合,赴該庫比號,相同照數放支。 又令司禮監編置內官衙門,勘合底簿。戶部編置在外衙門,勘合與底簿。內將一扇送內府收貯,本衙門與該庫各收一扇。凡各衙門關領物件,自行開數,具奏關出勘合,填寫物數,齎赴本部比號,謄寫底簿,僉押用印,仍與該衙門齎去該庫比號照數,支領本庫,將勘合送司禮監收銷,或有差錯等項,該衙門即便具奏,改正用印領蓋。
公元1397年
洪武三十年,歲給官吏軍校夫匠,廩糧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會計志》:洪武三十年,分南京內府內官、監局、光祿寺并五府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等衙門,錦衣等衛所官吏,旗軍士校,舍餘匠、幼水。夫歲用白熟粳、糯糙米、黃菉等豆、稻、穀、芝麻,行糧廩給稻皮,共一百九萬五千八百三十七石一斗四升九合五勺八秒。
公元1368年
洪武 年,天下支用錢糧,一年一開數目報部。按《明會典》:洪武間,凡天下衙門收用錢糧,一年一報。務將當年已支,見在及天下放支,該用數目開報戶部稽考。
公元1425年
仁宗洪熙元年,差官於各處清查錢帛,造冊開報。
按《明會典》:洪熙元年,奏准差官於各布政司、各都司,并直隸府州、衛所,清查庫藏錢帛,同下年該收該用數目,造冊開報。
公元1430年
宣宗宣德五年,定勘合到部日期。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奏准編置勘合,付各衙門,填寫實徵總數,遣該吏親齎赴部,查理,近者限本年十月,遠者限十二月到部,自後俱循此例,其各年開豁之數,一體編發勘合,令填繳以憑查勘。
公元1432年
宣德七年,定浙江奏銷徵糧查追之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浙江布政司等處,遞年實徵文冊,并繳到開豁錢糧勘合等項,內有埋沒,并重複者,查追革後者,追究奏請定奪。
公元1433年
宣德八年,令各布政司歲報稅糧文冊,違限及混淆者查問,又差官清查各處庫物。
按《明會典》:八年,令各布政司、都司,并直隸府州衛所歲報稅糧等項,文冊查理明白,各造總冊,差該吏親,齎俱限年終到部。違限及數目不清者,先將差來吏送問,經該官吏通行查問。 又按《會典》:八年,差給事中主事於各處,清查在庫貨物,凡紵絲、綾羅、布絹不成疋,及衣服、器皿之物,皆計時值,准作文武官折色俸支用。
公元1435年
宣德十年,定差提督、倉摥各官及更代之制。
按《明會典》:十年,令都察院副都御史一員,總理南京各倉,并各象馬房草場。其江北應天等五衛,及鳳陽府各差郎中或員外郎,或主事一員,御史一員,專一提督收放其郎中等官,三年一代,御史一年一代。
公元1436年
英宗正統元年,以原解南京金花銀,改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
按《明會典》:內府庫各庫所掌,最大者金花銀,即國初所折糧者,俱解南京供武臣俸祿,而各邊或有緩急間,亦取足其中。正統元年,始自南京改解內庫,歲以百萬為額。嗣後除折放武俸之外,皆為御用。其粟帛、茶蠟、顏料以需上供,雖本折不一,皆有規條,其本色經驗,糧廳委官驗過。會同科道官覆驗,堪中於六科領勘,合填數照進其折色。召商買辦戶部,山東、河南等司官,九門鹽法等委官,亦會同科道官,照時會估價直辦納,應用其法甚詳外,有乙字庫收毛襖、狐帽、胖襖、褲鞋等物屬兵部,戊字庫收弓箭、弦條、盔甲等物,廣積庫收焰硝、硫黃等物,廣盈庫收抄沒、違禁物,及禮部開送外國進來羅紵、綾紬,工部退回段疋俱屬工部。
公元1438年
正統三年,奏立各處文冊到部期限。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歲報錢糧文冊,貴州都司、陜西行都司限五月終,廣東、廣西、雲南都司限六月終到部。
公元1439年
正統四年,令直省會計,每歲該用數,年終報部。按《明會典》:四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會計,每歲該用鈔數,年終具報戶部,存留支用餘鈔解京。正統七年,奏准商課收貯各州縣,以備織造、祭祀、俸給等項支用。
公元1442年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各處州縣額辦商稅,酒紙等課於各州縣收貯,以備歲造段疋、祭祀及官吏俸給等項支用。
公元1444年
正統九年,令各項造作,許官庫支用。
按《明會典》:九年,令各項造作物料,止於官庫支用,有不敷者,奏給官價派買,不許損民。
公元1449年
正統十四年,立收支各處,解到物料及折糧等項,布疋格。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各處解到物料,送該庫交收,方許支用。又令各處折糧等項布疋送甲字庫,收若有稀鬆、塺跡、水跡者,送廣盈庫,染造支用。
公元1452年
代宗景泰三年,凡各衙門動支錢糧,行戶部會查回報施行。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衙門買辦軍需物料,及一應支用,從宜設法區畫,若事干動支錢糧者,先行戶部會查,果有三年之積,方許回報施行。
公元1455年
景泰六年,更定廣東省造冊報部期限。
按《明會典》:六年,令廣東布政司,并所屬府州縣實徵,并歲用總冊照舊,年終造報其歲支錢糧,年終倉庫錢帛,及戶口總冊,俱限次年八月終到部。
英宗天順 年,胡濙請節諸費,上允之。按《春明夢餘錄》:天順時,禮部尚書胡濙議省冗費,欽天監曆日舊五十萬九千七百餘,本省為十一萬九
千五百餘,本太醫院藥材九萬八千一百餘斤,省為五萬五千四百餘斤,光祿寺糖蜜果品減舊數三之二,其添造腌臘、雞鵝、豬羊二萬七千隻,子鵝二千隻,酥油四千斤,盡行革罷廚役六千四百餘名。揀選老疾者,悉皆放回。湖廣、江西等處薦新芽茶七千五百餘斤,省為四千斤。上允之,風俗儉樸,必自朝廷始,此端本之道也。
公元1466年
憲宗成化二年,令各有司,每年二次,將倉米支放存留清冊,限期報部。
按《明會典》:成化二年,令各邊巡撫,督令司府州縣衛所,每年二次,將各倉米數實在若干,每月官軍人等該放若干,約彀幾年支用,造冊開報,其冊上半年限七月,下半年限次年正月,以裏送部,妄報官吏,各查參究治。
公元1477年
成化十三年,差科道官查盤遼東等省糧草。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遼東宣府、甘肅及湖廣、兩廣、四川等處,每三年各差監察御史一員,同給事中一員,領敕會同巡按御史,并原管糧官,將各倉庫糧料、草束、銀兩,弔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盤以後,續有收支,見在逐一查盤,草束亦依法丈量,并查原糴糧料,用價數目,若有陳腐、糠秕,并虛出盜賣虧折等弊,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
公元1480年
成化十六年,清查各處變賣銀兩,以備邊用。以廣東布政彭韶言,減給太監韋春均徭餘戶之半。
按《明會典》:十六年,令巡撫巡按官清查各處運司,及提舉司積年收貯,併變賣過私鹽、車船等項銀兩,盡致解部,轉發太倉庫,以備邊儲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彭韶為廣東左布政使,會市舶太監韋春,請給均徭餘戶,以造辦進貢物件,乃上疏云:國家昇平,百十餘年,生齒之繁,田野之闢,商旅之通,可謂盛矣。然而官府倉庫少有儲蓄,人民衣食艱於自給,比之國初,無經營戰伐之事,無創作營造之費,富強反有不及,何哉。以害財之多也,國初設官有數,今則內外文武加數倍矣。國初宗戚有限,今則遠近親疏,日益眾矣。國初僧道有額,今寺觀日增矣。初賓貢有節,今四夷絡繹矣。初土賦有常,今進獻多門矣。初上用儉樸,今百度侈麗矣。初賦役尚簡,今差使繁重矣。初書籍少刻,今版行猥濫矣。初牌坊少豎,今街衢充斥矣。初士風淳質,今皆好奇巧矣。凡此皆所以害財者,使及今之時,十分愛惜,加意撙節,猶恐無以為繼。況又更啟他端,而益以雜用,其何以善後哉。疏入詔春所請減半。
公元1481年
成化十七年,令在官錢糧,若不應支給,及那移出納者,分別降黜。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司府衛所,大小衙門,如遇修理等項,止許設法措置其在官錢糧,必須軍器重務,賑濟饑民,及奉勘合應該支給者。方許會官照卷挨次支給,年終查筭明白,造冊繳部。若不應支給并那移出納者,經該官員降黜邊遠,敘用侵欺者,從重歸結。
公元1484年
成化二十年,令巡按會同地方官,查盤一應錢帛。按《明會典》:二十年,令各處巡按御史,會同布按二司,督同各府州縣,并鹽運司等衙門掌印官,親詣官庫查盤一應錢帛等物,應變賣者,變賣應存留者,存留應起解者,起解三分之二。
公元1488年
孝宗弘治元年,馬文升奏請,內府供應查歷年舊規,定為成例,不許增添。
按《續文獻通考》:弘治元年,馬文升上疏云,為國莫先於愛民,愛民必先於節用,然節用之道必自內府減省。始乞敕戶、禮、工三部,各查內府衙門。自洪武、永樂、洪熙、宣德、正統年間,一應供應之物,如油蠟、豬羊及抬柴夫工價銀兩等項,某年用若干,某年添若干,通查明白,逐一上陳,斷自宸衷量加,減省一分則民受一分之惠,就為定例,不許各衙門具奏增添。尤望皇上自今凡百用度,賞賜更加撙節,罷不急之修造,裁冗食之人員,則帝王克儉之盛德,復見於今日,而民困為少蘇矣。
公元1490年
弘治三年,奏定各有司造報倉糧文冊之限。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軍衛有司,預備倉糧文冊,俱限於年終造完。次年二月以裏到部,違者照律問罪。
公元1491年
弘治四年,令各該庫官遇鈔錠進庫,另收折腰,原封撥用。
按《明會典》:四年,令巡庫科道官,及內外該庫官,凡遇戶部送到各處,解納鈔錠進庫,其折腰原封者,俱另收轉送本庫。係折腰者,用備給賞,係原封者用備買辦。
公元1492年
弘治五年,奏准各草場官查盤無虧空者,准起送。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大同、宣府、遼東、甘肅等處各草場官,但以九年為期,或八年前後,遇例差官經盤,堆垛如法,數目不少,准令起送。
公元1499年
弘治十二年,令巡按每三年查盤一次。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各處巡按御史,三年一次查盤,在外諸司庫藏收貯金銀、錢鈔等物,及一應贓罰。弘治十四年,裁減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公元1501年
按《續文獻通考》:辛酉,冬歲減光祿寺內臣供辦,初光祿寺之設,惟供奉內府御膳,備辦使臣、外夷宴,享而已。自成化弘治以來,添有坐家長隨七八十員,傳添湯飯,內臣一百五十餘員,天下常貢已不足用,乃責令京師鋪戶買辦官中,不給負累,市井貯借。由是應天、鳳陽、淮揚、蘇松等處,民饑盜起。都御史劉大夏上疏,謂光祿寺日辦卓面不勝查筭,日殺生口無慮數百,既已損民之財,尤虧愛物之仁。疏入上為之惻然。遂下令裁減歲省光祿寺銀八十餘萬。
公元1502年
弘治十五年,胡世寧疏奏,會計天下錢糧,歲入有闕額,而歲支有過額者,乞早為措置。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胡世寧疏,每年會計天下司府、州縣稅糧,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四千八百六十五石零,起運二千五百三萬四千四百七十六石零,馬草存留一千一百七十六萬束,起運二千一百八十五萬二千七百四十八束。絹二十七萬八千二百八十七疋,布五十七萬六百三十七疋,花絨三十七萬四千九百三十五斤一十二兩,戶口食鹽鈔存留七千三百五十二萬三千三百七十九貫零,鈔關船料大約二千七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一十一貫,各運司額辦鹽課一百九十五萬四千三百五十五引,屯糧大約三百七十七萬六千二百九十三石零。及於本部遞年支運過錢糧,并各處歲支卷冊,內查過近年起運京邊,并存留本處錢糧有遇事故、停減,而歲入貢賦,不及原額者。逐年加減,而歲支過於原額者,至有一歲所入,不足以供一歲支用者矣。夫常入之賦,或以停減而不足常用之數,又以加添而過多,則知在內在外一歲所入,俱不足供一歲所出。況今天下災傷迭見,供餉頻繁,若不早為處置,誠恐將來誤事非細。
公元1504年
弘治十七年,馬文升疏請,清傳奉以節冗費。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夏五月,兵部尚書馬文升疏請,清傳奉以節冗費。云人君之大柄,莫先於惜名器。國家之首務,莫急於節財用。蓋名器不惜,則官必至於冗濫支費無窮,而財用有不足矣。仰惟太祖高皇帝,奄有天下之初,稽古建官各有定員,非效勞任事者,額外未常輕授一官,彼時事無不立而政無不修。所以府庫之財用有餘,雖遇兵荒,未嘗告乏,列聖相承,咸率是道,未聞有傳奉之官。至成化年間,始開傳奉之門,而冗官為之漸多。十六年,因遇星變,廷臣奏罷,當時尚有退之未盡者。恭遇皇上嗣登寶位之初,俯從言,官之請盡行裁退天下,忻然稱頌仁明。奈何近年以來,大小官員傳奉者復多,其他亦有白衣之人,送中書處,食糧習字,出身得授中書舍人者,前項傳陞等官,一年該支俸糧,動至數萬石,皂隸銀不止萬餘兩。況今親王已至三十餘,府郡王、將軍、中尉、郡主、郡君、縣君、儀賓等項,不下千數。所用祿糧通該百萬石,而兩京軍職比之,洪武永樂年間,員增數倍,加以軍國之費,所以內外倉廩空虛,帑藏匱竭。一遇兵荒動,至賣官鬻爵,而措之無方矣。且國家貢賦,皆小民膏脂,以此有限之膏脂,供無功之庸輩。天下生靈豈有不困,府庫之財豈有不竭者哉。伏望裁革冗員庶名,器不濫而國用少足矣。
公元1510年
武宗正德五年,令各邊支放錢糧季報外,另具揭送部聽查。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管糧等官,放支錢糧每三箇月一次,開數具奏。另具揭帖送戶,兵二部查考,年終照舊通行造冊。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令各邊奏銷冊揭通行革去,本部發與印冊,按限繳部查筭。
按《明會典》:八年,令各邊邊儲,各照地里遠近,遼東宣府、大同、延綏、寧夏每季終,甘肅每半年終,將一鎮各項錢糧,不分本折色開具,舊管新收,實在總數,造冊差人具奏。其各項冊揭通行革去,本部立簿、定擬、格式印鈐,遼東宣府、大同發與郎中,延綏、寧夏與各都御史,依式填寫,并置空白文簿,付差來人役,一同繳部查筭,印給該季報者,每季終限三箇月。該半年報者,每半年終限六箇月,各以限裏到部。如違限及數目不明,或有那移浪費情弊,先將差來人役送問,管糧郎中、都御史及布按二司,經該管糧等官,參奏。正德十六年,工部奏巾帽局缺物料。
公元1521年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工部奏,巾帽局缺內侍巾帽、靴鞋,合用紵絲、紗羅、皮張等料。成化間,二十餘萬。弘治間至三十餘萬。正德八九年,至四十六萬。末年至七十二萬。初盜起山東,興兵動餉時,孫交為戶部尚書,後代交者,王瓊也。瓊嘗謂交雖愛民,而未知所處。李東陽輩,負文學之名,而未見措之施,為畿內,山東地方承平日久,物產繁盛。且州縣壤界相接,若降一令官軍捕盜,經過州縣,驗所報勘合,供給口糧、草料。准其稅不足,官為措處,事畢補還,此亦簡且便矣。而交等慮不及此命。戶部侍郎楊潭總督軍餉,發太倉庫銀二百餘兩,分送各州縣,和買糧草積,備軍過支給。有司因而派民強買,及給散之際,益生紛擾,或侵剋借貸為弊滋甚。賊平,潭以督餉功,陞俸一級,廕一子入監讀書。劉瑾用事,太倉庫銀積至三百餘萬兩,至是為交所費幾盡,而民不沾恩。又方流賊猖獗之時,民苦焚劫、殺掠,而禾稼豐熟。初不告饑,惟河間一府水災,民多飢餒耳。孫交與東陽等不計國用匱缺,屢詔蠲租。正德六七兩年之間,起運京邊糧草數百餘萬,悉皆蠲除,有田富民幸得悉免,而貧民無田被賊害者,惠不及也。如山西靈石縣,賊入城焚劫殆盡,市民受害,不及各鄉,乃盡蠲其租。由是京師歲用不繼,轉借於太倉,又邊儲甚乏,亦發太倉庫助之。邊儲未充,而太倉庫銀已竭矣。蓋交輩所行,所謂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故不能足國裕民也。
世宗嘉靖 年,禮部尚書桂萼,題請覈實各馬牛羊等房,豆料、草束。
公元1504年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中,國家內庫預備成造等項,十餘萬兩,或二十萬兩。官軍俸銀及折糧銀共六十六萬六千餘兩。宣府、大同、𨖚東、陝西等處,年例銀共四十萬兩。遇聲息緊急,奏討初年禮部尚書桂萼題,今各馬牛羊等房、倉、場草料盈縮,不免耗費掊克。近訪管倉尚書李瓚曰:馬牛羊,歲有增損,若加查究,所增固不能補所損也。顧今遣官查點,止受一總數手本。更不復究,實數增者滋多,損者不減,前後相襲,關給草料遂至不可勝計。查得弘治十七年,給事中許天錫曾著實查過一番,豆料頓減一十八萬七百三十石四斗四升。草束頓減三百四十七萬九千九百九十束。自弘治十七年迄今,又二十餘年,若科道官親詣各房清查,但照見在馬牛羊數目,關給草料,其死者即為開除。則一年山東、河南、北直隸百姓可省數十萬之費,收貯在官,即可湊買水次,支運之米。若下年免派,即可免各省災傷之民,是乃推養牛馬之餘,以濟百姓。取虛數以為實用,真足國恤民之道也。嘉靖五年,命查乾明門鳥獸,歲飼肉秫豆數以聞。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二月,御史雷應龍奏,乾明門諸所鳥獸,歲飼肉一萬六千五百斤秫,豆五千二百石,乞屏之以蘇民困,上然之,命以數聞。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奏准工部四司錢糧,差科道清查,備造黃冊進繳,仍收清冊備照。
按《明會典》:凡工部四司錢糧,嘉靖六年,奏准每三年奏請,差科道各一員,會同工部堂上官一員,清查原派并已解、已支、未支,見在數目,明白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備造黃冊一本,進繳各收清冊一本,備照郎中等官,遇有陞遷及吏役滿日,一應經手錢糧案卷,本部委司務公,同清查明白,方許離任起送,如有不明,侵欺等項,奸弊,聽部參究。
公元1528年
嘉靖七年,點僉大戶登記經收錢糧,於印簿。完日差員繳部。
按《明會典》:七年,令巡撫官嚴督所屬,點僉大戶,拘之公所,每日將收過錢糧,登記印信文簿,完日選佐貳官解部。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令歲差科道,查盤各處錢糧,造冊奏繳,建節慎庫。
按《明會典》:八年,令每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於內府內承運等庫,并各監局巡視監收,禁革姦弊,先將各衙門見在各項錢糧,會同該管人員,逐一查盤明白,作為舊管,每年終通將舊管,收除實在數目,磨筭無差,造冊奏繳。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題准修葺工部舊庫,名節慎庫改皮作局,官為庫官,鑄給印信,改架閣庫,并匠科吏為庫吏。照戶部太倉例,專定本部侍郎一員提督,仍輪委員外郎一員,管理提督侍郎,年終將收過錢糧,造冊奏繳,若有虧弊參奏,處治其管理員外郎,後定坐虞衡司。十四年改主事,二十二年仍輪委員外郎,二十六年題准罷提督侍郎,註選虞衡司主事一員,專管每三年奏,差科道官各一員,及本部別委官查盤其主事,三年滿日,交盤明白,送吏部改用。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令折徵物價,召商上納外,以餘銀送太倉銀庫備用。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今後各處,起解京庫物料果,係本地無產者,許於批文內,明開某物若干,折徵價銀若干,到京召商上納,如有餘銀,通融幫補,再有餘剩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支用。
公元1532年
嘉靖十一年,題准每日給發工匠口糧之數,朱閏巡視內庫,查出內使侵蝕王希,文論織造太監重複支用,工食腳價霍韜請減文武官員,藩封內臣,以節國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秋,給事中丘九仞題准,本局軍民人匠止留二千七百八十五名,每日上工匠口糧,軍匠四合,民匠八合,已而戶科給事中朱閏巡視內府甲丁等庫,織染等局,查出本局織匠王祐楊錡支出,光祿寺應給工匠口糧,該米三千五百九十三石零。赴局交與管庫內使韋訓等收貯,支放時上工軍民,人匠止五百三十餘名,實支食米一千六百石餘,皆為占用。又內使浦智等占用人匠共二百餘名,皆受役私室,放閒冒支月米,共一千九石有零。杜昇不占用人匠,支米三十三石餘七百四十石零。王祐等乾沒入己,又浦智等侵買柴薪,煉染銀共四百餘兩,由此觀之,局多廢匠,所以積欠上用之物,能使各匠占用者,盡拘之役侵費者,盡歸之官,則何工不完,何事不濟。又南科給事中王希文,論織造太監李政既支廩給,又每日取兩縣下程銀八錢,歲計幾三百兩。兵部既撥軍餘一百名,又取旗手衛夫四名,羽林衛夫四名,府軍衛夫、錦衣衛夫五名,中兵馬司夫三名,其參隨冠帶舍人八名。既支廩給口糧,又日取工銀四分,廚子二名,洗白匠二名,火頭裁縫二名,刊字褙裱二名,書筭八名,各日支工銀四分,皂隸二十二名,各日支工銀二分。每日撥運米夫四百一十一名,扣腳價銀一十一兩零。每日撥運柴夫五百一十三名,扣腳價銀一十五兩零。又名渠梵線,動支應天府八縣里甲銀一千三百八十兩,梵線者織機之梭線也。又工部買絲料,歲支銀三萬兩。正統以來,天下歲徵稅糧,凡三千六百三十二萬一千餘石,內三百二十萬九千石,折銀八十一萬四千餘兩。戶口商稅除折米外,并船料鈔折銀可得四十三萬九千餘兩,兩淮鹽場鹽課銀不下數萬千兩,各處稅糧折徵共一百三萬餘兩。雲南閘辦三萬餘兩,各鈔關船料四萬餘兩,馬草折徵三十二萬餘兩,鹽課折徵二十餘萬兩,每年入數共二百四十三萬兩,送內庫成造等項十餘萬兩,或二十萬兩。官軍俸銀三十三萬六千五百餘兩。宣府、大同、遼東、陝西年例共四十萬兩,若有聲息緊急奏討,加添四十五萬兩或三二十萬。聖旦千秋等節用三十九萬一千八百餘兩,親王、王妃、公主,及上用,及天下王府,銀盆、水罐、儀仗等用,共十三萬七千五百餘兩,每年出數共百餘萬兩。正德以來,天下親王三十,郡王二百十五,鎮將軍至中尉二千七百,群臣文職二萬四百餘員。武職十萬餘員,衛所七百七十二,旗軍八十九萬六千餘。廩膳生員三萬五千八百二十二名,吏五千餘,各項俸糧約千萬。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并南北直隸額派,夏秋糧稅大約二千六百六十八萬四千五百五十餘石。出多入少,故王府久缺祿米,衛所缺月糧,各邊缺軍餉,各省缺俸給,今上即位之初,錦衣衛旗校革三萬一千八百餘,歲省京儲一百六十八萬石,又霍韜上言,洪武初年戶一千六百萬有奇,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時甫脫戰爭,戶口彫殘,其寡宜也。弘治四年,承平久矣,戶口蓄且息矣。乃戶僅九百一十一萬,視初年減一百五十四萬矣。口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視初年減七百一十六萬矣。國初戶口宜少,而多承平時。戶口宜多而少,何也。伏願再敕戶部覆實。洪武弘治,遞年戶口原數,今日戶口實數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戶口日減,費用日增,思所以處之也。再按天下藩封,洪武初年山西惟封晉府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今增郡王、鎮輔、奉國、將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由一萬石增而八十七萬石,則加八十七倍矣。臣考山西額田,國初四十一萬頃,弘治十五年,存額三十八萬頃,減額三萬頃矣。祿米則由一萬石,增而八十七萬石,額田則由四十一萬頃,減而三十八萬頃,此山西額數也。舉山西而推之天下,可知已伏願敕行禮部備查。洪武初年,各省藩封位數幾何,今日位數幾何。戶部備查祿米總數初年幾何,今日幾何。覆實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賦稅日減,祿米日增,思所以處之也。再按天下武職,洪武初年,二萬八千餘員,成化五年,增至八萬一千餘員。錦衣衛官洪武初年,二百一十一員,今增一千七百餘員,由三萬而八萬增四倍矣。由二百而一千七百,增八倍矣。臣等考天下額田,初年八百萬頃,今僅四百萬頃。夫額田賦入,則由八百萬減而四百萬,軍職員額則由三萬增至八萬,此亦成化以前之大略也。弘治以後,未之稽也。伏乞敕下兵部備查,洪武年間,武職大數幾何,今大數幾何,彙為冊帙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額田減一倍,軍職增四倍,思所以處之也。再按天下文職,洪武初年,官有定額,其數易稽,今冗職日多,職守日煩,自成化五年,武職已逾八萬矣。合文職計之,蓋已逾十萬矣。是職員極冗,未有甚於此時者也。是供億所以日乏,民日益困也。伏望敕下吏部詳查,洪武年間,文職幾何,今日冗職幾何,裁革幾何,通文武職員幾何,送館稽纂,俾司國計者,知官愈多,則國愈困,民愈病,思所以處之也。再按內臣監局官員,伏讀皇明祖訓,置職甚詳。惟弘治年間,儒臣失考不及纂述,致我皇祖聖制所以嚴,內外之限,慎宮閫之防,建昭代之規,立萬代之極者,人不得知之。伏望敕下禮部,行司禮監備查,洪武年間,各監局職掌如何,員數如何。列聖以前,欽差事例如何,今日員數如何,送館稽纂,若刑、工二部及都察院,累年匠役之制,宣府供需之式,四方物料之準,乞敕共加酌議,亦萬世太平之幸也。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霍韜奏減洪夫月給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霍韜又言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能適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前見徐州雜役,歲出班夫銀三萬八千有奇,洪夫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洪夫一役銀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銀一萬八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雖窮切骨,亦歲辦役銀一兩,何不寬一分,民受一分之澤乎。臣愚以為洪夫之役,以挽糧船,糧船自四月過洪八月終止,年僅四月之役,費銀十二兩,乞為中制歲徵銀六兩,儲之於官。俟役洪夫,按月給焉。自四月至於八月,有事力勤之月也。月給銀六錢,其餘八箇月,逸閒之月也。月給銀三錢,只自洪夫之役為之恤,而減焉。徐州之民歲減銀九千有奇,通十年計焉,減銀九萬有奇矣。又自閘夫、班夫各役,遞減焉。農民之惠何可言也,即處一徐州,推之以惠天下,皆是法也。法以人行是在賢,監司良守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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