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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三百四十八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四
公元1101年
宋二〈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二十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十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八卷
錢鈔部彙考四
宋二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復鑄銅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以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罷鑄鐵錢。以吳居厚言,鑄錢皆增鉛、錫,又鑄當五錢,行陝西交子。
按《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十二月庚申,鑄當五錢。
按《食貨志》: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
陝西鑄鐵錢。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錢不異。詔可。然課猶不登。
按《文獻通考》:元年,復行陜西交子。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鑄當五大錢,又鑄折十銅錢,及夾錫錢。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會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假託紹述,肆為紛更。有許天啟者,京之黨也,時為陜西轉運副使,迎合京意,請鑄當十錢。五月,始令陝西及江、池、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大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并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募私鑄人一為官匠,并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所鑄銅錢通行諸路,而陜西、河東、四川係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地而已。
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左僕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於歲終須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今陜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私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以物料,盡其一家人力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數,免其工價。又可收私鑄人在官,蓋昔人招天下亡命即山鑄錢之意。欲令許天啟相度,疾速準此施行。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今來所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係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並準折十行用其錢。唯令陜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貴絕私鑄之患。如有私鑄,並以一文計小錢十科罪。又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當鐵錢三或四。今夾錫鑄造樣製精好,欲一錢當銅錢二支用,令許天啟相度依此施行。從之。 又夾錫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鹵以中國錢鐵為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請改鑄夾錫,當三當十鐵錢。從之。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罷鑄小平錢改折二錢,鑄折十錢,大嚴私鑄,潯州置鐵錢監,鑄當二錢,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戊子,鑄當十大錢。按《食貨志》: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法加二等。命諸路轉運司於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二廣產鐵,令鼓鑄小鐵錢,止行於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陜西料例鑄當二錢。 又按《志》: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傚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按《文獻通考》:尚書省言,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除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鑄當二夾錫鐵錢,立錢綱驗樣法。以折十錢為折五。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閏月甲申,置陝西、河東、河北、京西監,鑄當二夾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立錢綱驗樣法。崇寧監以所鑄御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七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詔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及鳥背,書畫分明。時趙挺之為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寖廣。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毋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凡為人附帶若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命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錢仍舊。慮冒法入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并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併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
按《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者多。乃詔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於別路行使。其本路別鑄小平錢,以閩廣係出銅處故也。又詔荊湖江浙當十錢,並改作當五錢。
公元1106年
崇寧五年,詔諸路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送官,償以小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兩浙盜鑄尢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池、饒、建、韶州錢監,歲課以八分鑄小平錢,二分鑄當十錢。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作當五。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旋復詔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陜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作當五。時錢弊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此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俄并畿內用之,餘路悉禁。期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尋詔鄭州、西京亦聽用折十錢,禁貿易為二價者。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折十錢為弊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許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京師出納及民間貿易,並大小錢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立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改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鑄當十錢,頒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又鑄夾錫錢,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匱封鍵於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時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尋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京畿鑄錢司為名。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式頒行諸路。京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故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京去位,遂詔諭中外。京再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澤仁。綖坐刺流海島,連坐者十餘人。時皆冤之。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於天下,申命開封府尹少、外路監司,各分州郡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用孫傑言,盜鑄依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依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啟推行。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又半之。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請通行於天下,京欲用其言,會罷政。大觀元年,京復相,遂降錢式及錫毋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復用轉運司及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又按《志》: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
公元1108年
大觀二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以鑄當十之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鑄之禁。又詔永興軍更置錢引務。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江、池、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申嚴私鑄之法,即託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御物者同之。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鐵錢行於興元府等界。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入蜀。有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事聞,責奎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奎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公元1106年
又按《志》:二年,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大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特坐遠謫。
公元1109年
大觀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罷東南所鑄夾錫錢,又詔錢引,止如天聖額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二月己亥,罷東南鑄夾錫錢。 按《食貨志》: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時蔡京復罷政矣。 又按《志》:三年,京復罷政,詔以兩浙鑄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又按《志》: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
公元1110年
大觀四年,罷鑄當十錢,及夾錫錢,許陝西鐵錢入蜀,以四川封樁錢為成都務本。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罷改鑄當十錢。二月庚辰,罷京西錢監。壬辰,罷河東、河北、京東鑄夾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舊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太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流布在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自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告牒為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臣今欲借內庫并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并鹽鈔,下令折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各一匹兩,限竟毋更用。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如此則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重相尋,以大鐵錢一折小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陜西。欲將折二大鐵錢以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詔許陜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年,并河北、河東、京東等路夾錫錢皆罷之,所在監、院皆廢。惟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以當十錢作當三,為定制,又戶部請錢,引勿減數收市,新引給換聽,易錢儲為本,從之。
按《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罷陜西、河東鑄夾錫錢。五月戊辰,改當十錢為當三。 按《食貨志》: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則物重,其勢然也。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姦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其官私見在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制。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又按《志》: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舊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大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慮姦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於一兩月之間。今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詔即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並折二通行。知閿鄉縣論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并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時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與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又按《志》: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復鑄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蔡京復得政,條奏廣、惠、康、賀、衡、鄂、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鑄如故。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錢頒式焉。夾錫錢既復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以自給者,或不免於告罰。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陝西用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慮流轉諸路。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罷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者赴官換給。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期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尋詔河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并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廢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8年
重和元年,復京西錢監,權罷鑄夾錫錢。
按《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復京西錢監。 按《食貨志》:元年,權罷京西鑄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復命鼓鑄,專給關中。夾錫行,小民往往以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宣和 年,令饒、贑錢監鑄小平錢。又令江、池、饒錢監,改鑄當二錢。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當十錢行,抵
公元1110年
冒者多。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時御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乃令饒、贑錢監鑄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繼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乏。 按《宗室傳》:子淔,燕王五世孫,除陜西轉運副使。初,蔡京鑄夾錫錢,民病壅滯,子淔請鑄小鐵錢以權之,因範格以進。徽宗大說,御書宣和通寶四字為錢文。既成,子淔奏令民以舊銅錢入官,易新鐵錢。旬日,易得百餘萬緡。帝手札以新錢百萬緡付五路,均糴細麥,命子淔領其事。民苦限迫,詣子淔訴者日數百人,子淔奏請寬其期,民便之。會蔡京再相,言者希京意,論子淔亂錢法,落職奉祠。
公元1124年
宣和六年,諸阬冶鑄錢,皆定常額,選提點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阬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阬冶司毋預焉。時江、淮、荊、浙等九路,阬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緡。五月,詔:阬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寧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阬冶官屬,如熙、豐員數,餘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復置鑄錢監。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6年
欽宗靖康元年,罷鈔旁定貼錢,及陝西用銅錢,罪例,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
按《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奏正月甲申,罷鈔旁定貼錢。 按《食貨志》:元年,罷政和敕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配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鑄建炎通寶錢。庚戌,始通當二大錢于淮、浙、荊湖諸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卭州鑄錢,增印錢引。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鑄紹興錢,造關子召商人,於榷貨務請錢。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八月壬午,鑄紹興錢。冬十月壬午,初置見錢關子,招人入中,以給軍食。 按
《食貨志》: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紹興 年,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舒、嚴、鄂、韶、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建炎經兵,鼓鑄皆廢。紹興初,併廣寧監於虔州,併永豐監於饒州,歲鑄纔及八萬緡。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時范汝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紹興 年,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張浚傳》:浚為川、陜宣撫處置使。紹興中,任趙開為都轉運使。 按《趙開傳》:張浚以知樞密院宣撫川蜀,以開為隨軍轉運使。成都府法,於秦州置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買銀絹,聽民以錢引或銅錢買之。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引折納,官支出亦如之。民私用引為市,於一千并五百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法既流通,民以為便。初,錢引兩科通行纔二百五十萬有奇,至是添印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人亦不厭其多,價亦不削。宣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浚欲從有司議當以死,開白浚曰:相君誤矣。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真。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五十人之死也。浚稱善,悉如開言。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禁銅錢出中國,省泉司官屬。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銅錢出中國。
按《文獻通考》:三年,劉大中宣諭江南歸,言泉司官吏之費,歲十三萬緡。請省官屬。從之。
公元1135年
紹興五年閏月丙辰,罷福建鑄錢,令轉運、坑冶司辦集。六月丁未,併饒州鑄錢司於虔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6年
紹興六年,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復罷之,令榷貨務印造關子,禁民銷毀銅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五月甲午,禁銷錢及私鑄銅器。 按《食貨志》: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交子。官無本錢,民何以信。於是罷交子務,令榷貨務儲見錢印造關子。 又按《志》: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贑、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趙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及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公元1137年
紹興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增印錢引。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八月己巳,命陝西復行鐵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前宋時,川、陜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復行鐵錢。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錢引五百萬緡,付宣撫司市軍儲。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復鑄新錢,鍊膽銅鑄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韓球為使,復鑄新錢,興廢坑冶,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注〉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為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公元1145年
無銅可輸者,至鎔錢為銅,然所鑄亦纔及十萬緡。紹興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復置利州鑄錢監。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十二年,復嘉、卭二監,鑄小平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復嘉之豐遠、卭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紹興二十三年,減利州歲鑄錢,令鑄折二、折三錢。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減利州歲鑄錢為九萬緡。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三錢。
公元1154年
紹興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出版漕錢為鑄本,復置鑄錢監,及泉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復饒、贑、韶三州鑄錢監。八月庚申,復置提領諸路鑄錢司於行在,以戶部侍郎榮薿領之。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出版漕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復饒、贑、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 按《洪遵傳》:遵,拜起居舍人。論者欲復鄱陽永平、永豐兩監鼓鑄,詔給、舍議,遵曰:唐有鼓鑄使,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釐為三司。自中興來,置都大提點,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間者亟行廢罷,又無一定之論,初委運使,又委提刑,又委郡守、貳,號令不一,鼓鑄益少。竊以為復置便。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大索民間銅器付鑄錢司,命官提領鑄錢,定銅錢出界罪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八月壬寅,命戶部侍郎令詪提領諸路鑄錢。九月辛未,定銅錢出界罪賞。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公元1159年
紹興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置諸路提點鑄錢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給三總領所見錢公據、關子,許商人入納。六月辛未,復置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官。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聽轉易金銀,筭請茶、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以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下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又明年,纔鑄及十萬緡。今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入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公元1160年
紹興三十年,定鑄錢司歲鑄,錢數命,錢端禮造會子,復出見錢關子,聽商賈請買。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鑄錢司歲鑄五十萬緡。六月庚戌,復出諸軍見錢關子三百萬緡,聽商賈以錢銀請買。 按《食貨志》: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輸左藏庫。
公元1161年
紹興三十一年,行新造會子,改隸會子務。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會子於淮、浙、湖北、京西諸州。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注〉犯人處斬。賞錢千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除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置江州會子務。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會子以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置江州會子務。 又按《志》: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注〉乾、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公元1164年
隆興二年,川引增印,至二百萬。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川引自張浚開宣府,趙開為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於河池,不許。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今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貫,以鹽酒等陰為稱提。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為朝廷遠慮。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
公元1165年
乾道元年,鑄當二錢,林安宅請禁銅錢入北境,取蜀中鐵錢行之淮上,洪适奏寢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秋七月己未,鑄當二錢。
按《洪皓傳》:皓子适,乾道元年八月,拜參知政事。諫
議大夫林安宅以銅錢多入北境,請禁之,即蜀中取鐵錢行之淮上。事既行,适言其不可。上問之,适曰:今每州不得千緡,一州以萬戶計之,每家才得數百,恐民間無以貿易。且客旅無回貨,鹽場有大利害。上以為然,乃寢前命,但於蜀中取十五萬緡,行之。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詔銅錢毋過江北,降會子、交子,令江、淮人對換,出庫銀收會子,又詔臣僚條具鐵錢、交子利害以聞。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辛未朔,詔兩淮行鐵錢,銅錢毋過江北。癸未,降會子、交子于鎮江、建康務場,令江、淮之人對換。十一月己酉,盡出內藏及南庫銀以易會子,官司並以錢銀支遣,民間從便。兩淮總領所許自造會子。鬻諸路營田。十二月癸酉,詔三省、侍從、臺諫、兩淮漕臣、郡守,條具兩淮鐵錢、交子利害以聞。 按《食貨志》:淮南舊鑄銅錢。乾道初,詔兩淮、京西悉用鐵錢。荊門隸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 又按《志》: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而本錢不足,遂致有弊。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於兩淮,其舊會聽對易。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如往來不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之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易循環以用。
又按《志》: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及南庫銀一百
萬收之。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詔銅錢會子依舊過江行用,交子作見錢輸官,造新交子,不限以年,又以會子破損,別造換給,收會子印板。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亥,罷銅錢過江之禁。 按《食貨志》: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左司諫陳良祐言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并會子不過江,是致民旅未便。於是詔銅錢并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許作見錢輸官,凡官交,盡數輸行在左藏庫。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 又按《志》:三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抵價收者坐之。 又按《志》:初,襄、郢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於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并一貫直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 按《陳良祐傳》:良祐,除右司諫。首言會子之弊,願捐內帑以舒細民之急。上曰:朕積財何用,能散可也。慨然發內府白金數萬兩收換會子,收銅版勿造,軍民翕然。未幾,戶部得請,改造五百萬。又奏:陛下號令在前,不能持半歲久,以此令民,誰能信之。豈有不印交子五百萬,遂不可為國乎。既而又欲造會子二千萬,屢爭之不得,遂請以五百萬換舊會,俟通行漸收之,當使不越千萬之數。
按《文獻通考》: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紹興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過會子二千八百餘萬道。止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過一千五百六十餘萬道。除在官司樁管循環外,其在民間者,有九百八十萬道。自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收換,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繳進過一百一十八萬九千餘貫,尚有八百餘萬貫未收。大約每月收換,不過六七十萬。緣諸路綱運依近指揮,並要十分見錢,州縣不許民戶輸納會子,是致在外會子,往往商賈低價收買,輻輳行在。所以六務支取擁并,詔給降度牒及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貨,務召人全以會子入納,候出賣將盡,申取朝廷節續給降。務欲盡收會子也。六月,戶部曾懷言,會子除收還外,尚有四百九十萬貫在民間。乞存留行使。十二月,以民間會子有破損者,別造五百萬換給。他日,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照者,並作上供錢解發鉅室,以抵價收者,坐罪。乾道四年,和州置鑄錢監,四川增印錢引,重鑄措置會子庫印,舊會印文可驗者,悉與兌換,又以關子鈔引,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庫。
公元1168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戊戌,置和州鑄錢監。六月癸卯,詔四川宣撫司增印錢引一百萬,對償民間預錢。 按《食貨志》: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付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造新換舊。以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凡舊會破損,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又按《志》: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按《文獻通考》:四年,差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依左藏庫推賞,其將帶經過務場,不得收稅。蔣芾奏曰:此月用會子收回金銀,若會子稍多,又出錢銀收之。陳俊卿奏曰:斂散抑揚,權之在上,可以無敝。其年四月一日,興工印造,至歲終,可造一千萬貫。措置收換,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貫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內有假偽,將辯驗人吏送所司,其監官取朝廷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追究元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辯驗人。如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偽,具姓名推賞。自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換。至明年三月十日終盡絕。更不行用。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令淮西鑄小鐵錢,州縣諸色綱錢,七分收錢,三分收會,又以會子,付荊南府兌換。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淮西路鑄小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茶、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其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 又按《志》:五年,詔戶部給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府兌換。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置鐵錢監。遣官,措置鐵錢,又併鑄錢司歸發運司,未幾,復置。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丁亥,復置舒州同安監,鑄鐵錢。庚戌,遣司農寺丞許子忠詣淮西,措置鐵錢。夏四月辛巳朔,罷鑄錢司歸發運司。六月癸酉,置蘄州蘄春監、黃州齊安監,鑄鐵錢。十二月甲子,置江州廣寧監、臨江軍豐餘監、撫州裕國監鑄鐵錢。 按《食貨志》:六年,併鑄錢司歸發運司,尋復置。 又按《志》: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
〈注〉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以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寧監,興國之大冶監,臨江之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復置鑄錢司,守臣鑄錢增羡者遷官。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復鑄錢司。 按《食貨志》: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羡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乾道八年,定鐵錢額,復置提點鑄錢官,其鑄錢淆雜,及虧額者各議降罰有差。
公元1172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監鐵錢額。十二月庚申,復置鑄錢司提點官二員。 按《食貨志》:八年,饒州、贑州復各置提點官。以新鑄錢淆雜,提點鑄錢及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降有差。 又按《志》: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及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公元1173年
乾道九年,禁沙尾錢,立捕造偽會賞格。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之。 又按《志》: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罷鑄鐵錢,改銅錢,給會子,收買浮鹽,又令榷貨務輸,齎到鈔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十二月丙辰,罷鐵錢,改鑄銅錢。 按《食貨志》: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明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輸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
公元1175年
淳熙二年,併贑州鑄錢,司以韓祥言,收減舊楮,以增楮價。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鑄錢司,淳熙二年,併贑司歸饒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者只緣變更,救楮幣者無如收減。自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上曰:善。
公元1176年
淳熙三年,定鑄錢歲額,詔第三、第四界會子各展限三年,又有司請添紙料造楮,嚴禁偽造。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鑄錢司歲鑄額為十五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各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以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纔二百萬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今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未已。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迨十七界之更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則全用杜紙矣。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淳熙五年,禁砂毛錢,及兩淮銅錢,令舒州、蘄州增鑄,尋以黃洽言,詔除之,又以蜀引,額多不令再增。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錢。十二月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如更增鑄,優與推賞。御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詔除之。又按《志》:五年,以蜀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令京西州軍用鐵錢及會子,立舒、蘄二州鑄錢額,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又造會子,收換破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卯,詔京西州軍並用鐵錢及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或會子償之,滿二月不輸官,許告賞。五月戊寅,詔舒、蘄二州鑄錢歲以四十五萬貫為額。 按《食貨志》: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又按《志》: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淳熙八年,減舒州鑄錢額。
公元1181年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鑄錢額五萬貫。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禁廣、泉、明、秀漏泄銅錢,減舒州鑄錢額。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廣、泉、明、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減舒州鑄錢額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禁行鐵錢,降會子,收銅錢,併舒州鑄錢監。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九月丁亥,禁內郡行鐵錢。十一月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 按《食貨志》:十年,併舒州之宿城監入同安監。
公元1184年
淳熙十一年,以會價課其官吏,又印給會子,收換舊會。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詔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從之。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公元1186年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偽會罪例,立湖廣會子界限。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凡經行用,並處死。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
公元1188年
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請鑄鐵錢。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藉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監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卭州惠民監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今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乞從鼓鑄。
公元1190年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造第十界定年限,又梁總奏乞別樣制作,印造會子收換。從之。
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於是詔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又按《志》:元年,詔湖廣總所將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倣行在例立界收換。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者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乞別樣制作兩界,印造收換。從之。
公元1191年
紹熙二年,出會子,收鐵錢,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詔川引展界行使。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未,出會子百萬緡,收兩淮私鑄鐵錢。十二月庚子,復出會子百萬緡,收兩淮鐵錢。 按《食貨志》: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 又按《志》:會子紹熙二年,詔川引展界行使。
按《文獻通考》:二年,詔帥漕司賑糶收破缺鐵錢,及私錢。
公元1192年
紹熙三年,出度僧牒,收鐵錢,申嚴錢禁,命漢陽等處,及兩淮行鐵錢交子,增捕獲私鑄賞格,減蘄州歲鑄緡錢。
按《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出度僧牒二百,收淮東鐵錢。二月丁酉,申嚴錢銀過淮之禁。五月乙未,命漢陽、荊門軍、復州行鐵錢。六月甲子,增捕獲私鑄銅錢賞格。八月甲寅,詔兩淮行鐵錢交子。十一月癸酉,減蘄州歲鑄錢二十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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