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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百四十八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
 第三百四十八卷目錄
 錢鈔部彙考四
公元1101年
  宋二〈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四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三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二則 紹興二十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九則 淳熙十三則 光宗紹熙三則〉
食貨典第三百四十八卷
錢鈔部彙考四
宋二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復鑄銅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建中靖國元年陝西轉運副使孫傑鐵錢多而銅錢少,請復鑄銅錢,候銅鐵錢輕重稍均,即聽兼鑄。
公元1102年
崇寧元年,罷鑄鐵錢。
吳居厚言,鑄錢皆增鉛、錫,又鑄當五錢,行陝西交子
《宋史·徽宗本紀崇寧元年十二月庚申,鑄當五錢。
食貨志》元年,前陝西轉運判官都貺復請權罷
陝西鑄鐵錢。
戶部尚書吳居厚言:江、池、饒、建錢額不敷,議減銅增鉛、錫,歲可省銅三十餘萬斤,計增鑄錢十五萬九千餘緡。
所鑄光明堅韌,與見行不異
詔可
然課猶不登
文獻通考元年,復行陜西交子
公元1103年
崇寧二年,鑄當五大錢,又鑄折十銅錢,及夾錫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居厚乃請檢用前後上供鑄錢條約,視其登耗之數,別定勸沮之法。
蔡京當政,將以利惑人主,假託紹述,肆為紛更
許天啟者之黨也,時為陜西轉運副使迎合意,請鑄當十錢
五月,始令陝西及江、、饒、建州,以歲所鑄小平錢增料改鑄當五銅錢,以聖宋通寶為文繼而并令舒、睦、衡、鄂錢監,用陝西式鑄折十錢,限今歲鑄三十萬緡,鐵錢二百萬緡。
募私鑄人一為官匠,并其家設營以居之,號鑄錢院,謂得昔人天下亡命山鑄錢之意。
鑄銅通行諸路,而陜西、河東四川鐵錢地者禁之,第鑄於陝西鐵錢而已
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庚午初令陝西鑄折十銅錢,并夾錫錢
左僕射蔡京奏,據陝西轉運副使許天啟申,送到新鑄銅錢、鐵錢樣,已降指揮銅錢歲終須管鑄三十萬貫,鐵錢鑄二百萬貫。
自來鑄錢張官置吏,招刺軍兵所費不少,而軍兵之役最為辛苦,官得至薄,率三錢得一錢之利,蓋是久失擘畫
今陜西、河中府等處民間私鑄最多,召募鑄人,令赴官充鑄錢工匠,廣為營屋,許其一家之人在營居止不必限其出入官給物料,盡其一家人鼓鑄,計其工直,率十分中支若干分數,免其工價
又可收私鑄人在官,蓋昔人天下亡命山鑄錢之意。
欲令許天相度疾速準此施行
仍與舊來軍工相兼鼓鑄
今來鑄銅錢,除陝西四川河東鐵錢地分,更不得行使外諸路,並準折十行用其錢。
唯令陜西鐵錢地分鑄造,卻於銅錢地分行使
貴絕私鑄之患。
如有私鑄,並以一文小錢十科罪。
陝西銅錢至重,每一錢鐵錢三或四。
今夾錫鑄造樣製精好,欲一錢銅錢支用,令許天相度依此施行
從之。
 又夾錫錢,始於二年河東運判洪中孚言:二鹵以中國錢鐵兵器,若雜以鉛錫,則脆不可用
請改鑄夾錫,當三當十鐵錢
從之。
公元1104年
崇寧三年,罷鑄小平錢改折二錢,鑄折十錢,大嚴私鑄,潯州置鐵錢監,鑄當二錢,又置京西北路交子所。
《宋史·徽宗本紀三年春正月戊子,鑄當十大錢
食貨志》:自熙寧以來折二錢雖行民間,法不許運致京師,故諸州所積甚多
至是,發運司因請以官帑所有折二錢改鑄折十錢
三年,遂罷鑄小平錢及折五錢
置監於京城所,復徐州寶豐衛州黎陽監,並改鑄折二錢為折十,舊折二錢期一歲勿用
大嚴私鑄之令,民間所用鍮石器物,並官造鬻之,輒鑄者依私有加二等。
命諸路轉運司沿流順便地,隨宜增置錢監,俾民以所有折二錢換納於官,運致所增監改鑄折十錢
二廣產鐵,令鼓小鐵錢,止行於兩路;其公私銅錢兌換運輸元豐庫,仍於潯州置鐵錢監,依陜西料例鑄當二錢。
 又按《志》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傚川峽路偽造法。
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
文獻通考尚書省言,崇寧監鑄御書當十錢,每貫重一十四斤七兩,用銅九斤七兩二錢,鉛四斤一十二兩六錢,錫一斤九兩二錢
火耗一斤五兩,每錢重三錢
公元1105年
崇寧四年,鑄當二錫鐵錢,立錢綱樣法
以折十錢為折五。
《宋史·徽宗本紀四年閏月甲申,置陝西河東河北西監,鑄當二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立錢綱樣法
崇寧監以所鑄御書當十錢來上,緡用銅九斤兩有奇,鉛半之,錫居三之一。
詔頒其式於諸路,令赤仄鳥背書畫分明
趙挺之門下侍郎繼拜右僕射,與蔡京議多不合,因極言當十錢不便,私鑄寖廣
乃令提刑司歲較巡捕官一路所獲多寡,繼令福建廣南行用,第鑄以上供及給他路。
為人附帶封識影庇私鑄錢者,悉論以法,毋得廕贖
其置鑄錢院,蓋將以盡收所在亡盜鑄之人,然犯法者不為止
乃命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並以折十錢為折五,舊折二仍舊
冒法東北也,今以江為界,淮南重寶錢亦作當五用焉。
 又按《志》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
罷在永興軍交子務,在官吏併歸買鈔所
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
文獻通考四年尚書省言,東南諸路盜鑄當十錢者多。
乃詔廣南福建路更不行使當十錢,有者兌換別路行使
其本路別鑄小平錢,以閩廣係出銅處故也。
又詔荊湖江浙當十錢,並改作當五錢。
公元1106年
崇寧五年,詔諸路用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送官,償以小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五年兩浙盜鑄尢甚小平錢益少,市易濡滯
遂命以折五、折十上供,小平錢留本路;江、、饒、韶州錢監歲課八分小平錢二分當十錢
俄詔廣南江南福建兩浙荊湖淮南折二錢改鑄折十錢皆罷,其創置鑄錢院及招置錢戶並停。
繼復罷鑄當十二分之令,盡鑄小平錢
荊湖江南兩浙淮南重寶錢作當三,在京、京畿京東西河東河北陝西熙河當五
通寶錢所鑄未多,在官者悉封椿,在民間者以小平錢納換。
旋復京畿京東西河北河東、陜西、熙河當十錢仍舊兩浙作當三,江南淮南荊湖當五
時錢弊苦重,條序不一,私鑄日甚
御史沈畸奏曰:小錢便民久矣。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千
權時之宜,豈可行於太平無事之日哉。
當十鼓鑄有數倍之息,雖日斬之,其勢不可遏
未幾,詔當十錢止行於京師陝西河東河北
俄并畿內用之,餘路悉禁。
一季送官,償以小錢,換納到者輸於元豐崇寧庫,而私錢亦限一季自致,計銅直增二分,償以小錢隱藏者論如法
尋詔鄭州西京聽用十錢,禁貿易二價者。
東南諸監增鑄小平錢,以待償錢,而私錢亦改鑄焉。
十錢為弊既重,一旦更令,則民驟失厚利
又諸路或用或否,往往不盡輸於官,冒法私販
始令四輔畿內開封府搜索舟車,賞視舊法增倍
水陸所由官司失察者皆停替,而受納揀選、容私錢其間者,以差定罪法。
又以私錢猥多不能悉禁,乃令外路每一私錢,計小平錢三,以小錢易於官,在京以四小平錢易之
京師出納民間貿易,並大小參用,而私鑄小平錢輒行用。
搜索告捕罪賞,越江、淮入汴錢至京者,一依當十錢法。
御史張茂直請嚴私販當十之令,綱舟載卸,皆選官監索,保無藏匿,舟車兜擔,即疑慮私販者,並聽搜索;而福建民或私鑄轉入淮、浙、京東等路者,所由州縣官司皆治漏逸之罪,不以赦免
法滋密矣。
 又按《志》五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
在官者,如舊法更印改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鈔法分數計給。
從之。
公元1107年
大觀元年,鑄當十錢,頒大觀新修錢法天下,又鑄夾錫錢,改四川交子務錢引務。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大觀元年張茂直復言州縣督捕加峻,私小黃錢投委江河不敢復出
請令東南州縣置木封鍵闤闠中,聽民以私錢自投,如自首法。
當三、當五錢,舟船附帶者,亦多棄之江河,請下諸路撈漉
蔡京復相,再主用折十錢
二月,首鑄御書當十錢,以京畿錢監所得私錢改鑄。
興復京畿兩監,以轉運使宋喬年領之,用提舉鑄錢司為名。
喬年鑄烏背漉銅錢來上,詔以漉銅頒行諸路。
之初為折十錢,人不以為便,帝亦知之。
崇寧四年以後,稍更其法,及去位,遂詔諭中外
得政復行之,知盜鑄者必眾,將威以刑。
會有告蘇州章綖盜鑄數千萬緡,遂興大獄
初遣李孝壽,又遣沈畸蕭服,末以命知蘇州孫傑發運副使吳澤仁。
坐刺流海島連坐十餘人
時皆冤之。
於是頒行大觀新修錢法天下申命開封府少、外路監司,各分州舉行按舉能否,月檢會法令使民知禁。
孫傑言,盜鑄淮東重法地,囊橐強盜之家,籍其財以待賞,居停鄰保並均備告驗;私錢私茶法;給隨行物;州常樁盜鑄賞錢五千緡,州縣稽於施行監司失察不以赦原
是歲,京畿既置錢監,乃專鑄當十大錢,而小平錢則鑄於諸路。
既而當十錢少,復置真州鑄錢監,以本路所換錢不依式者及諸司當二見緡,用舊式改鑄當十錢
 又按《志》:初,蔡京主行夾錫錢,詔鑄於陝西,亦命轉運副使許天推行
其法以夾錫錢一折銅錢二,每緡用銅八斤黑錫半之白錫半之
既而河東轉運使洪中孚通行天下欲用其言,會罷政
大觀元年復相,遂降錢式及錫毋於鑄錢之路,鑄錢院專用鼓鑄,若產銅地始聽兼鑄小平錢
復用轉運司提刑司參領其事,衡州熙寧鄂州寶泉舒州同安監暨廣南皆鑄焉。
 又按《志》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錢引務。
自用兵取湟、廓、西寧,籍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
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
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更為錢引
公元1108年
大觀二年,令江、、饒、建州錢監,以鑄當十五分小平錢
申嚴私鑄之禁。
又詔永興軍更置錢引務。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令江、、饒、建州錢監,自來歲以鑄當十五分鑄小平錢
申嚴私鑄之法,即託權要事勢度越關津拒捍搜索者,雖輕以違制論,載御物者同之。
初,崇寧五年,始禁陝西錢行興元府等界。
至是,又以鐵錢猥多,禁陝西鐵錢
董奎者,為走馬承受,遂令以鐵錢三折銅錢一。
事聞,責以妄肆胸臆,致幣輕物重遂即罪。
又按《志》二年江南東西福建兩浙許鑄使鐵錢
公元1106年
又按《志》二年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成都換易,故四川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得以損直斂取。
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大臣二人監之。
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
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
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
言者論其非法,特坐遠謫
公元1109年
大觀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罷東南所鑄夾錫錢,又詔錢引,止如天聖額書。
《宋史·徽宗本紀三年十二月己亥,罷東南夾錫錢
 按食貨志》三年,申當十錢行使之令,益以京東京西,而河北並邊州縣鎮砦、四榷場及登、萊、密州緣海縣鎮等皆禁。
蔡京罷政矣。
 又按《志》三年罷政,詔以兩浙夾錫錢擾民,凡東南所鑄皆罷。
又按《志》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二界毋收
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
公元1110年
大觀四年,罷鑄當十錢,及夾錫錢,許陝西鐵錢,以四川封樁錢為成都務本
《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癸卯,罷改鑄當十錢
二月庚辰,罷京西錢監
壬辰,罷河東河北京東鑄夾錫鐵錢。
 按食貨志》四年,詔:鼓鑄當十錢多,慮法隨以弊,其止鑄舊額小平錢
張商英為相,奏言當十錢為害久矣。
小平錢有出門之禁,故四方客旅之貨,交易得錢,必太半入中末鹽鈔,收買告牒,而餘錢又流布市井,此上下內外交相養。
當十錢行,以一夫而負八十千,小車載四百千,錢既為輕齎之物,則告牒滯貨鹽鈔非得虛抬之息則不行。
臣今欲借內庫密院諸司封樁紬絹、金銀并鹽鈔,下令十錢限民半年所在送官,十千給銀絹一匹兩,限竟毋更用。
俟錢入官,擇其惡者鑄小平錢,存其好者折三行用
如此錢法鈔法不相低昂可以復舊
利州路提刑司言:舊銅鐵錢輕相尋,以大鐵錢一折銅錢二;今大鐵錢五止當一銅錢,比舊輕十倍
又流入川界錢輕物重頗類陜西。
欲將折二鐵錢一折一,雖稍減錢數,錢必稍重。
詔許陜西鐵錢入蜀仍舊,盡釋其禁,且命以今物價量宜裁之。
 又按《志》四年,并河北河東京東等路夾錫錢皆罷之,所在監、院皆廢。
河東三路聽存舊監,以鑄銅鐵錢;產銅郡縣聽存,用改鑄小平錢
 又按《志》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樁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公元1111年
政和元年,以當十錢作當三,為定制,又戶部請錢,引勿減數收市,新引給換聽,易錢儲為本,從之。
《宋史·徽宗本紀政和元年夏四月乙卯,罷陜西、河東夾錫錢
五月戊辰,改當十錢為當三。
 按食貨志》元年詔:錢重則物輕,錢輕物重,其勢然也。
今諸路所鑄小平錢,行之久而無弊,多而不壅,為利博矣。
往歲圖利之臣鼓鑄當十錢,苟濟目前不究悠久公私為害,用之幾十年,其法日弊而不勝
姦猾之民規利冒法銷毀當二小平錢所在盜鑄,濫錢益多,百物增價。
若不早革,即弊無已時。
其官私見當十錢,可並作當三,以為定制
尚慮豪猾憚於折閱,胥動浮言,可內自京尹,外逮監司郡縣悉心開諭
 又按《志》元年錢輕物重細民艱食,詔:應陝西行使鐵錢地,並依元豐年鐵錢折二公私通行夾錫錢同之,毋得分別。
見存鐵錢,毋改更鑄夾錫,河東官私折二夾錫錢同之。
童貫宣撫陝西,以詔亟平物價帥臣徐處仁切責其非,坐貶。
錢即經略鄜延抗疏言:詳考詔旨,謂鐵錢復行,與夾錫並用
姦民妄作輕重,欲維持推行,俾錢物相直,非欲以威力脅制百姓,頓減物價一兩月之間。
宣撫司裁損米穀布帛金銀之價,殆非人情。
徐處仁言雖未盡,所見為長,望速詢其實
如臣言乖謬,願同處仁貶。
妄有建明毀辱使命謫置偏州
尋亦罷行夾錫錢,且禁裁物價,民商貿易,各從其便。
繼而童貫復請與舊法鐵錢折二通行
閿鄉縣九齡俄坐以銅錢一估夾錫錢七八,并知州王寀轉運副使張深俱被劾。
關中錢甚輕,夾錫欲以重之,其實鐵錢等,物價日增,患甚於當十
又按《志》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所有,而七分赴官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
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
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
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
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
通行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
詔可
公元1112年
政和二年,復鑄夾錫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蔡京得政條奏、惠、、賀、衡、舒州昨鑄夾錫錢精善,請復鑄如故
廣西湖北淮東如之,且命諸路以銅錢監復改鑄夾錫,遂以政和頒式焉。
夾錫錢既復推行錢輕不與銅等,而法必欲其重,乃嚴擅易抬減之令。
凡以金銀絲帛等物貿易,有弗受夾錫、須要銅錢者,聽人告論,以法懲治
市井細民朝夕鬻餅餌熟食自給者,或不免於告罰。
未幾,以夾錫錢不以何路所鑄,並聽通行
陝西政和通寶舊大鐵錢,與夾錫錢雜。
流轉諸路。
公元1114年
政和四年,罷夾錫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毋更行用,致令諸監改鑄夾錫錢,在民間赴官換給
鄭居中劉正夫為相,以為不便,令淮南夾錫錢三日官私俱禁不用,仍罷鼓鑄夾錫錢悉輦樁關中
尋詔河東陝西外,餘路並罷;俄詔并河東罷鑄夾錫錢,止用舊法鼓鑄
公元1116年
政和六年五月丁酉,廢錫錢
《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18年
重和元年,復京西錢監,權罷鑄夾錫錢
《宋史·徽宗本紀重和元年十二月戊寅朔,復京西錢監
 按食貨志》元年,權罷京西夾錫錢,繼以關中糴買,用之通流復命鼓鑄,專給關中
夾錫行,小民往往藥點染,與銅錢相亂河北漕臣張翬等嘗坐貶焉。
宣和 年,令饒、贑錢監小平錢
又令江、池、饒錢監,改鑄當二錢。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自當十錢行,抵
公元1110年
冒者多。
大觀四年星變,赦天下
凡以私錢得罪有司上名數,亡慮十餘萬人
蔡京罔上毒民,可謂烈矣。
御府之用日廣東南錢額不敷宣和以後尤甚
乃令饒、贑錢監小平錢,每緡用鐵三兩,而倍損其銅,稍損其鉛。
又令江、池、饒錢監,盡以小平錢改鑄當二錢,以紓用度,然有司猶數告乏
 按宗室傳》:子淔,燕王五世孫,除陜西轉運副使
初,蔡京夾錫錢民病壅滯,子淔請鑄小鐵錢以權之,因範格以進。
徽宗大說御書宣和通寶四字錢文
既成,子淔奏令民以舊銅錢入官,易新鐵錢
旬日,易得百餘萬緡。
手札以新錢百萬緡付五路均糴,命子淔領其事。
民苦限迫,詣子淔訴者日數百人,子淔奏請寬其期,民便之。
蔡京再相,言者意,論子淔亂錢法落職奉祠
公元1124年
宣和六年,諸阬冶鑄錢,皆定常額,選提點官
《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阬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
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阬冶司毋預焉。
時江、淮、荊、浙等九路阬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緡。
五月,詔:阬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寧以後常平司者,如崇寧法;其江、淮等路阬冶官屬,如熙、豐員數,餘路官屬並罷,仍令中書提點官
公元1125年
宣和七年二月甲辰,復置鑄錢監
《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6年
欽宗靖康元年,罷鈔旁定貼錢,及陝西用銅錢,罪例,令川引如舊成都府務納換。
《宋史·欽宗本紀靖康元年正月甲申,罷鈔旁定貼錢
 按食貨志》元年,罷政和陝西路用銅錢斷徒二年千里法。
 又按《志》元年,令川引如舊成都府務納換。
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
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
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
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公元1127年
高宗建炎元年九月壬辰,鑄建炎通寶錢。
庚戌,始通當二大錢于淮、浙、荊湖諸路。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8年
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卭州鑄錢,增印錢引。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1年
紹興元年,鑄紹興錢,造關子商人,於榷貨務請錢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元年八月壬午,鑄紹興錢。
冬十月壬午,初置見錢關子,招人入中,以給軍食。
 按
食貨志》元年有司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
乃造關子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鹽、香貨鈔引者聽。
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之,人皆嗟怨
紹興 年,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先是江池饒州建寧府四監歲鑄錢百三十四萬緡,充上供;衡、、嚴、梧州六監歲鑄錢百五十六萬緡,充逐路支用
建炎經兵,鼓鑄皆廢。
紹興初,併廣寧監於虔州,併永豐監於饒州歲鑄纔及八萬緡。
以銅、鐵、鉛、錫之入,不及於舊,而官吏稍廩工作之費,視前日自若也,每鑄錢一千,率用本錢二千四百文。
時范為作亂,權罷建州鼓鑄尋復舊,泉司供給銅、錫六十五萬餘斤。
紹興 年,秦州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張浚傳》為川、陜宣撫處置使
紹興中,任趙開都轉運使
 按趙開傳》張浚知樞密院宣撫川蜀,以隨軍轉運使
成都府法,於秦州錢引務,興州鼓鑄銅錢,官買銀絹,聽民以錢引銅錢買之。
凡民錢當入官者,並聽用折納官支出亦如之。
私用為市,於一千并五百上許從便增高其直,惟不得減削
法既流通,民以為便。
初,錢引兩科通行纔二百五十萬有奇,至是添印至四千一百九十餘萬,人亦不厭其多,價亦不削。
宣司獲偽引三十萬,盜五十人欲從有司議當以死,開白曰:相君誤矣。
使引偽,加宣撫使印其上即為真。
黜其徒使治弊,是相君一日獲三十萬之錢,而起五十人之死也。
稱善,悉如開言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禁銅錢出中國,省泉司官屬
《宋史·高宗本紀三年十一月甲戌,禁以銅錢中國
文獻通考三年劉大中宣諭江南歸,言泉司官吏之費,歲十三萬緡。
請省官屬
從之。
公元1135年
紹興五年閏月丙辰,罷福建鑄錢,令轉運坑冶司辦集
六月丁未,併饒州鑄錢司虔州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6年
紹興六年,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復罷之,令榷貨務印造關子,禁民銷毀銅錢
《宋史·高宗本紀六年二月甲辰,置行在交子務,印交子錢引給諸路,令公私同見錢行用
五月甲午,禁銷錢及私鑄銅器。
 按食貨志》六年,詔置行在交子務
臣僚言:朝廷措置見錢關子有司寖失本意改為交子
無本錢,民何以信。
於是交子務,令榷貨務見錢印造關子
 又按《志》六年,斂民間銅器,詔民私鑄銅器者徒二年
贑、饒二監新額錢四十萬緡,提點官伯瑜以為得不償費,罷鼓鑄,盡取木炭銅鉛本錢官吏闕額衣糧水腳之屬,湊為年計
公元1137年
紹興七年五月己丑,禁四川印錢引。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八月己巳,命陝西復行鐵錢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前宋時,川、陜皆行鐵錢,益、利、夔皆即山冶鑄
紹興九年,詔陝西諸路復行鐵錢
公元1140年
紹興十年三月戊子,增印錢引五百萬緡,付宣撫司軍儲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復鑄新錢,鍊膽銅鑄之。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韓球為使,復鑄新錢,興廢坑冶至於發冢墓,壞廬舍,籍冶戶姓名,以膽水盛時浸銅之數為額。
〈注〉浸銅之法:以生鐵鍛成薄片,排置膽水槽中浸漬數日,鐵片膽水所薄,上生赤煤,取刮鐵煤入爐,三煉成銅。
大率用鐵二斤四兩,得銅一斤
饒州興利場、信州鉛山場各有歲額所謂膽銅也。
公元1145年
無銅可輸者,至鎔錢為銅,然所鑄亦纔及十萬緡。
紹興十五年秋七月戊申,復置利州鑄錢監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十五年,置利州紹興監,鑄錢十萬緡以救錢引
公元1152年
紹興二十二年,復嘉、卭二監,鑄小平錢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二年,復嘉之豐遠卭之惠民二監,鑄小平錢
紹興二十三年,減利州歲鑄錢,令鑄折二折三錢。
《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三年夏四月乙酉,減利州歲鑄錢為九萬緡。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詔利州並鑄折二錢,後又鑄折三錢。
公元1154年
紹興二十四年,罷鐵錢司歸之漕司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公元1157年
紹興二十七年出版漕錢為鑄本,復置鑄錢監,及泉司
《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七年秋七月己巳,復饒、韶三州鑄錢監
八月庚申,復置提領諸路鑄錢司行在,以戶部侍郎榮薿領之。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出版漕錢八萬緡為鑄本,歲權以十五萬緡為額。
復饒、贑、韶鑄錢監,以漕臣往來措置通判主之。
殿中侍御史王珪言泉司不可廢,復以戶部侍郎榮薿提領,許置官屬二員
 按洪遵傳》,拜起居舍人
論者欲復鄱陽永平永豐兩監鼓鑄,詔給、舍議,曰:唐有鼓鑄使,國朝或以漕臣兼領,或分道置使,釐為三司
中興來,置都大提點官屬太多,動為州縣之害。
間者亟行廢罷,又無一定之論,初委運使,又委提刑,又委郡守、貳,號令不一鼓鑄益少。
以為復置便。
公元1158年
紹興二十八年大索民間銅器鑄錢司命官提領鑄錢,定銅錢出界罪賞。
《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秋七月己卯,命取公私銅器悉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
八月壬寅,命戶部侍郎令詪提領諸路鑄錢。
九月辛未,定銅錢出界罪賞。
 按食貨志》二十八年,出御府銅器千五百事付泉司大索民間銅器,得銅二百餘萬斤寺觀鐘、磬、鐃、鈸既籍定投稅外,不得添鑄。
公元1159年
紹興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置諸路提點鑄錢官。
《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五月丁卯,命印給三總領所錢公據關子許商人入納。
六月辛未,復置江、淮、荊、浙、福建廣南路提點坑冶鑄錢官。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印公據關子,付三路總領所淮西湖廣關子各八十萬緡,淮東公據四十萬緡,皆自十千至百千,凡五等
內關子作三年行使公據二年,許錢銀中半入納。
 又按《志》二十九年,令命官之家留見錢二萬貫,民庶半之,餘限二年轉易金銀筭請、鹽、香、礬鈔引之類,越數寄隱,許人告。
李植提點鑄錢公事植言歲額內藏庫二十三萬緡,右藏庫七十餘萬緡,皆至道以後數也。
紹興以來歲收銅二十四萬斤,鉛二十萬斤,錫五百斤,僅可鑄錢一十萬緡。
諸道拘到銅器二百萬斤,附以鉛、錫,可鑄六十萬緡。
然拘者不可以常,唯當據坑冶所產。
工部,權以五十萬緡為額。
明年,纔鑄及十萬緡。
泉司歲額增至十五萬緡,小平錢一萬八千緡,折二錢六萬六千緡。
歲費鑄本及起綱糜費約二十六萬緡,司屬之費又約二萬緡,東南十一路一百一十八州之所供,有坑冶課利錢、木炭錢、錫本錢,約二十一萬緡,比歲所收不過十五六萬緡耳。
歲額:金一百二十八兩,銀無額,以七分內庫三分歸本司,銅三十九萬五千八百斤,鉛三十七萬七千九百斤,錫一萬九千八百七十五斤,鐵二百三十二萬八千斤,比歲所榷十無二三。
每當二錢千,重四斤五兩小平錢千,重四斤十三兩;視舊制銅少鉛多,錢愈鍥薄矣。
公元1160年
紹興三十年,定鑄錢司歲鑄,錢數命錢端禮會子復出見錢關子,聽商賈請買。
《宋史·高宗本紀三十年五月丙戌,定鑄錢司歲鑄五十萬緡。
六月庚戌復出諸軍見錢關子三百萬緡,聽商賈以錢銀請買。
 按食貨志》三十年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會子,儲見錢,於城內外流轉;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左藏庫
公元1161年
紹興三十一年,行新造會子,改隸會子務。
《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一年秋七月乙未,行新造會子於淮、浙、湖北京西諸州。
 按食貨志》三十一年,詔會子務隸都茶場
公元1162年
紹興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定偽造會子法。
〈注〉犯人處斬
賞錢千貫,不願受者,補進義校尉
若徒中及庇匿者能告首免罪受賞,願補官者聽。
當時會紙取於徽、池,續造於成都,又造於臨安
會子初行,止於兩浙,後通行於淮、浙、湖北京西
亭戶鹽本用錢,其路不通舟處上供等錢,許盡輸會子;其沿流州軍,錢、會中半民間典賣田宅馬牛舟車等如之,全用會子者聽。
公元1163年
孝宗隆興元年,置江州會子務。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會子隆興尚書戶部官印會子之印為文更造五百文會,又造二百、三百文會
江州會子務。
 又按《志》元年,詔鑄當二小平錢,如紹興之初
〈注〉乾、淳迄於嘉泰開禧皆如之。
公元1164年
隆興二年川引增印,至二百萬。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川引張浚開宣府,趙開總餉,以供糴本,以給軍需,增印日多,莫能禁止
七年,川、陝副帥吳玠請置銀會河池不許
蓋前宋時,蜀交出放兩界,每界一百二十餘萬。
三界通行,為三千七百八十餘萬,至紹興末,積至四千一百四十七萬餘貫;所貯鐵錢,僅及七十萬,以鹽酒陰為稱提
是以餉臣王之望亦謂添印錢引以救目前不得不朝廷遠慮
詔添印三百萬,之望止添印一百萬。
孝宗隆興二年,餉臣趙沂添印二百萬。
公元1165年
乾道元年,鑄當二錢,林安宅請禁銅錢入北境,取蜀中錢行淮上洪适奏寢之。
《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秋七月己未,鑄當二錢。
洪皓傳》子适,乾道元年八月,拜參知政事
大夫林安宅以銅錢多入北境,請禁之,即蜀中取鐵錢行淮上
事既,适言其不可
上問之,适曰:今每州不得千緡一州萬戶計之,每家才得數百,恐民間無以貿易
客旅無回貨,鹽場大利害。
以為然,乃寢前命,但於蜀中取十五萬緡,行之。
公元1166年
乾道二年,詔銅錢毋過江北,降會子交子,令江、淮人對換,出庫銀會子,又詔臣僚條具鐵錢交子利害以聞。
《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辛未朔,詔兩淮鐵錢銅錢毋過江北
癸未,降會子交子鎮江、建康務場,令江、淮之人對換
十一月己酉,盡出內藏及南庫銀以易會子官司並以錢銀支遣民間從便
兩淮總領所許自造會子
鬻諸路營田
十二月癸酉,詔三省侍從臺諫兩淮漕臣郡守條具兩淮鐵錢交子利害以聞。
 按食貨志》淮南鑄銅錢。
乾道初,詔兩淮京西用鐵錢。
荊門湖北,以地接襄、峴,亦用鐵錢。
 又按《志》紹興末會子未有兩淮湖廣之分,其後會子太多本錢不足,遂致有弊。
乾道二年,詔別印二百、三百、五百、一貫交子三百萬,止行使兩淮,其舊會聽對易。
凡入輸買賣,並以交子及錢中半
往來不便,詔給交子會子各二十萬,付鎮江建康府榷貨務,使淮人過江江南人之渡淮者,皆得對循環以用。
又按《志》二年,以會子之弊,出內庫南庫銀一百
萬收之。
公元1167年
乾道三年,詔銅錢會子依舊過江行用交子作見輸官,造新交子,不限以年,又以會子破損,別造換給,收會子印板
《宋史·孝宗本紀三年春正月癸亥,罷銅錢過江之禁。
 按食貨志》:自紹興末年銅錢禁用於淮而易以鐵錢會子既用於淮而易以交子於是商賈不行淮民以困。
左司諫陳良祐交子不便,詔兩淮郡守漕臣條其利害,皆謂所降交子數多,而銅錢會子過江是致民旅未便
於是銅錢會子依舊過江行用民間交子作見輸官,凡官交,盡數行在左藏庫
三年,詔造新交子一百三十萬,付淮南漕司分給州軍對換行使,不限以年;其運司見儲交子,先付南庫交收。
 又按《志》三年,以民間會子破損,別造五百萬換給
又詔損會貫百錢數可驗者,並作上供錢入輸,巨室以抵價收者坐之。
 又按《志》:初,襄、等處大軍支請,以錢銀品搭
孝宗隆興元年,始措置大軍庫儲見錢印造五百并一貫便會子,發赴軍前,並當見錢流轉
印造之權既專,印造之數日益;且總所所給止行於本路,而荊南水陸要衝商賈必由之地,流通不便
乾道三年,收其會子印板
 按陳良祐傳》良祐,除右司諫。
首言會子之弊,願捐內帑以舒細民之急。
上曰:朕積財何用,能散可也。
慨然內府白金萬兩收換會子,收銅版勿造,軍民翕然
未幾戶部得請改造五百萬。
又奏陛下號令在前不能半歲久,以此令民,誰能信之。
豈有不印交子五百萬,遂不可為國乎。
既而又欲造會子二千萬,屢爭之不得,遂請以五百萬換舊會,俟通行漸收之,當使千萬之數。
文獻通考三年正月度支郎中唐瑑言,自紹興三十一年至乾道二年七月,共印過會子二千八百餘萬道。
乾道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以前,共支取過一千五百六十餘萬道。
在官樁管循環外,其在民間者,有九百八十萬道。
十一月十四日以後措置收換截至三年正月六日,共繳進過一百一十八萬九千餘貫,尚有八百餘萬貫未收
大約月收換,不過六七十萬。
緣諸路綱運依近指揮,並要十分見錢州縣不許民戶輸納會子是致在外會子往往商賈低價收買輻輳行在
所以六務支取擁并,詔給降度牒及諸州助教帖各五千道,付榷貨,務召人全以會子入納,候出賣將盡,申取朝廷節續給降。
務欲盡收會子也。
六月戶部曾懷言,會子收還外,尚有四百九十萬民間
存留行使
十二月,以民間會子破損者,別造五百萬換給
他日,又詔損會百錢數,可照者,並作上供錢解發鉅室,以抵價收者,坐罪
乾道四年和州鑄錢監四川印錢引,重鑄措置會子庫印,舊會印文可驗者,悉與兌換,又以關子鈔引,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庫。
公元1168年
《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二月戊戌,置和州鑄錢監
六月癸卯,詔四川宣撫司印錢引一百萬,對償民間錢。
 按食貨志》四年,以取到舊會毀抹會子局重造,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為額,隨界造新換舊。
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鑄提領措置會子庫印。
每道收靡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
凡舊破損百字存、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又按《志》四年,以淮西總所關子二十萬,都茶場鈔引八十萬,付湖北漕司收換,輸左藏庫,又命降銀錢收之。
文獻通考四年,差戶部尚書曾懷同共措置提領措置會子庫印,依左藏庫推賞,其將帶經過務場不得收稅。
蔣芾奏曰:此月會子收回金銀,若會子稍多,又出錢銀收之。
陳俊卿奏曰:斂散抑揚,權之在上可以無敝。
其年四月一日興工印造,至歲終可造一千萬
措置收換,舊會每道收糜費錢二十足零,百半之應舊會破損,但百字印文可驗者,即與兌換
內有假偽,將辯驗人吏所司,其監官朝廷指揮,每驗出一貫偽會,追究收兌會子人錢三貫,與辯驗人。
官吏用心訖事無假偽,具姓名推賞
十二月一日始,置局收換
至明年三月十日盡絕
更不行用
公元1169年
乾道五年,令淮西小鐵錢,州縣諸色綱錢,七分收錢,三分收會,又以會子,付荊南兌換
《宋史·孝宗本紀五年八月辛亥,命淮西路鑄小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令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將請算、鹽、香、礬鈔引權許收換第一界,自後每界收換如之。
州縣諸色綱錢,以七分收錢,三分收會。
 又按《志》五年,詔戶部行在所會子五十萬,付荊南兌換
公元1170年
乾道六年,置鐵錢監
遣官措置鐵錢,又併鑄錢司發運司未幾,復置。
《宋史·孝宗本紀六年二月丁亥,復置舒州同安監,鑄鐵錢。
庚戌,遣司農寺丞子忠淮西措置鐵錢
夏四月辛巳朔,罷鑄錢司發運司
六月癸酉,置蘄州蘄春監、黃州齊安監,鑄鐵錢。
十二月甲子,置江州廣寧監、臨江軍豐餘監、撫州國監鑄鐵錢。
 按食貨志》六年,併鑄錢司發運司尋復置。
 又按《志》六年先是,以和州舊有錢監舒州山口鎮亦有古監,詔司農丞許子中往淮西措置
於是子中以舒、蘄、黃皆產鐵,請各置監。
〈注〉舒州同安監,蘄州新春監,黃州齊安監。
且鑄折二錢。
發運司通領四監
江之廣寧監,興國大冶監,臨江豐餘監,撫之裕國監
子中所領三監,歲合認三十萬貫,其大小鐵錢,令兩淮通行
公元1171年
乾道七年,復置鑄錢司守臣鑄錢增羡遷官
《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復鑄錢司
 按食貨志》七年,舒、蘄守臣皆以鑄錢增羡遷官,然淮民為之大擾。
乾道八年,定鐵錢額,復置提點鑄錢官,其鑄錢淆雜,及虧額者各議降罰有差
公元1172年
《宋史·孝宗本紀八年九月戊辰,定江西四監鐵錢額。
十二月庚申,復置鑄錢司提點官二員
 按食貨志》八年饒州贑州各置提點官
以新鑄錢淆雜提點鑄錢永平監官、左藏西庫監官戶部工部長貳官責有差
 又按《志》八年,以江州興國軍鐵冶額虧,守貳大冶知縣各降一官
公元1173年
乾道九年,禁沙尾錢,立捕造偽會賞格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大江之西及湖、廣間多毀錢,夾以沙泥重鑄,號沙尾錢,詔嚴禁之。
 又按《志》九年,定捕造偽會之賞。
公元1174年
淳熙元年,罷鑄鐵錢,改銅錢,給會子收買浮鹽又令榷貨務輸,齎到鈔錢。
《宋史·孝宗本紀淳熙元年十二月丙辰,罷鐵錢,改鑄銅錢。
 按食貨志》元年,詔左藏南上庫給會子二十五萬,收買臨安平江紹興秀州額外浮鹽,其齎到鈔錢,令榷貨務月終封樁庫,以備循環換易會子
公元1175年
淳熙二年,併贑州鑄錢,司以韓祥言,收減舊楮,以增楮價。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鑄錢司淳熙二年,併贑司歸饒州
 又按《志》二年宗正丞韓祥奏:壞楮幣只緣變更,救楮幣無如收減。
去年至今,楮價粗定不至折閱者,不變更之力也。
今已罷諸造紙局及諸州科買楮皮,更多方收減,則楮價有可增之理。
上曰:善。
公元1176年
淳熙三年,定鑄錢歲額,詔第三、第四界會子展限三年,又有司請添紙料造楮,嚴禁偽造
《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十二月丁酉,定鑄錢司歲鑄額為十五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第三界、四界展限三年,令都茶場會子庫以第四界續印會子二百萬貯南庫
當時戶部歲入一千二百萬,其半為會子,而南庫金銀換收者四百萬,流行於界外者纔二百萬耳。
 又按《志》三年臣僚言:今官印之數雖損,而偽造之券愈增;且以十五、十六界會子言之,其所入之數,宜減於所出之數。
收換之際,元額既溢,舉者未已
若非偽造,其何能致多如是
大抵前之二界,盡用川紙物料既精,工製不苟民欲為偽,尚或難之。
迨十七界之更印,以雜用川、杜之紙,至十八界全用杜紙矣。
紙既可以自造,價且五倍於前,故昔之為偽者難,今之為偽者易。
人心循利,甚於畏法,況利可立致,而刑未即加者乎。
臣愚以為抄撩之際,增添紙料,寬假工程,務極精緻,使人不能為偽者,上也;禁捕之法,厚為之勸,厲為之防,使人不敢為偽者,次也。
淳熙五年,禁砂毛錢,及兩淮銅錢,令舒州蘄州增鑄,尋以黃洽言,詔除之,又以蜀引,額多不令再增。
《宋史·孝宗本紀五年秋七月癸未,禁砂毛錢
十二月丙午,禁兩淮銅錢,復行鐵錢
 按食貨志》五年,詔舒州歲增鑄十萬貫,以三十萬貫為額;蘄州增鑄五萬貫,以十五萬貫為額。
如更增鑄,優與推賞
御史黃洽言:興天下之利者,不窮天下之力。
舒、蘄歲鑄四十五萬不易為也。
又有增鑄之賞,恐其難繼。
詔除之。
又按《志》五年,以引增至四千五百餘萬,立額不令再增。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冬十月庚子四川行當三大錢。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令京西軍用鐵錢會子,立蘄二州錢額,詔十七、十八界會子更不立限,又造會子收換破會。
《宋史·孝宗本紀七年春正月己卯,詔京西州軍並用鐵錢會子民戶銅錢,以鐵錢會子償之,滿二月輸官,許告賞。
五月戊寅,詔蘄二州鑄錢歲以四十五萬貫為額。
 按食貨志》七年,以十八界與十七界會子更不立限永遠行使
 又按《志》七年,詔會子庫先造會子一百萬,降付湖廣總所收換破會。
淳熙八年,減舒州錢額
公元1181年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八年,以舒州水遠,薪炭不便,減鑄錢額五萬貫。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禁廣、泉、、秀漏泄銅錢,減舒州錢額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九年,詔廣、泉、、秀漏泄銅錢,坐其守臣
 又按《志》九年,又減舒州錢額十萬貫,與蘄州並以十五萬貫為額。
公元1183年
淳熙十年,禁行鐵錢,降會子,收銅錢,併舒州鑄錢監
《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九月丁亥禁內郡行鐵錢
十一月乙丑,降會子,收兩淮銅錢
 按食貨志》十年,併舒州宿城監入同安監。
公元1184年
淳熙十一年,以會價課其官吏,又印給會子收換舊會。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一年,以會價增減課其官吏
 又按《志》十一年臣僚言:湖北會子創於隆興初迄今二十二年,不曾兌易,稱提不行
湖廣總領同帥、漕議經久利便
帥、漕、總領言:乞印給一貫、五百例湖北會子二百萬貫,收換舊會,庶幾流轉通快經久可行
從之。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二年,詔舒、蘄鑄鐵錢,並增五萬貫,以淳熙通寶為文
公元1186年
淳熙十三年,定造用偽會罪例,立湖廣會子界限
《宋史·孝宗本紀十三年九月乙巳,詔偽造會子經行用,並處死。
 按食貨志》十三年,詔湖廣會子仍以三年為界。
公元1188年
淳熙十五年四川餉臣請鑄鐵錢。
《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五年四川餉臣言:諸州行使兩界錢引,全藉鐵錢稱提,止有利州紹興歲鑄折三錢三萬四千五百貫有奇卭州惠民歲鑄折三錢一萬二千五百貫。
大安軍淳熙新興、迎恩三爐,出生鐵四十九萬三千斤,利之昭化嘉川縣亦有爐,新產鐵三十餘萬斤
乞從鼓鑄
公元1190年
光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
造第十界年限,又梁總奏乞別樣制作印造會子收換
從之。
《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紹熙元年,詔第七、第八界會子各展三年
臣僚言:會子界以三年為限,今展至再,則為九年何以示信
於是造第十界立定年限
 又按《志》元年,詔湖廣總所見行及樁貯新舊會取數,倣行在例立界收換
餉臣梁總奏:自來不曾立界,但破損即行換易,除累易外,尚有五百四十餘萬,見在民間行用
別樣制作兩界印造收換
從之。
公元1191年
紹熙二年出會子,收鐵錢,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詔川引界行使。
《宋史·光宗本紀》二年秋七月己未出會子百萬緡,收兩淮鑄鐵錢。
十二月庚子復出會子百萬緡,收兩淮鐵錢
 按食貨志》二年,減蘄春同安兩監歲鑄各十萬貫。
 又按《志》會子紹熙二年,詔川引界行使。
文獻通考二年,詔帥漕司賑糶破缺鐵錢,及私錢
公元1192年
紹熙三年,出度僧牒,收鐵錢申嚴錢禁,命漢陽等處,及兩淮鐵錢交子,增捕獲私鑄賞格,減蘄州歲鑄緡錢
《宋史·光宗本紀》三年春正月庚戌,出度僧牒二百,收淮東鐵錢
二月丁酉申嚴錢銀過淮之禁。
五月乙未,命漢陽荊門軍復州鐵錢
六月甲子,增捕獲鑄銅賞格
八月甲寅,詔兩淮鐵錢交子
十一月癸酉,減蘄州歲鑄錢二十萬緡。
 按食貨志》三年,詔新造交子三百萬貫,以二百萬付淮東,一百萬付淮西,每貫準鐵錢七百七十文足,以三年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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