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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五十一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
 第五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十五
公元532年
  北魏二〈宣武帝正始一則 永平一則 延昌三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神龜二則 武泰一則 孝莊帝永安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永熙二則 永熙武定三則 文帝大統一則
禮儀典第五十一卷
喪葬部彙考十五
北魏
公元507年
宣武帝正始四年冬十月丁卯皇后于氏崩。
乙酉,葬順皇於永泰陵
《魏書·宣武帝本紀云云
 按宣武順皇于氏傳》:后暴崩宮禁事祕,莫能知悉,而世議歸咎於夫人
泰陵諡曰順皇后
公元511年
永平四年冬員外將軍陳終德以祖母之喪,請求詳正,詔從國子博士孫景邕議後祖持重三年
《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世宗永平四年十二月員外將軍、兼尚書令史陳終德有祖母之喪,欲服齊衰三年,以無世爵之重,不可諸父若下眾孫,恐違後祖之義,請求詳正
國子博士孫景邕、劉懷義封軌高綽太學博士袁昇四門博士楊寧居等議:嫡孫後祖持重三年不為品庶生二,終德宜先諸父
太常卿劉芳議:案喪服乃士之正禮含有天子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時復下同庶人者,皆別標顯
至如傳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廟。
世儒多云嫡孫傳重下通庶人
以為差謬
何以明之。
《禮稽命徵》曰:天子元士二廟諸侯上士二廟,中、下士一廟
一廟者,祖禰共廟也。
《祭法》又云庶人無廟。
如此分明豈得通于庶人也。
傳重者主宗廟非謂庶人祭于寢也。
累世承嫡,方得為嫡子嫡孫耳。
爾者不得繼祖也。
鄭元別變除,云為五世子服斬也。
魏晉以來,不復行此禮矣
喪服經》嫡孫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為長子三年,嫡孫期
《傳》及注因說嫡孫傳重之義。
今世既不復為嫡子服斬,卑位嫡孫不陵諸叔而持重,則可知也。
且準終德資階,方之于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復,無斯禮
考之舊典,驗之今世,則茲範罕行。
且諸叔見存喪主有寄,宜依諸孫服期為允。
景邕等又議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論之。
大夫以下,每條標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後疑也。
唯有庶人國君,此則明義服輕重,不涉于孫祖。
且受國于曾祖廢疾祖父,亦無重可傳,而猶三年不必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異識咸感承重主嗣,寢廟嫡孫之制,固不同殊。
古自以下,皆不殊承襲末代僭妄不可以語通典
是以春秋譏于世卿王制大夫不世,此明訓也。
喪服《經》雖無嫡孫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為嫡孫者,豈祖以嫡服己,己與庶孫同為祖服于義可乎。
服祖三年,此則近世未嘗變也。
古士官不過二百石已上,終德即古之廟士也。
假令終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況乃官歷士流,當訓章之運,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
又議:國子所云,喪服雖以士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謂一篇之內全不下庶人正言嫡孫傳重,專士以上
《經》《傳》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喪服變除云:父為長子斬,自天子達于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明據也。
承重者,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廟主了不云寢,又其證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穀梁近儒小道之書,至如左氏《詩》《易》尚書論語皆有典證,或是未寤。
許叔重五經異義云,今春秋公羊穀梁卿大夫世位,則權并一姓,謂周尹氏、齊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卿大夫皆得世祿
《傳》官族《易》曰食舊德舊德,謂食父故祿也。
尚書曰:世選爾勞,予不絕爾善。
《詩》云:惟周之士不顯弈世
論語曰:興滅國,繼絕世
國謂諸侯,世謂卿大夫也。
斯皆正經論語以上世位之明證也,士皆世祿也。
八品一命,斯乃信然
但觀此據,可謂睹其綱,未照其目也。
案晉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無從故以第八品準古下士
皇朝《官令》皆有正從,若以其員外之資,為第十六品也,豈得為正八品之士哉。
推考古今,謹如前議
景邕等又議:喪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顯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了然無惑
官族者,謂世為其功;食舊德者,謂侯者世位興滅國,繼絕世,主謂諸侯卿大夫無罪誅絕者耳。
金貂七眊楊氏四公,雖以位相承得言世祿乎。
晉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繼,求還為祖母三年
時政以禮無代父追服之文,亦無不許三年之制,此即晉世之成規也。
尚書邢巒奏依議。
詔曰:嫡孫祖母者處,士人通行何勞致疑請也。
可如國子所議。
公元513年
延昌二年偏將軍龍虎以父喪未盡二十七月詣府求上,領軍元珍案論之。
《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二年春偏將軍龍虎喪父,給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數閏月,詣府求上。
領軍上言:案違制律》,居三年之喪而冒哀求仕,五歲刑。
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依律結刑五歲
三公郎中崔鴻駮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大祥。
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義,未知何者會聖人之旨。
龍虎居喪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義,便是過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鄭元二十七月,禫中復可以從御職事
《禮》云:祚之日鼓素琴
然則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可以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
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復有罪乎。
求之經律,理實未允。
下更詳辨
上言:案《士虞禮》三年之喪,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鄭元云中猶間也,自喪至此,凡二十七月。
《禮》言:祥之日鼓素琴
鄭云鼓琴者,存樂也。
孔子後五日彈琴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鄭注《鄭志》及踰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為。
此謂存樂也,非所謂樂。
樂者,使工為之。
博士許猛《解三驗曰:案黍離麥秀之歌,小雅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詩》曰心之憂矣,我歌且謠。
若斯之類,豈可謂之金石樂哉
是以徒歌謂之謠,徒吹謂之和。
《記》曰:比音樂之,及干戚羽毛謂之樂。
若夫禮樂之施于金石,越于聲音者,此乃所謂樂也。
至于素琴以示終、笙歌以省哀者,則非樂矣
《閒傳》大祥除衰,杖而素縞麻衣大祥之服也。
雜記:衣黃裳,則是禫祭黃者,未大吉也。
檀弓:祥而縞,是月禫,徙月樂。
《鄭志》趙商問,鄭元:祥謂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謂二十七月,非謂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樂。
許猛《釋六徵曰:樂者,自謂八音克諧之樂也。
謂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樂耳。
而較大祥之後喪事終矣。
如此駮,禫復焉施。
又駮:禫中鼓琴,復有罪乎。
然禫則黃裳,未大吉也,鼓琴存樂,在禮所許。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韻,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駮:禫中既得從御職事,求上何為不可
龍虎居喪二十六月,始是素縞麻衣大祥之中,何謂禫乎。
三年沒閏,理無可疑。
麻衣在體,冒仕求榮,實為大尤,罪其焉捨。
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鄭義
喪凶尚遠,而欲速除,何匆㖄者哉。
下府愚量,鄭為得之
何者
禮記吉事近日凶事尚遠日。
論語:喪與其寧戚
而服限三年,痛盡終身
中月之解,雖容二義尚遠寧戚
又檢王、杜之,起于魏末晉初。
越騎校尉程猗贊成王肅,駮鄭禫二十七月之失,為六徵三驗上言晉武帝曰:夫禮國之大典兆民日用豈可二哉。
服禫各各不同非聖一統之謂。
鄭元說二十七月禫,甚乖大義
臣每難鄭失,六有徵,三有驗,初未能破臣難而通說者。
猗之意,謂鄭義廢矣。
太康中,許猛上言扶鄭,《釋六禫》《解三驗,以鄭禫二十七月為得,猗及王肅為失。
博士宋昌等議猛扶鄭為衷,晉武從之。
王、杜之于是敗矣。
王、杜之見敗者,晉武知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猗而贊王,欲虧鄭之成軌,竊所未寧
更無異義,還從前處。
又駮曰:案三年之喪,沒閏儒生學士,猶或病諸。
龍虎生自戎馬之鄉,不蒙稽古之訓,數月成年,便懼違緩。
原其本非貪榮求位,而欲責以義方未可便爾也。
三年之喪,再期大祥中月而禫。
鄭元以中為間,王、杜以為是月之中。
鄭亦未為必會經旨,王、杜豈于必乖聖意
既諸儒探賾先聖後賢見有不同晉武後雖從宋昌、許猛之駮,同鄭禫議,然初亦從程猗,贊成王、杜之言。
二論得否,未可知也。
聖人大祥之後,鼓素琴,成笙歌者,以喪事既終,餘哀之中,可以存樂故也。
樂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後為樂,樂必使工為之。
庶民凡品,於祥前鼓琴,可無罪乎。
律之所防,豈必貴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彌不通矣。
魯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為踰月則可矣。
爾則大祥之後喪事已終,鼓琴笙歌,經禮所許。
龍虎宿衛皇宮,豈欲合刑五歲
就如鄭義,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縞紕黃裳、綵纓以居者,此則三年之餘哀,不在服數之內也。
衰絰則埋之于地,杖則棄之隱處,此非喪事終乎。
府以大祥之後不為喪事之終,何得復言素琴以示終也。
喪事尚遠日,誠如鄭義
龍虎未盡二十七月而請宿衛,實為匆㖄,於之理,合在責。
便以深衣素縞之時,而罪同杖絰苫块之日,於禮憲未允。
詳之律意,冒喪求仕,謂在斬焉草土之中,不謂衰杖之後也。
龍虎具列居喪日月無所隱冒,府應告之以禮,遣還終月。
便幸彼昧識,欲加之罪,豈是遵禮敦風,愛民之致乎。
正如鄭義龍虎罪亦不合刑,匆㖄之失,宜科鞭五十。
延昌三年清河王懌叔母薨,司徒高肇兄子亡,禮官出入鼓吹宜陳而不作,詔從之。
生母羅太妃薨,表求齊衰三年,詔既葬除服
公元514年
《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懌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劉氏薨,司徒平原郡開國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馬員外亡,並上言,未知出入猶作鼓吹不,請下禮官議決
太學博士封祖胄議:《喪大記》:期九月之喪,既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五月三月之喪,比葬,飲酒食肉不與人樂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飲酒食肉不言不與人樂之。
鄭元義服恩輕。
以此推之,明義服葬容有樂理
《禮》大功言而不議,小功議而不及樂。
言論之間,尚自不及,其於聲作,明不得也
雖復功德,樂在宜止
四門博士蔣雅哲議:凡三司之尊,開國之重,其於王服,皆有厭絕
若尊同體敵,雖疏尚宜徹樂
如或不同子姓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不闕樂。
國子助教韓神固議:〈闕〉可以耳目之適絲竹可以遊宴之娛,故於樂貴縣,有哀則廢。
至若德儉如禮,升降有數文物旂旗之明,鍚鸞為行動之響,列明貴賤,非措哀樂其間矣。
威儀鼓吹依舊為允。
儀曹郎中房景先駮曰:案祖胄議以功德有喪,鼓吹不作;雅哲議齊衰卒哭簫管必陳,準之輕重,理用未安。
聖人推情制服,據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於神宮,襲衰麻奏樂
大燧一移哀情頓盡,反心以求,豈制禮之意也。
就如所言,義服恩輕,既虞而樂,正服一期何以為斷。
義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復何品節
雅哲所議,公子之喪非嫡者,既殯之後不闕樂。
案古雖有尊降,不見作樂之文,未詳此據,竟在何典。
然君之於臣,本無服體,但恩誠相感,致存惻隱
是以仲遂卒垂,笙籥不入;智悼在殯杜蕢明言
大倫之痛,既殯而樂乎
又神固等所議,以為笳鼓不在樂限,鳴鐃警眾,聲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貴賤耳,雖居哀恤,施而不廢。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諸正典,未為符合
《詩》鐘鼓既設,鼓鐘伐鼛,又於論鼓鐘,於樂辟雍
言則相連豈非樂乎
八音之數,本無笳名,推而類之,簫管之比,豈可名稱小殊,而不為樂
若以王公位重,威飾宜崇,鼓吹公給,不可私辭者,魏絳和戎,受金石之賞,鍾公蒙五熟之賜;若審功膺賞,君命必行,豈可陳嘉牢于齊殯之時,擊鍾磬于〈疑〉之後
尋究二三,未有依據
國子職兼文學令問所歸,宜明據典謨曲盡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總議並申,無所析剖,更詳得失,據典正議
祕書監國子祭酒孫惠蔚太學博士封祖胄等重議司空體服衰麻心懷慘切,其于聲樂,本無作理,但以鼓吹公儀,致有疑論耳。
鼓吹之制,蓋古之軍聲獻捷之樂,不常用也。
重位茂勳,乃得備作。
方之金石,準之管絃,其為音奏,雖曰小殊,然其大體,與樂無異
是以《禮》:鼓無當五聲五聲不得不和。
竊惟今者,加台司之儀,蓋欲兼廣威華,若有哀用之,無變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樂並用,求之禮,于理未盡。
二公雖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聲作,亦以娛己。
今既有喪,心不在樂,笳鼓之事,明非欲聞,其從寧戚,廢而勿作。
禮崇公卿出入之儀,至有趨以采齊,行以肆夏和鑾之聲,佩玉之飾者,所以顯槐鼎之至貴,彰宰輔之為重。
今二公地處尊親,儀殊百辟鼓吹之用,無容全去。
禮有懸而不樂,今陳之以備威儀不作以示哀痛
理節,愚謂為允。
詔曰:可從國子後議。
〈又〉清河王懌所生羅太妃薨,表求申齊衰三年
禮官博議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議:喪服大功章》:公之庶昆弟為母。
《傳》曰: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大功
《記》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既葬除之。
《傳》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
君之厭,不得申其罔極
《禮》大功,據喪服厭降之例,並無從厭之文。
太妃既捨六宮之稱,加太妃之號,為封君之母,尊崇一國。
臣下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厭屈,而更有降。
禮有從輕而重,于此
太學博士封偉伯十人議:案臣從君服,降君一等
君為母三年,臣則期。
司空以仰厭先帝俯就大功,臣之從服不容有過
禮文殘缺,制無正條,竊附情理,謂宜小功。
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頗會禮意
清河國郎中令韓子熙議:謹案喪服大功章》:公之庶昆弟為其母妻。
《傳》曰:何以大功
先君餘尊之所厭,不敢大功也。
夫以一國之貴,子猶見厭,況四海之尊,固無申理
國王太妃憂,議者援引斯條,降王之服。
尋究義例,頗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為士,或為大夫
士之卑賤不得仰匹親王,正以餘厭共同可以奪情相擬。
然士非列土,無臣從服,今王有臣,復不得一準諸士矣。
議者仍令國臣從服以期嚚昧所見,未曉高趣
《不杖章》: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傳》曰: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傳》所以深釋父卒為祖服斬者,蓋恐君為祖期,臣亦同期也。
明臣之後期,由君服斬。
若由君服斬,然後期,則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
若依公之庶昆弟,不臣從期。
若依為君之父母,則出應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則須去此,引此則須去彼
終不得兩服功期,渾雜一圖也。
議者見餘尊之厭不得大功,則令王依庶昆弟;見《不杖章》有為君之父母,便令臣從以期
此乃據殘文,守一隅,恐非先聖達禮之喪矣。
且從服之體,自有倫貫,雖秩微閽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細絰,裁踰三時,臣著疏衰,獨涉兩歲
《禮》天子諸侯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其餘不服也。
近臣閽寺,隨君而服耳。
大夫室老,君之所服,無所不從而降一等
三條從服之通旨,較然之明例。
近臣之賤,不過隨君之服,未有君輕而臣服重者也。
議者,禮有從輕而重,臣之從君,于此
愚謂《服問》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直是禮記之異,獨此一條耳。
何以其然
《服問》《經》: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大傳從服有六,其六曰有從輕而重。
《注》曰: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若從輕而重,不獨公子之妻者,則鄭君宜更見流輩所及不應還用《服問》之文,以釋大傳
明從輕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從不得于此矣。
若復有君為母大功臣從服期,當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為母大功臣從服期
何為不備兩條,以杜將來之惑,而偏著一事,彌結今日之疑。
且臣為君母,乃是徒從徒從之體,亡則已。
妻為皇姑,既非徒從,雖公子早沒,可得不制服乎。
為君之父母妻子除喪而後聞喪,則不稅,蓋以恩輕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遠方,姑沒遙域,過期而後聞喪,復可不稅服乎。
若姑亡必不關公子有否,聞喪則稅,不許日月遠近者,則與臣之從,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黨,不過五人,悉是三年,其餘不服
妻服夫黨,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無服乎。
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謂臣有合離三諫待決;妻無去就一醮終身
既有參差喪服固宜不等
故見厭之婦,可得申其本服大功不可過從以期
所以從麻而齊,專屬公子之妻;隨輕而重,何關從服之臣。
尋理求途,儻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準,未睹其津也。
子熙不能墳籍曲論長智,請以情理校其得失
母憂,巨創之痛;臣之為服,從
如何九月,便蕭然即吉;臣猶期年,仍衰哭于第。
創巨而反輕,從義而反重。
緣之人情,豈曰是哉。
侍中崔光學洞今古達禮之宗,頃探幽立義,申三年之服。
經典無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難奪。
臣服從期,宜依侍中之論;脫九月不得如議者之談耳。
嬴氏焚坑禮經殘缺,故今追訪靡據,臨事多惑。
愚謂律無正條,須準傍以定罪;禮闕舊文定準類以作憲
有期緦功,而服如齊疏者,蓋以在心實輕,于義重故也。
今欲一依喪服不可從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詳諸二途,以取折衷,謂宜麻布,可如齊衰,除限則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隨降。
如此衰麻猶重,不奪君母之嚴;日月隨降,可塞從輕之責矣。
尚書李平奏,以謂《禮》,臣為君黨,妻為夫黨,俱為從服,各降、夫一等
故君三年臣服一期
司空自以尊厭之禮,奪其罔極之心,國臣所不及,當無隨降之理。
禮記大傳云從輕而重,鄭元公子妻為其皇姑
既舅不厭婦,明不厭者,還應服其本服
此則是其例。
詔曰:《禮》無服有服何但從輕而重乎。
今自以厭,故不得申其過隙眾臣無疑厭之論,而從輕之據,曷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從尚書景林等議。
尋詔曰:比決清河國臣為君母服期,以禮事至重,故追而審之。
今更無正據,不可背章生條
君服既促,而臣服
禮緣人情,遇厭須變服
可還從前判,既葬除之。
公元515年
延昌四年春正月崩于式乾殿,葬景陵
孝明帝即位,行諒闇之禮。
《魏書·宣武帝本紀延昌四年春正月甲寅不豫丁巳,崩于式乾殿,時年三十三。
二月甲戌朔,主尊諡曰宣武皇帝廟號世宗
甲午,葬景陵
 按孝明帝本紀延昌四年春正月丁巳夜,即皇帝位,大赦天下
庚申,詔太保高陽王雍入居西柏堂,決庶政
又詔任城王澄尚書令百官總己以聽于二王
 按禮志延昌四年春正月丁巳夜世宗崩于式乾殿。
侍中中書監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領軍將軍于忠詹事王顯中庶子侯剛奉迎肅宗東宮,入自萬歲門,至顯陽殿,哭踊久之,乃復。
王顯欲須明乃行即位之禮。
崔光曰:天位不可暫曠,何待至明
曰:須奏中宮
曰:崩而太子立,國之常典何須宮令也。
于忠使小黃門曲集奏置兼官行事
於是太尉黃門郎元昭侍中吏部尚書中庶子裴儁吏部郎中書舍人穆弼謁者僕射
等請肅宗止哭,立于東序
于忠元昭肅宗西向十數聲,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策進璽綬肅宗跽受,服皇帝袞冕服,御太極前殿
太尉等降西階夜直群官於庭中北面稽首萬歲
 按高肇傳》延昌四年世宗崩。
肅宗征南將軍元遙等書,稱諱言,以告凶問。
承變,直至闕下衰服號哭,昇太極殿奉喪盡哀
太尉高陽王先居西柏堂專決庶事,與領軍于忠密欲除之。
潛備壯士十餘人舍人省下。
梓宮訖,於百官前引西廊清河王懌任城王澄諸王等皆竊言目之。
入省,壯士搤而拉殺之。
下詔暴其罪惡削除職爵,葬以士禮
公元517年
孝明帝熙平二年冬十一月太尉清河王懌表請定喪禮
《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懌表曰:臣聞百王所尚,莫尚於禮,於禮之重,喪紀斯極。
世代沿革損益不同遺風餘烈,景行終在。
至如前賢往哲商確有異。
或並證經文,而論情別緒;或各言所見,而討事多端
憲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論議紛綸,理歸群正。
莫不隨時所宗,各為一代之典,自上達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孫之儀,專擅漢朝王肅之禮,獨行於晉世。
所謂共同軌文四海畫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儀,哭泣升降之節,去來閫巷之容,出入閨門之度,尚須疇諮禮官博訪儒士,載之翰紙,著在通法
辯答乖殊,證據不明,即詆訶疵謬糾劾成罪。
此乃簡牒成文,可具閱而知者也。
未聞有皇王垂範,國無一定之章;英賢贊治,家制異同之式。
而欲流風作則,永貽來世
學官雖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專其任。
暨乎宗室喪禮百寮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輕重,率令博士一人輕爾議之。
廣陵王恭北海王顥同為庶母服,恭則治重居廬,顥則齊期堊室
論親則、顥俱是帝孫,語貴則二人並為蕃國,不知兩服之證,據何經典。
俄為舛駮,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茲已降,何可紀極
歷觀漢魏喪禮諸儀,卷盈數百。
當時名士往復成規或一代詞宗,較然為則。
堂堂四海藹藹如林,而令喪禮參差,始于帝族非所儀刑萬國綴旒四海
忝官台傅備位喉唇不能秉國,致斯爽缺。
具瞻所誚,無所逃罪
謹略舉、顥二國不同之狀,以明喪紀乖異之失。
乞集公卿樞納內外儒學博議定制班行天下
使禮無異準,得失有歸,并因事而廣,永為條例
庶塵岳沾河,微酬萬一。
靈太后令曰:禮者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
可依表定議。
事在張普惠傳》
 按張普惠傳》廣陵王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三年博士執意不同,詔群寮會議
普惠議曰:謹案二王祖母皆受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天子,為始封之母矣。
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
《傳》曰:貴父命也。
鄭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
父卒則皆得申。
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命,為之三年,況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命其所生母為國太妃,反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
輕重顛倒不可甚者也。
《傳》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則當服其親服
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
何以明之。
喪服:君為姑姊妹女子嫁于國君者,《傳》曰:何以大功
尊同也。
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諸侯之子公子公子不得先君
然則兄弟一體
位列諸侯,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可還準公子,遠厭天王
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厭降
名例不同,何可亂也。
《禮》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
太妃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土茅社,顯錫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蔡失位,亦不是過。
《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
公子雖厭,妻尚獲申,況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子,語妃則命妃之孫。
承妃纂重,遠別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統,厭其所生之祖嫡,方之皇姑不以遙乎。
今既許其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
曰: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長子《傳》曰:何以期。
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
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今祖乃獻文皇帝諸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蓋二王三年之證。
議者近背正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遠。
天子尊則配天莫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子服其親乎。
《記》曰:從服者,所從亡,則已。
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則為其母之黨服。
所從既亡,不以親服其所生,則屬從之服于何所施。
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同大夫者,則當今之議,皆不須以國為言也。
今之諸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別置臣寮玉食一方不得諸侯言之。
敢據周禮,輒同三年
當時議者亦有同異
國子博士李郁于議罷之後,書難普惠
普惠《禮》還答,鄭重三返,議遂屈。
公元518年
神龜元年秋八月,詔金革之事不得起居喪。
九月皇太后高氏崩于瑤光寺
冬十月,以尼禮葬。
十一月,議改葬服制
《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元年秋八月丁巳,詔曰:頃年以來戎車頻動,服制未終,奪哀從役
罔極之痛弗申,鞠育之恩靡報,非所敦崇道者也。
自今雖金革之事,皆不得起居喪。
九月戊申皇太后高氏崩于瑤光寺
冬十月丁卯,以尼禮葬于北邙
 按禮志神龜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于瑤光寺
肅宗詔曰:崇憲皇太后,德協坤儀徵符月晷方融壼化,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憑德訓,及翕虣定難,是賴謨謀
夫禮沿情制,義循事立,可特為齊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
有司奏:案舊事皇太后崩儀,自復魄斂葬百官哭臨,其禮甚多
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憑居道法
凶事簡速,不依配極之典;庭局狹隘,非容百官之位。
但昔逕奉接,義成君臣終始情禮,理無廢絕
輒準故式立儀如別。
內外群官,權改常服,單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訖而除。
止在京師,更不宣下
詔可
十一月侍中國子祭酒儀同三司崔光上言:被臺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議至尊皇太后、群臣服輕重
四門博士劉季明議云:案喪服《記》雖云改葬緦,文無指據至于注解乖異不同
馬融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鄭及三重
然而後來諸儒,符融者多,與元者少。
今請依馬、王諸儒之議,至尊宜服緦。
《記》外宗君夫人,猶內宗
鄭注云:為君服斬夫人齊衰不敢親服至尊也。
皇太后上奉宗廟下臨朝臣至于為姑,不得過期,計應無服。
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緦,自餘王公百官,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並應不服。
太常博士鄭六議云:謹檢喪服中代雜論《記》云:改葬緦。
鄭注: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故服緦。
三年者緦,則期已下無服
竊謂鄭氏得服緦之旨,謬三月之言。
如臣所見,請依康成之服緦,既葬而除。
以為允。
詔可
 按宣武皇后高氏傳》肅宗即位,上尊號曰皇太后
尋為尼,居瑤光寺,非大節慶,不入宮中
神龜元年太后出覲母武邑君。
天文有變,靈太后欲以后當禍,是夜暴崩天下冤之。
喪還瑤光佛寺殯葬皆以尼禮。
公元519年
神龜二年春正月太后臨朝以太上秦公喪制未畢,不設樂
改葬文昭皇太后高氏
《魏書·孝明帝本紀神龜二年春正月改葬文昭皇太后高氏
 按禮志神龜二年正月二日元會高陽王雍靈太后臨朝太上秦公喪制未畢,欲罷百戲絲竹之樂。
清河王懌以為萬國慶集,天子臨享,宜應備設
太后訪之于侍中崔光所執。
曰:宜以經典為證。
禮記縞冠元武子姓之冠,父母重喪,子不純吉。
安定公親為外祖,又有師恩,太后不許公除衰麻在體。
正月朔日,還家哭臨至尊輿駕奉慰
《記》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則朋友有期年之哀。
子貢夫子顏淵,若喪子而無服,喪子路亦然
顏淵之喪,饋練肉,夫子受之,彈琴而後食之。
子之哀,則容一期不舉樂也。
孔子大練五日彈琴父母之喪也。
由是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心喪三年,由此而制。
古義難追,比來發詔,每言師、祖之尊。
是則一期之內,猶有餘哀。
《禮》,母有喪服,聲之所聞,子不舉樂
太后更無別宮所居嘉福,去太極不為大遠
鼓鐘于宮聲聞于外,況在內密邇也。
君之卿佐,是謂股肱股肱或虧,何痛如之。
智悼子喪未葬,杜蕢所以晉平公也。
相國雖已安厝,裁三月爾,陵墳未乾。
以理證為然,乃從議。
 按《孝文昭皇后高氏傳》后入掖庭,生世宗
馮昭儀寵盛,密有母養世宗之意。
后自代如洛陽,暴薨于汲郡共縣,或云昭儀使人賊后也。
其後有司奏請昭儀號,諡曰文昭貴人高祖從之。
世宗踐阼追尊配饗
后先城西長陵東南陵制卑局
因就起山陵號終寧陵,置邑戶五百家。
肅宗詔曰:文昭皇太后,德協坤儀,美符文姒,作合高祖,實誕英聖,而夙世淪暉,孤塋弗祔。
先帝孝感自衷,遷奉未遂永言哀恨,義結幽明
廢呂尊薄,禮伸漢代
又詔曰:文昭皇太后尊配高祖祔廟定號,促令遷奉,自終及始,太后當主,可更上尊號稱太皇太后,以同漢晉之典,正姑婦之禮。
廟號如舊
文昭靈櫬於長陵兆西北六十步。
初開終寧陵數丈,於梓宮上獲大蛇長丈餘,黑色,頭有王字,蟄而不動。
靈櫬既遷,置蛇舊處。
 按宣武皇后胡氏傳》太后父薨,百寮表請公除太后不許
尋幸永寧寺,親剎於九級之基,僧尼士女赴者數萬人
改葬文昭高后太后不欲令肅宗主事,乃自為喪主,出至終寧陵,親奠遣事,還哭於太極殿
至於訖事,皆自主焉。
 按張普惠傳》普惠諫議大夫
任城王澄普惠曰:不喜君得諫議,唯喜諫議得君
靈太后司徒胡國珍薨,贈相國太上秦公。
普惠以前后父太上之號,詣闕上疏,陳其不可左右畏懼莫敢為通。
會聞胡家穿壙下墳有磐石,乃密表曰:臣聞優名寶位,王者之所光錫尊君愛親臣子所以慎終
必使勳績相侔號秩相可然後顯揚當時,傳徽萬代者矣。
竊見故侍中司徒胡公懷道含靈,實誕聖后,載育至尊母儀四海,近樞克惟允之寄,居論道之明。
故以餘九錫,褒假鑾纛,深聖上加隆,極慈后之至愛,憲章天下不亦可乎。
太上之號,竊謂未衷。
何者
《易》稱:天尊地卑乾坤定矣
故曰大哉乾元,又曰至哉坤元,明乾坤不可並大。
禮記曰:天無二日,土無二王。
嘗禘郊社尊無二上
君臣不可並上。
伏見詔書,以司徒太上秦公,夫人太上秦君。
夫人蒙號于前,司徒繫之于後,尊光美盛矣。
竊惟高祖受禪獻文皇帝,故仰尊為太上皇,此因上上而生名也。
皇太后稱令以繫下,蓋取三從之道,遠同文母,列于十亂,則司徒之為太上,恐乖繫之意。
春秋傳》曰:葬稱公,臣子辭。
不可復加上也。
《書》曰:茲予大饗先王,尒祖其從與饗之。
司徒位尊屬重,必當配饗先朝,稱太上以為臣,以事太上皇,恐非司徒翼翼之心。
漢祖創有天下,尊父曰太上皇,母曰昭靈后,乃者之事。
晉有小子侯,尚曰僣之于天子
司徒三公也,其可同號乎。
孔子曰:必也正名
名不正則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易》曰:有大者不可以盈,故受之以謙尊而光,卑而不可踰,天道虧盈益謙地道變盈而流謙鬼神害盈福謙人道惡盈而好謙
又曰:困于上者必反于下,故受之以井。
比剋吉定兆,而以淺改卜群心悲惋,亦或天地神靈所以至戒,啟聖情。
伏願聖后日月之明,察微臣之請,停司徒逼同之號,從卑下不踰之稱,畏困上之鑒,邀謙光之福,則天幸甚
聞見修德災變成善。
太戊所以殷,桑榖以之自滅。
況今遷方始,當修革之會,愚以為無上之名,不可假之,脫譏于千載,恐貽不言之咎。
且君之于臣,比葬三臨之,禮也。
司徒為后父,實人臣也。
雖子尊不加于父,乃天下母以義斷恩不可在室之意,故曰:女子有行,遠父母兄弟
況乃應坤之載,承天之重,而朔望司徒之殯,晨昏于郊墓之間,雖聖思蒸蒸,其不虞宜戒。
宸極嚴居,疲雲蹕道路,此亦億兆蒼生瞻仰失圖
伏願尋《載馳》不歸,存靜方之光大,則草木可繁,人靈斯穆。
臣職忝諫司,敢獻狂瞽,謹冒上聞,不敢宣露,乞垂省覽,昭臣微款,脫得奉謁聖顏曲盡愚衷者,死且不朽
太后覽表,親至國珍宅,召集王公八座卿尹五品已上,博議其事,遣使普惠與相問答又令侍中元叉中常侍賈璨監觀得失
任城王澄普惠曰:漢高,尊父為太上皇
聖母臨朝,贈父太上公,求之故實非為無準
君舉作則何必循舊。
對曰:天子稱詔太后令,故周臣十亂文母預焉。
仰思所難,竊謂非匹。
曰:前代太后亦有稱詔聖母自欲存謙光之義,故不稱耳。
何得詔令之別,而廢嚴父之孝。
對曰:后父太上自昔未有
前代母后豈不尊崇其親。
王何以不遠謨古義,而近順今旨。
未審太后何故稱詔,而不太上
竊願聖后終其謙光
太傅清河王懌曰:昔在僣晉,褚氏臨朝殷浩褚裒書曰足下,今之太上皇也,況太上公而致疑。
對曰:褚裒以女輔政辭不入朝
淵源譏其不恭故有太上之刺。
其非,不記其是。
不謂殿下以此難。
侍中崔光曰:張生表中引晉有小子侯出自鄭注非為正經
對曰:雖非正經之文,然述正經之旨。
好古習禮,復固斯難。
御史中尉元匡因謂崔光曰:張《表》晉之小子侯,以號同稱僭。
今者,太上公名太上皇,比晉小子,義似相類
不學不敢辨其是非
普惠對曰:中丞既疑其是,不正其非,豈所望三獨
尚書崔亮曰:諫議所見,正以太上之號不應施于人臣
然周有太公尚父,亦兼二名。
人臣尊重,固知非始今日
普惠對曰:尚父者,有德太上者,上中之上。
名同義異,此亦非並。
又曰:古有文王武王,亦有文子武子
然則太上皇、太上公亦何嫌于同也。
普惠對曰:文武者,德行之跡,故跡同則諡同
太上者,尊極之位,豈得臣下
廷尉少卿袁翻曰:《周官》上公九命上大夫四命
命數雖殊,同名為上,何必上者皆是極尊
普惠厲聲曰:禮有下卿上士何止大夫與公。
但今所行,以太加上,二名雙舉不得非極。
雕蟲小藝,微或相許至于此處,豈卿所及
甚有慚色,默不復言
任城王澄曰:諫諍之體,各言所見至于用捨,固在應時
卿向答袁氏,聲何太厲。
普惠對曰:所言若是,宜見採用;所言若非,懼有罪及。
是非須辨,非為苟競。
曰:朝廷方開不諱之門,以忠言之路。
卿今意在向義,何乃慮罪罰
議者咸以太后當朝,志相黨順,遂奏曰:張普惠辭雖不屈,然非臣等所同。
渙汗已流,請依前詔。
太后復遣元義、賈璨宣令普惠曰:朕向召卿與群臣對議,往復既終,皆不同卿表。
朕之所行,孝子之志;卿之所陳,忠臣之道。
群公已有成議,卿不得苦奪朕懷。
後有所見,勿得難言
普患于是令辭還。
公元528年
武泰元年春二月崩,葬定陵
夏四月靈太后幼主崩,瘞于雙靈佛寺
《魏書·孝明帝本紀武泰元年春正月乙丑皇女生,祕言皇子
二月,癸丑于顯陽殿,時年十九。
甲寅皇子即位大赦天下
皇太后詔曰:皇家握曆受圖,年將二百;祖宗累聖社稷載安
高祖文思先天世宗以下繼世股肱唯良,元首穆穆
大行在御,重以寬仁奉養率由溫明恭順
朕以寡昧親臨萬國,識謝塗山,德慚文母
屬妖逆遞興四郊多故
實望穹靈降祐,麟趾眾繁。
潘充華有孕椒宮,冀誕儲兩,而熊羆無兆,維虺遂彰。
於時直以國步未康,假稱統嗣欲以底定物情係仰宸極
何圖一旦弓劍莫追,國道中微大行絕祀
皇曾孫臨洮王寶暉世子釗,體自高祖天表卓異大行平日養愛特深,義齊若子,事符當璧
翊日弗愈,大漸彌留,乃延入清蒲,受命玉几
陳衣在庭,登策靡及允膺大寶即日踐阼
是用惶懼忸怩心焉靡洎。
今喪君有君,宗祏唯固,宜崇賞卿士,爰及百辟,凡厥在位,並加陟敘。
內外百官文武、督將征人遭艱解府,普加軍功二階;其禁衛武官直閣以下直從以上主帥,可軍功三階;其亡官失爵,聽復封位。
謀反大逆削除者,不在斯限。
清議禁錮,亦悉蠲除
二品以上不能自受者,任授兒弟。
班宣遠邇,咸使知之。
丁卯幼主即位
儀同三司大都督朱榮抗表請入奔赴勒兵而南。
甲申上尊諡曰孝明皇帝
乙酉,葬于定陵廟號肅宗
夏四月戊戌尓朱榮濟河
庚子皇太后幼主崩。
 按宣武皇后胡氏傳》太后復歸朝,大赦改元
自是朝政疏緩威恩不立,天下牧守所在貪惏
鄭儼汙亂宮掖,勢傾海內李神軌徐紇見親侍。
子之間,嫌隙屢起。
鄭儼慮禍,乃與太后計,因潘充華生女,太后以為男,便大赦改元
肅宗之崩,事出倉卒時論咸言鄭儼徐紇之計。
于是朝野憤歎
太后乃奉潘嬪女言太子即位
經數日,見人心已安,始言潘嬪本實生女,今宜更擇嗣君
遂立臨洮王子釗為主年始三歲天下愕然
武泰元年尓朱榮稱兵渡河太后盡召肅宗六宮皆令入道太后亦自落髮
遣騎拘送太后幼主河陰
太后多所陳說拂衣而起。
太后幼主並沈于河。
太后馮翊收瘞于雙靈佛寺
公元530年
孝莊帝永安三年冬十有二月崩于三級佛寺
《魏書·孝莊帝本紀永安三年冬十有二月壬寅朔尓朱兆丹谷都督崔伯鳳戰歿都督文義、史五龍降兆,大都督源子恭奔退
甲辰尓朱兆尓朱度律富平津上,率騎涉渡,以襲京城
事出倉卒禁衛不守。
出雲龍門
兆逼永寧佛寺
甲寅,遷晉陽甲子,崩於城內三級佛寺時年二十四。
并害陳留王寬。
公元532年
出帝太昌元年前廢帝後廢帝殂,改葬靈太后以后禮並葬孝莊帝於靜陵。
《魏書·出本紀太昌元年夏五月丙申前廢帝廣陵王殂。
冬十有一月己酉,葬靈太后
 按孝莊帝本紀中興二年諡為武懷皇帝太昌元年諡孝莊皇帝廟號敬宗
十一月,葬於靜陵。
 按前廢帝本紀普泰二年夏四月辛巳,齊獻武王廢帝邙山,使魏蘭根慰諭洛邑,且觀為人
蘭根雅德,還致毀謗,竟從崔㥄議,廢帝崇訓佛寺而立平陽王修為
失位,乃賦詩曰:朱門久可患,紫極情翫
傾覆可待一年三易換。
時運如此,唯有修真觀
太昌初殂於門下外省年三十五。
百司赴會大鴻臚監護喪事,葬用王禮加以九旒鑾輅黃屋左纛班劍百二十人二衛羽林備儀衛。
 按後廢帝本紀中興二年夏四月辛巳車駕河陽遜位別邸
太昌元年五月封安定郡王,邑一萬戶。
後以罪殂于門下外省時年二十。
 按宣武皇后胡氏傳》武泰元年尓朱榮稱兵渡河太后盡召肅宗六宮皆令入道太后亦自落髮
榮遣騎拘送太后幼主河陰
太后對榮多所陳說,榮拂衣而起。
太后幼主並沈于河。
太后馮翊收瘞于雙靈佛寺
出帝時,始葬以后追加諡。
公元533年
永熙二年,葬後廢帝
《魏書·出本紀不載。
 按後廢帝本紀永熙二年于鄴西南野馬岡。
公元534年
永熙三年冬閏十二月崩。
《魏書·出本紀永熙三年冬閏十二月癸巳宇文黑獺所害,時年二十五。
《周書·文帝本紀永熙三年閏十二月魏孝武帝崩。
太祖群公定策,尊立魏南陽王寶炬為嗣,是為文皇帝
公元547年
孝靜帝武定五年高歡薨,舉哀制服三月
《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五年春正月丙午,齊獻武王薨于晉陽,祕不發喪
夏六月乙酉為齊獻武王舉哀東堂,服緦衰
尚書右僕射高陽王斌兼大鴻臚卿,赴晉陽監護喪事太尉襄城王旭兼尚書令奉詔宣慰
秋七月戊辰,詔贈王假黃鉞使持節相國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璽綬,轀輬車黃屋左纛前後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兼備九錫之禮,諡曰獻武王
以齊文襄王使持節大丞相都督中外諸軍事錄尚書事、大行臺渤海王。
壬寅,詔王攝軍國,遣中使敦諭
八月,齊文襄王入朝固辭丞相,詔復授大將軍,餘如故
甲申,葬齊獻武王于鄴西北車駕祖于漳濱
禮志孝靜帝武定五年正月,齊獻武王薨,時祕
凶問
六日孝靜皇帝舉哀太極東堂,服齊衰三月
及將窆,中練
文襄王自發喪之月,使侍中陸子彰舉詔,三往敦喻王固執,詔不許
乃從薨月。
北齊書·神武帝本紀武定五年正月丙午,崩于晉陽時年五十二,祕不發喪
六日壬午,魏東堂舉哀三日,制緦衰
凶禮漢大將軍霍光東平王蒼故事;贈假黃鉞使持節相國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璽綬,轀輬車黃屋左纛前後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兼備九錫殊禮諡獻武王
八月甲申,葬于鄴西北漳水之西,魏臨送紫陌
公元549年
武定七年秋八月,齊文襄王薨。
《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七年秋八月辛卯,齊文襄王薨于第。
北齊書·文襄帝本紀武定七年八月,王還晉陽
辛卯王遇盜而殂,時年二十九。
公元550年
武定八年春正月,帝為齊文襄王舉哀
二月,葬齊文襄王
《魏書·孝靜帝本紀武定八年春正月辛酉為齊文襄王舉哀東堂
丁卯,詔贈齊文襄王假黃鉞使持節相國都督中外諸軍事齊王璽綬轀輬車黃屋左纛前後羽葆鼓吹輕車介士,備九錫之禮,諡曰文襄王
二月甲申,葬齊文襄王車駕祖于漳濱
北齊書·文襄帝本紀:葬于峻成陵
受禪追諡為文襄皇帝廟號世宗
公元551年
西魏文帝大統十七年春三月崩。
《周書本紀》文帝大統十七年春三月魏文帝崩,皇太子嗣位太祖冢宰百揆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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