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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五十卷目錄
天地祀典部彙考四
公元494年
南齊〈高帝建元三則 武帝永明四則 鬱林王隆昌一則 明帝建武一則〉
梁〈武帝天監十三則 普通三則 大通一則 中大通三則 大同三則 太清一則〉
陳〈高祖永定二則 文帝天嘉三則 廢帝光大二則 宣帝太建六則〉
北魏〈太祖登國一則 天興三則 天賜一則 太宗永興二則 世祖神麚一則 太平真君一則 高祖延興一則 太和八則 世宗景明一則 肅宗正光二則〉
禮儀典第一百五十卷
天地祀典部彙考四
南齊
公元479年
高帝建元元年四月,即位南郊,設壇祭告。七月,議郊殷禮。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建元元年夏,四月,甲午,上即皇帝位於南郊,設壇柴燎告天。按《禮志》:建元元年七月,有司奏:郊殷之禮,未詳郊在何年。復以何祖配郊。殷復在何時。未郊得先殷與不。明堂亦應與郊同年而祭不。若應祭者,復有配與無配。不祀者,堂殿職僚毀置云何。八座丞郎通關博士議。曹郎中裴昭明、儀曹郎中孔逖議:今年七月宜殷祀,來年正月宜南郊明堂,並祭而無配。殿中郎司馬憲議:南郊無配,饗祠如舊;明堂無配,宜應廢祀。其殷祀同用今年十月。右僕射王儉議:案《禮記·王制》,天子先祫後時祭,諸侯先時祭後祫。《春秋》魯僖二年祫,明年春禘,自此以後,五年再殷。《禮緯·稽命徵》曰:三年一祫,五年一禘。《經》《記》所論禘祫與時祭,其言詳矣,初不以先殷後郊為嫌。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跡,是故杜林議云漢業特起,不因緣堯,宜以高帝配天。魏高堂隆議以舜配天。蔣濟云漢時奏議,謂堯已禪舜,不得為漢祖,舜亦已禪禹,不得為魏之祖。今宜以武皇帝配天。晉、宋因循,即為前式。又案《禮》及《孝經援神契》並云: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聽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大戴禮記》曰:明堂者,所以明諸侯尊卑也。許慎《五經異義》曰:布政之宮,故稱明堂。明堂,盛貌也。《周官·匠人職》稱明堂有五室。鄭元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初不聞有文王之寢。《鄭志》趙商問云:說者謂天子廟制如明堂,是為明堂即文廟耶。鄭答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猶如郊天以后稷配也。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宮,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則可,牽天帝而就人鬼,則非義也。泰元十三年,孫耆之議,稱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由斯言之,郊為皇天之位,明堂即上帝之廟。徐邈謂配之為言,必有神主;郊為天壇,則堂非文廟。《史記》云趙綰、王臧欲立明堂,於時亦未有郊配。漢又祀汾陰五畤,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議者或謂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無配而特祀明堂,則一日再祭,於義為黷。案,古者郊本不共日。蔡邕《獨斷》曰:祠南郊。祀畢,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氣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時,兆於方郊,四時合歲,功作相成,亦以此月總旅明堂。是則南郊、明堂各日之證也。近代從省,故與郊同日,猶無煩黷之疑。何者。其為祭雖同,所以致祭則異。孔晁云,言五帝佐天化育,故有從祀之禮,旅上帝是也。至於四郊明堂,則是本祀之所,譬猶功臣從饗,豈復廢其私廟。且明堂有配之時,南郊亦旅上帝,此則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又《禮記》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歲遍。《尚書·堯典》咸秩無文。《詩》云昭事上帝,聿懷多福。據此諸義,則四方、山川,猶必享祀,五帝大神,義不可略。魏文帝黃初二年正月,郊天地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則黃初中南郊、明堂,皆無配也。又郊日及牲色,異議紛然。《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盧植云辛之為言自新潔也。鄭元云:用辛日者,為人當齋戒自新潔也。漢魏以來,或丁或己,而用辛常多。考之典據,辛日為允。《郊特牲》又云,郊牲幣宜以正色。繆襲據《祭法》,云天地騂犢,周家所尚;魏以建丑為正,牲宜尚白。《白虎通》云,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數也。魏用異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齊受命,建寅創曆,郊廟用牲,一依晉、宋。謂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廟。自此以後,五年再殷。來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宜以共日,還祭明堂。又用次辛,饗祀北郊。而並無配。犧牲之色,率由舊章。詔:可。
公元480年
建元二年春正月辛丑,車駕親祀南郊。
按《南齊書·高帝本紀》云云。
公元482年
建元四年,武帝即位,議祀郊丘。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建元四年,世祖即位。其秋,有司奏:前代嗣位,或仍前郊年,或別始,晉、宋以來,未有畫一。今年正月已郊,未審明年應南北二郊祀明堂與不。依舊通關八座丞郎博士議。尚書令王儉議:案秦為諸侯,雜祀諸畤,始皇并天下,未有定祠。漢高受命,因雍四畤而起北畤,始祠五帝,未定郊丘。文帝六年,新垣平議初起渭陽五帝廟。武帝初至雍郊見五畤,後常三歲一郊祠雍。元鼎四年,始立后土祠於汾陰,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後,二歲一郊,與雍更祠。成帝初即位,丞相匡衡於長安定南北郊。哀、平之際,又復甘泉、汾陰祠。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依匡衡議還復長安南北二郊。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陽。魏、晉因循,率由漢典,雖時或參差,而類多間歲。至於嗣位之君,參差不一,宜有定制。檢晉明帝太寧五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簡文咸安二年南郊,其年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此則二代明例,差可依放。謂明年正月宜饗禮二郊,虞祭明堂,自茲厥後,依舊閒歲。尚書領國子祭酒張緒等十七人並同儉議。詔可。
公元483年
武帝永明元年春,正月,辛亥,車駕祀南郊,大赦,改元。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按《禮志》:永明元年當南
郊,而立春在郊後,世祖欲遷郊。尚書令王儉啟:案《禮記·郊特牲》云: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易說》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盧植云:夏正在冬至後,《傳》曰啟蟄而郊,此之謂也。然則圜丘與郊各自行,不相害也。鄭元云:建寅之月,晝夜分而日長矣。王肅曰:周以冬祭天於圜丘,於正月又祭天以祈穀。《祭法》稱燔柴泰壇,則圜丘也。《春秋傳》云啟蟄而郊,則祈穀也。謹尋《禮》、《傳》二文,各有其義,盧、王兩說,有若合符。中朝省二丘以并二郊,即今之郊禮,義在報天,事兼祈穀,既不全以祈農,何必俟夫啟蟄。史官惟見《傳》義,未達《禮》旨。又尋景平元年正月三日辛丑南郊,其月十一日立春;元嘉十六年正月六日辛未南郊,其月八日立春。此復是近世明例,不以先郊後春為嫌。若或以元日合朔為礙者,則晉成帝咸康元年正月一日加元服,二日親祀南郊。元服之重,百僚備列,雖在致齋,行之不疑。今齋內合朔,此即前准。若聖心過恭,寧在嚴潔,合朔之日,散官備防,非預齋之限者,於止車門外別立幔省,若日色有異,則列於省前。望實為允,謂無煩遷日。從之。
公元484年
永明二年,蔡履議:郊祀宜異日,及親奉車服之儀。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不載。按《禮志》:永明二年,祠部郎中蔡履議:郊與明堂,本宜異日。漢東京《禮儀志》南郊禮畢,次北郊、明堂、高廟、世祖廟,謂之五供。蔡邕所據亦然。近世存省,故郊堂共日。來年郊祭,宜有定准。太學博士王祐議:來年正月上辛,宜祭南郊,次辛,有事明堂,後辛,饗祀北郊。兼博士劉蔓議:漢元鼎五年,以辛巳行事,自後郊日,略無違異。元封元年四月癸卯,登封泰山,坐明堂。五年甲子,以高祖配。漢家郊祀,非盡天子之縣,故祠祭之月,事有不同。後漢永平以來,明堂兆於國南,而郊以上丁,故供修三祀,得并在初月。雖郊有常日,明堂猶無定辰。何則。郊丁社甲,有說則從,經禮無文,難以意造,是以必筭良辰,而不祭寅丑。且禮之奠祭,無同共者,唯漢以朝日合於報天爾。若依《漢書》五供,便應先祭北郊,然後明堂。則是地先天食,所未可也。兼太常丞蔡仲熊議:《鄭志》云正月上辛,祀后稷於南郊,還於明堂,以文王配。故宋氏創立明堂,郊還即祭,是用《鄭志》之說也。蓋為《志》者失,非元意也。元之言曰:未審周明堂以何月,於《月令》則以季秋。案元注《月令》季秋大饗帝云大饗,遍祭五帝。又云大饗於明堂,以文武配。其時秋也,去啟蟄遠矣。又《周禮·大司樂》凡大祭祀,宿縣。尋宿縣之旨,以日出行事故也;若日闇而後行事,則無假預縣。果日出行事,何得方俟郊還。東京《禮儀志》不記祭之時日,而《志》云:天郊夕牲之夜,夜漏未盡八刻進熟;明堂夕牲之夜,夜漏未盡七刻進熟。尋明堂之在郊前一刻,而進獻奏樂,方待郊還。魏高堂隆表九日南郊,十日北郊,十一日明堂,十二日宗廟。案隆此言,是審於時定制,是則《周禮》、二漢及魏,皆不共日矣。《禮》以辛郊,《書》以丁祀,辛丁皆合,宜臨時詳擇。太尉從事中郎顧憲之議:《春秋傳》以正月上辛郊祀,《禮記》亦云郊之用辛,《尚書》獨云丁巳用牲於郊。先儒以為先甲三日辛,後甲三日丁,可以接事天神之日。後漢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光武皇帝於明堂。辛既是常郊之日,郊又在明堂之前,無容不郊而堂,則理應郊堂。司徒西閣祭酒梁王議:《孝經》鄭元注云上帝亦天別名。如鄭旨,帝與天亦言不殊。近代同辰,良亦有據。魏泰和元年正月丁未,郊祀武皇帝以配天,宗祀文皇帝於明堂以配上帝,此則已行之前准。驍騎將軍江淹議:郊旅上天,堂祀五帝,非為一日再黷之謂,無俟釐革。尚書陸澄議:遺文餘事,存乎舊書,郊宗地近,勢可共日。不共者,義在必異也。元始五年正月六日辛未,郊高皇帝以配天,二十二日丁亥,宗祀孝文於明堂配上帝。永平二年正月辛未,宗祀五帝於明堂,光武皇帝配。章帝元和二年,巡狩岱宗,柴祭,翌日,祀五帝於明堂。柴山祀地,尚不共日,郊堂宜異,於例益明。陳忠《奏事》云延光三年正月十三日南郊,十四日北郊,十五日明堂,十六日宗廟,十七日世祖廟。仲遠五祀,紹統五供,與忠此奏,皆為相符。高堂隆表,二郊及明堂宗廟各一日,摯虞《新禮》議明堂南郊間三兆,禋天享帝共日之證也。又上帝非天,昔人言之已詳。今明堂用日,宜依古在北郊後。漢惟南郊備大駕,自北郊以下,車駕十省其二。今祀明堂,不應大駕。尚書令王儉議:前漢各日,後漢亦不共辰,魏、晉故事,不辨同異,宋立明堂,唯據自郊徂宮之義,未達祀天旅帝之旨。何者。郊壇旅天,甫自詰朝,還祀明堂,便在日昃,雖致祭有由,而煩黷斯甚,異日之議,於理為弘。《春秋感精符》云王者父天母地,則北郊之祀,應在明堂之先。漢、魏北郊,亦皆親奉,晉泰寧有詔,未及遵遂。咸和八年,甫得營繕,太常顧和秉議親奉。康皇之世,已經遵用。宋氏因循,未遑釐革。今宜親祀北郊,明年正月上辛祀昊天,次辛瘞后土,後辛祀明堂,御並親奉。車服之儀,率遵漢制。南郊大駕,北郊、明堂降為法駕。袞冕之服,諸祀咸用。詔可。
公元485年
永明三年春,正月,辛卯,車駕祀南郊,大赦。二月,辛丑,車駕祀北郊。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91年
永明九年春,正月,辛丑,車駕親祀南郊。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494年
鬱林王隆昌元年春,正月,辛亥,車駕祀南郊。
按《南齊書·鬱林王本紀》云云。
公元495年
明帝建武二年,議改郊壇瓦屋,不果。始定陽,騂陰黝之牲,及明堂五神配位。
按《南齊書·明帝本紀》不載。按《禮志》:建武二年,通直散騎常侍庾曇隆啟:伏見南郊壇員兆外內,永明中起瓦屋,形製宏壯。檢案經史,無所准據。尋《周禮》,祭天於圜丘,取其因高之義,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故以高敞,貴在上昭天明,旁流氣物。自秦、漢以來,雖郊祀參差,而壇域中間,並無更立宮室。其意何也。政是質誠尊天,不自崇樹,兼事通曠,必務開遠。宋元嘉南郊,至時權作小陳帳以為退息,泰始薄加修廣,永明初彌漸高麗,往年工匠遂起立瓦屋。前代帝皇,豈於上天之祀而昧營構,所不為者,深有情意。《記》稱掃地而祭,於其質也,器用陶匏,天地之性也。故至敬無文,以素為貴。竊謂郊事宜擬休偃,不俟高大,以明謙恭肅敬之旨。庶或仰允太靈,俯協群望。詔付外詳。國子助教徐景嵩議:伏尋《三禮》,天地兩祀,南北二郊,但明祭取犧牲,器用陶匏,不載人君偃處之儀。今棟瓦之構雖殊,俱非千載成例,宜務因循。太學博士賀瑒議:《周禮》王旅上帝,張氈案,設皇邸。國有故而祭,亦曰旅。氈案,以氈為床於幄中,不聞郊所置宮宇。兼左丞王摛議,掃地而祭於郊,謂無築室之議。並同曇隆。驍騎將軍虞炎議,以為誠慤所施,止在一壇。漢之郊祀,饗帝甘泉,天子自竹宮望拜,息殿去壇場既遠,郊奉禮畢,旋幸於此。瓦殿之與帷宮,謂無簡格。祠部郎李撝議:《周禮》凡祭祀張其旅幕,張尸次。尸則有幄。仲師云尸次,祭祀之尸所居更衣帳也。凡祭之文,既不止於郊祀,立尸之言,理應關於宗廟。古則張幕,今也房省。宗廟旅幕,可變為棟宇;郊祀氈案,何為不轉製檐甍。曇隆議不行。又建武二年,祠部郎何佟之奏:案《周禮·大宗伯》以蒼璧禮天,黃琮禮地。鄭元又云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知禮天圜丘用元犢,禮地方澤用黃牲矣。《牧人》云凡陽祀用騂牲,陰祀用黝牲。鄭元云騂,赤;黝,黑也。陽祀,祭天南郊及宗廟。陰祀,祭地北郊及社稷。《祭法》云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圻,祭地也。用騂犢。鄭云地,陰祀,用黝牲,與天俱用犢,故連言之耳。知此祭天地即南北郊矣。今南北兩郊同用元牲,又明堂、宗廟、社稷俱用赤,有違昔典。又鄭元云祭五帝於明堂,勾芒等配食。自晉以來,并圜丘於南郊,是以郊壇列五帝、勾芒等。今明堂祀五精,更闕五神之位,北郊祭地祇,而設重黎之坐,二三乖舛,懼虧盛則。前軍長史劉繪議:《語》云犁牛之子騂且角,雖欲勿用,山川其舍諸。未詳山川合為陰祀不。若在陰祀,則與黝乖矣。佟之又議:《周禮》以天地為大祀,四望為次祀,山川為小祀。周人尚赤,自四望以上牲色各依其方者,以其祀大,宜從本也。山川以下,牲色不見者,以其祀小,從所尚也。則《論》、《禮》二說,豈不合符。參議為允。從之。
梁
公元502年
武帝天監元年夏四月,即皇帝位,告於南郊。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元年夏四月丙寅,高祖即皇帝位於南郊。設壇柴燎,告類於天。
按《隋書·禮儀志》:梁南郊,為圓壇,在國之南。高二丈七尺,上徑十一丈,下徑十八丈。其外再壝,四門。常與北郊間歲。正月上辛行事,用一特牛,祀天皇上帝之神於其上,以皇考太祖文帝配。禮以蒼璧制幣。五方上帝、五官之神、太一、天一、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太微、軒轅、文昌、北斗、三台、老人、風伯、司空、雷電、雨師,皆從祀。其二十八宿及雨師等座有坎,五帝亦如之,餘皆平地。器以陶匏,席用槀秸。太史設柴壇於丙地。皇帝齋於萬壽殿,乘玉輅,備大駕以行禮。禮畢,變服通天冠而還。北郊,為方壇於北郊。上方十丈,下方十二丈,高一丈。四面各有陛。其外為壝再重。與南郊間歲。正月上辛,以一特牛,祀后土之神於其上,以德后配。禮以黃琮制弊。五官之神、先農、五岳、沂山、嶽山、白石山、霍山、無閭山、蔣山、四海、四瀆、松江、會稽山、錢塘江、四望,皆從祀。太史設埋坎於壬地焉。
公元504年
天監三年,詔以冬至祀天,罷祼禮。其祭器,燒埋之。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三年,左丞吳操之啟稱:《傳》云啟蟄而郊,郊應立春之後。尚書左丞何佟之議:今之郊祭,是報昔歲之功,而祈今年之福。故取歲首上辛,不拘立春之先後。周冬至於圜丘,大報天也。夏正又郊,以祈農事,故有啟蟄之說。自晉泰始二年,并圜丘、方澤同於二郊。是知今之郊禋,禮兼祈報,不得限以一途也。帝曰:圜丘自是祭天,先農即是祈穀。但就陽之位,故在郊也。冬至之夜,陽氣起於甲子,既祭昊天,宜在冬至。祈穀時可依古,必須啟蟄。在一郊壇,分為二祭。自是冬至謂之祀天,啟蟄名為祈穀。何佟之又啟:案鬯者盛以六彝,覆以畫冪,備其文飾,施之宗廟。今南北二郊,《儀注》有祼,既乖尚質,謂宜革變。博士明山賓議,以為:《表記》天子親耕,粢盛秬鬯,以事上帝,蓋明堂之祼耳。郊不應祼。從之。又有司以為祀竟,器席相承還庫,請依典燒埋之。佟之等議:案《禮》祭器敝則埋之。今一用便埋,費而乖典。帝曰:薦藉輕物,陶匏賤器,方還付庫,容復穢惡。但敝則埋之,蓋謂四時祭器耳。自是從有司議,燒埋之。天監四年,親祀南郊,禁宮人縱觀,並改題,郊壇欑座始用香。
公元505年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四年春正月戊申,詔曰:夫禋郊饗帝,至敬攸在,致誠盡慤,猶懼有違;而往代多令宮人縱觀茲禮,帷宮廣設,輜軿耀路,非所以仰虔蒼昊,昭感上靈。屬車之間,見譏前世,便可自今停止。辛亥,輿駕親祀南郊,赦天下。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四年,何佟之云:《周禮》天曰神,地曰祇。今天不稱神,地不稱祇,天欑題宜曰皇天座,地欑宜曰后地座。又南郊明堂用沈香,取本天之質,陽所宜也。北郊用上和香,以地於人親,宜加雜馥。帝並從之。
公元506年
天監五年,以元日二郊,併迎五帝,皆以始祖配。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五年,明山賓稱:伏尋制旨,周以建子祀天,五月祭地。殷以建丑祀天,六月祭地。夏以建寅祀天,七月祭地。自頃代以來,南北二郊,同用夏正。詔更詳議。山賓以為二儀並尊,三朝慶始,同以此日二郊為允。并請迎五帝於郊,皆以始祖配饗。及郊廟受福,唯皇帝再拜,明上靈降祚,臣下不敢同也。詔並依議。
公元508年
天監七年,詔郊用一獻之禮。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七年,帝以一獻為質,三獻則文,事天之道,理不應然,詔下詳議。博士陸瑋、明山賓、禮官司馬褧以為宗祧三獻,義兼臣下,上天之禮,主在帝王,約理申義,一獻為允。自是天地之祭皆一獻,始省大尉亞獻,光祿終獻。又太常丞王僧崇稱:五祀位在北郊,圜丘不宜重設。帝曰:五行之氣,天地俱有,故宜兩從。僧崇又曰: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復祭風伯、雨師,恐繁祀典。帝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伯、雨師自是箕、畢星下隸。兩祭非嫌。
公元509年
天監八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赦天下,內外文武各賜勞一年。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八年,明山賓議曰:《周官》祀昊天以大裘,祀五帝亦如之。頃代郊祀之服,皆用袞冕,是以前奏迎氣、祀五帝,亦服袞冕。愚謂迎氣、祀五帝亦宜用大裘,禮俱一獻。帝從之。
公元511年
天監十年春正月辛丑,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居局治事賜勞二年。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12年
天監十一年,詔二郊,及五帝以下,改用素俎,並置北郊四海座。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十一年,太祝牒,北郊止有一海,及二郊相承用染俎盛牲,素案承玉。又制南北二郊壇下眾神之座,悉以白茅,詔下詳議。八座奏:《禮》云觀天下之物,無可以稱其德,則知郊祭為俎,理不應染。又藉用白茅,禮無所出。皇天大帝座既用俎,則知郊有俎義。於是改用素俎,并北郊置四海座。五帝以下,悉用蒲席槁薦,并以素俎。天監十二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15年
天監十四年,輿駕親祀南郊。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四年春正月辛亥,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朕恭祗明祀,昭事上靈,臨竹宮而登泰壇,服裘冕而奉蒼璧,柴望既升,誠敬克展,思所以對越乾元,弘宣德教;而缺於治道,政法多昧,實佇群才,用康庶績。可班下遠近,博採英異。若有確然鄉黨,獨行州閭,肥遯丘園,不求聞達,藏器待時,未加收採;或賢良、方正,孝悌、力田,並即騰奏,具以名上。當擢彼周行,試以邦邑,庶百司咸事,兆民無隱。又世輕世重,隨時約法,前以劓墨,用代重辟,猶念改悔,其路已壅,並可省除。
公元517年
天監十六年,親祀南郊。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十六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朕當扆思治,政道未明,昧旦劬勞,亟移星紀。今太皞御氣,勾芒首節,升中就陽,禋敬克展,務承天休,布茲和澤。尤貧之家,勿收今年三調。其無田業者,所在量宜賦給。若民有產子,即依格優蠲。孤老鰥寡不能自存,咸加賑卹。班下四方。諸州郡縣,時理獄訟,勿使冤滯,並若親覽。
公元518年
天監十七年,除郊壇五帝祀,增十二辰座,與二十八宿各於其方為壇。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天監十七年,帝以威仰、魄寶俱是天帝,於壇則尊,於下則卑。且南郊所祭天皇,其五帝別有明堂之祀,不煩重設。又郊祀二十八宿而無十二辰,於義闕然。於是南郊始除五帝祀,加十二辰座,與二十八宿各於其方而為壇。
公元519年
天監十八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21年
普通二年春正月,親祀南郊,詔贍老稚,蠲租賦。夏四月,改作南北郊。
按《梁書·武帝本紀》:普通二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春司御氣,虔恭報祀,陶匏克誠,蒼璧禮備,思隨乾覆,布茲亭育。凡民有單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縣咸加收養,贍給衣食,每令周足,以終其身。又於京師置孤獨園,孤幼有歸,華髮不匱。若終年命,厚加料理。尢窮之家,勿收租賦。夏四月乙卯,改作南北郊。丙辰,詔曰:夫欽若昊天,歷象無違。躬執耒耜,盡力致敬,上協星鳥,俯訓民時,平秩東作,義不在南。前代因襲,有乖禮制,可於震方,簡求沃野,具茲千畝,庶允舊章。
公元523年
普通四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應諸窮疾,咸加賑恤,并班下四方,時理獄訟。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25年
普通六年春正月辛亥,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27年
大通元年春正月,親祀南郊。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通元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郊。詔曰:奉時昭事,虔薦蒼璧,思承天德,惠此下民。凡因事去土,流移他境者,並聽復宅業,蠲役五年。尢貧之家,勿收三調。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公元529年
中大通元年春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31年
中大通三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33年
中大通五年,親祀南郊,大赦天下。
按《梁書·武帝本紀》:中大通五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孝悌力田賜爵一級。先是一日丙夜,南郊令解滌之等,奏樂迎神畢,有神光滿壇上,朱紫黃白雜色,食頃方滅。兼太宰武陵王紀等以聞。
公元537年
大同三年春正月辛丑,輿駕親祀南郊,大赦天下;孝悌力田賜爵一級。
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39年
大同五年,親祀南郊,始罷乘輅,御素輦。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五年春正月丁巳,御史中丞、參禮儀事賀琛奏:今南北二郊及籍田往還並宜御輦,不復乘輅。二郊請用素輦,籍田往還乘常輦,皆以侍中陪乘,停大將軍及太僕。詔付尚書博議施行。改用素輦名大同輦。昭祀宗廟乘玉輦。辛未,車駕親祀南郊,詔孝悌力田及州閭鄉黨稱為善人者,各賜爵一級,并勒屬所以時騰上。
公元541年
大同七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赦天下。按《梁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547年
太清元年春正月,親祀南郊,詔赦天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太清元年春正月辛酉,輿駕祀南郊,詔曰:天行彌綸,覆燾之功博;乾道變化,資始之德成。朕沐浴齋宮,虔恭上帝,祗事槱燎,高熛太一,大禮克遂,感慶兼懷,思與億兆,同其福惠。可大赦天下,尢窮者無出即年租調;清議禁錮,並皆宥釋;所討逋叛,巧籍隱年,闇丁匿口,開恩百日,各令自首,不問往罪;流移他鄉,聽復宅業,蠲課五年;孝悌力田,賜爵一級;居局治事,賞勞二年。可班下遠近,博採英異,或德茂州閭,道行鄉邑,或獨行特立,不求聞達,咸使言上,以時招聘。
陳
公元557年
高祖永定元年冬十月,即皇帝位,柴燎告天。
按《陳書·高祖本紀》:永定元年冬十月乙亥,高祖即皇帝位於南郊,柴燎告天。
按《隋書·禮儀志》:陳制,亦以間歲。正月上辛,用特牛一,祀天地於南北二郊。永定元年,武帝受禪,修南郊,圜壇高二丈二尺五寸,上廣十丈,柴燎告天。
公元558年
永定二年,親祀南北郊。
按《陳書·高祖本紀》:永定二年春正月辛丑,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朕受命君臨,初移星琯,孟陬嘉月,備禮泰壇,景候昭華,人祇允慶,思令億兆,咸與惟新。且往代祅氛,於今猶梗,軍機未息,徵賦咸繁,事不獲已,久知下弊,言念黔黎,無忘寢食。夫罪無輕重,已發覺未發覺,在今昧爽以前,皆赦除之。西寇自王琳以下,並許返迷,一無所問。近所募義軍,本擬西寇,並宜解遣,留家附業。輓訂軍資未送者並停,元年軍糧逋餘者原其半。州郡縣軍戍並不得輒遣使民間,務存優養。若有侵擾,嚴為法制。乙巳,輿駕親祀北郊。
按《隋書·禮儀志》:永定二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以皇考德皇帝配,除十二辰座,加五帝位,其餘準梁之舊。北郊為壇,高一丈五尺,廣八丈,以皇妣昭后配,從祀亦準梁舊。
公元560年
文帝天嘉元年,親祀南北郊。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春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朕式饗上蒼,虔奉牲玉,高禋禮畢,誠敬兼弘。且陰霾浹辰,褰霽在日,雲物韶朗,風景清和,慶動人祇,忭流庶俗,思俾黎元,同此多祜。可賜民爵一級。辛未,輿駕親祀北郊。
公元562年
天嘉三年春正月,親祀南北郊。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三年春正月庚戌,設帷宮於南郊,幣告胡公以配天。辛亥,輿駕親祀南郊。詔曰:朕負荷寶圖,亟回星琯,兢兢業業,庶幾治定,而德化不孚,俗弊滋甚,永言念之,無忘日夜。陽和布氣,昭事上帝,躬奉牲玉,誠兼饗敬,思與黎元,被斯寬惠,可普賜民爵一級,其孝悌力田,別加一等。辛酉,輿駕親祀北郊。
按《隋書·禮儀志》:文帝天嘉中,南郊改以高祖配,北郊以德皇帝配。大中大夫、領大著作、攝太常卿許亨奏曰:昔梁武帝云:天數五,地數五,五行之氣,天地俱有。故南北郊內,並祭五祀。臣按《周禮》:以血祭社稷五祀。鄭元云: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五祀,五官之神也。五神主五行,隸於地,故與貍沈疈辜同為陰祀。既非煙柴,無關陽祭。故何休云:周爵五等者,法地有五行也。五神位在北郊,圜丘不宜重設。制曰:可。亨又奏曰:梁武帝議,箕、畢自是二十八宿之名,風師、雨師自是箕、畢下隸,非即星也。故郊雩之所,皆兩祭之。臣案《周禮》大宗伯之職云:槱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鄭眾云:風師,箕也;雨師,畢也。《詩》云:月離于畢,俾滂沱矣。如此則風伯、雨師即箕、畢星矣。而今南郊祀箕、畢二星,復祭風伯、雨師,恐乖祀典。制曰:若郊設星位,任即除之。亨又奏曰:《梁儀注》曰:一獻為質,三獻為文。事天之事,故不三獻。臣案《周禮·司樽》所言,三獻施於宗祧,而鄭注一獻施於群小祀。今用小祀之禮施於天神大帝,梁武此義為不通矣。且樽俎之物,依於質文,拜獻之禮,主於虔敬。今請凡郊丘祀事,準於宗祧,三獻為允。制曰:依議。
公元564年
天嘉五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北郊。
按《陳書·文帝本紀》云云。
公元567年
廢帝光大元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南郊。
按《陳書·廢帝本紀》云云。
光大 年,以昭后配北郊。
按《陳書·廢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云云。
公元569年
宣帝太建元年春正月辛丑,輿駕親祀南郊。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571年
太建三年春正月辛酉,輿駕親祀南郊。辛未,親祀北郊。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573年
太建五年春正月辛巳,輿駕親祀南郊。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575年
太建七年春正月辛未,輿駕親祀南郊。辛巳,親祀北郊。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
公元577年
太建九年春正月辛卯,輿駕親祀北郊。
公元579年
按《陳書·宣帝本紀》云云。太建十一年,詔定南北郊之制。
公元568年
按《陳書·宣帝本紀》不載。按《隋書·禮儀志》:宣帝即位,以南北二郊卑下,更議增廣。久而不決。至太建十一年,尚書祠部郎王元規議曰:案前漢《黃圖》,上帝壇徑五丈,高九尺;后土壇方五丈,高六尺。梁南郊壇上徑十一丈,下徑十八丈,高二丈七尺,北郊壇上方十丈,下方十二丈,高一丈。即日南郊壇廣十丈,高二丈二尺五寸,北郊壇廣九丈三尺,高一丈五寸。今議增南郊壇上徑十二丈,則天大數,下徑十八丈,取於三分益一,高二丈七尺,取三倍九尺之堂。北郊壇上方十丈,以則地義,下至十五丈,亦取二分益一,高一丈二尺,亦取二倍漢家之數。《禮記》云:為高必因丘陵,為下必因川澤。因名山升中於天,因吉土饗帝於郊。《周官》云:冬日至,祀天於地上之圜丘。夏日至,祭地於澤中之方丘。《祭法》云:燔柴於泰壇,祭天也。瘞埋於泰圻,祭地也。《記》云:至敬不壇,掃地而祭。於其質也,以報覆燾持載之功。《爾雅》亦云:丘,言非人所造為。古圓方兩丘,並因見有而祭。本無高廣之數。後世隨事遷都,而建立郊禮。或有地吉而未必有丘,或有見丘而不必廣絜。故有築建之法,而制丈尺之儀。愚謂郊祀事重,圓方二丘,高下廣狹,既無明文,但五帝不相沿,三王不相襲。今謹述漢、梁并即日三代壇不同,及更增修丈尺如前。聽旨。尚書僕射臣繕,左戶尚書臣元饒、左丞臣周確、舍人臣蕭淳、儀曹郎臣沈客卿周元規議。詔遂依用。
北魏
公元386年
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行郊天禮。
按《魏書·太祖本紀》:登國元年春正月戊申,帝即代王位,郊天,建元,大會於牛川。按《禮志》:太祖登國元年,即代王位於牛川,西向設祭,告天成禮。
公元398年
天興元年冬十二月,即皇帝位,告祭天地。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元年十有二月己丑,帝臨天文殿,太尉、司徒進璽綬,百官咸稱萬歲。詔百司議定行次。尚書崔元伯等奏從土德,服色尚黃,數用五;未祖辰臘,犧牲用白。五郊立氣,宣贊時令,敬授民時,行夏之正。按《禮志》:天興元年,定都平城,即皇帝位,立壇兆告祭天地。祝曰:皇帝臣珪敢用元牡,昭告於皇天后土之靈。上天降命,乃眷我祖宗,世王幽都。珪以不德,纂戎前緒,思寧黎元,龔行天罰。殪劉顯,屠衛辰,平慕容,定中夏。群下勸進,謂宜正位居尊,以副天人之望。珪以天時人謀,不可久替,謹命禮官,擇吉日受皇帝璽綬。惟神祇其丕祚於魏室,永綏四方。事畢,詔有司定行次,正服色。群臣奏以國家繼黃帝之後,宜為土德,故神獸如牛,牛土畜,又黃星顯曜,其符也。於是始從土德,數用五,服尚黃,犧牲用白。祀天之禮用周典,以夏四月親祀於西郊,徽幟有加焉。
公元399年
天興二年正月,初祠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二年春正月甲子,初祠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降壇視燎,成禮而反。按《禮志》:天興二年正月,帝親祀上帝於南郊,以始祖神元皇帝配。為壇通四陛,為壝埒三重。天位在其上,南面,神元西面。五精帝在壇內,壝內四帝,各於其方,一帝在未。日月五星、二十八宿、天一、太一、北斗、司中、司命、司祿、司民在中壝內,各因其方。其餘從食者合一千餘神,餟在外壝內。藉用槀秸,玉用四珪,幣用束帛,牡用黝犢,器用陶匏。上帝、神元用犢各一,五方帝共用犢一,日月等共用牛一。祭畢,燎牲體左於壇南巳地,從陽之義。其瘞地壇兆,制同南郊。
公元400年
天興三年正月,有事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興三年春正月癸亥,有事於北郊。分命諸官循行州郡,觀民風俗,察舉不法。賜群臣布帛各有差。按《禮志》:天興三年正月辛酉,郊天。癸亥,瘞地於北郊,以神元竇皇后配。五岳名山在中壝內,四瀆大川於外壝內。后土、神元后,牲共用元牲一,玉用兩珪,幣用束帛,五岳等用牛一。祭畢,瘞牲體右於壇之北亥地,從陰也。乙丑,赦京師畿內五歲刑以下。其後,冬至祭上帝於圜丘,夏至祭地於方澤,用牲帛之屬,與二郊同。
公元405年
天賜二年夏四月,有事於西郊。
按《魏書·太祖本紀》:天賜二年夏四月,車駕有事於西郊,車旗盡黑。按《禮志》:天賜二年夏四月,復祀天於西郊,為方壇一,置木主七於上。東為二陛,無等;周垣四門,門各依其方色為名。牲用白犢、黃駒、白羊各一。祭之日,帝御大駕,百官及賓國諸部大人畢從至郊所。帝立青門內近南壇西,內朝臣皆位於帝北,外朝臣及大人咸位於青門之外,后率六宮從黑門入,列於青門內近北,並西面。廩犧令掌牲,陳於壇前。女巫執鼓,立於陛之東,西面。選帝之十族子弟七人執酒,在巫南,西面北上。女巫升壇,搖鼓。帝拜,后肅拜,百官內外盡拜。祀訖,復拜。拜訖,乃殺牲。執酒七人西向,以酒灑天神主,復拜,如此者七。禮畢而返。自是之後,歲一祭。
公元411年
太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祈福於天地神祇。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永興三年三月,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初清河玉紹有寵於太祖,性凶悍,帝每以義責之,弗從。帝懼其變,乃於山上祈福於天地神祇。及即位壇兆,後因以為常祀,歲一祭,牲用牛,帝皆親之,無常日。
公元412年
永興四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兼祀昊天上帝。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禮志》:永興三年,帝禱於武周車輪二山。明年,立太祖廟於白登山。歲一祭,具太牢,帝親之,亦無常月。兼祀昊天上帝,以山神配,旱則禱之,多有效。
公元429年
世祖神麚二年,治兵南郊,省郊祀儀,以小駕祭天神。按《魏書·世祖本紀》:神麚二年夏四月,治兵於南郊。
按《禮志》:神麚二年,帝將征蠕蠕,省郊祀儀。四月,以小駕祭天神,畢,帝遂親戎。大捷而還,歸格於祖禰,遍告群神。
公元443年
太平真君四年,以烏洛侯國朝貢使言,遣李敞詣石室,祭告天地,以皇祖妣配。
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平真君四年三月壬戌,烏洛侯國遣使朝貢。按《禮志》:魏先之居幽都也,鑿石為祖宗之廟於烏洛侯國西北。自後南遷,其地隔遠。真君中,烏洛侯國遣使朝獻,云石廟如故,民常祈請,有神驗焉。其歲,遣中書侍郎李敞詣石室,告祭天地,以皇祖先妣配。祝曰:天子燾謹遣敞等用駿足、一元大武敢昭告於皇天之靈。自啟闢之初,祐我皇祖,於彼土田。歷載億年,聿來南遷。惟祖惟父,光宅中原。克剪凶醜,拓定四邊。沖人纂業,德聲弗彰。豈謂幽遐,稽首來王。具知舊廟,弗毀弗亡。悠悠之懷,希仰餘光。王業之興,起自皇祖。綿綿瓜瓞,時惟多祜。敢以丕功,配饗於天。子子孫孫,福祿永延。敝等既祭,斬樺木立之,以置牲體而還。後所立樺木生長成林,其民益神奉之。咸謂魏國感靈祇之應也。石室南距代京可四千餘里。
公元472年
高祖延興二年六月,定西郊木主之制。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禮志》:延興二年六月,顯祖以西郊舊事,歲增木主七,易世則更兆,其事無益於神明。初革前儀,定置主七,立碑於郊所。
公元486年
太和十年夏四月,帝初以法服,祀西郊。冬十月,始配始祖於南郊。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年夏四月甲子,帝初以法服御輦,祀於西郊。冬十月癸酉,有司議依故事,配始祖於南郊。
公元488年
太和十二年閏九月甲子,帝觀築圓丘於南郊。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489年
太和十三年春正月辛亥,車駕有事於圓丘,於是初備大駕。五月庚戌,車駕有事於方澤。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491年
太和十五年八月,議類帝、禋宗之禮。十二月,迎春於東郊。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五年八月壬辰,議肆類上帝、禋於六宗之禮,帝請臨決。十有二月己酉,車駕迎春於東郊。按《禮志》:高閭曰:《書》稱:肆類於上帝,禋於六宗。六宗之祀,《禮》無明文,名位壇兆,歷代所疑。漢魏及晉諸儒異說,或稱天地四時,或稱六者之間,或稱《易》之六子,或稱風雷之類,或稱星辰之屬,或曰世代所宗,或云宗廟所尚,或曰社稷五祀,凡有十一家。自晉已來,逮於聖世,以為論者雖多,皆有所闕,莫能評究。遂相因承,別立六宗之兆,總為一位而祭之。比敕臣等評議取衷,附之祀典。臣等承旨,披究往說,各有其理。較而論之,長短互有,若偏用一家,事或差舛。眾疑則從多,今惑則仍古。請依先別處六宗之兆,總為一祀而祭之。帝曰:詳定朝令,祀為事首,以疑從疑,何所取正。昔石渠、虎閤之議,皆準類以引義,原事以證情,故能通百家之要,定累世之疑。況今有文可據,有本可推,而不評而定之,其致安在。朕躬覽《尚書》之文,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文相連屬,理似一事。上帝稱肆而無禋,六宗言禋而不別其名。以此推之,上帝、六宗當是一時之祀,非別祭之名。肆類非獨祭之目,焚煙非他祀之用。六宗者,必是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明矣。禋是祭帝之事,故稱禋以關其他,故稱六以證之。然則肆類上帝,禋於六宗,一祭也,互舉以成之。今祭圜丘,五帝在焉,其牲幣俱禋,故稱肆類上帝,禋於六宗。一祭而六祀備焉。六祭既備,無煩復別立六宗之位。便可依此附令,永為定法。
公元492年
太和十六年,始定郊、祀配位,及五德行次。
按《魏書·高祖本紀》:太和十六年正月辛酉,始以太祖配南郊。壬戌,詔定行次,以水承金。三月癸酉,省西郊郊天雜事。乙亥,車駕初迎氣南郊,自此以為常。按《禮志》:太和十四年八月詔曰:丘澤祀志,配尚宜定,五德相襲,分敘有常。然異同之論,著於往漢,未詳之說,疑在今史。群官百辟,可議其所應,必令合衷,以成萬代之式。中書監高閭議以為:帝王之作,百代可知,運代相承,書傳可驗。雖祚命有長短,德政有優劣,至於受終嚴祖,殷薦上帝,其致一也。故敢述其前載,舉其大略。臣聞居尊據極,允應明命者,莫不以中原為正統,神州為帝宅。苟位當名全,化跡流洽,則不專以世數為與奪,善惡為是非。故堯舜禪揖,一身異尚;魏晉相代,少紀運殊。桀紂至虐,不廢承歷之敘;厲惠至昏,不闕周晉之錄。計五德之論,始自漢劉,一時之議,三家致別。故張蒼以漢為水德,賈誼、公孫臣以漢為土德,劉向以漢為火德。以為水德者,正以嘗有水溢之應,則不推運代相承之數矣。以為土德者,則以亡秦繼曆,相即為次,不推逆順之異也。以為火德者,懸證赤帝斬蛇之符,棄秦之暴,越惡承善,不以世次為正也,故以承周為火德。自茲厥後,乃以為常。魏承漢,火生土,故魏為土德。晉承魏,土生金,故晉為金德。趙承晉,金生水,故趙為水德。燕承趙,水生木,故燕為木德。秦承燕,木生火,故秦為火德。秦之未滅,皇魏未克神州,秦氏既亡,大魏稱制元朔。故平文之廟,始稱太祖,以明受命之證,如周在岐之陽。若繼晉,晉亡巳久;若棄秦,則中原有寄。推此而言,承秦之理,事為明驗。故以魏承秦,魏為土德,又五緯表驗,黃星曜彩,考氏定實,合德軒轅,承土祖未,事為著矣。又秦趙及燕,雖非明聖,各正號赤縣,統有中土,郊天祭地,肆類咸秩,明刑制禮,不失舊章。奄岱踰河,境被淮漢。非若齷齪邊方,僭擬之屬,遠如孫權、劉備,近若劉裕、道成,事繫蠻夷,非關中夏。伏惟聖朝,德配天地,道被四海,承乾統曆,功侔百王。光格同於唐虞,享祚流於周漢,正位中境,奄有萬方。今若并棄三家,遠承晉氏,則蔑中原正次之實。存之無損於此,而有成於彼;廢之無益於今,而有傷於事。臣愚以為宜從尚黃,定為土德。又前代之君,明賢之史,皆因其可褒褒之,可貶貶之。今議者偏據可絕之義,而不錄可全之禮。所論事大,垂之萬葉。宜並集中祕群儒,人人別議,擇其所長,於理為悉。祕書丞臣李彪、著作郎崔光等議以為:尚書閭議,繼近秦氏。臣職掌國籍,頗覽前書,惜此正次,慨彼非緒。輒仰推帝始,遠尋百王。魏雖建國君民,兆朕振古,祖黃制朔,綿跡有因。然此帝業,神元為首。案神元、晉武,往來和好。至於桓、穆,洛京破亡。二帝志摧聰、勒,思存晉氏,每助劉琨,申威并冀。是以晉室御扶救之仁,越石深代王之請。平文、太祖,抗衡苻石,終平燕氏,大造中區。則是司馬祚終於郟鄏,而元氏受命於雲代。蓋自周之滅及漢正號,幾六十年,著符尚赤。後雖張、賈殊議,蹔疑而卒從火德,以繼周氏。排虐嬴以比共工,蔑暴項而同吳廣。近蠲謬偽,遠即神正,若此之明也。寧使白蛇徒斬,雕雲空結哉。自有晉傾淪,暨登國肇號,亦幾六十餘載,物色旗幟,率多從黑。是又自然合應,元同漢始。且秦并天下,革刱法度,漢仍其制,少所變易。猶仰推五運,竟踵隆姬。而況劉、石、苻、燕,世業促褊,綱紀弗立。魏接其弊,自有彝典,豈可異漢之承木,捨晉而為土邪。夫皇統崇極,承運至重,必當推協天緒,考審正次,不可雜以僭竊,參之彊狡。神元既晉武同世,桓、穆與懷、愍接時。晉室之淪,平文始大,廟號太祖,抑亦有由。紹晉定德,孰曰不可,而欲次茲偽僭,豈非惑乎。臣所以慺慺惜之,唯垂察納。詔令群官議之。十五年正月,侍中、司空、長樂王穆亮,侍中、尚書左僕射、平原王陸叡,侍中、吏部尚書、中山王王元孫,侍中、尚書、駙馬都尉、南平王馮誕,散騎常侍、都曹尚書、新秦侯游明根,散騎常侍、南部令鄧侍祖,祕書中散李愷,尚書左丞郭祚,右丞、霸城子衛慶,中書侍郎封琳,中書侍郎、泰昌子崔挺,中書侍郎賈元壽等言:臣等受敕共議中書監高閭、祕書丞李彪等二人所議皇魏行次。尚書高閭以石承晉為水德,以燕承石為木德,以秦承燕為火德,大魏次秦為土德,皆以地據中夏,以為得統之徵。皇魏建號,事接秦末,晉既滅亡,天命在我。故因中原有寄,即而承之。彪等據神元皇帝與晉武並時,桓、穆二帝,仍修舊好。始自平文,逮於太祖,抗衡秦、趙,終平慕容。晉祚終於秦方,大魏興於雲朔。據漢棄秦承周之義,以皇魏承晉為水德。二家之論,大略如此。臣等謹共參論,伏惟皇魏世王元朔,下迄魏、晉,趙、秦、二燕雖地據中華,德祚微淺,並獲推敘,於理未愜。又國家積德修長,道光萬載。彪等職主東觀,詳究圖史,所據之理,其致難奪。今欲從彪等所議,宜承晉為水德。詔曰:越近承遠,情所未安。然考次推時,頗亦難繼。朝賢所議,豈朕能有違奪。便可依為水德,祖申臘辰。
公元494年
太和十八年二月己丑,行幸河陰,規建方澤之所。三月庚辰,罷西郊祭天。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495年
太和十九年冬十有一月,行幸委粟山。議定圓丘。甲申,有事於圓丘。丙戌,大赦天下。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按《禮志》:太和十九年十一月庚午,帝幸委粟山,議定圓丘。己卯,帝在合溫室,引咸陽王禧,司空公穆亮,吏部尚書、任城王澄及議禮之官。詔曰:朝集公卿,欲論圓丘之禮。今短晷斯極,長日方至。案《周官》祀昊天上帝於圓丘,禮之大者。兩漢禮有參差,魏晉猶亦未一。我魏氏雖上參三皇,下考叔世近代都祭圓丘之禮,復未考《周官》,為不刊之法令。以此祭圓丘之禮示卿等,欲與諸賢考之厥衷。帝曰:夕牲之禮,無可依準,近在代都,已立其議。殺牲祼神,誠是一日之事,終無夕而殺牲,待明而祭。員外散騎常侍劉芳對曰:臣謹案《周官牧人職》,正有夕展牲之禮,實無殺牲之事。祕書令李彪曰:夕不殺牲,誠如聖旨。未審告廟以不。臣聞魯人將有事於上帝,必先有事於泮宮,注曰,先人。以此推之,應有告廟。帝曰:卿言有理,但朕先以郊配,意欲廢告,而卿引證有據,當從卿議。帝又曰:圓丘之牲,色無常準,覽推古事,乖互不一。周家用騂,解言是尚。晉代靡知所據。舜之命禹,悉用堯辭,復言元牡告於后帝。今我國家,時用夏正,至於牲色,未知何準。祕書令李彪曰:觀古用元,似取天元之義,臣謂宜用元。至於五帝,各象其方色,亦有其義。帝曰:天何時不元,地何時不黃,意欲從元。又曰:我國家常聲鼓以集眾。《易》稱二至之日,商旅不行,后不省方,以助微陽、微陰。今若依舊鳴鼓,得無闕寢鼓之義。員外郎崔逸曰:臣按周禮,當祭之日,雷鼓雷說A八面而作,猶不妨陽。臣竊謂以鼓集眾無妨古義。癸未,詔三公袞冕八章,太常鷩冕六章,用以陪薦。甲申長至,祀昊天於委粟山。
公元496年
太和二十年五月丙戌,初營方澤於河陰。丁亥,車駕有事於方澤。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501年
世宗景明二年十一月壬寅,改築圓丘於伊水之陽。乙卯,仍有事焉。
按《魏書·世宗本紀》云云。
公元522年
肅宗正光三年十一月,有事南郊,詔赦天下。
按《魏書·肅宗本紀》:正光三年十有一月乙巳,車駕有事於圓丘。丙午,詔曰:首節嘉辰,獲展丘禘,神人交和,理契幽顯,思與億兆共此維新,可大赦天下。
公元524年
正光五年春正月辛丑,車駕有事於南郊。
按《魏書·肅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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