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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百九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
 第二百九卷目錄
 宗廟祀部彙考三
  晉〈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三則 大康四則 元帝太興二則 明帝太寧一則 成帝咸和二則 咸康三則 穆帝宋和二則 升平二則 簡文帝咸安一則 孝武帝太元五則 安帝義熙二則〉
  宋〈武帝永初二則 文帝元嘉四則 孝武帝孝建二則 大明七則 明帝泰始二則 泰豫一則 後廢帝元徽一則
禮儀典第二百九卷
宗廟祀部彙考三
公元266年
晉武帝泰始二年七月,營太廟
十一月,遷祖禰神主太廟
《晉書·武帝本紀泰始二年春正月丁亥有司請建七廟,帝重其役,不許
秋七月辛巳,營太廟,致荊山之木,采華山之石;鑄銅柱十二,塗以黃金,鏤以百物,綴以明珠
冬十一月己丑追尊景帝夫人侯氏景懷皇后
辛卯,遷祖禰神主太廟
禮志泰始元年十二月景寅受禪
丁卯追尊皇祖宣王宣皇帝伯考景王景皇帝,考文王文皇帝宣王妃張氏為宣穆皇后景王夫人羊氏為景皇后
二年正月有司奏置七廟
重其役,詔宜權立一廟
於是群臣議奏上古清廟一宮尊遠神祇
逮至周室,制為七廟,以辨宗祧
聖旨深弘,遠跡上世敦崇唐虞,舍七廟繁華,遵一宮遠旨
昔舜承堯禪受終文祖,遂陟帝位,蓋三十載,月正元日,又格于祖,遂陟帝位,此則虞氏不改唐廟,因仍舊宮。
可依有虞氏故事即用魏廟。
奏可
於是追祭征西將軍、豫章府君潁川府君京兆府,與宣皇帝景皇帝文皇帝三昭三穆
是時宣皇未升,太祖虛位所以六世,與景帝七廟,其禮則王肅說也。
七月,又詔曰:主者前奏,就魏舊廟,誠亦有準。
然於祗奉明主,情猶未安,宜更營造
於是改創宗廟
十一月追尊景帝夫人侯氏景懷皇后
任茂議以為夏侯初嬪之時,未有王業
不從
泰始七年有事太廟夕牲,始親拜。
公元271年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泰始七年四月親祠車駕夕牲,而儀注不拜
詔問其故,博士歷代相承如此
曰:非致敬宗廟之禮也。
於是實拜而還,遂以為制,夕牲必躬臨拜。
公元275年
咸寧元年冬十二月丁亥追尊宣帝廟曰高祖景帝世宗文帝太祖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76年
咸寧二年六月癸丑,薦荔枝太廟
《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279年
咸寧五年十一月己酉,弘訓羊太后崩,宗廟一時之祀。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云云
〈按本紀后崩於四年六月
今依禮志
公元280年
太康元年,以靈壽公主祔於太廟,薦淥酒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太康元年靈壽公主修麗祔於太廟,周漢未有其準。
魏明帝則別立平原主廟,晉又異魏也。
冊府元龜太康元年五月丁卯,薦淥酒太廟
太康八年,改營太廟
有司請,仍舊制。
公元287年
《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八年春正月戊申太廟殿陷。
九月,改營太廟
禮志太康八年,因廟陷,當改修創,群臣又議奏曰:古者七廟所,自宜如禮。
又曰:古雖七廟,自近代以來廟七室,於禮無廢,於情為敘,亦隨時宜也
其便仍舊
公元288年
太康九年始建宗廟
《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晉初仍魏,無所損益
至太康九年始建宗廟
公元289年
太康十年太廟成,遷神主於新廟。
《晉書·武帝本紀太康十年夏四月太廟成。
乙巳遷神主於新廟,帝迎於道左,遂祫祭
大赦文武增位一等,作廟者二等
禮志太康十年,改築於宣陽門內,窮極壯麗,然坎位之制猶如初耳。
廟成,帝用摯虞議,率百官遷神主於新廟,自征西以下車服導從皆如帝者之儀。
公元319年
元帝太興二年,詔琅琊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不果
《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禮志太興二年,有詔琅琊恭王宜稱皇考
賀循議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
帝又從之。
公元320年
太興三年,始更定七廟之制并祔元敬皇后於廟按《晉書·元帝本紀太興三年八月戊午尊敬王后虞氏為敬皇后
辛酉遷神主於太廟
禮志武帝崩則遷征西,及惠帝崩又遷豫章
而惠帝世愍懷太子、二子哀太孫臧、沖太孫尚並祔廟元帝世,懷帝太子祔廟號為陰室四殤
懷帝初,又策諡武後楊后武悼皇后改葬陽陵側,別祠弘訓宮,不列於廟。
元帝既即尊位上繼武,於元為禰,如漢光武上繼元帝故事也。
是時,西京神主湮滅虜庭,江左建廟,皆更新造。
尋以登懷帝之主,又遷潁川,位雖七室其實五世,蓋從刁協兄弟世數故也。
於時百度草創舊禮未備,毀主權側室
至太興三年正月乙卯,詔曰:吾雖上繼世祖,然於懷、愍皇帝北面稱臣
今祠太廟不親觴酌,而令有司行事,於情理不安
可依禮更處。
太常恆言:今聖上武皇帝,宜準漢世祖故事不親觴爵
又曰:今上承繼武帝,而廟之昭穆四世而已,前太常賀循博士傅純,並以為惠、懷及愍,宜別立廟
臣愚廟室當以客主為限,無拘常數
殷世有二祖三宗,若拘七室,則當祭禰而已
推此論之,宜還復豫章潁川,全拘七廟之禮。
驃騎長史溫嶠議:凡言兄弟不相入廟,既非禮文,且光武奮劍振起,不策名孝平,務神其事,以應九世之讖,又古不共廟,故別立焉。
今上策名而言,殊於光武之事,躬奉烝嘗,於繼既正,於情又安矣。
太常恆欲還二府君,以全七世為是宜。
驃騎將軍王導議。
又曰:其非子者,可直言皇帝敢告皇帝,又若以一帝一世則不祭禰,反不及庶人
議,悉施用之。
於是更定制,還復豫章潁川昭穆之位,以同惠帝嗣武故事,而惠、懷、愍三帝自從春秋尊卑之義,在廟不替也。
賀循傳》,拜太常
時宗始建舊儀多闕,或以
公元290年
惠懷二帝應各為世,則潁川世數過七,宜在迭毀
事下太常
以為:禮,兄弟不相為後不得以承代為世。
殷之盤庚不序陽甲,漢之光武繼成帝,別立廟寢,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繼之著義也。
惠帝無後懷帝承統,弟不後兄,則懷帝上繼世祖,不繼惠帝,當同殷之陽甲,漢之成帝
議者以聖德沖遠未便改舊
如此禮,通所未論。
是以惠帝尚在太廟,而懷帝復入,數則八。
八之理,由惠帝不出,非上祖宜遷也。
下世既升,上世乃遷,遷毀對代,不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二世者也。
惠懷二帝俱繼世祖兄弟旁親,同為一世而上二為一世
今以惠帝之崩已毀豫章懷帝之入復毀潁川如此一世再遷祖位橫折,求之古義,未見此例。
惠帝宜出,尚未輕論,況可輕毀一祖無義例乎。
潁川無可毀之理,則見神之數居然自八,此蓋有由而然,非謂數之常也。
既有八神,則不得不於七室之外權安一位也。
至尊惠懷俱是兄弟,自上後世祖,不繼二帝,則二帝神行應別出,不為廟中恆有八室也。
武帝初成太廟時,正神,而楊元后之神亦權立一室
永熙元年,告世祖諡於太廟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於七舊例也。
又議者以景帝俱已在廟,則惠懷一例
景帝德元功,王基之本,義著祖宗百世不毀,故所以特在本廟,且亦世代尚近,數得相容安神而已,無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滿,終應別廟也。
以今方之,既輕重義異,又廟七世之親;昭穆父子位也。
若當兄弟旁滿,輒毀上祖,則祖位空懸世數不足何足三昭三穆太祖之廟然後哉。
七廟之義,出於王氏。
從禰以上至於高祖親廟四世高祖以上復有五世六世無服之祖,故為三昭三穆太祖也。
世祖郊定廟禮京兆潁川曾、高之親,豫章五世,征西六世,以應此義。
至尊繼統,亦宜有五六世之祖,豫章六世潁川五世,俱不應毀。
今既云豫章先毀,又當重毀潁川,此為廟中之親惟從高祖已下,無復高祖以上二世之祖,於王氏之義,三昭三穆廢闕其二,甚非宗廟之本所據承,又違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於一王定禮所闕不少
尚書僕射刁協異議答義深備,辭多不載,竟從議焉。
元敬虞皇后傳》琅琊王,納后為妃,無子。
永嘉六年薨,時年三十五。
晉王追尊王后
有司王后應別立廟
令曰:今宗廟未成,不宜更興作,便修飾陵上以為廟。
太興三年,奉冊贈皇后璽綬,祀以太牢。
乃祔於太廟
大寧 年,復遷豫章府君廟。
《晉書·明本紀不載。
禮志元帝崩,則豫章復遷。
元帝神位猶在愍帝之下,故有坎室者十也。
成帝咸和 年,又遷潁川府君廟。
《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禮志明帝崩,而潁川又遷,猶十室也。
於時續廣太廟,故三遷主並還西儲,名之曰祧,以準遠廟
公元328年
咸和三年溫嶠立行廟於白石,以討蘇峻,告帝后廟。
《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禮志咸和三年蘇峻覆亂京都溫嶠立行廟於白石,復行其典。
先帝及后曰:逆臣蘇峻傾覆社稷毀棄三正汙辱海內
臣侃、臣、臣亮等手刃戎首龔行天罰
惟中元皇帝肅祖明皇帝、明穆皇后之靈,降鑒有罪勦絕其命,翦此群凶,以安宗廟。
臣等雖隕首摧軀,猶生之年。
公元335年
咸康元年,詔為豫章郡,別立廟京都
公元323年
《晉書·成帝本紀不載。
后妃傳》豫章君荀氏,元帝宮人也。
初有寵,生明帝琅琊王
太寧元年,帝迎還臺內
成帝立尊重同於太后
咸康元年薨。
詔曰:朕少遭憫凶慈訓無稟,撫育之勤,建安君之仁也。
一旦薨殂,實思報復永惟平昔感痛哀摧
其贈豫章郡,別立廟京都
公元336年
咸康二年夏四月丁巳皇后見於太廟
《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公元342年
咸康八年三月,以武悼皇后配享武帝廟。
六月,帝崩,廟號顯宗
《晉書·成帝本紀咸康八年三月,初以武悼夏皇后配享武帝廟。
六月癸巳,帝崩,葬興平陵廟號顯宗
冊府元龜虞潭衛將軍
咸康八年詔使內外詳議
武悼夏后配廟之儀議曰:世祖武皇帝光有四海元皇后應乾作配
元后既往,悼后繼作,至楊駿肆逆,禍延天母
孝懷皇帝追復號諡豈不以鯀殛禹興,義在不替者乎。
太寧二年,臣忝宗正,帝譜泯棄,罔所循按。
博諮舊齒以定昭穆,與故驃騎將軍華嶠尚書荀崧侍中荀邃因舊譜參論撰次尊號之重一無改替。
聖上孝思祗肅禋祀,詢及群司,將以恢定大禮
輒思詳,伏見惠皇帝起居注、群臣議奏,列駿作逆謀,危社稷,引魯之文姜,漢之呂后
臣竊以文姜莊公之母,實為父讎;呂后寵樹私戚幾危劉氏,按此二事於今日。
漢章帝竇后殺和之母,和帝即位盡誅諸竇。
當時議者欲貶竇后,及后之亡,欲不以禮葬。
奉事十年,義不可為,臣子之道,務從豐厚仁明之稱,表於往代
又見故尚書僕射裴顗議悼后故事,稱繼母雖出,追服無改。
是以孝懷皇帝尊崇號諡還葬峻陵。
此則母子道全,而廢事蕩革也。
於時祭於弘訓之宮,未入太廟
是事之未盡,非義典也。
若以悼后復位為宜,則應配食世祖;若復之為非,則號諡宜闕未有位譜居正,而偏祀別室者也。
若以孝懷皇帝私隆母子之道,特為立廟者,此苟崇私情有虧國典,則國譜諱,皆宜除棄,匪徒不得同祀於世祖之廟也。
會稽王昱中書監庾冰中書令何充尚書令諸葛恢尚書謝廣光祿勳留擢、丹陽尹殷融護軍將軍馮懷、散騎常侍鄧逸等咸從議,由是太后配食武帝
公元346年
穆帝永和二年七月,遷京兆府於祧室。
公元344年
《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禮志穆帝立永和二年七月有司奏:十月殷祭京兆府當遷祧室。
昔征西、豫章潁川府君毀主,中興之初權居天府,在廟門之西。
咸康中太常懷表太廟奉還西儲夾室,謂之為祧,疑亦非禮。
京兆遷入,是為四世遠祖,長在太祖之上。
周室太祖世遠,故遷有所歸
今晉廟宣皇為主,而四祖居之,是屈祖就孫也;殷祫在上,是代太祖也。
司徒蔡謨議:四府君宜改築別室,若未展者,當入就太廟之室。
莫敢卑其祖,文武不先不窋
殷祭之日,征西東面,處宣皇之上。
其後遷廟之主,藏於征西之祧,祭薦不絕。
護軍將軍馮懷議:禮,無廟者為壇以祭,可立別室藏之,至殷禘則祭於壇也。
輔國將軍譙王司馬無忌等議:禘諸儒謂太王王季遷主,藏於文武之祧。
如此府君遷主宜在宣帝廟中
然今無寢室,宜變通而改築。
殷祫太廟,征西東面。
尚書郎孫綽無忌議同,曰:太祖雖位始九五,而道以從暢,替人爵之尊,篤天倫之道,所以成教本而光百代也。
尚書郎徐禪議:禮去祧為壇,去壇為墠,歲祫則祭之。
今四祖遷主,可藏之石室,有禱則祭於壇墠
又遣禪至會稽,訪處士虞喜
答曰:漢世元成等以毀主瘞於園,魏朝議云應兩階之間。
神主本在太廟,若今側室而祭,則不如永藏。
四君無追號之禮,益明應毀而無祭。
是時簡文撫軍、與尚書郎劉邵等奏:四祖同居西祧,藏主石室禘祫乃祭,如先朝舊儀
陳留范宣兄子問此禮,宣答曰:舜廟所以祭,皆是庶人其後世遠而毀,不居舜廟上,不序昭穆
今四君號猶依本,非以功德致祀也。
若依虞主之瘞,則猶藏子孫之所;若依夏主之埋,則又非本廟之階。
宜思其變,則築一室,親未盡則禘祫宣帝之上,親盡則無緣下就子孫之列。
其後太常劉遐等同蔡謨議。
愽士或疑陳於太祖者,皆其後之毀主,憑按古義無別前後之文也。
禹不先鯀,則遷主居太祖之上,亦何疑也。
於是京兆遷入西儲,同謂之祧,如前三祖遷主之禮,故正室猶十一也。
公元356年
永和十二年十二月庚戌,以有事五陵,告於太廟
《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公元357年
升平元年正月壬戌朔元服,告於太廟
冬十月皇后見於太廟
《晉書·穆帝本紀云云
公元361年
升平五年十月己卯,殷祀,以崩後不作樂
《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禮志云云
簡文帝咸安 年,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晉書·簡文帝本紀不載。
禮志穆帝崩而哀帝海西並為兄弟無所登除。
咸安之初簡文皇帝上繼元皇,世秩登進於是潁川京兆二主復還昭穆之位。
簡文崩,潁川又遷。
公元376年
孝武帝太元元年春正月壬寅朔元服見於太廟
《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公元386年
太元十一年,以皇女亡,烝祠,使三公行事
《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太元十一年九月皇女亡,及應烝祠,中書侍郎范甯奏:按喪服傳有死宮中三月不舉祭,不別長幼之與貴賤也。
皇女雖在嬰孩,臣竊以為疑。
於是尚書奏使三公行事
太元十二年詔議太廟之制。
公元387年
《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宋書·禮志太元十二年五月,詔曰:昔建太廟每事從儉,太祖虛位明堂未建。
郊祀,國之大事,而稽古之制闕然
便可詳議
祠部郎中徐邈議:圓丘郊祀經典無二宣皇帝嘗辯斯義。
而檢以聖典,爰及中興,備加研極以定南北二郊,誠非異學所可輕改也。
仍舊為安。
武皇帝建廟,六世三昭三穆宣皇帝創基之主,實惟太祖,而親則王考四廟在上未及遷世,故權虛東向之位也。
兄弟相及,義非二世,故當今廟祀世數未足,而欲太祖正位,則違事七之義矣。
《禮》庶子王亦禘祖立廟
蓋謂支引授立,則親近必復。
京兆府於今六世,宜復立此室,則宣皇未在六世之上,須前世既遷,乃太祖位定耳。
京兆遷毀,宜藏主石室
禘祫弗及
何者
傳稱毀主升合太祖,升者自下之名,不謂降尊就卑也。
太子太孫陰室四主儲嗣之重,升祔皇祖所配之廟,世遠應遷然後從食之孫,與之俱毀。
明堂方圓之制,綱領已舉,不宜配帝之祀。
王者天下為家,未必一邦,故周平、光武無廢於二京也。
明堂所祀之神,積疑莫辯。
《易》殷薦上帝,以配祖考
祖考同配,則上帝亦為天,而嚴父義顯
周禮,旅上帝有故告天郊祀常禮同用四圭,故並言之。
上帝五帝經文何不祀天五帝,祀地旅四望乎。
侍中車引議同。
於是奏行,所改。
公元391年
太元十六年正月,改築太廟
九月太廟成,遷主設脯醢之奠。
《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十六年春正月庚申,改築太廟
秋九月癸未,新廟成。
禮志太元十六年,始改作太廟殿,正室十四間,東西儲各一間合十六間,棟高八丈四尺
備法遷神主於行廟,征西至京兆四主太孫各用其位之儀服
四主不從帝者儀,是與太康異也。
諸主既入廟,設脯醢之奠。
及新廟成,神主還室,又設脯醢之奠。
公元394年
太元十九年,為宣太后立廟
《晉書·孝武帝本紀太元十九年夏六月壬子追尊會稽王太妃鄭氏為簡文宣太后
禮志太元十九年二月追尊簡文會稽太妃鄭氏為簡文皇帝宣太后立廟太廟道西
簡文鄭太后傳》太元十九年孝武帝下詔曰:會稽太妃文母之德,徽音有融誕載聖明,光延於晉。
先帝追尊聖善朝議不一,道以疑屈。
述遵先志,常惕於心。
今仰奉遺旨,依陽秋漢孝懷皇帝故事,上太妃尊號曰簡文太后
於是立廟太廟路西,陵曰嘉平
時群臣希旨,多謂鄭太后配食元帝者。
以問太子前率徐邈曰:臣按陽秋之義,母以子貴
魯隱尊桓母,別考仲子之宮而不配食於惠廟。
平素之時,不伉儷先帝至於子孫豈可祖考立配。
崇尊盡禮由於臣子,故得稱太后陵廟備典
若乃祔葬配食,則義所不可。
從之。
公元405年
安帝義熙元年詔議遷毀之禮。
《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禮志孝武崩,京兆又遷,如穆帝之世四祧故事
義熙元年四月,將殷祠,詔博士議遷毀之禮。
大司馬琅琊王德文議:泰始之初,虛太祖之位,而緣情流遠上及征西,故世盡則宜毀,而宣帝太祖之位。
又漢光武移十一帝主於洛邑,則毀主不設,理可推矣。
築室,以居四府君之主,永藏而弗祀也。
大司農徐廣議:四府君當處廟堂之首,歆率土之祭,若埋之幽壤,於情理未必咸盡。
謂可遷藏西儲以為遠祧,而禘饗永絕也。
太尉諮議參軍袁豹議:仍舊無革,殷祠猶及四府君情理為允。
劉裕作輔,意與大司馬議同,須後殷祠行事改制
公元406年
義熙二年范泰等以小君不得殷禮孔安國劾之詔皆白衣領職
《晉書·安帝本紀不載。
《宋書·禮志安帝義熙二年六月白衣尚書左僕射孔安國啟云:元興三年夏,應殷祠。
昔年三月皇輿旋軫
其年四月,應殷,而太常博士徐乾等議云:應用孟秋
尋校泰和四年相承皆用冬夏,乾等既伏應孟冬回復追明孟秋非失。
御史中丞范泰議:今雖既祔之後得以烝嘗,而無殷薦之比。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應殷,烈宗以其年九月崩。
至隆安三年國家大吉,乃修殷事
有喪則廢吉祭,祭新主於寢。
今不設別寢,既祔,祭於廟。
四時烝嘗,以寄追遠之思,三年一禘,以習昭穆之序,義本各異。
三年喪畢,則合食太祖遇時則殷無取於限三十月也。
當是內臺常以限月成舊。
就如所言,有喪可殷。
隆安之初,果以喪而廢矣。
月數少多,復遲速失中
至於應寢而修,意所未譬。
安國又啟:范泰云:今既祔,遂祭於廟,故四時烝嘗
此言,殷與烝嘗,其本不同
既祔之後可親烝嘗不得親殷也。
太常劉瑾云:章后喪未一周,不應祭。
臣尋升平五年五月穆皇帝崩,其年七月山陵十月,殷。
興寧三年二月哀皇帝崩,泰和元年五月海西夫人庾氏薨,時為皇后七月,葬,十月,殷。
此在哀皇再周之內,庾夫人既葬之後,二殷策文見在廟。
文皇太后隆安四年七月崩,陛下追述先旨,躬服重制,五年十月,殷。
再周之內,不以廢事
今以小君之哀,而更謂不得大禮
臣尋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載,用三十月輒殷,皆見於注記是依五年再殷。
所言,非真難臣,乃以聖朝所用遲速失中
憲司自應審是非,群臣所啟不允,即當責失奏彈,而愆墮稽停遂非忘舊。
請免官。
丁巳,詔皆白衣領職
公元420年
武帝永初元年夏六月,即皇帝位。
追尊皇考為孝穆皇帝皇妣穆皇后
秋七月戊申遷神主於太廟車駕親奉。
《宋書·武帝本紀云云
禮志武帝初受晉命為宋王,建宗廟彭城,依魏、晉故事,立一廟
初祀高祖開封府、曾祖武府君皇祖安府君皇考處士府君、武敬臧后,從諸侯五廟之禮也。
既即尊位,乃增祀七世北平府君六世相國府君七廟
永初初追尊皇考處士為孝穆皇帝,妣趙氏穆皇后
《隋書·禮儀志》江左以後乃至宋、齊相承,始受命之主,皆立六廟,虛太祖之位。
宋武初為宋王立廟彭城,但祭高祖已下四世
公元422年
永初三年武帝崩,祔於太廟
《宋書·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高祖崩,神主升廟,猶從昭穆之序,如魏、晉之制,虛太祖之位也。
廟殿亦不改構,又如晉初之因魏也。
公元424年
文帝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章皇太后立廟京師
《宋書·文帝本紀元嘉元年追尊所生胡婕妤皇太后
禮志元嘉初追尊所生胡婕妤章皇太后立廟西晉宣太后地。
武昭太后明帝宣太后並祔章太后廟。
公元429年
元嘉六年,徐道娛請更定宗廟迎牲送神之儀及烝祠殷祠之制不報
《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禮志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上獻太祝送神於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神靈憑依也。
亡如存,若常在也。
不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闇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太祝迎尸於門,此乃延尸之儀,豈是敬神之典。
恐於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逆,明在廟也;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尸
《詩》云:鐘鼓送尸。
鄭云:尸,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尸,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尸出,送於廟門,拜,尸不顧
《詩》鐘鼓送尸。
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尸別嫌也。
尸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所據難從。
眾議不一,宜遵舊禮。
詔可
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殷祭也。
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四時之間禮也。
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天子祫嘗諸侯烝祫。
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注天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然後祫。
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太廟
穀梁傳》曰:著祫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武宮
左傳曰:禮也。
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
曲沃,齊十月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明文矣。
凡祭必先卜,日用丁巳,如不從,進卜遠日
卜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尢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
先儒舊說,皆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不報
元嘉七年,以掖庭有故宗廟,使有司行事
公元430年
《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禮志元嘉七年四月乙丑有司奏曰:《禮·喪服: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禮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祠部謝元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精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於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公元433年
元嘉十年以後宗廟雌雞俱改用雄
《宋書·文帝本紀不載。
禮志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
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祥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
如此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春月
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
若如學議,春祀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公元454年
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東平沖王殤,議祔景王廟。
十月,議章皇皇廟毀置之禮。
十二月,以禫內不祭,改殷祠於次年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司奏:東平沖王年稚無後,唯殤服五月
雖臣不殤君,應有主祭,而國是追贈,又無其臣。
未詳毀靈立廟為當它祔與不。
輒下禮官詳議
太學博士徐宏議:王既無後追贈無臣,殤服既竟,靈便合毀。
《記》曰:殤與無後者,從祖祔食
又曰:士大夫不得於諸侯,祔於祖之為士大夫者。
諸侯不得祔於天子沖王則宜祔諸祖之廟為王者,應祔長沙景王廟。
詔可
十月戊辰有司章皇太后廟毀置之禮。
二品官議者六百六十三人
太傅江夏王義恭以為經籍殘偽,訓傳異門,諒言之者罔一,故求之者尟究。
是以六宗之辯,舛於兼儒迭毀之論,亂於群學
章皇太后神誕啟聖,禮備中興慶流祚引,德光義遠
宜長崇芬奕葉垂則
豈得降侔通倫,反遵常典
夫議者成疑,實傍紀傳,知一爽二,莫窮書旨
禮記不代祭,爰及慈母置辭令有所施。
穀梁於孫止,別主立祭。
則親執虔祀,事異前志
將由大君之宜,其職彌重,人極,其數特中。
漢代鴻風,遂登配祔,晉氏明規,咸留薦祀。
遠考史策近因闇見,未應毀之,於義為長。
所據公羊,祗足堅秉
安可以帝王,祭從士庶緣情訪制,顛越滋甚
謂應同七廟六代乃毀。
六百三十六人義恭不毀,散騎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議應毀。
曹郎中周景遠參議義恭等不毀議為允。
詔可
十二月戊子有司奏:依舊元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領曹郎范泰參議,依永初三年例,須再周之外殷祭
尋祭再周來二年三月,若以四月殷,則猶在禫內。
禮官議正
國子助教蘇瑋生議:案《禮》三年喪畢,然後祫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天地社稷越紼行事
且不禫即祭,見譏春秋
求之古禮喪服未終,固無祼享
漢文以來一從權制宗廟朝聘莫不皆吉
祥禫空存,無綅縞之變,烝嘗薦祀,不異平日
殷祠禮既弗殊,豈獨以心憂為礙。
太學博士徐宏議:三年之喪,雖從權制,再祥周變,猶服縞素,未為純吉,無容以祭。
謂來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則允。
太常丞臣朱膺之議:《虞禮》云:中月而禫,是月吉祭,猶未配。
謂二十七月既禫祭,當四時祭日,則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而言,未禫不得祭也。
春秋閔公二年吉禘莊公
鄭元云:閔公心懼於難,務自尊成以厭其禍,凡二十二月而除喪,又不禫。
云又不禫,明禫內不得禘也。
王肅等言於魏朝云,今權宜古禮,俟畢三年
舊說三年喪畢,遇禘則禘,遇祫則祫。
鄭元云:禘以孟夏,祫以孟秋
相承十月
所上公羊之文,如為有疑,亦以魯閔設服,因言喪之紀制爾。
何必全許素冠吉禘
公羊異說,官以禮為正,亦求量宜。
郎中周景遠參議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議:權制即吉御世宜爾。
宗廟大禮,宜依古典
則是皇宋開代成準
博士徐宏太常丞朱膺之議用來年十月殷祠為允。
詔可
公元456年
孝建三年,第四皇子出,繼備告七廟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敕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
告者為告幾室。
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廣漢殤王後,告於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皇子出紹,事非常均,愚以為宜告。
賀循云,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於諸,於情未安。
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古丞殿中郎徐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議為允,詔可
公元458年
大明二年有司章皇太后無事殷祭詔仍行祫祭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司奏:皇代殷祭無事於章后廟。
高堂隆議魏文思后依周姜嫄禘祫,及徐邈答晉宣太后殷薦舊事,使禮官議正
博士孫武議:按禮記祭法》,置都立邑,設廟祧壇墠而祭之,乃為親疏多少之數。
是故王立七廟遠廟為祧。
鄭云天子遷廟之主,昭穆合藏於祧中,祫乃祭之。
王制曰:祫禘
鄭云:祫,合也。
先君之主於祖廟而祭之,謂之祫。
三年夏禘五年秋祫,謂之五年殷祭
又禘,大祭也。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太廟
《傳》曰:毀廟之主,陳於太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太廟
《傳》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
《祭統》曰:有事太廟,則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倫。
今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屈於上,不列正廟。
若迎主入太廟,既不敢配列正序,又未聞於昭穆之外別立為位。
徐邈議,今殷祠就別廟奉薦,則乖禘祫大祭合食昭穆之義。
陰室四殤不同祫就祭。
此亦其義也。
喪服小記》,殤與無後,從祖祔食
《祭法》,王下祭殤。
鄭元:祭適殤於廟之奧,謂之陰厭
既從祖食於廟奧,是殤有位於奧,非就祭別宮之謂。
章太后廟,四時饗薦,雖不於孫止,若太廟禘祫,獨祭別宮,與四時烝嘗不異,則非禘大祭之義,又無取於祫合食之文。
不宜太廟殷祭之禮。
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禘祫,又不辨祫之義,而改祫大饗,蓋有由而然耳。
守文淺學,懼乖禮衷。
博士王燮之議:按禘小祫大,禮無正文,求之情例如有。
推尋祫之為名,雖在合食,而祭典之重,於此為大。
以孝饗親尊愛罔極因殷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廟
有事尊者可以及卑。
高堂隆所謂獨以祫故而祭之也。
是以魏之文思晉之宣后,雖並不序太廟,而猶均禘於姜嫄,其意如此
徐邈所引四殤不祫,就而祭之,以為別饗之例,斯其證矣。
愚謂章皇太后廟,亦宜殷薦
太常丞孫緬議以為祫祭之名,義在合食守經據古孫武為詳。
竊尋小廟之禮,肇自近魏,晉之所行,足為前準
高堂隆以祫而祭,有附情敬
徐邈引就祭四殤,以證別饗。
孫武據殤祔於祖,謂廟有殤位。
尋事雖同廟,而祭非合食
七廟同宮,始自後漢,禮之祭殤,各祔厥祖。
既豫祫,則必異廟而祭。
愚謂章廟殷薦,推此可知
祠部朱膺之議:閟宮之祀,高堂隆趙怡周人祫,歲俱祫祭之。
魏、晉二代取則奉薦,名儒達禮無相譏非,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愚意同王燮之、孫緬議。
詔曰:章皇太后追尊極號,禮同七廟,豈容獨闕殷薦,隔茲盛祠。
閟宮遙祫,既行有周,魏、晉從饗式範無替
述附前典,以宣情敬。
公元459年
大明三年,以皇女夭,議停嘗祭。
又議四時廟祠有故孟月擇吉,惟入致齋
及侵仲月節者,有司行事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后廟,輿駕親奉。
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
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
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撫軍之道,而無專御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尸。
,祭有昭穆所以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有故使人
准此二三,太子奉祀之道。
皇女夭札,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今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案春秋太子社稷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札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詔可
三年十一月朔有司奏:四時廟祀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
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元: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
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以為此謂在致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太始七年四月世祖親祠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有司行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礙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禮記孔子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散齋之內,未及致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齊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致齋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
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卜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當時之宜,此不足為准。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
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
眾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准。
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致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
詔可
公元460年
大明四年,詔宣王所生夫人,得列祀於廟。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四年丁巳有司奏:安陸國土雖建,而奠酹之所,未及營立四時薦饗,故祔江夏之廟,宣王所生夫人當應祠不。
太學博士傅郁議:應廢祭。
右丞徐爰議:按《禮》慈母妾母不代祭。
鄭元注:以其非正,故傳曰子祭孫止。
又云:為慈母後者,為祖庶母可也。
注稱:緣為慈母後之義,父妾無子,亦可命己庶子之後也。
考尋斯義,父母妾之祭,不必唯子。
江夏宣王太子,體自元宰,道戚之裔,遭時不幸聖上矜悼。
出皇愛,嗣承徽緒,光啟大蕃,屬國為祖。
王夫人載育明懿,則一國之正,上無所厭,哀敬得申。
既未獲祔享江夏,又不從安陸即事求情,愚以為宜依祖母有為後之義,謂合列祀於廟。
二議不同參議議為允。
詔可
公元461年
大明五年,以太子妃喪,廢烝祠。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
皇太子獻妃服。
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事是得祭之辰,非今之比。
卿卒猶不繹,況於太子妃乎。
博士司馬興之議:夫緦則不祭,《禮》大經;卿卒不繹,春秋明義
又尋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不應三月廢祠,而猶云殯葬之間,權廢事改吉,芬馥享祠
尋此語意,非使有司
無服之喪,尚以未葬為廢,況皇太子妃大功未祔者邪。
上尋禮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緦不祭
大功廢祠,理不俟言。
皇太子故妃既未山塋,未從權制,則應依禮廢烝嘗。
至尊大功之服,於禮不得親奉,非有故之謂,亦不使公卿行事
右丞徐爰以為《禮》,緦不祭,蓋惟通議
大夫尊貴降絕,及其有服不容復異。
《祭統》云君有故使人可者,謂於禮應祭,君不得齊,祭不可闕,故使臣下攝奉。
不謂不應祭,有司行事也。
晉咸寧四年,景獻皇后崩,晉武帝伯母宗廟一時之祀,雖名號尊崇粗可依准
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非有故之比。
未山塋,謂烝祠宜廢。
蔚之等議,指歸不殊,闕烝為允。
卒哭祔廟一依常典
詔可
公元462年
大明六年有司晉陵王子雲未有嗣,議國臣除服,後立廟使上卿主祭
詔從之。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司奏:故晉陵王子雲未有嗣,安廟後三日國臣從權制除釋,朔望周忌,應還臨與不。
祭之日,誰為主。
太常丞庾蔚之議:既葬三日國臣從權制除而釋。
靈筵猶存,朔望及期忌,諸臣宜還臨哭,變服,使上卿主祭
王既未有後,又無三年服者,期親服除之,而國尚存便宜立廟為國始祖
服除之日,神主祔食祖廟
諸王不得天子,宜祔從祖國廟,還居新廟之室。
未有之前四時饗薦使上卿主之。
左丞徐爰參議,以蔚之議為允。
詔可
公元463年
大明七年,議立宣貴妃廟殷,祀用孟秋
復議巡蒐獲肉薦廟,以太尉行事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司奏:故宣貴妃殊禮未詳立廟與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曲禮云:天子有后,有夫人
檀弓云:舜葬蒼梧三妃未之從。
《昏義》云:后之立六宮,有三夫人
然則三妃三夫人
后之有三妃,猶天子之有三公也。
周禮三公八命諸侯七命
三公既尊於列國諸侯三妃亦貴於庶邦夫人
春秋傳》仲子非魯惠元嫡,尚得考彼別宮
貴妃是秩,天之崇班理應立此新廟。
左丞徐爰議:宣貴妃既加殊命禮絕五宮,考之古典,顯有成據。
廟堂克構,宜選將作大匠
參詳議為允。
詔可
二月辛亥有司奏:四月應殷祠,若事中未得為,得用孟秋與不。
領軍長史周景遠議:案禮記云:天子祫禘祫嘗祫烝
依如禮文,則夏秋三時皆殷,不唯冬夏也。
晉義熙初僕射孔安國啟議,自泰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安國又啟,永和十年至今五十餘年,用三十月輒殷祠。
博士徐乾據《禮》安國
乾又引晉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專用冬夏
於時晉朝不從乾議,然乾據禮及咸熙故事安國無以奪之。
今若來四月未得殷祠,遷用孟秋,於禮無違
參議據禮有證,謂用孟秋為允。
詔可
是月丙辰有司奏:鑾輿巡蒐江左講武校獵,獲肉先薦太廟章太后廟,并設醢酒公卿行事,及獻妃陰室室長行事
太學博士虞龢議:檢周禮四時講武獻牲,各有所施。
振旅春蒐,則以祭社茇舍夏苗,則以享礿;治兵秋獮,則以祀方;大閱冬狩,則以享烝
《漢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畢,始揚威武,名曰:貙劉
乘輿入囿,躬執弩以射,牲以鹿麑。
太宰謁者一人,載獲車馳送陵廟
然則春田薦廟,未有先准。
太常丞庾蔚之議:所言是蒐狩不失其時,此禮久廢
今時龢表晏,講武教人,又虔供乾豆,先薦二廟,禮情俱允。
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
太廟宜使上公
參議蒐狩之禮,四時異議,禮有損益時代不同
今既無復四方之祭,三殺之儀,曠廢來久,禽獲牲物面傷翦毛,未成禽不獻。
太宰謁者上殺奉送,先薦廟社二廟依舊太尉行事
詔可
三月戊戌有司奏:新安王服宣貴妃齊衰期,十一月練,十三月縞,十五月祥,心喪三年
未詳貴妃祔廟,應在何時
入廟之日,當先有祔,但入新廟而已
若在大祥及禫中入廟者,遇四時便祭不。
新安王在心制中,得親奉祭不。
太學博士虞龢議:春秋傳》云:祔而作主烝嘗禘於廟。
嘗為吉祭之名,大祥及禫,未得入廟,應在禫除之後
新安王心喪之內,若遇時節,便應吉祭於廟,親奉亦在無嫌
祔之為言以後亡者祔於先廟也。
《小記》云:諸侯不得祔於天子
貴妃爵視諸侯居然不得於先后。
又別考新宮無所宜祔。
卒哭之後,益無祔理。
左丞徐爰議以:禮有損益古今異儀,雖云卒哭而祔,祔而作主,時之諸侯,皆禫終入廟。
麻衣縓緣,革服於元嘉,苫絰變除,申情於皇宋。
況宣貴妃誕育叡蕃,葬加殊禮靈筵廬位,皆主之哲王,考宮刱祀,不得關之朝廷
禫除之後,宜親執奠爵之禮。
若有故,三卿行事
貴妃上厭皇姑下絕列國無所應祔。
參議龢議大體不異,宜以議為允。
詔可
公元464年
大明八年有司齊敬王子羽廟祭議暫祔考廟祭畢還新廟以上卿主祭
《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禮志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司奏:故齊敬王子羽將來立後未詳便應作主立廟
為須有後之日。
立廟者,為於何祭祀
游擊將軍徐爰以為:國無後,於制除罷。
封之君,實存承嗣
皇子追贈,則為始祖
臣不殤君,事著前準,豈容虛闕烝嘗,以俟有後
立廟作主三卿主祭依舊
通關博議,以議為允。
令便立廟,廟成作主,依晉陵王近例,先暫祔廬陵獻王廟。
祭竟,神主即還新廟。
立後之前,常使國上卿主祭
公元465年
明帝泰始元年十二月壬午車駕太廟
《宋書·明帝本紀云云
公元466年
泰始二年孝武太后廟,議以有司行禮祔廟,躋宣太后之上,嘗祭。
孝武及昭后廟,皆進拜皇后,不復薦告
詔從之。
《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禮志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太后崩。
五月甲寅有司奏:晉太元中,始正太后尊號徐邈廟制自是以來,著為通典
今昭皇太后至尊無親,正特制義服祔廟之禮,宜下禮官詳議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議:正名存義,有國之徽典臣子一例史傳明文
今昭皇太后正位母儀尊號允著祔廟之禮,宜備彝則
母以子貴,事炳聖文
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毀,則昭后之祔,無緣有虧
愚謂神主應入章后廟。
又宜依晉元皇帝之於愍帝,安之於永安后,祭祀之日,不親觴爵,使有司行事
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廟,長兼儀曹郎虞龢以為春秋之義,庶母名同崇號,而實異正嫡
是以猶考別宮而公子主其祀。
今昭皇太后非所生,益無親奉之理。
周禮百職云:若王不與祭,則攝位
然則宜使有司行其禮事
婦人常秩,各以夫氏為定,夫亡以子為次。
皇太后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後,以從序而言,宜躋新禰於上。
參詳龢議為允。
詔可
六月丁丑有司奏:來七月嘗祀二廟依舊車駕親奉。
孝武皇帝至尊進觴爵及拜伏
又昭皇太后室應拜,及祝文皇帝諱。
皇后今月二十五日見於禰,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並無明,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劉緄議;尋晉元北面稱臣愍帝烝嘗奉薦,亦使有司行事
兄弟不相為後,著於魯史
以此而推,孝武之室,至尊無容進觴拜伏
其日親進章皇太后廟,經昭皇太后室過,前議既使有司行事,謂不應進拜
皇太后正號久定,廟祀詳尋祝文宜稱皇帝諱。
案禮,婦無見兄之典,昭后位傍尊,致虔之儀,理不容備。
孝武、昭后二室,牲薦宜闕。
太常丞虞愿議:夫烝嘗之禮,事存繼嗣,故傍尊雖近,弟姪弗祀。
君道雖高,臣無祭典
晉景帝之於武帝,屬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猶進觴爵。
今上既纂嗣文皇,於孝武室謂宜進拜而已觴爵使有司行事
《禮》,過墓則軾,過祀則下。
凡在神祇,尚或致恭;況昭太后母臨四海至尊親曾北面,兄母有敬,謂宜進拜祝文宜稱皇帝諱。
皇后廟見之禮,本修虔為義,今於孝武,論其嫂叔,則無通問之典;語其尊卑,亦無相見之義。
皇后登御之初,昭后猶正位在宮,敬謁之道,久已前備。
愚謂孝武、昭太后二室,並不復薦告
參議議為允。
詔可
公元472年
泰豫元年,以在諒闇嘗祭,有司行事
《宋書·明帝本紀不載。
禮志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司奏:七月嘗祠,至尊諒闇之內,為親奉與不。
使下禮官通議
伏尋三年之制,自天子達。
文愍秦餘之弊,於是制為權典
魏、晉以來卒哭而祔則就吉。
禮記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社稷,為越紼行事
鄭元云:唯不敢以卑廢尊也。
范宣杜預、段暢,所以宗廟祭者,皆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於生者。
譙周《祭志》稱:禮,身有喪,則不吉祭
緦麻之喪,於祖考有服者,則亦不祭,為神不饗也。
宮中有故,雖在無服,亦廢祭三月,有喪不祭
如或非若三年之內必宜親奉者,則應禘序昭穆
而今必須免喪然後禘祫故知未祭之意,當似可思。
起居注晉武有二喪,兩期之中,並不自祠,亦近代前事也。
伏惟至尊越姬文,情深明發,公服雖釋,純哀內纏
推訪典例,則未應親奉。
有司祗應,祭不為曠。
仰思從敬,竊謂為允。
臣等參議,甚有明證,宜如所上
詔可
公元474年
後廢帝元徽二年,議昭穆太后廟,三公行事
復議毀昭太后主,宣太后室,設脯醢,以安神
詔從之。
《宋書·後廢帝本紀不載。
禮志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司奏:至尊親祠太廟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穆太后,雖親非正統,而嘗經北面未詳應親執爵與不。
禮官議。
太學博士山文議:案禮,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
孝武皇帝至尊雖親非正統,而祖宗之號,列於七廟。
愚謂親奉之日,應執觴爵
皇太后既親非禮正,宜使三公行事
博士顏燮等四人山文
太常丞韓賁議:晉景帝之於世祖,肅祖之於孝武,皆旁尊也,親執觴杓
孝武皇帝至尊,親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謂宜親執。
按昭皇太后主上,親無名秩,情則疏遠庶母在我,猶子祭孫止,況伯父庶母
愚謂昭后觴爵,可付之有司
左丞孫緬議:晉世祖宗祠顯宗烈宗、肅祖,並是晉之伯,準,而初無有司行事之禮。
愚謂主上親執孝武皇帝觴爵,有愜情敬。
皇太后君母之貴,見尊一時,而與章、宣二廟同饗閟宮非唯不躬奉,迺宜議其毀替
請且依舊三公行事
詔緬議為允。
十月壬寅有司奏昭太后廟毀置,下禮官詳議
太常丞韓賁議:按君母之尊,義發春秋,庶後饗無間
周典七廟承統,猶親盡則毀。
況伯之所生,而無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見其準。
令史殷匪子議:昭皇太后不係祖宗進退宜毀。
議者云,妾祔於妾祖姑,祔既必告,毀不容異。
應告章皇太后一室
《記》云:妾祔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
章太后於昭太后,論昭穆而言,則非妾祖姑,又非女君於義不當
伏尋昭太后名位允極,昔初祔之始,自上祔於趙后即安西廟,並皆幣告諸室。
古者大事必告,又云每事必告。
禮,牲幣雜用
檢魏、晉以來,互有不同
元嘉十六年,下禮官辨正
太學博士靈祚議稱:吉事用牲,凶事用幣。
自茲而後吉凶為判,已是一代成典
今事雖不全凶,亦未近吉,故宜依舊,以幣遍告二廟
又尋昭太后毀主,無義陳列太祖博士欲依虞主薶於廟兩階之間。
按階間本以薶告幣薶虞主之所。
虞喜云,依五經典議,以毀主祔於虞主,薶於廟之北牆,最為可據
太后神主毀之薶之後上室不可不虛置,太后便應上下升之。
既升之頃,又應設脯醢安神
禮官所議,謬略未周。
遷毀事大,請廣詳訪。
左僕射劉康七人同匪子。
左丞諶重參議,謂:以幣遍告二廟,薶毀殷主於北牆
宣太后上室,仍設脯醢安神,匪子議為允。
詔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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