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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三
公元684年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二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肅宗上元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二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出帝天福一則 開運一則〉
後漢〈高祖天福一則〉
遼〈總一則 聖宗開泰一則 清寧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四則 明道一則 景祐二則 慶曆三則 至和二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三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九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嘉定四則 理宗紹定二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祥刑典第三卷
祥刑總部彙考三
唐
唐始設刑部尚書、侍郎及御史中丞,大理寺為三司使。
公元662年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五曰刑部。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聽。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凡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奴婢。一免者,一歲三番役。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歲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為良人。六十以上及廢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以上印臂,仲冬送于都官,條其生息而按比之。樂工、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貫州縣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凡居作者,差以三等: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丁奴,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二當一役。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四時句會於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歲終總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齒、貌狀。非遷解不除。凡有名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然後入。監門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晝題時刻,夜題更籌。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索。凡葦軬車,不入宮門。闌遺之物,揭于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天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給過所;出塞踰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御史臺,大夫一人,中丞三人。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中丞為之貳。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侍御史六人,掌糾舉百寮及入閤承詔,知推、彈、雜事。凡三司理事,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
監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莅之。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繫者五日一慮。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莅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丞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獄丞二人,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司直六人,評事八人,掌出使推按。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公元619年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詔正、五、九月不行刑。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628年
太宗貞觀二年春三月,詔自今大辟,並令兩省四品及尚書議之。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通鑑綱目》云云。
公元631年
貞觀五年冬十二月丁亥,詔: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其日尚食毋進酒肉。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昔王世充殺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二日五覆奏。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疏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公元686年
中宗嗣聖三年〈即太后垂拱二年〉三月,置銅匭,受密奏。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按《舊唐書本紀》:二年三月,初置匭於朝堂,有進書言事
者聽投之,由是人間善惡多所知悉。按《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室。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者封表投之。南面曰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及直言諫諍者投之。西面曰申冤匭,有得罪冤濫者投之。北面曰通元匭,有元象災變及軍謀祕策者投之。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謗訕朝政者。後乃令中書、門下官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職官,然後許進封。
公元737年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詔犯死刑,除十惡罪,宜詳所犯輕重,奏聞。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朕猥集休運,多謝哲王,然而哀矜之情,小大必慎。自臨寰宇,子育黎烝,未嘗行極刑,起大獄。上天降鑒,應以祥和,思協平邦之典,致之仁壽之域。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惡罪,宜令中書門下與法官詳所犯輕重,具狀奏聞。
公元760年
肅宗上元元年四月閏月己卯,復死刑三覆奏。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公元796年
德宗貞元十二年十二月己未,上著《刑政箴》一篇。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 年 月,置參酌院,尋復罷之。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而輕重之,號參酌院。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制二百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所以屢丁寧,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昔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乃罷之。
公元834年
文宗太和八年,詔笞罪毋鞭背。俄以京兆尹奏,復之。按《唐書·文宗本紀》:太和八年四月,詔笞罪毋鞭背。
按《舊唐書·刑法志》: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師浩穰,奸豪所聚。終日懲罰,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難禁戢。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違詔命。伏望許依前據輕重處置。從之。
公元845年
武宗會昌五年六月,敕: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按《唐書·武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五年六月丙子,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卿詳議,博求理道,以盡群情。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向道。此後事關理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都省,下禮官參議。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公元850年
宣宗大中四年,敕:法司,書罪定刑,不得舞文。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舊唐書本紀》:四年四月,敕:法司用刑,或持巧詐,分律兩端,遂成其罪。既奸吏得計,則黎庶何安。自今後應書罪定刑,宜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引援。
後唐
公元924年
莊宗同光二年六月,詔輕罪,即時疏理。重罪,須秋分後行法。
按《五代史·後唐莊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同光二年六月,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滯,若或十人之中,正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錮逾時。言念哀矜,又難全廢。其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輕者,即時疏理。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如是事繫軍機,須行嚴令,或謀逆惡,或蓄姦邪,或行殺劫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按《文獻通考》六月詔作三年〉
公元926年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復置匭函。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按《蕭希甫傳》:明宗即位,召為諫議大夫。是時,復置匭函,以希甫為使,建言:自兵亂相乘,王綱大壞,侵欺陵奪,有力者勝。凡掠人之妻女,占人之田宅,姦贓之吏,刑獄之冤者,何可勝紀。而匭函一出,投訴必多,至於功臣貴戚,有不得繩之以法者。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以上,皆赦除之,然後出匭函以示眾。
公元927年
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奏犯極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
按《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少卿王鬱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極刑雖令即決,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決前三奏,次日兩奏。惟犯惡逆者,一覆奏。著於令格。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決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決之司三覆奏,決前兩奏,決日一奏。又謹按斷獄律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即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近年以來,全不覆奏。或蒙赦宥,已被誅夷。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聽進止。有凶逆,犯軍令者,亦許臨時一覆奏。應諸州府乞,別降敕指揮奏。敕宜依。
後晉
高祖天福 年,奏准能雪活冤獄者,不限中外官,並加旌賞,庶使內外同律。
按《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不載。按《宋史·趙上交傳》:交晉初,為刑部侍郎。嘗上言:伏睹長興中詔書:州縣官在任詳讞刑獄、昭雪人命者,不限歲月赴選,許令超資注官,仍賜章服。諸道州府給付公驗,躬赴刑部投狀,隨給優牒,庶絕欺罔,以存激勸。載詳元詔,止言州縣,未該內外職司。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獄,不限中外官,並加旌賞。諸道州縣委長吏抄案以聞。俟本人考滿,即詣刑部投狀,毋得隔越年歲,庶使內外同律。詔從之。
公元942年
出帝天福七年十二月,詔四京諸道州府,決大辟罪,起今後,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夏雨雪未晴已上,並不得行極刑。如有已斷案,可取次日及雨雪
定後施行,仍付所斷。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云云。
開運 年,始禁淫刑。
按《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按《宋史·竇儼傳》:儼,拜左拾遺。開運中,諸鎮恣用酷刑,儼上疏曰:案名例律,死刑二,絞、斬之謂也。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淫刑之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守通規,或長釘貫人手足,或短刀臠人肌膚,遷延信宿,不令就死。冤聲上達,和氣有傷,望加禁止。上從之。
後漢
公元947年
高祖天福十二年,重盜賊法〈漢仍晉年號〉。
按《五代史·後漢高祖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漢天福十二年,敕應天下凡關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並宜處死。時四方盜賊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蘇逢吉自草詔意云:應賊及四鄰同保,皆全族處斬。眾以為盜,猶不可族,況鄰保乎。逢吉固爭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由是捕賊使者張令柔殺平陰十七村民。逢吉為人文深好殺,在河東幕府,嘗令帝靜獄,祈福逢吉,盡殺獄囚。還報,漢法既嚴,而侍衛都指揮使史弘肇,尤殘忍。寵任孔目官解暉,凡入軍獄者,使之隨意鍛鍊,無不自誣。及三叛連兵,民間震動驚訛。弘肇掌部禁兵,巡邏京城,得罪人,不問情輕重,於法如何,皆專殺不請,或決口斷舌,斮筋折脛,無虛日。雖姦盜屏息,而冤死者甚眾。
遼
遼制,設夷離畢掌刑獄之事。
按《遼史·百官志》: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公元1014年
聖宗開泰三年四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七月壬辰,詔政事省、樞密院,酒間授官釋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8年
清寧四年二月丙午,詔夷離畢:諸路鞫死罪,仍令別州縣覆案,無冤,然後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按《遼史·聖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款服,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
宋
公元991年
宋仍設刑部及監察御史、大理寺官屬,以掌刑獄。按《宋史·職官志》: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設官十有一: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國初,以刑部覆大辟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凡大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關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案,止合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歸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其御史臺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置勘、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公元1189年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之說也。
公元1129年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十二年,減三人。
公元1071年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案二,置吏五。
公元1208年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范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闕。
公元961年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凡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凡官屬依御史臺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以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或死罪一人。〉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併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苦。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繫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季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史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公元962年
太祖建隆三年,詔郡國,大辟須刑部按覆。
按《宋史本紀》: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諭郡國,犯大辟者刑部審覆。按《刑法志》: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按《宋·王棟·燕翼貽謀錄》: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僕。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諭諸州大辟,錄案聞奏。
按《宋史·太祖本紀》:帝晚好讀書,嘗讀二典,歎曰:堯、舜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乎。謂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覆視之。遂著為令。按《刑法志》: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帝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先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網之密耶。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按此條《本紀》無
年可考,依《刑法志》作八年。
公元981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五月己未,雨。降死罪囚,流以下釋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 年,始用士人為司理判官。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984年
雍熙元年七月,改匭院為登聞鼓院,西申冤匭為申明檢院。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85年
雍熙二年,遣使臣按巡諸道。刁衎奏除酷法,非律文所載者,御前不可行決罰。又請減除劫盜亡命刖足、釘身之法。詔褒荅之。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禮》曰:刑人於市,與眾棄之。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按《刁衎傳》:衎,出知睦州桐廬縣。會詔群臣言事,衎上《諫刑書》,謂:淫刑酷法非律文所載者,望詔天下悉禁止之。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並送本部法官訊鞫,無得擅加酷虐。或有犯刦盜亡命,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令。此乃小民昧於刑憲,逼於衣食,偶然為惡,義不及他,被其慘毒,實傷風化,亦望減除其法。如此則人情不駭,各固其生;和氣無傷,必臻上瑞。
公元986年
雍熙三年,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大獄則乘傳就鞫大理,杖罪以下,刑部詳覆。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雍熙三年,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共斷定覆詞。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公元988年
端拱元年春正月乙酉,禁用酷刑。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令置詳覆官五員,推勘官二十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詳覆官五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公遣鞫獄。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日,上必臨遣諭旨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狀,著為彝式。
公元991年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請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不斷極刑。五月,置諸路提刑官。八月,置審刑院。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二年夏五月庚子,置諸路提點刑獄官。秋八月己卯,置審刑院。按《刑法志》: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吏、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蓋重慎之至也。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按《李昌齡傳》:淳化二年,昌齡為樞密直學士。是秋,
初置審刑院于禁中。凡獄具上奏,先申審刑院,印付大理、刑部斷覆以聞,又下審刑申覆裁決,以付中書,當者行之,否則宰相聞以論決。命昌齡知院事。按《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請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歲、三元、天赦日及上慶誕日,皆不斷極刑。事下有司。有司言,晉天福七年,詔書應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並不論決。自今請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兩京諸州,不決死罰,餘如故。從之。
按《澠水燕談錄》:太宗慎刑罰。淳化二年,始置審刑院,以覆大理奏案。以近臣一人知院事,設詳議六人,擇京朝曉律常任法寺官者為之。每奏一人,從知院上殿例,得賜緋。故士大夫以審刑為朝官染院。
公元992年
淳化三年四月,上作《刑政》詩。五月,置理檢司。十月,罷諸路提點刑獄司。
按《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夏四月癸未,上作《刑政》詩賜近臣。五月辛亥,置理檢司。按《刑法志》:三年,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自端拱以來,諸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法清省矣。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按《文獻通考》:三年,令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伏,及親屬稱冤者,即以白長吏,移司推鞫。十月,詔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定聽獄訟徒,終歲序蔑。有平反曷助哀矜,祗增煩擾。其諸路提點刑獄司,宜罷。以其事歸轉運司。
公元995年
至道元年夏六月,詔諸州長吏,決徒罪,皆親臨監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燕翼貽謀錄》: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於門外。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因太常博士王杕有請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聖朝謹嚴於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諭宰相以慎刑。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真宗性寬慈,猶慎刑辟。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翼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六月己卯,命法直官用士人。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大理寺、刑部所舉詳斷詳覆,官止試斷獄按五道差官,與二司互考。又詔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銓選流內官,一任三考以上,謹幹無過,工書判官具名引對試斷,按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無私罪者,授京官。先是悉自令史遞補。端拱中,寇準典選奏用士人,至是復舉前詔。。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引對長春殿,遣之。法司請以殺人賊付臠咼,強盜付凌遲,詔皆不許。又毀諸道刑具非法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復置諸路提刑典獄。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法訊囚之具。按《刑法志》: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尢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親選太常博士陳綸、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知審刑院朱選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從之。御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凶惡。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蓋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亦未嘗用。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況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聽敕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斷。在京大辟人,既當孟春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伏望萬機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澤於無窮。況愚民之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穀豐實,水旱不作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詔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處,今特置司糾察,令金部員外郎知制誥周起等充。凡徒以上罪,即時具收禁移報,內未盡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詞,詳閱駁奏。〈又〉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準淳化三年敕,諸路所奏獄空,須司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繫囚。又準後敕,諸路自今獄空更不降詔獎諭。奏至,委刑部以逐處旬奏,禁狀點勘不謬,即具以聞。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多不應舊敕,外州妄覬獎飾,沽市虛名。近者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蓋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詳,恐有冤濫,非求急速。州府不體朝旨,邀為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獎諭,其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委提點刑獄司,據等第目數,勘驗詣實,書於卯曆。從之。按《澠水燕談錄》:大中祥符二年,朝廷以京獄訟之繁,懼有冤滯,始置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省冤濫,命知制誥周起、侍御史趙湘為之。凡在京刑獄御史,開封府皆得糾之。起慮抑屈者不能盡知,乞許令糾察陳狀。從之,但不鞫獄。大中祥符三年春二月乙酉,丁謂請承天節禁屠宰刑罰,從之。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1年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令法官慎刑名,有情輕法重者以聞。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2年
大中祥符五年十月閏月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輟刑。十二月丙戌,詔天慶節日,民犯罪情輕者釋之。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4年
仁宗天聖二年十二月庚午,詔開封府每歲正旦、冬至禁刑三日。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6年
天聖四年三月甲申,詔轉運使、提點刑獄。五月,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舉。
公元1104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廣聽察、防繆濫也。時奏讞之法廢。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繫,不果行。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天聖四年,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吏始無所牽制,請讞者多得減死矣。天聖六年正月戊午,罷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0年
天聖八年六月,詔御史臺獄勿報糾察司。九月,復置諸路提點刑獄。是年,又詔盜剝桑柘至,死者上請。按《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八年六月己亥,詔御史臺勿關糾察司。九月癸丑,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按《刑法志》: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之。八年,御史論以為非體,遂詔勿報。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請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帝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公元1033年
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審刑、大理評定配隸刑名。十二月丙申,復置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凡命官犯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其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
公元1035年
按《玉海》:景祐二年十一月,詔審刑、大理別減定配隸刑名。〈按《玉海》年月與《本紀》不同。〉
景祐二年八月己卯,置提點刑獄官。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自唐興兵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且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無怨。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長惡,政教之大患也。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州縣須詔到倣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然亦未嘗行。〈按論赦一條,志無年月可考。按《本紀》: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祀天地于圜丘,大赦。疑宜作景祐二年〉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八月辛卯,命范仲淹領刑法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公元1047年
慶曆七年五月戊寅,詔武臣非歷知州、軍無過者,毋授同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三月壬申,置京畿提點刑獄。
公元1055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至和二年十月己丑,罷京畿轉運使、提點刑獄。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0年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詔仍,敕轉運使、提點刑獄。八月乙酉,罷諸路提點刑獄使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8年
神宗熙寧元年三月丙戌,詔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9年
熙寧二年十一月丙子,罷諸路提刑武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0年
熙寧三年三月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九月己亥,始試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1年
熙寧四年春正月乙未,詔詳定大辟詳覆法。夏四月丙辰朔,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3年
熙寧六年三月丁卯,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戊辰,置刑獄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帝以國初廢大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四月甲子,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罷刑部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2年
元豐五年,分命大理少卿左斷刑、右治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豐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公元1083年
元豐六年,分大理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豐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案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迺定制: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案,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辯難,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癸酉,置開封府界提點刑獄一員。七月丁巳,置檢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8年
元祐三年八月丙戌,罷吏試斷刑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0年
元祐五年,中丞言: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祐五年,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并歸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公元1091年
元祐六年四月,詔恤刑。是年,詔:命官犯罪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樞密院同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六年四月丙申,詔恤刑。按《刑法志》:元祐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案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公元1093年
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分禁繫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四月癸丑,詔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其非欽恤之意。詔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公元1094年
紹聖元年四月丙午,以旱,詔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七月,大理寺復置右治獄。是年,戶部置推勘檢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秋七月丙辰,詔大理寺復置右治獄,仍依元豐例添置官屬。按《刑法志》:紹聖二年,戶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司事干錢穀當追究者,從杖以下即定斷。
公元1096年
紹聖三年八月,復置檢法官。是年,詔:自今枉法自盜,罪至死、贓多者,並取旨。又復大理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三年八月己卯,復置檢法官。按《刑法志》: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仁祖之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李希甫歷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詔:今後應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又〉三年,復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視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左移右。再變,即命官審問,或御史臺推究。不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讎之弊。徒以上罪移御史臺。命官追攝者,悉依條。若探報涉虛、用情託者,並收坐以聞。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三月,令吏三歲一試刑法。是年,置看詳元祐所理局。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三月壬子,令三省、樞密吏三歲一試刑法。按《刑法志》: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未觀政時,姦臣置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咸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時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惇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惇看詳案內文狀陳述,及訴理所看詳於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自是,以伸雪復改正重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公元1105年
徽宗崇寧四年正月丙申,詔京畿路改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官。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6年
崇寧五年十一月辛亥,併京畿提刑入轉運司。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1年
宣和三年正月己未,詔淮南、江東、福建各權添置武臣提刑一員。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2年
高宗紹興二年七月,罷淮東路提刑官。是年,又詔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陣,勿用重刑。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七月甲戌,罷淮東路提點刑獄司。
按《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詔知州兼統兵去處,非出師臨陣,自今毋得輕用重刑。先是,祕書少監傅崧卿言,軍國異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軍法從事。比聞州軍有捕獲軍兵,劫盜殺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飭。故有是詔。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正月乙丑,詔中外刑官各務仁平,臺憲檢察,月具所平反以聞,歲終考察殿最。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6年
紹興六年正月丁丑,詔凡入粟補官者,毋授親民、刑法之職。五月壬午,詔大理寺議獄不合,即詣刑部關決,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稟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7年
紹興七年八月甲寅,詔命官犯贓,刑部不得擅黥配,聽朝廷裁斷。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十一月戊寅,命刑部大理官編次刑名斷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六月戊申,詔諸路提刑歲舉部內廉明平恕獄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3年
紹興二十三年八月乙酉,命敕令所編輯中興以後寬恤詔令。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5年
紹興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院校試刑法。九月丁巳,秦檜上《紹興寬恤詔令》。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詔刑部郎官,仍分左、右廳治事。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而異事,有防閑考覆之意。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止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詔刑部郎官依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
公元1166年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詔戒飭刑獄官。六月丙子,刑部上《乾道新編特旨斷例》。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比年以來,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按《文獻通考》: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乾道新編特旨斷例》七十卷。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七月戊辰,班《隆興以來寬恤詔令》於諸路。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四月乙卯,詔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四月戊辰,班《淳熙寬恤詔令》。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6年
寧宗慶元二年十一月庚寅,詣壽康宮,上《太上皇寬恤詔令》。壬辰,京鏜等上《孝宗皇帝寬恤詔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六月戊辰,頒《淳熙寬恤詔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8年
慶元四年九月丁未,頒《慶元重修敕令格式》。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於人情者。復令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公元1200年
慶元六年五月丙辰,有司上《慶元寬恤詔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1年
嘉泰元年三月戊辰,頒《慶元寬恤詔令》。五月丁卯,令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六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2年
嘉泰二年三月己未,初命諸路提刑以五月按部理囚。七月己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七條。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九月丙戌,戒飭兩淮州縣遵守寬恤舊法。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十二月庚午,詔兩淮京西監司、帥守講行寬恤之政。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三月丙寅,有司上《開禧刑名斷例》。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7年
開禧三年二月甲子,命諸路提刑司從宜斷疑獄。辛未,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八條。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七月癸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五條。
公元1210年
嘉定三年六月壬戌,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九條。
按以上俱《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13年
嘉定六年五月戊辰,脩慶元六年以來寬恤詔令。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1年
嘉定十四年五月乙巳,頒《慶元寬恤詔令》。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9年
理宗紹定二年正月庚辰,大理司直張衍上檢驗、推鞫四事。詔刑獄人命所關,其令有司究行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32年
紹定五年五月戊戌,詔今後齊民有罪,監司、守臣毋得籍沒其家,必具聞俟命。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4年
淳祐四年正月,帝製《訓廉》、《謹刑》二銘,戒飭中外。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8年
淳祐八年二月,陳垓言:檢覆決獄疏決推勘拘鎖剌環奏裁詳覆重勘追證十弊從之
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63年
景定四年秋七月壬辰,敕令所進《寧宗以來寬恤詔令》。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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