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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三卷目錄
 祥刑總部彙考三
公元684年
  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二則 中宗嗣聖一則 元宗元一則 肅宗上元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穆宗長慶一則 文宗太和一則 武宗會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後唐〈莊宗同光一則 明宗天成二則〉
  後晉〈高祖天福一則 出帝天一則 開運一則
  後漢〈高祖天福一則
  總一則 聖宗開泰一則 清寧一則〉
  總一則 太祖建隆一則 開寶一則 太宗太平興國二則 雍熙三則 端拱一則 淳化三則 至道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二則 大中祥符四則 仁宗天聖四則 明道一則 景祐二則 慶曆三則 至和二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五則 元豐四則 哲宗元祐五則 紹聖三則 元符一則 徽宗崇寧二則 宣和一則 高宗紹興九則 孝宗乾道一則 淳熙四則 寧宗慶元四則 嘉泰三則 開禧三則 嘉定四則 理宗紹定二則 淳祐二則 景定一則
祥刑典第三卷
祥刑總部彙考三
唐始設刑部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三司使
公元662年
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五曰刑部
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
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
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
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卿三司使
國有大赦,集囚徒闕下以聽。
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門主事二人
龍朔二年,改刑部司刑都官司僕比部司計司門司關
光宅元年,改刑部秋官
天寶十一載,改刑部司憲比部司計
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員外郎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
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奴婢
一免者,一歲三番役。
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歲番役
每番皆一月
三免良人
六十以上廢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
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以上印臂仲冬于都官,條其生息按比之。
樂工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
附貫州縣者,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
居作者,差以三等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
丁奴,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二當一役
比部郎中員外郎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
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四時句會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歲終總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一人掌門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
著籍,月一易之。
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齒、貌狀
非遷解不除。
凡有名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然後入。
監門校尉日送平安
奏事遣官送之,晝題時刻,夜題更籌
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索。
凡葦軬車,不入宮門
闌遺之物,揭于門外,牓以物色期年沒官
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司給過所出塞踰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月一易
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
御史臺大夫一人中丞三人
大夫掌以刑法典糾正百官罪惡中丞為之貳。
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
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
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
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
侍御史六人,掌糾舉百寮入閤承詔,知推、彈、雜事
三司理事,與給事中中書舍人更直朝堂
三司所按而非其長官,則與刑部郎中員外郎大理司直評事往訊。
監察御史十五人,掌分察百寮巡按州縣獄訟軍戎祭祀營作太府出納皆莅焉。
決囚徒,則與中書舍人金吾將軍莅之。
大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掌折獄詳刑
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門下
繫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中宗時獄丞
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十二人評事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二人,掌議獄正科條。
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
五品以上論者,莅決。
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六人,掌分判寺事正刑輕重
以上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
官吏抵罪雪免,皆立簿。
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
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掌率獄史,知囚徒
貴賤男女異獄。
五品以上一沐,暑則置漿。
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
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評事八人,掌出使推按
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
錄事二人
公元619年
高祖武德二年正月,詔正、五、九月行刑
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公元628年
太宗貞觀二年春三月,詔自今大辟,並令兩省四品尚書議之。
唐書·太宗本紀不載。
通鑑綱目云云
公元631年
貞觀五年冬十二月丁亥,詔: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其日尚食進酒肉。
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五年河內李好德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
治書侍御史權萬紀蘊古相州人好德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不以實。
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因詔死刑雖令即決,皆三覆奏。
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
王世充鄭頲而猶能悔,近有府史取賕不多,朕殺之,是思之不審也。
決囚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
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進酒肉,教坊太常教習,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疏食,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公元686年
中宗嗣聖三年〈即太后垂拱二年三月,置銅匭,受密奏
唐書·武后本紀垂拱二年三月戊申,作銅匭
《舊唐書本紀》二年三月,初置匭於朝堂,有進書言事
者聽投之,由是人間善惡所知悉。
刑法志垂拱初年,令鎔銅為匭,四面置門,各依方色,共為一室
東面名曰延恩匭,上賦頌及許求官爵封表投之。
南面招諫匭有言時政得失直言諫諍者投之。
西面申冤匭,有得冤濫者投之。
北面曰通元匭,有元象災變軍謀祕策者投之。
每日置之於朝堂,以收天下表疏
既出之後不逞之徒,或至攻訐陰私謗訕朝政者。
後乃令中書門下一人,專監其所投之狀,仍責職官然後許進封。
公元737年
元宗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詔犯死刑,除十惡罪,宜詳所犯輕重奏聞
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舊唐書本紀》開元二十五年春正月壬午,制:朕猥集休運多謝哲王然而哀矜之情,小大必慎。
自臨寰宇子育黎烝未嘗極刑,起大獄
上天降鑒,應以祥和,思協平邦之典,致之仁壽之域。
自今有犯死刑,除十惡罪,宜令中書門下法官詳所犯輕重具狀奏聞
公元760年
肅宗上元元年四月閏月己卯,復死刑三覆奏。
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公元796年
德宗貞元十二年十二月己未上著刑政箴》一篇
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舊唐書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 年 月,置參酌院,尋復罷之。
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穆宗童昏,然頗知慎刑法,每有司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參酌輕重之,號參酌院
大理少卿崔杞奏曰:國家法度高祖太宗制二百餘年矣。
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都鄙邦國所以丁寧,使四方謹行之。
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
今別設參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法官不得守其職。
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
以為參酌之名不正,宜廢。
乃罷之。
公元834年
文宗太和八年,詔笞罪鞭背
俄以京兆尹奏,復之。
唐書·文宗本紀太和八年四月,詔笞罪鞭背
《舊唐書·刑法志八年四月,詔應犯輕罪人,除情狀巨蠹,法所難原者,其他過誤罪愆,及尋常公事違犯不得鞭背
太宗故事也。
俄而京兆尹韋長奏:京師浩穰奸豪所聚。
終日懲罰抵犯猶多,小有寬容,即難禁戢。
若恭守敕旨,則無以肅清;若臨事用刑,則有違詔命
伏望依前輕重處置
從之。
公元845年
武宗會昌五年六月,敕: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唐書·武宗本紀》不載。
《舊唐書本紀》五年六月丙子,敕:漢、魏以來朝廷大政,必下公詳議博求理道,以盡群情
所以政必有經,人皆向道
此後事關理法群情有疑者,令本司申尚書都省,下禮官參議
如是刑獄,亦先令法官詳議然後申刑部參覆。
公元850年
宣宗大中四年,敕:法司,書罪定刑不得舞文
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舊唐書本紀》四年四月,敕:法司用刑,或持巧詐,分律兩端遂成其罪。
奸吏得計,則黎庶何安。
自今後應書罪定刑,宜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引援
後唐
公元924年
莊宗同光二年六月,詔輕罪即時疏理
重罪,須秋分後行法。
五代史·後唐莊宗本紀不載。
冊府元龜同光二年六月,詔曰:刑以秋冬,雖關惻隱,罪多連累,翻慮淹滯若或十人之中,正為一夫抵死豈可以輕附重禁逾時
言念哀矜,又難全廢。
諸司囚徒罪,無輕重,委本司據罪詳斷申奏
輕者,即時疏理
重者,候過立春,至秋分然後行法
如是事繫軍機,須行嚴令,或謀逆惡,或蓄姦邪,或行殺劫人難於留滯,並不在此限。
〈按文獻通考六月詔作三年
公元926年
明宗天成元年四月,復置匭函
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
蕭希甫傳》明宗即位,召為諫議大夫
是時,復置匭函,以希甫為使,建言:自兵亂相乘王綱大壞侵欺陵奪有力者勝。
凡掠人之妻女,占人田宅姦贓之吏,刑獄之冤者,何可勝紀。
匭函一出投訴必多,至於功臣貴戚,有不得繩之以法者。
乃自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以上,皆赦除之,然後匭函示眾
公元927年
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奏犯極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
五代史·後唐明宗本紀不載。
冊府元龜天成二年六月大理少卿王鬱奏:准貞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極刑雖令即決,仍三覆奏。
在京五覆奏。
前三奏,次日兩奏。
犯惡逆者,一覆奏。
著於令格
又准建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應決大辟罪,在京者,宜令行決之司三覆奏,決前兩奏,決日一奏
謹按斷獄律諸死罪囚,不待覆奏報下而決者,流二千里。
奏報應決者,聽三日,乃行刑
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
伏以人命至重,死不再生
近年以來,全不覆奏
蒙赦宥,已被誅夷
伏乞敕下所司,應在京有犯,極刑者,令決前、決日,各一覆奏,聽進止
凶逆,犯軍令者,亦許臨時一覆奏。
應諸州府乞,別降敕指揮奏。
敕宜依。
後晉
高祖天福 年,奏准能雪活冤獄者,不限中外官,並加旌賞,庶使內外同律
五代史·後晉高祖本紀不載。
《宋史·趙上交傳》:交晉初,為刑部侍郎
上言:伏睹長興中詔書州縣官在任詳讞刑獄昭雪人命者,不限歲月赴選,許令超注官,仍賜章服
道州府給付公驗,躬赴刑部投狀,隨給優牒,庶絕欺罔,以存激勸
載詳元詔,止言州縣,未該內外職司
乞自今但能雪活冤獄,不限中外官,並加旌賞
道州縣委長吏抄案以聞。
本人考滿,即詣刑部投狀,毋得隔越年歲,庶使內外同律
詔從之。
公元942年
出帝天福七年十二月,詔四京道州府,決大辟罪,起今後,宜令遇大祭祀、正冬寒食立春雨雪未晴已上,並不得極刑
如有已斷案,可取次日雨雪
定後施行,仍付所斷。
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
冊府元龜云云
開運 年,始禁淫刑
五代史·出帝本紀不載。
《宋史·竇儼傳》,拜左拾遺
開運中諸鎮恣用酷刑上疏曰:案名例律,死刑二,絞、斬之謂也。
絞者筋骨相連,斬者頭頸異處大辟之目,不出兩端
淫刑之興,近聞數等,蓋緣外地不守通規,或長釘貫人手足,或短刀臠人肌膚遷延信宿不令就死。
冤聲上達和氣有傷,望加禁止
上從之。
後漢
公元947年
高祖天福十二年,重盜賊〈漢仍晉年號
五代史·後漢高祖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漢天福十二年,敕應天下凡強盜捉獲不計贓物多少按驗不虛,並宜處死
時四盜賊多,朝廷患之,故重其法,仍分命使者捕逐蘇逢吉草詔意云:應賊及四鄰同保,皆全族處斬
以為盜,猶不可族,況鄰保乎。
逢吉固爭不得已,但省去全族字。
由是捕賊使者張令柔殺平陰十七村民
逢吉為人文深好殺,在河東幕府,嘗靜獄祈福逢吉盡殺獄囚
還報漢法既嚴,而侍衛都指揮使史弘肇,尤殘忍
寵任孔目官解暉,凡入軍獄者,使之隨意鍛鍊無不自誣
三叛連兵民間震動驚訛。
弘肇掌部禁兵巡邏京城得罪人,不問輕重,於法如何,皆專殺不請,或決口斷舌斮筋折脛,無虛日
姦盜屏息,而冤死者甚眾。
遼制,設夷離畢刑獄之事。
《遼史·百官志》夷離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公元1014年
聖宗開泰三年四月,詔南京管內毋淹刑獄,以妨農務
七月壬辰,詔政事省、樞密院,酒間授官釋罪,毋即奉行明日覆奏
《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8年
清寧四年二月丙午,詔夷離畢:諸路鞫死罪,仍令別州覆案,無冤,然後決之;稱冤者,即具奏
《遼史·聖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四年,復詔左夷離畢曰:比詔外路死刑,聽所在官司即決。
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
自今雖已款服,仍令附近官司覆問
無冤然後決之,有冤者即具以聞。
公元991年
宋仍設刑部監察御史大理寺官屬,以掌刑獄
《宋史·職官志》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
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一: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二人都官比部司官一人
國初,以刑部大辟案。
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兩省充,詳議官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斷案牘而奏之。
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後知院詳議官成文草,奏記中書中書以奏天子論決
大中祥符二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人,以兩制以上充。
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
大辟,皆錄問
熙寧三年,詔:詳議詳斷詳覆官,初入以三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關注官,滿三任者堂除
八年,罷詳議詳斷官書節案,止合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
元豐二年知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
熙寧八年議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疏謬
詳議官一,刑部詳斷官一。
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刑部
知院官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
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刑部詳議官
官制行,悉罷歸刑部
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
御史臺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
從之。
刑部舊有詳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
四年併置勘、量為一案
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政令
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
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
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其當否。
凡聽訟獄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熟則奉牲。
大禮肆赦,則侍郎赦書有司宣讀承旨釋囚。
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
紹興後,分案十三: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
裁減吏額,置三十五人
公元1189年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
南渡長貳互置。
隆興常置一員
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博古之說也。
公元1129年
郎中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異
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
先是右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雪,同僚異事祖宗深意
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理者,孰為追改
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
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徒流,配隸
天下役人與在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增損廢置之數。
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
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
元祐八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
紹聖間,復其額,及元豐綱法,歸都官
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案。
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
刑部有請,乃詔如舊
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立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禁。
從之。
分案四,置吏十有八。
建炎三年,詔比部司門
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
自此都官比部司門之事。
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
裁減吏額,置十二人
淳熙十二年,減三人
公元1071年
比部郎中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
場務倉庫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納
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考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
五年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其給納登耗多寡
遂置提舉帳司選人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審覆
七年二月,詔帳司歲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
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
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
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
三年,釐正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
政和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
郎官梅執禮之請也。
分案五,置吏百有一。
建炎以後,或都官比部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禁令,及其廢置移復之事。
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違縱者。
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
分案二,置吏五。
公元1208年
監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百司之事。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
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曰臺一推,曰臺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
咸平中,置推勘官十員。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裏行、推直等官悉罷。
紹興初,詔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御史奏辟
紹熙中侍御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
嘉定元年劉矩檢法官范之柔主簿以後二職皆闕。
公元961年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一人
建隆二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
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訖,同署以上于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六人後加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
職務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大辟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治或特旨委勘及係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刑獄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對奏裁
獄空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學官十四,詳覆學官六。
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繫開封府司錄司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
始命崔台符知卿事蹇周輔楊汲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國初大理非是,以問孫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制院御史臺例,不供報糾察司
三年,詔依舊供報
官屬御史臺例,謁有禁。
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
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試官
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
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
刑部吏部同著為令。
八年,詔大理寺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併左右兩推一司
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推勘檢法官戶部,從之。
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以上五人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以上三人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臺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
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奏辟者,以違制論。
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
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興併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併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
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
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
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苦
增置,以八員為額。
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托漏泄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繫銜
八評事擬斷文字分兩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
慶元四年,定逐季仲定日斷絕之法。
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
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史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併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下公事及定奪等。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公元962年
太祖建隆三年,詔郡國大辟刑部按覆
宋史本紀》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諭郡國,犯大辟刑部審覆
刑法志先是藩鎮跋扈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
如舊制: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
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司法掾參斷之。
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覆察。
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
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王棟·燕翼貽謀錄》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自殺奴僕
太祖建國,首禁臣不得專殺
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詔,郡國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
自後生殺之權,出於上矣。
主家猶擅黥奴僕之面,以快其忿毒
公元975年
開寶八年,諭諸州大辟,錄案聞奏
《宋史·太祖本紀:帝晚好讀書,嘗讀二典,歎曰:堯、舜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乎。
宰相曰:五代諸侯跋扈,有枉法殺人者,朝廷置而不問
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若是耶。
自今諸州決大辟,錄案聞奏,付刑部覆視之。
遂著為令。
刑法志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詔所貸死凡四千一百八人
注意刑辟哀矜無辜,嘗嘆曰:堯、舜之時,四凶之罪止於投竄
王用刑,蓋不獲已,何近代憲網之密耶。
故自開寶以來,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得貸死
〈按此條本紀
年可考,依刑法志八年
公元981年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五月己未,雨。
降死罪囚,流以下釋之。
《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太平興國 年,始用士人司理判官
《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984年
雍熙元年七月,改匭院登聞鼓院西申冤匭為申明檢院
《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85年
雍熙二年,遣使臣按巡諸道。
刁衎奏除酷法,非律文所載者,御前不可決罰
請減劫盜亡命刖足、釘身之法。
詔褒荅之。
《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
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
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
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
古人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
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
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自是祁寒盛暑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
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姦人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
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
《禮》曰:刑人於市,與眾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
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御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御史廷尉京府
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
帝覽疏甚悅,降詔褒答然不能從也。
刁衎傳》出知睦州桐廬縣。
會詔群臣言事《諫刑書,謂:淫刑酷法律文所載者,望詔天下禁止之。
巡檢使臣捕得盜賊亡卒,並送本部法官訊鞫無得擅加酷虐
或有犯刦盜亡命,罪重者刖足釘身,國門布令
此乃小民昧於刑憲,逼於衣食,偶然為惡,義不及他,被其慘毒,實傷風化,亦望減除其法。
如此人情不駭,各固其生;和氣無傷,必臻上瑞
公元986年
雍熙三年,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
大獄乘傳就鞫大理杖罪以下刑部詳覆
《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雍熙三年,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
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
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
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
咸賜以裝錢
還,必召問推事狀,著為定令
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刑部詳覆
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
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致兩司斷定覆詞
今宜令大理斷案牘,寺官印署詳覆
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公元988年
端拱元年春正月乙酉禁用酷刑
《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公元990年
淳化元年,令置詳覆官五員,推勘官二十人
《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淳化元年,令刑部定置詳覆官五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公遣鞫獄
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並以京朝官充。
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
陛辭日,上必臨遣諭旨曰:無滋蔓無留滯。
咸賜以裝錢
還,必召見問以所推事狀,著為彝式
公元991年
淳化二年二月判司天監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不斷極刑
五月,置諸路提刑官。
八月,置審刑院
《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二年夏五月庚子,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秋八月己卯,置審刑院
刑法志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
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
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劾奏佐吏小吏便宜按劾從事
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
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重慎之至也。
大理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李昌齡傳》淳化二年昌齡樞密直學士
是秋
初置審刑院于禁中。
獄具上奏,先申審刑院,印付大理刑部斷覆以聞,又下審刑申覆裁決,以付中書,當者行之,否則宰相聞以論決
昌齡知院事
文獻通考二年二月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請正月一日及每月八日太歲三元天赦日及慶誕日,皆不斷極刑
下有司。
司言晉天福七年詔書大辟罪,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大雨雪,並不論決
自今請太歲三元及上慶誕日,兩京諸州,不決死罰,餘如故
從之。
《澠水燕談錄》太宗慎刑罰。
淳化二年,始置審刑院,以覆大理奏案
近臣一人知院事,設詳議六人,擇京朝曉律常任法寺官者為之。
每奏一人,從知院上殿例,得賜緋
士大夫審刑朝官染院
公元992年
淳化三年四月,上作刑政詩。
五月,置理檢司。
十月,罷諸路提點刑獄司。
《宋史·太宗本紀淳化三年夏四月癸未,上作刑政詩賜近臣
五月辛亥,置理檢司。
刑法志三年,詔御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
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
端拱以來,諸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法清省矣。
既而路提點刑獄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文獻通考三年,令諸州決死刑,有號呼不伏及親稱冤者,即以白長吏,移司推鞫
十月,詔曰:比者申命使臣分定聽獄訟徒,終歲序蔑。
平反曷助哀矜,祗增煩擾。
其諸路提點刑獄司,宜罷。
以其事歸轉運司
公元995年
至道元年夏六月,詔諸州長吏決徒罪,皆親臨監決
《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燕翼貽謀錄》: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為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門外
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詔諸州長吏,凡決徒罪,並須親臨
太常博士王杕有請也。
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
帥府則以徒罪通判
聖朝謹嚴於用刑,蓋以人命為重也。
公元998年
真宗咸平元年,諭宰相慎刑
《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真宗寬慈猶慎刑辟
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
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
審刑院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
審刑院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翼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公元1005年
景德二年六月己卯,命法直官士人
《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文獻通考景德二年,詔大理寺刑部所舉詳斷詳覆,官止試斷獄五道差官,與二司互考。
又詔刑部大理寺三司法直官副法直官,令吏部銓選內官一任三考以上謹幹無過,工書判官具名引對試斷,按五道中格者,授之三司大理寺一年刑部三年無私罪者,授京官
先是悉自令史遞補
端拱中寇準典選奏用士人,至是復舉前詔。。
公元1007年
景德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引對長春殿,遣之。
法司請以殺人賊付臠咼,強盜凌遲,詔皆不許
又毀諸道刑具非法者。
《宋史·真宗本紀景德四年七月癸巳,復置諸路提刑典獄
十月乙卯,毀諸道官司非訊囚之具。
刑法志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先是,帝出筆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
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尢必得人,須性度平和執守者。
親選太常博士陳綸、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長春殿遣之。
內出御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
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審刑院朱選上言官吏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
從之。
御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
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凌遲,用戒凶惡
詔:捕賊送所屬依法論決,毋用凌遲
凌遲者,先斷其支體,乃抉其吭,當時極法也。
真宗仁恕,而慘酷之刑,祖宗未嘗用。
初,殿中侍御史趙湘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
漢制大辟之科,盡冬月乃斷。
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
且十二月為承天節,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
十一月一陽始出,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陰也。
望以十一月、十二月內,天下大辟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決斷
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護無致他故
可憫者,奏聽敕裁。
依法者,盡冬月乃斷。
在京大辟人,既當孟春之月,亦行慶施惠之時。
伏望萬機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聖澤無窮
愚民抵罪未斷,兩月亦非淹延
若用刑順於陰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豐實水旱不作矣。
帝覽奏,曰:此誠嘉事
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有淹滯,或因緣為奸矣。
公元1009年
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置糾察在京刑獄司
《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文獻通考大中祥符二年,詔御史臺開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處,今特置司糾察,令金部員外郎知制誥周起等充。
凡徒以上罪,即時收禁移報,內未盡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詞,詳閱駁奏。
〈又〉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準淳化三年敕,諸路所奏獄空,須司理院州司倚郭縣,俱無繫囚
又準後敕,諸路自今獄空更不降詔獎諭
奏至,委刑部逐處旬奏,禁狀點勘不謬,即具以聞。
伏見提點刑獄司所奏獄空,多不應舊敕,外州妄覬獎飾,沽市虛名
近者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
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蓋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內,便決死刑。
朝廷比務審詳,恐有冤濫,非求急速
州府不體朝旨,邀為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獎諭其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
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無禁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
提點刑獄司,據等第目數勘驗詣實,書於卯曆。
從之。
《澠水燕談錄》大中祥符二年朝廷以京獄訟之繁,懼有冤滯,始置糾察,在京刑獄司以省冤濫,命知制誥周起侍御史趙湘為之。
凡在京刑獄御史開封府皆得糾之。
抑屈不能盡知,乞許令糾察陳狀
從之,但不鞫獄
大中祥符三年春二月乙酉丁謂承天禁屠刑罰,從之。
《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1年
大中祥符四年二月壬戌,令法官慎刑名,有情輕法重者以聞。
《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12年
大中祥符五年十月閏月壬申,立先天降聖節,五日輟刑。
十二月丙戌,詔天慶節日,民犯罪情輕者釋之。
《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4年
仁宗天聖二年十二月庚午,詔開封府歲正冬至禁刑三日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26年
天聖四年三月甲申,詔轉運使提點刑獄
五月,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舉。
公元1104年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獄疑者讞,所從來久矣。
漢嘗詔讞而後不當讞者不為失,所以聽察、防繆濫也。
奏讞之法廢。
初,真宗嘗覽囚簿,見天下斷死罪八百人憮然動容,語宰執曰:雜犯死罪條目至多官吏儻不盡心,豈無枉濫
故事死罪獄具三覆奏,蓋甚重慎,何代罷之。
遂命檢討沿革,而有司終慮淹繫,不果行
至是,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
貞觀四年斷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
今天下生齒未加于唐,而天聖三年,斷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幾至百倍
京師大辟一覆奏,而州郡獄疑上請法寺多所舉駁,率得不應奏之罪,往往增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
望準唐故事天下死罪皆得覆奏
議者必曰待報淹延
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決死刑,未聞淹留以害、唐之治也
下其章中書王曾謂:天下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
諸獄疑若情可矜者,聽上請。
天聖四年下詔曰:朕念生齒之蕃,抵冒者眾。
法有高下,情有輕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豈稱朕好生之志哉。
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
有司得舉駁。
其後,雖法不應奏、吏當坐罪者,審刑院貼奏,率以恩釋為例,名曰貼放
吏始無所牽制請讞多得減死矣。
天聖六年正月戊午,罷提點刑獄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30年
天聖八年六月,詔御史臺獄勿報糾察司
九月,復置諸路提點刑獄
是年,又詔盜剝桑柘至,死者上請
《宋史·仁宗本紀天聖八年六月己亥,詔御史臺關糾察司
九月癸丑,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刑法志:初,真宗時,以京師刑獄多滯冤,置糾察司,而御史臺獄亦移報之。
八年御史以為非體,遂詔勿報。
祖宗時,重盜剝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計,積四十二尺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
殿中丞大成得以減死論,下法官議,謂當如舊
意欲寬之,詔死者上請
公元1033年
明道二年六月癸卯,命審刑大理評定配隸刑名
十二月丙申,復置提點刑獄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初,令配隸罪人皆奏待報既而繫獄淹久奏請煩數
明道二年,乃詔有司參酌輕重,著為令。
命官重罪,當配隸,則於外州編管,或隸牙校
坐死特貸者,多杖、黥配遠州牢城,經恩量移,始免軍籍
公元1035年
玉海景祐二年十一月,詔審刑大理別減定配刑名
〈按玉海年月本紀不同
景祐二年八月己卯,置提點刑獄官。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宋自祖宗以來三歲遇郊則赦,此常制也。
世謂三歲一赦,於古無有
景祐中言者以為三王歲祀圜丘未嘗輒赦。
自唐興兵以後事天之禮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蕩亂獄
有罪者寬之未必自新被害抑之未必無怨。
不能自新,將復為惡,不能無怨,將悔為善
一赦使民善長惡,政教大患也。
願罷三歲一赦,使良民懷惠凶人知禁。
或謂未可盡廢,即請命有司,前郊三日罪人有過誤者引而赦之。
州縣須詔到倣此。
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詔:罪人情重者,毋得以一赦免。
然亦未嘗行。
按論一條,志無年月可考。
本紀景祐二年十一月乙未祀天地于圜丘大赦
疑宜作景祐二年
公元1044年
慶曆四年八月辛卯,命范仲淹刑法事。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45年
慶曆五年,詔罪殊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及篤疾無期親者,列所犯以聞。
《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云云
公元1047年
慶曆七年五月戊寅,詔武臣非歷知州、軍無過者,毋授同提點刑獄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54年
至和元年三月壬申,置京畿提點刑獄
公元1055年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至和二年十月己丑,罷京畿轉運使提點刑獄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0年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詔仍,敕轉運使提點刑獄
八月乙酉,罷諸路提點刑獄使臣
《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8年
神宗熙寧元年三月丙戌,詔恤刑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69年
熙寧二年十一月丙子,罷諸路提刑武臣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0年
熙寧三年三月丙辰,立試刑法詳刑官。
九月己亥,始試法官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1年
熙寧四年春正月乙未,詔詳定大辟詳覆法。
夏四月丙辰朔恤刑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3年
熙寧六年三月丁卯,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
戊辰,置刑獄檢法官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78年
元豐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獄。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帝以國初大理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
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
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
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
其應奏者,並令刑部審刑院詳斷
應天下奏按亦上之。
公元1079年
元豐二年四月甲子,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罷刑部檢法官
《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2年
元豐五年分命大理少卿左斷刑右治獄
《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元豐五年分命少卿左斷刑右治獄
斷刑評事檢法,丞議,正審;治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公元1083年
元豐六年,分大理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議司
《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元豐六年刑部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覆議
有差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審定然後判成。
詳斷官大理評事司直議官為丞,所斷案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
定制:分評事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議司
凡斷公案,正先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辯難,乃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公元1086年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
癸酉,置開封府界提點刑獄一員
七月丁巳,置檢法官
《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88年
元祐三年八月丙戌罷吏斷刑法。
《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0年
元祐五年中丞言: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
《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元祐五年詔命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院
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中書武臣軍士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
元豐更定官制斷獄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中書省取旨。
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并歸三省
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公元1091年
元祐六年四月,詔恤刑
是年,詔:命官犯罪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樞密院同取旨。
《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六年四月丙申,詔恤刑
刑法志元祐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案邊防軍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公元1093年
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禁繫人數瘐死數多者申尚書省
四月癸丑,詔恤刑
《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八年中書省言: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
而諸路所上,遂以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其非欽恤之意。
刑部自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公元1094年
紹聖元年四月丙午,以旱,詔恤刑
《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公元1095年
紹聖二年七月大理寺復置右治獄
是年戶部推勘檢法官
《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秋七月丙辰,詔大理寺復置右治獄,仍依元豐添置官屬
刑法志紹聖二年戶部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司事干錢穀追究者,從杖以下定斷
公元1096年
紹聖三年八月,復置檢法官
是年,詔:自今枉法自盜,罪至死、贓多者,並取旨。
又復大理官
《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三年八月己卯,復置檢法官
刑法志紹聖三年刑部侍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死
仁祖之初,尚不廢也。
其後用法稍寬,官吏犯自盜,罪至極法,率多貸死
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館職,李希甫轉運使不免也。
比朝廷用法益寬,主典人吏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別
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斷,以肅中外
詔:今後枉法自盜,罪至死、贓數多者,並取旨。
〈又〉三年,復置大理寺右治獄官屬元豐員,仍增置司直一員
大理卿路昌衡請:分大理寺丞為左、右推,若有飜異,自左移右。
再變,即命審問,或御史臺推究
許開封府互勘及地分探報,庶革互送挾讎之弊。
以上罪移御史臺
命官追攝者,悉依條。
探報涉虛用情託者,並收坐以聞。
公元1098年
元符元年三月令吏三歲一試刑法
是年,置看詳元祐所理局。
《宋史·哲宗本紀》元符元年三月壬子,令三省樞密吏三歲一試刑法
刑法志元符元年中丞安惇言:神宗厲精圖治明審庶獄,而陛下觀政時,姦臣訴理所,凡得罪熙寧元豐之間者,咸為除雪,歸怨先朝收恩私室
乞取公案看詳從初加罪之意,復依元斷施行
章惇猶豫未應蔡卞即以相公二心之言迫之。
懼,即日置局,命蹇序辰同安看詳內文陳述,及訴理所看詳先朝言語不順者,具名以聞。
自是,以伸雪改正得罪者八百三十家。
公元1105年
徽宗崇寧四年正月丙申,詔京畿路改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官。
《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06年
崇寧五年十一月辛亥,併京畿提刑轉運司
《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21年
宣和三年正月己未,詔淮南江東福建各權添置武臣提刑一員
《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2年
高宗紹興二年七月,罷淮東路提刑官。
是年,又詔知州兼統兵者,非出師臨陣勿用重刑
《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年七月甲戌,罷淮東路提點刑獄司。
文獻通考紹興二年,詔知州兼統去處,非出師臨陣,自今毋得輕用重刑
先是祕書少監傅崧卿言,軍國異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軍法從事
比聞州軍有捕獲軍兵劫盜殺人者,至族其家。
望加戒飭
故有是詔。
公元1133年
紹興三年正月乙丑,詔中外刑官各務仁平臺憲檢察月具平反以聞,歲終考察殿最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6年
紹興六年正月丁丑,詔凡入粟補官者,毋授親民刑法之職。
五月壬午,詔大理寺議獄不合,即詣刑部關決刑部不能定,同赴都堂稟議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7年
紹興七年八月甲寅詔命犯贓刑部不得黥配聽朝裁斷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39年
紹興九年十一月戊寅,命刑部大理官編次刑名斷例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43年
紹興十三年六月戊申,詔諸路提刑歲舉內廉平恕獄官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3年
紹興二十三年八月乙酉命敕令所編輯中興以後寬恤詔令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5年
紹興二十五年四月戊子,命四川制置司許就類省試校試刑法
九月丁巳秦檜紹興寬恤詔令
《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公元1156年
紹興二十六年,詔刑部郎官,仍分左、右廳治事
《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刑法志舊法刑部郎官四人,分左、右廳,或以詳覆,或以敘審,同僚異事,有防閑考覆之意。
南渡以來,務從簡省大理少卿一員刑部郎中初無分異,獄有不得其情,法有不當於理者,無所平反追改
二十六年右司郎中汪應辰言之。
刑部郎官元豐法,分左、右廳治事
公元1166年
孝宗乾道二年三月壬子,詔戒飭刑獄官。
六月丙子刑部乾道新編特旨斷例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乾道二年下詔曰:獄,重事也。
用法一傾,則民無所措手足
比年以來治獄之吏,巧持多端隨意輕重之,朕甚患焉。
其自今革玩習之弊,明審克之公,使奸不容情,罰必當罪,用迪於刑之中,勉之哉,毋忽。
文獻通考孝宗乾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乾道新編特旨斷例七十卷
公元1179年
淳熙六年七月戊辰,班隆興以來寬恤詔令於諸路。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0年
淳熙七年六月壬寅,詔試刑法官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2年
淳熙九年四月乙卯,詔諸路提刑文武臣通置一員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85年
淳熙十二年四月戊辰,班淳熙寬恤詔令
《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6年
寧宗慶元二年十一月庚寅,詣壽康宮,上太上皇寬恤詔令
壬辰京鏜等上孝宗皇帝寬恤詔令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7年
慶元三年六月戊辰,頒淳熙寬恤詔令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198年
慶元四年九月丁未,頒慶元重修敕令格式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刑法志淳熙末,議者猶以新書尚多遺闕有司引用,間有便人情者。
刑部詳定,迄光宗之世未成。
慶元四年右丞相京鏜始上其書,為百二十卷,號慶元敕令格式
公元1200年
慶元六年五月丙辰有司慶元寬恤詔令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1年
嘉泰元年三月戊辰,頒慶元寬恤詔令
五月丁卯,令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六條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2年
嘉泰二年三月己未,初命諸路提刑五月按部理囚。
七月己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七條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4年
嘉泰四年九月丙戌戒飭兩淮州縣遵守寬恤舊法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5年
開禧元年十二月庚午,詔兩淮京西監司帥守講行寬恤之政。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6年
開禧二年三月丙寅有司《開禧刑名斷例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07年
開禧三年二月甲子,命諸路提刑司從宜斷疑獄。
辛未,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八條
公元1209年
嘉定二年七月癸巳,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五條
公元1210年
嘉定三年六月壬戌,命有司舉行寬恤之政十有九條
以上《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13年
嘉定六年五月戊辰,脩慶元六年以來寬恤詔令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1年
嘉定十四年五月乙巳,頒慶元寬恤詔令
《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公元1229年
理宗紹定二年正月庚辰大理司直張衍檢驗推鞫四事
刑獄人命所關,其令有司究行之。
《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32年
紹定五年五月戊戌,詔今後民有罪,監司守臣毋得籍沒其家,必具聞俟命
《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4年
淳祐四年正月帝製《訓廉》《謹刑》二銘戒飭中外
《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公元1248年
淳祐八年二月陳垓言:檢覆決獄疏決推勘拘鎖剌環奏裁詳覆重勘追證十弊從之
《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續文獻通考云云
公元1263年
景定四年秋七月壬辰敕令所進《寧宗以來寬恤詔令
《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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