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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二十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六
  后梁〈太祖开平二则 乾化一则 末帝龙德一则〉
  后唐〈庄宗同光二则 明宗天成一则 长兴二则 末帝清泰二则〉
  后晋〈高祖天福六则〉
  后汉〈高祖天福一则 乾祐一则〉
  后周〈太祖广顺三则 世宗显德三则〉
  辽〈太祖神册一则 太宗会同四则 穆宗应历三则 圣宗统和九则 开泰四则 太平三则 兴宗重熙十三则 道宗清宁六则 咸雍四则 太康六则 大安四则 寿隆一则 天祚乾统一则 天庆一则〉

祥刑典第二十卷

律令部汇考六

后梁

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删定律令格式。
《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梁太祖开平三年十一月,诏太常卿李燕、中书舍人张衮、户部侍郎崔沂、大理卿王鄯、刑部郎中崔诰等,共删定律令格式。
开平四年十二月癸酉,颁律令格式。
《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云云。
《册府元龟》:开平四年十二月,宰臣薛贻矩奏:太常卿李燕等重删定律令二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一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凡五部十一帙,共一百三卷。勒中书舍人李仁俭诣阙门奉进,伏请目为《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仍颁天下施行。从之。 是时,大理卿李保撰《刑律总要》十二卷。
乾化二年五月丁亥,禁屠及捕生。
《五代史·梁太祖本纪》云云。
末帝龙德元年三月丁亥朔,禁私度僧尼。
《五代史·梁末帝本纪》云云。

后唐

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请敕定州进纳唐朝格式律令。
《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后唐庄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当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书,自朱温僭逆,删改事条,或重货财,轻入人命,或自徇枉过,滥加刑罚。今见在三司收贮刑书,并是伪廷删改者,兼伪廷先下诸道追取本朝法书焚毁,或经兵火所遗,皆无旧本节目。只定州敕库有本朝法书具在,请敕定州节度使速写副本进纳,庶刑法令式,并合本朝旧制。从之。未几,定州王都进纳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
同光二年二月,奏上《同光刑律统类》
《五代史·后唐庄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二年二月,刑部尚书卢质奏,纂集《同光刑律统类》凡一十三卷,上之。
明宗天成元年九月,御史奏废伪梁新格行本朝旧章。十月,用《开成格》
《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明宗天成元年九月,御史大夫李琪奏,奉八月二十八日敕,以大理寺所奏见管四部法书内,有《开元格》一十卷,《开成格》一十一卷,故大理卿杨遘所奏行《伪梁格并目录》一十一卷,与《开成格》微有差舛,未审,只依杨遘先奏施行,为复,别颁圣旨,令臣等重加商较刊定奏闻者。今未若废伪梁之新格,行本朝之旧章,遵而行之,违者抵罪。至其年十月二十一日,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奏,奉九月二十八日敕,宜依李琪所奏,废《伪梁格》,施行本朝格式者,伏详敕命,未该律令,伏以开元朝与开成隔越七帝,年代既深,法制多异,且律重轻格无二等。若将两朝格文允行,伏虑重叠差外。况法者,天下之大信,非一人之法,天下人之法也。故谓一成不变之制,又准格文后敕合破前格,若将开元与开成格允行,实难检举。又有《太和格》五十一卷,《刑法要录》五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中刑法格后敕》六十卷共,一百六十一卷,久不检举。伏请定其与夺奉。敕宜令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同详定一件格施行者。今众集商量,《开元格》多是条流公事,《开成格》关于刑狱,今且请使《开成格》。从之。
《玉海》:后唐天成元年十月,用《开成格》。〈按《文献通考》:作庄宗同光
二年。

长兴二年四月,大理奏,拷贼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一等。刑部奏监临公事,必明关取,与显属货财,方宜为赃,不得有违格律。六月,敕详断刑狱并须
先编坐律令格式条件,及新敕釐革,次第施行。十二月,除铁禁,又奖酬录《六典法书》者。
《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长兴二年十二月甲寅朔,除铁禁。
《册府元龟》:长兴二年四月,大理正剧可久奏,引《开成格》,应盗贼须得本赃,然后科决。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杀罪论。臣详此理未便,且云无持赃,待捕之贼,或偷生隐讳,所司又须讯拷,死反偿命,实恐惠奸。起今后如因而致死者,如无故,则请减一等,别增患病而死者,从辜限。正贼减本罪五等。中书覆云:今后凡关贼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杀论,无故减一等。如拷决,因增疾患,候验分明,如无他故,虽辜内致死,亦以减一等论。是月,刑部郎中周知微奏,臣每详覆案文,静究赃罪条件,或有因缘勘鞫,滋漫告陈,虽广讼论,渐异根本。其间有物关献遗,事同情异,或果实纸笔之徒,或丝履茶药之类,逐色目计,钱不及三二百,聚都数不过四五千,为案牍之微赃,伤朝廷之大体。引律二罪俱发,以重者论,不累轻以加重。请非正论事条外,定赃之时,并许除落。中书覆奏云:周知微践扬华省,献纳明廷,所贡谠言,深符治道。盖虑细微之物,便为赃贿之名。遂致刑章,过行深刻。须知撙节,务守廉隅。或是监临之司,或因公事之际,凡关取与,便涉阿私物,若显属货财,并宜为赃罪。其馀不是监临,不因公事,不在此限。应推断科条,不得有违格律。六月,敕诸道州府推断刑狱,或虑所司因循,仍以赦令前事,辄有申治,紊乱刑罚。宜令尽举中兴已来,所降赦书德音、釐革恩敕,晓示王者应天顺人,发号施令,布丝纶于远迩,示恩信于华夷。傥隐而不行,则主者有罪,须重提举,免致因循。宜令御史台兼三京及诸道州府,应受词状,及推勘详断之。所须将此令文榜壁,各令详审,无至逾违。如或公然以赦书德音,及恩敕前事,辄敢受而违理者,应状案经过处,宜当勘责,以故违敕令律格科罪。兼自此后凡有详断刑狱,并须先编坐律令格式条件,及新敕釐格次第施行。十二月,敕国祚中兴,皇纲再整,合颁公事,遍委群臣。先敕依录《六典法书》,分为二百四十卷,从朝至夕,自夏徂冬,御史台为之等,或同切催驱,或递专勘读,较前王之旧制,布当代之明规,宜有奖酬,以励勤恪。御史中丞刘赞,近别除官,今加阶爵,宜从别敕处分。吕琦、姚遐致宜加朝散大夫。李凝吉,朝议大夫。马义朝,朝散大夫。仍赐柱国勋于辽、李涛并朝散大夫。徐禹卿、张可复、王晓并赐绯鱼袋。
长兴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龙敏等,详定大中刑法统要。
《五代史·后唐明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长兴四年六月,敕御史中丞龙敏、给事中张鹏、中书舍人卢遵、刑部侍郎任赞、大理卿李延范等,详定大中刑法统类。
末帝清泰元年闰五月,敕律令格式裁成卷轴,抄录粉壁。御史台巡察奏闻:每至正初,具录前后敕文告示。六月,准大理奏,诏精于推劾,雪活冤滥者,令行奖
酬。故入人罪,依律本条。九月,奏准赃满三疋,准旧法,决杀。一疋,杖脊十八。不满一疋,杖十五。不得财,杖臀十五。又以天雄军节度使奏,诏应劫掠乡村,宜依长兴四年敕条断处。攻劫城镇,宜依天成二年敕处断。按《五代史·后唐末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末帝清泰元年闰五月,敕律令、格式、六典,凡关庶政,尽有区分,久不举明,遂至隳紊。宜令京百司各于其间录出本司事,裁成卷轴,或粉壁写在廨署,本司官尝宜省览,以备顾问。自敕下至今累年,如闻诸司,或以无廨宇处,并未书写施行。令御史台两差巡司,分巡百司,取已写未写司局以闻。如因事未辨处,与限五日,须抄录,依元敕指挥。其诸道州县,亦有六曹内合行公事条件抄录粉壁,官吏长宜观省其律令格式事繁,昨已撮成四卷,州县差人抄录,以备检寻。今后宜令御史台,每至正初,具录前后敕文,告示百司及诸州府,永为常式。六月,大理正剧可久上疏:臣曾披法律,深究臧否,州县令律之中,具存条格,军镇按推之吏,未载明文。事若不均,何以示劝。其三京军巡使、诸州府马步都虞候,有精于推劾,雪活冤滥者,请量事超擢。如按鞫偏私,故入人罪者,亦刑之,无赦。诏曰:义存两造,善推鞫者,故合奖酬,法贵一成。务钦守者,岂烦更改剧可久,所陈章奏,备验忠勤。然于取舍之间,未尽咨询之理。其军巡使都虞候,能覆推刑狱,雪活人命,及推案不平,致人负屈者。起今后,宜以长兴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敕条施行。合有奖酬,亦等第比附行遣。其故入人罪,律有本条,何烦别定。九月,大理寺奏,所用法书,窃盗条建中年赃三疋已上,决杀。数不充,量情决杖。先朝以量情法不定,命御史中丞龙敏等议,赃满三疋,准旧法。一疋已上,决杖十八。一疋以下,量罪决杖。大理又以量罪之文不定,其定夺下寺诏集寺官议。议云:赃一疋,杖脊十八。不满一疋,杖十五。不得财,杖臀十五。从之。是月,天雄军节度使范廷光上言:副使王钦祚报管内频有盗贼剽劫坊市,乡村差兵巡捕,严切堤防。缘此岁蚕麦不熟,游惰之徒,结集为恶,或伤杀攘夺。及捕获处断,又前后法条不一,以天成二年敕,应山林群盗害物残人,若捕捉勘结不虚,全家处置。有偶然劫盗者,正身准法。知情者,同罪。又以长兴四年敕,据天成敕,只为界内连结党恶害物残人,所以诛族,此中兴之初权行之法。若断狱只坐此条,恐违于律令。今后结党连群为害者,并男十五以上,并准元敕处断。其父母、兄弟、妻女、小儿,一切不罪。有骨肉中与贼同恶者,亦同罪。如同谋不行,或受赃不受赃,则准律科断。臣当管贼盗屡发,盖见用法太宽,只罪一身,又不籍没家产,又不连累家属,得以恣行凶恶。今后捕盗权行重条,俾其知惧,易为禁止。诏曰:应劫掠乡村,宜依长兴四年敕条断处。攻劫城镇,宜依天成二年敕断处。
清泰三年五月,御史奏定枉法受赃,与不枉法受赃,并受所监临赃刑制。
《五代史·后唐末帝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清泰三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刺史位列公侯,县令为人父母,只合倍加乳哺,岂合自至疮痍。一昨张宗裔胥吏讼,论合当极典,法司据律罪,止徒流。向来此法极严,才可存其躯命。即一二十年,不复还乡。却缘近日赦宥稍频,迁易颇数,致其凶物不顾严刑。臣窃惟立法稍严,则人不敢犯。其见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详酌。及下御史台、刑部、大理议云:旧律枉法赃十五疋,绞。天宝元年加至二十疋。请今后犯枉法赃十五疋,准律绞。不枉法赃,旧律三十疋,加役流,受所监临五十疋,流二千里。今请依统类,不枉法赃,过三十疋,受所监赃过五十疋。从之。

后晋

高祖天福二年三月,敕参详《见管统类》《编敕》《散敕》,又敕改正法书文字。四月,敕仓库官吏当受纳时,妄称欠少者,并准唐长兴二年敕条处分。其自盗及私用、
擅借,各依格律本条处分。十月,禁造甲兵。
《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二年十月辛巳,禁造甲兵。
《册府元龟》:晋高祖天福二年三月,敕大理寺奏《见管统类》一十二卷,《编敕》三卷,《散敕》七十六道,宜差侍御史李遐、刑部郎中郑观与本寺官员同为参详。今踏逐到静僧坊,便欲删定,再候进止者。敕李遐改官,郑观去世,更候差遣转虑稽延,宜令大理寺其合改正国号、庙讳等文字,如是不动格条,不碍理义,便可集本寺官员检寻改正。如或显系重轻,须要商议,别具奏闻。其御史台、刑部所有法书,合改正文字者,亦宜准此。四月,敕应在京及诸道监临主,当仓库官吏等,当受纳时例破加耗及,交替日,岂合亏悬。自今后,如得替交割,及非时点检,无故妄称欠少者,并准唐长兴二年敕条,计赃绢五十疋,决重杖一顿,处死,所有钱物家业尽底通纳,馀外不徵。其有自盗及私专用、擅借,各依格律本条处分。
天福三年三月,禁私造铜器。六月,奏准详定唐编集,及封锁前后敕文。十一月,除铸钱令。十二月,刑部奏禁街衢走马,违者依律科断敕,依馀准近敕处分,仍付所司。
《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三年三月丁丑,禁私造铜器。十一月壬戌,除铸钱令。
《册府元龟》: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奏:伏睹天福元年十月敕节文,唐明宗朝敕受法制,仰所在遵行,不得更易。今诸司每有公事见执。清泰元年十月十四日编敕施行。称唐明宗朝敕,除编集外,尽已封锁不行。臣等商量,望差官将编集及封锁前后敕文,并再详定其经文可行条件,别录闻奏施行。从之。遂差右谏议大夫薛融、秘书监吕琦、尚书驾部员外郎知杂事刘皓、尚书刑部郎中司徒诩、大理正张仁琢同参详。十二月,尚书刑部郎中马承翰奏:伏见都下衢街窄狭,人物殷繁。其有步履艰难,眼目昏暗,老者幼者,悉在其间。车马若纵于奔驰,生性必见于伤害。况律禁,无故走马伤人、杀人,素有严典。臣切恐功勋之子,军伍之人,向来偶昧于宪章,此际忽思于驰骋。害人者死,是杀二人。杀人既多,亦伤至化。臣以为,不若令之在前,使民知禁。臣乞特降明诏,示谕内诸司以下及诸军巡于街衢坊曲,并不得走马,兼乞指挥逐界金吾司所由,尝切止约。如有故违走马者,不问是何色目人,并捉搦申所司,请依律科断。若所由不切止约,致走马害人者,逐界分所由,与所犯人同罪科断。其或自内中急传宣旨者,即请赐银牌或牙牌,令以手持之,俾路人及所由辩认,易为奔避。上行其令,而下不敢违。非惟得罪者无同,抑亦所犯者应少。敕曰:马承翰所贡封章,俾人知禁。虽曾条贯,恐未周详。宜依。馀准近敕处分,仍付所司。
天福四年七月,复禁铸钱,又诏编敕与格式参用。九月,敕今后凡有贼人悉准格律定罪,不得没纳。按《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天福四年七月丙辰,复禁铸钱。
《册府元龟》:四年七月,右谏议大夫薛驰等上疏详,定编敕三百六十八道,分为十二卷,诏令百司写录与格式参用。九月,相州节度桑维翰上言:管内获贼人,从来籍没财产,云是邺都旧例,格律未见明文。敕:桑维翰佐命功全,临戎寄重,举一方之往事,合四海之通规,况贼盗之徒,律令俱载。此为抚万姓而安万国,岂忍罪一夫而破一家。闻将相之善言,成国家之美事,既资王道,实契人心。今后凡有贼人准格律定罪,不得没纳家资,天下诸州皆准此处分。
天福五年十月,诏窃盗贼用轻典。
《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五年十月癸丑,诏曰:朕自临区夏,每念生灵,恶杀为心实慈是务。凡于狱讼尝切哀,矜况时渐兴文民,皆知禁宜申轻典,用缓峻刑。今后窃盗赃满五疋处死,三疋以上决杖配流,以盗论者依律文处分。
天福六年五月,奏准散官,犯罪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
《五代史·后晋高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天福六年五月,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卫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天福 年,禁使臣经过州县,陵虐吏民者。
《五代史·后晋本纪》不载。 按《宋史·边归谠传》:归谠,天福初,拜监察御史。历殿中侍御史、礼部员外郎,充户部判官。迁水部郎中,赐金紫,拜比部郎中、知制诰。历右谏议大夫、给事中。尝上言:使臣经过州县,券料外妄自徵需,以丰傔从,多索人驴,用递行李。挟命为势,陵下作威,供亿稍迟,即加鞭箠,吏民受辱,宁免怨嗟。欲望察访得情,严示惩戒。从之。

后汉

高祖天福十二年秋闰七月,禁造契丹服器,又制盗贼毋问赃多少皆死。
《五代史·后汉高祖本纪》:开运四年二月辛未,皇帝即位,称天福十二年。六月戊辰,改国号汉。秋闰七月乙丑,禁造契丹服器。
《通鉴纲目》:汉高祖天福十二年,汉制,盗贼,毋问赃多少,皆死。
《册府元龟》:汉高祖即位称天福。十二年八月,敕应天下凡关贼盗捕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俾其重法斯为爱民。
乾祐 年,禁匿名书及风闻告讦者。
《五代史·后汉本纪》不载。 按《宋史·边归谠传》:归谠,汉初,历礼部、刑部二侍郎。时史弘肇怙权专杀,闾里告讦成风。归谠言曰:迩来有匿名书及言风闻事,构害善良,有伤风化,遂使贪吏得以报复私怨,谗夫得以肆其虚诞。请明行条制,禁遏诬罔。凡显有被论,具陈姓名。其匿名书及风闻事者并望止绝。论者韪之。

后周

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制犯盗赃和奸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犯非反逆,不得籍没。六月,诏行《大周续编敕》
《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宋史·卢多逊传》:多逊,父亿。周初,为侍御史。汉未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乃诏亿与刑部员外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加议定。旧本又以晋、汉及周初事关刑法敕条者,分为二卷,附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诏行之。
《册府元龟》:周太祖广顺元年正月即位制曰:古者用刑,本期止辟,今兹作法,义切禁非。盖承弊之时,非猛则奸凶难制;及知劝之后,或宽则典宪得宜。相时而行,庶臻中道。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应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六月,敕侍御史卢亿、刑部员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涛同议定重写法书一百四十八卷。先是,汉隐帝末,因兵乱法书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写律令格式、统类编敕,凡改点画及义理之误字凡二百一十四,以晋、汉及国初事关刑法敕条,凡二十六件,分为二卷,附于编敕,目为《大周续编敕》,命省、寺行用焉。广顺二年二月,诏定犯盗赃及强奸和奸律令。八月,敕改定盐曲条法。十二月,诏定诸色,牙人设计欺罔,蒙昧公私罪例。
《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广顺二年二月,中书门下奏:准元年正月五日赦书节文,今后应犯窃盗赃及和奸者,并依晋天福元年已前条制施行。诸处犯罪人等,除反逆罪外,其馀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格令处分者。请再下明敕,颁示天下。乃下诏曰:赦书节文,明有釐革,切虑边城远郡,未得审详,宜更申明,免至差误。其盗贼,若是强盗,并准自来格条断遣;其犯窃盗者,计赃满绢三疋已上者,并集众决杀,其绢以本处上估价为定,不满三疋者,等第决断。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妇人不坐;其犯和奸者,并准律科断,罪不至死。其馀奸私罪犯,准格律处分。应诸色罪人,除谋反大逆外,其馀并不得诛杀骨肉、籍没家产。先是,晋天福中敕,凡和奸者,男子妇人并极法,至是始改从律文焉。八月,敕承前所立盐曲条法,每犯至少,尽处极刑。近年以来,抵罪甚重。兼以邑居人户,随税请盐。既不许将入城隍,又不容向外破卖。立法之弊,一至于斯。爰自新朝,尚沿旧制。昨因郑州按狱,备见百姓御冤。既详断之踰违,亦条令之疑误。睹兹深刻,须议改更。庶令轻重得中,兼复上下知禁。国计之重,立法为先。贵在必行,何须过当。凡盐曲犯一斤以下,至一两,杖臀十七,配役一年。五斤以下,一斤以上,杖脊二十,役三年。五斤以上,杖死之。煎碱盐犯,一斤以下,杖脊二十,役三年。一斤以上,杖死之。若捉获碱土及水煎成盐了,秤之定罪。颗盐未盐,各有界分。如界分相侵,同犯盐罪论。乡村所请蚕盐,只自充用,不得将入城邑、村坊、郭、博易货卖。如违,同犯盐论。所请蚕盐处道路津镇须验公凭,凡卖盐曲,并须官场官务,若衷私兴贩,同犯盐曲例论。官场官务有羡馀盐曲,并尽底纳官。如辄将货卖,同犯盐曲论。凡盐户、酒户,衷私与场官院官买卖,同犯例论。凡盐曲同情共犯,若是卑幼骨肉奴婢同犯,只罪家长。主者不知情,只罪造意者。其馀减等。凡城郭人户,后屋税盐,并于城内请给。若外县镇郭下人户,亦许将所请盐归家供食。即本部官据人户,合请数都,讨于俵场,请数点检入城,不得因便带入。其郭下户,或城外有庄田,合并户税者,亦本处官预前分说,勿令逐处都请。凡盐曲、盐碱,随处地分节级,专切捉搦。如透漏,必重科断。其告犯盐曲人死罪者,赏钱五十千文。不死罪,赏三十千文。以本处系省钱充,故斟酌轻重,立此科条。宜令三司施行。其中有合指挥件目,随事处分以闻。十二月,开封府言:商贾及诸色人等诉称,被牙人、店主人引领百姓赊买财货,违限不还其价。亦有将物去便与牙人设计,公然隐没。又庄宅牙人,亦多与有物业人通情,重叠将庄宅立契典当。或虚指别人产业,或浮造屋舍,伪称祖父所置。更有卑幼骨肉,不问家长,衷私典卖,及将倚当取债。或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分,倚强陵弱,公行典卖。牙人、钱主,通同蒙昧,致有争讼。起今后欲乞明降指挥,应有诸色牙人、店主,引致买卖,并须钱物交相分付,或还钱未足,仰牙人、店主明立期限,勒定文字,递相委保。如数内有人前却,及违限,别无抵当,便仰连署契人同力填还。如诸色牙行人内,有贫穷无信行者,恐已后误素,即许众状集出。如是客旅自与人商量交易,其店主、牙行人并不得邀难遮占,称须依行店事例引致。如有此色人,亦加深罪。其有典质倚当物业,仰官牙人、业主及四邻人同署文契,委不是曾将物业已经别处重叠倚当,及虚指他人物业印税之时,于税务内纳契日一本务司点检须有官牙人、邻人押署处,及委不是重叠倚当钱物,方得与印。如违犯,应关连人并行科断,仍徵还钱物。如业主别无抵当,只仰同署契牙保邻人,均分代纳。如是卑幼,不问家长,便将物业典卖倚,当或虽是骨肉物业,自己不合有,辄敢典卖倚当者,所犯人重行科断,其牙人、钱主并当深罪,所有物业,请准格律指挥。如有典卖庄宅,准例房亲邻人合得承当。若是亲邻不要,及著价不及,方得别处商量,和合交易。只不得虚抬价例,蒙昧公私。如有发觉,一任亲邻论理勘责不虚,业主、牙保人并当科断,仍改正物业。或亲戚实是不便承买,妄有遮𠫤阻滞交易者,亦当深罪。从之。
广顺三年九月,敕元象等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所司亦不得衷私示外。如违,准律科断。
《五代史·后周太祖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三年九月,敕辰象元远,罕克精研,术数幽深,骤难穷究。则有闾阎之内,少祝之流,粗学阴阳,务求衣食,妄谈休咎,以诳民氓。比设律条止兹诞妄,久疏法网,是启妖讹。自今后,元象品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合有,及衷私传习。见有者,并须焚毁。司天台、翰林院本司职员,不得以前件所禁文书,出外借人传写。其诸时日五行占筮之书,不得禁限。其年历日,须候本司算造奏定,方得雕印,所司不得衷私示外。如违,准律科断。遍下诸道州府,各令告示。先是,本司术数人,以其术私教廛里富民好事者,而市儿有解算七曜历经者,每年算造供御,及赐藩镇历日,而富民之室,皆有之。今岁水而星文差度,街市大扇妖言。故有是命。
世宗显德二年夏五月甲戌,禁民亲无侍养而为僧尼及私自度者。秋九月丙寅朔,颁铜禁。
《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云云。
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侍御史张湜等,删定新格,务从节要,易为详究。
《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册府元龟》:世宗显德四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宣,法书行用多时,文意古质,条目繁细,使人难会,兼前后敕格,互换重叠,亦难详定。宜令中书门下并重删定,务从节要,所贵天下易为详究者。伏以刑法者御人之御勒,救弊之斧斤,故鞭朴不可一日弛之于家,刑法不可一日废之于国,虽尧、舜淳古之代,亦不能舍此而致理矣。今奉制旨删定律令,有以见圣君钦恤明罚敕法之意也。窃以律令之书,政理之本,经圣贤之损益,为古今之章程,历代以来,谓之彝典。今朝廷之所行用者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开成格》一十卷、《大中统类》一十二卷、后唐以来至汉末编敕三十二卷及皇朝制敕等。折狱定刑,无出于此。律令则文辞古质,看览者难以详明;格敕则条目繁多,检阅者或有疑误。加以边远之地,贪猾之徒,缘此为奸,寖以成弊。方属盛明之运,宜伸画一之规,所冀民不陷刑,史知所守。臣等商量,望准圣旨施行,仍差侍御史知杂事张湜、太子右庶子剧可久、殿中侍御史率汀、职方郎中邓守中、仓部郎中王莹、司封员外郎贾玭、太常博士赵砺、国子博士李光赞、大理正苏晓、太子中允王伸等一十人,编集新格,勒成部帙。律令之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之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止要诸理省文,兼目直书易会。其中有轻重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违,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无或牵拘。候编集毕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议定,奏取进止。诏从之。自是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
显德五年,诏颁刑统于天下。
《五代史·后周世宗本纪》不载。 按《宋史·剧可久传》:显德三年,可久为右庶子。世宗以刑书深古、条目繁细,难于检讨。又前后敕格重互,亦难详审,于是中书门下奏。命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于都省集议删定,仍令大官供膳。五年,书成,凡三十卷,目曰《刑统》。宰相请颁天下,与律、疏、令、式并行。
《册府元龟》:五年七月,中书门下奏: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奉诏编集刑书,悉有条贯,兵部尚书张昭等一十人,参详旨要,更加损益。臣质、臣溥据文评议,备见精审。其所编集者,用律为主;辞旨之有难解者,释以疏意;义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废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于今该说未尽者,别立新条于本条之下;其有文理深古、虑人疑惑者,别以朱字训释。至于朝廷之禁令,州县之常科,各以类分,悉令编附。所冀发函展卷,纲目无遗,究本讨源,刑政咸在。其所编集,勒成一部,别有目录,凡二十一卷。刑名之要,尽统于兹,目之为《大周刑统》,欲请颁行天下,与疏律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格》、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自来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应该京百司公事,逐司各有见行条件,望令本司删集,迭中书门下详议闻奏。敕宜依,仍颁行天下。乃赐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九人各银器二十两,杂䌽三十疋,赏删定《刑统》之劳也。

太祖神册六年夏五月,诏定法律,兼置钟院。
《辽史·太祖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神册六年,克定诸夷,上谓侍臣曰:凡国家庶务,钜细各殊,若宪度不明,则何以为治,群下亦何由知禁。乃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
太宗会同二年五月乙巳,禁南京鬻牝羊出境。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三年三月庚寅,诏扈从扰民者从军律。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五年五月五日戊午,禁屠宰。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会同九年七月辛亥,诏徵诸道兵,故伤禾稼者,以军法论。
《辽史·太宗本纪》云云。
穆宗应历十二年,著强陵幼女,加宫刑之令。
《辽史·穆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海里彊陵拽剌秃里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秃里以为奴。因著为令。
应历十五年二月甲寅,以获鸭,除鹰坊刺面、腰斩之刑,复其徭役。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应历十六年秋七月壬午,谕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标识,令民勿犯,违以死论。
《辽史·穆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十六年,谕有司:自先朝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
圣宗统和元年二月,禁私语夜行。四月,诏译南京所进律文。十一月,诏谕县令佐毋听州官朝使非理徵求,又定民间别籍异居之罪。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元年二月戊子朔,禁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语及冒禁夜行,违者坐之。四月壬子,枢密院请诏北府司徒颇德译南京所进律文,从之。十一月庚辰,诏谕诸县令佐如遇州官及朝使非理徵求,毋或畏徇。恒加采听,以为殿最。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
统和三年十一月癸巳,禁行在市易布帛不中尺度者。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七年二月丙寅,禁举人匿名飞书,谤讪朝廷。十月,禁置网捕兔。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九年正月丙子,诏禁私度僧尼。七月,诏诸道察贪酷、禁奢侈。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年春正月丁酉,禁丧葬礼杀马,及藏甲胄、金银、器玩。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十二年七月,诏犯十恶者依汉律。十二月,禁民游食。是年,又立禁捕法,叛逆,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又禁狱官,以请托枉法。
《辽史·圣宗本纪》:统和十二年七月庚午,诏契丹人犯十恶者依汉律。十二月庚寅,禁游食民。 按《刑法志》: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锐意于治当时更定法令凡十数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详慎。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统和十二午,诏契丹人犯十恶,亦断以《律》。旧法,死囚尸市三日,至是一宿即听收瘗。 按《耶律阿没里传》:四年,宋侵燕,阿没里为都监。十二年,行在多盗,阿没里立禁捕法,盗始息。先是,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亦连坐、阿没里谏曰:夫兄弟虽曰同胞,赋性各异,一行逆谋,虽不与知,辄坐以法,是刑及无罪也。自今,虽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太后嘉纳,著为令。
《续文献通考》:圣宗统和十二年,时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奏请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宥,或妄行榜掠,乞加禁止。从之。
统和十五年七月辛未,禁吐谷浑别部鬻马于宋。十月丁酉,禁诸山寺毋滥度僧尼。戊戌,弛东京道鱼泺之禁。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反逆,奴婢无得告,奴婢犯死罪,主不得擅杀。
《辽史·圣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统和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毋得告首;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按《续文献通考》
此条作二十六年。

统和二十九年五月甲戌,又诏帐族有罪,黥垒依诸部人例。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
开泰六年四月壬辰,禁命妇再醮。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七年九月戊辰,诏内外官,因事受赇,事觉而称子孙仆从者,禁之。十一月庚辰,禁服用明金、缕金、贴金。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开泰八年六月,弛采木禁,禁横帐三房卑小帐族不得为婚。是岁,定盗赃法,遗火延烧者杖,又定窃盗数犯刑制。
《辽史·圣宗本纪》:开泰八年六月癸卯,弛大摆山猿岭采木之禁。十月癸巳,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 按《刑法志》:开泰八年,以窃盗赃满十贯,为首者处死,其法太重,故增至二十五贯,其首处死,从者决流。尝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而亲为录囚。数遣使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人自以为无冤。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挞剌干乃方十因醉言宫掖事,法当死,时贳其罪。五院部民偶遗火。延及木叶山兆域,亦当死,杖而释之,因著为法。至于敌八哥始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及觉,以刃刺令谦,幸不死。有司拟以盗论,止加杖罪。又那母古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论弃市。因诏自今三犯窃盗者,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至于五则处死。若是者,重轻适宜,足以示训。近侍刘哥、乌古斯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龄节出首,乃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于是国无倖民,纲纪修举,吏多奉职,人重犯法。故统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狱空闻。至开泰五年,诸道皆狱空,有刑错之风焉。开泰九年十二月丁亥,禁僧然身炼指。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五年二月戊午,禁天下服用明金及金线绮;国亲当服者,奏而后用。十二月丁丑,禁工匠不得销毁金银器。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太平六年十二月,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大小官职有不法者量处之。内族犯受赂,与常人同科。是年,又诏内族、外戚恃恩行贿,令官司案,申北、南院覆问以闻,受请托者罪,以本犯人罪。
《辽史·圣宗本纪》:太平六年十二月辛巳,诏北面诸部廉察州县及石烈、弥里之官,不治者罢之。诏大小职官有贪暴残民者,立罢之,终身不录。其不廉直,虽处重任,即代之;能清勤自持者,在卑位亦当荐拔。其内族受赂,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 按《刑法志》:故事,枢密使非国家重务,未尝亲决,凡狱讼惟夷离菫主之。及萧合卓、萧朴相继为枢密使,专尚吏才,始自听讼。时人转相效习,以狡智相高,风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诏曰:朕以国家有契丹、汉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盖欲去贪枉,除烦扰也;若贵贱异法,则怨必生。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如是则法废矣。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太平七年七月己亥朔,诏更定法令。
《辽史·圣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七年,诏曰:《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公罪听赎,私罪各从本法;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
物五贯者处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所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
《辽史·兴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云云。
重熙二年十二月,禁夏国市金铁。是年,谕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又诏定奴婢,盗主物,及窃盗数犯刑制。按《辽史·兴宗本纪》:重熙二年十二月己酉,禁夏国使沿路私市金铁。 按《刑法志》:重熙二年,有司奏:元年诏曰,犯重罪徒终身者,加以捶楚,而又黥面。是犯一罪而具三刑,宜免黥。其职事官及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奸罪至徒者,未审黥否。上谕曰:犯罪而悔过自新者,亦有可用之人,一黥其面,终身为辱,朕甚悯焉。后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重熙五年四月丁卯,颁《新定条制》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重熙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
重熙七年十二月丁亥,录囚,非故杀者减等。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八年正月丁巳,禁朔州鬻羊于宋。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九年十二月辛卯,诏诸犯法者,不得为官吏。诸职官非婚祭,不得沈酗废事。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年七月,诏私取官物者,论正盗。敢言先朝已断事者,论罪,又诏定禁地射鹿,决杖数限。
《辽史·兴宗本纪》:重熙十年秋七月壬戌,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敢以先朝已断事相告言者,罪之。诸帐郎君等于禁地射鹿,决三百,不徵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 按《刑法志》:同。
重熙十一年七月壬寅朔,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十二月丁卯,禁丧葬杀牛马及藏珍宝。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减死论。
重熙十二年二月壬寅,禁关南汉民弓矢。六月丙午,诏世选宰相、节度使族属及身为节度使之家,许葬用银器;仍禁杀牲以祭。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五年正月乙酉,禁契丹以奴婢鬻与汉人。四月辛亥,禁五京吏民击鞠。七月辛丑,禁扈从践民田。九月甲辰,禁以罝网捕狐兔。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六年十一月壬辰,禁漏泄宫中事。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重熙十八年十二月己卯,录囚。有弟从兄为强盗者,兄弟俱无子,特原其弟。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至于枉法受赇,诈敕走递,伪学御书,盗外国贡物者,例皆免死。重熙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条制。
《辽史·兴宗本纪》云云。
道宗清宁元年九月,弛常行围场之,禁严佩刀入宫,及非勋戚职事辄冠巾,与服用违制者。十二月,诏有机密即奏讪谤者治罪。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元年九月戊午,诏常所幸围场外毋禁。庚申,诏除护卫士,馀不得佩刀入宫;非勋戚后及夷离堇、副使、承应诸职事人不得冠巾。壬戌,诏夷离堇及副使之族并民奴贱,不得服驼尼、水獭裘,刀柄、兔鹘、鞍勒、佩子不许用犀玉、骨突犀;惟大将军不禁。十二月辛卯,诏部署院,事有机密即奏,其投谤讪书,辄受及读者并弃市。 按《刑法志》:道宗清宁元年,诏诸官都部署曰: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馀所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讪之书,其受及读者皆弃市。清宁二年正月,定决囚例。四月,禁纵火于郊。六月,诏强盗得实即决。
《辽史·道宗本纪》:清宁二年春正月丙辰,诏州郡官及辽属决囚,如诸部族例。夏四月甲子,诏曰:方夏,长养鸟兽孳育之时,不得纵火于郊。六月丙子,诏强盗得实者,听诸路决之。 按《刑法志》:清宁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例,与僚属同决罪囚,无致枉死狱中。下诏曰:先时诸路死刑皆待决于朝,故狱讼留滞;自今凡强盗得实者,听即决之。
清宁四年七月辛巳,制诸掌内藏库官盗两贯以上,许奴婢告。十一月丙戌,禁造玉器。十二月辛丑,弛驼尼、水獭裘之禁。
清宁七年四月辛未,禁吏民畜海东青鹘。
清宁九年春正月辛未,禁民鬻铜。
清宁十年二月,禁南京民决水种粳稻。七月辛巳,禁僧尼私诣行在,妄述祸福取财物。十月戊午,禁民私刊印文字。十一月辛未,禁六斋日屠杀。庚辰,诏南京不得私造御用䌽段,私货铁,及非时饮酒。
咸雍元年八月丙申,诏诸路,严火禁。
咸雍五年七月癸未,诏禁皇族恃势侵渔细民。按以上俱《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咸雍六年十一月,禁于回鹘等界鬻铁。十二月,禁汉人捕猎。是年,命更定条制。
《辽史·道宗本纪》:咸雍六年十一月乙卯,禁鬻生熟铁于回鹘、阻卜等界。十二月辛酉,禁汉人捕猎。 按《刑法志》: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馀条。皆分类列。
咸雍七年四月乙亥,禁布帛短狭不中尺度者。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四年十一月丁亥,禁士庶服用锦绮、日月、山龙之文。
太康五年九月己卯,诏诸路毋禁僧徒开坛。壬午,禁扈从扰民。
太康七年十一月辛亥,除绢帛尺度狭短之令。太康八年二月辛酉,诏北、南院官,凡给驿者,必先奏闻。贡新及奏狱讼,方许驰驿,馀并禁之。
按以上俱《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太康 年,增续《条例》
《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以太康间所定,复以《律》《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太康十年六月壬辰,禁毁铜钱为器。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三年,又增续《条例》
《辽史·道宗本纪》不载。 按《刑法志》:太康间,《律》《条例》,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
大安四年五月丙寅,禁挟私引水犯田。七月己巳,禁钱出境。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大安五年冬十月乙巳,以新定法令太烦,复行旧法。按《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按《刑法志》:太康后,条约既繁,典者不能遍习,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众,吏得因缘为奸。故五年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馀悉除之。
大安十年夏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寿隆六年春三月甲申,弛朔州山林之禁。
《辽史·道宗本纪》云云。
天祚乾统三年春二月庚午,以武清县大水,弛其陂泽之禁。夏五月戊子,以猎人多亡,严立科禁。
《辽史·天祚本纪》云云。
天庆三年春正月甲戌,禁僧尼破戒。
《辽史·天祚本纪》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