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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四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二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
  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五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延祐六則
祥刑典第二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十
公元1234年
元太宗六年夏五月大會諸王百僚,定條令
《元史·太宗本紀六年夏五月,帝在達達葩之地,大會諸王百僚,諭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
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
軍中凡十人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論罪
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
諸公事非當言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
千戶萬戶前行者,隨以木鏃射之。
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
不遵此法者,斥罷
今後來會諸軍,甲內數不足,于近翼抽補足之。
諸人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
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
盜馬一二者,即論死
諸人不應絆于乞烈思內者,輒沒與虎豹人。
諸婦人製質孫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公元1260年
世祖中統元年四月乙丑,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1年
中統二年四月乙卯,詔職官污濫及民不孝悌者,量輕重議罰
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民越境私商之禁。
弛諸路山澤之禁。
禁私殺馬牛
申嚴越境私商,販馬疋罪死
六月戊戌詔諭路宣撫司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等法。
乙卯,詔:宣聖廟管內書院有司歲時致祭月朔釋奠,禁諸官員使臣軍馬,毋得侵擾褻瀆,違者加罪。
九月丙子,諭諸王駙馬凡民詞訟無得私自斷決,皆聽朝處置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2年
中統三年正月辛未,禁諸道戍兵勢家畜牧禾稼者。
二月辛亥,詔諸道括逃軍屯田,嚴其禁。
三月戊寅,諭諸路。
民間私藏軍器
四月庚子,禁征戍軍士及勢官,毋縱畜牧傷其禾稼
六月壬子申嚴軍官兵伍擾民之禁。
十月丙辰,禁諸王使臣師旅敢有恃勢擾民者,所在執以聞。
十二月丙寅申嚴屠殺牛馬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正月辛亥申禁民家兵器蒙古擾民者。
二月甲子,詔:諸路置局軍器私造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
七月乙酉,禁野狐嶺營民,毋入南、北口畜牧,損踐桑稼
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
壬寅,詔禁益都路探馬赤擾民
蒙古漢軍諸人煎、販私鹽。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4年
至元元年正月申嚴軍器、販馬、越境禁。
二月,弛邊城軍器禁。
是年,頒法令三十七章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正月癸亥申嚴軍器、販馬、越境私商之禁。
二月癸酉,弛邊城軍器之禁。
耶律楚材傳》楚材子鑄
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
定法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正月甲申,詔申嚴越界販馬之禁,違者處死
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硝鹼。
五月戊子,禁北京平灤等處捕獵
六月己卯,敕行院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
十月戊子,詔隨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實免罪充軍
十二月庚午,禁朝省告訐以息爭訟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6年
至元三年四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
六月戊寅申嚴陝西河南竹禁
七月己未,詔招集逃亡軍,限百日所屬陳首,原其罪。
十月丁丑申禁京畿畋獵
十一月丁未申嚴牛馬之禁。
辛亥,詔禁天文圖讖等書。
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私商諜人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7年
至元四年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私鹽之禁。
乙巳,禁僧官理民訟。
七月壬寅申嚴京畿牧地之禁。
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酒醋之禁。
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商稅酒醋之禁。
十一月乙巳申嚴京畿畋獵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8年
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
十二月戊寅詔諭四川行省沿邊屯戍軍士逃役者處死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9年
至元六年五月辛酉,詔禁戍邊軍士牧踐屯田禾稼
七月癸酉,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者,各正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斷遣之。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二月乙酉申嚴畜牧損壞禾稼桑果之禁。
十一月閏月戊辰,禁繒緞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馬鞍者。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
辛酉,敕:凡訟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
三月己丑,敕:有司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
九月癸未,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
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2年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禁漢人聚眾蒙古鬥毆
七月丁巳,禁私鬻回回曆》
八月乙未,禁諸人以己事輒呼至尊稱號者。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5年
至元十二年二月丙寅,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
四月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
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法
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
九月丁丑,弛河南鬻馬之禁。
十月辛丑,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
十一月己卯中書省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問狀已白,不必待時,宜即行刑。
奴婢主者,具五刑論。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7年
至元十四年四月丙戌,禁江南行用銅錢
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
七月壬辰,敕犯盜者皆棄市
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寡,似難悉寘於法。
帝然其言,遽命止之。
戊戌申禁羊馬群之在北者,八月內毋縱出北口諸隘踐食京畿之禾,犯者沒其畜。
十月辛酉,弛蓋州獵禁
乙亥,禁無籍軍隨大軍剽掠者,勿過關渡。
十一月乙未,凡偽造寶鈔同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8年
至元十五年正月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民官兼領其事。
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
壬寅,弛女直水達達酒禁
戊申,從阿合馬請,自今御史臺白於省,毋擅召倉庫吏,亦毋究錢穀數,及集議中書不至者罪之。
庚戌,詔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役擾致逃亡者,沒其家貲之半。
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
五月乙酉申嚴無籍虜掠傭奴代軍之禁。
十月丁卯,弛山場樵採之禁。
庚午,敕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多寡定其罪。
十一月甲午開酒禁。
十二月庚辰,詔禁戍卒毋擾思、播之民,從之。
丙午,禁玉泉山樵採漁弋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9年
至元十六年三月敕定掾吏文移稽緩罪。
八月,詔定漢軍逃亡罪。
九月,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論誅沒其家。
又詔官吏數外多取者,罪之。
十一月,敕諸路盜犯贓少者,從輕。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三月丙辰,敕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
八月甲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
九月乙巳朔范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
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
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
、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取分例,今後月給食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
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
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
處死
公元1281年
至元十八年二月乙亥,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軍
五月庚申,嚴鬻人之禁。
壬戌,禁高麗全羅等處田獵擾民者。
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二月嚴禁漢人軍器
三月,禁益都東平等郡捕獵
四月,敕不以出使所給符上,與上而不見收者,與有司皆罪。
八月嚴禁以金飾車馬服御。
又禁諸監官不得私造器物
九月敕定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
言官緘默者,與同罪。
十一月,詔勢家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
中書省奏定犯死罪者,令充軍
又奏殺人者,增重其罪。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二月甲寅申嚴漢人軍器之禁。
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捕獵
四月戊申,敕出使人還,不即以所給符上,與上而有司不即收者,皆罪之。
八月辛亥申嚴以金飾車馬服御之禁。
又禁諸監官不得令人私造器物
九月壬戌,禁諸人不得阻撓課程
敕:官吏受賄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
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
言官緘默,與受贓一體論罪
詔諭天下
十一月壬申,以勢家商賈阻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
甲戌中書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因姦殺夫,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緬國軍。
從之。
戊寅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徵鈔二錠,其事太輕。
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鈔四錠
從之。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正月敕定匿名書告事罪。
詔有災傷過時不申者,并按察司罪之。
二月立官贓罪法。
四月,定犯酒禁刑制
私鹽禁。
六月申嚴私易金銀禁。
九月史弼陳弭盜之策。
十一月,敕凡盜賊不許私和
又禁雲南權勢取債沒人口及黥面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又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臺陳告
其敢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
務農司。
諸事赴省、臺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
丙寅,以燕南、河北山東諸郡去歲旱,稅糧在民者,權停勿徵,仍諭: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二月辛丑立官贓罪法。
四月甲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
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
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
九月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
詔以其事付賊黨耕種內地,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
十一月癸丑,敕凡盜賊必由管民官鞫問,仍不許私和
戊寅,禁雲南權勢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公元1284年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敕定奏事奉旨不告同列者罪。
五月,詔私習私藏天文圖讖等書者,罪之。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丁巳,敕:自今凡奏事者,必先同列以所奏。
既奏,其所奉旨云何,令同列而後書之簿;不明以告而輒書簿者,杖必闍赤
五月庚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讖太乙公式七曜曆推背圖苗太監曆》有私習及收匿者罪之。
至元二十三年四月,詔盜賊詳讞,勿輒殺。
六月,詔匿馬與互市者,罪之。
公元1286年
《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
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
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
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眾,故有是言。
人命至重,今後詳讞者,勿輒殺人
六月戊申,括諸路馬
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人入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甲午,禁無籍自效擾民,仍籍充軍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9年
至元二十六年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挾弓矢,犯者籍而為兵。
十月丙辰禁內百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家貲之半。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
癸丑江淮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
不允
九月癸卯申嚴漢人田獵之禁。
十月辛巳,禁大同路釀酒
十一月丁未大同路冒名支糧,置千戶百戶十員,以達魯花赤總之食糧戶以富為貧者,籍家貲之半。
甲寅,禁上都釀酒
己未禁山釀酒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嚴酒禁
五月乙卯,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
七月戊申禁屠馬牛
十月丁亥,嚴山後酒禁
癸巳,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田獵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刑法志: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公元1292年
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庚子,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
二月己巳申禁鞭背
七月甲子,降詔申嚴牛馬踐禾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3年
至元三十年二月丙申,敕自今禁戢軍官無從擾民,違者論罪
癸丑申嚴江南兵器之禁。
《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4年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禁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及私匿盜犯
六月,敕御史與中同議職官犯贓之律。
釀酒
御史奏決獄宜兼用杖笞不允
七月,禁諸王之下輒自決有罪者。
十一月,詔以世祖所定十三等例贓罪
作姦犯科者。
十二月,禁侵擾農桑者。
《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家私盜犯
六月辛巳御史臺臣言: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上聞
本司聲跡不佳者代之,受賂依舊例比諸人加重
帝曰:其與中書同議
庚寅,詔禁釀酒
辛丑御史臺臣言:先朝決獄,隨罪輕重笞杖異施,今止用杖,乞如舊制。
不允
七月甲戌,札魯花赤言:諸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自決遣。
禁治之。
十一月庚戌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無疑者,准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之。
甲子,詔禁作姦犯科者。
十二月戊戌,禁侵擾農桑者。
公元1295年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罪貸斡脫錢而逃隱者。
五月增重挑補鈔人罪。
七月,立滅盜賊條格
詔每道歲貢二人,罪其所不公者。
制定職官坐贓罪例
《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詔貸斡脫錢而逃隱者罪之。
五月庚辰增重挑補鈔人罪,告捕者仍優其賞,令犯人給之。
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內地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
制曰:可。
乙卯,詔申飭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官立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
職官坐贓論斷再犯加二等。
倉庫官吏盜所守錢糧一貫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百貫者死。
計贓以至元鈔為則。
公元1296年
元貞二年二月,詔罪不歸銀符者。
嚴禁軍擅易家奴代役之法。
又定軍卒擅更逃歸之罪。
五月,詔輕徒役罪。
六月,制有司徇情之律。
官吏受贓條格
十月,定坐贓再犯之律。
《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二月乙亥,詔奉使軍官歿而子弟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罪之。
丙午,禁軍將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產資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庚戌,詔軍卒更代逃歸者死。
五月己丑,詔諸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
六月己亥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
從之。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
十月壬子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三月,禁捕獵
五月分定強盜罪。
六月,詔僧道重罪,聽有司鞫問
十二月,禁奪民田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
夏五月戊辰,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六月丙辰,詔僧道犯姦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十二月戊戌,禁諸王、駙馬并權豪毋奪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二月,禁縱牧損農、定惰農有司失勸律。
三月定僧人犯姦盜詐偽律。
六月,禁擅行令旨及越例開讀
七月,詔罪奏事不經中書者。
十二月,詔罪不和市價者。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癸未申禁諸路軍及豪右人等,毋縱畜牧損農。
乙酉,詔諸郡凡民播種怠惰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
三月戊子,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約斷,約不至者罪之。
六月庚申,禁諸王擅行令旨,其越例開讀者,併所遣使拘執以聞。
七月壬寅,詔諸王、駙馬及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旨外者,罪之。
十二月辛巳,詔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
大德三年三月更定律令,定軍官受贓罪。
四月,申私鹽禁。
又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
六月申禁海商人馬兵杖於諸蕃,福建規免門役
十一月,禁和林釀酒
公元1299年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更定律令
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
四月庚午申嚴江浙兩淮私鹽之禁。
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
六月戊午申禁海商人馬兵杖諸蕃貿易者。
福建冒稱權豪佃戶規免門役
十一月庚辰,禁和林釀酒
公元1300年
大德四年正月,定惡少不法刑制
二月,詔早定律令。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二月壬戌,帝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公元1301年
大德五年正月,嚴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之法。
七月,定軍官犯贓祠禱違令之罪。
十一月,禁習武事而令私代者。
十二月,定強竊盜條格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御史臺臣言: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
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姦偽可革。
從之。
秋七月丁未,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
監察御史審覆
癸丑,詔禁畏吾兒僧、陰陽巫覡道人咒師,自今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
十一月丁未,選六御扈從漢軍習武事,仍禁萬戶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斷罪有差
十二月辛卯,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公元1302年
大德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男女
冬十一月己未,詔諸驛使輒枉道者罪之。
十二月庚辰,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03年
大德七年正月,定改補鈔罪例
又定為匿名書者罪。
三月,詔定贓罪,為十二章
五月,禁輒杖州縣官吏
閏五月,禁犯曲阜林廟。
又禁征北諸軍以奴為代。
十一月,命依十二章僧官罪。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正月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
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
三月甲辰,詔定贓罪十二章
五月乙卯,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閏五月壬戌,詔禁犯曲阜林廟者。
丁丑,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奴為代者罪之。
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僧官罪。
大德八年三月,詔軍民官已除不赴者,奪官
擅離所部者,論如律
軍人私歸者,杖,還之。
又敕誘匿軍民逃奴罪。
四月敕定有司奉旨,輒給諸王駙馬徵索罪。
乘傳冒進鷹鷂罪。
十一月,詔定內郡江南數次犯盜罪例
公元1304年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
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
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
戊辰,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所者,赴所在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
四月丙戌,凡諸王駙馬徵索有司奉旨輒給者,罪且罷之。
甲午,詔:朝廷諸王、駙馬進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乘傳冒進者,罪之。
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公元1306年
大德十年正月,詔禁沮擾鹽法
四月,定匿鷹犬者之罪。
十二月,禁匿班答部潰民。
《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正月丁卯,詔各道禁沮擾鹽法
四月庚子朔,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之半,笞三十,來獻者給之以賞。
十二月丙辰,遣宣政院沙的等禱於太廟
諸王合而班答部民潰散詔諭所在敢匿者罪之。
公元1307年
大德十一年七月,詔冒匿諸王駙馬戶籍避役者,制其罪。
十二月中書省內外犯罪之人,悉依法裁決
又請校讎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遵行
《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正月癸酉成宗崩。
五月甲申,即皇帝位。
七月辛卯,詔唐兀禿魯花戶已定,其入諸王駙馬各部避役之人及冒匿者,皆有罪。
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刑法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故有無所遵守
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
又言:律令治國急務,當以時損益
世祖嘗有旨,太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
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
制可。
公元1308年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
四月,詔蒙蔽以請授官賜賚者,制其罪。
七月,詔以金銀請奏及托奏者,皆抵罪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書省言:近百姓艱食盜賊充斥,苟不嚴治,將至滋蔓
遣使巡行,遇有罪囚,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會不至,或踰期不獲者官吏連坐
四月戊戌中書省言:請依元降詔敕,勿超越授官,泛濫賜賚
帝曰:卿等言是。
朕累有旨止之,又復蒙蔽以請,自今縱有旨,卿等其覆奏罪之。
七月庚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公元1309年
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僧俗相犯,宜遵已定明憲
八月,詔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
九月尚書省刪定格例,編為定制
又詔禁養豹,雖貴幸犯之,亦加罪。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六月甲戌皇太子言:宣政院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法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於僧無益
僧俗相犯,已有明憲,乞更其令。
從之。
八月己卯三寶奴言:尚書省立,更新庶政變易鈔法,用官六十四員,其中宿衛之士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歷仕者有之。
此皆素習於事,既已任之,乞勿拘例,授以宣敕
制可。
天下,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
九月癸未尚書省臣言:國家地廣民眾,古所未有
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制
從之。
丁未三寶奴言養豹者害民為甚,有旨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至大三年十月敕定民戶規避差徭罪。
選任諸司並從尚書省,違者論罪
敕定部官怠弛罪。
公元1310年
《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月甲寅敕諭中外民戶託名諸王、妃主、貴近臣僚規避差徭,已嘗禁止
自今違者,俾充軍驛及築城中都
縣官不覺察者,罷職
庚申,敕:尚書省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
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
辛酉三寶奴言省部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之。
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不敘。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三月命犯十惡等罪,毋赦。
以赦前事相告者,以其罪罪之。
禁製金箔銷金織金
頒行中統至元以來條章
五月,禁毒藥釀酒及民捕鴐鵝
七月,禁以文記傳旨中書軍官子弟承襲之例。
又禁彈射宰殺當乳,並衛士衣服質於人者。
十月,禁僧寺冒侵民田
罷諸王斷事官
十一月,定盜稅課罪。
十二月申禁漢人田獵弓矢兵器
是年,以謝讓精於律學,使為校正官
《元史·武宗本紀》不載。
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己丑,命毋赦十惡大逆等罪。
庚寅,即皇帝位於大明殿
大赦天下,敢以赦前事告言者,罪以其罪。
辛卯,禁民間金箔銷金織金
是月,帝諭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抵罪者庶無冤抑
五月丁丑,禁毋以毒藥釀酒
是月,禁民捕鴐鵝
七月己亥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記傳旨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
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仕,始聽子承襲
其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敘;其巧計求遷者,以違制論。
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殺馬牛羊當乳者。
衛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質於人。
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
辛卯,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
十一月辛丑,敕: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贓罪
十二月庚寅申禁漢人弓矢兵器田獵
謝讓傳》仁宗即位,加正議大夫
上言古今天下者,皆有律以輔治
堂堂聖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
嘉納之。
乃命中書省纂集典章,以律學,使為校正官,賜青鼠一襲侍宴服六襲。
公元1314年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己酉,敕:姦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
七月乙亥申敕私鹽之禁。
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行者黥其面。
戊寅鐵木迭兒言:比者
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
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
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
帝曰:如更不悛,則罷不敘。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6年
延祐三年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
六月丁丑,敕:大辟罪,臨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
十月丁酉申禁民有父在者,不得私貸人錢及鬻墓木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通鑑綱目延祐三年禁方畋獵
初議禁民畋獵,犯者抵死
韓若愚曰:齊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孟子非之。
以為然,遂減其刑。
延祐四年十一月壬辰,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坐罪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8年
延祐五年三月乙酉御史臺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書聞奏者,請如舊論罪
制曰:可。
九月壬午,敕:軍官犯罪行省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
十一月丁卯,禁冒籍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別調者,隱匿自首者罪之。
《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9年
延祐六年九月,奏諸犯贓,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
貪污奪職夤緣者,宜斥逐
《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九月癸卯御史臺臣言: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賂免,乞凡內外官非勳舊資望者,不許驟陞。
犯贓罪己款伏及當鞫而幸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敘者,夤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
嘉納其言。
延祐七年正月辛丑仁宗崩。
三月庚寅,帝即位
五月丙申,禁宗戚權貴徭役作姦犯科
甲辰,敕百司勤政務,怠者罪之。
六月己未定邊地孳畜罪犯者,令給各部力役,如不悛斷罪內地法。
十月壬子申嚴兩淮鹽禁
《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英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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