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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二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
元〈太宗一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五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十則 武宗至大四則 仁宗延祐六則〉
祥刑典第二十四卷
律令部彙考十
公元1234年
元太宗六年夏五月,大會諸王百僚,定條令。
按《元史·太宗本紀》:六年夏五月,帝在達蘭達葩之地,大會諸王百僚,諭條令曰: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隨以木鏃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今後來會諸軍,甲內數不足,于近翼抽補足之。諸人或居室,或在軍,毋敢喧呼。凡來會,用善馬五十匹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于乞烈思內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質孫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公元1260年
世祖中統元年四月乙丑,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1年
中統二年四月乙卯,詔職官污濫及民不孝悌者,量輕重議罰。五月丁亥,申嚴沿邊軍民越境私商之禁。弛諸路山澤之禁。禁私殺馬牛。申嚴越境私商,販馬疋者罪死。六月戊戌,詔諭十路宣撫司并管民官,定鹽酒稅課等法。乙卯,詔:宣聖廟及管內書院,有司歲時致祭,月朔釋奠,禁諸官員使臣軍馬,毋得侵擾褻瀆,違者加罪。九月丙子,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無得私自斷決,皆聽朝廷處置。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2年
中統三年正月辛未,禁諸道戍兵及勢家縱畜牧犯桑棗禾稼者。二月辛亥,詔諸道括逃軍還屯田,嚴其禁。三月戊寅,諭諸路。禁民間私藏軍器。四月庚子,禁征戍軍士及勢官,毋縱畜牧傷其禾稼桑棗。六月壬子,申嚴軍官及兵伍擾民之禁。十月丙辰,禁諸王、使臣、師旅敢有恃勢擾民者,所在執以聞。十二月丙寅,申嚴屠殺牛馬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3年
中統四年正月辛亥,申禁民家兵器及蒙古軍擾民者。二月甲子,詔:諸路置局造軍器,私造者處死;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七月乙酉,禁野狐嶺營民,毋入南、北口縱畜牧,損踐桑稼。戊戌,詔弛河南沿邊軍器之禁。壬寅,詔禁益都路探馬赤擾民。禁蒙古、漢軍諸人煎、販私鹽。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4年
至元元年正月,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禁。二月,弛邊城軍器禁。是年,頒法令三十七章。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元年正月癸亥,申嚴持軍器、販馬、越境私商之禁。二月癸酉,弛邊城軍器之禁。按《耶律楚材傳》:楚材子鑄。至元元年,加光祿大夫。奏定法令三十七章,吏民便之。
公元1265年
至元二年正月甲申,詔申嚴越界販馬之禁,違者處死。二月癸亥,禁山東東路私煎硝鹼。五月戊子,禁北京、平灤等處捕獵。六月己卯,敕行院及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十月戊子,詔隨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實免罪充軍。十二月庚午,禁朝省告訐以息爭訟。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6年
至元三年四月己卯,申嚴瀕海私鹽之禁。六月戊寅,申嚴陝西、河南竹禁。七月己未,詔招集逃亡軍,限百日詣所屬陳首,原其罪。十月丁丑,申禁京畿畋獵。十一月丁未,申嚴殺牛馬之禁。辛亥,詔禁天文、圖讖等書。十二月丁亥,敕:諸越界私商及諜人與偽造鈔者,送京師審覈。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7年
至元四年正月丁酉,申嚴平陽等處私鹽之禁。乙巳,禁僧官侵理民訟。七月壬寅,申嚴京畿牧地之禁。八月辛酉,申嚴平灤路私鹽酒醋之禁。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商稅、酒醋之禁。十一月乙巳,申嚴京畿畋獵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8年
至元五年三月丙寅,禁民間兵器,犯者驗多寡定罪。十二月戊寅,詔諭四川行省沿邊屯戍軍士逃役者處死。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69年
至元六年五月辛酉,詔禁戍邊軍士牧踐屯田禾稼。七月癸酉,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者,各正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0年
至元七年二月乙酉,申嚴畜牧損壞禾稼桑果之禁。十一月閏月戊辰,禁繒緞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飾馬鞍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1年
至元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辛酉,敕:凡訟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三月己丑,敕:有司毋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九月癸未,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十一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2年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禁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七月丁巳,禁私鬻《回回曆》。八月乙未,禁諸人以己事輒呼至尊稱號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5年
至元十二年二月丙寅,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四月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法。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九月丁丑,弛河南鬻馬之禁。十月辛丑,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十一月己卯,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問狀已白,不必待時,宜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7年
至元十四年四月丙戌,禁江南行用銅錢。五月癸巳,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七月壬辰,敕犯盜者皆棄市。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多寡,似難悉寘於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戊戌,申禁羊馬群之在北者,八月內毋縱出北口諸隘踐食京畿之禾,犯者沒其畜。十月辛酉,弛蓋州獵禁。乙亥,禁無籍軍隨大軍剽掠者,勿過關渡。十一月乙未,凡偽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8年
至元十五年正月己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兼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壬寅,弛女直、水達達酒禁。戊申,從阿合馬請,自今御史臺非白於省,毋擅召倉庫吏,亦毋究錢穀數,及集議中書不至者罪之。庚戌,詔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役擾致逃亡者,沒其家貲之半。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五月乙酉,申嚴無籍軍虜掠及傭奴代軍之禁。十月丁卯,弛山場樵採之禁。庚午,敕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多寡定其罪。十一月甲午,開酒禁。十二月庚辰,詔禁戍卒毋擾思、播之民,從之。丙午,禁玉泉山樵採漁弋。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79年
至元十六年三月,敕定掾吏文移稽緩罪。八月,詔定漢軍逃亡罪。九月,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論誅沒其家。又詔官吏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敕諸路盜犯贓少者,從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三月丙辰,敕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八月甲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九月乙巳朔,范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沒其家。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杭、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多取分例,今後月給食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阿合馬言: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詔處死。
公元1281年
至元十八年二月乙亥,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軍。五月庚申,嚴鬻人之禁。壬戌,禁高麗全羅等處田獵擾民者。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2年
至元十九年二月,嚴禁漢人軍器。三月,禁益都東平等郡捕獵。四月,敕不以出使所給符上,與上而不見收者,與有司皆罪。八月,嚴禁以金飾車馬服御。又禁諸監官不得私造器物。九月,敕定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者,與同罪。十一月,詔勢家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中書省奏定犯死罪者,令充軍。又奏定殺人者,增重其罪。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二月甲寅,申嚴漢人軍器之禁。三月丙戌,禁益都、東平、沿淮諸郡軍民官捕獵。四月戊申,敕出使人還,不即以所給符上,與上而有司不即收者,皆罪之。八月辛亥,申嚴以金飾車馬服御之禁。又禁諸監官不得令人匠私造器物。九月壬戌,禁諸人不得阻撓課程。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臺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仍詔諭天下。十一月壬申,以勢家為商賈阻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甲戌,中書省臣言:天下重囚,除謀反大逆,殺祖父母、父母,妻殺夫,奴殺主,因姦殺夫,並正典刑外,餘犯死罪者,令充日本、占城、緬國軍。從之。戊寅,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徵鈔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鈔四錠。從之。
公元1283年
至元二十年正月,敕定以匿名書告事罪。詔有災傷,過時不申者,并按察司罪之。二月,立官吏贓罪法。四月,定犯酒禁刑制。申私鹽禁。六月,申嚴私易金銀禁。九月,史弼陳弭盜之策。十一月,敕凡盜賊,不許私和。又禁雲南權勢以取債沒人口及黥面。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正月乙丑,又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臺陳告。其敢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設務農司。敕諸事赴省、臺訴之,理決不平者,許詣登聞鼓院擊鼓以聞。丙寅,以燕南、河北、山東諸郡去歲旱,稅糧在民者,權停勿徵,仍諭: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二月辛丑,立官吏贓罪法。四月甲午,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六月丙戌,申嚴私易金銀之禁。九月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耕種內地,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十一月癸丑,敕凡盜賊必由管民官鞫問,仍不許私和。戊寅,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公元1284年
至元二十一年正月,敕定奏事,奉旨不告同列者罪。五月,詔私習私藏天文圖讖等書者,罪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一年正月丁巳,敕:自今凡奏事者,必先語同列以所奏。既奏,其所奉旨云何,令同列知而後書之簿;不明以告而輒書簿者,杖必闍赤。五月庚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讖《太乙雷公式》、《七曜曆》、《推背圖》、《苗太監曆》,有私習及收匿者罪之。至元二十三年四月,詔盜賊非詳讞,勿輒殺。六月,詔匿馬與互市者,罪之。
公元1286年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三年四月己未,中書省臣言:比奉旨,凡為盜者毋釋。今竊鈔數貫及佩刀微物,與童幼竊物者,悉令配役。臣等議,一犯者杖釋,再犯依法配役為宜。帝曰:朕以漢人徇私,用《泰和律》處事,致盜賊滋眾,故有是言。人命至重,今後非詳讞者,勿輒殺人。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漢人悉入官,敢匿與互市者罪之。
公元1287年
至元二十四年三月甲午,禁無籍自效軍擾民,仍籍充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89年
至元二十六年四月戊午,禁江南民挾弓矢,犯者籍而為兵。十月丙辰,禁內外百官受人饋酒食者,沒其家貲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0年
至元二十七年七月丙午,禁平地、忙安倉釀酒,犯者死。癸丑,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盜欺錢糧,請依宋法黥而斷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九月癸卯,申嚴漢人田獵之禁。十月辛巳,禁大同路釀酒。十一月丁未,大同路多冒名支糧,置千戶、百戶十員,以達魯花赤總之,食糧戶以富為貧者,籍家貲之半。甲寅,禁上都釀酒。己未,禁山後釀酒。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1年
至元二十八年三月己亥,嚴酒禁。五月乙卯,以公規、治民、禦盜、理財等十事緝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版頒行。七月戊申,禁屠宰馬牛。十月丁亥,嚴山後酒禁。癸巳,詔嚴益都、般陽、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田獵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
公元1292年
至元二十九年正月庚子,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二月己巳,申禁鞭背。七月甲子,降詔申嚴牛馬踐禾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3年
至元三十年二月丙申,敕自今禁戢軍官無從禽擾民,違者論罪。癸丑,申嚴江南兵器之禁。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公元1294年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禁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及私匿盜犯。六月,敕御史與中書同議職官犯贓之律。禁釀酒。又御史奏決獄宜兼用杖笞,不允。七月,禁諸王之下輒自決遣有罪者。十一月,詔以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贓罪。禁作姦犯科者。十二月,禁侵擾農桑者。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年五月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之家私匿盜犯。六月辛巳,御史臺臣言:職官犯贓,敕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庚寅,詔禁釀酒。辛丑,御史臺臣言:先朝決獄,隨罪輕重,笞杖異施,今止用杖,乞如舊制。不允。七月甲戌,札魯花赤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自決遣。詔禁治之。十一月庚戌,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無疑者,准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之。甲子,詔禁作姦犯科者。十二月戊戌,禁侵擾農桑者。
公元1295年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罪貸斡脫錢而逃隱者。五月,增重挑補鈔人罪。七月,立滅盜賊條格。詔每道歲貢二人,罪其所貢不公者。又制定職官坐贓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詔貸斡脫錢而逃隱者罪之。五月庚辰,增重挑補鈔人罪,告捕者仍優其賞,令犯人給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內地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乙卯,詔申飭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臺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職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盜所守錢糧,一貫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
公元1296年
元貞二年二月,詔罪不歸金銀符者。嚴禁軍擅易家奴代役之法。又定軍卒擅更逃歸之罪。五月,詔輕徒役罪。六月,制有司徇情之律。降官吏受贓條格。十月,定坐贓再犯之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二月乙亥,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罪之。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產資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五月己丑,詔諸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六月己亥,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十月壬子,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公元1297年
大德元年三月,禁捕獵。五月,分定強盜罪。六月,詔僧道犯重罪,聽有司鞫問。十二月,禁奪民田。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夏五月戊辰,詔強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六月丙辰,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二月戊戌,禁諸王、駙馬并權豪毋奪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公元1298年
大德二年二月,禁縱牧損農、定惰農及有司失勸律。三月,定僧人犯姦盜詐偽律。六月,禁擅行令旨及越例開讀。七月,詔罪奏事不經中書者。十二月,詔罪不和市價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癸未,申禁諸路軍及豪右人等,毋縱畜牧損農。乙酉,詔諸郡凡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三月戊子,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約斷,約不至者罪之。六月庚申,禁諸王擅行令旨,其越例開讀者,併所遣使拘執以聞。七月壬寅,詔諸王、駙馬及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旨付外者,罪之。十二月辛巳,詔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大德三年三月,更定律令,定軍官受贓罪。四月,申私鹽禁。又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申禁海商鬻人馬兵杖於諸蕃,及福建民規免門役。十一月,禁和林釀酒。
公元1299年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詔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四月庚午,申嚴江浙、兩淮私鹽之禁。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馬兵杖往諸蕃貿易者。禁福建民冒稱權豪佃戶,規免門役。十一月庚辰,禁和林釀酒。
公元1300年
大德四年正月,定惡少不法刑制。二月,詔早定律令。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二月壬戌,帝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公元1301年
大德五年正月,嚴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之法。七月,定軍官犯贓及祠禱違令之罪。十一月,禁習武事而令私代者。十二月,定強竊盜條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五年春正月,御史臺臣言: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姦偽可革。從之。秋七月丁未,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命監察御史審覆。癸丑,詔禁畏吾兒僧、陰陽、巫覡、道人、咒師,自今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十一月丁未,選六御扈從漢軍習武事,仍禁萬戶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斷罪有差。十二月辛卯,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公元1302年
大德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冬十一月己未,詔諸驛使輒枉道者罪之。十二月庚辰,命中書省更定略賣良人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公元1303年
大德七年正月,定改補鈔罪例。又定為匿名書者罪。三月,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禁輒杖州縣官吏。閏五月,禁犯曲阜林廟。又禁征北諸軍以奴為代。十一月,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七年正月丙午,定諸改補鈔罪例,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減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同,為首者流。乙卯,詔凡為匿名書,辭語重者誅之,輕者流配,首告人賞鈔有差,皆籍沒其妻子充賞。三月甲辰,詔定贓罪為十二章。五月乙卯,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閏五月壬戌,詔禁犯曲阜林廟者。丁丑,禁諸王、駙馬等征北諸軍以奴為代者罪之。十一月甲子,命依十二章斷僧官罪。大德八年三月,詔軍民官已除不赴者,奪官。擅離所部者,論如律。軍人私歸者,杖,還之。又敕誘匿軍民逃奴罪。四月,敕定有司不奉旨,輒給諸王駙馬徵索罪。詔乘傳冒進鷹鷂罪。十一月,詔定內郡江南數次犯盜罪例。
公元1304年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八年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戊辰,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他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四月丙戌,凡諸王、駙馬徵索,有司非奉旨輒給者,罪且罷之。甲午,詔:朝廷、諸王、駙馬進捕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三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籞馬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公元1306年
大德十年正月,詔禁沮擾鹽法。四月,定匿鷹犬者之罪。十二月,禁匿班答部潰民。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十年正月丁卯,詔各道禁沮擾鹽法。四月庚子朔,詔凡匿鷹犬者,沒家貲之半,笞三十,來獻者給之以賞。十二月丙辰,遣宣政院沙的等禱於太廟。諸王合而班答部民潰散,詔諭所在敢匿者罪之。
公元1307年
大德十一年七月,詔冒匿諸王駙馬戶籍,避役者,制其罪。十二月,中書省請內外犯罪之人,悉依法裁決。又請校讎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遵行。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按《武宗本紀》:大德十一年正月癸酉,成宗崩。五月甲申,即皇帝位。七月辛卯,詔唐兀禿魯花戶籍已定,其入諸王、駙馬各部避役之人及冒匿者,皆有罪。十二月丁巳,中書省臣言:刑法者譬之權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放釋有罪,失於太寬,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內外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決。又言:律令者治國之急務,當以時損益。世祖嘗有旨,金《太和律》勿用,令老臣通法律者,參酌古今,從新定制,至今尚未行。臣等謂律令重事,未可輕議,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行之。制可。
公元1308年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奏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四月,詔蒙蔽以請授官賜賚者,制其罪。七月,詔以金銀請奏及托奏者,皆抵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元年正月己酉,中書省言:近百姓艱食,盜賊充斥,苟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囚,即行決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盜方略,明立賞罰,或匿盜不聞,或期會不至,或踰期不獲者,官吏連坐。四月戊戌,中書省言:請依元降詔敕,勿超越授官,泛濫賜賚。帝曰:卿等言是。朕累有旨止之,又復蒙蔽以請,自今縱有旨,卿等其覆奏罪之。七月庚申,敕以金銀歲入數少,自今毋問何人,以金銀為請奏及托之奏者,皆抵罪。
公元1309年
至大二年六月,皇太子奏僧俗相犯,宜遵已定明憲。八月,詔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尚書省奏刪定格例,編為定制。又詔禁養豹,雖貴幸犯之,亦加罪。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六月甲戌,皇太子言:宣政院先奉旨,毆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斷其舌,此法昔所未聞,有乖國典,且於僧無益。僧俗相犯,已有明憲,乞更其令。從之。八月己卯,三寶奴言:尚書省立,更新庶政,變易鈔法,用官六十四員,其中宿衛之士有之,品秩未至者有之,未歷仕者有之。此皆素習於事,既已任之,乞勿拘例,授以宣敕。制可。詔天下,敢有沮撓尚書省事者,罪之。九月癸未,尚書省臣言:國家地廣民眾,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一,編為定制。從之。丁未,三寶奴言養豹者害民為甚,有旨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至大三年十月,敕定民戶規避差徭罪。敕選任諸司並從尚書省,違者論罪。又敕定部官怠弛罪。
公元1310年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三年十月甲寅,敕諭中外:民戶託名諸王、妃主、貴近臣僚,規避差徭,已嘗禁止。自今違者,俾充軍驛及築城中都。郡縣官不覺察者,罷職。庚申,敕:尚書省事繁重,諸司有才識明達者,並從尚書省選任,樞密院、御史臺及諸有司毋輒奏用,違者論罪。其或私意請託,罷之不敘。辛酉,三寶奴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事,敕:自今晨集暮退,苟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不敘。
公元1311年
至大四年三月,命犯十惡等罪,毋赦。以赦前事相告者,以其罪罪之。禁製金箔、銷金、織金。詔頒行中統至元以來條章。五月,禁毒藥釀酒及民捕鴐鵝。七月,禁以文記傳旨中書定軍官子弟承襲之例。又禁彈射及宰殺當乳,並衛士以衣服質於人者。十月,禁僧寺冒侵民田。罷諸王斷事官。十一月,定盜稅課罪。十二月,申禁漢人田獵持弓矢兵器。是年,以謝讓精於律學,使為校正官。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仁宗本紀》:至大四年三月己丑,命毋赦十惡大逆等罪。庚寅,即皇帝位於大明殿。詔大赦天下,敢以赦前事相告言者,罪以其罪。辛卯,禁民間製金箔、銷金、織金。是月,帝諭省臣曰:卿等裒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重輕,折衷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抵罪者庶無冤抑。五月丁丑,禁毋以毒藥釀酒。是月,禁民捕鴐鵝。七月己亥,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記傳旨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部究治。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仕,始聽子弟承襲。其有未老即托疾引年,令幼弱子弟襲職者,除名不敘;其巧計求遷者,以違制論。九月戊申,禁民彈射飛鳥、殺馬牛羊當乳者。禁衛士不得私衣侍宴服,及以質於人。十月丁丑,禁諸僧寺毋得冒侵民田。辛卯,罷諸王斷事官,其蒙古人犯盜詐者,命所隸千戶鞫問。十一月辛丑,敕:商稅官盜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十二月庚寅,申禁漢人持弓矢兵器田獵。按《謝讓傳》:仁宗即位,加讓正議大夫。讓上言:古今有天下者,皆有律以輔治。堂堂聖朝,詎可無法以準之,使吏任其情、民罹其毒乎。帝嘉納之。乃命中書省纂集典章,以讓精律學,使為校正官,賜青鼠裘一襲、侍宴服六襲。
公元1314年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己酉,敕:姦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七月乙亥,申敕私鹽之禁。十一月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戊寅,鐵木迭兒言:比者僚
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曰:如更不悛,則罷不敘。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6年
延祐三年三月壬申,禁天下春時畋獵。六月丁丑,敕:大辟罪,臨刑敢有橫加刲割者,以重罪論。十月丁酉,申禁民有父在者,不得私貸人錢及鬻墓木。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通鑑綱目》:延祐三年,禁方春畋獵。初議禁民畋獵,犯者抵死。韓若愚曰:齊宣王之囿,方四十里,殺其麋鹿者,如殺人之罪,孟子非之。眾以為然,遂減其刑。延祐四年十一月壬辰,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旨不得上殿,闌入禁中者坐罪。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8年
延祐五年三月乙酉,御史臺臣言:諸司近侍隔越中書聞奏者,請如舊制論罪。制曰:可。九月壬午,敕:軍官犯罪,行省咨樞密院議擬,毋擅決遣。十一月丁卯,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匿不自首者罪之。
按《元史·仁宗本紀》云云。
公元1319年
延祐六年九月,奏諸犯贓,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貪污奪職夤緣者,宜斥逐。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六年九月癸卯,御史臺臣言:比者官以倖求,罪以賂免,乞凡內外官非勳舊有資望者,不許驟陞。諸犯贓罪己款伏及當鞫而幸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敘者,夤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帝嘉納其言。延祐七年正月辛丑,仁宗崩。三月庚寅,帝即位。五月丙申,禁宗戚權貴避徭役及作姦犯科。甲辰,敕百司日勤政務,怠者罪之。六月己未,定邊地盜孳畜罪犯者,令給各部力役,如不悛,斷罪如內地法。十月壬子,申嚴兩淮鹽禁。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英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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