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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一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三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七
  明〈武宗正德十六則〉
祥刑典第三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十七
公元1506年
武宗正德元年,令收受錢糧,勒要納戶財物者,私自淨身者,管糧官不及時催徵,及糧里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者,達官有犯者,軍民婦女首飾越制者,俱
律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內府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
違者,治罪
又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下手之人處死全家邊遠充軍
其先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糧不過十二月終,俱要齊足
起運者,作急起運
存留者,照數存留
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行提調官吏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
納糧數,就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
又令江西州縣每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手冊照依布政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印信號簿糧長委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照依由帖交納折銀等項,亦就當官封貯庫,各登號簿,委官於由帖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
如糧里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撫按、守巡等官,查照律例重究
又令達官犯罪應調極邊衛所者,北方非宜,兩廣太重,俱編發山東邊海等處,帶俸差操
又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寶石首飾、鐲釧,及娼妓不許首飾銀鐲釧。
犯者,本身家長夫男匠作,各治重罪
公元1507年
正德二年,令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及竈戶勒掯該商者,私自淨身潛住在京者,立功未滿,衛所朦朧收支俸糧者,違例勾軍士者,鹽課上納不完,受財作弊者,俱照例問罪
又令囚犯笞杖贖錢鈔例。
《明會典正德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
竈戶勒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
犯人依律究治
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
如有潛躲在京者,挐住,殺了。
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支。
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筭,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
未及五年,今未及立功者,亦須扣筭五年之數,方許收支
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不准與。
衛所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
題准各該衛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勾,起解到衛,官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繼。
清軍御史嚴加禁約衛所,敢有仍違例勾軍士者,年終類奏提問
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揮首領三十名以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
不及數者,照常問罪發落
其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
有司妄解者,併治。
公元1508年
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
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
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
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
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又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
如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
又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
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遞減,鈔數中半收
正德三年,令都察院曉諭巡鹽巡官清查鹽課,有侵欺那借虧折者,追賠
私販夾帶者,沒官
閘官交通故縱者,同罪
《明會典正德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直抵儀真,各該巡鹽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課。
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
有私并夾帶者,追沒入官
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
正德四年題准軍士躲閒官,有賣放者,宗室犯罪革職代為請復者,假以燒丹鍊藥誑惑王府,及邀買王府祿糧者,俱照例從重問罪
公元1509年
《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議准宗室罪犯深重降革爵職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
違者,罪坐導官
公元1510年
議准王府,如有無籍之徒,假以燒丹鍊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
題准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問發充軍
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
正德五年,令漕運程期違誤者,問罪
題准運官交糧完日,軍丁恃頑不行,或棄船逃走者,司府州縣開倉違限者,鹽商堆積不行發賣,及私煎貨賣私鹽銷繳鹽引違限者,俱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幇票,送部查考
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
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幇船隻,督押回還
軍丁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奏准今後各司府州縣秋糧照例十月開倉
先將管糧官并糧長大戶職名報知漕運衙門次將收過倉糧申報
如有違限不分司府州縣掌印官,通提問罪。
違限二年,管糧官降二級
一年者,免降。
將家屬監併完日疏放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積日久坐待高價
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店戶問罪
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
議准廣東沿海軍民蜑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盡數報官,於附近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
鹽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
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軍
公元1511年
又奏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
廣、惠二府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四箇月,南雄梧州二府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鹽御史銷繳
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
正德六年,奏准奸人探聽題奏副封通同盜賊傳報消息者,充軍
託以無妻,掯勒長解者,竈戶犯罪運司行文提問有司坐視者,各處撫按題奏到司遲留漏洩者,私造應禁軍器者,各倉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有司科擾軍丁優免者,俱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奸人通同邊方腹裡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挐究問斬首示眾
題准凡批內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無解到,銷繳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明文長解免究。
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令親屬伴送給軍完聚
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者,將掌印僉書等官,參奏提問
議准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一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許動輒勾擾
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占草場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
有罪人犯,聽巡鹽御史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又奏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
副本亦要隨本封實。
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開附卷
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
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又奏准應禁軍器,除弓箭刀鎗外,凡盔甲旁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不許私家製造
有故違者,在內挐送法司在外挐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又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
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
每年二月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題准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
在三里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軍衛
有司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御史,并巡按御史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公元1512年
正德七年題准充軍長解脫放違限者,各衛所官軍旗校欺害脫漏,或以寄莊為名脫軍作民者,俱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衛所充軍
題准凡各衛所官軍旗校人等陞調,并充調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衛所,守祖墳房產,俱明白造入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許欺害脫漏
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有司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以寄莊為名,因而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題准各官舉賢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里甲容隱逃軍照例發遣
官旗科擾新軍致逃,照例挐問。
官軍營改別差者,發極邊。
印官受財者,論枉法
《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
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題准里甲捉獲逃軍首官者,通免問罪
軍丁解發原衛應役
軍丁出首者,里甲亦免問罪
里甲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照例問罪發遣
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
必待三箇月食滿日,方許揀選
不許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
違者,參奏挐問照例降級
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分,帶俸守哨。
衛掌印僉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令私自淨身者,並下手主使之人,俱處極刑
奏准各官,擅撥做工者,照例治罪
令官違例,多索水夫者,必罪不恕。
題准軍人朦朧希圖改編,及官吏徇私者,俱依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九年,令今後有私自淨身者,除小幼無知者,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主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邊遠充軍
里老鄰佑本管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又奏皇城內外營軍士,各該侯伯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
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
把總等官挐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又令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牽者,必罪不饒
題准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該衛所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後三箇月以裡,赴本處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
若原造軍戶迷失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候者,亦准改編附近
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有人應當不曾開除,并在三月限首告者,俱不准改編
若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改編
生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祖充極北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處沿邊衛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致邊衛缺軍。
若有朦朧投告王府護衛儀司希圖改編,及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軍人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
經該官吏俱坐枉法重罪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題准遠衛投附近衛,及隱瞞丁壯躲役者,事發,調邊衛
軍戶全家躲避隱匿賣放者,雲南銀場作弊攪亂者,俱照例問發
軍官賣放軍人回家,許里鄰送問罪,官旗降調
《明會典正德十年議准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軍發原衛著役。
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
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旗人等,隱瞞壯丁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
如不自首,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
軍衛,調邊衛
官旗從重參問
題准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知不行挐解者,正軍邊遠里鄰附近充軍
近年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去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
賣放者,照例問發
又奏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箇月,發落
徒罪以上,與再犯仗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
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軍職
官有犯,奏請處治
公元1516年
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軍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等挨挐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
題准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拘挐逃軍,給文賣放回家。
州縣軍官,務省令軍籍之家,以時量送衣裝
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各色回家,許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
本管官旗,聽清軍御史參問降調
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薦有司贓濫連坐解納錢糧聽許姦人承攬者,從重問擬
交納戶部批文,私帶回家違限者,照例問罪
題准王府子女請封,選婚類奏過期者,以違制論。
令王府差來人員,在外潛住,及容匿者,俱照律例問罪
題准軍人調衛作弊埋沒者,照例從重問擬
《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
贓濫連坐
又令各處一應錢糧,俱要點殷實大戶解納不許市井姦民,并考滿吏役人等承攬
違者,從重問擬
又令本部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所屬府州縣解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
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
半年之上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又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
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
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查究
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令王府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
事完,即回。
違者,照例問發充軍
在京有容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公元1520年
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解,獲有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
若係遠年失據者,在本省衛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處清軍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奉冊勾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填註。
如後調衛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
若係曾經到衛逃回者,俱要解補伍。
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沒者,務究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
調近衛者,仍解原充遠衛。
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公元1517年
正德十二年,議禁奏託消折殘鹽,阻壞鹽法,奏准福建解軍器進貢夾帶私鹽照例問發
長蘆運司,有通同任情更改紊亂成法者,問擬枉法贓罪
《明會典正德十二年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
又奏福建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附搭客貨事例,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
又令長蘆運司,各照每歲額若干,除戶口織造,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
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
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問擬枉法贓罪
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公元1518年
正德十三年,奏准邊將賊入虜掠犯,該充軍罪者,必當較其眾寡,其輕率捐軍者,奏請奮勇敗敵者,論功,勿得執引律例治罪
又令竈戶額鹽囚鹽折收價銀者,究治
《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
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
止是搶掠牲畜,殺虜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內人民,俱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
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
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治罪
又令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竈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
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公元1519年
正德十四年,嚴豢豕之禁。
題准邊將縱容正軍回籍,依賣放問罪
令各運司割沒餘鹽,本商夾帶賄通者,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各項錢糧違限不到者,應襲舍人行止有虧,仍許保送襲替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奏准鐵課鹽課一例,有走脫夾帶漏報者,照鹽法事例施行
軍民借銀支糧,賣納碎米者,軍民遠近問發
又一應兌軍改兌秋糧違限不到,令坐糧員外管糧郎中,查送按違限月分問罪
明通紀》正德十四年冬,有旨禁約人民不許豢豕及易賣宰殺
違者,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以俗呼豕為豬,音同國姓,且信佛法也。
遠近流傳旬日之間,各處城市鄉村居民,將所養豬口盡行殺賣,減價賤售,小豬埋棄,一時駭異
《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衛所大小官員,除探報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在閒舍人餘丁門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
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例降級
又令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
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鈔折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錢糧總部部運官員山東河南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南直隸本年十二月浙江江西湖廣次年正月廣東福建次年三月以裡到部。
違者,依律參問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
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
違者,以枉法論
又奏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省城外,就令廣東鹽課提舉司提舉,專管鹽課副提舉專管鐵課
一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
惠州潮州、揭揚縣三處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稅、夾帶、漏報等項姦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又奏京倉前後不許軍民銀關支放糧,及買納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
違者,軍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倉
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
正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者,府州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
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住俸一年
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儹
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問,降二級
四月終,糧船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
文職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
公元1520年
又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半年
五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
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閒住。
正德十五年題准曾經充軍營,討外省劄付在家者,照例治罪
令各府州囚徒照依年分煎鹽
題准同起充發,不另給批,運糧到灣,腳價不敷,捏作運船損壞盜賣脫逃,及軍人雖遇恩赦,無法司明文遞回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正德十五年題准曾經為事充軍用計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挐問追奪
犯在例前者,照充發逃回例問擬
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劄付有偽,問以詐冐官律。
又令府州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灶丁課額
題准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軍人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抄寫,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
違者,官吏問罪
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
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
議准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放軍人,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與釋放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
若無法司明文遞回者,里鄰人等即便挐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逃回之罪,仍解原衛。
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回事處決
干礙軍職參究
公元1521年
正德十六年題准營衛逃軍,及該營官員,俱按重輕治罪
嚴各王府官轉賣祿米,及軍民穿紫花罩甲之禁。
詔禁無籍奸人等,擅入王府,及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以極刑全家充軍
兩鄰歇家治罪
奏准私刱庵觀寺院者,挐問。
軍官曠職逃避者,調邊衛
詔官旗軍舍妄奏報功者,邊衛充軍
奏准各邊軍民逃入夷地潛住者,發極邊。
兜攬囑託賣馬,通同作弊者,枷號充軍
冒認錦衣衛戶丁陞官不行出首者,題准把總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者,俱問罪發遣
禁約門官,科害軍人者,從重治罪
《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項,官員軍旗,各該管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掌印處治,量情責打發落
限外獲者,各另具奏
拐有馬匹者,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
各衛每季將所在逃軍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
每月但逃軍至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
不及數者,戒飭
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勞,遇缺陞用
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并倒拐馬匹數目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
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
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
各該官司,亦就挐問重治
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甲等服,或禁門,或四外遊走者,許緝事并地方人等擒挐。
又詔各處無籍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嚴加禁治
又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挐究問
今後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煙瘴地面充軍
兩鄰歇家不舉首者,治罪
又奏准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挐問治罪
寺觀拆毀入官
又令軍官曠職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
抗拒不行阻壞法令者,緝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
如再逃避,調廣西邊衛遇赦不宥。
又詔在京在外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兩三報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在除革
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奏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
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
有能擒挐送官者,不問土軍民,量加給賞
又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箇月。
滿日充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
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
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
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奏治。
又詔諸色人等冒認錦衣衛戶丁、舍丁,致陞官旗者,限三箇月內,准自首免罪,止革去職役
過限不首者,事發,治罪發遣
凡領運降級,又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
二十兩以上二級
三十兩以上三級
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
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邊衛充軍
禁約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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