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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七
明〈武宗正德十六則〉
祥刑典第三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十七
明
公元1506年
武宗正德元年,令收受錢糧,勒要納戶財物者,私自淨身者,管糧官不及時催徵,及糧里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者,達官有犯者,軍民婦女首飾越制者,俱
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內府各監局、各庫及各處倉場,收受錢糧,除舊例該用鋪墊蓆鞂等項,該部查議,定以數目取用外,不許似前指以各項使用為由,勒要納戶財物。違者,治罪。
又令直隸、順天等府、山東、河南等布政司地方,再有私自淨身者,照例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死,全家發邊遠充軍。其先已淨身者,立籍點閘,不使私自逃至京師,擾害官府。
又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糧不過十二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存留者,照數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行提調官吏,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未納糧數,就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
又令江西州縣,每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徵手冊,照依布政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印信號簿,糧長委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照依由帖交納折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號簿,委官於由帖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里仍前私家折收糧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部運官,通同不行催納,以致經年不得完結者,俱聽撫按、守巡等官,查照律例重究。
又令達官犯罪,應調極邊衛所者,北方非宜,兩廣太重,俱編發山東邊海等處,帶俸差操。
又令軍民婦女,不許用銷金衣服、帳幔、寶石首飾、鐲釧,及娼妓不許用金首飾銀鐲釧。犯者,本身、家長、夫男、匠作,各治重罪。
公元1507年
正德二年,令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及竈戶勒掯該商者,私自淨身人潛住在京者,立功未滿,衛所朦朧收支俸糧者,違例妄勾軍士者,鹽課上納不完,受財作弊者,俱照例問罪。又令定囚犯笞杖折贖錢鈔例。按《明會典》:正德二年,令四川、雲南鹽井,遇有商人支鹽過期,不與支者,提該管官吏人等問罪。若竈戶勒掯該商,將餘鹽貨賣,事發,即同私鹽,盡數入官。犯人依律究治。總催枷號一箇月,發落。
又令違例私自淨身人,著錦衣衛、五城兵馬,著落各該地方,盡數逐去。如有潛躲在京者,挐住,殺了。凡立功未滿,身故,子孫襲替者,與支半俸,扣至限滿,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題准行該衛所扣筭,自到彼立功,及遇宥回衛,已過五年之上,又能改過自新者,照例與支全俸。其未及五年,今未及立功者,亦須扣筭五年之數,方許收支。若長惡不悛,雖及年限,亦不准與。該衛所有朦朧收支者,參問枉法贓罪。又題准各該衛所,多有將見在正餘軍,一概作缺發勾,起解到衛,官吏索罰紙錢,即發回原籍聽繼。清軍御史嚴加禁約各衛所,敢有仍前違例妄勾軍士者,年終類奏提問。每百戶五名以上,千戶十名以上,指揮、首領三十名以上者,各問罪,住俸一年。不及數者,照常問罪發落。其有頻年勾擾者,奏請降級調衛。有司妄解者,併治。
公元1508年
又令雲南、四川鹽井官吏,各井鹽課務,要逐年完納。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帶,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門遞降一級,吏革役為民。受財作弊者,以枉法從重論。俱責成布、按二司管鹽官員,比較查理。
又令囚犯贖罪,照舊兼收錢鈔。如杖一百,該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該折收銅錢七百文。又收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遞減,鈔數中半收。
正德三年,令都察院曉諭巡鹽分巡官,清查鹽課,有侵欺那借虧折者,追賠。私販夾帶者,沒官。閘官交通故縱者,同罪。
按《明會典》:正德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曉諭長蘆,直抵儀真,各該巡鹽分巡官,嚴督官攢,禁革奸弊,清查額課。果有侵欺那借虧折等弊,照數追賠。有私販并夾帶者,追沒入官。官民船隻經過者,管洪、管閘官員,隨路盤驗,交通故縱者,一體治罪。正德四年,題准軍士躲閒官,有賣放者,宗室犯罪革職,代為請復者,假以燒丹鍊藥,誑惑王府,及邀買王府祿糧者,俱照例從重問罪。
公元1509年
按《明會典》:正德四年,題准守衛軍士有躲閒代替,官有賣放私占,辦納網巾菜蔬等項,俱聽巡視、糾儀、科道等官,參奏重治。
又議准宗室罪犯深重,降革爵職者,郡王、將軍而下,不許代為請復。違者,罪坐輔導官。
公元1510年
又議准王府,如有無籍之徒,假以燒丹鍊藥等項為由,往來誑惑,以致壞事者,鎮巡等官從重問發。又題准凡射利之徒,邀買王府祿糧者,照舉放私債例問發充軍。所借本利沒官,仍將輔導官參治。正德五年,令漕運程期違誤者,問罪。題准運官交糧完日,軍丁恃頑不行,或棄船逃走者,司府州縣開倉違限者,鹽商堆積不行發賣,及私煎貨賣私鹽,銷繳鹽引違限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五年,令漕運衙門,以漕運水程日數,列為圖格,給與各幇官員收掌,逐日將行止地方填注一格,同原給幇票,送部查考。事完,送漕運衙門查繳。無故違誤,運官住俸,問罪。
又題准運官交糧完日,務嚴督軍人,將本幇船隻,督押回還。其軍丁有恃頑不行上運,不候交兌,及雖交兌,即棄船逃走者,將行糧賞鈔盡追入官,仍問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奏准今後各司府州縣秋糧,照例十月開倉。先將管糧官并糧長、大戶職名報知漕運衙門,次將收過在倉糧數申報。如有違限,不分司府州縣掌印官,通提問罪。違限二年,管糧官降二級。一年者,免降。各將家屬監併完日疏放。
又令江西、湖廣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鹽,每月結報巡鹽御史,奏准商人支鹽出場,不許堆積日久,坐待高價。三月以上,不行發賣者,商人、牙行、店戶問罪。半年以上者,鹽引沒官。
又議准廣東沿海軍民蜑戶,賴私煎鹽斤為生,許令盡數報官,於附近場分減半納課,以補無徵之數。鹽課提舉司給與批文執照。有不報官,貨賣私鹽者,充軍。
公元1511年
又奏准廣東鹽商引目,通收在官,候下場載鹽給發,酌量地方遠近,定與限期,俱以載鹽出場為始。廣、惠二府限三箇月,肇慶、韶州二府限四箇月,南雄、梧州二府限六箇月,高廉等府限八箇月,廣西、湖廣、衡、永二府、江西南、贛二府,限十箇月以裡,各將引目赴巡鹽御史銷繳。違限者,坐以故將舊引影射私鹽罪。正德六年,奏准奸人探聽,題奏副封,通同盜賊傳報消息者,充軍。託以無妻,掯勒長解者,竈戶犯罪,運司行文提問,有司坐視者,各處撫按題奏到司遲留漏洩者,私造應禁軍器者,各倉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有司科擾軍丁優免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奸人,通同邊方腹裡盜賊,探聽撫按題奏副封,傳報消息者,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挐究問,斬首示眾。
又題准凡批內開有妻,而無解到者,即於收管內開妻無解到,銷繳批文之日,原籍官司驗有中途事故明文,長解免究。若無,即將長解問罪,仍追妻給批,責令親屬伴送給軍完聚。敢有託以無妻,將長解掯勒者,將掌印僉書等官,參奏提問。
又議准以後竈戶犯罪,在撫按衙門發覺者,除人命強盜重情外,其餘一應輕罪,俱行巡鹽御史問罪,不許動輒勾擾。附近州縣人民,如藏匿竈丁,侵占草場,運司行文提問,而有司坐視者。有罪人犯,聽巡鹽御史查提問擬,州縣官吏,一體參究。
又奏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洩,一體治罪。
又奏准應禁軍器,除弓箭刀鎗外,凡盔甲、旁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不許私家製造。有故違者,在內挐送法司,在外挐送巡按御史,從重問罪。
又令查京、通二倉見在木斛,取先年鑄降鐵斛較勘,合勺不差,原有印烙者,存留。無印烙者,補印,分送各倉用使。每年二月內較勘一次,官攢斗級人等,如有仍舊通同增減、收放斛面者,從重究治。
又題准軍丁,各照例優免一丁在營,有餘丁亦免一丁差使。其在三千里外衛所當軍者,原籍本營亦准各免二丁,專一供給軍裝軍衛。有司敢有仍前科擾者,被害軍丁,徑赴清軍御史,并巡按御史處告理,查究問以贓罪。
公元1512年
正德七年,題准充軍長解脫放違限者,各衛所官軍旗校欺害脫漏,或以寄莊為名脫軍作民者,俱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七年,題准凡有新發充軍長解人等,受財脫放,及違限者,比照違限一年事例,亦發附近衛所充軍。
又題准凡各衛所有官軍旗校人等陞調,并充軍調衛等項,不分久近,但有留遺戶丁,寄住原衛所,守祖墳房產,俱明白造入原衛所戶口冊內,聽繼軍役,不許欺害脫漏。若有置買民田,亦止許將一人屬有司寄莊,其軍衛有司官吏人等,敢有以寄莊為名,因而脫軍作民,致亂版籍,事發,一體重罪。
公元1513年
正德八年,題准各官舉賢後,照所舉旌勞連坐。里甲容隱逃軍,照例發遣。官旗科擾新軍致逃,照例挐問。官軍營改別差者,發極邊。印官受財者,論枉法。按《明會典》:正德八年,令兩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撫、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舉賢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選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許兩京文職三品以上,各舉所知。後照所舉旌勞連坐。
又題准凡里甲捉獲逃軍,首官者,通免問罪。軍丁解發原衛應役。若軍丁出首者,里甲亦免問罪。若里甲鄰佑書手人等,敢有通同容情,埋沒,照例問罪發遣。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將解到新軍,不拘遠近,務照例幫支月糧,不許差撥科擾。必待三箇月食糧滿日,方許揀選。不許官旗人等科擾,逼迫在逃。違者,參奏挐問照例降級。
又題准操江官軍,營改別差,圖輕避重者,點軍科道官,參奏問發極邊煙瘴衛分,帶俸守哨。各衛掌印僉書等官受財者,以枉法從重論。
公元1514年
正德九年,令私自淨身者,並下手主使之人,俱處極刑。奏准各官,擅撥做工者,照例治罪。令官船違例,多索水夫者,必罪不恕。題准軍人朦朧希圖改編,及官吏徇私者,俱依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九年,令今後再有私自淨身者,除小幼無知者,免死充軍,其餘俱照見行事例,本身並主使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里老鄰佑及本管不行舉察者,各從重治罪。
又奏准皇城內外守營軍士,各該侯伯并守衛內外等官,不許擅撥做工。違者,許科道官劾奏治罪。把總等官挐問,照私役操軍例降級。
又令裡河公差官船,上水撥夫十二名,下水八名,有違例多牽者,必罪不饒。
又題准凡軍人,在正德九年正月二十八日以前逃故該衛所,見今造冊清勾,及在詔書到後三箇月以裡,赴本處合干衙門首告者,方許改編附近。若原造軍戶,迷失衛所,及例前清出解衛,查無名籍,發回聽候者,亦准改編附近。若聞有恩赦,方纔逃回,及衛所有人應當不曾開除,并在三箇月限外首告者,俱不准改編。若原衛相離原籍不及千里之上者,亦不准改編。其生長北方,祖充極南衛所軍役,或生長南方,祖充極北衛所軍役,合於前例,相應改編者,俱編本處沿邊衛所,行文於原衛所開除,不許編在腹裡,以致邊衛缺軍。若有朦朧投告各王府護衛儀司,希圖改編,及軍衛有司官吏徇私作弊者,照正德元年事例,軍人枷號三箇月,改調煙瘴地面充軍。經該官吏,俱坐以枉法重罪。
公元1515年
正德十年,題准遠衛投附近衛,及隱瞞丁壯躲役者,事發,調邊衛。軍戶全家躲避隱匿賣放者,雲南銀場作弊攪亂者,俱照例問發。軍官賣放軍人回家,許里鄰挐送問罪,官旗降調。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議准凡祖父原充遠軍,子孫投附近衛所,冒頂異姓名伍作弊者,許自首,官旗免罪,軍發原衛著役。若不首,事發,調極邊衛。其官旗參問贓罪,奏請調衛差操。
又題准,凡有軍戶,通同里書及官旗人等,隱瞞壯丁,故將幼丁紀錄,躲避軍役者,許自首,免罪。如不自首,事發,屬有司者,比照逃軍榜例問斷。屬軍衛,調邊衛。官旗從重參問。
又題准凡軍戶全家躲避,遞年勾取,里鄰受財,明知不行挐解者,正軍發邊遠,里鄰發附近充軍。若近年逃移,丁產見存者,責併本管里長,從實開報逃匿去處,取結在官,嚴限捉獲起解。賣放者,照例問發。又奏准雲南銀場,積年礦頭作弊,攪亂礦場者,照打攪倉場事例,杖罪以下,於本場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仗罪以下,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職。官有犯,奏請處治。
公元1516年
又題准凡在京在外衛所官員,有將殷實軍人占作軍伴,冒支月糧,賣放回家,作取討衣鞋名色,里鄰人等挨挐送官,清軍御史具奏挐問,有贓者降調。又題准凡管軍官員,不許將正軍指稱取討盤纏,及拘挐逃軍,給文賣放回家。各州縣清軍官,務省令軍籍之家,以時量送衣裝。若有正軍指稱前項各色回家,許里鄰人等捉送所在官司問罪。本管官旗,聽清軍御史參問降調。正德十一年,令撫按舉薦,有司贓濫連坐,解納錢糧,聽許姦人承攬者,從重問擬。交納戶部批文,私帶回家違限者,照例問罪。題准王府子女請封,選婚類奏過期者,以違制論。令王府差來人員,在外潛住,及容匿者,俱照律例問罪。題准軍人調衛作弊埋沒者,照例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正德十一年,令有司歷任二年之上,果有卓異政蹟,方許撫按薦舉。贓濫,連坐。
又令各處一應錢糧,俱要點差殷實大戶解納,不許市井姦民,并考滿吏役人等承攬。違者,從重問擬。又令本部并總督南京糧儲衙門,每年候所屬府州縣解到總部部運官員職名,并糧納各分解備細數目文冊,查對判撥,交納戶部。部運委官,將帶批文私自回家,違限三箇月之上者,送問。半年之上者,照不謹事例,問革為民。
又奏准各王府子女,年應請封選婚者,長史、教授即啟王覆查,一年二次類奏。若過期一年之上,輔導等官以違制論。其請封選婚勘合,到布政司,有掯勒遲滯者,巡按官查究。守巡官年終將請封選婚,已未完結報布政司,呈部稽考。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員,止許會同館安歇,不許在外潛住。事完,即回。違者,照例問發充軍。在京有容令住歇,及指稱打點等項,事發,各問罪如律。
公元1520年
又題准清出遇例,或為事改調軍伍,曾經起解,獲有批收可據者,免其查理。若係遠年失據者,在本省衛分,每衛類造小冊一本,備開改調來歷,送本處清軍御史,發衛查填,隔別遠衛者,比照十五年不奉冊勾事例,每衛類造一本,送隔省清軍御史,發衛填註。如後調衛分有人應當者,免其解補。若係曾經到衛逃回者,俱要解補伍。若自調衛之後,一向埋沒者,務究作弊之人,照例從重問擬。調近衛者,仍解原充遠衛。調遠衛者,不得復原衛。
公元1517年
正德十二年,議禁奏託消折殘鹽,阻壞鹽法,奏准福建解軍器及進貢船夾帶私鹽,照例問發。令長蘆等運司,有通同任情,更改紊亂成法者,問擬枉法贓罪。按《明會典》:正德十二年,議准一應商人,并勢要人等,俱不許違例奏討風雨消折等項殘鹽,阻壞鹽法,有誤邊儲。
又奏准福建起解軍器,及各進貢雇到民船,夾帶私鹽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馬快船附搭客貨事例,俱發口外為民,或邊遠充軍。
又令長蘆等運司,各照每歲額鹽若干,除戶口織造,并各項奏討若干外,見在若干,務於本司遞年季報,循環簿內,開報本部。遇有邊警,照數開中,盡數乃止。以後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營求上等鹽場,及透派下年,紊亂成法者,經該官吏俱問擬枉法贓罪。商人從重問擬,鹽貨住支,引目入官。
公元1518年
正德十三年,奏准邊將賊入虜掠犯,該充軍罪者,必當較其眾寡,其輕率捐軍者,奏請奮勇敗敵者,論功,勿得執引律例治罪。又令竈戶額鹽囚鹽折收價銀者,究治。
按《明會典》:正德十三年,奏准凡擬守邊將帥,賊寇入境虜掠人民,邊遠充軍罪者,必彼此眾寡相當,堪以出戰,故不設備,閉門不出,方依律坐之。若虜眾兵寡,止可固守,不可輕出者,勘實,奏請。若止是搶掠牲畜,殺虜沿邊哨探,及採打柴草軍民,不係境內人民,俱有應得罪名,不許引用前律。其輕率寡謀,軍無紀律,以致損折官軍者,律無正條,比律奏請定奪。若奮勇迎敵,殺敗虜賊,雖斬級數少,官軍陣亡數多,仍須論功陞賞,不許妄引損軍律例治罪。
又令各運司提舉司,但係海濱竈戶,應辦額鹽,及應納囚鹽,俱收本色給商,不許折收價銀,派及各商買補。違者,聽巡鹽御史等官嚴加究治。
公元1519年
正德十四年,嚴豢豕之禁。題准邊將縱容正軍回籍,依賣放律問罪。令各運司割沒餘鹽,本商夾帶賄通者,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各項錢糧違限不到者,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仍許保送襲替者,俱照依律例治罪。奏准鐵課與鹽課一例,有走脫夾帶漏報者,照鹽法事例施行。軍民借銀支糧,賣納碎米者,軍民分遠近問發。又一應兌軍改兌秋糧,違限不到,令坐糧員外、管糧郎中,查送按違限月分問罪。
按《明通紀》:正德十四年冬,有旨禁約人民,不許豢豕及易賣宰殺。違者,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以俗呼豕為豬,音同國姓,且信佛法也。遠近流傳旬日之間,各處城市鄉村居民,將所養豬口盡行殺賣,減價賤售,小豬埋棄,一時駭異。
按《明會典》:正德十四年,題准凡各邊將領、把總及各衛所大小官員,除探報緊急聲息軍情外,其餘止許在閒舍人餘丁門委差,不許指以公差為由,私給批文,縱容正軍回籍延住。違者,即係賣放,依律問罪,照例降級。又令各運司,今後割沒餘鹽,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依時估納銀中賣,量加火耗,以資解人路費。若本商乘機夾帶,賄通官吏,不行盡數掣割者,船鹽沒官,官吏坐以枉法贓罪,照例問遣。
又令各處起運稅糧馬草,及帶部布絹花絨麥鈔折銀,顏料、廚料、戶口鹽鈔等錢糧,總部部運官員、山東、河南并北直隸、順天府,俱限本年十一月,南直隸限本年十二月,浙江、江西、湖廣限次年正月,廣東、福建限次年三月以裡到部。違者,依律參問。
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者,以枉法論。
又奏准廣東鐵稅置廠一所,於省城外,就令廣東鹽課提舉司正提舉,專管鹽課,副提舉專管鐵課。凡一切事宜,聽巡鹽御史總理。其惠州、潮州、揭揚縣三處及雷、瓊等處行鐵地方,但有走稅、夾帶、漏報等項姦弊,俱照鹽法事例施行。
又奏准京倉前後,不許軍民借銀關支放糧,及買納剩碎米,混同美惡,謀復上倉交納。違者,軍發邊遠,民發附近充軍。
又題准一應兌軍改兌秋糧,務在及時徵派,依例開倉。如限運赴水次,聽候交兌。若正月終,有司無糧,軍衛無船者,府州縣掌印管糧官,領運指揮、千百戶、行巡按提問,各住俸半年。二月終無糧無船者,各提問,住俸一年。其船糧不到之數,俱以三分之一為限,仍先各革去冠帶,待罪催儹。若三月終,船糧不到,各提問,降二級。四月終,糧船不到,不分多寡,連布政司掌印管糧官、領運把總,通行提問,各降二級。文職起送吏部別用,軍職發回原衛,帶俸差操。
公元1520年
又令京、通二倉坐糧員外,并薊州管糧郎中,將各總衛所運官,違限久近,查明送部,行各巡按,自把總以下,通提到官,查係限外三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半年。五箇月上完糧者,問罪,住俸一年。各照舊領運,若至次年二月終不完,及一年以上不赴運者,俱問罪,降二級,回籍閒住。
正德十五年,題准曾經充軍營,討外省劄付在家者,照例治罪。令各府州縣囚徒,照依年分煎鹽。又題准同起充發,不另給批,運糧到灣,腳價不敷,捏作運船損壞,盜賣脫逃,及軍人雖遇恩赦,無法司明文遞回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正德十五年,題准凡曾經為事充軍,用計營討各邊外省劄付,冒納偽填軍職、散官、義民等官在家者,許原籍官司挐問追奪。犯在例前者,照充發逃回例問擬。若犯在例後,除真犯死罪外,其餘枷號滿日,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若劄付有偽,問以詐冐官律。
又令各府州縣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論遠近,俱發本省鹽場缺人鍋下,照依年分煎鹽,抵辦逃亡灶丁課額。
又題准凡軍衛有司,如遇上司發下同起充發同衛軍人,二名以上,僉點、長解、管解各軍,俱要摘出招由,抄寫,各另給批,分投押解,不許同批。違者,官吏問罪。又議准運糧官員,到灣之時,腳價不敷,許赴漕運官處告理。如有私自借債累軍償還者,漕運衙門徑自訪察,從實參奏。
又議准凡將尚堪撐駕運船,捏作損壞,通同盜賣,得價脫逃,及勢豪強奪拆卸者,監賠完日,查照盜賣錢糧事例問罪。
又題准凡遇恩赦至日,各衛所官,將見在應放軍人,查出,開具招由,連人解送就近法司,參詳,給與釋放明文,遞回原籍,官司驗收當差。若無法司明文遞回者,里鄰人等,即便挐送原籍官司,查明,准免逃回之罪,仍解原衛。其不該放免者,仍照充軍逃回事例處決。干礙軍職,參究。
公元1521年
正德十六年,題准各營衛逃軍,及該營官員,俱按重輕治罪。嚴各王府官員轉賣祿米,及軍民穿紫花罩甲之禁。詔禁無籍奸人等,擅入王府,及私自淨身,并下手之人,處以極刑,全家充軍。兩鄰及歇家治罪。奏准私刱庵觀寺院者,挐問。令軍官曠職逃避者,調邊衛。詔官旗軍舍妄奏報功者,邊衛充軍。奏准各邊軍民逃入夷地潛住者,發極邊。兜攬囑託賣馬,通同作弊者,枷號充軍。詔冒認錦衣衛戶丁陞官,不行出首者,題准把總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者,俱問罪發遣。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者,從重治罪。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各營衛,遇有逃操等項,官員軍旗,各該管官隨時具呈,本營提督及該衛掌印官處治,量情責打發落。限外不獲者,各另具奏。拐有馬匹者,務追究還官,不許指以倒馬開豁。各衛每季將各所在逃軍人名數,開送兵部,年終查考。每月但逃軍至十二名以上,兵部查奏,該管軍官送問。不及數者,戒飭。其有一年之內,並無逃軍者,量加犒勞,遇缺陞用。其各坐營官,本營但有在逃官軍,并倒拐馬匹數目多寡,亦聽本部查奏罰治。
又題准行各王府,禁約將軍以下,務要恪守祖訓,不許驕奢妄費,將祿米減價轉賣,馴致貧窘失所。如違,輔導等官,啟王參奏,量革祿米,以示懲戒。如射利之徒,收買祿票,加倍取利者。各該官司,亦就挐問重治。又禁軍民人等,如有穿紫花罩甲等服,或禁門,或四外遊走者,許緝事并地方人等擒挐。
又詔各處無籍姦人、遊食術士,及無名內使,私自淨身人等,有託故擅入王府,因而撥置害人,貽累宗室者,撫按嚴加禁治。
又詔私自淨身人,在京潛住,希圖收用,著緝事衙門、巡城御史訪挐究問。今後敢有私自淨身者,本身並下手之人處斬,全家發煙瘴地面充軍。兩鄰及歇家不舉首者,治罪。
又奏准今後再有私刱庵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挐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又令軍官曠職半年以上,奏調邊遠衛所。抗拒不行,阻壞法令者,緝捕逮治,仍解原調衛所,帶俸差操。如再逃避,調廣西邊衛,遇赦不宥。
又詔在京在外官旗軍舍,但係例外奏帶,及稱報效,或各邊各處,或一人數處,或一時兩三處報功,及併功陞授官旗者,除原祖職役照舊,其餘盡在除革。妄奏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又奏准沿邊地方軍民人等,有躲避差役,入夷寨潛住者,民發邊衛,軍舍發極邊煙瘴地方,各永遠充軍。本管里長、總小旗及兩鄰,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挐送官者,不問漢土軍民,量加給賞。
又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箇月。滿日,充軍,俱調極邊衛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奏治。
又詔諸色人等,冒認錦衣衛戶丁、舍丁,致陞官旗者,限三箇月內,准自首,免罪,止革去職役。過限不首者,事發,治罪發遣。
凡領運降級,又題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科索銀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二級。三十兩以上,三級。至四十兩以上,止三級,仍發回原衛所差操,不許推用。至五十兩以上,問罪,發邊衛充軍。
又禁約守門官,科害軍人,並各衛指揮、千百戶人等,指稱科斂賣放者,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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