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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八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則〉
祥刑典第三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十八
明
公元1522年
世宗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幹辦私事者,挐問充發王府,挾空本在京填寫者,治罪廣東、江西,違例重徵商稅,委官侵那者,坐監守自盜,題准充軍人犯及應
調逃軍,止監追親男,該吏捏故混濫者,坐罪拐馬在逃限外出首,或被挨挐按,其犯次及原馬在否,照例發落刑部,奏准九卿會議,變通弘治條例施行。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送饋幹辦私事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訪察參奏,挐問,枷號一個月,押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令各王府差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究追用印之人,從重治罪。又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將逐日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守巡官亦要不時查訪姦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又題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箇月以裡,盡數起解。中間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并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迴。不許展輾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又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送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挐到官,俱送法司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因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照常發落。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元年,詔諸司問刑,一依弘治中欽定條例、輔律行,後新增例革不用。於是刑部尚書喻茂堅以修省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條例而來,今五十年,世變風移,宜思通變,以宜民。乞命各衙門,將歷年題准刑名事例,情法適中,經久可行者,條具奏送。臣等會九卿,通再申明會議,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者,照舊遵行外。其間有例意本明,而罪狀未合,妄自摘引。或事有專指,而引用他條,及妄自牽合。或議擬已詳,而語意未明,該載未盡。或處斷已當,而事體未盡,偏滯難行。嘗經各衙門申明者,各併為一條,以便遵守。其有雖經申明,而擬議未詳。或未經申明,而引用易差,與一切姦弊條例未悉者,亦行斟酌損益,因事推廣,務求文義簡切,情罪適均曉然,於易知易行,開陳具奏。旨如議行。久之,書成,列上。旨刊布,仍申今後問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命。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照石數發落。旗甲延挨者,充軍。逃軍自首後,仍作巧犯法者,發遣。盜賣官馬者,變產還官。貧難者,充軍不宥。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來歷、年月,造冊呈報,轉發各司府州縣清軍官,須用堅紙大字,備開充調來歷,填給批申拘解。違者,照依律例科斷。又奏准擅調寄養孳牧馬匹,及借用、轉借與借者,俱照依律例治罪。按《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至三千石,指揮至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百石者,每一次降一級。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落。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仍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又題准凡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不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人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又奏准盜賣寄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又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籍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子年貌,并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於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若將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同,俱依受財枉法及誣告充軍律例科斷。
又奏准在外各該衙門,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部參究治罪。
公元1524年
嘉靖三年,題准貢船,未經盤驗,先接買番貨,及誆騙惹釁,教誘為亂。或代收買違禁貨物,攬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俱照依律例治罪。令買賣人等,只用好錢。違者,枷號示眾。又題准妄勾軍丁,隨批帶回,及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者,俱從重問罪。各衙門參問囚徒,令納米贖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番貨,至十斤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又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及五城御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又題准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將該衛所官員,指實參奏。查照名數,住俸,降級。該吏問罪,革役。枉法者,從重發遣。若見在軍人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除將戶丁發回聽繼,將本軍發缺人墩臺瞭哨三年,滿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戶兒男弟姪補役。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又題准南京各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公元1525年
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到京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者,從重究治。題准已先當過軍戶,與逃軍一概清勾者,依例治罪。令越境貨鹽,及本地自煎私鹽者,照依律例問發。又題准嚴禁私造雙桅大船,及松杉板、木枝、圓藤靛等物。違者,及通同故縱不舉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解京糧草等項價銀,務要查訪京價高低,定擬徵解。到京之日,部運官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每月將扣補過數目,開報戶部。事完,造冊赴部查對。若有羨餘,要見下落,方許掣批回任。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諭,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靠損小民。違者,從重究治。
又題准幼軍老疾,或年滿,於民間另僉。如將己當過者,一概與逃軍發冊清勾。擾累先當人戶,照例問罪。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山西、河南、陝西各府州縣衛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張掛曉諭。但遇客商,將官鹽越境貨賣,及奸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又題准嚴督兵備備倭等官,將沿海軍民私造雙桅大船,盡行拆卸。如有仍前撐駕者,即便擒挐。檢有松杉板、木枝、圓藤靛等物,計其貫數,并硫黃五十斤以上,俱比照收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首從,并將接買牙行及寄頓之人,俱問發邊衛充軍,船貨入官。其把守之人,并該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縱及知情不舉者,亦比照軍民人等私出外境,釣豺捕鹿等項,故縱隱蔽例,俱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仍給榜文通行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張掛,曉諭禁約。
公元1526年
嘉靖五年,題准四川商販貨賣茶,或腹裡產茶地方賣茶,無引無票者,俱以私茶問罪。又令寧海逃灶納銀,諭法司問理詞訟,判斷不明,致各犯銜冤伸理者,參究治罪。議准鹽商不待會奏議問,夤緣報中者,以變亂成法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課茶,照舊徵收。商販貨賣茶至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凡中芽茶,每引定價三錢,葉茶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價銀付司上納。其腹裡產茶地方,凡茶不上百斤,俱赴本州縣報數。每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限完繳。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又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納銀。又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冤。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法司即申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寔,原問官從重究治。其有為人囑託者,問刑官指寔參究。容情不奏者,聽兩京科道糾劾。若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不劾者,一體治罪。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又議准開中各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如有奸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重罪。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令早朝官員,朝畢輒退,吐唾語話者,挐問。奏准貴州災傷軍職犯罪,令納米備賑。又令官民人等,及朝貢夷人,擅買違禁顏色衣服者,俱治罪。詔民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查出奸弊者,究治。勳戚之家,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者,參處。令民間丁壯,輪班務農講武,有事通調,違者有罪。議准上納糧米,與原樣米不同者,參問。運米入倉,奸徒掯留索錢者,發遣。錢鈔兼收,通行不遵者,以違例治罪。收積新錢,隱藏不出首者,照例發遣。又令衛所巡獲私鹽,不即關送者,照律坐罪。議准鹽商支鹽,比照原引量買,敢有過為貪得者,照例將引鹽沒官。各運司開剩殘鹽,風雨消折,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者,送法司枷號。詔京師久住假冒衛所籍貫,不肯附籍當差者,行勘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御轎並行。亦不許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有犯者,堂上官具奏。其餘即時挐赴御前治罪。
又奏准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納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服五彩妝花,織造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加飾妝彩,圖利貨賣。其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服。如違,將賣者買者,一體挐問治罪。
又詔戶部通行各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不許一概丈糧,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許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違者,許本部該科參究處治。
又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所,一班務農,一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議准管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米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御史提問。
又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又議准各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樂等錢。遇光祿寺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各鋪行,支給使用,戶部仍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并船料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內盡數赴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私鑄銅錢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其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收過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又議准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勒灶,餘鹽打包,過所秤掣。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節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公元1428年
又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宛、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嘉靖七年,令漕運交通賄賂者,挐問重治。議准造偽印及三犯竊盜,不在可矜之例。題准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人夫,增添名數,及奉承者,各項莊田隨品級定制,至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慶賀朝貢,俱由都布二司,有擅自起批來家,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裡地方者,單丁貧戶意圖侵剋草料,故行私領官馬者,各倉有生事刁難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公元1528年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段匹、紗羅,并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事發,挐問重治。
又議准偽造印信并竊盜三犯者,審錄官不得用可矜之例。
又題准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陸路扛抬量撥,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下水五名,陸路八名。敢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奉承者,以罷軟各治罪。
又題准查勘過順天等八府各項莊田,除額外多占,遵奉查給軍民,其餘聽照舊管業。今後應賞地土,隨品級定制。凡遠道莊田,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至于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又題准慶賀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將該支廩給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紙批文空閒格內,各布政司仍差承差。或有職人員一名伴送,原來通事人等,領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到京,將批送部查收回還,照例倒換給大批。原來伴送、通事執往前途,一體應付填註,到彼,仍送布政司收候,年終類繳。有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裡地方者,聽其挐解。故犯夷人分派遼東、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縱容伴送人役,一體治罪。
又題准各營提督內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見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除有力堪以餧養者,照舊不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餧養。以後關領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扶同,故行私領單丁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倒失,數多者,查參治罪。
又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該官員,并緝事衙門,訪挐送問,枷號,照例發遣。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奏准寺觀有容令婦女出入,多蓄行童犯姦者,收買米粟燒酒、買糟餧馬及軍職犯該雜犯或犯姦者,紅船損壞,改造坐船科害夫役者,各衙門歷事監生,私自逃回者,撫按僉選精壯,農隙操練,免操勿留,敢有擅差勾攝,及習鼓吹等事者,參隨人等有冒奪情弊者,漕運遇風損壞船隻,有乘機侵盜者,商人買鹽添包,有入別場買補者,王府奏討之數,徵收所入花利,有占恡不退,再行奏討者,各管廠指揮等官有犯者,水次兌糧有私用大斛大斗者,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搶奪財物者,把持閘壩指稱名目,詐騙橫索財物,及包攬掯勒腳價者,盜賣軍船者,指揮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者,侵盜在官糧米者,運糧上倉有稱常例抽錢,及索取囤基財物者,運官侵扣軍糧,及多索各項銀者,運糧官軍犯罪三提不到者,運官違限有擅行科罰者,勳戚子孫欺隱土田,不行報官者,總兵官有一應投充影射莊戶者,將土田投獻人與受獻者,甘肅各衛所湖場有仍前霸占抗違者,題本奏本違越格式者,奏本有徑自封進者,奏告有審出,添捏虛情,及一應違錯不敬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並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
凡京城內外收買粳米、粟米,插造燒酒者,法司究問,枷號示眾。兩鄰不首,亦治以罪。官軍人等買糟餧馬者,該管官員禁治。嘉靖八年,奏准凡軍職犯該雜犯,准徒五年,若係犯姦例,發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發落。
又議准各驛遞紅站船隻損壞,照舊修補,不許改造。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有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如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又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如法操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免操月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學習鼓吹,迎接上司等,俱從重究治。
又議准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指稱按伏為名,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照常造報陞賞。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治罪。
又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詣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議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勒灶,納剩官鹽,不許別場買補。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又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凡河泊所稅課局,并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欽賜不動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祿米。如有占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又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若犯該充軍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又議准湖廣、浙江、江西、江南等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廠事例,徑自提問。
公元1479年
又議准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同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則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挐問。
又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禦千戶所、寶坻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及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挐問。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個月,照律例發落。
又議准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軍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及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又議准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又議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至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又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發邊衛,永遠充軍。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又議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倉門首枷號一個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又議准領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又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官問理,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又議准運官違限,內總督并內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甑,罰銀一錢者,聽戶部與提督御史指實參究。又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將各勳戚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不動外。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其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積年極惡,照例發遣。
又議准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事干勳戚,追究管莊佃,永為定例。又議准甘肅各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仍會委各道風力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者,聽便。或開墾,或採草納糧。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凡題本奏本題准照原定長短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公元1529年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嘉靖八年,題准有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嘉靖八年,題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
公元1530年
嘉靖九年,題准帶俸官考選後,羅織生事者,發邊衛。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量罰。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論。撫按薦舉官,以貪酷問革者,連坐。蘭州隘口齎有礦砂,持杖拒捕,官兵縱放,及受財者,俱照律例治罪。令州縣審編徭役歲額,侵欺入己者,照律例從重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又題准每年會派牛隻,除孝陵神宮監犍牛三隻照舊外,其餘各量減革。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醞署止派四隻,犍牛內府供應庫止派八隻,酒醋麪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署除歲解新牛之外,仍於舊牛內,每年揀選臕壯有犢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署存留二十六隻,以防取乳缺用。該派牛隻,照依本部議定,每犍牛一隻價六兩,乳牛一隻連犢五兩,行令各府州縣養牛人戶,出辦解部,轉發光祿寺衙門,召商收買應用。其各司署庫局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照操軍倒死官馬,追納樁頭事例,量從輕減。在半年之內倒死者,每隻罰銀一兩。一年之內倒死者,罰銀五錢。若有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從重論。
又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又議准蘭州等隘口,凡有渡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齎有礦砂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裡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受財者,仍計贓坐罪。各守備官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官參究治罪。
又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題准各邊索取土夷財物生變者,學霸黜退,妄行奏擾者,南郊近牆田地葬埋,不行遷徙者,軍丁正身雇人頂替,里鄰容隱者,衛所擅勾攝軍士及縱容賣放者,各府衛軍伴擅自差動撥送者,各房倉場草料,不行挨陳坐放者,公差人員違例索取,及各處應付過錢糧,仍襲姦弊者,軍士逃回三次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又題准兩京法司輕重刑獄,仍蹈前弊煅煉,其情可矜疑,不為辯問奏請者,重加懲治。按《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又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挐問。
又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并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相勘。但有墳域附近一二里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葬。無力者,工部於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裡,盡行遷移。其先農壇并東西郊一併相勘,從宜處置。仍出榜曉諭。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又奏准凡起解軍丁并長解正身,雇人頂替,里長四鄰委有知情受贓,容隱不舉者,各照例問發。若但知而不首,別無受贓情弊,照常發落。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軍。
又議准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并聽差官舍,會同點軍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實參奏。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
公元1532年
又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正數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放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一體交盤。違者,從重治罪。
又令凡公差人員,若有違例索取,及沿河吹打響器,騷擾驛遞者,該地方官即便擒挐,奏聞處治。其各處應付過錢糧,該撫按官并地方兵備,各覈實,按季造冊具奏,發該科清查。有仍襲前項姦弊,及不行舉奏者,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拘壯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挐,將妻雇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如有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鄰戶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軍,查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題准兩京法司,一應輕重刑獄,務要虛心聽理,必須詞証明白,情法允當,然後議擬施行。毋得仍蹈前弊煅煉,其有情可矜疑,事出無辜,應辯問者,即為辯問。應奏請者,即為奏請。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務要遵照欽依,著實奉行。不許虛應故事。如有違者,重加懲治。
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等越關陳奏者,朝參官不遵禮法者,陝西官地豪強占種者,充軍人犯逃回者,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不行整齊收貯,致有疏虞,及齎送冊單人員違限損失者,各衛所軍總文冊清勾軍單到部,違誤月分者,巡捕官軍挐獲竊盜,妄稱強盜者,清理軍士須照軍單清審,如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原問官有淹延時日,陵虐罪囚,及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者,大理寺官貪婪苛刻,及作姦犯科,互相縱容者,罪囚仍送大理審錄,敢有再同原問官會審,紊亂成法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按《明會典》: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者,革去爵秩。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令朝參官不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其餘即時送挐奏。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又題准陝西地方入官莊基地土,如有豪強占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又題准凡鞫問充軍逃回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仍回原伍。
又題准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限本年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又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挐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狀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丁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瘴極邊。仍令千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發附近充軍。官吏依律治罪。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十一年十一月,本寺奏准法司堂上官,將原問官員,嚴加戒飭。仍將發問囚犯按駁行查,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如原問官,敢有負氣挾私,似前停閣淹延,陵虐罪囚者,聽本寺指實參奏。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各科通官參究。
吏部尚書蹇義論大理、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耑評讞。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宜從堂上正佐官,精加考覈。庸劣不稱者,斥之。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不許過縱。違者,一體論罪。
舊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審錄,無冤,然後發落。有異詞者,駁正,法得其平,罪得其當。今大理寺乃同原問官會審,設有冤抑,囚何敢辯。宜令如舊制,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公元1533年
嘉靖十二年,奏准收放茶商,有求索那移等弊者,依律例舉行。令錦衣衛差官,督原差校尉,巡視純德山,有砍伐樹木作踐,及差委官校濫理詞訟,賣放犯人者,照例究治。又題准例不該免,朦朧訴辯者,從重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茶,俱要辯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又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純德山嚴加巡視。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者,照例舉行。其差委官校,與軍衛有司,俱無統屬,不許濫理詞訟,囑託公事,及賣放犯人,生事擾害。故違者,聽撫按官究實,照例施行。
又題准父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公元1534年
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悉與得過營軍領養,仍嚴禁餧糟。運軍脫逃,分別次數治罪。把總都指揮等官,遇漕運查盤營圖賄賂,或假以借債為由,令其買賣,遲誤糧運者,挐問。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陝西、河南屯地買種代種者,問罪,依紅牌事例。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餧,仍嚴禁餧糟。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又奏准今後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用食糧。三次者,照依操軍事例,俱調衛。
又議准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儧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亦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違者,聽總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御史等官,參奏挐問。
又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又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奏准有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陳冤者,問擬發遣。又守衛官軍擅離直所,致有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御道、婦人假裝訴冤等事者,挐送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後有糾同扛幫、嚇騙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女假裝男子,進入午門,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徒杖罪名,仍引例發遣。又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題准行茶道路,有興販番馬入境者,依通番例問罪。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者,照例參問。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按《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番馬入境者,拏獲,馬匹入官,犯人以通番例問罪。
又議准今後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仍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發,照例參問。
公元1537年
又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違者,糾察問罪。嘉靖十六年,令士人文字不遵舊式者,革退。奏准各邊失事官軍,須按虜殺軍民名數多寡,若果畏怯逗遛,不與交鋒,方擬守備不設軍罪。僧徒還俗,聽其安便。寺院頹壞,不許修葺。如有幼童私自披剃者,罪其父母及鄰佑。宗室有犯,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六年,令士子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上,方問守備不設。百三十名以下,照常問擬罰治。中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亦問守備不設軍罪。若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若是閉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數多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若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總、參將、遊擊等官,通行各邊撫按衙門,著為定例。
又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民間幼童,不許舍入為僧。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又奏准宗室有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犯該殺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投充撥置之人,查照見行事例問擬。
公元1538年
嘉靖十七年,詔衛所置買民田,抗拒糧差者,奪田入官。題准解到衛所軍犯,一體差遣。有逃者,即行原籍拏獲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又題准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挐務獲,照例問罪。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題准旗校,有遠出生事,阻壞鹽法者,參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題准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公元1540年
嘉靖十九年,詔邊將,有藏匿、殺死各邊走回人口者,照殺降例抵死。奏准監生逃回半年以上者,革退。太僕寺承委買馬官員,通同作弊,刁難掯勒,及一應攬頭經紀,夤緣冒名領銀,欺隱驗看等情弊者,從重究治。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有頂替代當,縱令正軍逃回者,照例重治。
按《明會典》: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又奏准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公元1541年
又題准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地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值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挐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又題准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壯親丁,批內開明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實,發營補伍。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參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詔一應錢糧,未奉勘合,擅科者,重治。不係真正關文,在驛供役之人,不許應付。有包攬侵費躲避誤事者,問罪。題准公侯伯病故,不先奏請殯葬,即便襲爵者,致罪。解馬人員,有通同馬販醫獸作弊者,挐問枷號,永遠極邊。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詔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一應小大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方許遵行分派。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發,重治。
又詔各王府并各衙門一應不急之務,俱各差人類奏。其在驛供役之人,各該撫按守巡等官,嚴行禁革。凡不係真正關文,或人情手本,不許應付。有包攬侵費,臨期躲避誤事者,從重問罪。
又題准公侯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違者,參奏治罪。
又題准各該解馬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挐送問,用大枷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公元1542年
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按地方失事輕重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除犯有贓私,永不敘用外。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其次充軍,其次為民,其次革職閒住。其次於實職上降級,其次於流官上降級。如總兵降副總兵,副總兵降參將、守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擒獲奸細,從入地方官司提問,與虜交通,全家處死外,官在任患病擅回者,革職。同僚治罪。陵官曠職,問擬本等罪名。王府軍職有犯私罪,上請改調公罪,罰贖還職,各邊養廉地土有占種侵欺者,許其首正,花利免追。違者,重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兩。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虜交通,潛為內應者,全家處死。
又奏准外官在任患病,務由府按官題允查明,方許回籍。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同僚官一併治罪。又以各陵衛官,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免調,止問擬本等罪名發落。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以上,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准罰贖,還職管事。
公元1544年
又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違者,從重治罪。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官馬與人騎坐,及勢要求迫者,照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京營管操把總等官,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公元1545年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黜退降調官員,在京潛住,造言妄奏者,發口外為民。歷事監生,有律意不通,私自回京雇人代替者,俱問罪。凡管屯官任滿,離任,有朦朧私相交代者,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官田及徵糧地土,有私自投獻,及捏契典賣者,照例問發。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黜退降調官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違者,不分有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又題准各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其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送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又題准遇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又題准各王府,除欽賜地土不動外,其空閒官田并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公元1546年
嘉靖二十五年,申殺降抵死律。題准應朝逃回者,照依律例問擬。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復任。丁憂者,查明,准令守制。其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嘉靖二十五年,題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如有贓私寔跡,嚴行本處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公元1547年
嘉靖二十六年,議准蒸造假茶,互相保結,雇覓挑販。事發,挐獲隱護首惡,巡捕官兵通同賣放,挾詐良民者,照依律例從重治罪。令重囚,欽依饒死,故為番異致人於死者,參奏治罪。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一切通同作弊者,俱照依律例問擬。又題准宣、大三關虜如潰牆,坐以守備不設,失陷城寨律。其遇賊退避,致失軍機者,坐以承調不依期策應律。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議准各處茶商,有原無資本,混報茶批入山,通同園戶蒸造假茶,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園戶及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各充軍,止終本身。茶價入官。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仍枷號兩箇月,發落。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其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妄保者,一併治罪。不知者,不坐。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茶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挑販私茶者,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若挐獲雇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在邊者,永遠。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巡捕官兵通同茶徒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級。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有贓者,各從重論。
又令凡經審錄官奏審過重囚,奉有欽依饒死者,撫按官即遵照發遣,不許仍執決單,故行奏擾二司官。如有故違欽恤,敢為番異,竟致人於死者,巡按御史指寔,具劾。本部察訪參奏。
又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中納,支茶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茶馬俱入官。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縱容子弟軍伴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有贓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計贓犯該徒罪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發邊衛充軍。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有贓者,從重論。失于覺察者,量情發落。
又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入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汛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公元1548年
嘉靖二十七年,令有違禁偷砍天壽山界內樹木者,照例問擬斬絞。巡軍有妄挐平人者,一體治罪。題准差官伴送,查違限久近治罪。或沿途生事者,開申轉部問擬。草場收草,姦商官攢通同作弊者,從重議處。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有偏執阻撓,陵虐致死者,參奏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於天壽山前後龍脈相關處所,大書禁地界石。有違禁偷砍樹木者,照例問擬斬絞等罪。若止是潛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屬事例,問發遼東地方充軍。巡山官軍,妄挐平人,擾害居民者,事發,一體治罪。
凡差官伴送,題准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送問罪。
又議准安仁、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又題准巡按御史,於審錄官奏審過矜疑等項罪囚,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日起解釋放,寧家者於何日發落,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備達刑部查考。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又因審錄官駁回,陵虐致死者,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公元1549年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私鑄假錢及販賣解納者,問發。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敢有私鑄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絞罪。題准行鹽地方選殷實人戶充當鋪行,如有違限不到,及仍販私鹽者,照例治罪。軍職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調衛差操。
公元1550年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附三十一年續增〉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致三命者,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并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口妄殺,冒作賊級,或虜
寇近邊劄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次陞賞者。 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縣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擄焚燒者。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縣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所,而府州縣職守專城,各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 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後禁限內,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祀神御物律。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係強劫者,比各居親屬行強盜,卑幼犯尊長律。 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姦細律。 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各邊海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與印信同科。 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私自淨身,本身并下手之人。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絞罪,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律。 鹽徒聚眾止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至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軍官、軍人征調起程,避難在逃,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
將軍器出境律。 盜內府財物及監守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併論。 搶奪至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罪不致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寔者。 誣告人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人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
充軍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主使者。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親首者。
謀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
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快皂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有司者。 里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夫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南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 守
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等處勢豪,主使弟男人等,將番夷貨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粗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商客者。
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 頂
替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并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并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係京衛者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者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
民并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馬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犯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仇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人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以上俱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舍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及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物,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取祿米,及擅差人下
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及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擅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與賭博教誘為非者。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係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屬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挐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站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夫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將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勢要,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賣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妹、拐帶婦女及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託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等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牆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至十人以上,擅用兵仗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賣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杖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
造假茶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牙行及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輛,逼勒多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之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與容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屬軍衛者。 皇城各門鋪上直守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及內官,使令上直軍校出百里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冒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官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 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 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劫
掠,正犯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及同惡之人。 盜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神烈山鋪舍外去牆二十里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若異姓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御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 將自己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及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及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屬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至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逼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人致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
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人陰陽者。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等重事,不寔,全誣,
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挐問,係不干己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捏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寔者。 棍徒捏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贓滿貫者,不分首從。 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 將本狀,用財雇寄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錢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士人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賣錢鈔私鹽,擅撘橋梁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尉、校尉、巡捕名色,妄挐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人房屋者。 法
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逼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堤岸,并阻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旗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方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
軍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窩藏及兩鄰知而不首者,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仇殺者,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緣邊官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賣與進貢回還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馬二匹以上,中納支茶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俱口外。 遼東馬市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從放夷人入城,及容官軍人等交通,透漏邊情者,俱兩廣煙瘴。 文職官吏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口外。 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二級,係邊衛者極邊。 備倭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賊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若損傷虜數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邊遠。 各處鎮總官額外餘軍,號王文干預書辦者,極邊。 官吏軍民人等,問發為民,來京潛住者,發口外。 各邊將領私役軍,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者,與知情故縱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與夷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調廣西煙瘴。 司府州縣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通行收買,俵與軍士,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者,極邊。 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口外。 府州縣掌印捕盜官,與衛所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論邊遠。 衛所府州縣佐貳首領官,分有守城信地,致賊於所守處,掩襲入城者,邊遠。 各城原無都司衛所,而府州縣失事,佐貳首領官并各州縣原無城池,被賊攻入劫殺焚燒者,邊遠。 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托故遠出,臨時潛避,以致失陷者,邊遠。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及官員人等央說營求者,煙瘴。 發塚開棺槨見屍,為從者,煙瘴。 引賊劫略復仇,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正犯梟首,全家煙瘴。 因事聚眾,將本管官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及止是毆打,為首者極邊。 無藉之徒,投托勢要,誘引生事,綁縳平民,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摭拾原問官員勘問,涉虛者,口外。 充軍為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滅詞訟,挾制官府者,極邊。 私自淨身,并下手人,處斬,全家邊遠。 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上充軍者,極邊。以上俱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 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挾制,把持害人者,邊衛永遠。 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煙瘴永遠。 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軍民人等將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各田地投獻王府,及內外官豪勢要,捏契典賣,及山東、河南、北直隸例,聽民開耕,永不起科田土,若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并腹裡節差科道,查盤去處,侵盜比各邊加一倍者。 其餘腹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侵盜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邊衛永遠。 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積棍人等,搶奪占堆,打攪倉場,挾詐財物者。屬軍衛,邊衛永遠。屬有司,附近永遠。 在京刁徒訪知鋪行與解戶交關價銀,輒集黨指稱攬納,索取厚賂者,照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殘殺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操官馬,至五匹及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
衛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永遠。 聚眾執兵器傷人,及圍擾搶奪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衛所等官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以上俱邊衛永遠。
公元1551年
又題准該司將行鹽地方府分,備查各屬州縣里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掣過官鹽,挨次鬮撥填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戶,充當舖行,照依時估交易。若有商人過違限期不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敢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又題准軍職上馬,用交床出入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嘉靖三十年,題准逃軍復獲者,照律例問遣。凡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查原衛所勾單。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在衛不自告補戶丁,一體治罪。令都司衛所,有科索凌辱解到新軍,逼累在逃者,罷職,發邊衛充軍。又題准巡按、清軍御史,事完,造冊轉發各該衛所查照。如有妄勾行清軍者,依律問擬。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如有通同埋沒等弊,問發充軍。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備造文冊,開解過收過軍丁數目、年月日期,如有違誤,照例坐罪。布政司都司,各類造問發解到文冊,送部查對。如有違誤,依律究治。其有將正軍開作民戶者,官吏俱問枉法。軍人逃回,務須根捉原軍著役。其有故違,從重究治。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送刑部照律例問擬。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凡遇逃軍勾單到日,務要嚴挐原逃正身起解。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及衰弱不堪,驗明,方許選壯丁頂解。若軍丁解補之後,本犯復獲,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問遣。
又題准凡在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准令給票,隨赴武庫司,明報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手本過職方司查理。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自告補戶丁,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又令各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人包納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以上,降二級。十名以上,降三級。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籍具奏。其冊行本部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行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發。俱要查對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其各衛所於冊到之後,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指實參題,依律問擬。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即發領回。遇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督,按單清解。有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人等各發附近充軍。
又題准凡各省司府州縣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文冊一本,布政司及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丁有無取獲批迴數目、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隸衛所造者,各開收過軍丁給發批迴年月日期。如司府冊內有起解,而衛所無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人問擬。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冊無解到者,亦行查解丁捏偽。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其冊俱限年終到部。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問。
又題准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軍犯文冊,都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戶丁事產。直隸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隸衛所,照各都司。一體類奏,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清冊各一本,送部查考。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如司府冊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軍戶。係匠灶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日後事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又議准各該巡撫、清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取侍衛,幼軍逃故,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供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照式清冊二本,一本送部查照,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三十年以後,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其老疾無用,照例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有逃回,係從來未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須根捉原軍著役。老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解。其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在逃,一體根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免勾解。戶丁凡有故違,俱各參提,從重究治。
又議准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問擬。應瞭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及因而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行連坐。
公元1552年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進貢蕃僧夾帶私茶者,沒入官。伴送人問罪。凡新年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雖遇恩赦,仍以逃軍論。軍職倚勢役占受財賣放者,照例問發。令凡商人茶引關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商至驗放。仍著類繳。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盤放不及時者,茶法道依律究治。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其有該賞食茶,照例發給。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又題准凡新軍遇恩赦,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者,許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容聽者,罪同。其有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縱本犯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又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財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又令凡商人報中四川茶引,茶法道取具年甲籍貫,并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番易,各將截角茶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茶法道驗。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并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公元1553年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有私自更替,及縱容收替者,依律例究治。漕運各總原額淺船,分隸各廠管造。今年為始,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及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者,俱依律例從重問擬。軍丁逃移及投托勢要者,戶丁及窩家,俱照例問發。又錢法通行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者,比盜鑄律例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該衛所收管著伍,直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輪房,私自更替。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丁等軍,私輪替換事例,從重問斷。其官旗若有縱容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又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餘隻,分隸各廠管造。自今年為始,比照軍船不到水次事例,如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者,將管廠并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二月終不完,不到廠者,將領運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并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并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駕。若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或有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干礙把總官,一體參究。
又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丁三名以上,及全家投託官豪勢要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仍補原役。其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榜例,發附近。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如戶內止有一二丁,因貧難以自活,依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又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代年號,隨錢高下,咸得通行。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公元1554年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官軍私換馬匹,營官容隱者,俱治罪。有將大船下海,及遇夷船私送水米者,以通蕃坐罪。又嚴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之禁。倭寇殘毀市鎮,不報不救者,論以失事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如有官軍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營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又題准南直隸、浙、福、廣東等處,有將雙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又題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後巡鹽御史兼管巡海,以便禁戢。
又題准各兵備海防副、參、守備、有司軍衛等官,凡有被倭殘毀市鎮,隱蔽不報,坐視不救者,巡按指實參究,一體以失事論罪。
公元1555年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獨石參將,精選夜不收,如誤機宜,參將治罪,夜不收從事軍法。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議准薊州門戶,必由宣府、獨石、大山墩等處,獨石參將能精選夜不收哨報明的,照軍功陞賞,夜不收陞一級,賞銀二十兩。如誤機宜,參將從重治罪,夜不收以軍法從事。
公元1558年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數目多支者,罪同盜支。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須遵定例,有夾帶貨物人口者,許河道等官挐問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如便道,經過非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宿亦支三升。如本等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止宿則支五升。支口糧者,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多支起關米者,罪同盜支。又題准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准定例,遵照施行,不許紊亂。其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許經過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挐問,照例發遣。
公元1559年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及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收受草束。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又永遠充軍人犯,須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有縱容冒替潛逃者,查參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又題准各省并各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案招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原定邊腹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各衛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公元1560年
嘉靖三十九年,令土司越境收種田土,軍民互為投獻者,各照例發遣。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種田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公元1562年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海傍居住者,給文遣歸。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罪。又令管黃冊官,量加庫匠,清曬庫冊。有作弊毀裂書冊者,比律以棄毀制書論罪。題准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有與衛所同城,有原無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失事,俱照律處斬。其有雖設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者,參究治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勢家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周。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泒,每書手二名,領匠八名。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有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又題准凡沿邊、沿海及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有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其府州縣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其餘府州縣,不分各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官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其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公元1563年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錢糧到京,即同歇家上納。其有潛住不納者,參送法司。歇家以包攬治罪。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凡差官起解供用等庫錢糧到京,即同歇家赴部領單上納。若潛住十日,不赴部者,參送法司。歇家問以包攬,解官,治以重罪。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犯贓,及重罪減等者,編發別鎮。情罪可原者,發本處極邊。令河南各王府置買民田者,即以原賣為佃戶,編立戶籍,與平民一體派編。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不先將田數報官,即以投獻論。又題准五府屬吏襲替,到府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外者,送法司問罪。
公元1564年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遼東武職官犯贓,干礙行止,與零賊出入,不行進兵,及重罪減等者,照舊編發別鎮。其虜勢重大,眾寡不敵,情罪可原者,定發本處極邊衛所。其已經編審,而久延在家者,嚴限發遣。
又令河南各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啟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冊當差。違者,以投獻論。
公元1565年
又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處治。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夾帶者,枷號,充吏。不覺察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郡王以下,非法不道怙惡者,押發高牆。正餘鹽包,俱限定斤數,多者照例問罪。
按《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放入就舍。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不行覺察捉挐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又題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為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又議准正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
公元1566年
嘉靖四十五年,令嚴戒壇之禁。題准鹽引數目多者,照舊割沒。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夾帶重百餘斤者,照例問擬。
按《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行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明白登簿,不時查點。不到者,罪坐主持,立限投銷。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在京廠衛衙門及五城御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有指稱受戒,奸淫不法者,訪挐重治。
又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又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其有包數更多,積算至三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沒問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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