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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二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三十二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八
  明〈世宗嘉靖四十二則〉
祥刑典第三十二卷
律令部彙考十八
公元1522年
世宗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幹辦私事者,挐問充發王府,挾空本在京填寫者,治罪廣東江西違例重徵商稅,委官侵那者,坐監守自盜題准充軍人犯及應
調逃軍止監追親男,該吏捏故混濫者,坐罪拐馬在逃限外出首,或被挨挐按,其犯次及原馬在否,照例發落刑部,奏准九卿會議變通治條施行
《明會典嘉靖元年,令指稱打點送饋幹辦私事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訪察參奏,挐問,枷號一個月,押發煙瘴地面充軍
又令王府來人役,有挾帶空本,在京填寫者,緝事衙門巡視御史挐問,究追用印之人,從重治罪
又令廣東江西撫按衙門,委南雄南安二府知府,督同各稅課司官吏,綜理商稅,各布政司給與印信簿籍一扇,將逐日稅過商人貨物姓名逐一附記,按季解赴布政司呈報撫按衙門查考商稅,自南而北,自北而南,各不許違例重徵
巡官要不查訪姦弊,其委官侵欺那移坐,以監守自盜
題准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箇月以裡,盡數起解
中間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的親,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
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并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迴
不許展輾捏故,致誤起解
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義男冒作親男混濫。
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送問發營差操
限外出首,及被挨挐到官,俱送法司問罪
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落,官免降級
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馬完日,官降一級
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管事
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
官軍偶因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實照常發落
夢餘錄》嘉靖元年,詔諸司問刑,一依弘治中欽定條例、輔律行,後新增例革不用
於是刑部尚書喻茂堅修省疏言:自弘治中考定條例而來,今五十年,世變風移,宜思通變,以宜民
乞命衙門,將歷年題准刑名事例情法適中經久可行者,條具奏送。
臣等會九卿,通再申明會議,除簡切易曉,引用無差者,照舊遵行外。
其間有例意本明,而罪狀未合,妄自摘引
或事有專指,而引用他條,及妄自牽合
議擬已詳,而語意未明,該載未盡。
處斷已當,而事體未盡,偏滯難行
嘗經各衙門申明者,各併為一條以便遵守
其有雖經申明,而擬議未詳
或未經申明,而引用易差,與一切姦弊條例未悉者,亦行斟酌損益,因事推廣務求文義簡切情罪適均曉然,於易知易行,開陳具奏
旨如議行
久之,書成,列上。
刊布,仍申今後問刑官任情妄引,故入降黜之命。
公元1523年
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者照石發落
旗甲延挨者,充軍
逃軍自首後,仍作巧犯法者,發遣
盜賣官馬者,變產還官
貧難者,充軍不宥。
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來歷、年月造冊呈報轉發司府州縣軍官須用堅紙大字,備開充調來歷,填給批申拘解。
違者,照依律例科斷
又奏准擅調寄養孳牧馬匹,及借用轉借與借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嘉靖二年題准運官故違期限,寄囤守凍,把總至三千石,指揮二千石千戶至一千石,百戶至五百石者,每一次一級
若所寄不及石數者,照常發落
旗甲不服催儹在途延捱者,發邊衛充軍
仍於本戶勾補民,運委官提問
題准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不出二三百里之外。
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人改南,北人改北。
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又奏盜賣寄操官馬,及照例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
如果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遇赦不宥。
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
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級
又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軍官
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子年貌并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於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
若將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同,俱依受財枉法誣告充軍律例科斷
又奏在外各該衙門,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追雇工賃錢入官
若計雇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等
倒失者,比毀失官坐罪
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部參究治罪
公元1524年
嘉靖三年題准貢船,未經盤驗,先接買番貨,及誆騙惹釁,教誘為亂
或代收買違禁貨物,攬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
照依律例治罪
買賣人等,只用好錢。
違者,枷號示眾
題准勾軍丁,隨批帶回,及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者,俱從重問罪
衙門參問囚徒,令納米贖罪
《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番貨,至十斤以上事例邊衛充軍
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處事例,邊衛永遠充軍
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外軍民事例發遣
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又令戶部出給榜文曉諭京城內外買賣人等,今後只用好錢,每銀一錢七十文,低錢每銀一錢一百四十文,著緝事衙門五城御史緝訪違犯之人,發人煙去處枷號示眾
題准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將衛所官員指實參奏
查照名數,住俸,降級
該吏問罪革役
枉法者,從重發遣
見在軍人詐稱逃故,妄勾戶丁,索騙財物
除將戶丁回聽繼,將本軍發缺人墩臺瞭哨三年滿日,著役。
如或身故,仍拘在戶兒男弟姪補役。
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題准南京衙門參問罪囚法司問完,俱發軍儲倉納米贖罪
公元1525年
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京糧草等項價銀,到京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者,從重究治
題准已先過軍戶,與逃軍一概清勾者,依例治罪
越境貨鹽,及本地自煎私鹽者,照依律例問發
題准嚴禁私造雙桅大船,及杉板木枝、圓靛等物。
違者,及通同故縱不舉者,俱照依律例治罪
《明會典嘉靖四年,令各處坐派京糧草等項價銀務要查訪價高低,定擬徵解。
到京之日,部運隨時酌處,扣有餘,補不足
月將補過數目開報戶部
事完,造冊赴部查對
若有羨餘,要見下落,方許掣批回任。
本部各該監收官員,仍嚴加訪察申明曉諭不許歇家車戶人等通同高抬時價,靠損小民
違者,從重究治
題准幼軍老疾,或年滿,於民間另僉。
如將己當過者,一概逃軍發冊清勾。
擾累當人戶,照例問罪
又令商人原中靈州大小池鹽課,照原該行鹽地方發賣不許攙越境界
山西河南陝西府州衛所,將河東行鹽地方,翻刊大告示張掛曉諭
但遇客商將官越境貨賣,及奸人興販本地,自煎私鹽查照律例從重問發
題准嚴督兵備備倭等官,將沿海軍民私造雙桅大船盡行拆卸
如有仍前撐駕者,即便擒挐。
檢有杉板木枝、圓靛等物,計其貫數,并硫黃五十斤以上,俱比照收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不分首從,并將接買牙行寄頓之人,俱問發邊衛充軍船貨入官
把守之人,并該管里老官旗,通同故縱知情不舉者,亦比照軍民人等出外境,釣豺捕鹿等項,故縱隱蔽例,俱發煙瘴地面
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差操
仍給榜文通行浙、福二省海道地方常川張掛曉諭禁約
公元1526年
嘉靖五年題准四川商販貨賣,或腹裡地方,無引無票者,俱以私茶問罪
又令寧海逃灶納銀,諭法司問理詞訟判斷不明,致各犯銜冤伸理者,參究治罪
議准鹽商不待奏議問,夤緣報中者,以變亂成法治罪
《明會典嘉靖五年題准四川所屬稅畝照舊徵收
商販貨賣百斤以上,俱赴管茶官處報中,引目一道每年課程十分收一。
中芽,每引定價三錢,葉每引定價二錢,俱令赴管茶官處報中,價銀付司上納
腹裡地方,凡不上百斤,俱赴本州報數
十斤上銀一分,給票照賣,立限完繳。
其無引無票,俱係私茶入官問罪
題准寧海場逃灶照例納銀。
又諭法司問理詞訟,須分辯曲直從公處斷使人無冤。
近來中外問刑官往往任意偏聽不審察事情,或徇私受囑,不畏法度顛倒是非,致令銜冤負屈之人,輒入禁中伸愬,至有自縊死者,良可矜憫。
法司申明律例戒諭所屬通行內外衙門,如再有斷獄不明,致各犯伸理者,若所愬得寔,原問官從重究治
有為囑託者,問刑官指寔參究
容情不奏者,聽兩京科道糾劾
科道官囑託,及知有囑託容隱劾者一體治罪
緝事衙門亦務密訪奏治,但毋挾私誣陷
議准開中運司引鹽不許透派,以誤緊急邊餉
如有奸商人等故違律例不待守臣會奏戶部議開,仍前夤緣報中者,許科道糾劾本部參送法司,治以變亂成法重罪
公元1527年
嘉靖六年,令早朝官員,朝畢輒退,吐唾語話者,挐問。
奏准貴州災傷軍職犯罪,令納米備賑。
又令官民人等,及朝貢夷人,擅買違禁顏色衣服者,俱治罪
民間田地,悉照冊籍當差,查出奸弊者,究治
勳戚之家,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者,參處
民間丁壯輪班務農講武有事通調,違者有罪
議准上納糧米,與原樣不同者,參問
運米入倉,奸徒掯留索錢者,發遣
錢鈔兼收,通行不遵者,以違例治罪
收積新錢,隱藏不出首者,照例發遣
又令衛所巡獲私鹽不即關送者,照律坐罪。
議准鹽商支鹽,比照原引量買,敢有過為貪得者,照例將引沒官
運司開剩殘鹽,風雨消折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者,送法司枷號
京師久住假冒衛所籍貫不肯附籍當差者,行勘發遣
《明會典嘉靖六年,令凡奉天門早朝畢,聖駕下階南行兩班官員不許輒便退班,與御轎並行
不許吐唾語話序班往來巡視
有犯者,堂上官具奏
其餘即時挐赴御前治罪
又奏貴州災傷,凡遇軍職犯該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納米十石,省令在衛閒住年限滿日,方許帶俸差操
過糧米,存留備賑,豐年停止
又令在京在外官民人等不許濫服五彩妝花,織造違禁顏色,及將蟒龍造為女衣,或加飾妝彩,圖利貨賣
朝貢夷人不許擅買違式衣服
如違,將賣者買者,一體挐問治罪
又詔戶部通行撫按衙門轉行各司府州縣官民間田地,悉照冊籍應當糧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不許一概丈糧,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擾民
又詔勳戚之家,除欽賜莊田以資養贍外,再不聽信撥置,將有主之業,朦朧陳乞
違者,許本部科參究處治。
又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數,量為減革。
存留者,分為上下兩所一班務農一班操練武藝
佐貳一員管領
若有重大賊情,方許通調
候事寧,仍舊輪班
違者,罪之。
議准運官旗人等,上納糧米,驗與原樣不同者,官候糧完,類參,行各巡按御史提問
旗軍過淮之日,漕運都御史提問
議准運糧入倉,不許門官歇家伴當光棍人等掯留糧袋,索要銀錢
緝事衙門訪出,照依打攪倉場事例問擬發遣
議准監局官吏今後解到錢鈔,准兼收洪武永樂等錢。
光祿買辦物料行令順天府鋪行支給使用戶部通行兩京,及各司府轉行所屬州縣衙門,將一應起運戶口鹽糧并船商稅門攤等項,兼收洪武永樂宣德弘治銅錢進納民間交易一體遵行
敢有把持行市,不遵行使者,問以違例罪名枷號示眾
又令曉諭京城內外商賈,及鋪行人等,但有收積新錢,限一月盡數府縣,并各城兵馬司出首具呈戶部,照銅價給與價銀,免其私販之罪。
例後敢有隱藏不出首者,事發,比照鑄銅為從者例問罪枷號發遣
大小鋪行仍前盜買販賣一體究治
收過新錢,即與銷化貯庫,聽候鑄造大明通寶取用。
又令在外各衛及守禦千戶所,巡獲私鹽,俱即時連人贓,衛則關堂,所則解送附近州縣收問贓物變賣價銀,類解運司,轉解戶部
敢有違限半年之上,不即關衛及送有司者,不拘有無入己即照巡獲私鹽不解官者律坐罪。
有能告首就將所獲私鹽贓物充賞
議准今後巡鹽御史,委官掣割餘鹽不必務足先年積銀百萬餘兩之數,其商人赴場支鹽,比照原引量買勒灶,餘鹽打包過所秤掣。
敢有務為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鹽事例,連正額引鹽,俱令沒官
干礙勢要,聽御史指實參奏治罪
又奏准各運司年開剩殘鹽,風雨消折有名無實奸商投託勢要,奏討減價中支,任場買補,不候挨單者,聽該科參出,徑送法司枷號示眾
公元1428年
又詔巡城御史,嚴督各該兵馬司官,查審京師附住各處軍民人等,除浮居客商外,其居住年久置立產業房屋鋪面者,責令附籍、大二縣一體當差,仍暫免三年,以示存恤
若有冒假衛所籍貫者,行勘發遣
嘉靖七年,令漕運交通賄賂者,挐問重治
議准造偽印及三犯竊盜不在可矜之例。
題准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人夫增添名數,及奉承者,各項莊田隨品級定制至戚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慶賀朝貢,俱由都布二司,有擅自起批來家,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裡地方者,單丁貧戶意圖侵剋草料故行私領官馬者,各倉有生刁難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公元1528年
《明會典嘉靖七年,令漕運衙門各總衛所不許剋取行糧輕齎等項,及置辦酒米段匹紗羅,并各土宜饋送交通賄賂
事發,挐問重治
議准偽造印信竊盜三犯者,審錄不得可矜之例。
題准公差馳驛文武大臣進貢進鮮等項人夫水路上水二十名,陸路扛抬量撥,其餘公差人員上水止許十名下水五名陸路八名
有自恃勢要,增添一名者坐贓奉承者,以罷軟治罪
題准查勘過順天等八府項莊田,除額外多占,遵奉給軍民,其餘聽照舊管業
今後賞地土,隨品級定制
遠道莊田,別其世之親疏,量為裁革
至于戚畹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者,照功臣律例一體追斷。
題准慶賀朝貢,俱要經由都、布二司,照禮部定數,將該支廩給口糧腳力,填註原發號批文空閒格內,各布政司仍差承差
或有職人一名伴送原來通事人等,領執前批,遇到驛遞照例應付,依填印蓋,到京,將批送部查收回還照例倒換大批
原來伴送通事往前途,一體應付填註,到彼,仍送布政司收候,年終類繳。
不該朝貢,而擅自起批來京,及假捏批文迂途,經擾腹裡地方者,聽其挐解。
故犯夷人分派遼東甘肅地方,永遠安置種田
縱容伴送人役一體治罪
題准各營提督內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見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
有力堪以餧養者,照舊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餧養
以後關領馬匹,亦要照前查給。
有容扶同故行私領單丁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倒失,數多者,查參治罪
議准內外總督及京通巡倉御史坐糧監收官員通行曉諭禁革,凡遇有指稱太監名目,勒要茶果等錢,各官攢斗級人等索取常例銀物,生事刁難,聽各該官員,并緝事衙門,訪挐送問枷號照例發遣
干礙職官奏請處治
公元1529年
嘉靖八年,奏准寺觀有容令婦出入,多蓄行童犯姦者,收買米粟燒酒買糟馬及軍職犯該雜犯犯姦者,紅船損壞改造坐船科害夫役者,各衙門歷事監生私自逃回者,撫按僉選精壯農隙操練,免操勿留,敢有擅差勾攝鼓吹等事者,參隨人等有冒奪情弊者,漕運遇風損壞船隻,有乘機侵盜者,商人買鹽添包,有入別場買補者,王府奏討之數,徵收所入花利,有占恡不退再行奏討者,各管廠指揮等官有犯者,水次兌糧有私用大大斗者,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盤詰搶奪財物者,把持閘壩指稱名目詐騙橫索財物包攬掯勒腳價者,盜賣軍船者,指揮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者,侵盜在官糧米者,運糧上倉有稱常例抽錢,索取囤基財物者,運官侵扣軍糧多索各項銀者,運糧官軍犯罪三提不到者,運官違限擅行科罰者,勳戚子孫欺隱土田不行報官者,總兵官一應投充影射莊戶者,將土田投獻人與受獻者,甘肅衛所湖場有仍霸占抗違者,題本奏本違越格式者,奏本徑自封進者,奏告有審出,添捏虛情一應違錯不敬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明會典嘉靖八年,奏准凡宦戚施寺觀,不許容令婦出入多蓄行童
若有私自簪剃,並犯姦者,各照律例問擬
京城內外收買粳米粟米,插造燒酒者,法司究問枷號示眾
兩鄰不首,亦治以罪。
官軍人等買糟餧馬者,該管官員禁治
嘉靖八年,奏准凡軍職犯該雜犯,准徒五年,若係犯姦例,發原籍為民者,免其立功,仍照常發落
議准驛遞站船損壞照舊修補不許改造
坐船奉承勢要,科害夫役違者,各該撫按、巡河等官,著實參究治罪改正
又奏准各衙門歷事監生如果患病,止許在外調治不許放回作缺。
恃頑私自逃回者,各衙門開送吏部酌量地方遠近定限行提到部,送問完日,補歷。
違限半年以上者,革為民。
又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酌量存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
冬月農隙如法操練
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
其餘免操月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
官司敢有擅差勾攝,及學習鼓吹迎接上司等,俱從重究治
議准今後凡遇聲息,各該參隨人等,不指稱按伏為名,若是本官親臨行陣,方許參隨跟隨上陣有功照常造報陞賞
若有冒奪情弊,并本官一體參究治罪
議准沿途遇風損壞船隻漂流糧米,許赴所在官司陳告掌印官親漂流處所勘實具奏,仍候本部議行巡按御史覈勘明白,方與除豁
如有乘機侵盜扶同勘報,就將漕運官軍,并有司官吏通行參送法司問罪,俱發邊衛充軍
又令商人買鹽添包,各於本場收買勒灶,納剩官鹽不許別場買補
違者,商人問以私販私煎徒罪
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軍鹽貨入官
議准天下王府分封日增稅糧日益不足,凡河泊所稅課局,并山場湖陂,除洪武永樂以前欽賜動外,其餘一應奏討之數,自本年為始,將所入花利照數徵收存留本處府縣倉庫抵補王府祿米
如有占恡不退,及再行奏討者,將該府撥置人員參問發遣
議准淮安清江浦各管廠指揮、千百戶等官有犯,比照運糧官員事例,聽漕運衙門提問
若犯該充軍為民,降級調衛罪名,問完之日,奏請發落
議准湖廣浙江江西江南五總,但係考定,或委官造船官員,自指揮以下有犯,照依江北清江事例徑自提問
公元1479年
議准府州縣管糧官,各於水次兌運官,將成化十五年原頒,永為法字樣,鐵斛與依式成造印記木斛較量相同就便交納
如有將私造大斛、大斗,用強交兌者,監兌官及撫按官,依律照例挐問。
議准遮洋船,由海道經涉梁城守千戶所、寶坻縣皇莊白龍港、新舊倉、龍王堂一帶地方居民弓兵官校人等,敢有在於河路張布罾網阻礙船隻,及稱盤詰因而集眾搶奪財物者,撫按衙門鄰近管糧、管河郎中主事等官,挐問。
搶奪財物滿貫以上者,兇犯枷號一個月,照律例發落
議准經紀把持閘壩,及光棍指稱勢要名目詐騙漕運軍船財物,或刻關防私記號,為條子錢等項名色橫行索取,或在軍營等處包攬起剝因而勒掯加增腳價者,巡倉御史管倉員外所在官司究問照例從重議擬奏請發落
議准官軍通同無籍光棍盜賣軍船,各從重追問,監賠原船,完日,問罪發落
議准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銀兩,及科索十兩以上者,問罪,降一級
二十兩以上者,降二級
三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四十兩以上者,降三級
發原衛帶俸差操再不推用
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
跟官書算人等科索軍士銀物,侵欺入己,至十兩以上者,問發永遠充軍
議准侵盜在官糧米至四十石,銀二十兩,錢帛物值銀二十兩者,俱問罪邊衛永遠充軍
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斬。
議准京倉軍民運糧到日,聽其自行雇覓各倉囤基囤放糧米,不許抽錢,以為伴當官攢斗級常例,亦不許運官旗軍饋送土宜,若小腳歇家營求在官指稱公用為由,索取囤基等項財物,及別項求索情弊,於本倉門枷號一個月,滿日,送法司依律問擬,軍發邊衛充軍,民發口外為民。
干礙內外官員奏請定奪
議准運官員,如有侵扣運軍月糧行糧,多索船料等項銀兩者,查出贓私,俱照監守自盜事例問擬發落
議准運糧官軍人等犯罪,經提三次不到問理,皆准照原供贓罪行,令該衛追贓完日,仍申巡按御史,各照前例擬罪發落
議准運官違限內總督并監督衙門,有擅科一甑,罰銀一錢者,聽戶部提督御史指實參究
又奏清查科道等官,將各勳戚田土盡數查出,內有世遠秩降,果係宗派照舊動外
若世遠本房子孫已絕,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內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墳辦祭之資,其餘盡革入官照例徵銀解部,以備邊餉。
戚畹開墾置買田土欺隱不行報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體追斷。
又令雲南總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給賜者,將正數莊民,計田分戶佃納子粒
如有額外侵占民業,并投獻等項,悉照例退給軍民住種,納糧當差
一應投充影射莊戶,嚴加查究。
積年極惡照例發遣
議准受獻田土之人,與投獻人一體永遠充軍
事干勳戚追究管莊佃,永為定例
議准甘肅衛所湖場,撫按等官查照節次題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鎮鎮、總、副、參、遊、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據者,即照馬房迷黑二湖退出還官一體免罪
如有仍前霸占抗違者,參奏治罪
會委道風官員,將闔鎮草場通查坐落遠近四至頃畝已經給撥者,聽便
開墾,或採草納糧
其餘盡行給撥衛所官軍,採草牧放
凡題本奏本題准照原定長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
違者,本司參駁治罪
公元1529年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守備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
嘉靖八年題准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於本後明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
嘉靖八年題准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參駁治罪
公元1530年
嘉靖九年題准帶俸官考選後,羅織生事者,發邊衛
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量罰
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論。
撫按薦舉官,以貪酷問革者,連坐
蘭州隘口齎有礦砂,持杖拒捕官兵縱放,及受財者,俱照律例治罪
州縣審編徭役歲額侵欺入己者,照律例從重問擬
《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凡帶俸官,俱不許管軍管事
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在京聽兵部在外撫按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題准每年會派牛隻,除孝神宮監犍牛三隻照舊外,其餘各量減革。
乳牛司牲司止派六十隻,珍羞署止派五十四隻,良醞署止派四隻,犍牛內府供應庫止派八隻,酒醋麪局止派十隻,其司牲司、珍羞除歲解新牛之外,仍於舊牛內,每年揀選臕壯有犢有乳者,司牲司存留三十隻,珍羞存留二十六隻,以防取乳缺用。
該派牛隻,照依本部議定,每犍牛一隻六兩乳牛一隻連犢五兩行令府州養牛人戶,出辦解部,轉發光祿衙門,召商收買應用
其各司署庫局養牛軍廚,所領牛隻倒死者,照操軍倒死官馬追納樁頭事例,量從輕減
半年之內倒死者,每隻罰銀一兩
一年之內倒死者,罰銀五錢
若有侵剋草料者,以監守自盜從重論。
題准撫按薦舉官員,須歷任年深政蹟卓異,方許舉奏
若有不公,及所舉之人或以貪酷等項問革吏部舉奏連坐
議准蘭州隘口凡有黃河出境入境之人,或齎有礦砂及燒成銀兩,并穵礦器具者,不分人之多寡,礦之輕重,及初犯再犯,或持杖拒捕者,俱照腹裡盜礦事例問發邊衛充軍
若把隘官兵縱放者,官問調邊衛,軍問罪枷號發落
受財者,仍計贓坐罪
守備不行嚴謹隄備,聽撫按參究治罪
又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若干儘數分派
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公元1531年
嘉靖十年題准各邊索取土夷財物生變者,學霸黜退妄行奏擾者,南郊近牆田地葬埋不行遷徙者,軍丁正身雇人頂替里鄰容隱者,衛所勾攝軍士縱容賣放者,各府衛軍伴擅自差動撥送者,各房倉場草料不行挨陳坐放者,公差人員違例索取,及各處應付過錢糧,仍襲姦弊者,軍士逃回三次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題准兩京法司輕重刑獄,仍蹈前弊煅煉,其情可矜疑,不為辯問奏請者,重加懲治
《明會典嘉靖十年議准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依激變良民律例
題准生員內,有刁潑無恥之徒,號稱學霸恣意非為,及被提學考校,或訪察黜退妄行訕毀,赴京奏擾者,奏詞立案不行,仍行巡按御史挐問。
又令南郊近牆田地不許縱人葬埋,行該城御史并差給事中,及錦衣衛堂上官一員會同相勘。
但有墳域附近一二里內,無分大小有力者,聽令自行遷葬
無力者,工部空遠去處設立義塚,限兩月以裡,盡行遷移
先農壇東西一併相勘,從宜處置
出榜曉諭
有故違者,重治不宥。
又奏准凡起解軍丁長解正身,雇人頂替里長四鄰有知情受贓,容隱不舉者,各照例問發
若但知而不首,別無受情弊照常發落
題准凡各清軍御史通行都司轉行衛所不許擅差軍人,執批勾攝軍士
不許縱容當賣放。
如違,許所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招參奏,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問發附近充軍
議准南京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委官驗撥,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并聽差官舍會同點軍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
違者,指實參奏
衛掌印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
公元1532年
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放支
正數盡絕,即放附餘。
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即盤附餘。
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放盡,方放次年正數
歲滿者,一體交盤
違者,從重治罪
又令公差人員,若有違例索取,及沿河吹打響器騷擾驛遞者,該地方官即便擒挐,奏聞處治
各處應付過錢糧,該撫按官并地方兵備,各覈實,按季造冊具奏,發該科清查
有仍前項姦弊,及不行舉奏者,一體治罪
題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拘壯丁補伍。
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挐,將妻雇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
嚴限關津盤獲逃軍
如有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鄰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
三犯逃軍查究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
疾病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夢餘錄》嘉靖十年正月初七日刑部題准兩京法司一應輕重刑獄務要虛心聽理,必須証明白,情法允當然後議擬施行
得仍前弊煅煉,其有情可矜疑,事出無辜,應辯問者,即為辯問
奏請者,即為奏請
毋拘成案毋避嫌疑務要遵照欽依,著實奉行
不許虛應故事
如有違者,重加懲治
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越關陳奏者,朝參官遵禮法者,陝西官地豪強占種者,充軍人犯逃回者,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不行整齊收貯,致有疏虞,及齎送冊單人員違限損失者,各衛所軍總文冊勾軍單到部,違誤月分者,巡捕官軍挐獲竊盜妄稱強盜者,清理軍士須照軍單清審,如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原問官淹延時日陵虐罪囚,及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者,大理寺官貪婪苛刻,及作姦犯科互相縱容者,罪囚仍送大理審錄,敢有再同原問官會審紊亂成法者,俱照依律例輕重治罪
《明會典:凡越關奏擾,嘉靖十一年題准郡王將軍中尉郡縣、鄉君夫人等,但有越關陳奏者,革去爵秩
情重者,送發高牆
又令參官遵禮法者,三品以上具奏處治
其餘即時送挐奏。
鴻臚寺官,通同不行糾舉一體治罪
題准陝西地入官基地土,如有豪強占種,即令自首還官,賣銀貯庫,認納無主糧差。
違者,從重問擬,仍追花利
題准鞫問充軍逃回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
雜犯死罪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一次二次者,發極邊衛充軍
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准徒五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
滿日,仍回原伍。
題准凡各司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木櫃整齊收貯
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
如有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參究
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送問
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本年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本年九月以裡,俱到部。
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
如有違限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
以後年分,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挐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狀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
若所獲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題准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單,逐一清審
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
遇例優免,及該免勾者,即與開豁
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
若將有勾軍丁,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清軍官參問
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
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
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候原單,留該州縣出幼解衛。
老疾故絕日繳。
逃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
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行
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幼小老疾逃移者,事發,應解軍照例邊遠充軍
如原邊遠,發煙瘴極邊
仍令千戶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各照例附近充軍
官吏依律治罪
夢餘錄》嘉靖十一年十一月,本寺奏准法司堂上官,將原問官員,嚴加戒飭
仍將發問囚犯駁行查,凡經駁回再問者,照依大明令,小事五日中事七日大事十日,並要限內結絕
如原問官,敢有負氣挾私,似前停閣淹延陵虐罪囚者,聽本寺指實參奏
其各司擅准詞狀徑自發落,既不呈堂具報送寺審錄,又已經審允,而擅擬改變者,俱聽本寺各科通官參究
吏部尚書蹇義大理刑部都察院職典刑名,而大理寺尤耑評讞。
居是職者,必得其人,其官屬從堂上正佐官,精加考覈
庸劣不稱者,斥之。
貪婪苛刻者,罪之。
其有作奸犯科者,責令互相糾舉不許過縱
違者,一體論罪
舊制刑部都察院罪囚,皆送大理寺審錄,無冤,然後發落
異詞者,駁正,法得其平,罪得其當。
大理寺乃同原問官會審,設有冤抑,囚何敢辯。
宜令如舊制,敢再紊成法者,罪之。
公元1533年
嘉靖十二年,奏准收放商,有求索那移等弊者,依律例舉行
錦衣衛差官,督原差校尉巡視純德山,有砍伐樹木作踐,及差委官校濫理詞訟賣放犯人者,照例究治
題准不該免,朦朧訴辯者,從重問罪
《明會典嘉靖十二年,奏准凡收放商,俱要辯驗真正挨陳及新,如有求索那移等弊,查照律例舉行
又令錦衣衛選差百戶一員,督令原差校尉,於純德山嚴加巡視
有偷砍樹木作踐等項,應提問,應參奏者,照例舉行
差委官校,與軍衛有司俱無統屬不許濫理詞訟囑託公事,及賣放犯人生事擾害
故違者,聽撫按官究實,照例施行
題准父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
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公元1534年
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悉與得過營軍領養,仍嚴禁餧糟。
運軍脫逃分別次數治罪
把總都指揮等官,遇漕運查盤營圖賄賂,或假以借債為由,令其買賣遲誤糧運者,挐問。
山東長蘆二處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
陝西河南屯地買種代種者,問罪,依紅牌事例
《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軍所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
除上臕、中臕,聽其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餧,仍嚴禁餧糟。
若被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又奏准今運軍脫逃分別次數,初逃一次者,照常發落
二次者,枷號一箇月,方許收用食糧
三次者,照依軍事例,俱調衛
議准把總都指揮指揮等官,如遇漕運衙門差委查盤,止許催儧該管衛所船隻不許營求別差,以圖賄賂
不許假以該管衛所借債為由,令其買賣負累軍士遲誤糧運
違者,聽總提督衙門,并巡倉、巡河御史等官,參奏挐問。
題准山東長蘆二處商人違限罰穀,俱以限滿擬罰。
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論。
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論。
未及半年者,止照例問罪,免罰穀。
題准陝西河南地方,如有屯地為軍職,及莊浪人等買種代種者,悉照紅牌事例問罪
公元1535年
嘉靖十四年,奏准有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假裝陳冤者,問擬發遣
守衛官軍擅離直所,致有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御道婦人假裝訴冤等事者,挐送問罪。
《明會典嘉靖十四年,奏准今後有糾同扛幫嚇騙財物、捏寫虛情具奏,及令婦假裝男子進入午門奏本跪叫冤屈者,問擬杖罪名,仍引例發遣
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
若有擔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公元1536年
嘉靖十五年題准行茶道路有興販番馬入境者,依通番例問罪
守門人員有故違明禁者,照例參問
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
《明會典嘉靖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行茶道路,如有興販番馬入境者,拏獲馬匹入官犯人通番問罪
議准今後長安等門守門人員,敢有故違明禁,仍前科索解戶財物准折軍士直米者,訪出或告發照例參問
公元1537年
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
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偏累
違者,糾察問罪
嘉靖十六年令士人文字不遵舊式者,革退
奏准各邊失事官軍,須按虜殺軍民名數多寡若果畏怯逗遛不與交鋒,方擬守備不設軍罪
僧徒還俗,聽其安便
寺院頹壞不許修葺
如有幼童私自披剃者,罪其父母鄰佑
宗室有犯,奏請定奪
投充撥置之人,照例問罪
《明會典嘉靖十六年令士文字,敢有肆為怪誕,不遵舊式者,提學官即行革退
又奏准今後行勘各邊失事官軍,若係百五十名以上,方問守備不設。
百三十名以下照常問擬罰治。
中間若有按伏出哨適當境內,畏怯逗遛不行與坐堡等官軍併力截殺以致虜殺軍民頭畜等項,數多者,亦問守備不設軍罪
守備以下官員,果能督軍奮勇,與賊交鋒中間若有眾寡不敵以致損失官軍十餘名者,雖問前罪,亦要明白聲說奏請末減
若是閉門不出,及逗遛閃躲不曾與賊交鋒以致殺虜數多者,查勘明白問擬守備不設軍罪不必奏請末減
若虜賊大舉失事重大者,止許參問總兵、副總、參將遊擊等官,通行邊撫衙門,著為定例
題准各該有司欽遵聖諭化正僧徒,願自還俗者,聽其自求安便
各處寺院年久宮殿,任其頹壞不許修葺
民間幼童不許舍入為僧。
私自披剃,如有此等,罪其父母及其鄰佑
又奏宗室犯事,情輕者,照常奏請
犯該殺死平人及事情重大者從重奏請定奪
投充撥置之人,查照見行事例問擬
公元1538年
嘉靖十七年,詔衛所置買民田抗拒糧差者,奪田入官。
題准解到衛所軍犯一體差遣
有逃者,即行原籍拏獲問罪
《明會典嘉靖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丁人等,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
違者,奪田入官。
題准各處清軍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衛所
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對錄行衛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
有逃者,即行原籍挨挐務獲,照例問罪
公元1539年
嘉靖十八年題准旗校,有遠出生事,阻壞鹽法者,參奏治罪
《明會典嘉靖十八年題准今後緝事衙門旗校,敢有遠出數百里外生事,擾害阻壞鹽法者,聽巡鹽御史參奏治罪
公元1540年
嘉靖十九年,詔邊將,有藏匿殺死各邊走回人口者,照殺降例抵死
奏准監生逃回半年以上者,革退
太僕寺承委買馬官員,通同作弊刁難掯勒,及一應攬頭經紀夤緣冒名領銀,欺隱驗看等情弊者,從重究治
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有頂替代當,縱令正軍逃回者,照例重治
《明會典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被邊藏匿殺死,以圖報陞賞者,撫按舉奏得實,照殺降抵死
又奏兩京國子監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月以外者,發回原學肄業
半年以上一體革退為民。
公元1541年
題准各該撫按,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方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給散殷實人戶,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
若承委官員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陳告
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挐問治罪枷號二個月。
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題准司府州縣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壯親丁,批內開明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實,發營補伍。
若有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揮等官扶同作弊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參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詔一應錢糧,未奉勘合,擅科者,重治
不係真正關文,在驛供役之人,不許應付
包攬侵費躲避誤事者,問罪
題准公侯病故,不先奏請殯葬即便襲爵者,致罪
解馬人員,有通同馬販醫獸作弊者,挐問枷號永遠極邊
《明會典嘉靖二十年,詔各布政司直隸府州縣,一應小大錢糧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方許遵行分派。
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
如違,事發,重治
又詔各王府并各衙門一應不急之務,俱各差人類奏。
其在驛供役之人,各該撫按守巡等官,嚴行禁革
不係真正關文或人手本不許應付
包攬侵費,臨期躲避誤事者,從重問罪
題准公侯病故必先奏請殯葬,方許襲爵
違者,參奏治罪
題准各該解馬人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挐送問用大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公元1542年
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按地方失事輕重問擬
《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議准將官犯罪,除犯有贓私,永不敘用外。
若是地方失事,重者擬死其次充軍其次為民,其次革職閒住。
其次實職上降級,其次流官上降級。
總兵副總兵副總兵參將守備,果有後效,仍以次陞用
公元1543年
嘉靖二十二年議准擒獲奸細,從入地方官提問,與虜交通全家處死外,官在任患病擅回者,革職
同僚治罪
陵官曠職問擬本等罪名
王府軍職犯私罪,上請改調公罪罰贖還職,各邊養廉地土有占種侵欺者,許其首正,花利免追。
違者,重罪
《明會典嘉靖二十二年議准擒獲真正奸細一名者不分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兩
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
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入將官司查提問罪。
敢有與虜交通,潛為內應者,全家處死
又奏外官在任患病,務由府按官題允查明,方許回籍。
如不候,擅回者,革職為民。
同僚一併治罪
又以各陵衛官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免調,止問擬本等罪名發落
王府護衛衛司軍職,有犯私以上,奏行兵部上請改調
若犯因公罪,准罰贖還職管事
公元1544年
又令邊鎮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
如有勢豪占種,及官府侵欺者,許其首正,遞年花利並免追究
違者,從重治罪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官馬與人騎坐,及勢要求迫者,照例治罪
《明會典嘉靖二十三年議准營管操把總等官,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一級外,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公元1545年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黜退降調官員,在京潛住造言妄奏者,發口外為民。
歷事監生,有律意不通私自回京雇人代替者,俱問罪
管屯任滿離任,有朦朧相交代者,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
官田徵糧地土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照例問發
《明會典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各衙門黜退降調官員不許在京潛住造言生事摭拾妄奏。
違者,不分有無冠帶,俱發口外為民。
題准衙門撥到歷事監生,俱要常川在公供事講習律令,每三月考勤之時,嚴加考校
如有律意不通者,不送附選,仍責習學,以俟再考。
有私自回家、雇人代替者,查究得實即將代替人參法司問罪監生仍照行止有虧革罷為民。
題准考選軍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為期,方得遷轉
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房收貯一自執備照。
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就令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許離任
若有朦朧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沉匿枉法罪名
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許屯田御史參劾
題准王府,除欽賜地土動外,其空閒官田軍民徵糧地土,敢有私自投獻,捏契典賣者,許被害之人,告發所在官司,即與丈量明白改正還官給主。
投獻之人,照例問發
公元1546年
嘉靖二十五年,申殺降抵死律。
題准應朝逃回者,照依律例問擬
《明會典嘉靖二十五年,令凡妄殺降人者,照故殺律,抵死
凡應朝不到官員,係堪存留人數患病者,查實,准令復任
丁憂者,查明,准令守制
不係患病丁憂者,以逃論。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方面等官,應朝逃回者,行各撫按備查,因何事故。
如有贓私寔跡,嚴行本官司提問追贓照依律例從重問擬
公元1547年
嘉靖二十六年議准造假互相保結雇覓挑販。
事發,挐獲隱護首惡巡捕官通同賣放,挾詐良民者,照依律例從重治罪
重囚欽依饒死,故為番異致人死者參奏治罪
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一切通同作弊者,俱照依律例問擬
題准宣、大三關虜如潰牆,坐以守備不設,失陷城寨律。
其遇賊退避,致失軍機者,坐以承調不依期策應律
《明會典嘉靖二十六年議准各處商,有原無資本,混報入山通同園戶造假,及將驗過真茶盜賣沿途采取草茶納官,各至五百斤以上者,商人園戶知情轉賣之人,民發附近衛分,軍發邊衛充軍,止終本身
茶價入官
不及前數者,依私鹽法論罪,仍枷號兩箇月,發落
窩頓店戶、知情者,從重論。
至一千斤以上本犯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店戶不問知與不知,一體治罪
官司開報茶引,令各商互相保結中間若有前項之徒,聽其首發通同保者一併治罪
知者不坐
各處行茶地方,但有豪強徒,出本,雇覓十人以上販私者,事發,審實,悉照弘治十八年題准事例問發
若挐獲雇覓之人,隱護首惡,及妄攀平人者,不分茶斤多少問發煙瘴地面
在邊者,永遠
在內者,止終本身,各充軍
巡捕官通同賣放首惡及挾詐良民者,事發,官參問,降一級
應捕人役枷號兩箇月。
有贓者,各從重論。
又令凡經審錄奏審重囚,奉有欽依死者撫按官即遵照發遣不許仍執決單,故行奏擾二司官。
如有故違欽恤,敢為番異,竟致人死者巡按御史指寔,具劾。
本部察訪參奏
又令洮州河州西寧各處軍民人等,凡遇招蕃易馬之時,但有將老弱不堪馬匹冒頂蕃名中納,支三匹以下官軍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差操
并舍餘人等,發附近衛分充軍,止終本身
茶馬入官
醫獸通事土民人等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若參守等官,自行冒中二匹以下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縱容子弟軍人等,冒中二匹以下者,調邊衛帶俸。
有贓者,從重論。
知者照常發落
三匹以上及將茶斤展轉興販通蕃者,各照地方斤數,問擬發遣
其參守、撫夷等官不行通調遠蕃坐索土人賄賂,聽其中馬者,參問,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操
贓犯該徒以上者,照例問發立功
索取蕃人財物者,照例邊衛充軍
各該承委易馬文職官員和同縱容者,一體參提究治罷黜
有贓者,從重論。
失于覺察者,量情發落
題准宣大三關邊牆可守,今後虜入潰牆,平時則各路各城堡參守官,防秋則各領兵列營守牆等官,各查汛地,坐以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正律
其遇賊,退避觀望逗遛不即應援以致失誤軍機不分主客一體坐以臨陣退縮
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進兵應律不許仍援守備不設末減充軍罪名
公元1548年
嘉靖二十七年,令有違禁偷砍天壽山界樹木者,照例問擬斬絞。
巡軍有妄挐平人者,一體治罪
題准差官伴送,查違限久近治罪
沿途生事者,開申轉部問擬
草場收草,姦商官攢通同作弊者,從重議處
審錄奏審矜疑等項罪囚有偏阻撓陵虐致死者,參奏治罪
《明會典嘉靖二十七年,令於天壽山前龍脈相關處所大書禁地界石
違禁偷砍樹木者,照例問擬斬絞等罪。
止是潛行拾柴拔草,比照家屬事例問發遼東地充軍
山官軍,妄挐平人擾害居民者,事發,一體治罪
差官伴送題准兵部立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
一年之外,武官調衛文官罷職,不敘。
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送問罪。
議准安仁西城臺基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
其該場官役滿加耗之數,量算餘多寡,不許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不敷,通同官人等作弊
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題准巡按御史,於審錄奏審矜疑等項罪囚責令所在官司類報,矜疑發遣者,於何起解釋放寧家於何日發落,駁回再問者於何日結勘,備達刑部查考
如有偏執阻撓,擅為更改,又因審錄駁回陵虐致死者,刑部指實參奏治罪
公元1549年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私鑄假錢及販賣解納者,問發
《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議准軍民交易,將洪武永樂宣德弘治嘉靖制錢,并歷代銅錢相兼行使
有私鉛錫假錢,并客商解人販賣解納者,照例問發
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絞罪。
題准行鹽地方殷實人戶充當鋪行,如有違限不到,及仍販私鹽者,照例治罪
軍職小轎者,役人問罪,官調衛差操
公元1550年
《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真犯死罪斬罪〈附三十一年續增〉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物直銀二百兩以上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響器拒敵官兵殺傷人致三命者,比強盜得財律。
 迤北小王子等差來使臣人等,赴京朝貢官軍人等,將兵器違禁銅鐵等物交易者。
虜寇犯邊官軍,將被虜人妄殺,冒作賊級,或虜
近邊劄營,猶未入境,官軍覘知寡弱乘機擣穴,斬獲老弱婦女妄作犯邊,以圖功陞賞者。
 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
 將應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將軍器出境走泄事情者律。
 擅造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極刑
 都司衛所自住一城,及與府州同住一城,遇賊攻城,不行固守,或先期避出,或臨時棄去,致賊入城,及守備不設,被賊掩襲殺,擄焚燒者。
都司并各該城分衛掌印,與專一捕盜官同住府州掌印,與專一捕盜官,若兩縣同城以賊從所管城分入城,掌印專一捕盜官,及原無衛所,而府州職守專城,各掌印專一捕盜官,俱比失陷城寨律。
 盜乘輿服御物者,仍作真死罪
 鳳陽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壽山列聖陵寢承天府顯陵山前山後禁限內,若有盜砍樹株者,比盜大祀神御物律。
若取土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俱照前擬斷
 同居卑幼將引他人盜己家財物,係強劫者,比各親屬強盜卑幼尊長律。
 各處無籍之徒,引賊劫掠,以復私讎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比姦細律。
 子孫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至死者,俱比毆者律。
 各邊海總兵、副、參、遊擊守備都司衛所官員,但有科斂扣減入己贓私,至四百兩以上者。
 若盜及棄毀偽造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欽給關防印信同科
 廣西、雲、貴、湖、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過所起送公文頂名吏部投考
若已授職,依詐假官律。
 私自淨身本身下手之人。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斬罪,免死充軍者。
絞罪,強奪良家妻女,賣與他人妻妾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妻妾律。
 鹽徒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遇有追捕拒敵傷人二命者,下手之人比罪人聚眾打奪下手者律。
 軍官軍人征調起程避難在逃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墩臺哨瞭半年還職著役,若仍出征及哨瞭在逃者,依從私逃再犯者律。
 在京在外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次者。
私自販賣硫黃焰硝賣與外夷者,不拘多寡,比私
軍器出境律。
 盜內府財物監守常人倉庫錢糧等物,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併論。
 搶奪三次犯罪者,不分革前革後,俱比竊盜三犯律。
 將腹裡人口,用強略賣與境外峒寨去處圖利,除殺傷人律該處死外,中間不致死者,比將人口出境律。
 鬥毆傷人辜限內不平復,延至限外而死,情真事寔者。
 誣告因而致死,被誣之人委係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比誣告因而致死隨行有服親屬律。
 充軍人犯逃回,原問真犯絞罪,免死充軍者。
充軍嘉靖二十九年,定五府舍人受財賣放軍犯,犯徒以下,及無贓者,若酷害軍犯摉檢財物,縱不脫放者。
 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錦衣衛將軍校尉犯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等罪者。
 錦衣衛旗校軍士在逃再犯
 老幼廢疾犯該充軍壯丁使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大功以上親首者。
故殺死總小旗者,戶內壯丁抵充軍數。
 別姓
詐冒替補校尉者。
 主文書算皂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民并軍丁
 冒頂正軍入場看守有司者。
 里書人等,將軍戶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買囑該吏承攬害民者,驛遞夫役巡司弓兵,用強包攬害人攪擾衙門,民并軍丁人等
 用強包攬北直隸山東等處馬驛馬頭,民并軍丁人等
勢豪大戶,不納秋糧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者。
私茶西寧甘肅洮河販買一百斤以上者。
 守
備把關巡捕等官,興販私茶,在西寧甘肅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頂番名,將老弱不堪二匹以上中納,民并舍餘人等。
 商販做造五百斤以上者,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者。
 甘肅西寧處勢豪,主使男人等,將番夷馬包收,逼令減價,及將粗重拘收取覓用錢者,聽使之人。
 客商輻輳去處牙行人等,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商客者。
內官使令上校尉,出百里外營私事者。
 頂
軍丁正身起解,及賣放長解頂名執批前來者,長解受雇之人。
 備倭貼守把總等官,縱容餘人等,代替正軍者,舍餘人等就收該衛。
 擅殺平人報功,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賣民并軍丁人等
 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民并舍餘人等,官旗降原職一級,係京衛調外衛。
 輪操軍在逃三次,係京衛調外衛。
 大同三路民舍人等,將不堪馬匹收買俵與軍士作弊,多支官銀者。
各鋪司兵,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公文稽遲沉匿,
民并軍丁人等
 客商人等空身附搭黃船者。
 將自己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屬有司者。
 養馬人戶將官盜賣三匹以上者。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未至棺槨為首者。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若大戶知情故縱徒流杖,罪屬有司者。
 故殺妾及弟姪子孫,與子孫之婦,及故將妻妾男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屬有司者。
 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奸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仇者,民。
 文職官吏監生知印承差,受財枉法至絞罪者。
 雲南兩廣、川、湖等處流官,擅科土官財物贓至滿貫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解人
 私鑄銅錢,為從民匠舍餘。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
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盜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者。
 河南地盜決、故決河防,致害人家漂失財物渰沒田禾,犯徒以上,旗舍餘丁民人
 強包運河閘夫二名、撈淺鋪夫三名之上,人民以上附近終身
 王府設謀撥置旗校餘人等。
 郡王將軍中尉奏請,不啟王參詳者,齎奏人及故違祖訓親身赴京奏擾者,跟隨人。
 棍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
 五府軍解受財物賣放,犯該枉法絞罪者。
 保勘王親文職隱情正犯邊衛保看人屬軍衛者。
 王府選婚營求撥置之人。
 王府人役假勢占奪財產,犯徒以上者。
王府旗校人等撥置折收多取祿米,及擅差人
所司催徵騷擾者。
 投充王府勢要嚇騙財物撥置害人者。
 樂工縱容女子入王府,及容留將軍中尉在家行姦,并軍民人等賭博教誘為非者。
強盜聚眾十人以上,及行劫累次小功以上親首者。
 不由銓選推舉徑自奏請乞恩沮壞選法者,旗軍舍餘。
 軍職刁徒不與考選,輒教唆陷害選官員者。
 軍職應襲勘明到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軍衛者。
 應襲舍人,父在,詐稱死亡襲職者。
 主文書算門庫等役,久戀衙門說事過錢起滅詞訟,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者係旗軍
 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
 文武試場旗軍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捉挐者,若冒頂正軍入場,屬軍衛者。
 軍民人等朝貢夷人私通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
 漢人冒詐番人者。
 旗軍用強包攬馬頭
 旗軍用強包攬驛站弓兵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
 會同館五年以上不替役,及近館軍民用強攬當者。
 光棍馬頭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勢要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
 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與人,至五十畝以上,與典賣主各不納子粒者。
 西山一帶地方內外官豪之家,私自開窯賣煤,鑿山賣石,立廠燒灰者。
 將親女并姊妹拐帶婦女妻妾,嫁賣與人,騙財之後託故領去,或瞰起程聚眾邀搶者。
 在外官員通同勢要,賣納戶口課鈔,賣鈔之人。
 大戶不納秋糧二百石以上
 包攬誆騙糧草軍需經年不完者。
 沿邊軍民那移盜耕營堡草場,及越出邊種田者。
 各處解到布絹錢鈔等項赴部,指稱權貴名色勒掯解戶誆詐財物者。
 各邊召商上納糧草勢要家人詭名占窩,轉賣取利者。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擅用兵拒敵官兵不曾殺傷人,為從者。
 越境興販官私引鹽至二千斤以上,原係腹裡衛所者。
 巡捕官乘機興販至二千斤以上者。
 偽造鹽引印信填寫引轉為從者。
 各運司總催買囑官吏,指倉指囤,符同作弊者。
 各處鹽場無籍之徒把持官府詐害客商,犯徒及再犯以下者。
 私茶興販夾帶五百斤以上者。
 私茶西寧甘肅洮河販賣三百斤以上者。
守備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
 做
造假五百斤以上,本商并轉賣之人及店戶,窩頓一千斤以上,屬軍衛所者。
 勢豪強將官糧,准還私債,屬軍衛者。
 會同館內外四鄰人等,代夷收買違禁貨物牙行棍徒誆賒貨物年久無還,累死客商,屬軍衛者。
 楊村等處用強攔截民運糧船,包雇車輛逼勒出腳錢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妄稱諳曉左道邪術,來京扇惑為從者。
 左道惑眾人為從,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十人以上,與容留之人,施與應禁鐵器軍衛者。
 皇城門鋪上直衛官旗,容情故縱,及受財賣放軍人,并直宿官軍點視不到三次以上者。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
 直宿軍職內官,使令上軍校百里外營私事者,軍人校尉
 臨陣斬獲賊級,用錢買者、賣者,及強奪報功次者,原係軍俱邊衛官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輪操軍人軍丁在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等項,犯徒以上
 軍職賣放軍人包納月錢,至二十名以上者。
 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者。
 軍職賣放、役占二罪俱發,其賣放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
 守備等官,將備邊壯勇賣放者。
 官吏旗校人等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居庸山海等關,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賣放者。
 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擅造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潛通海賊同謀
掠,正犯極刑全家邊衛
若止將大船轉雇,分取番貨,及雖無大船,糾通接買與番貨到岸,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二千斤以上者,本身
 有司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者。
 宰殺耕牛,并私開圈店販賣牛隻,與宰殺再犯累犯者,及盜而宰殺貨賣不分初犯再犯
 旗軍用強包攬鋪兵,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沈匿者。
 指稱近侍官員家人擾害有司驛遞,勒要財物為首同惡之人。
 盜砍山陵樹株為從者。
 孝陵烈山鋪舍外去牆二十里內,開山取石,安插墳墓,築鑿臺池者。
 盜掘礦砂,係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
異姓同惡相濟之人,及槌師打手
 號稱喇唬等名,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毆人奪財,初犯軍衛者。
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盜御馬者。
 冒領太僕寺官馬三匹者。
 將自己他人騎操官馬盜賣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及軍衛者。
 指稱官員名色,并衙門打點誆騙財物,犯徒以上者。
 略誘良人略賣良人子女略賣三口以上,與婦人犯罪,坐夫男
 發掘王府將軍夫人、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發見棺槨者,不分首從
 各處大戶家人佃僕,結搆為盜,殺官劫庫,劫獄放火大戶知情故縱軍衛者。
 皇親功臣佃僕人等,及大戶窩藏強盜二名以上竊盜五名以上坐家分贓者。
 知強竊盜贓,而接買受寄,三犯以上與知盜後而分贓滿貫者。
 同謀共毆人審係執持兇器,有致命傷痕者。
 故殺妾婦子孫,及故將妾婦等項打傷墮胎圖賴人者。
 因事威一家二命致死者。
 因事毆打威逼致死,及成殘廢者。
婦人夫亡,願守志,用強求娶,逼受聘財,因而致死
者。
 兇徒忿爭執,持兇器傷人,與剜瞎人眼睛,折壞人肢體,全抉人耳鼻口唇,斷人舌,毀敗陰陽者。
卑幼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者。
 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故行殺害,屬軍衛者。
 假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姦贓,污人名節者,旗軍人等
 漢人投入土夷,冒頂名色,妄奏代人報讎占騙財產者。
驀越赴京及赴撫按奏告叛逆重事,不寔,全誣,
十人以上,屬軍衛者。
 刁徒口稱奏訴,挾制官吏官司挐問,係不干事情,并主使之人。
 代人寫本狀,教唆扛幫奏告不寔者。
 棍徒寫本詞,聲言奏告恐嚇得財滿貫者,不分首從
 妄指宮禁親藩為詞,誣告平人者,不分首從
 將本狀,用財雇寄人赴京奏訴者,并受雇寄人屬軍衛者。
 職官索取土官夷人財物,犯徒三年以上者。
 詐為察院布按府州縣及各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
 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除真犯死罪外,軍士
 私鑄銅為從者,旗軍
 詐冒內官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士人起送公文頂名吏部投考者。
詐冒皇親族屬姻黨家人挾制財物販賣錢鈔私鹽,擅撘橋漁利,及往來河道需索勒要車船者。
 假充大臣家人豪橫鄉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
 詐冒錦衣尉、校尉巡捕名色,妄挐平人,嚇取財物扇惑擾害者。
 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
 先年淨身人,曾經發遣私自來京圖謀進用者。
放火故燒人田場積聚物,及延燒房屋者。
 法
司問過進本等項人犯發遞,押解人役致死傷,及受財故縱,并聽憑猾徒買求殺害者。
 衛所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虛數開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旗軍人等
 故決盜決南旺等湖各堤岸,并阻絕泉源有干漕河禁例為首者,係軍旗閘官人等,用草捲閣閘板洩水利,串同取財,犯徒以上
 河南地盜決、故決河防毀害人家渰沒田禾者,為首係軍。
運河一帶強包閘溜夫二名,淺鋪夫三名之上,旗
以上,俱邊衛終身
 王府軍校逃回,在京潛住者,窩藏兩鄰知而不首者,極邊
 誘賣各邊軍丁者,極邊
 通事人等撥置土官親族,爭襲劫奪仇殺者,極邊煙瘴
 軍戶子孫,另戶與入贅寄籍,及買囑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煙瘴
 緣邊旗軍民,擅將應禁林木,砍伐販賣者,煙瘴
 興販私茶,潛與番夷交易,及在腹裡賣與進貢回還夷人,并知情歇家牙保,俱煙瘴
 洮河等處冒頂番名,將不堪二匹以上中納者,係軍調別處極邊
 聽選官吏借債,與債主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連債主口外
 遼東馬通事交易人等,將各夷欺侮偷盜,及撥置詐騙從放夷人入城,及容官軍人等交通透漏邊情者,俱兩廣煙瘴
 文職官吏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口外
 臨陣強奪他人首級報功,旗降原役二級,係邊衛極邊
 備倭把總等官,縱容餘人等,代替正軍,調沿海衛分。
 賊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入境內,搶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
損傷虜數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邊遠
 各處總官額外餘軍,號王文干書辦者,極邊
 官吏軍民人等問發為民,來京潛住者,發口外。
 各邊將領私役軍,及軍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者,與知情故扶同隱蔽者,俱調煙瘴地面軍丁充軍
 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賊,與夷人私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調廣西煙瘴
 司府州縣起解馬匹,馬販交通官吏人等兜攬作弊再犯累犯者,極邊
 大同三路旗軍,將不堪馬,通行收買俵與軍士,多支官銀者,調極邊
 各處解軍長解縱容在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邊衛者,極邊
 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口外
 府州掌印捕盜官,與衛所同城,因防禦不固失陷者,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論邊遠
 衛所府州縣佐首領官,分有守信地,致賊於所守處,掩襲入城者,邊遠
 各城原無都司衛所,而府州失事佐貳首領官并各州縣原無城池,被賊攻入劫焚燒者,邊遠
 守巡兵備官駐劄該城,先期托故遠出,臨時潛避以致失陷者,邊遠
誆騙聽選官吏監生人等財物,及官員人等央說營求者,煙瘴
 發塚棺槨見屍,為從者,煙瘴
 引賊劫復仇探報消息,致賊逃竄者,正犯梟首全家煙瘴
 因事聚眾,將本管毆打綁縛不分首從,及止是毆打為首極邊
 無藉之徒投托勢要誘引生事,綁縳平民私家拷打,脅騙財物者,煙瘴
 擅入午門長安門內叫訴冤枉摭拾問官勘問涉虛者,口外
 充軍民人犯遇革放回,仍起滅詞訟挾制官府者,極邊
 私自淨身,并下手人,處斬全家邊遠
 軍犯逃回,原犯雜犯死罪以上充軍者,極邊
以上極邊煙瘴邊遠沿海口外
 管莊佃僕人等,占守水陸關隘抽分挾制把持害人者,邊衛永遠
 撥置王府軍民人等充軍逃回,再犯者,煙瘴永遠
 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擅出入禁門交結者,煙瘴永遠
沿邊軍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峒寨潛住者,邊衛永遠
 軍民人等爭競不明,并賣過,及民間起科僧道,將寺觀田地投獻王府,及內外豪勢要,捏契典賣,及山東河南北直隸例,聽民開耕,永不起田土,若占奪投獻者,俱邊衛永遠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一十兩,錢帛等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并腹裡差科道,查盤去處侵盜比各邊加一倍者。
 其餘腹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侵盜比京漕又加一倍者,俱邊衛永遠
 在京在外并各邊收放糧草積棍人等搶奪占堆,打攪倉場,挾詐財物者。
軍衛邊衛永遠
有司附近永遠
 在京刁徒訪知鋪行解戶交關價銀,輒集黨指稱攬納索取厚賂者,照打攪倉場例。
 捏稱皇店,在京城內外邀截客商掯勒財物者,極邊永遠
 漢人交結夷人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者,邊衛永遠
 海防武職聽受分利私通番貨貽害地方,及引惹海寇殘殺居民者,除真犯死罪外,邊衛永遠
 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貨小甲客商人等,俱邊衛永遠
 盜賣騎操官馬,至五匹三犯以上,軍極邊,民邊衛,各永遠
誣指良民為盜,及指贓搶奪淫辱者,不分首從,邊
永遠
 用強略賣人口與境外土夷,為從者,邊衛永遠
 聚眾兵器傷人,及圍擾搶奪姦淫者,除真犯死罪,其餘不分首從邊衛永遠
 沿邊總、副、參、遊、衛所等官科斂,及扣減入己贓私二百兩以上者,邊衛永遠
 描摸印信誆騙財物,犯徒以上邊衛永遠
以上邊衛永遠
公元1551年
題准該司將行地方府分備查各屬州縣里分,歲用食鹽若干明白開申巡鹽衙門照數批行運司,將一應過官鹽,挨次鬮撥填給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鹽地方發賣,仍選殷實人戶充當舖行照依時估交易
若有商人違限不到者,許所在官司照例問罪
仍置循環簿印發,按季將賣過退引鹽數申繳倒換
有仍前興販私鹽者,照例問罪發遣
題准軍職上馬,用交床出入小轎者,役人問罪,官參問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嘉靖三十年題准逃軍獲者,照律例問遣
京衛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查原衛所勾單。
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在衛不自告戶丁一體治罪
都司衛所,有科索凌辱解到新軍,逼累在逃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題准巡按、清軍御史,事完,造冊轉發各該衛所查照
如有妄勾行清軍者,依律問擬
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
如有通同埋沒等弊,問發充軍
省司府州都司衛所,備造文冊開解收過軍丁數目、年月日期,如有違誤照例坐罪
布政司都司,各類造問發解到文冊,送部查對
如有違誤,依律究治
其有將正軍作民戶者官吏俱問枉法
軍人逃回,務須根捉原軍著役。
有故違,從重究治
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送刑部律例問擬
《明會典嘉靖三十年題准凡遇逃軍單到日,務要嚴挐原逃正身起解
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衰弱不堪驗明,方許選壯丁頂解。
軍丁解補之後本犯復獲,或被人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問遣
題准凡在京衛逃軍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准令給票,隨赴武庫司,明報掛號
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已發行原籍停止,每月終手本職方查理
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自告戶丁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又令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人包納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下問罪,降一級
六名以上,降二級
十名以上,降三級
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具奏
其冊行本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
行部轉發各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發
俱要查對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
其各衛所於冊到之後,即查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指實參題,依律問擬
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屬置立號簿
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即發領回。
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督,按單清解。
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人等各發附近充軍
題准凡各省司府州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文冊一本布政司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有無取獲批迴數目、年月日期,都司直隸衛所造者,各開收過軍丁給發批迴年月日期
司府冊內有起解,而衛所無起解到者,即行根查原解問擬
仍速解著伍。
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無解到者,亦行查解丁捏偽。
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
其冊俱限年終到部。
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問
題准每年終,布政司類造省問軍犯文冊都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戶事產
直隸府州,照各布政司
直隸衛所,照各都司
一體類奏,申呈
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清冊一本,送部查考
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對
司府冊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武庫司會單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官吏人等撫按依律究治
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充發永遠軍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產分出,另立軍戶
係匠灶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開註,日後事故,俱於本戶本房內勾取。
敢有止將正軍人丁捏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議准各該巡撫、清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取侍衛,幼軍逃故,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供結給免。
事完,造冊奏繳,仍照式清冊二本一本送部查照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
三十年以後,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
老疾無用照例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
如有逃回,係從來未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須根捉原軍著役。
老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
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解
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
在逃一體根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免勾解。
戶丁凡有故違,俱各參提從重究治
議准出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問擬
瞭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
再犯因而失誤軍機者,俱擬死罪。
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中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不行檢舉通行連坐
公元1552年
嘉靖三十一年題准進貢蕃僧夾帶私茶者,沒入官。
伴送問罪
新年給文放回,如無印信明文,雖遇恩赦,仍以逃軍論。
軍職倚勢役占受財賣放者,照例問發
令凡商人茶引關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商至驗放。
仍著類繳。
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盤放不及時者,法道依律究治
《明會典嘉靖三十一年議准今後進貢蕃僧,凡有援例陳乞順買茶斤者,一切據法通行查革。
其有該賞食茶照例發給
回還經過關隘,一一盤驗
如有夾帶私茶不拘多寡,即沒入官。
仍將伴送人員、通把,依律問罪
題准新軍恩赦,給文放回。
如無印信明文者,許里鄰人等拏送官司,以逃軍論。
聽者罪同
其有隨解隨逃者,仍將軍犯,照依榜例問發充軍
本犯身故,亦解發子孫充當一輩
題准軍職,有犯倚勢役占,并受賣放餘丁,多至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荒廢者,俱照軍職賣放正軍甚者事例,發邊衛充軍
又令商人報中四川茶引法道取具年甲籍貫,并文引字號一樣關帖六本,印鈐關送重夔等道,帖下各地方,委官收掌,候各商至日查審相同如數驗放秤盤番易,各將截角引類繳各道查明,即轉關法道驗。
如或繳到截角不及數,并盤放不及時者,悉聽茶法道舉正,依律查究
公元1553年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有私更替,及縱容收替者,依律例究治
漕運各總原額淺船,分隸各廠管造。
今年為始,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及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者,俱依律例從重問擬
軍丁逃移投托勢要者,戶丁窩家,俱照例問發
錢法通行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者,比盜鑄律例治罪
《明會典嘉靖三十二年題准解補軍人,須從府縣起給批文,赴布政司倒換解發
衛所收管著伍,直待其人老疾,方許告替更代
不許執信私約十年五年輪房,私自更替
如有私替者,照先年山西等處抽丁等軍,私輪替事例從重問斷
其官旗若有縱容收替者,比縱容軍人歇役律例參究
議准漕運各總,原額淺船一萬二千一百餘隻,分隸各廠管造。
自今年為始,比照軍船不到水次事例,如過年正月終,造船不完,底船不到廠者,將管廠并押底船官,各住俸半年
二月終不完,不到廠者,將領指揮、該廠造船千百戶并押底船官,各住俸一年
若至三月終不完,不到廠者,連管廠把總并廠運指揮、千百戶各提問,降二級,俱聽漕司勘明覈實具題參降。
其造船完日,具呈漕運衙門驗明印烙給軍領駕。
湖廣等廠路遠,隨幫過淮一體查驗印烙
或有釘稀板薄,造不如式,侵費料價,底板船不能完者,坐以贓罪從重問擬
干礙總官一體參究
題准凡清出逃移軍三名以上,及全家投託豪勢藏躲連年缺伍者,戶長問發邊衛充軍戶丁仍補原役。
窩家若明知軍丁用強包占二名以上為奴佃者,及恃勢抗違拘勾占恡不發,照窩藏逃軍榜例,發附近
若係軍人,發邊衛,俱充軍
戶內止有一二丁,因貧難自活依託人家雇工以資衣食,及窩藏,非勢要用強,并不知情者,仍照常發落
題准錢法行使,悉依歷年號,隨錢高下,咸得通行。
但有銷鎔舊錢,及今鑄錢造作銅像銅器等項者,比盜鑄律科斷。
公元1554年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官軍換馬匹,營官容隱者,俱治罪
有將大船下海,及遇夷船私送水米者,以通蕃坐罪
嚴近豪民交通倭寇之禁。
倭寇殘毀市鎮不報不救者,論以失事之罪。
《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
如有官軍換馬匹,事發,送問
營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題准南直隸、浙、福、廣東等處,有將雙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題准近海豪民交通倭寇今後巡鹽御史兼管巡海,以便禁戢
題准兵備海防副、參、守備有司軍衛等官,凡有被倭殘毀市鎮隱蔽不報坐視不救者,巡按指實參究一體失事論罪
公元1555年
嘉靖三十四年議准石參將精選夜不收,如誤機宜參將治罪夜不收從事軍法
《明會典嘉靖三十四年議准薊州門戶,必由宣府、獨石、大山墩等處,獨石參將精選夜不收哨報明的,照軍功陞賞夜不收一級賞銀二十兩。
如誤機宜參將從重治罪夜不收軍法從事
公元1558年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數目多支者,罪同盜支。
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須遵定例,有夾帶貨物人口者,許河道等官挐問發遣。
《明會典嘉靖三十七年題准使客廩給便道經過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宿亦支三升
如本公幹去處,每驛支三升止宿則支五升
口糧者,每驛一例俱支一升五合
多支起關米者,罪同盜支。
題准南京差撥赴京馬快船節,有題准定例遵照施行不許紊亂
進貢馬快船,如有夾帶貨物人口許經撫按河道等官,即行挐問,照例發遣
公元1559年
嘉靖三十八年題准草場委官及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收受草束
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永遠充軍人犯,須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
縱容冒替潛逃者,查參治罪
《明會典嘉靖三十八年題准草場委官,以後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
事完,連名呈報
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題准省并直隸巡按御史嚴行所屬,凡係問擬終身永遠充軍人犯,案招明白者,不候追贓先行發遣務要酌量道里遠近,拘僉真正妻小定限押發
定邊衛所,依期責併,批收銷照造冊繳部。
衛所縱容冒替潛逃者,許各撫按指名查參
公元1560年
嘉靖三十九年,令土司越境種田土,軍民互為投獻者,各照例發遣
《明會典嘉靖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種田土,無知軍民互為投獻者,撫按官將土司查究軍人目把人等,各照例發遣田土價銀入官
公元1562年
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海傍居住者,給文遣歸
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罪
又令黃冊官,量加庫匠,清曬庫冊。
作弊毀裂書冊者,比律以棄毀制書論罪
題准沿邊沿海腹裡州縣,有與衛所同城,有原無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失事,俱照律處斬
其有雖設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者,參究治罪
《明會典嘉靖四十一年,令遼東饑民流入永平河間海傍住居,及航海渡登萊者,給文遣歸
勢家占恡不發者,以隱匿逃軍論。
又令大造黃冊解後湖之日,管冊官即會大數繕寫首列祖宗以來戶口田土稅糧總數,繼開今日總數務期簡核進獻御覽
在湖庫匠,舊止一百一十名,各庫冊雖及二年難以曬晾一周
今後每一大造庫房三十間,量加四十二名,聽將查冊書手分泒,每書手二名,領匠八名
將庫冊清曬,周而復始,永為定規
作弊毀裂冊籍等項,比棄毀制書律論。
題准沿邊沿海腹裡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有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能固守,或棄城逃走,或開門延賊,致賊進入,殺虜男婦三十人以上燒毀官民房屋者,衛所掌印官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斬。
府州掌印官,及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不能竭力協守,俱起送吏部,降一級別用。
其餘府州縣,不分邊腹裡,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若有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俱比照牧民激變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斬。
自來不曾建立城池,與雖設有城池,被盜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事出不測,雖有前項失事,俱不得比用此律。
守巡兵備,止於參究治罪,量事情輕重臨時奏請定奪
公元1563年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錢糧到京,即同歇家上納
其有潛住不納者,參送法司
歇家包攬治罪
《明會典嘉靖四十二年題准差官起解用等庫錢糧到京,即同歇家部領上納
潛住十日,不赴部者,參送法司
歇家問以包攬解官,治以重罪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東武犯贓,及重罪減等者,編發別鎮。
情罪可原者,發本處極邊
河南王府置買民田者,即以原賣為佃戶,編立戶籍,與平民一體派編。
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不先將田數報官,即以投獻論。
題准五府屬吏襲替,到府即與起文過部。
如違至十日外者,送法司問罪
公元1564年
《明會典嘉靖四十三年題准東武職官犯贓干礙行止,與零賊出入不行進兵,及重罪減等者,照舊編發別鎮。
其虜勢重大,眾寡不敵情罪可原者,定發本處極邊衛所
已經編審,而久延在家者,嚴限發遣
又令河南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買民田者,盡數查出,附與原賣各里甲項下,即以佃戶的名,編立戶籍。
凡正雜差役,俱要與平民一體派編。
先將查過田糧造冊二本一本親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
民間有願將田地賣與宗室者,先將田糧數目報官,以憑附當差
違者,以投獻論。
公元1565年
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
如違至十日之外,聽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
首領官請旨處治
嘉靖四十四年議准舉人入場夾帶者,枷號充吏
不覺捉拏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郡王以下非法不道怙惡者,押發高牆
餘鹽包,俱限定斤數,多者照例問罪
《明會典嘉靖四十四年,議舉人入場務要嚴加搜檢,放入就舍。
如有懷挾及浼託人夾帶文字入場埋藏抄謄,并越舍與人換寫者,搜檢得出,挐送兵馬司究問枷號一月,發回充吏,滿日為民。
不行覺察捉挐者,軍調邊衛,官罰俸一年
題准郡王以下,有非法不道怙惡違訓者,俱降庶人押發高牆居住
議准餘鹽,每包止許五百六十斤,正鹽二百八十五斤,餘鹽二百七十五斤。
南所納銀三錢九分七釐五毫,北所四錢三分七釐二毫。
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納銀一錢
百斤以外問徒,沒鹽入官
二千斤以上,查例發遣
公元1566年
嘉靖四十五年,令嚴戒壇之禁。
題准鹽引數目多者,照舊割沒
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夾帶重百餘斤者,照例問擬
《明會典:凡禁止戒壇嘉靖四十五年,令在外撫按衙門督率有司,各查本處僧寺若干僧徒若干白登簿,不時查點
不到者,罪坐主持立限投銷。
一切寄住遊僧,發回原籍當差
在京廠衛衙門五城御史,將京城內外地方大小僧寺,嚴加巡緝
指稱受戒奸淫不法者,訪挐重治
題准該掣鹽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帶餘鹽二十二斤,淮南定價一錢一分淮北九分,以補原割沒本銀無扣之數。
此外若多餘鹽照舊一分一斤割沒
議准長蘆山東二運司商人,報中引鹽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納銀一錢
百斤以上依舊問徒,沒鹽入官
若於一包正數外,夾帶重百餘斤,積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發遣
其有包數更多,積算至三千斤者,止照常割沒問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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