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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三 (自动笺注)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
 第三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祥刑典第三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十九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定大比姦徒誆騙罪。
內府衙門供應加派者,從重治罪
題准人影射,及放貧灶私債准折者,嚴行禁革
場官科索灶戶者,
挐問。
議准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有事連坐
題准河南輝縣等泉豪橫阻絕者,問罪
保獎屬官與受謝禮者,俱坐贓。
中式武舉加陞,署所鎮撫降級,即革去武舉職級,并米石抵罪
官吏食鹽夾帶者,照例問罪
御馬尚膳二監用鹽窩藏夾帶者,依律重治
《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衊主司
今後如有前項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
滿日押發口外為民。
又令內府衙門供應錢糧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初年舊額,酌量徵派
以後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
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部備照。
如各衙門假以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奏,准行科道即明參奏,治以重罪
題准商人囤積引目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人從重究治
中納商人領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引,照數買鹽
如無鹽官立文書,銀交竈戶,依時筭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角,不許多買。
沒官引目即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弊。
奸商通同催秤,以貨物舉放貧竈私債准折虧害者,嚴行禁革
場官通同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竈戶者,即時究問處。
議准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
日後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陞賞
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刑罰
題准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
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題准撫按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
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并米石,革去抵罪
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自行人公腳價,赴場關支
即委運司首領官催儹起發
至小直沽批驗所,另委府官會同秤掣。
如有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罪
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發遣
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令該管人役于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
有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挐究。
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擒捕
各處進貢進鮮糧運,并沿河射利之家,窩藏夾帶者,許各巡捕官設法搜邏,依律重治
事干權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題准凡有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頭目,令其當先
如或退縮即時斬首
上班官軍,務拘正身,填註年貌
其有不對軍法連坐
守衛官軍辰時輪換先時而去,後時來者治罪
查點不到通同欺隱者,參究
宣、大墩軍與虜交通者,重罪
衛官校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馬年月、毛齒,其有不對,以抵換盜賣治罪
田宅投獻王府者,依律究遣。
有宗占恡執留,有司受饋不舉者,重治
進貢船隻如有夾帶私貨入官照例問遣
南京倉糧通同偷盜作弊者,從重問罪
《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行伍眾軍四方諸色人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以頭目任意選練人馬
臨陣即令當先
有功之日,聽督撫具奏超陞
臨陣退縮即時斬首
議准上班官軍責令兵備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五人為伍,設一伍長。
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
互相覺察
有年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
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
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
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
三次不到者,全扣。
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
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題准大邊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傳遞貨物,與虜交通
違者,挐赴軍前綑打,仍從重治罪
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造原領官校姓名,并馬匹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馬年月、毛齒,以便查對
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該司查明,方許買補
其所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寺印烙,改給勘合
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補銷。
毛齒不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盜賣治罪
又令天下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
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
中有宗室執留占恡,就照民間納糧差則例,盡數抵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
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
題准南京進貢船隻虛冒數多。
今後內外守備,并科道官務要公同詳驗,箱必滿裝,船必滿載
淮揚、濟寧巡撫及管河管閘等衙門,如遇馬快船經過,即委官查驗
如有私貨盡數入官照例問遣
公元1569年
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盜者,究問重罪
潮濕蛀損,并計虧數均賠,仍送問罪。
耗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
年月甚近,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體追問
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
隆慶三年題准沿邊墩臺,撥精壯軍防守。
失誤傳報私下墩臺,逃回不首者,俱依律例治罪
近邊奸民勾引外夷者,重罪
一切入監、復監,違限不到部者,依律送問
定各軍官跟伴名數,違者治罪
邊官軍馬次第關領有故刁蹬混爭者,挐問。
近海地方,私將硝黃與賊交通者,極刑
知而不舉者,發遣
官司收買多帶者,治罪
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道者,依條律治罪
《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幇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
每墩撥精壯十名防守,每十墩設提督一員點查
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報,依律問罪
私下墩臺者,監瞭官挐問枷號
逃回私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
議准西番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希圖冒賞者,聽撫按衙門訪挐,治以交通外夷重罪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本部禮部咨,俱限七箇半月到部。
違者,依律送問
題准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筭二名
副將不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十名以上書筭一名
中軍千總不得五名把總不得四名
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參奏
五名,降一級
十名以上,降三級
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
仍發邊衛充軍
賣放包納,悉准此例。
議准兌調京邊官軍馬,務照次第關領
果係不堪,方許扺換。
有故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問罪。
題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賊處所,私將硝黃與賊交易者,正犯陵遲全家處死
兩鄰知而不舉發遣充軍
告首得實從厚賞賚
若係官司收買,亦照明數目,赴撫按衙門掛號
但有多帶,一體治罪
題准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道者,各該巡撫衙門查照故決泉源條律為首者發附近衛所
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
著為例。
公元1570年
隆慶四年題准清勾領糧,須查對清析
如有原逃,妄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者,坐贓治罪
官旗掛欠先逃者,照例問遣
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者,挐問。
餘鹽六引外,再有夾帶,每引抽銀二錢
阻絕作弊者,參處
凡閒住指揮等官,三年一閱視,以便錄用支俸。
如有通同冒支銀兩者,坐贓治罪
文武官員與賊交通,贓跡顯著者,照律例重治
軍職管運,曾經漕司提參,如有朦朧保送,及用財買囑冒襲軍職者,俱以枉法從重論。
《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冒糧情弊,方發清勾。
戶部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查係見在者,方准領糧。
如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正身,亦違律限,職方不許收補。
若既准投首在逃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一開造,每季終呈堂類查。
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逃軍妄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
如違,坐贓治罪
題准掛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發遣
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挐問罪
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
再有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
商價通融足支兵餉
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題准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京衛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
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用
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
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
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題准申明以後文武官,但有養寇殃民臨陣退縮、賣港縱賊、受賄招撫、及將軍器火藥酒米下海通賊接濟者,俱照律例從重問擬
中間有贓跡顯著,及積年通賊者,仍照近例凌遲梟示籍沒家財,以充軍餉。
題准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不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
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
有贓,以枉法從重論。
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
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襲替,扣俸,完卷
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衛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
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
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
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公元1571年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軍民人等,不帶牌面,擁入鹿角內者,挐送參究
姦商以附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及係老引興販者,照例問遣
盜決、故決河防者,照例問罪
守衛官軍仍前影射躲避者,發煙瘴衛分充軍
州縣衛所開解軍士年月,不投及違限者,問發充軍
起解軍人到衛,不即批迴故作刁難者,究治
《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手本無名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許入。
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挐送巡視衙門參究
議准近年姦商,假以附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
甚至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鞏昌中有十數不銷原引者。
今後招商引內,注定一年完者,厚賞。
二年,量賞。
三年,免究。
四年,問罪
仍抽附一半入官
五年問罪
盡數入官
不准再報。
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
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者,著實盤驗
題准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防事例問罪
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
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
衛所亦將解到軍士,併給批月日,各造一冊。
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對
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附近軍人邊遠充軍
題准巡按御史,務令所屬軍官今後起解軍丁,照條例,于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量僉點押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
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起解,給文關支口糧
若先起解,又行逃歸照例止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復僉。
長解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難
違者,聽清軍官徑自究治
公元1572年
隆慶六年,詔軍戶人丁消耗,仍行勾攝,及徇私賣放者,各治罪
題准捕盜條格
武舉革任閒住,仍冒支原加米三石者,依侵欺問罪
《明會典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
其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
不許指此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
違者,各治以罪。
題准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
二十名者,降二級
三十名者,罷其官。
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
七十名者,降二級
百名以上者,罷其官。
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科道參奏重治
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
上司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
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陞賞
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三石
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
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公元1573年
神宗萬曆元年,令強賊生發,有能協力捕獲者,擢用給賞
地方官加等治罪
起解錢糧,有侵欺興販放債,及違限,并物料粗惡一切攬納情弊者,俱送法司,比
律例治罪
奏准儒生朝見雇用替身者,參送重究
又令遊食僧道回籍,其有私簪剃,及不穿本等衣服者,拿問重治
《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強賊生發,雖不係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紀錄擢用
賊情重者,仍行給賞
該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又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除陰武職義民等官,不許濫委。
原係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
原係官解者,務選府州廉幹佐貳官員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
一面錢糧數目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部,待投文到部,除係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律從重問擬
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北直隸順天府違限二箇月,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南直隸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違限六箇月,南直隸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候送錢糧完日,係職官參送吏部,降一級調用
係解戶,照常問罪,仍送本部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
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勒限追比完日,參送法司究問,即錢糧全完照例官擬降調大戶枷號
如有物料麤惡揀退補換,不係解作弊者。
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
官解羈候,暫免參送。
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
如過限,即挐家屬監比不得姑息
在京在外,但有攬納情弊無分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俱以侵欺問罪
如有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致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又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
本生徑行革退
投文歷事,撥到之日,如有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又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
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
有私簪剃,及不穿本等衣服者,訪挐治罪
公元1574年
萬曆二年議准州縣倉庫獄囚被劫,過限不獲,及與衛所同城該管官員一體降級問罪
若係本處嘯聚之盜,加一等
隱匿者,加二等。
議准強盜劫掠,方先行具奏,嚴限捕獲
竊盜監守侵盜,止照律例究問
本處嘯聚,必俟挐獲,果係本管,方坐前罪更定過淮月分
違者,治罪
衣冠僭越之禁。
軍職官員掛欠朦朧赴任者,提革問罪
《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倉庫被他境賊盜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緝捕
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降一級,調邊遠用。
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照不及,降用。
城池州縣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罪二級,調邊遠用。
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降一級調用
州縣衛所守備官,同城其守備衛所掌印操捕官,與有司一體問罪降級
衛所倉庫被劫,專以衛所掌印操捕官問罪降級
本處嘯聚之盜所劫,自守兵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
隱匿不報者,加二等。
議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殺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箇月以裡捕獲
竊盜盜庫,及監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
本處嘯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挐,既行劫掠,仍聚不散,及挐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
題准湖廣江西浙江三總,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水相值
定限二月過淮,如違,查久近,分別問罪
又禁舉人監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隸之輩,有僭戴忠靖金線冠巾,穿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煖耳者,聽五城御史嚴挐,重責枷示,仍送問
公元1575年
題准掛欠官員,果故絕,無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豁,免追。
以後總官任內,如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不許離任
敢有朦朧赴任者,參提革任問罪監追
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界內林木,自盜者,照例問罪
縱盜不舉者,連坐
令官員私借行勘合,擅用金鼓旗號,及公差轎扛夫馬過溢,本數撫按不行清查,部科相率欺隱者,一體治罪
議准衙門,有濫用紙牌紙票者,以故明旨論罪
王府差官有擅為題請寬限者,輔導官治罪。
各處徒人犯,照依情罪輕重分發定撥,各審錄量地遠近,嚴立程限
違者,重究
更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參奏降斥。
《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原居流民,編立保甲分立界限責成看守界內林木
自盜者,照例問罪
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
又令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行勘合。
非係軍務不許用金鼓旗號。
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
撫按有違明旨不行清查
兵部科指參治
若部科相率欺隱一體治罪
議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發沿邊沿海總督、鎮巡衙門收用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或二十張。
用完,繳報,再發。
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許行
濫用者,以故明旨論。
議准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
違者,罪其輔導官
題准各處徒人犯,二年以下,原係犯徒,減等情輕者,分發本州拘羈擺站做工
定撥輕役軍灶徒犯,亦聽定撥本場煎鹽,本境哨瞭。
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舊行。
議准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分為四等
出京之後北直隸三個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四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五個月,四川兩廣雲貴六個月。
入境辭朝日為始,復命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
如違先限,從重參究
堂上官不時體訪
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參奏降斥。
公元1577年
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刑名未諳,改揆數多者,照例降黜
《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後所奏,已經覆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覈
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參究降黜
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冒籍者,究贓問革
盜賊行劫具報違誤者,以隱匿論罪
公元1578年
《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
其屬軍衛者,亦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送
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
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議准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
失盜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
府州掌印官,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公元1579年
萬曆七年題准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
如有勢豪人等阻撓者,挐問治罪,于該地方枷號三個月,發落
干礙職官參奏處治
《明會典云云
公元1582年
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將軍中尉奏事宜,捏稱機密干涉照例參究問發
無籍詐騙潛住打點者,照前例問遣
兩浙鹽課年終拖欠不完,照例參奏
又每季掣鹽五十日內交完,餘鹽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
違者,問罪
宗室子女選擇婚配朦朧冒選者,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
如有營求撥置情由永遠邊衛
宗室搆訟,私自越關來京奏擾,故違禁例者,已封者,降為庶人
無封者,該府收管
宗婦宗女有犯,革去封號罪坐夫男
同行撥置之人,永遠邊衛
如有需索抑勒,致不得已冒禁者,輔導官參究革職
《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郡王將軍中尉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京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各有奏請務要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方許給差人齎奏。
弘治十三年例,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輔導等官,通行參究
無籍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前例問遣
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
如有拖欠每年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庫錢事例分別參奏
公元1500年
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
餘鹽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
違者,問罪
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
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之二。
一月以外,盡沒入官。
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寬假
公元1579年
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內官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
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
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祖父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
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郡縣主君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
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萬曆七年例,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奏事例,於每季月仲,具奏一次
先期巡按御史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
若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
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
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題問,坐以抑勒之罪。
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封祿糧等項,合行長史教授啟王轉奏。
親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
輕則啟王議處,重則會奏請旨。
奏內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
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
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
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
已封者,奏請革去封號,仍坐夫男削奪封職。
凡所奏情辭,一概立案不行
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
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于防範通候年終類參。
一府歲至三次以上者,降調
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
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公元1583年
萬曆十一年,嚴小民閹割之禁。
議准府州縣及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殺死職官,嚴限捕緝。
獲者,俱問罪
其遇大虜盜賊生發,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設,失陷城池者,依律取斬。
若設有守備者,依律充軍
其雖非衛所,但有專城之責,亦比律斬
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坐罪
其被賊設計越城者,止以失盜論。
民間被劫,雖限內不獲正盜,而能獲別起真正強盜越獄重囚者,亦准抵數。
強盜打劫不分輕重即時申報
如有隱匿從重治罪
令各軍屯有司交錯去處,遇賊失事,俱被參究。
京城內外,但有強盜脫逃,積至五起十起者,俱問罪
《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行五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巡按衙門,嚴加禁約
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
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
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不宥。
議准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就將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帶罪緝捕
半年以裡,盡數挐獲,免罪
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准免罪
若全無挐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
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衛所,各調用衛所
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
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
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沿邊沿海腹裡州縣衛所
同住一城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捕盜官,俱比照邊將帥失陷城池者律,斬。
府州掌印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設有守駐劄本城者,俱比照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
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
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俱降三級調用
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前比處斬
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
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首領但分有守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
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
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日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官免罪
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
候挐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
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
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挐,以圖抵飾
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挐獲一半以上免罪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
文官送部,武官于本衛所,各調用
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
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
如有隱匿者,撫按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
參奏者,就便參奏
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隱
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
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
不許容隱
違者,聽部院科參重治
又令軍屯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
如有失事,該巡捕軍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
各省直但有軍屯者,俱照此例。
議准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
若有逃脫,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者,姑准開俸。
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
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挐獲一半免罪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
文官調外用。
公元1584年
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糧米短少,將船放失漂流,遂乘機侵匿者,永遠邊衛
前後幫知而不舉者,連坐
漕運把總等官,漂流數多者,俱照石問罪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挐問發邊衛
漕運官軍,有中途糶賣,臨倉掛欠者,照律例問擬
其餘官旗各總計欠數問罪
漕運把總等官,及跟官書筭人等,有科索運軍財物者,俱照依銀兩多寡問罪
衛所完糧備造支銷數目不明,及有侵欺等弊者,依律問擬
總官參問
漕運錢糧侵盜者,依律治罪
貪官科斂者,按情輕重,依律例問擬
侵欺海邊錢糧者,重罪
又一切內府倉場軍需等項,但有包攬誆騙者,依例問發
《明會典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
前後幫船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邊衛永遠充軍
有司官吏從重問擬
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人家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
前後幫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于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
見在職級上降一級
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補完足者,免其問降。
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
止完一半,准復一級
三年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議准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
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
該徒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議准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
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
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
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
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辦供等費為由,科索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
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
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
跟官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者,計贓論罪
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議准衛所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
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
總官失于覺察參問治罪
題准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死罪
監守自盜者,斬。
常人盜者,絞。
又令貪官科斂贓至五百兩以上情重者,引例發遣
情輕者,依律問擬
追贓還官
又令侵欺邊海錢糧千兩以上問斬
監故家產盡絕,免追,仍拘伊男發遣
公元1500年
議准內府錢糧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問發
公元1585年
萬曆十三年,定充軍真犯死罪斬絞罪。
題准官員不得已棄官回籍者,止坐以擅離之罪。
陝西腹裡地方西安三府招商印給引目,運發餘發賣,其無印記越境者,即同私茶論罪
《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充軍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永除授者。
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
 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以上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筭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海邊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本管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掌印捕盜官比照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科斂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
以上邊遠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
以上極邊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
以上邊衛永遠
 各邊武科斂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
以上極邊永遠
又定真犯死罪斬罪
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響器拒敵官兵
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盜得財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報功者,以故殺論。
 各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者。
衛所掌印專一捕盜官,俱比照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
若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
 私賣硝黃與外夷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監守者。
 強盜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
 糾眾發塚起棺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
絞罪: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妻妾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
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本管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依守禦官軍律。
題准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
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
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
不得概以逃論。
題准陝西腹裡地方西安三府,因無官私販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
大約西安不過六萬斤,鳳翔漢中不過二萬斤。
內明坐地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越境者,以私茶論。
背景地图 当代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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