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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十則〉
祥刑典第三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十九
明
公元1567年
穆宗隆慶元年,奏准定大比年姦徒誆騙罪。令內府各衙門供應加派者,從重治罪。又題准商人影射,及放貧灶私債准折者,嚴行禁革。其場官科索灶戶者,
挐問。又議准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有事連坐。又題准河南輝縣等泉豪橫阻絕者,問罪。保獎屬官與受謝禮者,俱坐贓。中式武舉加陞,署所鎮撫降級,即革去武舉職級,并米石抵罪。官吏食鹽夾帶者,照例問罪。御馬尚膳二監,用鹽窩藏夾帶者,依律重治。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奏准積年棍徒,每遇大比之年,假考官親識,多方設計誆騙,衊主司。今後如有前項姦徒,照例問擬外,其生儒用賄是實,一體枷號。滿日,押發口外為民。
又令內府各衙門供應錢糧,查照弘治年間,及嘉靖初年舊額,酌量徵派。其以後年分加添者,盡行革除。將革過數目奏知,仍造冊送部備照。如各衙門假以缺少為由,行文加派,及該部阿奏,准行科道即明參奏,治以重罪。
又題准商人有囤積,引目影射者,清查盡數入官,犯人從重究治。中納商人領引,方許親自下場,當官驗引,照數買鹽。如無見鹽官立文書,銀交竈戶,依時筭值,嚴限交完,即將引目截角,不許多買。沒官引目,即行燒燬,不許告買,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貨物舉放貧竈私債,准折虧害者,嚴行禁革。場官通同總催科索常例,擾害竈戶者,即時挐究問處。又議准兩京九卿并各科道,廣詢博訪,有才略過人、忠誠任事者,或堪各邊督撫,或堪各邊兵備有司,或堪任清理屯鹽,無分見任去任,各另疏薦。日後所舉之人,果有成績,并舉主一體陞賞。如僨事殃民,即將舉主重加刑罰。
又題准河南輝縣蘇門山、百門等泉,乃衛河發源,及小灘一帶運河,賴以接濟。如有豪橫阻絕泉源,引灌私田,照依山東阻絕泉源事例問罪。
又題准撫按并公差大小官員,保獎屬官,不許行謝禮。與者受者,俱坐贓論。
又題准武舉中式舍人、民人加陞署所鎮撫,後犯該降級,原無實職可降,即將武舉職級并米石,革去抵罪。
又題准官吏食鹽,各衙門自行差人公給腳價,赴場關支。即委運司首領官,催儹起發。至小直沽批驗所,另委府官會同秤掣。如有夾帶,與商人一體割沒問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發遣。
又議准御馬、尚膳二監,取啖馬涼鹽,及魚蛤等鹽,令該管人役于見賣商鹽買用,不許下場易買。敢有仍前指稱者,聽所在官司挐究。勢眾者,鄰近州縣約會擒捕。其各處進貢進鮮糧運,并沿河射利之家,窩藏夾帶者,許各巡捕官兵設法搜邏,依律重治。事干權豪,聽巡鹽御史參究。
公元1568年
隆慶二年,題准凡有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頭目,令其當先。如或退縮,即時斬首。上班官軍,務拘正身,填註年貌。其有不對,軍法連坐。守衛官軍,辰時輪換,先時而去,後時不來者,治罪。查點不到,通同欺隱者,參究。宣、大墩軍與虜交通者,重罪。本衛官校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其有不對,以抵換盜賣治罪。將田宅投獻王府者,依律究遣。或有宗室占恡執留,有司受饋不舉者,重治。進貢船隻如有夾帶私貨,入官,照例問遣。南京倉糧通同偷盜作弊者,從重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二年,題准凡行伍眾軍、四方諸色人等,但有才能出眾,敢自誓領兵殺賊者,即暫假以頭目,任意選練人馬。臨陣,即令當先。有功之日,聽督撫官具奏超陞。如臨陣退縮,即時斬首。
又議准上班官軍,責令各兵備與都司掌印官,拘各軍正身,審係精壯,將真正年貌,明白填註,造冊四本,五人為伍,設一伍長。五十人為隊,設一隊長。互相覺察。內有年貌不對,及一人不到者,同伍及隊長,俱以軍法連坐。
又題准守衛官軍三日一班輪換,務以辰時為期,必待新者至,舊者方回。如有先時而去,及後時不來者,即作不到一次,許留守衛官查報治罪。又題准守衛官軍,如查點一次不到者,重責,記簿。二次不到者,扣本月直米。三次不到者,全扣。類總開送戶部,臨倉扣除。官軍通同欺隱者,參究。
又題准宣大邊外兩鎮,各將領嚴禁墩軍,不許仍前傳遞貨物,與虜交通。違者,挐赴軍前綑打,仍從重治罪。
又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造原領官校姓名,并馬匹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盜賣治罪。
又令天下有王府去處,或有儀賓軍校,誘引奸豪,投獻田宅,及宗室公然借名置買,恃強不納差糧者。有司驗契查實,先將投獻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給軍民管種輸租,以補各宗祿糧之缺。中有宗室執留占恡,就照民間編納糧差則例,盡數抵扣應得祿糧,方行補給。有司濫受饋遺,阿縱不舉者,撫按糾劾重治。
又題准南京進貢船隻,虛冒數多。今後內外守備,并科道官,務要公同詳驗,箱必滿裝,船必滿載。其淮揚、濟寧巡撫及管河管閘等衙門,如遇馬快船經過,即委官查驗。如有私貨,盡數入官,照例問遣。
公元1569年
又議准南京倉糧,若有虧折,查係官攢人等通同偷盜者,究問重罪。係潮濕蛀損,并計虧數均賠,仍送問罪。耗米查照年限遠近,米數多寡,扣除。若年月甚近,而虧欠太多,米至二百五十石以上者,比照正米一體追問。其餘虧折米石,照依京通二倉,見行事例,盤欠耗米五十石以上者,主守官攢、甲斗,量行責治。隆慶三年,題准沿邊墩臺,撥精壯軍防守。有失誤傳報,私下墩臺,逃回不首者,俱依律例治罪。近邊奸民勾引外夷者,重罪。一切入監、復監,違限不到部者,依律送問。定各軍官跟伴名數,違者治罪。京邊官軍馬次第關領,有故意刁蹬混爭者,挐問。近海地方,私將硝黃與賊交通者,極刑。知而不舉者,發遣。官司收買多帶者,治罪。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依條律治罪。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題准大同原設大邊、二邊、三邊,近來大邊盡廢,該鎮總督、鎮巡嚴督各參將、守、操等官幇築,沿邊墩臺上蓋墩房,多備火器、鐵鍋、甕、薪、水。每墩撥精壯軍十名防守,每十墩設提督官一員點查。如有夾帶私貨,失誤傳報,依律問罪。私下墩臺者,監瞭官挐問枷號。逃回私家,四鄰不首者,一體連坐。又議准西番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希圖冒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挐,治以交通外夷重罪。
凡新舊舉人、監生入監、復監者,本部准禮部咨,俱限七箇半月到部。違者,依律送問。
又題准總督跟伴不過二十四名,書筭二名。副將不過二十名,參將不得過十八名,號頭不得過十名,以上各書筭一名。中軍、千總不得過五名,把總不得過四名。違者,聽總協及巡視官參奏。多五名,降一級。十名以上,降三級。二十名以上,罷職,不敘。仍發邊衛充軍。賣放包納,悉准此例。
又議准兌調京邊官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方許扺換。敢有故意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問罪。
又題准近海地方,凡有寇賊處所,私將硝黃與賊交易者,正犯陵遲,全家處死。兩鄰知而不舉,發遣充軍。告首得實,從厚賞賚。若係官司收買,亦照明開數目,赴撫按衙門掛號。但有多帶,一體治罪。
又題准凡河南等處,霸占源頭,阻絕河道者,各該巡撫衙門,查照故決泉源條律,為首者發附近衛所。係軍,調發邊衛,各充軍。著為例。
公元1570年
隆慶四年,題准清勾領糧,須查對清析。如有原逃,妄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者,坐贓治罪。官旗掛欠先逃者,照例問遣。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者,挐問。餘鹽六引外,再有夾帶,每引抽銀二錢。有阻絕作弊者,參處。凡閒住指揮等官,三年一閱視,以便錄用支俸。如有通同冒支銀兩者,坐贓治罪。文武官員與賊交通,贓跡顯著者,照律例重治。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提參,如有朦朧保送,及用財買囑,冒襲軍職者,俱以枉法,從重論。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題准在京衛所,造送勾單到部,弔戶部食糧文冊查對,無冒糧情弊,方發清勾。戶部放糧,亦弔兵部勾軍底簿,查係見在者,方准領糧。如清單已發,即投首者,縱係正身,亦違律限,職方司不許收補。若既准投首在逃者,已復營伍,原役不缺,武庫司速行住勾,仍置立簿籍,將清勾、住勾及復役頂補解到名數,各照本管逐一開造,每季終呈堂類查。如遇解到新軍,即行收伍,不許原逃軍人妄稱在營,故占名糧,掯勒解到戶丁。如違,坐贓治罪。
又題准掛欠官旗,有先期逃回者,移文漕司并各巡按,嚴限提解,監追完日,仍照棄撇船糧逃回例,問擬,發遣。
又題准已經考察閒住,復朦朧在任,日久,行巡按御史擒挐問罪。冒支俸糧,追出還官。
又准照餘鹽六引,納銀六錢五分。再有夾帶,謂之自首,每引抽銀二錢。商價通融,足支兵餉。令該省巡撫查理疏通,有勢豪阻撓、奸商作弊,參奏處治。
又題准凡閒住指揮、千百戶等官,京衛報五府、兵部,外衛報守巡兵道,三年閱視一次。弓馬習熟,謀勇兼資,素行無議,列為上等,准食全俸,錄用。次則騎射多中,而無大過,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廢,而騎射無能者,與支半俸。若三年不與閱試,而衛所通同冒支俸銀者,一體坐贓治罪。
又題准申明以後文武官,但有養寇殃民、臨陣退縮、賣港縱賊、受賄招撫、及將軍器火藥酒米,下海通賊接濟者,俱照律例從重問擬。中間有贓跡顯著,及積年通賊者,仍照近例凌遲梟示,籍沒家財,以充軍餉。又題准凡軍職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不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為重,該揭黃罷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公元1571年
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軍民人等,不帶牌面,擁入鹿角柵內者,挐送參究。姦商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及係老引興販者,照例問遣。盜決、故決河防者,照例問罪。守衛官軍仍前影射躲避者,發煙瘴衛分充軍。凡州縣衛所,開解軍士年月,不投及違限者,問發充軍。又起解軍人到衛,不即給批迴,故作刁難者,究治。
按《明會典》: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并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不許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挐送巡視衙門參究。
又議准近年姦商,假以附茶為由,任意夾帶,恣情短販。甚至漢中盤過,有二三年不到茶司者,鞏昌招中有十數年不銷原引者。今後招商引內,注定一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仍抽附茶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再報。六年以上,即係老引興販,照例問遣。其經過漢中、鞏昌,專責理刑推官,查照引內篦斤者,著實盤驗。
又題准徐邳上下盜決、故決河防,比照河南、山東河防事例問罪。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衛分。
又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士,併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邊遠充軍。
又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後起解軍丁,照條例,于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量僉點押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孤苦不能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歸,照例止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復僉。長解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難。違者,聽清軍官徑自究治。
公元1572年
隆慶六年,詔軍戶人丁消耗,仍行勾攝,及徇私賣放者,各治罪。題准捕盜條格。又武舉革任閒住,仍冒支原加米三石者,依侵欺例問罪。
按《明會典》:隆慶六年,詔軍戶有重役,不問三處、五處,遇有事故,如果戶內人丁消耗,只併一處勾丁補役。其餘悉行開豁,毋得展轉勾攝,剝削無辜。亦不許指此為由,徇私賣放,空歇軍伍。違者,各治以罪。
又題准捕盜條格,各州縣掌印巡捕官,有盜至十名者,降一級。二十名者,降二級。三十名者,罷其官。各兵備及該道官所屬,有盜合至五十名者,降一級。七十名者,降二級。百名以上者,罷其官。撫按官有隱匿不行參奏者,聽兵部、都察院及科道參奏重治。若果地方有盜,即行申報上司,就便捕滅。上司若聞地方有盜,即撥兵馬,就便捕滅者,免究。仍錄敘其捕盜之功,量多寡為陞賞。
又題准武舉中式千百戶指揮等官,於祖職俸糧外,加武舉米三石。如有革任閒住等項,原加米三石截日住支。敢有隱情冒支者,并掌印官,各照侵欺事例問罪。
公元1573年
神宗萬曆元年,令強賊生發,有能協力捕獲者,擢用給賞。地方官加等治罪。起解錢糧,有侵欺興販放債,及違限,并物料粗惡,一切攬納情弊者,俱送法司,比
依律例治罪。奏准儒生朝見,雇用替身者,參送重究。又令遊食僧道回籍,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本等衣服者,拿問重治。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以後各該巡捕兵備官,遇有強賊生發,雖不係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該部紀錄擢用。賊情重者,仍行給賞。該管地方官,加等治罪。
又令凡遇起解一應錢糧,除陰醫武職義民等官,不許濫委。原係民解者,務選殷實大戶。原係官解者,務選府州縣廉幹佐貳官員,酌量地理,定立期限前來。仍一面將錢糧數目及起程批限月日,先行開報戶部,待投文到部,除係侵欺興販放債者,參送法司,照律從重問擬。及違限未久者,照常送問外,北直隸、順天府違限二箇月,保定等七府違限四箇月,南直隸江北各府、山東、河南、山西、陝西違限六箇月,南直隸江南各府、浙江、江西、湖廣違限九箇月,福建、廣東、廣西、四川、雲貴違限一年者,候送納錢糧完日,係職官參送吏部,降一級調用。係解戶,照常問罪,仍送本部門首,枷號二箇月,發落。若已經送納,三箇月不完者,勒限追比完日,參送法司究問,即錢糧全完,照例官擬降調,大戶枷號。如有物料麤惡揀退補換,不係官解作弊者。本部移文彼處官司查究。官解羈候,暫免參送。其在外司府,務要照限,嚴比批單。如過限,即挐家屬監比,不得姑息。在京在外,但有攬納情弊,無分官解棍徒,本部指名參送法司,俱以侵欺問罪。如有司仍前虛文起解,及催徵後期,故將批文倒坐年月,致累官解者,許各官解赴部稟首,以憑參究。
又奏准今後援例生儒俊秀子弟,及歷事考勤監生,報名朝見,查出不係正身,即將替身參送法司問罪。本生徑行革退。其投文併歷事,撥到之日,如有犯前項情弊,一概不許准收,仍將雇替之人重究。
又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庵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衣服者,訪挐治罪。
公元1574年
萬曆二年,議准州縣倉庫獄囚被劫,過限不獲,及與衛所同城該管官員,一體降級問罪。若係本處嘯聚之盜,加一等。隱匿者,加二等。又議准強盜劫掠,方先行具奏,嚴限捕獲。若竊盜及監守人侵盜,止照律例究問。其本處嘯聚,必俟挐獲,果係本管,方坐前罪,更定過淮月分。違者,治罪。嚴衣冠僭越之禁。軍職官員掛欠朦朧赴任者,提革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州縣,但係無有城池去處,倉庫被他境賊盜潛來打劫,不論賊名多寡,掌印巡捕官,俱住俸戴罪緝捕。過限不獲,從撫按衙門提問,降一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照不及,降用。有城池州縣倉庫,獄囚被劫,掌印巡捕官,俱問罪降二級,調邊遠用。兵備及守巡駐劄,該道俱降一級,調用。州縣與衛所及守備官,同城其守備及衛所掌印操捕官,與有司,一體問罪降級。若衛所倉庫被劫,專以衛所掌印操捕官問罪,降級。係本處嘯聚之盜所劫,自守巡兵備,與軍衛有司,俱加一等。隱匿不報者,加二等。
又議准但強盜劫掠倉庫、獄囚,重大事情,不分有無殺人,俱各先行具奏,限三箇月以裡捕獲。如竊盜盜庫,及監收人等侵盜庫銀,止照律例問罪。其本處嘯聚之賊,必須著有姓名,不能訪挐,既行劫掠,仍聚不散,及挐獲之日,果係本管賊人數多,方坐前罪。又題准湖廣、江西、浙江三總,限三月過淮者,多與黃水相值。今定限二月過淮,如違,查久近,分別問罪。又禁舉人、監生、生儒下至民庶奴隸之輩,有僭戴忠靖金線冠巾,穿錦綺鑲履,及張傘蓋,戴煖耳者,聽五城御史嚴挐,重責,枷示,仍送問。
公元1575年
又題准掛欠官員,果故絕,無人承襲,將原欠糧銀除豁,免追。以後把總官任內,如分毫顆粒掛欠,縱陞遷,不許離任。敢有朦朧赴任者,參提,革任,問罪,監追。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界內林木,自盜者,照例問罪。縱盜不舉者,連坐。令官員私借行勘合,擅用金鼓旗號,及公差轎扛夫馬過溢,本數撫按不行清查,部科相率欺隱者,一體治罪。又議准各衙門,有濫用紙牌紙票者,以故違明旨論罪。各王府差官有擅為題請寬限者,輔導官治罪。各處充徒人犯,照依情罪輕重,分發定撥,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違者,重究。更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參奏降斥。
按《明會典》:萬曆三年,題准山西寧武、鴈門一帶山場,原居流民,編立保甲,分立界限,責成看守界內林木。自盜者,照例問罪。縱人盜而不舉首者,一體連坐。又令凡官員人等,非奉公差,不許借行勘合。非係軍務,不許擅用金鼓旗號。雖係公差人員,若轎扛夫馬過溢,本數者,不問是何衙門,俱不許應付。撫按有違明旨,不行清查。兵部該科指實參治。若部科相率欺隱,一體治罪。
又議准兵部照依牌式刊票,印發各沿邊、沿海總督、鎮巡衙門,收用專備飛報聲息、爪探賊情,或三十張,或二十張。用完,繳報,再發。其各衙門紙牌、紙票,概不許行。有濫用者,以故違明旨論。
又議准各王府奉差官,不許擅為題請寬限。違者,罪其輔導官。
又題准各處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減等情輕者,分發本州縣拘羈,擺站、做工。定撥輕役軍灶徒犯,亦聽定撥本場煎鹽,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舊行。
又議准各審錄官,量地遠近,嚴立程限,分為四等。出京之後,北直隸限三個月,山東、山西、陝西、河南限四個月,江南、江北、浙江、江西、福建、湖廣限五個月,四川、兩廣、雲貴限六個月。入境以辭朝日為始,復命以出境日為始,俱先具不違揭帖,送部查考。如違先限,從重參究。堂上官仍不時體訪。如有不諳刑名,行事乖方者,即行參奏降斥。
公元1577年
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刑名未諳,改揆數多者,照例降黜。
按《明會典》:萬曆五年,令各審錄官候一省,事完之日,通查前後所奏,已經覆議,依准改駁,件數多寡,通行考覈。若刑名未諳,改駁數多者,照舊例參究降黜。萬曆六年,題准告納農民有冒籍者,究贓問革。盜賊行劫,具報違誤者,以隱匿論罪。
公元1578年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題准順天府所屬州縣衛所,凡有告納農民者,務要嚴審是否土著。其屬軍衛者,亦要移文州縣,查勘,取具里老官族鄰佑保結,方准起送。該府覆查明白,方准上納。如有冒籍者,革役,遞回,承行吏書保結人等,併究贓問革。
又議准盜賊行劫,有司軍衛員役,登時具報。以失盜之日為始,過三日不報者,以隱匿論。府州縣掌印官,及撫按司道,以各申文到日為始,每一日以一百里為限,計程,違三日之外,以隱匿論。
公元1579年
萬曆七年,題准往來船隻,俱照例築壩盤壩。如有勢豪人等阻撓者,挐問治罪,于該地方枷號三個月,發落。干礙職官,參奏處治。
按《明會典》云云。
公元1582年
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將軍、中尉齎奏事宜,捏稱機密干涉,照例參究問發。其無籍詐騙,潛住打點者,照前例問遣。兩浙鹽課,年終拖欠不完,照例參奏。又每季掣鹽五十日內交完,餘鹽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宗室子女選擇婚配,朦朧冒選者,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永遠邊衛。又宗室搆訟,私自越關來京奏擾,故違禁例者,已封者,降為庶人。無封者,該府收管。若宗婦、宗女有犯,革去封號,罪坐夫男。同行撥置之人,永遠邊衛。如有需索抑勒,致不得已而冒禁者,輔導官參究革職。按《明會典》:萬曆十年,議准各郡王并將軍、中尉齎奏事宜,除機密重情,或與親王干涉,及郡王分封不在京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各有奏請,務要令長史、教授備啟親王,及另城郡王參詳明白,應該奏聞,方許給批差人齎奏。弘治十三年例,若本非機密,本無干涉,而捏稱機密干涉,及假以建言為報復之舉者,奏詞立案不行,仍將本爵參降祿米,差來人役,照撥置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輔導等官,通行參究。其無籍棍徒,詐騙各府財物,交通歇家,潛住京師打點者,許緝事衙門,訪挐,照前例問遣。
又題准兩浙鹽課,務令盡數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終總計完欠分數,將各運司縣場掌印管、鹽官,照依京庫錢糧事例,分別參奏。
公元1500年
又題准兩浙巡鹽御史,嚴督運司,將杭、嘉、紹三批驗所,每季掣鹽,俱以掣畢日為始,五十日內盡數交完。餘鹽等銀印給限帖,發運行鹽地方住賣。違者,問罪。如違十日以外,即將引鹽追沒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沒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盡沒入官。如有風雨等項阻滯,量行寬假。
公元1579年
又議准宗室子女,年十五以上,奏行本境內官員軍民之家,及居官入籍年久者,選擇婚配,務要家道清白,年歲相應。雖係重結王親,亦必服屬無礙,方許題請授封成婚。如有遠方流移軍匠,並祖父過犯,及本府軍校廚役子,朦朧冒選者,革退,另選。如已經授封成婚者,夫淑恭宜人等革去封號,所生子女,照擅婚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郡縣主君等儀賓,革去職事,各該保勘員役,及主婚媒証人等,依律治罪。如有營求撥置情由,及本府軍校廚役,與王府為婚者,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萬曆七年例,其初選有之日,長史、教授等官,取具媒証人等甘結,重加保勘,申呈巡按御史,轉行布政司,覈勘無礙,照依類奏事例,於每季月仲,具奏一次。先期,巡按御史行長史、教授等官,啟王具本齊發,其布政司文結免,其復具止用長史、教授等官粘,連媒証人等甘結繳部。若王奏已到,而巡按奏未到,按季咨都察院行催。如巡按奏先到,一面查題,遲至半年以外,而王奏與長史、教授等結未到者,每上下半年,同名封類參一次。行巡按御史,將輔導等官題問,坐以抑勒之罪。
又議准宗室,如有搆訟及請乞婚封祿糧等項,合行長史、教授啟王轉奏。如親王不與轉奏,許差家人於守巡、撫按衙門具告,即與行勘。輕則啟王議處,重則會奏請旨。奏內要明開曾否經長史、教授、守巡、撫按等官告理,抄奏到部,查勘明白,題請究治。不許私自越關來京奏擾。如或故違禁例,已封者,題請降為庶人,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徑劄順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若宗婦、宗女犯者,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已封者,奏請革去封號,仍坐夫男削奪封職。凡所奏情辭,一概立案不行。隨行巡按御史,根究同行撥置之人,問擬邊衛,永遠充軍。該府長史、教授等官,失于防範,通候年終類參。每一府而歲至三次以上者,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問罰治。如有需索抑勒失誤,應得名封,以致本宗不得已而冒禁者,勘明之日,將輔導官參究革職。
公元1583年
萬曆十一年,嚴小民閹割之禁。議准府州縣及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殺死職官,嚴限捕緝。不獲者,俱問罪。其遇大虜盜賊生發,不固守而棄去,及守備不設,失陷城池者,依律取斬。若設有守備者,依律充軍。其雖非衛所,但有專城之責,亦比律斬。若兩縣同城,以賊所從入,坐罪。其被賊設計越城者,止以失盜論。若民間被劫,雖限內不獲正盜,而能獲別起真正強盜,越獄重囚者,亦准抵數。但強盜打劫,不分輕重,即時申報。如有隱匿,從重治罪。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遇賊失事,俱被參究。又京城內外,但有強盜脫逃,積至五起、十起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一年,奏准小民犯禁私割,致傷和氣,著都察院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撫巡按衙門,嚴加禁約。自今五年以後,民間有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如有私割者,照例重治。鄰佑不舉者,一併治罪,不宥。
又議准府州縣,係有城池及設有衛所,被賊打劫倉庫、獄囚,或殺死職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撫按官就將各掌印操捕等官,先行參奏,住俸,帶罪緝捕。限半年以裡,盡數挐獲,免罪。如過限挐獲未盡,再限三箇月盡獲,亦准免罪。若全無挐獲,及再限內不能盡數挐獲者,不分軍衛有司,俱問罪,降二級。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衛所,各調用衛所。失事止坐衛所掌印、操捕等官,兵備、守巡并守備官,駐劄本城者,降一級調用。不係駐劄處所,止調用。若自來不曾設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級,兵備、守巡、守備等官,分別罰治沿邊、沿海及腹裡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衛所自住一城者,若遇大虜及盜賊生發攻圍,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殺焚燒者,衛所掌印與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池者律,斬。府州縣掌印並捕盜官,與衛所同住一城者,及設有守備駐劄本城者,俱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律,發邊遠充軍。其兵備、守巡官駐劄本城者,罷職為民。若非駐劄處所,兵備、守巡及守備官俱降三級調用。若府州縣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不分邊腹遇前項失事,掌印、捕盜官照前比律處斬。兵備、守巡官亦照前罷職降調。其有兩縣同住一城,及府州縣佐貳首領,但分有守城汛地,各以賊從所管城分進入,坐罪。若無城池,與雖有城池,被賊潛蹤隱跡,設計越城,進入劫盜,隨即逃散,不係失陷者,止以失盜論,俱不得引用此例。各處民間被賊打劫,即日擒獲者,不分城內城外,各掌印、巡捕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獲,通行住俸。候挐獲一半以上,方准開支。若中間能獲別起及別府州縣真正強盜,及各越獄重囚,亦准抵數。但不許將照捕名數,朦朧捉挐,以圖抵飾。仍通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挐獲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及無城去處至十起以上,不分軍衛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參究問罪,俱降一級。文官送部,武官于本衛所,各調用。兵備、守巡官分別罰治。凡強盜打劫,各該有司軍衛員役,不分事情輕重,務要登時從實申報。如有隱匿者,撫按官即將各該員役,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就便參奏。酌量情罪,議擬上請,不許容隱。其撫按官遇有報到,若係殺官、劫庫、劫獄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嘯聚不散,及城內打劫,至殺人者,即行奏報。其民間被劫事情稍輕者,類入歲報冊內,年終具奏。俱不許容隱。違者,聽部院該科參奏重治。
又令各軍屯與有司交錯去處,照坐落地方,屬兵備官管轄,遇重大賊情,併力逐捕。如有失事,該巡捕軍官,亦聽兵備參呈,撫按衙門提究。各省直但有軍屯者,俱照此例。
又議准京城內外,但有強盜得財傷人者,巡捕、把總兵馬等官,即時擒獲,免罪,仍論功敘錄。若有逃脫,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裡挐獲一半以上者,姑准開俸。過限不獲,各罰俸三箇月。仍總計一年之內,除盡數挐獲,及挐獲一半,免罪者不計外,城內積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問罪,降一級。文官仍調外用。
公元1584年
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糧米短少,將船放失漂流,遂乘機侵匿者,永遠邊衛。前後幫知而不舉者,連坐。又漕運把總等官,漂流數多者,俱照石數問罪。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挐問發邊衛。漕運官軍,有中途糶賣,臨倉掛欠者,照律例問擬。其餘官旗各總計欠數問罪。漕運把總等官,及跟官書筭人等,有科索運軍財物者,俱照依銀兩多寡問罪。衛所官完糧備造支銷,數目不明,及有侵欺等弊者,依律問擬。把總官參問。漕運錢糧有侵盜者,依律治罪。令貪官科斂者,按情輕重,依律例問擬。侵欺海邊錢糧者,重罪。又一切內府倉場軍需等項,但有包攬誆騙者,依例問發。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議准漕運官軍,如有水次折乾,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將船放失漂流,及雖係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幫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告首,督運官司查實,給賞,輕齎銀十兩,官軍不分贓數多少,俱照例發邊衛永遠充軍。有司官吏從重問擬。仍行原衛所,將失事之人家產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別軍月糧,以長姦惡。前後幫知而不舉,一體連坐。仍于正犯所欠錢糧內,責令幫賠十分之三。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如有漂流數多,把總三千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一千石,千戶五百石,百戶鎮撫二百五十石,俱問罪。于見在職級上降一級。有能自備銀兩,不費別軍羨餘,當年處補完足者,免其問降。若願隨下年糧運補完,亦准復職。止完一半,准復一級。三年內儘數補完,亦准復原職。
又議准軍旗,有欲呈告運官不法事情者,許候糧運過淮,并完糧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如赴別衙門,挾告詐財者,聽把總官就挐送問。犯該徒罪以上,調發邊衛充軍,另拘戶丁補伍。
又議准凡漕運官軍,敢有水次折乾,及中途糶賣,以致抵壩起欠,及臨倉掛欠者,即係侵欺,除正犯查照律例問擬外,其餘官旗,仍各總計名下欠數,總小旗欠一百石,問發哨瞭。百戶鎮撫欠二百五十石,千戶欠五百石,指揮及千戶等官全幫領運者欠一千石,把總官欠三千石,俱問罪降一級,發原衛所帶俸差操。有能臨時設法買補完足,止作折賣,正犯各官旗免罪。其雖不係侵盜,但有虧折,俱照前例擬斷。若總欠數多,及麤惡不堪至三萬石以上,總督、總兵等官另行奏請定奪。
又議准漕運把總、指揮、千百戶等官,索要運軍常例,及指以辦供等費為由,科索并扣除行月糧,與船料等項,值銀三十兩以上者,問罪立功五年。滿日,降一級帶俸差操。如未及三十兩者,止照常科斷。其跟官書筭人等,指稱使用科索軍人財物入己者,計贓論罪。如至二十兩以上,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衛所官完糧後,備造支銷數目,呈報稽考。若有造報不明,及侵欺靠損情弊,許運軍指實首告,各查照律例,從重問擬。把總官失于覺察,參問治罪。又題准凡漕運錢糧,有侵盜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俱照侵盜本律,仍作真犯死罪。係監守自盜者,斬。係常人盜者,絞。
又令貪官科斂贓至五百兩以上,情重者,引例發遣。情輕者,依律問擬。俱追贓還官。
又令侵欺邊海錢糧千兩以上,問斬。監故者家產盡絕,免追,仍拘伊男發遣。
公元1500年
又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并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公元1585年
萬曆十三年,定充軍及真犯死罪斬絞罪。又題准官員,不得已而棄官回籍者,止坐以擅離之罪。陝西腹裡地方,西安等三府招商印給引目,運發餘茶發賣,其無印記及越境者,即同私茶論罪。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充軍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永除授者。及起送官吏知情受賄者。 勢豪大戶逼軍私兌五十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越境興販官司,引鹽至三千斤以上者。 客商收買餘鹽,買求掣摰,至三千斤以上者。 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攪擾商稅,徒罪以上者。 僧道軍民人等,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誘逃誆財者。 宰殺耕牛,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再犯、累犯者,若盜而宰殺貨賣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見棺槨,為從與發而未至棺槨為首者。 發常人塚開棺見屍,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文官以上俱附近終身。 軍職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 文職官員人等,曾經考察問革,年老事故,買求選用已除授者。 勢豪大戶逼私兌二百石以上,比照不納秋糧者。 內府錢糧倉場糧草等項,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者。 漕運跟官書筭科索軍人,贓至二十兩以上者。 軍職賣放正軍二十名,餘丁三十名以上,及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打造海船賣與夷人,圖利,為從者。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海邊賊寇,為從者。 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為從者。 發掘王府將軍、中尉、郡縣主及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塚,開棺為從,與發見棺槨為首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從者。 軍旗赴別衙門,挾告運官,詐財者。 姦徒假以訪察,挾制官府,陷告良善,名為窩訪者。 酷刑官員致死三命以上者,武官以上,俱邊衛終身。 誆騙聽選官吏人等財物,指稱買官賣缺,及買求中式等項,不分首從,其央浼營幹,致被誆騙者,俱煙瘴。 各府州縣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與衛所同住一城,及設有守備官駐劄本城者,府州縣掌印捕盜官,比照守邊將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律。 各邊武職科斂財物,扣減月糧,計贓二百兩以上者。以上邊遠終身。 充軍人犯原問雜犯死罪以下,逃回再犯者。 問發自在安樂二州為民,人犯逃回再犯者。以上俱極邊終身。 漕運官軍,將船放失漂流,乘機侵匿者。 內府財物監守盜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銀六十兩,錢帛等值銀六十兩以上者。 各邊倉庫錢糧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兩京衙門漕運各倉監守盜糧六十石,草一千二百束,銀三十兩,錢帛等值銀三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其餘腹裡節差巡守官,查盤去處,監守盜糧一百石,草二千束,銀五十兩,錢帛等值銀五十兩以上,常人盜加一倍者。 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三命以上者。以上俱邊衛永遠。 各邊武職科斂財物,扣減月糧,至三百兩以上者。 宗室越關奏擾,同行撥置之人。 略誘良人,與略賣良人子女三犯者。以上極邊永遠。又定真犯死罪斬罪。鹽徒聚眾十人以上,撐駕大船,擅用兵仗響器,拒敵官兵。若殺人及傷三人者,比照強盜得財律。 聚眾十人以下,原無兵仗響器,拒敵傷至二人以上,為首者。 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以故殺論。 各府州縣與衛所同住一城,遇賊攻圍,不行固守,及守備不設,被賊攻陷城池,劫掠焚燒者。衛所掌印與專一捕盜官,俱比照守邊將帥失陷城寨者律。若原無設有衛所,但有專城之責者,掌印、捕盜官亦照前律。 私賣硝黃與外夷及邊海賊寇,為首者,比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監守者。 強盜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 糾眾發塚起棺索財取贖者,比依強盜得財律。
絞罪: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勳戚勢豪之家者,比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律。 盜沿邊沿海銀二百兩,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等值銀二百兩以上。漕運錢糧銀三百兩,糧六百石以上,係常人者。 因事威逼本管官致死,為首者,比威逼期親尊長致死律。 充軍人犯逃回三次,通係著伍以後者,依守禦官軍律。
又題准凡官員棄職回籍,若情有可原,事無規避,曾經申請奏報,稽遲,不得已而始去者,撫按官遇大計之時,止坐以擅離之罪,另本論斥,另文革職。不必類入考察數內,概坐以逃。其新選新陞,輒棄官不任者,查無觀望規避重情,止照過違憑限事例,革職閒住。亦不得概以逃論。
又題准陝西腹裡地方,西安等三府,因無官,茶私販橫行,議行巡茶御史招商,印給引目,每引定為一百斤,收買園戶餘茶,運發漢中府,驗明發賣,每百斤量抽三十斤入官。大約在西安不過六萬斤,鳳翔、漢中多不過二萬斤。引內明坐地方,隨路截角,如無印記及越境者,以私茶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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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