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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十八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律令部汇考二十四
  明〈律例五 万历四则 熹宗天启五则 悯帝崇祯二则〉

祥刑典第三十八卷

律令部汇考二十四

刑律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

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不系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己,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坐赃致罪。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

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后受财

凡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若枉断者,准枉法论。事不枉断者,准不枉法论。
有事以财请求

凡诸人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计所与财坐赃论。若有避难就易,所枉重者,从重论。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逼抑取受者,出钱人不坐。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凡监临官吏,挟势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贷所部内财物者,并计赃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财物给主。若将自己物货,借与部民,及低价买物,多取价利者,并计馀利,准不枉法论。强者准枉法论。物货、价钱并入官给主。若于所部内买物,不即支价,及借衣服器玩之属,各经一月不还者,并坐赃论。若私借用所部内马牛驼骡驴,及车船碾磨店舍之类,各验日计雇赁钱,亦坐赃论,追钱给主。若接受所部内馈送土宜礼物,受者笞四十,与者减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计赃,以不枉法论。其经过去处,供馈饮食,及亲故馈送者,不在此限。其出使人于所差去处,求索借贷,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者,并与监临官吏罪同。若去官而受旧部内财物,及求索借贷之属,各减在官时三等。一、文武职官索取土官、夷人、猺獞财物,犯该徒三年以上者,俱发边卫充军。
一、凡辽东、宣府、大同、延绥、宁夏、甘肃、固原并偏头等关,直隶蓟州、密云等处,各沿边地方各该镇守、总兵、副、参、游击、守备、都司、卫所等官,但有科敛军人财物,及扣减月粮,计入己赃至三十两以上,降一级,带俸差操。百两以上降一级,改调烟瘴地面,带俸差操。二百两以上,照前调发充军。三百两以上,亦照前调发,永远充军。其沿海地方有犯,亦照前例科断。应改调及充军者,俱发边远卫分。
一、云贵、两广、四川、湖广等处流官,擅自科敛土官财物,佥取兵夫徵价入己,强将货物发卖,多取价利,赃至满贯,犯该徒三年以上者,问发附近卫所充军。若买卖不曾用强,及赃数未满者,照行止有亏例,问革。其科敛财物,公用佥取兵夫,不曾徵价者,照常发落。
家人求索

凡监临官吏家人,于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贷财物,及役使部民,若卖买多取价利之类,各减本官罪二等。若本官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风宪官吏犯赃

凡风宪官吏受财,及于所按治去处求索借贷人财物,若卖买多取价利,及受馈送之类,各加其馀官吏罪二等。
因公擅科敛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敛所属财物,及管军官吏、总旗、小旗科敛军人钱粮赏赐者,杖六十。赃重者,坐赃论。入己者,并计赃以枉法论。其非因公务,科敛人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若馈送人者,虽不入己,罪亦如之。
一、在京在外衙门,不许分外罚取纸劄、笔墨、银朱、器皿、钱谷、银两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有指称修理,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米谷至五十石,银至二十两以上,绢帛贵细之物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事发,问罪,起送吏部,降一级用。
一、洪武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科罚修理,果曾经手的,不准花销,照例起送。若自不经手,支销明白的,只依科敛律发落。钦此。
私受公侯财物

凡内外各卫指挥、千户、百户、镇抚并总旗、小旗等,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与宝钞、金银、段匹、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军官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总旗、小旗罪同。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
剋留盗赃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赃并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听许财物

凡官吏听许财物,虽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论。事不枉者,准不枉法论。各减一等。所枉重者,各从重论。
诈伪
诈为制书

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都指挥使司、内外各卫指挥使司、守禦紧要隘口千户所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皆绞。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馀衙门者,杖一百,徒三年。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者,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诈为将军、总兵官、五府、六部等衙门文书,律该绞罪者,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馀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画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轻重,查照本等律条科断。其诈为六部各司、军卫各所文书者,俱与其馀衙门同科。
诈传诏旨

凡诈传诏旨者,斩。皇后懿旨、皇太子令旨、亲王令旨者,绞。若诈传一品、二品衙门官言语,于各衙门分付公事,有所规避者,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门官言语者,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门官言语者,杖八十。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计赃,以不枉法。因而动事曲法者,以枉法。各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各衙门追究钱粮,鞫问刑名公事,当该官吏,将奏准合行事理,妄称奉旨追问者,斩。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非
密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制推按问事,报上不以实者,杖八十,徒二年。事重者,以出入人罪论。
伪造印信历日等

凡伪造诸衙门印信,及历日符验、夜巡铜牌、茶盐引者,斩。有能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伪造关防印记者,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给赏银三十两。为从及知情行用者,各减一等。若造而未成者,各又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盗用总督、巡抚、审录、勘事、提学、兵备、屯田水利等官,钦给关防,俱照各官本衙门印信拟罪。若盗及弃毁伪造,悉与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诓骗财物,该徒罪以上者,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一、伪造并盗用通政使司关防印记,及伪印工部批回,卖放人匠者,俱问罪,于本衙门首枷号三个月,发落。
一、起解军士,捏买伪印批回者,除真犯死罪外,解人发附近,军士调边卫。原系边卫者,调极边卫,各充军。
伪造宝钞

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斩。财产并入官。告捕者,官给赏银二百五十两,仍给犯人财产。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其巡捕守把官军,知情故纵者,与同罪。若搜获伪钞,隐匿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失于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强盗责限根捕。若将宝钞挑剜补辏描改,以真作伪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同情造伪人,有能悔过,捕获同伴,首告者,与免本罪,亦依常人一体给赏。
私铸铜钱

凡私铸铜钱者,绞。匠人罪同。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告捕者,官给赏银五十两。里长知而不首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若将时用铜钱,剪错薄小,取铜以求利者,杖一百。若伪造金银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知情买使者,各减一等。
一、私铸铜钱,为从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个月。民匠舍馀发附近充军,旗军调发边卫食粮差操。若贩卖行使者,亦枷号一个月,照常发落。
一、伪造假银及知情买使之人,俱问罪,于本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假官

凡诈假官,假与人官者,斩。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知者,不坐。若无官而诈称有官,有所求为,或诈称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诈冒官员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诈称见任官子孙、弟侄、家人、总领,于按临部内有所求为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若得财者,并计赃准窃盗从重论。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广西、云贵、湖广、四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到部者,问革,发原籍为民。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者,发口外为民。卖与者,行所在官司追赃治罪。若已受赃,比依诈假官律处斩,卖者发边卫充军。经该官吏朦胧起送,各治以罪。一、凡诈冒皇亲族属姻党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挟骗财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场,拦当船只,掯要银两,出入大小衙门,嘱托公事,贩卖钱钞私盐,包揽钱粮,假称织造,私开牙行,擅搭桥梁,侵渔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诉,不即受理,及虽受理观望逢迎,不即问断举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员家人名目,豪横乡村,生事害民,强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种者,许所在官司挐问。犯该徒罪以上者,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一个月,发落。
诈称内使等官

凡诈称内使及都督府四辅谏院等官、六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在外体察事务,欺诳官府,扇惑人民者,斩。知情随行者,减一等。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诈称使臣乘驿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减一等。驿官知而应付者,与同罪。不知情,失盘诘者,笞五十。其有符验而应付者,不坐。
一、凡诈冒内官亲属家人等项名色,恐吓官司,诓骗财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馀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所在官司畏徇故纵,不行擒挐者,各治以罪。一、凡诈充锦衣卫旗校,假以差遣,体访事情,缉捕盗贼为由,占宿公馆,妄挐平人,吓取财物,扰害军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杖罪以下,亦枷号一个月,发落。所在官司附从故纵者,各治以罪。
近侍诈称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诈称私行体察事务,扇惑人民者,
斩。谓如给事中、尚宝等官,奉御内使、仪鸾司官、校尉之类。
诈为瑞应

凡诈为瑞应者,杖六十,徒一年。若有灾祥之类,而钦天监官不以实对者,加二等。
诈病死伤避事

凡官吏人等,诈称疾病,临时避难者,笞四十。事重者,杖八十。若犯罪待对,故自伤残者,杖一百。诈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若无避故,自伤残者,杖八十。其受雇倩为为人伤残者,与犯人同罪。因而致死者,减斗杀罪一等。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诈教诱人犯法

凡诸人设计用言,教诱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却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给赏,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与犯法之人同罪。
犯奸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其和奸刁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强奸者,妇女不坐。若媒合容止通奸者,各减犯人罪一等。私和奸事者,减二等。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若奸妇有孕,罪坐本妇。
纵容妻妾犯奸

凡纵容妻妾与人通奸,本夫、奸夫、奸妇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养女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各杖一百。奸夫杖八十,妇女不坐,并离异归宗。若纵容抑勒亲女及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者,罪亦如之。若用财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妇及买休人,各杖一百。妇人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若买休人与妇女用计,逼勒本夫休弃,其夫别无卖休之情者,不坐。买休人及妇女各杖六十,徒一年。妇人馀罪收赎,给付本夫,从其嫁卖,妾减一等。媒合人各减犯人罪一等。
亲属相奸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谓内外有服之亲,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若奸从祖祖母、姑、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绞。强者,斩。若奸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各斩。妾各减一等。强者,绞。谓强奸亲属妾者,该绞。一、凡亲属犯奸至死罪者,若强奸未成,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犯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依律拟罪,奸夫发附近卫充军。
诬执翁奸

凡男妇诬执亲翁,及弟妇诬执夫兄欺奸者,斩。
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

凡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女者,各斩。若奸家长之期亲,若期亲之妻者,绞。妇女减一等。若奸家长之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斩。妾各减一等。强者亦斩。
奸部民妻女

凡军民官吏,奸所部妻女者,加凡奸罪二等,各罢职役,不叙。妇女以凡奸论。若奸囚妇者,杖一百,徒三年。囚妇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军职及应袭舍人犯奸,除奸所捕获,及刁奸坐拟奸罪者,官革职,与舍人俱发本卫,随舍馀食粮差操。其指奸及非奸所捕获者,俱照常发落。
居丧及僧道犯奸

凡居父母及夫丧,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奸者,各加凡奸罪二等。相奸之人,以凡奸论。
一、僧道不分有无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奸者,依律问罪,各于本寺观庵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挟妓饮酒者,俱问发原籍为民。
良贱相奸

凡奴奸良人妇女者,加凡奸罪一等。良人奸他人婢者,减一等。奴婢相奸者,以凡奸论。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减一等。若官员子孙宿娼者,罪亦如之。附过,候荫袭之日降一等,于边远叙用。
买良为娼

凡娼优,乐人买良人子女为娼优,及娶为妻妾,或乞养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卖者,同罪。媒合人减一等,财礼入官,子女归宗。一、凡买良家子女作妾并义女等项名目,纵容抑勒,与人通奸者,本夫、义父问罪,于本家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乐工私买良家子女为娼者,不分买卖媒合人等,亦问罪,俱于院门首枷号一个月,妇女并发归宗。
杂犯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军士病给医药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證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个月。若平昔不系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挐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皇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并治罪不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为他人及亲属嘱托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托己事者,加本罪一等。若监临势要为人嘱托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托,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已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于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实迹,赴上司首告者,升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若于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于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若于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其守卫宫殿及仓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系官聚之物者,皆斩。须于放火处捕获,有显迹證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系官钱粮草束者,挐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之物,先尽犯人财产折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一、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为

凡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事理重者,杖八十。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馀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为从者,各减一等。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斗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一、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挐。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个月以里,有能尽数挐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系驻劄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系著伍以后者,即依守禦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并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系附近,发边卫,原系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者,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系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挐获,免罪。如过限挐获未尽,再限三个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挐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挐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于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劄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系驻劄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挐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胧捉挐,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挐获,及挐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于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系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但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
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个月以里,挐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过限不获,各罚俸三个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挐获,及挐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徵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雠,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馀止用鞭扑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辄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佥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于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为民,武官革职,随舍馀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陵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狱囚失于检点,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于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已申禀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阙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辄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众證定罪。违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其于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笃疾,皆不得令其为證。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见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并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产等项,限一个月勘检。人命,限两个月。驳勘者,亦限一个月。如违及托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于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搜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若追徵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徵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通事与同罪,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作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其人应决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馀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若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并以吏典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于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迹,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若事无冤枉,朦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毋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凡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辄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于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于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馀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公同审决。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枭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系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托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复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监临之官,因公事于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谓情不挟私,非梯己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若于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于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辄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为定律者,不得引比为律。若辄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问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馀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若未产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产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若犯死罪,听令稳婆入禁看视,亦听产后百日,乃行刑。未产而决者,杖八十。产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辄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其犯十恶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于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采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采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段匹粗糙、纰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并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赃重者,照侵欺仓库钱粮事例拟断。卫所官三年不行造册,致误奏缴者,降一级。各该都司守巡等官,怠慢误事,参究治罪。
带造段匹

凡监临主守官吏,将自己物料,辄于官局带造段匹者,杖六十,段匹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

凡民间织造违禁龙凤文纻丝、纱罗货卖者,杖一百,段匹入官,机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充局匠。
造作过限

凡各处额造常课段匹、军器,过限不纳齐足者,以十分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官减工匠一等,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若不依期计拨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调官吏减一等。
修理仓库

凡各处公廨、仓库、局院,系官房舍,但有损坏,当该官吏,随即移文有司修理。违者,笞四十。若因而损坏官物者,依律科罪,陪偿所损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误者,罪坐有司。
有司官吏不住公廨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廨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十。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论。
河防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渰没田禾,计物价重者坐赃论。因而杀伤人者,各减斗杀伤罪一等。若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赃重者,准窃盗论,免刺。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一、凡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属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浦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阻绝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为首之人,发附近卫所。系军,调发边卫,各充军。其闸官人等,用草捲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照前问遣。
一、河南等各处地方盗决及故决堤防,毁害人家,漂失财物,淹没田禾,犯该徒罪以上,为首者,若系旗舍馀丁民人,俱发附近充军。系军,调发边卫。
失时不修堤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俱问罪。旗军发边卫,民并军丁人等发附近,各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强生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一、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明门前御道棋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东西公生门朝房官吏人等,或带住家小,或做造酒食,或寄放货匮,开设卜肆,停放马骡,取土作坏撒秽等项作践,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修理桥梁道路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条例申明颁布之后,一切旧刻事例,未经今次载入,如比附律条等项,悉行停寝。凡问刑衙门,敢有恣任喜怒,妄行引拟,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显著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应抵死外,其馀俱问发为民。
万历十六年四月,命抚按严法惩警首恶,以靖地方。尤当弛平粜之令,禁遏籴之风,以苏民困。
《明通纪》云云。
万历二十二年,谕各官各修实政,有仍前玩视欺隐者,重治不宥。
《明通纪》:万历二十二年正月,圣谕吏部:昨岁各省灾伤,山东、河南及徐淮近河之地为尤甚,民间至有剥树皮,削草子而食。又至有割死尸,杀生人而啖之。朕虽居深宫之中,念切痌瘝,不遑寝处。曾经屡旨蠲赈,不知有司曾否奉行,小民有无沾惠。况值此公私交讪之时,不知各该地方,除内帑漕粮,或留或发之外,别有急救便宜措处方略否。其各处矿徒劫盗,啸聚成群,又不知果已安插归农,防禦有备否。目今四方吏治,全不务讲求荒政,牧养小民,止以搏击风力为名声,交际趋承为职业。费用委于公庭,追呼遍于闾里。嚣讼者,不能禁止。流亡者,不能招徕。遇有盗贼生发,则或互相隐匿,或故意纵舍,以避地方失事之咎。其各该抚按官,亦只知请赈请蠲,姑了目前之事。不知汰一苛吏,革一弊法,痛裁冗费,务省虚文,乃永远便民之本。如此上下相蒙,酿成大乱,朕甚忧之。又如沿海地方,备禦久疏,倭寇情形未定,一应城池器械,练兵战守之备,尤在所急。而近者将领之权既轻,不免责成于文吏,乃文吏又习为饰虚取誉,首鼠避难,以兵马钱谷之任为劣处,以强力干事之臣为粗材。好议论而不好成功,信耳闻而不信目见。此尤当今第一弊风,最能误事者。弥盗安民,得人为本。以后巡抚官缺,你吏部都要选用老成敏练,曾经扬历外任,著有成效之人。毋得专采虚望。其要害地方,非但司道当择,即府州县及江防海防同知等官,皆宜慎选优叙,毋得尽拘资格。如有前项不修实政,不饬兵防,纵有浮名小材,而地方百姓何补。若抚按官不急行参劾,以失职连坐。你部里告咨访的确,亦不必待入奏闻,即便议更议调,以安地方。近来人心玩愒,朝廷诏令,通不著实举行。题覆纷然,竟归两可。科道官亦不用心参驳,成何法纪。自今日谕出之后,各务奉宣德意,严出标准。凡遇升迁行取考察等项,一以安民弭盗实政,为抚按有司之黜陟。言简必信,法简必行。如有仍前玩视欺隐,定行重治不宥。故谕。
万历三十九年,谕各官值党徇私攻讦者,重究。按《明通纪》:万历三十九年五月,吏部尚书孙丕扬,以考察,为人攻击情迫,乞归阁中,不敢擅拟留放揭,请裁断。奉圣旨:览卿奏情词切,至朕疾虽愈,尚尔虚弱,不耐劳烦点用大僚及察疏等事。朕即陆续检发。孙丕扬公忠直介著,出温旨勉留供职。且大臣分义体国奉公,何为自便相率,恝然求去。萧云举许弘纲也,著即出供职。以后各官不得植党徇私,纷纭攻讦,贻祸国家。违的,重究。吏部知道。
万历四十八年八月,谕紊乱朝仪者,重治不宥。奏官吏苛罚侵扰者,重按其罪。十二月,论大臣擅自去职者,务申国法。
《明通纪》:万历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崩。八月丙午朔,光宗即皇帝位。十三日戊午,上谕内阁:朕今早御门,见得有班行,后随从执步洒金大扇,回至省愆居,忽听有散班官,于会极门高声喝道。朕御门后深思治理朝仪严肃,岂容亵慢。本当重治,姑不查究。卿可传示大小九卿科道各官,以后凡遇临朝,务要十分敬慎。如有仍前肆行紊乱朝仪的,许纠仪官指名参来,定行拿问,重治不宥。特谕。二十四日己巳,御史王远宜上言:治平第一要务,大约以欲安民生,无如综核吏治。而综核之法,不越徵收词讼两端,盖每郡每邑,俱有正赋,而一钱一谷,皆民脂膏。若苛罚侵扰,是小民片词之受,祇为官胥囊橐之资耳。凡犯此者,重按其罪。九月乙亥朔,帝崩。五日己卯,改元泰昌。六日庚辰,帝即位。十二月辛未,谕大臣朕:自御极以来,遵承皇考诏命,图维政理,夙夜靡宁。所赖内外臣工,协力同心,奉公守职。二三大僚,忠君体国,表率诸属。辅臣如游,为朕首简,实嘉清慎,特用养酬,何乃以微言求退,屡谕不遵,不得任用一人。朕思累朝列圣,简用阁员,操自宸断。当时政务修明,直谏不乏,亦曾有此抗阻否。至于尚书嘉谟克缵,一事小嫌,何难消释,忿争求胜,辄欲乞身。且吏部职司统均推举,苟无失平,何必避就毁誉。即刑部近以议狱偏执,奉旨不必疑虑,又何因事发端,遂至互相仿效,封印杜门,连求去国。大臣爵位已极,一去何难。皇考顾命诸臣,以佐朕新政,岂意国朝覃赏之后,便为纷纷求去之图,忘国厚恩,藐朕冲幼,责以无人臣礼,亦复何辞。岁除在即,百度维新。辅臣如游、尚书嘉谟克缵,命著即出视事,不得仍有渎陈。朕又览科道各官,章奏持心公平者,固多。意见偏私者,亦不少。因大臣忠爱念轻,身家计重,所以浮言摇动,以致国是混淆,人心惶惑,成何纲纪。朕奉祖宗法度,不能坐听纷嚣,致乱朝政。特玆再加申饬。以后大臣进退,取自上裁。小臣去留,悉听部议。如有不奉明旨,擅自去职,及挟私逞臆,显肆排挤者,宜下廷议治罪。卿等可使示各官,务各涤虑以图清白,一心恪共职业,以佐平明之治。如或不遵朕命,国法具在。朕无戏言,毋贻后悔。故谕。
熹宗天启元年二月,议准覆军失地贻祸者,明正国法。五月,严抄传私书揭之禁,及旷弛之罚。八月,饬疏论客氏者,重治。又禁开矿。
《明通纪》:天启元年二月,三法司会审杨镐、李如祯等,议得杨镐、李如祯所犯,杨镐合依临敌失误军机者律,李如祯依守边将帅守备不设,为敌所掩袭,因而失陷城寨者律,各斩,秋后处决。奉圣旨,杨镐轻率寡谋,李如祯退缩欺罔,覆军丧地,贻祸至今,罪状甚明,刑章宜正。既会审明确,具依拟。五月,禁抄传私书揭,申严旷弛之罚。凡借差到任愆期者,计水程议处。八月,吏部倪思辉、朱钦相疏论客氏。奉圣旨:朕今早览文书内,倪思辉、朱钦相论奉圣夫人客氏,有何干预,指比宋虏。前有谕旨明白,又来激聒,显是逞臆沽名,欺朕幼冲。本当重处,姑从轻,俱降三级,调外任用。如有再来奏扰的,重治不饶。吏部尚书周嘉谟等公疏,侍郎王德完、科臣李遇、知部臣王远宜,各上疏申救,不听。江西道王心一,忠言可味,疏救诸臣,奉圣旨严谕,不许渎扰。王心一如何又来激聒,且本内引用前代故事,悖谬不伦,好生狂妄。姑从轻降三级调外任用,该部知道。又禁开矿时,有奸徒陈省继等,借议饷,倡言采矿。上曰:前者户部言榷税,朕不忍小民重苦。今省继又,以开矿启衅。命严讯之。
天启二年六月,禁滥乞恩典。
《明通纪》云云。
天启三年十月,诏严狱禁。时李维翰等朝夕出入长安右门,杻镣长板,悉家人持之。上怒其非法,命该科参经管等官。
《明通纪》云云。
天启四年五月,禁私铸。〈又〉严朝觐官员科敛馈送之禁。八月,礼科霍守典请申明《会典》舆服之禁。
《明通纪》云云。
天启六年正月,严夜禁之令。二月,申严保甲。四月,命京营军马,有仍前隐占者,参奏。
《明通纪》:天启六年正月,刑科刘先春、御史高弘、图敬、陈营务十一款。一、夜禁之令,宜一都城五方杂处,倾盖之间,骤难别识。合无敕下该部,列款禁约,张挂通衢。凡军民诸色人等,一更之后,不许行走。至钟鸣漏尽,方许出入街衢。其酒坊水户,一应铺家,沿街货卖者,起更时候,即尽行禁绝。倘有不遵约示,仍前违禁者,许令各该把总、巡军,锁挐解署,重惩枷示。庶人知畏法,地方有宁。是亦清盗之一端也。统候圣裁。二月,顺天府尹沈演详陈制禦十款。一、申严保甲,以稽查奸细,为第一义。面生可疑,踪迹诡秘,即行根究。一家不举,十家连坐,如常法。但要著实举行,无疏无扰。如或玩忽不举,罪有所归。四月,命清查京营军马,尽数归伍。有仍前隐占者,指名参奏。时地方失盗,查捕营额军一方,止五千人,应役营马,尽各乘坐。至是巡视科道查参,奉旨,限五日内,务要照数清还,不许隐占。
悯帝崇祯元年,上谕各衙门:章奏未经御览批红,不许报房抄发,泄漏机密。一概私揭,不许擅行抄传。违者,治罪。
《春明梦馀录》云云。
崇祯 年,谕法司:速结罪囚,赃罚免追。又令佐贰不许擅受词讼。各抚按官,务悉心详酌,以清淹禁。违者,究治。
《春明梦馀录》:崇祯 年,谕法司:朕法天好生,矜全民命。深念刑狱一道,堪哀甚多。今在京刑部等衙门,已结未结各案人犯,特命元辅,会同清理,业已有绪。其北直南京,及各省一应大小罪囚,著该抚按责成道府州县各官,通行质审。所有军徒杖笞各罪,应释放者,即与释放。应减等者,即与减等。有讯谳未结,拘捏牵累,监禁逾年者,通著速问结。或成招立案,免提注销。都一一清楚,不许一概溷监。其大辟重情,虽已奉旨定案,若有情矜可疑,及年久有疾等项,即一面减拟保候,一面请旨发落。凡追赃人犯,除军需库藏起解京边,钱粮侵欠奸弊,应追不饶。及就中仍听酌议外,其馀赃罚罪赎,给主徵逋等项,都著察明宽免。或减半,或全豁,不许仍前羁系敲比。至于佐贰等官,尤不许擅受词讼,径送监铺。违者,挐问治罪。各抚按官,须遴委精明道臣,风力推官,分行各府,俱亲诣狱监,审理疏豁。一应减罪、减赃,都悉心详酌,分别年分久近,事情轻重,以为差等。务期一清淹禁,尽涤烦冤,宁失不经,勿入非罪。以称朕爱民慎罚,刑措圄空至意。尔法司还察照道里远近,分立限期,与各抚按官去。如有奉行不实,玩视虚应者,察出,从重究治。其凛奉之。毋忽。